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概念,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
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经济诉讼法是指调整经济诉讼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诉讼法就其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属于程序法,它保障 经济实体法律的实施。
经济诉讼法有广议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济诉讼是指经济诉讼法典,1991年 4月 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其主要内容有:管辖、回避、诉讼参加入、证据、调解、
财产保全的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广义的经济诉讼法,是指经济讼法典,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夫民事诉讼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文件,
如指示、批复、意见等。主要有 1992年 7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怯 〉
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 ( 下称,民诉法,),第 2条规定,我国,民诉法,
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法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程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经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经济诉讼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并贯彻经济诉讼全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按其内容和含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共有原则,即诉讼法所共同具有的原则,主要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审终审;公开审判;会议;同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第二类是特有原则,即民事诉讼法自己所具有的,
其他诉讼法所没有的原则,主要有:当事人平等原则;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辩论;处分;
支持起诉:民族自治地方同以制定交通或补充规定;
人民调解等。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第二节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市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诉法,第 18至 39条规定,管辖共分四种,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下面仅介绍前二种管辖。
(一)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根据,民诉法,第 18至 21条规定,以及
,意见,第 1~ 3条规定其 主要内容 有: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一)级别管辖是指上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根据,民诉法,第 18至 21条规定,
以及,意见,第 1~ 3条规定其 主要内容 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专利纠纷案件;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营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①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亦称普通管辖,是指按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走案件管辖。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通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原则。
( 1)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第 22条规定,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民诉法,第 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2、特殊地域管辖亦称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章辖法院。,民诉法,第 24至 33
条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爷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坷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3、专属管辖是特殊管辖的一种,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走案件管辖法院。,民诉法,第 34
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营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第三节 经济诉讼参加人经济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同诉讼地位的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它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公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讼参与人除包括诉讼参加入外,还包括证人、
鉴走人、翻译人员,其不是诉讼主体,不能引起民享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亡。他们的作用是在诉讼中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一、当事人
(一) 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
(二)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二、共同诉讼人
(一) 共同诉讼人概念和种类
(二) 代表人诉讼三,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四,诉讼代理人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 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①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原告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特点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产生;
②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名单案件称为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为申请人;
③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⑤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凡是具有实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诉法,第 49至 52条规定,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 有:①原告有起诉权,并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应诉权,并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②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③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辨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④可以自行和解;
⑤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的 诉讼义务 是: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公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一)共同诉讼人概念和种类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的标是共同的,或者诉讼的标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其特点是: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中复数方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诉法,第 53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可分有二种: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是共同的;称为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构成条件是:①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②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③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二) 代表人诉讼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二)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因而推选代表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行为。
其特点是把共同诉讼制度和代理制度结合起来,以避免众多当事人一同参加诉讼而致使诉讼程序复杂化,
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一大批人的利益。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民诉法,第 54至 ’ 55条规定因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而有区别,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属于确定的多数当事人,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公;②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晖其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2、代表人的诉讼效力,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三、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根据,民诉法,第 56条规定,第三人有二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一部或全部主张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
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其诉讼地位是:自己为原告,把原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其诉讼地位是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而并非当事人,享有提供证据,
进行辨论的权利。他是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又有权提出上诉。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四、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力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其特征是:①诉讼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②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进行诉讼;③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条件,诉讼代理人分为三种:
(一)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法走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民法和婚姻法等实体法上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
(二)指定代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民诉法,
第 57条,,意见,第 67条规定,被代理人应是有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人;被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而且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不成造成无代理人的人。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戍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三)委托代理人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三)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委托人的授权,分为两种:
①一般授权,即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如提供证据,进行辨论;
②特别授权:除一般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或者成弃诉讼请求外,可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被代理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的范围内,行使诉论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方式:委托人必须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依据委托书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委托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理应出庭。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规定的诉讼程序有:第一审程序、第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其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程序,
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其阶段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二) 简易程序
(三) 特别程序二、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 审判监督程序三,执行程序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其 特点 是,
(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现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
(4)审理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可以不作严格的划分;
(6)审理期限时间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c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三)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适用于两类案件,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案件,即不存在民事权益争执,只申请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或权利加以确认的案件,其包括三种: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有:
(1)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2)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外,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发现新情况、新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4)实行=审终审,对其裁判不得上诉;
(5)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日内审结;
(6)不交纳诉讼费用。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二、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再审提起的 主体过程 有: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提出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年内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三、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由法定组织和人员适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有:
①民事执行必须有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
包括财产和行为,而不以人身作为执行对象;
④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概念,经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入参加下,审理和解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
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经济诉讼法是指调整经济诉讼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诉讼法就其法律规范的内容而言属于程序法,它保障 经济实体法律的实施。
经济诉讼法有广议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经济诉讼是指经济诉讼法典,1991年 4月 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其主要内容有:管辖、回避、诉讼参加入、证据、调解、
财产保全的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广义的经济诉讼法,是指经济讼法典,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夫民事诉讼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文件,
如指示、批复、意见等。主要有 1992年 7月 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怯 〉
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任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 ( 下称,民诉法,),第 2条规定,我国,民诉法,
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法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程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经济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指在经济诉讼过程中始终起指导作用的并贯彻经济诉讼全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准则、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按其内容和含义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共有原则,即诉讼法所共同具有的原则,主要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两审终审;公开审判;会议;同避;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
第二类是特有原则,即民事诉讼法自己所具有的,
其他诉讼法所没有的原则,主要有:当事人平等原则;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辩论;处分;
支持起诉:民族自治地方同以制定交通或补充规定;
人民调解等。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第二节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市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诉法,第 18至 39条规定,管辖共分四种,即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下面仅介绍前二种管辖。
(一)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根据,民诉法,第 18至 21条规定,以及
,意见,第 1~ 3条规定其 主要内容 有: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和专属管辖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一)级别管辖是指上下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以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为划分标准。根据,民诉法,第 18至 21条规定,
以及,意见,第 1~ 3条规定其 主要内容 有: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专利纠纷案件;海事、
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营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①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亦称普通管辖,是指按当事人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走案件管辖。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通用被告就原告的例外原则。
( 1)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第 22条规定,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经济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被告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2)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民诉法,第 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2、特殊地域管辖亦称特殊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案件章辖法院。,民诉法,第 24至 33
条规定: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爷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坷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3、专属管辖是特殊管辖的一种,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确走案件管辖法院。,民诉法,第 34
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营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中,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第三节 经济诉讼参加人经济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具有相同诉讼地位的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
它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公参加人与诉讼参与人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诉讼参与人除包括诉讼参加入外,还包括证人、
鉴走人、翻译人员,其不是诉讼主体,不能引起民享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亡。他们的作用是在诉讼中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一、当事人
(一) 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
(二)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二、共同诉讼人
(一) 共同诉讼人概念和种类
(二) 代表人诉讼三,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四,诉讼代理人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种类经济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调解协议约束的利害关系人。,民诉法,第 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 )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
①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原告提起诉讼,
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的特点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产生;
②在特别程序中,除选民名单案件称为起诉人外,其他案件均称为申请人;
③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④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适用第一审程序,则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如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原上诉人和原被上诉人;⑤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三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的诉讼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凡是具有实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相应的诉讼行为能力。根据,民诉法,第 49至 52条规定,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 有:①原告有起诉权,并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应诉权,并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②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③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辨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④可以自行和解;
⑤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材料除外。
当事人的 诉讼义务 是: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遵守诉公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一)共同诉讼人概念和种类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
其诉讼的标是共同的,或者诉讼的标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其特点是:诉讼当事人的合并,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中复数方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诉法,第 53条规定,共同诉讼人可分有二种:
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的标是共同的;称为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其构成条件是:①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②几个诉讼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③几个诉讼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二) 代表人诉讼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二)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因而推选代表人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行为。
其特点是把共同诉讼制度和代理制度结合起来,以避免众多当事人一同参加诉讼而致使诉讼程序复杂化,
保护处于相同情况的一大批人的利益。
1、诉讼代表人的产生,,民诉法,第 54至 ’ 55条规定因诉讼当事人的情况不同而有区别,①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但属于确定的多数当事人,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公;②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晖其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2、代表人的诉讼效力,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三、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自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根据,民诉法,第 56条规定,第三人有二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一部或全部主张实体权利,提出诉讼请求,
因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其诉讼地位是:自己为原告,把原来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不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经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其诉讼地位是参加到原告或被告一方,而并非当事人,享有提供证据,
进行辨论的权利。他是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又有权提出上诉。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四、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力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其特征是:①诉讼代理人必须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②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进行诉讼;③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条件,诉讼代理人分为三种:
(一)法定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法走代理权产生的依据是:民法和婚姻法等实体法上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
(二)指定代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根据,民诉法,
第 57条,,意见,第 67条规定,被代理人应是有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人;被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倭代理责任的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而且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不成造成无代理人的人。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戍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与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三)委托代理人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
(三)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委托代理权的产生根据是:委托人的授权,分为两种:
①一般授权,即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如提供证据,进行辨论;
②特别授权:除一般诉讼权利,如承认、变更或者成弃诉讼请求外,可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被代理人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委托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的范围内,行使诉论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方式:委托人必须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亲自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依据委托书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委托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理应出庭。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第四节 民事诉讼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规定的诉讼程序有:第一审程序、第二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其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经济案件的程序,
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其阶段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二) 简易程序
(三) 特别程序二、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 审判监督程序三,执行程序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所适用的一种诉讼程序。其 特点 是,
(1)起诉方式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受理的程序简便:当事人双方可以现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
(4)审理组织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审理的各个阶段可以不作严格的划分;
(6)审理期限时间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个月内审结。
c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一、第一审程序
(三)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其适用于两类案件,
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讼案件,即不存在民事权益争执,只申请人民法院对某一事实或权利加以确认的案件,其包括三种: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的特点 有:
(1)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没有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2)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诉讼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外,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发现新情况、新事实,经查证属实,应当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4)实行=审终审,对其裁判不得上诉;
(5)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 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日内审结;
(6)不交纳诉讼费用。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二、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再审提起的 主体过程 有: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提出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 2年内提出,并递交书面申请书;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概念,任务和 基本原则二,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三,经济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2.共同诉讼人
3.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诉讼代理人四,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3.执行程序三、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由法定组织和人员适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执行程序发生的条件有:
①民事执行必须有法律文书作为执行根据;
②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有给付内容,
包括财产和行为,而不以人身作为执行对象;
④引起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