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税法教案
前 言税法是宏观调控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理论的研究在我国尚处起步阶段,有很多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需要学界关注。本章通过对税收和税法基本范畴的介绍和分析,让同学们能掌握税法的经济法属性,并激发学生关注税法研究领域中前沿问题的兴趣。
第二章 税法第一节 税收概述一、税收概念在西方国家,有一句谚语流传已久:在人的一生中,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在现代,大多数国家被称为“租税国家”;国民被称为纳税人……这一切都表明:税收与市民生活、政治生活密切相关。那么什么是税收呢?比较规范的表述税收是指国家为发挥其职能,为国民提供完备的公共产品,按照法律预先规定好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特点从税收的概念中及税收实务中,我们可以归纳出税收不同于其它经济活动和财政收入形式的三大特点:
(一)税收强制性由于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故税收关系实际上就是税收法律关系。那么我们分析税收强制性时,可以从分析税收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着手,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非常明晰的。我们首先看征收方有哪些权利义务:征收方所享有的权利是依照法律所赋予的征税权予以征税;征收方所应履行的义务是提供完备的公共产品,并有依法征税的义务。其次纳税方的权利义务是: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他们同时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上诉权等等。
既然权利义务关系这么明晰,权利义务关系即是法律关系,受法律调整和规范,有法律强制性,征纳双方必须依法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如纳税人偷税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不需要对具体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而占有和支配一部分剩余产品。税收的无偿性是由社会费用补偿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是共享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相比有免费搭车的特性,故社会成员从公共需要的设施和服务中得到的利益是无法直接计量和收费的,这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利益是无法直接计量和收费的,那么国家对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服务只能是无偿的。相应地国家筹集满足公共需要的社会费用也只能采取无偿形式。
税收的无偿性表现在:一是征税对具体纳税人不存在直接偿还问题,二是体现国家税收收入为用而征,不能直接偿还。在课堂上可简要地把税收与财政收入中的债作一比较。
(三)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征税对象和征税标准确定以后,征纳双方都要共同遵守,不能随意变动。
税收的固定性对纳税人来说,确定的税负,可以使纳税人据以预测生产经营成果,便于做出安排,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而言,可以保证取得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对社会经济而言,可以发挥有力的调节作用。
固定性并不意味着税收要素一成不变,但税收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税收的这一特性对理解我国税费改革的重要性有着基石性的意义。
税收的“三性”使我们在区别一种财政收入是“税”还是“非税”,不在于它叫什么名称,而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有这三个形式特征。 税收的特征对我们学习税法奠定基础。
三、税收的职能所谓职能是不受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属性。那么就是说,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税收的职能都不外乎以下三点:
1、税收的财政职能这是税收最为基础的职能,国家要发挥其职能,必须要有资金作保障,在西方国家,税收收入约占整个财政收入的90%以上,而在我们中国,财政收入虽然包括税、利、债、费及其它收入,但占85%强以上的仍旧是税收。如2001年税收收入突破了一万亿。因此,税收最基础的职能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充裕、及时。这也是现代国家被称为“租税国家”的由来。
2、税收的调控职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市场经济有其不可克服的市场失灵缺陷,如市场唯利性、市场障碍等。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的缺陷,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节。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奖学金的获得者、芝加哥学派的领头人斯蒂格里茨曾经有过一段精辟的论述:“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好比是火车上的两只轮子,缺一不可。”政府宏观调控最为重要的二大手段,一是货币政策,二是财政政策。税收的调控职能可从下面的税种实证分析中得到充分说明:
如个人所得税,因为所占有的生产要素的不同,国民之间的收入有一定的差距,一个社会必须要有激励机制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但是如果收入悬殊过大,这势必会影响社会稳定,所得税通过起额累进税率和劳务报酬一次收入过高加成征收手段来调节收入分配的悬殊,故所得税又被西方国家称为“内在稳定器。”
再如把大庆油田和江汉油田作比较,大庆油田油量储藏丰富且开采条件好,油品质量高。而江汉油田相比大庆油田而言,开采成本高且油品质量稍逊一筹。那么两个企业在竞争伊始就已分出优劣,而这种差别纯粹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差别造成的,国家应予以调控,具体的做法是对大庆油田征收1元7角每吨的资源税、江汉油田征7角每吨的资源税,以缩短它们之间的收入差距。
(三)监督职能由于税收活动涉及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各个环节,首先税务机关通过税务检查,税款征收等手段可对一些不正当经济行为予以监督,并可对下一征税年度的的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例如增值税的征管。其次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培养自觉纳税,自觉守法的自律性。
小结:税收的三性及税收的三大职能是学习税法的敲门砖,也是了解税法经济法属性的钥匙。
第二节 税法概念及税法基本原则一、税法的概念税法是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家在筹集财政收入方面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概念现在受到了挑战,国外有些学者认为,税法不仅包括税收收入的规范也应包括税收支出的规范,这牵涉到税法和预算法的关系,我们在讲预算法时将具体分析。
二、税法的调整对象举例说明税法的调整对象有三个部分:
1、税收实体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分配关系
2、税收程序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过程中的征纳程序关系。
3、税收行政管理权限关系:税收管理权限划分关系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两种学说的介绍及评析税收法律关系,简而言之,是如何看待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性质的问题,它历来是税法学中最大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也是研究税法学理论不可回避的问题。
讨论的背景:
1、在税法实践中,主流话语受到挑战。一直以来,我国的征税机关在征纳关系中处优势地位,而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勃兴,征纳双方的关系非常紧张。协调两者的关系已成为了税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
2、在税法立法上,如何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纳税人积极性间寻求一个较完备的学说架构是我国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
3、国外学说的影响。国外学界一直在探讨这个问题,我们应在探讨的基础上予以借鉴。
(一)两大学说介绍德国的税法是整个大陆法系最发达的,它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法都有深远的影响,围绕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问题,在德国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
租税权力关系说,以奥特·马亚为代表的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因此租税法律关系是以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作为优越权力主体与人民形成的关系,该法律关系具有人民服从此种优越权力的特征。
租税债务关系说,以德国著名税法学家海扎尔为代表,,认为租税债务的成立与行政权无关,它依税法规定租税要件具备时自行成立,因此征税机关的行为只不过是一种对依租税要件成立的租税债务加以具体性确认的行为。
(二)两种观点的比较
(1)权力关系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为权力关系,而债务关系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全权债务关系。
(2)权力关系说强调国家式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的地位上相对人民有优越性;而债务关系说则强调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法律关系上与人民是对等关系。
(3)债务关系说明确地将租税法律关系区分为租税实体法关系和租税程序法关系,并强调租税实体法关系是租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与此相对,权力关系说强调行政行为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性。
(4)权力关系说认为租税法律关系是单方性命令服从关系(认为发布命令者对相对方不负回答责任,作为服从者的相对方无权审查命令的适当性而必须服从),因此,权力关系说不重视设立对纳税者的权利救济程序,而债务关系说而认为应强调国家或地方团体与人民在租税关系上的对等性,故重视设立纳税者权利救济程序。
(三)两大学说评析以我国税收立法的意义从对两大学说的叙述来看,我比较倾向于从二元说的角度来把握税收法律关系,即根据租税法律关系所处的条件范围,分别依债务关系说或权力关系说来阐明其性质,税收实体法关系为债务关系,而税收程序法关系为权力关系。并强调租税收实体法关系是租税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我认为用二元论阐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对我国税收立法与实践有重大意义。
1、否认税收行政权在税收过程中的绝对性,可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
2、培植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实现税收征收的良性循环。
3、二元论比较符合我国转型时期税收立法的现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使国家宏观协控时有充裕的资金作后盾。
4、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学说,为加入WTO以后的税法接轨奠定理论基础。
四、税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在成文法国家的重要性,可举一案例说明。税法基本原则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无法律则无税”或“税收是法律的创造物”这些精辟的税法格言道出了以下内涵——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租税及其法律现象,二者相辅相成,密切相关。
1、税收法定主义的意义
(1)税收法定主义体现了民主主义理念封建国家被称为“家产国家”即以封建土地所有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封建地租。而获取又往往与强征暴敛同谓一语。从“人治”的家产国家进入“法治”的租税国家以后,课税不再是王权的瓷意妄为,特别是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的“群权神授论”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中,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为了确认、保障主权在民、国家的课税权,征收权必须体现人民承诺的意思,只有经人民的承诺,国家方可行使其征税权力。
(2)税收法律主义是法制(法律至高无上)要求上的依法纳税。具体指税收的确定、征收必须基于税法规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承诺意思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
2、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历史演进轨迹大多数现代西方国家在其宪法中都规定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因此考察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也应当从资产阶级宪政革命开始。
(1)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第12条规定:为征求关于赋课上述者外之责金工代役税……朕应以诏书于规定日期及规定地点召集各大主教、长者、伯爵及男爵……应依出度人同意,于指定之日讨论之。尽管英国《大宪章》并不是国王对人民的宣言,仅是对封建贵族妥协让度的契约,但这里表现了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即税收法定主义的最初本意。
1688年,英国发生了一次被称为“光荣革命”的政变,在威廉国王主持下制定了《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权利法案》主张议会优于国王,国王必须遵守议会的法律。
(二)美国。
美国的独立是以抗税斗争为历史契机的,1776年7月,《独立宣言》发表,宣言中规定,未经国民本人或他们以合法方式选出代表之同意,不得对他们课税或为公共用途剥夺他们的财产。第一次确立了“无代表则无税”原则,这对以后的美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3)法国
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起因之一是农民负税过重、1789年8月,宪法制定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其中第13条规定:“为维持军警力量和行政费用,公共捐税是不可少的,此项捐税应当在全体公民中按照他们的能力平等的分摊”。第14条规定:“公民有权亲自或通过代表调查公共捐税的必要性等”。
《人权宣言》提出了租税平等主义,并将人民的权利扩展到税的使用方面,这对以后各国的宪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
1、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
2、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
3、无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减免税。
4、征纳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执法机关不能擅自修改征纳程序。
5、法律应规定税务一般争议和处罚争议铁解决办法,人民在不服税务机关的决定时,也能寻求法律救济。
黎江虹
20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