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经济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学说的评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是以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
为调整对象,一方主体是国家,一方主
体是经济主体;
民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为调
整对象,双方主体都是经济主体。
经济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及与其相关其
他方面的关系,是一个较经济法同民法
的关系更为复杂和难以区分的问题。
经济法是以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
为调整对象,行政法是以国家行政管理
关系为调整对象,两者都有一方主体是
国家,但两者性质是不同的。
1、两者目的不同;
2、两者方式和手段不同;
3、两者原则不同;
4、两者侧重的角度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
学说的评介
国外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学说(以
日本为例)
1、金泽说
2、丹宗说
3、今村说
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学说
中国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观点
一般将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主要观点分
为全、大、中、无四类。
,全, —— 经济法=民商法+部门经济
法规
,大, ——, 纵横说,,, 密切联系论,
,中, ——, 经济管理关系说,
,无, —— 经济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宏观
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时所采取的行为规范
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
既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
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
果,又注重采用奖励等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