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案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第一节 适应人生新阶段
一、认识大学生活特点
二、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三、树立新的学习理念
四、培养优良学风
第二节 肩负历史新使命
一、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
三、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第三节 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意义
二、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四节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
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
第一节 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
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二、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一、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信念
第三节 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
一、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
二、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三、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
第一节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一、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二、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第二节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
二、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三、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
四、爱国主义和弘扬时代精神
第三节 做忠诚的爱国者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三、增强国防观念
四、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一、世界观与人生观
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
三、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
第二节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一、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
三、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
第三节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
一、协调自我身心关系
二、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三、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
第一节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
一、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二、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三、道德的历史发展(道德历史类型)
第二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
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
三、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
第三节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第四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
二、大学生与诚信道德
三、努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一、公共生活与公共规范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四、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了民警执法的有效性
五、增加了一些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六、规定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七、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定位
八、几个可圈可点的新意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设立家庭美德
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二、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三、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二、大学生择业的心理误区及解决对策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一、爱情与人生
二、婚姻与家庭
三、家庭美德
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绪论 珍惜大学生活 开拓新的境界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使学生明确“基础”课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到学习“基础”课与自己的成长密切相关,能否学好这门课关系到自己的未来前途和人生价值的实现,进而激发起努力学习的兴趣和热情。
【教学重点】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及成才目标
【教学难点】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经过十年的寒窗苦读,在经过六月的洗礼与漫长的等待后,同学们怀着欣喜的心情,带着点点眷恋,怀着丝丝回忆,抱着滴滴梦想,热情地向紧张的中学生活挥手告别。同时,带着份份好奇,怀着切切真情,抱着种种憧憬,热烈地走入精彩缤纷的大学生活。欢快的跨进了大学的门槛,迎接新生活,新人生的到来。
第一节 适应人生新阶段当同学们沉浸在对大学生活和美好未来的憧憬之时,也会感到大学生活的不适。大学是什么?大学生活有何特点?如何充实愉快地度过大学时代,充分享受青春的阳光?如何展示才华,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此,加强对大学生的适应教育,引导大学生了解大学教育规律,熟悉并掌握大学生活特点,合理地规划大学生活,有助于提升大学生的生活质量,充实快乐的度过大学美好的时光。
一、认识大学生活特点什么是大学?大学在人生历程中具有怎样的位置?“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因立场不同,因而观点不一。有人说大学是一种文化,她修炼人的品格,提升人的素质;有人说大学是一个工厂,她在“制造”特殊的“机器”;梅贻琦先生说,“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大学,不仅拥有大师、大楼和大气,而且在许多方面有着不同于中学生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学习要求的变化。要求大学生要有主动性、创造性、能充分利用图书馆图书资源,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
2.生活环境的变化。大学生活没有了父母的呵护,有了更多的空闲时间,要认识更多的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朋友,这样的生活对于在父母身边生活了十几年的他们来说,有一些新鲜,有一些好奇,更有一些迷茫。
3.社会活动的变化。进入大学,党组织、团组织、社团、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各项丰富多彩的活动,要求大学生要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精力合理地安排业余文化生活,锻炼自己的能力。
二、提高独立生活能力
1.确立独立生活意识。进入大学后,在生活上,由父母包办被住集体宿舍、吃饭上食堂排队、衣服要自己洗、日用品自己买的生活方式所代替,自主、自立、自律是大学生活的主旋律。
2.虚心求教、细心体察。面对新环境、新问题,要求大学生要虚心求教,细心体察,多向学哥学姐及老师请教学习。从周围的人身上学习。在班级里、社团中,多观察周围的同学,特别是那些你觉得交往能力和沟通能力特别强的同学,看他们是如何与人相处的。
3.大胆实践、不断积累生活经验。生活是最好的老师。大学生要在生活中不断地磨练,不断提高自己独立生活的经验及勇气。
三、树立新的学习理念阳光照亮世界,知识照亮人生。学习是进步的伴侣,努力是胜利的曙光。当你感到悲哀痛苦时,最好是去学些什么东西。学习会使你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大学校园一直是被这样那样的光环笼罩的象牙塔,仿佛大学里只有和风煦日,以前的拼搏终于使自己进入了乐园,从此可以无忧无虑,前程似锦。其实不然!
在网上曾经看到这样的话:“想来大学,精神准备;来到大学,顿时后悔;几年青春,白白浪费。大学生活,枯燥乏味;”“混到天长地久,睡到海枯石烂;”有人说,大学不过是高中的延伸,在这里还得继续高中的那种拼命苦学;六十大闸坚如铁,而今碎步从头涉;年年岁岁题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1.树立自主学习的理念。大学学习方式由依赖老师转为学生自己主动安排学习。因此,新生必须学会“自主学习方式”。自己确定学习目标,自己制定学习计划,自己检查学习效果。在大学,上课时间少,自习时间多。由于大学里课堂讲授相对减少,自学时间大量增加。有的班级每天只上4节课,甚至有时出现一天只有2节课或无课现象。正如一位大学毕业生所云:“大学真是很自由,自由的让很多人感到空虚。这种没有约束的生活中让我们变得懒惰,让我们失去了奋斗的精神;也磨去了身上的“棱角”,变的世俗和经不住诱惑。”
2.树立全面学习的理念。在努力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学习与专业相关的其它知识,以及人文社科知识。
3.树立创新学习的理念。
4.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学习型社会需要学习型人才,活到老,学到老将成为一种时尚。大学生要珍惜大学美好时光,科学合理地利用时间,为自己充电。即使毕业了,也只是告别母校,而不是告别学习。
四、培养优良学风
1.勤奋。勤奋,永恒的学习秘诀,是走向成功的法宝。失败的原因五花八门,成功却无一不是勤奋的结晶。当然并不否认,不同的人存在智力上的先天差别,但勤奋可以滋补天生的不足,笨鸟先飞,未必成不了头鸟。“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劳一分功。(华罗庚)”“勤劳征服一切(弗吉尔)” 荀子在《劝学篇》中论述了勤与学的关系:“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勤奋的人,不一定都能领略成功的喜悦,但其心灵却比任何人都充实。正如临川先生所云:“然力足以至焉,于人为可讥,而在己以为有悔;尽吾志也而不能至者,可以无悔矣,其孰能讥之乎?”
在大学期间,学习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学习思考的方法,培养举一反三的能力,才能适应瞬息万变的未来世界。《礼记?学记》上讲:“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也就是说,大学生应当充分利用学校里的人才资源,从各种渠道吸收知识和方法。除了资深的教授以外,大学中的青年教师、博士生、硕士生乃至自己的同班同学都是最好的知识来源和学习伙伴。每个人对问题的理解和认识都不尽相同,只有互帮互学,大家才能共同进步。应该充分利用图书馆和互联网,培养独立学习和研究的本领。首先,大学生一定要学会查找书籍和文献,以便接触更广泛的知识和研究成果。读书时,应尽量多读一些英文原版教材。其次,在书本之外,互联网也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大学生们可以借助搜索引擎在网上查找各类信息。
2.严谨。严谨就是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严谨为学,诚信做人,是一个人走向胜利治之本,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在粗枝大叶,马马虎虎中得到真理。人是在严谨的治学和认真地为学中积累一点一滴知识,海纳百川,然后再仔细推敲,融会贯通,将技能再自身的实践中得以体现,慢慢地将知识融入到自身当中,用以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从而实现之大飞跃。学问是当代大学生的本职工作,也是走向社会的基础。你们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现在为学之时的严谨之风将直接影响到将来你们在终极工作当中的工作态度和科研成就。因此,同学们严格要求自己,提倡严谨为学。如果没有了严谨,工作将会纰漏百出,弱不禁风。差之毫厘,就会谬以千里,最终一事无成。
3.求实。就是要脚踏实地,求真务实,不弄虚作假,不贪图虚名。“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永远保持一种昂扬进取的精神状态。
4.创新。就是不拘陈规,敢为人先,进行创造性的学习和思维。
李开复老师认为:大学生应当掌握七项学习,即自修之道、基础知识、实践贯通、培养兴趣、积极主动、掌控时间、为人处世。经过大学,要会从思考中确立自我,从学习中寻求真理,从独立中体验自主,从计划中把握时间,从表达中锻炼口才,从交友中品味成熟,从实践中赢得价值,从兴趣中获取快乐,从追求中获得力量。
第二节 肩负历史新使命
21世纪是中国走向世界的世纪,更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世纪。时代为当代大学生的成长与发展展现了广阔的前景,也对大学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代大学生作为继往开来的一代,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行,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神圣使命。正确认识当今世界的时代特征与变化趋势,充分了解中国的现实国情与发展目标,努力使自己成为新世纪的合格人才,是每一个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一)在新的起点上继往开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大学生是未来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大学是人才的摇篮,大学时期是青年成长的重要时期。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应当紧紧把握时代脉搏,明确历史赋予的使命,把自己的命运和前途同祖国的命运和前途紧紧结合起来,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对照党提出的期望和要求,为了肩负起我们的责任,努力地投入到大学生活中去,努力学习,立志成才,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现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奋斗。
(二)在现实的基础上迎接挑战
1.世界科技文化发展的挑战。“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发展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各国在全球舞台上的定位。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中,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材料技术发展最为迅速,每年都有新的突破。因特网再度腾飞,现在全球已有12亿用户,跨越240多个国家和地区。因特网正在更新换代,下一代因特网的速度要比目前快1000倍。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成为网络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将对人类的生活方式,对现有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带来根本性的变化。生物学的新变化将改变医药、农业、制造业等,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着未来的世界,生物学发展能使人们操纵生命。克隆技术的发展,跨越了医学、化学、材料学和遗传学的全新领域,培育人体的各种组织器官,将使临床医学发生一场深刻的革命。具有优异性能和应用前景的一款新型材料异军突起。新材料技术的前沿是纳米技术已经在制造业中应用,并已制出只有米粒大小且能开动的汽车,只有蜜蜂大小的直升机。在军事、医学等领域也有广泛使用前途。有人预言,纳米技术所引起的世界性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将会比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革命对社会经济、政治、国防等领域所产生的冲击更为巨大。由于科技竞争力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未来世界竞争中的地位和前途,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增进民族凝聚力的关键,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本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制订新的对策:提升决策层次,加强宏观调控,强化科技投入;实施积极有效的科技人才战略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事业焕发出新的活力,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对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与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相比,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我国科技发展的水平还相对落后。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勤奋学习,努力锻炼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自己应有的力量。
2.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的挑战。当代国际政治局势风云变幻,国际关系正式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世界多极化趋势加速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经济全球化,使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产业结构将进一步调整。国际局势保持总体和平、缓和与稳定态势,但局部性的战争、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地区性的战争和暴力冲突此起彼伏,局部性的动荡与紧张有所加剧,当今世界很不太平,和平与发展面临的问题愈加紧迫,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当代大学生应当具备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强烈的忧患意识和宽广的世界眼光,保持冷静的头脑,培养大无畏的胆略和气概,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使社会主义中国在新世纪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是当代中国大学生的庄严的使命。
当代社会对大学生提的要求,在思想道德方面要政治坚定,思想进步和道德文明;在科学文化素质方面,要有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思维习惯;有实事求是,严谨踏实,客观公正,坚持真理的科学态度;要有不畏艰险,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平等民主,敬业献身的科学精神。能力素质方面,要有良好的自学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独立的思考,选择能力,还要有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身心素质方面要有强健的体质,健康的心理品质。
3.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任务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发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在许多方面中国都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但是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面临着发展的挑战。当今时代发展的总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俗语说:思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习惯,习惯决定品德,品德决定命运。大学生要改变以往不良习惯,沿着既定目标,学会获得知识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有要危机感和紧迫感,要实实在在的思考和实践,按照21世纪对人才的要求努力培养自己,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真正做到:“会做人、会求知、会合作、会审美、会健体、会生活”,以进取的姿态承担起历史赋予的使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新阶段的宏伟目标。
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当代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是继往开来,迎接挑战,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完成如此重大的历史使命就要按照我党的教育方针和高校的培养目标要求自己,尽快成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素质提出了全面发展的新要求。正如有人云:一个人“没有文化知识,是次品;没有健康的体魄,是废品;没道德,是危险品。”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兴邦安国,教育为本;教书育人,德育为先。“成人、成才、成功”。
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础。
3.体是人才素质的条件。“体育是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人的身体素质是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民族和国家强盛的基础。毛泽东在《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体育一道,配德育与智育,而德智皆寄于体。无体是无德智也。”还指出,“体者,载知识之车而寓道德之舍也。”
4.美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美可启真;美可储善;美可怡情;美可净化灵魂。有一位专家曾说过:智育一旦走向极端,只能生产出毫无个性的机器人。美育的价值就在于涵润人活泼而丰富多彩的个体感性,培养人的想象力和创造性。近代学者王国维认为,“真者知力之理想,美者感情之理想,善者意志之理想也。完全之人物,不可不备真善美之三德。”美育通过熏陶、感发,“兴发”人的精神,激励、净化升华人的精神境界,培养和提高学生对美的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帮助学生树立美的理想,发展美的品格,培育美的情操,形成美的人格。
蔡元培曾说:“美育者,应用美学之理论于教育,以陶养感情为目的者也。” 在美育的过程中,受教育者伴随着强烈的感情活动,处于美感的激情状态。歌曲《黄河大合唱》表现了滚滚黄河雷霆万钧、一泻千里的雄伟气势,以及它所孕育的中华民族百折不挠、坚强不屈的伟大性格。师生在教学过程中,都是动情的。因为,歌曲崇尚的美使学生始终处于美感的激情之中,甚至于课后,那澎湃的激发仍要长久地留在同学心中。梁启超也曾说过:“人之读一小说也,往往既终卷后数日或数旬不能释然,读《红楼》竟者,必有余恋有余悲,读《水浒》竟者,必有余快有余怒”。 情感的陶养,一方面是要防止卑鄙丑恶的东西腐蚀人们美好的情感,另一方面则要用美的事物对人们进行情感教育。达?芬奇也警告说:“如果所爱好的对象是卑鄙的,它的爱好者也就变成卑鄙的……”现在有些低劣、卑俗甚或色情的文艺作品,给人以丑恶低级的感官刺激或颓废变态的迷乱情感,这对大学生的心灵具有腐蚀作用。大学生应当多用美的事物浸润自己的心灵,使自身不断地、长久地被美的情感所陶醉、所滋养,从而“将情感善的美的方面尽量发挥,把那恶的丑的方面渐渐压伏淘汰下去”,以实现美育教育目的。
三、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1.理想远大、热爱祖国。
2.追求真理、善于创新。
3.德才兼备、全面发展。
4.视野开阔、胸怀宽广。
5.知行统一、脚踏实地。
第三节 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荣辱观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是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之魂。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誉和耻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它集中反映了社会的价值导向、人的精神状态和社会的文明程度。胡锦涛总书记于3月4日在全国十届政协四次会议上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核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讲话。
一、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意义辨美丑,立人生。自古以来,知耻明荣、弃恶从善一直是为世人所称道的美德。在儒学经典《论语》里有一句名言:“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如果能用道德来教育百姓,同时又用礼法来约束他们,那么百姓就不但具备羞耻之心,而且能够改过向善。
“八荣八耻”,贯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内容上看,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这“四荣四耻”体现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的“五爱”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公民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这“三荣三耻”体现的是家庭生活、职业生活、社会公共生活中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这“一荣一耻”体现的是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根本要求。由此可见,“八荣八耻”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思想道德规范的高度概括,也是从总体上对社会主义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生动表述。“八荣八耻”,坚持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统一,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起点上,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必须旗帜鲜明。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人们判断荣辱、是非、善恶、美丑指明了方向。只有知荣辱,才能明是非、辨美丑,才能立人生、创事业、兴国家。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任何民族、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有一定的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强力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迫切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正确的社会主导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从整体上精辟概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光辉旗帜。我们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迫切需要。社会风尚是指社会上流行的风气和习惯,它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一把重要标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道德风尚发生了可喜变化,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还存在着是非善恶界限混淆、美丑荣辱不分的现象。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必然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损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阐明了在我们的社会里,什么样的思想行为应当受到肯定和褒奖,什么样的思想行为应当受到否定和贬斥,有利于激励人们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升华精神境界,进而形成学习先进、抵制邪恶的良好社会风尚。
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根本要求。造就时代新人,事关民族的繁荣昌盛和国家的兴旺发达。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培养千百万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任务。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邓小平同志继承发展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思想,把新时期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基本要求概括为“四有”,即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中,江泽民同志也非常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问题,并结合发展了的实际,进一步丰富了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思想。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公民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指引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行动指南。
郑州学校将八荣八耻列为必修课不合格不予毕业(2006年郑州晚报):从4月1日开始,郑州科技职业学院把“八荣八耻”作为一门20课时的必修课引入课堂,并严格此课教学考核要求,规定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予毕业。为此,我们向全体大学生提出倡议:爱国爱校爱集体,树立远大理想,勇挑时代重担;服务社会、服务他人,乐于奉献;崇尚科学,严谨治学,刻苦学习,历练本领;努力工作,勤奋踏实,勇于攀登,勇于创新;尊师爱生、团结互助,增强团队精神,增强合作意识;诚信处事,诚信学习,作业不抄袭、论文不作假、考试不舞弊,不随意毁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校规校纪,为建设和谐校园、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弘扬艰苦奋斗作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崇尚节约光荣理念,为建设节约型校园献计献策,争做节约模范。
希望大学生积极行动起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八荣八耻”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树立高尚正确的荣辱观,分清是非、真假、善恶、美丑,做品德高尚的人。
二、把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荣辱观是人们在依据一定的思想道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关于荣辱观念的总和。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旗帜鲜明地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恶丑,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引领社会风尚的光辉旗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的迫切需要,是培育新时代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根本要求。
“八荣八耻”,坚持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统一,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在我国传统道德中,荣辱观主要体现在对于辱的认识上,大多数思想家都是通过对耻辱的论述来阐释荣辱观的。孟子最早将“荣”和“辱”作为一对对立的概念来使用。他说:“仁则荣,不仁则辱”。在我国一些古代思想家那里,知耻乃做人之本。朱熹说,人只有“耻于不善”,才能“至于善”。管子更从关系国家兴亡的高度来看待“耻”,他说:国有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顾炎武进而指出:“四者之中,耻为尤要”。因此,我国传统道德教育思想尤为强调教人以知耻,传统道德中的这种以教民知耻为主要内容的荣辱观深深积淀在人们的心灵深处,融入在人们的道德实践之中。“八荣八耻”,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注入了时代的特点和实践的要求,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充满生机和活力,富有民族性、感染力和吸引力。在表现形式上,它突破了我国传统道德中主要以“耻”来阐述荣辱观的局限,把“荣”与“耻”这两个古老的传统道德概念切实对应了起来;在具体内涵上,它突破了我国传统文化中把荣辱观仅仅作为道德范畴的局限,从社会主义价值观总体要求的高度,丰富、拓展了荣辱观的内涵和外延。
“八荣八耻”,弘扬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是对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正确荣辱观在革命、建设和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毛泽东同志指出:“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江泽民同志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继承和发展了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思想,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荣耻藏于细节之处:大事是由小事组成的,所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就道出了两者的辩证关系。现实生活中无数的事实告诫我们,小节不注意,大节也终将不保。即所谓“不虑于微,始贻大患;不防于小,终累大德”。古之圣贤“修身”注重道德品质修养,不仅讲“君子慎独”,而且讲“君子慎微”。“慎微”就是慎小事、慎小节。小事小节常常让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暴露无遗:公园中,专供游人小憩之用的三人坐排椅,却独自一人侧卧其上;公交车站,公交车尚未停稳,人们就蜂拥而上,争先恐后抢占座位;公共场合,随地吐痰、随处抽烟、顺手丢弃杂物的现象不绝于眼,噪音不绝于耳;风景区里,总有一些游人乱写乱画“某某到此一游”等等。荣辱之别在我们的生活细节处常常迷失。以“八荣八耻”为具体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仅包含着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且具体到一个人的教养、人格、品行、胸襟等。把“八荣八耻”落到实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从身边事、眼前事、平凡事做起,在“细微之处”明善恶、辨美丑,知荣而为之,知耻而不为,让“八荣八耻”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第四节 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意义
1.有助于当代大学生认识立志、树德和做人的道理,选择正确的成才之路。
2.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掌握丰富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知识,为提高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打下知识基础。
3.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摆正德与才的位置,做到德才兼备、全面发展。,有才无德,人们敬畏你;有德无才,人们可怜你;德才兼备,人们敬佩你。” 有德无才,无用;有才无德,危险。
二、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方法
1.注重学习科学理论。科学的理论指导科学的实践。
2.注重学习和掌握思想道德和法律修养的基本知识。
3.注重联系实际。联系实际才更真。
4.注重知行统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检验认识的标准,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第一章 追求远大理想 坚定崇高信念教学目的:帮助大学生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把握实现理想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引导大学生坚持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的统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第一节 理想信念与大学生成长成才一、理想信念的含义与特征
(一)理想的含义与特征
1、理想的含义理想是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可能实现的、对未来社会和自身发展的向往和追求,是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表现。理想人人都有,但不同的人的理想也是各不相同的;即使同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加,他的理想也会有所调整和变化。
2、理想的特征
(1)时代性和阶级性。理想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它必然带着特定历史时代的烙印,在阶级社会中,还必然带着特定阶级的烙印。古代文人的理想: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说这个理想是很难达到的。达不到,那么就退而求其次,叫做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近代中国人民的理想: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经过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终于在1949年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摆脱了外来的剥削和压迫,实现了民族独立。
当代中国的时代理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广大群众的共同理想。
当代大学生:除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共同理想,大学生的个人理想的主流,那就是寻找机会,谋求发展。
(2)阶级性。资产阶级的理想:资本主义制度永世长存!无产阶级的理想:推翻资本主义社会,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实现共产主义。
(3)现实性和超前性。
(4)实践性。(赵本山小品《有钱了》)
3、理想的层次
(1)从性质上分:高尚理想和庸俗理想
(2)从时序上分:长远理想和近期理想
(3)从内容上分:社会理想和个人理想(个人又分为道德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4、信念的含义和特征
(1)信念含义。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体,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心理态度和精神状态。
(2)信念的特征:稳定性、执着性、多样性、亲和性。
5、信念的层次
(1)政治信念:是人们对国家、政党、社会革命、政治制度和设施等一系列政治问题的一贯看法。
(2)科学信念:就是反映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科学体系的信服。
(3)道德信念:是人们对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体系所持的信奉态度。
(4)生活信念:是人民对生活前途的信任态度。
二、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一) 理想信念的作用
1.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
2.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古今中外无数豪杰之所以能在充满困难的条件下最终成就伟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胸怀崇高的理想信念,因而具有契而不舍、披荆斩棘的动力。与此相反,一个人如果没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就会浑浑噩噩,碌碌无为,虚度一生,甚至腐化堕落,走上邪路。
3.提高人生的精神境界。王国维曾经在《人间词话》中说过人生奋斗必然要经过的三种境界:第一种境界是“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断天涯路”,这是一个人在孤独之中寻找理想、寻找生命着落点的痛苦时刻;第二种境界是“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这是一个人找到了值得为之奋斗的目标,全力以赴不惜一切代价而努力的过程;第三种境界是“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这是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苦苦寻求和努力,发现自己想要的东西原来就在自己的身边或领悟后的心里。(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
(二)理想信念与大学生
1、引导大学生做什么人。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大学期间,除了继续学习知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学会做人。“做什么人”是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人生问题,是做一个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还是做一个胸无大志、整天浑浑噩噩混日子的人?相信绝大多数人都要选择前者。那么,要想不虚度光阴,首先就要树立起高尚的理想信念,而不是象马加爵那样,在入狱之后才感叹:“我觉得没有理想是最大的失败。这几年没什么追求,就是很失败。”“平时,我与周围的人,浑浑噩噩过日子。学习不怎么努力,也没有想过为社会国家做什么贡献。想到的、关心的都只是自己的那点心事。”
2,指引大学生走什么路。
3,激励大学生为什么学。
第二节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一、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
(一) 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
(二)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三) 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二、确立马克思主义的信念
(一)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崇高的。
(二) 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 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第三节 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
一、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
(一) 立志当高远。
(二) 立志做大事。
(三) 立志须躬行。
1.从我做起。
2.从现在做起。
3.从平凡的工作做起。(雷锋、李素丽)
二、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
(一) 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
(二) 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
顺境:能给予人以欢乐、幸福、有益于人们事业上成功的境遇。
逆境:给人以烦恼、打击、阻碍人们在事业上进步和生活上欢乐的各种不顺利的境遇。
关于逆境: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诗人艾青曾说:“时间顺流而下,生活逆水行舟”。人生随时都有可能遇到逆境,或是升学无望,或是就业不成,或是下岗待业,或是生意翻船……困境犹如船底水、云后风,伴随人生左右。逆境之于人,是痛苦、是挫折,更是人生奋起的机遇。(张海迪)
三、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一) 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1.理想高于现实,是对现实的理性超越(升华),是未来的现实。
2.现实是理想的基础,是前人理想的实现。
3.理想和现实可以相互转化,在一定条件下,理想会变成现实,现实又会产生新的理想。
总之,它们之间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二) 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
(三) 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民族,是难以自立自强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国家,是难以发展进步的;一个没有艰苦奋斗精神作支撑的政党,是难以兴旺发达的。
第二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教学目的:在于引导大学生将远大的理想与对祖国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结合起来,继承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新时期坚定的爱国者。
第一节 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一、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一)什么是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它是调节个人与祖国之间关系的道德要求、政治原则和法律规范,也是民族精神的核心。
(二)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
1,爱祖国的大好河山。
2,爱自己的骨肉同胞。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的意志决定着祖国的命运和前途。对人民感情的深浅程度,是一个人对祖国忠诚程度的试金石。爱自己的骨肉同胞,最主要的是培养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紧紧地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
3,爱祖国的灿烂文化。中华民族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伟大民族,在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不仅创造了丰厚的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用她璀璨的文化时刻影响着世界人类的文明和进步。
4,爱自己的国家。爱国主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同的历史时代和文化背景下所产生的爱国主义,它的内涵是不同的;而且体现的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为过争光、渴望国家繁荣富强也是爱国主义的一种表现)
二、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
(一) 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屈原、苏武(在匈奴牧羊十九年而爱国之心未改)、林则徐等。
(二)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以天下为己任,无论身居何位,都心忧天下、关心国家命运和民生的苦乐,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与国家的兴衰联系起来,把爱国的思想付诸实际行动。“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思想深刻表达了中华民族的爱国情怀。
(三) 护统一、反对分裂
(四)同仇敌忾、抗御外侮郑成功、戚继光抗倭:“封侯非我意,但愿海波平”--《马上作》:“南北驱驰报主情,江花边月笑平生;一年三百六十日,多是横刀马上行” 这首诗正是他戎马一生的真实写照,抗日战争国共第二次合作:在国家和民族面临生死存亡之际,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抗外侮。
三、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
(一)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
(二) 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
(三) 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
(四) 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第二节 新时期的爱国主义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
(一) 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一致性
(二) 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一致性二、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
(一) 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
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必须弘扬爱国主义的依据
(1)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代表者。只有继续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才能使每个民族国家,乃至整个世界获得共同发展。因为:
第一,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仍然是民族存在的最高形式。国家的产生是民族和文明发展成熟的标志。国家不仅能够凝聚民族的意志、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动员全民族的力量、规划全社会的未来,而且是本民族整体利益的最高代表者。尽管经济全球化使国家的部分职能也处于变革之中,但是,国家作为民族存在的最高组织形式未变,国家是民族整体利益的最具权威的唯一代表者地位和功能未变。在今天的世界,哪个民族削弱了国家的地位和能力,哪个民族将面临毁灭性的生存危机。这已被当代世界历史所证明。
第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最强大的独立主体。经济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和功能提出挑战,全球主义和区域主义挑战国家的主权。民族国家的权利开始发生变化,一部分转移给世界性经贸组织,一部分转移给基层民主。但这并不意味着民族国家主体地位的削弱和消失。今天的国际社会架构仍然以民族国家为基础的,以民族国家为国际社会的互动主体。无论是区域性的经济联盟,还是跨国公司,都不具有民族国家的主体地位,民族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中最强大的最具权威的无可替代的主体。无论与一个国家内的何种组织和个人做何种交往活动,都必须首先与这个国家打交道,并征得它认可,否则一切都不可能。
第三,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家是促进经济全球化正常发展的最具实力的制约力量。今天,民族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主体之间最具权威的相互制约和抗衡力量。目前,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企图控制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实现本国利益的趋势日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仍然是维护本民族权益,抗衡大国控制和掠夺的最具实力的权威力量。这种抗衡大国控制全球化进程的权威力量是任何其他组织所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的。
(2)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外敌对势力妄图西化和分化我国的战略并未改变。
总之,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为了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并为世界和平、正义与发展作出贡献,我们必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努力使中国强大起来。
1、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怎样弘扬爱国主义
(1)要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速提高中国的国力。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会。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有成熟的心态和足够经验应对世界的新情况。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只有充分利用它所提供的机会,迎接挑战,发展国力,才能实现民族复兴的目的。
(2)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积极应对挑战和风险(不能因噎废食)。发达国家之所以对全球化感兴趣,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来说是扩张的机会,对发达国家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世界支配权和利益。在大国霸权主义的影响下,某些发达国家企图借机影响和控制世界、控制他国,谋取别国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具有防范意识,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危机,防患于未然。
(3)要以宽广的眼界看待世界
(二)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1.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
2.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3.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经济全球化不等于政治、文化一体化,因为
(1)经济全球化与政治、文化一体化是本质截然不同的概念。经济全球化指跨国经济活动、跨国经济组织、跨国经济规则普遍化的客观发展趋势。这个客观发展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既是一个发展机会,同时,又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挑战。只要能正确认识和把握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采取正确的对策,发展中国家就能乘势而上,并能有效地抵制和化解经济、政治、文化的挑战。政治、文化一体化是指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单一化、同一化和无差别化。其实质就是西方大国在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的条件下,利用其经济和军事优势,采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手段,阻挠世界各国政治和文化的多样性选择和发展,推行全球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的全盘西化。显然,两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2)推行政治、文化一体化是一种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为。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有权选择和决定适合于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文化,西方某些大国企图利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将本国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强加给别国,特别是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是一种无视别国国家主权,肆意破坏正常国际秩序和践踏别国国家主权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为。
(3)推行政治、文化一体化违背人类文明的发展规律,必然不能得逞。人类文明是多样性的存在,自国家产生以来,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念就是多样的,并且是在多样性中发展的,这是人类文明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具有客观性,不能违背。妄图用一种政治制度和文化价值观去统一世界,不仅是对别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主权的侵害,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它只能损害别国的根本利益,阻碍世界文明的正常发展,最后以彻底失败而告终。
(4)坚决反对全球政治、文化一体化的图谋。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经济全球化绝不等于全球政治、文化一体化。一个国家要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所提供的发展机遇,就必须坚决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尊严,按照自己的国情来选择和发展自己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同时,应掌握反对政治、文化一体化的斗争策略,批判地继承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批判地吸收别国的先进文化、弘扬和发展本民族的优秀文化。
三、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所谓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民族精神集中地反映了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是构成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一)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共同价值基础。这主要表现在,自觉维护国家民族整体利益是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的共同价值基础。中华民族的精神文化十分发达。不同民族都有自己的优良文化传统,历史上还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精神文化流派。这些丰富复杂的精神文化能够在历史进程中,逐渐交融整合为一个系统的、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文化有机体,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共通的东西,这就是对于国家整体利益的认同。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认同和维护是贯穿中华精神文化的一根主线。这种共同的价值基础直接表现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两个方面;对内表现为“团结统一”对外表现为“爱好和平”(如中国历史上的睦邻政策、和亲政策,自卫反击、适可而止的对外用兵传统方针等)。这说明,中国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精神文化在关于国家民族的整体利益上,有共同的价值基础和思维方式。
(2)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高政治原则。这主要表现为,自觉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始终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最高行为原则。
(3)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动力源泉。这主要表现为,对祖国的崇高的自尊心、荣誉感、义务感和责任感始终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力量源泉。
2.团结统一。
3.爱好和平。
4.勤劳勇敢。
5.自强不息。
(二)要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的原则:
1.要以宽阔的眼光看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2.要以实践的眼光看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3.要以创新的眼光看待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四、爱国主义和弘扬时代精神
(一)时代精神的内涵
1.弘扬时代精神是弘扬爱国主义的必然要求。
(1)爱国主义是时代精神的历史基础,时代精神是爱国主义的当代发展。
(2)爱国主义是时代精神的本质,时代精神是爱国主义这一本质在当代的表现。
2.改革创新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
(1)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2)改革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保障。
(3)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
(二)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1.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必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
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
第三节 做忠诚的爱国者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一)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起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二)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二、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安定出成就,团结出力量,统一出繁荣。)坚持“一国两制”的方针,维护祖国的统一。
三、增强国防观念
(一)增强国防观念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1,国防:国防是国家为抵御外来侵略与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进行的军事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2,国防观念:国防观念是指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国防建设的目的、内容、途径和重要性等问题的认识,它主要包括国防忧患意识、国防目标意识、国防价值意识、国防责任意识、国防法制意识和国防献身意识等。
(二) 增强国防观念的重要意义
1,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报效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2,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
3,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
四、以振兴中华为己任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这是一名忠诚的爱国主义者的无悔选择。
具体做法,
1,深化爱国之情。
2,坚定爱国之志。
3,增长建国之才。
4,致力效国之行。 (前世不忘,后世之师)
第三章 领悟人生真谛 创造人生价值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人生观、价值观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分析和理解人生问题时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同时,引导并帮助为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正确的人生态度,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教学重点】人生观、价值观及其关系;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正确地分析人性自私观点;正确对待人生环境。
【教学难点】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每个人的人生追求和人生道路,决定着人的思想境界、道德情操和行为准则。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和价值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它的具体体现,人生观和价值观丰富着和发展着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紧紧相连,人生观决定价值取向,价值观引导人生走向。因此,加强“三观”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人生的光荣,不在永远不失败,而在于能够屡扑屡起。——拿破仑
※人的一生就是进行尝试,尝试的越多,生活就越美好。——爱默生
※谁要游戏人生,他就一事无成;谁不能主宰自己,永远是一个奴隶。——歌德什么是人生?人为什么活着?人应该怎样活着?这是人生观的根本问题。生命对于每个人都是宝贵的,生命是有尊严的。决定一个人的生命是崇高还是鄙下,是充盈还是枯萎,关键在于能够正确理解生命、人生的意义。有什么样的人生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选择、人生追求。因此,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做人的思想基础。高尚的思想境界是高尚人格的前提,高尚的人格是做人毕生的追求。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确是一件难事,而且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然而至少我们应为此而努力。每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人生观,并且在人生观的指导下生活。当代大学生真正要克服人生中的问题,把自己培养成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一、世界观与人生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做清醒的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人的精神世界的核心,是人的灵魂。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地积累着对自然界和社会的认识,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对自然、社会和人自身在内的整个世界及其内部各种关系的看法,如对精神与物质、人与自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人在世界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的看法,最后归结为对世界的本质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本质的认识。
世界观(宇宙观)——人们对于整个世界总的、根本的看法和观点。世界观决定人生观和价值观,决定着一个人的人生追求和对现实生活的价值选择。科学的世界观,能够指引人们正确的看待人生,想问题、办事情以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做奉献为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反之,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则会把人们引向歧途,致使人们产生错误的价值观念,并误导人们的言行。只有很好地解决了世界观问题,才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世界观,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类。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一次正确地揭示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唯物主义历史观有机的高度统一,因而是有史以来最科学、最进步的世界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自觉地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指导行动,才会使人明辨是非,最终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承认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第一性,精神是第二性的,精神是物质的反映,那么,观察认识问题才会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为世界是运动、发展、变化的,观察认识问题,就会既看现在,又看将来,以发展变化的观点去看问题。而错误的、唯心主义的世界观,却使人们对社会与人生价值产生歪曲的甚至颠倒的认识,会使人们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甚至走向邪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搞封建迷信,烧香拜佛,求神问卜,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有神灵在主宰世界,自己个人的命运是生来注定的,危害十分严重。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的出现使我们对这个问题看得更清楚了。李洪志迎合一些人的心理需求,以封建迷信的、神秘主义的、反科学和伪科学的东西,宣扬一套粗俗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并以此来欺骗群众,控制群众的思想,麻痹人们的社会感情,消磨人们的意志,扭曲人们的心灵,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李洪志吹嘘修炼他的“法轮大法”可以祛病强身、可以求得不生病或灵魂不灭,吹嘘修炼者能够得到他的保护,吹嘘他能够度人到“天国”、去“天堂”。一些练功者受他歪理邪说的蒙骗,丢掉工作,放弃亲情,聚众闹事,甚至自残自杀。纵观那些一度痴迷于“法轮功”的人,尽管他们最初的练功动机或许是为了强身健体,或许是为了做好人等等,但由于他们做了唯心主义的俘虏,最终成为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的受害者甚至牺牲品。追根溯源,这些人还是在世界观上出了问题,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在人的一生中,人既要与自然打交道,又要与社会打交道。在与自然和社会打交道的过程中,人们得到的结果往往不同。有成功也有失败,有成功带来的满足和幸福,也有失败带来的损失和痛苦。面对人生的种种结果,人们必然会考虑:同样都是人生奋斗,为什么有时成功而满足,有时却失败而痛苦;同样都是人,为什么有的人的一生是幸福的,有的人的一生却是痛苦的。人们的思考经过不断的集中和深入,于是就开始探讨:什么是人生?人究竟为什么而活着?人应该怎样活着?在这些人生的一般问题上,人们形成的一系列观点,就构成了人们的人生观。
人生观——人们关于人生目的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一定的世界观在人生问题上的表现。大学生应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奉献的人生观,做高尚的人:一般来说,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评价构成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幸福观、生死观、苦乐观、荣辱观、婚姻观等等,是人生观的具体表现。由于人们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生活环境以及文化素养不同,人们对于人生的价值,生活的目的和意义等问题,就会有不同的观点和态度,从而形成不同的人生观。人生观要解决立身和处事两大问题。一个人的人生观与世界观直接影响到其道德标准,而道德标准则完全取决于人生观与世界观,两者有着密不可份的、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人生目的是人生的根本问题,是人生精神支柱的基石。在现实生活中,有人没有明确的人生目的,没有人生的总目标、总追求,一生不知为什么而活着,最终虽然也度过了自己的一生,但却是糊里糊涂的一生,是低层次的一生。只有树立了明确的人生目的,才能自觉地去创造人生,这样的人生才是有所追求的一生,才是自觉的一生。人生目的有正确与错误,正确的人生目的和错误的人生目的对人生的作用截然不同。人生目的对人生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生目的决定走什么样的人生道路。人们心中的目的就象轮船航行的灯塔,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变化和发展的方向。如,购物这个目的决定着人的行为的方向是商店,工作这个目的决定人的行为的方向是岗位,上课这个目的决定着人的行为的方向是教室。可见,人们的每个具体目的,决定着人们具体行为的方向。人生目的就决定着人生的根本方向。一个人如果树立了为人民大众而活着的人生目的,就决定他的一生朝着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而发展。周恩来总理早在中学读书的时候,就立下了“为中华崛起而读书”、“志在四方”的人生目的。正是这一正确的人生目的,决定并支配他的一生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为中国革命和世界革命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受到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真诚爱戴。(《百年恩来》有解说词及录像:故乡人论坛网http://cnc.guxiangren.com/bbs/read.php?tid=1289 )相反,一个人如果树立了只为自己或者少数人而活着的人生目的,那么,他的一生必然朝着有损于人民、阻碍社会历史进步的方向变化,最终被人民所唾弃,被人类社会所淘汰。小说《青春之歌》中的于永泽,在享乐主义人生目的的支配下,向着错误的方向走去,成为历史浪潮中的一粒沙子,沉沦于革命的汪洋之中。大学生正处在人生的重要时刻,确定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将关系着人生是否有一个正确的方向。因此,一定要经过认真的选择,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目的。
2.人生目的决定持什么样的人生态度。
3.人生目的决定选择什么样的人生价值。
三、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一)人生态度与人生观
1.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美国作家欧;亨利在他的小说《最后一片叶子》里讲了个故事:病房里,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从房间里看见窗外的一棵树,在秋风中一片片地掉落下来。病人望着眼前的萧萧落叶,身体也随之每况愈下,一天不如一天。她说:“当树叶全部掉光时,我也就要死了。”一位老画家得知后,用彩笔画了一片叶脉青翠的树叶挂在树枝上。最后一片叶子始终没掉下来。只因为生命中的这片绿,病人竟奇迹般地活了下来。人生可以没有很多东西,却唯独不能没有希望。希望是人类生活的一项重要的价值。有希望之处,生命就生生不息!
2.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二)端正人生态度
1.人生须认真。少年易老学难成,一寸光阴不可轻,未觉池塘春草梦,阶前梧叶已秋声(宋?朱熹);懂得生命真谛的人,可以使短促的生命延长(意大利);我们只有献出生命,才能得到生命。——泰戈尔
2.人生当务实。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陈独秀
3.人生应乐观。苦难是人生的老师——-巴尔扎克;生命是一条艰险的狭谷,只有勇敢的人才能通过。——米歇潘;在人生的道路上,汇集着酸甜苦辣,悲欢离合,面对人生,确定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对人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积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一经形成,就会对深化人生目的、丰富人生理想、实现人生价值等产生重大的影响。大学生要确立乐观主义的人生态度,辨证对待人生挫折与人生课题。
【大学生自杀现象】2006年5月初,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地高校1000名大学生展开了一项针对“大学生心理”方面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1/4的被访者曾经有过自杀念头。 近五成自杀者考虑不足5分钟 农妇、大学生成为自杀人群主体。2005年4月23日16时,北京大学中文系一名大二的女孩,从9楼跳下自杀。她生前在校园的BBS上留下了一封遗书。遗书中这样写到:我列出一张单子,左边写着活下去的理由,右边写着离开世界的理由。我在右边写了很多很多,却发现左边基本上没有什么可以写的,那又为什么不能够在此时便终结生命?不用再说生命的价值了。如果人死的时候可以许一个一定会实现的愿望,我也许会许下让所有人更加快乐吧。人应该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大学生自杀现象日益严重。
【张海迪: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张海迪,1955年秋天在济南出生。5岁患脊髓病,胸以下全部瘫痪。从那时起,张海迪开始了她独到的人生。她无法上学,便在在家自学完中学课程。15岁时,海迪跟随父母,下放(山东)聊城农村,给孩子当起教书先生。她还自学针灸医术,为乡亲们无偿治疗。后来,张海迪自学多门外语,还当过无线电修理工。在残酷的命运挑战面前,张海迪没有沮丧和沉沦,她以顽强的毅力和恒心与疾病做斗争,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对人生充满了信心。她虽然没有机会走进校门,却发愤学习,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自学了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和世界语,并攻读了大学和硕士研究生的课程。1983年张海迪开始从事文学创作,先后翻译了《海边诊所》等数十万字的英语小说,编著了《向天空敞开的窗口》、《生命的追问》、《轮椅上的梦》等书籍。一部长达30万字的长篇小说《绝顶》问世。从1983年开始,张海迪创作和翻译的作品超过100万字。为了对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她先后自学了十几种医学专著,同时向有经验的医生请教,学会了针灸等医术,为群众无偿治疗达1万多人次。1983年,《中国青年报》发表《是颗流星,就要把光留给人间》,张海迪名噪中华,获得两个美誉,一个是“八十年代新雷锋”,一个是"“当代保尔”。张海迪怀着“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的信念,以保尔为榜样,勇于把自己的光和热献给人民。她以自己的言行,回答了亿万青年非常关心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邓小平亲笔题词:“学习张海迪,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随后,使张海迪成为道德力量。张海迪现为全国政协委员,供职在山东作家协会,从事创作和翻译。 20多年过去了,今年就要50岁的张海迪,在人们心目中的光环似乎渐渐消去。经历了癌症的折磨,爱情婚姻的争议,死亡的挑战,……依然坦然面对。
,一个人只有时刻保持幸福快乐的感觉,才会使自己更加热爱生命,热爱生活。只有快乐,愉快的心情,才是创造力和人生动力的源泉;只有不断自己创造快乐,与自己快乐相处的人,才能远离痛苦与烦恼,才能拥有快乐的人生。”
4.人生要进取。也许,在人生的旅途上沼泽遍布,荆棘丛生;也许人们追求的风景总是山重水复,不见柳暗花明;也许,前行的步履总是沉重、蹒跚;也许,还需要在黑暗中摸索很长时间才能找寻到光明;也许,虔诚的信念会被世俗的尘雾缠绕,而不能自由翱翔;也许,高贵的灵魂暂时在现实中找不到寄放的净土……那么,为什么不可以以勇敢者的气魄,坚定而自信地对自己说一声“再试一次!”再试一次,就有可能达到成功的彼岸!
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人生观涉及许多具体问题,但最基本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如何对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判断人生观是否正确的根本依据。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质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还是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是划分正确人生观与错误人生观的主要标志。以社会为本位,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观点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错误的人生观:主要表现形式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1.反对拜金主义人生观。金钱是什么?金钱意味着什么?有人说它使人贪婪无度,有人说它让人丰衣足食,有人说它是一种改善自己和他人生活的工具。面对这纷繁的世界,该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金钱观是对金钱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和人生观紧密相连的。金钱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而逐渐成为财富的象征。资产阶级金钱观有两个特征,一是“金钱至上”。他们从本阶级和个人的私利出发,把金钱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向钱看。只要能获取金钱,可以不择手段。二是“金钱万能”。夸大金钱的作用,鼓吹“有钱能使磨推鬼”,“金钱决定一切”,“金钱就是幸福”。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金钱的本质和历史作用,认为金钱作为物质财富,是人类创造的,并为人类服务,人类应当是金钱的主人,而不是金钱的奴隶。人们依靠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获取财产,金钱是光荣的,而那种用剥削、掠夺欺诈的手段不劳而获,则是可耻的。金钱在促进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但金钱并非万能,世界上有比金钱更重要、更宝贵的东西。金钱是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但金钱并不等于幸福,因为人类不能没有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富裕而精神生活空虚的人,就不会有真正的幸福。财富是一种寄存,钱再多,也不能带到棺材里去。可是,在生活中,为了钱,有人去偷;有人去劫;有人出卖自己的灵魂。一些人为追求金钱,见利忘义,或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或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出卖人格和肉体。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无可厚非,但是要看自己是怎么得到的。有些人,并不触犯法律,可以得到他想得到的东西。但是,他却不顾自己的良心,违背社会公德。
2.反对享乐主义人生观。权位是一种寄存,无论你怎样叱咤风云,却不能逃出最终的交替。一些人过分追求享乐,大肆吃喝玩乐,声色犬马,讲究排场,炫耀豪华,挥霍无度。【赚钱啦】
3.反对个人主义人生观。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必然目标,途径是降低成本,增加产出;这一目标也容易刺激人走歪门邪道,选择假冒伪劣、短斤缺两、投机诈骗、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一些人个人主义极度膨胀,一切以个人为中心,损人利己,不讲公德,为了达到一己私利,不择手段。没有正确的人生观,人的私欲就会无限制的膨胀。清朝一本叫《解人颐》的书里有这样一首打油诗:“终日奔波只为饥,方才一饱便思衣。衣食两般皆俱足,又想娇容美貌妻。娶得美妻生下子,恨无田地少根基。买到田园多广阔,出入无船少马骑。槽头扣了骡和马,叹无官职被人欺。县丞主簿还嫌小,又要朝中挂紫衣。做了皇帝求仙术,更想登天跨鹤飞。若要世人心里足,除是南柯一梦西。”这诗虽说带有诙谐意味,也许不无偏颇之处,但却道出了一部分人私欲不断膨胀。
【天之骄子沦落为人见人恨的魔鬼"】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犯下抢劫杀人大案的"大学生兄弟"黄中强、黄中国被执行死刑。21岁的黄中国和23岁的黄中强,分别系遵义师专和遵义医学院的学生。黄中国与哥哥黄中强经过周密策划后,携带榔头、封口胶、手套等作案工具,以借麻将为由,敲开邻居苟玉兰家门。入室后,二人用榔头将苟击倒,后又找来菜刀,猛割苟的左颈动脉,致苟死亡。两人从苟家抢走手机、茅台酒、香烟等物和400元现金、三张储蓄卡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被告人又多次给受害人丈夫打电话,以"告诉谁雇凶"为名索要8万元巨额现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杀人罪分别判处黄中国、黄中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金钱、贪欲和不劳而获把他们送上了断头台。临刑前,黄中强给他的父母写下遗书,书中充满了愧疚之意,对自己的人生表示了深深的悔恨,但为时以晚。
实践证明,如果一个人在人生观上出了问题,必然缺乏远大理想,目光短浅,他所追求的是满足个人的私欲。当个人的私欲得不到满足时,就会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甚至违法乱纪,走向腐败。审视前一时期受到惩治的腐败分子,他们无一不是放松了思想改造,丢掉了理想和信念,在人生观上发生了问题,进而一步一步走向深渊的。前车之覆,当为后车之鉴。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对于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十分重要。有了正确的人生观,就会认识到自己对人类、对社会所担负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感又像一个巨大的发动机,促使着人们发挥聪明才智,走向人生事业的巅峰。卡尔?马克思参加欧洲1848年革命以后,被迫流亡到英国伦敦。因为要领导国际工人运动并致力写作《资本论》,使他不能求职,没有固定的收入,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但马克思坚决不向反动的资产阶级妥协,多次拒绝普鲁士官方的收买。1865年,普鲁士首相俾斯麦通过一个官员去找马克思,请他出任驻伦敦的金融记者,为普鲁士官方报《普鲁士国家通讯》撰写金融方面的文章。他们还对马克思说,谁想在自己的一生中对德国有影响,就必须站在政府的一边。马克思坚决拒绝这种“合作”。1867年,马克思将《资本论》第一卷送到德国交稿付印时,俾斯麦趁机再次派人想说服马克思,要他为德国统治阶级服务,马克思又一次严辞拒绝。马克思曾宣布:“我必须不惜任何代价走向自己的目标,不允许资产阶级社会把我变成制造金钱的机器。”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整整用了40年时间,而且是在贫困交加中写成的,这不能不使人肃然起敬。1999年,英国广播公司通过互联网,评选过去一千年中对世界影响最大、最伟大的思想家,马克思高居榜首。法国等国家的一些媒体类似的评选结果也是马克思位居前列。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西汉)司马迁;毛泽东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倡导大家学习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并指出“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无数的英雄模范人物为了民族的解放、国家的富强,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利益,乃至生命,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李素丽……他们的感人事迹,也形象地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人生才是最有价值的人生。自觉把个人的前途与油田的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视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高于一切,无私奉献,淡泊名利。实践证明,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就会具有不竭的前进动力,就能在纷纭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把握自己,远离诱惑,一往无前,走出一条闪光的人生之路,成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树立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奉献的人生观。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是对全体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只有千百万职工群众的热情拥护和积极参加,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获得成功。为了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共同的目标,我们必须把全体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在全社会倡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远大理想,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把为人民谋利益作为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出发点。有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事就做,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事就不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只有这样,我们的事业才会兴旺发达,我们才会无愧于伟大时代,无愧于做社会的主人。
同学们,不要让自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变成畸形。热爱人生,珍惜人生,做真正的自己。人活着就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让这个过程不要别人陪你度过。
第二节 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类社会是价值世界,人的生活是价值生活,人生过程是人的各种价值关系运动的过程。人生价值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尤其对于正处在人生观形成阶段的大学生,正确理解价值观问题,科学地把握人生价值取向,进行思想品德修养,完善自我人格,实现个体人生价值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价值观与人生价值
1.价值观:是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经过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一种判断好坏、是非、利弊、善恶的观念。价值观的核心问题是奉献还是索取。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有益于人民的人:走出“自我中心”误区;走出享乐主义误区;走出“金钱至上”的误区。奉行这种人生价值观的人为金钱而疯狂,为私利而焦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想选择高收入的岗位无可非议,但收入的来源必须合理合法。能否实现高收入,最终取决于每个人的能力和对社会的贡献。的确,收入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像邓亚萍、袁隆平等,因为他们的劳动为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贡献,社会给他们较高报酬是合理的。
人生的价值不能仅从个人拥有财富的多少来衡量,而更应从内在品德、精神和对社会的贡献上去衡量。爱因斯坦说:“一个人的价值,应当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当看他取得什么……对于我来说,生命的意义在于设身处地替他人着想,忧他人之忧,乐他人之乐……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这种境界才是可贵和值得倡导的。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金钱关系,是“金钱至上”的一个突出表现。有的人,把金钱看得比良心、人格还重,为了金钱,他们不惜制造假冒伪劣,甚至不顾别人死活;为了金钱,他们甚至不顾廉耻,甚至出卖企业机密……这种不道德的做法受到社会的同声谴责,触犯法律的终究也会受到严惩。
广大青年在实践中探索,在实践中总结,更加清醒地认识自己,了解社会,了解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想,学好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奉献社会中施展自己的才华,实现个人的价值。不以权利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小说《官场现形记》就深刻地揭示了这种人的嘴脸。在我国,干部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职位越高,责任越大,为社会做出的贡献也应该越大,社会也应该给予他们较多的满足和尊重。然而有些人颠倒了公仆和主人的关系,以权谋私,为害一方。广东省汕尾市有一个叫马红妹的原副市长,她家里买的水果、鸡蛋、油、米、菜等都要开发票回单位报销,还恬不知耻的说:“我是公仆,是公家的人,吃的用的应该就是公家的。”要不是马红妹的事情败露,外人谁知道副市长自己家里买了东西还要拿到公家去报销?老百姓说:“这种人用手中的权力专干缺德事,哪像个公仆!”。这种人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结果必然遭到世人的唾弃,甚至法律的制裁。与之相反,许多普通干部、普通民众在平凡的岗位上却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如邱娥国等。
不以知识技术作为衡量人生价值的标准。我们不否认,知识是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对于实现人生价值有重要作用。但只有把知识服务于社会大众,像居里夫人那样,对人们做出贡献,知识才能转化为价值。否则,拥有再多的知识也是毫无意义的。对知识应用的动机不纯,同样危害人类社会。近几年世界各国的高科技犯罪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人不但要掌握知识,还要有正确的思想做指导。在一些大学生中出现的重才轻德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生命的用途并不在长短而在我们怎样利用它。许多人活的日子并不多,却活了很长久。 ——蒙田;生命在闪耀中现出绚烂,在平凡中现出真实。——伯 克。
2.人生价值。成功人生从了解自己开始。有一天,一名大学教授到一个落后乡村游山玩水,他雇了一艘小船游江,当船开动后教授问船夫,‘你会数学吗?’船夫回答,‘先生,我不会。’教授又问船夫,‘你会物理吗?’船夫回答,‘物理?我不会。’教授又问船夫,‘那你会用电脑吗?’船夫回答,‘对不起,我不会。’教授听后摇摇头说道:‘你不会数学,人生目的已失去六分之二;不会物理,人生目的又失去六分之一;不会用电脑,人生目的又失去六分之一;你的人生目的总共失去六分之四…’天空忽然飘来大片黑云,随后吹来强风,眼看暴风雨就要来到,船夫问教授,‘先生,你会游泳吗?’教授愣一愣答道,‘不会。没学过。’船夫摇摇头说道,‘那你人生目的快要失去六分之六了……’。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人类有史至今,有资料显示已产生了近百亿人,纵观人类历史,有永垂千古的,人生价值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也有背负千古骂名的。诗人臧克家说过:“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他活着别人就不能活的人,他的下场可以看到;他活着为了多数人更好地活着的人,群众把他抬举得很高,很高。”这就涉及到对人生价值的评价问题。
(一)人生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人作为一种生命存在,既是价值的主体,又可以作为价值的客体。人生和实践活动作为价值客体,其价值主体便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个体自身,其二是社会。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实践活动,既可以满足自我的需要,也可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前者属于自我价值,后者属于社会价值。
人生自我价值(索取),是指个人对自我的肯定关系,即个体满足自我需要的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个人,他的人生活动必然包含了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意义。由于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自我价值也是多方面的,如个人对基本生存条件的获得,对自我社会身份的确认和尊重,以及在知识、道德、人格等方面的自我完善等。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所共有的追求,也是个体进步的动力和表现。
人生的社会价值(奉献)就是个体的人生对社会和他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意义,是个体人生对社会和他人需要的实现和满足,主要表现为个人通过劳动、创造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劳动、创造和贡献是人生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志。个人对社会来说,是满足社会需要的手段,谁对社会贡献大,价值就大;贡献小,价值就小;没有贡献,就没有价值;如是有损于社会和他人,就只有负价值,就会被社会他人所否定。
正确地理解和处理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使两者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是人生进取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人的价值实现离不开社会实践和社会评价,即使是人的自我价值,也必须是得到社会肯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必须与社会价值相结合,并通过社会价值表出来。个人只有把自己同社会和他人联系起来,积极地为社会和他作贡献,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否则,囿于“自我”的封闭圈里,必然处处受阻,陷入无法摆脱的孤独和空虚。马克思在《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说:“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
(二)人生价值的标准人们用来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是在评价活动开始前就已经在头脑里存在。并且,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成分。例如,一次,两孩子在为各自的妈妈过40岁生日时,都为妈妈买了一样的口红。一个妈妈认为,孩子的行为很有价值;另一个妈妈认为,孩子的行为造成浪费,没有价值。同样的一个行为,两个妈妈的评价完全相反的原因在于两个妈妈的价值评价标准不同。决定评价标准的东西就是价值主体──人的客观需要。
价值标准就是价值主体的客观需要。人生价值的标准就是人生价值的主体──社会和自我的客观需要。人生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一定的社会对个人一生的客观需要。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人生社会价值的标准。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解放对个人的客观需要应当是人生社会价值的一般标准。人生自我价值的标准就是自我对个人一生的客观需要,即自我正常健康的存在和发展的客观需要,就是人生自我价值的标准。
(三)人生价值的评价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的生命是短暂的,但应该怎样活得更有意义,不虚度一生,这就涉及价值与人生问题。每个人都在进行着自己的人生活动,都在实现着自己的人生价值,那么,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有没有人生价值,有多大价值?这就需要对人的人生价值做出评判和估价。
人生价值评价:是人们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人生价值做出肯定(好、美、合理、高尚)或否定(坏、丑、恶、不合理、卑劣)的认识和评价。通过人生价值评价,可以认清人生价值的功过是非,从而选择正确的人生道路,度过自己宝贵而有意义的一生。
人生价值评价的形式有四种形式。第一种,本能的生理反映。主体人在没有精神作用的情况下,对个人人生活动所做出的价值反映。这是最低评价。第二种,心理评价。以意识的心理水平表达的评价,是不经过思考的情感、兴趣等形式的反映。例如,喜欢、厌恶等等。第三种,理论和观念的评价。理论和观念的评价是经过自觉思考后理论、观念评价。例如,表扬信、感谢信、鉴定意见等等。第四种,活动或者实践的评价。活动或实践的评价是一种自觉的、系统的、物化的评价。这种评价活动,不仅是精神的活动,还是一种行为、实践活动。如表彰活动、纪念活动、塑像、立碑等。在评价过程中,要坚持以下评价原则: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俗话说:“人与人不同,花有几样红。”人的能力各不相同。具有不同能力的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有人认为只有像比尔?盖茨、李嘉诚这种轰轰烈烈的人物,才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才活得有意义。但不要忘了社会的绝大多数都是普通的小人物,他们虽然渺小,做的都是普普通通的小事,但社会发展离不开这些人。他们同样在为社会做贡献,同样功不可没。
北京有个开公共汽车的老司机,在工作岗位上,因为心脏病突然发作去世了,在他生命的最后一刻,他做了以下几件事:先把车停在路边,关闭了发动机,然后打开车门,目送所有乘客下车后,带着微笑,倒在了方向盘上。他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司机,他做了该做的事,为人民做出了贡献。
“不要因为我是飞鸟,就嘲笑走兽的目光短浅,每个人有不一样的环境和经历,只要发挥了自己的能力,他的一生就没有虚度。”;比尔?盖茨是盏1000W的灯,我们做10W,只要尽力,就会发挥光和热,那么人生就就是有意义。只要有为祖国、为人民贡献青春的志向,认真学习和掌握实践知识与技能,就一定能成为有用之才。
2.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价值来源于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人生价值反映的是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对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不能离开人类赖于生存的社会及其综合关系,所以,对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是否有利,是评价人生价值的唯一客观标准。贡献和索取是人生价值中的一对矛盾。我们提倡人生价值的贡献性,并不意味着号召大家只奉献不索取。我们并不否认人生需要索取,问题在于索取的是否正当合理,是否侵犯了社会大众的利益,这是一个重要的前提。索取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人们对社会的索取,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就没有意义了,如果人们都不需要电视机,那么生产再多的电视机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们强调贡献必须大于索取,“锅里有了碗里才会有”,这是最简单的道理。只有贡献大于索取,人类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正是我们的前人贡献大于索取,才有我们今天享受的文明。正确处理贡献与索取的关系,对于实现人生的价值有着重要的意义。正如歌曲【爱的奉献】所唱的那样:如果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明天。反之,如果人人都斤斤计较,都想多索取一些,少贡献一些,社会的发展不但会停止,还会倒退甚至毁灭。
【播撒爱的阳光】有人说:爱是一盏灯,照亮别人,也温暖自己,捧一颗爱心上路的人,一生也将生活在爱里,有人说爱是一种非常美好的人生花朵,开出来,美丽别人,自己结实。我们正是生活在这样一个充满爱的校园里,老师的关爱,同学的友爱,以及我们对生活的是无限热爱,我们都可以发现它的踪影,找寻到它的足迹。
3.坚持动机和效果相统一。动机是主观愿望,效果是客观后果。良好的动机常导致良好的效果;坏的动机,会使结果不尽人意。也有相背时候,如“好心办坏事,歪打正着”等。国外曾有一个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被处决前他曾提出把自己的器官移植给需要的人竟然无人肯接受。一个病人说,我宁愿死也不会用他的器官。他已经不是人,已经没有了人的价值和尊严。
三、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人生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是我们以自己的人生实践活动不断满足社会和自身需要的一个复杂过程。它既受制于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又取决于个人的主观努力和奋斗的程度。大学生在创造与实现人生价值的过程中要有自觉的选择意识、积极的奋斗精神以及承担责任和与时俱进的勇气。
(一)人生价值实现的社会条件要实现人生价值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良好而必要的客观条件,为实现人生价值,提供了基本保证。
1.实现人生价值要从社会客观条件出发。实现人生价值的客观条件就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既包括社会的经济条件和科学文化水平,也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社会道德风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社会制度。这是因为人作为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人,他必须有一个起码的生存环境,没有生存环境,生命都成问题,谈不得上去实现人生价值。
要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2003年10月15日18时40分50秒,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大漠孤烟、长河落日的戈壁滩上,突然间,一团红光喷涌而起.乳白色的火箭喷出橘红色的烈焰,拖举着飞船,如一条巨龙呼啸着直刺长空。10月16日中国首位航天员杨利伟乘坐中国人自己研制的“神舟五号”飞船在太空中绕地球飞行14圈后,安全着陆于内蒙古草原。至此,中国载人航天工程首飞实验获得圆满成功。当杨利伟走出“神舟五号”载人飞船返回舱的时候,中国一跃成为国际“太空俱乐部”的第三位成员。中国人自豪地看到龙的子孙在太空遨游。“嫦娥奔月’这一美好的愿望由来已久,为什么到现在才把它变为现实?
2.人生价值目标要与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客观真理性的主导价值目标相一致。【案例:支教大学生徐本禹:为了大山里的渴望,一个感动中国的大学生。】一位普普通通的大学生,究竟有什么样的力量感动中国,感动千千万万善良的人们?“因为别人帮了我,我肯定要帮别人”。徐本禹出生于山东聊城的一个贫穷的农村家庭,2004年以前,走进聊城县郑家镇前景屯,村里最矮的土坯房就是徐本禹的家。他的父亲教了一辈子小学,最多的时候每月能拿到270元的工资,最少的时候一个月只有十几元,直到2003年转为正式教师后基本工资才到了800元。这点工资几乎就是全家的收入来源。1999年,徐本禹成为华中农业大学的一名学生。那年秋冬之交时,天气很冷,他还只穿着一件单薄的军训服。一位同学的母亲送了他两件衣服,并对他说:“天气冷了,别冻着。在生活方面有什么困难和叔叔阿姨讲。”第一次远离家乡,第一次远离亲人,第一次在外地得到好心人的帮助……或许是这么多的第一次交织在一起,让徐本禹至今不能忘怀,“当时我知道无论说什么都是苍白无力的。我唯一能做的就是把爱心传递下去。别人帮助了我,我一定要帮助别人。”,我愿做一滴水/我知道我很微小/当爱的阳光照射到我身上的时候/愿意无保留地反射给别人。”——摘自徐本禹的日记。2003年,徐本禹本科毕业了,以372分的高分考取了本校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然而,徐本禹却放弃攻读研究生的机会,去岩洞小学支教。徐本禹是华中农业大学的在读研究生。这位22岁的小伙子志愿到贵州贫困山区义务支教。一年多来,在乌蒙山区腹地的农村小学,他忍受着孤独和寂寞,用爱心精心栽培和呵护贫瘠土地上的花朵,用真诚和行动实践着一名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及一名共产党员的神圣使命。他被评为2004年中央电视台“感动中国”十大人物之一。当徐本禹决定放弃学籍去支教的事在华中农大传开后,很多人为之感动并主动追随。学校破天荒作出决定,为他保留两年研究生学籍,他用希望自己像根火柴,点燃千千万万人的爱心。华中农大校长张端品教授打来的电话。张端品说:“学校决定捐助8万元帮助徐本禹,用来为当地小学修建新校舍。”让两位大学教师深受震动的不仅是大石村的贫穷,还有当地老百姓同贫穷的顽强搏斗和孩子们强烈的求知渴望。他们在给学校党委提交的考察报告中写道:“大石村民风淳朴,有尊师重教传统。村办小学年久失修,摇摇欲坠,教室间用竹篱隔断,透光透风。屋顶大面积破漏,用塑料布和硬纸板遮雨。地板早已磨得凹凸不平,四处开裂,嘎吱作响,走在上面令人提心吊胆。教室里光线昏暗,课桌残缺不全,不少学生用破木板搭在两端的课桌上,挤在一起上课。黑板小而破旧。在这样的教室里,孩子们学习认真专注,书声琅琅,响彻山野,闻者无不动容。”2004年7月11日是华中农业大学暑假的第一天。从贵州归来的一位教师把在大方县拍的照片选出100幅,配上简要文字,以《两所乡村小学和一个支教者》为题发到了网上。仅仅几个小时的工夫,不少热心的网友更是将这篇帖子整理后发到了国内外各大论坛。短短9天,这篇帖子在各个网站点击总数就超过了百万!
(二)人生价值实现的个人条件
1.实现人生价值要从个体自身条件出发。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实现人生价值也要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条件而定。谁都羡慕比尔,但比尔只有一个。
2.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要全面提高个人素质:随着“知识经济”“信息社会”的到来,社会不再需要“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书呆子,而是需要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一个人的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是方向和保证,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是重要条件,身体素质是基础,如果缺少某一方面的素质,是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的。
3.立足现实,坚守岗位作贡献。在当今社会,由于众多的原因,个人的岗位和责任不一样,但是,不管人们的能力如何,不论人们从事的职业怎样,只要他对社会尽职尽责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贡献,社会就承认他们的人生价值,他们就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肯定。我们既要看一个人的一时一事,更要看一个人一生的全部过程,只有那些勤勤恳恳为社会服务的人,他的人生才具有真正的价值和意义。(李素丽)在自己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发挥聪明才智。“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有人说:“没有没出息的职业,只有没出息的人。”
3.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在实现人生价值的道路上,谁都希望道路平直,但是事实往往会遇到挫折和失败。这就需要有百折不挠、不怕失败的顽强奋斗精神。可以说人生就是奋斗,奋斗是万物之父。“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世界上没有唾手可得的成功,也没有一蹴而就的事业,成功和艰苦奋斗是一对孪生兄弟,凡是历史上有所建树的人,他们成功的秘诀就在于他们比一般人付出更多、更艰苦的劳动。曹雪芹作《红楼梦》花了十年;司马迁写《史记》花了十五年;达尔文写《物种起源》花了二十年;李时珍写《本草纲目》花了二十七年;马克思写《资本论》花了四十年;歌德写诗剧《浮士德》花了六十年。可见,凡是若想取得成功,都要劳其筋骨,苦其心志,饥其体肤,甚至是付出血的代价。当同学们遇到困难、挫折甚至失败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有坚定的自信心,做到败而不馁。第二,要具体分析失败的原因,调整努力目标。第三,要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促使失败向成功转化。
总之,要实现人生价值,既需要客观条件,还需要主观条件,而且,主客观条件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我们要在尊重客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素质,为国家做出更多的贡献,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正确而崇高的人生价值目标,从根本上决定了一个人实现其人生价值的方向。毛泽东、邓小平、周恩来等老一辈革命家,他们当年完全可以选择另外一种生活,但他们都以中国的解放为己任,为国为人民奉献了自己的一生。雷锋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士兵,但他那种为人民服务的“螺丝钉”精神同样为人们所称颂。邓小平的人生社会价值是一位成功的政治家、一位马克思主义者的价值;袁隆平的人生社会价值是一个农业科学家的价值;李素丽人生社会价值是一位优秀的公共汽车售票员员的价值,人生价值的实现是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实现的,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生的价值也只有在人生责任履行中,在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一个人的价值就是他的生活目标和他的社会实践的统一。
面对一个无限宏大的客观世界,如何确立人生奋斗的目标,寻找自己的轨迹呢?有一首“寻海”的诗这样写道:“不要到沙滩的贝壳中寻找海,那里只流出干涸的潮声。不要去岸边搁浅的小船中寻找海,那里只留下淡淡的咸味的记忆。到碧波深处去,到远洋去,波山浪谷是盛大的海洋狂欢节。穿越狂涛骇浪,才能领略,海的庄严、海的深沉、海的威力!寻找海是这样,寻找自己的人生轨迹也是这样,不要到狭隘私利、因循守旧等“贝壳”中去寻找,而要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大事业的“波山浪谷”中去寻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历史的潮流,“识潮流者为俊杰”,任何人才的成功,任何事业的腾达,都是顺应历史潮流、按照时代方向努力奋斗的结果。当前,神州大地展开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业,犹如浩瀚的海洋,在那里有着千千万万种社会“需要”,需要各式各样的人才。同学们,“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社会为我们确立个人理想,寻找人生轨迹,提供了极好的条件,爱尔维修说过:“每一个社会时代都需要有自己的伟大人物,如果没有这样的人物,它就要创造出这样的人物来。”
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人生价值的实现不仅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付诸于实践。大学生只有把自己所学的科学文化知识服务于崇高的价值目标,在价值选择和人生实践中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做出有意义的事情,才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征程中实现自身的价值。确立了科学的人生价值目标,具备了科学文化素质和良好的身心素质,只是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人生价值的实现还要靠付出辛勤的劳动和汗水。
策划自已的人生
http://www.mulanclub.com/blog/user1/hryx/archives/2006/3.html)策划人生更确切地说策划成功人生,人生是一种态度,是一种理想。有的人天天策划商品,策划金钱,策划情感,到头来迷失方向,而没有从策划人生开始。策划人生,从策划自己开始。
策划定义:策划人生:科学性的策划人生是通过科学的思考方法,对自己的学习、工作、事业、智慧活动进行良好的策划。策划人生为你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有序的、协调一致的、有计划的、有目标的组织程序。使你的日常生活、社会活动、创造活动、学习、工作、事业得以顺利进行。经营自己的强项,是通过最大限度地调动自己的潜在力量,让它成为你事业中的强项。它决定着你未来的发展,是否能有所成就。策划人生又指个体通过计划、自组织、自我监督等环节来协调个体内环境、个体与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自组织的目标的过程。个体内环境包括:软环境;硬环境。其中软环境主要包括:智慧、观念、心理健康、学习、时间等;硬环境主要包括:机体健康、行为、物质、经济。个体与环境的关系主要包括:个体与自然环境;个体与社会环境;个体与企业环境;个体与家庭环境。经营自己的强项即策划人生:是通过筹划经管,确定你的经营战略;通过组织计划,确定你的经营的方法;通过规划治理,达成你的经营范畴。经营自己的强项,就等于经营自己的的人生。经营的方法包括:如何从建立自尊到建立自己的社会威信;从建立自强到建立自己的事业;从学习知识到建立自己集成智慧;从创造成就到扩展自己的社会知名度;从寻找合作伙伴到建立自己的社交范畴。
生命清单:有个叫约翰?戈达德的外国人15岁时,就把自己一生要做的事情列了一份清单,称之为"生命清单",给自己明确了所要攻克的127个具体目标。比如探索尼罗河,攀登喜马拉雅山,读完莎士比亚的著作,写一本书等等。44年后,他通过顽强的努力,实现了106个目标。生命清单,其实就是人生计划,它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必须付诸努力的目标组合而成。它可以围绕一个主题精心布局,亦可以涉及不同的领域和命题,最大程度地丰富生命。作为个体生命自我觉醒意识的体现,"生命清单"是一种有序的、遵循一定步骤的有益人生策划。当然,由于主观意识的差异和客观条件的制约,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洞察预见自身的潜能和实际,来制订整个一生的计划,但针对人生某些时段的某些事,我们完全可以也有必要,仔细地安排做事的程序和要点,作为行动的依据和指南。而有些人,似乎什么都不缺,惟独缺了这么一份相对稳定的"生命清单",因而他们的生活随意性很大,随波逐流,摇摆不定,什么"吃香"干什么,哪里"热门"就往哪里钻。究其原因,是他们认为人生只是一顿快餐,可以简单地临时调剂和搭配,似乎照样具有营养价值,我们姑且称之为"快餐式的人生观"。此种人生难以经受时间的考验和历史的咀嚼。而真正的人生毕竟不是"快餐",而是一种兼具营养和艺术价值的筵宴。它需要一张清清楚楚的"菜谱",以使各种物料得到最佳的搭配,同时我们也能够从从容容地烹制人生的美味佳肴。生命清单,不光是安排先做什么后做什么,更为重要的是,它使我们树立了一种精神理想和追求。
策划法则:1,成功的目标。强烈的成功动机主要靠内部激发。没有激情成不了大事,这里的激情,就是指对成功的渴望,从内心里激发出来的对成功的追求。当你把目标与自己一生的使命相联系时,你会发现人生的每一天都有它确定的意义。所以,明确自己人生的大目标,对把握好目标有直接的促进作用。遗憾的是,有相当多的人是随波逐流地生活着,他对自己的人生没有任何目标,要么认为时间还长着呢,要么认为"一切自由天安排"。这些对自己的人生没有任何设想的人,是很难激发起平时学习和生活中的动机与激情的。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使命,并愿意为之付出努力,是内部激发成功动机的最直接的方式。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激发自己的成功动机,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这种动机越早激发越好。因为它将引导自己的行为。
2,认真策划人生每一步。有道是:"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千真万确。对自己做的或将要做的事没有任何准备,就是在为失败做准备。实际上,学会制订每一阶段的计划,不仅仅是一个学习习惯的培养问题,也是一个对运筹能力的锻炼过程。一份切实可行的学习工作计划,要综合考虑自己各科的发展水平,充分把握并有效利用自己的作息规律,还有对学习,工作的合理搭配等等。可以说,一份好的学习工作计划,就是一个小而全的系统工程。它能整合各种学习工作以达到最优,从而大大提高学习工作效率。如果你每天每周的计划都能完成得很好的话,那么你所盼望的成功,实际上是一个水到渠成的结果。有计划地学习工作,最关键的因素是按计划实施的决心和毅力,它是对个人自觉性和自制力的最大挑战,只有那些经受了这一挑战的人,才有机会获得成功丰厚的馈赠。制订每一阶段的计划务必做到具体而明确。有一个著名的马拉松运动员在谈到他成功的秘诀时说:"我有意将我长跑路线上的几个地点记得烂熟,所以,每当我跑完一个里程时,我就心里想着下一个里程的名字,这样,一段很长的路线就被我在心里分割成好几段小的里程,而我需要做的就是全力跑完这些短的里程。"日本人也主张每天努力改善一点点,他们认为,即使提高的步子不能使你闻名世界,但却一定有助于做出更好的成绩和获得成就感。每天进步一点点,其实最适合于完成我们的目标。
3.理解竞争的意义。现在已很难找到没有竞争的领地。生活中处处存在着竞争,大到整个社会,小至一个小组。竞争,像一根无形的警示牌,在不时地督促我们,使我们不致松懈。中国进入WTO后,国家与国家之间都在暗暗较劲,展开着看不见的你追我赶,其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在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每个人策划人生时,应找准自己的生活坐标,这样生活才有意义。如果"执迷不悟",只会给自己的人生平添许多烦恼。明日企业的总经理王克博览群书,嗜书如命,从政经史哲到休闲杂谈,从国外理论专着到中国古籍辞考无不涉猎。他说"人要读三种书,读政治书,以养大气;读业务书,以养才气,读闲书,以陶冶情操"。
策划自己的人生,正确地对待自己,成功地发现自我,客观地分析自我,圆满地超越自我。有位教育家认为:"自我教育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的现代化的最根本的能力。"因此,只有具备较强自觉性,才能不断激发自己的智慧和灵感,不断创造出自我新的劳动价值。
第三节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一、协调自我身心关系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
3.合理地调控情绪。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人际交往使人在情感交流的过程中消除孤独感,增加快乐。“如果你把快乐告诉一个朋友,你将得到两个快乐;而你如果把忧愁向一个朋友倾吐,你将被分掉一半忧愁。”(《培根论人生》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2页。)许多事实证明,在一定程度上,良好的人际关系是快乐之源。它不仅有益于心理健康,也有益于身体健康。相反,把一个人与世隔绝,也是现在能够采用的最严厉的刑法。
二、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一)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1.诚信原则。在陌生与邂后的距离之间,真诚是缘分的路;在见面与分手的匆忙之间,真诚是默契的桥;在目光与目光的对接之间,真诚是感应的电;在信赖与信赖的默许之间,真诚是昭示的光。真诚是一粒种子,虽然微不足道,却能长出让人充满希望的一片新绿。真诚是一把钥匙,它能帮助人们获得无尽的友爱。真诚是真情实感的流露,是一种心态情绪,是一种博爱。
,诚”是人际交往的根本,自古以来就受到人们崇尚,交往能做到一个“诚”字,必能老少无欺,从而赢得真诚的回报。反之,世故圆滑,尔虞我诈,永远也不可能得到对方的真诚相待。以诚待人,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对别人要抱着诚挚、宽容的胸襟,对自己要怀着自我批评、有过必改的态度。与人交往时,你怎样对待别人,别人也会怎样对待你。这就好比照镜子一样,你自己的表情和态度,可以从他人对你流露出的表情和态度中一览无遗。你若以诚待人,别人也会以诚待你。你若敌视别人,别人也会敌视你。最真挚的友情和最难解的仇恨都是由这种“反射”原理逐步造成的。因此,当你想修正别人时,你应该先修正自己。你想别人怎么对你,你就应该怎么对人。你想他人理解你,你就要首先理解他人。
2.宽容原则。相互宽容对方的缺点,乃是通向天堂之门——英国诗人 布莱克.W.古语云:惟厚可以载物,惟宽可以容人。量小失众友,度大集亲朋。宽容是一种美德,在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上尤为重要。妒忌,喷出的毒焰灼人,自己同样忍受着痛苦的煎熬。在人际交往中,由于经历、文化、修养等差异的存在,因误会、不理解而产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交往主体在处理人际关系时,应遵循宽以待人,求同存异的原则,对他人予以充分理解、体谅,不求全责备,要多看他人的善和功,多想他人的恩与德,做到宽以待人。心理学研究证明:自信心越高的人,宽容度就越强。宽容是建立在理解和尊重基础上的,不仅能够容人所长,善于欣赏别人;也要容人所短,善于体谅别人。孔子云:“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当然,宽容不是懦弱,宽容是具有宽阔的胸怀、对人豁达。懦弱是由于自身无力量而怕受别人欺负的人。宽容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调和,中国传统道德在强调忠恕之时,更强调“宽而疾恶”。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宽容有助于扩大交往空间,也有助于消除人际间的紧张和矛盾。容纳缺点,谅解别人的过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学会赞美他人。江南某名刹一尊弥勒佛之前,有一幅发人深省的对联:“大肚能容,容天下难容之事;开口便笑,笑世上可笑之人”。这幅对联道出了人际交往的一个原则——豁达大度。豁达大度还表现在小事不斤斤计较、不耿耿于怀。
3.互助原则。人际交往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流和影响,交往双方都具有主体性,都有自己的需要和合理的利益。这就决定了交往不仅要利己,而且要利他。这一原则,要求自己做到“受恩必报,施人勿念”。同时,要求对人“投桃报李,礼尚往来”。交往的双方要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既满足双方各自的需要,又促进相互间的联系,深化感情。如果一方只是索取而不给予,那么交往就会中断。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1.正确认识竞争。
2.正确认识合作。
3.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竞争与合作是与人类生存发展相伴随的现象。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现象不仅变得更为普遍,而且成为现代社会人我关系及交往必须予以正确回答的焦点问题。
竞争是生物界和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不同性质、不同方式的竞争导致不同的后果。积极的、良性的竞争推动着社会进步和个人的发展。积极、良性的竞争,主要是指在正当的目的、手段和方式下,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追求成功,并力求超过他人,成为先进者。这种竞争是自立、自强、敢为天下先,它使个人的智慧、才能、情感和意志得到充分的发展和表现,大大提高了人生的效率,使人生达到更高的境界。只有由富有竞争性的个体组成的群体,才更具有整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否则,将是死水一潭。
从本质上说,人类的竞争不是生物界的弱肉强食,而是以人的社会性为前提的。事实上,人类竞争本身就需要互助、信息交流、友谊鼓励和支持,在交际和协作中得到知识、增长经验、提高素质。在竞争中,既需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又要注意将个人的作用与群体的力量结合起来。要竞争,就必须克服自卑和嫉妒心理。在竞争中,可能领先,也可能落后;有成功,也可能有暂时的挫折。这就要求有屡败屡战、百折不挠的精神。
竞争是人生发展的一种动力,也是人生所不能和不应逃避的一种压力,人生在世,应抱着积极有为的进取态度,而不应奉守消极无为的退避哲学。世界在不断变化和发展,人生也总得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永不知足地积极进取,自强不息,永无止境地竞争和搏击。在生活的激流中,不进则退,任何安于现状,停止不前的思想和行为,都意味着落后和倒退,必然给心灵带来不安、苦恼和空虚。只有积极进取,充分合作,才能不断取得新的成就,达到新的境界,在日新月异的进步中得到安乐和幸福。
三、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
四、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这是一个伟大而深沉的主题。人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界向人类提供生产生活所需要的资源和场所,同时容纳和消化人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人类则通过生产、消费活动影响着自然界的变化。人与自然不可分割的共存关系。
1.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在人类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工业革命以前,由于那时人口稀少,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强,大体上说,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比较和谐。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口的增长、科技的进步以及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日趋紧张。第一,对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有限的资源迅速减少乃至枯竭。20世纪以来,矿物燃料的使用量增加了约30倍,工业生产增加50倍以上。第二,可再生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生态日益退化。水资源、生物资源这些可以通过大气循环或世代交替再生的资源由于人类的活动而日益短缺。第三,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冶金、纺织、造纸、印染、建筑等行业的发展,以及核工业的兴起、内燃机与制冷机的大量使用、与日俱增的生活废弃物,使得自然界承载着难以负荷的气体污染、水体污染、固体污染和土壤污染。农业生产中为了提高产量和消灭病虫害,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短期内带来了粮食产量的大幅度提高,但导致了土壤退化。在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形之下,尊重自然、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逐步成了人类社会的共识。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发展阶段。
人与资源、人与环境的矛盾比较突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2002年其人口规模达到了12.85亿。中国国土面积广大,但自然生态较为脆弱。目前,中国对于资源的利用并没有从整体尚建立“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体系,经济活动总体上是一种由“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流动模式,即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产生的废弃物也就越多。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再利用严重滞后。中国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为55%左右,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若此利用率提高到60%,每年就可节水60亿吨。中国矿产资源回收率较低,只有30%左右,而国外先进水平一般再50%以上;煤炭综合回收率为30%左右,大中型煤矿可以达到40%~50%,小型煤矿则只有10%~15%。有的企业矿山开采量之利用了15%,大量尾矿资源没有利用。中国每年约有500万吨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顿的废纸以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没有回收利用,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达到300~350亿元。大多数经济上不发达的地区都处于生态脆弱地带。面对新的挑战和任务,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发展要求。作为五个统筹之一的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既是全人类发展经验的总结,也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现代化建设经验的总结;既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也体现了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根本需要。
2.深入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人与自然关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关系。人类社会是在认识、利用、改造和适应自然的过程中不断发展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演变是一个从和谐到失衡,再到新的和谐的螺旋式上升过程。马克思说过:“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 不断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人类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共同的价值取向和最终归宿。随着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我们必将越来越加深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研究与理解,越来越自觉而及时的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现代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立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关系,使我国真正成为发达的世界强国。这无疑将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大贡献。
第四章 加强道德修养 锤炼道德品质
【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掌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理论内容及其重大意义;引导帮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荣辱观,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其核心和原则;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教学难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社会主义道德修养的方法及途径。
第一节 道德及其历史发展道德教育是我国的传统教育模式,是我国德治的基本内容。作为有着悠久文明、文化历史的中国,几千年不衰,根本取决于我们民族骨子里的以优秀道德传统支撑着的民族精神,最终源于道德的教育。“人无德似废人,人缺德成坏人,人有德是好人”,“德才”兼备、德为先,有德无才不成事,但有才无德办坏事。通过道德的教化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使社会秩序得以自觉的规整,使社会环境处在一种良性的循环状态中,让人们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意识和保持良好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一)道德的起源道,原指道路,后引申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则、规律。道德中的“道”,就是原则规范的意思。德,即得,指人在实行道的过程中内心有所得。男女有别,长幼有序,这是讲兄弟之道,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这些叫德。古人云,人认识了道,能“内得于天,外施于人”,便是德。
道德是做人的规矩。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以善恶标准评价的,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系的,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共同规范着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
道德品质是一种个体现象,它是社会道德在个体身上的表现。一个人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固的特征,便是他的道德品质。
原始社会初期,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科技水平和智力水平,使得原始初民所具有的只是一种浑然一体的原始意识。在他们的意识中,个体与氏族是连结为一体的,个体不是作为氏族的独立成员,而是作为有机整体而存在。集体劳动有分工协作,彼此要相互了解,个人的活动必须服从集体的目的。这就要求个体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同他人、集体的关系,并反思自己的行动及其结果是否有利于群体的协作。
劳动创造了道德产生的必要性,而且也创造了道德产生与发展的动力。劳动不仅带来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带来了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而且还使人们产生了对自己的全面意识和全面发展的要求。人类社会为了自身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正确地处理和调整这些关系。否则,各种矛盾的激化,就会导致人类社会生活的混乱,如不能加以控制,最终就必将导致人类社会自身的毁灭。这样,道德作为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就应运而生了。
(二)道德的本质对于道德的本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人把道德说成是神的意志,也有人把道德说成是人的主观精神、或者是客观精神。例如,基督教神学家认为,道德是上帝意志的表现,道德本质是上天的命令和规定。而大多数唯心主义思想家认为,道德是精神的产物。主观唯心主义者把道德说成是人的主观精神,如先验的善良意志,良心的产物。客观唯心主义则相信,道德是绝对精神,是天理的外化和表现。但在马克思主义看来,道德的本质只能在社会生活中揭示,道德是在社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反映着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反映着特定阶级的利益。同时,道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在受制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的同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社会关系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物质的社会关系,即经济关系,它是决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另一类是思想关系,如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它通过人们的意识形成,但在根本上则受物质关系的制约。社会经济关系对道德具有决定作用,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就有什么样的道德。在人类历史上,社会经济结构归根到底有两种基本形式: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相应于这两种结构存在着两种道德:统一的社会道德和对立的阶级道德。中国几千年来强调的,男主外,女主内,女相夫教子。(封建道德);男发展事业,要担负起教养家庭。
2.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利益是道德的直接根源,决定着人们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必然产生统一的社会利益,原始道德自发地维持整体利益。在阶级社会,经济关系使人们分裂成两大对抗集团,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从而造成阶级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与阶级利益之间的对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结构为形成真正的社会整体利益,为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创造了条件,也为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和各种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规范奠定了基础。
3.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此,道德必然带有阶级属性。在阶级社会中,由于人们的社会地位不同,经济利益不同,各个阶级总要维护和实现本阶级的利益,并为此而斗争,因此阶级社会的道德体系有着不同的阶级属性,它们各自的地位也不同,特定阶级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是否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从根本上决定了它的道德体系和伦理思想能否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
4.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决定着道德的变化,一旦旧的社会经济关系被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取代时,新的道德也会取代旧的道德居于统治地位。在同一社会里,社会经济关系内部的变化也总会带来人们对利益关系的再认识,从而为调整这些利益关系的道德增添新的含义。
二、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道德的主要功能道德功能的内涵:道德功能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道德功能集中体现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道德最突出、最重要的功能是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
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可以通过善恶观念来能动地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客观要求,从而使人们认识道德必然性和各种利益关系,了解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应负的责任等。不管是现实生活中那些道德高尚的人的言行,还是文艺创作中的那些典型,我们看后都会受到极大的感染,它教育我们正确认识各种关系,正确地选择各种行为,成长为有德之人。德在人们的全面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它是人才成长的动力和导向。当然,道德决不是万能的。某人杀人劫财,如果不法律的强制手段加以制裁,而仅仅施以舆论的压力,仅仅让其承受良心的谴责,不仅起不到惩戒本人的目的,也起不到有效预防他人的目的,可能会导致群起而效仿,社会混乱。
【[今日说法]:叔叔 不要扔下我】
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能够通过评价、命令、指导、激励、惩罚等方式来调节、规范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使道德关系逐步由实有向应有过渡。社会生活中,矛盾无处不在,也无时不在。正确化解这些矛盾,社会才能协调发展。每个人都是处在矛盾之中,面临很多矛盾关系。如同学之间,6人同处一室,各人兴趣爱好、生活习惯各不相同,矛盾在所难免。如果大家都能相互体谅,互相尊重,以诚相待,矛盾冲突就会减少;如果一个人自私自利,斤斤计较,凡事只顾自己,不管别人,关系就很难处理,就会矛盾丛生。
除上述功能外,道德还有导向功、激励功能、辩护功能、沟通等功能,这些功能都是道德认识功能和调节功能在某些方面的具体体现,都是建立在这两种功能基础之上的。
(二)道德的社会作用道德的社会作用问题是中外伦理思想史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但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科学的解决。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主要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道德决定论”,一种是“道德无用论”。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既反对夸大道德作用的道德决定论,又反对根本否定道德作用的道德无用论,而是根据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对社会经济基础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对道德的社会作用进行了具体分析,从而在人类伦理思想史上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这一问题。
1.道德对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当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发展起来,并力图取代旧的社会经济关系时,由这种新的经济关系所产生的道德便会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同旧道德进行顽强的抗争,向人们表明维护旧的社会经济关系是恶的、不正义的,促进和推动新的经济关系取代旧的经济关系则是善的、正义的,从而为新的经济关系进行辩护,并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的方式唤起人们为消灭旧的经济关系,建立和发展新的经济关系而斗争。当新的社会经济关系确立起来,并建立了相应的政治制度以后,由它所产生的道德便不仅为这一经济关系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护,而且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原则规范体系,指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和促进新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巩固与发展。当这种经济制度走向衰亡,并逐渐或已经为更新的经济关系所取代时,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便作为一种传统的心理和习惯,同新的道德进行抗争,以阻碍新的经济关系及其相应的政治制度的建立、巩固和发展。迄今为止,历史上所出现的每一种道德类型都实际上已走过了这条道路,经历了这种演变。
2.道德通过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发生影响,从而间接地为经济基础服务。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其他部分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对政治和法律具有重要的影响。一定的道德总是为一定阶级的政治服务的,它通过对人们政治思想的影响而程度不同地影响着政治运动的兴衰进退。统治阶级的道德不仅影响着法律,而且与法律相互渗透,甚至直接重合,赋予法律以道德的影响力和激发力。而执政者和执法者的道德面貌如何,又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具有一定的影响。道德对宗教、文艺等其他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部分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各种社会形态中,以道德的影响最为广泛,它不仅经常对大量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着评价,而且对大量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着评价,施加着影响,从而给予上层建筑以广泛深刻的影响,并进而间接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3.道德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劳动者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主体。人们的道德面貌如何,常常影响着他们在社会生产中作用的发挥。这是由于,人们的劳动和其他各种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思想观念支配下进行的,当一种道德观念为人们接受之后,必然对他们的劳动态度和生产积极性等发生影响,并进而对社会生产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4.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往往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道德是以个人为主体来认识和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道德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教育、示范、激励、指导、沟通和社会舆论评价,为人们提供“应当”和“不应当”的模式与标准,以此来规范、约束、协调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和交往中的行为,调节人们的行为目标,使人们化解矛盾,相互理解,增进团结。因此,道德作为“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相对稳定,保证人们日常生活和交往的正常进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5.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6.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在阶级社会里,每个阶级都通过道德宣传和教育,使体现本阶级根本利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为本阶级的成员所认识和接受,以约束本阶级的成员的行为,使他们自觉地履行本阶级所要求履行的道德义务,从而达到调整本阶级内部关系,使本阶级成员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的目的。同时,每个阶级也都通过道德宣传和教育,对其他阶级的成员施加影响,力图把其他阶级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纳入本阶级道德规范的轨道。尤其是统治阶级,更是力图用本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去约束其他阶级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使其他阶级的成员接受自己的道德标准,甘心情愿地服从自己的统治。
三、道德的历史发展(道德历史类型)
1.原始社会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第一个历史类型。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剥削和压迫,形成了维护共同利益、热爱劳动、团结互助和平等民主的高尚美德和风尚;但是由于人们刚刚脱离动物界,文明尚未发展,在道德上也有消极的方面,最突出的就是氏族复仇、血缘群婚和食人之风。
2.奴隶社会道德:在奴隶社会,奴隶主不仅占有土地、牲畜、工具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生产者——奴隶及其全部劳动成果。这就决定了奴隶主阶级的道德是奴隶社会的道德,也决定了其道德的基本特征。首先,维护奴隶对奴隶主的绝对屈从和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奴隶主道德的基本原则,因而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而不当人,买卖奴隶,处死奴隶,用奴隶殉葬等都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其次,鄙视劳动和劳动者,男尊女卑,忠君爱国等是奴隶主阶级的重要道德规范。奴隶主道德对原始道德,从总体上看是一个进步,因为它消除了群婚、食人、杀死俘虏等陋习;但在有些方面也是对原始公有制道德的一个退步,如自私自利,奴隶主穷奢极欲,残暴野蛮等等,而这又是人类社会进步必经的阶段和必然付出的代价。
3.封建社会道德: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占有全部或绝大部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以租税、徭役等形式对农民进行经济和超经济的剥削。在政治上建立起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和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农民虽然比奴隶有了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平等人格,但他们仍处于社会底层。这种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封建社会的道德实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道德,而农民阶级道德则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以忠、君、孝、亲作为封建社会道德的基本规范。(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夫主妻从、厌恶劳动、卑视劳动人民,也是封建地主阶级的道德规范。)
4.资本主义社会道德:
5.社会主义社会道德。
第二节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伟大的中华民族历经5000多年的沧桑巨变,之所以能够以巨人之姿昂然屹立于世界东方,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有着优秀的文化和优良的传统美德。中华传统美德是世界上最有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民族瑰宝,是中华民族的“根”与“魂”。开展中华传美教育,对激发学生树立高度的民族自信心和自尊心,培养学生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帮助学生明确是非美丑的标准,保证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乃至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都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不可能也不应该抛弃中国优秀道德传统和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而应充分开发和利用己有的道德资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服务。
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2.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内在要求。
3.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孝敬父母:“负米供甘旨,宁辞百里遥;身荣亲已没,犹念旧劬劳。 体念母亲情至忱,母棰轻重甚关心;一朝知母力衰退,顿起心酸泪湿襟。”
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
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
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制防矜。【安徽桐城六尺巷】张英,安徽桐城人,清朝文华殿大学士兼礼部尚书。一次,家人修治府第,因地界不清,与邻居方家发生纠纷诉讼,告到官府。因双方都是高官望族,县令不敢贸然断决。于是第家修书告诉在京城的张英,言其事。张英接信后,便以诗代信: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家人接信后,遵嘱立即让地三尺,方家见状也让三尺,于是就有一条六尺巷。
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
5.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
6.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三、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中华文明是世界四大文明中唯一延续至今的文明,这本身就是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如果探究原因,也许只能从文化中找寻。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对于华夏文明维持的力量是巨大的,经历了分分合会,大一统的格局依然如故。
传统道德常常是精华与糟粕并存的。正确对待传统道德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
【批判地继承,扬弃】既不能全盘肯定,全面照搬;也不能全盘否定,全面抛弃。如忠孝,古代的忠孝是为帝王服务的,统治者提倡为国尽忠。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报国尽忠就是忠于君王。今天,我们应除去忠君内涵,坚持忠于祖国和忠诚老实地为人处事。孝敬父母,天经地义,今天,孝父母,敬师长应继承下去,只是要抛弃那种父教子亡,子不得不亡“顺者为孝”等愚孝内容。我们应当按照“四个”有利于的标准对待传统道德。即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有利于建设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是否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标准做好取舍和创造性的转化工作,努力践行借鉴积极内容。
孟子强调“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为人们提供了明晰的道德原则,经过了两千余年的风雨,在今天仍不失为金玉良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反映出“敢为天下先”的品质,历代传沿,成为无数仁人躬行自勉的箴言。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中所反映的高尚思想依然光芒闪烁。鲁迅先生的“我以我血荐轩辕”忧乐思想承传得更加激昂。诸如此类的道德思想在调和阶级矛盾方面起了重要作用。今天继承和发扬它,对于强化人们的奉献精神,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相局面仍有积极意义。
坚决摈弃:在传统道德体系中存在着大量糟粕:(增广览文)中有这样一句。“结交须胜我,似我不如无”,阐明了处事准则,若想交往,对方封胜我。要求“胜我”的原因无非是使之具有利用的价值,功利之心赤裸裸地显示出来;尽如“各家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是个人利己主义的生动写照,一定意义上讲,与我们常闻的见死不救无有二致。如果保留这种处世准则,那么该是对我们所一贯倡导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一种莫大的嘲讽,所以对此类糟粕,要坚决摈弃。
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文化复古主义思潮和历史虚无主义思潮。复古主义是指复归儒家文化传统的一种思潮,隐存着一种偏激的民族主义情绪。历史虚无主义主要是指对民族与历史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全盘否定(或全盘西化)的错误在于断绝了传统与历史的联系。事实上,传统是历史的延续,是不能割断的,传统道德与我们所倡导的道德不是截然对立的,传统本身含有过去之意,更含有“承传”的意思;传统在承传过程中包含着批判的因素,表现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实质上,传统本身是自然历史过程,也是自我扬弃的过程,传统道德亦是如此。
抚今记昔,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吐故纳新,中华民族传统道德将在21世纪显示其更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节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社会生活发生了剧烈的变化,道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也自然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道德建设有双重影响。其积极的影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仅推动了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打下了深厚的物质基础,增强了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意识和开拓意识,对转变人们的观念、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地推动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其消极影响是: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经济,对物质利益的过度追求,或把市场经济原则扩大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都会导致道德领域评价标准的迷失,表现为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伦理观的盛行,以及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无疑增大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难度。【播放录像:美容】
【雾里看花】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是要讲利益的,但这只是严格就经济活动领域而言,不能把它滥用到一切领域,特别是思想道德领域。 一切都向钱看,以为为了达到赚钱的目的,就可以不择手段,干那些伤天害理的事情,比如走私、贩毒、卖淫、偷盗抢劫、买官卖官、绑架勒索、谋杀政敌,等等,这难道是我们发展市场经济希望看到的吗?所以为了保证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反对和批判拜金主义。又如,当前全社会存在的“信用危机”,已经严重地妨碍了市场交换的进行,使现代商品生产、流通中广泛采用的、拥有高科技手段的信用制度难以推行,在信息时代反而出现了大量的以货易货、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贸易方式。所以,在当前的道德建设中就要以强化信用意识为重点。【不同时代的金钱观】
总之,我们要以创新的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
(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2.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在我国,有不少深谙国情和经营之道的企业家就是这样做的。如海尔集团、石化集团、三九集团、康佳集团、长虹集团等,它们之所以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有的甚至跻身于世界500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不仅注重企业自身的盈利,更注意社会用户的利益,千方百计地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相反,那些只顾自己赚钱,不顾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消费者利益的企业,则是短命的(冠生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要取胜,一是靠挖潜改造、技术革新、加强管理,从生产环节上下功夫;二是靠优良的售后服务。在技术条件差别不大的条件下,服务的优劣决定企业的命运。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提倡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1998年6月,克林顿总统就曾在公开场合劝告美国人通过志愿工作更多地为他人服务,为社区服务。在美国西点军校里,挂着许多各国英雄的画像,其中就有中国的雷锋。他们把雷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看作是人道主义的表现,认为这是一个军人应该具备的思想。一些美国记者看了《离开雷锋的日子》这部电影后深受感动,在美国《时代》周刊上发表文章,建议美国人都来看看这部影片。文章说:“在一个物质享乐主义快速取代理想主义的世界里,乔安山的美好德行可能会暂时受到轻视,但总有一天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人民服务,并不等于人们都能认识到这一点,自觉地为人民服务。有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粗制滥造,搞坑蒙拐骗,假冒伪劣,损人利已。这就要加强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所以,江泽民说:“越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越要加强人生观、价值观的正确导向,提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市场自身的一些固有弱点和负面影响(如唯利是图、金钱价值泛化等),才能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科学的动力源泉和价值规范,才能促进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十五大报告又指出: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这就是说,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
1.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个人只是沧海中的一粟,而人民群众则是汪洋大海。作为个体的人是离不开社会集体而独立存在的,在人民群众集体面前,个人如同一滴水,离开了大海就会很快干涸。因此,只有将个人的智慧和力量纳入集体实践的洪流之中,才能使个人的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大学生生活在集体中,要自觉把自己置身于集体之中,维护集体荣誉、为集体多做贡献。
2.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人民群众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起决定性作用。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和根本目的。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要顾全大局,自觉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如你要代表学校参加一项重要比赛,但恰好好朋友来访,发生矛盾)坚持集体利益至上。当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外敌入侵、抢险救灾、与歹徒搏斗等),个人应当挺身而出,直至献出自己的宝贵生命。“见义勇为”“无私奉献”是集体主义原则的要求。如在小孩落水,歹徒行凶的场合,围观者不管是党员还是群众,都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有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不妥。见义勇为只应当是道德义务,不应当上升法律义务,否则有违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为了谁】
3.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集体主义并不否定个人的正当利益,这是尤其需要强调的。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都必然要个人做出牺牲,更不是说要个人无条件地牺牲。(三峡工程移民)
(三)宣传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第四节 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一、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人们在为人处世过程中应遵循的起码的道德准则,是公民道德规范中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包含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及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的内容,体现了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特点,弘扬了时代精神。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及意义
2001年10月下旬,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纲要》是新形势下指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公民道德建设,是这个系统工程中的基础性工程。
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法制性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但仅仅依靠法律的强制性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道德的调节和感染。《纲要》明确提出职业道德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从不同角度阐明了个人乃至集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应承担的义务和扮演的角色。
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纲要》明确提出了家庭美德与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分别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夫妻和睦、邻里团结”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家庭是构成当今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融洽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社会公德的推广有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规范,推动环保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的深入发展,有利于肃清社会不正之风和腐败消极思想,有利于抵制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侵入和蔓延,从而有利于净化社会环境,美化社会氛围。
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纲要》在强调道德建设的同时,鼓励公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技能,从而大大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不断为其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公民道德建设有利于增强爱国心,增强民族自尊心和凝聚力。当今世界瞬息万变,全球化已成为势不可挡的大潮向我们涌来,如何做到既融入世界,寻求发展,但又保持自身民族特色,把握民族独立性与自主性﹖《纲要》着重强调了爱国主义的重要性和广泛性,强调了信念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无论是从个人的日常生活道德规范来讲,还是从一个集体乃至一个社会的道德风貌来看,爱国主义是贯穿于始终的一条主线。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从培养公民的爱国热情和坚定不移的共产主义信念入手,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球化大潮中牢牢把握自己的航向,乘风破浪,披荆斩棘,驶向胜利的彼岸。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公民道德建设必将为我们的民族复兴伟业开启一盏明灯,照亮前方的征程。
大学生中违反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现象很普遍:如打架,中国人讲究谦恭待人,君子动口不动手,但许多大学生往往是稍有矛盾就大打出手,而且要追打到对方宿舍里,或纠集众人去打架,全然不知“打架盼人拉”;作弊,几乎成为一种时尚;对人不讲礼貌,讲话冲撞、在公共场合衣衫不整、举止不雅观等。依个人情绪说话办事,不懂给对方留面子,甚至明知自己不对依然放纵自己的情绪,如任性地向同学和长辈提出要求,若得不到满足就给对方脸色看,表现出攻击性;对某人有意见、有看法,不没法和对方沟通,而是不分对错地一味和对方唱反调。开班会、开大会时故意怪声暄闹;集体活动中故意找组织者的茬,给主持人出难题等等。
(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概括起来是,一个核心:为人民服务;一条原则:集体主义;五项基本要求: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五种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三大着力点: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这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组成的有机整体,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思想道德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标志着我国公民道德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五句话、二十个字。它既包含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容,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的内容,又总结了各地改革开放以来在道德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新的道德要求。言简意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容易为广大干部群众所学习理解和掌握运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1.爱国守法:指的是爱国主义和遵纪守法。爱祖国,是一个古老而又常青的永恒主题,是人民千百年来巩固起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盛我荣,国衰我辱。爱国主义就是对这种深厚感情的深刻认识和理性总结。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以振兴中华为己任,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献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我们一定要自觉做到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努力把法律这种外在的具有强制力的要求变为内在的自觉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素养,养成守法的良好习惯。
2.明礼诚信:文明礼貌和诚实守信。“不学礼,无以立。”每个人来到世上,学习做人就是从文明礼貌开始的。明礼,是做人之本;有教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诚实守信要求人们忠诚老实,有信无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尊重和忠实于自己的职业,把实事求是、襟怀坦白、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作为自己的准则。无诚则无德,无信事难成。诚信的规范要求大学生实事求是地对待自己和他人,脚踏实地地搞好自己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礼貌、谦让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文明礼貌不仅给他人、给社会带来愉快和谐,也能创造充满爱心的环境,同样给自己带来快乐和温馨。在我们国家阔步走向世界的时候,文明礼貌已经成为投资环境、国家形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在高校有些同学穿拖鞋和二股筋背心出入上述场合是很失礼的,不讲个人卫生则极不礼貌。 言谈方面失礼常表现为偏激、强词夺理、求全责备,有时候表现为得理不饶人。在社会主义社会,讲究礼仪礼节礼貌,就是要求人们待人谦让有礼,落落大方,友爱互尊,文雅守纪等。对大学生言谈的基本礼貌要求是大学生着装庄重、美观、大方、实用,最起码的要求是在上课、开会、办公的地方不袒胸露臂,衣衫不整、肮脏;冷静、客观、顾全听话人的面子,可以避免失礼行为。(校园文明网:http://www.1shuxue.com/wenming)
3.团结友善:是人类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因素。任何岗位和工作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处于与其他岗位和工作有机联系的整体之中,因此,要树立同舟共济、精诚团结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工作气氛,同心同德干事业,保证整体功能有效地得以实现。团结就是力量,人和才能政通。大学生在待人处世方面攻击性强,略有小矛盾就攻击他人,处理事情偏激、固执已见、听不得他人的意见、不懂得为他人着想。友善即与人为善、宽以待人、礼让待人和中庸之道,要以一颗善良的心待人处世,待人要温和、宽厚,而不求全责备;遇到个人利益要先人后已;所谓中庸之道,就是处理事情恰如其分,偏激,不固执。
4.勤俭自强:勤劳节俭和自主自强。勤俭节约做人是中国人尊崇的一个基本的做人原则,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中国的发展,资源成为全世界关注的话题。“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异常艰巨的,其工程之浩大、环境之复杂、任务之艰巨,都是过去无可比拟的,仍然需要我们付出长期的努力,进行艰苦创业。可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见:几千元一桌的菜肴吃了一半多一点就扬长而去,大量使用一次性的用品,洗脸、洗手时让自来水哗哗地流等现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你要说这是挥霍浪费,有的人还会振振有词:我又没偷没抢,花的是自己的钱,旁人不必说三道四。 诚然,这么做并没有违法违规,也确是个人消费自由,但大手大脚“花自己的钱”甚至用自己的钱挥霍浪费,起码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反映了对节约资源的漠视和社会责任的缺失。从道德层面上来说,这至少也是一种不良行为。现在,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比以前大有提高,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度地增加消费完全应该,但是,花钱也有个“合理”的问题,我们提倡消费而不是浪费。世界上有一半的人还在饿着肚子或是在缺水断电的情况下生活的时候,我们没任何理由去浪费每一滴水,每一粒粮食和每一度电。当中国还有亿万的人们老无所养,幼无所依的时候,我们没有任何权利去浪费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每一样东西。在一些富裕的国家里,人们也非常崇尚节俭,花钱从不大手大脚,我去过瑞士,瑞士人常说,我们没有资源,有的只是一双勤劳的手,既然是靠双手挣来的财富,就没有理由不好好珍惜。瑞士人吃从不摆阔,餐馆不允许顾客浪费,要求吃多少买多少。对于浪费者,则处以罚款。所以我觉得,主观原因造成的浪费完全是道德品质和思想意识问题引起的,在个人消费上是节俭还是挥霍浪费,凸现了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和素质高低。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方面,应该确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观念,互相攀比的心态应当克服。要深刻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能涣散奋斗意志。提倡勤劳节俭也不是要求人们都去做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而是反对奢侈享乐之风。要学会量入为出,不大手大脚地花钱,不浪费粮食和物品,爱护人们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将其内化为一种基本信念,以节俭为荣,以浪费奢侈为耻。
5.敬业奉献:爱岗敬业和奉献社会。爱岗敬业、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人们对自身所从事职业的热爱和崇敬,要安心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和愿奉献青春和才华的强烈的责任感。只有树立起爱岗敬业、奉献社会的精神,培养自己对工作岗位的深厚感情,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益求精,乐于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才会有所建树。
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二、大学生与诚信道德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本,成功成才之源。诚信是做人要付出的最低成本,万事皆可输,诚信不可无。诚信对人,诚信对己,是锻造诚信品格的一项必修课。如果把人生比做海洋中的一叶扁舟,那么信用就仿佛是导航的坐标,指引着撑舟人把握前进的方向。“笃信信用,走遍天下。执着的信用,创造不凡的人生。”
1.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人生无价,诚信为本。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诚实是人生的命脉,是一切价值的根基(德莱赛)。诚信是当代大学生完善自我的基本前提。失掉信用的人,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死了。 ——(英)哈伯特。高校是培养四化建设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殿堂,正如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千教万教教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也是我们教育的目的和必须要达到的目标。只要我们全社会都对诚信道德教育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身体力行,我们就一定能建立起高度诚信的精神文明的社会。
2.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大学生是未来的社会栋梁,是社会发展的希望。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要求当代大学生在掌握一定专业知识的同时,必须在伦理道德领域不断地完善自我,包括有较高的社会责任能力、强烈的平等竞争意识以及对规则的崇敬态度。诚实守信是修业之本,谋业之基。
3.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诚信”是一种校园文化,是一种社会承诺,是—种人文精神;“诚信”是价值观、人格精神、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信用就是生命,没有信用,寸步难行。文明诚信是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根本,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作为支撑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道德金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播洒诚信的种子,迎来诚信的春天。
诚信,在利益与道德间徘徊。在大学生生活中出现不诚信的事例大多都集中在经济利益上。有的学生得到了助学贷款不还利息,有的毕业后也不偿还,能拖就拖;有的学生家庭并不困难,也要申请助学贷款,其用心就是为了占便宜;有的同学借钱不还。各个学校都针对困难学生设置了困难补助,学生费尽心思去争取。有个同学在做家教期间,向雇主提前支取了报酬,却一去不复返。还有同学看中了雇主家的文曲星,便谎称借用,也是有去无回。结果,雇主找到了学校,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还有的同学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对方的钱财。某校一名女生就被一名男同学骗去了5000多元钱。学习上的不诚信同样也在考验着学生的诚信能力。有少数同学认为可以松一口气了,于是无故旷课。有的同学平时不用功,考试作弊;有的同学替人当“枪手”;有的同学雇“枪手”替自己考试。“就业是最能够考验大学生诚信的。”在这个时候,利益与诚信的天平往往会发生倾斜。一些学生在推荐书上会夸大自己的能力水平和考试成绩,有的明明不是学生干部,也填上个什么“长”。“板凳须坐十年冷,文章不著半句空。”学习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踏踏实实,持之以恒,寒窗苦读。大学生应该成为自觉维护信誉、守信用的模范;更应该视“珍惜信誉如同珍惜自己的生命”为人生格言。这样,才能以良好的品格、优异的成绩去实现我们的人生价值,对社会、对祖国的一份责任。从我作起,从小事作起,坚守信用,信守诺言,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开拓当代大学生诚信建设的崭新明天!
三、努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一)道德修养贵在自觉
1.具有进行道德修养的强烈动机。
2.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教育。
3.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
(二)认识和把握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1.学思并重法。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也是世界公认的思想家和教育家,许多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重要教育思想和经验,大多可以追溯到孔子。,子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主张学习、继承前人道德,并通过自己的思考转化为自己的品质。
2.省察克治法。注重反省内求,做到“自省”。通过反思领悟道理,从自身求取善良美德的本性,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一个人之所以能够不断地进步,在于他能够不断地自我反省,找到自己的缺点或者做得不好的地方,然后不断改正,以追求完美的态度去做事,从而取得一个又一个的成功。英国著名小说家狄更斯的作品是非常出色的。但是,他对自己却有一个规定,那就是没有认真检查过的内容,绝不轻易地读给公众听。每天,狄更斯会把写好的内容读一遍,每天去发现问题,然后不断改正,直到六个月后读给公众听。与此相同的是,法国小说家巴尔扎克也会在写完小说后,花上一段时间不断修改,直到最后定稿。这一过程往往需要花费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正是这种不断自我反省、自我修正的态度,让这两位作家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中国著名的学者曾子说:“我每天多次自我反省:为别人办事是不是尽心竭力了?和朋友交往是不是做到诚实了?老师传授的学业是不是复习了?”孔子认为曾子能够继承自己的事业,所以特别注重传授学业于他。
※有一位大学毕业生进入一家非常普通的公司工作。公司安排新员工从基层做起。其他新员工都在抱怨:“为什么让我们做这些无聊的工作?”“做这种平凡的工作会有什么希望呢?”这位小伙子却什么都没说,他每天都认认真真地去做每一件领导交给的工作,而且还帮助其他员工去做一些最基础、最累的工作。由于他的态度端正,做事情往往更快更好。更难能可贵的是,小伙子是个非常有心的人,他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详细的记录,做什么事情出现问题,他都记录下来;然后,他就很虚心地去请教老员工,由于他的态度和人缘都很好,大家也非常乐于教他。经过一年的磨练,小伙子掌握了基层的全部工作要领,很快,他就被提拔为车间主任;又过了一年,他就成了部门的经理。而与他一起进去的其他员工,却还在基层抱怨着。
※自我反省,人生如镜:(园丁的求职)有一个青年,有一天在街角借用电话,他用一条手帕,盖着电话筒,然后说:是王公馆吗?我是打电话来应征做园丁工作的,我有很丰富的经验,相信一定可以胜任。电话接线生说:先生,我恐怕你弄错了,我家主人对现在聘用的园丁非常满意,主人说园丁是一位尽责、热心和勤奋的人,所以我们这儿并没有园丁的空缺。青年听罢便有礼貌地说:对不起,可能是我弄错了,挂了电话。老板听了青年人的话,便说:青年人,你想找园丁工作吗?我的亲戚正要请人,你有兴趣吗?青年人说:多谢你的好意,其实我就是王公馆的园丁,我刚才打的电话,是用以自我检查,确定自己的表现是否合乎主人的标准而已。在生活中,不断作自我反省的功夫,才可以令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3.慎独自律法。慎独,体现了严格要求自己的道德自律精神,是指一个人独处时也要谨慎地注意自己的内心和行为,防止有违背道德的思念或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4.积善成德法。通过学习和实践优良品德,实现扬善除恶,进入高尚的道德境地。荀子说:“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积善成德,而神明自得,圣心备焉。”
5.知行统一法。在道德实践中要按照道德准则和规范行事,躬身笃行,不断提高道德修养水平。“躬行”主张“君子欲讷于言而敏于行”,要多干实事,少说空话,要言行一致。荀子提出“知之不若行之”的见解。
【[今日说法]:叔叔 不要扔下我】 2005年12月4日下午15:00左右,在广东深圳沙尾东村,有一个9岁的小男孩唐华正在家附近玩,突然从远处疾驶来一辆汽车,孩子还没反应过来就被卷到了车轮底下。2005年12月14日,记者在医院见到了小唐华。小唐华被轧在车轮中间,他对当时的记忆就是一个字,疼。看到发生了车祸,周围的居民呼啦一下围了上来。此时,肇事车也立即停了下来,不过肇事司机并没有下车,车上下来一位穿黄衣服的女士。在围观居民的注视下,把唐华小心翼翼地抱上了车,对大家说带孩子去医院抢救,肇事司机随后驾车疾驰而去了。 肇事司机把孩子带走之后,大家也算长出了一口气。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仅仅过了半个小时,孩子又被人送回了事故发生的地方。大家发现送唐华回来的不是肇事司机,奄奄一息的唐华也没有被医院救治。送唐华回来的杜大爷说,他是在路边草丛里发现唐华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唐华不是被肇事司机送去医院了吗?唐华说,那个阿姨把他抱上车开走后不久,就下车另外打了出租车,然后对自己说送他去医院,可是那个阿姨中途却把唐华扔到了路边的绿化隔离带上。唐华当时的记忆就是浑身都疼,直到大约半小时之后,推着孙子出来散步的杜大爷发现了他。杜大爷说,当时他看到小唐华腿上一直流血,问了半天他才搞明白孩子是被车撞了之后又被人扔到路边的。他说这个司机实在太没良心了,眼下得赶快把孩子送回家才行。但是说自己的父母回四川老家了,自己一个人在深圳,有一个同村的大爷照顾。无奈之下,杜大爷把自己的孙子从车上抱起来,把唐华放到孙子的推车上,就这样一手抱着孙子一手推着唐华,按唐华说的地址,72岁的杜大爷把唐华又推回了事故发生的地点。 附近的居民见此情景马上报警,警方到来之后联系了120急救电话。事故发生两小时后,小唐华终于被警方送到了医院的急救室。医院诊断小唐华是盆骨骨折和肾挫伤,在晚一小时抢救就有生命危险了。在送唐华进医院救治的同时,深圳市交警局口岸大队投入全力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侦破。但毕竟警方到达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近两个小时,肇事车辆逃逸,无法详细判断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谁该对这起事故负责呢?
虽说根据法律的规定,肇事逃逸车应该对事故负全责,可是警方却苦于找不到逃逸车辆和车主的线索。居民们说,他们只记得车是一辆绿色的箱式小货,车上有一男一女,当时只顾看孩子,这一男一女长什么样都没记住,更别说车号了。肇事司机把唐华扔在路边的做法让居民们很气愤。 根据这张照片,警方迅速掌握了肇事车辆车主的基本情况。肇事人唐红松,今年32岁,湖南人。经核实,这个唐红松17岁那一年因为实施了强奸与抢劫入狱。1999年因为实施共同的绑架被长沙市监狱服刑,2005年今年的1月份被释放。
警方告诉记者,2005年1月才被释放的唐红松在深圳没有正当职业,肇事那天和他在一起把唐华抱上车,又丢弃在路边的女人是他的女友。目前两人在逃,他们对唐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伤害。犯罪嫌疑人唐红松和他的女友到底把唐华扔到了什么地方呢?在现场,警方向记者介绍说其实肇事司机唐红松扔唐华的地方,距事故发生的地方不过有200米左右的距离,和肇事司机一起的那个女性是抱着唐华下了肇事车,又打了一辆出租车绕了几个圈子,趁人不备才把唐华扔到这里来的。
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
[教学目的]:基础知识:公共生活的特点;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法律对公共生活的规范作用以及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思想教育:教育大学生熟悉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及其必要性,帮助他们认清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本质,强化公德意识,遵守公共生活的法律规范,养成良好的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能力培养: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教学重点]1、公共生活有序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2、道德与法律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
[教学难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
[教学时间]:4学时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人类的社会生活,大致可分为社会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三个领域,与之相适应,也就形成了各自领域的特殊道德要求。
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1、含义: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它包括和承载着个人的情感、个性、自由以及对生活的独特理解和表达,具有私密性、封闭性和独立性等特点。公共生活则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
2、形成和发展:人类社会的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1)原始社会早期,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原始先民在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氏族部落共同体中过着群体生活,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同一的。
(2)原始社会末期,相邻的血缘群体之间会进行某些交往,结成某种暂时的、松散的联合体,社会公共生活开始萌芽。
(3)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打破了原始社会人们的交往基本以血缘为纽带的状况,社会交往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
(4)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中,社会交往受到限制。
(5)随着资本主义现代化大工业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往更加普遍和频繁,公共生活领域得到了较大的扩展。
(6)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迅猛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们之间的交往,公共生活的领域更为广阔。
3、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如果人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二)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社会成员无论职业、地位、身份如何,只要进入公共生活场所,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生活规则,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而更高的生活质量的实现,必须要有良好的社会风气和舒适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需要以不断维护公共生活秩序作为保障。良好的公共生活秩序,是社会成员生活质量提升的一个重要标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小康社会的衡量指标不仅包括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体现为人们精神生活更加丰富,居住和工作环境日益改善,人际关系更为和谐,生活舒适感和幸福感不断增强,等。而社区秩序井然则是居民精神生活的一个重要衡量因素。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四)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与此同时,人们在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也应当看到,在今天的公共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公德缺失的不文明现象,这些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必然会损害社会公共生活秩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因此,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例如,新加坡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自古以来,人类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手段多种多样,其中最基本的手段是道德和法律。
1、二者之联系
(1)共同的价值目标。无论在社会观念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道德与法律的价值目标都应该是一致的。它们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于为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增加美德、减少邪恶。维护社会的秩序和效率,维护社会正义和人类幸福是二者共同的具体目标。法律作为制定颁布的行为准则,并不是纯粹的技术和抽象的规范,而是国家依据社会道德要求对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所进行的价值定向,内含着人类追求真、善、美的道德价值内涵。反过来,法律对旨在维护真、善、美的道德价值的实现起着规范、制约、引导和保障作用。
(2)相似的要求与禁规。道德与法律具有相同的起源,都由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转化而来。道德与法律同源的属性决定了二者具有共同质的规定性,即道德与法律在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层面上表现出相互包含、交叉、兼容或重合的现象。具体说来,道德与法律体系往往包含着相似的行为要求或禁止规范。在社会实践中,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为,在道德领域一般也具有同样的要求。法律往往包含着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要求;而道德要求也往往具有法律的内容和效力。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某些道德要求常常诉诸于法律形式,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的要求,如讲究公德等道德义务,就已经纳入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成为公民必须遵守与履行的法律义务。
(3)内在与外在的统一。道德与法律都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对人们提出的使命、职责和任务,而且都是内在要求与外在要求的统一。托马休斯——康德的理论模式认为,法律指示人的外在行为,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法律,只注重人的行为在效果上是否合法;道德则指示内在行为,它必诉诸于人的内在良知。这种观点实际上割裂了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有机联系。如果道德完全是内在性要求,法律完全是外在性要求,那么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就不可能有相同的内容。就道德而言,虽然主要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良心来支撑,自律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但是,道德作为一种根植于社会关系中的客观要求,也必须有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强制。如果一个社会缺乏这种对道德义务的外在性的维护机制,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会滑坡,社会道德风气就会衰败。就法律而言,尽管其表现为社会借助国家工具对个体行为的外在定向,外在强制性是其主要特征之一。但是,在任何社会中,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违法乱纪的人毕竟是少数。
(4)一致的作用方向。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际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保证人类自身能够得以延续并实现不断发展。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应该是道德所否定和谴责的行为;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应该是道德所要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行为主体不仅要承受法律制裁,还要承受来自社会舆论的道义上的谴责;对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行为主体不仅要承受社会舆论的责难,同时也可能遭受法律制裁,至少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2、二者之区别
(1)应该与必须。道德往往以“应该”的形式来表述概念;而法律常常以“必须”的形式来界定。道德义务之所以用“应该”来描述,是为了突出其内在价值性,暗喻道德义务的履行是一种自觉行为;法律之所以用“必须”来表达,是为了彰显其外在的强制性,即通过明确的制裁、威胁,促进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义务。“应该”与“必须”之区别实际上也表明,法律是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要求的层次要高于法律要求的层次。
(2)公众认可与国家意志。道德义务是广大社会成员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实践中通过彼此间有意识地互动逐步形成的调整规范;而法律义务的制定主体是国家,它的设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道德义务是人类文明长期演化逐步形成的;而法律义务则主要是由国家机构规定并明文颁布的。道德义务是融无数自觉意识于一身的人类生活经验积淀的结果;而法律义务则是国家政权有意识地概括提炼的产物。事实上,从内容上看,道德义务、法律义务的制定主体都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典型的表现是通过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而导致二者在内容上互相交叉与彼此包含。
(3)舆论引导与国家强制。道德义务的履行是依靠人们在长期的道德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观念、道德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维护,而不是凭借处罚机关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没有国家暴力的强制性;而法律义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履行虽然离不开行为主体的意识自觉,但更需要一套具有强制性力量的设施和机制来加以维护。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以明文规定的方式通过国家机器予以禁止。任何法律体系,如果没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器做后盾,就将变成一纸空文,从而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所以,作为法律义务维护机制的强制性力量是制度性的。
(4)广泛性与限制性。一般而言,由于道德规范的笼统性、模糊性,使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着其它规范难以比拟的渗透性,道德关系也因此广泛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中。在人类生活中,凡是存在道德关系的领域,道德义务的调整功能就会自然而然地发生作用;而法律义务主要是在处理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领域中发挥作用,调整范围有着明确的限定。值得注意的是,道德义务规范不仅可以对人们的各种具体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而且更长于调整纯粹的内心活动和思想意识领域。从某种意义上讲,思想意识领域是确定二者“领地”划分的重要“分水岭”之一。当然,从广义的角度来讲,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都涉及到人们的内心世界。但是,法律义务对人们内心世界的干预不可能独立于具体的行为之外。法律义务规范仅能对那些有行为载体的意识、观念和思想发挥影响,对于无行为载体的不健康的内心活动,法律规范则鞭长莫及;道德义务则不然,即使对那些没有行为依托的、纯粹的内心活动,也可以通过内疚感、自责感进行反省和纠偏。因此,从调整范围的角度来看,道德义务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义务的调整范围宽泛得多。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1、概念: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梁启超论及公德时曾说:“人人相善其则者,谓之公德”。孙中山则将其概括为“正心、诚意、修身、齐家”八字。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肯定过社会公德的存在。马克思指出: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列宁多次强调,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人类公共生活规则,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随着共同生活的发展,逐渐积累起来和流传下去的。它不是某一历史时代!某一特定阶段所独有,而是全人类所共有的道德。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如尊老爱幼,善待若者,诚实守信;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务,维护公共利益等;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2、社会公德和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的区别: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辅导专辑》第65页。
3、社会公德的特征:
(1)继承性。社会公德作为人类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逐步积累起来的经验结晶,时代相传,不断发展,丰富与更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德除具有时代性内容之外,中华五千年文明的积淀也在其中得以反映。
(2)基础性。我们提倡社会公德的目的只是要求人们遵守社会公共生活中最起码、最普遍、最简单的行为准则,不是要求人人都成为圣贤;只是要求人们不要侵犯他人的利益,不是要求人们牺牲自身的利益。社会公德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公共生活中的规范、准则。社会公德的要求往往十分具体、明确、清楚,甚至一目了然,所有的社会成员都很容易识别、理解,也不存在能不能做到的问题,只存在愿不愿做的问题。比如在公共场所不讲粗话、不乱丢瓜皮纸屑;在公共汽车上主动给老人和小孩让座;爱护公共财产和公设施;不随地吐痰等等社会公德规范,它的内容很显然并不深奥,只要有一点文化教养的人,就能了解其中的含义,而且都能在日常生活中身体力行。社会公德的基础性还表现在它是社会的最起码、最基本的底线道德。只有社会公德建设好了,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才有可能建立起来。一个人如果连最起码的社会公德都不能自觉地遵守,很难想象他能建设家庭美德,遵守职业道德,更不能想象他能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
(3)广泛性。社会公德与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家庭道德只涉及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关系、姐妹关系,以及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等;职业道德只涉及该行业及该行业内部人和人之间、行业和行业从业人员之间以及该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所反映的内容和适用的范围,是以社会公共场所、公共生活为中心的人们之间的一般关系,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普遍性。涉及一切人:从官员到平民,从劳心者到劳力者,从老年人到年青人;它涉及人的生活的各个层面:从衣食住行到举手投足,从人际交往到对待自然。可以看出社会公德的涉及面很广,内涵极为丰富。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结构的不断改变,人际交往的不断增多,人们的社会角色不断增多、不断变化。在某一特定的公共生活中,人们不再扮演原来的社会角色,而是承担了新的社会角色。比如一个人无论他先前扮演什么角色,在路上,他是行人;在景点,他是游客;在观看足球比赛时,他是观众;在酒巴,他是顾客,是消费者。作为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他必须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不断变换自己的社会角色,遵循各种社会角色的要求,实现社会对角色的期望。总之,社会公德在人类的生活中,无所不在,无时不有。
(4)简明性。社会公德大多是生活经验的积累和风俗习惯的提炼,往往不需要作更多的说明就能被人们理解,简捷明了。
(5)稳定性。社会公德和其它社会意识一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连续性,决定了社会公德的沿袭性和传统性;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是人类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生活的经验总结,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标志。当然,我们并不是说社会公德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其内容、创新其形式。比如举止文明,无论形式还是从内容来看,古代与现在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此相适应,必然形成一些新的社会公德的规范。
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一)文明礼貌文明礼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待人接物方面必须遵守的一种礼节,是社会公共生活的基础性规范。它表现在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的各个方面,如衣着容貌,对人言语、住室陈设、饮食方式等。歌德说过,一个人的礼貌就是一面照出它的肖像的镜子。大学生讲文明礼貌,首先,要做到内在心灵美与外在仪表美相统一,衣着整洁、容貌端庄、仪表大方、举止得体。其次,要做到言语与行为相统一,说话谦虚谨慎,待人诚挚,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的本质是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一个人内在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它不是一个人虚假的言语行为,而是一个人对他人友好、热情、诚信在情感上的显现。
(二)助人为乐助人为乐是社会公民应有的品质。乐于助人,不仅是个人养成良好道德品质的内在需要,也是一个社会形成美好人际关系的根本要求。一个人不可能孤立在生活在社会中,必然处于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人们在公共生活中存在着需求别人帮助和别人需求帮助的两种可能性。大学生在公共生活中,应该对周围的人倍加关心、体贴和照顾,想他人之所想,忧他人之所忧,急他人之所急,帮他人之所需。发现人与人之间有了矛盾纠纷,要积极主动关注,热心调节。见到别人遇到困难,要主动关心、给予帮助,遇到危险情境,要鼎立相助,见义勇为。对那些有难不帮、有陷不救,要敢于批评。一位年轻人问一位长者:“烦恼和快乐的区别在哪里?”长者带他去了一个叫“烦恼谷”的地方。山谷美丽富饶,人们却面黄肌瘦、愁容满面。年轻人看到,这里有一口装满食物的大锅,可这里的人却饿得要命,因为他们每个人都拿着长柄的勺子,柄太长,无法自己将食物送进嘴里。长者又带他来到一个叫“快乐谷”的地方。同样的大锅,同样的长柄勺,可这里的人们却快乐而满足。你知道为什么吗?
(三)爱护公物
爱护公物是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爱护公物讲的是人对物的关系,并不构成道德问题。但是,人对物的直接关系背后却蕴涵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所以,爱护公物具有重大的道德意义。爱护公物就是要爱护公共财产、公共物资和各种公共设施。要做到关心公物比关心个人财物还重,公私分明,不损公肥私,化公为私;要坚决反对慷公物之慨,拉关系,走后门,徇私情;要敢于同一切破坏、损害和盗窃公物的不良行为做斗争。
(四)保护环境保护环境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由于过去对保护环境的认识不够深刻,保护措施不得力,致使森林、草原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地球荒漠化加剧。垃圾成堆成片,废浊脏水横流,烟尘漫天翻滚,噪音频发阵阵,江河、湖泊水源和空气、环境的污染程度日益加深。大学生必须树立环保意识,充分认识自然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人类与环境息息相关,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对环境的破坏,实质上就是自毁前程。保护环境主要是指保护自然环境,也包括保护文物环境、文化资源、社会管理资源等人文环境。
(五)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遵纪守法的实践是提高人民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在社会生活中,每个社会成员既要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也要遵守特定公共场所和单位的有关纪律规定。每个大学生在一切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学习、共同娱乐的地方,都必须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生活的纪律和法规,不扰乱秩序、不喧哗、不起哄、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在禁区内吸烟,维护公共生活的良好秩序。
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整体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广大公民的道德修养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和遵纪守法已蔚然成风。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些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趋势背道而驰的丑恶现象也大量存在。随地吐痰、乱抛废物、言语粗鲁、态度蛮横、缺乏博爱、见义不为等有损人与人关系的行为,乱闯红灯、破坏公物、不遵守公共秩序等有损人与社会关系的行为,乱砍滥伐、偷捕偷猎等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都对社会公德建设以及公民道德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广州市一条不足400米长的步行街上,清洁工人清理出人们遗弃的约15公斤的口香糖;在哈尔滨漂亮的中央大街,随处可见斑斑痰迹;在郑州,庆祝节日时摆放的鲜花被哄抢折毁;北京的一次游泳馆水质抽检结果显示,水中尿素含量全部超标,而街头的自动售货机屡屡被毁,类似不文明、缺公德的事情,在全国各地并不罕见,有些甚至让众人见怪不怪了。公共汽车就像一个流动的展览平台,每天都在展示着真善美和假恶丑。我国许多城市的公共汽车实行了无人售票,然而不少人却投放假币,有人甚至把一张纸币撕成两半作两次使用。广东汕头市公交公司3年不断收到的残币假钱竟高达50万元。北京的一位孕妇乘坐公共汽车,售票员一再招呼请人给让个座,可就是没人让。有位乘客竟然说:挺着大肚子不在家呆着,瞎转悠什么呀?对于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你有何反应?北京某公司业务部经理宁健乘坐公共汽车时,因制止歹徒行窃,被扎成重伤,住院治疗费共117万元。他所在单位以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为由,不给报销医药费,他治病期间的工资、奖金也被扣除。而四川成都青年黄健见义勇为英勇牺牲后的遭遇也使他死不瞑目。面对手持匕首挟持两名柔弱女青年的歹徒,不满18岁的黄健英勇而上与歹徒搏斗,献出了宝贵的生命。令人遗憾的是,他用生命救下的两名女青年及其父母对此却表现出惊人的漠然声称:我们又没有叫他救人,他自己要逞能,死了活该!2002年7月23日发生在著名风景区颐和园的一出悲剧,再次让北京市民惕然而惊。这一天,公安干警袁时光在抓捕盗贼时被歹徒刺伤,终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事后,身在现场的一名饭庄经理内疚地说:我真后悔,没有出手救小袁,而当时围观的四五十人,如果有一个上前帮忙制住歹徒,他就不会死。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山东72岁高龄的高玉芬大娘的行为。从1980年到现在她亲手抓获了1000多名各类犯罪分子,成为远近闻名的编外警察。
在对北京公民公德素质的一项调查中显示:处于低层次公德素质的(亦即能够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维护社会公德)是多数,大约占50%;处于中层次公德素质的(亦即能够为了维护社会公德,牺牲一定的自身利益)大约占50%;处于高层次公德素质的(亦即敢于同破坏社会公德的言论和行为作斗争)大约占10%。
当代大学生成长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在变革的历史环境中,各种社会思想、社会现象都会反映到大学生群体中来,在他们的头脑中打下特有的烙印,形成当代大学生的一系列矛盾特点。他们观察力敏锐,钽认识片面;求知欲强但鉴别能力差;感情丰富但理智力弱;民主意识强但组织纪律性差;知识面广但社会经验不足,在社会公德修养方面,也呈现着同样的矛盾特点。
一方面,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明白尊老爱幼,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语言文明等最基本的公德。但就另一方面而言,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当你走入大学生的宿舍时,特别是有的男生宿舍,你就会感叹他们的“适应能力”,垃圾成堆,污秽遍地,臭袜子和内衣乱丢,被子不叠。在这脏乱差的背后,隐藏的是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和集体责任感的匮乏,是一种不良的精神面貌和较差的社会公德意识。
走入教室,课桌上刻着各种任性的留言;抽屉里是废纸和瓜子皮;课堂里常见的是窃窃私语和酣然而睡;更有甚者,把这里作为了临时的“会餐”地点或是约会场所,旁若无人,毫不顾及对他人学习的影响。
走入食堂,吃饭夹塞,乱挤乱拥更是常事,绅士风度难得一见,规规矩矩排队的人却只能打到残羹剩饭。
在图书馆,占座现象屡禁不止,报刊杂志经常被撕剪;在水房中,有些人的用水浪费让人触目惊心;在林荫道上,随处可见的是果皮与纸屑。此外,诸如扰人的夜半歌声,校园中横冲直撞的自行车骑士,也是屡见不鲜。
所有这一切,都与人们想象中的大学生“语言文明,彬彬有礼,举止得体,乐于助人”的形象相差甚远。诚然,这种现象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只要确实存在,就不应该忽视。
(二)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以上可见,一些与社会整体文明进步趋势背道而驰的丑恶现象的大量存在,表明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提高社会整体的公德意识和公德水平的任务十分繁重。
首先,社会各方面应积极行动起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公德氛围。政府或社会,要加强公德宣传,提高全体国民的公德意识和观念。政府或社会,要通过公德宣传,形成一个维护社会公德光荣、高尚,破坏社会公德耻辱、卑下的强大社会舆论。对于那些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的先进人物要表扬、鼓励;对于破坏社会公德的人要揭露、谴责;形成社会舆论上的“道德法庭”,在全社会树立起一个荣辱标准。社会公德不会一经提出就得到全体社会成员自觉的遵守,人们涉足某一方面的社会公共生活也不能一开始就习惯于遵守相应的道德规则。在道德生活中,人的一定的道德行为总是以相应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而人的道德品质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来的道德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要做一个合格的公民,就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就必须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这样,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才有了坚实的基础。公民的道德水平,往往通过具体的事情体现出来。这些具体的事情,包括不要乱扔果皮纸屑、不要闯红灯、不要在公共场所随意吸烟、不要践踏草地花坛等等。这些具体的事情,可能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却展现着一个城市市民的总体素质,体现着一个地方百姓的道德水平。
其次,要使公德建设制度化。法律对公民的严重不道德行为,起到了严厉的约束作用,但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不道德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法律不能直接制裁。在社会公德建设中,除了引进法律这一外在约束机制以外,还要使公德建设制度化。要使公德建设制度化,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是订立各种规章和公约。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生活的规范体系。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人在不同的场合扮演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如在街上是行人,在公园是游客,在家里是居民,在学校是学生等等,这就要求制定各种文明公约,让每个人无论走到哪里,成为何种社会角色,都可以做到行动规则所遵循,社会可以监督。二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和赏罚制度。在建立完整、科学的规章公约的基础上要建立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是保证这些规章、公约实施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而搞好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责任制,层层抓落实。通过各地区、各级组织、各个部门的监督,随时发现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随时揭露各种违背公德的行为。还要建立赏罚制度。对于那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直接维护社会公德的人和事,要给以相应的荣誉和奖励;对于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给予处罚;对于见死不救,要运用法律的手段给予制裁。
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网络具有方便快捷、信息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可以成为大学生学习、交流的重要工具。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极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可能因使用不当或缺乏规范而损害社会公德、妨碍社会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生活中应加强社会公德自律:
1、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2、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3、 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4、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案例:“飞人”之死,两个小孩“卧轨”被撞死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一、公共生活与公共规范在公共生活中,由于个人的行为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约束个人行为的公共生活规则很多。其中,法律是最权威的规则。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作用。指引作用主要是指引本人的行为。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并不在于制裁违法行为,而是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合法地参与社会生活。法律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种规范形式实现的。(1)授权性规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各种权利)(2)命令性规范——人们应当这样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3)禁止性规范——禁止这样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与之相应的指引形式分别为授权性指引、禁止性指引和义务性指引。授权性指引是指运用授权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或者有权作什么;禁止性指引是指运用禁止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指引是指运用义务性法律规范,告诉人们应当或者必须作什么。
(二)预测作用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知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行为的趋向与后果。法的预测作用主要是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法的可预测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一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它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社会活动中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三)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客体是人们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人们,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社会组织。法律的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
(四)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自己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没有强制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预测作用就会被怀疑,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教育作用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律强制的主体是国家、社会成员与社会组织。法律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庭、监狱等。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维护社会正义。从强制作用的角度看,法律对于义务者来说是一种强制约束,对于权利者来说则是一种强制保障。
(五)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而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法的教育作用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律作出规定,通过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和学习,发挥法的教育作用;
(2)通过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
(3)法通过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
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治安管理处罚法》包括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119条。
3、立法目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4、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治安管理处罚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错罚相当原则)错罚相当原则,又称为处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一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范警察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避免警察盲目使用自由裁量权,并可有效限制警察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出现偏差的可能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一旦实施,就成为一种客观事实,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的量的规定性。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其本质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后果。行为人所犯错误与其受到的惩罚相适应,是法律责任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的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必然要求,也只有这样,行政处罚才能够起到对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惩罚和教育作用。
以事实为依据,是现代法治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来说,在整个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要本着对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印象、经验主观臆断。在进行事实调查时,要注意收集各种有利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不偏听偏信,不刻意寻找不利于违法行为人的证据。尤其不能存有先入为主的主观意识。人民警察在进行裁决时要在对整个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事实的处理意见。要查清当事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具体包括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行为人所实施,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等,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错罚相当原则要求人民警察首先要准确地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各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是不同的。只有准确认定每一个特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才谈得到准确地适用法律,予以适当的处罚。其次,为了体现错罚相当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同,对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规定了不止一个幅度。因此,在具体决定应当适用的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本身的情节,如行为的手段、时间、地点等,以及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的大小,确定应当适用的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再次,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后,仍然要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具体的处罚。法律赋予公安机关这种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在处罚幅度内就可以随心所欲,没有标准地任意处罚,这个标准就是错罚相当原则。依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应当是重错重罚、轻错轻罚,罚当其过。最后,在决定处罚时,对于有法律规定的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情节的,还要考虑如何体现这些要求。
(2)公开公正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这一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循处罚公开、处罚公正的原则。所谓公开,是指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应让被处罚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公开包括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和治安管理处罚公开两个方面。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治安管理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不再重犯,也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防止其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将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公开,社会公众才能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进而自觉用法律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这样才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目的。公开原则的另一个要求就是治安管理处罚公开,即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处罚的内容、结果要公开,以便于治安案件的当事人知道处罚的内容,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便于教育其本人和其他人,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具体来说,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第二,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有被害人的,应同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被侵害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公正原则就是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对当事人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法的基本精神在处罚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实体公正要求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不偏不倚。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实现途径和表现方式,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不仅是不完整、不可信的,而且事实上也是难以实现的。程序公正首先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本身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上,不得与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任何利害关系
(3)保障人权和尊重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在尊重人权方面,原《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讯问”修改为“询问”,虽然是一字之差,但意义却非常重大,不仅影响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而且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国际司法实践接轨。
在保障人权方面,进一步限定了人身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改变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拘留处罚的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另外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8小时;情况复杂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还应及时将传唤原因和询问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对于敏感的搜查和人身检查问题,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此外,检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的规定,关于传唤程序和时间的规定,关于不得体罚、虐待、侮辱他人,不得超过传唤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等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其不再危害社会的目的,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这一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治安管理处罚执法过程的始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教育社会公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一规定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它实际上也是为了让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成为教育公民知法、守法的活动。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有自首、立功表现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等,都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处罚种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细分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妨害社会管理共4类。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行政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分为5日以下、5日至10日、10日到15日,并规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6、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听政程序和救济程序。
见〈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制度〉
7、治安管理处罚的执法监督。罚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增加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内容,同时处罚法设专章规定了执法监督,在以法治权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走出了关键的一步。执法监督是对公安执法权力的有效规范。执法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等违法行政行为,均规定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罚法》第114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形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内部监督。公安内部执法监督,是指公安机关自身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其治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以有效地保障国家及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主体是具有监督权限的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机构,如法制机构、督察机构;监督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治安行政执法行为,如上级公安机关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和责任倒查以及治安行政复议来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治安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2)专门行政机关监督。专门行政机关监督,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监督的实施而建立专门监察机构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客观、公正的监督。目前,我国专门监察机构主要是指国家各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派驻监察员监督公安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受理群众的检举、揭发和申诉,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其监督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一是可以向人民警察所在机关派驻检察员,对人民警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比如,是否存在将犯罪案件降格为治安案件处理的现象。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对人民警察的控告、检举等途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审判监督主要是通过对治安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实现对治安行政执法的监督,通过对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来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4)人民群众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执法、遵守纪律、为人民服务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法律对人民群众的监督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是加强和保证人民群众监督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
(4)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舆论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是指国家利用社会公众的议论和意见监督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执法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进行批评和建议来实施的一种社会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却能起到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这种社会监督形式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来说更具有重要意义。新旧对比:
三、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一)在办案程序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规定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如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之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取消了“复议前置”的限制,当事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不需要经过复议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对待特殊群体方面
1.未成年人、老人及妇女
2.醉酒的人
(三)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如规定了制造噪音干扰邻里生活,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窃听他人隐私,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拘留等。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四、规范了民警的执法行为,保障了民警执法的有效性
(一)规定了询问查证及办理治安案件的时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传唤后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处罚法规定对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也作了明确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二)规范了治安案件的证据使用原则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三)调整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治安拘留的方式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不利于有效、及时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处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财、物处于大流动状态,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行到拘留所接受治安拘留处罚,就会有部分违法行为逃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解决了这一问题,其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这保证了处罚的有效性。
(四)调整了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适用条件
,条例》中只规定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对于以其他的行为方式如电击、使用化学物品、放射性物质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微伤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同时,因《条例》要求有轻微伤结果,对仅仅实施了殴打行为未造成损伤结果的或者表现损伤很快消失而无法作出鉴定的,无法惩处,《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了殴打他人行为的适用条件,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都规定了应给予治安处罚。不是只有进行鉴定后,才能进行处罚,只要能够证明实施了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五、增加了一些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原《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特别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14项条款,增加到54项条款,共增加了40项条款。具体的包括:
1.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予以保留,并增加了大量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条例》的1个条款,增加到7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谎报疫情、警情、投入虚假的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等。突出的是打击足球流氓,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纳入处罚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强行进入场内的,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等等。
2.在妨害公共安全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从《条例》的2个条款增加到10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盗窃、毁损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3.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全部予以保留,并从条例的2个条款,增加到10个条款。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等等。
4.在妨害社会管理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行为等。增加了许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从《条例》的5个条款增至27个条款。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伪造、变造、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票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行为;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等。
六、规定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条例》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是对单位主管人员行使的治安处罚权。《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或者批准而擅自经营的组织,属于非法设立的组织,不能视为“单位”,不能适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条款处理,应依法予以取缔,对行为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
七、增加了治安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数额。行政拘留分为3个档次,并规定合并执行拘留处罚的最长期限。《条例》处罚种类只有3种,即警告、罚款、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条例》比较:一是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留了《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拘留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两种处罚种类。二是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数额。对罚款处罚的数额,《条例》罚款数额除对黄、赌、毒”一类行为最高可以三千元或者五千元罚款外,对其他治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数额为二百元。《治安管理处罚法》除对“黄、赌、毒”等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仍规定可以处五千元、三千元罚款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细分为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为减少对治安管理处罚的随意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罚款分为6个档次。具体可分为:①二百元以下;②五百元以下和二百元至五百元;③一千元以下和五百元至一千元;④二千元以下和五百元至二千元;⑤三千元以下和五百元至三千元;⑥五千元以下和一千元至五千元。三是对行政拘留规定了3个档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细化,将《条例》规定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一日至五日;五日至十日;十日至十五日。这就缩小了行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规定了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期限改为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新的《处罚法》作出了很多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新规定:
1、四类人不予拘留。 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特殊人群,《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 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2、醉酒闹事约束醒。醉酒之后,神志不清,打人闹事是常有的事。以前这种行为多是被劝阻和原谅,可是今后,醉酒闹事也会触犯法律。《处罚法》第5条指出:“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发黄段子可拘留。用手机和互联网给朋友和其他人发短信进行交流,非常便捷。但与此同时,发送黄色短信,也就是“黄段子”,也成了时尚。《处罚法》的第42条提醒你,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
4、房屋出租须登记。把空闲的房子租出去,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处罚法》实施之后,这种“普遍”的事情,你可不能“随便”对待。你出租房屋,必须要租给“有身份证件的人”,而且必须登记承租人姓名、身证件种类和号码,以便公安机关随时查验。否则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你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强行乞讨也违法。乞讨本身是接受别人的同情、怜悯,恩赐的行乞方式。但是有些职业乞丐威胁或者怂恿一些未成年人强行地讨要,反复纠缠,抱着你的大腿不放,让你走不了。《处罚法》第41 条对这让人厌烦的事作出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6、宠物扰人罚主人。现在家里养宠物的居民是越来越多,但是你饲养宠物烦扰了其他人的生活,你将会受到处罚。《处罚法》第75 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43 条第1 款的规定处罚。”
7、扰乱比赛受处罚。观看文化演出和体育比赛,如果适当活跃一下现场气氛,是令人理解的。但是如果有下列行为,也将被视作违法:(1)强行进入场内;(2)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3)展示侮辱性 标语、条幅等物品;(4)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5)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6)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8、拉客招嫖要拘留。在大街上从事拉客招嫖活动,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皮条客”,对社会的危害很大。《处罚法》第66条告诉人们:“卖淫、嫖娼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9、偷窥偷拍被叫停。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很多手机都有拍摄的功能,微孔摄像机和很多窃听设备也可以买到,在为大家带来不少方便和乐趣的同时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偷窥偷拍等违法活动。《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0、坐飞机禁用手机。在飞行途中使用手机,手机发出的信号可能会破坏航空器,后果不堪设想《处罚法》第34条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
11、网络黑客遇红灯。网络已经走进人们的生活,有的人利用自己的技术破坏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网络黑客。这些人以后再也不能为所欲为了,因为处罚法》对此作出处罚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
12、三种情形当场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需要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和银行交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3、两千罚款可听证。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治安管理处罚罚款的多少公安机关说了算,但《处罚法》第98告诉人们:“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 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通过。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
2、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
3、基本原则:(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3)和平进行原则
4、适用范围:
5、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
6、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1989年12月26日通过,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7条。
2、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3、基本原则: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3)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4、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24条。
2、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3、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
(五)浓厚的人文关怀彩,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
1、对“撞了白撞”的坚决否定。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历史演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能够合理分配交通事故的风险,实现法律公平的基本要求,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效率的最大化。最终,“人命关天”、“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还是占了上风,多数人选择“生命权高于道路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强调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人行横道是行人的生命线,在人行横道上,行人是上帝。如果你开车过十字路口,有行人过马路,无论何种情况,行人都有先行权,这在美国是起码的常识,也是一个文明公民的标志。在英国,交通规则的核心就是要开车人在驾驶时始终要考虑别人的安全,稳重谦让,小心谨慎,遵守规则。智利的《儿童过街法》规定:上学或放学时,每个路口都要有一位值日学生站在马路中间,举起戴红色手套的左手,为学生的安全过街“发号施令”,行人、车辆都要主动让路。加拿大政府也规定:当儿童手持“STOP”(停止)标语牌过马路时,一切车辆必须停下来,让儿童先过街,任何车辆都不例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上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确定救死扶伤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这几年,随着卫生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机构,特别是营利型的医疗机构,甚至是民办私人医疗机构,对待患者的态度正在悄然转变,“无偿地救死扶伤”不再是唯一的通行法则,患者因缴不起费用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时有所闻。针对这一情况,为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受害人的抢救费先由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则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4、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设施: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义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辩论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面临严峻考验的国内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快速运行的交通工具,机动车在实现便捷的空间位移的同时,也产生了巨大的车祸损失,从而也使保险与交通紧密相联。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在面对境外同行虎视眈眈的同时,还得应付《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带来的考验。
1、投保第三人责任险的强制性,势必带来车险条款和费率结构的调整,
商业保险与强制保险业务的泾渭分明,双轨并行。车主对承保公司的选择,以及在投保强制保险之后对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的取舍,将迫使各保险公司实现由规模型经营向效益型经营的转化,重点思考如何细分市场,打准自身定位,开展个性化服务。据悉,作为应对措施,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强制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分别强制保险的定义、办理的原则、赔偿处理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2、社会公益责任的法定承担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现行的做法是经由交警调解或法院判决后,认定事故总损失并确定各方所须承担的具体数额后,保险公司才根据保险条款赔偿保险金。可以说,保险公司有一道道减轻自身责任的“护身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如此一来,从事商业经营的保险公司一下子被推到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位置,无从逃避,必须扮演“社会公益人”的角色。
七、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新定位自1999年底,随着行政诉讼理念的逐步普及和“民告官”途径的日益畅通,作为一项直接规范、限制当事人实际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消防事故责任认定”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问题,引起理论界、实务界的广泛探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我国约19个省、市、自治区开始试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操作,福建省便是其中的一个地区。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实务问题亟须解决。一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的责任重新认定是属于行政复议,还是技术鉴定、终极裁定?时效如何确定?二是如涉及刑事责任,则得出现“先行后刑再民”的程序,案件的侦查、检察、起诉工作如何开展?三是时间跨度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何调控?四是案件往往涉及较为复杂深奥的专业技术问题,面对掌握技术优势实务经验的交通警察,不管是作为管理对象的原告,还是主审的法官,明显处于外行、门外汉的劣势位置,案件的审理判决如何确保公平、公正?五是交警部门身兼执法与裁判职能,一旦责任认定被推翻,依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也得重做,如何确保不错位越位?如何防止行政资源的浪费?这样的尴尬局面,有望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结束。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此一来,等于赋予责任认定以专业技术认定、权威鉴定的色彩,还原其本来面目,也使原本就警力不足的交警,可以从行政诉讼的泥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交通行政管理工作。
八、几个可圈可点的新意
1、加大对肇事逃逸者的惩戒,“判处终生出局”。现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肇事后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从重定罚,规定量刑幅度3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高于一般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此时犯罪嫌疑人的的主观恶意,已经从过失转化为故意,为社会伦理道德所不齿。同样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顺应民意,一方面,明文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就意味着,逃逸者此生不能再驾驶汽车。另一方面,以民力补充警力的不足,走群众路线,明确要求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的举报义务。对举报属实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2、“车辆”的定义。随着科技的不断日新月异,人类出行流动所借助的交通工具推陈出新,道路上的运行主体越来越注重个性化专业性。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定义,是采用完全列举式的手法,虽一目了然易于理解,却显然无法囊括所有实际上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从而留下较多的法律空白,造成实践中执法、司法适用上的困难。相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国际通行的内涵界定外延开放的方式,虽不具体指出哪几种车辆,却有较好的概括性、前瞻性、灵活性。立法技术的日臻成熟由此可见一斑。
3、机动车强制登记制度。得益于经济发达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新旧车辆的交易市场规模庞大,买卖、交易、过户、抵押、担保业务急剧膨胀。作为一项相对贵重的财产,机动车的 财产权的确认、公示及有效保护等深层次的社会管理问题早已浮出水面。旧车私下交易的无序失控,所有权主体的混乱,直接危及债权人、事故受害人的根本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各地的试点经验,参照对不动产、船舶等的物权理念,规定机动车的强制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不可上路行驶,从而以公信方式确认所有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促进财产的流通、担保和变现能力。
4、注重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一是适度放宽处理事故权限,赋予当事人一定的自主决定权。若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各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无需报警。这一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大量的小磕磕碰碰所造成的交通阻塞。二是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损害救济途径。
5、加大对报废车辆、拼装车辆的管理惩处力度。在经济利益的直接驱动下,大量的报废车、拼装车(“土炮”、“四不相”)公然上路,成为交通发展的极不和谐音符和隐形杀手,严重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祭起法律的神圣利剑,从生产、销售到使用、管理各个环节加以规范和防范。立法理念的进步,具体法规的可操作性,相关制度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安全交通法”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将会为保障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交通运输的进一步发展,为发展经济起到积极的促动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内容解读及相关问题思考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2000年12月28日通过。
2、立法目的: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基本原则:
(1)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2)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3)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第六章 培养职业精神 设立家庭美德
[教学目的]:基础知识:(1)职业的内涵和本质;(2)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3)与职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劳动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要求;(4)大学生应当树立的择业观和创业观;(5)爱情的本质和恋爱的道德要求;(6)大学生对待恋爱的正确态度;(7)家庭美德的基本内涵;(8)《婚姻法》的基本内涵。思想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法律素质,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做好在艰苦中创业、在实践中成才的准备。能力培养: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教学重点]:1、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2、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3、爱情的本质以及恋爱中的道德。4、家庭美德的内容。5、《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教学难点]:道德和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特点和作用。
[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
[教学时间]:4学时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
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一)职业职业就是人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职业对人的意义是体现在多个方面的,既具有工具意义,也具有目的意义。也就是说,职业并非仅仅是养家糊口、谋取生计的手段,还是体现人的社会本质、实践人生价值的重要舞台。大学生在择业问题上,既要考虑到职业对于自己生存、养家糊口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同时更要考虑到实现自身价值、把自己的才能充分发挥出来的重要性。引导学生不能孤立地来谈收入、谈待遇,要在实现和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实现和满足个人的需要,改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
(二)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三)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爱岗敬业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从事的职业;敬业就是以恭敬、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工作,一丝不敬,兢兢业业,专心致志。“敬业”一词出自我国经典《礼记。学记》中关于“敬业乐群”的记述。南宁时期,的教育家、哲学家朱熹曾解释说:“敬业者,专以致志以事其业也。”
爱岗敬业就是对自己的工作热爱虔诚、专心致志、勤奋上进、忠于职守的思想境界,也是高尚宝贵的职业品质。有了这种品质就不会仅仅把职业当成一种谋生手段,而是当成一种使命,当成实现人生价值的表现形式,对职业会产生虔诚的神圣感。爱岗敬业具有鲜明的自觉特色,集中表现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品行、人格和内心世界。爱岗敬业的人,会在内心深处形成对自己职业的高标准要求,一旦有所失误,就会产生内疚和自责。它会在从业过程中持续地激励人尽职尽责,从而在道义上保证本职工作的圆满完成。从业者具有了这种精神,无论从事什么职业工作,都会表现出为事业尽其所能,无私忘我的积极主动性。自觉培养敬业精神是创新实用人才素质的必备条件。第一,要有巩固的专业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持之以恒。专业思想就是在社会各行业中确认某种工作为自己终身从事职业的思想认识。一般地说,人在个人爱好和社会允许的条件下,对自己职业的选择是自由的。但一旦选定,就应该专注地投入。在搞好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价值。不能朝三暮四,见异思迁。第二,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尽职尽责。事业心是为实现远大职业理想而献身于某项具体事业的决心,它受职业理想的支配但比职业理想更准确、更具体、更现实。具有强烈事业心,才能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的职业责任和义务既为工作过程负责,又自觉地为工作的社会效果和历史效果负责,不斤斤计较个人荣辱得失,心甘情愿为事业全局着想,为了既定的事业,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二)诚实守信诚,指内诚于心,信,是外信于人。具体地说,诚是道德主体的道德修行,表现为诚挚、诚恳、真诚等内在的道德诉求;信,是内诚的外化,表现为重言诺、守信用、讲信义等社会化的道德实践。诚实守信,是每个人立德修身之本,人之为人的最重要品德,又是有序的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社会主义的职业是人们个人发展和为人民服务的手段。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是调节人与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实现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不久前,河北大学谷峰教授等人对河北省12所大学的在校生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认为应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平等竞争的占57.66%,认为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应严厉抨击的占56.72%,对考试作弊现象很气愤的占44.45%,对考试作弊很鄙视的占25.39%。调查中,大部分学生认为诚实守信是人际交往中应该坚持的一个重要道德原则,并希望能够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的道德规范体系和社会秩序,但另一方面,部分学生在诚实守信与公平竞争问题上存在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脱节和背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组织的“沿江行”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的结果显示,用人单位最看重员工的素质是诚信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及良好的进取心和务实精神。在校大学生对诚信的认知和行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期望要求出现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的消除,必须通过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道德教育,通过大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诚信的不断体验来完成。
(三)办事公道办事公道,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损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四)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职业场所是体现这一核心要求的重要领域。职业活动的属性、目的不是任意制定的,而是要基于群众的需要;职业活动的价值评判标准掌握在服务对象手中,因此,服务群众必然成为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
(五)奉献社会奉献社会是人生价值评价的正确取向。人生价值是指一个人在一生中对人类社会的延续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和所起的作用,也是人的一生对社会、他人和自身需求的满足。它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另一方面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属于人生价值的外在尺度;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则是人生的社会意义,是人生价值的内在根据。人生价值是社会价值与自我价值的统一。一个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社会是否满足了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个人是否对社会尽到了责任和作出了贡献。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摈弃以下两种错误的人生价值评价标准:一是金钱标准,就是把个人所拥有财富的多少作为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二是权力标准,就是把个人职务的高低和掌握权力的大小作为人生价值的评价标准。要确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保障个人的合法利益,做到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实现义与利的统一。正确处理好贡献与索取的辩证关系,坚持贡献与索取的统一。只有作了贡献,才能谈论索取,只有贡献大于索取,人生才有价值。只有人人都自觉地为社会作贡献,社会才能前进,人类才能进步,每个人的需求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奉献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对职业道德的客观要求。职业的形成与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缩影职业本身就是为协调社会生活、为社会发展而存在的,它的本质是从属于社会而不是从属于个人的虽然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职业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但一个树立崇高职业理想的人,总是把造福人类作为自己奋斗的根本目标。美国大发明家爱迪生说:“我的人生哲学是工作,我要揭开大自然的奥秘,并以此为人类造福。我们在世的短暂人生中,我不知道还有什么比这种服务更好的了。”物理学大师爱因斯坦认为,科学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科学成果为人类造福。他说:“在我们这些把惊人力量释放出来的科学家身上,有一个重大的责任,有为使原子能用于为人类的福利而不用于破坏的责任。”瑞典著名化学家诺贝尔曾豪迈地宣称“我是世界的公民,应为人类而生。”当然,造福人类的并不只是那些对人类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业性质有差别,但无论平凡还是显赫,凡是对人类、对社会、对他人作出应有贡献的人都应受到人们的尊重。
二、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1、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13章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劳动者。《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包括 总 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 用,考 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 励,惩 戒、培 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 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 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
(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B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 劳动合同
A劳动合同的含义。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B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内容进行,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C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法定条款是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具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确定的关于各自权利、义务的条款。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单位中应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包括每日应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应工作的天数。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依法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制度。休息休假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每昼夜、每周、每年节假日享有休息权的制度。休息休假时间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用于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
(5)工资制度。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是用人单位定时定量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对劳动报酬分配规定的基本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二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三是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四是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其确定和调整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1)劳动者本人以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权利: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其他劳动权利包括: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效率;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权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1)协商(2)调解(3)仲裁:必经程序(4)诉讼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1)申诉(2)控告(3)仲裁(4)诉讼三、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能力。
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1、我国人口基数大,需要就业的人员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
2、就业机制有待完善。
3、就业观念有待更新。
二、大学生择业的心理误区及解决对策
1 大学生择业方面存在的心理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期望值过高。有些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对就业形势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了解不够,完全按照自己的理想一厢情愿地谋求高薪高酬职位,由于目标不切合实际,在择业过程中屡屡碰壁,结果导致心灰意冷,甚至丧失自信心。
(2)角色错位。一些大学生过惯了校园生活,对父母和学校的依赖性很强,一旦独立面对社会,面对社会角色的客观要求,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常常产生逃避心理和抵触情绪,因此,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
(3)急功近利心理。一些大学毕业生一心只想留在大城市挣钱多、待遇好的单位,或者到合资企业、外企或沿海发达地区,为了功利不惜抛弃自己的专业和兴趣,但心理上难免会感到困惑。况且,越是大城市、大机关或沿海发达地区,人才就越密集,竞争也越激烈,离开自己的专业优势去竞争,使大学毕业生容易遭受挫折。
(4)“铁饭碗”情结。一些大学生受传统观念影响,固守着一次择业定终身的思维模式,希望一次择业就能抢占到生活的制高点,一劳永逸。其实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多次择业的机会,那种从一而终的传统择业观念违背了社会发展潮流,应该摒弃。
(5)同学攀比心理。一些大学生在择业时不是从自身实际出发,而是与同学攀比,特别是看到与自己成绩、能力差不多的同学找到令人羡慕的工作、获得可观的收入时,觉得自己找不到理想职业,很没面子。为了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将自己择业的目标设计过高,其结果是高不成、低不就,陷入苦恼之中。
2、解决的对策。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是毕业生成功走向社会的第一步。而很多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屡屡碰壁,甚至毕业后的一段时间内仍无法落实就业单位,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顺利就业,必须注重社会、学校以及毕业生个人多方力量的发挥。
(1)政府发挥宏观的调控职能。大学生择业涉及到学校、用人单位、人事部门、计划部门等方面,这就需要政府针对种种问题,健全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措施,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进行调控,必要时实施一定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行政监督,加大以权谋私、任人唯亲的制约措施,优化社会用人机制,以保障人才的公平竞争,维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还需采取有效措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淡化户籍、部门、地域等因素对毕业生就业和流动的限制,制定灵活优惠的政策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和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工作,为广大毕业生择业的良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
(2)加强理想教育,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提高对毕业生择业工作的认识,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把个人理想同国家需要结合起来,把大学生的成才意识纳入到社会总体发展需要的轨道上。要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就业政策教育、择业价值取向的引导。正确成才意识和成才道路的引导。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正确的择业观,使之既有个人远大理想,又有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为集体奉献的精神;既有正确的职业道德,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有正,又有正确成才的途径;既了解国家的就业政策规定,又了解社会的发展趋势;既要追求个人的自我实现,又要努力为社会多做贡献。总之,教育引导大学生在择业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应是择业指导中进行思想教育的重点。这不仅是国家、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大学生个体正确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保持良好择业心理的需要和基础。
(3)与时俱进,全面更新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传统的、陈腐的就业观念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的变迁、就业环境的变化要求大学生必须拓新就业观念,使自己的观念从陈腐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大胆地、主动地社会大天地里找到能充分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位置。高等学校要通过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择业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拼搏意识,要让学生认识到毕业走向社会本身就意味着迎接挑战,所谓一次择业定终身的铁饭碗已经被时代的发展所淘汰;要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改革,认识到就业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从而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让学生跳出大城市、大机关、大企业、高收入的小圈子,正确地评估自己,不贪图安逸、舒适,勇于面对竞争和挫折;要让学生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观点,志存高远,勇于从小单位和基层做起,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锻炼自己,积累经验、磨练能力,进而对自己的职业目标做出符合实际选择与调整;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用自己的热情和智慧去推动一个产业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目前,我国的私营经济、第三产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发展前景广阔。到人才需求量较大的私营经济、第三产业领域就业,对广大毕业生来讲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4)开展毕业生心理咨询。积极开展大学生健康择业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客观认识自己,做到正视现实、敢于竞争、不怕挫折、放眼未来。做好择业心理准备,特别是受挫折的心理准备,以及求职自荐、面试、考试、洽谈等择业环节中的心理准备。促进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心理学的理论对大学生进行所择业活动有关的心理测量、社会适应性测量,帮助大学生更客观地认识自己、分析自己的优势及不足,指导学生如何提高自身素质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树立终身接受教育的观念。以便合理地进行人职匹配及科学地进行择业决策。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指导和咨询,以调适其心理状态。
(5)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择业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石。掌握知识是学生的天职,知识是构成能力的基本要素,毕业生应将目标建立在个人优势上,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塑造自我,全面发展,为择业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目前就业市场的竞争激烈,大学生要把握择业就业的主动权,增强择业就业中的竞争力,就必须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全面提高,充分了解择业就业政策,广泛收集择业就业信息,做好择业就业形势预测,并制定个人的择业标准,切实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需要塑造自己,要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注意培养自己成为复合型人才,为择业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石。
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一)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二)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
一、爱情与人生有人说爱情是生活的港湾,它能够使疲惫的心灵得到安宁;有人说爱情是一叶小舟,可载人领略世间湖光山色的美境;有人说爱情是生命的催化剂,使人获得生命的灵感和激情,创造出许多惊世骇俗之作。有人说,爱情是一个伟大的导师,教会人们如何做人。凡此种种,无一不是说明爱情对于人生的重要性。
爱情是人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并不等于说爱情是人生的全部内容。爱情是我们追求人生幸福的重要目标,但不是我们追求的唯一目标和唯一目的。人生,除了爱情之外,还有理想,还有事业,还有亲朋,还有好友。所以,鲁迅说,人生的第一要义便是生活,人必须活着,爱才有所附丽,不能仅仅为了爱而生产盲目的爱,而把别的人生要义全盘疏忽了。
爱情有美好的一面,它诱使人们去向往、去追求。同时爱情也有棘手的一面,它也能酿成苦酒,让人忧伤,使人痛苦。它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帮人们铲除生活之路上的一切荆棘,又会让人不如泥泞;既能给人以欢乐与愉悦,也能让人陷入无尽的苦海;既能催人奋进,也能使人消沉憔悴。我们能否追寻到幸福的爱情生活,不在于命运的安排,而在于我们对生活和爱情的理性知识和自身的素养、智慧。
(一)爱情的本质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的相互爱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一种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歌德说:“哪个青年男子不善钟情,哪个妙龄女子不善怀春!”爱情作为人类一种特有的现象,既不仅仅是性爱,也不仅仅是情爱,而是情爱和性爱统一。性爱、理想和责任是构成爱情的三个基本要素。
柏拉图神话故事:人体本来是一种球形的东西,四只手,四条腿,一棵脑袋上长者相反的两张脸,有着巨大的威力和智慧。这个怪物把奥林匹司山上的众神吓坏了。宙斯不如分说,就像用一跟头发丝剖开鸡蛋那样,把人一分为二,分成了男人和女人。但是,那被分开的两半都极为痛苦,每一半都急切地扑向另一半,拼命地缠在一起,希望能够重新合为一体,由此产生了人世间那不可遏止的男女爱情。宗教神学认为它是“宇宙灵魂”的表现,视男女之间正常的生理需求为罪恶;而唯心主义则把它归结为“美感”、“性欲”和“善意”,如苏格拉底指出男女之间的性爱方式产生了两种生育能力,一种是生儿育女,另一种是用心灵去孕育精神的东西,即思想、智慧、诗歌和艺术等。在他看来,人体的生殖不如心灵的生殖。人们应该羡慕心灵的美,当肉体的爱达到了纯精神境界的时候,爱也就升华到了最高境界。超理性主义把性欲排斥在爱情之外,不柏拉图和苏格拉底对爱的高尚精神活动的追求推想了极端,他们认为人所追求的东西是至善,至善是本性,是人的理性,而理性就在于禁欲,只有禁欲才能达到神性,最终达到人神合一的境界。这种观点最终回到宗教唯心主义的泥潭而无力自拔。自然主义把性的本能定义为爱情,认为爱情就是快感。庸俗主义则认为满足性欲就像和一杯水那样简单而平凡,这种观点”性欲付诸实践叫爱情”,爱情不过是一种简单而单纯的性欲。所有这些对爱情的理解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的两性关系之所以被称为爱情,不是因为人的自然属性,而是因为人的社会属性。爱情是认得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互统一的产物。一方面,人发育成熟到一定程度,性爱不可抗拒地召唤着男人和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亲近,这种亲近使双方体验到了极大的快乐和无比的幸福,这是爱情产生呢感的自然条件。另一方面,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对爱情的追求不是以简单的自然方式进行的,而是以社会的方式进行的,以经济、政治、文化和观念为背景。男女双方除了外表的吸引,更多的是双方在思想、感情、趣味、气质、品行等方面相互吸引、共鸣一致。因此,爱情不仅包含着人的自然属性,而且包含着人的社会属性。瓦西列夫在《情爱论》中指出:“性欲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如果失去控制,它就可能成为灾难。不应该把精神和肉体分开,把梦想和现实分开。这会导致人的本质的变态,导致扼杀生命。爱情,这不单是延续种的本能,不单是性欲,而是融合了各种成分的一种体系,是男女之间社会交往的一种形式,是完整的生理、心理、美感和道德体验。只有人才有完备的爱情。”
(二)恋爱中的道德
1、尊重人格平等。在建立和发展爱情的关系的过程中,恋爱双方应该保持平等的关系,并且真诚相待,不能有任何欺骗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或诱骗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爱;任何一方都不要违心地、勉强地去爱一个自己不爱的人。
2、自觉承担责任。爱首先是一种主动的给予。列宁说:“恋爱牵涉到两个人的生活,并且会产生第三个生命,一个新的生命。这一情况使恋爱具有社会关系,并且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因此爱情,最重要的还是社会的方面。”所以,爱情不仅仅是从对方那里获得爱恋和倾慕,更意味着奉献,意味着一种终身的义务和责任。
3、文明相亲相爱。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过:“爱情、婚姻、生儿育女是人的自由的最微妙、最娇嫩、最自豪、最脆弱、最隐秘而又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领域。只有善于聪明、美好和庄重地去爱的人,才是真正美丽和真正自由的。在爱情方面的不礼貌、不文明和品德不端有损于人的尊严。”爱是一门艺术,因此,学会怎样去爱,就像学习其他艺术任何一门艺术一样。现实中,我们渴望被爱,但并不一定能够得到爱;想去爱,而所爱对象不一定充满激情、满心欢跃地接受自己的爱。爱情尽管含有来自自然的本能需要,但它却需要用高雅的格调、文明的举止去体现,任何置伦理、道德、风俗于不顾的大胆的、赤裸的、甚至展示性的表达方式,都只会使爱情变得粗俗不堪。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没有爱情的吻是痛苦的,对别人是一种欺骗,对自己是一种侮辱。真正的爱情表达不是通过嘴,而是通过全部生活去体现。真正爱情的接受不是用耳朵和眼睛,而是用心灵来体验。
(三)大学生的恋爱
1、不能把友谊当爱情。
(1)友谊和爱情的内涵不同。友谊是在开放的、广泛的、博大的、全方位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平等的、诚挚的、紧密的、互相信任的关系;而爱情则是一种封闭的、专一的、忠贞的、仅限于一对特定男女之间的关系。
(2)友谊与爱情的表现形式不同。友谊可能是暂时的,可变的,可能因为环境的改变、工作的变动、思想认识上的分歧而发生变化;而爱情关系一旦确立,就要求始终如一,患难与共,白头偕老。
(3)友谊与爱情的要求不同。友谊要求双方承担的只是道德义务,对朋友作到忠实、真诚、友爱、互助、立场坚定、是非分明即可;爱情关系一旦确立,尤其在确立了婚姻关系以后,不仅要承担道德义务,而且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往事已不复返,时光已不再来,烙下的是伤痕,丢失的是青春,误了的是学业,迷失的是自我。
3、不能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4、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例:鲁迅与许广平的爱情故事。
二、婚姻与家庭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两重属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具体表现为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本能,从而构成男女结合的生理基础和家庭成员关系在生物学上的特征。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具体表现为婚姻家庭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都取决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
三、家庭美德
1、尊老爱幼
2、男女平等
3、夫妻和睦
4、勤俭持家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所确立的一夫一妻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3、男女平等原则。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具体表现在: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在人身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父母双方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等等。新修订的婚姻法还特别增加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专门强调了夫妻间的相互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要照顾女方权益;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等。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在我国,男女公民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具备申请结婚的资格,婚姻登记机关方予登记,婚姻关系才有效。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男女双方必须在均无配偶,即婚姻当事人只有在各自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这以上的直接长辈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这以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姊妹或姑表兄弟姊妹结婚,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姊妹以及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禁止上述近亲结婚,这不仅是伦理观念和自然规律的要求,也是优生的要求。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修订前的婚姻法曾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过去人们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恶性传染病,经过多年努力,此病已能完全治愈。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已经发现而且还会继续发现某些不宜结婚的遗传病或传染病,因此,法律不必对此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婚前检查,依据医学上的鉴定来决定。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族健康都是非常必要的。
3、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夫妻。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结婚登记机关。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四)、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关系的含义。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2)、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
A、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B、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
①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除婚姻法另有规定以外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子女的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关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姻法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③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与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B、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D、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五)、离婚
1、离婚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2)、反对轻率离婚。在社会的大变革中,有的人由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发生了变化而思想道德滑坡,进而违法乱纪。如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奢侈淫欲等,则是不正常的,不能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婚姻自由。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受限制的,不能以剥夺或牺牲他人的自由为代价。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 利的行为。
2、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反对离婚。两种情况下的离婚,程序各不相同。
(1)、离婚登记。《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的程序为:
A、申请。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B、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C、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解除夫妻关系。如果不符合离婚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修订后的婚姻法列举了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六)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离婚只是解除夫妻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基于这种理由,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探视。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离婚后的财产处理。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过去,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不受重视,修订后的婚姻法赋予了受害人请求帮助的权利,以及有关机关相应的救助义务。规定对违反婚姻法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有以下几种: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3)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4)因一方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5)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6)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教学目的要求:帮助大学生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自觉性,了解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教学重点: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如何理解和区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将“依法治国”的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所以,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我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二)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三)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称。
(五)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一)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立法程序包括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4、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5、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6、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有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二)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三)法律执行
1、广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其主体包括:(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3、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四)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
(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
(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关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与法则。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标志。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1、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即默示的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
3、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其次,每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首先,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饿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首先提出的。
(一)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的遵守法律,依照法律规定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平等地承担和履行法律义务。在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有任何享受特权的公民,也不承认任何免除法律义务的公民。
(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
第三节 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事关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
(一)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
(二)新的国家安全观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1、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
2、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国家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
(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国防法》、《反分裂国家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出境如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虽然缺乏有关经济安全的专门立法,但很多经济法律法规都包含了有关国家经济安全的规定,具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功能。
1、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等;
2、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3、涉及能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等;
4、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制定、修改了一批与世贸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了对国家经济安全的保障。
(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为了维护国家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我国制定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实施各种无法行为及其处罚办法。
(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我国的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法规,另一部分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生态安全保护的条约。
(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为了保证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2003年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标志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的武装力量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国家的主要力量。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国家秘密的泄露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因此,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国防法》等法律具体规定了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国家开展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得到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支持或协助。
(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公民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有助于国家机关尽早采取措施阻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实施。
(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1、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2、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与按照道德思维、经济思维或政治思维思考与处理问题,会得出相同或相似的结论;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这种情况下,对法律问题的思考与处理上,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用道德的原则和道德评价取代法律的规则和评价。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作出判断。
2、讲证据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有合法性;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再次,证据要具有关联性。
3、讲程序程序问题在法律领域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与其他类型的思维方式相比,法律思维更为关注行为的程序问题。
4、讲法理法律思维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要为法律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论证与法律理由。法律思维对理由的要求特殊之处在于:其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其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其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1、学习法律知识。这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前提,法律知识通常包括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法律原理方面的知识。
2、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
3、参与法律实践。只有通过参与各种法律活动,在法律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才能养成一种自觉的法律思维。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一)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1、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抗拒性。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2、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因为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尽管领导者会变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仍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树立,既有赖于国家的努力,也有赖于公民个人的努力。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当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消除损害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因素;从个人角度来说,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对于大学生来说,应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1、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2、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3、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学习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2、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3、 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 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目的要求:帮助大学生从整体上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公民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教学重点:如何正确认识学法、知法与护法;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宪法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是,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率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
(一)宪法的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都在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既体现为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又体现为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改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2、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也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
(一)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
1、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其中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3、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最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主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五)基本经济制度
1、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2、(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2)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3)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4)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1、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权: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即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二是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三是休息权,即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四是物质帮助权,即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
7、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即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饿参加民兵组织。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三、我国的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国家机关则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以及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地方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二)国家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主席向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3、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直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一方面要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规范和约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它的法律规范分散于众多法律文件之中。
2、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公正。
(二)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1、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由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2、行政机关公务员是依法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抽象形状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惩戒、行政裁决、行政合同等。
(四)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追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等。
3、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撤消违法行政行为,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等。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系统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该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1986年公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发的基本制度。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平等原则;二是自愿原则;三是公平原则;四是诚实信用原则;五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1、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Ⅰ.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Ⅱ.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Ⅲ.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Ⅳ,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有四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分为四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4、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它主要包括合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3、民事主体可以通过签定合同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其民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可分为委托、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权利制度
1、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我国民法所规定的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2、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1)所有权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是不完全的物权。其中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土地使用权是对标的物使用价值的支配。
3、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合同关系上的权利,是最典型的债权。债权包含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
4、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5、继承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主要有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6、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基于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权利。
(2)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配偶权、亲权等。
(五)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类。(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又称违约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有:有违约行为;违约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存在过错。(2)侵权的民事责任分为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它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六)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它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
2、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下四种性质的案件,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按合同所反映交易关系的性质,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等15种。
3、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5、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专门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还有大量关于知识产权的法规和规章。此外,《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重要渊源。
2、著作权是著作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是有关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3)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式创作的作品。
3、专利权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专利法是调整因专利权的确认和使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专有实施权;转让权;许可权;放弃权和标记权。(2)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依照专利法可以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饿外观设计。
4、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商标法是调整商标在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专有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使用许可权;续展权和请求保护权。(2)商标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商标权人有依法缴纳各项商标费用、保证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和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等义务。(3)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我国的经济法律制度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原则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协调经济运行而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调控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原则是经济法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在特定范围内所普遍适用的准则。我国经济法原则主要有:一是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二是效率公平原则;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的权利;(5)因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获得赔偿的权利;(6)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3、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权益争议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关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收法律制度
1、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国家权力依法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调整的,征税主体与纳税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始终是国家。
2、税法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种及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违章处理等。
3、税法主要包括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1)我国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一是商品税法;二是所得税法;三是财产税法。(2)税收征纳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四、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
1、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2、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特有的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明文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是罪刑相当原则;三是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概述
1、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包括:(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及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等;(3)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4)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4、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1)《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4)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适当考虑分工的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对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刑罚制度刑罚是由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1、刑法的体系。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法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1)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2)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处境。
2、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 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行事司法活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判处。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1)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5)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6)减刑和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
(四)犯罪种类我国《刑法》规定了下列十大类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
5、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产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的犯罪行为。
8、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贪利性的职务犯罪行为和相关的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贿赂及相关的犯罪行为。
9、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10、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现役军人、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三节 我国程序法律制度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3、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引起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1)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3、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4)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5)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包括:(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2)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4)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分为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3、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称为共同诉讼人。(4)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5)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二)民事诉讼程序
1、审判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环节。(2)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3)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2、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1)其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
3、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构(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述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1)当事人具体包括: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诉讼代理人。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1)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在审理第一审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2)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4)刑事诉讼中的代理的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4、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1)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错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机关在依法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及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自诉材料进行审查后,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侦察或审理的诉讼活动。(2)侦查是指法定侦察机关在未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
2、起诉。刑事起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机关或个人对刑事被告提出控诉,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照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1)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2)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减轻处罚案件的复核程序。(4)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判的程序。
4、执行程序。(1)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交付执行机关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2)刑事执行程序是指在进行上述活动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执行活动享有监督权。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仲裁法》
(一)仲裁概述
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3、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4、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5、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方式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仲裁程序仲裁仲裁
1、申请与受理。(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3)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审理是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它是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3)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3)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学习思考题:
1、如何认识我国宪法的特点和原则?
2、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我国有哪些实体法律制度?
4、举例说明依照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