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第 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
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
,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 "的有关规定处理 。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即,合伙企业法,。 该法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1997年 2月 23日通过,
自 1997年 8月 1日起施行 。 广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合伙企业的协议
,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合伙企业法,第 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火; 8、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财产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性质及其管理和使用作了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企业投入的货币、实物等财产;二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在性质上,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五、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 )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 合伙企业是在合伙人协商一致基础上建立的联合体,因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
(二 )
(三 )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
(四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 32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

合伙企业的任何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都是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限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 第三人 。
七,入伙和退伙
(一 )
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业已存在的合伙企业,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 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分为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两种。
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出资,并分配损益。另外,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八、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案例 1,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 3人各出资 5
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
后,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 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 。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
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 。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 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
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2,甲,乙,丙 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 。 经筹备发现资金不够 。 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
0元 。 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分配 。
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 。 两年后,丁自他人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以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 。 丁遂找乙,
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 。 乙,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 。 甲对此不满,
丁催要剩余1000元时,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 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
不予归还 。 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债,
问题,1,丁的人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
2,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