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检疫学》讲稿教学进度表周次
学时
教学内容
备注
1
2
绪论
1
2
植物检疫法规
2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2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3
2
植物检疫程序
3
2
植物检疫程序
4
2
植物检疫程序
4
2
植物检疫程序
5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5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6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大的害虫:
6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大的害虫:
7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害草
7
2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8
2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二、授课内容及学时分配授课内容及学时分配章节
各章名称
理论课周次
理论课时数
实验课时数
总课时数
1
绪论
2
0
2
2
植物检疫法规
2
0
2
3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4
0
4
4
植物检疫程序
8
0
8
5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
10
0
10
6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4
0
4
合计
30
0
30
《植物检疫学》讲稿第一章 绪论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 一项制度。
第一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子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侵入,往往后患无穷,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中外历史上已多有教训”。
1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及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经检验发现疫情,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
2 两者所采取处理的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两者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
3 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情报资料,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制定检疫法律、法规,确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检疫措施等)。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中,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依靠各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人或传出。通常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或者是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流行规律和防治方法,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第二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学
1 检疫的由来
检疫“Quarandne”一词源由拉丁文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最初是在国际港口对旅客执行卫生检查的一种措施。早在14世纪,欧洲先后有黑死病(肺鼠疫)、霍乱、黄热病、疟疾等疫病流行。当时在意大利的威尼斯为防止这些可怕的疾病传染给本国人民,规定外来船只在到达港口前必须在海上停泊40d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带有传染病。这种措施对当时在人群中流行的危险性疫病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Quarandne就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并演绎为现在的“检疫”。
自从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用Sanitary和Phytosanitary一词以来,Phytosanitory就成为植物检疫的又一个新名词,phy—。是希腊文“植物”的词头,phyto+sarutary的直译,就是“植物卫生”,在专业中,我们称之为“植物检疫”,可能是植物检疫领域的拓展和检疫含义的深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从预防医学的上述做法得到启发,拓展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2003年春季在广东、香港和北京等地发生的非典型肺炎(SARS)的流行,中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为防止SARS传染所采取的隔离和检疫措施,对从疫区来的人要实施强制隔离观察14d的做法,就也是检疫措施的具体实施。
植物检疫的最早事例首推法国鲁昂地区为防止小麦秆锈病而提出铲除小檗并禁止输入的法令。当时认为只要铲除小麦秆锈病的中间寄主小檗,小麦就不再发生秆锈病。
19世纪中期,人们发现许多猖獗流行的植物病虫害可随着种子、种苗的调运而传播。例如葡萄根瘤蚜(Viteusvitifolii)原只在美国发生,1860年随种苗传人法国,中国在1892年从法国引进葡萄种苗时也将该虫引人我国山东烟台。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decemlineata)最早在美国为害,称为“科罗拉多甲虫”,后传人欧洲,为此,法国1873年明令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
1873年英国也颁布了禁止毁灭性昆虫入境的法令。此后,俄国(1873)、澳大利亚(1909)、美国(1912)、日本(1914)、中国(1928)等也相继颁布法令禁止某些农产品调运入境。1881年有关国家签订了防治葡萄根瘤蚜的国际公约,进而导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1951)的诞生。
植物检疫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及植物、植物产品在国际、国内流通的日益频繁,植物检疫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中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并成为当今世界植物保护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2 有害生物及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为害或可能为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IPPC)。该定义最早出现在美国的《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中。过去,关于Pest一词的使用在国内外十分混乱。有的与IPPC的定义相近,有的侧重于病虫害,也有专指有害的昆虫。在我国习惯翻译为害虫,但在本书中应泛指病虫草鼠等所有的有害生物。
按照《国际植保公约》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1SPM)”2001年颁布的术语,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它的危害性和经济重要性、在植物检疫中的重要性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不同,有害生物可以区分为“限定的有害生物”和“非限定的有害生物”两类。在限定的有害生物中,又进一步区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两种。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NRP),亦就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危害性很大,但是各国都有发生,且大多为气流传播,一旦有少量发现,一般也不必采取检疫措施来处理,如果数量较多,也可进行除害处理,因此可称谓“一般的有害生物”或非检疫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亦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也有人称之谓“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QP)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RNQP)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这些术语在以前并未被各国采用。在我国广泛使用的是“检疫对象”,但实际上两者有所不同。对进境检疫来说,‘检疫对象’不仅限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时还包括应检疫的其他货物,在实际检疫中还应包括双边协议、协定及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有害生物,有时甚至还包括一般的有害生物;对出境检疫来说,检疫对象可能是国内已发生的一些有害生物,而这些有害生物可能是进口国所关心的。因此,为便于交流,也与世界性检疫术语保持一致,将过去我国常用的“检疫对象”谓之“限定的有害生物”更为确切。
3 植物检疫的定义
随着人类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植物保护科学的发展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广泛开展,植物检疫的概念也不断得到发展,日趋完善。1980年,澳大利亚学者Morschel认为“植物检疫是为了保护农业和生态环境,由政府颁布法令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土壤、生物有机体培养物、包装材料和商品及其运输工具进口,阻止可能由人为因素引进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避免可能造成的损伤”。1983年英联邦真菌研究所(CMl)将植物检疫释义为“将植物阻留在隔离状态下,直到确认健康为止”。但习惯上往往将含义扩大到植物、植物产品在不同地区之间调运的法规管理的一切方面。中国植物检疫专家刘宗善先生的定义是“国家以法律手段与行政措施控制植物调运或移动,以防止病虫害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人与传播。它是植物保护事业中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预防措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1983)把植物检疫定义为“为了预防和延迟植物病虫害在它们尚未发生的地区定殖而对货物的流通所进行的法律限制”。随着对植物检疫认识的深入,该定义几经修改,1997年FAO将植物检疫的概念修改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入和/或传播而由官方采取的所有措施”(Allactivitiesdesignedtopre— ventthe introduction andOr spred Of quarantine pests Or tO ensure their officialcontral)。综合各家之见,狭义的植物检疫定义可解释为: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与处理;广义的解释为: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所以植物检疫又称法规防治。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的管理体系。
4植物检疫学
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为保护植物的健康,阻止某些对植物(含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下同)有严重为害的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他应检物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主要研究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生态学、流行学、防治学;研究它们的检验和检测技术及相关的杀灭与除害等检疫处理。因此,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与法律、法规和与贸易密切有关的综合性科学,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新兴学科。它与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商品贸易学、植物学、动物学、昆虫学、生态学、微生物学、植物病理学、分子生物学、地理学、气象学、信息学等许多学科有关的一门科学。
第三节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在人类同自然的长期斗争中,为保护植物的健康生长,争取获得丰收,以满足人类吃饭穿衣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首要问题;其次
本国对外贸易提供必要和充足的货源,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因此,农产安全生产就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植物检疫作为预防性植物保护手段已被世界各国政府重视和采用,并将植物检疫作为农产品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
1 引种与检疫
从古到今,植物引种是增加一国或地区内植物种质的多样性,提高栽培植物抗病虫、抗逆境的能力及提高产量和改善品质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植物种子、种苗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的种子、苗木及任何可以作为繁殖材料的植物组织、细胞培养物等。由于地理隔绝的原因,地球上植物种类即便是在同纬度地区也不一致。如中美洲的玉米,欧洲的甜菜、麦类植物及中国的大豆,水稻等相继引入北美大陆,使北美成为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粮食生产及出口地区。由此可见,农林业生产对于植物种子、种苗有特殊的依赖性。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有害生物的侵染和干扰。这些有害生物如地球上的植物一样有明显的地理分布,它们中的许多种类可以随着人为调运植物或其产品而传播。这些有害生物传人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危害,有时因新区的条件适宜又缺少天敌等限制因素,导致有害生物迅速扩散并造成严重为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历史上,病虫害由新大陆扩散到旧大陆或由旧大陆带到新大陆的实例很多,由此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导致人类饥饿的悲惨局面的教训亦不少。它大多过引种造成有害生物的传播引起的。如马铃薯晚疫病就是从新大陆传入支陆的病害。马铃薯原产南美,马铃薯晚疫病原发生在南美,它可m在病苎兰盂霉,,磊来年适宜条件产生大量菌丝体侵染,造成马铃薯腐烂,并产生孢子囊引起再侵染。由于马铃薯深受人们喜爱,在19世纪30年代被大量引苎苎北苎和西欧并成为当地人民主食。在爱尔兰,马铃薯几乎成为惟一的粮食作物‘子善引种后几度发生马铃薯晚疫病,但由于当时的认识,仅将发病归于天意‘845年,爱尔兰的气候条件特别适宜该病的发生,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大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的就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到200万人。又如葡萄根瘤蚜,该害虫原产于美国,
1860年随苗木传人法国。1880—1885年间,当地因此虫毁灭的葡萄园,1100苎hm2,致使一些葡萄酒厂倒闭。1880年该虫又传到俄国,并在短期内传遍三欧、亚和澳洲,成为许多国家葡萄生产的重大病害。栗疫病原产东亚,美国从亚洲引种时将栗疫病引入,1904年美国首次发现该病,1907年损失即达1 900万美纽约长岛地区在病害发生25年后栗树几乎绝迹,据估计损失在10亿美元以上。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一些育种单位从叙利亚国际旱地作物中心引进一批蚕豆种质资源,由于忽视了种传病毒的检疫,致使在欧洲严重为害蚕豆的蚕豆染色病毒在八省市农科院的引种圃中发生。经国家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处理,虽已扑灭,但已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国内省市间的调种和引种因忽视检疫而导致病虫害的扩散、造成严重减产的事例更多。1982年安徽宣城市从山东聊城调进鲁棉1号种子l 350t,不少种子是从棉花枯萎病区收集的,种子带菌率高达0.1%,在1983的疫情调查中,发病面积已达0.19万hm2,重病田达156.7hm2,绝产面积达25.2hm2。
我国幅员辽阔,从北温带到亚热带,有极丰富的植物资源,这给发展农、林、牧业提供了宽广的生物基础。近年来,通过植物检疫,安全引进了各类农林业新品种,如油橄榄、甜叶菊、西洋参、甜啤酒花、香石竹、郁金香等,为发展现代农业、林业,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做出了贡献。
在一些国际、国内交往活动中,由于植物检疫工作常被忽视,导致一些危险性病虫害进入无病虫区域而酿成灾害。
20世纪由原产于北美的松材线虫引起的松材线虫萎蔫病在日本猖獗为害,每年发病面积超过60万hrn2,损失木材约200万m3,每年用于防治松材线虫的费用达74亿日元。据考证,20世纪初因造船业的兴起,日本从美国进口了大量原木,从而导致松材线虫萎蔫病在日本的严重发生。1982年在中国南京也发现松材线虫的为害,枯死的松树265株,到1987年,江苏的受害数量已猛增到24万株,追查病原线虫的来源,在最初发病地附近发现有从日本进口仪器的木质包装箱。1992年,南京动植物检疫局再次从日本来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发现了松材线虫。近年来天津、连云港等动植物检疫局也多次从来自日本的木质包装中截获到松材线虫。可见,南京发生松材线虫萎蔫病可能与从疫区输入木质包装材料有关。长期以来人们错误地认为机器、仪器不应接受植物检疫,这样连同装载它们的木质包装也一直享受着免检的待遇。惨痛的教训便是这样产生的。
经济效益的驱使和检疫意识的淡漠,盲目地从境外引进一些物种,企图加以利用,但由于监控不力,放任自流,导致一些有害生物在我国迅速蔓延,灾情日益严重,这就是近年来生物入侵的事例不断增加的原因。例如,过去各地竞相引进的水生植物——水花生和水葫芦,现在已成为广大河网沟渠中的一大祸害,既堵塞航道和威胁水产养殖业,进入农田又成为难以根除的恶性杂草。
又如,为保护沿海滩涂而引进的大米草,现在大量蔓延,已成为难以控制的大害草,严重破坏了沿海滩涂的生态环境和养殖业。
2主权与检疫
植物检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作为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在保护我国农林牧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责任重大。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虽设有植物检疫机构,但由外国人掌握海关,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形同虚设,致使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乘虚而入。如棉花枯萎病、棉花红铃虫、马铃薯环腐病、甘薯黑斑病、蚕豆象等就是这样传人中国,成为难以消灭的有害生物。这些病虫害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林生产的重大障碍。甘薯黑斑病于1937年先从日本九州传人中国辽宁。当时日本向中国大量推广易感品种“冲绳百号”,并随军事占领向华北扩散。1963年国内调查发现全国20个省市估计损失鲜薯在500万t以上;在一些地区因用病薯喂食耕牛引起上万头耕牛死亡。近年来,随着抗病育种及其他防治措施的应用,甘薯黑斑病的为害有所减轻。蚕豆象是1937年日本侵华时期随日军饲料传人
中国,成为中国南方蚕豆产区的重要害虫,人称“十豆九虫”,至今仍难以根除。蚕豆象不仅影响产量,降低品质,而且还严重影响蚕豆的出口。
植物检疫的特殊功绩在于它每年给国家挡住了大量有害生物的入侵。如来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频频截获小麦矮腥黑穗菌、地中海实蝇、小麦印度腥黑穗菌等国际著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假如让这些有害生物传人,后果是危险的。以地中海实蝇为例,1980年6月美国加州传人地中海实蝇,27个月内政府投入几千人耗资1亿美元进行扑灭,直至今天仍未根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治费用与日俱增。再如1996年美国局部地区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菌后,美国政府紧急宣布销毁种植于疫区的受侵染的小麦,并且这些田块在5年内不得种植任何小麦,国家对受害的农户进行财政补助;禁止疫区内的小麦外运,从疫区调出的农产品及其运输工具等均必需接受严格的检疫;国家还成立印度腥黑穗菌紧急行动小组,负责疫区的监测、病害的防治与根除。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5月政府补偿农户的费用仅在得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就已超过100万美元。
3 外贸发展与检疫
在对外贸易和发展创汇农业方面,植物检疫起着特殊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国际、国内贸易有了迅猛的发展,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局2002年的初步统计,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达1 800万t,木材60万m3,出境植物产品23万t,花卉110万枝;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把关的同时,注重发挥自身科技优势,积极为发展创汇农业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协助出口地区、部门建立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生产基地,千方百计让国内名优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1989年以来,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与日本国检疫部门开展合作研究,先后解决了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包括哈密瓜、鲜荔枝、稻草及其制品等检疫问题;通过合作与谈判,1994年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先 。后解除从中国进口鸭梨的禁令,为国家换回了大量外汇。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出口创汇的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有待开发,外贸部门与植物检疫机关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开拓新产品,冲破国际上的检疫壁垒,让更多的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检疫部门在出口水果、盆景、鲜切花等方面仍在与美国、加拿大、欧洲各国家与地区进行技术合作,力争使中国更多的农产品出口。中国还履行和承担国际植物检疫协议、条约的义务,通过执行贸易合同、科技合作协议的植物检疫条款,既保护了经济的发展,更提高了中国外贸的信誉。
4 植物检疫的效益
植物检疫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涉及面广的事业。检疫工作具有预防性、预警性、彻底性,检疫措施还需借助于立法来实施。植物检疫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效益具有全局性、长远性、间接性、潜在性。概括起来讲,植物检疫的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
4.1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是通过检疫的实施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一般可用数字来表达。如植物检疫为出口服务方面,由于攻克了某一难关,使过去不能出口的农产品打人国际市场,每年为国家创汇多少万美元。这方面的事例如日本过去禁止进口中国瓜类,理由是中国有瓜实蝇分布。前些年通过中日检疫专家的技术合作,证实中国新疆地区没有瓜实蝇分布,从而使日本政府解除了对中国新疆哈密瓜的检疫禁令。从1988年开始至1992年对日本出口哈密瓜已超过2000t,创汇几百万美元。又如在进口检疫中,因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对外出证索赔数十万美元。1991年11月南京局从进口沙特小麦中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和毒麦(含量超标),对外出证索赔,对方不信,派专家来南京进行技术谈判,最后在事实面前承认了我方的检疫结果,并向中国赔偿了14万美元。
间接经济效益一般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可避免财富的损失,有时也可用间接的数字来表达。如在进口检疫中发现了谷斑皮蠹,并在船上用熏蒸处理的方法将其彻底杀灭,防止了它的传人。如果让该虫传人并得到繁殖、扩散、蔓延,将会给中国的农产品在贮存期间带来严重的为害和损失。消灭了这种害虫就避免了它的为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53年因谷斑皮蠹为害造成的损失达该州农产品总收入的10%,约合2.2亿美元。如果让它传人中国同样要遭受到类似的经济损失。
4.2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包括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使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含正效益或负效应)。
植物检疫保护的对象即农业、林业生产,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经济建设离不开它,人民的衣、食、住、行离不开它。植物检疫工作做好了,避免了外来危险性病虫的侵入,保护了农业、林业生产的安全,人民丰衣足食,国泰民安,全国上下安定团结,呈现一派兴旺景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物质基础,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相反,如忽视植物检疫工作而传人了某种危险性病虫,给农业、林业生产带来了毁灭性灾害,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饥荒。国际上由于检疫性病虫传播给人类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灾难的例子很多。如1830年欧洲从南美引进马铃薯时,传人了马铃薯晚疫病,到1845年大流行时,由于尚无防治方法,结果遭受毁灭性灾害,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大饥荒(马铃薯是当时欧洲人的主要粮食作物)。又如马铃薯甲虫原产美国,1920年左右随农产品调运传到欧洲。首先在法国发现,逐步扩散到整个西欧、北欧,20世纪40年代又传到东欧。由于传人了植物某一种病害或害虫,对社会,对人类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至今世人仍记忆犹新。1934年中国由于从美国引进棉种而传人了棉花枯萎病,这种病害传播蔓延快,为害损失重,难以防治。病害所到之处往往造成棉花大幅度减产,甚至造成大面积死苗而绝收,至今仍严重威胁着中国的棉花生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病区棉田面积减少,总产下降,影响到纺织工业。以上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4.3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不像经济效益那样直观,也属于间接效益,因而往往被一些人忽视。生态效益具有潜在性、预防性、长远性、难逆转性等特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效益。
植物检疫搞好了,把危险性病虫拒之于国门之外或消灭在扩散之前,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众所周知,一种检疫性病虫传人容易消灭难,根治更难。当一种病虫传人后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为害,人们往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防治它,以减少为害可以做到,但要消灭它很不容易。因而每年都要使用大量农药来防治,不仅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更主要的是连年大量使用农药不仅污染了环境,而且杀伤了害虫或病菌的天敌和其他有益的生物。长期大量使用一种农药还能使害虫和病菌产生抗药性,再加上天敌和有益生物的杀伤,使病虫更猖獗。为了减轻为害需使用更多的农药,这样土壤中农药积累越来越高,收获的农作物中农残含量也越来越高,如此恶性循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使生态失去平衡,生态效益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下去,人类自身将会受到难以抗拒的惩罚。
生态效益还有一个特点是难以逆转性。当生态严重失去平衡时,要让它恢复平衡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需要较长时间的精心保护。农业生产不是在实验室中进行,它生产周期长,受大自然影响大,又不能停顿,加上生物本身有各自的发生发展规律,有时人为的控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所以人们应充分发挥植物检疫的预防、防患作用,尽量保持生态的自然平衡,使农业、林业生产获得更大的生态效益。
第四节 植物检疫的特点
有关植物检疫的特性,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均有论述。如曹骥先生用预见性、法制性、技术性、地区性高度概括了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林火亮先生(1992)则提出“实施手段的法制性、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机构职能行政性、所起作用防御性及技术要求特殊性”五个方面。前面简述了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由此可见植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措施,它具自己的固有特点,即“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预防与铲除并举”。
1 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对人类活动的限制达到控制有害生物传播。针对人的行为,就必须有一个能为各方面可接受的法规,因此一些教材中就把植物检疫称为“法规防治”当今,世界各国对植物检疫越来越重视,植物检疫也已成为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制定的植物检疫法规必须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同样,植物检疫又是一项技术性十分强的工作。单有法律、法规,无配套技术来执行,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法规的作用。植物检疫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所应用的植物检疫技术必须是“快速、准确、有效”的技术。如前所述,植物检疫针对商业活动中一切可能传带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若不能快速,势必导致“压港”、“压库”,影 响正常的商品流通,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在检疫检查时,若使用的取样方法不妥,就不能检查出有害生物,或虽已检查出有害生物,但鉴定有误;凡此种种必然导致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所用的技术必须准确无误。植物检疫技术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快速、准确之中,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必须能干净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且应对商品无“害”。当今生物学技术发展极快,植物检疫技术必须紧跟当代科技的发展,引用先进的技术,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及鉴定能力,使我们的检疫结果更具权威陛。法规性与技术性是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两者相辅相成。植物检疫是通过官方的机构,用先进的植物检疫技术,对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作全面检查而实现的。这种检查是根据有关法规进行的。对检疫中发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必须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对造成病虫害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此,这种检查必然是强制性的检查。同样,如果所采用的技术不是先进的、科学的,那么所得的结论就没有权威性。
2 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植物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性,首先在检疫立法时,要认真分析诸多有害生物信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制订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研制、引进相应的检测和处理新技术。这样就可以将国内尚未发生的疫情“御之于国门之外”。但是法规往往是“死”的,疫情是“活”的。预见性还体现在植物检疫执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上海动植物检疫局从墨西哥进口的小麦种子上发驯\麦印度腥黑粉菌,当时这一著名的国际检疫性有害生物尚未列入中国应检有害生物名单,但考虑到其危险性,最后还是做销毁处理。一旦某地传人危险性有害生物,为阻止其进一步扩散与蔓延,植物检疫部门将尽全力采取一切措施予以铲除。1985年,厦门从国外引进优良香蕉苗。那时中国执行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尚未包括香蕉穿孔线虫,厦门动植物检疫局在检疫时发现了香蕉穿孑L线虫,并要求有关单位隔离种植。但由于许多农户慕名而来要求引种,致使该线虫很快在厦门一些地区“扎根”。1986年1月18日国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后,植物检疫机构立即行动起来,监测疫情,在明确发生地区后,经过数年的艰苦工作,终于将这一危险性植物线虫予以彻底铲除。1995年及1996年,厦门大学和福建省农业厅进一步调查肯定了此重大疫情已经基本扑灭。
小麦印度腥黑粉菌一直是国际著名的检疫性真菌病害,1996年4月在美国局部地区发现印度腥黑粉菌后,美国政府立即颁布严格的法令,组织“特别行动队”,拨出专款来铲除小麦印度腥黑粉菌。其法令规定病田5年内不得种植小麦,病田中小麦予以全部销毁等。由此可见,全面预防和彻底铲除是植物检疫的固有特性。
3 植物检疫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本国的植物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为害,又要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到别的国家或地区去,这就是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各国制订植物检疫法规的原则是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农、林业安全生产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因此,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属各国主权的范围,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干涉,即使国家间发生检疫争端也只能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加以解决,不能动辄以“制裁’’相威胁。
各国国情不同,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自给程度不同,植检技术力量的强弱尤其不平衡。因此,照搬别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只能有损本国的植物检疫事业。FAO制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也只是供国与国之间制订双边条约时作为参考。至于各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规主要是为本国发展农、林生产的最高利益服务的。这是其共性,但在具体的条款上则大不相同。究其原因,是由植物检疫的地区性决定的。因为有害生物与植物一样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性。此外,植物检疫的实施又只能依靠行政法令才能实现。在制订本国的植物检疫法规时,都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国发生的疫情做科学的系统分析。首先考虑的是有害生物能否在本国适生、是否在本国存在、能否随植物、植物产品传播;其次是有无准确的检测手段和可靠的检疫处理技术。只有对国内外的资料作充分分析后,才能制订正确的检疫决策。
虽然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滋生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生态条件适宜和有引种、传播的途径,它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扎根。因此决定了植物检疫有国际性的特点。植物检疫国际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当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相违时,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一国的植物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时应有详尽的科学依据。此外,植物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防止本国有害生物外传,不但是植物检疫的一项主要任务,而且还是国际道德规范在植物检疫中的具体体现。在对外贸易中,出境物的植物检疫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查,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颁发植物检疫证书,使其安全出口。
第五节 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据统计,参加乌拉圭谈判,并最终签署SPS的国家或地区有117个。纵观植物检疫现状,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无论是WTO还是FAO,都十分关注动植物检疫给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目前,有关植物检疫中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也已经重新审定。FAO专家组多次讨论,于2001年公布了新的检疫术语。例如,检疫允许量的问题过去一直认为应该是零,按目前的观点应按照有害生物的风险程度来加以区分,对于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其允许量应为零;但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来说,其允许量不应该为零。
亚 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其植物检疫的做法和植物检疫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即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不同的类型。
有的学者从实施检疫的方法出发,将植物检疫分为全面检疫和针对性检疫两种类型。全面检疫的国家,一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国内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因此实施全面检疫,即对进口的物品进行全面的检疫检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针对性检疫的国家,农业生产一般不很发达,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较差,对有害生物为害的控制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往往采取由国家颁布要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按照法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有重点的植物检疫。中国、原苏联、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大多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型。其实,全面检疫或针对性检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全面检疫的国家不是没有针对性,针对性检疫的国家也不等于不全面。
有的学者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将植物检疫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亚洲模式。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还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特点是农业部设立综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加拿大为食品检验局,包括动物和植物检疫),人员较多,职能明确,作用突出。欧洲模式的特点是动物、植物保护机构分设,由植保局或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但植保机构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亚洲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越南等,其特点是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报防治工作。
比较认同的方法是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世界范围的植物检疫分为发达国家型、发展中国家型、经济共同体型、自然环境优越型和工商业城市型等类型。
发达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发达,技术先进,体系健全,植物检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较强。由于这些国家农业发达,出于对本国农业、市场和对外贸易等利益需要,其对外植物检疫要求、措施和标准很高,往往凭借其经济、技术、信息优势,技术性贸易壁垒隐蔽。
经济共同体型的特点是这些国家形成经济政治联合体,如欧洲联盟,有统一的外围边界,奉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管理模式。成员国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但同时,其植物检疫做法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例如,出口植物检疫各成员国拥有自主权,可以对欧盟以外的国家进行单独谈判达成协议,而进口植物检疫各成员享有欧盟待遇,欧盟外国家如需向欧盟出口货物要得到各成员认可,即欧盟的同意。形象地说,欧盟就像一个国家,实施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和相对宽松的对内植物检疫。
发展中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基础较差,农业生产不够发达,技术相对落后,实施植物检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都比较薄弱,对突发一种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早期诊断和监测困难,一旦发现一种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往往已经扩散蔓延,难以根除和封锁控制。因此,在逐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尽管选择了比较严格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仍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一方面采取了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措施,时常遭到出口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指责,而防止外来植物有害生物的传人和蔓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尽管也采取了严格的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往往难以满足进口国家,特别是发达国检疫部门还在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扑灭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如瓜实蝇、橘小实蝇、马铃薯块茎蛾、香蕉穿孔线虫等的扑灭工作。
3 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SPS协议,国际社会和WTO各成员相继对其植物检疫政策进行了调整。1997年FAO根据SPS协定的要求,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的规定。为顺应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和正在对检疫做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加强植物检疫职能
各国已将其检疫职能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扩展为促进和服务农产品出口,更加重视和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由于外来生物入侵影响到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植物检疫同时承担起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职能,在进行检疫管理和风险分析时更加侧重考虑有害生物对环境的影响方面。
3.2 转变检疫管理思路
过去植物检疫侧重于守住国门,拒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但在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像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检疫能力强的国家也难以做到。于是许多发达国家借鉴人类预防医学的做法,加强国内检疫防疫,以区域和重点疫情管理为重点,建立早期监测和防控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扑灭、早控制。
3.3 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建立国内外疫情调查和风险分析机制,建立疫情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并随时更新,建立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应机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的交流,检疫机构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组织对国内突发、尚未定殖的外来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封锁控制。
第六节 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仅有70余年的历史,期间几起几落,直到1980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
1 早期的植物检疫
20世纪初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受到世界各国的普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有关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国内植物检疫工作仍由农业部领导实施。
2.2 国内植物检疫
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0年农业部成立植物病虫害防治司后,就开始探索、创建、开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纵观50年来我国国内植物检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开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业部着手筹备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3年农业部提出《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指出“植物检疫工作是制止危险的病虫在国内蔓延和由国外输入、保护农业生产的必要措施,同时也能更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1954年,农业部植物保护局成立植物检疫处,1957年,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颁发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第二阶段: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遭受波折,陷于停顿。植物检疫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植物检疫工作流于形式,致使一些植物检疫对象随种子、苗木的大调乱运,迅速在国内地区间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也给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实施和植物检疫事业发展带来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稻白叶枯病和棉枯黄萎病等。
第三阶段: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全面实施。进入80年代后,步人了全面实施,健康发展的轨道。198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0月及1984年9月农牧渔业部及林业部分别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1年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农业部修订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检物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各地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检疫办法。此外,1983年8月农牧渔业部还会同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第四阶段:新世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抓住“入世”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重点研究世贸组织对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规则、运作机制,研究“人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冲击和影
响,研究我国如何遵循WTO的“游戏规则”和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寻求应该采取的对策,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更好地执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国农业部决定从2000年起对全国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实行全面的普查,国家林业总局也将从2003年起开展林业病虫害的普查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将全面修订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我国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构筑面向新世纪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贸易全球化的植物检疫防疫体系。
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系,是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设立。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实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厅)分级管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省、地和县农业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1 800多个站负责管理和实施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专职植物检疫人员1万余人。
我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过去主要依附于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1979年森林植物检疫开始独立工作,自成体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和大部分地、县建立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2 599个,专职森林植物检疫人员1.3万人。
思 考 题
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是什么关系?各有哪些特点?
2.植物检疫与WTO有何关系?
3.植物检疫与农业、贸易和国民经济有些什么关系?
4.植物检疫与国家主权有何关系?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免受外来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为害,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往来。因此,植物检疫历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农业委员会中有负责国际植物检疫的官员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协定中,有专门关于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在各大洲还有区域,陛的植物保护组织(如EPPO,APPPC等)和有关规定;各国政府都有专门负责植物检疫的机构以及颁布了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
第一节 植物检疫法规
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是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植物检疫法规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贸易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1SPM)等,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和熟悉这些法规。农、林等部门和商业的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也应遵守这些法规。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种类很多,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性法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其内容从形式上可分为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
1 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如前所说,检疫起源于14世纪人类为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与自然所作的斗争的结果。从检疫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制性。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法国于1660年颁布的为防除卢昂地区的小麦秆锈病而要求铲除其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1.1 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由于缺乏对植物病虫害为害的认识,导致了病虫害的异地传播,并发生了多起因病虫害猖獗为害引起巨大损失的著名事例。例如,1860年法国进口美国葡萄种苗传人葡萄根瘤蚜,在以后的25年中被毁葡萄园达66.7万hm2,占当时法国葡萄栽培总面积的1/3,损失200多万法郎,致使一些酿酒厂倒闭;1907年,棉花红铃虫从印度传人埃及,致使当地棉花生产损失80%。历史的教训促使人们认识到这些病虫害是外来的或认为传人的,要控制它就必须采取措施,而针对性的制定禁止从疫区进口有关植物及其产品。例如,德国1873年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进口令》;印度尼西亚1877年为防止咖啡锈病传人颁布了禁止从斯里兰卡进口咖啡的法令。
1.2 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早期的植物检疫法规一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单项禁令。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对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依靠某些禁令已经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的需要,为此许多国家相继公布了灵活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法规。1877年英国在利物浦码头发现活的马铃薯甲虫后,紧急公布了《危险性害虫法(DestructivelnsectsAct)》;以后又两次修改补充;1967年公布了《植物健康法(PlantHealthAct)》。美国国会在1912年通过了《植物检疫法(PlantQuarantineAct)》,由于法规不完善及执行中出现的漏洞,导致小麦秆黑粉菌、榆树枯萎病等有害生物频频传人美国,1944年通过了《组织法(OrganicAct)》,授权主管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治理及植物检疫工作,为弥补1912年法令的不足,1957年颁布了《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FederalPlantPestAct)》,在上述三个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许多法规及补充、修正案。
2 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印发了《制定植物检疫法规须知》。从目前公布的各国检疫法规来看,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等。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他说明。
2.1 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2.1.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虽名曰“植物保护”,但中心内容均为植物检疫。《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包括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条款有十五条,第一条缔约宗旨与缔约国的责任;第二条公约应用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第三条为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并使这些规定生效;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明确其职能,同时各缔约国应将各国植物保护组织工作范围及其变更情况上报FAO;第五条为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规定植物检疫证书应包括的内容;第六条进口检疫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检疫检查、检疫处理(消毒除害处理、销毁处理、退货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公布禁止及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应最低限度影响国际贸易;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联系,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为害及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八条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该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范围内建立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发挥它们的协调作用;第九条为争议的解决,着重阐述缔约国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定包括1881年11月3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年4月15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公约规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到申请30d后生效;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第十三条涉及公约的修正,指缔约国要求修正公约议案的提出与修正并生效的程序;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为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见附录一)。
2.1.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
为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1979年3月在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GATT)第七轮多边谈判东京回合中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并于1980年1月生效。该草案在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定名为《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由于GATT、TBT对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求也不够明确,为此,乌拉圭回合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针对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该协定对检疫提出了比GATT、TBT更为具体、严格的要求。《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是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总的原则是为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各成员国动植物健康、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由此建立有关有规则的和有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工作。《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包括14项条款及3个附件(见附录二)。
,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为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理性,并对国际贸易不构成变相限制,经过长期反复的谈判和磋商而签订的。也可以理解为,《SPS协定》是对出口国有权进入他国市场和进口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的平衡。
,SPS协定》规定了各缔约国的基本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明确缔约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对相同条件的国家之间构成不公正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或消极影响国际贸易。《SPS协定》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参加如IPPC等相关的国际组织。《SPS协定》要求缔约国坚持非歧视原则,即出口缔约国已经表明其所采取的措施已达到检疫保护水平,进口国应接受这些等同措施;即使这些措施与自己的不同,或不同于其他国家对同样商品所采取的措施。《SPS协定》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性评估的基础之上;规定了风险性评估考虑的诸因素应包括科学依据、生产方法、检验程序、检测方法、有害生物所存在的非疫区相关生态条件、检疫或其他治疗(扑灭)方法;在确定检疫措施的保护程度时,应考虑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有害生物的传人、传播对生产、销售的潜在为害和损失、进口国进行控制或扑灭的成本,以及以某种方式降低风险的相对成本。此外,应该考虑将不利于贸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在《SPS协定》中原则明确了疫区与低度流行区的标准,非疫区应是符合检疫条件的产地(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地区或几个国家组成);在评估某一产地的疫情时,需要考虑有害生物的流行程度,要考虑有无建立扑灭或控制疫情的措施。此外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或指南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在《SPS协定》中特别强调各缔约国制定的检疫法规及标准应对外公布,并且要求在公布与生效之间有一定时间的间隔;要求各缔约国建立相应的法规、标准咨询点,便于回答其他缔约国提出的问题或向其提供相应的文件。为完成SPS规定的各项任务,各缔约国应该建立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有关的委员会。
,SPS协定》是一个看起来十分合理,实质上也充满矛盾、但又必须遵守的协议。没有一个国际的行为准则,各国自行其是就无法统一,国际贸易就无法进行。如果各国没有主权范围内的法规,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各成员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应检有害生物名单都应经过充分的科学分析,各项规定要符合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即通常所说的“与国际接轨”。各国不能随意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所列名单必须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PRA)”。若未经科学分析就制订的检疫法规等如科学论据不足,就被认为是“歧视”和“非关税的技术壁垒”,并可能受至U‘‘起诉’’、“报复’’直至“制裁’’。
2。2 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是在较大范围的地理区域内若干国家间为了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根据各自所处的生物地理区域和相互经济往来的情况,自愿组成的植物保护专业组织。各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定,它对该区域内成员国有约束力。主要任务是协调成员国间的植物检疫活动、传递植物保护信息、促进区域内国际植物保护的合作。至今,全世界有9个区域性国际植物保护组织。其中亚太地区植保组织、欧共体植保组织和北美植保组织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秘书处的直属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直接派遣植物保护官员主持。其他均是在WPC的要求下建立的区域性组织。
(1)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n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Commission,APPPC),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立在泰国曼谷,其前身是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1983年在菲律宾召开的第十三届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会议上,我国提出申请加入该组织;1990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二十届亚太区域大会上正式批准中国加入,为《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的成员国。现有成员国24个。该组织负责协调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各国植物保护专业方面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如疫情通报、防治进展、检疫措施等。
(2)加勒比海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CaribbeanPlant ProtectionCommission,CPPC)于1967年成立,总部设在巴巴多斯,现有23个成员国。(3)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andMediterraneanPlant ProtectionOrganization,EPPO)成立于1950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目前有成员国43个。
(4)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ComunidadAndina,CA),又称中南美洲植保组织,成立于1969年,现有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秘鲁。
(5)南锥体区域植保委员会(Cz)miteRegionaldeSanidadVegetal parael ConoSur,COSAVE)成立于1980年,现有南美洲的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巴拉圭。,
(6)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Inter-African Phytosanitary Council,IAPSC)于1954年成立,总部位于喀麦隆的雅温德,现有51个成员国。
(7)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American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NAPPO)成立于1976年,共有3个成员。其总部设立在加拿大的渥太华。
(8)中美洲国际农业卫生组织(Organismo Internacional Regional de5anidadAgropecuaria,OIRSA)成立于1953年,现有8个成员国,总部设在萨尔瓦多。
(9)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Pacific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PPPO)成立于1995年,现有22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斐济。
这些区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大会,各自都制订有区域性的植物检疫法。各组织均设有秘书处,负责本组织的日常工作。如APPPC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处均有高级植物保护人员负责,世界粮农组织先后向APPPC派遣了我国著名昆虫学家黄可训教授、植物病理学家竺万里教授、狄原渤教授和沈崇尧教授等担任了执行秘书。这些组织还定期出版一些专业性刊物,如APPPC的《通讯季刊》、EPPO的《EPPO通报》等。
2.3 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及合同条款中的检疫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农业发展、农产品贸易和植物检疫的需要,近年来中国政府先后与法国、丹麦、南非等许多国家签署了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协议和协定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协定》(1998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1992年5月9日)。此外中国还与美国、加拿大、荷兰等许多国家签订了植物检疫协定。
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中经常有植物检疫的要求。这些要求也是贸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如我国与国外粮商签订的粮食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植物检疫条款。合同第二条中规定进口小麦“……基本不带活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规定,卖方提供的小麦不得带有下列对植物有危险性的病害、害虫和杂草籽:小麦矮腥黑粉菌、小麦印度腥黑粉菌、毒麦、黑高粱、谷斑皮蠹、黑森瘿蚊、大谷蠹、假高粱”。在合同第七条中规定“……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基本无有害的病害和活虫,并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中提到的进口国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
3,中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
中国开展植物检疫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植物检疫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不少有关植物检疫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植物检疫。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款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款规定“货物运输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也包含有植物检疫的内容。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如《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都是我国实施和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的以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该法于1991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详见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共10章68条,条例是为了更具体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制订的实施方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组成部分,包括总则、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检疫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十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均应接受动植物检疫。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国家对向中国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检疫需要,在征得输出国有关政府机构同意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派出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疫情调查。在植物、植物产品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发现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的监督下,作除害、退货或销毁处理;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的加工、生产、存放单位应办理注册登记。在植物、植物产品输出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事先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报检。经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出境;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对过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持有输出国政府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及货运单在进境口岸向当地动植物检疫局报检并接受检疫。携带、邮寄物也应接受植物检疫,经检疫合格的予以进境,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方法的作销毁、退货处理,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及其他进境车辆抵达口岸时,应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的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作检疫处理;装载植物产品出境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有害生物的应作除害处理。对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应当进行检疫监管。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禁止进境物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违反本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罚款、吊销检疫单证、注销检疫注册登记或取消其从事检疫消毒、熏蒸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植物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罪的,予以行政处分(见附录三)。
3.2,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是目前我国进行国内植物检疫的依据。该《条例》共24条,包括植物检疫的目的、任务、植物检疫机构及其职责范围、检疫范围、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检疫放行与疫情处理、检疫收费、奖惩制度等方面。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为贯彻执行全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和林业部还分别制订、颁布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同时还颁布了农业和林业上的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物的名单。《检物检疫条例》明确了检疫对象的确定原则及疫区、保护区的划分依据及程序;对发现的疫情,各地检疫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检疫机构汇报,并组织力量予以扑灭;各类疫情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植物检疫名单的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向有关植物检疫机构申请,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发现有检疫对象的,经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调运;无法消毒处理的,不能调运。《检物检疫条例》规定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应按照无检疫对象要求建立种苗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经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合格后引进,必要时应隔离种植,经试种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分散种植。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法规及本条例予以惩处。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检植物产品名录由各级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随着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内植物检疫法规建设,主要包括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制度,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制度,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制度,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制度,植物检疫疫情发布管理制度,植物检疫疫情监测制度,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制度,新发现检疫性危险病虫封锁、控制和扑灭制度,专职植物检疫员制度,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制度和植物检疫奖励制度等;同时,制定了发展国内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防疫消毒措施、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紧急防治措施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国内植物检疫行政措施,使国内植物检疫法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强植物检疫法制建设的需要。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的第46条至第50条,是有关对种子进行检验检疫的内容,也是农业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国家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四十六条对种子质量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渺r、,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植物检疫由原来脆弱的不完整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相对独立的体系,包括植物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及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近年的机构改革,我国内外检疫、农林业检疫又分割成三个独立的部门,职能分工相互交错,与国际的植物检疫体系不相适应,这种状况还需要逐步的理顺和完善。
(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又赋予农业部“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定有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承办政府间协议、协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等职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提出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并发布植物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开展国内疫情普查,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培训检疫技术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省植保植检站和省森林病虫防治站)主要负责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起草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提出划分疫区和非疫区以及非检疫产地与生产点的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签发植物检疫有关证书,承办国外引种和省间种苗及应检植物的检疫审批,监督检查种苗的隔离试种等。
(2)植物检疫的技术依托单位。植物检疫的技术依托单位主要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检疫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植物检疫学术团体等为植物检疫服务的各种组织。
专职从事植物检疫科研的单位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四川和广东区域植物检疫隔离场、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林院校的有关机构,主要任务是收集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为害、分布等资料,研制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方法,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国家制定植物检疫法规提供依据,协助开展疫情普查与疫害的鉴定和扑灭工作。另外,他们与有关部门协办出版《植物检疫》等专业期刊。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分别承担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及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任务。此外,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下属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有关大学还不定期举办专题检疫技术培训班。许多农业院校和师范院校都开设植物检疫课程,南京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还被授权培养有关植物检疫方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植物检疫专门人才。
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组织植物检疫专业人员的学术活动,沟通植物检疫信息,交流植物检疫技术与工作经验;普及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促进检疫技术的提高等。
第二节 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ments,ISPMs)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属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秘书处编纂发布的。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使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上统一的准则,以促进贸易并避免各国不恰当地使用技术壁垒等措施所造成的矛盾。
随着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逐步建立,要求各国在制定检疫措施时必须尽量采用已有的国际标准,使制定的检疫措施具有相同的基础和科学依据,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农产品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FAO要求各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使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上统一的准则,以促进贸易并避免各国不恰当地使用贸易壁垒等措施所造成的矛盾。至2002年底,已颁布了17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1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Principlesof Plant Quarantinea SrelatedtO International Trade。FAO.1995)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从而减少或消除使用构成贸易壁垒的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其内容包括八条原则,分别是主权、必要性、最小影响、修改、透明度、协调、同样对待、争议解决的原则。该原则是FAO制定的新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参考标准。它是由于各国出于检疫方面的考虑,为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人本国领土而采用植物检疫措施来管理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材料的进口。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当与涉及的病虫害风险相对应,以使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GuidelinesforPestRiskAnalysis.FAO.1996)
该标准是介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基本上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两个部分。近年来又扩大到了转基因生物材料(GMO)的风险分析等。关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具体框架,大体上都分为三个阶段: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点,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详见第三章)。
3 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the lmport and Release Of Exotic BiologicalControlAgents.FAO.1996)
该准则是处理为研究或进行生物防治而释放到环境中的能够自我复制的外来生物防治物(拟寄生物、掠食物、寄生物和病原体等)包括生物防治制剂的输入问题。经各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机构(一般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外来生物防治物进行管理或控制。
4 建立非疫区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Pest-FreeAreas.FAO.1996)
该标准介绍了建立非疫区的要求,是有害生物监测下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描述了建立和使用非疫区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作为一种从非疫区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风险管理措施,或为进口国保护其受威胁的非疫区而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非疫区(Pestfreearea)是指一个由科学证据证实没有发生某种有害生物,且这种情况由官方维持的地区。如果特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从出口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并应用的非疫区中出口植物、植物产品至另一个国家时,无须采取附加的植物检疫措施。因此,某种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是否存在可作为针对该种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另一方面,非疫区也为一个地区是否分布某种有害生物提供科学依据,这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要的信息。因此,非疫区亦为进口国保护其受威胁地区所采取的检疫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植保组织在经科学证据证明某地区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并且这一状况得到官方的维持后,将这一地区划为非疫区,从而可以不需要执行额外植检措施的情况下将植物、植物产品输害生物状况)和特定调查(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开展专门的调查)。监测原则应该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一般性监测和专门调查结果公布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
经过确认的监测信息,可以用于证明在某种寄主、货物或者某地有某种有害生物存在,或者证明某地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用于建立或维持非疫区)。
5 植物检疫术语(GlossaryOfPhytosanitaryTerms.FAO.2001)
1999年发布,2001年重新审定后,统一了植物检疫术语和定义,2002年又作了少量增补(见附录五)。
6 监测准则(GuidelinesforSurveillance.FAO.1998)
该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要求各国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来调整植物检疫措施。监测准则使用的方法包括一般监测(广泛收集某一特定地区有发现有害生物即予以铲除。最后还应对铲除结果进行审查。铲除计划完成后,应对铲除结果加以确认。确认铲除的标准应当用计划开始时衡量有害生物定殖的标准,并要有足够的文件和计划事实行动以及结果来证明。如果铲除成功,由国家植保组织对外发布;如铲除没有成功,要对计划的所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有害生物的生物学和计划实施的花费与收益。
7 出境证书系统(ExportCertificationSystem.FAO.1997)
该标准介绍了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和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对出境货物进行验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有权拒绝未达到检疫要求的货物进境。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料和设备来开展检查、检验、货物鉴定或植物检疫验证程序,并定期审查验证制度和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植物检疫证书系统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了解并明确进口国的相关检疫要求(如果需要,应包括进口许可)。
(2)在出证时证明出境货物符合进口国要求。
(3)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8 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Pest Statusinan Area。FAO.1998)
标准规定可以通过对有害生物记录来确定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有害生物记录是表明在某一地区,通常是某一国家,在某一特定地区和某一时期是否存在某一有害生物的证据。所有的贸易伙伴国都需要该类信息,作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持非疫区的依据。有害生物的记录应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称、生活期、类别、鉴定方法以及记录时间、地点等内容。此记录应由专家按照来源确定其可靠性。
9 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准则(Guidelines for Pest Eradication
Programrnes.FAO.1998)
准则规定,有害生物铲除计划由国家植保组织制定。该准则是为制定一项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和审查现有的铲除计划提供相应的指导,以阻止新近传人的有害生物的定殖或进一步扩散,或者是为杜绝某种有害生物定殖而设立方案。首先根据有害生物的影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铲除,进行必要的讨论、评估后着手执行铲除计划。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可以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计划执行过程主要包括三项活动:监测有害生物分布情况、封锁以防有害生物扩散、一旦出到其他国家。非疫区的建立和保持需要一定的条件:确定其无疫害的方法必须得到公认;必须采取保持无疫害的植检措施;对无疫害状况进行持续检查。
与非疫区相对应的就是“疫区”(Quarantinearea),SPS和ISPM都没有明确疫区的概念和定义。一般而言,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10 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Reg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est Free Places Of Production and Free ProductionStes.FAO.1999)该准则介绍了建立和利用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输出国植物保护组织根据某一产地或某一生产点的有害生物特性、产地和生产点的特点以及生产者的操作能力等因素建立和保持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并包括建立缓冲区、定期检查等程序。该标准是对第4号标准的一个补充,提出了“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概念和要求。,非疫区”,“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均要求有“无疫害”的建立系统、维持系统及维持无疫害状况的证明系统。
,非疫产地”是“有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况的地区”。它在输入国有此要求时为输出国提供了一种手段,确保此产地生产和(或)运出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的货物无有关的有害生物,因为已经证明在有关时期内该地点没有这种有害生物。无疫害状态可通过调查或生长季节检查来确定,必要时通过防止该有害生物进入产地的其他方法来保持。
非产疫地的概念可应用于作为单一生产单位操作的任何场所和一片田地。生产者对整个产地采用所需措施。如果产地的一个限定部分可作为产地内一个独立的单位加以管理,则可能保持该地点的无疫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产地可认为包含一个非疫生产点。如果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是该有害生物可能从毗邻区进入产地或生产点,则必须在产地或生产点周围划定一个缓冲区,并在其中采用适当的植物检疫措施。缓冲区的范围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性质将取决于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以及产地或生产点的内在特性。
非疫产地的概念不同于非疫区的概念。非疫区的目标与非疫产地的目标相 同,但实现的方法不同。非疫区是一个相对大的地区,适用于所有的有害生物,而无疫害生产地是指没有特定有害生物的生产地;无疫害生产点是产地中的一个独立单元,甚至可以是一个田块。非疫区是由国家植保组织(NPPO) 负责;而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在维持无疫害状况方面是由生产者在国家植保机构监督下负责,单独管理,如果在某一非疫产地发现有某有害生物,则该产地的非疫地位就可能变动,但不会影响采用同一方法的其他非疫产地的地位。国家植保组织与生产者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生产者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并按预定的程序保持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及将要装运货物的无疫害状态。根据特定有害生物的特点及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类型,可以建立明确的缓冲区,并保持无特定有害生物的状态。国家植保组织有责任检查并审核生产者的防疫工作实施情况,并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非疫区可以长期维持,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状况只要能维持一个或几个生长季。因此,对于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而言,只适于特定的有害生物。对于传播、扩散能力强的有害生物,如气传病害(如锈病)、由介体昆虫传播的病害、迁飞能力强的害虫(如蚜虫)就不适宜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
11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for Quarantine Pests.FAO.2001)
这是系统而全面介绍对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包括风险分析的起因,有害生物的归类,有害生物的传人、定殖和适生能力,以及一旦进入所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RA)分为3个部分: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的起因、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介绍了3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起因,即以传播途径为起因、以有害生物为起因和以政策修订为起因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为了收集风险分析相关地区的信息资料,应当确定PRA地区。PRA地区应当被尽可能精确地限定。PRA地区可以是整个国家,国家内的一个或几个省。
对于PRA所有阶段,信息的收集是最基本的工作。在PRA起始阶段对于鉴定和明确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的分布以及与其相关的寄主和货物等是相当重要的。对于PRA的其他阶段,信息资料的收集对于获得结论也是很重要的。PRA相关信息有多种来源,只要资料可靠均可利用。
在进行PRA前,应当检索是否在国内和国际已有相关风险分析,如果已经有相关PRA,应当检查其有效性,在进行新的PRA时,可以参考先前的PRA。
在风险评估开始前,要对列出的有害生物进行归类,首先要正确鉴定有害生物,如无法鉴定,则停止风险分析。有害生物经鉴定后,按照经济学、地理学和管理标准,判断特定的有害生物是否具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征。若选定的有害生物不具有检疫特征,即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如果判定有害生物具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征,即进行风险评估。
无论是由有害生物、传播途径,还是检疫法规或政策的修订为起因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均可归纳为从有害生物或传播途径为起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最后均是对特定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以传播途径为起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对经有害生物归类后列出的名单上的一系列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主要对有害生物的进入潜能、传人潜能和定殖潜能进行评估,还要考虑定殖后扩散潜能、潜在经济影响、对贸易的影口向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并确定受威胁地区,最后总结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阶段,准则强调以前一概要求的零允许量的科学依据不足,是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措施只要符合进口国“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即可。同时在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时,应当遵循成本一收益和可行性原则、最小影响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并要考虑先前的检疫要求,如果已经采取的检疫措施是有效的,就不应当再附加新的措施。关于备选和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其他内容,请参考第三章。
12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Guide lines for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s.FAO.2001)
该标准描述了准备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转口植物检疫证书的指南和原则。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应由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或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适当授权,代表它并在它控制下的公务官员签发”。
,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适当授权的公务官员”当然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此处“公务”一词系指为一级政府而不是一个私营公司所雇佣。“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系指可以是但并非必须是直接受雇于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
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是为了说明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货物达到规定的植物检疫输入要求并与有关证书样本的证明、声明相一致。
证书样本提供了制定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时应当采用的标准措辞和格式。这是确保文件的有效性所必须的,即这些文件容易识别并报告了必要信息。 输入国应仅对限定物要求植物检疫证书。这些限定物包括植物、鳞茎和块茎或用于繁殖的种子、水果和蔬菜、切花和枝条、谷物和生长介质等商品。植物检疫证书还可以用于已经加工、但其性质或加工性质有可能造成限定有害生物传人的某些植物产品(例如木材、棉花)。在技术上合理地证明需要植物检疫措施的其他限定物(例如空集装箱、车辆和生物体)可能也需要植物检疫证书。
输入国不应对已经加工从而没有可能导致限定有害生物传人的植物产品(如胶合板)或者对于不要求植物检疫措施的其他物品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13 违约通知和紧急处理准则(Guide lines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non-Compliance and Emergency Action.FAO.2001)
该标准描述了一个国家在采取下列行动时应予以发布通告:①在入境货物中发现明显证据与特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不符,包括检测到特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②在入境货物中存在明显证据与植物检疫证书记录的要求不符;③对未列出但与入境货物相关的限定性有害生物进行检测的紧急行动;④对进口货物中具有潜在检疫威胁的有害生物进行检测的紧急行动。
违约通告的内容应当与输出国经核查并做必要的修改后的情况相一致。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编号、通告日期、进出口国国家植保组织的共同认可、货物证明和第一次采取行动的时间、采取行动的理由、认定违约或采取行动的信息,以及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通知的目的是输入国向输出国提供通知,说明输入货物严重违反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或报告查出构成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所采取的紧急行动。通知用于其他目的是自愿性的,但在所有情况下其采取的目的仅应是促进国际合作预防限定有害生物的输入和扩散。
违约通知通常是双边性的。通知和用于通知的信息对官方目的很有价值,但如果不考虑情况或不慎重采用也容易造成误解或滥用。为尽量减少误解和滥用的可能性,各国应当慎重确保通知和通知的信息首先发给输出国。特别是输入国可与输出国进行磋商,为输出国提供机会调查明显违规的情况,必要时加以纠正。应当首先这样做,然后再核实和更广泛地报告做出某种商品或地区植物检疫状况的变化或植物检疫系统的其他缺陷。
有关国家可以双边商定何种违规事例被认为要进行通知。若无此类协定,输入国可考虑下列情况为重要情况:未遵守植物检疫要求;查出限定有害生物和未遵照记录要求,包括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验证的涂改、
植物检疫证书信息有严重缺陷、假的植物检疫证书、禁止货物、货物中含有禁 止物品(如土壤)、未进行规定处理的证据、一再发生旅客携带或邮寄少量非商业性禁止物品。
一旦确认违规或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和已经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应当立即发出通知,若确认通知理由(如识别生物)将会严重延误时,可提供初步通知 通告必须遵循一定的格式。当采取紧急行动后,为决定是否行动方案或改变植物检疫要求,进口国应当调查任何新的或非预期的植物检疫形势。出口国应当调查成为违约原因的主要事件。与转口相关的违约或紧急行动主要事件的通告应直接通知转口国。
14 有害生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利用(The Use of Integrated Measures in a SystemsApproach for Pest Risk Management.FAO.2002)
在进口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时,为符合“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国际标准”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为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实施和评价提供指南。体系中采取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明确的方式,可以采取几种或单一措施,以满足进口国的“适当的保护水平”。体系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时,最低要求是2种措施要相互独立,并且具增效作用。在体系中应用“防治阈值”明确和评价某传播途径特定有害生物的风险。体系的构建和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在体系构建中,进出口国可以协商和合作。体系目标的确认和接受取决于进口国,但应当遵循技术平等、最小影响、透明度、非歧视原则、平等对待和可操作性原则。
系统方法要求相互独立的两种或更多的措施,可以包括相互依赖的任何措施。系统方法的优点是能够通过调整措施的数量和力度来处理可变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以保持适当植物检疫保护程度和信心。
系统方法中采用的措施只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有能力监测和确保遵照官方植物检疫程序时,则可以在收获前后应用。因此系统方法包括在生产地、收获后,在包装库或在商品运输过程中采用的措施。
栽培方法、田间处理、收获后杀菌、检查和其他程序可以综合在一种系统方法中。旨在防止污染或再次感染的风险治理措施一般列入系统方法(如保持批次的完整性、要求防有害生物的包装、封闭包装区等)。同样诸如有害生物监测、捕捉和取样等程序也可以成为系统方法的成分。
原则上,系统方法应由可在输出过执行的各项植检措施构成。然而,当输出国提出应在输入国领土上执行的措施并且输入国也同意时,可以采用系统方法在输入国综合这些措施。
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in InternationalTrade(待定)]
准则指出,由于通常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难以确定,未经加工的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是传播有害生物的一条途径。介绍了经核准的、全球通用的能够有效降低有害生物传播风险的措施,主要是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对已经用核准的措施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提倡国家植保组织接受并不再进一步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托盘、填塞块、负荷板、垫木,但不包括已经加工过的木质材料如刨花板、胶木板、木丝等。进出口国均应当使用核准的措施,包括使用全球识别标志(非语言性标志),该标志正在设计中。双边协议中的措施也包含在本标准中。不符合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当按照核准的方式处理。
16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s,Concept and Application.FAO.2002)
该准则指出,存在于种植用植物上的有害生物,尽管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但由于会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损失,也应当实施植物检疫措施。在植物保护公约中被定义为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各缔约方可要求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不严于该输入缔约方领土内存在同样有害生物时所采取的措施;仅限于保护植物健康和/或保障原定用途所必需的、有关缔约方在技术上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措施。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增补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并将这类清单提供给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秘书、它们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并应要求提供给其他缔约方。
可根据其确定标准的四个成分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比较:输入国的有害生物状况,途径/商品,该种有害生物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官方防治措施的应用。
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措施侧重减少传人的可能性;如果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则减少扩散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这类有害生物不存在或者正在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新的地区以及在发生的地区正在进行官方防治。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的可能性不宜作为一项标准,因为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并且很可能扩散。限定性非检疫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均为限定性有害生物,它们的区别在于有害生物的发生状态、是否有分布、传播途径货物、经济影响和官方防治类型。限定性非检疫有害生物概念的应用应遵循:技术平等原则、风险分析原则、风险管理原则、最小影响原则、等同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17 有害生物报告(PestReporting.FAO.2002)准则指出,由于考虑要及时通告现存或潜在风险,IPPC要求所有成员国应当对有害生物的发生、暴发和扩散予以报告。国家植保组织负责通过有害生物监测收集有害生物的信息,并对收集的有害生物分布记录加以验证。通过观察、凭经验或者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现有害生物的发生、暴发和扩散具有现存或潜在风险时,应当向其他国家报告,尤其应当通知邻国或贸易伙伴(如2003年在中国广州和北京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需要向WHO通报那样)。有害生物报告应当包括有害生物的鉴定、地点、发生状态以及具有现存或潜在风险的情况。通报应当及时,最好通过电子通讯、直接通讯、公开发表方式,和域通过IPP(InternationalPhytosanitaryPotal,IPPC秘书处设立的官方交流植物检疫信息的电子通讯网)通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涉及“确保采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动来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人的主要宗旨时,要求各国尽力成立一个官方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该机构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视生长的植物,包括栽培地区(特别是大田、种植园、苗圃、园地、温室和实验室)的和野生的植物以及储存或运输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尤其要达到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突发和扩散以及防治这些有害生物的目的。各国负责在其境内传播有关限定性有害生物的信息,并要求“尽力对有害生物进行监视、收集并保存关于有害生物状况的足够资料,用于协助有害生物的分类,以及制定适宜的植物检疫措施。这类资料应根据要求向缔约方提供”。报告有害生物的主要目的是通报当前的或潜在的危险。当前的或潜在的危险通常产生于在被检测到的国家中作为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对邻国和贸易伙伴来说作为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某种有害生物的发生、突发或扩散。提供可靠而迅速的有害生物报告能确认各国内部有效监视和报告系统的运作。有害生物报告使各国能够对其植物检疫要求和行动做必要的调整,以考虑风险的任何变化。报告为植物检疫系统的运作提供了有益的当前和历史性资料。
国家植保机构可直接获得有害生物报告的信息,或者由多种其他来源(研究机构和期刊、网站、种植者及其期刊、其他国家植保机构等)向该国家植保 机构提供。该国家植保机构进行的普遍监视包括审查其他来源的信息。
国家植保机构应建立对官方和其他来源提供的国内有害生物报告(包括其他国家提请其注意的那些报告)进行核实的系统。
有害生物成功铲除、建立非疫区和其他信息也应当利用同样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报告。
思 考 题
1.名词解释:疫区,非疫区,非疫生产地,非疫生产点,缓冲区,保护
区。
2.SPS与ISPM的内容有何异同?
3.IPPC与ISPMs是什么关系?
4.关于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规有几种?相互间有何联系?
第三章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间贸易越来越频繁。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各国施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亦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产品的输入,而动植物检验检疫就是其中一种具有隐蔽性的技术措施。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均要求各国在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时要增加透明度,采用国际标准来制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名单。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关贸总协定原则渗透到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SPS协定表明为了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实施动植物检疫是必需的,但更强调要把动植物检验检疫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SPS协定不仅强调透明度、非歧视原则和非疫区等重要检疫概念,还特别强调动植物检疫的国际化和标准化,强调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目的是减少检疫对贸易的负面影响,与降低关税和降低出口农产品补贴等措施协同作用,更大程度上促进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发展。
为了适应SPS协定的要求,新修订的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中亦强调植物检疫的非歧视原则;但更强调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基础之上,并成立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因此,在新IPPC文本中,新增加一个“限定性有害生物”的术语。它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两部分,特别强调建立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PPC要求各国检疫部门在拟定各自的检疫措施时,必须参照已有的国际标准准则;要求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具有相同的科学依据。
在已建立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框架中,包括十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进口法规、出口证书、服从程序、有害生物监测、外来有害生物反应、有害生物管理、隔离检疫及有关参考标准等。在进口法规中最重要的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简称PRA)。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不仅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重要方法,而且是植物检疫工作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也是检疫管理符合科学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及外来生物入侵对农业生态系统构成威胁,有关转基因生物的利弊的争论也开始日益增加,转基因植物及外来生物的安全性备受关注。因此,有关转基因植物的风险分析也已开始。
第一节 有害生物与非疫区
据资料,全世界现存的生物估计有200万~450万种,包括植物、动物、真菌、原生生物、原核生物和病毒。分类学上,任何生物均归属于一个物种,它是一个具有共同基因库的与其他类群有生殖隔离的类群。
1 有害生物
在一个由多种生物种群构成的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存在均是合理的,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这些生物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相互关联的系统。因此,部分生态学家认为,在自然界,生物无益害之分。通常所指的有害生物是指对人类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生物,即对人体健康、农业安全生产及生态系统等有害的物种。植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扩散。根据IPPC出版的《植物检疫术语》的定义,有害生物(pest)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构成伤害或破坏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植物有害生物通常可分为害虫、病原真菌、病原原核生物(细菌、植原体、螺原体)、植物病毒(病毒和类病毒)、杂草、病原线虫、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动物等若干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可以是有害生物,也可以是非有害生物,如果它们能够对农林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就是有害生物。
2 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对植物检疫的要求,植物检疫中有害生物的涵义进一步拓展。1997年修订IPPC时,就有专家提出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概念,并区分为2类:基于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和适当的植物保护水平的评定、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为保护植物健康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这样,植物检疫针对的范围及其内涵进一步扩大,亦拓宽了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不仅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而且针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SPS协定和国际植物卫生措施标准(1SPM)都强调有不少有害生物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而且具有潜在的环境重要性。因此,在PRA的开始阶段,即限定睦有害生物的鉴61j阶段,还应考虑有害生物对环境的影响。
从植物和植物产品上,常可检查到多种多样的生物,其中大多数是腐生性的,不少是有害生物,如青霉菌、曲霉菌、镰刀菌、交链孢等。它们有的广泛存在,普遍分布,在进口国对此也未采取官方控制措施,属于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少数危险性很大,有的虽有分布,但官方已采取控制措施,属于控制范围的,有害生组、,检为限定性毒寞丛塑L孳内,孓虱呕兔哆枪瘤洲少矿冒生物/\tluaranhne?es{)-和辗定酌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on—QuarantinePest)两种。按IPPC出版的《植物检疫术语》,“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是指“一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有分布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被官方控制的、对该国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IPPC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定义为“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表3—1)。
表3-1 有害生物类型的比较
类 型 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
经济影响 可以预期 已经知道 已经知道
官方控制 如存在,目标必须是根除或 处于特定种植用植物的、官方 官方不采取控制措
封锁在官方控制之下 目标是抑制其为害 施
为正确应用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概念,IPPC颁布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1SPMl6)。这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描述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含义,明确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性;介绍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在限制体系中应注意的情形。正确理解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对“预定的用途”及“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这两个关键词有深刻的认识。按照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预定的用途’’主要包括种植用来直接生产商品(如水果、切花、木材等)、保持被种植状态(盆栽植物等)、增加相同的种植用植物的数量(如块根、块茎、种子等)等数类。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受有害生物种类、商品种类及预定用途的差异而不同。一般可从减产、品质下降、防治有害生物的额外费用、采收及分级过程的额外支出、由于植物生命力丧失或抗性变化等需再种植的开支或种植替代植物而带来的损失等因素来加以考察。在特殊情形下,有害生物对生产地点的其他寄主植物的影响也可加以考虑。
过去在制定检疫性病虫草名单时,主要根据以下三条标准来确定,即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危害性大,且防治管理工作很难或难于控制。随着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的提出及PRA工作的深入,中国政府已开始考虑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并修订1996年颁布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目录”。在对限定的有害生物名单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首先,表明要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检疫措施的范围,限制在对用于种植的植物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定用途的有害生物;第二,是必须经过风险分析提供科学依据,才能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确定。除考虑是否有分布及其经济重要性外,也充分考虑环境因子等因素,使制定的限制性有害生物名录具有更坚实的科学依据,更符合国际规范。
3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区、低度流行区和非疫区
确定某种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的发生状况,是IPPC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及由此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所涵盖的若干标准的关键内容。它是对其他国家的有害生物进行PRA并制定本国防止有害生物进入、定殖或扩散的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也是满足其他国家对其领土内有害生物设定的检疫措施的要求,避免输出被输入国限定的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由于一种有害生物的发生和扩散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发生范围很广,当气候条件适宜,寄主条件又能满足时,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的面积可以是一个很大的地区甚至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如马铃薯甲虫、地中海实蝇等。一般而言,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可划分为存在、不存在及短暂存在三类;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与否、发生和为害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疫区(中国《植物检疫条例》有“疫区”,国外用的很少,在FAO的术语中无此术语。实际上,疫区只能解释为发生区)、低度流行区、缓冲区、非疫区和受威胁地区等几类。
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是否存在,可以通过调查证实,或利用已有资料来获得。而经济重要性的获得相对较难,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可接受的全球性的尺度来比较和衡量经济重要性。经济重要性主要是根据有害生物引起作物产量损失的数量或质量的程度来确定,其次是这些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系统的影Ⅱ向。作为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系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直接导致作物产量在数量上的减少和质量上的降低,如作物损失等,这是有害生物的生物学影响;二是市场的损失,即由于有害生物在出口农产品地区的存在,贸易伙伴对出口贸易施加的限制,以及农产晶市场价格的降低等。有害生物在某一地区的发生状况需要专家对这一地区有害生物当前分布情况进行判断。《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要求专家判断必须是以综合有害生物记录和其他来源的信息为基础,要以当前和以前的记录来判定目前的情况。这些有害生物的记录包括《监测指南》中所包括的一般监测和特定调查所得出的信息内容、科学出版物和数据库等,在这些记录中应包含有害生物学名(含亚种、株系、生物型等)、生活史阶段或状态、分类阶元、鉴定方法、日期(如有害生物首次检测、监测的日期)、发生地点(如在温室等也应注明)、为害寄主的学名与寄主受害状况、参考文献等基本信息(表3—2)。在判断时,由于这些信息往往是从多种渠道获得的,因此需确定其可靠性和一致性,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害生物鉴定所需的专业水平的差异。《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列出了信息可靠性的原则。
表3-2 评价有害生物记录可靠性准则(从高到低排列)
序号 采集人/鉴定人 技术鉴定 地点、时间 记录/出版
A 分类专家 生化或分子鉴定 界定或监测调查 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出
版物伛域植物保护组织
出版物
B 行业专家、诊 官方收集的标本或培 其他田间或生产调查 有关的科技出版物
断专家 养物、专家的分类描述
C 一般科学家 一般采集的标本 偶尔或附带的田间观 官方的历史记录
察,时间或地点可能未
确定
D 技术人员 描述和照片 对产品或其加工品的 未提及的科技出版物
观察;截获
E dk&女9 &女smm@ 详6@66md6㈤㈤z dk&$866Qm⑨
F 非专家 鉴定方法不详 未发表的科技文献
G 采集者或鉴定 非技术性出版物、报
人不详 纸等
疫区(Quarantinearea)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因此,一旦发现有政府确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并经过政府认定之后,应该由政府宣布,同时,该疫区就应由政府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加以控制,不让疫情发展。当特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被铲除或扑灭以后,经专家认定,再由政府宣布撤消。疫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近年来,由于贸易自由化及促进本国农产晶出口的需要,根据疫区内特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的程度又将疫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先后出现了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Areaoflowpestprevalence)、缓冲区(Bufferzone)、控制区(Controlled area)、保护区(Protectedarea)、非疫产地(PestfreeplaceOfproduction)和非疫生产点(Pestfreeproductionsite)等新的植物检疫概念。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主要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程度来确定。它是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这个概念的出现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区)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也符合植物有害生物流行学的基本规律。控制区专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则称为保护区,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受威胁地区是指生态因素适合某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定殖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非疫区(Pestfreearea)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地区。由于疫区的范围有时很大,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在疫区内,在这个大的疫区内可能还有局部的无某一特定有害生物分布,在经过主管部门核准以后,可以称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非疫产地是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非疫生产点(区)则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内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为建立非疫区、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需要划定缓冲区。缓冲区指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处于低度流行区并加以官方控制的、为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地区。它可包围或者毗邻侵染地区、侵染产地,或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
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概念与SPS“区域性原则”相适应。一旦建立非疫区,在满足某些要求后,无需执行额外的植物检疫措施,就可以将非疫区产品出口到关注此特定有害生物的国家,并且根据一个非疫区状况可以作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同时,建立非疫区,也可以成为进口国为保护受威胁地区而提出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之一。非疫区的定界与所关注的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相关,原则上非疫区的定界应与有害生物的发生状况紧密联系,但实际上一般按照认为符合有害生物生态范围的更容易识别的边界来界定。因此,非疫区的界定可以是行政的边界,也可以是河流、海洋、山脉或海拔高度等地理特征的边界。在建立和维护非疫区时,应着重考虑确定建立无有害生物的体系、保持无有害生物状态下植物检疫措施及核查无有害生物状况的方法三方面因素。
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与非疫区虽有共同的目标,但在实现方式上不同。一个非疫区比一个非疫产地大得多。它包括许多个产地,也可能包括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一个部分。一个非疫区可能被一个天然屏障或通常被一个相当大的缓冲区所隔离。但一个非疫产地可能位于一个有关有害生物普遍发生、但被隔离的区域内,一般在其毗邻的地方建立一个缓冲区。非疫区一般可毫不间断地保持许多年,而非疫产地的状况可能仅保持一个或几个生长季节。作为一个整体,非疫区常由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来管理,而非疫产地则是在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监管和负责下由生产者独立经营管理。若在非疫区内发现有害生物,整个区域都会被认为有问题;若在非疫产地内发现有害生物,该产地丧失期F疫状况,但这同一区域内实施同一体系的其他产地则不受直接影响。非疫产地与非疫区的区别同样适用于非疫生产点。当然,这些区别在特定隋形下并非适用。
选择作为一个非疫区或非疫产地(生产点)的管理方案,主要取决于输出国有关有害生物的实际分布和有害生物特性以及行政方面的考虑。这两种体系都能提供足够的植物检疫安全,非疫区的安全主要取决于区域内多个产地的共同采用措施,而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对安全主要取决于具体地、深人细致地应用管理程序、调查和检查手段。
非疫区的建立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有效、持续的监测体系,确保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要有科学、有效的控制、除害处理、歼灭措施或手段,确保一旦发现立即歼灭,继续保持非疫状态,而且这一切都应是官方行为。这些概念在国内植物检疫中也广泛使用,例如,一个省市范围内发现水稻条斑病或棉花枯黄萎病在局部地点发生,并非全区都有,就发生疫情的地区划为“疫区”,未发生的地方就是“保护区”或“非疫产地”。对来自“保护区”或“非疫产地”的种子或苗木,通过对产地预检以后,一般都准予调运。
第二节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简称PRA)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植物检疫术语》ISPM.No.5,200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起点;二是有害生物风险评估(PestRiskAssessment),即决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是限定性的有害生物及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的可能性;三是有害生物风险管理(PestRiskManagement),即降低一种限定性有害生物传人风险的决策过程。
对于植物检疫来说,重要的一点是知道一种有害生物何处适生,在哪儿不能适生;在适生地,该有害生物将具有多大的经济重要性,将引起多大的作物损失。只有具备这些知识,植物检疫和保护部门才能有生物学和经济方面的证据,使所采取的以防止限定的有害生物扩散的植物检疫措施合理科学。这就需要进行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以确定限定的有害生物及应采取的检疫措施。
1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必要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同样这种风险也存在于植物检疫。一种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是否有害,其危险性多大,属检疫性有害生物,还是属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国际贸易中是否有必要采取检疫措施以及实施检疫措施的后果等,都应予以分析。只有经过充分严格的分析论证,确认其风险大小后,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所以,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无论是从保护农业生产方面或促进国际贸易方面考虑都是十分必要的。据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的报告,每年从口岸截获的有害生物有4万一5万种,至少有数百种是外来有害生物,其中包括许多植物的病原生物、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如螨和软体动物等)。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可能传人的有害生物的危险性作一全面的分析,以决定在口岸是否允许其入境,以及如果入境后应采取的检疫措施,应该严禁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入境,也应严格限制一般的有害生物入境,以确保国内农、牧业生产的安全。
在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的同时,也应尽量扩大国际贸易,减少因植物检验检疫而造成的限制。各国对贸易中的植物检验检疫问题一向十分敏感,它既是保护本国农业所必须设置的壁垒,往往又是各国根据政治经济需要而设置的技术性保障。在关贸总协定最后协议中明确指出,“检疫方面的限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支持,原来设定的零允许量与现行的贸易是不相容的,某一生物的危险性应通过风险分析来决定,这一分析还应该是透明的,应阐明国家间的差异”。因此,随着新的世界贸易体制的运行,开展PRA工作既是遵守SPS协议及其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强化了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准人机会,从而可坚持检疫作为正当技术壁垒的作用,充分发挥检疫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PRA不仅使检疫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是检疫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使检疫管理工作符合科学化、国际化的要求。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发展
虽然各国检疫部门最近几年才开始重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作为检疫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事实上,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的先驱是美国的生态学家Cook和Weltzien(1972)。他们分别在昆虫和植病方面提出了生态区(损害区) (Ecologicalzonation,Damagezone)和地理病理学(Geopathology)的概念,逐步发展到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发展来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步阶段,或称传人可能性研究阶段;二是20世纪20年代至80年代中后期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展阶段,或称有害生物适生性研究阶段;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成熟阶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计算机模型和专家系统,为PRA的进一步发展和标准化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另一方面,数据库的建立,为PRA工作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使其有了坚实的后盾,获取信息更加方便。
2.1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步阶段(1870—1920年)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诞生伴随着植物检疫的产生。15世纪中叶以前,由于生产力低下,虽然商贸活动较为活跃,例如,已经有了著名的“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但贸易往来的规模仍然较小,远距离贸易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丝绸、香料、瓷器、茶叶、金银和珠宝等,传播有害生物的机会不多。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和麦哲伦绕地球航行一周,新旧大陆之间彼此隔绝孤立的局面被打破。不但使欧洲、非洲人口大量移居南北美洲,而且也促进了生产要素的相互流动。原产于美洲的玉米、番茄、向日葵、马铃薯、烟草、天然橡胶等逐渐引入了旧大陆;旧大陆的大豆、咖啡等也传人了新大陆。产业革命之后,随着生产力迅猛发展,先进交通工具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使得国际贸易迅速增长,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的商品也无所不有,农产品交易量越来越大,交易种类越来越多。随着这些交流,也将原产地的有害生物传播开来,造成了极大的为害。19世纪植物有害生物在欧洲农作物上的猖獗流行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对这些有害生物的研究产生了植物保护学。随着对有害生物传播、为害认识的深入,早期植物保护学家意识到引种以及商贸活动是有害生物传播为害的主要途径,认为应禁止一些商贸活动防止有害生物的传人。1872年,俄国、法国颁布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以防止马铃薯甲虫及针对葡萄根瘤蚜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插条的法令,这些法令标志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开始。植物检疫产生的过程也正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过程。首先是认识到农作物所受到的为害,通过研究知道这种为害是有害生物所引起的,而这些有害生物是通过各种商贸活动的途径传人的,经过这样一个风险评估程序,提出了对传播途径进行风险管理的措施——禁止进口,以控制或降低有害生物传人为害的风险,这就完成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3个主要步骤,国家政府采用了这一措施也就产生了植物检疫。所以,植物检疫的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检疫程序(QuarantineProcedure)是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的重要步骤,是实现植物检疫宗旨的基本保障。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与出证以及检疫监管等组成了植物检疫程序的基本环节。
第一节检疫许可
检疫许可(也称检疫审批)是植物检疫法定程序之一,最根本的目的是在某些检疫物调运入境前实施超前性预防,即对其进境采取控制措施。检疫许可有利于进口国的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中对检疫许可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 检疫许可的概念与意义
检疫许可(QuarantinePemfit)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凡涉及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的,事先都要办理检疫许可的手续。检疫许可分为特许审批和一般审批两种类型。在入境植物检疫工作中,特许审批所针对的是禁止进境物,如引进菌种、抗血清等特殊材料的审批;一般审批针对的是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水果、粮食等,无论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是面广量大的植检业务工作。
通过检疫许可能够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关的检疫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有害生物,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在办理检疫许可的过程中,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疫情进行是否批准输入的决策,并将检疫要求告知输入方。这些检疫要求中通常包括若干限定性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是输入方所不允许的。
通过检疫许可能够避免盲目进口,并且有助于进行合理索赔。进口商对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病虫害疫情不一定全面了解,也不完全掌握进口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具体规定,因而有盲目输入或引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可能。一旦这些货物抵达口岸,则会因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而被退回或销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过检疫许可,可以明确所需输入或引进的物品是否可以进境,从而避免输入或引进的盲目性。另外,由于检疫要求已经列入到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所以当货物到达口岸经检疫发现不符合检疫要求时,例如检出了不准进境的限定性有害生物,进口商可依据贸易合同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检疫许可不会是越发加强,而代之以更多的是市场准人的谈判和双边协议的签订及实施,其中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不可缺少的。许多国家(如美国)已经把PRA作为必须的程序。我国对繁殖材料的引进,按照其风险大小进行管理,就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现的,PRA不久将成为必须的程序。
2 检疫许可的审批手续
目前,我国负责办理检疫许可手续的植物检疫机关主要有: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因科学研究等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的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涉及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土壤及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审批。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种苗调运的检疫许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
办理审批时,需引进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3方面的条件:①必须事先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②必须详细说明需要引进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③必要时还须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办理进境检疫许可手续后,在有下列4种特殊情况之一时,货主、物主或者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手续。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变更了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②变更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③变更了进境口岸;④超过了检疫许可有效期。
第二节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也称报检)是植物检疫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货主或代理人应该学习和掌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报检的物品到达口岸前或到达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及时向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申报,以利办理提货手续。
1 检疫申报的基本概念
检疫申报(QuarantineDeclaration)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就植物检疫而言,需进行检疫申报的检疫物主要包括输入、输出以及过境的植物、植物产品、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容器和材料、输入货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植物有害生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
国内植物调运时,一般没有“申报”这项手续,货主可直接凭到货通知单取货。
2 检疫申报的办理手续
检疫申报一般由报检员凭《报检员证》向检疫机关办理手续,报检员由检疫机关负责考核。办理检疫申报手续时,报检员首先填写报检单,然后将报检单(ApplicationForm)、检疫证书(QuarantineCertification,由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机关出具)、产地证书(Certificateo{Origin)、贸易合同(TradeContract)、信用证(LetterofCredit)、发票等单证一并交检疫机关。如果属于应办理检疫许可手续的,则在报检时还需提交进境许可证。
在遇有下述3种情况之一时,货主或代理人应及时向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报检变更:①在货物运抵口岸后、实施检疫前,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相符;②出境货物已报检,但原申报的输出货物品种、数量或输出国家需做改动;③出境货物已报检,并经检疫或出具了检疫证书,货主又需做改动。
第三节 现场检验
按照ISPM所颁布的术语规定,检疫人员在车站、码头、机场等现场对货物所做的直观检查,属于检验(1nspection)的范畴。现场检验是植物检疫重要环节之一,其主要任务在于检查并发现有害生物、根据行业标准进行取样并对货物及其所在环境进行检查。
1 现场检验的概念与内容
现场检验(On-the-sportlnspection)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
1.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针对运输及装载工具、货物及存放场所、携带物及邮寄物等应检物进行查验。
在检查运输及装载工具时,检疫人员在机场、码头(锚地)、车站,登机、登船、登车执行检疫任务,着重检查装载货物的船舱或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以及包装物、铺垫材料、生活垃圾及残留物等害虫容易潜伏的地方。
在检查货物及其存放的仓库或场所时,首先应检查货位、标签封记(唛头)、批次代号、货物件数、货物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相符,然后注意检查货物表层、堆角、周围环境及包装外部和袋角有无害虫及害虫的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虫卵及蛀孔等为害痕迹。
在检查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的植物及其产品时,需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外表包装及其内部,一般以检查害虫为主,对病害和杂草做针对性检验。在现场检查时,如发现害虫,则应装入指形管,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
1.2 现场抽样
在进行货物的现场检验时,现场抽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实际操作中除了有代表性和均匀性之外,还要考虑有害生物有移动性和趋性等特殊性,采用特殊的取样技术。进出境的货物一般数量很大,要实施全部逐个检验来确定整批货物是否合格,非常困难。通常的做法是抽样检验,以样本来推断总体。即用科学的方法从总体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作为评定该批商品质量的依据。怎样抽样,应该根据货物的种类和特性来决定。按包装和运输的规格,货物的种类通常有分立个体和散料两类。分立个体如水果、蔬菜、大蒜头、板栗、冬笋、苗木、棉花、瓜类和药材等,一般以袋、筐、箱、桶、罐等容器包装,以批或件来计量。散料(散装散料、分装散料)如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大麦、面粉、饼粕饲料、木薯干、碎玉米和豆片等,一般散装或袋装。在现场抽样时,要特别注意抽样数量的确定和取样方法的选择。抽样检验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美国塞拉森(Sarasen)的实验证明,对货样全检时,第一次的检查只能发现全部不合格品的65%,第二次全检时,又会发现其中的18%,第三次是8%,第四次是4%。因此,在经过4次全检时,仍有2%的不合格品可能未被检出,所以,即使全检,也难免发生漏检的现象。
(1)样本量和样本数。在植物检疫实际工作中,抽样一般是建立在“批”的基础上的,是在“批”的范围内展开抽样的。“批”的概念是具有同一品名、
同一商品标准、用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并有同一收货人或发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
1.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针对运输及装载工具、货物及存放场所、携带物及邮寄物等应检物进行查验。
在检查运输及装载工具时,检疫人员在机场、码头(锚地)、车站,登机、登船、登车执行检疫任务,着重检查装载货物的船舱或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以及包装物、铺垫材料、生活垃圾及残留物等害虫容易潜伏的地方。
在检查货物及其存放的仓库或场所时,首先应检查货位、标签封记(唛头)、批次代号、货物件数、货物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相符,然后注意检查货物表层、堆角、周围环境及包装外部和袋角有无害虫及害虫的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虫卵及蛀孔等为害痕迹。
在检查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的植物及其产品时,需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外表包装及其内部,一般以检查害虫为主,对病害和杂草做针对性检验。在现场检查时,如发现害虫,则应装入指形管,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
1.2 现场抽样
在进行货物的现场检验时,现场抽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实际操作中除了有代表性和均匀性之外,还要考虑有害生物有移动性和趋性等特殊性,采用特殊的取样技术。进出境的货物一般数量很大,要实施全部逐个检验来确定整批货物是否合格,非常困难。通常的做法是抽样检验,以样本来推断总体。即用科学的方法从总体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作为评定该批商品质量的依据。怎样抽样,应该根据货物的种类和特性来决定。按包装和运输的规格,货物的种类通常有分立个体和散料两类。分立个体如水果、蔬菜、大蒜头、板栗、冬笋、苗木、棉花、瓜类和药材等,一般以袋、筐、箱、桶、罐等容器包装,以批或件来计量。散料(散装散料、分装散料)如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大麦、面粉、饼粕饲料、木薯干、碎玉米和豆片等,一般散装或袋装。在现场抽样时,要特别注意抽样数量的确定和取样方法的选择。抽样检验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美国塞拉森(Sarasen)的实验证明,对货样全检时,第一次的检查只能发现全部不合格品的65%,第二次全检时,又会发现其中的18%,第三次是8%,第四次是4%。因此,在经过4次全检时,仍有2%的不合格品可能未被检出,所以,即使全检,也难免发生漏检的现象。
(1)样本量和样本数。在植物检疫实际工作中,抽样一般是建立在“批”的基础上的,是在“批”的范围内展开抽样的。“批”的概念是具有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准、用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并有同一收货人或发货人的才称为同一批货物。在一批货物中,每一个独立的袋、箱、筐、桶、捆、托等称为“件”。散装货物不存在“件”,以100~1 000kg为一件计算。从整批货物中抽样,一份样品的重量或体积就叫样本量,苗木的样本量为株。从一批货物中抽几份样品,就叫做样本数。检疫抽样中样本数的确定需要视货物类型而定。
目前,对每份送检样品量的规定分别为:谷物、棉子、瓜子、饼粕饲料类为1000g;大粒种子(玉米、蚕豆、花生等)1 000~1 500g;小粒种子(粟、芝麻等)500g;蔬菜、种子、烟草籽10~lOOg;葱头、红枣、马铃薯等2 000~5 000g。
(2)取样方法。植物检疫中的取样方法很多,有随机取样法和百分比取样法两类。在随机取样法中,又有简单随机取样、分层随机取样和规律性随机取样或系统随机取样法等多种。主要根据不同有害生物的分布规律及生物学特性、货物数量、装载方式、堆放形式等因素而定。货物的上、中、下层,堆垛的四周都要兼顾到,随机取样不等于随便取样。从每批货物中抽取的样本量和样本数视货物的总数量、种类以及被测有害生物可能分布的情况而定。常用的取样方法有对角线取样法、棋盘式取样法和随机或分层随机取样法等几种。样品量和样品数视货物的种类以及被测有害生物估计分布均匀度而定。试样的数量则由有害生物的带有率、种类和特点,检测方法的灵敏度、检疫要求和检疫允许时间而定。取样是检验的重要环节,取样量愈多,准确性愈高,代表性愈大。但商业贸易中的货物量极大,究竟取多少为宜,这就涉及取样的技术问题。取样数量按货物的批与件的数量而定,各国并无统一规定,但国内外通常也有一共同的标准,如大批量散装的粮谷类,一般是每500~1 600kg取一个样品。
为保证所取的样品能反映有害生物在整批货物中的含量及分布情况,需要分层次从不同部位逐级由一批货物的不同件中或散装货物的不同层次部位抽取的样品称为小样(初级样品);将所取的数份小样在适当的容器内混合,这就是混合样品(原始样品);将混合样品按机械分样或对角线分样以减少样品量,直到足够检验检测用的数量,这个样品称为平均样品(送检样品)。有时小样数量少,可直接作为送检样品。送检样品到实验室有时还嫌多,需再次分样,一分为二,一份作为备用的样品保存,一份作为测试的试验样品(试样)。从试样中抽取一定的量直接用于测试的,称为试料。
2 现场检验的主要方法
现场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X光机检查、检疫犬检查、肉眼检查和过筛检查等。
2.1 X光机检查
主要用于旅客携带物的现场检查。检验人员可通过X光机查看旅客所携带包裹中的物品。在发现可疑物品时,检验人员可要求旅客打开包裹并根据 物品的类型再进一步检查。
2.2检疫犬检查
主要用于旅客携带物的现场检查。检疫犬需经过严格训练后才可投入使用。检疫犬在检疫人员的带领下,依靠其灵敏的嗅觉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检查。如发现包裹中有可疑物品,如水果、食品、毒品等检疫犬会立即以训练出的固定姿态告知检疫人员,检疫人员即可要求旅客开包检查(图4—1)。
2.3 肉眼检查
主要用于现场快速初检。通过肉眼或手持扩大镜对植物及其产品、包装器材、运载工具、堆存场所和垫铺物料等是否带有或混有检疫性病害、害虫和杂草进行检验。该方法检验范围广,视野宽,速度快,易发现隐患。检查时,应先检查外表和周围,然后由表及里仔细观察。寻找害虫的各虫态、虫的尸体、蜕皮、排泄物、巢茧和为害状;病害的菌瘿、菌核、病状和病征;杂草的果实、种子等。对于苗木、接穗、插条、原木,应注意茎、叶、芽、根各部,并需检查黏着和夹带的土壤;皮层的缝隙和孔洞、包卷的叶片和芽苞,更应仔细检查。块茎、块根、鳞茎,应特别注意芽眼、凹陷处、伤口和附着的土壤;果实,应特别注意萼片、果梗、果面,应注意变色斑驳和细小孔洞。粮谷、油料、干果、生药材、烟叶等,应抽取不同部位的样品,仔细检查。皮棉、棉籽,要检查包布的内外缝及四角、棉絮表层及掺杂物。运载工具和堆放场所,应仔细观察仓库内外六面的壁缝及四角。垫铺物料,应全面检查,并仔细观察残留碎屑和周围散物。必要时,结合用刀刮、剖开检验。
2.4 过筛检查
将规格筛各筛层按孔径大小顺序套好(小孔筛放在下层、最下层为筛底),将样品装入上层筛内(不宜过多,约为筛层高度的2/3),盖上筛盖,用双手以回旋形的方式筛动20转左右,然后逐层仔细检查筛上和筛下物,有无害虫、伪茧和杂草籽等,并进行识别分类,必要时装人指形管带回室内鉴定。同时要将最后一层的筛下物携回室内做进一步鉴定。标准筛的孔径规格及层数,依据植物籽粒的大小而定(表4-1)。
表4-1 主要作物籽粒应用的标准筛规格
作物名称 层数 筛孔规格(m)
玉米、大豆、花生、向日 3 3.5、2.5、1.5
稻谷、小麦、大麦、高梁、大麻 2 2.5、1.5(长孔网眼)
第四节 检疫监管
检疫监管(QuarantineSupervision,surveillance)是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的检疫程序。检疫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地检疫、预检、隔离检疫和疫情监测等。
检疫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植物检疫中待验货物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植物检疫必须提高验放的速度。采取检疫监督管理的措施,对部分应检物的部分检疫内容实行后续检疫,能够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②进一步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检疫监督管理措施能够进一步避免现场检验中的漏检问题,解决尚在潜伏期的病虫害的检验问题,从而保证检疫的质量,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
1 产地检疫和预检
产地检疫(Produced—area Quarantine)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预检(Pre-clearance),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时到产地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意义主要表现在:①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产地检疫和预检都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检验、检测过程,植物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为害状以及其自身的形态特征处于明显的表症时期,易发现,因此更有利诊断和鉴定,而使所得结果的准确度大大提高。②简化现场检验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经过产地检疫和预检合格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进出境时一般不需再检疫,因而简化了现场检验的手续,特别是对于鲜活产品尤为有利。③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货主事先申请产地检疫和预检,能够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预防措施,在植物生长或植物产品生产过程中防止和消除有关的有害生物的为害,从而获得合格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进出境或国内调运时,可避免因检疫不合格需进行检疫处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由于国际商贸飞速发展,国际间通过预检进行植物检疫的合作已在一些国家间开展,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欢迎。根据双边协议或工作计划,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到输出地调查、了解、核实输出方的检疫机构是否履行了双边协议的所有承诺,包括对整个生产过程、储藏、运输、包装、检疫标识、装载等各个环节,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确认后方可输入。这是一种与输出方的检疫机构的配合、协助或监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预先检疫,预检只是我们一般的俗称而已。因为实施检疫是一种主权的体现。在美国,近年来对多种进口农产品进行了预检,例如从智利进口的苹果和葡萄一般都进行预检和熏蒸处理,又如针对南美的落叶水果、新西兰的苹果、日本的橙子以及比利时和荷兰的郁金香和蕨类植物等都进行了预检。在日本,针对中国输出的新疆哈密瓜进行了预检,通过调查研究,确认新疆哈密瓜产区没有瓜实蝇的分布,并且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亦不适合瓜实蝇的生存,因此在预检的基础上,日本解除了对中国新疆哈密瓜的进口禁令。在我国,针对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和佛罗里达州等地的柑橘,通过预检,在确认无苹果蠹蛾、地中海实蝇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基础上,上述农产品得以进人中国市场;又如对从巴西、土耳其、加拿大等地进口的烟草,针对烟霜霉病菌也开展了预检工作。
在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苗时,也常采用产地检验或实行预检的方法,例如对海南岛南繁的水稻、西瓜等种苗的检验,也普遍实施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方法,结果准确,效果很好。
2 隔离检疫
一些植物繁殖材料是否带有应检病虫,有时在实验室常规检查时不易肯定,有的由于时间限制或条件限制不可能立即做出结论,这就需要送到隔离苗圃或隔离温室种植,在种苗生长一个生育期或一个周期,经检验以后才做出结论。在生长期间,检疫人员要定期观察记载,有无随种苗携带来的病虫发生,这与检疫一隔离40d的原意完全一致。
入境后检疫或称隔离检疫。主要应针对风险极高的进境繁殖材料,这样才能发挥隔离检疫圃严格防范的作用。我国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隔离检疫场有北京、大连、厦门、四川和广东等几处。隔离检疫(1solationQuarantine)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隔离检疫的一般要求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隔离材料的要求,即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实施隔离检疫;二是对隔离场所人员的要求,即隔离期内,除检疫人员可进入场内取样观察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三是对隔离时间的要求,即植物繁殖材料至少试种1个生长周期。隔离检疫的基本过程包括5个步骤:①供试材料登记;②初步检验与处理;③饲养和栽培合格的材料;④生长期检验与处理;⑤出证放行。
3 疫情监测
ISPM的第6号标准是“监测准则”。该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要求各国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来调整植物检疫措施。监测准则使用的方法包括一般监测(广泛收集某一特定地区有害生物状况)和特定调查(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开展专门的调查)。监测原则应该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一般性监测和专门调查结果公布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
疫情监测是今后大力发展的工作,经过确认的监测信息,可以用于证明在某种寄主、货物或者某地有某种有害生物存在,或者证明某地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用于建立或维持非疫区)。
植物病虫害田间疫情监测的方法很多,检疫工作中常用的虫情监测手段是诱捕检测,而常用的病情监测手段则是设立预测圃检测。
3.丑 诱捕监测
诱捕监测是一种将特异性诱集剂置于特制的诱捕器中,诱捕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其发生动态的方法。主要用于产地、港口、机场、车站、货栈、仓库等处进行疫情监测。诱捕器由诱集剂、诱芯和诱捕器三部分组成。诱集剂目前应用的主要是信息素和诱饵两类。诱捕器的种类很多,多用纸板、塑料薄片或纱网制成,根据其形状和结构,常见的有屋脊型、翼型、双锥体型、平板型等多种。除水盆型、网状倒置双锥型外,其他形式在使用时均需在内壁涂上黏虫胶,用于黏捕害虫,不使其逃逸。
在果园内一般悬挂在树上,在调运现场一般搁置于离地1—2m的物体上。每天需查虫一次,并根据诱集剂的有效期调换诱芯或加添诱集剂。
诱捕器检验仅能在害虫成虫发生期使用。在果园中须挂在有果实的树上,实蝇类应挂在隐蔽处,但诱捕器口不要被枝叶挡住;苹果蠹蛾则需挂在向阳面,但又要避免太阳直晒。诱集剂虽然有种的特异性,但常能同时诱到近似种,故应将所诱得虫种做仔细鉴定。 ’
3.1.1 诱集剂
(1)信息素。信息素有很强的种的特异性,灵敏度高,国内外已广为采用。
①实蝇类性信息素:诱虫醚(Metyleugeno,简称Me,成分为甲基丁子香酚)、诱蝇酮(Cue-Lure,简称Cue,成分为4—对乙酸基苯基丁酮),对橘小实蝇、瓜实蝇及近似种均有较强引诱力;实蝇酯[Trimedlure,成分为4—(5)—氯—2—甲基—环己烷—1—羧酸叔丁酯],对地中海实蝇有特异性引力。三种实蝇信息素均为仿雌性外激素,人工合成的化合物,专引诱雄虫。前两种在我国江苏省金坛激素研究所已有生产,后一种为进口产品。诱蝇酮和诱虫醚国外生产的活性较强,前者保持活性的时间比后者长,分别为3年和7个月。
②苹果蠹蛾性信息素:成分为(8E、IOE)—8、10—十二碳二烯—1—醇,为该种专化性信息素,中国科学院新疆化学研究所已人工合成试用,在渤海湾、东北和西北诱集,效果良好。诱集结果表明,在渤海湾沿岸苹果产区确无苹果蠹蛾存在,纠正了英国虫情分布资料上的一个纪录。
③谷斑皮蠹聚集信息素:为雌虫释放的一类由油酯乙酯(44.2%)、棕榈酸乙酯(34.8%)、亚麻酸乙酯(14.6%)、硬脂酸乙酯(6.0%)、油酸甲酯(0.4%)五种酯类的化合物,已可人工合成。化合物或五种酯类人工混合或单种酯类对雌虫都有诱集力,对同属的数种皮蠹也有引诱性。在美国已广泛用于检测谷斑皮蠹。
(2)诱饵。正如用糖醋酒混合液对小地老虎蛾子有很强的引诱力一样,柑橘大实蝇成虫喜食糖蜜等发酵物。据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验,用蛋白胨1份、红糖水5份、啤酒酵母2份、水92份调配成的混合物,对柑橘大实蝇有良好诱集效果,并可诱到其他实蝇。
3.1.2 诱芯
诱芯是诱集剂的负载材料。诱芯不同,诱集剂的负载能力和释放速度差异很大,引诱的效果也不一样,故需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选择。目前使用的诱芯主要有塑料、橡胶和脱脂棉球三大类。塑料或橡胶封闭式的诱芯释放诱集素的速率稳定,不受雨水影响,有效期较长,但不及棉团、海绵、杯形等开放式诱芯释放信息素的速度快而诱虫力强。
信息素在高温(特别阳光)下易分解而失去活性,因此制成的诱芯宜放在冰箱中保存备用;开放式的宜随制随用。为了延长诱芯的有效期和调节信息素的速率,可在制作时加入适当的保护剂(氯基甲酸酯、苯酮、苯基丙烯酸酯等)或抗氧化剂,外表要有遮光膜保护。
第五节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的常用方法有肉眼检测、过筛检测、比重检测、染色检测、X光检测、洗涤检测、保湿萌芽检测、分离培养与接种检测、噬菌体检测、显微镜检测、血清学检测、指示植物接种检测、分子鉴定和计算机辅助鉴定等(图
4-2)。有的方法可以同时检验病、虫、杂草,有的方法则只适用或专用于检验某种害虫或病害。现就一些主要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1 比重检测
一般用于检验种子、粮谷、豆类中的钻蛀性害虫,也可检验其中的菌瘿、菌核和病秕籽粒及菟丝子等杂草种子。其原理是有虫害的籽粒及菌瘿、菌核、病秕粒、草籽比健康籽粒轻,浸入一定浓度的食盐水(糖、泥土等)或其他溶液中,使线虫等浮于液面。捞取浮物,再结合解剖镜检,即可鉴定种类。
豆类等较重的种子,用饱和食盐水(在lOOmL 20C温水中,溶人食盐36g)或硝酸铵溶液(硝酸铵300~500g,溶于1 000mL水中)浸泡(浸入后搅拌5~los,静止1~2min),可漂浮出受豆象为害的籽粒。饱和食盐水的比重为1.2,对于比重小于1.2的稻谷、燕麦等不适用,一般可用5%~10%的食盐溶液来漂洗。
2 染色检测
某些植物或植物器官,被害虫为害或病原物感染后,或某些病原物本身,常可用特殊的化学药品处理,使其染上特有的颜色,帮助检出和区分病虫种类。这种方法即为染色检验。
2.1 谷象、米象等为害的粮谷或种子可用下列化学药品检出
(1)高锰酸钾染色法。取样品15g,去除杂质后倒在铜(铁)丝网中。浸入3013温水内lmin,移浸于1%高锰酸钾溶液中浸染45~60s,取出用清水漂(冲)洗掉黏附在籽粒表面的颜色,倒在白色吸水纸上,用扩大镜检查。凡籽粒表面有直径0.5mm左右黑点的即为虫害粒,挑出剖检,即可鉴定虫种和计算含量。如用过氧化氢硫酸混合液代替清水洗涤,对除去黏附在籽粒表面的颜色,效果更好。配制方法:①在1 000mL水中加入浓硫酸5.65mL,配成1%的硫酸溶液;②在lOOmL水中加入过氧化氢3mL,配成3%的过氧化氢溶液;③用lOOmLl%硫酸溶液与lmL 3%过氧化氢溶液混合即成过氧化氢硫酸混合液。
(2)品红染色法。取样品15g,放人铜(铁)丝网内,在30C水中浸lmin,移人酸性品红溶液中浸染2—5min,取出用清水洗净,倒人白色吸水纸上,用扩大镜检查。凡虫蛀粒表面均染有0.5mm左右樱桃红小点;若是虫伤或机械损伤则染色浅且斑点不规则形。挑出虫蛀粒,结合剖检、镜检,即可鉴定种类和计算含虫量。品红溶液配法:蒸馏水950mL,加人酸性复红0.5g\冰醋酸50mL混合成。
2.2 豆象类蛀害的豆籽用碘或碘化钾染色法
取代表样品50g,放人铜(铁)网或包于纱布内,浸入1%碘化钾溶液或2%酒精碘溶液中,经1~1.5min,取出移入0.5%氢氧化钾(或钠)溶液中浸30s,取出用清水洗涤15—20s,立即用扩大镜观察。凡豆粒表面有1~2mm直径的黑色圆斑者,即为虫蛀粒,结合镜下剖检,即可鉴定虫种和计算含量。
2.3病毒病染色
主要用于落叶果树的检验。检验植株组织(如叶表皮和表皮毛)内是否含有病毒内含体,也常用染色法。
(1)原理。落叶果树感染病毒病后,常积累多酚体。多酚体与氢氧化钠起化学反应能显现深蓝色,因此可以检出病株。
(2)方法。先配制乙醇甲醛溶液(95%乙醇700mL,37%甲醛20mL,蒸馏水230mL混合),用作脱色和多酚体固定剂。然后采取样品(叶片剪开或一年生枝、根切成薄片,但以叶片较好)投入盛有上述溶液的试管内,在水浴锅内加温,保持8013,使样品完全脱去绿色。若溶液中含绿色过多,可换新溶液1—2次,即可使绿色脱净。样品脱绿后,投入盛有lmol/LNaOH溶液的试管中,在80~100C的水浴锅内加温,待充分显色为止。若有多酚体存在,样品呈深蓝色;如无多酚体存在,则样品呈黄色,如此即可检验有否感染病毒病。
(3)注意事项。①样品有多酚体存在,呈现蓝色的时间不长,当与空气接触后,在5~10min内,即起氧化作用而变成红色,故检查应及时。②植株在受伤后也会产生多酚体,故取样时应避免截取受伤的叶片和根、枝。否则,可能影响检验的可靠性。
3 软X光透视检测
软X光透视和摄影检验种子,首先由瑞典皇家林学院Simak、Kamra等人创造并提倡。这种方法操作简便、迅速,能正确挑出虫害粒,统计虫害率,研究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组织内钻蛀性害虫的生长发育情况,精选珍贵种子,检查种子质量和成熟度;摄成照片,还可作检疫处理的证据。X光根据其波长及穿透力,可以分为三类:波长在0.01nm以下,穿透力最强,称为硬X射线;波长在0.0l~0.05nm之间,穿透力次强,称为软X射线;波长在0.05nm以上,穿透力较弱,称为超软X射线,一般也算作软X射线。软X射线由于波长较长,能级较低,穿透力较弱,被检验的物体吸收率高,成像对比度强,层次清晰,因而常用于作摄影。
X光检验种子的方法是取样品100粒,单层平铺在仪器内样品台上,开通电源,调节光的强度和清晰度,通过观察窗,即可在荧光屏上观察。凡健康种子,全粒均匀透明;凡有阴影斑点(块),即为虫蛀粒、空壳或内部有虫体。荧光屏直接观察,对桧、杉、粟等小粒种子不适用,必须通过摄影,冲洗出底片才能正确检测。软X光摄影,可用黑白照相纸或放大纸直接曝光。通过显影、定影,可以直接观察。摄影后的显影、定影,一般分别用D 72显影液和酸性坚膜定影液。
4 洗涤检测
4.1 操作技术
检查附着在种子表面的各种真菌孢子、细菌或颖壳上的病原线虫时,由于肉眼或放大镜不易检查,一般可用洗涤检验。其方法一般从平均样品中任取10~100g试样两份,分别放人三角瓶内,各注入无菌水10~100mL,振荡5—10min,使附着在种子表面的病菌孢子洗下来。如在无菌水中加入0.1%的湿润剂(如0.1%肥皂溶液或吐温20等)可以减少表面张力,使种子表面的病原物分离得更彻底。一般光滑的种子可振荡5min,粗糙的种子振荡10min,然后将悬浮液分别倒人洁净的离心管内,把盛着悬浮液的离心管放入电动离心机内,用2 000~4 000r/min的转速离心10—30min,使病原物完全沉于管底,再用橡皮吸管将上部澄清液吸去,或倒出上清液,仅留下lmL悬浮液在管底。然后加2mL乳酸酚固定液,使沉淀液再次充分悬浮,也可直接用手摇动离心管,让孢子重新均匀地悬浮起来,再将两管合并,立即用干净的细玻棒,将悬浮液滴于载玻片上,盖上盖玻片,用显微镜检查,鉴定病原种类,并计算每粒种子上的孢子负荷量。
洗涤检验时,如采取洗涤液镜检未检查到病菌孢子,则对同样样品要重复几次取样洗涤,对每一洗涤液至少要镜检5片玻片。如果是为了掌握种子表面是否附有病菌孢子及其负荷量时,每个样品要两次取样洗涤检验,重复一次。
在洗涤检验操作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种子或其他粮谷类产品表面所黏附的病菌孢子不一定能完全洗涤下来;在离心管内悬浮液表面,常形成一层极难沉降的孢子薄膜,而管壁上也可能黏附着孢子,使检验结果很难代表实际情况,因而影响计算的准确性;将悬浮液滴于玻片时,由于孢子迅速沉淀,造成一些视野间孢子分布极不均匀,影响计数的准确性。 4.2 常用的孢子负荷量计算方法
(1)视野推算法。取一份试样(约100粒或5g),按上述步骤所得的洗液,经离心沉淀,用滴管在离心管底的沉淀物上滴人0.5mL蒸馏水,搅动沉淀物,使管内孢子重新成为均匀的悬浮液,然后用固定的吸管取1滴放在玻片上,镜检至少观察5个玻片。在每个玻片上检查10个视野的孢子数量后,求出每个视野的平均孢子数。同时算出每一视野的面积及整个盖玻片的面积,以及全玻片的视野数,再以视野数乘每一视野上的平均孢子数再乘0.5mL水的滴数即得100粒种子试样中的孢子总数,以此数除100即为每粒种子病菌孢子的负荷量。
每粒种子上的孢子量二每视野平均孢子数X盖玻片面积上的视野数X0.5mL水的滴数/100
(2)利用纽鲍尔(Neubauer)氏血球计计测孢子数。血球计数计是在一块玻片上,刻有许多小方格,每一小方格的面积为0.05rnm2,其深度为0。lmm,故每一小方格的体积为0.05mmX0.05mmX0.1mm=0.00025mm3。
操作时,先将吸管和血球计数计上的玻片充分洗净与干燥。用吸管吸取所需测定的悬浮液或沉淀液,小心地将吸管内的液体注入计数计内(注意液体不可溢出或在盖玻片下有气泡)。然后将玻片置显微镜下检查。通常共查80个小格(或5大格)中的孢子数量,求出每小格内的孢子含量的平均值,再乘以4 000000l~p为1mL悬浮液中的孢子数。由此数再经换算,得出原有悬浮液的孢子总含量,除以洗液内种子的总粒数,即可获得每粒种子上的孢子负荷量。
5 保湿萌芽检测
一般种子携带的病菌,无论是黏附在种子表面的,或是潜伏在种子表层或深层的,在种子萌发阶段即开始活动或侵染,其中很多在萌芽期或幼苗的早期就表现症状,或者在种子未萌发时,在种子表面就长出菌丝。对这类病害,在种子发芽后,有的甚至在萌芽前,即可检验带病情况。保湿萌芽检验除了可了解种子的带菌率外,还可了解种子的发芽率和发芽势。要检验种子内部带菌时,需将种子表面消毒,以杀死黏附在种子表面的真菌孢子和细菌,然后进行萌芽,就可了解其内在菌含量的百分率。这种检验方法,简单易做,并不需要较好的设备,操作也方便,所以应用很广,但对于种子带菌而萌发期或苗期不表现症状,也不长出病菌孢子的病害,如麦类黑穗病等,则不能应用此法。保湿萌芽检验的方法,因目的要求不同而有异。一般可分保湿培养检验,沙内萌芽和土内萌芽检验等三种。 5.1 保湿培养检测
保湿培养检测是一种国内外最‘水纸法和琼脂平皿法等。
(1)吸水纸法。此法为植物病理学上常用的保湿培养与种子检验中应用的萌芽试验的结合。广泛用于各种类型的种子,包括禾谷类、豆类、麻类、烟草、各种蔬菜、观赏植物和树木种子等种传真菌病害的检验,主要是保湿培养能产生繁殖结构的真菌。标准的做法是用无菌吸水纸三层,吸足无菌水后,去掉多余的水,然后放人经过消毒的培养皿或塑料培养皿(因为这些培养皿可以透过近紫外光)内,然后将种子排列在吸水纸上,每粒种子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少于1—1.5cm,如放置小麦、稻谷种子时,直径9cm的培养皿,每皿放25粒,再将培养皿置20~28C(视不同检验对象而定)的恒温箱(室)内,箱(室)内空气湿度保持95%~100%。在培养期间用12h光照和12h黑暗为一周期,交替处理。根据不同真菌的要求,保持合适的湿度。气候适宜的地方,也可直接放在室内接受自然光暗处理,培养皿不要重叠,以保证有充分光照。培养时间由于作物种不同,一般经2—3d后,有的经过3~lOd左右,在种子表面就会长出病菌,再行镜检(图4-3)。
有的病原真菌在吸水纸保湿培养中会呈现出特异性的荧光斑。荧光斑也可呈现在种子某个部位上,也可在吸水纸上扩展到种子周围1—2cm范围内,呈晕环状,或者在种子下部的吸水纸上呈现。荧光斑的出现不受其菌落生长的影响。例如,被立枯病菌侵染的小麦粒上可呈现硫磺色荧光现象,携带大麦条纹病菌的麦粒在吸水纸上产生淡紫色或紫罗兰色的荧光斑。
吸水纸法的优点是设备简单、应用范围广、操作方便、费用省、快速准确、易于掌握以及受检病征立体感强、容易鉴定和便于制作标本等优点,因此在国内外的种子健康检查时普遍采用。其缺点是有些真菌在此条件下并不旺盛地生长菌丝和孢子,很可能被许多快速生长的真菌所掩盖。
(2)冰冻吸水纸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改进的保湿培养法。方法与保湿培养基本相同,即将种子排列在吸水纸上,一般谷物种子在1012下保持3d,以使萌芽,然后在20℃的温度下保持2d(其他种子在2013下保持4d),再将幼苗在—20℃的温度下冰冻过夜,以死亡的幼苗作为培养基。以后在2013下,用12h近紫外光/黑暗交替处理,保持5—7do为防止细菌的污染,可在吸水纸上加些抗菌素,如200taL/L金霉素或土霉素数滴等。冰冻法的优点是利用病原物形成孢子,同时,又避免因种芽伸长后而造成相互覆盖,所以便于检查。
(3)水琼脂平皿法。此法与吸水纸法所不同之处,就是只用1.5%~1.7%琼脂液,经灭菌后倒入无菌培养皿中,制成一定厚度的斜面,代替吸水纸,将种子置于其上。此法的优点是含量均匀,有利于病原菌的生长,皿内洁净,杂菌少,便于检查,因此,常用于对棉籽是否携带棉花枯、黄萎病菌检验。方法是先将通过取样待检验的棉子,经浓硫酸脱绒后,洗净,并在流水中冲洗24h,然后将棉籽培养在灭菌的水洋菜培养基上(为防止棉籽发芽,可把子粒剪破后培养),在22~25℃的恒温箱中,经10~15d培养后,用显微镜直接检查四周有无枯、黄萎病菌。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所采用的冬孢子萌发检验也用此法。将待检验的病粒孢子粉,或配制成的孢子悬浮液,移植于3%水洋菜培养基皿上,分别置于5C有光照(自然光或日光灯)和17E无光照等两种条件下培养。如果在5C有光照条件下,一周左右就萌发的是普通腥黑穗病菌孢子。因为矮腥冬孢子绝不能在一周左右萌发,更不能在17℃无光照的条件下萌发,而只能在513、有散射光照的条件下,3~10周才能萌发。此外,矮腥黑穗病菌孢子萌发后的形态与普通腥黑穗病菌也有明显差异。
5.2 沙土萌芽检测法
此法可用普通的河沙进行检验,以通过lmm筛孔的沙粒最为适合。将沙用清水去泥垢,然后用沸水煮过,铺在经酒精或福尔马林液消毒过的萌芽器内,加冷开水至含沙量的60%左右。沙面应低于容器边缘4cm,将沙铺平,在其上即可排列种子,种子间要留一定的距离。排好种子后,再加细沙覆盖2~3cra,并加盖,置25C的温箱中。当第一个幼芽长高碰到顶盖时,即应撤去上盖。经一定时期,将幼芽连根取出,并取出未发芽的种子,根据幼苗和未发芽种子所表现的症状及种苗上有无孢子,计算发芽及发病率。
5.3 试管幼苗症状测定法
取长160mmXl6mm的大型试管若干支,每管内盛1%热的、透明的水琼脂培养基lOmL。消毒过的管子保持60‘的角度,待培养基凝固后,每管放人1粒种子,塞紧管口。再置2013下(或培养于对病原和寄主适合的其他温度下),按12:12h,用人工光照和黑暗处理10~14d。4~5d后,当幼苗达到管顶时,即可将管盖取掉。待培养期到后,检查幼苗症状。
此法容易检查根部和绿色部分,也可避免相互传染,但操作较麻烦,一般用于检验珍贵的繁殖材料。
萌芽检验也有局限性,如在对寄主生长发育不良,而适宜于病菌生长发育的条件下,则某些腐生菌可能变成萌芽阶段的寄生菌,造成幼芽发生部分病斑。另外,萌芽检验主要还是依靠肉眼检查,由于多种病害可以产生类似的病症,就是同一种病害也可以发生不同的症状,这些情况都足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要克服这些缺点,必须结合其他辅助办法进行检验。
6分离培养检测
6.1 应用范围
许多病菌能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进行人工培养,因此可以利用分离培养法把它分离出来,培养于人工培养基上,进行检验。一些专性寄生菌,如白粉菌类、锈菌类、病毒类和植原体等,目前还不能在人工培养基上分离培养,因此对它们的检验还不能采用一般的分离培养法。分离培养是一种最常用的检验方法,主要应用于检验潜伏在种子、苗木或其他植物产品内部不易发现的病原菌,或当种子、苗木或其他植物产品上虽有病斑,但无特殊性的病原菌可供鉴定时,或检测种子表面黏附的病菌时均可采用此法。因检验目的不同,其方法也有差异,常用的有下列3种。
(1)分离潜伏于种子表层或深层的病菌。可先将种子表面消毒,用灭菌水洗涤后,整粒或破碎后置于培养基上。
(2)要了解种子或种苗外部附着的菌群时,应先用灭菌水洗涤,然后将洗液稀释到一定程度,以后采取稀释法培养。
(3)分离块茎、块根及苗木、接穗等繁殖材料所带的病菌。可先将病部用酒精或升汞液作表面消毒,洗涤后再挑取内部组织进行培养,或者切取与健全组织邻近的部分病部,进行表面消毒和洗涤,然后再培养。
通过分离培养所得到的病菌,应通过必要的步骤进行鉴定。有的具有典型特征的病原菌,经镜检其形态特征便可确定;大多数病原菌还需结合其培养性状、生理生化反应(如对多种植物病原细菌的鉴定)以及需按“柯赫氏法则”的程序进行接种鉴定。
6.2分离的方法
首先要配制分离培养病原菌的培养基。分离不同的病原菌所用的培养基也不同。一般真菌常用的是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P1)A),细菌常用的是牛肉汁培养基(NA)。两种培养基都是适宜于多数病原菌生长的通用培养基,但要分离培养某种特定的病原菌,有时也难得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还必须用某些选择性培养基。
组织分离法适用对病原真菌的分离。将试样材料经表面消毒并冲洗后切成小块,轻轻置于培养基平板表面,写好标签后即可培养观察。稀释分离法适用于对产生孢子的真菌、放线菌和细菌的分离。画线分离法则主要适用于细菌的分离。试样则在表面消毒后应研碎并在灭菌水中浸泡10~20min后再画线。
在植物寄生线虫的分离与检验中,首先应将病原线虫由寄生体内、土壤或其他载体中分离出来,供鉴定。分离方法常用的有三种:
(1)改良贝尔曼漏斗法。此法适于分离少量植物材料中的有活动能力的线虫。基本装置是一个直径适当的漏斗,漏斗颈末端接一段乳胶管,用弹簧夹夹住管子。漏斗放在支架上,其内盛满清水。把检验的材料洗掉泥土后,切成0.5cm长小段,用纱布包起来,轻轻地浸人漏斗内。线虫从植物组织中逸出,经纱布沉落到漏斗颈底,经几小时或过一夜后,打开弹簧夹使胶管前端的水流到玻皿内,镜检线虫。
(2)过筛检验法。本法用于从大量土壤中分离各类线虫。将充分混匀的土壤样品置不锈钢盆或塑料盆中,加入2~3倍的冷水,搅拌土壤并捏碎土块后过20目筛,土壤悬浮液流人另一个过20目筛,土壤悬浮液流人另一个盆中,并喷水洗涤筛上物,弃去第一个盆中和筛上的剩余物,第二个巨盆中的土壤悬浮液过325目筛,将筛中物冲洗到烧杯中,按上法分别 过325目和500目筛,筛中物收集 在烧杯中静置20~30min,线虫沉集底部镜检或吸取线虫鉴定(图4-4A)。
(3)漂浮分离法 本法利用干燥的线虫胞囊能漂浮在水面的比重差异特性分离土壤中的各种胞囊线虫。芬威克漂浮法利用称为芬威克装置(图4—4B)进行分离。使用时先将漂浮筒注满水,并打湿16目筛和60目筛。风干的土壤经6mm筛过筛后充分混匀后取200g~样,放在16目筛内用水流冲洗,胞囊和草屑漂在水面并溢出,经簸箕状水槽流到60目筛中,用水冲洗底筛上胞囊于瓶内,再往瓶内注水但不溢出,静置lOmin,胞囊即浮于水面,然后轻轻倒人铺有滤纸的漏斗中,滤纸晾干后,胞囊附着滤纸上,放在双目解剖镜下观察。
简易漂浮法适于检查少量含有胞囊的土样。该法用粗目筛筛去风干土样中的植物残屑等杂物,称取50g筛底土放在750mL三角瓶中,加水至1/3处,摇动振荡几分钟后再加水至瓶口,静置20~30min,土粒沉人瓶底,胞囊浮于水面,把上层漂浮液倒于铺有滤纸的漏斗中,胞囊沉在滤纸上,再镜检晾干后的滤纸。
6,3 接种方法
从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上获得的病菌,有时还需接种到植株上,使其表现典型症状后,再检查鉴别。不同的病原种类与传播方式,其接种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常用的接种方法有下列7种。
(1)拌种接种。用病菌孢子拌种,是接种黑粉病(如矮腥黑穗病)最常用的方法。接种时,将病菌孢子与种子混匀,再行播种。以后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经常观察发病情况。此法可用于小麦腥黑穗病菌(包括矮腥黑穗病菌)、秆黑粉病菌、大麦坚黑穗病菌、高粱两种粒黑穗病菌和粟粒黑穗病菌等。例如小麦腥黑穗病菌的接种,每lOOg种子加厚垣孢子0.5g,充分拌匀后播种,每粒种子上孢子数3万一10万个,则已足够引起发病。
(2)浸种接种。将病原真菌孢子或病原细菌的悬浮液浸种,也是常用的接种方法。浸种时,先把病原真菌孢子(也可用搅碎的菌丝)或病原细菌配制成悬浮液,把种子放在三角瓶中,再加入适量的该悬浮液,不断振荡,然后除去悬浮液,然后把种子倒人垫有吸湿纸的培养器中,在20C下培养24h,取出放在纸袋里,任其干燥后再播种。用这种方法播种,比拌种法发病率要高。
(3)花器接种。此法主要用于从花期侵入的病菌。例如大、小麦散黑穗病菌的接种。在大、小麦抽穗后1—2d,用冬孢子悬浮液注射,或干的冬孢子喷到花内。注射的方法是将冬孢子0.5~1.0g加入1 000mL水,配成孢子悬浮液,用注射器注液接种。为了便于操作,接种时先将麦芒用刀剪去,针从花外颖或内颖刺人花内,每花注入1滴孢子悬浮液。喷的方法是把干的冬孢子放在橡皮球内,用同样的方法针刺,将孢子喷人花内。这两种方法的效率都很高,干孢子接种对花的损害更小。
(4)喷雾接种。将分离培养的细菌加水稀释,或把洗涤离心过的真菌孢子悬浮液,用喷雾器喷洒至植株上,保湿24h,也可以连续喷3d,以后检查发病情况。
(5)针刺接种。此法是植物细菌性病害常用的方法。即用针束沾菌液后,
在叶片上、茎秆上穿刺,或者用注射针吸取菌液,注入果树等较粗的植物茎 干,使病菌直接进入植物组织,不必保湿即可出现症状。例如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在水稻苗期至抽穗期,用每束6枚大头针或昆虫针,蘸取病菌悬浮液后,在叶片前端1/3处的中间穿刺,接种后不需保湿,其成功率达100%。玉米细菌性萎蔫病菌的接种也是如此。
(6)剪叶接种。此法可用于从伤口侵入的细菌病害,如水稻白叶枯病等,其方法是将解剖剪在细菌悬浮液中浸沾一下,剪去接种叶片的叶尖3~5cln,剪刀每浸一次细菌悬浮液,可剪叶5片左右,接种后不必保湿,以后检查发病情况。
(7)摩擦接种。许多病毒由汁液传染,可将病株汁液压出,用手指、纱布、棉花或玻璃棒沾取汁液,在健株上轻轻摩擦,使表皮细胞产生小伤口,以病毒可侵入,细胞不死亡为原则。接种前,若在叶片上洒少量400—600目金刚砂(或用硅藻土代替),然后再沾汁液摩擦,接种后用清水将叶面残留汁液和摩擦剂洗掉。
7鉴别寄主检测
许多不同种类的病毒和一些细菌,接种到某些特定的敏感植物上可以产生特定的症状。根据这些症状的特点,可以判断是否有某种病原物存在。对特定病原物有特殊反应或表现特定症状的植物称为鉴别寄主。例如心叶烟和苋色藜就是很常用的鉴别寄主,由于它们对一些病毒的侵染极易产生枯斑反应,因此将产生枯斑反应的植物称为枯斑寄主。马铃薯上的多种病毒在鉴别寄主上的症状各有不同,可用来鉴别(表4-2)。
表4-2 马铃薯的几种病毒在鉴别寄主上的症状表现
PVM 千日红 12—24 叶面有紫红色小枯斑
PVS 千日红 14~25 叶面有橘红色小枯斑
PVG 心叶烟 20 系统性白斑花叶
PVY ~ 7-10 先是明脉,后脉常花叶
PVA 香料烟 7~10 明 脉
8血清学检测
各种病原生物、害虫均可采用血清学方法来检测,关键是要制备具有专化性的抗体(抗血清),利用抗原一抗体反应即可检测样本中有无目标生物存在。
最常用的检测方法有凝胶扩散试验、乳胶凝集试验、酶联免疫分析、斑点免疫术、免疫荧光检验和免疫电镜技术等。血清学反应不仅专化性强,而且十分灵敏,是动植物检疫中最受重视的先进技术。不同方法检测样品中抗原量的灵敏度如表4—3所示。
在血清反应测定中,必须设立恰当的对照,用以确定在血清反应中的特异性。在常规试验中,通常在抗血清中加人5~10倍量的健康植物汁液,以除去抗血清中可能存在的植物蛋白抗体,以提高血清反应的特异性,但抗体的效价会有明显下降。
(1)凝胶双扩散反应(ODD)。这是在半固体的凝胶(如琼脂)中测定抗原和抗体之间的沉淀反应的方法,是植物病毒学中普遍应用的血清学技术。将抗原和抗体分别点样在凝胶的孔穴中,反应物以与它们的分子量成反比的速度通过凝胶扩散。当抗体和抗原以适宜的比例相遇时,就在凝胶中形成清晰的沉淀带。这样可以同时直接比较几种不同抗原或抗体。抗原和抗体在凝胶中扩散反应后常出现4种结果(图4-5):①两条沉淀带融合,说明AB两种抗原相同。②两种沉淀带交叉,AB两种抗原间没有关系。③两条沉淀带局部融合或局部奴,以至形成所谓“刺突”(Spur)。这是由于A抗原中含a、b两种抗原决定簇,而B抗原仅有b抗原决定簇。抗血清是针对a、b两种抗原决定簇的。这样,在两条沉淀带融合部分,对A—抗血清(ab),B抗原只能针对b抗原决定簇的抗体反应。因此,抗血清中的针对a决定簇部分可以越过B——抗血清 形成的沉淀带,与A(a、b)抗原继续反应,从而形成刺突的沉淀带。a抗原 决定簇在A抗原中的比例越大或b抗原决定簇的性质相差越大,则“刺突” 的强度和长度以及弯曲度越大,A、B抗原在血清学上的相关性也就越小。④ A孔与抗体间出现了两条沉淀带,说明A抗原中至少有两种抗原成分,其中 一种与B抗原相同,另一种与B抗原不同。
(2)血凝反应(HA反应)。首先,用单宁致敏红血球,常用的为山羊红血球,也可用兔、马、豚鼠的红血球,然后把反应物之一(抗原或抗体)结合到红血球上,最后与对应的另一反应物作用。利用红血球为指示剂。如果两反应物特异结合而沉淀,红血球就均匀铺展在试管底部;如果两个反应物间没有正反应,那么以红血球本身重量而自然降落,沉聚在管底中央,致密而边缘光滑。该方法大大提高了血清反应的灵敏度。但该方法处理过程繁杂,要求应用高纯度的病毒。
(3)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ELISA法)。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把抗原、抗体的特异性免疫反应和酶的高效灵敏的催化反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即通过化学的方法将酶标记在抗体或抗原上,然后将它与相应的抗原或抗体起反应,形成酶标记的免疫复合物。结合在免疫复合物上的酶,在遇到相应的底物时,就催化五色的底物生成有色的产物。这样就可根据颜色的深浅和有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目前,ELISA法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法、间接法、夹心法、竞争法、酶抗酶法和双抗体夹心法。其中以双抗体夹心法在植物病毒抗原测定上应用最广泛。结果用肉眼观察或测定405nm(碱性磷酸酶)或450nm(过氧化物酶)的消光值。
9 显微镜检验(光镜与电镜技术)
人的眼睛分辨能力大约是0.1mm,分辨率与照明的波长有密切的关系,约为光波波长的一半。电子束在电压近100kV时则可计算其波长约为0.5nm,其分辨率应比最好的光学显微镜高100 000倍。目前,电镜的分辨率已达到0.2—0.4nm。
电镜样品的制备比光镜的要复杂得多。首先,电镜观察的样品要很薄,通常在50—100nm,电子才能穿透,太厚则电子散射角太大,相差很弱。其次,电子束必须在高真空系统中才能高速运行,而生物样品在高真空中易失水变形,所以电镜无法观测,须先经过固定。又因样品很薄,需有个较硬支持物,常用的是铜网,也可用铬、银或白金制成。通常用的是圆形直径约为3mm,网眼大小为200目/6.45cm2,在支持铜网上还附着一层极薄的(10~20nm) 聚乙烯醇缩甲醛(Formvar),或者是派洛定(Parlodion)膜。
第六节 检疫处理与出证
在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行了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有害生物的实际情况以及输入方的检疫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或不同层次的检疫处理。经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测或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疫机关将签署通关单或加盖放行章予以出证放行。
1 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QuarantineTreatment)是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针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测,如果发现带有国家规定的应禁止或限制的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则应区分情况对货物分别采用除害处理、禁止出口、退回或销毁处理,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和传出。其中,邮寄及旅客携带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由于物主无法处理需由检疫机关代为处理;其他的植物及其产品均可通知报检人或承运人负责处理,并由检疫机关监督执行。
1.1 除害处理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作熏蒸、消毒、冷、热等除害处理。
(1)输入、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感染危险性病虫害,并具有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
(2)输入、输出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经检疫发现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并有条件可以除害的。
1.2 退回或销毁处理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并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
(2)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及应检物中经检验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规定的一类或二类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3)经检验发现调运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4)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仑值的。
1.3 禁止出口处理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禁止出口或调运处理。
(1)输出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验发现进境国检疫要求中所规定不能带有有害生物,并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2)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经检验发现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 检疫出证
检疫出证(QuarantineCertification)是检疫机关根据进出境或调运的)b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和除害处理结果,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是否准予调运的法定程序。经检验、检测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疫物,由检疫机关签发单证准予放行。
思 考 题
1.简述植物检疫的基本程序。
2.什么是检疫许可和检疫申报?其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3.简要说明植物检疫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的主要方法。
4.植物检疫处理包括哪些基本类型?
5.什么是检疫监管?实现检疫监管的有效方法有哪些?
第五章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第一节 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1、植物病原真菌
2、植物病原细菌
3、植物病毒
4、植物病原线虫第二节 危险性大的害虫
1、鞘翅目
2、鳞翅目
3、双翅目
4、同翅目第三节 危险性害草
1、毒麦
2、假高粱
3、菟丝子
4、列当
5、豚草
第六章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发生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众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少是由人类通过贸易而传播的。这些有害生物为害粮食作物、纤维作物、果蔬园艺植物、牧草和林木。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检疫处理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植检工作的重要环节。它通过种种方法以阻止或避免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又保证贸易和引种的正常进行,因而是一项积极的措施。检疫处理一般由检疫机关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实施。但有的因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缺乏可靠的检验方法或不能实施检验时,需要根据该检疫物是特定检疫对象的寄主或来自疫区等理由,进行预防性处理。检疫处理往往还作为进境的限制条件,有时成为贸易的一种技术壁垒。
植物检疫规程规定,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查和处理,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种保护措施。要做到既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的传播,又允许这些物品可在一定条件下自由调运。
为了达到保护植物的目的,植物检疫法律授予检疫官员检查限定的有害生物和在有传播的危险时采取检疫措施的权力。
第一节 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检疫处理的原则
对应检物品的检查是为了决定其能否调运或人境。未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的物品不必处理即可放行。经检查确认有危险性病、虫、杂草时,应将这种物品做适当的处理,包括销毁、拒绝调入、遣返起运地或转运别处,或者在各种限制条件下调入后再作清除或用于加工。为了保证检疫处理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实施检疫处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检疫处理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措施应当是必须采取的,应设法使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小;处理方法必须完全有效,能彻底消灭病虫草,完全杜绝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展;处理方法应当安全可靠,保证在货物中无残毒,又不污染环境;处理方法还应保证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植物产品的品质、风味、营养价值,不污损其外观。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农药管理、商品检验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
植物检疫处理与常规植物保护措施有许多不同。它是依照法规,在植检机关按有关规定的监督下强制执行的,要求彻底铲除目标有害生物,而常规植保措施则把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损害的允许水平以下。检疫处理常采用最有效的单一方法,而植保措施可以协调使用多种防治手段。
处理的目的是彻底杀灭在国内或国际贸易调运物品中带有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使得处理后的物品能够安全地调运,否则,物品由于携带有害生物而禁止输出或调入。当运输的物品在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时,检疫法规可要求将处理作为输入的一个条件。处理可以是使用化学药品或采取其他措施。
处理的原则因应检物的种类以及发现有害生物的类别不同而有许多不同。对于一般性有害生物,即非限定的有害生物,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如果有害生物的种群太大,也可以采取除害处理,使之不能造成为害(对一般性有害生物的处理不属于检疫处理,过去曾有过一个一般活害虫处理标准,不符合今天的规则。对一般性有害生物的处理也是出于质量原因,由货主自己决定)。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应根据疫情性质、有无有效处理方法以及国际惯例等因素考虑决定。最严重的处理是退回原地或现场销毁,其次是改变用途或改变卸货地点,除害消毒或熏蒸杀灭等。
尽管各国或各地检疫机关认为他们采用的处理是有效的,但由于条件的变化,不可能经常获得满意的效果。降低处理效果的因素包括有害生物对药剂的抗性、不利的处理条件和错误的处理方法。处理效果的降低可导致有害生物生存下来,处理失败几乎总是由于疏忽或采用不正确的方法而引起。
在物品中发现一种害虫、病害未必一定要处理,只有经过P趾分析确认是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必须是关系到国家农林业的重要种类才有必要。许多国家的法规将对一些产品的强制处理作为进口的一个条件,因为在这些产品中有时很难查出一种限定有害生物,或者这种物品在产地国家是一种特定有害生物寄主。对于具有极易遭受侵袭的物品,为了避免在目的地进行详细而费时的检查,作为预防性处理可规定某物品不应携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作为进口的一个条件,或直接进行产地检疫。 2检疫处理的程序
检疫处理的方法大体上有四种,即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和禁止出口处理。执法部门根据进出境或货物调运的具体要求和疫情不同,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检疫处理措施,这在第四章植物检疫程序中的第四节里已经有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在检疫检验中,一旦发现疫情需作检疫处理的,要立即发出货物不合格通知,让货主知道,同时签发处理通知单,再行处理。
在检疫处理的四种方法中,除害处理是主体,常用的是物理除害和化学处理两类。机械处理、温热处理、微波或射线处理等,属物理学方法;药物熏蒸、浸泡等属化学方法。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经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做封存或者销毁处理。做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除害处理。
第二节 化学处理法
要杀灭货物中种类繁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可采用多种药剂来处理,达到杀灭、除害或消毒的目的。处理方法有喷雾、涂抹、浸泡等。熏蒸是植物检疫最常用的处理方法。熏蒸技术能够在不同条件下达到同一目的。熏蒸剂是按照规定的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明细表来处理货物的。
1 熏蒸
1.矍 熏蒸容体
熏蒸必须在能保留住熏蒸剂,并使处理期间毒气损失最少的容体中进行。固定式熏蒸室可达到相当的气密程度,最适用于植物检疫处理。帐幕和有些临时性容体在熏蒸期间可能会损失一些毒气,因而必须尽可能密封。损失熏蒸剂不仅会降低处理效果,而且可能发生中毒的危险。当容体中的货堆形状不规则时即可预料出现循环问题,这是在帐幕熏蒸中尤为突出。
真空熏蒸是在减压条件下应用熏蒸剂的过程。它包括将物品放于熏蒸室内,抽掉大部分空气,并用一小部分含有毒气的空气取代等过程。真空熏蒸与常压熏蒸相比,其主要优点是对被处理物品的渗透很快,从而使熏蒸时间大大缩短,效果提高。真空熏蒸只能在足以承受住减压影响的坚固气密室内进行。大部分要求将660mm或38Omm 真空度减小至要求的水平以下是导致处理失败的原因。可用于真空处理的熏蒸剂只有有限的几种。植物检疫使用的包括环氧乙烷、氢氰酸、溴甲烷和丙烯腈。在真空条件下,无论以何种形式都不能使用磷化铝制剂。磷化铝在减压条件下不稳定,可能发生爆炸。真空室不仅能用于真空处理,而且可用于常压熏蒸。
1。2 熏蒸原理
熏蒸技术是采用熏蒸剂在能密闭的场合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植物的技术措施。熏蒸剂是指在所要求的温度和压力下能产生对有害生物致死的气体浓度的一种化学药剂。这种分子状态的气体,能穿透到被熏蒸的物质中去。熏蒸后通风散气,能扩散出去。总之,熏蒸剂是以其气体分子起作用的,不包含呈液态或固态的颗粒悬浮在空气中的烟、雾或霭等气雾剂。
熏蒸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植物检疫中处理各种病虫,也常用于防治仓贮害虫、原木上的蛀干害虫以及文史档案、工艺美术品和土壤中的病虫,甚至也是防治白蚁、蜗牛等的重要措施。
迄今所知,熏蒸剂的蒸气主要通过呼吸系统进入昆虫体内。成虫、幼虫、蛹是通过气门,即通过特殊的呼吸孔道。某些熏蒸剂可能是通过昆虫节间膜渗透,但其重要性尚不清楚。Philips提出环氧乙烷灭菌的机制,认为是环氧乙烷能与蛋白质上的羧基、氨基、硫氢基和羟基产生烷化作用,代替上述各基上不稳定的氢原子,而构成一个带有羟乙基根的化合物,阻碍了蛋白质的正常化学反应和新陈代谢,杀死微生物。
1.3 熏蒸剂
经常使用的熏蒸剂有10多种,按其理化性质或使用类型分为不同类型。按物理性质分为固态,如磷化铝、氰化钠、氰化钾;液态(常温下呈液态),如四氯化碳、二溴乙烷、氯化苦、二硫化碳等;气体(常温下气态),如硫酰氟、溴甲烷、环氧乙烷等,经压缩液化,贮存在耐压钢瓶内。按化学性质分为卤化烃类,如溴甲烷、四氯化碳、二氯乙烷、二溴乙烷等;氰化物类,如氢氰酸、丙烯腈等;硝基化合物类,如氯化苦、硝基乙烷等;有机化合物类,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硫化物类,如二硫化碳、二氧化硫等;磷化合物类,如磷化铝、磷化钙等;其他类,如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等。一般还是以卤化烃的衍生物最多。从应用观点可分为低分子量高蒸气压类,如溴甲烷、硫酰氟、氢氰酸、磷化铝、环氧乙烷等;高分子量低蒸气压类,如氯化苦、二溴乙烷、二氯乙烷等。
任何类别的熏蒸剂均可杀死动植物产品中以及羽毛、文件、纸张、衣服、家具、土壤等物体内的害虫和病菌。其熏蒸效果除受药剂本身理化性能影响外,也受密闭状况、温度、压力以及货物、害虫、病菌种类等多种因子的综合影响。用之不当也会损害活体植物,如苗木、果树、插条、块茎、鳞茎等,甚至影响被熏货物的质量。因此,需要周密地选择熏蒸剂。理想的熏蒸剂应具有杀虫、杀菌效果好;对动植物和人畜毒性最低;生产和使用都较安全;人的感觉器官易发觉;对货物的不利影响小;对金属不腐蚀,对纤维和建筑物不损害;有效渗透和扩散能力强;不容易凝结成块状或液体等特点。事实上能完全符合上述特点的熏蒸剂是没有的,能大部分符合,就是较好的熏蒸剂。选择时,除考虑药剂本身的理化性能外,还要根据熏蒸货物类别、害虫或病害的种类以及当时的气温条件,综合研究分析后而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害虫或病害效果好而不影响货物的质量。
(1)溴甲烷(CH3Br) (Methylbromide)。在常温下是无色无味的气体,比重3.27(0℃)。沸点3.6C,冰点—93℃。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化学性质比较稳定,不易被酸碱物质所分解,但在碱性的酒精溶液中能分解。在一般浓度下不燃烧,不爆炸,但空气中含溴甲烷体积达13.5%~14.5%时,遇火花可以燃烧。溴甲烷气体对金属、棉、丝、毛织品和木材等无不良影响,液体则可溶解脂肪、橡胶、颜料和亮漆等。
溴甲烷在常压或真空减压下广泛应用于各种植物、植物材料和植物产品、仓库、面粉厂、船只、车辆等运输工具以及包装材料、木材、建筑物、衣服、文史档案资料等熏蒸。也可用做土壤熏蒸和新鲜蔬菜、水果的熏蒸。溴甲烷也可与其他熏蒸剂混合使用。国产溴甲烷贮存在工型和Ⅱ型的钢瓶内,有25kg和70kg装。使用时打开钢瓶阀门,溴甲烷就能自动喷出并气化,气体侧向和向下方扩散快,向上方扩散慢。溴甲烷熏蒸方法参见表8-1。溴甲烷可广泛应用于有生命的植物而不产生有害影响。大麦、小麦、玉米、甜玉米、高粱、水稻等禾谷类种子,在含水量低的情况下,对溴甲烷表现安全。水稻含水量高时,则对溴甲烷敏感,50g/m3处理24h,则会严重影响发芽率。豆类和蔬菜的种子除番茄外,对溴甲烷均安全。棉花对溴甲烷耐药能力也很强,各处理对发芽均无影响。绝大多数生长的植物对溴甲烷处理未表现出伤害。溴甲烷还广泛用于新鲜水果和新鲜蔬菜的熏蒸,但菠萝、香蕉、库尔勒香梨例外。
溴甲烷是广谱性的神经毒剂。对仓贮害虫、蛀果性害虫、蛀干害虫、介壳虫、粉虱、蓟马、蚜虫以及螨类、蜗牛、某些真菌和鼠有效。
溴甲烷对人及其他高等动物的影响,主要表现缓滞的神经麻醉性。中毒症状要在数小时到2~3d内出现,慢者数星期至数月。恢复健康更慢。高浓度溴
甲烷会损伤肺部,引起有关的循环衰竭。 鉴于溴甲烷对大气臭氧层有破坏作用,1997年9月17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九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大会上,对溴甲烷的限制做出了规定:发达国家2005年停用,发展中国家2015年停用。国际上一直在寻找溴甲烷的替代技术,但始终不理想,而且检疫处理也不能仅靠单一的一种方法,需要通过对有害生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应用(第14号标准),开阔思路,设计系统的检疫处理体系的探索,为提高检疫处理水平而努力。
(2)磷化铝(AlP)(Aluminiumphosphide)。磷化铝原药为浅黄色或灰绿色松散固体,吸潮后缓慢地释放出磷化氢。磷化铝片剂或丸剂中含有白蜡、硬脂酸镁和氨基甲酸铵,能同时放出二氧化碳和氨。这两种气体有助于在片剂或丸剂释放磷化氢时将其稀释,以减少燃烧的危险。
磷化氢为无色气体,具大蒜气味,气体比重1.183(0℃),沸点—87.412,熔点—133.512,自燃点37.712。冷水中溶解度26mg/100mL(1712),不溶于热水。稍溶于酒精,溶于乙醚和氯化亚铜溶液。能和所有金属反应,特别对铜或铜合金有严重腐蚀作用,电机、电线、电子装置可能受其损坏。
磷化铝应用于谷物、油料、饲料、种子、药材、坚果、干果、茶叶、面粉、香料、糖果、可可豆、咖啡豆、麻袋等熏蒸,以防治玉米象、米象、豆象、谷蛾、谷螟、麦蛾、粉螟、赤拟谷盗、锯谷盗、长角谷盗、谷蠹等。熏蒸原木对小蠹类、天牛类害虫也有效。林阴道树的蛀干害虫,将药粉塞人蛀孔,用淤泥将蛀孔封严,杀虫效果也好,对活树安全。
磷化氢熏蒸干燥贮存的植物种子,在应用有效杀虫的剂量内,对发芽无不良影响。对生长中的植物如苗木、花卉等的影响较大。
磷化氢对昆虫的毒性表现在引起昆虫组织三磷酸腺苷衰竭,终止了对氧的利用、能量的产生。磷化氢处理昆虫存在某种时间里可能死亡,也可能恢复的现象。死亡率要经历一段时间才能固定下来,这所需的时期称之死亡率终点。死亡率终点因虫种、晶系和虫期而异。FAO(1980年)曾规定,磷化氢处理的供试验害虫的死亡率的检查,应在适宜条件下饲养14d后。
磷化氢对高等动物的毒性属剧毒。它经呼吸系统进入肺部,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心脏、肝、肾和呼吸器官。和细胞酶起作用,影响细胞代谢,引起窒息。空气中含磷化氢7mg/kg时,人停留6h就会出现中毒症状;含400mg/kg时,停留30min以上有生命危险。操作时必须戴防毒面具和胶皮手套,做好安全防护。
(3)硫酰氟(s02F2) (Sulphurylfluoride)。无色无味气体,常压下沸点—55.212,熔点—12013,分子量102.6u。比重气体为2.88,液体为1.342(4℃),不燃烧,化学性质稳定。难溶于水。与金属、橡胶、塑料、纸张、皮革、布匹、摄影器材和其他许多材料不发生反应。蒸气压力高,渗透力强。商品名为熏灭净。
硫酰氟在常压下熏蒸玉米、小麦、高粱、水稻、谷子、白菜、甘蓝、胡萝卜、黄瓜、番茄、大豆、花生等种子,防治皮蠹类害虫、玉米象、谷象、米象、谷蠹、豆象类、谷盗类和谷蛾类等,温度为25—3012、20—2412、15—1912和11—1412时,用药量分别为30g/m3、35g/m3、40g/m3和50g/m3,皆熏蒸24h,防治谷斑皮蠹延长12h。真空熏蒸豆类、豆类种子、文史档案,防治皮蠹类、豆象类和其他害虫,在真空度99 750—94 430Pa,温度11—1213条件下,药量为70—90g/m3,熏蒸3ho
徐国淦等报道,将正常含水量贮藏的水稻、小麦、大麦、玉米、高粱、棉籽、花生、芝麻、向日葵、大豆、绿豆、萝卜、大白菜、黄瓜、西葫芦、西红柿、茄子等分别用熏灭净和溴甲烷处理24、48或72h,结果是熏灭净比溴甲烷对作物种子安全,对禾本科粮食作物种子表现尤为明显。国外也报道,温度26.713,每立方米80g、40g或16g熏灭净对水稻(含水量13.6%)、小麦(含水量12。6%)、燕麦(含水量15.7%)、玉米(含水量12.3%)、高粱(含水量12.5%一14.5%)、菜豆(含水量16%~18%)等的发芽无不良影响。但硫酰氟对植物有药害,不能熏蒸活植物、水果和蔬菜等。
硫酰氟以其蒸气的分子状态对生物起作用。杀虫灭菌主要是对酶起化学作用,是一种神经毒剂。它是一种广谱性的熏蒸杀虫剂,在较低的温度(0—6C)下仍能发挥良好的杀虫作用。
硫酰氟对高等动物的毒性属中等,为常用熏蒸剂溴甲烷的1/3。操作时要注意防护,一般防护用具为防毒面具,配备合适的滤毒罐。发生头昏、恶心等中毒现象,应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硫喷妥钠或苯巴比妥钠,可控制惊厥的发作,对中毒的疗效显著。
(4)环氧乙烷[(CH2)20](Ethyleneoxide)。环氧乙烷是低黏度的无色液体,沸点10.712,熔点—111.313,比重0.887(7℃)。除溶于水和绝大多数有机溶剂外,高度溶于油脂、奶油、蜡中,尤其是橡皮。有高度的化学活性和燃烧性,较无腐蚀性。为防止使用时着火,国外商品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在一起(环氧乙烷1:二氧化碳9或环氧乙烷11%:氟利昂89%),国内在1985年后已有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的商品。
环氧乙烷对昆虫、细菌、真菌毒性高,渗透力强,效果显著。适用于熏蒸原粮、成品粮、烟草、衣服、皮革、纸张、空气等。一般用药量为15%或 30g/m3,密闭48h。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使用溴甲烷和环氧乙烷混用熏蒸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蜡状芽孢杆菌和新城疫病毒,大部分剂量组合都能达到100%的效果。
环氧乙烷对活植物有严重影响,它也严重影响种子发芽。因此,不用于熏蒸活植物、苗木及种子。
该剂对高等动物的毒性为中等毒性。它是一种神经系统抑制剂。人体反复吸人较低浓度蒸气时,出现生长抑制、腹泻、肝、肾营养障碍和呼吸道刺激症状;吸人高浓度蒸气时有流泪、流涕、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肺水肿、瘫痪(尤其是下肢)、惊厥等症状,严重者引起死亡。死因主要是肺水肿。发现有中毒现象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并请医生治疗。由于环氧乙烷易燃烧和爆炸,在熏蒸过程中,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或使所有的设备接地以防可能因产生的静电火花引起爆炸。
(5)氯化苦(CCl3N02)(Chloropiorin)。一种对眼膜刺激特别强的催泪气体。沸点112C,熔点—6413。比重气体为5.676,液体为1.692(20C)。在空气中不燃烧。水中溶解度:OC为0.227g/1 000mL,2513为0.162 1R/1 000mL,7512为0.114lg/1 000mL。能溶解于有机溶剂如酒精、汽油、乙醚、脂肪中。在光线下在水中分解较快。湿气存在时有腐蚀性。对金属有侵蚀作用。
氯化苦可用于整仓、帐幕、面层、空仓、器材、加工厂、种子粮和鼠洞的熏蒸。还可结合其他熏蒸剂混用,促进挥发,增加效果。整仓熏蒸贮粮时,用药量以空间计算为20~30g/m3,以粮堆体积计为35—70g/m3。熏蒸处理土壤中害虫和防治蔬菜、果树、棉花、烟草病害如立枯病、萎凋病、黄萎病、枯萎病、菌核病、白绢病、纹羽病及根瘤线虫,用药量为20~32L/1 000m2。仓房内杀鼠用药量每洞5g,田间每洞5~log。
氯化苦容易被熏蒸物吸附,散气迟缓,特别是潮湿物更难散发。挥发速度慢,使用时,应当洒开,尽量扩大其蒸发面。氯化苦的扩散能力较强,在粮堆里杀虫的有效范围为0.75一lm。氯化苦易被粮食、仓库的墙壁、麻袋、砖木等物吸附,蒸气约1个月才能散尽。
氯化苦对植物有严重的药害,甚至在其他熏蒸剂中加入少量作为警戒剂,也可能有毒害。因此,不能作为植物、水果和蔬菜的熏蒸剂。用做土壤熏蒸可能杀伤杂草种子。在植物生长期不能使用。对萝卜和苜蓿种子发芽率有严重损害。
它对昆虫的毒性较强。常用于熏蒸仓贮害虫和林木种实害虫。在21℃下处理2h,菜豆象、锯谷盗、谷蠹、谷象、米象、药材甲和杂拟谷盗的Lqo(单位:mg/L)分别为1.5、3.5、4.5、16.0、7.5、5.5和23.5。氯化苦处理杂拟谷盗各虫态的敏感性依次为幼虫、成虫、蛹和卵,卵表现得最耐药。
氯化苦对人、畜有剧毒,轻者眼膜受刺激流泪,重者咳嗽、吐带血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跳不正常、失去知觉以致死亡。氯化苦气体侵入眼内流泪时,应迅速离开有毒场所,迎风吹之,切勿手擦,任其流泪,再以3%硼酸水洗。中毒较重时,安置躺下,保暖勿受冷,用碳酸钠液漱口,充分输氧,禁止人工呼吸及慢步行动,请医生诊治。操作时,必须戴适合的防毒面具及胶皮手套;充分散毒后,才能人库搬运货物。
(6)氢氰酸(HCN) (Hydrocyanicacid)。有三种物理常态:固态为白色结晶,熔点—13.5C;液态为无色液体,沸点26.513,比重0.715 6(0℃)、0.688(2013);气态为无色带杏仁气味,易溶于水和酒精,比重0.9,沸点2613。空气中燃烧浓度限度为6%一41%,按体积计算为5.6%~40%。液态贮存时,如无化学稳定剂存在,在容器内可分解爆炸。
氢氰酸用于防治原粮、种子粮的仓贮害虫,苗木、砧木、花卉鳞茎、球茎上的介壳虫、蚜虫、蓟马等,烟草甲、房屋或建筑物内的白蚁或其他木材害虫,以及地毯蚁和树蜂属的种类。也可以防治仓库、船仓内的鼠类。氢氰酸蒸气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棉、麻、丝织物的品质。
一般认为氢氰酸是安全的种子熏蒸剂。在正常条件下对谷物种子尤其如此。但熏蒸花草和蔬菜种子,最好对当地品种预先进行试验。它对植物有药害,不用于熏蒸生长期植物、新鲜水果和蔬菜。该剂还能污染某些食品,不适用于熏蒸成品粮。
氢氰酸主要熏蒸表面害虫,对植物内部和土壤内的害虫效果低,卵和休眠期昆虫抗药性较强。
氢氰酸、氰化氢对高等动物属剧毒。它们能抑制细胞呼吸,造成组织的呼吸障碍,使呼吸及血管中枢缺氧受损,出现呼吸先快后慢、瘫痪、痉挛、窒息、呼吸停止直至死亡。氢氰酸除了可以从呼吸器官进入人体外,还可以经皮肤吸收而中毒。因此,在任何浓度下的一切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发现中毒,应迅速转移到空气新鲜的温暖场所,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随即进行急救处理和请医生治疗。
1.4熏蒸方式
熏蒸方式一般可分为常压熏蒸和真空熏蒸(减压熏蒸)。
(1)常压熏蒸。常压熏蒸常用于帐幕、仓库、车厢、船舱、筒仓等可密闭的容器内或土壤覆盖塑料布内熏蒸。常压熏蒸的主要程序包括:①选择合适的 熏蒸场所。要求在旷僻,距离人们居住活动场所20m以外的干燥地点进行;仓库具备良好密闭条件。②根据货物种类、熏蒸病虫对象来确定熏蒸剂种类。③计算容积,确定用药量。④安放施药设备及虫样管。⑤测毒查漏。⑥散毒和效果检查。
大船熏蒸的主要程序同常压熏蒸,但应根据海上作业的特殊要求,注意船体结构、糊封密闭、船上升挂有毒作业的信号旗和信号灯以及做好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安置等。
循环熏蒸方法中较先进的包括筒仓循环熏蒸和循环熏蒸库。前者的原理是借鼓风机将经加热气化了的熏蒸剂蒸气由管道通人筒仓底部粮食里,筒仓上部在循环时造成负压,这样使熏蒸剂(如溴甲烷)的蒸气在筒仓内循环均匀,经12—24h熏蒸或48h熏蒸,鼓风机循环进新鲜空气,冲洗掉筒仓内或熏蒸库内的熏蒸剂蒸气。后者主要是针对水果、蔬菜、散装粮食及杂货的熏蒸。水果和蔬菜的熏蒸处理要在有温控设备的循环熏蒸库内进行,散装粮食及杂货的熏蒸只需一般的循环熏蒸库。循环原理同筒仓循环熏蒸。通过机械引力穿透的方法,将熏蒸剂蒸气通人熏蒸物内,借鼓风机使其在短时间内分布均匀,达到有效杀虫目的。循环熏蒸库要求能够密封、隔热保温、机械通风、机械熏蒸或利用惰性气体保粮除虫。
(2)真空熏蒸。真空是指在一定的气密容器内低于一个大气压的气体状态。真空技术在熏蒸工作上的应用即在一定的容器内抽出空气达到所需的真空度,导人定量的熏蒸杀虫剂或杀菌剂,这样就非常有利于熏蒸剂蒸气分子迅速的扩散,渗透到熏蒸物体内,因而,可大大减少熏蒸杀虫灭菌的时间。在常压下熏蒸杀虫一般需要12~24h,在真空减压情况下只要1—2h。由于真空熏蒸时间短,一般不适于常压熏蒸灭虫的种子、苗木、水果、蔬菜在真空情况都可使用。另外,整个操作过程如施药、熏蒸和有毒气体的排出,均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容器内的熏蒸剂蒸气分子可引进定量空气反复冲洗抽出,直至安全程度。
真空熏蒸需要真空熏蒸库。一个标准的大型真空熏蒸库在设计上应包括熏蒸室、真空泵、施药系统、循环和排出系统。真空室必须符合或超过真空测试标准。2002年12月,由北京检验检疫局主持的项目——我国最大的真空循环熏蒸设备,通过专家鉴定,填补了我国大型真空熏蒸设备和药剂重复使用技术的空白。该设备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容积大,单箱体容积65m3,总容积130m3,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真空熏蒸设备;第二,创新地采用了双仓倒药设计,解决了真空条件下药剂浓度的检测,实现了真空条件下对药剂的重复使用,重复使用率可达70%以上,极大地降低了熏蒸药剂对环境的污染;第三,使用该设备可以达到快速杀虫的目的。对供试的谷蠹、米象等储害虫和光肩星天牛、双条杉天牛等林木蛀干害虫在真空度为5 000—10 000Pa,溴甲烷剂量40~60g/m3,处理时间1.5~2h内均可达到100%的杀灭效果。
Ⅱ.5 影响熏蒸效果的主要因素
熏蒸效果受药剂的物理性质、熏蒸的环境条件、熏蒸物品与有害生物种类、生理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1)温度。温度直接影响有害生物的活动。多数昆虫在1—613的温度下,心搏停止;温度升到45~50C时,心脏不再收缩。温度在10℃以上时,温度增高,药剂的挥发性增强,气体分子的活动性和化学作用加快,昆虫的活动、呼吸量增大,单位时间内进入虫体的熏蒸剂蒸气浓度相对提高。
温度在10℃以下称之为低温熏蒸。较低温度增加货物对熏蒸剂的吸收,降低熏蒸剂扩散穿透能力,降低昆虫呼吸率,增加抗毒能力。因此,不提倡低温熏蒸。有的熏蒸剂如氢氰酸等在低温下虽能气化发挥杀虫作用,但其杀虫效果仍受低温的影响。一般在谷物温度21~25℃使用有效的杀虫剂量,当温度下降时,要适当增加剂量:10~1512,药量增加到1.5倍;16—2013,药量加到1.25倍;25E以上,用3/4的药量。
此外,害虫在熏蒸前和熏蒸后所处的温度状况也影响杀虫效果。熏蒸前害虫如处于低温环境,新陈代谢低,即移入较高温度下熏蒸害虫的生理状态仍受前期低温的影响,抗药能力也较高。熏蒸后温度对害虫死亡的影响,在实践中无重要意义。
(2)湿度。空气湿度对熏蒸效果的影响不如温度那样大,但对某些熏蒸剂影响较大。例如,相对湿度大或谷物含水量较高时,可促使磷化铝分解。Kaye和Phillips(1949)用环氧乙烷蒸气杀灭空气中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相对湿度在28%时,杀菌效果最理想;湿度提高到65%时,灭菌时间需延长4倍;湿度到97%时,灭菌时间要延长10倍。
(3)密闭程度。熏蒸时密闭程度直接影响效果。毒气泄漏会降低熏蒸剂蒸气浓度和渗透能力,降低熏蒸效果,还可能发生中毒。
(4)货物的类别和堆放形式。货物对熏蒸剂的吸附量的高低和货物间隙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熏蒸剂蒸气的穿透。杂货或袋装粮,对熏蒸剂穿透的阻力小,散装粮阻力大,尤其是海运粮船,经远洋航行,粮食致密,船仓深,需打渗药管,辅助熏蒸剂渗透。
(5)药剂的物理性能。熏蒸剂的挥发性和渗透性强,能迅速、均匀地扩散,使熏蒸物品各部位都接受足够的药量,熏蒸效果较好,所需熏蒸时间较短。溴甲烷、环氧乙烷和氢氰酸等低沸点的熏蒸剂扩散较快;二溴乙烷等高沸点的熏蒸剂,在常温下为液体,加热蒸散后,借助风扇或鼓风机,方能迅速扩散。
与熏蒸剂扩散和穿透能力有关的因子有分子量、气体浓度和熏蒸物体的吸收力。一般地说,较重的气体在空间的扩散慢;气体浓度越大弥散作用越强,渗透性也越大。吸附性高可能影响被熏蒸物品的质量,如降低发芽率,使植物产生药害,使面粉或其他食物中营养成分变质,甚至有时由于熏蒸剂的被吸收而引起食用者的间接中毒。
(6)昆虫的虫态和营养生理状况。一般来讲,同种昆虫对熏蒸剂的抵抗力是卵强于蛹,蛹强于幼虫,幼虫强于成虫,雄虫强于雌虫。饲养条件不好,活动性较低的个体呼吸速率低,较耐熏蒸。近年发现昆虫对某些熏蒸剂产生了抗药性。据报道,谷斑皮蠹在斐济只有5年历史。每年用磷化铝熏蒸,第一龄幼虫出现了抗磷化氢的能力增加40倍的晶系,其他龄期也出现较高的抗性。
(7)病原物的休眠机构耐药性强 病原真菌的营养细胞的抵抗力弱,而休眠机构如菌核、厚壁孢子、子座等耐药力强,细菌的芽孢、线虫的卵都有很强的耐药力。
2 苗木和植株的其他农药处理
2,1 植物上的蜗牛和蛞蝓
(1)饵毒用7.5%蜗牛敌(多聚乙醛)颗粒剂、贝杀得或敌百虫饵料。也可用特种西维因饵料。
(2)用西维因药液浸渍植物,可毒杀蜗牛,浓度是在3.785L水中加入30mL30%西维因可湿性粉剂。
2.2 苗木上携带的病虫害
(1)葡萄插条上的葡萄根瘤蚜。在5.578L的中性油中,加人40%尼古丁硫酸盐237mL、磺化乙醇液扩散剂473.2mL和水378。5L,浸渍葡萄插条lOmin。每次新配液体,使用不超过4次。浸渍前需充分搅拌液体。
(2)柑橘属苗木的绵粉虱。于3。785L的中性轻油乳剂或中性可乳化的轻油中,加入907.2g马拉硫磷,加水稀释至378.5L,浸渍植株。
(3)松属类苗木的松梢小卷蛾。在每378.5L水加入地亚农0.45kg,将苗木浸入药液中,立即取出,直立置于避光、避风处48h。
(4)盆景和苗木的各种植物寄生线虫。盆景苗木浸于10%二硫氰基甲烷乳油500倍液中,或溴甲烷帐幕熏蒸(280、320g/m3,24h)以及根围使用杀 线虫剂(克线磷10%颗粒剂,1—2g/kg),各项技术杀线虫都有显著效果。对发生在红花木莲苗上的南方根结线虫和牡丹苗上的腐烂茎线虫,用几种农药混配(氧化乐果和敌杀死)的处理液加热后处理植物的根部,可以有效地杀死线虫,保证货物安全出口。
(5)苗圃和花卉上的蔗扁蛾。种植前喷洒80%敌敌畏500倍液并用塑料布盖上密闭5h,杀死潜伏在表皮的幼虫或蛹;对已上盆种植的用40%氧化乐果乳油混合90%敌百虫800倍液喷施,或将巴西木等木桩搬至室外阴凉处,用40%氧化乐果乳油1 000倍液喷洒,每周1次,连续3次;在大规模生产温室内,可挂敌敌畏布条熏蒸,30m3放1块,持续3个月,并对土壤进行灭蛹处理。
(6)香龙血树苗木茎腐病。杀菌剂新星1 000倍稀释液浸泡20min,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2.3 水仙花上的病虫害
水仙花上常发现有茎线虫和刺足根螨,在装箱前采用40%敌敌畏乳油800倍喷洒,覆盖塑料薄膜熏蒸12h,或装箱时用防治生活害虫的气喷剂(如必扑等)进行表面消毒,可起到良好的效果。
2.4 农药表面喷撒处理谷斑皮蠹
2.5%马拉松,每lOOcm2约5L溶液(1PC,1997)。金属和木材表面喷洒3%马拉松溶液(62.5mL57%优级马拉松,溶于1L水中)。
2.5 不能采用溴甲烷等熏蒸的植物的常用农药处理防除表面害虫
一般将植物苗木(包括根部),浸入马拉松可湿性粉剂和西维因可湿性粉剂的混合药液中(在每3.875L水中加入15mL25%马拉松可湿性粉剂和15mL50%西维因可湿性粉剂),浸渍30s。为了防除螨类,每3.875L的液体中可加入7.5mL的35%三氯杀螨醇可湿性粉剂,喷雾。
3 运输工具的化学除害处理
3.丑 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的必要性
国际间或国内货物的贸易是通过运输工具的装载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转运的。运输工具流动性大,因而成为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病原的比较重要的携带媒介,在它们的传播扩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车、装载容器(笼、箱、桶、筐)、包装物和铺垫材料以及集装箱等经常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这些生物能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为害;有些媒介昆虫(蚊虫和蚤类)和啮齿动物甚至能传播人类疾病如登革热、登革出血热、霍乱、黄热病、肺鼠疫和腺鼠疫。因此,依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集装箱等实施动植物检疫,是防止动植物病虫害通过入境运输工具传人我国的重要措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年3月18日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该名单主要是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最容易通过运输工具传播的部分危险病虫害,并结合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商通航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公布的疫区名单是指发生美国白蛾、谷斑皮蠹、地中海实蝇、马铃薯金线虫、非洲大蜗牛、马铃薯甲虫等6种病虫害的疫区。本疫区名单除适用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外,也适用应施植物检疫的装载容器和木质包装材料。例如,通告规定对来自日本的运输工具(海港和空港)进行植物检疫,以防止谷斑皮蠹、美国白蛾、马铃薯金线虫和非洲大蜗牛的传人;对美国的运输工具(海港和空港)进行检疫,以防止地中海实蝇、美国白蛾、谷斑皮蠹、马铃薯金线虫和马铃薯甲虫的传人;对来自朝鲜的运输工具(陆路、空港和海港)进行检疫,防止谷斑皮蠹、美国白蛾和非洲大蜗牛传人。
3.2 口岸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和处理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应依法接受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时有权登船、登机、登车查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在最后离境口岸实施。但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在装货前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适装性检查。①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必须事先清洗干净,并作有效的消毒,由监督消毒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消毒证书;②装载植物、植物产品出境的运输工具,经检查发现泥土的必须清扫干净,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应当作熏蒸除虫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货作业;③装载冷藏动物产品或其他易腐食品出口的运输工具,例如冷藏集装箱和冷藏舱等,装载前应事先清洁和消毒,并经检查冷藏设备和冷冻温度符合国家标准;④出口货物的集装箱,装载前应当事先清扫干净,并使用已经熏蒸消毒的或其他符合输入国要求的木质包装或铺垫材料。
3.3 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技术
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的重点部位是指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货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检疫人员对运输工具检疫,不仅限于上述重点场所,对其他部位、区域应根据需要进行检疫,如货舱壁、夹缝、船缘板、车厢壁等。
(1)熏蒸处理。对于船舶食品舱、货舱、空舱及铺垫材料、进境火车车厢、航机、集装箱、入境空集装箱等运输工具里发现的谷斑皮蠹、非洲大蜗牛、其他危险性害虫、蜗牛和蛞蝓等有害生物,通常用溴甲烷进行常压熏蒸。入境集装箱黏附有土壤和动植物残余物,喷洒福尔马林(1%水溶液)、过氧乙酸或除虫菊酯类药剂,进行消毒杀虫处理。在箱内发现危险性检疫病虫时,须采用帐幕熏蒸处理。
(2)烟雾剂处理。烟雾剂是一种溶剂或推进剂与杀虫剂的混合物,适用于杀灭火车、汽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及货运交通工具内暴露或隐蔽性昆虫。使用前,用烟雾剂处理的空间应予以密封;食物及活动物应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所选用雾剂的粒子80%应小于30Pm,最大不超过50弘m,计算出处理空间的容积,并按所处理害虫的种类算出剂量;备好防尘面具及防护手套等。
烟雾剂使用有烟雾器喷雾和烟雾弹发烟两种方法。烟雾器喷雾操作:①操作者进入所处理的空间后,持喷雾器以正常步伐倒退走遍整个空间,连续不断的喷放烟雾。②对于操作者不便进入的较小空间,可用聚(氯)乙烯塑料布暂封后设喷雾口喷雾。③喷雾时,喷嘴要以45‘角朝上喷雾,使弥雾向上排放,便于操作者观察喷射状态,以使气体均匀扩散。④操作结束后,封堵操作者进人口或喷雾口。烟雾弹发烟操作:①对所处理的空间封糊,留出投弹口。②点燃烟雾弹后,直接投入所处理空间,糊封投弹口。
烟雾剂使用注意事项:①严禁将烟雾对人喷放。②储有烟雾剂的烟雾器应避免阳光直射,并不准放在加热物体的表面。③操作期间严禁进食。④眼睛接触烟雾剂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⑤操作者应佩戴适宜的橡胶手套。⑥气管炎、孕妇及有严重疾病人员不能接触烟雾剂及参与操作。
第三节 物理处理法
在植物保护中,物理处理的方法很多,常用的除风选、过筛、水漂洗和人工切除病部等机械处理外,还有低(高)温处理、电磁、射线处理等多种,其中又以加热处理为最多。在植物检疫处理中,以低温与加热处理为常用。
热处理的目的是消灭有害生物而不伤害寄主材料。处理的基本要素有温度、热传导率和持续时间。由于杀死害虫所需的与寄主可忍耐的温度之间的幅度狭小,因而处理一定要准确无误。
1 低温处理
低温处理可分为速冻处理和冷冻处理。
,速冻”是指货物一开始即处于零度或零下温度的处理。任何等效的冷冻方法,如低温冻结、冷冻包装、冷包装等都包括在速冻范畴。速冻可有效地杀死除病原微生物外的大部分有害生物。此方法常用于因害虫原因而不批准进口的产品。大部分水果、蔬菜的处理均可采用此方法,尤其是用于加工的进口水果、蔬菜。
速冻处理开始即在—17C或低于—1713的温度下急速冰冻被处理的农产品。随后的贮存和运输最好也在—17C的环境中。然而,为使处理完全有效,在到达目的地前物品温度必须保持在—6C以下。速冻处理需具备满足上述温度处理的冷冻仓和贮藏仓,在冷冻仓内必须设置自动温度记录仪,记录速冻过程中温度的变化动态。
冷冻处理是指应用持续的不低于冰点的低温作为控制害虫的一种处理方法。这种方法对处理携带实蝇的热带水果有效,并已在实践中应用。处理的时间常取决于冷藏的温度。冷冻处理通常是在冷藏库内(包括陆地冷藏库和船舱冷藏库)进行。处理的要求包括严格控制处理的温度和处理的时间。这是冷处理有效性的根本条件。冷冻处理包括:①冷藏库处理。陆地冷藏库和船舱冷藏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制冷设备能力应符合处理温度的要求并保证温度的稳定性;冷藏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温度记录传感器,每300m3的堆垛应配备三个传感器,一个用于检测空气温度,两个用于监测堆垛内水果或蔬菜的温度;使用的温度自动记录仪应精密准确,需获得检疫官员认可;冷藏库内应有空气循环系统,使库内各部温度一致。②集装箱冷处理。具备制冷设备并能自动控制箱内温度的集装箱,可以在运载过程对某些检疫物进行冷处理。为监测处理的有效性,在进行低温处理时,于水果或蔬菜间放置温度自动记录仪,记录运输期间集装箱内水果或蔬菜的温度动态,长12.2m集装箱放置三个温度记录仪,
6.1m集装箱放置两个温度记录仪。集装箱运抵口岸时,由检疫官员开启温度记录仪的铅封,检查处理时间和处理温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蔬菜、水果等大多适于冷库贮藏。冷库的温度和贮存时间则视目的而变。一般以保鲜为目标的冷贮不能杀死害虫。为杀灭害虫的冷贮则有特定的要求。害虫、线虫和动物的活动受制于温度。在正常温度下,随着温度下降,活动能力也相应减低,并逐渐进入冷昏迷状态,代谢速度变慢,进而生理功能失调和新陈代谢遭到破坏。长期处于冷昏迷状态,在温度和时间的综合作用下,就会死亡。这是一种防治热带实蝇等一些害虫的有效处理方法。此方法已用于处理 来自许多国家的多种水果。处理时间由处理期间的最高温度决定。在处理时间要求较短的情况下,冷冻处理可结合溴甲烷熏蒸进行,这样可缩短冷冻时间4~11d。经熏蒸后的水果在低温下保存可提高耐药能力。
冷冻处理通常在冷藏库或冷藏室中进行。但我国北方(东北和西北等地)冬季的气温常在—2013以下,可以将粮食及植物产品放在自然条件下冷冻,同样可取得杀虫效果。一般情况下,在—412~—10C条件下,经过20~30d的冷冻,害虫均可冻死。处理的必要条件包括严格遵循规定的温度和时限,这是处理成功所不可少的。
在果实或植物产品上的病原菌,其活动与为害受温度的影响很大。为减少病菌活动所造成的损失,通常采取低温贮藏的方法。但低温通常不能杀死病菌。这是必须注意的。
实蝇、地中海实蝇在OC或013以下10—13d即死亡;梅象则在013以下需14d;在1.7~1.913的低温下处理12d,接人芦柑的橘小实蝇的死亡率达100%;巴西豆象经—2213处理2h,各虫态的校正死亡率达100%;谷象各虫态对低温耐受力不同,成虫最强(表8-2)。
表8-2 谷象各虫态的耐低温能力(致死时间)
(徐国淦,1995年)
5 152d 32d 138d 147d
0 67d 19d 29d 47d
—5 26d 9d 23d 25d
—10 14d 2d 6d 6d
———-15 19h llh 16h 16h———
低温结合熏蒸处理,可提高杀虫效果。在低温下熏蒸也比较安全。低温处理前,通风解吸2h,熏蒸结束和低温开始,彼此间隔不超过24h。有些水果品种熏蒸3h,会引起损害。
2 高温处理
利用热力杀死有害生物的方法很多,也很有效。常用的有干热法、湿热法、温汤浸泡和电磁波加热法等。
2.1 干热处理
干热处理一般在干热室或烤炉或烤箱里进行。当内部的总体温度达到要求的处理温度时,作为处理时间的开始。干热处理主要用于处理蔬菜种子,对多种种传病毒、细菌和真菌都有除害效果。但处理不当可能降低种子萌发率。不同作物的种子耐热性有明显差异。耐热性强的有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西瓜、甘蓝等,耐热性较弱的有菜豆、花生、蚕豆和大豆等。干热法还用于处理原粮、饲料、面粉、包装袋、干花、草制品和土壤等,以杀死害虫、病菌以及其他有害生物。譬如,秦国勋等(2001年)发现,巴西豆象经55C处理1h,或6012处理0.5h,各虫态的校正死亡率达100%。郑保有等(2000年)试验表明,50C处理24h,或6013处理12h,松木内的松墨天牛幼虫全部被杀死。干热处理还没有成功用于生活的植物材料。因为由于水分的损耗可使其受到损害。但甘薯是例外,据报道,将甘薯加热到39.4C维持30h,对清除根结线虫是个成功的方法。
2.2热蒸汽处理
热蒸汽杀虫,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主要用于受实蝇类为害的水果和蔬菜的检疫处理。此方法是用饱和的水蒸气提高货物温度,达到所要求温度并持续一定时间。借水蒸气在货物表面冷凝释放的潜热达到快速、均匀地提高处理物品温度。应用中,饱和的细雾状热湿气和空气强制循环。水果热蒸汽处理设施包括三个部分:产品处理前的分级、清洁、整理车间;产品蒸汽热处理室;产品热处理后的降温、去湿、包装车间。这个车间应有防止产品再次遭到感染的设施。蒸汽热处理的主要设施包括热饱和蒸汽发生装置、蒸汽分配管和气体循环风扇以及温度监测系统。
根据货物和害虫种类来决定温度和处理时间。一般经6~8h,处理物品的温度借饱和水蒸气升高到44.2~44.4℃,并保持6—8ho蒸汽热处理后立即冷却,并将空气干燥。44.3C饱和蒸汽处理6h可杀灭葡萄柚、柑橘、红橘和芒果内的墨西哥实蝇;44.4E饱和蒸汽处理8h45min能杀灭地中海实蝇、柑橘小实蝇和瓜实蝇。蒸汽消毒灭菌是利用热和湿的综合作用实现消毒。10013蒸汽可杀死害虫和大多数病菌。115.5—12013,0.7一lkg/cm2蒸汽压的饱和蒸汽,在短时间内能杀死最有抗性的孢子。处理时间的长短应根据物质的种类、数量和穿透情况不同而定。彭金火等研究发现(2001年),85C、相对湿度80%条件下处理5~6min能比较可靠地杀死疫麦中的小麦印度腥黑穗(TIM)病菌。
2.3 热水处理
热水处理能够除治各种有害生物。主要针对线虫和病菌以及某些螨类和昆虫。此方法主要用于处理球茎上的线虫、其他有害生物以及种传病害。
处理采用的温度与时间的组合必须既要杀死病原生物和害虫又不超出处理材料的忍受范围。当温度接近有害生物致死点与寄主受损开始点之间时,必须控制水温。在大部分情况下,须留有使所有材料升至处理温度的时间,并确保每一植物材料内部达到所要求的温度。采用热水浸泡处理巴西豆象(50C,处理1h或52C处理0.5h),各虫态的校正死亡率均达100%。植物线虫用热水处理的时间和温度见表8-3。 表8-3 植物线虫用热水处理的时间和温度
(引自徐国淦,1995)
植物材料 线 虫
葱属 起绒草茎线虫 45 240
报春属 根结线虫属 47.3 30
秋海棠属 根结线虫属 47.8 30
葡萄属 根结线虫属 48 25
柑橘属 相似穿孔线虫 50 10
花卉球、球茎 相似穿孔线虫 44 240
百合属 草莓滑刃线虫 39 120
水稻种子 稻滑刃线虫 53 5
马铃薯 爪哇根结线虫 45.5~46 120
马铃薯金线虫 55 5
草莓属 滑刃线虫属 50 7
根结线虫属 52 2
郁金香属 马铃薯茎线虫 43.5 4
起绒草茎线虫 43.3 240
小麦种 小麦粒瘿线虫 50 30
有些处理明细表要求在水浴器内另加杀菌剂或湿润剂。在鳞茎的热水处理中,甲醛作为一种杀菌剂使用(40%甲醛1:水200)。使用甲醛还有一个好处,即它可作为杀线虫剂杀死游离在水槽中的自由线虫。
处理结束后,立即将处理材料从容器中取出,使其迅速冷却、干燥。鳞茎和其他植物材料在处理后应立即移出容器然后摊成单层进行冷却、干燥。植物材料在处理后如不迅速冷却,会受到有害影响,尤其是葡萄插条。但干燥时间不能延长。处理后的植物材料常施一些杀菌剂,方法是在滴干水后施用药液,或者在干燥后施用药粉。
为了防止真菌和细菌的传播,荷兰建议在热水处理期间或处理后使用下列杀菌剂如苯并咪唑类杀菌剂、多菌灵、噻菌灵、敌菌特、甲醛、DT、链霉素、三氯苯酚、代森锌或代森锰。
用热水处理种子,即温汤浸种是铲除种子内部病菌的主要方法。我国至迟在清朝乾隆年间已广泛使用热水处理棉花种子。·温汤浸种的程序是选种、预浸、预热、浸种和冷却干燥。它能防治小麦种子内部的黑穗病,水稻稻瘟病、白叶枯病和胡麻斑病,棉花炭疽病、立枯病、黄萎病、枯萎病及甘薯黑斑病。
3 电磁波处理
电磁波防治害虫的研究始于本世纪初,主要用‘*Co---丁射线灭虫和微波加热灭虫。
3,1 微波加热灭虫
微波加热属于电磁场加热,加热对象都是电介质。电介质中的极化分子因正、负电量相等,带的总电量呈中性。但正、负电的重心位置并不重合。所以,分子的分布紊乱而不均匀、不对称。当介质在外电场作用下,被反复极化时,其产生的偶极子也随外电的变化而发生趋向变化。即由外电场作功转化而来的“位能”,产生分子的相对运动。带正电一端趋向负极,带负电一端趋向正极。从而在杂乱的运动中形成一个比较整齐有秩序的排列。偶极子随着外电场方向的交替变化而不断振荡,其振荡频率每秒近50亿次。外电场的变化频率越高,偶极分子的运动也越剧烈。由于分子不停地运动,克服分子间力而做功,以“热”形式表现出来,即所谓分子“摩擦”生热。粮食、食品、植物与昆虫均是介质。当它们同处于电场中时,都因本身的上述分子运动而迅速自身加热。昆虫的内容物,可因迅速加热和剧烈振荡而破坏,最后导致死亡。植物、种子和食品也会因过热导致死亡或质量的变化。但其主要优点是升温快,介质内部的温度往往较外表高,不像一般热处理,温度由外及里需时长。处理后的介质无残毒问题。主要缺点是介质的内容物的组成不一样和磁场不均匀,导致介质的升温不均匀。
当前市场上供应的微波炉(家庭用),可用于植物检疫中处理少量农副产品。张从仲、叶炳元等(1975—1981年),用1.5kW微波炉处理0.75一lkg粮食,约需lmin。粮食各部位最低点温度达6513,对谷斑皮蠹和四纹豆象等检疫对象及其他仓库害虫均获得100%杀虫效果。如果处理量增加,可相应延长时间。当输出功率和时间的乘积(WT值)为2 100左右,处理的粮温在62.6~65℃,杀虫效果为100%。
对作物种子发芽的影响,因种子不同而异。60—6513对小麦、水稻和绿豆等影响不大,对花生影响稍大些。7013以上对种子则有明显的影响。
微波处理快速、安全、效果可靠,处理费用较低,尤适于旅检、邮检部门处理旅客携带或邮寄的少量非种用材料。
3.2“Co—Y射线辐射灭虫
电离辐射防治害虫的研究工作,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美国、加拿大、荷兰、土耳其等国的辐射贮粮害虫研究进展很快,有的结合红外线或低剂量农药进行综合防治。谷物受规定剂量6~Com7射线照射处理后,能使其中的仓虫死亡或后代不孕。因此,辐射用于谷物及其他农副产品,严格控制在允许剂量下,是一种有前途的防虫技术措施。
我国辐射防治仓虫的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1962年我国用‘*Co—丁射线126Gy左右即可在12~25d内使玉米象死亡,67.2Gy p造成玉米象不孕。照射后,玉米象的食量比正常的低40%~90%,甚至完全不取食,粮食品质不受影响。
国内用‘’Co---y射线辐射谷斑皮蠹的试验表明,照射量为103.2c/kg时,幼虫、蛹和成虫在2~4d内全部死亡;51.6—77.4c/kg时,成虫和蛹在3—5d内全部死亡;51.6~92.88c/kg时,幼虫在7~15d内全部死亡;12.9~25.8c/kg时,幼虫在53d之内全部死亡。129c/kg辐照后的幼虫、蛹和成虫从钴源室拿出后立即检查,全部死亡。以‘*Co--y射线照射豆象成虫,照射量为38.7~64.5c/kg,需11d才全部死亡,而剂量为77.4~103.2c/kg时,只需2do日本利用60Co辐照不孕技术,辅助其他方法在南部几个岛上扑灭了柑橘小实蝇。
辐射不仅能使仓虫死亡或后代不孕,而且能够灭菌。上海市植检站用6*Co—丁射线处理带有玉米枯萎病菌的玉米籽粒,也取得了良好的杀菌效果。当照射剂量为1 250Gy以下时,仍有细菌存活;1.3kGy时,所有细菌都不能存活。彭金火用4 000Gy照射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冬孢子也有较好的灭活效应。
FAO推荐使用下列剂量来处理植物害虫(2002年)(表8-4)。
表8-4 辐照处理害虫的剂量标准
(FAO,2002)
害虫种类 虫态 处理剂量(Gy)
种子内象虫 成虫 70--100
甲虫类 成虫 50—150
象甲类 成虫 80—200
果蝇 60--250
钻蛀性害虫 幼虫 100--300
螨类 200--300
仓储害虫(甲虫) 成虫、幼虫 50--400
辐照处理在水果除害处理中的应用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0年,Koid—sumis首先提出利用辐照对水果检疫处理;Balock(1956年,1966年)提出用60Co射线处理橘小实蝇和夏威夷实蝇;Macfarlane(1966年)、Shipp、Osbom(1968年)和Eric等(1970年)分别提出用辐照处理昆士兰实蝇。目前,辐照处理对鳞翅目、双翅目和蜱螨亚纲的应用研究较为广泛和深入。我国辐照处理在水果检疫处理方面始于20世纪80年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8年我国开展了进口水果丁射线辐照检疫处理的研究,以300Gy剂量辐照进口的菲律宾芒果,橘小实蝇和芒果实蝇幼虫的死亡率及蛹的不羽化率均达到死亡几率值为9的水平。1999年高美须等在柑橘大实蝇、橘小实蝇和栗象甲辐照处理上取得了成功。辐照处理作为新鲜水果的检疫处理方法的有效性已被北美植物
保护组织承认(1989年),该组织分别于1992年、1994年和1997年制定了辐射用于检疫处理的有关条款和技术标准。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上的承认以及其对环境卫生无不良影响的特点,加之溴甲烷逐渐被淘汰,辐照处理在检疫上的应用前景广阔。
4 气调处理
气调在农产品贮藏保鲜方面的应用历史悠久,在控制储藏害虫方面也有一些研究,作为除灭害虫害螨的检疫处理的一种措施已引起人们的兴趣。气调中所涉及的气体主要是c02、02及N2,而N2的作用是控制02的含量。
一定比例的c02对目标害虫有致死作用,但当c02含量超过一定比例时,对所处理的农产品有负面影响。不同目标害虫及处理不同农产品所需的c02含量不同。用cch含量大于45%的气调对葡萄上荷兰石竹小卷蛾(PlatynotastultanaWalsingham)、苜蓿蓟马[Frankliniellaoccidentalis(Pergande)]和太平洋叶螨(TetranychuspacifiCttSMcGregor)等3种检疫性害虫进行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杀虫效果。但当c02的含量超过55%时,处理的葡萄品质将受影响。据Sharp(1994)报道,新西兰应用气调技术对检疫性害虫进行防除,其防治的对象有卷蛾(Ctenopseustis)类、苹淡褐卷蛾、苹果蠹蛾等。实蝇类是世界上水果的重要检疫性害虫,应用气调的方法对实蝇的防除是可能的,含氮量为100%与40%、60%、80%、100%浓度的cch的混合气体,可杀死加勒比实蝇的卵和幼虫;将苹果实蝇的卵和幼虫置于含氮量100%、201Z的气体条件下储藏7~8d,其死亡率可达到100%。
低O2的含量与高含量的c02一样对目标害虫有致死作用。然而,对多数贮藏品害虫,02的含量必须低于2%才可以达到致死水平,而低氧又会影响品质。因此,高含量的COg条件下的气调更容易满足实验和应用的要求。
温度、相对湿度、目标害虫和农产品都会影响气调杀虫效果。温度一直被认为是影响气调的一个重要因素。随温度的变化气调杀虫效果经历两个阶段:先是随温度的降低,气调杀虫效果下降,而当温度接近OC时,气调效果又增加。相对湿度与害虫的存活关系密切,低湿度的环境会导致害虫水分散失,但同时又会使新鲜果蔬水分散失从而影响其品质,通常都要求在高的相对湿度 (90%~95%)中进行气调处理。不同的目标害虫对气调处理的因子的反应不同,这主要与害虫的生物学有关。在实际应用中,应针对耐力最强的虫态进行气调方法设计。另外,不同的农产品对气体的忍受程度各异。因此,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货物来设计气调,如梁广勤等(1997年)应用气调和低温综合处理技术,结合对荔枝果实的保鲜研究,应用02含量约为1%~5%、c02含量约为5%一6%,在2C下低温处理13d,可完全杀死人工接种在荔枝鲜果中的橘小实蝇卵及幼虫,且不影响荔枝鲜果的品质。这项“绿色”杀虫保鲜技术在中国荔枝出口美国和加拿大市场中得到应用。
气调检疫处理对人及动物等非目标生物无毒害,对处理的商品货物无残留,且不会污染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在检疫处理中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第四节 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
近年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成为携带林木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的重要载体,正越来越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各国纷纷对木质包装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既保护本国的林木业,又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出国门。2001年全国各口岸从进境货物的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中截获有害生物106种1 066批次,占疫情截获总批次的26%以上,其中从木质包装中截获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双钩异翅长蠹251批次,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印尼、泰国、新加坡和越南等东南亚地区;截获松材线虫178批次,主要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地;除二、三类有害生物外,其他有害生物的检出种类和批次都比2000年明显增加,主要有天牛类、小蠹类、长蠹类和线虫等。中国和外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都高度重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 中国政府对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鉴于国内各植物检疫机关经常从别的国家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中发现有害生物的事实,为了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国家有关部门曾发布了有关公告。如1998年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为了防止松材线虫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从美国和日本传人我国,国家经贸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于1999年11月1日联合发布第23号公告,对美国、日本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的入境和传播。2000年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韩国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决定自2002年2月20日起对离开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采取热处理、报检等临时紧急检疫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2002年第10号,2002年1月22日颁布)。
再如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于2002年6月28日发布第58号公告,决定对欧盟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欧盟货物木质包装检疫风险很大,传带天牛科(Ceram—bycidae)、小蠹科(Scolytidae)、长蠹科(Bostrychidae)、鼻白蚁科(Rhinoter·mitidae)等多种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
木质包装输往中国前,应在输出国经过中方认可的下列除害处理:①溴甲烷常压熏蒸处理:温度在2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48g/m3,密闭熏蒸24h。温度在1612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56g/m3,密闭熏蒸24h。温度在1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64g/m3,密闭熏蒸24h。温度在512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80g/m3,密闭熏蒸24h。②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须达到5612并保持30min以上。③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应事先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向中方提出,并提供有关技术试验报告,经中方专家评估,并认为是有效的处理方法,中方将予以认可。对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应在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在货物离开出境口岸前完成。对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如采用溴甲烷熏蒸处理,集装箱离境前应确保箱内药剂残留浓度低于安全标准(5mg/kg)。
2 外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据美国农业部报道,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截获到严重为害林业的天牛类害虫,并且所传人的天牛类害虫已给美国数州林业等带来较严重损失。美国农业部所做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结果表明,如不对中国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采取相应措施,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所携带害虫将可能给美国带来1 300亿美元的损失,为此1998年9月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进入美国前必须先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在由中国输出以前,必须经过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且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证书以证明该批木质包装材料已经灭害处理。同时,在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上作“中国已处理”的标记。货物进入美国港口,美国农业部APHIS(Animal&PlantHealthService)官员凭植物检疫处理证书验货放行。如APHIS官员发现输入的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带有植物害虫,或未经处理,或无检疫证书,货物和木质包装材料都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只有经检疫官同意,才能将货物与木质包装材料拆分,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木质包装材料运至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处理,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法令,自1999年1月4日起(法令生效日),加拿大将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抵达加港口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传人加拿大。加这一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加拿大境内前已采取过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措施:①热处理;②熏蒸;③防腐处理;④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认可的其他处理措施。法令要求输加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完全没有树皮、可见的虫害及活虫痕迹;此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的证明。违规货物将被加方整批扣留或禁止入境。
1998年12月22日,英国林业委员会颁布法令,因我国输英货物木质包装中截获光肩星天牛,自1999年2月1日起,英国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
1999年6月1日,欧盟欧委会公布决议(1999/355/EC),要求欧盟15国施行紧急措施,防止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木质包装中携带的光肩星天牛传人欧盟。具体要求为来自中国(除香港外)的木材或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mm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2001年,欧盟委员会颁布木质包装决议,对来自加拿大、日本、美国及中国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人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3 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的国际标准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第15号国际检疫措施标准,即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控制原则(Guidelinesforregulatingwoodpackingmaterialinin—temationaltrade)。这个标准适用于减少木质包装材料(含衬垫、垫料)上的检疫性害虫的引入或传播所带来的风险。这些木质包装材料是用针叶或非针叶的原木做的,在国际贸易上使用。
木质包装材料常常由原木做的。这些原木或许未经过一定的加工或处理以消除或杀死里面的害虫,因此变成了害虫引入或传播的一个途径。此外,木质包装材料经常被重复使用、循环使用,或重新加工制造。木质包装材料的任何一片的真正来源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其检疫地位不能够被查明。由此可见,要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正常风险分析的过程经常是不可能的,这些风险分析主要是确定措施是否必须及措施的强度的。因为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和检疫措施是不清楚的。这个标准描述被所有国家批准,可以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全球性的可以接受的措施,这些措施实质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与这些材料相关的所有害虫的风险。
3.1 控制的木质包装材料
这些原则是针对针叶树和非针叶树为原料的木质包装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成为对活树有威胁的害虫的一个传播途径。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但是,在制造过程中使用胶、热、压力或它们的组合等而制作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纤维板、orientalstrandboard或胶合板中的薄片(veneer)等不在此歹U。
此外,诸如veneerpeelercores、锯屑、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也许不是检疫性害虫引入的传播途径,因此可不被控制,除非技术上证明有必要。
3.2 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措施
任何显著有效地控制这些害虫的处理过程或这些的结合,应该是能有效减轻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害虫风险。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的选择应该考虑到下面的因素:可能被影响的害虫范围;措施的有效性;技术和(/或)商业上的可行性。批准的措施应该被贸易成员国接受作为授权木质包装材料进入的基础,除非通过截获和(域)PRA分析证明,某些检疫性害虫与从特定来源的特定的木质包装材料有关,需要做进一步的措施。批准的措施有:
(1)热处理(heattreatment,HT)。木质包装材料的加热要遵照特定的时间一温度表。木质材料内部的温度不少于56℃。时间不少于30min。
窑内烘干法(klin-drying,KD),化学压饱和法(chemicalpressureimpreg—nation,CPl)或其他方法可能被认为是达到了热处理的标准。例如,化学压饱和法通过使用蒸汽、热水、干热来达到热处理的标准。
(2)溴甲烷熏蒸木质包装材料。木质包装材料应用溴甲烷熏蒸。这种方法用符号MB表示。用溴甲烷熏蒸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标准如下:
恕 剂量—而——誓@@了—气厂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少于10C,最低暴露时间不少于16h。
(3)用HT和溴甲烷方法处理下列大量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害虫被消灭:窃蠹科、长蠹科、吉丁虫科、天牛科、象甲科、等翅目、粉蠹科、拟天牛 科、小蠹科、树蜂科,以及松材线虫。
(4)其他方法。在这种标准下也在考虑其他的一些方法。当能够得到适宜的数据时,下面的方法就可被批准。①熏蒸:磷化氢、硫酰氟、硫化碳;②CPI:高压填空过程、双真空过程、冷热常压处理(hot and coldopen tank process)、树液置换处理(sap displacementmethod);③放射:丁辐射、X射线、微波、红外线、电子束处理;④控制的大气。
3.3 进口时程序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与几乎所有装载的货物有关,包括那些通常不是检疫对象的货物,因此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合作是重要的,这些机构和组织与满足检疫出口条件或进口要求的关系不大。例如,应检查与海关机构的合作,从而确保有效地查出木质包装材料的不符之处,也要发展与木质包装材料生产商的合作。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上虽有特定的标记,但发现有活的害虫,仍可采取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
对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置是一个冒险的管理选择。这种选择通常在木质包装材料到达之时,且无处理或处理不理想时采取。下面的措施是推荐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置方法。需要做紧急处置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处置之前被很好地保护好,以防害虫逃出。
(1)焚烧。完全燃烧。
(2)掩埋。深埋在相关机构允许的地方(注:对于被白蚁寄生的木材,不采取掩埋处理方法)。埋的深度由气候条件和害虫决定,但建议至少要埋lm深。掩埋后要立即覆盖土层并且应保持掩埋。
(3)加工。把木质包装材料切成薄片或按进口国批准的一种进一步加工措施,是为了消除有关的害虫(如orientedstrandboard的生产)。
(4)其他方法。NAPPO认可的对于有关害虫是有效的程序,且尽可能不延误地运用这些方法。
第五节 进境原木的检疫处理
将树木伐倒后,砍除枝丫的树干称为原条,沿原条纵向按尺寸、形状、质量的标准规定或特殊规定截成一定长度的木段,这个木段称为原木。
木材的用途广泛,要分为直接使用和经过化学或特殊加工做原料使用。木材直接使用的有:建筑、坑木、电柱、枕木、包装、家具、工艺雕刻、船舶、体育器械、文教用品、乐器、装饰、手榴弹柄、枪托、人造板等。经过化学加 工或特殊加工做原料使用的有:造纸、人造丝、再生纤维素、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基纤维素、苯基纤维素。我国主要从俄罗斯、美国、印度尼西亚、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菲律宾、加纳、圭亚那、老挝、泰国、蒙古、法国、新西兰、巴西、德国、英国、比利时、加蓬、喀麦隆等国家进口原木。
近年来,由于国家封山育林、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对进口木材实行零关税鼓励政策,加上国内木材需求趋旺等原因,我国木材进口急剧增加。2000年全年达到1 200万m3,是1998年的5倍。但令人不安的是,国外“洋害虫”也随着进口木材频频闯关。从2001年全国截获的疫情来看,原木上截获的有害生物种类最多,多达139种663批次,占总截获种类数的36%,其中大家白蚁的截获量居首,共截获138批次。此外,还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26批次,截获的其他有害生物主要有小蠹类、天牛类、白蚁类等林木害虫,主要来自马来西亚、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加蓬、缅甸、德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和莫桑比克等国家或地区。以江苏为例,2000年江苏省共从非洲、美洲、欧洲和东南亚的25个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木超过280万m3,占全国进口总量的近1/4。检验检疫部门共从中截获国家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6种42批次,其中包括危害性极大的松材线虫、白蚁等二类有害生物36批,比1999年增加2倍多。
1 中国政府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
为有效防止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人,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并使调整后的检疫要求对原木进口贸易的影响尽可能减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文件(2001年第2号公告),随后,五部局又联合发出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就执行2001年第2号公告的有关问题做出更加明确的说明和详细的解释。公告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2)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3)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进口原木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4)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2 进境原木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做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中国政府认可的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1.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目前口岸上熏蒸较多的是进口原木场地帐幕熏蒸处理。
(1)溴甲烷常压熏蒸。环境温度5~15C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1~/m3,密闭时间至少16h。环境温度在15C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16ho (2)硫酰氟常压熏蒸。环境温度5~10C,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m3,密闭时间至少24h。环境温度在10C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24h。
2.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min以上。
3.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d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4.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进口木材因体积大、数量多、堆存场地小、转运时间紧等原因,往往造成熏蒸处理的难度很大。为防止有害生物传人,缓解港口压力,国内外专家曾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剥皮处理、限期加工、限制进口港和进口季节以及水浸处理等。美国将水浸处理作为进口西伯利亚木材的检疫处理措施之一,日本在全国建立了30个水浸处理场,要求进口木材做30d的水浸处理。国内安榆林等2001年发现,水浸处理原木杀虫需1年时间,高温季节不少于3个月,才能够达到检疫杀虫(松褐天牛、横坑切梢小蠹、材小蠹及松材线虫)的目的。
思 考 题
1.阐述主要熏蒸剂的使用范围以及它们对人和其他生物的不利影响。
2。何为低温处理和高温处理?分析它们在植物检疫处理中的作用。
3.分析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的必要性。
4.阐明微波处理、辐射处理和气调处理在植物检疫中应用前景。
5.了解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的国际标准。
6.了解原木检疫处理的技术。
7.了解检疫处理技术及新型熏蒸剂的发展动态。
第一章 绪论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
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
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
一项制度。
第一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
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
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
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
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所具
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
防治等措施。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
要的子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
侵入,往往后患无穷,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中外历史上已
多有教训”。
1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
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
害生物。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
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及铺垫材料、运载工
具等)。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学;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植物检疫的特点;
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3)中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
(4)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
2、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1、有害生物与非疫区:
(1)有害生物
(2)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3)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区、低度流行区和非疫区
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必要性
(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发展
(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国际标准
(4)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5)风险分析的类别
(6)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实例
(7)各国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概况及现状
(8)转基因植物的风险评估。
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信息来源: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的信息
(2)PRA的信息来源及其研究工作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第一节 检疫许可
(1)检疫许可的概念与意义;
(2)检疫许可的审批手续第二节 检疫申报
(1)检疫申报的基本概念;
(2)检疫申报的办理手续第三节 现场检疫
(1)现场检疫的概念与内容;
(2)现场检疫的主要方法第四节 检疫监管
(1)产地检疫和预检
(2)隔离检疫
(3)疫情监测第五节 实验室检测
(1)比重检测
(2)染色检测
(3)软X光透视检测
(4)洗涤检测
(5)保湿萌发检测
(6)分离培养检测
(7)鉴别寄主检测
(8)血清学检测
(9)显微镜检疫。
第六节 检疫处理与出证
(1)检疫处理
(2)检疫出证。
第五章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第一节 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1、植物病原真菌
2、植物病原细菌
3、植物病毒
4、植物病原线虫第二节 危险性大的害虫
1、鞘翅目
2、鳞翅目
3、双翅目
4、同翅目第三节 危险性害草
1、毒麦
2、假高粱
3、菟丝子
4、列当
5、豚草
第六章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第一节 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检疫处理的原则
2、检疫处理的程序第二节 化学处理法。
1、熏蒸
2、苗木和植株的其他农药处理
3、运输工具的化学除害处理第三节 物理处理法。
低温处理高温处理电磁波处理气调处理第四节 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
国政府对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的国际标准第五节 进境原木的检疫处理。
国政府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
2、进境原木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学时
教学内容
备注
1
2
绪论
1
2
植物检疫法规
2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2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3
2
植物检疫程序
3
2
植物检疫程序
4
2
植物检疫程序
4
2
植物检疫程序
5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5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6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大的害虫:
6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大的害虫:
7
2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危险性害草
7
2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8
2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二、授课内容及学时分配授课内容及学时分配章节
各章名称
理论课周次
理论课时数
实验课时数
总课时数
1
绪论
2
0
2
2
植物检疫法规
2
0
2
3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4
0
4
4
植物检疫程序
8
0
8
5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
10
0
10
6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4
0
4
合计
30
0
30
《植物检疫学》讲稿第一章 绪论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 一项制度。
第一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所具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防治等措施。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子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侵入,往往后患无穷,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中外历史上已多有教训”。
1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及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接受植物检疫,只有经植物检疫合格或经检验发现疫情,但经有效的检疫处理合格后,这些应检物方可进入该地区。
2 两者所采取处理的要求不同,经检验发现有害生物后要采取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来处理受感染或受害的应检物。从这点来说两者有一定的共性,但两者的最终要求却不同。植物检疫所要求的是应检物经检疫处理后不再带有限定的有害生物,即检疫处理的效果要求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植物保护中所言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等的防治效果往往只要求将有害生物的为害程度控制在经济允许的阈值或防治指标以下。
3 植物检疫的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法不同,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本国、本地区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因此,植物检疫的重点是及时掌握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分布、发生、为害情况等情报资料,对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作风险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检疫决策(制定检疫法律、法规,确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及其他检疫措施等)。同时,有针对性地研究这些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检测技术与鉴定标准、处理方法等。工作中,植物检疫是以法规为依据,依靠各部门(海关、外贸单位、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紧密合作来防止有害生物传人或传出。通常植物保护所研究的是针对本区域内发生的各种重要病虫草鼠害,包括它们的发生、流行与防治,或者是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流行规律和防治方法,在此基础上制订某一地区某一作物上特定有害生物的综合防治计划。
第二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学
1 检疫的由来
检疫“Quarandne”一词源由拉丁文Quarantum,原义为“四十天”,最初是在国际港口对旅客执行卫生检查的一种措施。早在14世纪,欧洲先后有黑死病(肺鼠疫)、霍乱、黄热病、疟疾等疫病流行。当时在意大利的威尼斯为防止这些可怕的疾病传染给本国人民,规定外来船只在到达港口前必须在海上停泊40d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带有传染病。这种措施对当时在人群中流行的危险性疫病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Quarandne就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并演绎为现在的“检疫”。
自从世界卫生组织(WH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提出用Sanitary和Phytosanitary一词以来,Phytosanitory就成为植物检疫的又一个新名词,phy—。是希腊文“植物”的词头,phyto+sarutary的直译,就是“植物卫生”,在专业中,我们称之为“植物检疫”,可能是植物检疫领域的拓展和检疫含义的深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从预防医学的上述做法得到启发,拓展用于对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2003年春季在广东、香港和北京等地发生的非典型肺炎(SARS)的流行,中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为防止SARS传染所采取的隔离和检疫措施,对从疫区来的人要实施强制隔离观察14d的做法,就也是检疫措施的具体实施。
植物检疫的最早事例首推法国鲁昂地区为防止小麦秆锈病而提出铲除小檗并禁止输入的法令。当时认为只要铲除小麦秆锈病的中间寄主小檗,小麦就不再发生秆锈病。
19世纪中期,人们发现许多猖獗流行的植物病虫害可随着种子、种苗的调运而传播。例如葡萄根瘤蚜(Viteusvitifolii)原只在美国发生,1860年随种苗传人法国,中国在1892年从法国引进葡萄种苗时也将该虫引人我国山东烟台。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decemlineata)最早在美国为害,称为“科罗拉多甲虫”,后传人欧洲,为此,法国1873年明令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
1873年英国也颁布了禁止毁灭性昆虫入境的法令。此后,俄国(1873)、澳大利亚(1909)、美国(1912)、日本(1914)、中国(1928)等也相继颁布法令禁止某些农产品调运入境。1881年有关国家签订了防治葡萄根瘤蚜的国际公约,进而导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1951)的诞生。
植物检疫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中国也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以及植物、植物产品在国际、国内流通的日益频繁,植物检疫工作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植物检疫已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中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并成为当今世界植物保护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2 有害生物及应检疫的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Pest)是泛指为害或可能为害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任何有生命的有机体(IPPC)。该定义最早出现在美国的《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中。过去,关于Pest一词的使用在国内外十分混乱。有的与IPPC的定义相近,有的侧重于病虫害,也有专指有害的昆虫。在我国习惯翻译为害虫,但在本书中应泛指病虫草鼠等所有的有害生物。
按照《国际植保公约》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1SPM)”2001年颁布的术语,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它的危害性和经济重要性、在植物检疫中的重要性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的不同,有害生物可以区分为“限定的有害生物”和“非限定的有害生物”两类。在限定的有害生物中,又进一步区分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两种。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NRP),亦就是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有些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有些危害性很大,但是各国都有发生,且大多为气流传播,一旦有少量发现,一般也不必采取检疫措施来处理,如果数量较多,也可进行除害处理,因此可称谓“一般的有害生物”或非检疫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Pest,RP)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然有发生但、且正在进行官方防治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亦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也有人称之谓“潜在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QP)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RNQP)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将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检疫措施。
这些术语在以前并未被各国采用。在我国广泛使用的是“检疫对象”,但实际上两者有所不同。对进境检疫来说,‘检疫对象’不仅限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时还包括应检疫的其他货物,在实际检疫中还应包括双边协议、协定及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有害生物,有时甚至还包括一般的有害生物;对出境检疫来说,检疫对象可能是国内已发生的一些有害生物,而这些有害生物可能是进口国所关心的。因此,为便于交流,也与世界性检疫术语保持一致,将过去我国常用的“检疫对象”谓之“限定的有害生物”更为确切。
3 植物检疫的定义
随着人类对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植物保护科学的发展和植物检疫工作的广泛开展,植物检疫的概念也不断得到发展,日趋完善。1980年,澳大利亚学者Morschel认为“植物检疫是为了保护农业和生态环境,由政府颁布法令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土壤、生物有机体培养物、包装材料和商品及其运输工具进口,阻止可能由人为因素引进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避免可能造成的损伤”。1983年英联邦真菌研究所(CMl)将植物检疫释义为“将植物阻留在隔离状态下,直到确认健康为止”。但习惯上往往将含义扩大到植物、植物产品在不同地区之间调运的法规管理的一切方面。中国植物检疫专家刘宗善先生的定义是“国家以法律手段与行政措施控制植物调运或移动,以防止病虫害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人与传播。它是植物保护事业中一项带有根本性的预防措施”。联合国粮农组织(FAO,1983)把植物检疫定义为“为了预防和延迟植物病虫害在它们尚未发生的地区定殖而对货物的流通所进行的法律限制”。随着对植物检疫认识的深入,该定义几经修改,1997年FAO将植物检疫的概念修改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进入和/或传播而由官方采取的所有措施”(Allactivitiesdesignedtopre— ventthe introduction andOr spred Of quarantine pests Or tO ensure their officialcontral)。综合各家之见,狭义的植物检疫定义可解释为: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而进行的隔离检查与处理;广义的解释为:为防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人为调运传播,由政府部门依法采取的治理措施。所以植物检疫又称法规防治。由此可见,植物检疫是一项特殊形式的植物保护措施,涉及法律规范、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等诸多方面,为一综合的管理体系。
4植物检疫学
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为保护植物的健康,阻止某些对植物(含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及植物产品,下同)有严重为害的有害生物随植物或其他应检物调运而传播,对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检疫决策,制定与执行检疫法律、法规的科学。主要研究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生态学、流行学、防治学;研究它们的检验和检测技术及相关的杀灭与除害等检疫处理。因此,植物检疫学是一门与法律、法规和与贸易密切有关的综合性科学,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新兴学科。它与法律学、政治经济学、商品贸易学、植物学、动物学、昆虫学、生态学、微生物学、植物病理学、分子生物学、地理学、气象学、信息学等许多学科有关的一门科学。
第三节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在人类同自然的长期斗争中,为保护植物的健康生长,争取获得丰收,以满足人类吃饭穿衣和日常生活的需要,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首要问题;其次
本国对外贸易提供必要和充足的货源,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因此,农产安全生产就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植物检疫作为预防性植物保护手段已被世界各国政府重视和采用,并将植物检疫作为农产品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
1 引种与检疫
从古到今,植物引种是增加一国或地区内植物种质的多样性,提高栽培植物抗病虫、抗逆境的能力及提高产量和改善品质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植物种子、种苗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的种子、苗木及任何可以作为繁殖材料的植物组织、细胞培养物等。由于地理隔绝的原因,地球上植物种类即便是在同纬度地区也不一致。如中美洲的玉米,欧洲的甜菜、麦类植物及中国的大豆,水稻等相继引入北美大陆,使北美成为当今世界上重要的粮食生产及出口地区。由此可见,农林业生产对于植物种子、种苗有特殊的依赖性。植物在生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许多有害生物的侵染和干扰。这些有害生物如地球上的植物一样有明显的地理分布,它们中的许多种类可以随着人为调运植物或其产品而传播。这些有害生物传人新区后能生存、繁衍和危害,有时因新区的条件适宜又缺少天敌等限制因素,导致有害生物迅速扩散并造成严重为害,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历史上,病虫害由新大陆扩散到旧大陆或由旧大陆带到新大陆的实例很多,由此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导致人类饥饿的悲惨局面的教训亦不少。它大多过引种造成有害生物的传播引起的。如马铃薯晚疫病就是从新大陆传入支陆的病害。马铃薯原产南美,马铃薯晚疫病原发生在南美,它可m在病苎兰盂霉,,磊来年适宜条件产生大量菌丝体侵染,造成马铃薯腐烂,并产生孢子囊引起再侵染。由于马铃薯深受人们喜爱,在19世纪30年代被大量引苎苎北苎和西欧并成为当地人民主食。在爱尔兰,马铃薯几乎成为惟一的粮食作物‘子善引种后几度发生马铃薯晚疫病,但由于当时的认识,仅将发病归于天意‘845年,爱尔兰的气候条件特别适宜该病的发生,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大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的就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到200万人。又如葡萄根瘤蚜,该害虫原产于美国,
1860年随苗木传人法国。1880—1885年间,当地因此虫毁灭的葡萄园,1100苎hm2,致使一些葡萄酒厂倒闭。1880年该虫又传到俄国,并在短期内传遍三欧、亚和澳洲,成为许多国家葡萄生产的重大病害。栗疫病原产东亚,美国从亚洲引种时将栗疫病引入,1904年美国首次发现该病,1907年损失即达1 900万美纽约长岛地区在病害发生25年后栗树几乎绝迹,据估计损失在10亿美元以上。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一些育种单位从叙利亚国际旱地作物中心引进一批蚕豆种质资源,由于忽视了种传病毒的检疫,致使在欧洲严重为害蚕豆的蚕豆染色病毒在八省市农科院的引种圃中发生。经国家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处理,虽已扑灭,但已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国内省市间的调种和引种因忽视检疫而导致病虫害的扩散、造成严重减产的事例更多。1982年安徽宣城市从山东聊城调进鲁棉1号种子l 350t,不少种子是从棉花枯萎病区收集的,种子带菌率高达0.1%,在1983的疫情调查中,发病面积已达0.19万hm2,重病田达156.7hm2,绝产面积达25.2hm2。
我国幅员辽阔,从北温带到亚热带,有极丰富的植物资源,这给发展农、林、牧业提供了宽广的生物基础。近年来,通过植物检疫,安全引进了各类农林业新品种,如油橄榄、甜叶菊、西洋参、甜啤酒花、香石竹、郁金香等,为发展现代农业、林业,丰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做出了贡献。
在一些国际、国内交往活动中,由于植物检疫工作常被忽视,导致一些危险性病虫害进入无病虫区域而酿成灾害。
20世纪由原产于北美的松材线虫引起的松材线虫萎蔫病在日本猖獗为害,每年发病面积超过60万hrn2,损失木材约200万m3,每年用于防治松材线虫的费用达74亿日元。据考证,20世纪初因造船业的兴起,日本从美国进口了大量原木,从而导致松材线虫萎蔫病在日本的严重发生。1982年在中国南京也发现松材线虫的为害,枯死的松树265株,到1987年,江苏的受害数量已猛增到24万株,追查病原线虫的来源,在最初发病地附近发现有从日本进口仪器的木质包装箱。1992年,南京动植物检疫局再次从日本来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发现了松材线虫。近年来天津、连云港等动植物检疫局也多次从来自日本的木质包装中截获到松材线虫。可见,南京发生松材线虫萎蔫病可能与从疫区输入木质包装材料有关。长期以来人们错误地认为机器、仪器不应接受植物检疫,这样连同装载它们的木质包装也一直享受着免检的待遇。惨痛的教训便是这样产生的。
经济效益的驱使和检疫意识的淡漠,盲目地从境外引进一些物种,企图加以利用,但由于监控不力,放任自流,导致一些有害生物在我国迅速蔓延,灾情日益严重,这就是近年来生物入侵的事例不断增加的原因。例如,过去各地竞相引进的水生植物——水花生和水葫芦,现在已成为广大河网沟渠中的一大祸害,既堵塞航道和威胁水产养殖业,进入农田又成为难以根除的恶性杂草。
又如,为保护沿海滩涂而引进的大米草,现在大量蔓延,已成为难以控制的大害草,严重破坏了沿海滩涂的生态环境和养殖业。
2主权与检疫
植物检疫作为国家的一项主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作为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在保护我国农林牧业安全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责任重大。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虽设有植物检疫机构,但由外国人掌握海关,因此植物检疫机构形同虚设,致使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乘虚而入。如棉花枯萎病、棉花红铃虫、马铃薯环腐病、甘薯黑斑病、蚕豆象等就是这样传人中国,成为难以消灭的有害生物。这些病虫害目前仍然是我国农林生产的重大障碍。甘薯黑斑病于1937年先从日本九州传人中国辽宁。当时日本向中国大量推广易感品种“冲绳百号”,并随军事占领向华北扩散。1963年国内调查发现全国20个省市估计损失鲜薯在500万t以上;在一些地区因用病薯喂食耕牛引起上万头耕牛死亡。近年来,随着抗病育种及其他防治措施的应用,甘薯黑斑病的为害有所减轻。蚕豆象是1937年日本侵华时期随日军饲料传人
中国,成为中国南方蚕豆产区的重要害虫,人称“十豆九虫”,至今仍难以根除。蚕豆象不仅影响产量,降低品质,而且还严重影响蚕豆的出口。
植物检疫的特殊功绩在于它每年给国家挡住了大量有害生物的入侵。如来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频频截获小麦矮腥黑穗菌、地中海实蝇、小麦印度腥黑穗菌等国际著名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假如让这些有害生物传人,后果是危险的。以地中海实蝇为例,1980年6月美国加州传人地中海实蝇,27个月内政府投入几千人耗资1亿美元进行扑灭,直至今天仍未根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防治费用与日俱增。再如1996年美国局部地区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菌后,美国政府紧急宣布销毁种植于疫区的受侵染的小麦,并且这些田块在5年内不得种植任何小麦,国家对受害的农户进行财政补助;禁止疫区内的小麦外运,从疫区调出的农产品及其运输工具等均必需接受严格的检疫;国家还成立印度腥黑穗菌紧急行动小组,负责疫区的监测、病害的防治与根除。据不完全统计,至1996年5月政府补偿农户的费用仅在得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就已超过100万美元。
3 外贸发展与检疫
在对外贸易和发展创汇农业方面,植物检疫起着特殊的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国际、国内贸易有了迅猛的发展,仅据上海动植物检疫局2002年的初步统计,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达1 800万t,木材60万m3,出境植物产品23万t,花卉110万枝;植物检疫机关在检疫把关的同时,注重发挥自身科技优势,积极为发展创汇农业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协助出口地区、部门建立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生产基地,千方百计让国内名优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1989年以来,口岸动植物检疫部门与日本国检疫部门开展合作研究,先后解决了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包括哈密瓜、鲜荔枝、稻草及其制品等检疫问题;通过合作与谈判,1994年新西兰、加拿大、美国等国家先 。后解除从中国进口鸭梨的禁令,为国家换回了大量外汇。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其出口创汇的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有待开发,外贸部门与植物检疫机关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不断开拓新产品,冲破国际上的检疫壁垒,让更多的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目前检疫部门在出口水果、盆景、鲜切花等方面仍在与美国、加拿大、欧洲各国家与地区进行技术合作,力争使中国更多的农产品出口。中国还履行和承担国际植物检疫协议、条约的义务,通过执行贸易合同、科技合作协议的植物检疫条款,既保护了经济的发展,更提高了中国外贸的信誉。
4 植物检疫的效益
植物检疫是一项综合性、多学科、涉及面广的事业。检疫工作具有预防性、预警性、彻底性,检疫措施还需借助于立法来实施。植物检疫工作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效益具有全局性、长远性、间接性、潜在性。概括起来讲,植物检疫的效益可分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
4.1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
植物检疫的经济效益可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经济效益是通过检疫的实施能直接为国家创造财富,一般可用数字来表达。如植物检疫为出口服务方面,由于攻克了某一难关,使过去不能出口的农产品打人国际市场,每年为国家创汇多少万美元。这方面的事例如日本过去禁止进口中国瓜类,理由是中国有瓜实蝇分布。前些年通过中日检疫专家的技术合作,证实中国新疆地区没有瓜实蝇分布,从而使日本政府解除了对中国新疆哈密瓜的检疫禁令。从1988年开始至1992年对日本出口哈密瓜已超过2000t,创汇几百万美元。又如在进口检疫中,因发现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对外出证索赔数十万美元。1991年11月南京局从进口沙特小麦中发现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和毒麦(含量超标),对外出证索赔,对方不信,派专家来南京进行技术谈判,最后在事实面前承认了我方的检疫结果,并向中国赔偿了14万美元。
间接经济效益一般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但可避免财富的损失,有时也可用间接的数字来表达。如在进口检疫中发现了谷斑皮蠹,并在船上用熏蒸处理的方法将其彻底杀灭,防止了它的传人。如果让该虫传人并得到繁殖、扩散、蔓延,将会给中国的农产品在贮存期间带来严重的为害和损失。消灭了这种害虫就避免了它的为害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53年因谷斑皮蠹为害造成的损失达该州农产品总收入的10%,约合2.2亿美元。如果让它传人中国同样要遭受到类似的经济损失。
4.2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
植物检疫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特别是当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包括获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使涉及国计民生的产业蒙受巨大损失)的时候,就会产生重大的社会效益(含正效益或负效应)。
植物检疫保护的对象即农业、林业生产,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经济建设离不开它,人民的衣、食、住、行离不开它。植物检疫工作做好了,避免了外来危险性病虫的侵入,保护了农业、林业生产的安全,人民丰衣足食,国泰民安,全国上下安定团结,呈现一派兴旺景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物质基础,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相反,如忽视植物检疫工作而传人了某种危险性病虫,给农业、林业生产带来了毁灭性灾害,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甚至造成饥荒。国际上由于检疫性病虫传播给人类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灾难的例子很多。如1830年欧洲从南美引进马铃薯时,传人了马铃薯晚疫病,到1845年大流行时,由于尚无防治方法,结果遭受毁灭性灾害,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大饥荒(马铃薯是当时欧洲人的主要粮食作物)。又如马铃薯甲虫原产美国,1920年左右随农产品调运传到欧洲。首先在法国发现,逐步扩散到整个西欧、北欧,20世纪40年代又传到东欧。由于传人了植物某一种病害或害虫,对社会,对人类产生如此重大的影响,至今世人仍记忆犹新。1934年中国由于从美国引进棉种而传人了棉花枯萎病,这种病害传播蔓延快,为害损失重,难以防治。病害所到之处往往造成棉花大幅度减产,甚至造成大面积死苗而绝收,至今仍严重威胁着中国的棉花生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病区棉田面积减少,总产下降,影响到纺织工业。以上这些事例足以说明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更具有重大的社会效益。
4.3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
植物检疫的生态效益不像经济效益那样直观,也属于间接效益,因而往往被一些人忽视。生态效益具有潜在性、预防性、长远性、难逆转性等特点,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效益。
植物检疫搞好了,把危险性病虫拒之于国门之外或消灭在扩散之前,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也起到了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众所周知,一种检疫性病虫传人容易消灭难,根治更难。当一种病虫传人后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为害,人们往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防治它,以减少为害可以做到,但要消灭它很不容易。因而每年都要使用大量农药来防治,不仅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更主要的是连年大量使用农药不仅污染了环境,而且杀伤了害虫或病菌的天敌和其他有益的生物。长期大量使用一种农药还能使害虫和病菌产生抗药性,再加上天敌和有益生物的杀伤,使病虫更猖獗。为了减轻为害需使用更多的农药,这样土壤中农药积累越来越高,收获的农作物中农残含量也越来越高,如此恶性循环,环境污染日趋严重,使生态失去平衡,生态效益受到严重破坏,长此下去,人类自身将会受到难以抗拒的惩罚。
生态效益还有一个特点是难以逆转性。当生态严重失去平衡时,要让它恢复平衡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需要较长时间的精心保护。农业生产不是在实验室中进行,它生产周期长,受大自然影响大,又不能停顿,加上生物本身有各自的发生发展规律,有时人为的控制往往显得无能为力。所以人们应充分发挥植物检疫的预防、防患作用,尽量保持生态的自然平衡,使农业、林业生产获得更大的生态效益。
第四节 植物检疫的特点
有关植物检疫的特性,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均有论述。如曹骥先生用预见性、法制性、技术性、地区性高度概括了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林火亮先生(1992)则提出“实施手段的法制性、涉及范围的社会性、机构职能行政性、所起作用防御性及技术要求特殊性”五个方面。前面简述了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由此可见植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措施,它具自己的固有特点,即“法规与技术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预防与铲除并举”。
1 植物检疫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后盾,法规为手段,实施强制性的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的立足点在于通过对人类活动的限制达到控制有害生物传播。针对人的行为,就必须有一个能为各方面可接受的法规,因此一些教材中就把植物检疫称为“法规防治”当今,世界各国对植物检疫越来越重视,植物检疫也已成为普遍建立的法律制度。当然各国制定的植物检疫法规必须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必须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同样,植物检疫又是一项技术性十分强的工作。单有法律、法规,无配套技术来执行,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法规的作用。植物检疫技术不同于一般的植物保护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所应用的植物检疫技术必须是“快速、准确、有效”的技术。如前所述,植物检疫针对商业活动中一切可能传带有害生物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若不能快速,势必导致“压港”、“压库”,影 响正常的商品流通,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在检疫检查时,若使用的取样方法不妥,就不能检查出有害生物,或虽已检查出有害生物,但鉴定有误;凡此种种必然导致经济损失,这就要求所用的技术必须准确无误。植物检疫技术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快速、准确之中,而且还包括其他方面。如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必须能干净彻底杀灭有害生物,而且应对商品无“害”。当今生物学技术发展极快,植物检疫技术必须紧跟当代科技的发展,引用先进的技术,提高检验检测水平及鉴定能力,使我们的检疫结果更具权威陛。法规性与技术性是植物检疫的基本属性,两者相辅相成。植物检疫是通过官方的机构,用先进的植物检疫技术,对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作全面检查而实现的。这种检查是根据有关法规进行的。对检疫中发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必须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对造成病虫害扩散等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此,这种检查必然是强制性的检查。同样,如果所采用的技术不是先进的、科学的,那么所得的结论就没有权威性。
2 植物检疫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铲除相结合植物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性,首先在检疫立法时,要认真分析诸多有害生物信息,根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制订植物检疫法规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研制、引进相应的检测和处理新技术。这样就可以将国内尚未发生的疫情“御之于国门之外”。但是法规往往是“死”的,疫情是“活”的。预见性还体现在植物检疫执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上海动植物检疫局从墨西哥进口的小麦种子上发驯\麦印度腥黑粉菌,当时这一著名的国际检疫性有害生物尚未列入中国应检有害生物名单,但考虑到其危险性,最后还是做销毁处理。一旦某地传人危险性有害生物,为阻止其进一步扩散与蔓延,植物检疫部门将尽全力采取一切措施予以铲除。1985年,厦门从国外引进优良香蕉苗。那时中国执行的“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中尚未包括香蕉穿孔线虫,厦门动植物检疫局在检疫时发现了香蕉穿孑L线虫,并要求有关单位隔离种植。但由于许多农户慕名而来要求引种,致使该线虫很快在厦门一些地区“扎根”。1986年1月18日国家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后,植物检疫机构立即行动起来,监测疫情,在明确发生地区后,经过数年的艰苦工作,终于将这一危险性植物线虫予以彻底铲除。1995年及1996年,厦门大学和福建省农业厅进一步调查肯定了此重大疫情已经基本扑灭。
小麦印度腥黑粉菌一直是国际著名的检疫性真菌病害,1996年4月在美国局部地区发现印度腥黑粉菌后,美国政府立即颁布严格的法令,组织“特别行动队”,拨出专款来铲除小麦印度腥黑粉菌。其法令规定病田5年内不得种植小麦,病田中小麦予以全部销毁等。由此可见,全面预防和彻底铲除是植物检疫的固有特性。
3 植物检疫立足于国内,放眼于世界
植物检疫的目的是既要保护本国的植物免受外来有害生物的为害,又要防止有害生物扩散到别的国家或地区去,这就是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统一。各国制订植物检疫法规的原则是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农、林业安全生产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因此,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属各国主权的范围,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干涉,即使国家间发生检疫争端也只能通过平等协商途径加以解决,不能动辄以“制裁’’相威胁。
各国国情不同,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自给程度不同,植检技术力量的强弱尤其不平衡。因此,照搬别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只能有损本国的植物检疫事业。FAO制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和“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也只是供国与国之间制订双边条约时作为参考。至于各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规主要是为本国发展农、林生产的最高利益服务的。这是其共性,但在具体的条款上则大不相同。究其原因,是由植物检疫的地区性决定的。因为有害生物与植物一样有明显的区域分布特性。此外,植物检疫的实施又只能依靠行政法令才能实现。在制订本国的植物检疫法规时,都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国发生的疫情做科学的系统分析。首先考虑的是有害生物能否在本国适生、是否在本国存在、能否随植物、植物产品传播;其次是有无准确的检测手段和可靠的检疫处理技术。只有对国内外的资料作充分分析后,才能制订正确的检疫决策。
虽然植物检疫有一定的区域性,但是农作物的生长和有害生物的传播与滋生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地域的限制,只要生态条件适宜和有引种、传播的途径,它们就可以在任何地方扎根。因此决定了植物检疫有国际性的特点。植物检疫国际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各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制定必须符合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及国际惯例。当国内法规与国际惯例相违时,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动植物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时,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二,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现行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当一国的植物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时应有详尽的科学依据。此外,植物检疫需要各国政府、技术人员的紧密合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防止本国有害生物外传,不但是植物检疫的一项主要任务,而且还是国际道德规范在植物检疫中的具体体现。在对外贸易中,出境物的植物检疫必须按照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查,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颁发植物检疫证书,使其安全出口。
第五节 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实施强制性的植物检疫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制度。据统计,参加乌拉圭谈判,并最终签署SPS的国家或地区有117个。纵观植物检疫现状,近年来国际上对植物检疫等措施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总体趋向是减少检疫等对贸易的限制。无论是WTO还是FAO,都十分关注动植物检疫给贸易的影响,要求各国公开检疫体制、政策。目前,有关植物检疫中一些名词术语的解释也已经重新审定。FAO专家组多次讨论,于2001年公布了新的检疫术语。例如,检疫允许量的问题过去一直认为应该是零,按目前的观点应按照有害生物的风险程度来加以区分,对于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其允许量应为零;但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来说,其允许量不应该为零。
亚 世界各国植物检疫的基本类型
由于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同,其植物检疫的做法和植物检疫的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植物检疫,即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方法可以将植物检疫分为不同的类型。
有的学者从实施检疫的方法出发,将植物检疫分为全面检疫和针对性检疫两种类型。全面检疫的国家,一般具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发达、经济实力较强,国内有害生物控制措施得力,对进境植物检疫要求极高。因此实施全面检疫,即对进口的物品进行全面的检疫检验。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针对性检疫的国家,农业生产一般不很发达,经济技术基础相对较差,对有害生物为害的控制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往往采取由国家颁布要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按照法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有重点的植物检疫。中国、原苏联、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及大多数的非洲国家属于此类型。其实,全面检疫或针对性检疫,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属于两点论和重点论的工作方法问题,从实际情况来看,全面检疫的国家不是没有针对性,针对性检疫的国家也不等于不全面。
有的学者根据植物检疫体系管理,将植物检疫分为三种模式,即美国模式、欧盟模式和亚洲模式。美国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还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其特点是农业部设立综合性动植物检疫机构(加拿大为食品检验局,包括动物和植物检疫),人员较多,职能明确,作用突出。欧洲模式的特点是动物、植物保护机构分设,由植保局或检疫局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但植保机构能相对单一,主要负责植物检疫工作。亚洲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越南等,其特点是农业部下设植物保护机构,主要负责植物检疫,也组织一些重大病虫测报防治工作。
比较认同的方法是按照各国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世界范围的植物检疫分为发达国家型、发展中国家型、经济共同体型、自然环境优越型和工商业城市型等类型。
发达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发达,技术先进,体系健全,植物检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较强。由于这些国家农业发达,出于对本国农业、市场和对外贸易等利益需要,其对外植物检疫要求、措施和标准很高,往往凭借其经济、技术、信息优势,技术性贸易壁垒隐蔽。
经济共同体型的特点是这些国家形成经济政治联合体,如欧洲联盟,有统一的外围边界,奉行共同的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管理模式。成员国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形成完备的法规体系。但同时,其植物检疫做法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例如,出口植物检疫各成员国拥有自主权,可以对欧盟以外的国家进行单独谈判达成协议,而进口植物检疫各成员享有欧盟待遇,欧盟外国家如需向欧盟出口货物要得到各成员认可,即欧盟的同意。形象地说,欧盟就像一个国家,实施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和相对宽松的对内植物检疫。
发展中国家型的特点是经济基础较差,农业生产不够发达,技术相对落后,实施植物检疫的国家能力、管理能力和研究能力都比较薄弱,对突发一种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早期诊断和监测困难,一旦发现一种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往往已经扩散蔓延,难以根除和封锁控制。因此,在逐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尽管选择了比较严格的进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仍然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一方面采取了严格的进口植物检疫措施,时常遭到出口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指责,而防止外来植物有害生物的传人和蔓延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尽管也采取了严格的出口植物检疫措施,但往往难以满足进口国家,特别是发达国检疫部门还在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扑灭方面作出了显著的成绩。如瓜实蝇、橘小实蝇、马铃薯块茎蛾、香蕉穿孔线虫等的扑灭工作。
3 国际植物检疫发展的趋势及经验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SPS协议,国际社会和WTO各成员相继对其植物检疫政策进行了调整。1997年FAO根据SPS协定的要求,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技术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对贸易构成不必要的限制的规定。为顺应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和正在对检疫做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加强植物检疫职能
各国已将其检疫职能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扩展为促进和服务农产品出口,更加重视和加强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由于外来生物入侵影响到农业以外的生态环境,植物检疫同时承担起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保护环境和生态的职能,在进行检疫管理和风险分析时更加侧重考虑有害生物对环境的影响方面。
3.2 转变检疫管理思路
过去植物检疫侧重于守住国门,拒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但在随着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像美国、澳大利亚这样的检疫能力强的国家也难以做到。于是许多发达国家借鉴人类预防医学的做法,加强国内检疫防疫,以区域和重点疫情管理为重点,建立早期监测和防控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扑灭、早控制。
3.3 构建快速反应机制
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建立国内外疫情调查和风险分析机制,建立疫情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并随时更新,建立快速的信息沟通和反应机制。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国内的交流,检疫机构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组织对国内突发、尚未定殖的外来有害生物进行监测、调查和封锁控制。
第六节 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中国植物检疫的正式记载是1928年的“农产品检查条例”,至今仅有70余年的历史,期间几起几落,直到1980年以后,中国的植物检疫才得到了迅速发展。
1 早期的植物检疫
20世纪初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受到世界各国的普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有关进出境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国内植物检疫工作仍由农业部领导实施。
2.2 国内植物检疫
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0年农业部成立植物病虫害防治司后,就开始探索、创建、开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纵观50年来我国国内植物检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开创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农业部着手筹备国内植物检疫工作,1953年农业部提出《关于加强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指出“植物检疫工作是制止危险的病虫在国内蔓延和由国外输入、保护农业生产的必要措施,同时也能更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1954年,农业部植物保护局成立植物检疫处,1957年,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颁发了《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国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有了良好的开端。
第二阶段:20世纪60~7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遭受波折,陷于停顿。植物检疫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植物检疫工作流于形式,致使一些植物检疫对象随种子、苗木的大调乱运,迅速在国内地区间传播蔓延,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损失,也给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的实施和植物检疫事业发展带来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稻白叶枯病和棉枯黄萎病等。
第三阶段:20世纪80~90年代,我国国内植物检疫全面实施。进入80年代后,步人了全面实施,健康发展的轨道。198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0月及1984年9月农牧渔业部及林业部分别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1年国务院修订了《植物检疫条例》,1995年农业部修订了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及应检物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各地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检疫办法。此外,1983年8月农牧渔业部还会同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国家民航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国内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
第四阶段:新世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抓住“入世”带来的机遇并迎接挑战,重点研究世贸组织对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规则、运作机制,研究“人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与检疫的冲击和影
响,研究我国如何遵循WTO的“游戏规则”和非关税壁垒(技术壁垒),寻求应该采取的对策,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为更好地执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中国农业部决定从2000年起对全国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实行全面的普查,国家林业总局也将从2003年起开展林业病虫害的普查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将全面修订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我国国内植物检疫正在构筑面向新世纪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产品贸易全球化的植物检疫防疫体系。
我国现行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体系,是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设立。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实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厅)分级管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实施,省、地和县农业局所属植物检疫(植保植检)1 800多个站负责管理和实施本辖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专职植物检疫人员1万余人。
我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过去主要依附于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和对外植物检疫工作。1979年森林植物检疫开始独立工作,自成体系。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规定,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目前,全国各省和大部分地、县建立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2 599个,专职森林植物检疫人员1.3万人。
思 考 题
1.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是什么关系?各有哪些特点?
2.植物检疫与WTO有何关系?
3.植物检疫与农业、贸易和国民经济有些什么关系?
4.植物检疫与国家主权有何关系?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的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免受外来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为害,促进农产品贸易的正常往来。因此,植物检疫历来受到各国政府和国际贸易组织的重视。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的农业委员会中有负责国际植物检疫的官员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总协定中,有专门关于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在各大洲还有区域,陛的植物保护组织(如EPPO,APPPC等)和有关规定;各国政府都有专门负责植物检疫的机构以及颁布了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与条例。
第一节 植物检疫法规
法规又称法律规范,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则。通常包括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假定是指法律规范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处理是指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制裁是指在违反法规时将要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规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植物检疫法规是指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植物检疫法规是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保证贸易及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国际、国内各级政府部门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例如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是“使全球植物检疫一致的程序”,世界贸易组织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的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1SPM)等,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以及为贯彻这些法规所制定的“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等,都有法律效力。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和熟悉这些法规。农、林等部门和商业的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也应遵守这些法规。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的种类很多,按照制定它的权力机构和法规所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规分为国际性法规、国家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其内容从形式上可分为综合性法规和单项法规。
1 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如前所说,检疫起源于14世纪人类为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与自然所作的斗争的结果。从检疫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强制性。最早的植物检疫法规是法国于1660年颁布的为防除卢昂地区的小麦秆锈病而要求铲除其中间寄主小檗的命令。
1.1 植物检疫法规是人类同病虫害长期斗争的产物
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由于缺乏对植物病虫害为害的认识,导致了病虫害的异地传播,并发生了多起因病虫害猖獗为害引起巨大损失的著名事例。例如,1860年法国进口美国葡萄种苗传人葡萄根瘤蚜,在以后的25年中被毁葡萄园达66.7万hm2,占当时法国葡萄栽培总面积的1/3,损失200多万法郎,致使一些酿酒厂倒闭;1907年,棉花红铃虫从印度传人埃及,致使当地棉花生产损失80%。历史的教训促使人们认识到这些病虫害是外来的或认为传人的,要控制它就必须采取措施,而针对性的制定禁止从疫区进口有关植物及其产品。例如,德国1873年针对葡萄根瘤蚜公布了《禁止栽培葡萄苗进口令》;印度尼西亚1877年为防止咖啡锈病传人颁布了禁止从斯里兰卡进口咖啡的法令。
1.2 植物检疫法规由单项规定向综合性法规发展
早期的植物检疫法规一般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有害生物的单项禁令。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及对有害生物认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单依靠某些禁令已经不能满足迅速发展的国际贸易的需要,为此许多国家相继公布了灵活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综合性法规。1877年英国在利物浦码头发现活的马铃薯甲虫后,紧急公布了《危险性害虫法(DestructivelnsectsAct)》;以后又两次修改补充;1967年公布了《植物健康法(PlantHealthAct)》。美国国会在1912年通过了《植物检疫法(PlantQuarantineAct)》,由于法规不完善及执行中出现的漏洞,导致小麦秆黑粉菌、榆树枯萎病等有害生物频频传人美国,1944年通过了《组织法(OrganicAct)》,授权主管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治理及植物检疫工作,为弥补1912年法令的不足,1957年颁布了《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FederalPlantPestAct)》,在上述三个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许多法规及补充、修正案。
2 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198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印发了《制定植物检疫法规须知》。从目前公布的各国检疫法规来看,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包括国际法规与公约、地区性法规与各个国家的法规、规章与条例等。内容包括名称、立法宗旨、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术语解释、检疫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禁止或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他说明。
2.1 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2.1.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地防治有害生物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是目前有关植物保护领域中参加国家最多、影响最大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公约》虽名曰“植物保护”,但中心内容均为植物检疫。《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包括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其中条款有十五条,第一条缔约宗旨与缔约国的责任;第二条公约应用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第三条为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并使这些规定生效;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明确其职能,同时各缔约国应将各国植物保护组织工作范围及其变更情况上报FAO;第五条为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规定植物检疫证书应包括的内容;第六条进口检疫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检疫检查、检疫处理(消毒除害处理、销毁处理、退货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公布禁止及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应最低限度影响国际贸易;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联系,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为害及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第八条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该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范围内建立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发挥它们的协调作用;第九条为争议的解决,着重阐述缔约国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定包括1881年11月3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年4月15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公约规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到申请30d后生效;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第十三条涉及公约的修正,指缔约国要求修正公约议案的提出与修正并生效的程序;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第十五条为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见附录一)。
2.1.2,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
为限制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发展,1979年3月在国际贸易和关税总协定(GATT)第七轮多边谈判东京回合中通过了《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草案》,并于1980年1月生效。该草案在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正式定名为《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由于GATT、TBT对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求也不够明确,为此,乌拉圭回合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针对植物检疫的《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该协定对检疫提出了比GATT、TBT更为具体、严格的要求。《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是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总的原则是为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各成员国动植物健康、减少因动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由此建立有关有规则的和有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工作。《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包括14项条款及3个附件(见附录二)。
,SPS协定》是世贸组织成员为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合理性,并对国际贸易不构成变相限制,经过长期反复的谈判和磋商而签订的。也可以理解为,《SPS协定》是对出口国有权进入他国市场和进口国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安全,两个方面的权利的平衡。
,SPS协定》规定了各缔约国的基本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明确缔约国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所必须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能对相同条件的国家之间构成不公正的歧视,或变相限制或消极影响国际贸易。《SPS协定》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为基础,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参加如IPPC等相关的国际组织。《SPS协定》要求缔约国坚持非歧视原则,即出口缔约国已经表明其所采取的措施已达到检疫保护水平,进口国应接受这些等同措施;即使这些措施与自己的不同,或不同于其他国家对同样商品所采取的措施。《SPS协定》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风险性评估的基础之上;规定了风险性评估考虑的诸因素应包括科学依据、生产方法、检验程序、检测方法、有害生物所存在的非疫区相关生态条件、检疫或其他治疗(扑灭)方法;在确定检疫措施的保护程度时,应考虑相关的经济因素,包括有害生物的传人、传播对生产、销售的潜在为害和损失、进口国进行控制或扑灭的成本,以及以某种方式降低风险的相对成本。此外,应该考虑将不利于贸易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在《SPS协定》中原则明确了疫区与低度流行区的标准,非疫区应是符合检疫条件的产地(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地区或几个国家组成);在评估某一产地的疫情时,需要考虑有害生物的流行程度,要考虑有无建立扑灭或控制疫情的措施。此外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或指南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在《SPS协定》中特别强调各缔约国制定的检疫法规及标准应对外公布,并且要求在公布与生效之间有一定时间的间隔;要求各缔约国建立相应的法规、标准咨询点,便于回答其他缔约国提出的问题或向其提供相应的文件。为完成SPS规定的各项任务,各缔约国应该建立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有关的委员会。
,SPS协定》是一个看起来十分合理,实质上也充满矛盾、但又必须遵守的协议。没有一个国际的行为准则,各国自行其是就无法统一,国际贸易就无法进行。如果各国没有主权范围内的法规,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各成员国制订的植物检疫法、实施细则、应检有害生物名单都应经过充分的科学分析,各项规定要符合国际法或国际惯例,即通常所说的“与国际接轨”。各国不能随意规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所列名单必须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PRA)”。若未经科学分析就制订的检疫法规等如科学论据不足,就被认为是“歧视”和“非关税的技术壁垒”,并可能受至U‘‘起诉’’、“报复’’直至“制裁’’。
2。2 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国际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是在较大范围的地理区域内若干国家间为了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根据各自所处的生物地理区域和相互经济往来的情况,自愿组成的植物保护专业组织。各个组织都有自己的章程和规定,它对该区域内成员国有约束力。主要任务是协调成员国间的植物检疫活动、传递植物保护信息、促进区域内国际植物保护的合作。至今,全世界有9个区域性国际植物保护组织。其中亚太地区植保组织、欧共体植保组织和北美植保组织是联合国粮农组织秘书处的直属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直接派遣植物保护官员主持。其他均是在WPC的要求下建立的区域性组织。
(1)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n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Commission,APPPC),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立在泰国曼谷,其前身是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1983年在菲律宾召开的第十三届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会议上,我国提出申请加入该组织;1990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粮农组织第二十届亚太区域大会上正式批准中国加入,为《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的成员国。现有成员国24个。该组织负责协调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各国植物保护专业方面所出现的各类问题,如疫情通报、防治进展、检疫措施等。
(2)加勒比海地区植物保护委员会(CaribbeanPlant ProtectionCommission,CPPC)于1967年成立,总部设在巴巴多斯,现有23个成员国。(3)欧洲和地中海地区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andMediterraneanPlant ProtectionOrganization,EPPO)成立于1950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目前有成员国43个。
(4)卡塔赫拉协定委员会(ComunidadAndina,CA),又称中南美洲植保组织,成立于1969年,现有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秘鲁。
(5)南锥体区域植保委员会(Cz)miteRegionaldeSanidadVegetal parael ConoSur,COSAVE)成立于1980年,现有南美洲的成员国5个,总部设在巴拉圭。,
(6)泛非植物检疫理事会(Inter-African Phytosanitary Council,IAPSC)于1954年成立,总部位于喀麦隆的雅温德,现有51个成员国。
(7)北美洲植物保护组织(NorthAmerican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NAPPO)成立于1976年,共有3个成员。其总部设立在加拿大的渥太华。
(8)中美洲国际农业卫生组织(Organismo Internacional Regional de5anidadAgropecuaria,OIRSA)成立于1953年,现有8个成员国,总部设在萨尔瓦多。
(9)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Pacific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PPPO)成立于1995年,现有22个成员国,总部设在斐济。
这些区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大会,各自都制订有区域性的植物检疫法。各组织均设有秘书处,负责本组织的日常工作。如APPPC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处均有高级植物保护人员负责,世界粮农组织先后向APPPC派遣了我国著名昆虫学家黄可训教授、植物病理学家竺万里教授、狄原渤教授和沈崇尧教授等担任了执行秘书。这些组织还定期出版一些专业性刊物,如APPPC的《通讯季刊》、EPPO的《EPPO通报》等。
2.3 检疫双边协定、协议及合同条款中的检疫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农业发展、农产品贸易和植物检疫的需要,近年来中国政府先后与法国、丹麦、南非等许多国家签署了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协议和协定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协定》(1998年7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植物检疫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1992年5月9日)。此外中国还与美国、加拿大、荷兰等许多国家签订了植物检疫协定。
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中经常有植物检疫的要求。这些要求也是贸易双方必须遵守的。如我国与国外粮商签订的粮食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植物检疫条款。合同第二条中规定进口小麦“……基本不带活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的规定,卖方提供的小麦不得带有下列对植物有危险性的病害、害虫和杂草籽:小麦矮腥黑粉菌、小麦印度腥黑粉菌、毒麦、黑高粱、谷斑皮蠹、黑森瘿蚊、大谷蠹、假高粱”。在合同第七条中规定“……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基本无有害的病害和活虫,并且符合本合同第二条中提到的进口国现行的植物检疫要求”。
3,中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
中国开展植物检疫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植物检疫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不少有关植物检疫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此外在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涉及植物检疫。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款规定“依法应当施行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的邮件,由检疫部门负责拣出并进行检疫,未经检疫部门许可,邮政企业不得运递”;《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六款规定“货物运输的检疫,按国家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也包含有植物检疫的内容。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如《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都是我国实施和开展植物检疫工作的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的以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该法于1991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详见附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共10章68条,条例是为了更具体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而制订的实施方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组成部分,包括总则、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检疫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十个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均应接受动植物检疫。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国家对向中国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根据检疫需要,在征得输出国有关政府机构同意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可派出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疫情调查。在植物、植物产品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报检;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发现有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的监督下,作除害、退货或销毁处理;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进境。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的加工、生产、存放单位应办理注册登记。在植物、植物产品输出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事先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办理报检。经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后,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准予出境;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对过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需持有输出国政府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及货运单在进境口岸向当地动植物检疫局报检并接受检疫。携带、邮寄物也应接受植物检疫,经检疫合格的予以进境,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的检疫处理方法的作销毁、退货处理,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及其他进境车辆抵达口岸时,应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局的检疫,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作检疫处理;装载植物产品出境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规定,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有害生物的应作除害处理。对进出境的植物、植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应当进行检疫监管。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禁止进境物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违反本法规定的,将依法予以罚款、吊销检疫单证、注销检疫注册登记或取消其从事检疫消毒、熏蒸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植物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罪的,予以行政处分(见附录三)。
3.2,植物检疫条例》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是目前我国进行国内植物检疫的依据。该《条例》共24条,包括植物检疫的目的、任务、植物检疫机构及其职责范围、检疫范围、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检疫放行与疫情处理、检疫收费、奖惩制度等方面。
,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农业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为贯彻执行全国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和林业部还分别制订、颁布了各自的“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同时还颁布了农业和林业上的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物的名单。《检物检疫条例》明确了检疫对象的确定原则及疫区、保护区的划分依据及程序;对发现的疫情,各地检疫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检疫机构汇报,并组织力量予以扑灭;各类疫情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及列入应施植物检疫名单的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向有关植物检疫机构申请,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发现有检疫对象的,经检疫处理合格后方可调运;无法消毒处理的,不能调运。《检物检疫条例》规定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繁育单位应按照无检疫对象要求建立种苗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经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合格后引进,必要时应隔离种植,经试种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分散种植。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法规及本条例予以惩处。应检疫的有害生物名单及应检植物产品名录由各级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随着我国扩大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内植物检疫法规建设,主要包括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制度,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制度,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制度,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制度,植物检疫疫情发布管理制度,植物检疫疫情监测制度,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制度,新发现检疫性危险病虫封锁、控制和扑灭制度,专职植物检疫员制度,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制度和植物检疫奖励制度等;同时,制定了发展国内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防疫消毒措施、强制性检疫处理措施、紧急防治措施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国内植物检疫行政措施,使国内植物检疫法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加强植物检疫法制建设的需要。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2000年颁布实施的。种子法的第46条至第50条,是有关对种子进行检验检疫的内容,也是农业行政执法中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国家严格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第四十六条对种子质量有明确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第四十九条规定,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从事商品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具备种子经营许可渺r、,还应当依照有关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进出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植物检疫由原来脆弱的不完整的体系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相对独立的体系,包括植物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执行机构及植物检疫技术依托单位。近年的机构改革,我国内外检疫、农林业检疫又分割成三个独立的部门,职能分工相互交错,与国际的植物检疫体系不相适应,这种状况还需要逐步的理顺和完善。
(1)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我国的植物检疫体系目前由口岸检疫、国内农业检疫及林业检疫三部分组成。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规的立法和管理由农业部负责。口岸的进出境植物检疫现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国内的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1998年机构改革,国务院又赋予农业部“承办起草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拟定有关标准的工作并监督实施;承办政府间协议、协定签署的有关事宜”等职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禁止入境植物名录的确定、调整,由农业部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以农业部名义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具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口岸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制定与贸易伙伴国的国际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关检疫条款;处理贸易中出现的检疫问题;收集世界各国疫情,提出应对措施;办理检疫特许审批;负责制定与实施口岸检疫科研计划等。
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和国家林业局所属森林检疫机构作为具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国内植物检疫工作;起草植物检疫法规,提出检疫工作长远规划的建议;贯彻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协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并发布植物限定性有害生物名单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负责国外引种审批;开展国内疫情普查,汇编全国植物检疫资料,推广检疫工作经验;组织检疫科研,培训检疫技术人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省植保植检站和省森林病虫防治站)主要负责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发布的各项植物检疫法令、规章制度及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起草本地区有关植物检疫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提出划分疫区和非疫区以及非检疫产地与生产点的管理;检查指导本地区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签发植物检疫有关证书,承办国外引种和省间种苗及应检植物的检疫审批,监督检查种苗的隔离试种等。
(2)植物检疫的技术依托单位。植物检疫的技术依托单位主要包括植物检疫的科研单位、检疫技术人员培训基地、植物检疫学术团体等为植物检疫服务的各种组织。
专职从事植物检疫科研的单位主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所属的国家植物检疫隔离场、全国农业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四川和广东区域植物检疫隔离场、国家林业局所属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办公室,以及农林院校的有关机构,主要任务是收集国内外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发生、为害、分布等资料,研制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方法,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国家制定植物检疫法规提供依据,协助开展疫情普查与疫害的鉴定和扑灭工作。另外,他们与有关部门协办出版《植物检疫》等专业期刊。
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基地有天津和浙江两处的植物检疫培训中心,分别承担口岸植物检疫人员及国内农业植物检疫人员的培训任务。此外,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下属的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有关大学还不定期举办专题检疫技术培训班。许多农业院校和师范院校都开设植物检疫课程,南京农业大学等高等院校还被授权培养有关植物检疫方面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为国家培养和输送植物检疫专门人才。
在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植物病理学会下设有植物检疫专业委员会,其主要功能是通过组织植物检疫专业人员的学术活动,沟通植物检疫信息,交流植物检疫技术与工作经验;普及宣传植物检疫知识;开展技术咨询;促进检疫技术的提高等。
第二节 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ments,ISPMs)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下属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PPC)秘书处编纂发布的。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使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上统一的准则,以促进贸易并避免各国不恰当地使用技术壁垒等措施所造成的矛盾。
随着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逐步建立,要求各国在制定检疫措施时必须尽量采用已有的国际标准,使制定的检疫措施具有相同的基础和科学依据,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农产品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FAO要求各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使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上统一的准则,以促进贸易并避免各国不恰当地使用贸易壁垒等措施所造成的矛盾。至2002年底,已颁布了17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其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1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Principlesof Plant Quarantinea SrelatedtO International Trade。FAO.1995)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的制定,从而减少或消除使用构成贸易壁垒的不合理的检疫措施。其内容包括八条原则,分别是主权、必要性、最小影响、修改、透明度、协调、同样对待、争议解决的原则。该原则是FAO制定的新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参考标准。它是由于各国出于检疫方面的考虑,为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人本国领土而采用植物检疫措施来管理植物和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可能携带病虫害的材料的进口。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应当与涉及的病虫害风险相对应,以使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GuidelinesforPestRiskAnalysis.FAO.1996)
该标准是介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基本上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两个部分。近年来又扩大到了转基因生物材料(GMO)的风险分析等。关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具体框架,大体上都分为三个阶段: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点,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和有害生物风险治理(详见第三章)。
3 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the lmport and Release Of Exotic BiologicalControlAgents.FAO.1996)
该准则是处理为研究或进行生物防治而释放到环境中的能够自我复制的外来生物防治物(拟寄生物、掠食物、寄生物和病原体等)包括生物防治制剂的输入问题。经各国政府授权的主管机构(一般为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外来生物防治物进行管理或控制。
4 建立非疫区的要求(Req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Pest-FreeAreas.FAO.1996)
该标准介绍了建立非疫区的要求,是有害生物监测下的一个标准。该标准描述了建立和使用非疫区的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作为一种从非疫区出口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限制产品的植物检疫证书的风险管理措施,或为进口国保护其受威胁的非疫区而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非疫区(Pestfreearea)是指一个由科学证据证实没有发生某种有害生物,且这种情况由官方维持的地区。如果特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后,从出口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并应用的非疫区中出口植物、植物产品至另一个国家时,无须采取附加的植物检疫措施。因此,某种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是否存在可作为针对该种有害生物的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另一方面,非疫区也为一个地区是否分布某种有害生物提供科学依据,这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要的信息。因此,非疫区亦为进口国保护其受威胁地区所采取的检疫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国家植保组织在经科学证据证明某地区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并且这一状况得到官方的维持后,将这一地区划为非疫区,从而可以不需要执行额外植检措施的情况下将植物、植物产品输害生物状况)和特定调查(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开展专门的调查)。监测原则应该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一般性监测和专门调查结果公布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
经过确认的监测信息,可以用于证明在某种寄主、货物或者某地有某种有害生物存在,或者证明某地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用于建立或维持非疫区)。
5 植物检疫术语(GlossaryOfPhytosanitaryTerms.FAO.2001)
1999年发布,2001年重新审定后,统一了植物检疫术语和定义,2002年又作了少量增补(见附录五)。
6 监测准则(GuidelinesforSurveillance.FAO.1998)
该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要求各国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来调整植物检疫措施。监测准则使用的方法包括一般监测(广泛收集某一特定地区有发现有害生物即予以铲除。最后还应对铲除结果进行审查。铲除计划完成后,应对铲除结果加以确认。确认铲除的标准应当用计划开始时衡量有害生物定殖的标准,并要有足够的文件和计划事实行动以及结果来证明。如果铲除成功,由国家植保组织对外发布;如铲除没有成功,要对计划的所有方面进行评估,包括有害生物的生物学和计划实施的花费与收益。
7 出境证书系统(ExportCertificationSystem.FAO.1997)
该标准介绍了国家植物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颁发植物检疫证书和转口植物检疫证书对出境货物进行验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对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有权拒绝未达到检疫要求的货物进境。国家植保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料和设备来开展检查、检验、货物鉴定或植物检疫验证程序,并定期审查验证制度和对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植物检疫证书系统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了解并明确进口国的相关检疫要求(如果需要,应包括进口许可)。
(2)在出证时证明出境货物符合进口国要求。
(3)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8 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Determination Of Pest Statusinan Area。FAO.1998)
标准规定可以通过对有害生物记录来确定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有害生物记录是表明在某一地区,通常是某一国家,在某一特定地区和某一时期是否存在某一有害生物的证据。所有的贸易伙伴国都需要该类信息,作为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建立和维持非疫区的依据。有害生物的记录应包括有害生物的名称、生活期、类别、鉴定方法以及记录时间、地点等内容。此记录应由专家按照来源确定其可靠性。
9 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准则(Guidelines for Pest Eradication
Programrnes.FAO.1998)
准则规定,有害生物铲除计划由国家植保组织制定。该准则是为制定一项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和审查现有的铲除计划提供相应的指导,以阻止新近传人的有害生物的定殖或进一步扩散,或者是为杜绝某种有害生物定殖而设立方案。首先根据有害生物的影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铲除,进行必要的讨论、评估后着手执行铲除计划。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可以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计划执行过程主要包括三项活动:监测有害生物分布情况、封锁以防有害生物扩散、一旦出到其他国家。非疫区的建立和保持需要一定的条件:确定其无疫害的方法必须得到公认;必须采取保持无疫害的植检措施;对无疫害状况进行持续检查。
与非疫区相对应的就是“疫区”(Quarantinearea),SPS和ISPM都没有明确疫区的概念和定义。一般而言,疫区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10 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Reguirement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est Free Places Of Production and Free ProductionStes.FAO.1999)该准则介绍了建立和利用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输出国植物保护组织根据某一产地或某一生产点的有害生物特性、产地和生产点的特点以及生产者的操作能力等因素建立和保持非疫生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并包括建立缓冲区、定期检查等程序。该标准是对第4号标准的一个补充,提出了“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概念和要求。,非疫区”,“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均要求有“无疫害”的建立系统、维持系统及维持无疫害状况的证明系统。
,非疫产地”是“有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时在一定时期保持此状况的地区”。它在输入国有此要求时为输出国提供了一种手段,确保此产地生产和(或)运出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的货物无有关的有害生物,因为已经证明在有关时期内该地点没有这种有害生物。无疫害状态可通过调查或生长季节检查来确定,必要时通过防止该有害生物进入产地的其他方法来保持。
非产疫地的概念可应用于作为单一生产单位操作的任何场所和一片田地。生产者对整个产地采用所需措施。如果产地的一个限定部分可作为产地内一个独立的单位加以管理,则可能保持该地点的无疫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产地可认为包含一个非疫生产点。如果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是该有害生物可能从毗邻区进入产地或生产点,则必须在产地或生产点周围划定一个缓冲区,并在其中采用适当的植物检疫措施。缓冲区的范围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性质将取决于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以及产地或生产点的内在特性。
非疫产地的概念不同于非疫区的概念。非疫区的目标与非疫产地的目标相 同,但实现的方法不同。非疫区是一个相对大的地区,适用于所有的有害生物,而无疫害生产地是指没有特定有害生物的生产地;无疫害生产点是产地中的一个独立单元,甚至可以是一个田块。非疫区是由国家植保组织(NPPO) 负责;而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在维持无疫害状况方面是由生产者在国家植保机构监督下负责,单独管理,如果在某一非疫产地发现有某有害生物,则该产地的非疫地位就可能变动,但不会影响采用同一方法的其他非疫产地的地位。国家植保组织与生产者之间的合作非常重要。生产者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并按预定的程序保持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及将要装运货物的无疫害状态。根据特定有害生物的特点及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类型,可以建立明确的缓冲区,并保持无特定有害生物的状态。国家植保组织有责任检查并审核生产者的防疫工作实施情况,并证明不存在特定有害生物。非疫区可以长期维持,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的状况只要能维持一个或几个生长季。因此,对于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而言,只适于特定的有害生物。对于传播、扩散能力强的有害生物,如气传病害(如锈病)、由介体昆虫传播的病害、迁飞能力强的害虫(如蚜虫)就不适宜建立无疫害生产地和无疫害生产点。
11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est Risk Analysis for Quarantine Pests.FAO.2001)
这是系统而全面介绍对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所进行的风险分析。包括风险分析的起因,有害生物的归类,有害生物的传人、定殖和适生能力,以及一旦进入所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RA)分为3个部分: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的起因、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介绍了3种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起因,即以传播途径为起因、以有害生物为起因和以政策修订为起因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为了收集风险分析相关地区的信息资料,应当确定PRA地区。PRA地区应当被尽可能精确地限定。PRA地区可以是整个国家,国家内的一个或几个省。
对于PRA所有阶段,信息的收集是最基本的工作。在PRA起始阶段对于鉴定和明确有害生物、有害生物的分布以及与其相关的寄主和货物等是相当重要的。对于PRA的其他阶段,信息资料的收集对于获得结论也是很重要的。PRA相关信息有多种来源,只要资料可靠均可利用。
在进行PRA前,应当检索是否在国内和国际已有相关风险分析,如果已经有相关PRA,应当检查其有效性,在进行新的PRA时,可以参考先前的PRA。
在风险评估开始前,要对列出的有害生物进行归类,首先要正确鉴定有害生物,如无法鉴定,则停止风险分析。有害生物经鉴定后,按照经济学、地理学和管理标准,判断特定的有害生物是否具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征。若选定的有害生物不具有检疫特征,即为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如果判定有害生物具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征,即进行风险评估。
无论是由有害生物、传播途径,还是检疫法规或政策的修订为起因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均可归纳为从有害生物或传播途径为起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最后均是对特定的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以传播途径为起点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对经有害生物归类后列出的名单上的一系列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主要对有害生物的进入潜能、传人潜能和定殖潜能进行评估,还要考虑定殖后扩散潜能、潜在经济影响、对贸易的影口向和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评估;并确定受威胁地区,最后总结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风险管理。
在风险管理阶段,准则强调以前一概要求的零允许量的科学依据不足,是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措施只要符合进口国“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即可。同时在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时,应当遵循成本一收益和可行性原则、最小影响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并要考虑先前的检疫要求,如果已经采取的检疫措施是有效的,就不应当再附加新的措施。关于备选和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其他内容,请参考第三章。
12 植物检疫证书准则(Guide lines for 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s.FAO.2001)
该标准描述了准备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及转口植物检疫证书的指南和原则。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应由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或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适当授权,代表它并在它控制下的公务官员签发”。
,具有技术资格、经国家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适当授权的公务官员”当然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此处“公务”一词系指为一级政府而不是一个私营公司所雇佣。“包括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系指可以是但并非必须是直接受雇于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的官员。
颁发植物检疫证书是为了说明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限定物、货物达到规定的植物检疫输入要求并与有关证书样本的证明、声明相一致。
证书样本提供了制定官方植物检疫证书时应当采用的标准措辞和格式。这是确保文件的有效性所必须的,即这些文件容易识别并报告了必要信息。 输入国应仅对限定物要求植物检疫证书。这些限定物包括植物、鳞茎和块茎或用于繁殖的种子、水果和蔬菜、切花和枝条、谷物和生长介质等商品。植物检疫证书还可以用于已经加工、但其性质或加工性质有可能造成限定有害生物传人的某些植物产品(例如木材、棉花)。在技术上合理地证明需要植物检疫措施的其他限定物(例如空集装箱、车辆和生物体)可能也需要植物检疫证书。
输入国不应对已经加工从而没有可能导致限定有害生物传人的植物产品(如胶合板)或者对于不要求植物检疫措施的其他物品要求植物检疫证书。
13 违约通知和紧急处理准则(Guide lines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non-Compliance and Emergency Action.FAO.2001)
该标准描述了一个国家在采取下列行动时应予以发布通告:①在入境货物中发现明显证据与特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不符,包括检测到特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②在入境货物中存在明显证据与植物检疫证书记录的要求不符;③对未列出但与入境货物相关的限定性有害生物进行检测的紧急行动;④对进口货物中具有潜在检疫威胁的有害生物进行检测的紧急行动。
违约通告的内容应当与输出国经核查并做必要的修改后的情况相一致。通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编号、通告日期、进出口国国家植保组织的共同认可、货物证明和第一次采取行动的时间、采取行动的理由、认定违约或采取行动的信息,以及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通知的目的是输入国向输出国提供通知,说明输入货物严重违反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或报告查出构成潜在威胁的有害生物所采取的紧急行动。通知用于其他目的是自愿性的,但在所有情况下其采取的目的仅应是促进国际合作预防限定有害生物的输入和扩散。
违约通知通常是双边性的。通知和用于通知的信息对官方目的很有价值,但如果不考虑情况或不慎重采用也容易造成误解或滥用。为尽量减少误解和滥用的可能性,各国应当慎重确保通知和通知的信息首先发给输出国。特别是输入国可与输出国进行磋商,为输出国提供机会调查明显违规的情况,必要时加以纠正。应当首先这样做,然后再核实和更广泛地报告做出某种商品或地区植物检疫状况的变化或植物检疫系统的其他缺陷。
有关国家可以双边商定何种违规事例被认为要进行通知。若无此类协定,输入国可考虑下列情况为重要情况:未遵守植物检疫要求;查出限定有害生物和未遵照记录要求,包括没有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验证的涂改、
植物检疫证书信息有严重缺陷、假的植物检疫证书、禁止货物、货物中含有禁 止物品(如土壤)、未进行规定处理的证据、一再发生旅客携带或邮寄少量非商业性禁止物品。
一旦确认违规或需要采取紧急行动和已经采取植物检疫行动,应当立即发出通知,若确认通知理由(如识别生物)将会严重延误时,可提供初步通知 通告必须遵循一定的格式。当采取紧急行动后,为决定是否行动方案或改变植物检疫要求,进口国应当调查任何新的或非预期的植物检疫形势。出口国应当调查成为违约原因的主要事件。与转口相关的违约或紧急行动主要事件的通告应直接通知转口国。
14 有害生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利用(The Use of Integrated Measures in a SystemsApproach for Pest Risk Management.FAO.2002)
在进口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时,为符合“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国际标准”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为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实施和评价提供指南。体系中采取的综合防治措施有明确的方式,可以采取几种或单一措施,以满足进口国的“适当的保护水平”。体系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时,最低要求是2种措施要相互独立,并且具增效作用。在体系中应用“防治阈值”明确和评价某传播途径特定有害生物的风险。体系的构建和评价可以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在体系构建中,进出口国可以协商和合作。体系目标的确认和接受取决于进口国,但应当遵循技术平等、最小影响、透明度、非歧视原则、平等对待和可操作性原则。
系统方法要求相互独立的两种或更多的措施,可以包括相互依赖的任何措施。系统方法的优点是能够通过调整措施的数量和力度来处理可变因素和不确定因素,以保持适当植物检疫保护程度和信心。
系统方法中采用的措施只要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有能力监测和确保遵照官方植物检疫程序时,则可以在收获前后应用。因此系统方法包括在生产地、收获后,在包装库或在商品运输过程中采用的措施。
栽培方法、田间处理、收获后杀菌、检查和其他程序可以综合在一种系统方法中。旨在防止污染或再次感染的风险治理措施一般列入系统方法(如保持批次的完整性、要求防有害生物的包装、封闭包装区等)。同样诸如有害生物监测、捕捉和取样等程序也可以成为系统方法的成分。
原则上,系统方法应由可在输出过执行的各项植检措施构成。然而,当输出国提出应在输入国领土上执行的措施并且输入国也同意时,可以采用系统方法在输入国综合这些措施。
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准则[Guidelines for Regulating Wood Packingin InternationalTrade(待定)]
准则指出,由于通常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难以确定,未经加工的原木制作的木质包装材料是传播有害生物的一条途径。介绍了经核准的、全球通用的能够有效降低有害生物传播风险的措施,主要是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对已经用核准的措施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提倡国家植保组织接受并不再进一步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托盘、填塞块、负荷板、垫木,但不包括已经加工过的木质材料如刨花板、胶木板、木丝等。进出口国均应当使用核准的措施,包括使用全球识别标志(非语言性标志),该标志正在设计中。双边协议中的措施也包含在本标准中。不符合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当按照核准的方式处理。
16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Regulated non—Quarantine Pests,Concept and Application.FAO.2002)
该准则指出,存在于种植用植物上的有害生物,尽管不属于检疫性有害生物,但由于会造成不可接受的经济损失,也应当实施植物检疫措施。在植物保护公约中被定义为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各缔约方可要求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但这些措施应:不严于该输入缔约方领土内存在同样有害生物时所采取的措施;仅限于保护植物健康和/或保障原定用途所必需的、有关缔约方在技术上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措施。各缔约方不得要求对非限定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各缔约方应尽力拟定和增补使用科学名称的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并将这类清单提供给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秘书、它们所属的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并应要求提供给其他缔约方。
可根据其确定标准的四个成分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比较:输入国的有害生物状况,途径/商品,该种有害生物所产生的经济影响,官方防治措施的应用。
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措施侧重减少传人的可能性;如果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则减少扩散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关于检疫性有害生物,这类有害生物不存在或者正在防止有害生物侵入新的地区以及在发生的地区正在进行官方防治。关于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的可能性不宜作为一项标准,因为有害生物已经存在,并且很可能扩散。限定性非检疫有害生物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均为限定性有害生物,它们的区别在于有害生物的发生状态、是否有分布、传播途径货物、经济影响和官方防治类型。限定性非检疫有害生物概念的应用应遵循:技术平等原则、风险分析原则、风险管理原则、最小影响原则、等同性原则、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17 有害生物报告(PestReporting.FAO.2002)准则指出,由于考虑要及时通告现存或潜在风险,IPPC要求所有成员国应当对有害生物的发生、暴发和扩散予以报告。国家植保组织负责通过有害生物监测收集有害生物的信息,并对收集的有害生物分布记录加以验证。通过观察、凭经验或者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现有害生物的发生、暴发和扩散具有现存或潜在风险时,应当向其他国家报告,尤其应当通知邻国或贸易伙伴(如2003年在中国广州和北京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需要向WHO通报那样)。有害生物报告应当包括有害生物的鉴定、地点、发生状态以及具有现存或潜在风险的情况。通报应当及时,最好通过电子通讯、直接通讯、公开发表方式,和域通过IPP(InternationalPhytosanitaryPotal,IPPC秘书处设立的官方交流植物检疫信息的电子通讯网)通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涉及“确保采取共同而有效的行动来防止植物及植物产品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人的主要宗旨时,要求各国尽力成立一个官方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该机构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视生长的植物,包括栽培地区(特别是大田、种植园、苗圃、园地、温室和实验室)的和野生的植物以及储存或运输中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尤其要达到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突发和扩散以及防治这些有害生物的目的。各国负责在其境内传播有关限定性有害生物的信息,并要求“尽力对有害生物进行监视、收集并保存关于有害生物状况的足够资料,用于协助有害生物的分类,以及制定适宜的植物检疫措施。这类资料应根据要求向缔约方提供”。报告有害生物的主要目的是通报当前的或潜在的危险。当前的或潜在的危险通常产生于在被检测到的国家中作为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对邻国和贸易伙伴来说作为一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某种有害生物的发生、突发或扩散。提供可靠而迅速的有害生物报告能确认各国内部有效监视和报告系统的运作。有害生物报告使各国能够对其植物检疫要求和行动做必要的调整,以考虑风险的任何变化。报告为植物检疫系统的运作提供了有益的当前和历史性资料。
国家植保机构可直接获得有害生物报告的信息,或者由多种其他来源(研究机构和期刊、网站、种植者及其期刊、其他国家植保机构等)向该国家植保 机构提供。该国家植保机构进行的普遍监视包括审查其他来源的信息。
国家植保机构应建立对官方和其他来源提供的国内有害生物报告(包括其他国家提请其注意的那些报告)进行核实的系统。
有害生物成功铲除、建立非疫区和其他信息也应当利用同样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报告。
思 考 题
1.名词解释:疫区,非疫区,非疫生产地,非疫生产点,缓冲区,保护
区。
2.SPS与ISPM的内容有何异同?
3.IPPC与ISPMs是什么关系?
4.关于植物检疫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规有几种?相互间有何联系?
第三章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间贸易越来越频繁。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各国施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亦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产品的输入,而动植物检验检疫就是其中一种具有隐蔽性的技术措施。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均要求各国在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时要增加透明度,采用国际标准来制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名单。
,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关贸总协定原则渗透到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SPS协定表明为了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实施动植物检疫是必需的,但更强调要把动植物检验检疫对贸易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SPS协定不仅强调透明度、非歧视原则和非疫区等重要检疫概念,还特别强调动植物检疫的国际化和标准化,强调各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其目的是减少检疫对贸易的负面影响,与降低关税和降低出口农产品补贴等措施协同作用,更大程度上促进国际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发展。
为了适应SPS协定的要求,新修订的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中亦强调植物检疫的非歧视原则;但更强调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基础之上,并成立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因此,在新IPPC文本中,新增加一个“限定性有害生物”的术语。它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两部分,特别强调建立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IPPC要求各国检疫部门在拟定各自的检疫措施时,必须参照已有的国际标准准则;要求各缔约方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具有相同的科学依据。
在已建立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框架中,包括十七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进口法规、出口证书、服从程序、有害生物监测、外来有害生物反应、有害生物管理、隔离检疫及有关参考标准等。在进口法规中最重要的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简称PRA)。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不仅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重要方法,而且是植物检疫工作符合国际规则的要求,也是检疫管理符合科学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转基因生物的出现及外来生物入侵对农业生态系统构成威胁,有关转基因生物的利弊的争论也开始日益增加,转基因植物及外来生物的安全性备受关注。因此,有关转基因植物的风险分析也已开始。
第一节 有害生物与非疫区
据资料,全世界现存的生物估计有200万~450万种,包括植物、动物、真菌、原生生物、原核生物和病毒。分类学上,任何生物均归属于一个物种,它是一个具有共同基因库的与其他类群有生殖隔离的类群。
1 有害生物
在一个由多种生物种群构成的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的存在均是合理的,在漫长的生物进化过程中,这些生物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相互关联的系统。因此,部分生态学家认为,在自然界,生物无益害之分。通常所指的有害生物是指对人类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生物,即对人体健康、农业安全生产及生态系统等有害的物种。植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扩散。根据IPPC出版的《植物检疫术语》的定义,有害生物(pest)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构成伤害或破坏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植物有害生物通常可分为害虫、病原真菌、病原原核生物(细菌、植原体、螺原体)、植物病毒(病毒和类病毒)、杂草、病原线虫、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动物等若干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可以是有害生物,也可以是非有害生物,如果它们能够对农林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就是有害生物。
2 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及其对植物检疫的要求,植物检疫中有害生物的涵义进一步拓展。1997年修订IPPC时,就有专家提出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 Pest)概念,并区分为2类:基于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和适当的植物保护水平的评定、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为保护植物健康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这样,植物检疫针对的范围及其内涵进一步扩大,亦拓宽了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不仅针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而且针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SPS协定和国际植物卫生措施标准(1SPM)都强调有不少有害生物不仅具有潜在的经济重要性,而且具有潜在的环境重要性。因此,在PRA的开始阶段,即限定睦有害生物的鉴61j阶段,还应考虑有害生物对环境的影响。
从植物和植物产品上,常可检查到多种多样的生物,其中大多数是腐生性的,不少是有害生物,如青霉菌、曲霉菌、镰刀菌、交链孢等。它们有的广泛存在,普遍分布,在进口国对此也未采取官方控制措施,属于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少数危险性很大,有的虽有分布,但官方已采取控制措施,属于控制范围的,有害生组、,检为限定性毒寞丛塑L孳内,孓虱呕兔哆枪瘤洲少矿冒生物/\tluaranhne?es{)-和辗定酌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on—QuarantinePest)两种。按IPPC出版的《植物检疫术语》,“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是指“一个受威胁国家目前尚未分布,或虽有分布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被官方控制的、对该国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IPPC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定义为“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表3—1)。
表3-1 有害生物类型的比较
类 型 检疫性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
经济影响 可以预期 已经知道 已经知道
官方控制 如存在,目标必须是根除或 处于特定种植用植物的、官方 官方不采取控制措
封锁在官方控制之下 目标是抑制其为害 施
为正确应用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概念,IPPC颁布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1SPMl6)。这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描述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含义,明确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性;介绍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在限制体系中应注意的情形。正确理解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需要对“预定的用途”及“不可接受的经济影响’’这两个关键词有深刻的认识。按照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预定的用途’’主要包括种植用来直接生产商品(如水果、切花、木材等)、保持被种植状态(盆栽植物等)、增加相同的种植用植物的数量(如块根、块茎、种子等)等数类。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受有害生物种类、商品种类及预定用途的差异而不同。一般可从减产、品质下降、防治有害生物的额外费用、采收及分级过程的额外支出、由于植物生命力丧失或抗性变化等需再种植的开支或种植替代植物而带来的损失等因素来加以考察。在特殊情形下,有害生物对生产地点的其他寄主植物的影响也可加以考虑。
过去在制定检疫性病虫草名单时,主要根据以下三条标准来确定,即国内尚未分布或分布未广,危害性大,且防治管理工作很难或难于控制。随着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的提出及PRA工作的深入,中国政府已开始考虑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并修订1996年颁布的“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目录”。在对限定的有害生物名单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时,首先,表明要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检疫措施的范围,限制在对用于种植的植物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定用途的有害生物;第二,是必须经过风险分析提供科学依据,才能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确定。除考虑是否有分布及其经济重要性外,也充分考虑环境因子等因素,使制定的限制性有害生物名录具有更坚实的科学依据,更符合国际规范。
3 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区、低度流行区和非疫区
确定某种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的发生状况,是IPPC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及由此制定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所涵盖的若干标准的关键内容。它是对其他国家的有害生物进行PRA并制定本国防止有害生物进入、定殖或扩散的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也是满足其他国家对其领土内有害生物设定的检疫措施的要求,避免输出被输入国限定的有害生物感染的货物。由于一种有害生物的发生和扩散常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有时发生范围很广,当气候条件适宜,寄主条件又能满足时,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的面积可以是一个很大的地区甚至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如马铃薯甲虫、地中海实蝇等。一般而言,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可划分为存在、不存在及短暂存在三类;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与否、发生和为害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疫区(中国《植物检疫条例》有“疫区”,国外用的很少,在FAO的术语中无此术语。实际上,疫区只能解释为发生区)、低度流行区、缓冲区、非疫区和受威胁地区等几类。
有害生物在一个地区是否存在,可以通过调查证实,或利用已有资料来获得。而经济重要性的获得相对较难,因为目前还没有一个可接受的全球性的尺度来比较和衡量经济重要性。经济重要性主要是根据有害生物引起作物产量损失的数量或质量的程度来确定,其次是这些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系统的影Ⅱ向。作为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系统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直接导致作物产量在数量上的减少和质量上的降低,如作物损失等,这是有害生物的生物学影响;二是市场的损失,即由于有害生物在出口农产品地区的存在,贸易伙伴对出口贸易施加的限制,以及农产晶市场价格的降低等。有害生物在某一地区的发生状况需要专家对这一地区有害生物当前分布情况进行判断。《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要求专家判断必须是以综合有害生物记录和其他来源的信息为基础,要以当前和以前的记录来判定目前的情况。这些有害生物的记录包括《监测指南》中所包括的一般监测和特定调查所得出的信息内容、科学出版物和数据库等,在这些记录中应包含有害生物学名(含亚种、株系、生物型等)、生活史阶段或状态、分类阶元、鉴定方法、日期(如有害生物首次检测、监测的日期)、发生地点(如在温室等也应注明)、为害寄主的学名与寄主受害状况、参考文献等基本信息(表3—2)。在判断时,由于这些信息往往是从多种渠道获得的,因此需确定其可靠性和一致性,特别应该注意的是有害生物鉴定所需的专业水平的差异。《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列出了信息可靠性的原则。
表3-2 评价有害生物记录可靠性准则(从高到低排列)
序号 采集人/鉴定人 技术鉴定 地点、时间 记录/出版
A 分类专家 生化或分子鉴定 界定或监测调查 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出
版物伛域植物保护组织
出版物
B 行业专家、诊 官方收集的标本或培 其他田间或生产调查 有关的科技出版物
断专家 养物、专家的分类描述
C 一般科学家 一般采集的标本 偶尔或附带的田间观 官方的历史记录
察,时间或地点可能未
确定
D 技术人员 描述和照片 对产品或其加工品的 未提及的科技出版物
观察;截获
E dk&女9 &女smm@ 详6@66md6㈤㈤z dk&$866Qm⑨
F 非专家 鉴定方法不详 未发表的科技文献
G 采集者或鉴定 非技术性出版物、报
人不详 纸等
疫区(Quarantinearea)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因此,一旦发现有政府确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为害,并经过政府认定之后,应该由政府宣布,同时,该疫区就应由政府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加以控制,不让疫情发展。当特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被铲除或扑灭以后,经专家认定,再由政府宣布撤消。疫区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近年来,由于贸易自由化及促进本国农产晶出口的需要,根据疫区内特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的程度又将疫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先后出现了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Areaoflowpestprevalence)、缓冲区(Bufferzone)、控制区(Controlled area)、保护区(Protectedarea)、非疫产地(PestfreeplaceOfproduction)和非疫生产点(Pestfreeproductionsite)等新的植物检疫概念。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主要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程度来确定。它是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这个概念的出现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区)的建立提供了依据,也符合植物有害生物流行学的基本规律。控制区专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则称为保护区,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受威胁地区是指生态因素适合某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定殖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非疫区(Pestfreearea)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地区。由于疫区的范围有时很大,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在疫区内,在这个大的疫区内可能还有局部的无某一特定有害生物分布,在经过主管部门核准以后,可以称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非疫产地是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非疫生产点(区)则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内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为建立非疫区、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需要划定缓冲区。缓冲区指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处于低度流行区并加以官方控制的、为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地区。它可包围或者毗邻侵染地区、侵染产地,或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
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概念与SPS“区域性原则”相适应。一旦建立非疫区,在满足某些要求后,无需执行额外的植物检疫措施,就可以将非疫区产品出口到关注此特定有害生物的国家,并且根据一个非疫区状况可以作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同时,建立非疫区,也可以成为进口国为保护受威胁地区而提出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之一。非疫区的定界与所关注的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相关,原则上非疫区的定界应与有害生物的发生状况紧密联系,但实际上一般按照认为符合有害生物生态范围的更容易识别的边界来界定。因此,非疫区的界定可以是行政的边界,也可以是河流、海洋、山脉或海拔高度等地理特征的边界。在建立和维护非疫区时,应着重考虑确定建立无有害生物的体系、保持无有害生物状态下植物检疫措施及核查无有害生物状况的方法三方面因素。
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与非疫区虽有共同的目标,但在实现方式上不同。一个非疫区比一个非疫产地大得多。它包括许多个产地,也可能包括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一个部分。一个非疫区可能被一个天然屏障或通常被一个相当大的缓冲区所隔离。但一个非疫产地可能位于一个有关有害生物普遍发生、但被隔离的区域内,一般在其毗邻的地方建立一个缓冲区。非疫区一般可毫不间断地保持许多年,而非疫产地的状况可能仅保持一个或几个生长季节。作为一个整体,非疫区常由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来管理,而非疫产地则是在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监管和负责下由生产者独立经营管理。若在非疫区内发现有害生物,整个区域都会被认为有问题;若在非疫产地内发现有害生物,该产地丧失期F疫状况,但这同一区域内实施同一体系的其他产地则不受直接影响。非疫产地与非疫区的区别同样适用于非疫生产点。当然,这些区别在特定隋形下并非适用。
选择作为一个非疫区或非疫产地(生产点)的管理方案,主要取决于输出国有关有害生物的实际分布和有害生物特性以及行政方面的考虑。这两种体系都能提供足够的植物检疫安全,非疫区的安全主要取决于区域内多个产地的共同采用措施,而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对安全主要取决于具体地、深人细致地应用管理程序、调查和检查手段。
非疫区的建立最重要的是要有科学、有效、持续的监测体系,确保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要有科学、有效的控制、除害处理、歼灭措施或手段,确保一旦发现立即歼灭,继续保持非疫状态,而且这一切都应是官方行为。这些概念在国内植物检疫中也广泛使用,例如,一个省市范围内发现水稻条斑病或棉花枯黄萎病在局部地点发生,并非全区都有,就发生疫情的地区划为“疫区”,未发生的地方就是“保护区”或“非疫产地”。对来自“保护区”或“非疫产地”的种子或苗木,通过对产地预检以后,一般都准予调运。
第二节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简称PRA)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植物检疫术语》ISPM.No.5,200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起点;二是有害生物风险评估(PestRiskAssessment),即决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是限定性的有害生物及评估检疫性有害生物传人的可能性;三是有害生物风险管理(PestRiskManagement),即降低一种限定性有害生物传人风险的决策过程。
对于植物检疫来说,重要的一点是知道一种有害生物何处适生,在哪儿不能适生;在适生地,该有害生物将具有多大的经济重要性,将引起多大的作物损失。只有具备这些知识,植物检疫和保护部门才能有生物学和经济方面的证据,使所采取的以防止限定的有害生物扩散的植物检疫措施合理科学。这就需要进行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以确定限定的有害生物及应采取的检疫措施。
1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必要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同样这种风险也存在于植物检疫。一种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是否有害,其危险性多大,属检疫性有害生物,还是属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国际贸易中是否有必要采取检疫措施以及实施检疫措施的后果等,都应予以分析。只有经过充分严格的分析论证,确认其风险大小后,才能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所以,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无论是从保护农业生产方面或促进国际贸易方面考虑都是十分必要的。据美国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APHIS)的报告,每年从口岸截获的有害生物有4万一5万种,至少有数百种是外来有害生物,其中包括许多植物的病原生物、害虫和其他有害生物(如螨和软体动物等)。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可能传人的有害生物的危险性作一全面的分析,以决定在口岸是否允许其入境,以及如果入境后应采取的检疫措施,应该严禁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入境,也应严格限制一般的有害生物入境,以确保国内农、牧业生产的安全。
在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的同时,也应尽量扩大国际贸易,减少因植物检验检疫而造成的限制。各国对贸易中的植物检验检疫问题一向十分敏感,它既是保护本国农业所必须设置的壁垒,往往又是各国根据政治经济需要而设置的技术性保障。在关贸总协定最后协议中明确指出,“检疫方面的限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支持,原来设定的零允许量与现行的贸易是不相容的,某一生物的危险性应通过风险分析来决定,这一分析还应该是透明的,应阐明国家间的差异”。因此,随着新的世界贸易体制的运行,开展PRA工作既是遵守SPS协议及其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又强化了植物检疫对贸易的促进作用,增强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准人机会,从而可坚持检疫作为正当技术壁垒的作用,充分发挥检疫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PRA不仅使检疫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而且是检疫决策的重要支持工具,使检疫管理工作符合科学化、国际化的要求。
2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发展
虽然各国检疫部门最近几年才开始重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作为检疫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事实上,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工作的先驱是美国的生态学家Cook和Weltzien(1972)。他们分别在昆虫和植病方面提出了生态区(损害区) (Ecologicalzonation,Damagezone)和地理病理学(Geopathology)的概念,逐步发展到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发展来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20年代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步阶段,或称传人可能性研究阶段;二是20世纪20年代至80年代中后期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展阶段,或称有害生物适生性研究阶段;三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成熟阶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于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从而出现了大量的计算机模型和专家系统,为PRA的进一步发展和标准化提供了有用的工具。另一方面,数据库的建立,为PRA工作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使其有了坚实的后盾,获取信息更加方便。
2.1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起步阶段(1870—1920年)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诞生伴随着植物检疫的产生。15世纪中叶以前,由于生产力低下,虽然商贸活动较为活跃,例如,已经有了著名的“丝绸之路”和“香料之路”,但贸易往来的规模仍然较小,远距离贸易交换的商品主要是丝绸、香料、瓷器、茶叶、金银和珠宝等,传播有害生物的机会不多。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新大陆的发现和麦哲伦绕地球航行一周,新旧大陆之间彼此隔绝孤立的局面被打破。不但使欧洲、非洲人口大量移居南北美洲,而且也促进了生产要素的相互流动。原产于美洲的玉米、番茄、向日葵、马铃薯、烟草、天然橡胶等逐渐引入了旧大陆;旧大陆的大豆、咖啡等也传人了新大陆。产业革命之后,随着生产力迅猛发展,先进交通工具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使得国际贸易迅速增长,贸易范围的扩大,贸易的商品也无所不有,农产品交易量越来越大,交易种类越来越多。随着这些交流,也将原产地的有害生物传播开来,造成了极大的为害。19世纪植物有害生物在欧洲农作物上的猖獗流行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对这些有害生物的研究产生了植物保护学。随着对有害生物传播、为害认识的深入,早期植物保护学家意识到引种以及商贸活动是有害生物传播为害的主要途径,认为应禁止一些商贸活动防止有害生物的传人。1872年,俄国、法国颁布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以防止马铃薯甲虫及针对葡萄根瘤蚜禁止从国外输入葡萄插条的法令,这些法令标志着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开始。植物检疫产生的过程也正是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过程。首先是认识到农作物所受到的为害,通过研究知道这种为害是有害生物所引起的,而这些有害生物是通过各种商贸活动的途径传人的,经过这样一个风险评估程序,提出了对传播途径进行风险管理的措施——禁止进口,以控制或降低有害生物传人为害的风险,这就完成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3个主要步骤,国家政府采用了这一措施也就产生了植物检疫。所以,植物检疫的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
植物检疫程序(QuarantineProcedure)是植物检疫行政执法的重要步骤,是实现植物检疫宗旨的基本保障。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与出证以及检疫监管等组成了植物检疫程序的基本环节。
第一节检疫许可
检疫许可(也称检疫审批)是植物检疫法定程序之一,最根本的目的是在某些检疫物调运入境前实施超前性预防,即对其进境采取控制措施。检疫许可有利于进口国的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的安全,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中对检疫许可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 检疫许可的概念与意义
检疫许可(QuarantinePemfit)是指在调运、输入某些检疫物或引进禁止进境物时,输入单位须向当地的植物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引进的法定程序。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凡涉及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的,事先都要办理检疫许可的手续。检疫许可分为特许审批和一般审批两种类型。在入境植物检疫工作中,特许审批所针对的是禁止进境物,如引进菌种、抗血清等特殊材料的审批;一般审批针对的是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水果、粮食等,无论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都是面广量大的植检业务工作。
通过检疫许可能够向出口国家或地区提出相关的检疫要求,从而有效地预防有害生物,特别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在办理检疫许可的过程中,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出口国家或地区的疫情进行是否批准输入的决策,并将检疫要求告知输入方。这些检疫要求中通常包括若干限定性有害生物,这些有害生物是输入方所不允许的。
通过检疫许可能够避免盲目进口,并且有助于进行合理索赔。进口商对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病虫害疫情不一定全面了解,也不完全掌握进口国植物检疫法规的具体规定,因而有盲目输入或引进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可能。一旦这些货物抵达口岸,则会因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而被退回或销毁,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过检疫许可,可以明确所需输入或引进的物品是否可以进境,从而避免输入或引进的盲目性。另外,由于检疫要求已经列入到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所以当货物到达口岸经检疫发现不符合检疫要求时,例如检出了不准进境的限定性有害生物,进口商可依据贸易合同向出口商提出索赔。检疫许可不会是越发加强,而代之以更多的是市场准人的谈判和双边协议的签订及实施,其中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不可缺少的。许多国家(如美国)已经把PRA作为必须的程序。我国对繁殖材料的引进,按照其风险大小进行管理,就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现的,PRA不久将成为必须的程序。
2 检疫许可的审批手续
目前,我国负责办理检疫许可手续的植物检疫机关主要有: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因科学研究等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的禁止进境物的特许审批,涉及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土壤及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审批。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间种苗调运的检疫许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
办理审批时,需引进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3方面的条件:①必须事先向植物检疫部门提出申请;②必须详细说明需要引进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③必要时还须提供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办理进境检疫许可手续后,在有下列4种特殊情况之一时,货主、物主或者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手续。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变更了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②变更了输出国家或者地区;③变更了进境口岸;④超过了检疫许可有效期。
第二节 检疫申报
检疫申报(也称报检)是植物检疫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货主或代理人应该学习和掌握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报检的物品到达口岸前或到达口岸时,货主或代理人必须及时向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申报,以利办理提货手续。
1 检疫申报的基本概念
检疫申报(QuarantineDeclaration)是有关检疫物进出境或过境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植物检疫机关及时声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就植物检疫而言,需进行检疫申报的检疫物主要包括输入、输出以及过境的植物、植物产品、装载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容器和材料、输入货物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以及来自植物有害生物疫区的运输工具等。
国内植物调运时,一般没有“申报”这项手续,货主可直接凭到货通知单取货。
2 检疫申报的办理手续
检疫申报一般由报检员凭《报检员证》向检疫机关办理手续,报检员由检疫机关负责考核。办理检疫申报手续时,报检员首先填写报检单,然后将报检单(ApplicationForm)、检疫证书(QuarantineCertification,由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疫机关出具)、产地证书(Certificateo{Origin)、贸易合同(TradeContract)、信用证(LetterofCredit)、发票等单证一并交检疫机关。如果属于应办理检疫许可手续的,则在报检时还需提交进境许可证。
在遇有下述3种情况之一时,货主或代理人应及时向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报检变更:①在货物运抵口岸后、实施检疫前,从提货单中发现原报检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相符;②出境货物已报检,但原申报的输出货物品种、数量或输出国家需做改动;③出境货物已报检,并经检疫或出具了检疫证书,货主又需做改动。
第三节 现场检验
按照ISPM所颁布的术语规定,检疫人员在车站、码头、机场等现场对货物所做的直观检查,属于检验(1nspection)的范畴。现场检验是植物检疫重要环节之一,其主要任务在于检查并发现有害生物、根据行业标准进行取样并对货物及其所在环境进行检查。
1 现场检验的概念与内容
现场检验(On-the-sportlnspection)是检疫人员在现场环境中对应检物进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
1.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针对运输及装载工具、货物及存放场所、携带物及邮寄物等应检物进行查验。
在检查运输及装载工具时,检疫人员在机场、码头(锚地)、车站,登机、登船、登车执行检疫任务,着重检查装载货物的船舱或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以及包装物、铺垫材料、生活垃圾及残留物等害虫容易潜伏的地方。
在检查货物及其存放的仓库或场所时,首先应检查货位、标签封记(唛头)、批次代号、货物件数、货物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相符,然后注意检查货物表层、堆角、周围环境及包装外部和袋角有无害虫及害虫的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虫卵及蛀孔等为害痕迹。
在检查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的植物及其产品时,需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外表包装及其内部,一般以检查害虫为主,对病害和杂草做针对性检验。在现场检查时,如发现害虫,则应装入指形管,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
1.2 现场抽样
在进行货物的现场检验时,现场抽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实际操作中除了有代表性和均匀性之外,还要考虑有害生物有移动性和趋性等特殊性,采用特殊的取样技术。进出境的货物一般数量很大,要实施全部逐个检验来确定整批货物是否合格,非常困难。通常的做法是抽样检验,以样本来推断总体。即用科学的方法从总体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作为评定该批商品质量的依据。怎样抽样,应该根据货物的种类和特性来决定。按包装和运输的规格,货物的种类通常有分立个体和散料两类。分立个体如水果、蔬菜、大蒜头、板栗、冬笋、苗木、棉花、瓜类和药材等,一般以袋、筐、箱、桶、罐等容器包装,以批或件来计量。散料(散装散料、分装散料)如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大麦、面粉、饼粕饲料、木薯干、碎玉米和豆片等,一般散装或袋装。在现场抽样时,要特别注意抽样数量的确定和取样方法的选择。抽样检验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美国塞拉森(Sarasen)的实验证明,对货样全检时,第一次的检查只能发现全部不合格品的65%,第二次全检时,又会发现其中的18%,第三次是8%,第四次是4%。因此,在经过4次全检时,仍有2%的不合格品可能未被检出,所以,即使全检,也难免发生漏检的现象。
(1)样本量和样本数。在植物检疫实际工作中,抽样一般是建立在“批”的基础上的,是在“批”的范围内展开抽样的。“批”的概念是具有同一品名、
同一商品标准、用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并有同一收货人或发行检查、抽样,初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检疫要求的法定程序。现场检查和抽样是现场检验的主要内容。
1.1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针对运输及装载工具、货物及存放场所、携带物及邮寄物等应检物进行查验。
在检查运输及装载工具时,检疫人员在机场、码头(锚地)、车站,登机、登船、登车执行检疫任务,着重检查装载货物的船舱或车厢内外、上下四壁、缝隙边角以及包装物、铺垫材料、生活垃圾及残留物等害虫容易潜伏的地方。
在检查货物及其存放的仓库或场所时,首先应检查货位、标签封记(唛头)、批次代号、货物件数、货物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相符,然后注意检查货物表层、堆角、周围环境及包装外部和袋角有无害虫及害虫的排泄物、分泌物、蜕皮壳、虫卵及蛀孔等为害痕迹。
在检查旅客携带物和邮寄的植物及其产品时,需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外表包装及其内部,一般以检查害虫为主,对病害和杂草做针对性检验。在现场检查时,如发现害虫,则应装入指形管,带回实验室进行鉴定。
1.2 现场抽样
在进行货物的现场检验时,现场抽样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实际操作中除了有代表性和均匀性之外,还要考虑有害生物有移动性和趋性等特殊性,采用特殊的取样技术。进出境的货物一般数量很大,要实施全部逐个检验来确定整批货物是否合格,非常困难。通常的做法是抽样检验,以样本来推断总体。即用科学的方法从总体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作为评定该批商品质量的依据。怎样抽样,应该根据货物的种类和特性来决定。按包装和运输的规格,货物的种类通常有分立个体和散料两类。分立个体如水果、蔬菜、大蒜头、板栗、冬笋、苗木、棉花、瓜类和药材等,一般以袋、筐、箱、桶、罐等容器包装,以批或件来计量。散料(散装散料、分装散料)如小麦、大米、玉米、大豆、大麦、面粉、饼粕饲料、木薯干、碎玉米和豆片等,一般散装或袋装。在现场抽样时,要特别注意抽样数量的确定和取样方法的选择。抽样检验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美国塞拉森(Sarasen)的实验证明,对货样全检时,第一次的检查只能发现全部不合格品的65%,第二次全检时,又会发现其中的18%,第三次是8%,第四次是4%。因此,在经过4次全检时,仍有2%的不合格品可能未被检出,所以,即使全检,也难免发生漏检的现象。
(1)样本量和样本数。在植物检疫实际工作中,抽样一般是建立在“批”的基础上的,是在“批”的范围内展开抽样的。“批”的概念是具有同一品名、同一商品标准、用同一运输工具、来自或运往同一地点、并有同一收货人或发货人的才称为同一批货物。在一批货物中,每一个独立的袋、箱、筐、桶、捆、托等称为“件”。散装货物不存在“件”,以100~1 000kg为一件计算。从整批货物中抽样,一份样品的重量或体积就叫样本量,苗木的样本量为株。从一批货物中抽几份样品,就叫做样本数。检疫抽样中样本数的确定需要视货物类型而定。
目前,对每份送检样品量的规定分别为:谷物、棉子、瓜子、饼粕饲料类为1000g;大粒种子(玉米、蚕豆、花生等)1 000~1 500g;小粒种子(粟、芝麻等)500g;蔬菜、种子、烟草籽10~lOOg;葱头、红枣、马铃薯等2 000~5 000g。
(2)取样方法。植物检疫中的取样方法很多,有随机取样法和百分比取样法两类。在随机取样法中,又有简单随机取样、分层随机取样和规律性随机取样或系统随机取样法等多种。主要根据不同有害生物的分布规律及生物学特性、货物数量、装载方式、堆放形式等因素而定。货物的上、中、下层,堆垛的四周都要兼顾到,随机取样不等于随便取样。从每批货物中抽取的样本量和样本数视货物的总数量、种类以及被测有害生物可能分布的情况而定。常用的取样方法有对角线取样法、棋盘式取样法和随机或分层随机取样法等几种。样品量和样品数视货物的种类以及被测有害生物估计分布均匀度而定。试样的数量则由有害生物的带有率、种类和特点,检测方法的灵敏度、检疫要求和检疫允许时间而定。取样是检验的重要环节,取样量愈多,准确性愈高,代表性愈大。但商业贸易中的货物量极大,究竟取多少为宜,这就涉及取样的技术问题。取样数量按货物的批与件的数量而定,各国并无统一规定,但国内外通常也有一共同的标准,如大批量散装的粮谷类,一般是每500~1 600kg取一个样品。
为保证所取的样品能反映有害生物在整批货物中的含量及分布情况,需要分层次从不同部位逐级由一批货物的不同件中或散装货物的不同层次部位抽取的样品称为小样(初级样品);将所取的数份小样在适当的容器内混合,这就是混合样品(原始样品);将混合样品按机械分样或对角线分样以减少样品量,直到足够检验检测用的数量,这个样品称为平均样品(送检样品)。有时小样数量少,可直接作为送检样品。送检样品到实验室有时还嫌多,需再次分样,一分为二,一份作为备用的样品保存,一份作为测试的试验样品(试样)。从试样中抽取一定的量直接用于测试的,称为试料。
2 现场检验的主要方法
现场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X光机检查、检疫犬检查、肉眼检查和过筛检查等。
2.1 X光机检查
主要用于旅客携带物的现场检查。检验人员可通过X光机查看旅客所携带包裹中的物品。在发现可疑物品时,检验人员可要求旅客打开包裹并根据 物品的类型再进一步检查。
2.2检疫犬检查
主要用于旅客携带物的现场检查。检疫犬需经过严格训练后才可投入使用。检疫犬在检疫人员的带领下,依靠其灵敏的嗅觉对旅客携带包裹进行检查。如发现包裹中有可疑物品,如水果、食品、毒品等检疫犬会立即以训练出的固定姿态告知检疫人员,检疫人员即可要求旅客开包检查(图4—1)。
2.3 肉眼检查
主要用于现场快速初检。通过肉眼或手持扩大镜对植物及其产品、包装器材、运载工具、堆存场所和垫铺物料等是否带有或混有检疫性病害、害虫和杂草进行检验。该方法检验范围广,视野宽,速度快,易发现隐患。检查时,应先检查外表和周围,然后由表及里仔细观察。寻找害虫的各虫态、虫的尸体、蜕皮、排泄物、巢茧和为害状;病害的菌瘿、菌核、病状和病征;杂草的果实、种子等。对于苗木、接穗、插条、原木,应注意茎、叶、芽、根各部,并需检查黏着和夹带的土壤;皮层的缝隙和孔洞、包卷的叶片和芽苞,更应仔细检查。块茎、块根、鳞茎,应特别注意芽眼、凹陷处、伤口和附着的土壤;果实,应特别注意萼片、果梗、果面,应注意变色斑驳和细小孔洞。粮谷、油料、干果、生药材、烟叶等,应抽取不同部位的样品,仔细检查。皮棉、棉籽,要检查包布的内外缝及四角、棉絮表层及掺杂物。运载工具和堆放场所,应仔细观察仓库内外六面的壁缝及四角。垫铺物料,应全面检查,并仔细观察残留碎屑和周围散物。必要时,结合用刀刮、剖开检验。
2.4 过筛检查
将规格筛各筛层按孔径大小顺序套好(小孔筛放在下层、最下层为筛底),将样品装入上层筛内(不宜过多,约为筛层高度的2/3),盖上筛盖,用双手以回旋形的方式筛动20转左右,然后逐层仔细检查筛上和筛下物,有无害虫、伪茧和杂草籽等,并进行识别分类,必要时装人指形管带回室内鉴定。同时要将最后一层的筛下物携回室内做进一步鉴定。标准筛的孔径规格及层数,依据植物籽粒的大小而定(表4-1)。
表4-1 主要作物籽粒应用的标准筛规格
作物名称 层数 筛孔规格(m)
玉米、大豆、花生、向日 3 3.5、2.5、1.5
稻谷、小麦、大麦、高梁、大麻 2 2.5、1.5(长孔网眼)
第四节 检疫监管
检疫监管(QuarantineSupervision,surveillance)是检疫机关对进出境或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的检疫程序。检疫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地检疫、预检、隔离检疫和疫情监测等。
检疫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使植物检疫中待验货物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就要求植物检疫必须提高验放的速度。采取检疫监督管理的措施,对部分应检物的部分检疫内容实行后续检疫,能够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②进一步控制有害生物的传播。检疫监督管理措施能够进一步避免现场检验中的漏检问题,解决尚在潜伏期的病虫害的检验问题,从而保证检疫的质量,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
1 产地检疫和预检
产地检疫(Produced—area Quarantine)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出境或调运前,输出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其生长期间到原产地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预检(Pre-clearance),是在植物或植物产品入境前,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生长期间或加工包装时到产地或加工包装场所进行检验、检测的过程。
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意义主要表现在:①提高检疫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产地检疫和预检都是在植物生长期间进行的检验、检测过程,植物病、虫、草等有害生物的为害状以及其自身的形态特征处于明显的表症时期,易发现,因此更有利诊断和鉴定,而使所得结果的准确度大大提高。②简化现场检验的手续,加快商品流通。经过产地检疫和预检合格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进出境时一般不需再检疫,因而简化了现场检验的手续,特别是对于鲜活产品尤为有利。③避免货主的经济损失。货主事先申请产地检疫和预检,能够在检疫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预防措施,在植物生长或植物产品生产过程中防止和消除有关的有害生物的为害,从而获得合格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进出境或国内调运时,可避免因检疫不合格需进行检疫处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由于国际商贸飞速发展,国际间通过预检进行植物检疫的合作已在一些国家间开展,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欢迎。根据双边协议或工作计划,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到输出地调查、了解、核实输出方的检疫机构是否履行了双边协议的所有承诺,包括对整个生产过程、储藏、运输、包装、检疫标识、装载等各个环节,输入方的植物检疫人员确认后方可输入。这是一种与输出方的检疫机构的配合、协助或监督,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预先检疫,预检只是我们一般的俗称而已。因为实施检疫是一种主权的体现。在美国,近年来对多种进口农产品进行了预检,例如从智利进口的苹果和葡萄一般都进行预检和熏蒸处理,又如针对南美的落叶水果、新西兰的苹果、日本的橙子以及比利时和荷兰的郁金香和蕨类植物等都进行了预检。在日本,针对中国输出的新疆哈密瓜进行了预检,通过调查研究,确认新疆哈密瓜产区没有瓜实蝇的分布,并且该地区的自然条件亦不适合瓜实蝇的生存,因此在预检的基础上,日本解除了对中国新疆哈密瓜的进口禁令。在我国,针对美国华盛顿州的苹果和佛罗里达州等地的柑橘,通过预检,在确认无苹果蠹蛾、地中海实蝇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基础上,上述农产品得以进人中国市场;又如对从巴西、土耳其、加拿大等地进口的烟草,针对烟霜霉病菌也开展了预检工作。
在国内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苗时,也常采用产地检验或实行预检的方法,例如对海南岛南繁的水稻、西瓜等种苗的检验,也普遍实施产地检疫和预检的方法,结果准确,效果很好。
2 隔离检疫
一些植物繁殖材料是否带有应检病虫,有时在实验室常规检查时不易肯定,有的由于时间限制或条件限制不可能立即做出结论,这就需要送到隔离苗圃或隔离温室种植,在种苗生长一个生育期或一个周期,经检验以后才做出结论。在生长期间,检疫人员要定期观察记载,有无随种苗携带来的病虫发生,这与检疫一隔离40d的原意完全一致。
入境后检疫或称隔离检疫。主要应针对风险极高的进境繁殖材料,这样才能发挥隔离检疫圃严格防范的作用。我国已经建成和正在建设的隔离检疫场有北京、大连、厦门、四川和广东等几处。隔离检疫(1solationQuarantine)是将拟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于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场所内,在隔离条件下进行试种,在其生长期间进行检验和处理的检疫过程。隔离检疫的一般要求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隔离材料的要求,即引进的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实施隔离检疫;二是对隔离场所人员的要求,即隔离期内,除检疫人员可进入场内取样观察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三是对隔离时间的要求,即植物繁殖材料至少试种1个生长周期。隔离检疫的基本过程包括5个步骤:①供试材料登记;②初步检验与处理;③饲养和栽培合格的材料;④生长期检验与处理;⑤出证放行。
3 疫情监测
ISPM的第6号标准是“监测准则”。该准则要求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建立一个信息收集系统来收集、证实或汇编需要注意的有害生物的有关信息。要求各国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来调整植物检疫措施。监测准则使用的方法包括一般监测(广泛收集某一特定地区有害生物状况)和特定调查(针对特定的有害生物开展专门的调查)。监测原则应该保持一定的透明度,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根据一般性监测和专门调查结果公布有害生物的发生、分布情况。
疫情监测是今后大力发展的工作,经过确认的监测信息,可以用于证明在某种寄主、货物或者某地有某种有害生物存在,或者证明某地没有特定的有害生物(用于建立或维持非疫区)。
植物病虫害田间疫情监测的方法很多,检疫工作中常用的虫情监测手段是诱捕检测,而常用的病情监测手段则是设立预测圃检测。
3.丑 诱捕监测
诱捕监测是一种将特异性诱集剂置于特制的诱捕器中,诱捕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其发生动态的方法。主要用于产地、港口、机场、车站、货栈、仓库等处进行疫情监测。诱捕器由诱集剂、诱芯和诱捕器三部分组成。诱集剂目前应用的主要是信息素和诱饵两类。诱捕器的种类很多,多用纸板、塑料薄片或纱网制成,根据其形状和结构,常见的有屋脊型、翼型、双锥体型、平板型等多种。除水盆型、网状倒置双锥型外,其他形式在使用时均需在内壁涂上黏虫胶,用于黏捕害虫,不使其逃逸。
在果园内一般悬挂在树上,在调运现场一般搁置于离地1—2m的物体上。每天需查虫一次,并根据诱集剂的有效期调换诱芯或加添诱集剂。
诱捕器检验仅能在害虫成虫发生期使用。在果园中须挂在有果实的树上,实蝇类应挂在隐蔽处,但诱捕器口不要被枝叶挡住;苹果蠹蛾则需挂在向阳面,但又要避免太阳直晒。诱集剂虽然有种的特异性,但常能同时诱到近似种,故应将所诱得虫种做仔细鉴定。 ’
3.1.1 诱集剂
(1)信息素。信息素有很强的种的特异性,灵敏度高,国内外已广为采用。
①实蝇类性信息素:诱虫醚(Metyleugeno,简称Me,成分为甲基丁子香酚)、诱蝇酮(Cue-Lure,简称Cue,成分为4—对乙酸基苯基丁酮),对橘小实蝇、瓜实蝇及近似种均有较强引诱力;实蝇酯[Trimedlure,成分为4—(5)—氯—2—甲基—环己烷—1—羧酸叔丁酯],对地中海实蝇有特异性引力。三种实蝇信息素均为仿雌性外激素,人工合成的化合物,专引诱雄虫。前两种在我国江苏省金坛激素研究所已有生产,后一种为进口产品。诱蝇酮和诱虫醚国外生产的活性较强,前者保持活性的时间比后者长,分别为3年和7个月。
②苹果蠹蛾性信息素:成分为(8E、IOE)—8、10—十二碳二烯—1—醇,为该种专化性信息素,中国科学院新疆化学研究所已人工合成试用,在渤海湾、东北和西北诱集,效果良好。诱集结果表明,在渤海湾沿岸苹果产区确无苹果蠹蛾存在,纠正了英国虫情分布资料上的一个纪录。
③谷斑皮蠹聚集信息素:为雌虫释放的一类由油酯乙酯(44.2%)、棕榈酸乙酯(34.8%)、亚麻酸乙酯(14.6%)、硬脂酸乙酯(6.0%)、油酸甲酯(0.4%)五种酯类的化合物,已可人工合成。化合物或五种酯类人工混合或单种酯类对雌虫都有诱集力,对同属的数种皮蠹也有引诱性。在美国已广泛用于检测谷斑皮蠹。
(2)诱饵。正如用糖醋酒混合液对小地老虎蛾子有很强的引诱力一样,柑橘大实蝇成虫喜食糖蜜等发酵物。据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经验,用蛋白胨1份、红糖水5份、啤酒酵母2份、水92份调配成的混合物,对柑橘大实蝇有良好诱集效果,并可诱到其他实蝇。
3.1.2 诱芯
诱芯是诱集剂的负载材料。诱芯不同,诱集剂的负载能力和释放速度差异很大,引诱的效果也不一样,故需根据不同的要求进行选择。目前使用的诱芯主要有塑料、橡胶和脱脂棉球三大类。塑料或橡胶封闭式的诱芯释放诱集素的速率稳定,不受雨水影响,有效期较长,但不及棉团、海绵、杯形等开放式诱芯释放信息素的速度快而诱虫力强。
信息素在高温(特别阳光)下易分解而失去活性,因此制成的诱芯宜放在冰箱中保存备用;开放式的宜随制随用。为了延长诱芯的有效期和调节信息素的速率,可在制作时加入适当的保护剂(氯基甲酸酯、苯酮、苯基丙烯酸酯等)或抗氧化剂,外表要有遮光膜保护。
第五节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检测的常用方法有肉眼检测、过筛检测、比重检测、染色检测、X光检测、洗涤检测、保湿萌芽检测、分离培养与接种检测、噬菌体检测、显微镜检测、血清学检测、指示植物接种检测、分子鉴定和计算机辅助鉴定等(图
4-2)。有的方法可以同时检验病、虫、杂草,有的方法则只适用或专用于检验某种害虫或病害。现就一些主要方法进行详细介绍。
1 比重检测
一般用于检验种子、粮谷、豆类中的钻蛀性害虫,也可检验其中的菌瘿、菌核和病秕籽粒及菟丝子等杂草种子。其原理是有虫害的籽粒及菌瘿、菌核、病秕粒、草籽比健康籽粒轻,浸入一定浓度的食盐水(糖、泥土等)或其他溶液中,使线虫等浮于液面。捞取浮物,再结合解剖镜检,即可鉴定种类。
豆类等较重的种子,用饱和食盐水(在lOOmL 20C温水中,溶人食盐36g)或硝酸铵溶液(硝酸铵300~500g,溶于1 000mL水中)浸泡(浸入后搅拌5~los,静止1~2min),可漂浮出受豆象为害的籽粒。饱和食盐水的比重为1.2,对于比重小于1.2的稻谷、燕麦等不适用,一般可用5%~10%的食盐溶液来漂洗。
2 染色检测
某些植物或植物器官,被害虫为害或病原物感染后,或某些病原物本身,常可用特殊的化学药品处理,使其染上特有的颜色,帮助检出和区分病虫种类。这种方法即为染色检验。
2.1 谷象、米象等为害的粮谷或种子可用下列化学药品检出
(1)高锰酸钾染色法。取样品15g,去除杂质后倒在铜(铁)丝网中。浸入3013温水内lmin,移浸于1%高锰酸钾溶液中浸染45~60s,取出用清水漂(冲)洗掉黏附在籽粒表面的颜色,倒在白色吸水纸上,用扩大镜检查。凡籽粒表面有直径0.5mm左右黑点的即为虫害粒,挑出剖检,即可鉴定虫种和计算含量。如用过氧化氢硫酸混合液代替清水洗涤,对除去黏附在籽粒表面的颜色,效果更好。配制方法:①在1 000mL水中加入浓硫酸5.65mL,配成1%的硫酸溶液;②在lOOmL水中加入过氧化氢3mL,配成3%的过氧化氢溶液;③用lOOmLl%硫酸溶液与lmL 3%过氧化氢溶液混合即成过氧化氢硫酸混合液。
(2)品红染色法。取样品15g,放人铜(铁)丝网内,在30C水中浸lmin,移人酸性品红溶液中浸染2—5min,取出用清水洗净,倒人白色吸水纸上,用扩大镜检查。凡虫蛀粒表面均染有0.5mm左右樱桃红小点;若是虫伤或机械损伤则染色浅且斑点不规则形。挑出虫蛀粒,结合剖检、镜检,即可鉴定种类和计算含虫量。品红溶液配法:蒸馏水950mL,加人酸性复红0.5g\冰醋酸50mL混合成。
2.2 豆象类蛀害的豆籽用碘或碘化钾染色法
取代表样品50g,放人铜(铁)网或包于纱布内,浸入1%碘化钾溶液或2%酒精碘溶液中,经1~1.5min,取出移入0.5%氢氧化钾(或钠)溶液中浸30s,取出用清水洗涤15—20s,立即用扩大镜观察。凡豆粒表面有1~2mm直径的黑色圆斑者,即为虫蛀粒,结合镜下剖检,即可鉴定虫种和计算含量。
2.3病毒病染色
主要用于落叶果树的检验。检验植株组织(如叶表皮和表皮毛)内是否含有病毒内含体,也常用染色法。
(1)原理。落叶果树感染病毒病后,常积累多酚体。多酚体与氢氧化钠起化学反应能显现深蓝色,因此可以检出病株。
(2)方法。先配制乙醇甲醛溶液(95%乙醇700mL,37%甲醛20mL,蒸馏水230mL混合),用作脱色和多酚体固定剂。然后采取样品(叶片剪开或一年生枝、根切成薄片,但以叶片较好)投入盛有上述溶液的试管内,在水浴锅内加温,保持8013,使样品完全脱去绿色。若溶液中含绿色过多,可换新溶液1—2次,即可使绿色脱净。样品脱绿后,投入盛有lmol/LNaOH溶液的试管中,在80~100C的水浴锅内加温,待充分显色为止。若有多酚体存在,样品呈深蓝色;如无多酚体存在,则样品呈黄色,如此即可检验有否感染病毒病。
(3)注意事项。①样品有多酚体存在,呈现蓝色的时间不长,当与空气接触后,在5~10min内,即起氧化作用而变成红色,故检查应及时。②植株在受伤后也会产生多酚体,故取样时应避免截取受伤的叶片和根、枝。否则,可能影响检验的可靠性。
3 软X光透视检测
软X光透视和摄影检验种子,首先由瑞典皇家林学院Simak、Kamra等人创造并提倡。这种方法操作简便、迅速,能正确挑出虫害粒,统计虫害率,研究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组织内钻蛀性害虫的生长发育情况,精选珍贵种子,检查种子质量和成熟度;摄成照片,还可作检疫处理的证据。X光根据其波长及穿透力,可以分为三类:波长在0.01nm以下,穿透力最强,称为硬X射线;波长在0.0l~0.05nm之间,穿透力次强,称为软X射线;波长在0.05nm以上,穿透力较弱,称为超软X射线,一般也算作软X射线。软X射线由于波长较长,能级较低,穿透力较弱,被检验的物体吸收率高,成像对比度强,层次清晰,因而常用于作摄影。
X光检验种子的方法是取样品100粒,单层平铺在仪器内样品台上,开通电源,调节光的强度和清晰度,通过观察窗,即可在荧光屏上观察。凡健康种子,全粒均匀透明;凡有阴影斑点(块),即为虫蛀粒、空壳或内部有虫体。荧光屏直接观察,对桧、杉、粟等小粒种子不适用,必须通过摄影,冲洗出底片才能正确检测。软X光摄影,可用黑白照相纸或放大纸直接曝光。通过显影、定影,可以直接观察。摄影后的显影、定影,一般分别用D 72显影液和酸性坚膜定影液。
4 洗涤检测
4.1 操作技术
检查附着在种子表面的各种真菌孢子、细菌或颖壳上的病原线虫时,由于肉眼或放大镜不易检查,一般可用洗涤检验。其方法一般从平均样品中任取10~100g试样两份,分别放人三角瓶内,各注入无菌水10~100mL,振荡5—10min,使附着在种子表面的病菌孢子洗下来。如在无菌水中加入0.1%的湿润剂(如0.1%肥皂溶液或吐温20等)可以减少表面张力,使种子表面的病原物分离得更彻底。一般光滑的种子可振荡5min,粗糙的种子振荡10min,然后将悬浮液分别倒人洁净的离心管内,把盛着悬浮液的离心管放入电动离心机内,用2 000~4 000r/min的转速离心10—30min,使病原物完全沉于管底,再用橡皮吸管将上部澄清液吸去,或倒出上清液,仅留下lmL悬浮液在管底。然后加2mL乳酸酚固定液,使沉淀液再次充分悬浮,也可直接用手摇动离心管,让孢子重新均匀地悬浮起来,再将两管合并,立即用干净的细玻棒,将悬浮液滴于载玻片上,盖上盖玻片,用显微镜检查,鉴定病原种类,并计算每粒种子上的孢子负荷量。
洗涤检验时,如采取洗涤液镜检未检查到病菌孢子,则对同样样品要重复几次取样洗涤,对每一洗涤液至少要镜检5片玻片。如果是为了掌握种子表面是否附有病菌孢子及其负荷量时,每个样品要两次取样洗涤检验,重复一次。
在洗涤检验操作过程中,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因素:种子或其他粮谷类产品表面所黏附的病菌孢子不一定能完全洗涤下来;在离心管内悬浮液表面,常形成一层极难沉降的孢子薄膜,而管壁上也可能黏附着孢子,使检验结果很难代表实际情况,因而影响计算的准确性;将悬浮液滴于玻片时,由于孢子迅速沉淀,造成一些视野间孢子分布极不均匀,影响计数的准确性。 4.2 常用的孢子负荷量计算方法
(1)视野推算法。取一份试样(约100粒或5g),按上述步骤所得的洗液,经离心沉淀,用滴管在离心管底的沉淀物上滴人0.5mL蒸馏水,搅动沉淀物,使管内孢子重新成为均匀的悬浮液,然后用固定的吸管取1滴放在玻片上,镜检至少观察5个玻片。在每个玻片上检查10个视野的孢子数量后,求出每个视野的平均孢子数。同时算出每一视野的面积及整个盖玻片的面积,以及全玻片的视野数,再以视野数乘每一视野上的平均孢子数再乘0.5mL水的滴数即得100粒种子试样中的孢子总数,以此数除100即为每粒种子病菌孢子的负荷量。
每粒种子上的孢子量二每视野平均孢子数X盖玻片面积上的视野数X0.5mL水的滴数/100
(2)利用纽鲍尔(Neubauer)氏血球计计测孢子数。血球计数计是在一块玻片上,刻有许多小方格,每一小方格的面积为0.05rnm2,其深度为0。lmm,故每一小方格的体积为0.05mmX0.05mmX0.1mm=0.00025mm3。
操作时,先将吸管和血球计数计上的玻片充分洗净与干燥。用吸管吸取所需测定的悬浮液或沉淀液,小心地将吸管内的液体注入计数计内(注意液体不可溢出或在盖玻片下有气泡)。然后将玻片置显微镜下检查。通常共查80个小格(或5大格)中的孢子数量,求出每小格内的孢子含量的平均值,再乘以4 000000l~p为1mL悬浮液中的孢子数。由此数再经换算,得出原有悬浮液的孢子总含量,除以洗液内种子的总粒数,即可获得每粒种子上的孢子负荷量。
5 保湿萌芽检测
一般种子携带的病菌,无论是黏附在种子表面的,或是潜伏在种子表层或深层的,在种子萌发阶段即开始活动或侵染,其中很多在萌芽期或幼苗的早期就表现症状,或者在种子未萌发时,在种子表面就长出菌丝。对这类病害,在种子发芽后,有的甚至在萌芽前,即可检验带病情况。保湿萌芽检验除了可了解种子的带菌率外,还可了解种子的发芽率和发芽势。要检验种子内部带菌时,需将种子表面消毒,以杀死黏附在种子表面的真菌孢子和细菌,然后进行萌芽,就可了解其内在菌含量的百分率。这种检验方法,简单易做,并不需要较好的设备,操作也方便,所以应用很广,但对于种子带菌而萌发期或苗期不表现症状,也不长出病菌孢子的病害,如麦类黑穗病等,则不能应用此法。保湿萌芽检验的方法,因目的要求不同而有异。一般可分保湿培养检验,沙内萌芽和土内萌芽检验等三种。 5.1 保湿培养检测
保湿培养检测是一种国内外最‘水纸法和琼脂平皿法等。
(1)吸水纸法。此法为植物病理学上常用的保湿培养与种子检验中应用的萌芽试验的结合。广泛用于各种类型的种子,包括禾谷类、豆类、麻类、烟草、各种蔬菜、观赏植物和树木种子等种传真菌病害的检验,主要是保湿培养能产生繁殖结构的真菌。标准的做法是用无菌吸水纸三层,吸足无菌水后,去掉多余的水,然后放人经过消毒的培养皿或塑料培养皿(因为这些培养皿可以透过近紫外光)内,然后将种子排列在吸水纸上,每粒种子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少于1—1.5cm,如放置小麦、稻谷种子时,直径9cm的培养皿,每皿放25粒,再将培养皿置20~28C(视不同检验对象而定)的恒温箱(室)内,箱(室)内空气湿度保持95%~100%。在培养期间用12h光照和12h黑暗为一周期,交替处理。根据不同真菌的要求,保持合适的湿度。气候适宜的地方,也可直接放在室内接受自然光暗处理,培养皿不要重叠,以保证有充分光照。培养时间由于作物种不同,一般经2—3d后,有的经过3~lOd左右,在种子表面就会长出病菌,再行镜检(图4-3)。
有的病原真菌在吸水纸保湿培养中会呈现出特异性的荧光斑。荧光斑也可呈现在种子某个部位上,也可在吸水纸上扩展到种子周围1—2cm范围内,呈晕环状,或者在种子下部的吸水纸上呈现。荧光斑的出现不受其菌落生长的影响。例如,被立枯病菌侵染的小麦粒上可呈现硫磺色荧光现象,携带大麦条纹病菌的麦粒在吸水纸上产生淡紫色或紫罗兰色的荧光斑。
吸水纸法的优点是设备简单、应用范围广、操作方便、费用省、快速准确、易于掌握以及受检病征立体感强、容易鉴定和便于制作标本等优点,因此在国内外的种子健康检查时普遍采用。其缺点是有些真菌在此条件下并不旺盛地生长菌丝和孢子,很可能被许多快速生长的真菌所掩盖。
(2)冰冻吸水纸法。这种方法是一种改进的保湿培养法。方法与保湿培养基本相同,即将种子排列在吸水纸上,一般谷物种子在1012下保持3d,以使萌芽,然后在20℃的温度下保持2d(其他种子在2013下保持4d),再将幼苗在—20℃的温度下冰冻过夜,以死亡的幼苗作为培养基。以后在2013下,用12h近紫外光/黑暗交替处理,保持5—7do为防止细菌的污染,可在吸水纸上加些抗菌素,如200taL/L金霉素或土霉素数滴等。冰冻法的优点是利用病原物形成孢子,同时,又避免因种芽伸长后而造成相互覆盖,所以便于检查。
(3)水琼脂平皿法。此法与吸水纸法所不同之处,就是只用1.5%~1.7%琼脂液,经灭菌后倒入无菌培养皿中,制成一定厚度的斜面,代替吸水纸,将种子置于其上。此法的优点是含量均匀,有利于病原菌的生长,皿内洁净,杂菌少,便于检查,因此,常用于对棉籽是否携带棉花枯、黄萎病菌检验。方法是先将通过取样待检验的棉子,经浓硫酸脱绒后,洗净,并在流水中冲洗24h,然后将棉籽培养在灭菌的水洋菜培养基上(为防止棉籽发芽,可把子粒剪破后培养),在22~25℃的恒温箱中,经10~15d培养后,用显微镜直接检查四周有无枯、黄萎病菌。对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所采用的冬孢子萌发检验也用此法。将待检验的病粒孢子粉,或配制成的孢子悬浮液,移植于3%水洋菜培养基皿上,分别置于5C有光照(自然光或日光灯)和17E无光照等两种条件下培养。如果在5C有光照条件下,一周左右就萌发的是普通腥黑穗病菌孢子。因为矮腥冬孢子绝不能在一周左右萌发,更不能在17℃无光照的条件下萌发,而只能在513、有散射光照的条件下,3~10周才能萌发。此外,矮腥黑穗病菌孢子萌发后的形态与普通腥黑穗病菌也有明显差异。
5.2 沙土萌芽检测法
此法可用普通的河沙进行检验,以通过lmm筛孔的沙粒最为适合。将沙用清水去泥垢,然后用沸水煮过,铺在经酒精或福尔马林液消毒过的萌芽器内,加冷开水至含沙量的60%左右。沙面应低于容器边缘4cm,将沙铺平,在其上即可排列种子,种子间要留一定的距离。排好种子后,再加细沙覆盖2~3cra,并加盖,置25C的温箱中。当第一个幼芽长高碰到顶盖时,即应撤去上盖。经一定时期,将幼芽连根取出,并取出未发芽的种子,根据幼苗和未发芽种子所表现的症状及种苗上有无孢子,计算发芽及发病率。
5.3 试管幼苗症状测定法
取长160mmXl6mm的大型试管若干支,每管内盛1%热的、透明的水琼脂培养基lOmL。消毒过的管子保持60‘的角度,待培养基凝固后,每管放人1粒种子,塞紧管口。再置2013下(或培养于对病原和寄主适合的其他温度下),按12:12h,用人工光照和黑暗处理10~14d。4~5d后,当幼苗达到管顶时,即可将管盖取掉。待培养期到后,检查幼苗症状。
此法容易检查根部和绿色部分,也可避免相互传染,但操作较麻烦,一般用于检验珍贵的繁殖材料。
萌芽检验也有局限性,如在对寄主生长发育不良,而适宜于病菌生长发育的条件下,则某些腐生菌可能变成萌芽阶段的寄生菌,造成幼芽发生部分病斑。另外,萌芽检验主要还是依靠肉眼检查,由于多种病害可以产生类似的病症,就是同一种病害也可以发生不同的症状,这些情况都足以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要克服这些缺点,必须结合其他辅助办法进行检验。
6分离培养检测
6.1 应用范围
许多病菌能在适当的环境条件下进行人工培养,因此可以利用分离培养法把它分离出来,培养于人工培养基上,进行检验。一些专性寄生菌,如白粉菌类、锈菌类、病毒类和植原体等,目前还不能在人工培养基上分离培养,因此对它们的检验还不能采用一般的分离培养法。分离培养是一种最常用的检验方法,主要应用于检验潜伏在种子、苗木或其他植物产品内部不易发现的病原菌,或当种子、苗木或其他植物产品上虽有病斑,但无特殊性的病原菌可供鉴定时,或检测种子表面黏附的病菌时均可采用此法。因检验目的不同,其方法也有差异,常用的有下列3种。
(1)分离潜伏于种子表层或深层的病菌。可先将种子表面消毒,用灭菌水洗涤后,整粒或破碎后置于培养基上。
(2)要了解种子或种苗外部附着的菌群时,应先用灭菌水洗涤,然后将洗液稀释到一定程度,以后采取稀释法培养。
(3)分离块茎、块根及苗木、接穗等繁殖材料所带的病菌。可先将病部用酒精或升汞液作表面消毒,洗涤后再挑取内部组织进行培养,或者切取与健全组织邻近的部分病部,进行表面消毒和洗涤,然后再培养。
通过分离培养所得到的病菌,应通过必要的步骤进行鉴定。有的具有典型特征的病原菌,经镜检其形态特征便可确定;大多数病原菌还需结合其培养性状、生理生化反应(如对多种植物病原细菌的鉴定)以及需按“柯赫氏法则”的程序进行接种鉴定。
6.2分离的方法
首先要配制分离培养病原菌的培养基。分离不同的病原菌所用的培养基也不同。一般真菌常用的是马铃薯葡萄糖琼脂培养基(P1)A),细菌常用的是牛肉汁培养基(NA)。两种培养基都是适宜于多数病原菌生长的通用培养基,但要分离培养某种特定的病原菌,有时也难得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还必须用某些选择性培养基。
组织分离法适用对病原真菌的分离。将试样材料经表面消毒并冲洗后切成小块,轻轻置于培养基平板表面,写好标签后即可培养观察。稀释分离法适用于对产生孢子的真菌、放线菌和细菌的分离。画线分离法则主要适用于细菌的分离。试样则在表面消毒后应研碎并在灭菌水中浸泡10~20min后再画线。
在植物寄生线虫的分离与检验中,首先应将病原线虫由寄生体内、土壤或其他载体中分离出来,供鉴定。分离方法常用的有三种:
(1)改良贝尔曼漏斗法。此法适于分离少量植物材料中的有活动能力的线虫。基本装置是一个直径适当的漏斗,漏斗颈末端接一段乳胶管,用弹簧夹夹住管子。漏斗放在支架上,其内盛满清水。把检验的材料洗掉泥土后,切成0.5cm长小段,用纱布包起来,轻轻地浸人漏斗内。线虫从植物组织中逸出,经纱布沉落到漏斗颈底,经几小时或过一夜后,打开弹簧夹使胶管前端的水流到玻皿内,镜检线虫。
(2)过筛检验法。本法用于从大量土壤中分离各类线虫。将充分混匀的土壤样品置不锈钢盆或塑料盆中,加入2~3倍的冷水,搅拌土壤并捏碎土块后过20目筛,土壤悬浮液流人另一个过20目筛,土壤悬浮液流人另一个盆中,并喷水洗涤筛上物,弃去第一个盆中和筛上的剩余物,第二个巨盆中的土壤悬浮液过325目筛,将筛中物冲洗到烧杯中,按上法分别 过325目和500目筛,筛中物收集 在烧杯中静置20~30min,线虫沉集底部镜检或吸取线虫鉴定(图4-4A)。
(3)漂浮分离法 本法利用干燥的线虫胞囊能漂浮在水面的比重差异特性分离土壤中的各种胞囊线虫。芬威克漂浮法利用称为芬威克装置(图4—4B)进行分离。使用时先将漂浮筒注满水,并打湿16目筛和60目筛。风干的土壤经6mm筛过筛后充分混匀后取200g~样,放在16目筛内用水流冲洗,胞囊和草屑漂在水面并溢出,经簸箕状水槽流到60目筛中,用水冲洗底筛上胞囊于瓶内,再往瓶内注水但不溢出,静置lOmin,胞囊即浮于水面,然后轻轻倒人铺有滤纸的漏斗中,滤纸晾干后,胞囊附着滤纸上,放在双目解剖镜下观察。
简易漂浮法适于检查少量含有胞囊的土样。该法用粗目筛筛去风干土样中的植物残屑等杂物,称取50g筛底土放在750mL三角瓶中,加水至1/3处,摇动振荡几分钟后再加水至瓶口,静置20~30min,土粒沉人瓶底,胞囊浮于水面,把上层漂浮液倒于铺有滤纸的漏斗中,胞囊沉在滤纸上,再镜检晾干后的滤纸。
6,3 接种方法
从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上获得的病菌,有时还需接种到植株上,使其表现典型症状后,再检查鉴别。不同的病原种类与传播方式,其接种的方法也各不相同,常用的接种方法有下列7种。
(1)拌种接种。用病菌孢子拌种,是接种黑粉病(如矮腥黑穗病)最常用的方法。接种时,将病菌孢子与种子混匀,再行播种。以后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经常观察发病情况。此法可用于小麦腥黑穗病菌(包括矮腥黑穗病菌)、秆黑粉病菌、大麦坚黑穗病菌、高粱两种粒黑穗病菌和粟粒黑穗病菌等。例如小麦腥黑穗病菌的接种,每lOOg种子加厚垣孢子0.5g,充分拌匀后播种,每粒种子上孢子数3万一10万个,则已足够引起发病。
(2)浸种接种。将病原真菌孢子或病原细菌的悬浮液浸种,也是常用的接种方法。浸种时,先把病原真菌孢子(也可用搅碎的菌丝)或病原细菌配制成悬浮液,把种子放在三角瓶中,再加入适量的该悬浮液,不断振荡,然后除去悬浮液,然后把种子倒人垫有吸湿纸的培养器中,在20C下培养24h,取出放在纸袋里,任其干燥后再播种。用这种方法播种,比拌种法发病率要高。
(3)花器接种。此法主要用于从花期侵入的病菌。例如大、小麦散黑穗病菌的接种。在大、小麦抽穗后1—2d,用冬孢子悬浮液注射,或干的冬孢子喷到花内。注射的方法是将冬孢子0.5~1.0g加入1 000mL水,配成孢子悬浮液,用注射器注液接种。为了便于操作,接种时先将麦芒用刀剪去,针从花外颖或内颖刺人花内,每花注入1滴孢子悬浮液。喷的方法是把干的冬孢子放在橡皮球内,用同样的方法针刺,将孢子喷人花内。这两种方法的效率都很高,干孢子接种对花的损害更小。
(4)喷雾接种。将分离培养的细菌加水稀释,或把洗涤离心过的真菌孢子悬浮液,用喷雾器喷洒至植株上,保湿24h,也可以连续喷3d,以后检查发病情况。
(5)针刺接种。此法是植物细菌性病害常用的方法。即用针束沾菌液后,
在叶片上、茎秆上穿刺,或者用注射针吸取菌液,注入果树等较粗的植物茎 干,使病菌直接进入植物组织,不必保湿即可出现症状。例如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在水稻苗期至抽穗期,用每束6枚大头针或昆虫针,蘸取病菌悬浮液后,在叶片前端1/3处的中间穿刺,接种后不需保湿,其成功率达100%。玉米细菌性萎蔫病菌的接种也是如此。
(6)剪叶接种。此法可用于从伤口侵入的细菌病害,如水稻白叶枯病等,其方法是将解剖剪在细菌悬浮液中浸沾一下,剪去接种叶片的叶尖3~5cln,剪刀每浸一次细菌悬浮液,可剪叶5片左右,接种后不必保湿,以后检查发病情况。
(7)摩擦接种。许多病毒由汁液传染,可将病株汁液压出,用手指、纱布、棉花或玻璃棒沾取汁液,在健株上轻轻摩擦,使表皮细胞产生小伤口,以病毒可侵入,细胞不死亡为原则。接种前,若在叶片上洒少量400—600目金刚砂(或用硅藻土代替),然后再沾汁液摩擦,接种后用清水将叶面残留汁液和摩擦剂洗掉。
7鉴别寄主检测
许多不同种类的病毒和一些细菌,接种到某些特定的敏感植物上可以产生特定的症状。根据这些症状的特点,可以判断是否有某种病原物存在。对特定病原物有特殊反应或表现特定症状的植物称为鉴别寄主。例如心叶烟和苋色藜就是很常用的鉴别寄主,由于它们对一些病毒的侵染极易产生枯斑反应,因此将产生枯斑反应的植物称为枯斑寄主。马铃薯上的多种病毒在鉴别寄主上的症状各有不同,可用来鉴别(表4-2)。
表4-2 马铃薯的几种病毒在鉴别寄主上的症状表现
PVM 千日红 12—24 叶面有紫红色小枯斑
PVS 千日红 14~25 叶面有橘红色小枯斑
PVG 心叶烟 20 系统性白斑花叶
PVY ~ 7-10 先是明脉,后脉常花叶
PVA 香料烟 7~10 明 脉
8血清学检测
各种病原生物、害虫均可采用血清学方法来检测,关键是要制备具有专化性的抗体(抗血清),利用抗原一抗体反应即可检测样本中有无目标生物存在。
最常用的检测方法有凝胶扩散试验、乳胶凝集试验、酶联免疫分析、斑点免疫术、免疫荧光检验和免疫电镜技术等。血清学反应不仅专化性强,而且十分灵敏,是动植物检疫中最受重视的先进技术。不同方法检测样品中抗原量的灵敏度如表4—3所示。
在血清反应测定中,必须设立恰当的对照,用以确定在血清反应中的特异性。在常规试验中,通常在抗血清中加人5~10倍量的健康植物汁液,以除去抗血清中可能存在的植物蛋白抗体,以提高血清反应的特异性,但抗体的效价会有明显下降。
(1)凝胶双扩散反应(ODD)。这是在半固体的凝胶(如琼脂)中测定抗原和抗体之间的沉淀反应的方法,是植物病毒学中普遍应用的血清学技术。将抗原和抗体分别点样在凝胶的孔穴中,反应物以与它们的分子量成反比的速度通过凝胶扩散。当抗体和抗原以适宜的比例相遇时,就在凝胶中形成清晰的沉淀带。这样可以同时直接比较几种不同抗原或抗体。抗原和抗体在凝胶中扩散反应后常出现4种结果(图4-5):①两条沉淀带融合,说明AB两种抗原相同。②两种沉淀带交叉,AB两种抗原间没有关系。③两条沉淀带局部融合或局部奴,以至形成所谓“刺突”(Spur)。这是由于A抗原中含a、b两种抗原决定簇,而B抗原仅有b抗原决定簇。抗血清是针对a、b两种抗原决定簇的。这样,在两条沉淀带融合部分,对A—抗血清(ab),B抗原只能针对b抗原决定簇的抗体反应。因此,抗血清中的针对a决定簇部分可以越过B——抗血清 形成的沉淀带,与A(a、b)抗原继续反应,从而形成刺突的沉淀带。a抗原 决定簇在A抗原中的比例越大或b抗原决定簇的性质相差越大,则“刺突” 的强度和长度以及弯曲度越大,A、B抗原在血清学上的相关性也就越小。④ A孔与抗体间出现了两条沉淀带,说明A抗原中至少有两种抗原成分,其中 一种与B抗原相同,另一种与B抗原不同。
(2)血凝反应(HA反应)。首先,用单宁致敏红血球,常用的为山羊红血球,也可用兔、马、豚鼠的红血球,然后把反应物之一(抗原或抗体)结合到红血球上,最后与对应的另一反应物作用。利用红血球为指示剂。如果两反应物特异结合而沉淀,红血球就均匀铺展在试管底部;如果两个反应物间没有正反应,那么以红血球本身重量而自然降落,沉聚在管底中央,致密而边缘光滑。该方法大大提高了血清反应的灵敏度。但该方法处理过程繁杂,要求应用高纯度的病毒。
(3)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法(ELISA法)。该方法的基本原理是把抗原、抗体的特异性免疫反应和酶的高效灵敏的催化反应有机地结合起来,即通过化学的方法将酶标记在抗体或抗原上,然后将它与相应的抗原或抗体起反应,形成酶标记的免疫复合物。结合在免疫复合物上的酶,在遇到相应的底物时,就催化五色的底物生成有色的产物。这样就可根据颜色的深浅和有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
目前,ELISA法主要有6种方式:直接法、间接法、夹心法、竞争法、酶抗酶法和双抗体夹心法。其中以双抗体夹心法在植物病毒抗原测定上应用最广泛。结果用肉眼观察或测定405nm(碱性磷酸酶)或450nm(过氧化物酶)的消光值。
9 显微镜检验(光镜与电镜技术)
人的眼睛分辨能力大约是0.1mm,分辨率与照明的波长有密切的关系,约为光波波长的一半。电子束在电压近100kV时则可计算其波长约为0.5nm,其分辨率应比最好的光学显微镜高100 000倍。目前,电镜的分辨率已达到0.2—0.4nm。
电镜样品的制备比光镜的要复杂得多。首先,电镜观察的样品要很薄,通常在50—100nm,电子才能穿透,太厚则电子散射角太大,相差很弱。其次,电子束必须在高真空系统中才能高速运行,而生物样品在高真空中易失水变形,所以电镜无法观测,须先经过固定。又因样品很薄,需有个较硬支持物,常用的是铜网,也可用铬、银或白金制成。通常用的是圆形直径约为3mm,网眼大小为200目/6.45cm2,在支持铜网上还附着一层极薄的(10~20nm) 聚乙烯醇缩甲醛(Formvar),或者是派洛定(Parlodion)膜。
第六节 检疫处理与出证
在对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行了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有害生物的实际情况以及输入方的检疫要求,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或不同层次的检疫处理。经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测或经检疫处理后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检疫机关将签署通关单或加盖放行章予以出证放行。
1 检疫处理
检疫处理(QuarantineTreatment)是指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中有害生物的法定程序。
针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现场检验或实验室检测,如果发现带有国家规定的应禁止或限制的危险性病、虫、草等有害生物,则应区分情况对货物分别采用除害处理、禁止出口、退回或销毁处理,严防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人和传出。其中,邮寄及旅客携带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由于物主无法处理需由检疫机关代为处理;其他的植物及其产品均可通知报检人或承运人负责处理,并由检疫机关监督执行。
1.1 除害处理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作熏蒸、消毒、冷、热等除害处理。
(1)输入、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感染危险性病虫害,并具有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
(2)输入、输出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经检疫发现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并有条件可以除害的。
1.2 退回或销毁处理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并未事先办理特许审批手续的;
(2)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及应检物中经检验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规定的一类或二类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3)经检验发现调运的植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4)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仑值的。
1.3 禁止出口处理
我国植物检疫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禁止出口或调运处理。
(1)输出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验发现进境国检疫要求中所规定不能带有有害生物,并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
(2)输出植物、植物产品经检验发现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 检疫出证
检疫出证(QuarantineCertification)是检疫机关根据进出境或调运的)b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和除害处理结果,签发相关单证并决定是否准予调运的法定程序。经检验、检测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检疫物,由检疫机关签发单证准予放行。
思 考 题
1.简述植物检疫的基本程序。
2.什么是检疫许可和检疫申报?其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3.简要说明植物检疫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的主要方法。
4.植物检疫处理包括哪些基本类型?
5.什么是检疫监管?实现检疫监管的有效方法有哪些?
第五章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第一节 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1、植物病原真菌
2、植物病原细菌
3、植物病毒
4、植物病原线虫第二节 危险性大的害虫
1、鞘翅目
2、鳞翅目
3、双翅目
4、同翅目第三节 危险性害草
1、毒麦
2、假高粱
3、菟丝子
4、列当
5、豚草
第六章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
发生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众多危险性有害生物,不少是由人类通过贸易而传播的。这些有害生物为害粮食作物、纤维作物、果蔬园艺植物、牧草和林木。为了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检疫处理是必不可少的。它是植检工作的重要环节。它通过种种方法以阻止或避免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又保证贸易和引种的正常进行,因而是一项积极的措施。检疫处理一般由检疫机关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实施。但有的因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缺乏可靠的检验方法或不能实施检验时,需要根据该检疫物是特定检疫对象的寄主或来自疫区等理由,进行预防性处理。检疫处理往往还作为进境的限制条件,有时成为贸易的一种技术壁垒。
植物检疫规程规定,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查和处理,是防止有害生物传播的一种保护措施。要做到既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的传播,又允许这些物品可在一定条件下自由调运。
为了达到保护植物的目的,植物检疫法律授予检疫官员检查限定的有害生物和在有传播的危险时采取检疫措施的权力。
第一节 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检疫处理的原则
对应检物品的检查是为了决定其能否调运或人境。未发现限定性有害生物的物品不必处理即可放行。经检查确认有危险性病、虫、杂草时,应将这种物品做适当的处理,包括销毁、拒绝调入、遣返起运地或转运别处,或者在各种限制条件下调入后再作清除或用于加工。为了保证检疫处理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实施检疫处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检疫处理必须符合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处理措施应当是必须采取的,应设法使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减低到最小;处理方法必须完全有效,能彻底消灭病虫草,完全杜绝有害生物的传播和扩展;处理方法应当安全可靠,保证在货物中无残毒,又不污染环境;处理方法还应保证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存活能力和繁殖能力,不降低植物产品的品质、风味、营养价值,不污损其外观。凡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农药管理、商品检验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措施,应征得有关部门的认可,并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
植物检疫处理与常规植物保护措施有许多不同。它是依照法规,在植检机关按有关规定的监督下强制执行的,要求彻底铲除目标有害生物,而常规植保措施则把有害生物控制在经济损害的允许水平以下。检疫处理常采用最有效的单一方法,而植保措施可以协调使用多种防治手段。
处理的目的是彻底杀灭在国内或国际贸易调运物品中带有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使得处理后的物品能够安全地调运,否则,物品由于携带有害生物而禁止输出或调入。当运输的物品在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时,检疫法规可要求将处理作为输入的一个条件。处理可以是使用化学药品或采取其他措施。
处理的原则因应检物的种类以及发现有害生物的类别不同而有许多不同。对于一般性有害生物,即非限定的有害生物,原则上不予处理。但如果有害生物的种群太大,也可以采取除害处理,使之不能造成为害(对一般性有害生物的处理不属于检疫处理,过去曾有过一个一般活害虫处理标准,不符合今天的规则。对一般性有害生物的处理也是出于质量原因,由货主自己决定)。对于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应根据疫情性质、有无有效处理方法以及国际惯例等因素考虑决定。最严重的处理是退回原地或现场销毁,其次是改变用途或改变卸货地点,除害消毒或熏蒸杀灭等。
尽管各国或各地检疫机关认为他们采用的处理是有效的,但由于条件的变化,不可能经常获得满意的效果。降低处理效果的因素包括有害生物对药剂的抗性、不利的处理条件和错误的处理方法。处理效果的降低可导致有害生物生存下来,处理失败几乎总是由于疏忽或采用不正确的方法而引起。
在物品中发现一种害虫、病害未必一定要处理,只有经过P趾分析确认是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必须是关系到国家农林业的重要种类才有必要。许多国家的法规将对一些产品的强制处理作为进口的一个条件,因为在这些产品中有时很难查出一种限定有害生物,或者这种物品在产地国家是一种特定有害生物寄主。对于具有极易遭受侵袭的物品,为了避免在目的地进行详细而费时的检查,作为预防性处理可规定某物品不应携带有危险性有害生物作为进口的一个条件,或直接进行产地检疫。 2检疫处理的程序
检疫处理的方法大体上有四种,即除害处理、退回或销毁处理和禁止出口处理。执法部门根据进出境或货物调运的具体要求和疫情不同,采取适当的方法处理。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检疫处理措施,这在第四章植物检疫程序中的第四节里已经有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在检疫检验中,一旦发现疫情需作检疫处理的,要立即发出货物不合格通知,让货主知道,同时签发处理通知单,再行处理。
在检疫处理的四种方法中,除害处理是主体,常用的是物理除害和化学处理两类。机械处理、温热处理、微波或射线处理等,属物理学方法;药物熏蒸、浸泡等属化学方法。
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经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发现有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做封存或者销毁处理。做封存处理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做除害处理。
第二节 化学处理法
要杀灭货物中种类繁多的限定性有害生物,可采用多种药剂来处理,达到杀灭、除害或消毒的目的。处理方法有喷雾、涂抹、浸泡等。熏蒸是植物检疫最常用的处理方法。熏蒸技术能够在不同条件下达到同一目的。熏蒸剂是按照规定的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明细表来处理货物的。
1 熏蒸
1.矍 熏蒸容体
熏蒸必须在能保留住熏蒸剂,并使处理期间毒气损失最少的容体中进行。固定式熏蒸室可达到相当的气密程度,最适用于植物检疫处理。帐幕和有些临时性容体在熏蒸期间可能会损失一些毒气,因而必须尽可能密封。损失熏蒸剂不仅会降低处理效果,而且可能发生中毒的危险。当容体中的货堆形状不规则时即可预料出现循环问题,这是在帐幕熏蒸中尤为突出。
真空熏蒸是在减压条件下应用熏蒸剂的过程。它包括将物品放于熏蒸室内,抽掉大部分空气,并用一小部分含有毒气的空气取代等过程。真空熏蒸与常压熏蒸相比,其主要优点是对被处理物品的渗透很快,从而使熏蒸时间大大缩短,效果提高。真空熏蒸只能在足以承受住减压影响的坚固气密室内进行。大部分要求将660mm或38Omm 真空度减小至要求的水平以下是导致处理失败的原因。可用于真空处理的熏蒸剂只有有限的几种。植物检疫使用的包括环氧乙烷、氢氰酸、溴甲烷和丙烯腈。在真空条件下,无论以何种形式都不能使用磷化铝制剂。磷化铝在减压条件下不稳定,可能发生爆炸。真空室不仅能用于真空处理,而且可用于常压熏蒸。
1。2 熏蒸原理
熏蒸技术是采用熏蒸剂在能密闭的场合杀死害虫、病菌或其他有害植物的技术措施。熏蒸剂是指在所要求的温度和压力下能产生对有害生物致死的气体浓度的一种化学药剂。这种分子状态的气体,能穿透到被熏蒸的物质中去。熏蒸后通风散气,能扩散出去。总之,熏蒸剂是以其气体分子起作用的,不包含呈液态或固态的颗粒悬浮在空气中的烟、雾或霭等气雾剂。
熏蒸技术被广泛地应用于植物检疫中处理各种病虫,也常用于防治仓贮害虫、原木上的蛀干害虫以及文史档案、工艺美术品和土壤中的病虫,甚至也是防治白蚁、蜗牛等的重要措施。
迄今所知,熏蒸剂的蒸气主要通过呼吸系统进入昆虫体内。成虫、幼虫、蛹是通过气门,即通过特殊的呼吸孔道。某些熏蒸剂可能是通过昆虫节间膜渗透,但其重要性尚不清楚。Philips提出环氧乙烷灭菌的机制,认为是环氧乙烷能与蛋白质上的羧基、氨基、硫氢基和羟基产生烷化作用,代替上述各基上不稳定的氢原子,而构成一个带有羟乙基根的化合物,阻碍了蛋白质的正常化学反应和新陈代谢,杀死微生物。
1.3 熏蒸剂
经常使用的熏蒸剂有10多种,按其理化性质或使用类型分为不同类型。按物理性质分为固态,如磷化铝、氰化钠、氰化钾;液态(常温下呈液态),如四氯化碳、二溴乙烷、氯化苦、二硫化碳等;气体(常温下气态),如硫酰氟、溴甲烷、环氧乙烷等,经压缩液化,贮存在耐压钢瓶内。按化学性质分为卤化烃类,如溴甲烷、四氯化碳、二氯乙烷、二溴乙烷等;氰化物类,如氢氰酸、丙烯腈等;硝基化合物类,如氯化苦、硝基乙烷等;有机化合物类,如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硫化物类,如二硫化碳、二氧化硫等;磷化合物类,如磷化铝、磷化钙等;其他类,如甲酸甲酯、甲酸乙酯等。一般还是以卤化烃的衍生物最多。从应用观点可分为低分子量高蒸气压类,如溴甲烷、硫酰氟、氢氰酸、磷化铝、环氧乙烷等;高分子量低蒸气压类,如氯化苦、二溴乙烷、二氯乙烷等。
任何类别的熏蒸剂均可杀死动植物产品中以及羽毛、文件、纸张、衣服、家具、土壤等物体内的害虫和病菌。其熏蒸效果除受药剂本身理化性能影响外,也受密闭状况、温度、压力以及货物、害虫、病菌种类等多种因子的综合影响。用之不当也会损害活体植物,如苗木、果树、插条、块茎、鳞茎等,甚至影响被熏货物的质量。因此,需要周密地选择熏蒸剂。理想的熏蒸剂应具有杀虫、杀菌效果好;对动植物和人畜毒性最低;生产和使用都较安全;人的感觉器官易发觉;对货物的不利影响小;对金属不腐蚀,对纤维和建筑物不损害;有效渗透和扩散能力强;不容易凝结成块状或液体等特点。事实上能完全符合上述特点的熏蒸剂是没有的,能大部分符合,就是较好的熏蒸剂。选择时,除考虑药剂本身的理化性能外,还要根据熏蒸货物类别、害虫或病害的种类以及当时的气温条件,综合研究分析后而决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害虫或病害效果好而不影响货物的质量。
(1)溴甲烷(CH3Br) (Methylbromide)。在常温下是无色无味的气体,比重3.27(0℃)。沸点3.6C,冰点—93℃。难溶于水,易溶于有机溶剂。化学性质比较稳定,不易被酸碱物质所分解,但在碱性的酒精溶液中能分解。在一般浓度下不燃烧,不爆炸,但空气中含溴甲烷体积达13.5%~14.5%时,遇火花可以燃烧。溴甲烷气体对金属、棉、丝、毛织品和木材等无不良影响,液体则可溶解脂肪、橡胶、颜料和亮漆等。
溴甲烷在常压或真空减压下广泛应用于各种植物、植物材料和植物产品、仓库、面粉厂、船只、车辆等运输工具以及包装材料、木材、建筑物、衣服、文史档案资料等熏蒸。也可用做土壤熏蒸和新鲜蔬菜、水果的熏蒸。溴甲烷也可与其他熏蒸剂混合使用。国产溴甲烷贮存在工型和Ⅱ型的钢瓶内,有25kg和70kg装。使用时打开钢瓶阀门,溴甲烷就能自动喷出并气化,气体侧向和向下方扩散快,向上方扩散慢。溴甲烷熏蒸方法参见表8-1。溴甲烷可广泛应用于有生命的植物而不产生有害影响。大麦、小麦、玉米、甜玉米、高粱、水稻等禾谷类种子,在含水量低的情况下,对溴甲烷表现安全。水稻含水量高时,则对溴甲烷敏感,50g/m3处理24h,则会严重影响发芽率。豆类和蔬菜的种子除番茄外,对溴甲烷均安全。棉花对溴甲烷耐药能力也很强,各处理对发芽均无影响。绝大多数生长的植物对溴甲烷处理未表现出伤害。溴甲烷还广泛用于新鲜水果和新鲜蔬菜的熏蒸,但菠萝、香蕉、库尔勒香梨例外。
溴甲烷是广谱性的神经毒剂。对仓贮害虫、蛀果性害虫、蛀干害虫、介壳虫、粉虱、蓟马、蚜虫以及螨类、蜗牛、某些真菌和鼠有效。
溴甲烷对人及其他高等动物的影响,主要表现缓滞的神经麻醉性。中毒症状要在数小时到2~3d内出现,慢者数星期至数月。恢复健康更慢。高浓度溴
甲烷会损伤肺部,引起有关的循环衰竭。 鉴于溴甲烷对大气臭氧层有破坏作用,1997年9月17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第九次《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大会上,对溴甲烷的限制做出了规定:发达国家2005年停用,发展中国家2015年停用。国际上一直在寻找溴甲烷的替代技术,但始终不理想,而且检疫处理也不能仅靠单一的一种方法,需要通过对有害生物管理体系中综合防治措施的应用(第14号标准),开阔思路,设计系统的检疫处理体系的探索,为提高检疫处理水平而努力。
(2)磷化铝(AlP)(Aluminiumphosphide)。磷化铝原药为浅黄色或灰绿色松散固体,吸潮后缓慢地释放出磷化氢。磷化铝片剂或丸剂中含有白蜡、硬脂酸镁和氨基甲酸铵,能同时放出二氧化碳和氨。这两种气体有助于在片剂或丸剂释放磷化氢时将其稀释,以减少燃烧的危险。
磷化氢为无色气体,具大蒜气味,气体比重1.183(0℃),沸点—87.412,熔点—133.512,自燃点37.712。冷水中溶解度26mg/100mL(1712),不溶于热水。稍溶于酒精,溶于乙醚和氯化亚铜溶液。能和所有金属反应,特别对铜或铜合金有严重腐蚀作用,电机、电线、电子装置可能受其损坏。
磷化铝应用于谷物、油料、饲料、种子、药材、坚果、干果、茶叶、面粉、香料、糖果、可可豆、咖啡豆、麻袋等熏蒸,以防治玉米象、米象、豆象、谷蛾、谷螟、麦蛾、粉螟、赤拟谷盗、锯谷盗、长角谷盗、谷蠹等。熏蒸原木对小蠹类、天牛类害虫也有效。林阴道树的蛀干害虫,将药粉塞人蛀孔,用淤泥将蛀孔封严,杀虫效果也好,对活树安全。
磷化氢熏蒸干燥贮存的植物种子,在应用有效杀虫的剂量内,对发芽无不良影响。对生长中的植物如苗木、花卉等的影响较大。
磷化氢对昆虫的毒性表现在引起昆虫组织三磷酸腺苷衰竭,终止了对氧的利用、能量的产生。磷化氢处理昆虫存在某种时间里可能死亡,也可能恢复的现象。死亡率要经历一段时间才能固定下来,这所需的时期称之死亡率终点。死亡率终点因虫种、晶系和虫期而异。FAO(1980年)曾规定,磷化氢处理的供试验害虫的死亡率的检查,应在适宜条件下饲养14d后。
磷化氢对高等动物的毒性属剧毒。它经呼吸系统进入肺部,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心脏、肝、肾和呼吸器官。和细胞酶起作用,影响细胞代谢,引起窒息。空气中含磷化氢7mg/kg时,人停留6h就会出现中毒症状;含400mg/kg时,停留30min以上有生命危险。操作时必须戴防毒面具和胶皮手套,做好安全防护。
(3)硫酰氟(s02F2) (Sulphurylfluoride)。无色无味气体,常压下沸点—55.212,熔点—12013,分子量102.6u。比重气体为2.88,液体为1.342(4℃),不燃烧,化学性质稳定。难溶于水。与金属、橡胶、塑料、纸张、皮革、布匹、摄影器材和其他许多材料不发生反应。蒸气压力高,渗透力强。商品名为熏灭净。
硫酰氟在常压下熏蒸玉米、小麦、高粱、水稻、谷子、白菜、甘蓝、胡萝卜、黄瓜、番茄、大豆、花生等种子,防治皮蠹类害虫、玉米象、谷象、米象、谷蠹、豆象类、谷盗类和谷蛾类等,温度为25—3012、20—2412、15—1912和11—1412时,用药量分别为30g/m3、35g/m3、40g/m3和50g/m3,皆熏蒸24h,防治谷斑皮蠹延长12h。真空熏蒸豆类、豆类种子、文史档案,防治皮蠹类、豆象类和其他害虫,在真空度99 750—94 430Pa,温度11—1213条件下,药量为70—90g/m3,熏蒸3ho
徐国淦等报道,将正常含水量贮藏的水稻、小麦、大麦、玉米、高粱、棉籽、花生、芝麻、向日葵、大豆、绿豆、萝卜、大白菜、黄瓜、西葫芦、西红柿、茄子等分别用熏灭净和溴甲烷处理24、48或72h,结果是熏灭净比溴甲烷对作物种子安全,对禾本科粮食作物种子表现尤为明显。国外也报道,温度26.713,每立方米80g、40g或16g熏灭净对水稻(含水量13.6%)、小麦(含水量12。6%)、燕麦(含水量15.7%)、玉米(含水量12.3%)、高粱(含水量12.5%一14.5%)、菜豆(含水量16%~18%)等的发芽无不良影响。但硫酰氟对植物有药害,不能熏蒸活植物、水果和蔬菜等。
硫酰氟以其蒸气的分子状态对生物起作用。杀虫灭菌主要是对酶起化学作用,是一种神经毒剂。它是一种广谱性的熏蒸杀虫剂,在较低的温度(0—6C)下仍能发挥良好的杀虫作用。
硫酰氟对高等动物的毒性属中等,为常用熏蒸剂溴甲烷的1/3。操作时要注意防护,一般防护用具为防毒面具,配备合适的滤毒罐。发生头昏、恶心等中毒现象,应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硫喷妥钠或苯巴比妥钠,可控制惊厥的发作,对中毒的疗效显著。
(4)环氧乙烷[(CH2)20](Ethyleneoxide)。环氧乙烷是低黏度的无色液体,沸点10.712,熔点—111.313,比重0.887(7℃)。除溶于水和绝大多数有机溶剂外,高度溶于油脂、奶油、蜡中,尤其是橡皮。有高度的化学活性和燃烧性,较无腐蚀性。为防止使用时着火,国外商品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在一起(环氧乙烷1:二氧化碳9或环氧乙烷11%:氟利昂89%),国内在1985年后已有与二氧化碳或氟利昂混合的商品。
环氧乙烷对昆虫、细菌、真菌毒性高,渗透力强,效果显著。适用于熏蒸原粮、成品粮、烟草、衣服、皮革、纸张、空气等。一般用药量为15%或 30g/m3,密闭48h。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使用溴甲烷和环氧乙烷混用熏蒸沙门氏菌、金黄葡萄球菌、蜡状芽孢杆菌和新城疫病毒,大部分剂量组合都能达到100%的效果。
环氧乙烷对活植物有严重影响,它也严重影响种子发芽。因此,不用于熏蒸活植物、苗木及种子。
该剂对高等动物的毒性为中等毒性。它是一种神经系统抑制剂。人体反复吸人较低浓度蒸气时,出现生长抑制、腹泻、肝、肾营养障碍和呼吸道刺激症状;吸人高浓度蒸气时有流泪、流涕、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泻、肺水肿、瘫痪(尤其是下肢)、惊厥等症状,严重者引起死亡。死因主要是肺水肿。发现有中毒现象立即离开熏蒸场所,呼吸新鲜空气,并请医生治疗。由于环氧乙烷易燃烧和爆炸,在熏蒸过程中,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或使所有的设备接地以防可能因产生的静电火花引起爆炸。
(5)氯化苦(CCl3N02)(Chloropiorin)。一种对眼膜刺激特别强的催泪气体。沸点112C,熔点—6413。比重气体为5.676,液体为1.692(20C)。在空气中不燃烧。水中溶解度:OC为0.227g/1 000mL,2513为0.162 1R/1 000mL,7512为0.114lg/1 000mL。能溶解于有机溶剂如酒精、汽油、乙醚、脂肪中。在光线下在水中分解较快。湿气存在时有腐蚀性。对金属有侵蚀作用。
氯化苦可用于整仓、帐幕、面层、空仓、器材、加工厂、种子粮和鼠洞的熏蒸。还可结合其他熏蒸剂混用,促进挥发,增加效果。整仓熏蒸贮粮时,用药量以空间计算为20~30g/m3,以粮堆体积计为35—70g/m3。熏蒸处理土壤中害虫和防治蔬菜、果树、棉花、烟草病害如立枯病、萎凋病、黄萎病、枯萎病、菌核病、白绢病、纹羽病及根瘤线虫,用药量为20~32L/1 000m2。仓房内杀鼠用药量每洞5g,田间每洞5~log。
氯化苦容易被熏蒸物吸附,散气迟缓,特别是潮湿物更难散发。挥发速度慢,使用时,应当洒开,尽量扩大其蒸发面。氯化苦的扩散能力较强,在粮堆里杀虫的有效范围为0.75一lm。氯化苦易被粮食、仓库的墙壁、麻袋、砖木等物吸附,蒸气约1个月才能散尽。
氯化苦对植物有严重的药害,甚至在其他熏蒸剂中加入少量作为警戒剂,也可能有毒害。因此,不能作为植物、水果和蔬菜的熏蒸剂。用做土壤熏蒸可能杀伤杂草种子。在植物生长期不能使用。对萝卜和苜蓿种子发芽率有严重损害。
它对昆虫的毒性较强。常用于熏蒸仓贮害虫和林木种实害虫。在21℃下处理2h,菜豆象、锯谷盗、谷蠹、谷象、米象、药材甲和杂拟谷盗的Lqo(单位:mg/L)分别为1.5、3.5、4.5、16.0、7.5、5.5和23.5。氯化苦处理杂拟谷盗各虫态的敏感性依次为幼虫、成虫、蛹和卵,卵表现得最耐药。
氯化苦对人、畜有剧毒,轻者眼膜受刺激流泪,重者咳嗽、吐带血痰、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跳不正常、失去知觉以致死亡。氯化苦气体侵入眼内流泪时,应迅速离开有毒场所,迎风吹之,切勿手擦,任其流泪,再以3%硼酸水洗。中毒较重时,安置躺下,保暖勿受冷,用碳酸钠液漱口,充分输氧,禁止人工呼吸及慢步行动,请医生诊治。操作时,必须戴适合的防毒面具及胶皮手套;充分散毒后,才能人库搬运货物。
(6)氢氰酸(HCN) (Hydrocyanicacid)。有三种物理常态:固态为白色结晶,熔点—13.5C;液态为无色液体,沸点26.513,比重0.715 6(0℃)、0.688(2013);气态为无色带杏仁气味,易溶于水和酒精,比重0.9,沸点2613。空气中燃烧浓度限度为6%一41%,按体积计算为5.6%~40%。液态贮存时,如无化学稳定剂存在,在容器内可分解爆炸。
氢氰酸用于防治原粮、种子粮的仓贮害虫,苗木、砧木、花卉鳞茎、球茎上的介壳虫、蚜虫、蓟马等,烟草甲、房屋或建筑物内的白蚁或其他木材害虫,以及地毯蚁和树蜂属的种类。也可以防治仓库、船仓内的鼠类。氢氰酸蒸气不腐蚀金属,不影响棉、麻、丝织物的品质。
一般认为氢氰酸是安全的种子熏蒸剂。在正常条件下对谷物种子尤其如此。但熏蒸花草和蔬菜种子,最好对当地品种预先进行试验。它对植物有药害,不用于熏蒸生长期植物、新鲜水果和蔬菜。该剂还能污染某些食品,不适用于熏蒸成品粮。
氢氰酸主要熏蒸表面害虫,对植物内部和土壤内的害虫效果低,卵和休眠期昆虫抗药性较强。
氢氰酸、氰化氢对高等动物属剧毒。它们能抑制细胞呼吸,造成组织的呼吸障碍,使呼吸及血管中枢缺氧受损,出现呼吸先快后慢、瘫痪、痉挛、窒息、呼吸停止直至死亡。氢氰酸除了可以从呼吸器官进入人体外,还可以经皮肤吸收而中毒。因此,在任何浓度下的一切操作,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发现中毒,应迅速转移到空气新鲜的温暖场所,脱去被污染的衣服,随即进行急救处理和请医生治疗。
1.4熏蒸方式
熏蒸方式一般可分为常压熏蒸和真空熏蒸(减压熏蒸)。
(1)常压熏蒸。常压熏蒸常用于帐幕、仓库、车厢、船舱、筒仓等可密闭的容器内或土壤覆盖塑料布内熏蒸。常压熏蒸的主要程序包括:①选择合适的 熏蒸场所。要求在旷僻,距离人们居住活动场所20m以外的干燥地点进行;仓库具备良好密闭条件。②根据货物种类、熏蒸病虫对象来确定熏蒸剂种类。③计算容积,确定用药量。④安放施药设备及虫样管。⑤测毒查漏。⑥散毒和效果检查。
大船熏蒸的主要程序同常压熏蒸,但应根据海上作业的特殊要求,注意船体结构、糊封密闭、船上升挂有毒作业的信号旗和信号灯以及做好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安置等。
循环熏蒸方法中较先进的包括筒仓循环熏蒸和循环熏蒸库。前者的原理是借鼓风机将经加热气化了的熏蒸剂蒸气由管道通人筒仓底部粮食里,筒仓上部在循环时造成负压,这样使熏蒸剂(如溴甲烷)的蒸气在筒仓内循环均匀,经12—24h熏蒸或48h熏蒸,鼓风机循环进新鲜空气,冲洗掉筒仓内或熏蒸库内的熏蒸剂蒸气。后者主要是针对水果、蔬菜、散装粮食及杂货的熏蒸。水果和蔬菜的熏蒸处理要在有温控设备的循环熏蒸库内进行,散装粮食及杂货的熏蒸只需一般的循环熏蒸库。循环原理同筒仓循环熏蒸。通过机械引力穿透的方法,将熏蒸剂蒸气通人熏蒸物内,借鼓风机使其在短时间内分布均匀,达到有效杀虫目的。循环熏蒸库要求能够密封、隔热保温、机械通风、机械熏蒸或利用惰性气体保粮除虫。
(2)真空熏蒸。真空是指在一定的气密容器内低于一个大气压的气体状态。真空技术在熏蒸工作上的应用即在一定的容器内抽出空气达到所需的真空度,导人定量的熏蒸杀虫剂或杀菌剂,这样就非常有利于熏蒸剂蒸气分子迅速的扩散,渗透到熏蒸物体内,因而,可大大减少熏蒸杀虫灭菌的时间。在常压下熏蒸杀虫一般需要12~24h,在真空减压情况下只要1—2h。由于真空熏蒸时间短,一般不适于常压熏蒸灭虫的种子、苗木、水果、蔬菜在真空情况都可使用。另外,整个操作过程如施药、熏蒸和有毒气体的排出,均在密闭条件下进行,容器内的熏蒸剂蒸气分子可引进定量空气反复冲洗抽出,直至安全程度。
真空熏蒸需要真空熏蒸库。一个标准的大型真空熏蒸库在设计上应包括熏蒸室、真空泵、施药系统、循环和排出系统。真空室必须符合或超过真空测试标准。2002年12月,由北京检验检疫局主持的项目——我国最大的真空循环熏蒸设备,通过专家鉴定,填补了我国大型真空熏蒸设备和药剂重复使用技术的空白。该设备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容积大,单箱体容积65m3,总容积130m3,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真空熏蒸设备;第二,创新地采用了双仓倒药设计,解决了真空条件下药剂浓度的检测,实现了真空条件下对药剂的重复使用,重复使用率可达70%以上,极大地降低了熏蒸药剂对环境的污染;第三,使用该设备可以达到快速杀虫的目的。对供试的谷蠹、米象等储害虫和光肩星天牛、双条杉天牛等林木蛀干害虫在真空度为5 000—10 000Pa,溴甲烷剂量40~60g/m3,处理时间1.5~2h内均可达到100%的杀灭效果。
Ⅱ.5 影响熏蒸效果的主要因素
熏蒸效果受药剂的物理性质、熏蒸的环境条件、熏蒸物品与有害生物种类、生理状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1)温度。温度直接影响有害生物的活动。多数昆虫在1—613的温度下,心搏停止;温度升到45~50C时,心脏不再收缩。温度在10℃以上时,温度增高,药剂的挥发性增强,气体分子的活动性和化学作用加快,昆虫的活动、呼吸量增大,单位时间内进入虫体的熏蒸剂蒸气浓度相对提高。
温度在10℃以下称之为低温熏蒸。较低温度增加货物对熏蒸剂的吸收,降低熏蒸剂扩散穿透能力,降低昆虫呼吸率,增加抗毒能力。因此,不提倡低温熏蒸。有的熏蒸剂如氢氰酸等在低温下虽能气化发挥杀虫作用,但其杀虫效果仍受低温的影响。一般在谷物温度21~25℃使用有效的杀虫剂量,当温度下降时,要适当增加剂量:10~1512,药量增加到1.5倍;16—2013,药量加到1.25倍;25E以上,用3/4的药量。
此外,害虫在熏蒸前和熏蒸后所处的温度状况也影响杀虫效果。熏蒸前害虫如处于低温环境,新陈代谢低,即移入较高温度下熏蒸害虫的生理状态仍受前期低温的影响,抗药能力也较高。熏蒸后温度对害虫死亡的影响,在实践中无重要意义。
(2)湿度。空气湿度对熏蒸效果的影响不如温度那样大,但对某些熏蒸剂影响较大。例如,相对湿度大或谷物含水量较高时,可促使磷化铝分解。Kaye和Phillips(1949)用环氧乙烷蒸气杀灭空气中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相对湿度在28%时,杀菌效果最理想;湿度提高到65%时,灭菌时间需延长4倍;湿度到97%时,灭菌时间要延长10倍。
(3)密闭程度。熏蒸时密闭程度直接影响效果。毒气泄漏会降低熏蒸剂蒸气浓度和渗透能力,降低熏蒸效果,还可能发生中毒。
(4)货物的类别和堆放形式。货物对熏蒸剂的吸附量的高低和货物间隙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熏蒸剂蒸气的穿透。杂货或袋装粮,对熏蒸剂穿透的阻力小,散装粮阻力大,尤其是海运粮船,经远洋航行,粮食致密,船仓深,需打渗药管,辅助熏蒸剂渗透。
(5)药剂的物理性能。熏蒸剂的挥发性和渗透性强,能迅速、均匀地扩散,使熏蒸物品各部位都接受足够的药量,熏蒸效果较好,所需熏蒸时间较短。溴甲烷、环氧乙烷和氢氰酸等低沸点的熏蒸剂扩散较快;二溴乙烷等高沸点的熏蒸剂,在常温下为液体,加热蒸散后,借助风扇或鼓风机,方能迅速扩散。
与熏蒸剂扩散和穿透能力有关的因子有分子量、气体浓度和熏蒸物体的吸收力。一般地说,较重的气体在空间的扩散慢;气体浓度越大弥散作用越强,渗透性也越大。吸附性高可能影响被熏蒸物品的质量,如降低发芽率,使植物产生药害,使面粉或其他食物中营养成分变质,甚至有时由于熏蒸剂的被吸收而引起食用者的间接中毒。
(6)昆虫的虫态和营养生理状况。一般来讲,同种昆虫对熏蒸剂的抵抗力是卵强于蛹,蛹强于幼虫,幼虫强于成虫,雄虫强于雌虫。饲养条件不好,活动性较低的个体呼吸速率低,较耐熏蒸。近年发现昆虫对某些熏蒸剂产生了抗药性。据报道,谷斑皮蠹在斐济只有5年历史。每年用磷化铝熏蒸,第一龄幼虫出现了抗磷化氢的能力增加40倍的晶系,其他龄期也出现较高的抗性。
(7)病原物的休眠机构耐药性强 病原真菌的营养细胞的抵抗力弱,而休眠机构如菌核、厚壁孢子、子座等耐药力强,细菌的芽孢、线虫的卵都有很强的耐药力。
2 苗木和植株的其他农药处理
2,1 植物上的蜗牛和蛞蝓
(1)饵毒用7.5%蜗牛敌(多聚乙醛)颗粒剂、贝杀得或敌百虫饵料。也可用特种西维因饵料。
(2)用西维因药液浸渍植物,可毒杀蜗牛,浓度是在3.785L水中加入30mL30%西维因可湿性粉剂。
2.2 苗木上携带的病虫害
(1)葡萄插条上的葡萄根瘤蚜。在5.578L的中性油中,加人40%尼古丁硫酸盐237mL、磺化乙醇液扩散剂473.2mL和水378。5L,浸渍葡萄插条lOmin。每次新配液体,使用不超过4次。浸渍前需充分搅拌液体。
(2)柑橘属苗木的绵粉虱。于3。785L的中性轻油乳剂或中性可乳化的轻油中,加入907.2g马拉硫磷,加水稀释至378.5L,浸渍植株。
(3)松属类苗木的松梢小卷蛾。在每378.5L水加入地亚农0.45kg,将苗木浸入药液中,立即取出,直立置于避光、避风处48h。
(4)盆景和苗木的各种植物寄生线虫。盆景苗木浸于10%二硫氰基甲烷乳油500倍液中,或溴甲烷帐幕熏蒸(280、320g/m3,24h)以及根围使用杀 线虫剂(克线磷10%颗粒剂,1—2g/kg),各项技术杀线虫都有显著效果。对发生在红花木莲苗上的南方根结线虫和牡丹苗上的腐烂茎线虫,用几种农药混配(氧化乐果和敌杀死)的处理液加热后处理植物的根部,可以有效地杀死线虫,保证货物安全出口。
(5)苗圃和花卉上的蔗扁蛾。种植前喷洒80%敌敌畏500倍液并用塑料布盖上密闭5h,杀死潜伏在表皮的幼虫或蛹;对已上盆种植的用40%氧化乐果乳油混合90%敌百虫800倍液喷施,或将巴西木等木桩搬至室外阴凉处,用40%氧化乐果乳油1 000倍液喷洒,每周1次,连续3次;在大规模生产温室内,可挂敌敌畏布条熏蒸,30m3放1块,持续3个月,并对土壤进行灭蛹处理。
(6)香龙血树苗木茎腐病。杀菌剂新星1 000倍稀释液浸泡20min,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2.3 水仙花上的病虫害
水仙花上常发现有茎线虫和刺足根螨,在装箱前采用40%敌敌畏乳油800倍喷洒,覆盖塑料薄膜熏蒸12h,或装箱时用防治生活害虫的气喷剂(如必扑等)进行表面消毒,可起到良好的效果。
2.4 农药表面喷撒处理谷斑皮蠹
2.5%马拉松,每lOOcm2约5L溶液(1PC,1997)。金属和木材表面喷洒3%马拉松溶液(62.5mL57%优级马拉松,溶于1L水中)。
2.5 不能采用溴甲烷等熏蒸的植物的常用农药处理防除表面害虫
一般将植物苗木(包括根部),浸入马拉松可湿性粉剂和西维因可湿性粉剂的混合药液中(在每3.875L水中加入15mL25%马拉松可湿性粉剂和15mL50%西维因可湿性粉剂),浸渍30s。为了防除螨类,每3.875L的液体中可加入7.5mL的35%三氯杀螨醇可湿性粉剂,喷雾。
3 运输工具的化学除害处理
3.丑 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的必要性
国际间或国内货物的贸易是通过运输工具的装载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向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转运的。运输工具流动性大,因而成为病虫害和动物疫病病原的比较重要的携带媒介,在它们的传播扩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包括船舶、飞机、火车、装载容器(笼、箱、桶、筐)、包装物和铺垫材料以及集装箱等经常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这些生物能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为害;有些媒介昆虫(蚊虫和蚤类)和啮齿动物甚至能传播人类疾病如登革热、登革出血热、霍乱、黄热病、肺鼠疫和腺鼠疫。因此,依据《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集装箱等实施动植物检疫,是防止动植物病虫害通过入境运输工具传人我国的重要措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1992年3月18日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疫区名单》该名单主要是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最容易通过运输工具传播的部分危险病虫害,并结合我国与世界各国和地区通商通航的实际情况而制定。公布的疫区名单是指发生美国白蛾、谷斑皮蠹、地中海实蝇、马铃薯金线虫、非洲大蜗牛、马铃薯甲虫等6种病虫害的疫区。本疫区名单除适用进境运输工具植物检疫外,也适用应施植物检疫的装载容器和木质包装材料。例如,通告规定对来自日本的运输工具(海港和空港)进行植物检疫,以防止谷斑皮蠹、美国白蛾、马铃薯金线虫和非洲大蜗牛的传人;对美国的运输工具(海港和空港)进行检疫,以防止地中海实蝇、美国白蛾、谷斑皮蠹、马铃薯金线虫和马铃薯甲虫的传人;对来自朝鲜的运输工具(陆路、空港和海港)进行检疫,防止谷斑皮蠹、美国白蛾和非洲大蜗牛传人。
3.2 口岸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和处理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火车、汽车应依法接受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工具实施检疫时有权登船、登机、登车查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止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疫。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在最后离境口岸实施。但装载货物出口的运输工具在装货前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适装性检查。①装载出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必须事先清洗干净,并作有效的消毒,由监督消毒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运输工具消毒证书;②装载植物、植物产品出境的运输工具,经检查发现泥土的必须清扫干净,发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应当作熏蒸除虫处理,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货作业;③装载冷藏动物产品或其他易腐食品出口的运输工具,例如冷藏集装箱和冷藏舱等,装载前应事先清洁和消毒,并经检查冷藏设备和冷冻温度符合国家标准;④出口货物的集装箱,装载前应当事先清扫干净,并使用已经熏蒸消毒的或其他符合输入国要求的木质包装或铺垫材料。
3.3 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技术
运输工具动植物检疫的重点部位是指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货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检疫人员对运输工具检疫,不仅限于上述重点场所,对其他部位、区域应根据需要进行检疫,如货舱壁、夹缝、船缘板、车厢壁等。
(1)熏蒸处理。对于船舶食品舱、货舱、空舱及铺垫材料、进境火车车厢、航机、集装箱、入境空集装箱等运输工具里发现的谷斑皮蠹、非洲大蜗牛、其他危险性害虫、蜗牛和蛞蝓等有害生物,通常用溴甲烷进行常压熏蒸。入境集装箱黏附有土壤和动植物残余物,喷洒福尔马林(1%水溶液)、过氧乙酸或除虫菊酯类药剂,进行消毒杀虫处理。在箱内发现危险性检疫病虫时,须采用帐幕熏蒸处理。
(2)烟雾剂处理。烟雾剂是一种溶剂或推进剂与杀虫剂的混合物,适用于杀灭火车、汽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及货运交通工具内暴露或隐蔽性昆虫。使用前,用烟雾剂处理的空间应予以密封;食物及活动物应转移到其他安全地方;所选用雾剂的粒子80%应小于30Pm,最大不超过50弘m,计算出处理空间的容积,并按所处理害虫的种类算出剂量;备好防尘面具及防护手套等。
烟雾剂使用有烟雾器喷雾和烟雾弹发烟两种方法。烟雾器喷雾操作:①操作者进入所处理的空间后,持喷雾器以正常步伐倒退走遍整个空间,连续不断的喷放烟雾。②对于操作者不便进入的较小空间,可用聚(氯)乙烯塑料布暂封后设喷雾口喷雾。③喷雾时,喷嘴要以45‘角朝上喷雾,使弥雾向上排放,便于操作者观察喷射状态,以使气体均匀扩散。④操作结束后,封堵操作者进人口或喷雾口。烟雾弹发烟操作:①对所处理的空间封糊,留出投弹口。②点燃烟雾弹后,直接投入所处理空间,糊封投弹口。
烟雾剂使用注意事项:①严禁将烟雾对人喷放。②储有烟雾剂的烟雾器应避免阳光直射,并不准放在加热物体的表面。③操作期间严禁进食。④眼睛接触烟雾剂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⑤操作者应佩戴适宜的橡胶手套。⑥气管炎、孕妇及有严重疾病人员不能接触烟雾剂及参与操作。
第三节 物理处理法
在植物保护中,物理处理的方法很多,常用的除风选、过筛、水漂洗和人工切除病部等机械处理外,还有低(高)温处理、电磁、射线处理等多种,其中又以加热处理为最多。在植物检疫处理中,以低温与加热处理为常用。
热处理的目的是消灭有害生物而不伤害寄主材料。处理的基本要素有温度、热传导率和持续时间。由于杀死害虫所需的与寄主可忍耐的温度之间的幅度狭小,因而处理一定要准确无误。
1 低温处理
低温处理可分为速冻处理和冷冻处理。
,速冻”是指货物一开始即处于零度或零下温度的处理。任何等效的冷冻方法,如低温冻结、冷冻包装、冷包装等都包括在速冻范畴。速冻可有效地杀死除病原微生物外的大部分有害生物。此方法常用于因害虫原因而不批准进口的产品。大部分水果、蔬菜的处理均可采用此方法,尤其是用于加工的进口水果、蔬菜。
速冻处理开始即在—17C或低于—1713的温度下急速冰冻被处理的农产品。随后的贮存和运输最好也在—17C的环境中。然而,为使处理完全有效,在到达目的地前物品温度必须保持在—6C以下。速冻处理需具备满足上述温度处理的冷冻仓和贮藏仓,在冷冻仓内必须设置自动温度记录仪,记录速冻过程中温度的变化动态。
冷冻处理是指应用持续的不低于冰点的低温作为控制害虫的一种处理方法。这种方法对处理携带实蝇的热带水果有效,并已在实践中应用。处理的时间常取决于冷藏的温度。冷冻处理通常是在冷藏库内(包括陆地冷藏库和船舱冷藏库)进行。处理的要求包括严格控制处理的温度和处理的时间。这是冷处理有效性的根本条件。冷冻处理包括:①冷藏库处理。陆地冷藏库和船舱冷藏库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制冷设备能力应符合处理温度的要求并保证温度的稳定性;冷藏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温度记录传感器,每300m3的堆垛应配备三个传感器,一个用于检测空气温度,两个用于监测堆垛内水果或蔬菜的温度;使用的温度自动记录仪应精密准确,需获得检疫官员认可;冷藏库内应有空气循环系统,使库内各部温度一致。②集装箱冷处理。具备制冷设备并能自动控制箱内温度的集装箱,可以在运载过程对某些检疫物进行冷处理。为监测处理的有效性,在进行低温处理时,于水果或蔬菜间放置温度自动记录仪,记录运输期间集装箱内水果或蔬菜的温度动态,长12.2m集装箱放置三个温度记录仪,
6.1m集装箱放置两个温度记录仪。集装箱运抵口岸时,由检疫官员开启温度记录仪的铅封,检查处理时间和处理温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蔬菜、水果等大多适于冷库贮藏。冷库的温度和贮存时间则视目的而变。一般以保鲜为目标的冷贮不能杀死害虫。为杀灭害虫的冷贮则有特定的要求。害虫、线虫和动物的活动受制于温度。在正常温度下,随着温度下降,活动能力也相应减低,并逐渐进入冷昏迷状态,代谢速度变慢,进而生理功能失调和新陈代谢遭到破坏。长期处于冷昏迷状态,在温度和时间的综合作用下,就会死亡。这是一种防治热带实蝇等一些害虫的有效处理方法。此方法已用于处理 来自许多国家的多种水果。处理时间由处理期间的最高温度决定。在处理时间要求较短的情况下,冷冻处理可结合溴甲烷熏蒸进行,这样可缩短冷冻时间4~11d。经熏蒸后的水果在低温下保存可提高耐药能力。
冷冻处理通常在冷藏库或冷藏室中进行。但我国北方(东北和西北等地)冬季的气温常在—2013以下,可以将粮食及植物产品放在自然条件下冷冻,同样可取得杀虫效果。一般情况下,在—412~—10C条件下,经过20~30d的冷冻,害虫均可冻死。处理的必要条件包括严格遵循规定的温度和时限,这是处理成功所不可少的。
在果实或植物产品上的病原菌,其活动与为害受温度的影响很大。为减少病菌活动所造成的损失,通常采取低温贮藏的方法。但低温通常不能杀死病菌。这是必须注意的。
实蝇、地中海实蝇在OC或013以下10—13d即死亡;梅象则在013以下需14d;在1.7~1.913的低温下处理12d,接人芦柑的橘小实蝇的死亡率达100%;巴西豆象经—2213处理2h,各虫态的校正死亡率达100%;谷象各虫态对低温耐受力不同,成虫最强(表8-2)。
表8-2 谷象各虫态的耐低温能力(致死时间)
(徐国淦,1995年)
5 152d 32d 138d 147d
0 67d 19d 29d 47d
—5 26d 9d 23d 25d
—10 14d 2d 6d 6d
———-15 19h llh 16h 16h———
低温结合熏蒸处理,可提高杀虫效果。在低温下熏蒸也比较安全。低温处理前,通风解吸2h,熏蒸结束和低温开始,彼此间隔不超过24h。有些水果品种熏蒸3h,会引起损害。
2 高温处理
利用热力杀死有害生物的方法很多,也很有效。常用的有干热法、湿热法、温汤浸泡和电磁波加热法等。
2.1 干热处理
干热处理一般在干热室或烤炉或烤箱里进行。当内部的总体温度达到要求的处理温度时,作为处理时间的开始。干热处理主要用于处理蔬菜种子,对多种种传病毒、细菌和真菌都有除害效果。但处理不当可能降低种子萌发率。不同作物的种子耐热性有明显差异。耐热性强的有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西瓜、甘蓝等,耐热性较弱的有菜豆、花生、蚕豆和大豆等。干热法还用于处理原粮、饲料、面粉、包装袋、干花、草制品和土壤等,以杀死害虫、病菌以及其他有害生物。譬如,秦国勋等(2001年)发现,巴西豆象经55C处理1h,或6012处理0.5h,各虫态的校正死亡率达100%。郑保有等(2000年)试验表明,50C处理24h,或6013处理12h,松木内的松墨天牛幼虫全部被杀死。干热处理还没有成功用于生活的植物材料。因为由于水分的损耗可使其受到损害。但甘薯是例外,据报道,将甘薯加热到39.4C维持30h,对清除根结线虫是个成功的方法。
2.2热蒸汽处理
热蒸汽杀虫,在美国、澳大利亚和日本主要用于受实蝇类为害的水果和蔬菜的检疫处理。此方法是用饱和的水蒸气提高货物温度,达到所要求温度并持续一定时间。借水蒸气在货物表面冷凝释放的潜热达到快速、均匀地提高处理物品温度。应用中,饱和的细雾状热湿气和空气强制循环。水果热蒸汽处理设施包括三个部分:产品处理前的分级、清洁、整理车间;产品蒸汽热处理室;产品热处理后的降温、去湿、包装车间。这个车间应有防止产品再次遭到感染的设施。蒸汽热处理的主要设施包括热饱和蒸汽发生装置、蒸汽分配管和气体循环风扇以及温度监测系统。
根据货物和害虫种类来决定温度和处理时间。一般经6~8h,处理物品的温度借饱和水蒸气升高到44.2~44.4℃,并保持6—8ho蒸汽热处理后立即冷却,并将空气干燥。44.3C饱和蒸汽处理6h可杀灭葡萄柚、柑橘、红橘和芒果内的墨西哥实蝇;44.4E饱和蒸汽处理8h45min能杀灭地中海实蝇、柑橘小实蝇和瓜实蝇。蒸汽消毒灭菌是利用热和湿的综合作用实现消毒。10013蒸汽可杀死害虫和大多数病菌。115.5—12013,0.7一lkg/cm2蒸汽压的饱和蒸汽,在短时间内能杀死最有抗性的孢子。处理时间的长短应根据物质的种类、数量和穿透情况不同而定。彭金火等研究发现(2001年),85C、相对湿度80%条件下处理5~6min能比较可靠地杀死疫麦中的小麦印度腥黑穗(TIM)病菌。
2.3 热水处理
热水处理能够除治各种有害生物。主要针对线虫和病菌以及某些螨类和昆虫。此方法主要用于处理球茎上的线虫、其他有害生物以及种传病害。
处理采用的温度与时间的组合必须既要杀死病原生物和害虫又不超出处理材料的忍受范围。当温度接近有害生物致死点与寄主受损开始点之间时,必须控制水温。在大部分情况下,须留有使所有材料升至处理温度的时间,并确保每一植物材料内部达到所要求的温度。采用热水浸泡处理巴西豆象(50C,处理1h或52C处理0.5h),各虫态的校正死亡率均达100%。植物线虫用热水处理的时间和温度见表8-3。 表8-3 植物线虫用热水处理的时间和温度
(引自徐国淦,1995)
植物材料 线 虫
葱属 起绒草茎线虫 45 240
报春属 根结线虫属 47.3 30
秋海棠属 根结线虫属 47.8 30
葡萄属 根结线虫属 48 25
柑橘属 相似穿孔线虫 50 10
花卉球、球茎 相似穿孔线虫 44 240
百合属 草莓滑刃线虫 39 120
水稻种子 稻滑刃线虫 53 5
马铃薯 爪哇根结线虫 45.5~46 120
马铃薯金线虫 55 5
草莓属 滑刃线虫属 50 7
根结线虫属 52 2
郁金香属 马铃薯茎线虫 43.5 4
起绒草茎线虫 43.3 240
小麦种 小麦粒瘿线虫 50 30
有些处理明细表要求在水浴器内另加杀菌剂或湿润剂。在鳞茎的热水处理中,甲醛作为一种杀菌剂使用(40%甲醛1:水200)。使用甲醛还有一个好处,即它可作为杀线虫剂杀死游离在水槽中的自由线虫。
处理结束后,立即将处理材料从容器中取出,使其迅速冷却、干燥。鳞茎和其他植物材料在处理后应立即移出容器然后摊成单层进行冷却、干燥。植物材料在处理后如不迅速冷却,会受到有害影响,尤其是葡萄插条。但干燥时间不能延长。处理后的植物材料常施一些杀菌剂,方法是在滴干水后施用药液,或者在干燥后施用药粉。
为了防止真菌和细菌的传播,荷兰建议在热水处理期间或处理后使用下列杀菌剂如苯并咪唑类杀菌剂、多菌灵、噻菌灵、敌菌特、甲醛、DT、链霉素、三氯苯酚、代森锌或代森锰。
用热水处理种子,即温汤浸种是铲除种子内部病菌的主要方法。我国至迟在清朝乾隆年间已广泛使用热水处理棉花种子。·温汤浸种的程序是选种、预浸、预热、浸种和冷却干燥。它能防治小麦种子内部的黑穗病,水稻稻瘟病、白叶枯病和胡麻斑病,棉花炭疽病、立枯病、黄萎病、枯萎病及甘薯黑斑病。
3 电磁波处理
电磁波防治害虫的研究始于本世纪初,主要用‘*Co---丁射线灭虫和微波加热灭虫。
3,1 微波加热灭虫
微波加热属于电磁场加热,加热对象都是电介质。电介质中的极化分子因正、负电量相等,带的总电量呈中性。但正、负电的重心位置并不重合。所以,分子的分布紊乱而不均匀、不对称。当介质在外电场作用下,被反复极化时,其产生的偶极子也随外电的变化而发生趋向变化。即由外电场作功转化而来的“位能”,产生分子的相对运动。带正电一端趋向负极,带负电一端趋向正极。从而在杂乱的运动中形成一个比较整齐有秩序的排列。偶极子随着外电场方向的交替变化而不断振荡,其振荡频率每秒近50亿次。外电场的变化频率越高,偶极分子的运动也越剧烈。由于分子不停地运动,克服分子间力而做功,以“热”形式表现出来,即所谓分子“摩擦”生热。粮食、食品、植物与昆虫均是介质。当它们同处于电场中时,都因本身的上述分子运动而迅速自身加热。昆虫的内容物,可因迅速加热和剧烈振荡而破坏,最后导致死亡。植物、种子和食品也会因过热导致死亡或质量的变化。但其主要优点是升温快,介质内部的温度往往较外表高,不像一般热处理,温度由外及里需时长。处理后的介质无残毒问题。主要缺点是介质的内容物的组成不一样和磁场不均匀,导致介质的升温不均匀。
当前市场上供应的微波炉(家庭用),可用于植物检疫中处理少量农副产品。张从仲、叶炳元等(1975—1981年),用1.5kW微波炉处理0.75一lkg粮食,约需lmin。粮食各部位最低点温度达6513,对谷斑皮蠹和四纹豆象等检疫对象及其他仓库害虫均获得100%杀虫效果。如果处理量增加,可相应延长时间。当输出功率和时间的乘积(WT值)为2 100左右,处理的粮温在62.6~65℃,杀虫效果为100%。
对作物种子发芽的影响,因种子不同而异。60—6513对小麦、水稻和绿豆等影响不大,对花生影响稍大些。7013以上对种子则有明显的影响。
微波处理快速、安全、效果可靠,处理费用较低,尤适于旅检、邮检部门处理旅客携带或邮寄的少量非种用材料。
3.2“Co—Y射线辐射灭虫
电离辐射防治害虫的研究工作,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美国、加拿大、荷兰、土耳其等国的辐射贮粮害虫研究进展很快,有的结合红外线或低剂量农药进行综合防治。谷物受规定剂量6~Com7射线照射处理后,能使其中的仓虫死亡或后代不孕。因此,辐射用于谷物及其他农副产品,严格控制在允许剂量下,是一种有前途的防虫技术措施。
我国辐射防治仓虫的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1962年我国用‘*Co—丁射线126Gy左右即可在12~25d内使玉米象死亡,67.2Gy p造成玉米象不孕。照射后,玉米象的食量比正常的低40%~90%,甚至完全不取食,粮食品质不受影响。
国内用‘’Co---y射线辐射谷斑皮蠹的试验表明,照射量为103.2c/kg时,幼虫、蛹和成虫在2~4d内全部死亡;51.6—77.4c/kg时,成虫和蛹在3—5d内全部死亡;51.6~92.88c/kg时,幼虫在7~15d内全部死亡;12.9~25.8c/kg时,幼虫在53d之内全部死亡。129c/kg辐照后的幼虫、蛹和成虫从钴源室拿出后立即检查,全部死亡。以‘*Co--y射线照射豆象成虫,照射量为38.7~64.5c/kg,需11d才全部死亡,而剂量为77.4~103.2c/kg时,只需2do日本利用60Co辐照不孕技术,辅助其他方法在南部几个岛上扑灭了柑橘小实蝇。
辐射不仅能使仓虫死亡或后代不孕,而且能够灭菌。上海市植检站用6*Co—丁射线处理带有玉米枯萎病菌的玉米籽粒,也取得了良好的杀菌效果。当照射剂量为1 250Gy以下时,仍有细菌存活;1.3kGy时,所有细菌都不能存活。彭金火用4 000Gy照射小麦矮腥黑穗病菌冬孢子也有较好的灭活效应。
FAO推荐使用下列剂量来处理植物害虫(2002年)(表8-4)。
表8-4 辐照处理害虫的剂量标准
(FAO,2002)
害虫种类 虫态 处理剂量(Gy)
种子内象虫 成虫 70--100
甲虫类 成虫 50—150
象甲类 成虫 80—200
果蝇 60--250
钻蛀性害虫 幼虫 100--300
螨类 200--300
仓储害虫(甲虫) 成虫、幼虫 50--400
辐照处理在水果除害处理中的应用始于20世纪30年代,1930年,Koid—sumis首先提出利用辐照对水果检疫处理;Balock(1956年,1966年)提出用60Co射线处理橘小实蝇和夏威夷实蝇;Macfarlane(1966年)、Shipp、Osbom(1968年)和Eric等(1970年)分别提出用辐照处理昆士兰实蝇。目前,辐照处理对鳞翅目、双翅目和蜱螨亚纲的应用研究较为广泛和深入。我国辐照处理在水果检疫处理方面始于20世纪80年代,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1998年我国开展了进口水果丁射线辐照检疫处理的研究,以300Gy剂量辐照进口的菲律宾芒果,橘小实蝇和芒果实蝇幼虫的死亡率及蛹的不羽化率均达到死亡几率值为9的水平。1999年高美须等在柑橘大实蝇、橘小实蝇和栗象甲辐照处理上取得了成功。辐照处理作为新鲜水果的检疫处理方法的有效性已被北美植物
保护组织承认(1989年),该组织分别于1992年、1994年和1997年制定了辐射用于检疫处理的有关条款和技术标准。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上的承认以及其对环境卫生无不良影响的特点,加之溴甲烷逐渐被淘汰,辐照处理在检疫上的应用前景广阔。
4 气调处理
气调在农产品贮藏保鲜方面的应用历史悠久,在控制储藏害虫方面也有一些研究,作为除灭害虫害螨的检疫处理的一种措施已引起人们的兴趣。气调中所涉及的气体主要是c02、02及N2,而N2的作用是控制02的含量。
一定比例的c02对目标害虫有致死作用,但当c02含量超过一定比例时,对所处理的农产品有负面影响。不同目标害虫及处理不同农产品所需的c02含量不同。用cch含量大于45%的气调对葡萄上荷兰石竹小卷蛾(PlatynotastultanaWalsingham)、苜蓿蓟马[Frankliniellaoccidentalis(Pergande)]和太平洋叶螨(TetranychuspacifiCttSMcGregor)等3种检疫性害虫进行处理,取得了很好的杀虫效果。但当c02的含量超过55%时,处理的葡萄品质将受影响。据Sharp(1994)报道,新西兰应用气调技术对检疫性害虫进行防除,其防治的对象有卷蛾(Ctenopseustis)类、苹淡褐卷蛾、苹果蠹蛾等。实蝇类是世界上水果的重要检疫性害虫,应用气调的方法对实蝇的防除是可能的,含氮量为100%与40%、60%、80%、100%浓度的cch的混合气体,可杀死加勒比实蝇的卵和幼虫;将苹果实蝇的卵和幼虫置于含氮量100%、201Z的气体条件下储藏7~8d,其死亡率可达到100%。
低O2的含量与高含量的c02一样对目标害虫有致死作用。然而,对多数贮藏品害虫,02的含量必须低于2%才可以达到致死水平,而低氧又会影响品质。因此,高含量的COg条件下的气调更容易满足实验和应用的要求。
温度、相对湿度、目标害虫和农产品都会影响气调杀虫效果。温度一直被认为是影响气调的一个重要因素。随温度的变化气调杀虫效果经历两个阶段:先是随温度的降低,气调杀虫效果下降,而当温度接近OC时,气调效果又增加。相对湿度与害虫的存活关系密切,低湿度的环境会导致害虫水分散失,但同时又会使新鲜果蔬水分散失从而影响其品质,通常都要求在高的相对湿度 (90%~95%)中进行气调处理。不同的目标害虫对气调处理的因子的反应不同,这主要与害虫的生物学有关。在实际应用中,应针对耐力最强的虫态进行气调方法设计。另外,不同的农产品对气体的忍受程度各异。因此,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商品货物来设计气调,如梁广勤等(1997年)应用气调和低温综合处理技术,结合对荔枝果实的保鲜研究,应用02含量约为1%~5%、c02含量约为5%一6%,在2C下低温处理13d,可完全杀死人工接种在荔枝鲜果中的橘小实蝇卵及幼虫,且不影响荔枝鲜果的品质。这项“绿色”杀虫保鲜技术在中国荔枝出口美国和加拿大市场中得到应用。
气调检疫处理对人及动物等非目标生物无毒害,对处理的商品货物无残留,且不会污染环境,符合环保要求,在检疫处理中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
第四节 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
近年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成为携带林木有害生物在国际间传播的重要载体,正越来越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各国纷纷对木质包装实行严格的检疫措施,既保护本国的林木业,又防止林木有害生物传出国门。2001年全国各口岸从进境货物的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中截获有害生物106种1 066批次,占疫情截获总批次的26%以上,其中从木质包装中截获二类危险性有害生物双钩异翅长蠹251批次,主要来自马来西亚、印尼、泰国、新加坡和越南等东南亚地区;截获松材线虫178批次,主要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地;除二、三类有害生物外,其他有害生物的检出种类和批次都比2000年明显增加,主要有天牛类、小蠹类、长蠹类和线虫等。中国和外国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都高度重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 中国政府对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鉴于国内各植物检疫机关经常从别的国家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中发现有害生物的事实,为了保护我国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及外贸出口,国家有关部门曾发布了有关公告。如1998年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美国、日本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为了防止松材线虫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从美国和日本传人我国,国家经贸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于1999年11月1日联合发布第23号公告,对美国、日本的输华木质包装材料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的入境和传播。2000年以来,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连续多次从来自韩国货物的木质包装中截获法律规定禁止入境的危险性有害生物松材线虫。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决定自2002年2月20日起对离开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采取热处理、报检等临时紧急检疫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公告,2002年第10号,2002年1月22日颁布)。
再如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外经贸部于2002年6月28日发布第58号公告,决定对欧盟货物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欧盟货物木质包装检疫风险很大,传带天牛科(Ceram—bycidae)、小蠹科(Scolytidae)、长蠹科(Bostrychidae)、鼻白蚁科(Rhinoter·mitidae)等多种危险性林木有害生物。
木质包装输往中国前,应在输出国经过中方认可的下列除害处理:①溴甲烷常压熏蒸处理:温度在2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48g/m3,密闭熏蒸24h。温度在1612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56g/m3,密闭熏蒸24h。温度在11℃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64g/m3,密闭熏蒸24h。温度在512或以上,溴甲烷的剂量为80g/m3,密闭熏蒸24h。②热处理:木材中心温度须达到5612并保持30min以上。③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其他除害处理方法应事先由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向中方提出,并提供有关技术试验报告,经中方专家评估,并认为是有效的处理方法,中方将予以认可。对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应在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的监督下,在货物离开出境口岸前完成。对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如采用溴甲烷熏蒸处理,集装箱离境前应确保箱内药剂残留浓度低于安全标准(5mg/kg)。
2 外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
据美国农业部报道,从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截获到严重为害林业的天牛类害虫,并且所传人的天牛类害虫已给美国数州林业等带来较严重损失。美国农业部所做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结果表明,如不对中国输美货物的木质包装采取相应措施,中国输美货物木质包装所携带害虫将可能给美国带来1 300亿美元的损失,为此1998年9月1日美国农业部长签署一项新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进入美国前必须先进行检疫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在由中国输出以前,必须经过热处理、熏蒸或防腐处理;并且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证书以证明该批木质包装材料已经灭害处理。同时,在经过处理的木质包装材料上作“中国已处理”的标记。货物进入美国港口,美国农业部APHIS(Animal&PlantHealthService)官员凭植物检疫处理证书验货放行。如APHIS官员发现输入的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上带有植物害虫,或未经处理,或无检疫证书,货物和木质包装材料都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只有经检疫官同意,才能将货物与木质包装材料拆分,并在指定时间内将木质包装材料运至指定地点进行销毁处理,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1998年11月4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法令,自1999年1月4日起(法令生效日),加拿大将对所有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抵达加港口的货物木质包装实行新的检疫措施,以防止光肩星天牛传人加拿大。加这一法令要求,自生效之日起,来自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加拿大境内前已采取过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措施:①热处理;②熏蒸;③防腐处理;④加拿大食品检验署认可的其他处理措施。法令要求输加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完全没有树皮、可见的虫害及活虫痕迹;此外,无木质包装的货物必须附有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的证明。违规货物将被加方整批扣留或禁止入境。
1998年12月22日,英国林业委员会颁布法令,因我国输英货物木质包装中截获光肩星天牛,自1999年2月1日起,英国对所有来自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包装实施新的检疫标准。
1999年6月1日,欧盟欧委会公布决议(1999/355/EC),要求欧盟15国施行紧急措施,防止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木质包装中携带的光肩星天牛传人欧盟。具体要求为来自中国(除香港外)的木材或非针叶树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mm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2001年,欧盟委员会颁布木质包装决议,对来自加拿大、日本、美国及中国的针叶树木质包装采取紧急检疫措施,以防止松材线虫传人欧盟。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木质包装,欧方将在人境口岸采取除害处理、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
3 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的国际标准
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颁布了第15号国际检疫措施标准,即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控制原则(Guidelinesforregulatingwoodpackingmaterialinin—temationaltrade)。这个标准适用于减少木质包装材料(含衬垫、垫料)上的检疫性害虫的引入或传播所带来的风险。这些木质包装材料是用针叶或非针叶的原木做的,在国际贸易上使用。
木质包装材料常常由原木做的。这些原木或许未经过一定的加工或处理以消除或杀死里面的害虫,因此变成了害虫引入或传播的一个途径。此外,木质包装材料经常被重复使用、循环使用,或重新加工制造。木质包装材料的任何一片的真正来源是难以确定的。因此,其检疫地位不能够被查明。由此可见,要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正常风险分析的过程经常是不可能的,这些风险分析主要是确定措施是否必须及措施的强度的。因为木质包装材料的来源和检疫措施是不清楚的。这个标准描述被所有国家批准,可以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全球性的可以接受的措施,这些措施实质上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与这些材料相关的所有害虫的风险。
3.1 控制的木质包装材料
这些原则是针对针叶树和非针叶树为原料的木质包装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成为对活树有威胁的害虫的一个传播途径。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箱、木板条箱、木托盘、垫仓木料、木桶、木垫方、枕木、木衬板、木轴、木楔等。但是,在制造过程中使用胶、热、压力或它们的组合等而制作的木质产品,如胶合板、纤维板、orientalstrandboard或胶合板中的薄片(veneer)等不在此歹U。
此外,诸如veneerpeelercores、锯屑、刨花等木质包装材料,也许不是检疫性害虫引入的传播途径,因此可不被控制,除非技术上证明有必要。
3.2 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措施
任何显著有效地控制这些害虫的处理过程或这些的结合,应该是能有效减轻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害虫风险。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的选择应该考虑到下面的因素:可能被影响的害虫范围;措施的有效性;技术和(/或)商业上的可行性。批准的措施应该被贸易成员国接受作为授权木质包装材料进入的基础,除非通过截获和(域)PRA分析证明,某些检疫性害虫与从特定来源的特定的木质包装材料有关,需要做进一步的措施。批准的措施有:
(1)热处理(heattreatment,HT)。木质包装材料的加热要遵照特定的时间一温度表。木质材料内部的温度不少于56℃。时间不少于30min。
窑内烘干法(klin-drying,KD),化学压饱和法(chemicalpressureimpreg—nation,CPl)或其他方法可能被认为是达到了热处理的标准。例如,化学压饱和法通过使用蒸汽、热水、干热来达到热处理的标准。
(2)溴甲烷熏蒸木质包装材料。木质包装材料应用溴甲烷熏蒸。这种方法用符号MB表示。用溴甲烷熏蒸木质包装材料的最低标准如下:
恕 剂量—而——誓@@了—气厂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最低温度不少于10C,最低暴露时间不少于16h。
(3)用HT和溴甲烷方法处理下列大量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害虫被消灭:窃蠹科、长蠹科、吉丁虫科、天牛科、象甲科、等翅目、粉蠹科、拟天牛 科、小蠹科、树蜂科,以及松材线虫。
(4)其他方法。在这种标准下也在考虑其他的一些方法。当能够得到适宜的数据时,下面的方法就可被批准。①熏蒸:磷化氢、硫酰氟、硫化碳;②CPI:高压填空过程、双真空过程、冷热常压处理(hot and coldopen tank process)、树液置换处理(sap displacementmethod);③放射:丁辐射、X射线、微波、红外线、电子束处理;④控制的大气。
3.3 进口时程序
由于木质包装材料与几乎所有装载的货物有关,包括那些通常不是检疫对象的货物,因此与有关机构、组织的合作是重要的,这些机构和组织与满足检疫出口条件或进口要求的关系不大。例如,应检查与海关机构的合作,从而确保有效地查出木质包装材料的不符之处,也要发展与木质包装材料生产商的合作。
如果木质包装材料上虽有特定的标记,但发现有活的害虫,仍可采取行动,这些行动包括处理、处置或拒绝入境。
对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置是一个冒险的管理选择。这种选择通常在木质包装材料到达之时,且无处理或处理不理想时采取。下面的措施是推荐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置方法。需要做紧急处置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处置之前被很好地保护好,以防害虫逃出。
(1)焚烧。完全燃烧。
(2)掩埋。深埋在相关机构允许的地方(注:对于被白蚁寄生的木材,不采取掩埋处理方法)。埋的深度由气候条件和害虫决定,但建议至少要埋lm深。掩埋后要立即覆盖土层并且应保持掩埋。
(3)加工。把木质包装材料切成薄片或按进口国批准的一种进一步加工措施,是为了消除有关的害虫(如orientedstrandboard的生产)。
(4)其他方法。NAPPO认可的对于有关害虫是有效的程序,且尽可能不延误地运用这些方法。
第五节 进境原木的检疫处理
将树木伐倒后,砍除枝丫的树干称为原条,沿原条纵向按尺寸、形状、质量的标准规定或特殊规定截成一定长度的木段,这个木段称为原木。
木材的用途广泛,要分为直接使用和经过化学或特殊加工做原料使用。木材直接使用的有:建筑、坑木、电柱、枕木、包装、家具、工艺雕刻、船舶、体育器械、文教用品、乐器、装饰、手榴弹柄、枪托、人造板等。经过化学加 工或特殊加工做原料使用的有:造纸、人造丝、再生纤维素、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羟基纤维素、苯基纤维素。我国主要从俄罗斯、美国、印度尼西亚、加拿大、智利、马来西亚、菲律宾、加纳、圭亚那、老挝、泰国、蒙古、法国、新西兰、巴西、德国、英国、比利时、加蓬、喀麦隆等国家进口原木。
近年来,由于国家封山育林、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对进口木材实行零关税鼓励政策,加上国内木材需求趋旺等原因,我国木材进口急剧增加。2000年全年达到1 200万m3,是1998年的5倍。但令人不安的是,国外“洋害虫”也随着进口木材频频闯关。从2001年全国截获的疫情来看,原木上截获的有害生物种类最多,多达139种663批次,占总截获种类数的36%,其中大家白蚁的截获量居首,共截获138批次。此外,还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26批次,截获的其他有害生物主要有小蠹类、天牛类、白蚁类等林木害虫,主要来自马来西亚、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加蓬、缅甸、德国、巴布亚新几内亚和莫桑比克等国家或地区。以江苏为例,2000年江苏省共从非洲、美洲、欧洲和东南亚的25个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木超过280万m3,占全国进口总量的近1/4。检验检疫部门共从中截获国家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6种42批次,其中包括危害性极大的松材线虫、白蚁等二类有害生物36批,比1999年增加2倍多。
1 中国政府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
为有效防止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人,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并使调整后的检疫要求对原木进口贸易的影响尽可能减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文件(2001年第2号公告),随后,五部局又联合发出通知(国质检联[2001]43号),就执行2001年第2号公告的有关问题做出更加明确的说明和详细的解释。公告和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2)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3)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对于寒带地区冬季(10月至翌年4月)采伐并在本季节内入境的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合格的予以放行;进境后经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指定的“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进行除害处理。进口原木未附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4)对于输出国检疫部门已经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进口原木,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输出国通报,连续多次发现问题的,将暂停接受该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直到其采取措施并符合中方检疫要求为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信誉好、管理规范、符合检疫要求、进口量大的企业,要重点扶持和指导,鼓励木材进口企业将木材加工、除害处理工作向境外延伸。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2 进境原木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
进境原木带树皮的,或经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做检疫处理的,可采用下列中国政府认可的进境原木检疫除害处理方法。所采用的以下任何一种除害处理方法都要确保能杀灭原木携带的有害生物。
1.熏蒸处理 熏蒸处理可在船舱、集装箱、库房或帐幕内进行。目前口岸上熏蒸较多的是进口原木场地帐幕熏蒸处理。
(1)溴甲烷常压熏蒸。环境温度5~15C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201~/m3,密闭时间至少16h。环境温度在15C以上时,溴甲烷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16ho (2)硫酰氟常压熏蒸。环境温度5~10C,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104g/m3,密闭时间至少24h。环境温度在10C以上,硫酰氟的剂量起始浓度达到80g/m3,密闭时间至少24h。
2.热处理 热处理可采用蒸汽、热水、干燥、微波等方式。处理时原木的中心温度至少要达到71.1℃并保持75min以上。
3.浸泡处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原木完全浸泡于水中90d以上,杀灭所携带的有害生物。
4.其他经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批准使用的有效的除害处理方法。
进口木材因体积大、数量多、堆存场地小、转运时间紧等原因,往往造成熏蒸处理的难度很大。为防止有害生物传人,缓解港口压力,国内外专家曾做过许多有益的尝试,如剥皮处理、限期加工、限制进口港和进口季节以及水浸处理等。美国将水浸处理作为进口西伯利亚木材的检疫处理措施之一,日本在全国建立了30个水浸处理场,要求进口木材做30d的水浸处理。国内安榆林等2001年发现,水浸处理原木杀虫需1年时间,高温季节不少于3个月,才能够达到检疫杀虫(松褐天牛、横坑切梢小蠹、材小蠹及松材线虫)的目的。
思 考 题
1.阐述主要熏蒸剂的使用范围以及它们对人和其他生物的不利影响。
2。何为低温处理和高温处理?分析它们在植物检疫处理中的作用。
3.分析运输工具和集装箱检疫处理的必要性。
4.阐明微波处理、辐射处理和气调处理在植物检疫中应用前景。
5.了解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的国际标准。
6.了解原木检疫处理的技术。
7.了解检疫处理技术及新型熏蒸剂的发展动态。
第一章 绪论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植物病、虫、
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业生产的安全,促进贸易发展
的措施。它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的产物,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
一项制度。
第一节 植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植物检疫是一项传统的植物保护措施,但又不同于其他的病虫防治措施。
植物保护工作包括预防或杜绝、铲除、免疫、保护和治疗等五个方面。植物检
疫是植物保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内容涉及植物保护中预防、杜绝或铲
除的各个方面,也是最有效的、最经济、最值得提倡的一个方面,有时甚至是
某一有害生物综合防治(1PM)计划中的惟一一项具体措施。但植物检疫所具
有的特点却不同于植物保护通常采用的化学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农业
防治等措施。曾士迈院士指出“植物检疫是植物保护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极其重
要的子系统,是植物保护的边防线,必须严防密守。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一旦
侵入,往往后患无穷,没有检疫的防治永远是被动挨打的防治。中外历史上已
多有教训”。
1 植物检疫的对象与一般防治的对象不同
植物检疫针对的有害生物一般都是国家指定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以及双边或多边植物检疫协定规定的危险性特别大的一些害虫、病原物或害
草,往往是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的、且一旦传人可能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有
害生物。这决定了植物检疫所针对的是可能传带这些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植物、
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包括集装箱、植物性包装或填充及铺垫材料、运载工
具等)。因此,对于法定的应检物在某一特定区域(国家、地区)流通时都需物检疫与植物保护的关系;
物检疫与植物检疫学;
植物检疫的重要性;
植物检疫的特点;
国外植物检疫概况;
中国植物检疫简史。
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
(1)植物检疫法规的起源与发展;
(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3)中国植物检疫法规简介;
(4)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与职能。
2、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1、有害生物与非疫区:
(1)有害生物
(2)检疫性有害生物及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3)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区、低度流行区和非疫区
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必要性
(2)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发展
(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国际标准
(4)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5)风险分析的类别
(6)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实例
(7)各国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概况及现状
(8)转基因植物的风险评估。
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信息来源:
(1)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所需的信息
(2)PRA的信息来源及其研究工作
第四章 植物检疫程序第一节 检疫许可
(1)检疫许可的概念与意义;
(2)检疫许可的审批手续第二节 检疫申报
(1)检疫申报的基本概念;
(2)检疫申报的办理手续第三节 现场检疫
(1)现场检疫的概念与内容;
(2)现场检疫的主要方法第四节 检疫监管
(1)产地检疫和预检
(2)隔离检疫
(3)疫情监测第五节 实验室检测
(1)比重检测
(2)染色检测
(3)软X光透视检测
(4)洗涤检测
(5)保湿萌发检测
(6)分离培养检测
(7)鉴别寄主检测
(8)血清学检测
(9)显微镜检疫。
第六节 检疫处理与出证
(1)检疫处理
(2)检疫出证。
第五章 危险性的植物有害生物第一节 危险性植物病原生物:
1、植物病原真菌
2、植物病原细菌
3、植物病毒
4、植物病原线虫第二节 危险性大的害虫
1、鞘翅目
2、鳞翅目
3、双翅目
4、同翅目第三节 危险性害草
1、毒麦
2、假高粱
3、菟丝子
4、列当
5、豚草
第六章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疫处理第一节 检疫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检疫处理的原则
2、检疫处理的程序第二节 化学处理法。
1、熏蒸
2、苗木和植株的其他农药处理
3、运输工具的化学除害处理第三节 物理处理法。
低温处理高温处理电磁波处理气调处理第四节 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处理。
国政府对输华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国政府对中国出口的木质包装材料的相关规定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处理的国际标准第五节 进境原木的检疫处理。
国政府对进口原木的检疫要求
2、进境原木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