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肖春竹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市
场
规
制
法
反
垄
断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市
场
准
入
法
主讲:肖春竹
第一章 市场规制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和掌握市场
规制法的一般理论、历史沿革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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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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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
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
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又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生存
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
和市场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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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 一、市场要素规制法
? 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
? 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
? 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
? 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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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 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
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
体现。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1、对垄断的规制。
?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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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
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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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适度自由原则
? 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一
概加以限制,法律只对危及经济发展的行为或不正当掠
夺他人利益的自由进行限制,而对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
的自由则是必须实行保障的。
? (二)实质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包括:一是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机会应当公
平。;二是市场主体交易和竞争规制应当公平。
? 经济法并不追求这样形式的公平,而是追求实质上的公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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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 社会效率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在社会效率与
个体利益之间,应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二是当社会
效率同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立法也应该以维护社
会效率为自任。
? (四)保护弱者原则
? 作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
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以, 个
体本位, 为理念的民法和以, 国家本位, 为理念的
行政法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程度远远要小于以, 社会
本位, 为理念的经济法的保护程度。
? 在我国市场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限制大企业的独
占、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保护中小企业的权
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主讲:肖春竹
第二章 市场准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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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市场准入制度
的立法概况及意义,理解并掌握市场准入制
度的概念、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并能
够掌握在我国实行混合模式的市场准入制度
立法模式下,我国目前具体的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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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概述
?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含义
?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
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
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
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
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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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 1,自由放任模式。
2,特许主义模式。
采取这种方式准许设立企业主要有以下形式:
( 1)由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立;
( 2)经国家特许的方式设立;
( 3)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许可设立。
3、准则主义模式。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
5、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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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 市场准入制度量个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以下三
个层面的制度:
?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 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
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
程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
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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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制度
? 一、工商登记的含义
?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
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 二、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 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
动的能力。
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
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
营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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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工商登记有两种:一为企
业法人登记;一为营业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通过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后,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该企业便可以作为独立
的法人获得经营权。
? 2、营业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不能申请企
业法人登记但可以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不能使登记
的经济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使其获取营业资
格。经登记取得执照后,该经济组织可以在登记的范围
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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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登记的一般条件
? (一)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1、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
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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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记的条件。
? (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股份制公司在设立时,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
符合下列条件:
? ( 1)股份的发行符合法律规定;
? ( 2)召开创立大会,并通过设立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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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 关于营业登记的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从
工商行政实务来讲,一般要求:
? 1、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负责人;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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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机关
?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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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记程序
? 工商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
? (一)申请与受理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 申请登记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应予注
册登记的各项条件。
? (三)核准
? (四)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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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 一、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
接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
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
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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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制度的适用范围
? 审批制度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
? 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才能
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
? (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2)金融组织;
( 3)外商投资企业;( 4)文物经营企业;( 5)计量器
具的生产、修理企业;(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
贩;( 7)烟草经营企业;( 8)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
( 9)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10)广告经营企业;( 11)
通讯服务经营企业;( 1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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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许可机构
? 审批许可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经营的商品服务类别的
不同而有差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审批;金融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
民银行负责审批;从事证券业务的,由证监会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审
批;从事文物经营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审批;从事
计量器具生产、修理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烟草业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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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许可的效力
? 无论是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还是许可证的颁发都
说明国家已经认为拟设立或已经存在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符合从事特定市场经营活动的条件,从而
允许其从事此方面的活动。审批许可后,设立相关
企业的行为以及从事特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行为,便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获得批准许可而设
立的市场主体或者获得批准许可经营的市场主体便
有权从事批准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主讲:肖春竹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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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立法概况及意义,理解并掌握不正当竞
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即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能够运用法律
武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培养学生维
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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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概
述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定
义
及
理
解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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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念在 1850年出现在法国
第一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 1896年在德国出现
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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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
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
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1,二者的差异。
1)价值理念
2)目的
3)二者法的属性上有一定差别
2,二者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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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
? 1、分别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
或, 反限制竞争法, 。如日本制定的, 禁止垄断法,
和,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
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如澳大利亚、匈牙利和美
国等就是这样。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采取与, 反垄断法, 分别立
法的模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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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理解
? (一)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下特征方构成不正当竞
争:
? A,违法性:是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
B,侵权性:损害或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C,社会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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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
商标的行为。
?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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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
真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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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贿赂行为
?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
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
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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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
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
排挤竞争对手。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
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
就业等多种方式。
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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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 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
与佣金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
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
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
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可见,有没有如实入帐是划
分商业贿赂与佣金的标志,入帐则合法,不入帐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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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1、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 秘密性。
? 实用性。
? 保密性。
? 信息性。
? 2、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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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舍本销售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 舍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舍本销售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
挤竞争对
手;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成本
是指该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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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本销售之例外
?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1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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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 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
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
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
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
理的条件。
? 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实施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他们或者手
中有俏货,或者有货源,或者有独占的经营条件,离开这些
他们就无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从主观上来看,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
3、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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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以下三种形式为违
法的有奖销售,应予以制止。
?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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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诽谤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
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
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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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
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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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 含义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
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
? 特征
1、行为主体。
2、行为表现。
? 性质
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产
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
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为我国, 反不正当竞
争法, 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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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 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
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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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的含义和种类
1、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
督检查权的机关主要有: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2、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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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赋予监督检查部门下列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财务权。。
4、强制措施权。
5、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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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取消经营者资格等。
(三)刑事责任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2、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主讲:肖春竹
第四章 反垄断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反垄断法产
生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并且在此基础上
理解与掌握反垄断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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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几个概念
反垄断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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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几个概念
? 一.什么是竞争
(一) 竞争的概念
?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为追求同一目标而展开角
逐以争取胜过对手的社会现象。其作为竞争法的
基本范畴之一具有确定的范围,即特指经济竞争,
又称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
? 竞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和消极阻碍
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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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的作用
竞争的作用是双重的
A、竞争的积极作用
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
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
动并优化配置
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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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竞争的消极作用
1.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
2.竞争会破坏社会秩序
3.竞争会增加社会成本 -
(1)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是靠牺牲一部分市场主体来
实现的;
(2)生产过程中因竞争所造成的各种资源浪费,导
致产品成本的增加;
(3) 反竞争行为,增加了经营者的交易风险和难度,
为防范和制止各种反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不支付
大量费用,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4)为了克服竞争对社会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需要对竞争活动进行引导、管理和调控,从而导致
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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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争会导致垄断
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长期作用的结果,必
然造成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从而导致垄断。而
垄断本身又是竞争的天敌,其在本质上排斥和
扼杀竞争,损害市场调节机制,阻碍经济的发
展和社会的进步。
5.竞争会引起两极分化
竞争奉行效益最大化原则,竞争分配机制
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长期、持续、激烈
的竞争,合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富的更富,
穷的更穷,引起两极分化。
竞争作用二重性的分析和研究,对于竞争
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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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竞争理论
? 竞争理论是关于市场竞争过程, 原因和
结果关系的系统阐述 。
? 1,自由竞争理论
? 以亚当 。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创立了
自由竞争理论 。 斯密对竞争能推崇备至, 主
张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 。
? 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发展到顶点之后, 导致
了严重的垄断, 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结果反而阻碍了竞争 。 因此面对一系
列社会矛盾该理论受到严峻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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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竞争理论
? 19世纪后半叶, 新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在总结
该世纪前半叶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新古典竞
争理论 ——完全竞争理论 。
? 该理论是基于价格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而形成的 。
这种达到了经济均衡和利益和谐的市场竞争的最
终状态, 被称之为完全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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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竞争理论描述了一种不考虑市场特点与变
化情况的, 静止的市场状态 。 是一种静态分析
法 。
? 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中需要一系列的前提:
? ① 要有大量的卖方和买方
? ② 所有的产品都是同质的
? ③ 所有实际的或潜在的买卖双方都具有充分的市场
知识 ( 即信息完全对称 ) 市场高度透明
? ④ 不存在进入市场的障碍
? 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竞争模式, 他是静
止的模式 。 但是这种模式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世
界 。 现实中存在的竞争是不完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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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完全竞争理论
? 20世纪 30年代, 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和美国经
济学家张伯伦认为现实的世界不存在所谓完全
的竞争, 相反是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 。
? 1933年罗宾逊和张伯伦分别出版了, 不完全竞
争经济学, 和, 垄断竞争理论,, 把介于完全
竞争和垄断这两极的中间状态, 用不完全竞争
或垄断竞争的范畴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和分析 。
? 不完全竞争理论基本沿袭了完全竞争理论的静
态分析方法, 技术进步和企业规模变化等因素
被排除在分析之外, 而且还在于其仍将完全竞
争模式作为一种理想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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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竞争理论
? A,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 B,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 有效竞争理论是克拉克于 20世纪 50,60年代
在熊彼特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影响下提出并
最终形成的竞争理论 。
? 有效竞争理论是现代竞争理论中第一个完整
的理论体系, 它标志着传统静态竞争理论的
结束和现代动态竞争理论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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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 该理论将市场结构作为研究重心, 认为市场
结构, 市场行为, 市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
关系, 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 而企业行
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 为此, 该学派
又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
? B,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 芝加哥学派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
作用, 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 对哈
佛学派的, 集中度一利润率, 观点提出了尖
锐的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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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么是垄断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 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
态, 有时指的是垄断行为 。
(一)垄断结构状态
? 1,卡特尔( cartel)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企业,为了固定商品的价格,
减少商品的产量,而实施的联合行为。
? 2.辛迪加 ( 法文 syndicat)
? 指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
通过订立协定,构成垄断性联合。
? 3.托拉斯 ( 英文 trust)
? 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
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构成垄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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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康采恩 (德文 Konzerm)
? 指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结
成的垄断联合,一种更为高级也更为复杂的垄断组
织。
? 5.垄断 (Monopoly)“独占,
? 垄断企业( monopolist)控制了市场的状态或行为;
垄断企业指控制了市场内商品产量的大部分,从而
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的总产量,并基于此能够通过
减少产量来提高利润的单个企业。
? 6.寡占
? 是指市场已经达到了:企业间虽未达成正式的或明
示的合约,但已能够掌握彼此之间的价格和产量的
基本情况,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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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行为
?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
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藉垄断
结构状态 (垄断地位 )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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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垄断的利弊
使社会供需失衡发生经济危机
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调节经济
剥夺了中小经营者进入市场的
机会。
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选择权)
利:
弊
限制竞争
阻碍技术创新
微观
宏观
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形成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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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存在积极和进步的一面,故对垄断不是笼
统地一概加以反对,更不是反对经济规模化。
? 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两个构成条件:
? A,危害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导致某一生产或流
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或损害。
? B,违法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违背法律条文的明
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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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沿革及发展趋势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 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 (管理 )行为
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性行为
? 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
之间的关系,不是, 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反垄断
法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而是国家调节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
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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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的沿革
? 国家对于垄断和由其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和限制,起
源较早,但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立法则产生于 19世纪末的垄
断资本主义时期。
? 无论从世界反垄断法的历史还是现实看,美国反垄断法都具
有特殊地位。现代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则大都与美国反
垄断法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渊源关系。
? 美国是最早制定现代反垄断法的国家。
? 日本的反垄断立法 有一定的阶段性,并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
? 德国的反垄断立法与日本比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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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演变趋势
? 反垄断法经过一个世纪的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和完
善。回顾各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其中发生过一些重
要的变化,反映了反垄断法的演变趋势:
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 结构主义,是指重视对垄断结构状态的控制,立法中往
往设有对某些垄断组织予以解散或分割的制裁措施。
? 行为主义,是指仅对市场支配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
控制,其制裁措施一般不包含分割企业的作法。
? 在现代反垄断立法中,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是并存的。其
中,结构主义以日本为代表,行为主义以德、英、法等
国为代表,后一种属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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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 合理原则 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区分源于垄断的二重
性,即反垄斯法只反对严重危害竞争的垄断状态
及垄断行为。
? 本身违法原则 是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
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需花时间
去证明。曲于垄断行为在原则上是当然违法的,
因而人们最初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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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实体法方面的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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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反垄断法所禁止,限
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它是反
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 1,垄断 (或市场支配地位 )的结构状态
独占
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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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垄断地位的谋取
? 垄断地位的谋取,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或外部扩
展等方式以期取得市扬支配地位的行为 。
? 垄断地位的谋取方式
?内部扩展
?外部扩展
?1) 企业合并
?2) 股份保有 (不当占有)
?3) 董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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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垄断力的滥用
? 垄断力滥用行为依据行为内容所针对的对象不
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 剥削性滥用行为 (纵向掠夺行为)
? 排斥性滥用行为 (横向阻碍行为)
? 一是它通过影响市场结构、设置进入壁垒以期攫
取高额利润;
? 二是它针对横向同业竞争者而采取行动。
? 排斥性滥用行为大致有 低价销售、抵制、独
家供应和销售,拒绝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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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 是指由不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妨碍竞争的行
为。
? 其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行为主体不拥有垄断地位;
第二,行为主体有限制、妨碍竞争的主观故意;
第三,实施了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
第四,有效竞争显著地不合理地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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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 适用除外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
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
用反垄断法。
? 1,自然垄断领域:电力、煤气、铁路业、水
? 2,知识产权领域
? 3,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
合理化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等,经申
请由卡特尔当局或联邦经济部长批准后亦可豁免适
用反垄断法。
? 4,协同组合行为:主要存在于中下企业间,以互
助为目的,能够能够任意成立,成员进出自由,
用于与大企业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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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程序法方面的内容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一)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 各国反垄断法 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反垄
断法上是一致的,但在设置一个什么样的机
构,即在具体的体制上却有各自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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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公正、真实、准确,各国反垄断法
大都在制定实体法的同时,也制定了程序法,包括行政程序
和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就程序问题制定了单行法律。
?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有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
员会。
? 反托拉斯局,根据, 谢尔曼法,,, 克莱顿法, 提起刑事诉讼或民
事诉讼
?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是可以自由进行案件裁决的准司法机构,
其裁决案件的程序大体相当于美国法院的程序。
主讲:肖春竹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概念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范围和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并且在此基础
上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以及违反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概
述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与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的
解
决
途
径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法
律
责
任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
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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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广义上讲,还包括
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
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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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越发展,消
费者利益越需保护。因而现代意义的消费者保护运
动随之兴起,并从商品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由于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原有的立法已不能适应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
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六十年代在
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形成。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消费
者权益的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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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
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
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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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
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
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 ( 1)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自愿的;
? ( 2)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 ( 3)自主选择权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
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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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平交易权。
? (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
件。
? (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5、求偿权。
?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
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
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 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两方面:( 1)人身权的损害。( 2)
财产权的损害。
? 6、结社权。
? 7、获得有关知识权。
? ( 1)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 ( 2)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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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 (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
权等。
? ( 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 9、监督权。
? ( 1)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
主要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
态度、售后服务、侵权行为等进行的监督。
? ( 2)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指对消费者保护机构或
组织的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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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 ( 1)要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2)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说明。
? ( 3)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切实负责。
?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 ( 1)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 2)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
? ( 3)应当明码标价。
?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 8、履行, 三包, 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 9、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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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
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
费者权益争议。
?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5、向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
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损害大小,情节轻重,分
别确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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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损害程度轻重,
经营者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损害和致伤损害两种。
? 2、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
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3、特殊情况下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 ( 1)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
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
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
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
支付的合理费用。
? ( 3)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要求
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4、惩罚性赔偿责任。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是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二)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
验、检疫结果的。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6、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
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
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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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 经营者有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之
一,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构成犯罪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主讲:肖春竹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产品质量立法
概况,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我国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及产品生产者、销
售者的质量责任,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
有关法律规定,与违反产品质量法、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培养学生增强社
会公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产品质量法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产
品
责
任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 调整的对象有二:
?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
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
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
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二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
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 产品质量法, 。
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
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
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不会
成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不过它们会对生产者、销售者、收
货方、或寄货方承担责任,但是属于合同法的范围。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三)我国产品质量法基本框架
? 我国产品质量法其基本框架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 1.产品质量基本法。
? 此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2.特殊产品质量法。
? 如,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等。
? 3.产品质量基本法的配套法规。
? 如, 产品质量认证条例, 及其实施办法,
? 4.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 如, 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
,标准化法, 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 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 产品质量法, 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
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
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
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
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
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的直属机构。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一)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二) 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四)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
度
(六)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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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
身,缺陷产品以外的 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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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品责任制概述
? 产品责任是在 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两国判例的基
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从产生到现
在经历了三个阶段。
? 1、合同责任阶段
? 2、疏忽责任阶段(过错推定原则)
? 3、严格责任阶段
? 我国虽然未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但, 产品质量
法, 仍将产品责任按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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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
? 将严格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中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
1,大口袋政策
2,风险经营理论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3,对价理论
消费者用完全的对价购买商品,该商品应是符合要求的不应
该有不合理的危险
如有缺陷则为不符合对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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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的法律要件。
?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时,其要件主要包
括:
? 1.产品有缺陷。
? 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
? 3.有损害事实存在。
? 4.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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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 我国, 产品质量法, 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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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
? ①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
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
不当造成的;
? ②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为造成的;
? ③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
? ④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
? ⑤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 ⑥超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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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
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
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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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
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产品质量法,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侵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10年丧失;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市
场
规
制
法
反
垄
断
法
产
品
质
量
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市
场
准
入
法
主讲:肖春竹
第一章 市场规制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和掌握市场
规制法的一般理论、历史沿革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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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第一节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
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
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
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
社会关系又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生存
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
和市场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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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 一、市场要素规制法
? 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
? 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
? 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
? 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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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 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
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
体现。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
三个方面:
? 1、对垄断的规制。
?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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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节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
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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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 (一)适度自由原则
? 保障适度自由原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主体的行动自由一
概加以限制,法律只对危及经济发展的行为或不正当掠
夺他人利益的自由进行限制,而对那些有利于经济发展
的自由则是必须实行保障的。
? (二)实质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包括:一是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机会应当公
平。;二是市场主体交易和竞争规制应当公平。
? 经济法并不追求这样形式的公平,而是追求实质上的公
平。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 社会效率优先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在社会效率与
个体利益之间,应以社会效率为优先;二是当社会
效率同其他目标发生矛盾时,立法也应该以维护社
会效率为自任。
? (四)保护弱者原则
? 作为对社会弱者的保护,行政法、民法和经济法都
可以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挥作用,但是,以, 个
体本位, 为理念的民法和以, 国家本位, 为理念的
行政法对社会弱者的保护程度远远要小于以, 社会
本位, 为理念的经济法的保护程度。
? 在我国市场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限制大企业的独
占、消除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保护中小企业的权
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主讲:肖春竹
第二章 市场准入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市场准入制度
的立法概况及意义,理解并掌握市场准入制
度的概念、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并能
够掌握在我国实行混合模式的市场准入制度
立法模式下,我国目前具体的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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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概述
?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含义
?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
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
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
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
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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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 1,自由放任模式。
2,特许主义模式。
采取这种方式准许设立企业主要有以下形式:
( 1)由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立;
( 2)经国家特许的方式设立;
( 3)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许可设立。
3、准则主义模式。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
5、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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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形式
? 市场准入制度量个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以下三
个层面的制度:
? 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
? 这是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都必须
遵守的一般条件和程序规则。
? 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
这是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进入特殊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制度。
? 3、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一国对外国资本进入国内市场而规定的各种条件和
程序规则和一国对本国资本进入国际市场而规定的
各种条件和程序规则,形成涉外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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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般市场准入的工商登记制度
? 一、工商登记的含义
? 工商登记是政府在对申请者进入市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
基础上,通过注册登记,确认申请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资格,使其获得实际营业权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 二、工商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
? 1、规范市场主体,使市场主体普遍具备从事市场经营活
动的能力。
2、掌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证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
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3、公开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经
营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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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登记的基本类型
?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工商登记有两种:一为企
业法人登记;一为营业登记。
? 1、企业法人登记。拟设立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通过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后,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该企业便可以作为独立
的法人获得经营权。
? 2、营业登记。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济组织,不能申请企
业法人登记但可以申请营业登记。营业登记不能使登记
的经济组织获得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使其获取营业资
格。经登记取得执照后,该经济组织可以在登记的范围
内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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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登记的一般条件
? (一)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1、一般企业法人登记的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
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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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登记的条件。
? (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
织机构;
(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股份制公司在设立时,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
符合下列条件:
? ( 1)股份的发行符合法律规定;
? ( 2)召开创立大会,并通过设立公司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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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登记的一般条件
? 关于营业登记的条件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从
工商行政实务来讲,一般要求:
? 1、营业范围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负责人;
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或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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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机关
? 工商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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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登记程序
? 工商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
? (一)申请与受理
? (二)审查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 申请登记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应予注
册登记的各项条件。
? (三)核准
? (四)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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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市场准入的审批许可制度
? 一、审批许可制度的概念
? 审批许可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成员直
接设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进行特定的生
产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准许其进入某种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
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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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制度的适用范围
? 审批制度主要适用于从事特定类型的生产经营活动。
? 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才能
设立的企业主要包括:
? ( 1)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 2)金融组织;
( 3)外商投资企业;( 4)文物经营企业;( 5)计量器
具的生产、修理企业;( 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
贩;( 7)烟草经营企业;( 8)化学危险品经营企业;
( 9)麻醉药品经营企业;( 10)广告经营企业;( 11)
通讯服务经营企业;( 1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企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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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许可机构
? 审批许可机构根据市场主体经营的商品服务类别的
不同而有差别。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负责审批;金融业经营机构的设立,由中国人
民银行负责审批;从事证券业务的,由证监会审批;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审
批;从事文物经营的,由文物管理部门审批;从事
计量器具生产、修理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
审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从事烟草业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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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许可的效力
? 无论是立法特许、专项审批,还是许可证的颁发都
说明国家已经认为拟设立或已经存在的企业或其他
经济组织符合从事特定市场经营活动的条件,从而
允许其从事此方面的活动。审批许可后,设立相关
企业的行为以及从事特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行为,便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获得批准许可而设
立的市场主体或者获得批准许可经营的市场主体便
有权从事批准许可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主讲:肖春竹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立法概况及意义,理解并掌握不正当竞
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即不
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能够运用法律
武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培养学生维
护社会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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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概
述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定
义
及
理
解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监
督
检
查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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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 概念在 1850年出现在法国
第一部, 反不正当竞争法, 1896年在德国出现
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
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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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
许多相似之处,互为补充。但另一方面,二者又有很多不同
之处,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起着不同的作用。
1,二者的差异。
1)价值理念
2)目的
3)二者法的属性上有一定差别
2,二者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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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二种:
? 1、分别制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反垄断法,
或, 反限制竞争法, 。如日本制定的, 禁止垄断法,
和, 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 2、综合制定一部法律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垄
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如澳大利亚、匈牙利和美
国等就是这样。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采取与, 反垄断法, 分别立
法的模式,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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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理解
? (一)定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
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下特征方构成不正当竞
争:
? A,违法性:是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行为。
B,侵权性:损害或可能侵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C,社会危害性: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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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的种类
?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指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
商标的行为。
?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是指行为人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
装潢作相同或相近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
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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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产地等作的引人误解的虚假的宣传。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引人误解的
真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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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贿赂行为
? 1、商业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通过
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
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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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
买方。
2、商业贿赂是经营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进行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
排挤竞争对手。
3、商业贿赂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及廉政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秘密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4、商业贿赂的形式除了金钱回扣之外,还有提供免费度假、旅游、高档
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物品、房屋装修以及解决子女、亲属入学、
就业等多种方式。
5、商业贿赂在后果上侵犯了同业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扰乱了社会经济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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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区别
? 在商业贿赂的学习和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折扣、
与佣金的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8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
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
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
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可见,有没有如实入帐是划
分商业贿赂与佣金的标志,入帐则合法,不入帐则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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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1、商业秘密的含义及其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 秘密性。
? 实用性。
? 保密性。
? 信息性。
? 2、关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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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舍本销售行为的含义及其特征
? 舍本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舍本销售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该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排
挤竞争对
手;
3,经营者实施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成本
是指该企业在产品生产、产品销售或提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
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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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本销售之例外
?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 11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的;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的;
3、季节性降价的;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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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 所谓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
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
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
或者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附加不合
理的条件。
? 搭售与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实施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他们或者手
中有俏货,或者有货源,或者有独占的经营条件,离开这些
他们就无法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2、从主观上来看,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
3、实施了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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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以下三种形式为违
法的有奖销售,应予以制止。
? 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
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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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诽谤行为
? 商业诽谤行为也称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是指经营者自己或
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
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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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投标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投
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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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
的经营者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 含义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
竞争行为即是限制竞争行为。
? 特征
1、行为主体。
2、行为表现。
? 性质
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将生产
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斥在特定的市场之外,
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故为我国, 反不正当竞
争法, 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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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
? 政府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
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
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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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 ( 一)监督检查的含义和种类
1、专门机关的监督检查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
督检查权的机关主要有: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
2、社会监督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
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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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 反不正当竞争法, 赋予监督检查部门下列职权:
1、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财务权。。
4、强制措施权。
5、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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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原
状、赔偿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取消经营者资格等。
(三)刑事责任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2、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主讲:肖春竹
第四章 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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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反垄断法产
生的理论基础、历史沿革,并且在此基础上
理解与掌握反垄断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的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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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几个概念
反垄断法概述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第一节
与反垄断法相关的几个概念
? 一.什么是竞争
(一) 竞争的概念
? 竞争是指两个以上主体为追求同一目标而展开角
逐以争取胜过对手的社会现象。其作为竞争法的
基本范畴之一具有确定的范围,即特指经济竞争,
又称市场竞争或商业竞争。
? 竞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和消极阻碍
的双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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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的作用
竞争的作用是双重的
A、竞争的积极作用
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
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
动并优化配置
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
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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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竞争的消极作用
1.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
2.竞争会破坏社会秩序
3.竞争会增加社会成本 -
(1)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是靠牺牲一部分市场主体来
实现的;
(2)生产过程中因竞争所造成的各种资源浪费,导
致产品成本的增加;
(3) 反竞争行为,增加了经营者的交易风险和难度,
为防范和制止各种反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不支付
大量费用,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4)为了克服竞争对社会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影响,
需要对竞争活动进行引导、管理和调控,从而导致
社会管理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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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竞争会导致垄断
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长期作用的结果,必
然造成资本的积聚和集中,从而导致垄断。而
垄断本身又是竞争的天敌,其在本质上排斥和
扼杀竞争,损害市场调节机制,阻碍经济的发
展和社会的进步。
5.竞争会引起两极分化
竞争奉行效益最大化原则,竞争分配机制
有利于强者而不利于弱者,长期、持续、激烈
的竞争,合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富的更富,
穷的更穷,引起两极分化。
竞争作用二重性的分析和研究,对于竞争
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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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竞争理论
? 竞争理论是关于市场竞争过程, 原因和
结果关系的系统阐述 。
? 1,自由竞争理论
? 以亚当 。 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创立了
自由竞争理论 。 斯密对竞争能推崇备至, 主
张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 。
? 完全放任的自由竞争发展到顶点之后, 导致
了严重的垄断, 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行为, 结果反而阻碍了竞争 。 因此面对一系
列社会矛盾该理论受到严峻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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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全竞争理论
? 19世纪后半叶, 新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在总结
该世纪前半叶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新古典竞
争理论 ——完全竞争理论 。
? 该理论是基于价格理论和市场均衡理论而形成的 。
这种达到了经济均衡和利益和谐的市场竞争的最
终状态, 被称之为完全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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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竞争理论描述了一种不考虑市场特点与变
化情况的, 静止的市场状态 。 是一种静态分析
法 。
? 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中需要一系列的前提:
? ① 要有大量的卖方和买方
? ② 所有的产品都是同质的
? ③ 所有实际的或潜在的买卖双方都具有充分的市场
知识 ( 即信息完全对称 ) 市场高度透明
? ④ 不存在进入市场的障碍
? 完全竞争是一种理想状态的竞争模式, 他是静
止的模式 。 但是这种模式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世
界 。 现实中存在的竞争是不完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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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完全竞争理论
? 20世纪 30年代, 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和美国经
济学家张伯伦认为现实的世界不存在所谓完全
的竞争, 相反是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 。
? 1933年罗宾逊和张伯伦分别出版了, 不完全竞
争经济学, 和, 垄断竞争理论,, 把介于完全
竞争和垄断这两极的中间状态, 用不完全竞争
或垄断竞争的范畴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和分析 。
? 不完全竞争理论基本沿袭了完全竞争理论的静
态分析方法, 技术进步和企业规模变化等因素
被排除在分析之外, 而且还在于其仍将完全竞
争模式作为一种理想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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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竞争理论
? A,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 B,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 有效竞争理论是克拉克于 20世纪 50,60年代
在熊彼特创新与动态竞争理论影响下提出并
最终形成的竞争理论 。
? 有效竞争理论是现代竞争理论中第一个完整
的理论体系, 它标志着传统静态竞争理论的
结束和现代动态竞争理论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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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哈佛学派的竞争理论
? 该理论将市场结构作为研究重心, 认为市场
结构, 市场行为, 市场绩效之间存在着因果
关系, 即市场结构决定企业行为, 而企业行
为决定市场运行的经济绩效, 为此, 该学派
又被称为结构主义学派;
? B,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
? 芝加哥学派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
作用, 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 对哈
佛学派的, 集中度一利润率, 观点提出了尖
锐的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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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什么是垄断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 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
态, 有时指的是垄断行为 。
(一)垄断结构状态
? 1,卡特尔( cartel)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争企业,为了固定商品的价格,
减少商品的产量,而实施的联合行为。
? 2.辛迪加 ( 法文 syndicat)
? 指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统一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
通过订立协定,构成垄断性联合。
? 3.托拉斯 ( 英文 trust)
? 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
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构成垄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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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康采恩 (德文 Konzerm)
? 指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结
成的垄断联合,一种更为高级也更为复杂的垄断组
织。
? 5.垄断 (Monopoly)“独占,
? 垄断企业( monopolist)控制了市场的状态或行为;
垄断企业指控制了市场内商品产量的大部分,从而
能够有效的控制市场的总产量,并基于此能够通过
减少产量来提高利润的单个企业。
? 6.寡占
? 是指市场已经达到了:企业间虽未达成正式的或明
示的合约,但已能够掌握彼此之间的价格和产量的
基本情况,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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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垄断行为
? 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
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藉垄断
结构状态 (垄断地位 )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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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垄断的利弊
使社会供需失衡发生经济危机
使市场机制不能充分调节经济
剥夺了中小经营者进入市场的
机会。
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选择权)
利:
弊
限制竞争
阻碍技术创新
微观
宏观
降低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形成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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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垄断存在积极和进步的一面,故对垄断不是笼
统地一概加以反对,更不是反对经济规模化。
? 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必须具备两个构成条件:
? A,危害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导致某一生产或流
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或损害。
? B,违法性:指某种行为或状态违背法律条文的明
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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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垄断法概述
?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沿革及发展趋势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反垄断法所规范的 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 (管理 )行为
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性行为
? 这是一种国家调节、管理同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
之间的关系,不是, 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反垄断
法不是民商法性质的规则;而是国家调节管理之法,是经济法性质
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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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的沿革
? 国家对于垄断和由其产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和限制,起
源较早,但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立法则产生于 19世纪末的垄
断资本主义时期。
? 无论从世界反垄断法的历史还是现实看,美国反垄断法都具
有特殊地位。现代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则大都与美国反
垄断法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渊源关系。
? 美国是最早制定现代反垄断法的国家。
? 日本的反垄断立法 有一定的阶段性,并受到产业政策的影响。
? 德国的反垄断立法与日本比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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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反垄断法的发展演变趋势
? 反垄断法经过一个世纪的实践,逐渐趋于成熟和完
善。回顾各国反垄断法的历史,其中发生过一些重
要的变化,反映了反垄断法的演变趋势:
1、从结构主义走向行为主义
? 结构主义,是指重视对垄断结构状态的控制,立法中往
往设有对某些垄断组织予以解散或分割的制裁措施。
? 行为主义,是指仅对市场支配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
控制,其制裁措施一般不包含分割企业的作法。
? 在现代反垄断立法中,上述两种立法模式是并存的。其
中,结构主义以日本为代表,行为主义以德、英、法等
国为代表,后一种属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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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理原则优位于本身违法原则
? 合理原则 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区分源于垄断的二重
性,即反垄斯法只反对严重危害竞争的垄断状态
及垄断行为。
? 本身违法原则 是指某些协议或行为本身具有明显
的反竞争性质,一旦出现即为非法,无需花时间
去证明。曲于垄断行为在原则上是当然违法的,
因而人们最初把它作为反垄断法的唯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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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实体法方面的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规制对象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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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指反垄断法所禁止,限
制或取缔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它是反
垄断法的核心内容。
? 1,垄断 (或市场支配地位 )的结构状态
独占
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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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垄断地位的谋取
? 垄断地位的谋取,是指企业通过内部或外部扩
展等方式以期取得市扬支配地位的行为 。
? 垄断地位的谋取方式
?内部扩展
?外部扩展
?1) 企业合并
?2) 股份保有 (不当占有)
?3) 董事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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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垄断力的滥用
? 垄断力滥用行为依据行为内容所针对的对象不
同,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 剥削性滥用行为 (纵向掠夺行为)
? 排斥性滥用行为 (横向阻碍行为)
? 一是它通过影响市场结构、设置进入壁垒以期攫
取高额利润;
? 二是它针对横向同业竞争者而采取行动。
? 排斥性滥用行为大致有 低价销售、抵制、独
家供应和销售,拒绝交易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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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 是指由不拥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妨碍竞争的行
为。
? 其构成要件有四:
第一,行为主体不拥有垄断地位;
第二,行为主体有限制、妨碍竞争的主观故意;
第三,实施了限制、妨碍竞争的行为;
第四,有效竞争显著地不合理地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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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 适用除外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特定企业、特
定行为以及法律所赋予的某些特权规定豁免适
用反垄断法。
? 1,自然垄断领域:电力、煤气、铁路业、水
? 2,知识产权领域
? 3,特殊卡特尔领域: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
合理化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等,经申
请由卡特尔当局或联邦经济部长批准后亦可豁免适
用反垄断法。
? 4,协同组合行为:主要存在于中下企业间,以互
助为目的,能够能够任意成立,成员进出自由,
用于与大企业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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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程序法方面的内容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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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 各国反垄断法 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反垄
断法上是一致的,但在设置一个什么样的机
构,即在具体的体制上却有各自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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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垄断法的实施程序
?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实施的公正、真实、准确,各国反垄断法
大都在制定实体法的同时,也制定了程序法,包括行政程序
和诉讼程序。有的国家还专门就程序问题制定了单行法律。
?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有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
员会。
? 反托拉斯局,根据, 谢尔曼法,,, 克莱顿法, 提起刑事诉讼或民
事诉讼
? 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是可以自由进行案件裁决的准司法机构,
其裁决案件的程序大体相当于美国法院的程序。
主讲:肖春竹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能了解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概念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范围和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并且在此基础
上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了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以及违反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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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概
述
消
费
者
的
权
利
与
经
营
者
的
义
务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的
解
决
途
径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的
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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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
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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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 中华人民
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从广义上讲,还包括
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即调整为保
护消费者权益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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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来看,商品经济越发展,消
费者利益越需保护。因而现代意义的消费者保护运
动随之兴起,并从商品领域扩展到服务领域。由于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影响,原有的立法已不能适应保
护消费者权益的实际需要,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立
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本世纪六十年代在
资本主义国家逐渐形成。通过立法手段实现对消费
者权益的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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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生活消费领域中作出一定
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公民基
本权利在生活消费领域中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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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章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
权利,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
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 ( 1)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是自愿的;
? ( 2)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 ( 3)自主选择权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范
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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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平交易权。
? (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
件。
? (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5、求偿权。
? 求偿权是由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本
身的原因致使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而要求经营者承担责
任,依法赔偿损失的权利。
? 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包括两方面:( 1)人身权的损害。( 2)
财产权的损害。
? 6、结社权。
? 7、获得有关知识权。
? ( 1)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
? ( 2)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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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 (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
权等。
? ( 2)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 9、监督权。
? ( 1)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
主要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
态度、售后服务、侵权行为等进行的监督。
? ( 2)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监督权。指对消费者保护机构或
组织的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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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具体有以下十项: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 ( 1)要保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2)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说明。
? ( 3)要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切实负责。
?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 ( 1)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 2)对消费者的询问如实答复。
? ( 3)应当明码标价。
?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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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 8、履行, 三包, 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 9、不得进行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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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根据
情况,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3、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 主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依靠行政手段解决消
费者权益争议。
?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5、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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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
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损害大小,情节轻重,分
别确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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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的民事责任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
?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或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对于以上违法行为,根据损害程度轻重,
经营者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 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损害和致伤损害两种。
? 2、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
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
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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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特殊情况下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 ( 1)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
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
货款;并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 ( 2)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
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
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
支付的合理费用。
? ( 3)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消费者要求
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 4、惩罚性赔偿责任。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
商品的价款或者是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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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
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
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
验、检疫结果的。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6、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
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要求,故
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
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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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 经营者有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之
一,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死亡,构成犯罪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
行职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主讲:肖春竹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 教学目的和要求 】
? 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产品质量立法
概况,理解并掌握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我国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及产品生产者、销
售者的质量责任,并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运用
有关法律规定,与违反产品质量法、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培养学生增强社
会公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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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产
品
质
量
法
概
述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产
品
责
任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 调整的对象有二:
?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
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
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
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二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 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
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 产品质量法, 。
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
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
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不会
成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不过它们会对生产者、销售者、收
货方、或寄货方承担责任,但是属于合同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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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产品质量法基本框架
? 我国产品质量法其基本框架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 1.产品质量基本法。
? 此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2.特殊产品质量法。
? 如, 药品管理法,,, 食品卫生法, 等。
? 3.产品质量基本法的配套法规。
? 如, 产品质量认证条例, 及其实施办法,
? 4.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 如, 民法通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
,标准化法, 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 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浙江警官学院经济法教案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 产品质量法, 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
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
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
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
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
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
的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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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一)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二) 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四)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
度
(六)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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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
身,缺陷产品以外的 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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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品责任制概述
? 产品责任是在 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两国判例的基
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从产生到现
在经历了三个阶段。
? 1、合同责任阶段
? 2、疏忽责任阶段(过错推定原则)
? 3、严格责任阶段
? 我国虽然未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但, 产品质量
法, 仍将产品责任按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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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
? 将严格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中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
1,大口袋政策
2,风险经营理论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3,对价理论
消费者用完全的对价购买商品,该商品应是符合要求的不应
该有不合理的危险
如有缺陷则为不符合对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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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
的法律要件。
?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时,其要件主要包
括:
? 1.产品有缺陷。
? 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
? 3.有损害事实存在。
? 4.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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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 我国, 产品质量法, 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
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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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
? ①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
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
不当造成的;
? ②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为造成的;
? ③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
? ④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
? ⑤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 ⑥超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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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
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
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
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
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
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
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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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
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 产品质量法, 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侵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
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10年丧失;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