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熊 佳
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
绪 论 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或者广义的法律, 是指体现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意志,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
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 )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四 )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 )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 指根据法的权力
来源不同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和外在表现形式,
因此, 又称为法的形式 。
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 )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遍法;一般
法和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
法 。
三、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一 ) 法的起源
(二 )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
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 。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主
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 是指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 。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
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是国家的根本法 。 除了具
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 它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
法律的特征:
第一, 在内容的规定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
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
第二, 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
第三,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 宪法的制定和
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 。
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
阶级专政 。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政体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根据统治
阶级所确定的原则, 具体组成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
权力, 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 国体
和政体的关系密切, 国体决定政体, 政体又体现国
体 。
(一 ) 我国的政体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原则, 程序和方式, 方法的总称 。 根据宪法和
选举法的规定,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
4.秘密投票原则 。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
三、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
料所有制形式, 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 经济制度的
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它决定国家
的政权性质, 是国家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发
展的物质基础 。
(一 )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根据宪法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 。
(三 ) 我国的经济体制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
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二 ) 我国的分配制度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三 )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
(二 )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一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 并根据该国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 我
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就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 ) 公民和人民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有广泛性,
平等性, 现实性, 统一性几个特点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
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 。
它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 最根本和
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
利和义务 。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 )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 ) 宗教信仰自由
(三 ) 公民的人身自由
(四 ) 公民的监督权利
(五 )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
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六 )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 ) 其他方面的基本权利
1,妇女、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国家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 此外还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劳动义务
,受教育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父母
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
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三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一 ) 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 )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章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 )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就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
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政机关与各种社会团体的关系 。
(二 ) 行政法的渊源
(三 )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规范
调整时, 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和其他法律关
系一样, 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三个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要素构成 。
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一 ) 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政府, 是国家依法设立
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掌握国家行政事
务的机关 。
2、机关的分类
(1) 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2) 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权限机关 。
3,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 ) 公务员制度
三、行政行为
(一 )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
理活动的总称 。 它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 预先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
为, 因其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 故也称普遍行政行
为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
或者事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采取行政行为
的主体一定是合法的组织或个;实施行政行
为必须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活动;行政行为
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全;行政行为的内容
必须合法, 确定和可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
形式 。
(二 ) 常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2,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实施法律, 法规和规章
等法律规范的行为 。
3,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
其他组织, 依法对行政违法者采取的一种行政
制裁措施 。
4,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
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 包括行政复议制度, 行
政仲裁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等 。
四、公安行政管理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和司法行政管理几项重要制度
(一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 ) 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 )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就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
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政机关与各种社会团体的关系 。
(二 ) 行政法的渊源
(三 )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规范
调整时, 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和其他法律关
系一样, 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三个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要素构成 。
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一 ) 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政府, 是国家依法设立
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掌握国家行政事
务的机关 。
2、机关的分类
(1) 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2) 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权限机关 。
3,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 ) 公务员制度
三、行政行为
(一 )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
理活动的总称 。 它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 预先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
为, 因其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 故也称普遍行政行
为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
或者事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采取行政行为
的主体一定是合法的组织或个;实施行政行
为必须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活动;行政行为
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全;行政行为的内容
必须合法, 确定和可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
形式 。
(二 ) 常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2,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实施法律, 法规和规章
等法律规范的行为 。
3,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
其他组织, 依法对行政违法者采取的一种行政
制裁措施 。
4,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
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 包括行政复议制度, 行
政仲裁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等 。
四、公安行政管理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和司法行政管理几项重要制度
(一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 ) 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章
第一节 民 法 概 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是国家
的基本法律之一 。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
特点,(一 )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 )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二 )自愿, 公平, 等价,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 保护公民, 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构成
第二节 民 事 主 体
一、公民 (自然人 )
(一 ) 公民的概念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依
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
(二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
(三 )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
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作了如下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四 ) 监护制度
二、法人
(一 )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
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1) 必须依照法律和法
定程序成立 。 (2) 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 (3) 必
须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 (4) 必须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 ) 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在
法人被解散, 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
终止时消灭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
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
(三 )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的 。
(四 ) 法人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 )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 变
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
果而实施的行为 。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
(二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
3,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三 )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法律规定用特定
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四 ) 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看, 可以分
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
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
即为无效 。 尚未履行的, 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
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后,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 返还财产 。 (2) 赔偿损
失 。 (3) 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
二、代理
(一 )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
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 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受 。 代理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
(二 ) 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可以把代理分
为,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
(三 )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 民 事 权 利
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一 )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财产所有
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 。
(二 )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
(三 ) 财产共有权
1,共有权的含义
当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
者法人所有时, 称为共有权 。
2,共有的种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共有可以采用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 )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用益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用益
权;矿藏开采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
权;国营企业财产经营权;相邻权等
二、债权
(一 ) 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不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
中一方 (债权人 )享有请求他方 (债务人 )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
务, 所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而物权则是一种
支配权 。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二 ) 合同
合同, 是以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 变更, 终止特
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为要
素的双方法律行为, 也叫契约 。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叫
合同之债 。
1,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
2,合同的种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诺成合
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因合同和
无因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
3,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
4,合同的担保:保证, 抵押, 定金, 留置 。
(三 )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三、人身权
(一 )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
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人身权具有以下的主要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 。
(二 ) 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具体可以分为二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婚姻自主权 。
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
生的权利, 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
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
四、其他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婚姻
家庭权利等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 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
任 。
(一 )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
(二 ) 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反法规定, 不履
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三 ) 民事责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独立的法律责任 。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 行为的违约性和违法性 。
(二 )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 ) 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 。
(四 ) 行为人有过错 。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四、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 )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自已
的过错, 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要利或人身权
利和知识产权的行为, 行为人在造成他人的权益
损害时, 应当向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 分为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
(二 )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 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
(2) 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的原则 。
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批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
已的权利, 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
效制度 。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种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两类 。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案例 1
【 案情 】 某甲父母双亡, 只有一个哥哥,
他从小由哥哥和嫂子抚养成人 。 某甲婚后与妻
子生有一子 。
6年前, 某甲和村里的两个年轻人一块去海
口市打工 。 第一年春节时, 某甲的一个伙伴回
来, 并带回某甲 3500元线, 还有某甲给他妻子
写的一封含情脉脉的信 。 但从此以后, 就音信
渺然 。
一连 4年没有任何消息, 某甲的妻子痛苦不堪 。
万般无奈,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 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了寻
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 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 法院
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 。 家庭财产由妻子和儿子
继承 。 不久, 妻子带着孩子改嫁到了邻村, 改嫁后
还不到半年, 和某甲一起到海口的另一个伙伴也回
来了, 他说某甲在回来的路上得了重病, 因抢救无
效不幸身亡 。 他带回来某甲临终时写的一份自书遗
嘱, 上面说他死后家产分一半给哥哥和嫂子, 以感
谢哥嫂对他的抚养 。
某甲的哥嫂拿着这份遗嘱去找村民委员会,
并以此为依据, 提出要继承某甲的一半家产 。 该
份遗嘱是某甲 3个月前写的, 当时某甲已被宣告
死亡半年了 。
【 问题 】
1,某甲妻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改嫁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 评解 】 宣告死亡, 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
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 以判决的
方式推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他死亡,(一 ) 下落不明满 4年的; (二 ) 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的 。 战争期间
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
根据, 关于贯彻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4条规定 。 申请宣告失
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
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 本案中, 某甲的妻子属于申请某甲死亡的利
害关系人, 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 4年后, 向
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人民法院依
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 。 因此某甲的妻子申
请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由于公民被宣告死亡后, 其法律上的人格
与自然死亡一样即被消灭, 以其住所或经常居
住地为中心, 凡与其为一方当事人而设立的民
事法律关系均归于消灭, 因此被告宣告死亡的
公民某甲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也归于消灭, 其
配偶可合法再婚, 所以本案中某甲的妻子改嫁
受法律保护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24条第 2款规定, 有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 。 根据,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4条规定, 判决
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的人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
发给申请人外,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
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
时间是不一致的, 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相抵触的, 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
本案中 。 某甲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
时间不一致, 且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半年这久才
立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某甲在被宣告死
亡后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从法律上讲,
宣告死亡的人, 若事实上活着, 他所从事的民
事活动, 死亡宣告当然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
综上所述, 某甲妻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符合
法律规定, 其改嫁受法律保护, 某甲在被宣告
死亡半年之后所立遗嘱依然有效 。
案情 1992年 9月, 某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
与某县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销生花生的合同,
合同约定:供销社给对方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
生花生 1000袋, 每袋重量在 50公斤, 总价款为
10万元;交货时间为 1992年 10月下旬;质量以
供销社提供的样品为准;运输方式由土特产食
品有限公司自提;付款方法为 1992年 10月上旬
预付货款 20%,其余货款待食品公司收货后 3天
内付清 。
合同签订后, 北京市地方土特产食品公司于
1992年 10月 9日向供销社支付预付款 2万元, 并于
10月 25日派车将生花生 1000袋全部运回 。 但回到
食品公司后, 发现有部分黑色变质的烂花生掺杂,
与约定标准不符 。 当即电告供销社, 并拒付其余
的 8万元货款 。 11月 4日供销社复函, 否认有黑色
变质的烂花生, 认为所发货物全部符合约定质量
标准, 要求土特产食品公司立即付款, 否则应承
担违约责任 。 1993年元旦至春节期间, 因市场对
花生的需求量很大, 土特产有限公司将有质量争
议的生花生也投放市场, 作了降价处理 。
1993年 4月 15日, 供销社派人到公司索
要货款, 土特产有限公司仍以质量不合约定
标准为由, 要求降价未果而拒付 。 于是供销
社向法院起诉, 要求土特产有限公司偿付所
欠化生价款, 并赔偿损失 。 起诉时间为 1994
年 11月 24日, 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则以已过
诉讼时效为由, 提出抗辩, 拒付货款 。
问题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评解 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引
起的债务纠纷 。 在我国,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
财产受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权利的保护有
时间的限制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本案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
适用 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供销社向人民法院请
求保护权利的时效为 2年, 有明确履行期限之债,
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效期
间, 因为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则
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 根据, 民法通
则, 第 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 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 本案供销社与食品有限公司约定:
,其余货款待食品有限公司收货后 3天内结算,,
即食品有限公司应于 1992年 10月 28日以前向供销
社结算付款 。 然而, 由于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花生
质量有问题而在履行期限内拒付货款, 则供销社
此时应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 故本案的诉讼时
效期间应自 1992年 10月 29日开始起算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73条规定, 诉讼
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
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再次主张权利或义
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 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
次中断 。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或
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
本案中债权人供销社于 1993年 4月 15日派人
向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索取货款但只是没有效果,
也就是说, 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于 1993年 4
月 15日主张债权, 使得原来自 1992年 10月 29日开
始起算的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
计算 。 诉讼时效于 1993年 4月 15日开始至 1994年
11月 24日, 时间相隔 1年零 7个月, 尚不到 2年 。
因此, 本案供销社的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
第四章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家庭包括人身关系
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 )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一 ) 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
(二 )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 必须达到法定
年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 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禁止患有一定
疾病的人结婚 。
(三 ) 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
必须履行的唯一的法定程序 。
(四 ) 婚约和事实婚姻的具体规定,
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
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 ) 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 (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4) 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的义务 。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2)夫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
(二 )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 (4)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的权利和义务
2,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 协议或
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离婚是
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 。 婚姻
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终止 。
(一 ) 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
婚, 是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
问题的指导思想, 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体现的
基本精神, 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点 。
(二 ) 离婚的法律途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而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 。 也称作两愿离婚或双方自
愿离婚, 因该离婚方式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
承袭办理离婚登记, 又称作登记离婚或行政程序离
婚 。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1) 双方当事人自愿 。
(2) 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 镇
人民政府 。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 (1) 申请 。 (2) 审查 。
(3) 登记 。
2,裁判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的离
婚纠纷, 即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由人
民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 。 也称作判决离婚
或诉讼程序的离婚 。
裁判离婚的程序 。 (1) 调解 。 (2) 对于调解无
效的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
律为准绳, 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及财产分割, 子
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
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
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
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宣告失踪, 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或中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而知提出离婚, 但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受此限 。
(三 ) 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
为离婚而消除 。
2,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 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分割
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
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
错一方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
的原则 。
第二节 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继承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制
度 。
(二 )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
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
和睦相处, 互谅互让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
互谅互让, 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5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 )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和, 继承法, 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
(二 ) 遗产范围,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
家具和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
家禽 。 4,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 。 5,法律
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
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
合法财产 。
三,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四、法定继承
(一 )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人顺序, 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
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
(二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以及死于被
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或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
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 祖父
母, 外祖父母 。
另外,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三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该先死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
种法定继承方式 。 在代位继承中, 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子女, 称为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
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 。
五、遗嘱继承和遗嘱
(一 )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及其适用
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
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
遗嘱继承的特点有,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
有两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 ( 遗嘱人 ) 死亡和被
继承人立有合法的遗嘱, 缺少任何一个法律事实,
就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 2,遗嘱继承中有关
遗嘱继承的范围, 顺序,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都是
由遗嘱人依自己的意志立下的遗嘱来确定的 。
(二 )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三 ) 遗嘱及其形式及其有效条件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 并
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2,遗嘱的特征,(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 遗嘱必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4)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的法律行为 。 (5)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
3,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4,遗嘱的有效条件,(1) 遗嘱人在立遗嘱
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 遗嘱不
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遗嘱的形式必
须符合法律规定 。
六、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 )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
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
律行为 。
遗赠的法律特征有,1,遗赠是单方的, 要式
的民事法律行为 。 2,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
无偿行为 。 3,遗赠是一种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4、
受遗赠人是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二 )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
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关于遗赠人
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1,遗赠扶养协
议的主体 。 遗赠人必须是公民 (自然人 ),一般多为
孤寡老人, 没有法定赡养人, 或者虽有子女, 但不
在身边, 不能尽赡养义务等 。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 (必
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 。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 有偿的法律行为 。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
统一 。 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 。
七、遗产的分割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 )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1,有利生产, 有利生活 。 2,遗产
分割时, 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3,不能损害
遗产的效用 。
方法,1,实物分割 。 2,折价分割, 适当
补偿 。 3,共有 。
(二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 只在被继承
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债务超过遗
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但继
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
(三 )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 既没有法
定继承人, 又没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 生
前又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全体继承人, 受遗赠
人都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等, 其遗产即为无人继
承的遗产 。
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我国, 继承法,
第 32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
产,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 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按照
上述规定,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的处理, 原则上应归国家所有;对属于集体
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 则归其所在集
体组织所有 。
案例 6
【 案情 】 张黑与李小妹 1993年结婚, 婚后感
情不合导致婚烟关系破裂, 双方都提出了离婚, 只
是由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 。 而由张黑诉至
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女方在此时刚刚做过人
工流产手术 。 故中止了诉讼 。
1994年春, 张黑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留有房屋 12间, 由于张黑的母亲在 3年前已先于其
父逝世, 这一遣产的继承人除了张黑, 就只有一个
弟弟和两个姐姐 。 张黑考虑再三, 最后对姐姐和弟
弟说, 如果他继承了这份房产, 到离婚的时候他就
得分一半给李小妹, 为了不使肥水流入外人田, 他
决定放弃继承, 等他与李小妹离婚后, 再让弟弟通
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转给他 。
这样, 姐弟 4人到公证处作了遣产分割协议书,
一致同意将 12间房屋分给张某的姐姐和弟弟 3人 。
两个姐姐每人 3间, 小弟弟由于在家待业, 故分到 6
间 。 张黑的心里也害怕小弟今后不守信用, 公证后
又要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 保证日后一定如期
奉还 。
1994年秋, 法院判决张黑与李小妹离婚时,
对其夫妇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当时李提
出应将张黑父亲遗留的房产中, 至少分给他 1间,
张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 我已放弃了继承, 那
房子中就没有我的份儿, 还能有你的吗? 张提出他
从此去单位住办公室, 所以法院未对这个问题作处
理 。
1995年, 张黑准备再婚, 其小弟便以赠予的
形式, 将 3间房子还给了张黑做新房 。 这个赠予合
同也进行了公证, 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 。
李小妹得到这个消息后, 就诉讼到法院, 认为既然
张黑现在是事实上继承了这 3间房, 那就得分她一
间半 。
【 问题 】
2,李小妹主张她应分得 1间半房是否可得到法
律支持?
1,本案中张黑先放弃继承后又通过赠与而取
得这 3间房是否有效?
【 评解 】 本案中, 要想弄清楚李小妹最终取得
所有权的 3间房子在法律上有没有合法的权利, 就得
首先弄清楚这 3间房子的所有权是通过什么法律形式,
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才转移到张黑的手中 。
首先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张黑放弃继承
和其弟将这些房又赠与他的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在
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是否受法律保护 。 从这两个民
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 其主体都合格, 形式
均合法, 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民事行为的目的是
否合法就成了本案的关注点 。
从案情中可知, 张黑放弃继承, 并非他不想
要这 3间房, 而是怕自己继承后, 被妻子分去一半,
而在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后, 又让其弟给他
写了一张日后一定如期奉还的保证书, 使他的放
弃继承的意图昭然若揭 。 所谓其小弟其继承的 6间
房分一半赠与张黑, 实际上是张黑应继承的那一
份又还给张黑罢了 。 是张黑与其姐弟合谋假意放
弃继承, 以转转移离婚前的家庭共有财产, 尔后
再通过赠与的形式, 将遗产的所有权回归张黑享
有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58条规定,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个利益的, 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从行为开始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所以本案中张黑的放弃
继承以及通过赠与取得这 3间的行为, 自行为
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应认定张黑继承
了这 3间房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既然这 3间房是张黑在双方
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时继承所得, 这 3间房当然
属于他们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从法律规定, 李
小妹应当对这 3间房中的一间半享有继承权 。
案例 2
【 案情 】 某村民李长春早年丧妻, 留下儿子
李贵阳 。 多年来, 李长春承包了队里的果园 30亩,
父子俩早出晚归, 功夫不负有心人, 有到几年时
间, 就赚得了一大笔钱, 他们用这笔钱盖了 6间
新房 。 由于劳累过度, 李长春在新房盖后不久就
离开人世 。
1993年, 李贵阳经人介绍与邻村刘兰芝结婚 。 婚
后不久, 李贵阳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 此时刘兰芝
已身怀六甲 。 在给李贵阳办理丧事的过程中, 李贵阳
的大伯与刘兰芝在商定出殡日期上发生争执, 李的伯
父动手打了刘, 并说刘是克星, 过门没几天就克死其
丈夫 。 刘兰芝气愤不过, 就在丧事完毕后回娘家纠集
了本家兄弟数人, 手持铁锹, 木棍对李进行报复, 李
被击成重伤 。 刘兰芝也因故意伤人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 5年 。 但考虑到刘身怀有孕, 裁定监外执行 。 这时,
刘兰芝生了一子, 但出生后不几天即夭折 。 李贵阳的
伯父认为刘已不是李家的人了, 因此要赶走刘兰芝占
有李贵阳父子所建的六间房, 刘兰芝认为这六间房屋
同李贵阳的伯父无任何关系, 自己虽结婚时间不长,
但毕竟是李贵阳的媳妇, 故这 6间房屋应归她所有 。
双方争执不下, 诉诸法院 。
【 问题 】
1,受到刑事处罚的刘兰芝能否享有继承权?
2,新生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 评解 】 这一案例从表面上看, 似乎纯粹是
一则关于继承问题的案件, 但其背后却隐含着民
事权利能力这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刘兰芝继承其
丈夫, 儿子的遗产, 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
前提, 没有权利能力, 就谈不上继承权;同样,
刘之子所以在刚出世时要享有继承权, 也必须法
律在其出生时就赋予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具有
主体资格, 才可取得遗产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 第 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一律平等 。 也就是说,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法
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 人一旦出生, 就是一个民
事权利主体, 就有权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所以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即开始, 只要出生时是活
体, 不管是几天, 他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
承权 。 因此本案中, 尽管刘兰芝的儿子生存不到几
天, 但仍然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 它做为
一种生存能力, 与公民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 在分
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根据, 继承
法, 第 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
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 由
第二继承人继承 。 本案中刘兰芝即是其丈夫的第一
顺序继承人, 也是其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
李贵阳的伯父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不属于第
三顺序继承人 。 因此刘兰芝应有权继承其丈夫, 儿
子的遗产, 而李的伯父无权占有这六间房屋 。
在公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但
法律可以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些限制,
根据, 继承法, 第 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 遗弃被继承
人的, 或虐待被人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 不过这种限制的
范围很具体, 目的是为了惩戒某些违法行为, 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上述案件中, 刘兰芝虽受到刑事
处分, 但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原因, 因此刘仍具有完
全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承其丈夫及儿子的遗
产的合法权利 。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家庭包括人身关系
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 )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一 ) 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
(二 )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 必须达到法定
年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 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禁止患有一定
疾病的人结婚 。
(三 ) 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
必须履行的唯一的法定程序 。
(四 ) 婚约和事实婚姻的具体规定,
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
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 ) 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 (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4) 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的义务 。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2)夫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
(二 )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 (4)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的权利和义务
2,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 协议或
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离婚是
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 。 婚姻
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终止 。
(一 ) 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
婚, 是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
问题的指导思想, 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体现的
基本精神, 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点 。
(二 ) 离婚的法律途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而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 。 也称作两愿离婚或双方自
愿离婚, 因该离婚方式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
承袭办理离婚登记, 又称作登记离婚或行政程序离
婚 。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1) 双方当事人自愿 。
(2) 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 镇
人民政府 。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 (1) 申请 。 (2) 审查 。
(3) 登记 。
2,裁判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的离
婚纠纷, 即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由人
民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 。 也称作判决离婚
或诉讼程序的离婚 。
裁判离婚的程序 。 (1) 调解 。 (2) 对于调解无
效的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
律为准绳, 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及财产分割, 子
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
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
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
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宣告失踪, 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或中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而知提出离婚, 但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受此限 。
(三 ) 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
为离婚而消除 。
2,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 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分割
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
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
错一方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
的原则 。
第二节 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继承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制
度 。
(二 )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
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
和睦相处, 互谅互让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
互谅互让, 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5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 )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和, 继承法, 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
(二 ) 遗产范围,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
家具和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
家禽 。 4,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 。 5,法律
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
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
合法财产 。
三,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四、法定继承
(一 )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人顺序, 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
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
(二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以及死于被
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或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
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 祖父
母, 外祖父母 。
另外,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三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该先死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
种法定继承方式 。 在代位继承中, 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子女, 称为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
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 。
五、遗嘱继承和遗嘱
(一 )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及其适用
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
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
遗嘱继承的特点有,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
有两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 ( 遗嘱人 ) 死亡和被
继承人立有合法的遗嘱, 缺少任何一个法律事实,
就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 2,遗嘱继承中有关
遗嘱继承的范围, 顺序,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都是
由遗嘱人依自己的意志立下的遗嘱来确定的 。
(二 )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三 ) 遗嘱及其形式及其有效条件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 并
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2,遗嘱的特征,(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 遗嘱必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4)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的法律行为 。 (5)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
3,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4,遗嘱的有效条件,(1) 遗嘱人在立遗嘱
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 遗嘱不
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遗嘱的形式必
须符合法律规定 。
六、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 )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
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
律行为 。
遗赠的法律特征有,1,遗赠是单方的, 要式
的民事法律行为 。 2,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
无偿行为 。 3,遗赠是一种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4、
受遗赠人是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二 )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
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关于遗赠人
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1,遗赠扶养协
议的主体 。 遗赠人必须是公民 (自然人 ),一般多为
孤寡老人, 没有法定赡养人, 或者虽有子女, 但不
在身边, 不能尽赡养义务等 。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 (必
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 。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 有偿的法律行为 。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
统一 。 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 。
七、遗产的分割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 )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1,有利生产, 有利生活 。 2,遗产
分割时, 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3,不能损害
遗产的效用 。
方法,1,实物分割 。 2,折价分割, 适当
补偿 。 3,共有 。
(二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 只在被继承
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债务超过遗
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但继
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
(三 )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 既没有法
定继承人, 又没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 生
前又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全体继承人, 受遗赠
人都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等, 其遗产即为无人继
承的遗产 。
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我国, 继承法,
第 32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
产,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 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按照
上述规定,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的处理, 原则上应归国家所有;对属于集体
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 则归其所在集
体组织所有 。
案例 6
【 案情 】 张黑与李小妹 1993年结婚, 婚后感
情不合导致婚烟关系破裂, 双方都提出了离婚, 只
是由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 。 而由张黑诉至
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女方在此时刚刚做过人
工流产手术 。 故中止了诉讼 。
1994年春, 张黑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留有房屋 12间, 由于张黑的母亲在 3年前已先于其
父逝世, 这一遣产的继承人除了张黑, 就只有一个
弟弟和两个姐姐 。 张黑考虑再三, 最后对姐姐和弟
弟说, 如果他继承了这份房产, 到离婚的时候他就
得分一半给李小妹, 为了不使肥水流入外人田, 他
决定放弃继承, 等他与李小妹离婚后, 再让弟弟通
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转给他 。
这样, 姐弟 4人到公证处作了遣产分割协议书,
一致同意将 12间房屋分给张某的姐姐和弟弟 3人 。
两个姐姐每人 3间, 小弟弟由于在家待业, 故分到 6
间 。 张黑的心里也害怕小弟今后不守信用, 公证后
又要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 保证日后一定如期
奉还 。
1994年秋, 法院判决张黑与李小妹离婚时,
对其夫妇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当时李提
出应将张黑父亲遗留的房产中, 至少分给他 1间,
张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 我已放弃了继承, 那
房子中就没有我的份儿, 还能有你的吗? 张提出他
从此去单位住办公室, 所以法院未对这个问题作处
理 。
1995年, 张黑准备再婚, 其小弟便以赠予的
形式, 将 3间房子还给了张黑做新房 。 这个赠予合
同也进行了公证, 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 。
李小妹得到这个消息后, 就诉讼到法院, 认为既然
张黑现在是事实上继承了这 3间房, 那就得分她一
间半 。
【 问题 】
2,李小妹主张她应分得 1间半房是否可得到法
律支持?
1,本案中张黑先放弃继承后又通过赠与而取
得这 3间房是否有效?
【 评解 】 本案中, 要想弄清楚李小妹最终取得
所有权的 3间房子在法律上有没有合法的权利, 就得
首先弄清楚这 3间房子的所有权是通过什么法律形式,
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才转移到张黑的手中 。
首先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张黑放弃继承
和其弟将这些房又赠与他的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在
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是否受法律保护 。 从这两个民
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 其主体都合格, 形式
均合法, 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民事行为的目的是
否合法就成了本案的关注点 。
从案情中可知, 张黑放弃继承, 并非他不想
要这 3间房, 而是怕自己继承后, 被妻子分去一半,
而在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后, 又让其弟给他
写了一张日后一定如期奉还的保证书, 使他的放
弃继承的意图昭然若揭 。 所谓其小弟其继承的 6间
房分一半赠与张黑, 实际上是张黑应继承的那一
份又还给张黑罢了 。 是张黑与其姐弟合谋假意放
弃继承, 以转转移离婚前的家庭共有财产, 尔后
再通过赠与的形式, 将遗产的所有权回归张黑享
有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58条规定,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个利益的, 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从行为开始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所以本案中张黑的放弃
继承以及通过赠与取得这 3间的行为, 自行为
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应认定张黑继承
了这 3间房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既然这 3间房是张黑在双方
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时继承所得, 这 3间房当然
属于他们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从法律规定, 李
小妹应当对这 3间房中的一间半享有继承权 。
案例 2
【 案情 】 某村民李长春早年丧妻, 留下儿子
李贵阳 。 多年来, 李长春承包了队里的果园 30亩,
父子俩早出晚归, 功夫不负有心人, 有到几年时
间, 就赚得了一大笔钱, 他们用这笔钱盖了 6间
新房 。 由于劳累过度, 李长春在新房盖后不久就
离开人世 。
1993年, 李贵阳经人介绍与邻村刘兰芝结婚 。 婚
后不久, 李贵阳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 此时刘兰芝
已身怀六甲 。 在给李贵阳办理丧事的过程中, 李贵阳
的大伯与刘兰芝在商定出殡日期上发生争执, 李的伯
父动手打了刘, 并说刘是克星, 过门没几天就克死其
丈夫 。 刘兰芝气愤不过, 就在丧事完毕后回娘家纠集
了本家兄弟数人, 手持铁锹, 木棍对李进行报复, 李
被击成重伤 。 刘兰芝也因故意伤人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 5年 。 但考虑到刘身怀有孕, 裁定监外执行 。 这时,
刘兰芝生了一子, 但出生后不几天即夭折 。 李贵阳的
伯父认为刘已不是李家的人了, 因此要赶走刘兰芝占
有李贵阳父子所建的六间房, 刘兰芝认为这六间房屋
同李贵阳的伯父无任何关系, 自己虽结婚时间不长,
但毕竟是李贵阳的媳妇, 故这 6间房屋应归她所有 。
双方争执不下, 诉诸法院 。
【 问题 】
1,受到刑事处罚的刘兰芝能否享有继承权?
2,新生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 评解 】 这一案例从表面上看, 似乎纯粹是
一则关于继承问题的案件, 但其背后却隐含着民
事权利能力这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刘兰芝继承其
丈夫, 儿子的遗产, 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
前提, 没有权利能力, 就谈不上继承权;同样,
刘之子所以在刚出世时要享有继承权, 也必须法
律在其出生时就赋予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具有
主体资格, 才可取得遗产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 第 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一律平等 。 也就是说,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法
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 人一旦出生, 就是一个民
事权利主体, 就有权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所以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即开始, 只要出生时是活
体, 不管是几天, 他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
承权 。 因此本案中, 尽管刘兰芝的儿子生存不到几
天, 但仍然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 它做为
一种生存能力, 与公民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 在分
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根据, 继承
法, 第 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
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承 。 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 本案中刘兰芝即是其丈夫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 也是其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李贵阳的伯父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不属于
第三顺序继承人 。 因此刘兰芝应有权继承其丈夫,
儿子的遗产, 而李的伯父无权占有这六间房屋 。
在公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但
法律可以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些限制,
根据, 继承法, 第 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 遗弃被继承
人的, 或虐待被人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 不过这种限制的
范围很具体, 目的是为了惩戒某些违法行为, 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上述案件中, 刘兰芝虽受到刑事
处分, 但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原因, 因此刘仍具有完
全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承其丈夫及儿子的遗
产的合法权利 。
第五章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
生产经营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
知识产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 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即不是物, 也不是行为, 而是
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 。 (二 )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
内容, 既有人身权, 又有财产权 。 (三 ) 知识产权具
有专有性 。 (四 )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 (五 ) 知识产
权具有时间性, 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
护范围可用下图表说明: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发现权
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发明权
其它科技成果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 它是指著作权人在文
学, 艺术和科学创作活动中, 对通过一定方
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 ) 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著作权的主
体就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作
者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还可
以是若干个公民或法人 (合著 )。 国家在一定情况下
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
(二 )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 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
智力创作成果 。
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法律, 法规;国家机
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
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
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 依法禁止出版, 传
播的作品, 如黄色淫秽作品等,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三 ) 著作权的内容, (1) 人身权利:包括署名
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2) 财产
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三、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及转移
(一 ) 著作权的取得及保护期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 并
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作者的署名权, 修改权, 保
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 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
年的 12月 31日;
(二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四、邻接权
邻接权, 是指作品传播者, 即出版者, 表
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
作品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 包括: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 电
视台播放者权 。
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一、专利权的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
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
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
二、专利权的主体、客体
(一 ) 专利权的主体:公民, 法人, 共同发明人 。
(二 ) 专利权的客体: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 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 。
对于下列各项, 不授予专利权,(1) 科学发
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
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
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
方法, 可以授予专利权 。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 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1,制造, 使用, 销
售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
立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 4,取得报
酬权或受奖; 5.署名权人与标记权 。
(二 ) 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1,实施的义务 2,专
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四、专利权的取得、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 ) 专利权的取得
1,专利权的申请人
2,专利申请的原则:
(1) 一件发明只授予一件专利的原
(2) 先申请原则。
(3) 优先权原则:
(二 ) 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提交文件, 初步审查,
早期公布,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权 。
(三 ) 期限: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为 20年 。 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 10年 。 均自
申请日起计算 。
(四 ) 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五,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节 商 标 法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已经注册的商品
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 。
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 )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依法取得商标
权, 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
(二 )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注册的商标 。 商标
分为: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证
明商标等几种 。 商标使用的文字, 图形, 字
母, 数字, 三维标志与颜色或者其组合, 应
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文字, 图形 。
(三 )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1,商标专用权;
2,商标转让权; 3,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使用费
的权利 。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1,确保使用商标的商
品的质量 。 2.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
三、商标注册
(一 ) 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
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 。
(二 ) 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
则 。 2,申请在先为主, 使用在先为辅的原
则 。
(三 ) 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 自核准
注册之日起计算 。
四、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章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因保障消费
者的物质, 文化消费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一 ) 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 即指为生活消费
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
民个人和单位 。
(二 ) 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 是向消费者提供
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它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
一方当事人 。
(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说来,
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
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
行交易的原则 。
(九 ) 监督批评权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一 ) 保障安全
权(二 ) 知悉真情
权(三 ) 自主选择
权(四 ) 公平效益
权(五 ) 依法求偿
权
(六 ) 依法结社
权(七 ) 受教获知
权(八 ) 维护尊严
权
三、经营者的义
务
(一 ) 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
务
(二 )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
务
(三 )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
务
(四 )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
务
(十 )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五 )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
务
(六 ) 出具购货赁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
务
(七 ) 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
务
(八 ) 履行, 三包, 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 )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
利的义务
四、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立法的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
(二 ) 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
协会及其职能 。
(一 )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一 ) 争议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
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
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1,争议的解决途径:
2,消费者求偿主体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 )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公 司 法
一、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 )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 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 组织, 经营,
解散, 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规则的总称 。
1993年 12月 29日, 我国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共 11章 230条 。 1999年 12月 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3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
修订 。
(二 ) 公司的概念
公司, 是指数人以上共同经营, 以营利
为目的法人 。 它是依法成立, 从事生产经营
或服务性的业务, 有独立财产,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 。
1,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3,公司必须依法成立, 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
公司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
人数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认定的出资额
对公司负责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
责任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
责 。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证明股
东出资份额的证书, 称为出资证明书, 而不是
股票 。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 。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化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一般都有最高数额
的限制 。
(二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的条件, 章程
的制定, 股东出资的方式, 登记程序 。
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自益权; (2) 共益权
义务, (1) 出资; (2) 对公司负有限间接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 是指将全
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有
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
负其责任 。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 。
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分开的 。
(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2,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章程的制定
4,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三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权力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策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执行层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察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公司债券
(一 ) 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1,主体的法律地位
不同 。 2,利益分配不同 。 3.风险责任不同 。
(二 ) 公司债的发行
六、公司财务、会计
七、公司合并、分立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九、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十、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一 ) 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1,税收、税法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 凭借政治
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 由政府专门机构向纳税义
务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
它是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 是国家取
得财政收入以实现其职能的必要方式 。
税收的特征是, (1)无偿性 。 (2) 强制性 。 (3) 固定性 。
税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二 ) 税收法律关系
2,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三 )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是由税法主体, 征税对象,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
成的
(四 ) 税法的分类
1,按功能划分:税法可以分为实体税法的程序
税法 。
2,按征税对象划分, 税法可以分为流转税法, 所
得税法, 财产税法, 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
3,按照税收是否转嫁划分:税法可以划分为间
接税法和直接税法 。
4,按照税法适用的主体划分
4,按照税法适用的主体划分:税法可以分为
对纳税法, 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
5,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划分:按照税收征
收管理权限划分, 税法可以分为中央税法,
地方税法,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 。
二、实体税法
(一 ) 增值税:指以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
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
(二 ) 消费税: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销售收
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 我国现行消费税
是 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 。
(三 ) 营业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
(四 ) 关税:指国家对进出口关境或国境的货
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
(五 ) 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企业 ( 公司 ) 为纳
税义务人, 对其一定经营期间的所得额 ( 利润额 )
征收的一种税 。 目前,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
实际指内资企业所得税 。
(六 ) 个人所得税法:指以个人所得为征税
对象的一种税 。
(七 ) 资源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资源开发, 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级差收入征
收的一种税 。
(八 ) 印花税: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 领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
的一种税 。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 )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 ) 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务登记, 帐簿,
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等
(三 ) 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四 ) 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
(五 )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 简单说来, 就
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 具体说来,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 根
据本阶级的意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 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1,罪刑法定原则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3,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 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都适用我国刑法 。
(二 )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三 )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 失效的
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 依照刑法规定, 我国
新刑法是自 1997年 10月 1日生效 。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对其生效以前
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对于刑法
生效之前的行为,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
从轻的原则 。
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 ) 犯罪的概念
所谓犯罪, 是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
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二 ) 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3,应受刑罚处罚。
2,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
(一 ) 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
(三 )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
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
(二 )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1,犯罪行为有两种形式, (1) 作为; (2) 不作为。
2,危害结果 。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给具体
客体造成的结果 。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
要求有犯罪实际的危害结果, 但是某些犯罪
并不要求一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实施
了某种行为, 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四 )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 依法应负
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自然人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受刑罚
处罚的人 。
1,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
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
(五 ) 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的故意
2,犯罪的过失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 既遂、预备、
未遂和中止 故意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
发生, 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
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
犯罪完成形态, 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未完
成形态, 具体包括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止三种状态 。
(一 )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
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
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完成形态 。
(二 )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 准备工
具, 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 4,举动犯。
犯罪既遂主要有下列几种形态:
(四 )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
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
(三 )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犯
罪行为 。
五、犯罪组织形式 —— 共同犯罪
(一 )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 是单独犯罪的对称, 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
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
主犯,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
(二 )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 )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一 ) 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 ) 侵犯财产罪
(十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六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 ) 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 ) 贪污贿赂罪
(九 ) 渎职罪
第三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 由国家审判机
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
法律制裁措施 。
二、我国刑罚的目的
三、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有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 。 附加刑
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 对于犯
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
逐出境 。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 ) 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决
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
(二 ) 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 5年以内再
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
对于累犯, 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
除外 。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
(三 ) 自首和立功
1,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
行为 。
2,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经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证据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
犯罪分子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 。
(四 ) 数罪并罚
数罪井罚, 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人
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
罪, 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
刑期计算方法, 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
种刑罚制度 。
(五 )
缓刑,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
悔改表现,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确实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暂缓
其刑罚的执行, 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内不再犯新罪, 或者未被发现漏罪, 或者没有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有关规定, 原判刑罚就不
再执行的制度 。
(六 ) 减刑
减刑, 是指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因其在刑罚执行
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
改,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
(七 )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 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 。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附有条件的将
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
追诉时效, 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
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
(八 ) 追诉时效
案例分析
某甲 ( 男, 30岁 ) 想做一套家具, 但
是缺乏木料, 便到附近的铁路上窃取了新
铺放的枕木 20根 。 幸亏有人发现了枕木被
盗, 及时向驰来的列车发出信号, 才未酿
成大祸 。 某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 还是
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分析:某甲实施了破坏火车轨道, 足以使
火车颠覆的破坏活动, 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
设施罪 。 其犯罪客体为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
安全, 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造成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威胁 。 犯罪主体某甲为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危害
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
第八章
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活动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请求, 否则, 人民法院, 不告不理, ;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主导作用, 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3,参加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
4,审理和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
它的特征有:
(五 ) 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一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
则(二 ) 法院调解原
则(三 ) 辩论原
则(四 ) 处分原
则
三、主管与管辖
(一 ) 主管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 ) 管辖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
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根据案
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职权分工 。
2,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作为
第一审法院 。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
3,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
的, 称为裁定管辖 。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
必要补充 。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 指定管
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
四、民事诉讼参与人
(一 ) 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参与人, 是指所有参加民事诉讼活
动, 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
人员以外的人 。
(二 ) 当事人: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中
的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
(三 ) 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
人, 翻译人员 。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 ) 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中
心环节 。 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的准备;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四个阶段 。
其中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
(二 ) 简易程序
(三 ) 第二审程序
1,上诉及上诉期: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第一声判决或
部分裁定不服的, 依法申请上一级人民
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 判决的上诉
期是十五日, 裁定的上诉期是十日 。
(1) 维持原判; (2) 依法改判; (3) 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
3,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
审的判决和裁定 。 一经送到, 立即发生法
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
2,二审裁判,
(四 )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
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
民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五 )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协议, 发现确
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
(六 ) 督促程序
(七 ) 公示催告程序
(八 ) 执行程序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1,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 国家司法机关负责
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判;
2,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 或者确认有某种犯
罪事实存在;
3,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4,运用法律, 适用法律,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诉讼 。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一 ) 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
原则;
(七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
(六 ) 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五 )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四 ) 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三 ) 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 ) 公, 检, 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
制约的原则;
三、刑事诉讼管辖
(一 )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
划分或职责分工 。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2) 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 贪污贿赂罪; (2) 渎职罪; (3)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 另外,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如果
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
定的情况外,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
机关进行 。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 )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
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或职责分工 。
1,级别管辖
3,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 ) 当事人: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二 ) 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
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 它包括法定代理
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 。
五, 刑事诉讼的证据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
诉讼活动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
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
理附带民事诉讼 。
六、刑事诉讼程序
(一 ) 公诉程序
1,立案
2,侦查
3,提起公诉
4,审判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
5,执行或抗诉 。
(二 ) 自诉程
序1,起诉
2,审判
(三 )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 依法可能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单处罚金
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人民检察
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 (3)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时,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
活动 。 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 也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民告官, 。
1,行政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 。 行政诉讼的原
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
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
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
2,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受理
后才能成立 。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一 )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二、政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四 ) 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 ) 起诉不中止执行的原则;
(二 ) 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有关人身权, 财产权方面的行政案件;
2,法律, 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
政案件;
3,不予受理的案件 。
(二 ) 管辖:
(一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 )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三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二 ) 共同诉讼人;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 ) 第一审程
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裁判
(1) 审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环节。
(2) 裁判: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
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
(四 ) 执行程
序
(三 ) 审判监督程
序
(二 ) 第二审程
序
贵阳中医学院社科部
绪 论 法的一般理论
第一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章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八章 刑事法律制度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或者广义的法律, 是指体现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意志,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
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 )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四 )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三 )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二 )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 指根据法的权力
来源不同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和外在表现形式,
因此, 又称为法的形式 。
社会主义的法律渊源。
(二 )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遍法;一般
法和特别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
法 。
三、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
(一 ) 法的起源
(二 ) 法的历史发展
法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
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个阶段 。
四、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主
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 是指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保障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大法 。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
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是国家的根本法 。 除了具
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 它还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
法律的特征:
第一, 在内容的规定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
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
第二, 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 宪法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 。
第三,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 宪法的制定和
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 。
二、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
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实质上即无产
阶级专政 。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政体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它是根据统治
阶级所确定的原则, 具体组成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
权力, 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 。 国体
和政体的关系密切, 国体决定政体, 政体又体现国
体 。
(一 ) 我国的政体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原则, 程序和方式, 方法的总称 。 根据宪法和
选举法的规定, 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
4.秘密投票原则 。
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 。
三、我国的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
料所有制形式, 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 经济制度的
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 它决定国家
的政权性质, 是国家政治, 经济, 文化和社会发
展的物质基础 。
(一 ) 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根据宪法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 。
(三 ) 我国的经济体制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
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
(二 ) 我国的分配制度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 。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三 )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 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
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 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
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
(二 )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一 )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 并根据该国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 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 我
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就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 ) 公民和人民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有广泛性,
平等性, 现实性, 统一性几个特点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是指由宪法规定的
公民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和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 。
它是公民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最主要, 最根本和
不可缺少的权利和义务;能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
利和义务 。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 ) 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二 ) 宗教信仰自由
(三 ) 公民的人身自由
(四 ) 公民的监督权利
(五 )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
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六 ) 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七 ) 其他方面的基本权利
1,妇女、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
2,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利益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 爱护公共财产,
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国家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 此外还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劳动义务
,受教育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义务, 父母
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 。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权力
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有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三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一 ) 中央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3,国务院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二 )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二章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 )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就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
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政机关与各种社会团体的关系 。
(二 ) 行政法的渊源
(三 )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规范
调整时, 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和其他法律关
系一样, 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三个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要素构成 。
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一 ) 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政府, 是国家依法设立
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掌握国家行政事
务的机关 。
2、机关的分类
(1) 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2) 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权限机关 。
3,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 ) 公务员制度
三、行政行为
(一 )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
理活动的总称 。 它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 预先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
为, 因其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 故也称普遍行政行
为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
或者事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采取行政行为
的主体一定是合法的组织或个;实施行政行
为必须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活动;行政行为
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全;行政行为的内容
必须合法, 确定和可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
形式 。
(二 ) 常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2,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实施法律, 法规和规章
等法律规范的行为 。
3,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
其他组织, 依法对行政违法者采取的一种行政
制裁措施 。
4,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
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 包括行政复议制度, 行
政仲裁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等 。
四、公安行政管理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和司法行政管理几项重要制度
(一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 ) 集会游行示威法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
(一 )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就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 它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
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
政机关与各种社会团体的关系 。
(二 ) 行政法的渊源
(三 ) 行政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规范
调整时, 就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和其他法律关
系一样, 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主体, 内容和客体
三个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要素构成 。
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
(一 ) 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又称政府, 是国家依法设立
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掌握国家行政事
务的机关 。
2、机关的分类
(1) 根据管辖的地域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
(2) 根据业务管辖的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分为
一般权限机关和部门权限机关 。
3,行政机关组织法
(二 ) 公务员制度
三、行政行为
(一 )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管
理活动的总称 。 它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 。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
不特定的对象, 预先作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行
为, 因其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 故也称普遍行政行
为 。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人
或者事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采取行政行为
的主体一定是合法的组织或个;实施行政行
为必须在职权或授权范围内活动;行政行为
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完全;行政行为的内容
必须合法, 确定和可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
形式 。
(二 ) 常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
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
2,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实施法律, 法规和规章
等法律规范的行为 。
3,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和法律授权的
其他组织, 依法对行政违法者采取的一种行政
制裁措施 。
4,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
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 。 包括行政复议制度, 行
政仲裁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等 。
四、公安行政管理的几个重要法律文件
和司法行政管理几项重要制度
(一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 ) 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三章
第一节 民 法 概 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是国家
的基本法律之一 。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如下
特点,(一 )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 )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 )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
(二 )自愿, 公平, 等价,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 保护公民, 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 )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
整而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
构成
第二节 民 事 主 体
一、公民 (自然人 )
(一 ) 公民的概念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依
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
(二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 。
(三 )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
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能力 。 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行为
能力作了如下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四 ) 监护制度
二、法人
(一 )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
下述条件才能取得法人资格,(1) 必须依照法律和法
定程序成立 。 (2) 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 (3) 必
须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和场所 。 (4) 必须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二 ) 法人的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在
法人被解散, 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
终止时消灭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由法
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 。
(三 ) 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
的 。
(四 ) 法人的种类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 )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 变
更, 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 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
2,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
果而实施的行为 。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
(二 )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
3,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三 )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法律规定用特定
形式的,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
(四 ) 民事行为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从民事行为无效的不同法律后果看, 可以分
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
对于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
即为无效 。 尚未履行的, 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
行为人应当立即终止履行 。 当民事行为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后,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
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1) 返还财产 。 (2) 赔偿损
失 。 (3) 收归国家, 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者 。
二、代理
(一 ) 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
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 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 在代理权限内所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 而这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
理人承受 。 代理行为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4,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
(二 ) 代理的种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 可以把代理分
为,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
(三 ) 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 民 事 权 利
一、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一 )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取得和消灭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财产所有
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
2,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
与继受取得 。
(二 )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4,私营经济财产所有权
(三 ) 财产共有权
1,共有权的含义
当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
者法人所有时, 称为共有权 。
2,共有的种类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共有可以采用按份
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
3,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四 )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土地用益
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用益
权;矿藏开采权;自然资源承包经营
权;国营企业财产经营权;相邻权等
二、债权
(一 ) 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当事人之间不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
中一方 (债权人 )享有请求他方 (债务人 )为或不为
一定行为的权利, 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
务, 所以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而物权则是一种
支配权 。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二 ) 合同
合同, 是以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 变更, 终止特
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为要
素的双方法律行为, 也叫契约 。 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叫
合同之债 。
1,合同的订立:要约, 承诺 。
2,合同的种类: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诺成合
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要因合同和
无因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
3,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
4,合同的担保:保证, 抵押, 定金, 留置 。
(三 )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三、人身权
(一 )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人身生命,
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
人身权具有以下的主要法律特征:
1,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
2,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 。
(二 ) 人身权的种类
人身权具体可以分为二种: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生命权, 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婚姻自主权 。
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
生的权利, 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
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
四、其他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婚姻
家庭权利等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公民或法人违反民事义务, 侵犯
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
任 。
(一 )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
(二 ) 民事责任是因行为人违反法规定, 不履
行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
(三 ) 民事责任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
独立的法律责任 。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 ) 行为的违约性和违法性 。
(二 )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
(三 ) 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
因果关系 。
(四 ) 行为人有过错 。
三、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
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四、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一 )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是指行为人因自已
的过错, 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财产要利或人身权
利和知识产权的行为, 行为人在造成他人的权益
损害时, 应当向受害人负赔偿的民事责任 。 分为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
(二 )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五、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 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
(2) 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对精神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的原则 。
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批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
已的权利, 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时
效制度 。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种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两类 。
三、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案例 1
【 案情 】 某甲父母双亡, 只有一个哥哥,
他从小由哥哥和嫂子抚养成人 。 某甲婚后与妻
子生有一子 。
6年前, 某甲和村里的两个年轻人一块去海
口市打工 。 第一年春节时, 某甲的一个伙伴回
来, 并带回某甲 3500元线, 还有某甲给他妻子
写的一封含情脉脉的信 。 但从此以后, 就音信
渺然 。
一连 4年没有任何消息, 某甲的妻子痛苦不堪 。
万般无奈, 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 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了寻
找失踪人某甲的公告, 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 法院
即宣告失踪人某甲死亡 。
某甲被宣告死亡后 。 家庭财产由妻子和儿子
继承 。 不久, 妻子带着孩子改嫁到了邻村, 改嫁后
还不到半年, 和某甲一起到海口的另一个伙伴也回
来了, 他说某甲在回来的路上得了重病, 因抢救无
效不幸身亡 。 他带回来某甲临终时写的一份自书遗
嘱, 上面说他死后家产分一半给哥哥和嫂子, 以感
谢哥嫂对他的抚养 。
某甲的哥嫂拿着这份遗嘱去找村民委员会,
并以此为依据, 提出要继承某甲的一半家产 。 该
份遗嘱是某甲 3个月前写的, 当时某甲已被宣告
死亡半年了 。
【 问题 】
1,某甲妻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是否合法?
改嫁是否合法?
2,某甲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 评解 】 宣告死亡, 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
不明的事实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由利害关系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 以判决的
方式推下落不明的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他死亡,(一 ) 下落不明满 4年的; (二 ) 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年的 。 战争期间
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
根据, 关于贯彻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24条规定 。 申请宣告失
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
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人 。 本案中, 某甲的妻子属于申请某甲死亡的利
害关系人, 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 4年后, 向
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宣告某甲死亡, 人民法院依
法定程序判决宣告某甲死亡 。 因此某甲的妻子申
请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
由于公民被宣告死亡后, 其法律上的人格
与自然死亡一样即被消灭, 以其住所或经常居
住地为中心, 凡与其为一方当事人而设立的民
事法律关系均归于消灭, 因此被告宣告死亡的
公民某甲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也归于消灭, 其
配偶可合法再婚, 所以本案中某甲的妻子改嫁
受法律保护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24条第 2款规定, 有民事
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 。 根据,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34条规定, 判决
宣告之日为宣告死亡的人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
发给申请人外, 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
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
时间是不一致的, 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相抵触的, 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准 。
本案中 。 某甲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自然死亡的
时间不一致, 且某甲在被宣告死亡半年这久才
立遗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某甲在被宣告死
亡后立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 从法律上讲,
宣告死亡的人, 若事实上活着, 他所从事的民
事活动, 死亡宣告当然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
综上所述, 某甲妻子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符合
法律规定, 其改嫁受法律保护, 某甲在被宣告
死亡半年之后所立遗嘱依然有效 。
案情 1992年 9月, 某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
与某县供销社签订了一份购销生花生的合同,
合同约定:供销社给对方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
生花生 1000袋, 每袋重量在 50公斤, 总价款为
10万元;交货时间为 1992年 10月下旬;质量以
供销社提供的样品为准;运输方式由土特产食
品有限公司自提;付款方法为 1992年 10月上旬
预付货款 20%,其余货款待食品公司收货后 3天
内付清 。
合同签订后, 北京市地方土特产食品公司于
1992年 10月 9日向供销社支付预付款 2万元, 并于
10月 25日派车将生花生 1000袋全部运回 。 但回到
食品公司后, 发现有部分黑色变质的烂花生掺杂,
与约定标准不符 。 当即电告供销社, 并拒付其余
的 8万元货款 。 11月 4日供销社复函, 否认有黑色
变质的烂花生, 认为所发货物全部符合约定质量
标准, 要求土特产食品公司立即付款, 否则应承
担违约责任 。 1993年元旦至春节期间, 因市场对
花生的需求量很大, 土特产有限公司将有质量争
议的生花生也投放市场, 作了降价处理 。
1993年 4月 15日, 供销社派人到公司索
要货款, 土特产有限公司仍以质量不合约定
标准为由, 要求降价未果而拒付 。 于是供销
社向法院起诉, 要求土特产有限公司偿付所
欠化生价款, 并赔偿损失 。 起诉时间为 1994
年 11月 24日, 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则以已过
诉讼时效为由, 提出抗辩, 拒付货款 。
问题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评解 本案是一起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引
起的债务纠纷 。 在我国,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
财产受法律的严格保护, 但是权利的保护有
时间的限制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135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 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本案为有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
适用 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即供销社向人民法院请
求保护权利的时效为 2年, 有明确履行期限之债,
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效期
间, 因为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则
推定债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 根据, 民法通
则, 第 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 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
讼时效期间 。 本案供销社与食品有限公司约定:
,其余货款待食品有限公司收货后 3天内结算,,
即食品有限公司应于 1992年 10月 28日以前向供销
社结算付款 。 然而, 由于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花生
质量有问题而在履行期限内拒付货款, 则供销社
此时应知道其权利已受到侵害, 故本案的诉讼时
效期间应自 1992年 10月 29日开始起算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73条规定, 诉讼
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
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 再次主张权利或义
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 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
次中断 。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 债务人的代理人或
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 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
本案中债权人供销社于 1993年 4月 15日派人
向土特产食品有限公司索取货款但只是没有效果,
也就是说, 本案的诉讼时效因债权人于 1993年 4
月 15日主张债权, 使得原来自 1992年 10月 29日开
始起算的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重新
计算 。 诉讼时效于 1993年 4月 15日开始至 1994年
11月 24日, 时间相隔 1年零 7个月, 尚不到 2年 。
因此, 本案供销社的合法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
第四章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家庭包括人身关系
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 )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一 ) 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
(二 )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 必须达到法定
年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 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禁止患有一定
疾病的人结婚 。
(三 ) 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
必须履行的唯一的法定程序 。
(四 ) 婚约和事实婚姻的具体规定,
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
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 ) 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 (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4) 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的义务 。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2)夫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
(二 )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 (4)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的权利和义务
2,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 协议或
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离婚是
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 。 婚姻
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终止 。
(一 ) 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
婚, 是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
问题的指导思想, 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体现的
基本精神, 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点 。
(二 ) 离婚的法律途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而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 。 也称作两愿离婚或双方自
愿离婚, 因该离婚方式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
承袭办理离婚登记, 又称作登记离婚或行政程序离
婚 。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1) 双方当事人自愿 。
(2) 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 镇
人民政府 。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 (1) 申请 。 (2) 审查 。
(3) 登记 。
2,裁判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的离
婚纠纷, 即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由人
民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 。 也称作判决离婚
或诉讼程序的离婚 。
裁判离婚的程序 。 (1) 调解 。 (2) 对于调解无
效的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
律为准绳, 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及财产分割, 子
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
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
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
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宣告失踪, 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或中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而知提出离婚, 但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受此限 。
(三 ) 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
为离婚而消除 。
2,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 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分割
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
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
错一方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
的原则 。
第二节 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继承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制
度 。
(二 )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
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
和睦相处, 互谅互让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
互谅互让, 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5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 )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和, 继承法, 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
(二 ) 遗产范围,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
家具和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
家禽 。 4,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 。 5,法律
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
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
合法财产 。
三,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四、法定继承
(一 )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人顺序, 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
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
(二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以及死于被
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或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
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 祖父
母, 外祖父母 。
另外,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三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该先死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
种法定继承方式 。 在代位继承中, 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子女, 称为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
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 。
五、遗嘱继承和遗嘱
(一 )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及其适用
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
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
遗嘱继承的特点有,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
有两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 ( 遗嘱人 ) 死亡和被
继承人立有合法的遗嘱, 缺少任何一个法律事实,
就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 2,遗嘱继承中有关
遗嘱继承的范围, 顺序,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都是
由遗嘱人依自己的意志立下的遗嘱来确定的 。
(二 )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三 ) 遗嘱及其形式及其有效条件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 并
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2,遗嘱的特征,(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 遗嘱必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4)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的法律行为 。 (5)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
3,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4,遗嘱的有效条件,(1) 遗嘱人在立遗嘱
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 遗嘱不
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遗嘱的形式必
须符合法律规定 。
六、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 )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
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
律行为 。
遗赠的法律特征有,1,遗赠是单方的, 要式
的民事法律行为 。 2,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
无偿行为 。 3,遗赠是一种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4、
受遗赠人是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二 )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
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关于遗赠人
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1,遗赠扶养协
议的主体 。 遗赠人必须是公民 (自然人 ),一般多为
孤寡老人, 没有法定赡养人, 或者虽有子女, 但不
在身边, 不能尽赡养义务等 。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 (必
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 。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 有偿的法律行为 。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
统一 。 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 。
七、遗产的分割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 )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1,有利生产, 有利生活 。 2,遗产
分割时, 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3,不能损害
遗产的效用 。
方法,1,实物分割 。 2,折价分割, 适当
补偿 。 3,共有 。
(二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 只在被继承
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债务超过遗
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但继
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
(三 )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 既没有法
定继承人, 又没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 生
前又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全体继承人, 受遗赠
人都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等, 其遗产即为无人继
承的遗产 。
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我国, 继承法,
第 32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
产,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 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按照
上述规定,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的处理, 原则上应归国家所有;对属于集体
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 则归其所在集
体组织所有 。
案例 6
【 案情 】 张黑与李小妹 1993年结婚, 婚后感
情不合导致婚烟关系破裂, 双方都提出了离婚, 只
是由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 。 而由张黑诉至
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女方在此时刚刚做过人
工流产手术 。 故中止了诉讼 。
1994年春, 张黑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留有房屋 12间, 由于张黑的母亲在 3年前已先于其
父逝世, 这一遣产的继承人除了张黑, 就只有一个
弟弟和两个姐姐 。 张黑考虑再三, 最后对姐姐和弟
弟说, 如果他继承了这份房产, 到离婚的时候他就
得分一半给李小妹, 为了不使肥水流入外人田, 他
决定放弃继承, 等他与李小妹离婚后, 再让弟弟通
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转给他 。
这样, 姐弟 4人到公证处作了遣产分割协议书,
一致同意将 12间房屋分给张某的姐姐和弟弟 3人 。
两个姐姐每人 3间, 小弟弟由于在家待业, 故分到 6
间 。 张黑的心里也害怕小弟今后不守信用, 公证后
又要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 保证日后一定如期
奉还 。
1994年秋, 法院判决张黑与李小妹离婚时,
对其夫妇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当时李提
出应将张黑父亲遗留的房产中, 至少分给他 1间,
张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 我已放弃了继承, 那
房子中就没有我的份儿, 还能有你的吗? 张提出他
从此去单位住办公室, 所以法院未对这个问题作处
理 。
1995年, 张黑准备再婚, 其小弟便以赠予的
形式, 将 3间房子还给了张黑做新房 。 这个赠予合
同也进行了公证, 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 。
李小妹得到这个消息后, 就诉讼到法院, 认为既然
张黑现在是事实上继承了这 3间房, 那就得分她一
间半 。
【 问题 】
2,李小妹主张她应分得 1间半房是否可得到法
律支持?
1,本案中张黑先放弃继承后又通过赠与而取
得这 3间房是否有效?
【 评解 】 本案中, 要想弄清楚李小妹最终取得
所有权的 3间房子在法律上有没有合法的权利, 就得
首先弄清楚这 3间房子的所有权是通过什么法律形式,
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才转移到张黑的手中 。
首先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张黑放弃继承
和其弟将这些房又赠与他的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在
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是否受法律保护 。 从这两个民
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 其主体都合格, 形式
均合法, 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民事行为的目的是
否合法就成了本案的关注点 。
从案情中可知, 张黑放弃继承, 并非他不想
要这 3间房, 而是怕自己继承后, 被妻子分去一半,
而在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后, 又让其弟给他
写了一张日后一定如期奉还的保证书, 使他的放
弃继承的意图昭然若揭 。 所谓其小弟其继承的 6间
房分一半赠与张黑, 实际上是张黑应继承的那一
份又还给张黑罢了 。 是张黑与其姐弟合谋假意放
弃继承, 以转转移离婚前的家庭共有财产, 尔后
再通过赠与的形式, 将遗产的所有权回归张黑享
有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58条规定,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个利益的, 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从行为开始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所以本案中张黑的放弃
继承以及通过赠与取得这 3间的行为, 自行为
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应认定张黑继承
了这 3间房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既然这 3间房是张黑在双方
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时继承所得, 这 3间房当然
属于他们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从法律规定, 李
小妹应当对这 3间房中的一间半享有继承权 。
案例 2
【 案情 】 某村民李长春早年丧妻, 留下儿子
李贵阳 。 多年来, 李长春承包了队里的果园 30亩,
父子俩早出晚归, 功夫不负有心人, 有到几年时
间, 就赚得了一大笔钱, 他们用这笔钱盖了 6间
新房 。 由于劳累过度, 李长春在新房盖后不久就
离开人世 。
1993年, 李贵阳经人介绍与邻村刘兰芝结婚 。 婚
后不久, 李贵阳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 此时刘兰芝
已身怀六甲 。 在给李贵阳办理丧事的过程中, 李贵阳
的大伯与刘兰芝在商定出殡日期上发生争执, 李的伯
父动手打了刘, 并说刘是克星, 过门没几天就克死其
丈夫 。 刘兰芝气愤不过, 就在丧事完毕后回娘家纠集
了本家兄弟数人, 手持铁锹, 木棍对李进行报复, 李
被击成重伤 。 刘兰芝也因故意伤人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 5年 。 但考虑到刘身怀有孕, 裁定监外执行 。 这时,
刘兰芝生了一子, 但出生后不几天即夭折 。 李贵阳的
伯父认为刘已不是李家的人了, 因此要赶走刘兰芝占
有李贵阳父子所建的六间房, 刘兰芝认为这六间房屋
同李贵阳的伯父无任何关系, 自己虽结婚时间不长,
但毕竟是李贵阳的媳妇, 故这 6间房屋应归她所有 。
双方争执不下, 诉诸法院 。
【 问题 】
1,受到刑事处罚的刘兰芝能否享有继承权?
2,新生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 评解 】 这一案例从表面上看, 似乎纯粹是
一则关于继承问题的案件, 但其背后却隐含着民
事权利能力这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刘兰芝继承其
丈夫, 儿子的遗产, 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
前提, 没有权利能力, 就谈不上继承权;同样,
刘之子所以在刚出世时要享有继承权, 也必须法
律在其出生时就赋予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具有
主体资格, 才可取得遗产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 第 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一律平等 。 也就是说,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法
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 人一旦出生, 就是一个民
事权利主体, 就有权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所以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即开始, 只要出生时是活
体, 不管是几天, 他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
承权 。 因此本案中, 尽管刘兰芝的儿子生存不到几
天, 但仍然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 它做为
一种生存能力, 与公民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 在分
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根据, 继承
法, 第 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
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 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 由
第二继承人继承 。 本案中刘兰芝即是其丈夫的第一
顺序继承人, 也是其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
李贵阳的伯父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不属于第
三顺序继承人 。 因此刘兰芝应有权继承其丈夫, 儿
子的遗产, 而李的伯父无权占有这六间房屋 。
在公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但
法律可以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些限制,
根据, 继承法, 第 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 遗弃被继承
人的, 或虐待被人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 不过这种限制的
范围很具体, 目的是为了惩戒某些违法行为, 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上述案件中, 刘兰芝虽受到刑事
处分, 但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原因, 因此刘仍具有完
全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承其丈夫及儿子的遗
产的合法权利 。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从广义上说是指家庭包括人身关系
和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二 )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二、结婚
(一 ) 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 。
(二 ) 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2) 必须达到法定
年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
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
2,禁止结婚的条件
(1)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 直系血亲和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 禁止患有一定
疾病的人结婚 。
(三 ) 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
必须履行的唯一的法定程序 。
(四 ) 婚约和事实婚姻的具体规定,
三、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
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一 ) 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2)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
的自由 。 (3)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4) 夫妻双方有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的义务 。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2)夫妻
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
(二 ) 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父母对子
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
的义务 (4) 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1,祖孙的权利和义务
2,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
四、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 协议或
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 离婚是
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重要形式 。 婚姻
关系自离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终止 。
(一 ) 离婚的指导思想:保障离婚自由, 防止轻率离
婚, 是我国婚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
问题的指导思想, 是我国建国以来一贯体现的
基本精神, 也是我国现行离婚制度的突出特点 。
(二 ) 离婚的法律途经:协议离婚和裁判离婚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而解除的一种离婚方式 。 也称作两愿离婚或双方自
愿离婚, 因该离婚方式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行政
承袭办理离婚登记, 又称作登记离婚或行政程序离
婚 。
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1) 双方当事人自愿 。
(2) 双方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
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是乡, 民族乡, 镇
人民政府 。
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 (1) 申请 。 (2) 审查 。
(3) 登记 。
2,裁判离婚是指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决的离
婚纠纷, 即对于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请求, 由人
民法院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决 。 也称作判决离婚
或诉讼程序的离婚 。
裁判离婚的程序 。 (1) 调解 。 (2) 对于调解无
效的离婚案件, 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
律为准绳, 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及财产分割, 子
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
人民法院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
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1) 重婚或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
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
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宣告失踪, 另
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应准予离婚 。,
3、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
(1)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
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2)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或中止妊娠
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而知提出离婚, 但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受此限 。
(三 ) 离婚后子女和财产问题
1,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
为离婚而消除 。
2,离婚后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 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分割
原则有: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
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
错一方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 集体和他人利益
的原则 。
第二节 继承法律制度
一、继承法、继承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 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法律规定的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
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制
度 。
(二 )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
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
和睦相处, 互谅互让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
互谅互让, 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5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
二、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 )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和, 继承法, 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
(二 ) 遗产范围,1,公民的收入 。 2,公民的房屋,
家具和生活用品 。 3,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
家禽 。 4,公民的文物, 图书资料 。 5,法律
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6,公民的著作
权,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7,公民的其他
合法财产 。
三, 继承开始的时间和继承发生的根据: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四、法定继承
(一 ) 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人顺序, 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
由于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
(二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 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以及死于被
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或岳父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 。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
母; 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 祖父
母, 外祖父母 。
另外, 丧偶儿媳对公婆,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
(三 )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 是指被继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该先死子女的
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
种法定继承方式 。 在代位继承中, 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子女, 称为被代位人, 代替被代
位人行使继承权的是代位人 。
五、遗嘱继承和遗嘱
(一 )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及其适用
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
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
遗嘱继承的特点有,1,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
有两个法律事实, 即被继承人 ( 遗嘱人 ) 死亡和被
继承人立有合法的遗嘱, 缺少任何一个法律事实,
就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 2,遗嘱继承中有关
遗嘱继承的范围, 顺序, 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等都是
由遗嘱人依自己的意志立下的遗嘱来确定的 。
(二 )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
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
(三 ) 遗嘱及其形式及其有效条件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
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 并
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
2,遗嘱的特征,(1) 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3) 遗嘱必须
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 (4) 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的法律行为 。 (5)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
3,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
4,遗嘱的有效条件,(1) 遗嘱人在立遗嘱
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 遗嘱不
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遗嘱的形式必
须符合法律规定 。
六、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 )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
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 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其他人, 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
律行为 。
遗赠的法律特征有,1,遗赠是单方的, 要式
的民事法律行为 。 2,遗赠是给他人以财产利益的
无偿行为 。 3,遗赠是一种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4、
受遗赠人是国家, 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二 )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
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关于遗赠人
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是,1,遗赠扶养协
议的主体 。 遗赠人必须是公民 (自然人 ),一般多为
孤寡老人, 没有法定赡养人, 或者虽有子女, 但不
在身边, 不能尽赡养义务等 。 扶养人可以是公民 (必
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 ),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
组织 。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 有偿的法律行为 。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
统一 。 4,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优于遗嘱 。
七、遗产的分割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一 )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原则,1,有利生产, 有利生活 。 2,遗产
分割时, 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 3,不能损害
遗产的效用 。
方法,1,实物分割 。 2,折价分割, 适当
补偿 。 3,共有 。
(二 )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 只在被继承
人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债务超过遗
产实际价值部分, 继承人不负清偿的责任, 但继
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限制 。
(三 )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亡后, 既没有法
定继承人, 又没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 生
前又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全体继承人, 受遗赠
人都放弃继承权, 受遗赠等, 其遗产即为无人继
承的遗产 。
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我国, 继承法,
第 32条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
产, 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
织成员的, 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按照
上述规定,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的处理, 原则上应归国家所有;对属于集体
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的遗产, 则归其所在集
体组织所有 。
案例 6
【 案情 】 张黑与李小妹 1993年结婚, 婚后感
情不合导致婚烟关系破裂, 双方都提出了离婚, 只
是由于家庭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 。 而由张黑诉至
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 女方在此时刚刚做过人
工流产手术 。 故中止了诉讼 。
1994年春, 张黑的父亲因心脏病突发而去世,
留有房屋 12间, 由于张黑的母亲在 3年前已先于其
父逝世, 这一遣产的继承人除了张黑, 就只有一个
弟弟和两个姐姐 。 张黑考虑再三, 最后对姐姐和弟
弟说, 如果他继承了这份房产, 到离婚的时候他就
得分一半给李小妹, 为了不使肥水流入外人田, 他
决定放弃继承, 等他与李小妹离婚后, 再让弟弟通
过赠予的方式将房屋转给他 。
这样, 姐弟 4人到公证处作了遣产分割协议书,
一致同意将 12间房屋分给张某的姐姐和弟弟 3人 。
两个姐姐每人 3间, 小弟弟由于在家待业, 故分到 6
间 。 张黑的心里也害怕小弟今后不守信用, 公证后
又要小弟给他写了一份保证书, 保证日后一定如期
奉还 。
1994年秋, 法院判决张黑与李小妹离婚时,
对其夫妇共有的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 当时李提
出应将张黑父亲遗留的房产中, 至少分给他 1间,
张拿出经过公证的协议书说, 我已放弃了继承, 那
房子中就没有我的份儿, 还能有你的吗? 张提出他
从此去单位住办公室, 所以法院未对这个问题作处
理 。
1995年, 张黑准备再婚, 其小弟便以赠予的
形式, 将 3间房子还给了张黑做新房 。 这个赠予合
同也进行了公证, 并进行了房产变更所有权的登记 。
李小妹得到这个消息后, 就诉讼到法院, 认为既然
张黑现在是事实上继承了这 3间房, 那就得分她一
间半 。
【 问题 】
2,李小妹主张她应分得 1间半房是否可得到法
律支持?
1,本案中张黑先放弃继承后又通过赠与而取
得这 3间房是否有效?
【 评解 】 本案中, 要想弄清楚李小妹最终取得
所有权的 3间房子在法律上有没有合法的权利, 就得
首先弄清楚这 3间房子的所有权是通过什么法律形式,
形成了什么法律关系才转移到张黑的手中 。
首先该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弄清张黑放弃继承
和其弟将这些房又赠与他的这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在
法律上的效力如何, 是否受法律保护 。 从这两个民
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 其主体都合格, 形式
均合法, 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即民事行为的目的是
否合法就成了本案的关注点 。
从案情中可知, 张黑放弃继承, 并非他不想
要这 3间房, 而是怕自己继承后, 被妻子分去一半,
而在公证处作了遗产分割协议后, 又让其弟给他
写了一张日后一定如期奉还的保证书, 使他的放
弃继承的意图昭然若揭 。 所谓其小弟其继承的 6间
房分一半赠与张黑, 实际上是张黑应继承的那一
份又还给张黑罢了 。 是张黑与其姐弟合谋假意放
弃继承, 以转转移离婚前的家庭共有财产, 尔后
再通过赠与的形式, 将遗产的所有权回归张黑享
有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58条规定,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个利益的, 以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 从行为开始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所以本案中张黑的放弃
继承以及通过赠与取得这 3间的行为, 自行为
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而应认定张黑继承
了这 3间房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得的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双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既然这 3间房是张黑在双方
婚姻关系并未解除时继承所得, 这 3间房当然
属于他们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从法律规定, 李
小妹应当对这 3间房中的一间半享有继承权 。
案例 2
【 案情 】 某村民李长春早年丧妻, 留下儿子
李贵阳 。 多年来, 李长春承包了队里的果园 30亩,
父子俩早出晚归, 功夫不负有心人, 有到几年时
间, 就赚得了一大笔钱, 他们用这笔钱盖了 6间
新房 。 由于劳累过度, 李长春在新房盖后不久就
离开人世 。
1993年, 李贵阳经人介绍与邻村刘兰芝结婚 。 婚
后不久, 李贵阳不幸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 此时刘兰芝
已身怀六甲 。 在给李贵阳办理丧事的过程中, 李贵阳
的大伯与刘兰芝在商定出殡日期上发生争执, 李的伯
父动手打了刘, 并说刘是克星, 过门没几天就克死其
丈夫 。 刘兰芝气愤不过, 就在丧事完毕后回娘家纠集
了本家兄弟数人, 手持铁锹, 木棍对李进行报复, 李
被击成重伤 。 刘兰芝也因故意伤人害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 5年 。 但考虑到刘身怀有孕, 裁定监外执行 。 这时,
刘兰芝生了一子, 但出生后不几天即夭折 。 李贵阳的
伯父认为刘已不是李家的人了, 因此要赶走刘兰芝占
有李贵阳父子所建的六间房, 刘兰芝认为这六间房屋
同李贵阳的伯父无任何关系, 自己虽结婚时间不长,
但毕竟是李贵阳的媳妇, 故这 6间房屋应归她所有 。
双方争执不下, 诉诸法院 。
【 问题 】
1,受到刑事处罚的刘兰芝能否享有继承权?
2,新生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 评解 】 这一案例从表面上看, 似乎纯粹是
一则关于继承问题的案件, 但其背后却隐含着民
事权利能力这一民法的重要概念 。 刘兰芝继承其
丈夫, 儿子的遗产, 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
前提, 没有权利能力, 就谈不上继承权;同样,
刘之子所以在刚出世时要享有继承权, 也必须法
律在其出生时就赋予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具有
主体资格, 才可取得遗产 。
根据, 民法通则, 第 9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
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 第 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
利能力一律平等 。 也就是说,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法
律赋予公民终生享有的, 人一旦出生, 就是一个民
事权利主体, 就有权参与各种民事活动, 所以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即开始, 只要出生时是活
体, 不管是几天, 他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
承权 。 因此本案中, 尽管刘兰芝的儿子生存不到几
天, 但仍然有权继承为他保留的应继承份额 。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与生俱来的, 它做为
一种生存能力, 与公民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 在分
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根据, 继承
法, 第 10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
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
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承 。 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 本案中刘兰芝即是其丈夫的第
一顺序继承人, 也是其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李贵阳的伯父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也不属于
第三顺序继承人 。 因此刘兰芝应有权继承其丈夫,
儿子的遗产, 而李的伯父无权占有这六间房屋 。
在公民死亡之前, 其权利能力不可被剥夺 。 但
法律可以对民事权利能力的某些方面进行一些限制,
根据, 继承法, 第 7条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 丧失继承权,(一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 ) 遗弃被继承
人的, 或虐待被人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 )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的 。 不过这种限制的
范围很具体, 目的是为了惩戒某些违法行为, 维护
公民的合法权益 。 上述案件中, 刘兰芝虽受到刑事
处分, 但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原因, 因此刘仍具有完
全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继承其丈夫及儿子的遗
产的合法权利 。
第五章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和
生产经营标记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
知识产权具有下列特征, (一 ) 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一种无形的财产, 即不是物, 也不是行为, 而是
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 。 (二 )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
内容, 既有人身权, 又有财产权 。 (三 ) 知识产权具
有专有性 。 (四 )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 (五 ) 知识产
权具有时间性, 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 我国知识产权的保
护范围可用下图表说明:
知识产权
著作权
发现权
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发明权
其它科技成果权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第二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 它是指著作权人在文
学, 艺术和科学创作活动中, 对通过一定方
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
二、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 ) 著作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的规定, 著作权的主
体就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作
者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还可
以是若干个公民或法人 (合著 )。 国家在一定情况下
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
(二 )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 是指文学, 艺术和科
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
智力创作成果 。
不属于著作权客体的有:法律, 法规;国家机
关的决议, 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 行政, 司
法性质的文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
通用数表, 通用表格和公式等 。 依法禁止出版, 传
播的作品, 如黄色淫秽作品等,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
(三 ) 著作权的内容, (1) 人身权利:包括署名
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2) 财产
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
三、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及转移
(一 ) 著作权的取得及保护期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自动产生, 并
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 作者的署名权, 修改权, 保
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 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 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
年的 12月 31日;
(二 )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四、邻接权
邻接权, 是指作品传播者, 即出版者, 表
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视组织在传播
作品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 包括: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 电
视台播放者权 。
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专 利 法
一、专利权的的概念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
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
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 。
二、专利权的主体、客体
(一 ) 专利权的主体:公民, 法人, 共同发明人 。
(二 ) 专利权的客体: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 实用
新型和外观设计 。
对于下列各项, 不授予专利权,(1) 科学发
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
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用原子核
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 但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
方法, 可以授予专利权 。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 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1,制造, 使用, 销
售专利产品和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 2,订
立许可合同的权利; 3,转让权; 4,取得报
酬权或受奖; 5.署名权人与标记权 。
(二 ) 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1,实施的义务 2,专
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
四、专利权的取得、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 ) 专利权的取得
1,专利权的申请人
2,专利申请的原则:
(1) 一件发明只授予一件专利的原
(2) 先申请原则。
(3) 优先权原则:
(二 ) 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提交文件, 初步审查,
早期公布, 实质审查, 授予专利权 。
(三 ) 期限:我国发明专利的期限为 20年 。 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 10年 。 均自
申请日起计算 。
(四 ) 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五,专利权的保护
第四节 商 标 法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已经注册的商品
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 。
二、商标权的主体、客体、内容
(一 )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也可以依法取得商标
权, 从而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
(二 )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经过注册的商标 。 商标
分为: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 证
明商标等几种 。 商标使用的文字, 图形, 字
母, 数字, 三维标志与颜色或者其组合, 应
当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文字, 图形 。
(三 )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1,商标专用权;
2,商标转让权; 3,许可他人使用并取得使用费
的权利 。
商标权人的义务是,1,确保使用商标的商
品的质量 。 2.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 。
三、商标注册
(一 ) 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为
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 。
(二 ) 原则,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
则 。 2,申请在先为主, 使用在先为辅的原
则 。
(三 ) 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 自核准
注册之日起计算 。
四、对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六章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调整因保障消费
者的物质, 文化消费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一 ) 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 即指为生活消费
需要而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
民个人和单位 。
(二 ) 经营者的定义:经营者, 是向消费者提供
其生产, 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它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
一方当事人 。
(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说来,
应主要包括以下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
则;二是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原则;三是依法进
行交易的原则 。
(九 ) 监督批评权
二、消费者的权利:
(一 ) 保障安全
权(二 ) 知悉真情
权(三 ) 自主选择
权(四 ) 公平效益
权(五 ) 依法求偿
权
(六 ) 依法结社
权(七 ) 受教获知
权(八 ) 维护尊严
权
三、经营者的义
务
(一 ) 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
务
(二 ) 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
务
(三 )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
务
(四 ) 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
务
(十 ) 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五 ) 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
务
(六 ) 出具购货赁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
务
(七 ) 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
务
(八 ) 履行, 三包, 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九 )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
利的义务
四、国家与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立法的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
(二 ) 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
协会及其职能 。
(一 )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
(一 ) 争议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
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
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1,争议的解决途径:
2,消费者求偿主体的具体法律规定
(二 ) 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公 司 法
一、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 )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 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 组织, 经营,
解散, 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规则的总称 。
1993年 12月 29日, 我国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共 11章 230条 。 1999年 12月 5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3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
修订 。
(二 ) 公司的概念
公司, 是指数人以上共同经营, 以营利
为目的法人 。 它是依法成立, 从事生产经营
或服务性的业务, 有独立财产, 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依法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实体 。
1,公司是企业法人;
2,公司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3,公司必须依法成立, 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
公司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 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
人数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认定的出资额
对公司负责 。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
责任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仅就其出资额对公司负
责 。
2,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 证明股
东出资份额的证书, 称为出资证明书, 而不是
股票 。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公开 。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化受到较严格的限制 。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 一般都有最高数额
的限制 。
(二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设立的条件, 章程
的制定, 股东出资的方式, 登记程序 。
1,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自益权; (2) 共益权
义务, (1) 出资; (2) 对公司负有限间接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 )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 是指将全
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有
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份体现为股票形式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
负其责任 。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 。
4,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是分开的 。
(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的条件
2,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3,章程的制定
4,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三 )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权力机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策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执行层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监察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五、公司债券
(一 ) 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 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
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1,主体的法律地位
不同 。 2,利益分配不同 。 3.风险责任不同 。
(二 ) 公司债的发行
六、公司财务、会计
七、公司合并、分立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九、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十、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法
一、税法概述
(一 ) 税法的概念和体系
1,税收、税法的概念及特征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 凭借政治
权力, 按照法律规定, 由政府专门机构向纳税义
务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
它是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形式, 是国家取
得财政收入以实现其职能的必要方式 。
税收的特征是, (1)无偿性 。 (2) 强制性 。 (3) 固定性 。
税法, 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税务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二 ) 税收法律关系
2,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三 ) 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是由税法主体, 征税对象, 税目,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
成的
(四 ) 税法的分类
1,按功能划分:税法可以分为实体税法的程序
税法 。
2,按征税对象划分, 税法可以分为流转税法, 所
得税法, 财产税法, 行为税法和资源税法 。
3,按照税收是否转嫁划分:税法可以划分为间
接税法和直接税法 。
4,按照税法适用的主体划分
4,按照税法适用的主体划分:税法可以分为
对纳税法, 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 。
5,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权限划分:按照税收征
收管理权限划分, 税法可以分为中央税法,
地方税法,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法 。
二、实体税法
(一 ) 增值税:指以商品生产流通或提供劳务过
程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
(二 ) 消费税:指以消费品或消费行为的销售收
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 我国现行消费税
是 1994年税制改革建立起来的 。
(三 ) 营业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
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
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
(四 ) 关税:指国家对进出口关境或国境的货
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
(五 ) 企业所得税法:是以企业 ( 公司 ) 为纳
税义务人, 对其一定经营期间的所得额 ( 利润额 )
征收的一种税 。 目前,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
实际指内资企业所得税 。
(六 ) 个人所得税法:指以个人所得为征税
对象的一种税 。
(七 ) 资源税: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
事资源开发, 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级差收入征
收的一种税 。
(八 ) 印花税: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
书立, 领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
的一种税 。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 )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 ) 税务管理的法律规定:税务登记, 帐簿,
凭证管理, 纳税申报等
(三 ) 税款征收的法律规定
(四 ) 税务检查的法律规定
(五 )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处理
第七章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 简单说来, 就
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 具体说来,
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 根
据本阶级的意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 并给
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的总和 。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1,罪刑法定原则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3,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 ) 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
都适用我国刑法 。
(二 ) 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1,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2,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三 )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生效, 失效的
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 依照刑法规定, 我国
新刑法是自 1997年 10月 1日生效 。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对其生效以前
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对于刑法
生效之前的行为,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
从轻的原则 。
第二节 犯 罪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 ) 犯罪的概念
所谓犯罪, 是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
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
(二 ) 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3,应受刑罚处罚。
2,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
(一 ) 犯罪构成的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
(三 )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
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
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 。
(二 ) 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1,犯罪行为有两种形式, (1) 作为; (2) 不作为。
2,危害结果 。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给具体
客体造成的结果 。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多数
要求有犯罪实际的危害结果, 但是某些犯罪
并不要求一定有危害结果的发生, 只要实施
了某种行为, 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四 )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 依法应负
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自然人犯罪主体,
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法应受刑罚
处罚的人 。
1,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
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
(五 ) 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的故意
2,犯罪的过失
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 —— 既遂、预备、
未遂和中止 故意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
发生, 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
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
犯罪完成形态, 即犯罪既遂形态;二是犯罪未完
成形态, 具体包括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
止三种状态 。
(一 ) 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
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
构成的全部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完成形态 。
(二 )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 准备工
具, 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
1,行为犯; 2,危险犯; 3,结果犯; 4,举动犯。
犯罪既遂主要有下列几种形态:
(四 ) 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
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
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
(三 ) 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末得逞的犯
罪行为 。
五、犯罪组织形式 —— 共同犯罪
(一 )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 是单独犯罪的对称, 是指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1,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2,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
同犯罪;
3,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
主犯,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
(二 )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 )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六、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一 ) 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 )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四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 ) 侵犯财产罪
(十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六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 ) 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 ) 贪污贿赂罪
(九 ) 渎职罪
第三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 是指刑法规定的, 由国家审判机
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
法律制裁措施 。
二、我国刑罚的目的
三、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有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 。 附加刑
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 对于犯
罪的外国人, 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
逐出境 。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 ) 量刑: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决
定刑罚的审判活动 。
(二 ) 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 5年以内再
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
对于累犯, 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
除外 。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
(三 ) 自首和立功
1,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本人其他罪行的
行为 。
2,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经
查证属实的,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证据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
犯罪分子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行为 。
(四 ) 数罪并罚
数罪井罚, 是指一人犯两个以上的罪, 人
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
罪, 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
刑期计算方法, 酌情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一
种刑罚制度 。
(五 )
缓刑,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
悔改表现,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确实不致
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 暂缓
其刑罚的执行, 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内不再犯新罪, 或者未被发现漏罪, 或者没有
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有关规定, 原判刑罚就不
再执行的制度 。
(六 ) 减刑
减刑, 是指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因其在刑罚执行
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
改, 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
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
(七 )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 如果认
真遵守监规 。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可以附有条件的将
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
追诉时效, 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
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
(八 ) 追诉时效
案例分析
某甲 ( 男, 30岁 ) 想做一套家具, 但
是缺乏木料, 便到附近的铁路上窃取了新
铺放的枕木 20根 。 幸亏有人发现了枕木被
盗, 及时向驰来的列车发出信号, 才未酿
成大祸 。 某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 还是
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
分析:某甲实施了破坏火车轨道, 足以使
火车颠覆的破坏活动, 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
设施罪 。 其犯罪客体为交通运输方面的公共
安全, 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造成发
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威胁 。 犯罪主体某甲为完
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危害
交通运输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
第八章
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加人参加下, 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
的活动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请求, 否则, 人民法院, 不告不理, ;
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起着主导作用, 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3,参加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
4,审理和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 。
它的特征有:
(五 ) 支持起诉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一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
则(二 ) 法院调解原
则(三 ) 辩论原
则(四 ) 处分原
则
三、主管与管辖
(一 ) 主管
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 ) 管辖
我国, 民事诉讼法, 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
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根据案
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职权分工 。
2,地域管辖:是指案件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作为
第一审法院 。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
3,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
的, 称为裁定管辖 。 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
必要补充 。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 指定管
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
四、民事诉讼参与人
(一 ) 民事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参与人, 是指所有参加民事诉讼活
动, 并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
人员以外的人 。
(二 ) 当事人: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诉讼中
的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 。
(三 ) 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代理人, 证人, 鉴定
人, 翻译人员 。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 ) 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中
心环节 。 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的准备;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四个阶段 。
其中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
(二 ) 简易程序
(三 ) 第二审程序
1,上诉及上诉期: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第一声判决或
部分裁定不服的, 依法申请上一级人民
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 。 判决的上诉
期是十五日, 裁定的上诉期是十日 。
(1) 维持原判; (2) 依法改判; (3) 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 。
3,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是终
审的判决和裁定 。 一经送到, 立即发生法
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
2,二审裁判,
(四 )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
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这些程序主要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
民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五 )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和调解协议, 发现确
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
(六 ) 督促程序
(七 ) 公示催告程序
(八 ) 执行程序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述
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依照专门法律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1,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 国家司法机关负责
主持进行并对案件作出裁判;
2,有某种犯罪事实存在, 或者确认有某种犯
罪事实存在;
3,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4,运用法律, 适用法律,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进行诉讼 。
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二、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一 ) 侦查权, 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
原则;
(七 )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
(六 ) 依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五 )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四 ) 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三 ) 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 ) 公, 检, 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
制约的原则;
三、刑事诉讼管辖
(一 ) 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
划分或职责分工 。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 (2) 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
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 贪污贿赂罪; (2) 渎职罪; (3) 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
罪;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
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 另外,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如果
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
定的情况外, 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
机关进行 。
3,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 )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
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或职责分工 。
1,级别管辖
3,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
(一 ) 当事人: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二 ) 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
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 它包括法定代理
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等 。
五, 刑事诉讼的证据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 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
诉讼活动 。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 才可
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
理附带民事诉讼 。
六、刑事诉讼程序
(一 ) 公诉程序
1,立案
2,侦查
3,提起公诉
4,审判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
5,执行或抗诉 。
(二 ) 自诉程
序1,起诉
2,审判
(三 )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 依法可能判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 单处罚金
的公诉案件, 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人民检察
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2) 告诉才
处理的案件; (3)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
微刑事案件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述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时,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起诉,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
活动 。 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 也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民告官, 。
1,行政诉讼的主体是特定的 。 行政诉讼的原
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
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
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
2,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院受理
后才能成立 。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一 )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二、政诉讼法的特有基本原则:
(四 ) 不适用调解原则
(三 ) 起诉不中止执行的原则;
(二 ) 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有关人身权, 财产权方面的行政案件;
2,法律, 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
政案件;
3,不予受理的案件 。
(二 ) 管辖:
(一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四、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 )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三 ) 诉讼中的第三人 。
(二 ) 共同诉讼人;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 ) 第一审程
序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和裁判
(1) 审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环节。
(2) 裁判: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
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赔偿判决。
(四 ) 执行程
序
(三 ) 审判监督程
序
(二 ) 第二审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