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从范围看,包括婚姻关系 ( 夫妻关系 )
家庭关系 ( 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
从性质看,可分为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三)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二、结婚
(一)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 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结婚的禁止要件
( 1)禁止重婚
( 2)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二)婚姻关系成立的程序
1、结婚程序的意义
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以后,婚姻关系才得到国家的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 1)仪式制; ( 2)登 记制 ;
(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三)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后果
1、夫妻人身关系
( 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3)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5)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6)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 1)法定夫妻财产制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
除外规定:法定个人特有财产
( 2)夫妻约定财产制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 1)重婚的;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的;
(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 1年)
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自始无效;财产;子女三、离婚
(一)婚姻关系终止的概念和法定原因
1、婚姻终止,或称婚姻关系的消灭,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基于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归于消灭。
2、原因有两种:
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二)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协议离婚
2、判决离婚
1、协议离婚
(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作出约定,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
( 2)条件主要有两个:
一是婚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
二是双方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 3)程序:
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2、判决离婚
( 1)判决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 2)程序:起诉?受理?调解?判决
( 3)特别程序:
现役军人 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 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4)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 P217)
(三)离婚对夫妻和子女的法律后果
1、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 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
( 3)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
( 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3、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 1)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
( 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
( 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
(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原来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第 46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家庭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其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继承法一、我国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广义:财产继承、宗祧继承、户主继承等
狭义:仅指财产继承。
2、继承的特征
( 1)财产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 自然人,
而且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通常 存在婚姻或者血亲关系 ;
( 2)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是 有条件 的;
( 3)财产继承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
( 4)财产继承是继承人 无偿 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所有权。
(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P223)
( 1) 公民的继承权,自公民出生时起产生,
至公民死亡时终止
( 2)公民享有继承权,却不一定就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权的丧失
( 1) 故意 杀害被继承人的;
( 2) 为争夺遗产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的;
(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的。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5,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
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产分配的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1)配偶
( 2)子女
①非婚生子女 ②养子女 ③继子女
胎儿
( 3)父母
( 4)兄弟姐妹
( 5)祖父母、外祖父母
( 6)丧偶儿媳、女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 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 第一顺序的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没有代数的限制;
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2、遗嘱的特征
( 1)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 2)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3)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的条件、形式和内容
1、遗嘱的条件
( 1) 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不能剥夺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 4) 遗嘱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
2、遗嘱的形式
( 1)自书遗嘱
( 2)代书遗嘱
( 3)录音遗嘱
( 4)口头遗嘱
( 5)公证遗嘱
3、遗嘱的内容
( 1) 遗产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地点;
( 2)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3) 遗产的分配,即各遗嘱继承人遗赠人所得的遗产份额;
( 4) 对遗嘱继承人遗赠人取得遗产所附加的要求和条件;
( 5) 遗嘱执行人;
( 6)遗嘱人等签名;
( 7)注明年、月、日。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变更后,按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2、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如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撤销了原立遗嘱而又未立新遗嘱时,
其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四)遗嘱继承
1,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
数额的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 2) 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客体范围不同 。
( 3)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作出接受和放弃表示的要求不同 。
( 4)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
3、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公民。
四、遗产的处理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时开始。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时:
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
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遗产的范围( P231)
( 1) 公民的合法收入; ( 2) 公民的房屋,
储蓄和生活用品; (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三)遗产的处理
1、遗产的分割,应注意:
( 1)遗产分割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 2)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3)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