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商事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和掌握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
2、明确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3、弄清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的异同学时分配:
2学时教学重点、难点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思考题:
1、简述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3、简述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的异同第一节 商事法律责任概述一、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商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一)商事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二)承担商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三) 商事法律责任可以是法定也可以是约定
(四) 有权确定商事法律责任的机构具有多元三、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商事法律责任严格化原则
(二) 商事法律责任具体化原则第三节 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
(一) 商事违责任的含义
(二) 商事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 商事违约的救济方式二、商事侵权责任
(一) 商事侵权责任的含义
(二) 商事侵权责任的分类
1,依据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2,依据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同
(三) 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条件
(四) 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 成立条件不同
(二) 归责原则不同
(三) 主体不同
(四) 侵害权利的性质不同
(五) 侵害权利的形态范围不同
(六) 赔偿原则和范围不同
(七) 违反义务的形态不同
“商”:是对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总称。直观地表现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我国汉书,食货志,
将商概括为“通才粥货曰商”;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解释为“商品交换或买卖的行为”;
,牛津大词典,解释为“商品交换和与实现商品交换有关的 一切活动”
西方国家对“商”的理解商事关系的确定:
客观主义标准(商行为法主义)
法国商法、德国旧商法采用
主观主义标准(商人法主义)
德国新商法采用
折中主义标准日本采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者同属私法;
同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民法中的有关制度、原则贯穿于商事活动始终
民法中关于人身关系的规定,对商法基本不适用
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如破产制度
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性质有共同之处
追求的利益不同
调节机制不同法国近代商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颁布,这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典。具体表现在,A、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 B、以商行为为基础,将商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
西方法学家将采用法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国家称之为法国商法法系。
德国未统一前,仅有普鲁士邦 1794年的普通法。
1861年,普通商法法典,颁布,称“旧商法”
1871年德国统一后,于 1897年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商法典,,于 1900年与德民法典同时施行,该法典被称为“新商法”
西方法学家将采用德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国家称之为德国商法法系。
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进行近代法典编纂工作
1881年日政府聘请德国人起草商法典,于 1890年颁布,1893年施行,即所谓“旧商法”
1893年日本又组成新商法起草委员会。 1899年
“新商法”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