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教学大纲:
《亲属法》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法学 学时:50 学分:3
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性质:
《亲属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一个部门法学,由《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三部分组成,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它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通过学习,要使学生熟悉《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制度和体系,掌握它们的理论和实务。
课程的内容和要求
理论教学基本内容
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婚姻家庭的主要观点,认识并掌握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了解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属性。
一、婚姻和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概念,2、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的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
含义与本质:1、含义,2、构成,3、本质。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来划分)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
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发展
名称及编制方法的演变
内容的演变
社会主义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一编 亲属制度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法的含义、性质,掌握亲属法的特征,比较领会亲属法行为的与财产法行为的不同。
重点、难点:亲属法的性质、特征。
第一节 亲属法的含义与调整对象
亲属法的含义:1、实质意义的含义,2、形式意义的含义。
亲属法的调整对象:1、亲属人身关系,2、亲属财产关系。
第二节 亲属法的性质和特征
亲属法的性质:1、亲属法是私法,2、是身份生活的法,3、是强行法,4、是普通法。
亲属法的特征:习俗性,伦理性,团体性,部分要式性,法律行为的限定性,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第三节 亲属法行为
行为的种类:1、以行为的方式分,2、以行为的效力分。
行为的特征:1、行为的基础,2、行为的目的,3、法律的参与。
第二章 亲属关系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属的概念,熟悉亲属制度中的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掌握亲属关系发生、消灭的原因及效力。
重点、难点:亲属的种类及其发生、终止的原因,亲等的计算。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的概念及其沿革:1、概念,2、特征,3、历史沿革。
亲属的种类:1、以我国古代宗法制度的原则为标准分,2、以亲系及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分,3、以行辈为标准分,4、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标准分,5、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分(重点讲解)。
第二节 亲系、亲等
亲系:1、男系亲与女系亲,2、父系亲与母系亲,3、直系亲与旁系亲。
亲等:1、含义,2、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3、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4、我国的世代计算法。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1、配偶,2、血亲,3、姻亲。
亲属关系的终止原因:1、配偶,2、血亲,3、姻亲。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1、在婚姻法上,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3、在刑法上等。
第二编 婚姻法律制度
第三章 婚姻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法的概念与特征,理解、领会婚姻法各原则的精神实质,掌握其政策界限,明确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重点、难点: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婚姻法的概念、特征
婚姻法的概念:1、名称与含义,2、渊源,3、特征。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1、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从性质上看。2、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第二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讨论)
婚姻自由原则:1、含义, 2、内容。3、历史发展4、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一夫一妻制原则:1、含义2、禁止性规定。
男女平等原则:1、含义,2、内容。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1、内容2、禁止性规定。
五、计划生育的原则:1、概念与意义,2、计划生育的要求与内容。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的建设方向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解:1、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2、夫妻、家庭成员间的义务。3、意义:规范性、导向性,从道德规范中提炼出来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对不道德行为起警示、威慑作用。避免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纠纷。
第四章 结婚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要件,掌握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把握处理婚约的政策界限,理论联系实际正确对待我国的事实婚姻。
重点、难点:结婚条件,无效婚姻。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结婚的概念:1、概念,2、特征,3、要件。
结婚行为的性质:1、契约说,2、制度说,3、状态说,4、合一行为说,5、身份关系说。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2、有偿婚3、聘娶婚,4、宗教婚, 5、共诺婚。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结婚的实质条件
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①直系血亲,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①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②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
结婚的形式条件
1、概念与类型
2、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1)结婚登记的含义,(2)意义,(3)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4)婚姻登记的效力
第三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比较外国立法例)
概述:1、概念,2、历史发展,3、二者区别。
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2、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
确认及法律后果:1、请求权人,2、时效,3、宣告机关,4、法律后果。
第四节 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婚约:1、概念,2、性质,3、类型,4、我国政策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
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1、立法意义,2、法律的适用。另:间接地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居所决定权。
事实婚姻:1、概念,2、特征,3、外国立法例:4、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政策。
第五章 婚姻效力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夫妻关系的历史演进,掌握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定,思考如何完善夫妻关系的立法。
重点、难点: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内容。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概述:1、婚姻效力含义。2、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1、夫妻一体主义2、夫妻别体主义。
我国法律中的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是对我国夫妻关系总的原则性的规定,是新型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姓名权:1、法律规定,2、意义,3、存在的问题。
夫妻人身自由权:1、法律规定,2、意义,3、存在的问题。
夫妻计划生育义务:1、法律规定,2、具体内容,3、生育权问题。
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1、性质,2、内容,3、法律责任。
夫妻住所决定权:(第9条关于家庭成员的间接规定)
港澳台及国外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相关规定(自学)。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制:
概述:1、夫妻财产制概念2、立法形式,3、种类。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1、立法方式,2、法定财产制的主要内容:婚后所得共同制:特有财产个人所有制:3、约定财产制。
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1、扶养的概念,2、夫妻相互扶养的内容。
夫妻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法律规定,2、注意事项,3、配偶继承权的外国立法例。
第六章 离婚制度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婚姻终止的概念和离婚制度的沿革,熟悉离婚的法律程序,掌握离婚的原则界限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进一步思考我国离婚立法的完善问题。
重点、难点: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离婚程序及法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1、概念,2、原因。
离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1、概念,2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及分居的区别,
3、特征,4、种类。
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禁止离婚主义和许可离婚主义。
2、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出妻、和离、义绝和呈诉离婚。
3、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制度。
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
第二节 离婚程序
行政程序离婚
(一)概述:1、含义,2、优劣。
(二)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2、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已达成协议,3、办理过结婚登记,4、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程序:1、登记机关,2、程序:申请、审查、批准。
关于登记离婚中假离婚的处理
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
在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
诉讼程序离婚
概述:1、含义,2、条件,3、程序。
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特别规定。
关于特定时期内对男方离婚诉讼权的限制。①性质,②期限,③例外。
第三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
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
一看婚姻基础,二看婚后感情,三看离婚原因,四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三、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判决离婚的客观标准。
第四节 离婚效力(结合实际问题,注重活学活用)
离婚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
夫妻关系解除。2、夫妻间的身份不复存在。3、相互扶养义务解除。4、继承人资格丧失,5、婚姻障碍消除。6、代理权消失。
离婚时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
共同财产分割:
1、应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分割财产原则,3、分割方法。
离婚后的房屋处理:
夫妻共有私房屋。
一方所有的私房。
共同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
土地承包中经营权的保护:1、法律规定,2、意义,3、内容。
对家务劳动的补偿:1、意义,2、适用前提3、补偿额。
债务清偿
清偿原则。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离婚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
对财产弄虚作假的含义。
法律责任。
三、离婚救济措施
(一)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1、性质。2条件,3、方法。
(二)离婚损害赔偿:1、构成要件,2、功能3、条件,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赔偿范围。请求时效。5、赔偿数额。
四、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人身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直接扶养方的确定。
抚养费用的负担。
探视权
法律的规定。
探望方式。
纠纷处理。
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
第七章 亲子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亲子关系的概念、种类,掌握亲子关系的内容,正确认识亲权制度。
重点、难点:亲子关系的内容,亲权。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父母子女关系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法。
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沿革
古代,亲子法以家族为本位,亲子关系受家庭制度的支配。近代,西方国家多有亲权制度的规定,亲子立法以子女为本位,父母法律地位平等。
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第二节 亲子关系的内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
抚养与教育。2、内容与期限,3、违法处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管教和保护的含义2、承担民理责任,3、本条与亲权和监护的关系。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的内容。
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三节 亲权
亲权的概念:
概念。
特征。
亲权与监护的比较。
亲权的内容
以保护教育为目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父母对子女人身上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的中止、停止和消灭
亲权的中止。
亲权的停止。
亲权的消灭。
关于我国建立亲权制度的争论。
第八章 收养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收养的概念和特征以及收养成立的要件,了解收养的程序、效力,正确把握收养的原则,正确理解和处理收养终止问题。
重点、难点:收养成立的条件,收养成立、终止的后果。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概念:1、概念,2、特征。
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由来已久,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第二节 收养的成立和效力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的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
送养人的条件。
收养人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的条件
无配偶者收养子女。
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二、收养的形式要件
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成立的必经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允许公民订立收养协议。
允许公民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成立的效力
拟制效力。
解消效力。
收养的无效
概念。
无效的条件。
确认机关及法律后果。
第三节 收养的终止
收养终止的概念、方式
1、概念,2、方式。
收养解除的条件
收养关系依双方协议解除。
依一方要求解除。
收养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一方要求解除的,依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解除。
收养终止的效力
1、人身关系(直接后果)。
2、财产关系(间接后果)。
第九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提示要点,自学)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祖孙间、兄弟姐妹间互享权利义务的条件。
重点、难点:相互扶养的条件。
第一节 祖孙关系
祖孙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28条的规定。
条件
(1)(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条件。
(2)(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条件。
祖孙间的继承权(思考)
(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外)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第二节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扶养义务的条件:
兄姐对弟妹扶养的条件。
弟妹对兄姐的扶养条件。
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
兄弟姐妹同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法人。
第三编 继承法律制度
第十章 继承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继承、继承法的概念、特征及继承制度的历史沿革,正确理解、领会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继承权、遗产的有关内容。
重点、难点:本章包括了继承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是第三编的重点。本章难点是继承权的内容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继承的概念及发展:
继承的概念。2、财产继承,3、继承的种类。
继承制度的发展:1、古代的继承。2、近现代的转变。
财产继承的法律特征与本质
1、法律特征。2、财产继承的法律本质。
继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2、特征。
3、性质。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的原则
团结和睦、互谅互让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
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1、概念。
2、要素。
3、特征。
继承权概述:
概念。2、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3、特征。
继承权的内容
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
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恢复请求权
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
取得:(1)取得的根据。(2)继承能力。
(注):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继承权的确定问题;胎儿的继承权问题。
行使。
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
1、性质。
2、条件。
效力。
限制。
继承的丧失
概念。
法定事由。
效力。
(注)继承权的丧失与继承权的放弃、被取消的区别。
恢复请求权
概念。
内容。
性质和特点。
诉讼时效。
第四节 遗产
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特征。
遗产的法律地位:因其存在具有时间性,固其存续期间的法律地位各国有不同的主张。
间接继承原则。(英国、奥地利等国)
当然继承原则。(法、德、日及瑞士等)
遗产的范围
法定遗产范围:《继承法》第3条规定。
不能作为遗产的物及权利义务:遗体;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中第三人的受益权。
遗产的处理
继承的开始:
意义。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继承开始的地点。
遗产的分割和遗产债务的清偿:
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确定。
分割原则。
分割方式。
税款与债务的清偿
遗产债务的范围和特点。
清偿原则。
清偿方式。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处理原则理。
处理方法。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讲解)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熟悉法定继承的司法实务。
重点、难点: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2、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继承法》第五条。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范围的确定原则及范围,2、顺序及顺序的适用原则。
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1、概念2、地位3、意义4、范围,5、权利及期限。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1、概念,2、特征,3、性质。
转继承:1、概念,2、特征,3、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第四节 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
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2、特殊情况。
遗产份额的确定
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讲解)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遗嘱继承的基本概念,正确理解遗嘱自由的原则,熟悉遗嘱继承的司法实务。
重点、难点:遗嘱的形式、内容及有效条件。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遗嘱的概念特征:1、概念,2、特征。
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1、概念,2、特征。
遗嘱自由原则:1、意义,2、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有效条件
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认定)
遗嘱的内容
遗嘱有效的条件:1、形式要件2、实质要件。
(遗嘱能力依立遗嘱时的状态确定,遗嘱的内容依遗嘱人死亡时确定,即执行能力)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1、概念,2、条件,3、变更、撤销的方式,4、变更、撤销的效力。
遗嘱的执行:1、遗嘱执行的概念,2、遗嘱执行人的确定,3、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第十三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效力,区分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赠与之间的异同。
重点、难点: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以及两者的区别。
第一节 遗赠
遗赠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1、与遗嘱继承的区别,2、与赠与的区别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与社会福利机构的收留条件进行比较)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1、概念,2、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和效力:1、内容,2、效力。
附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并掌握违反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的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的方式,了解民族自治地区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掌握我国涉外婚姻家庭、继承问题的规定以及法律冲突的处理原则。
重点、难点:救助措施,法律责任。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救助措施
救助措施的含义、特征
救助措施的适用:适用前提;救助机关;适用情形。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种类、特点
违反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的法律责任。
民族自治地区有关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1、概况,2、原则和程序3、主要内容。
涉外婚姻家庭、收养和继承
涉外婚姻:1、法律适用,2、婚姻的缔结,3、婚姻的解除。
涉外收养: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
涉外继承:1、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2、我国的法律适用。
涉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收养与继承:1、婚姻,2、收养,3、继承。
(二)实验教学的基本内容
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的专题讨论;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专题讨论;
婚姻效力的专题讨论;
离婚标准的专题讨论;
案例分析。(注:提供案例,且每年更新)
(三)课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认识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熟悉亲属制度中的一些重要的名词、术语;
熟悉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实务;
了解最前沿的婚姻家庭法学理论;
熟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内容和司法实务;
掌握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熟悉并能正确适用违反亲属法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学时分配
理论教学
章次
内容
学时
绪论
4
第一章
亲属法概述
2
第二章
亲属关系概述
2
第三章
婚姻法概述
3
第四章
结婚制度
4
第五章
婚姻效力
4
第六章
离婚制度
4
第七章
亲子关系
2
第八章
收养制度
2
第九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
第十章
继承法概述
5
第十一章
法定继承
2
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
2
第十三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2
附论
1
合计
40
实验教学
内容
学时
1、
专题讨论
5
2
案例讨论
5
合计
10
注:为了使每一们同学都能参与讨论,且节约课堂时间,有些案例讨论将以宿舍为单位进行,由代表将讨论结果在课堂上汇报。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说明
1、《亲属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专业必修课,因此,教学中应有一定的实例课的内容,即让学生广泛地分析讨论案例,熟悉亲属法的司法实务。
2、本课程内容虽多但却相对比较简单,开设对象又是高年级的学生,因而教学中不需要过多讲解教材中的内容,应适当地超出教材范围,补充一些最新的亲属法的理论和实务,以开拓视野,扩大知识面。
3、选择一些有讨论价值的议题,或选择教材中一些有争议的内容,让学生自己走上讲台,大胆地发表自己的看法。
4、亲属法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和谐协调与否,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可就婚姻家庭问题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课题,以加深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
教材:《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2001年修订本。
《亲属法》,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原理》,夏吟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婚姻家庭法》,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
《比较家庭法》,李志敏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
《亲属法论》,史尚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夫妻财产制之研究》,林秀雄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婚姻法修改论争》,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出版;
《外国婚姻家庭法资料选编》,张贤玉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王胜明、孔礼海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罗马法》,周枏等著,群众出版社1989年出版。
教学计划
(总学时:50,周学时:3,其中理论讲授:40学时,讨论:10学时。)
第一周: 绪论(4学时):婚姻与家庭;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周: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第一章、亲属法概述(2学时)。
第三周: 第二章、亲属关系概述(2学时)。第三章、婚姻法概述(4学时):概念、特征;
第四周: 婚姻法基本原则,(讨论1学时)
第五周: 第四章、结婚制度(6学时):结婚制度概述,结婚条件,与结婚制度有关的几个问题;
第六周: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讨论2学时)。
第七周: 第五章、婚姻效力(6学时):概述,夫妻人身关系;
第八周: 夫妻财产关系,(讨论2学时)。
第九周: 第六章、离婚制度(6学时):概述。离婚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第十周: 离婚的法律后果,(讨论2 学时)。
第十一周: 第七章、亲子关系(2学时)。第八章、收养(2学时):概述,收养的成立;
第十二周: 收养的效力,收养的终止。第九章、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1学时)。第十章、继承法概述(8学时):继承制度概述;
第十三周: 继承法基本原则,继承权,遗产;
第十四周: 继承法案例讨论(3学时)。
第十五周: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2学时)。第十二章、遗嘱继承(2学时):概述;
第十六周: 遗嘱的形式、内容、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撤销等。第十三章、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2学时):遗赠;
第十七周: 遗赠扶养协议。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