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第一讲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又称契约。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 )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 )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三 )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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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第二讲 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无效,能否履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作了规定: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
姓名是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 )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
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也就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甲乙签订一份所谓的买卖合同,却没有约定买卖什么,
由于没有标的,该台同就不可能成立。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
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 (三)(四) ( 五) (六) (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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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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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
(三)数量,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
由于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
甲乙之间签订一份买卖木材的合同,但买卖多少没有约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有关产品的计量方法,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入协商确定。合同中数量要清楚,计量单位要明确,不可含混不清,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计算方法。
(四 )质量,质量,是指以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
性能等来表示合 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质量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标的质量要订得详细具体,
写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省级标准、专业标准、厂级标准等,必要时应具体规定是什么年代的质量标准。如果是双方协商的标准。在合同中应具体写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但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性标准的,双方协商的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因为许多产品的质量涉及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问题。
(五 )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在合同标的为物或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在合同标的物为行为时,获得劳务所应支付的代价为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或者报酬一般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自由约定、但是如果属于政府定价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如果有政府指导价的,当事人必须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价格。 (六) (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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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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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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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履行期限既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依据,又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履行期限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情况,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一个因素。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履行期限约定得明确和具体。履行期限一般以年月日来表示,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则应根据该计划的要求来确定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履行地点,它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涉及到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情况。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而有差异。有的合同是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来履行的,如买卖合同是供方把货物转移给需方,有的合同是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来履行的,如货物运输合同是提供交通工具,运输货物到目的地交给需方 ;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 ;等等。有的履行方式还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是采用自提、
送货方式,还是采用托运方式。托运方式是采取铁路、水路、公路还是航空运输。有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的方式履行台同,有的则可以允许由他人代为履行。 (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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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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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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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类:一类是诉讼解决,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另一类是非诉讼解决,其中包括:一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二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解的方式:三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方式。
当事人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解决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有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但由于诉讼与仲裁分属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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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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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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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种方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
也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
(一)要 约 (Offer)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1,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2,要约的法律后果
3,要约邀请
(二)承 诺 (Acceptance)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承诺人对要约表示同意后,合同即为成立,承诺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2,承诺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例:书面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志: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签订确认书 。 ——某化肥厂诉某农资公司履行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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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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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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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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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1,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 1)要约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在通常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或向特定人的代理人提出。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提出,比如,悬赏广告以及一些国家规定,商店里陈列商品的明码标签 (包括规格、质量、价格等 ),
就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即应该在要约申明确提出准备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接受,双方当事人就可以成立合同。比如,在商品买卖中,要约一般应包括商品的名称、
质量、价格、数量以及交货、付款的时间等。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它不同于没有主要条款的一般订约通知或一般表示订约愿望。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 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对方或其代理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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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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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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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
2、要约的法律后果要约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拘束,具体表现为:
①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②受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
③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
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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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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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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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比如,公司向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广告、
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也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对方发出要约需经发出要约邀请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比如,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属于要约,投标人投标后即负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而招标人可以接受其投标,也可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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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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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
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耍约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的,这是指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应认为是拒绝原要约而提出新要约,因为原要约入并未提出这些条件,又未对这些条件表示自己的意思,当然谈不到接受的问题。比如,要约人发出售某种原料商品的要约,其中载明数量为 400吨,单价每吨 1000元。
受要约人如果在答复时把数量改为 650吨,单价改为 750元,这就不能认为是承诺,而是新要约。新要约提出后,原要约人变成了接受新要约的人,而原承诺人成为新的要约入。只有原要约人同意新的要约,合同才能成立。
(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否则,由第三人所表示的承诺,仍不能成立合同。但对不特定人所表示的要约,如寻人的悬赏广告,
则不论何人都可以承诺,不过只限于完成要约的要求,并最先通知广告人的行为人。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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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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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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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1、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 3)
(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要约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规定。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受要约人提出 2天内答复,要约人同意;
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否则认为不接受。所谓合理期间的计算方式是:要约的在途期间十依通常情况受约方考虑接受所需要的时间十接受的在途时间:
可以期待系诺到达的期间。
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传真回答,受要约人如以电报答复,
则个产生承诺的效力;如要约人仅希望以传真答复,则受要约人可以其他方法答复。要约人未规定以何种方法回答的,则接商业习惯。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并不是必须承担磊诺的义务,
他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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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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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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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诺的方式 ( 1)( 2)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可以分为以下 5种方式:
( 1)到达承诺,又称届期取诺。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要约人也是在此期限内收到了该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 2)迟到承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
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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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2、承诺的方式 (3)(4)(5)
( 3)推定承诺。即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比如,甲与乙之间在以往的交易中,
一向都是一方发出要约后,另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就认为另一方已承诺。这次甲方又向乙方发出了在某年某月以什么价格购买化肥的要约,乙方没有作意思表示,则甲方认定乙方已经承诺。另外,根据要约人在要约中表明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则受要约人可以不再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而把履行合同的行为视为承诺人同意合同生效的意思表示,
从承诺人着手履行合同时起,合同即告成立。比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希望从受要约人的公司以某种价格购买某种家具 1O套,
如受要约人同意即可发货,货到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的发货行为即是承诺的表示方式。
( 4)默示承诺。要约中如明确指出对方不答复,则认为已接受。因此,承诺人的默示,有时也是承诺的一种表示形式。默示承诺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且必须事先经受要约人同意 (包括口头与行动 ),不能强加于受要约人。比如,有的公司未经买方同意就把货物按对方地址寄去,而且说明到货后,未在某一天前退回,就认为已同意购买,对方就得付货款。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5)法定程序认定的承诺。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证、鉴证、主管机关批准等时,当这个程序完成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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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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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某化肥厂诉某农资公司履行合同纠纷案
[案情 ],在 1994年 1月中,某化肥厂业务员郭某出差时在火车上碰巧遇到某农资公司的经理匡某及其秘书李某,双方在火车上就开始谈论生意。郭某介绍了厂里的主要产品及其价格,匡某对该化肥厂的钾肥感兴趣,表示可以考虑买人一批,准备春耕季节的市场需求,下了火车后,郭某决定与匡某等同佐一家宾馆。双方都看过对方的有关证件后,郭某拿出已经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填写了有关事项,签名,递给匡某签名,匡某说不需要自己亲自签名,让秘书李某签名就行。李某按照匡某的意思签了名。签完名才想到没有合同专用章。郭某说不要紧,只要双方有意做生意就行。双方可以先签好合同,一式两份,等匡某和李某回到公司后再益章,然后传真绘郭某,当做最后文件。匡某同意,合同上约定,
化肥厂出售 10吨优质钾肥绘农资公司,价格为每吨 2000元,共 2万元,化肥厂在 3月 15日之前送货上门,货到付款,李某与匡某回到公司后,因为忙于年终收尾工作,把与郭某的合同一事忘记了。不久就放假过年。郭某回到厂里却通知销售部,准备在 3月 15日之前发货并且送到农资公司。
在 3月 12日,化肥厂把货送到农资公司时,谁知农资公司却拒绝收货,
说不知道与化肥厂有购销合同,已经从别的厂采购了相同的化肥。农资公司的经营人员通知经理匡某,匡某才想起与郭某的合同。但是他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随即说明签的只是合同草稿,没有盖章,合同还没有成立。后来又说该草稿是李某签的,李某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业务员,签字无效。化肥厂把化肥卸下堆在农资公司门口,用油布遮好,声明对方必须接收并如数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化肥厂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判决对方履行合同。
[问题 ],( l)李某的签名是否有效? (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 ]与 [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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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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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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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审理 ]与 [分析 ]
[审理 ]:
法庭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
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分析 ]:
《合同法》第 33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本案在审理时,农资公司的经理矢口否认他让秘书李某签字,否定自己当时在场,声称自己不知道这回事。化肥厂却到郭某曾经与匡某和李某住过的宾馆取证,找到了匡某与李某的住房登记记录,宾馆开具有关证明。匡某承认自己在那里住过,但还是否认知道这件事。法庭认为匡莱理由不足,认定李某的签名是合法的代理,签名有效。
法庭认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双方的意思表示也是一致,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从郭某和李某签字时成立。法律并没有规定合同要有合同专用章才有效。
农资公司的规定只有对内的效力,不能抗辩对方当事人。
法庭最后判决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农资公司应该履行合同,接收货物,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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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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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三、缔约过失责任例:因缔约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该赔偿
——某县磁性材料厂诉某区应用技术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
[案情焦点 ]
技术转让方是否应对受让方的损失负责?
[审理结果 ]
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赔偿磁性材料厂 40万元的经济损失。
[分析 ]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条件,
[分析上例 ]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
1990年 5月 20日,江苏省某县磁性材料厂与某区的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由转让方应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其自己发明的具有先进技术水平的 YY—4J,25WJSFT单向电容运转导步调速电动机 (附减速器 )的全套技术及其设计图纸和必要的零件样品;受让方磁性材料厂支付转让费 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一笔入门费交完后转让方应及时交付图纸、零件并向受让方进行技术交底;转让方承担该技术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工作;受让方负责筹备资金并组织生产;产品通过鉴定合格投产后,转让方分享利润得 30%,分成期从产品正式投产之日起算三年为止;如因转让方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失败,转让方将全部费用退回受让方。
合同签订后,6月 5日,受让方支付了第一笔入门费 25万元,并花 40
万元改造原有的设备,准备一旦转让方把技术及其图纸送到厂里,就马上组织研究、投产。就在这时磁性材料厂听说该研究所正与某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打官司,理工大学告该应用技术研究所侵犯其专利权,涉及的技术就是磁性材料厂要求转让的技术。不久法庭就判决应用技术研究所败诉,停止使用和转让该技术,赔偿理工大学机械研究所损失费。
受让方磁性材料厂马上停止了投产的准备工作,经过改造的设备因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与之配套也搁置没用了。于是向应用技术研究所要求退还已经交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并且赔偿改造设备所花的 40万元。
应用技术研究所只退回 25万元,不同意赔偿设备改造费。应用技术研究所认为自己并没有要受让方改造设备,是磁性材料厂作出的改造设备的决定,自己不应该对此负责。受让方在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到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分析 ]
签订合同只是开始,合同不一定能保证是有效的并得到完全履行 。 在实际生活中,从合同的签订到生效,履行有时相隔一段时间,有时两人签订的合同根本就没有效力 。 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或者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因为一方的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能履行,很可能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
这时造成原因的一方是否应该负责呢?负什么责任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 。 这是新的,合同法,的重要突破,它把对合同的约束,监督延伸到了合同成立,生效之前的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负的责任 。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狭义的缔约过失责任 。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条件:
(l)缔约的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之间的注意的义务,包括协助,通知,
照顾,保护,帮助,信任等义务 。 这些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产生的义务 。
(2)对方当事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
(3)一方的损失与对方的不履行法律的义务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由于对方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的,与对方的行为无关的损失不能算是缔约过错造成的 。
(4)违反法律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 即使是他的行为造成的,如果他没有过错,是他之外的原因造成的,他也不应该对此负责 。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集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种类,( l)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意思,只是借订立合同骗取对方或其他人和单位的信任,从而取得利益 。 这种行为给缔结合同的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要行为人负缔约过失责任 。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形 。 订立合同的双方均有义务把真实的情况告知对方 。 如果隐瞒真实情形或虚构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行为人要负责 。 (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属于对方的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是受法律保护的,泄露或不当使用均会构成违法 。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滥用对方的信用,没有尽到协助的责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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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分析上例 ]
结合本案,就会发现应用技术研究所有缔约过失责任 。
首先,它对转让的技术并没有所有权,有违反法律的多项规定 。
法律规定,转让,买卖,租赁等经济活动中,转让方,出卖方,
出租方必须有依法取得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要保证不会有他人对受让人,买方,租赁方追究侵权等法律责任 。 本案的转让方也违背诚实信用的义务没有把技术的真实情况告知受让方,
没有把与理工大学的机械研究所的诉讼的情况告知受让方 。 其次,磁性材料厂因为要履行订立的合同造成损失 。 这种损失直接的原因是与应用技术研究所签订了合同,材料厂想履行合同而改造设备;经过改造的设备之所以没有用,是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有法律争议,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 损失与合同有直接的关系 。 应用技术研究所显然有过错,是属于缔约过错的第二种,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 。 如果能证明转让方明知是侵权还转让给磁性材料厂,就还触犯了第一种情形,即借订立合同非法牟利 。 所以该研究所应该对损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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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四、格式合同
( 一 ) 概念: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
( 二 ) 效力:
1,格式条款如具有以非法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合同法第 52条和 53条规定情形的 (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合同法第 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例:格式条款和兔责条款无效的几种情形 ——李某诉建安建筑公司人身伤害赔偿案
3,格式条款理解争议的处理
(1)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 (2)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典型案例 ]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
[典型案例 ]:李某系安徽某县农民,1995年春节后与几个同村的年轻人一 —起到浙江打工 。 因为不懂技术,又没有打工的经验,长时间找不到工作 。 4月 3日,李某来到建安建筑公司的建筑工地上,提出到工地上打工,只要包吃包住,工资少些也没有关系 。 工地的负责人见他可怜,
就答应他,但是同时对他说明他没有建筑经验,每天在工地上上下下很危险,公司对他以后的一切伤亡事故概不负责,由李某自己负责 。 李某当时写下字据,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不给公司带来任何麻烦 。 于是李某在工地上打工 。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 。 6月 21日李某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来 。 经过多家医院抢救,保佐了腿脚,却留下右腿残疾,右腿肌肉严重萎缩,要靠拐杖才能行走,还有轻微的脑震荡 。 这次事故中,李家花的医疗费和住院费 40400多元,李家亲属到杭州探病,照顾李某所花的车费,生活费共 4000多元 。
出院后,公司不让李某回到工地去,也不再发工资 。 李某回到家里,不能干农活,还要继续吃药养伤,李家欠下一大笔债务 。 李家觉得非常不公平,到建安建筑公司要求赔偿 。 建安建筑公司拒绝了这个要求,
认为公司没有聘用李某,李某是自愿到工地干活,公司是照顾李某才让他到工地干活的,而且李某自己保证伤亡由自己负责 。 李家多次索赔都没有成功 。 在 1996年 2月,李某在家属和某律师事务所的免费帮助下到法院起诉 。
[案情焦点 ]:建安建筑公司让李某写的书面保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审理结果 ],法庭认为李某与建安建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
李某的书面保证无效 。 建安建筑公司应支付李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
营养费,家属因到医院照顾探病所花的旅差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第三讲 合同效力一、合同生效合同属于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要看是否符合,民法通则,第 55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合同法第 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合同法第 44条又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这是合同法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开来,
改变了过去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同成立即合同生效 。 因为有些合同不一定是成立时即生效,
有的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有的成立后不一定生效 。
比如,根据合同法第 44条第 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的,则合同自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生效 。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没有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
无效合同自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无效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认:
(一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
(二 )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
(三) 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
( 四 )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 五 ) 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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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一 )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
3.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
4.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指对方赠与 ),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维护有效的交易和提高交易的能力、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二 )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
1.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末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
例:三木公司诉三石公司代理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
[案情焦点 ]
陈某与三木公司的商品买卖合同是否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
[审理结果 ]
陈某的代理行为有效,三石公司对陈某与三木公司的合同负责。陈某与三石公司的关系另案处理。
[分析 ]
[分析上例 ]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 1997年 3
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一批三石公司的设备。 1997年 4月 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要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 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卖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 4月 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 4月 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 4月 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 4月
18日告知三木公司,由于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 4月 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来因为设备有故障,根本就不能正常运行,而且因机器故障致一名职工严重受伤。三木公司找到三石公司,要求退货,赔偿损失,并且承担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三石公司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陈某已经离开三石公司,
三石公司并没有委托陈某与三木公司签订合同。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三木公司将三石公司告上法庭,要退回款项,赔偿损失,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分析:
表见代理本来属于无权代理,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但是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相对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代理是有权代理,从而与之订立合同。出于对善意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特别规定表见代理有效,它不需要经过追认就产生效力,被代理人不得拒绝履行代理行为对自己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表见代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有绝然不同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加重了被代理人的责任,让他更加谨慎的行使自己的授权。
表见代理的基本要件是:
一、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并且是没有过失。善意是《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没有过失是相对人对自己行为应尽到慎重小心的义务。
二、相对人自己认为代理人是有权代理应有充分的理由。
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误以为对方有权代理造成损失,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三、相对人已经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没有订立合同根本就谈不上要人负责的问题。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分析上例 ]
认清本案中陈某代理三石公司是表见代理是本案的关键。陈某以前是三石公司的供销科长,经常与三木公司从事业务往来,这是三木公司信赖陈某的主要原因。而后来陈某辞职,三木公司并不知道,
有理由认为陈某依然是三石公司的职员,从而与之订立合同。这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该合同对三石公司发生效力。三石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给陈某,
三石公司也没有收到三木公司的钱等理由,都不能对抗三木公司的请求,三石公司应先承担责任。至于三石公司与陈某的关系应另案处理。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三)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这是由于代表法人或者其他订立合同是否越权,除违法行为外,
很难使相对人知其是否超越了权限。只有相对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越权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全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有两种:一是非财产所有人;二是不具有法律授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这两种人与他人订立处分该财产的合同是违法行为,所订立合同法然无效。
处分权人原来没有权利处分他人财产,但在处分之后,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也就是说权利人允许他,处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处分权的人,
变为,有处分权的人,,实际上属于一种追认代理权的行为,因而所订立合同有效。另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比如,权利人授权其代为处分财产的权利,这是属于事后取得代理权的行为,
所订立合同也就有效。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五)内容不合法的合同合同法第 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是由于违反了合同订立时的,合意,及,诚实信用,原则。
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比如,某人为了逃避法律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没收、罚款、损害赔偿等),因而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卖应被执行财产的。这种合同孤立来看虽然合法,
但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违背法律,因此是无效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合同无效。在有的国家把这种情况称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将其列入无效合同事由之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 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种免责条款是违反,公平原则,,往往给占据有利地位的 —
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一规定仅是指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因该条款无效而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
例,华盛信托投资公司诉远洋船务公司借款与抵押合同纠纷案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例:华盛信托投资公司诉远洋船务公司借款与抵押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 ]
[案情焦点 ]
(l)远洋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该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审理结果 ]
法院判决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的,但都属无效合同。
[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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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
1992年,远洋船务公司 (以下简称远洋公司 )因为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华盛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投资公司 )申请贷款 500万元人民币。因为主管部门规定该投资公司只能向其投资企业放贷,
而且远洋公司与投资公司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因此该投资公司不能直接绘远洋公司贷款。
投资公司找到另外一家与远洋公司同一行政区域的投资银行
(以下简称投资银行 ),与远洋公司三家一起商量,由投资公司向投资银行签订一份拆借资金 50O万元的合同,但是资金不进入投资银行的账号,而是直接进人远洋公司的账号 ;然后由投资公司与远洋公司在 1992年 9月 10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借给远洋公司 500万元人民币,月息是 0,9%,每四个月付一次利息,贷款期为一年;远洋公司以其所属的,大舜,号轮船作抵押。
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得知远洋公司签订合同借了 500万元,就决定挪用这笔款,远洋公司在上级公司的指使下通知投资公司把款汇到上级公司在 B市的工商银行的账号上,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把这笔款完全挪用到别的下属企业,远洋公司根本就没有用这笔款,
一年后,远洋公司无力还款,经过多次交涉,没有取得任何效果,远洋公司认为自己没有用钱,钱是到了上级公司的账号上,应该向上级公司要求还钱,1993年 1月,投资公司向远洋公司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远洋公司偿还所欠的 500万元及其利息,
并要求依法拍卖,大舜,号轮船,从拍卖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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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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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
法院在判决时也认定这两个合同都是成立了,但都是无效的,并且所持的理由却不同。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无效是因为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认为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因为该合同在程序上违法,不符合法律对于轮船的抵押所作的程序上的规定,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但未生效。
对于借款合同,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它的生效方式,因此应该依照第四十四条的第一款进行,即认为生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开始。但是它仍然要符合合同生效的四个基本要件。本案的借款合同违反了要件之一,即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向不是其投资企业的远洋公司发放贷款,超越了经营范围,违反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而且借贷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并且一拆借的名义贷款,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因此该借款合同是无效合同,远洋公司的上级公司应当返还所得的 5四万元给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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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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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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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另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变更或撤销合同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职权,
其他机关行使这项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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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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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四、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用以下三种办法处理:
第一,返还财产。这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比如,已经灭失,或者取得一方己消费使用而对方又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则不返还,但应折价补偿。
第二,赔偿损失。这是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入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 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第三,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
第三人,并可依照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的规定,该承担行政责任的就承担行政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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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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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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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违约责任第四讲 合同的履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帝王将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也就是债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本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杭辩权包括以下 3种: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三、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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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一 )(二 )(三 )
(一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国外一些国家的产品品质标准,有的由政府组织规定的,有的由同业公会或贸易协会或商品交易所制定的。这种标准经常修改,修改后旧的标准可能废除,也可能在一定期间内仍继续有效。因此凭标准买卖时,应列明该项标准由哪个单位制定、版本编号及年份。
(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个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很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履行义务 ——方履行债务,而且也是分清责任的依据。如果履行义务一方不能在履行地点履行,则被认为是履行迟延;
接受一方不能在履行地点接受,也要承担迟延的责任。
(四)(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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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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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一、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四)(五)(六)
(四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比如,订购家具要给制作人必要的生产时间、运输时间等。
(五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方式,是指采取什么方法来实现合同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比如,货物的交付方法、运输方法、计量方法、
验收方法、结算方法、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等。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履行方法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比如,付款是现金结算还是通过银行划拨转账结算,
并应着重写明结算时,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如果合同中规定一次履行,当事人就应该一次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合同中规定部分履行,当事人就不能要求一次履行,而应该按照约定分期分批地部分履行。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次履行或部分履行,
原则上,履行义务一方应该一次完成他应该完成的行为。但是,
如果一次履行对权利人显然不利,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提出异议,
在不损害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分期分批地部分履行。另外,接 (提 )货单位或接 (提 )货人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六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某物资公司与某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不完备案
[法理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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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下称甲方 )与某物资公司 (以下称乙方 )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一楼所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 10年,自
1993年 1月 1日起至 2003年 1月 1日止。前五年每年租金 60万元,从第六年起,每年增加 3%。
第二条 乙方每年 1月 10日前向甲方支付该年度总租金额的一半,
然后在 7月 10日前付清另一半。
第三条 在本合同签字后 3日起 10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半年租金。
此笔款项交付之日起 10日内,甲方将出租房屋全部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使用的煤、电、水计表核算,冷暖气费按平方米计算,由甲方按月收费。
第五条 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维修,房屋的维修保养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就按年租金额的万份之三罚款,如有一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将按末完成的租期部分应付租金的
10%罚款。
第七条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法律顾问咨询,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要求重签合同。
[案情焦点 ],(l)合同是否有效?(2)能否补救?
[审理结果 ]:合同有效;双方协商签订合同补充条款。
A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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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法理分析 ]
我们可以发现该合同的内容不完备,条款有很多漏洞,主要的缺陷有,
(l)标的物不明确,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简单的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
使合同的标的物,即出租物处于不确定状态,(2)标的物数量的条款不完备,
上述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规定为,一楼所有房屋,,出租房屋的具体数量不明确。 (3)欠缺关于标的物质量的条款。 (4)缺少关于出租房屋用途的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出租房屋的用途。通过规定用途,
出租人可较确定地了解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监督、限制承租人破坏性地使用房屋,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以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权利,
也可防止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5)合同没有必要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结合上述合同,我们就可以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一些条款,使之更加完备,使合同内容更加明确,从而增强合同的安全性、可行性。补充如下规定,第一,详细写明标的物即出租房屋的坐落地点、门牌号码及附属设备 (如门窗、水、电表、灯具、保暖、卫生设备等 );
第二,写清楚标的物的数量,如具体写明出租房屋的间数、建筑面积及附属设备的数量,用来作为交付或返还时验收的依据;
第三,在合同中增加房屋质量状况的条款及当事人对出租屋的要求,明确写出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室内装修情况,附属设备的质量情况,作为交付或返还时验收购根据;处理合同纠纷时,也可以以此确定双方的责任;
第四,明确列出出租房屋的用途;
’ 第五,除了原来规定的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和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应增加承租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冷暖气费和出租方不履行对房屋内部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出租方出现不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不履行对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等违约行为时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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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列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卖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根本无法供货,买方在同时履行的日期有权不付款。另外,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只能部分履行,该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
只为相应给付。比如,100万吨化肥的买卖合同,买方了解到卖方只有 80
万吨化肥,而且不可能在履行日期提供另 30万吨化肥,则买方在同时履行日期有权仅支付 80万吨化肥的价款、而拒绝支付 100万吨化肥的价款。
例,1997年 12月,某服装厂与某开发公司协商购买西服,并于同月 16日向开发公司支付预付款 20万元。 12月 20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规定:
开发公司供给服装厂西服 1.5万件,总价款额为 128.7万元,货到黑河后验证、验数,付总货款的 40%,其余货款分别于 1998年 1月,2月付清,
运费由开发公司负担。签约后,开发公司于 12月 31日用汽车将货物从合肥市运至黑河市并存放于服装厂指定的停靠地点,开发公司向服装厂提供了商检证明复印件。但由于服装厂只筹集到 20万元货款,不能按约定交付总货款的 40%,故货物始终未卸车验数。开发公司等候数日后,于
1998年 1月 7日带运货车队离开黑河。服装厂人员追至孙吴县继续与之协商,但由于服装厂仍不能按约定付足 40%货款 (约 518800元 ),开发公司遂将货拉回合肥市。服装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公司返还 20万元预付款,并偿付违约金 64350。开发公司辩称,本公司按规定时间将货运至黑河,但服装厂在放宽时间后仍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 40%的货款,本公司才将货物拉回,违约的是服装厂。 问:哪一方违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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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二 )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末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不交付房屋,承租方当然有权不付租金。又如 4万吨优质钢材的买卖合同,卖方只交付了 3万吨,尚欠 l万吨,则买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只支付 3万吨的价款。
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
1,问题提出:
甲商场与乙公司订了 5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由乙先供货,甲后付款,后乙发现甲经营不善、产品积压价值达到 1000万,对许多供货商已不能付款,乙以此作为证据,拒绝先将 500台电视机交付给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答案是不仅不违约,
反而是合法行为,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目的在于防止风险和损失扩大。
2,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出现如财产显著减少待情况难以对待给付时,先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这是我国独创的《合同法》第 68条,但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三者共同的都是一方在对方出现难以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己方履行。
但三者不同之处在于:( 1)在适用的发生原因上,先履行抗辩权如同英美法系采用多原因主义(,财产减少,明示原因,
商业信誉下降默示原因),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单一原因主义
(财产减少明示原因);( 2)在适用主体上,先履行抗辩权与大陆法系相同,只适用于单一主体即先履行一方,而与英美法系不同,英美法系适用于合同中的任何一方。
3,适用条件,
4,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和序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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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3,适用条件:
(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为对待给付义务(同前)
( 2)、须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届满前
《合同法,68条的 4条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1)若在合同成立前出现的,一方故意隐瞒这些真实情况,使对方与之订立合同,那对方可以,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2)若合同已履行完毕,则先履行抗辩权无行使之必要。
( 3)、须出现后给付义务人难为对待给付危险的确切证据,(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原因)(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恶化,是弹性规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标准是,难为对待给付,,既包括恶化的,现实,,也包括,恶化,的可能。例如:订货 10万元,但却只能生产品 1/3。(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民法通则》
第 49条,《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有的企业有债不还却将企业财产假赠给第三人,或者通过以公司财产为股东作担保抽走资金,
就可认定目的是逃避债务,两者有因果关系。( 3)丧失商业信誉:
判定标准为,A,对于有一般商业知识的人来讲,若认为同某个企业进行交易存有信任危险。 B,商业信誉的丧失已形成。例如,企业因制假被行政以行政处罚;因其工作、胁迫他方已被判法院的事实存在或已进入行政、诉讼、仲裁和序或被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成立。
案例 3:甲药店与乙药厂订立合同购买乙的药品、由甲先付款,
乙后供货。后甲发现丙起诉乙卖伪劣药品,法院虽未作出判决但给庭审质证已证实该事实。甲和丙买的虽然不是一种药,但甲以乙卖伪劣药品、信誉扫地为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先付款,而不认定为违约。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4,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和序和后果程序: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后履行的一方难以对待给付的
,确切证据,,( 1)可中止履行;( 2)及时通知对方并与之协商担保延期履行的期限(抗辩方的义务);( 3)难以对待给付一方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恢复履行;( 4)
难以对待给付的一方不提供担保的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行使抗辩权为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不安抗辩权对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不安抗辩权使用不当,就可能给试图逃避责任的人以可乘之机。
因此,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比如,
一个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亏损,濒临破产,显然难以履行合同,则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 l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这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 s丧失商业信誉的,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侵犯他人专利等权利等等。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一 )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 f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比如,甲欠乙 10万元,丙欠 甲 5万元,由于甲不去行使对丙的债权,以致使其无力偿还对乙的债务,则乙可以依据代位权行使甲对丙的债权,请求两履行对甲的债务。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行使。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比如,债务人自身享受的劳保福利或退休金等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例,5、孙某为他人合伙经营服装生意,于 3月 12日向许某借款 1.5
万元,约定借期 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 2.5倍,至 9月 12日本息一次还清,孙某为许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旧家电,被工商机关查获,旧家电被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 1万元。孙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家电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经无支付能力。许某多次催要,孙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许某又向孙某催债,恰有姜某找孙某还款,孙某连忙将话岔开,进行掩饰。许某经了解,原来孙某数年前曾借给姜某 1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在本息已达 2万元。姜某准备归还孙某该借款本息,但孙某认为收回这 2万元也得还债,让姜某暂不要归还。一年后,孙某仍无归还许某借款的意思,许某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姜某向其支付 2万元以清偿孙某所欠的债务。问:许某的起诉对不对?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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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二 )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 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 实施的行为。比如,甲欠乙到期债务 10万元,甲自已有一辆汽车,价值 15万元,甲不想偿还乙的 10万元,把汽车捐给了某基金会,致使对债权人乙造成损害,这时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另外,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
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 第三人 (即受益人 )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即第三人并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不知债务人应偿还债款,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如以无偿行为诈害债权 (即第三入没有支付任何代价 ),则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债 权人都有权撤销其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时效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8起 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 5年是指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日起,在 5年内不论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可以行使撤销 权而没有行使,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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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第五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的重大变更。比如,合同的类型、
标的种类、范围、履行地点、方式、有效期限等的变化,也就是重新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程序上同订立合同的要求相同,即要约与承诺。
当事入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合同的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 债权转让
(二) 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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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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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合同的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1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例:某贸易公司诉某纺织公司合同违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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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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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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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
某纺织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与乙服装厂在 1994年 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在当年 12月 31日前,甲公司向乙服装厂交付加厚毛涤纶布 5万米,价格为 16元然,总价款为 80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自行到甲公司的仓库提货,交货之后 10日内服装厂付清全部的款项。
签订合同后不久,服装厂就更换了领导人。新任厂长认为加厚毛涤纶布的服装市场销路不好,遂向甲公司提出要减少合同订购的毛涤纶布的数量,但是该提议未得到对方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得知某贸易公司也有相关的业务,遂与贸易公司商量,想把乙服装厂与甲公司的订货合同中的货物转让给贸易公司,乙服装厂不从中赚去任何利润。贸易公司同意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协议。
服装厂于是发函给甲公司,说明该批货物已转让给予邻县的某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到甲公司直接提货。甲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贸易公司于同年 12月 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 80万元货款。一周以后,贸易公司在检验中发现有一批布料的规格不合要求,且为化纤产品,不含毛的成分。经过调查,确认这批货是由甲公司提供的,于是立即向甲公司要求退货。甲公司予以拒绝。
在协商不成后,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货物,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甲公司在答辩中提出原告主体不合格,认为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是乙服装厂,自己与贸易公司没有任何的权利义务,贸易公司无权状告自己。甲公司要求法庭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诉。
[案情焦点 ]:甲公司与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利义务关系?
[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并且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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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三、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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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第六讲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定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依法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建立起严格的责任制。违约责任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使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都是有益的。当事人之间所以要订立合同。就是通过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来加强责任制,而责任制的落实要有法律保证。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违约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的原则,也就是说判定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而只考虑违约结果是否因为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一种归责原则。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根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定金等。
A合同法概述
B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订立的程序
3.缔约过失责任
4.格式合同
C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2.无效合同
3.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4.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D合同的履行
1.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 )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 )后履行抗辩权
(三) 不安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一 )代位权
(二 )撤销权
E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的转让
F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G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