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法 原 理
主讲人:
上篇:律师制度篇
第一章 律师与律师制度
第一节 律师的起源
一、律师的概念与特征
二、律师制度的要领与特征
第二节、律师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一、古希腊的论辩家
二、古罗马的律师制度
三、中世纪的僧侣律师与世俗律师
(一)僧侣律师
(二)世俗律师
第三节 古代中国的讼师
一、中国古代没有出现律师原因
(一)由于古代中国没有产生过古罗马那样发
达的经济和贸易活动。
(二)我国封建司法制度专横,诸法合体,刑
民不分。
(三)古时,中国人普遍存地着, 无讼, 的观
念和轻讼,贱讼的心态。
二、古代讼师存在的社会积极意义
第二章 资本主义律师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社会背景和思想前提
二、司法审判上的变革
三、废除了专横霸道的教会法庭
第二节 资产主义律师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发展
一、立法概况
(一) 1679年 5月,英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的
,人身保护法,
(二)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
(三) 1789年 10月,法国制宪会议法令
(四) 1876年日本司法省颁布实行, 代言人规则,
二、现代资本主义律师制度概述
第三节、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律师制度简介
一、英国
(一)大律师
1,大律师的业务工作
2,大律师资格的取得
3,大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二)小律师
(三)英国律师的人数及收费情况
二、美国
(一)美国律师的地位与业务
(二)美国律师资格的取得
(三)美国律师的收费制度
?定价收费 ?计时收费
?按比例收费 ?协商收费
三、日本律师制度
(一)日本律师资格的取得
(二)日本律师的业务与惩戒
(三)日本律师的收费
(四)日本律师的数量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
第一节 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一、清政府制定的, 大清刑民事诉讼法,
二、北洋政府关于律师的立法
三、国民党时期的律师制度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创立与夭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制度的改革
1、改革了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
2、改变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完全由国家核
拨编制,核发经费设立的体制。
3、改革了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节 我国建立律师制度的意义
一、律师制度是社会制度文明、进步的标志
二、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备
的标志
三、缓冲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矛盾
四、律师制度与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一致
性
五、律师制度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必须
六、国际社会对律师的普遍认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律师法的立法状况
二,,律师法, 的基本内容
第四章 律师的执业机构
— 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
一、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与特征
二、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1,非法人型律师事务所
2,法人型律师事务所
3,合伙型律师事务所
4,律师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与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自己的章程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资产
5、要有符合我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程序
1、设立国办律师事务所
2、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①申请书 ②章程 ③合作人协议
④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⑤效益浮动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测算依据
⑥事业发展等项基金和管理费的比例和测算
依据
3、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程序
四、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所机构的
条件和程序
五、律师事务所的终止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任务与管理
一、律师事务所的任务
1、领导本所律师开展业务活动
2、组织本所律师学习国家法律、政策,
提高业务水平
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1,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传达党和
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指示
2,加强律师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业务培训
3,督促、检查律师事务所执行政策、法
律、法规
4,审查律师事务所的财务预算、决算
5,审查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活动方案,
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以及与检察院、
法院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6,帮助律师事务所与有关部门疏通渠道,
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7,考核、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干部
8,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律师事务
所进行惩戒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度。律师事务主任
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① 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
② 主持日常业务工作 ;
③ 按规定批准财务开支 ;
④ 决定事务所工作人员聘用 ;
⑤ 处理事务所其他内部事务 。
2,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3,案件讨论制度
4,请示汇报制度
第五章 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 律师协会
第一节 律师协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一、律师协会的性质
(一)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
(二)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性行业管理
组织
(三)律师协会是由律师为主体组成的
社会团体
二、律师协会的组成
(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我国唯一的
全国性律师组织
(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是中华律师协会
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有专业委员会,
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专业委员会受
常务理事会的管理和监督
(四)省级律师协会是全国律师协会的地
方组织
(五)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
师协会
第二节 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律师成为律师协会会员的必须性
1,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
2,律师协会实行两级会员制
二、律师作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一 ) 根据我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 会员的主要
权利是: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 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3,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4,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建议;
5,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 建议;
6,监督本会的财务开支等 。
( 二 ) 会员的主要义务是:
1,遵守本会章程;
2,按时缴纳会费;
3,执行本会决议;
4,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等 。
以上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对全国律师协
会的会员都适用。
三、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的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
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第一节 律师资格
一、我国取得律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制度
1、报考条件
①政治要求 ②学历要求 ③品德要求
2、考试范围及考试形式
(二)、考核授予律师资格
1、考核的对象须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
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
工作并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2、申请律师执业。包括申请担任专职
律师和兼职律师,但必须是本人提出申
请
3、考核授予的程序是由国务院司法行
政部门按规定案件考核批准
二、国外取得律师资格的规定
1、实行考试取得的国家
2、实行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国家
3、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制度的国家
和地区
第二节 律师执业
一、律师执业的条件
1、拥护宪法
2、具有律师资格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4、品行良好
二、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批准发证
第三节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一、我国, 律师法, 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
定
二、外国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的限制性的规定
(一)禁止律师作广告
(二)律师不得兼职从事营利性的工作
(三)禁止律师为了有利于自己承办的案件而与
法官、检察官进行非正常性的接触
第四节 律师的业务范围与职责要求
一、律师的业务范围
1、担任法律顾问
2、参加民事案件及经济案件、行政案件诉
讼
3、参加刑事案件诉讼
4、各类诉讼案件中的申诉
5、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
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二、律师开展业务的职责要求
1,,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律师
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
2,,律师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律师
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代理人的职责
3,,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律师
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
第七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享有的权利
( 一)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查阅本案
卷宗和证据材料的权利
1,律师只能查阅自己承办的案件的材
料
2,律师查阅卷宗材料,可以抄录或复
制
(二)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三)律师有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和通信
(四)律师有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权
1,发问权
① 律师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只要发问的内容正
当, 必要, 法庭应当允许, 不得擅自限制或制
正;
② 律师发问的内容须与案件有关, 否则法庭有
权制止, 被发问人也有权拒绝回答;
③ 被询问人对律师贪污提出的询问有义务拒实
回答;
④法庭对律师发问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2,对当庭出示的证据的异议权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
5,对法庭的不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6,代行上诉权
7,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8,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
理申诉、控告权
9,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的权利
10,申请人民法院推迟或调整开放时间
的权利
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人身保护
权
(一)刑事辩护豁免权
(二)拒绝作证权
(三)拒绝扣押权
(四)拒绝辩护、代理权
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
一、忠实于事实与法律的义务
二、忠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的义务
四、遵守律师协会章程的义务
五、按时出庭的义务
六、为无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
务
第八章 律师职业道德
与执业纪律
第一节 概 述
职业道德具有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
二、具体化
三、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四、稳定性
五、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统一性
第二节 律师的职业道德及其主要内容
第三节 律师执业纪律及其主要内容
一, 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的执
业纪律
1,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承办法律事
务;
2,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
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3,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
辩护人的案件;
4,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
的当事人的委托;
5,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
的委托, 已接受委托的, 发现后就及时申请解
除委托关系;
6,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
人的代理人;
7,不得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8,不得私自向委托书人收取报酬或者
其他费用;
9,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
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
给予的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10,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
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
收费款项。
二、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
的执业纪律
1,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公安机
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 在诉讼文书
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
用侮辱性语言;
2,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 扰乱审判庭
和仲裁庭程序, 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拖延诉讼和
仲裁;
3,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
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
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
决和处理;
4,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
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
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5,不得向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和
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 诱
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6,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家属或者其他人会
见在押被告人, 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
告人递伟传信件, 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
7,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
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三、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
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1,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
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 仍然接受委
托为其提供帮助;
2,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
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
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
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4,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
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
事实和材料;
5,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
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
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6,不得在与委托我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
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
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
托;
8,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
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
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
四、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
遵守的执业纪律
1,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
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妨碍和干扰正常执行职
务;
2,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 怂恿对方当事人的
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委托
代理的法律事务;
4,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
他律师参与代理, 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
应明确分工, 密切协作, 意见不一致时
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5,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
竞争:
① 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
力与执业声望;
② 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③ 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 劳务费或者馈赠
金钱, 实物;
④ 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 排斥同行的广
告;
⑤ 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
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
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⑥ 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
某系统, 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⑦ 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五、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1,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
规章制度;
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内履行律师职务;
3,不得帮助萌芽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
事法律服务活动;
4,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
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九章 法律援助制度
第一节 法律援助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民所需要的法律帮助必须是专
业性的
二、公民必须是无力承担诉讼费,或
无力支付律师费用
三、法律援助是无经济能力的公民在
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求助权
第二节 法律援助的起源和发展
一、法律援助作为慈善行为的初级阶段
二、法律援助作为政治权利阶段
三、法律援助纳入国家福利体系阶段
第三节 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一、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对象
三、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上的特殊性
(一)重视法庭诉讼能力的平等性,强调凡是
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
而未委托辩护人(被告拒绝委托除外)的,法
院均可以为其指定辩护。
(二)注重案件的判决结果,被告人可能
判处死刑的,而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法院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
(三)法院为被告指定辩护的条件,不仅
因为经济上无力支付律师费,而只要具
备以上条件,即使被告人完全有能力支
付,但只要其未委托辩护人即可享有刑
法援助的权利。
(四)人民法院为被告提供的这种刑法援
助,只能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进行辩护,而不能指定或要求其他人进
行,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刑法援助的质量。
四、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规定一定的资产限制标准,超越这
一标准,即不得提供法律援助。
(二)还须建立受援资格和条件审裁制度,
由一定的部门按一定的程序对受援人的
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裁定,而且这种裁
定是终局的。
(三)建立案件审查制度,主要解决起诉
有无正当理由,
? 法律根据
? 事实根据
? 对方当事人的偿付能力
? 根据起诉费用情况
第十章 律师违法执业
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律师惩戒概述
一、惩戒的种类
(一)对律师的惩戒
(二)对律师事务所的惩戒
二、惩戒的组织机构 是律师惩戒委员会
三、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审理规则与惩戒
决定的执行
第二节 律师违法执业的行政责任
一、我国, 律师法, 中规定的行政处罚
的内容,
?, 律师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
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 ) 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 ) 在同一个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 三 )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
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四 ) 接受委托后, 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
者代理的;
( 五 ) 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参加诉讼或仲裁
的;
( 六 ) 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
取当事人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
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
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一)除以上十项以外,本条还规定了
第十一项: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用以弥补以上法条列举之不足。其他应
予处罚的行为主要是指司法部指定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规定
的情况,主要是指:
1,不尊重法庭组成人员, 造成不良影响的 ;
2,侮辱, 贬损其他律师或者利用不正当手
段招徕业务的;
3,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
的;
4,由于律师自己的过错使当事人的权益受
到严重侵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5,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规定职务工作量的;
6,无正当理由不到律师事务所工作,
累计旷工满十日或连续旷工满六日的;
7,诱导当事人向法官, 检察官, 仲裁
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行贿的;
8,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
他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违反规定为被告捎带钱物,或传递与
案情有关的信息的。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
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当事人行贿的;
3,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
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
要事实的。
二、对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规定
,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
三、关于被处罚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
复议的规定
,律师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第三节 律师违法执业的民事责任
一、律师事务所作为赔偿主体与赔偿责任的内
容
二、律师事务所应承担律师违反职业道德等违
法行为的相应责任
,律师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1,规定了本条款所调整的对象是律师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
2,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前提条件。
第四节 律师违法执业的刑事责任
一、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
二、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1997年 1月 1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法,,及在 1997年 10月 1日实施经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仅在法律上规范
了律师的执业行为,也为研究律师执业中的刑
事责任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
1,,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故
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
罪。
2,,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了行贿
罪和三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
3,,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辩护
人、代理人伪证罪。
第十一章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一节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性质与特征
一、合法性
二、平等性
1,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讼案件代理人,
是在当事人委托的权限以内履行职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越权代理。
2,律师接受委托以后,委托合同依法
成立,双方的权力义务关系均受合同条
款的约束。
3,当事人应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提
供证据。
4,如果确因律师工作不负责任,能力
低下,当事人感到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时,可以解除合同。
5,律师无故不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如
数退还,如因此已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律师事务所应负赔偿责任。
三、自愿性
四、有偿性
第二节 实践中委托关系成立的方式
一、直接委托
二、介绍委托
三、原当事人的再委托与介绍委托
第三节 委托人心目中理想的律师
一、律师的能力与威望
二、律师的工作作风
三、律师的专门化知识
四、律师的实践经验
五、律师的语言与态度
第四节 当事人的类型
一、心服型
二、麻烦型
三、任性型
四、积极配合型
下篇:律师实务篇
第十二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
第一节 我国的辩护制度
一、辩护权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
自己辩护;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
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
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④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
提供法律咨询,有权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指控和
控告的理由,并有权进行辩解,要侦查终结后,
有权了解侦查材料;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权拒绝回答,对记载的遗漏或有差错的讯问
笔录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在开庭七日前
收到起诉书副本;
⑦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申请通
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对鉴
定结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有权申请重新勘验现场,经审判长许可,
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言;
⑧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有权同公诉人
进行辩论,反驳控诉,进行辩解,并有
权作最后陈述;
⑨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在法定
的期间内有权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的权利,在自诉案
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反诉的权
利。
⑩办案人员如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时,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进行控告、申诉,等等 。
二、辩护权的行使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3,指定辩护
三、律师辩护的优越性
1,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地位,对诉讼
的结局十分关心,从主观上讲,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是会积极、主动地收集和
提供证明自己无罪、辊轻或免除瑾责任
的证据,反驳控诉,为自己辩护。
2,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诉讼结
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可能产生各种
不同的心态,对于控诉,其反应各异。
3,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知识
匮乏,不懂法律或不熟悉法律,不能从
法律上区别罪与非罪、情节的轻重等有
关问题,很难从法律的角度提出证明自
己无罪、罪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
意见。
4,对于错误的控告, 犯罪嫌疑人, 被告
人不是犯罪分子, 他并不知道事实真相,
甚至不知道为什么把罪责加在自己身上,
却又无法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材料, 这
类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行辩护很难有
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5,对于一些涉及专门知识的案件,有
的甚至连专家一时也讲不清楚,要求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运用专门知识反驳控
诉,是难以办到的。
四、辩护律师的地位
第二节 律师辩护的工作程序及方法
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受理
1,审查该委托是经被告或其法定代理
人的同意。
2,审查案件处于哪一阶段,是在侦查
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
(二)审阅起诉书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家庭出身、本人成份、
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工作单位、籍贯、住
址、前科、拘留和逮捕的时间等);
②同案犯的情况;
③被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
情节、后果、时间、地点条件以及犯罪后的表
现。
(三)审阅案卷材料
⒈ 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⒉ 犯罪事实是否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为, 认
定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
⒊ 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⒋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 何以被起诉;
⒌ 如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罪, 其犯罪行为
的性质和罪名是什么;
⒍ 犯罪的动机, 目的, 手段, 情节, 危害后果
如何;
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犯罪的主, 客观因
素是什么;
⒏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如何,
是否投案自首;
⒐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认罪态度如何;
⒑犯罪后是否积极消除或减少危害结果;
⒒ 有无揭发, 检举的立功表现, 有无时
供时翻, 否认犯罪的情形, 对于共同犯
罪案件, 各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
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如何, 起诉书认定主
犯, 从犯, 胁从犯的根据是什么;
⒓在侦查、起诉过程中,有无非法搜查、
关押或者刑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的
情形。
?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采取普遍阅读、重点研究的方法阅
读
2,对关于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在什
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手段、方法进行
犯罪,犯罪的危害后果如何等有关案件
定性、量刑的重点材料和重点问题,进
行仔细地查阅、分析判断。
3,辩护律师在阅卷时, 应注意对能够作
为辩护依据和需要调查访问的人和会见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时使用的重点, 疑
点材料作出标记;
4,摘录所记的内容应注名原卷的名称、
卷、册、页码,分清证据种类、所证实
的时间、地点,以及证人的姓名。证人
在案件中的地位及与案件的关系,摘录
力求准确,不能断章取义,篡改原意;
5,全面审阅各种证据材料,既包括对
被告人有利的也包括对被告人不利的,
两相对照,兼听则明 。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问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委托律
师为其辩护,是否同意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律
师作为其辩护人;
2,征求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对起诉意见书, 起
诉书的意见;
3,询问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无新的证人和新
的证据线索可供律师调查了解;
4,充分主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我辩解,
在事实未查清前切记盲目肯定或否定;
5,想被告人说明辩护的意义和律师的职责, 告
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一切权利与
义务;
6,了解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被传讯起至今,
有无被剥夺法定权利的情况, 如有无逼供, 诱
供, 指名问供以及刑讯, 体罚等;
7,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初步辩护内容
意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辩护的意见是律
师重要的参考依据,尤其是在事实方面的意见
更要重视,因为对于案件事实究竟为与不为以
及如何为的,只有当事人最为清楚;
8,如果律师的意见与当事人的意见不一致, 律
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加以解释帮助他接受正
确的意见, 打消他的各种顾虑和侥幸心理 。 如
果被告人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的, 辩护律师应
告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
意见, 同时告诉他, 律师辩护必须依事实和法
律, 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歪曲事实;
9,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也
供认不讳的,可以告知被告人有关法律规定的
刑罚,并增长率他正视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
审判;
10,对被告人在确凿证据面前仍不肯认
罪的, 应告诉他,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 犯罪证据确凿, 即使被告人不供
认, 也可以判决有罪和处以刑罚, 教育
其如实陈述案情, 争取宽大处理;
11,对被告人提出的无理要求, 辨护律
师应予拒绝, 并视具体化情况给予批评
教育;
12,不能以逼供、诱供等非法方式向被
告人发问,不能向被告人轻易表态或作
无原则的许诺。不能向被告人泄露他不
该知道的案卷材料,尤其是不能与被告
串通,暗示,诱使,授意被告人拒不承
认犯罪事实,不得违反羁押处所的有关
规定。
(五)调查访问
第三节 辩护方向和辩护词的结构
一、具体案件的辩护方向
(一)无罪辩护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
①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行为
②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尚不
构成犯罪,即没有触犯刑律
2,被告人实际上并未实施犯罪行为,
对被告的起诉系张冠李戴。
3,公诉人对被告起诉的犯罪事实,属
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足以认
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况,这种情况在
法律上属于“疑罪”范围,“疑罪从
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应当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二)罪轻辩护
1,定罪辩
①将此一重罪变为彼一轻罪。
②将公诉人起诉被告同一罪名的重变为轻罪。
③将公诉人起诉被告犯有数罪变为单纯一罪。
④将公诉人起诉的犯罪集团变为一般的共同犯罪。
⑤将公诉人起诉的共同犯罪变为单独犯罪。
⑥将公诉人起诉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变为从犯。
⑦将公诉人起诉的共同犯罪的从犯变为胁从犯。
2、量刑辩
( 1)从轻辩护
( 2)减轻辩护
( 3)免予刑事处分辩护
① 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节
②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情节
③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
情节
④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的情节
⑤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⑥ 应当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 情节
⑦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⑧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⑨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
量刑辩除注意以上刑法规定的法定
情节以外,还应注意到酌定情节。
二、辩护词的结构
1,辩护引言。
2,辩护本论。
3,辩护请求。
第四节 出庭辩护
一、法庭准备阶段的辩护工作
1,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法庭
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法律
规定应回避的情形,被告人提出回避的
申请有正当理由的,辩护律师应予支持,
并加以帮助;
2,对于需要提出新的证人、新的证据
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同审判长联系,依
法提出,对查清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
重大影响或者辩护律师怀疑其书面证言、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的证人、鉴定人没有
到庭的,应向法庭提出传唤他们致谢的
申请;
3,对审判长应告知被告人享有的各项诉
讼权利, 如果没有告知, 辩护律师应及
时提出;
4,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其他人
员旁听的,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采取措
施。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
1,认真听取审判人员、公诉人的发问
2,律师发问
3,律师参加法庭对其他证据的审查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工作
1,认真听取公诉人、被害人的发言,
尤其应仔细审听公诉词的观点和论据,
并与起诉书相对照,看有什么变化,对
有分歧的地方,要随时记录,以备答辩,
并针对公诉人的发言,及时对辩护词进
行修改,使之更臻完善,更具有针对性。
2,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和辩护, 对正
确的辩护意见应予肯定, 并可在辩护词
中采纳 。
3,发表辩护词
4,控辩双方互相辩论
?辩护律师做好法庭辩论工作应注意以下
几点:
①坚持真理,敢于辩论。
②尊重事实、依法辩论。
③抓住实质,切忌纠缠枝节。
④掌握技巧,善于辩论。
四、法庭宣判阶段的辩护工作
1,对判决加以分析,看判决是否正确,
对被告人罪名认定是否准确、量刑是否
恰当,作出判断,并为被告提供法律服
务。
2,宣判后,再次会见被告人,征询其
对判决的意见。被告人上诉,要求律师
继续为其辩护,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3,广泛征询审判人员, 公诉人, 旁听群
众和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监护人对辩护
工作的意见, 及时总结辩护工作的经验
教训 。
4,做好辩护案件的归档工作。
第五节 二审、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一、二审中的律师辩护
①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书面方式审理
案件时的辩护工作
②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开庭方式审理
案件时的辩护工作
③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书面审理与调
查讯问相结合的审理方式审理案件时的辩护工
作
二、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
一、公诉案件律师代理的意义
二、被害人律师代理的特征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是基于被害人及其近亲
属的委托
(二)对被害人的代理只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
中,其他诉讼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事人不能
称为被害人,因此律师对被害人的代理只能发
生在刑事诉讼中。
(三)这种代理不是一种诉讼主体的代理
因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只是作为控诉一
方的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并非诉讼主
体。
(四)代理律师参加诉讼须以被害人的名
义进行活动,律师本身没有独立的诉讼
地位。
三、律师代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二)侦查阶段
(三)起诉阶段
(四)审判阶段
第二节 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一、自诉案件律师代理的特征
( 一 )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 一般
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 丧失诉讼能力或因其他
原因不能出庭进行诉讼, 因此律师担任自诉人
的代理人出庭, 只是代理自诉人行使诉讼权利,
其行使权利的范围受到自诉人授权的代理权限
的限制, 代理律师同样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
但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最有利于被代
理人的意见 。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制度,主要是代
理控诉职能,提出被告已经构成犯罪的
事实材料和意见,要求法庭追究被告的
刑事责任。代理律师行使控诉职能的目
的在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代理自诉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起诉与开庭前的准备
(二)出席法庭,履行代理职责
(三)一审判决后,代理律师应访问委托
人,征询其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
第十四章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
第一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概述
一、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
(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符合法定条件
(二)代理权的产生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三)代理律师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
动
二、律师代理和一般民事代理的的区别
(一)律师代理的专业化
(二)律师代理的规范化
(三)律师代理的权利加强化
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意义
(一)补充委托人的诉讼能力
(二)扩张法官的审判能力
四、民事诉讼律师代理的种类
(一)一般律师代理和有特别授权的律师
代理
(二)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
执行程序的律师代理
第二节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一、民事诉讼代理律师的职责
(一)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关系时所负的
职责 —— 应当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在处理与人民法院之间关系时
所负的职责
第一、制约不当审判行为。
第二、配合审判。
二、代理律师的权限
第三节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范围和代理
权
一、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范围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案件,这类案件
范围大,主要可分为涉及财产所有权与财
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产权案件、债权债务
案件等。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案件
3,民法调整的知识产权关系案件
4,继承法调整的继承关系案件
5,婚姻尖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
6,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纠纷案件
7,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
案件
8,其他案件。指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有关的其他条件。
?时间范围,
①接受委托;
②准备起诉或应诉;
③参加法庭审理的代理;
④上诉代理;
⑤申请再审代理;
⑥申请执行代理等。
二、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权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消灭
1,代理权的取得
2,代理权的变更和消灭
①委托代理权的扩大。
②委托代理权的缩小。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造
成代理权的消灭:
?诉讼结束;
?委托人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并撤销
原授权;
?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代理能力;
?诉讼代理人辞却了委托,解除了委托
代理合同。
三、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限
(一)一般诉讼代理
(二)特别诉讼代理
(三)确定代理权限时应注意的事项
第四节 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审查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
(一)审查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
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并依法应
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5,不属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又以同一诉讼标的, 诉讼理由对同一被告起诉
的情况, 即不属于重复起诉;
6,不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已作出生
效判决的情形;
7,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
起诉的案件, 仍处于不得起诉的期限内;
8,委托人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等等。
(二)审查双方有无和解的可能。
(三)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充分的
事实根据和证据材料 。
(四)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反法
律、政策、社会公德。
(五)审查案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签署、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五节 律师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一、律师代理原告的准备工作
(一)撰写起诉书
(二)代理申请财产保作和证据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切实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1,代理起诉的案件中必须有给付的内容。
2,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
3、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一般应在
案件起诉同时或者起诉后,裁判之前提起。
4、如果发现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条件已不存在
或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措
施。
(三)代理申请先予执行
? 严格掌握申请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 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必须是具有给付
内容的案件
?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四)调查案情,收集证据和阅卷
二、律师代理被告的准备工作
第六节 律师出庭
一、律师在审理前的准备中的工作
(一)决定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二)决定是否申请追加当事人
二、律师在审理开始阶段的代理
(一)决定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二)决定是否申请延期审理
三、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代理
(一)协助当事人陈述案情
(二)审查核实证据
①引导审判。
②提出新的证据,通过法庭调查,代理
律师能够了解到更多的证据材料。
③申请重新勘验、鉴定和调查。
④ 增加新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庭调查氯现
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律师扩其委托人可
以随时修正自己的观点,增加新的诉讼
请求;
⑤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执行。
⑥申请撤诉。
四、律师法庭辩论阶段的代理
律师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表代
理词,就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
进行辩驳论证,从而使案件事实更加清
晰,适用法律更加准确。
五、律师在法庭调解中的代理
六、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代理
律师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主要进行
下列代理工作:
①申请执行与执行和解
②延期执行与申请撤回
③处理执行异议
第七节 民事诉讼二审、再审案件的律师代理
一、二审案件的律师代理
(一)二审案件中代理律师应注意审查的问题
①对一审裁判正确性的审查。
②对上诉时效的审查。
③对上诉人资格的审查。
④对一审判决是否具有上诉性的审查。
二、律师在二审代理中提出变更或撤销
一审裁判的理由和根据
(一)律师在代理中提出撤销或变更一审
裁判的根据
1,一审裁判有认定事实上的错误
2,一审裁判有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3,一审裁判有法定程序上的错误
三、律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代理
(一)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
1,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裁定的;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规定
①律师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
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②律师代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
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 2年,此期
间从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
起计算;
④ 律师不得代理当事人对判决或调解已尼发生
法律效力的离婚案件申请再审 。 这是因为, 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或调解书一旦生效, 双方
当事人均可以再与他人结婚 。 当然对离婚案件
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允许申请再审 。 但是,
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
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另行起诉;
⑤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
⑥ 律师代理当事人对裁定申请再审的, 只能对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两项裁定申请再审, 对
其他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⑦ 凡是按照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
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依照审判监督程
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律师不得代理当事
人申请再审;
⑧律师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终结。对于律师
代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问题,法律未作明
文规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的合同中应明确规
定代理关系终结的情况,以免发生争执。
(二)律师民事申诉代理
(三)律师进入再审程序的代理
四、进入再审程序的渠道与适用再审的法律程
序
(一)自行现审案件依原审程序进行,另行组
成合谇庭。
(二)指令再审案件如系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再
审,适用一审程序,对再审的判决、裁定,当
事人可能特别授权律师上诉。
(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按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理,其所作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第八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
一、律师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原则
(一)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
(三)对等原则
(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五)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六)我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具有以下特点:
1,时间较长,都是 30日;
2,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完成诉讼行
为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处长期间。
?涉外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如果当事人在我
国领域内有住所,则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应根据
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下列送达方式:
1,依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
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有我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我国驻
受送达人所在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
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邮寄送达;
7,公告送达。
代理律师可依委托接受送达,律师一经接
受送达即视为人民法院送达完成,并对委托人
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三、申请诉讼保全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概述
一、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特征
(一)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
(二)代理人权限的差异性。
(三)代理事务和程序上的特殊性。
(四)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
性。
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种类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一)律师可代理的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
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
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锓犯法定的经营自主
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
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
政案件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的案件
1,根据,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
原法,, 等法律, 法规不服行政机关确认土地,
山岭, 滩涂, 荒地, 草原, 森林等所有权和使
用权归必的处理的案件;
2,根据, 专利法, 不服确认专利权等处理
决定的案件;
3,根据, 律师法, 和, 律师惩戒规则, 对
律师惩戒委员会关于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
事务所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等等。
(三)律师不能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1,国际, 外交等国家行为引起的争议;
2,行政法规, 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 发
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3,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
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
体行政行为。
二、律师代理对象的范围
(一)原告。
(二)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四)第三人。
三、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
(二)被告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
权利与义务
1,无起诉权。
2,无反诉权。
3,无自行收集证据权。
4,无和解权。
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主要工作
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审查的事
项
(一)审查所委托案件是否属人民法院受
案范围和所诉人民法院管辖
1,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
2、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法院
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审查原告资格。
2,审查被告资格。
3,审查第三人资格。
(三)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
必须先行复议案件
(四)审查诉讼时效
二、律师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三、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
(一)协助委托人行使某些程序性权利
(二)参与法庭调查
?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调查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1,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
存在,该事实与此行政行为是否相适应。
2,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否
确实充分、证据的收集是否依法定程序。
3,行政机关作出的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是否适当。
4,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是否属违反法定
职责、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三)参与法庭辩论
?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
以下问题展开:
1,与适用法律有关的事实问题
2,适用法律的问题
? 以上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以第一审
程序为标本的。律师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成为行政案件地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代
理人。
第十六章 法律顾问工作
第一节 法律顾问工作的概述
一、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特点
( 一 ) 法律顾问具有双重身份 。
( 二 ) 法律顾问工作的范围, 仅限于聘方业务
方面的工作, 对于聘方单位内部职工个人的有
关法律问题, 不在受聘业务范围以内, 原则上
不予解决 。
( 三 ) 聘方可以是公民, 法人, 也可以是其他
组织, 比如合伙 。
二、法律顾问的种类
(一)法律顾问根据聘请任职期限和业务
范围的不同,而分为临时法律顾问和常
年法律顾问两种。
(二)根据法律顾问工作范围的不同,可
分为专项法律顾问和综合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的作用
( 一 ) 通过为聘请单位草拟各种规章制度, 各
种条例或其他法律性文书, 起到增强聘请单位
本身的素质, 使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
内部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
( 二 ) 通过为企业, 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帮助,
理顺纵向关系 。 企, 事业在其业务活动中, 有
时常会遇到行政, 业务主管机关的越权干预行
为 。
( 三 ) 通过为聘请方草拟, 审查合同, 代签合
同, 可以起到健全合同制度, 预防合同纠纷发
生的作用 。
(四)通过担任聘请单位的代理人,参与合同
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使经济纠纷得
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对于维护聘请方的合法
权益、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遭到侵害,发
挥着直接作用。
四、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 一 ) 为聘请单位解答法律咨询, 就聘请方发
生的法律提供问题, 提供各种法律依据, 明确
具体的处理办法, 供聘请单位采用 。
( 二 ) 参与草拟, 审查, 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
( 三 ) 参加重大的经济合同的谈判 。
(四)聘请方发生纠纷时,担任代理人,参与
诉讼或非诉讼事件的调解、仲裁活动。
( 五 ) 协助建立法律顾问室 。
( 六 ) 帮助聘请单位培养法律事务人才 。
( 七 ) 协助聘请单位进行宣传教育, 提
高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 。
( 八 ) 协助聘请单位, 制定厂规厂法 。
审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帮助聘
请方建立政党的生产, 生活秩序 。
(九)向企业领导提供加强企业管理的
法律依据和建议,贯彻企业法。
五、法律顾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以指导为主的原则
1,向有关职能部门传授法律知识和处
理法律事务的方法, 以提高职能部门依
法办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
2,对于一般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只与
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除特别复
杂, 重要的以外, 一般不直接出面解决,
由各职能部门组织落实 。
3,聘请方有法律顾问室的,要合理进
行分工,明确责任,具体事务由法律顾
问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一
般不直接出面逐一解决。
(三)法制原则
(四)不强加于人的原则
六、法律顾问与聘请方的关系
第二节 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一、法律顾问合同的性质与特征
二、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一 )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履行各项
职责的权限 。
( 二 ) 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
(三)受聘律师人数及姓名。
( 四 ) 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
( 五 ) 合同的签订, 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
( 六 ) 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招待职务
提供的必需的物质条件 。
( 七 ) 违约责任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节 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
一、调查研究,掌握情况
(一)调查研究工作的范围
1,了解聘请方的基本情况
2,了解聘请方在本企业本系统中所处
的地位、作用、服务对象与竞争对手。
3,了解聘请方的隶属关系
4,了解聘请方有哪些业务关系户和其
他业务上需要往来的单位或个人。
5,汇集有关聘请方的产品、技术资料
以及其他有关业务方面的资料,对于其
中主要的技术术语要弄懂。
6,了解企业的发展规划、阶段计划,
以及近期需要解决的
7,汇集聘请方颁行的规章制度 。
8,了解聘请方现存的法律问题, 把每
一个有关法律的纠纷分门别类, 装档待
处 。
9,根据了解的聘请方的业务情况和可
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掌握有关的法律
规定,以便使用起来得心应手。
(二)调查研究的方法
一是个别访问;
二是开座谈会;
三是听取聘请方有关人员的介绍。
二、区别对待,解决问题
( 一 ) 属于聘请方正在违约的合同, 要
在对方接受的前提下, 明确责任, 签订
弥补协议, 以消除违约后果, 尽可能挽
回财产损失 。
(二)对于口头合同,要尽快采取措施,
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 三 ) 对于将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要尽快
起诉;对于不能起诉的, 要用书面形式请求,
使诉讼时效中断 。
( 四 ) 选择最易见效的案件, 搞重点突破, 使
聘请方尽快看到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
(五)对于其他纠纷,区别轻重缓急,选择最
佳方式,一个一个地解决,尽最大努力维护聘
请方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
( 一 ) 要针对聘请方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举办各业务部门的培训班, 学习与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 政策, 提高业务人
员的素质, 防止纠纷的发生 。
(二)制定有关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从目前
实践来看,一般要协助聘请方制定, 合同管理
办法,,此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即合乎法律,
政策, 平等互利, 等价有偿等等 。
2,确定各类合同的分级管理和各级职责 。
3,明确具体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 权限以及
审查报批制度 ( 就此可再制定一个具体的报批
制度 ) 。
4,明确签订各类合同的具体要求。
5,对涉外和重大的经济合同的草拟、审核、
报批和签订的要求。
6,合同签订后的备案及具体监督合同履行的
单位 。
7,合同履行中有关变更, 解除合同的审批制
度 。
8,设置专职, 兼职合同管理员, 并分级明确
其职责 。
9,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 。
10,关于签订违法合同或有其他失职行为给
企业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和具体办法。
(三)协助聘请方尽快成立法律顾问室,
使企业的管理正式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节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
一、解答法律咨询
?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有三种类型:
1,提示型的法律意见书。
2,答复式的法律意见书。
3,敦促型的意见书。
二、参与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一)草拟法律事务文书
(二)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主要是审查合同
1,审查一般合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第一,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第二,要注意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
齐全。
第三,要注意审查合同是否合法。
第四,要审查合同中选择的担保方式是
否对己方有利。
第五,要审查合同是否可行,文字上是
否会产生歧义,条款前后是否矛盾。
第六,审查合同履行后带来的财产分割
是否对己方有利。
三、审查合同
1,当事人的名称要写全, 不要用简称,
更不能写为甲方, 乙方, 而要注明供方
和需方 。 合同上所写的供方和需方要与
盖章的单位一致 。
2,产品名称应注明牌号或商标,以及
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
成套产品等。
3,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要写明。
4,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不得使用含糊不清
的计量概念, 如一堆, 一垛, 一套, 一捆, 一
叠等, 要按照国家计量标准填写 。
5,对于产品包装,要写清具体包装要求。
6,验收方法要注明验收地点, 手段, 标准,
由谁负责哪一验收, 以及在检验中发生争议由
什么机构进行仲裁 。
7,注意产品的分配单、调拨单、计划衔接表
只能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
题:
1,注意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2,审查施工单位有没有施工能力, 是
否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施工单位 。
3,审查合同的可行性。
4,对于工程造价, 工期, 工程质量的审查 。
要严惩按照国家颁发的预算定额, 取费标准,
工期定额, 质量验收标准签约, 以免违反上述
规定而造成合同无效 。
5,对于那些属于合同的附件, 如设计图纸,
修改, 补充合同的文件, 协商记录, 双主对于
在施工中使用材料签证, 都要明确规定 。
6,对于工程的验收,要明确具体的验收单位、
责任方,防止因检查方法和标准不同而发生争
议。
(三)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要审查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当
事人的一种特殊需要,因此,要特别注
意明确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对于检验、抽
验要有明确规定。
(四)签订联营(合资、合作)合同应该注意
的问题:
1,联营合同的审查,首先要了解对方的资信
情况,资信情况不落实不宜签合作、合资、联
营合同。
2,联营合同的条款要齐全、明确、具体。如
果一份联营合同由多方组成,每一方的权利、
义务都要明确
3,联营合同的审查,还要注意合法性,使之
符合工商企业登记、物价、税收、市场管理、
房产租赁等有关规定。
(五)签订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承包合同要注意做到权利、义
务对等。
2,对承包方要进行审查,了解其履约
能力,要求其提供担保,有可能的要附
解除条件。
3,承包指标的确定,既要考虑历年情
况,也要考虑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4,合同中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折旧
和原发包方人员的使用,待遇以及违约
责任的承担等的约定,均要求明确。
(六)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合同文本上填写产品名称。
2,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还应明确规定产品
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3,关于购销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在商
定交货期限时,应当结合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
来规定履行期限。
4,对于产品验收涉及到的产品检疫与验收方
法应分开收书写。
(七)签订涉外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审查合同条款中有无违反、规避我国法律
和公共利益的内容。
2,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 有无履约的实际能
力, 以防止外国企业破产造成我方无法挽回的
损失 。
3,注意审查客商的身份。如果是代理人,要
查验委托书,防止出现名不符实、张冠李戴的
情况。
4,对双方权利义务条款的审查, 要注意平等
互利, 权利义务对等, 不能以损害对方利益而
得利 。
5,关于担保条款,,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 15
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合
同中约定担保。担保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
担责任”。
6,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由于各国立法对其含
义解释不同,因此对不可抗力范围,也要在合
同中明确约定,防止出现歧义。
7,对于有权索赔的合同,索赔期的确
定要符合实际,不易太短。
8,关于“附件”的约定。
9,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
(八)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 1) 合同条款不齐全的, 经审查后要加以个
性补充, 使之完整, 齐全 。
( 2) 合同条款含义不清的, 要经修改使之明
确, 严谨 。
( 3) 合同条款前后矛盾的, 要修改得前后一
致 。
( 4) 合同担保方选择不当的,要经与己方商
量,使之有利于己方。
四、参加谈判
1,确定谈判目标、商定基本条款的准备阶段
( 1) 了解谈判的项目和委托人的意图, 明确
具体的工作目标 。
( 2) 根据谈判项目的实际需要, 收集有关的
技术资料, 情报, 法律和政策;弄清谈判对手
的经营状况和对此项谈判的态度 。
( 3) 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情况,明确谈判项目
在双方经营中的位置,分析己方和对方进行这
个项目合作的优、劣势条件。
( 4) 就调查分析, 研究的结论与委托人交换
意见, 说明这类项目的有关法律规定和传统的
做法和惯例 。
( 5) 与委托人商定法律顾问在谈判中的位置
( 是主谈还是辅谈 ), 就哪些总是需要法律顾
问直接与对方交换意见 。
( 6) 根据委托人的意图, 有意识地与对方进
行意向接触, 进一步了解情况, 要探明对方的
目标, 计划和动机 。
( 7) 确定委托人的最大让步和争取达到
的最优惠条件及最高目标 。 可以同时设
计几套方案以便应急使用 。
( 8) 通过大量的工作以后,以委托人商
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基本条款的确
定,要注意齐全、完整,使对方不易提
出异议,容易接受。
2,就合同的草本进行反复协商的实质性谈判
阶段
( 1) 要力争道德提出谈判的方案和委托方草
拟的合同, 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 如因故推动了
主动权, 要尽力弥补, 在适当的时机和条件下
争回主动权 。
( 2) 谈判中, 法律顾问要注意对照研究对方
的合同草本, 找出分歧及要点, 对每一轮谈判
要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
( 3) 进行细节磋商洽谈时, 法律顾问要充分
发挥熟悉法律, 了解项目等优势, 密切注意谈
判的进展, 及时, 准确地提供情况和意见, 对
对方的意见, 让步迅速作出反应, 给主谈人提
供谈判的策略或具体的意见 。
( 4) 法律顾问参加谈判间歇召开的内部研究
会议时, 对于属于经济, 技术性条款的确定,
要尊重委托方和主管机关及专门顾问的主张,
在没有充分的根据证明他们的意见确有漏洞时,
不要参与意见 。 对于有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条款, 法律顾问要提出明确意见 。
( 5) 在谈判的进程中,法律顾问要根据出现
的新情况,适时提出对策,善于综合分析谈判
的情况,准确地抓住关键的要点,及时作出反
应。
( 6) 对于涉及我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性条款,
以对方未表示接受又可能发生僵局的情况下,
法律顾问要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原则下, 搞
折衷条款或提出, 暂挂, 的意见, 以备在下一
轮谈判中继续磋商 。
( 7) 为了反映每轮谈判的进展情况和进一步
工作的安排, 对谈判期长, 经多轮而未结果的
谈判, 如对方同意, 可写, 谈判纪要, 。
3,合同的签订和正式文本的制作阶段
( 1) 法律顾问在双方达成统一意见之后归纳
双方的意见, 起草正式合同 。
( 2) 正式合同起草之后, 要交给对方认可 。
( 3) 双方签约后, 对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合
同, 法律顾问也要提供帮助 。
( 4) 对于需要备案的合同, 法律顾问也要协
助备案, 防止在履行中发生问题 。
五、代理诉讼或非诉讼事件的调解、仲裁
1,法律顾问在聘请方发生纠纷时,要对每一
纠纷做具体认真的研究,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
要恰当。
2,对于需要仲裁和诉讼的纠纷, 要进行诉前
的充分准备 。 在基本证据齐全, 事实清楚后起
诉, 不要仓促上阵 。
3,法律顾问担任聘请方的代理人,也要在律
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不应以单位推荐的代
理人的身份出庭。
六、协助建立法律顾问室
1,帮助聘请方确定该机构的规模。
2,帮助推荐选择适当的工作人员。
3,帮助确定该机构的工作范围 。
4,帮助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
5,要明确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室的具
体分工。
七、帮助聘请单位培养法律事务人才
1,要通过法律顾问业务, 在实际工作
中传, 帮, 带 。
2,为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联系进
修培训 。
3,注意在法律顾问处为聘请方代培专
业人才。
八、协助聘请方进行法制宣传
九、协助聘请单位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
度
十、提出加强企业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建
议
第十七章 律师的法律咨询和代书
第一节 法律咨询
一、律师法律咨询的概念
(一)律师事务所与咨询者之间一般没有
同关系
(二)律师提供咨内容的广泛性
(三)律师答询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律上的
约束力
二、律师法律咨询的意义
第一,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是向咨询者进行
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的一种最直接、最容易见
效的方式。
第二,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可以及时、有效
地帮助咨询者提高认识和增强法制观念。
第三,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为党、人民政府
和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起到了桥梁和纽
带的作用。
第四,解答法律咨询,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法
律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律师法律咨询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原则。
(二)坚持伸张正义、抑恶扶善的原则。
(三)坚持息讼解纷的原则。
四、律师法律咨询的基本要求
( 一 ) 律师要具有关心当事人的疾苦, 体谅当
事人的苦衷, 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竟业精
神, 以及要有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 。
( 二 ) 律师在接待来防中要注意文明礼貌, 讲
究措辞, 注意倾听, 耐心询问, 谨慎答询, 并
且要有平易近人的工作作风 。
(三)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时,回答问题要清
楚、准确,做到深入浅出,明白易懂。
( 四 ) 律师在解答法律咨询时, 不能随
心所欲, 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解答,
做到答必有据, 决不能感情用事, 违背
国家法律和政策乱出主意 。
(五)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后,如果发现
回答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主动予以纠
正。
五、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工作方式、方法
(一)口头解答。
(二)书信咨询。
(三)出具法律意义书。
(四)应邀参加洽谈会、座谈会、论证会
或者谈判时解答法律咨询。
(五)审查修改咨询者的法律文书。
第二节 律师代书
一、律师代书的种类
(一)诉讼外的代书和诉讼中的代书
(二)诉讼事务文书和非诉讼事务文书
(三)其他法律文书
二,律师代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在内容和文风上,应当是叙述事实
全面,观点明确,公正客观,以理服人,
文字简练,语言准确、朴实。
(二)在格式上,要符合代书规范的要求:
一是格式统一。
二是事项齐全。
第三节 主要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起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第一,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
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诉讼标的
第三,必须充分阐明诉讼请求所根据的
事实和理由
第四,律师在代写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
状 时,重点要说明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
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事自诉状的基本内容与格式
1,首部。
2,正文。
3,尾部。
(二)民事自诉状的基本内容与格式
1,首部。
2,正文。
3,尾部。
(三)行政自诉状的基本内容与格式
1,首部。
2,正文。
3,尾部。
二、上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刑事上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首部。
2、正文。要写明上诉的请求与理由。
( 1)认定事实方面,
( 2)证据方面
( 3)适用法律方面
( 4)诉讼程序方面
3、尾部。
(二)民事上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首部。
2,正文。写明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尾部。
(三)行政上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首部。
2,正文。应写明上诉人提请上诉的请示和
理由。
3,尾部。
三、答辩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首部。
2,正文。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意见。
3,尾部。
四、申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 1)刑事申诉状
( 2)民事申请再审书状
( 3)行政申诉状
律师代书申诉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诉所依据的法律文
书是否已经生效。
第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已
经超了时效。
第三,当事人申请代书是否确有申诉的
事实和根据。
律师代书申诉状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如下:
1,首部。
2,正文。应写明申诉的请求及所根据的事
实与理由。
3,尾部与上诉状同。
五、授权委托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授权委托书分为以下两种:
( 一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授权委托书, 是公
民, 法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将从事民事法律行
为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时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
书 。
(二)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是诉讼当事人以
委托的意思表示将行使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
讼义务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时而制作的一种法
律文书。
在民事代理中,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
范围有三种情况:
1、一般委托,即代理人只能就受托的某项事务
为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内在方
法程序和实体权利上,处理某一法律事务的法
律行为。
3、总委托,即代理人受托在一定时期就某项事
务以及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办理的民事
法律行为。
六、执行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执行申请书代书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1,执行申请人必须是有权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的人。
2,请求代写执行申请书必须有执行根
据。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
行时所依据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其中
主要包括:
( 1) 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并具有给付内容的
民事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具
有财产执行内容的行政, 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 。
( 2) 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
的生效法律文书, 如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
调解书;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
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等 。
( 3) 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法
院判决和仲裁机关裁决的裁定书 。
3,请求代书执行申请书必须在法定的执行
期限内提出。
( 二 ) 执行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如下,
1,标题写明, 执行申请书, 。
2,按照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顺序,
分别写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自然情况 。
3,写明申请执行的根据 。 即写明申请
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 文书
标题, 案件编号及案由 。
4,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及被执行人没
有履行的情况。
5,写明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包括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收入, 有无履行义务
的能力, 以及其财产所在地等 。
6,写明申请执行的具体要求 。
7,尾部写明:
( 1) 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全称;
( 2) 执行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 3) 申请执行的时间;
( 4) 凡属律师代书的,还应写明 ×× 律师事
务所 ××× 律师代书。
七、仲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仲裁申请书代书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1,请求代写仲裁申请书,必须以当事人双
方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争议发生
后订有书面仲裁协议为依据,因为这是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也关系
到代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2,请求代写仲裁申请书必须在仲裁时效届
满前提出。
(二)仲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1,标题写明“仲裁申请书”。
2,按照申诉人和被诉人的顺序, 分别写明
他们的自然情况 。
3,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 。
4,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仲裁所依据的法律。
6,最后,写明致送的仲裁机构的全称。
八、复议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 一 ) 标题写明, 复议申请书, 。
( 二 ) 写明复议申请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
( 三 ) 重点应写明申请复议的对象, 申请
复议的具体要求, 以及所根据的事实与
理由 。
( 四 ) 最后, 写明致送的复议机构的名称 。
九、分单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文书标题应写明“分单”或“分产
契约”。
( 二 ) 分别写明参加析产的双方或多方共
有人各自的姓名, 年龄等基本情况, 同
时还要注明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 。
(三)写明共有人分产的原因及所分财产
的名称、数量、位置等。
( 四 ) 写明每一个共有人分得的具体财产
情况 。
(五)最后,由立约人、见证人分别签字、
盖章,并注明立约的时间。律师代书后,
也应在分单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及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名称。
十、遗嘱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文书题目
(二)写明立遗嘱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 三 ) 写明立遗嘱的原因 。
(四)写明立遗嘱人所有财产的名称、数据及特
征。
(五)写明立遗嘱人对身后财产(即遗产)的具
体处理意见
(六)写明所立遗嘱的份数。
十一、协议书的基本内容与格式
(一)协议书的概念和注意事项
第一,协议各方当事人是否全部到齐,每
一个当事人是否享有处分协议内容的权
利。
第二,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
第三,协议的各项内容是否具体明确。
全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即可代书。
(二)协议书的基本内容与格式:
1,写明协议书的名称
2,写明当事人双方或各方的身份情况及其
相互之间的关系 。
3,写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以及确定的共同遵守的原则 。
4,写明当事人达成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 。
5,写明协议书生效的具体时间, 以及协议
书的份数, 留存和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人
员 。
6,最后, 立协议书的各方及其见证人分别
签名或盖章, 并注明立协议的时间 。 该
协议书由律师代书的, 还应写上代书律
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
十二、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格式
(一)合同书的概念与代书的注意事项
(二)律师代写经济合同书的基本内容如下:
1,写明合同名称
2,写明当事人关于签约的说明
3、写明经济合同的具体内容,即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的全部条款
4,写明签订经济合同的时间
5,最后,由签订经济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签
名或盖章
第十八章 律师代理非诉讼
法律事务
第一节 非诉讼法律事务概述
一、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非诉讼性。
1,当事人并未遇到麻烦和纠纷,无需法院确认
或裁决,而是通过行政部门或有关的机构办理,
履行一定的手续即可。
2,有些事务,虽然需要经法院加以确认,但这
种事务只有一方当事人,也无矛盾和纠纷,无
须启动诉讼程序处理。
3,另外有些事务,虽有双方当事人,当事
人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和纠纷,但无需
或者尚未向法院起诉,而是通过调解或
仲裁等方式加以解决的。
(二)法律性
(三) 当事人主体的特殊性
通常有下列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而
没有对方当事人。
第二种情况是,虽有双方当事人,但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与利害关系
是一致的,并不存在争议。
二,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范围
(一)律师代理人指代表申请确认公民
失踪或失踪人死亡;代理申请确认公民
无行为能力和代理确认财产无主等法律
事务等。
(二)律师代办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或实
现某项民事权利
(三)代理非诉讼当事人解决纠纷
三、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种类。
(一)按其所涉及法律的性质,可分为民
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
? 按其内容,可分为给付、确认和变更
法律事务。
(二) 按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分为国
内法律事务和涉外法律事务
四、律师在非诉讼代理中的地位
(一)律师在非诉讼代理中的地位,首先
是非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1,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非诉讼当事人办
理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使被代理人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依照代理的一般原则,代理律师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继受非诉讼当事人主体上的权利以及提
起非诉讼程序之权利,如遇到有承认对方当事
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请求行政复议、
参加诉讼外和解、提起仲裁等等情况,必须要
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3,律师的代理人地位只能以同非诉讼当事人之
间存在有效的代理关系为前提,代理关系终止
或中止,其代理人的地位也告终止或中止。
第二节 律师见证和资信调查
一、律师见证
(一)律师见证的法律特征
1,见证是律师作为见证人并以律师事务所
的名义进行见证。
2,见证须由当事人申请。
3,律师见证具有独立的地位
(二)律师见证的作用和效力
1,律师见证的作用
2,律师见证的效力
(三)律师见证的范围
1,对法律行为的见证
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
外的法律行为
(四)律师见证的法律责任
1,合同或协议经律师见证后,如果当事人因合
同或协议产生纠纷,在诉讼或仲裁时,律师有
出庭作证的义务。
2,律师见证如果有明显的失误,或者违反法律
规定,或者对不属于法律见证范围的事项予以
见证,由此而给委托见证人、对方当事人或第
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赔偿责任。
二、律师资信调查
(一)律师资信调查的概念
(二)律师资信调查的范围
1,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其法律地位
和行为能力
2,对方当事人的资本状况
?一般应查清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总额、
实有资本总额及其对外债权债务等内容。
3,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三)律师资信调查的途径
1,调查中国境内公司、企业
律师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资信调查:
① 通过工商名录、商业广告、报刊杂志等了
解其基本情况;
② 通过工商、税务、金融等机构调查了解调
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
③ 通过对与被调查对象有业务往来的公司、
企业调查,了解被调查公司对象的产品质量状
况、商业信誉等情况。
2,律师涉外资信调查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① 委托外国律师进行。
② 委托中国银行进行。
③ 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
④ 通过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进行。
⑤ 通过外国的专门调查机构、工商团体及华侨
团体等进行调查。
第三节 律师参与项目谈判
一、律师参与项目谈判的概念
二、律师在项目谈判准备阶段应做的工作
? 了解谈判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委托人的意图;
? 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委托人的意图,根据有
关的法律和政策资料,调查谈判对方的资信情
况,尤其是其资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和商业
信誉等。
? 根据已掌握的资料,审查谈判项目是否在谈
判双方的经营范围之内,分析委托方和谈判对
方进行此项的条件,分析项目的可行性,进行
风险预测和对策研究。
? 就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委托
人交换意见,并就有关的法律规定向其作出说
明。同时,律师还应向委托人介绍此类项目的
通常作法和惯例。
? 与委托人及其他参谈人员共同商定谈判的目
标,并根据商定的意图与谈判对方进行意向接
触,从中了解对方的谈判目的和计划。
? 与委托人商定在谈判过程中可作最大让
步的限度,或者在谈判中争取达到的最
优惠条件及最高目标。
? 律师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与委托
人及其他参谈人员中的有关专门人员反
复商讨,确定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及其基
本条款。
三、律师在正式谈判中所应做的工作
(一) 根据谈判对方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及合同
或协议草本,分析研究其谈判意图及其所的追
求的具体目标,并比照已方的谈判意图,找出
谈判双方的主要分歧点。
(二) 律师应对谈判对方所提出的建议和让步,
及时地作出法律上的解释,提供给已方参谈人
员,尤其是主谈人参考。
(三) 在谈判过程中,律师应在其他参谈人员
的积极配合下,争取首先提出谈判方案及合同
或协议草本,力争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四) 律师在谈判的最后阶段,即合同的签订
和合同或协议正式文件的制作阶段,应对谈判
双方最后达到的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重点
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条款,合同的内容是否符
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清楚、
具体、准确、是否切实可行。
四、律师在谈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在谈判中,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是律
师的主要职责。
(二) 在每次谈判前,律师对该项目怎么谈,可
能会出现哪些分歧,进、退程度和所要达到的
目的,律师应当心是有数。
(三) 在谈判过程中,律师应在其他参谈人员的
配合下,营造一个和谐的谈判气氛
(四) 谈判时,律师可在授权范围内,从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对某
些问题作出适当的处理。但对对方提出
的特殊要求,或超越受托权限的,律师,
尤其是作为主谈人的律师,应及时地与
委托人协商,并根据委托人的意志,作
出具体处理。
第四节 律师代办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事务
一、知识产权业务的范围
(一) 就其内容看,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防止
不正当竞争权等。
(二) 就运用的法律来看,既要运用知识产权法
律、法规、司法解释,又要运用相关的民事、
商事、经沪、行政、刑事法律。既要运用实体
法。又要运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
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既要运用国内法,
又要运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二、律师代理专利法律事务
(一)专利申请及专利的转让与使用许可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申请专利的原则、条件和程序
( 1) 申请专利的原则
( 2) 申请专利的条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及专利使用许
可的程序和要求
(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的程序和要
求
第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第二、专利权转让合同
( 2) 专利使用许可
第一、专利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转让方专
利使用权的合同。
第二、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第三、专利使用许可合同的特殊要求。
二、律师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 律师代理商标注册
1,按商品分类表填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
类别和商品名称
2,按商品类别提出申请
3,注册商标扩大使用商品范围或改变商标
文字、图形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
(二),律师代理商标注册所应做的几
项工作
1,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2,准备商标图样
3,准备商标墨稿
4、复印有关证件
(三) 律师代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注册商标转让, 通常有两种形式:
1、合同转让
2、继承转让
?律师代办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1,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才能将注册
商标转让给第三者,否则,不能申请转让注册
商标。
2,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将商标权整个转让,即
该注册商标在核定范围的专用权全部转让,而
不允许割裂核定的商品范围,进行部分转让
3,商标的信誉是以商品的质量为基础的。
?律师代办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应办理的手续
1,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填写, 转让注册商
标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 应写明商标的名称,
注册证号, 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名称, 地址, 营
业执照号码等, 并同时加盖双方的印章 。
2,附送原商标注册证正本 。
3,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申请书, 同
时交纳申请费, 转让注册费等 。
4,注册商标转让后,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
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与转让前该注册商标的商品
质量一致 。
(四) 律师代办商标许可使用事务
1,商标许可使用的概念及形式
( 1) 独占许可使用
( 2) 一般许可使用
2,许可使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律师代办商标许可使用事务应注意的问题
( 1) 明确商标许可使用的范围, 不得超越商标
注册的核定使用范围, 被许可人只能自己使用,
而无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
( 2) 被许可人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质量,许
可人享有质量控制权。被许可人如果不能保证
商品质量,许可人有权制止被许可人出售使用
该商标的商品。
( 3) 根据商标法规定, 律师代办商标许可
使用业务时, 应办理下列手续:
① 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
用合同。
② 许可人、被许可人共同填写商标许可使
用合同备案书。
第五节 律师代理仲裁与调解
一、律师代理仲裁
(一)仲裁的特点
1,准司法性
2,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程序简便
4,不公开审理
(二)律师代理仲裁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原则
3,先行调解原则
4,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原则
(三)律师代理仲裁的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律师可以代理仲裁
2,以下两类纠纷不能仲裁
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是应当由行政机关自理的行政争议
(四)律师对仲裁协议的审查
1,对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
二、律师代理非诉讼调解
(一)律师参与非诉讼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协商原则
3,合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