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总复习竞争法的篇章结构
第一篇 总论
第二篇 公平竞争法
第三篇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第四篇 反垄断立法
第五篇 竞争法律救济制度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竞争的一般原理
第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章 竞争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章 国际竞争法律制度第一章 竞争的一般原理重点内容竞争的含义
竞争既可以指抽象的竞争规律,也可以指具体的竞争行为。
当它指抽象的竞争规律时,其含义是优胜劣汰规律;
当它指具体的竞争行为时,其含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
竞争的特征
竞争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竞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有利的市场条件和尽量多的经济利益;
竞争的结果会导致优胜劣汰;
竞争既可以是指市场竞争活动,也可以是指竞争规律。
竞争的基本属性
竞争的主观性与客观性;
竞争的自觉性与盲目性;
竞争的合法性与违法性;
竞争的建设性与破坏性。
竞争的类型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竞争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竞争发生的地域或所涉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竞争分为微观竞争、宏观竞争和宇观竞争三种类型。
微观竞争又称部门竞争,是同一部门内部作为市场主体主要构成单位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竞争。微观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竞争、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
竞争的类型
宏观竞争是一个国家的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同产业之间所进行的竞争。宏观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满足同类需要的代用品之间的竞争、满足不同需要的有关产品之间的竞争、为取得有利的投资领域而展开的竞争。
宇观竞争又称国际竞争,是国家之间就产品、
资金、技术、资源、人才等所进行的竞争。
按照道德和法律的评价不同,可以将竞争分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两种类型。
竞争的类型
正当竞争是建立在善意、公平、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良性竞争。认定正当竞争的标准包括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事实标准是正当竞争必须是公平和诚实竞争。法律标准是正当竞争必须是合法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实施的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立法的竞争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有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两个标准。事实标准是不正当竞争必须是不公平或不诚实竞争。法律标准是不正当竞争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的竞争。
第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概述重点内容竞争法的含义
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系统的成文的竞争法律,还包括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的与竞争有关的全部规范。其内容包括维护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规范。
竞争法的法律体系
确认、创设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的法律规范;
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调整竞争管理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处理竞争关系的程序规范。
竞争法的地位
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构成部分。
竞争法的作用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竞争法的历史沿革重点内容外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竞争法产生于 19世纪后期的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与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侵害法,(简称,谢尔曼法,)
标志着现代竞争法的产生。
竞争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竞争法由个别发展到一般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竞争法由发达国家扩展到发展中国家阶段;
第三个阶段是竞争法由国内法延伸到国际法阶段。
美国的竞争法
美国以,谢尔曼法,为基础,通过一系列法律、
判例,构建起以反托拉斯法为特色的竞争法律制度。
美国竞争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反竞争行为、
联邦政府竞争法执法机构和竞争法律责任制度三个部分。
德国的竞争法
德国是世界上率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 1896年德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
(又称,卡特尔法,)的基础上,构建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独立并行为特色的竞争法律制度。
我国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产生于 20世纪 80年代。
我国最初的竞争立法出现在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之中。
我国现行的主要竞争法律规范是 1993年 9月 2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1993年 12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章 国际竞争法律制度重点内容
与竞争有关的国际法律规范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欧洲共同体的竞争法律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竞争法律规范和联合国,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协议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第二篇 公平竞争法
第五章 公平竞争法概要
第六章 公平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公平竞争法的立法条件
第八章 公平竞争的法律实施第一章 公平竞争法概要重点内容公平竞争的概念
公平竞争是指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市场主体通过采用符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手段或方法,
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市场机制。
公平竞争的必要性
公平竞争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公平竞争是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公平竞争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平竞争是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 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重点内容公平竞争基本原则的作用
公平竞争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竞争法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绳;
公平竞争基本原则可以为竞争活动的参与人提供一个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标准;
公平竞争基本原则可以为人民法院审理侵害合法竞争的行为提供基本依据;
公平竞争基本原则是对竞争规范进行法律解释的主要依据。
公平竞争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由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公平原则。
第七章 公平竞争的立法条件重点内容公平竞争的立法条件
明确的市场主体;
严格的财产界限;
完备的市场体系。
第八章 公平竞争的法律实施重点内容
公平竞争的法律实施要求具备良好的道德基础和规范的法制环境。
第三篇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第九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第十章 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十一章 商业混同行为
第十二章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
第十三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第十四章 商业贿赂行为
第十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十六章 商业诋毁行为第九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重点内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我国现行法律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十一类,
具体包括:
虚假标示行为
经济垄断行为
行政垄断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搭受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
不正当招投标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的性质,可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四类,具体包括:
欺骗性交易行为
利诱性交易行为
强迫性交易行为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可以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
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机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
侵犯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第十章 不正当销售行为重点内容不正当销售行为的类型
不正当销售行为包括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和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两大类。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下列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即经营者虚构有奖销售事实或隐瞒有关事实真相,使所设之“奖励”
不能如实被购买者所得,具体表现为: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几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不按有关规定对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明示,隐瞒事实真相的。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行为;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元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亏本销售的构成要件:
不正当亏本销售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理由
时间
实力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
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一章 商业混同行为重点内容商业混同行为的含义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的类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商业混同行为的特点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冒充特定经营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人们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
被仿冒的商品必是知名商品;
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使用;
经营者的行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1条第 2款的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是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给与处罚外,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的构成要件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客观上必须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具有引人混淆的后果。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法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章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重点内容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的概念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
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的类型
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
伪造产地的行为;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行为。
质量标志的概念和类型
质量标志是依法定程序颁发给经营者,以证明其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一定水平的特定标志。
常见的质量标志有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两大类。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表现形式
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被依法撤销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示;
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
擅自篡改、编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
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表现形式
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
产品虽获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
级别低的名优产品冒用级别高的名优产品标志。
产地标志的含义
产地标志是指为表示商品是由特定的国家、地区、地方或场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文字或标记。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的种类
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厂址,
或作不真实的标注;
按规定应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用途、技术标准、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所有主要成分的名称而未予标明或作虚假标注;
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不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欺骗性质量标示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重点内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根据宣传的手段不同,可以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划分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其他虚假宣传。
引人误解虚假广告宣传的具体表现
滥用各种夸张性语言或绝对化语言。
滥用公众对名人、专家、国家领导人、权威机构的信任,利用他们与商品或服务无任何联系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宣传。
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形象作广告,
设置圈套让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
虚构产品或服务的获奖情况、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授予情况、销售地区或数量等情况。
隐瞒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应予明示的瑕疵。
无根据地使用各种数据、百分比作广告宣传。
利用广告宣传未经审批的活动,非法骗取集资费、培训费、医疗费、服务费等。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厂商名称等侵权性广告,让购买者误认为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引人误解的其他宣传表现形式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各种交易活动。
发表文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产品鉴定会、座谈会等各种商品介绍性活动。
公共场合下领导人讲话。
买卖双方或其代理人的直接接触或正式谈判。
价格标签行为。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
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
,广告法,的规定处以广告费用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商业贿赂行为重点内容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暗中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个人;
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心理状态;
行为动机是为了促成市场交易活动或取的有利交易条件,以获得经济利益;
商业贿赂具有隐蔽性;
商业贿赂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的类型
商业行贿
商业受贿商业行贿行为的认定
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包括购买者和销售者;
行贿人主观上是故意和自愿的;
行贿人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财务或其他手段收买交易对象或有关人员的行为;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
商业受贿行为的认定
商业受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有关个人;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2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十五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重点内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
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
权利人必须为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种类
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且可以根据情况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六章 商业诋毁行为重点内容商业诋毁行为的表现形式
利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刊登对比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等形式,制造、散布贬损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散布虚假事实,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诋毁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
利用商品的说明书,吹嘘本产品质量上乘,贬低同业竞争对手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
唆使他人在公众中造谣并传播、散布竞争对手所售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使公众对该商品失去信赖,以便自己的同类产品取而代之。
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篇 垄断与反垄断立法
第十七章 垄断与反垄断立法
第十八章 经济性垄断
第十九章 行政性垄断第十七章 垄断与反垄断立法重点内容垄断的含义及特征
垄断是指发生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排斥、
限制竞争的经济力量和行为。
垄断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垄断以竞争的存在为条件;
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
垄断以操纵市场或独占市场为基本手段。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与区别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即有共性的一面,更有区别的一面。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了垄断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都属于竞争法调整的范围。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主要表现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并列关系。
从性质上来说,不正当竞争并不排斥、限制竞争,它是在承认并准许其他竞争对手参与竞争的前提下,采用了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从事经营活动,属于竞争范畴内的逾常行为;而垄断的本质则是从根本上排斥、限制竞争,与竞争不存在任何相容之处,很难纳入竞争的范畴。
从主体条件来看,不正当竞争的实施者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而垄断的实施者则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
从法律的态度来看,垄断尤其是垄断市场结构,
并不一定违法;而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和法性的问题。
垄断的表现形式
以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为依据
短期价格协定
卡特尔
辛迪加
托拉斯
康采恩
其他垄断组织垄断的表现形式
以垄断行为的形式特征为依据
协议垄断
经济优势的滥用以垄断的地域状况为依据
国内垄断
国际垄断以国家对垄断的态度为依据
合法垄断
非法垄断
以垄断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为依据
经济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第十八章 经济性垄断重点内容我国经济性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独占地位(或经济优势)的滥用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交易
联合限制竞争
垄断性经济合并第十九章 行政性垄断重点内容行政性垄断的主要表现
地区垄断
行业垄断
强制联合限制竞争
行政强制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