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屈广清 主编
第 1章 国际商法概述
?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 1.1.1国际商法的概述
?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1.1.1国际商法的概述
?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
规范的总称。
? 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 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
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
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责任法。
? 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诉讼。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 国际商法经历了, 国际性 —— 国内法 ——
国际性, 的发展过程。
? 罗得法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
的商人习惯法。
? 16世纪后,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法恢复了国际性和统
一性。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
系
?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 国际商法的技术性
? 国际商法的统一性
? 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 1.2.1国际条约
? 1.2.2国际商事惯例
? 1.2.3国内商事法
1.2.1国际条约
? 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
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
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作
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两个角度分为:专
门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
约。
? 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力:直
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
转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主张自动执行的条
约优于国内法。
1.2.2国际商事惯例
?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
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
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 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
?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1.2.3国内商事法
? 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
辖权。
? 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可选
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通用惯例或国内立
法。
? 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
规范,不但包括该国的实体规范,还包括
其冲突规范。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
需要制订单行的商事法规;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
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商法
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
系;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商法应得到优先适用;商法中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则适
用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法国商事法
? 法国的商事法。, 法国商法典, 是近代世界上第
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
河。
?, 法国商法典, 的制订标志着近代商法已经形成,
且已取得与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 法国商法典, 否定了中世纪商法只以商人作为
适用对象,确立了以商行为为基础,凡实施商行
为,无论其是否是商人,均适用商法,从而将商
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
德国商事法
? 1900年, 德国商法典, 与, 德国民法典, 同时生效。
? 1900年的, 德国商法典, 体现了较好的立法技术,在新法
典中形成了新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系,以商主体作为确定
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形成了, 德国商法典, 的立法
体系,这一体系表现为:首先,强调商主体资格的认定,
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将商行为原理引入商业
登记制度,以此保障商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和能够全面对
一切营利性活动实施控制。其次,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
般概括,并将之作为确定商主体商法身份的基本标准。最
后,强调商法对一些商事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规定,将之作
为商法总则的内容。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 英国商事法。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现代商
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英
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
法。英国的第一部公司法是 1844年的, 股份公司法, 。英
国的票据法指英国 1882年的, 汇票法,, 1957年的, 支
票法,, 1970年的, 金融法,, 1971年的, 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 1917年的, 公证期间汇票法, 及有关修订案和
判例规则。
? 美国商事法。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
最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它是由美
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合作制订的,最初公布
是在 1952年。
表 1-1, 统一商法典, 主要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章买卖
支付手段 第三章商业票据;第四章银
行存款与收款
对支付进行担保 第五章信用证
货物运输与仓储 第六章大宗转让;第七章货
栈收据、提单及所有权凭证
相关其他 第八章投资证券;第九章担
保交易、账户,动产票据的
出售
第 2章 商事组织法
? 2.1合伙法
? 2.2公司法
? 2.3有限责任公司
? 2.4股份有限公司
? 2.5欧洲公司法
2.1合伙法
? 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 2.1.2特殊合伙
? 2.1.3合伙的成立
? 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 2.1.5合伙的解散
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
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
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
? 合伙组织的法律特点:以合伙协议为成立
基础;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2.1.2特殊合伙
? 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
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
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
的合伙类型。其特点是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
业中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分享合伙的利润,分
担合伙的损失,但并不参加营业。
? 有限合伙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
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2.1.3合伙的成立
?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合伙组织成立
的必要条件,由于多数国家产不赋予合伙
以法人资格,合伙协议就成为合伙成立,
合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 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各国要求不同。
无论在名称上,还是在人数上,各国一般
都对合伙的成立有一定的限制。
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 合伙的内部关系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
经营管理以及损益的分配等问题。
? 合伙的外部关系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对外代表
权,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等
问题。
2.1.5合伙的解散
?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
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
形。
? 合伙组织解散有三种情况:一是协议解散;
二是依法解散;三是强制解散。
? 合伙解散要组织债权债务清算。
2.2公司法
? 2.2.1 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
? 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 2.2.3公司的种类
2.2.1 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
?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
社团法人
? 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拥
有独立的财产。
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 法国公司法
1.法国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
属于商法的范畴;
2.法国第一部近代公司立法是 1807年
的, 商法典, ; 1867年法国颁布了
,公司法,,对公司制度做了专门
的规定;
3.由于法国, 商法典, 制定得较早,
而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得又较晚,法
典中规定的公司类型不全,因此,
在 1925年,又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条
例, 有限公司法,,正式承认了有
限公司的法律制度;
4.在 1966年,法国又制定了统一的商
事公司法。
? 德国公司法
1.德国也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
2.最早在 1861年颁布的, 商法典,
中对有关商事公司的内容做了
规定,在 1892年,颁布了单行
的, 有限公司法,,在 1897年
进行了修改;
3.1937年颁布的, 股份法, 取代
了, 商法典, 中对股份有限公
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确
立了德国的公司法制度 。
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 英国公司法
1.英国最早在 1720年实施了有关公司
制度的, 布伯尔法, ( Bubble Act
1720),1825年后,相继颁布了
一系列单行的司法规;
2.1862年,英国首次颁布了以, 公司
法, 命名的法律,此后,公司法经
过了数次修改;
3.1944年,英国制定的, 合作股份公
司法, 中确立了公司发起人数、法
定资本注册、保护投资者利益三个
原则,这三个原则至今仍是各国公
司法的重要内容。
4.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根据
欧洲公司法指令,以及欧盟理事会
新的, 关于欧洲公司法规范, 生效
后( 2004年 10月),公司法势必还
要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 美国公司法
1.美国联邦议会没有公司法方面的
立法权,各州有公司法的立法
权。
2.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
法学会分别在 1928年和 1950年
制定的, 统一公司法, 和, 示
范公司法,,尤其是美国法学
会制定的, 示范公司法,,对
各州的公司立法影响较大,经
过 6次修改,1984年的新版本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许多州的采用。
2.2.3公司的种类
? 无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股份两合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
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
偿责任的公司企业。
? 无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股东应为自然人;股东直接参与公
司的经营管理
两合公司
?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
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
共同组成的公司。
? 两合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不同
性质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法律地位
更接近于无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语的简称为 SARL,指由一
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共同出资,以
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有,
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股东负有限责任 ;
不公开发行股票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美国
称为, share corporation”,指由一定数目以上
的人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
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股份有限公
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 。
2.3有限责任公司
? 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
? 2.3.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2.3.3公司的内部关系
? 2.3.4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
? 发起人发起成立。发起设立的方式相对于募集方式设立而
言,募集设立是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设立公司的
一种方式,由于有限公司不能向公众募集资本,因此,只
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 订立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订立章程,是各国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应
包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的名称中应写明, 有限,
或, 有限责任, 的字样;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及其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的个人出资
额及出资方式;盈余及亏损的分配比例和标准;股东转让
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公司公告的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方法;订立章程
的日期等。
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续)
? 缴纳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订立后,股东
即应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所人缴的出资
额,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 股东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
实物或其他的财产权,如果股东以实物、工业产
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依照所在国的法律规
定,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 登记。公司在订立章程、认缴清出资并经过法定
的检验机构验资后,应向国家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
2.3.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股东会
? 董事会或经理
? 监事会或监察人
股东会
? 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
是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是限制行
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也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
股东会并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执行业务,股东
会不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一般是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
临时会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
股东会通过定期会议(一般是一年一次)来决定公司的股
息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任命公司的董事等事项。股东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
一定数量的股东、董事或监事的提议下,就可以召开临时
的股东会 。
董事会或经理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负
责公司的业务管理,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在不设立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由
股东委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
规定,资本额较小的国家可以只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资本额较大的公司可以设 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并
设立董事长一人主持董事会的工作,我国,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 3人至 13人, 。
? 关于董事的资格,该董事是否更适合经营管理公司,能为
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 董事会一般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股东
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制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减少或增加公司
资本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等。
监事会或监察人
?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
机构,有限公司可以由自己决定是否设立
公司的监察机关。
?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
任公司要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 。
2.3.3公司的内部关系
? 出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出资有三种规定
方法,一种是均等出资 ;一种是不均等出资;还
有一种是整倍数出资。
? 出资转让。各国法律一般都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转
让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股
东如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转让给他人,必须征得
公司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欲转
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盈余分配及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东在公司的盈
余年度有权得到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红利的分
配应依据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分派,同样,如果
公司解散,公司的资产也按章程规定的比例分配
给股东。股东以其所交纳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
图 2-1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出资方法
1.等额 2.不等额
倍数
3.整倍数
1.股东可以认缴多份
2.股东只能认缴一份
3.股东认缴的数额应是某数的整倍数
图 2-2法国对受让人身份的区分
受让人的身份
出让人之继承人
或遗赠人
是出让人的亲属
同时也是股东
非股东,也非
出让人亲属
2.4股份有限公司
? 2.4.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 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2.4.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
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代 。
? 股份有限公司有着其他商事组织形式无法
比拟的优势,并成为许多国际大垄断企业
采用的主要形式,在商事组织中占据着重
要的地位。
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发起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
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
问题,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发起人的行为
是有偿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酬,
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 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及其作用。( 2)公司章程的内
容:公司的名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地址;公
司的注册资本、资本总额及每股金额;公司的组织机构。
? 认缴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进行
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
立,不同的设立方式,认足股份的方式也不同。
? 注册登记。中国公司法第 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
图 2-3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基本章程
内部细则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的类型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股东大会的职权
? 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大会的类型
? 股东年会。股东年会,指依照法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定期召开的
股东会议,因此,也称为定期会议,一般
是一年一度。
? 临时股东会。又称为股东临时会议,指为
处理公司特别紧急事务,在两次年会之间
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一些国家的公司
法规定了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条件。
? 类别股东会。指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
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所召开的会议。这
种会议在法国称为专门股东会议,在英国
称为特种股东会议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股东大会应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召集股东
大会应以法定的通知方式向股东送达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应记明会议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职权
? 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必须在国家
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内行使,而且,一
般多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
? 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可以听取报告和作出
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情况及预测目标,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成员的报酬确定,公司业
务执行情况、公司的年度经营效益、利润分配情
况,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因及发行情况,财务审核
的权力、对涉及公司存在和消灭或重大变更的增、
减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修改
公司章程作出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的表决
? 股东通过表决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权
利,股东的表决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委
托他人代理出席。
? 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行使表决权,是
基于股东的股票持有,而不是依人数计算,
这是贯彻股份平等的原则,每股表决权一
律平等。
董事会
? 董事会的组成:有的国家要求董事会组成应至少
有 2个以上的董事。
? 董事会的成员:组成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
出后,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负责领导董事会
的工作。
?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职权是依据法律和公司
章程,根据大会决议,执行公司的业务。董事会
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为重要的管理机构,对内负责
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对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
监事会
? 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业务执行的机构 。
? 监事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在日本被称为监察人
会,在德国被称为监察委员会。监事会也依照法律的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在设立监事会的国家,对监事
会的法律地位也做了不同的规定 。
? 监事是监事会的组成成员,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一般规定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有的国家还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
司的监事会,除股东代表外,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雇员和
工会代表 。
? 由于监事会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所享有的职权
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公司一经解散,法人资格消失,公司解散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
强制解散。
? 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外,
均应经过清算程序,以了结公司的债权债
务。清算是指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债权、
债务,整理各种法律关系,以消灭公司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2.5欧洲公司法
? 2.5.1,欧洲公司法, 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
关系
? 2.5.2欧洲公司的设立
? 2.5.3登记注册
? 2.5.4欧洲公司运作中所需遵循的规则
2.5.1,欧洲公司法, 与欧盟公司法
指令的关系
? 欧洲公司指通过至少两个成员国的公司合并而成,
或者通过创立一个控股公司或者联营公司,或通
过转换一个在各国法律监督下已经存在的公司而
设立的公司,即要设立欧洲公司都必须在欧盟有
一个以上的企业。
?, 欧洲公司法, 与欧盟通过的十五个关于成员国
公司法统一的指令都为欧洲公司法的统一发挥了
重要的作用,但两者适用对象并不相同。
2.5.2欧洲公司的设立
? 欧洲公司法, 规定了设立欧洲公司的条件:
1,欧洲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 12万欧元;
2.设立欧洲公司首先必须至少有两家公司。
第 3章商事代理法
? 3.1代理概述
? 3.2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 3.3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3.4国际代理统一法
3.1代理概述
? 3.1.1代理的概念
? 3.1.2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3.1.1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
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
行为。
?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
权或者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与第三人签
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
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
效力的一种服务 。
3.1.2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 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
谓, 具有法律意义, 是指根据有关的法律,该行
为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
规定。
?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做出的,但是其法律后果,
一般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当然如果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及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 3.2.1大陆法系的代理
? 3.2.2英美法系的代理
? 3.2.3无权代理
? 3.2.4代理关系的终止
3.2.1大陆法系的代理
? 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的意
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 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
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的代理。
? 法定代理的产生: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
理权;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
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
3.2.2英美法系的代理
? 明示授权。即明示指定,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授权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
? 默示授权。以言语或行为默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以身份关
系、合作行为推定产生的代理行为 。
? 客观必需的授权。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
须的;代理人在行使这种代理权之前无法与被代理人取得
联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
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 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
必须声明其是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应在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具有进行该授权
的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行为时,必须了解其主
要内容;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销其与代理人所进行的
民事行为之前进行追认,且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
无法律效力的行为不能追认;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
不是部分的追认。
3.2.3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
理行为。
?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无权代理,指代理
人既无代理权,也没有无法在表面上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
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本人以其行为表示赋予行
为人以代理权。这一表示可以是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只要
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必须是, 代理人,
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第三人在
行为时是善意无过失的; 必须是委托代理。
3.2.4代理关系的终止
? 3.2.4.1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3.2.4.2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3.2.4.1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依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 1)代理目的
实现 ;( 2)代理期限届满;( 3)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 4)代理人或被代理
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 依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 。( 1)代理人死亡、
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3)法律的改变
使得代理成为非法 ;( 4)主要标的物灭失。
3.2.4.2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
理人不行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属于
无权代理,依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
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
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被代理人建立的商业
信誉,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补偿。
? 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
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
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代理关系终止时,必须通知第三
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未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仍有
效力,但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3.3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3.3.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3.3.2 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
系
? 3.3.3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3.3.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3.3.1.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
职责 ;代理人应以其正常的技能勤勉履行其代理
职责 ;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诚信、忠实 ;代理人
的保密义务 ;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代
理人必须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指示 。
? 3.3.1.2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或报酬; 2.
补偿代理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3.被代理人
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其账目。
3.3.2 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关系
? 大陆法系的规定 。在确定第三人是与被代理人还是与代
理人订立的合同时,大陆法系采取的是确定代理人究竟是
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其个人的身份订立合同。这种方法使
大陆法上产生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
? 英美法系的规定。( 1)完全披露被代理人。( 2)部分披
露被代理人。( 3)未披露被代理人。未披露的被代理人
行使介入权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代理人在订立合
同时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第三人可以证明他实际
上是希望与代理人且只是希望与代理人订立合同,被代理
人就不能介入该合同。
? 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
3.3.3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 3.3.3.1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保付
代理人; 2.保兑银行 ; 3.运输代理人 ; 4.保险
代理人 。
? 3.3.3.2 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在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信用担保代理人有专门的
规定。 2.英国判例认为:信用担保代理人对被代
理人的信用担保责任属于第二位责任,只有第三
人无力支付货款时,才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负
赔偿义务。
3.4国际代理统一法
? 3.4.1,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3.4.2,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3.4.1,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3.4.1.1公约的适用范围
? 3.4.1.2代理权的设定形式
? 3.4.1.3代理权的终止
? 3.4.1.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3.4.1.1公约的适用范围
? 公约所规范的代理包括的规范很广泛。
? 代理活动的性质 。
? 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只调整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为
一方,第三人为另一方时,两者之间的关系。
? 公约所适用的货物销售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
? 一些特殊的代理不在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
理范围内 。
3.4.1.2代理权的设定形式
? 在代理权的产生的形式上,公约规定被代理人对
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且无须书
面形式或书面证明,授权为口头或默示形式时,
可以用任何方式,包括人证予以证明。
? 当某缔约国声明公约所涉及的授予、追认或终止
某代理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时,
在该缔约国有营业所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不得适
用其他形式。
3.4.1.3代理权的终止
?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包括依被代理人与代理
人之间的协议而终止,或由于授权的交易已经完
成而终止。此外,代理还可以由于被代理人撤回
或代理人放弃代理权而终止。
? 依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对于代理权终止后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公约规定除非第三人知道
或理应知道代理权的终止或造成终止事实,代理
权的终止不影响第三人,这一规定扩大了规则的
适用范围,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3.4.1.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
代理行为。
?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进行的代理
行为 。
?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责任。
3.4.2,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 3.4.2.1 公约所规定代理关系的范围
? 3.4.2.2 公约排除适用的情况
? 3.4.2.3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3.4.2.1 公约所规定代理关系的范围
? 公约适用于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或意在代表
他人行为而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具有国际
性质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立。
? 公约应扩大到适用与代理人的作用是代表他人接
收和传达提议或进行谈判的场合。
? 无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进行活动,无论其行为是经常的还是临时的,公
约均应适用。
3.4.2.2 公约排除适用的情况
? 当事人的能力
? 形式方面的要求
? 家庭法、夫妻财产法或继承法上的法定代
理
? 根据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决定,或由这类
机关直接控制下的代理
? 与司法性质的程序有关的代理
? 船长执行其职务时的代理
3.4.2.3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 公约规定,凡公约所规定的法律,无论其
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可以予以适用。
第 4章 合同法
? 4.1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4.2 合同的成立
? 4.3 合同的履行
? 4.4 合同的让与
? 4.5 合同的消灭
4.1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4.1.1 合同的概念
? 4.1.2 合同的特点
4.1.1 合同的概念
?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债
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德国民法所指的合同是广义的合同。狭义
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
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的协议。
合同的概念
? 我国, 合同法, 第 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各有特点。
?, 德国民法典, 在第 305条规定:, 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
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 英美法认为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 promise),而不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或合意,但只有法
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
能成为合同。
?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比较
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把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4.1.2 合同的特点
?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
议
?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4.2 合同的成立
? 4.2.1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 4.2.2 要约与承诺
? 4.2.3 对价与约因
? 4.2.4 合同的形式
? 4.2.5 合同的合法性
? 4.2.6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2.1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法人的缔约能力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大陆法。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
行为能力作了规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
普遍规定有禁治产制度。按照, 德国民法
典, 的规定,年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
制行为能力人。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
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仅以缔约当事人的
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 英美法。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
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精神病人在被宣告
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确
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
断力和理解力,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续)
? 中国法 。, 民法通则, 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各种
合同。, 民法通则, 第 12,13条规定,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一是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这两种人,
法律不赋予其行为能力,他们不能实施有效的法
律行为。
法人的缔约能力
? 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的主体,它必
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在资本主义
国家,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
权利能力完全一致,而权利能力源于法律
规定或由公司章程确定。
4.2.2 要约与承诺
? 要约的概念
? 要约的约束力
? 要约的失效
? 承诺的概念
? 承诺生效的时间
? 承诺的撤回
要约的概念
?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其中,提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
为受要约人。
?, 合同通则, 的定义是:,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要约。,
? 要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 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
示 ;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 ;要约本身并不是
合同 。
? 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
要约人才能生效 。
要约的约束力
? 要约的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要
约人的约束力;二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 大陆法 。, 德国民法典, 第 145条规定:, 向他
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
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 对要
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
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要约的约束力(续)
? 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
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
容。美国, 统一商法典, 明确规定,货物买卖中,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 对价, 的, 确定的要
约, 。英国的法律修订委员会建议对, 对价, 原
则进行修改,即对于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要约,不
能因为缺乏, 对价, 就认为它没有约束力。
? 中国法。, 合同法, 第 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要约因有效期已
过而失效。
?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承诺的概念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
称为承诺人。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
? 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另一
种是非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普通法对承诺实施, 折
射原则, ;, 公约, 和, 合同通则, 对此也采取了相同
的态度 。
?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
?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 在承诺生效时间的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
法的规定不一致。英美普通法一般采用
,投邮主义, ;大陆法在承诺生效时间的
问题上一般采用, 到达主义, 。
?, 公约, 和, 合同通则, 对承诺生效时间
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的原则。我
国, 合同法, 也有类似的规定。
承诺的撤回
?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取, 到达主义,,所以,
承诺可以撤回,但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要在承
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 在英美法系国家,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投
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
诺的撤回问题,承诺人如果对承诺的内容反悔,
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途径来解决。
4.2.3 对价与约因
? 英美法中的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或
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
好处,或是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某种克制、所遭受
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所承担的某项义务。 对价的
条件,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对价必须具有某
种价值,但不要求等价;法律或职责上的义务不
能作为对价;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
行的对价;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对价原则的例外,
签字蜡封式的合同 ;修改现存合同的协议 ;, 不
得自食其言, 的原则 。
法国法中的约因
? 约因的概念 。约因是指缔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
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
? 约因与动机的区别 。
? 法国法强调把约因与当事人的动机区别开来。
? 约因原则的作用 。根据, 法国民法典, 第 1131条
的规定:, 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不
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 约因原则的例外 。某些合同由于采用了法律规定
的形式,所以成为约因原则的例外,被承认为有
效。
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
? 德国和法国虽然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合同
成立的问题上,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约
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都不采用, 约因,
学说,但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所谓, 不当得利,
制度。所谓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
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 不当得利制度实际上是从反面确立了没有合法的
对价或约因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则,起到了与英
美法、法国法相同的效果 。
4.2.4 合同的形式
? 大陆法。法国法中规定的要式合同有两种:
一种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
另一种是以法定形式作为证据要求 。
?, 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没有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
英美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 签字蜡封式的合同 。签字蜡封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这
种合同无须对价,合同有效的唯一依据是合同的订立必须
以书面形式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把它交
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根据英国的有关判例,下列五种合
同必须采取签字蜡封式订立:没有对价的合同;转让地产
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 3年的合同;转让
船舶的合同;非实行经济活动的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如果
章程有规定,某些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美国大多数的州
已经废止了签字蜡封式的合同。
? 简式合同 。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
同;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美国统
一商法典, 除了对某些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要件作出规定
外,还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不具备
书面形式的要求,合同也可以强制执行。
,公约, 和中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 公约, 对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 公
约, 第 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
限制。
? 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律,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订立。按, 合同法, 第 10条的规定推
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的,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 第 36条对合
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例外规定。
4.2.5 合同的合法性
? 大陆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合
同的合法性加以规定,但各国的处理方法有所不
同。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非法的情况大体有两
种:一种是交易的标的是法律不允许进行交易的
物品;另一种是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德国法与法
国法不同,它只注重法律行为是否有违法的内容。
各国对违反善良风俗或是社会公共秩序的衡量标
准都非常模糊 。
? 英美法: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所谓违反公共政
策是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
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
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情况。 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
标准的合同 。这类合同,如果法院予以承认将会
引起公众的愤慨。违法的合同 。
合同的合法性(续)
? 中国违法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行为,
因而是无效的。法。我国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等对合同必须合法作了明确的
规定。, 合同法, 第 52条规定了五种情况
下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 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双方恶意窜通,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体现了对国家
利益特别保护的原则。
4.2.6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错误
? 诈欺
? 胁迫
? 显失公平
错误
? 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标的物的性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
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 大陆法认为,错误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错
误是表意人作出的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错误导
致的后果非常严重,足以影响到表意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
错误产生的时间以作出意思表示之时为准。
关于错误对合同会产生何种影响,,法国民法典, 仅规定
了合同可撤销,未就赔偿责任作明确的规定。
至于错误在何种情况下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民法典,
第 1110条规定,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
构成无效的原因。
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只强调意思表示, 内容, 的错误,
而不去过问该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合同的对
方当事人以及意思表示的动机。 ① 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
错误 ;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
英美法对错误问题的规定
? 英美法对错误问题的规定,英国法与大陆法存在着很大的
差别。
? 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当事人一方基于自己的原因发生了
认识上的错误,并未因此引起当事人实质性的误解,则合
同生效不受影响。
? 如果某项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
议,则可以使合同无效。
? 衡平法根据不同情况下错误对合同产生的不同影响,给予
不同效果的救济。
? 美国法分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错误对合同生效的影响。
中国法对错误问题的规定
? 在我国没有关于错误的规定,,民法通则, 和
,合同法, 是以, 重大误解, 对此加以表述的。
? 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77条规定了传达错误的
情况:,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
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没有传达,使他人造成损失
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诈欺
? 大陆法规定,影响合同生效的诈欺必须符合一定
的要件,① 必须有诈欺行为的存在; ② 诈欺人主
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③ 诈欺行为与表意人所陷入
的错误以及因此所作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④
诈欺行为必须达到有悖诚实信用的程度。
? 至于对诈欺的处理,法国法与德国法采取了不同
的原则。
? 英国法在对诈欺问题的处理上规定,蒙受欺骗的
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可
请求赔偿损失。
美国法和中国法对诈欺行为的定义
? 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将诈欺与不正确表述作了
区分。法院的判例表明,诈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 一方当事人故意给予对方虚假信息或对信息的
真实性漠不关心; ② 对方当事人基于对信息的信
赖采取了行动; ③ 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
? 中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8
条对欺诈行为下了定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
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行为。,
胁迫
? 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 法国民法典, 第 1112条规定,如行为的性质足使正常人
产生印象并使其担心自己的身体或财产面临重大且现实的
危害者,即为胁迫。
?, 法国民法典, 第 1111条至 1114条还规定,对缔约人的
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合同的义务承担人进行胁迫,也成为
使合同无效的原因。
? 英美法中的胁迫是指对人身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
? 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与两大法系基本一致,认为一方以
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如所订
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则合同无效。
显失公平
? 显失公平与错误、诈欺、胁迫一样,都属于不能体现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情形。
?, 法国民法典, 第 1674条完全继承了罗马法,明确规定:
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 7∕12时,有权请
求取消买卖。
? 英美法国家特别强调对, 显失公平, 合同中的受害人的保
护。
? 根据英国的衡平法,如果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且, 触动了
法官的良知,,则该合同不能得到执行。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9条以及, 合同法, 第 54条第 2款都
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
撤销。
?, 合同通则, 在第 3条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
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
人宣告该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无效。
4.3 合同的履行
? 4.3.1 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 4.3.2 合同的违约责任
4.3.1 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促进交易
履行的原则 。
合同条款的补缺
?, 德国民法典, 对当事人未约定给付期限的情况作了规
定 。
? 按照英国法,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一
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 。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 305条第 2款规定了当事人价格
不确定时的确认方法,如果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即使价格未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 英美两国都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交货时间,则卖方
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 中国, 合同法, 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合同通则, 的规定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同时履行规则来自于, 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 的交易原则,它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
?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
顺序,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
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权利即为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有证据
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
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前,
可以拒绝先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4.3.2 合同的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
? 违约的形式
? 违约的救济方法
? 违约责任的免责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
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
点,① 它的前提是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包
括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事实
存在,; ② 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③ 这种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
主要以补偿性为主; ④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与
侵权责任组成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大陆法以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德国民法典, 基本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
?, 法国民法典, 也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原
则 。
? 与大陆法的规定相反,英美法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
其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
违约的后果,除非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 美国合同法遵循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 我国, 民法通则, 规定的民事责任,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
原则。
?, 合同通则, 采纳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催告制度
? 催告制度是大陆法上的一项制度,是指在
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
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即向
债务人发出请求履行合同的通知,然后,
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 英美法中没有催告的概念,它对违约时间
的界定更为严格。
违约的形式
? 违约形式的差别将使违约方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
?, 德国民法典, 规定的违约形式有两种:给付不能和给付
延迟 。
? 英国法把违约的情形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种不同的
情况。
?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两种情形。
? 按照我国传统立法的观点,对违约行为形态的规定是两分
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 公约, 主要规定了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以及预期违约
等形式。
违约的救济方法
?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
时,受损害的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的正当措
施,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
? 实际履行 。德国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
,法国民法典, 第 1184条的规定,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
择的救济方法 ;英美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一救济方
法,但是衡平法将其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11条明确规定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
,公约, 允许各国法院按其自身的法律来处理这个问题。
违约的救济方法(续)
? 损害赔偿 。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
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得利益损失。英美法认为,只要一方
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需
证明违约方有过错,也无需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我国
,合同法, 规定,违约人原则上无须有过错,但要有实际
损害。
? 违约金 。大陆法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之分。
英美法认为,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加
以惩罚,但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依据
,合同法, 第 114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只规定预定损害赔
偿违约金。
违约的救济方法(续)
? 解除合同 。大陆法各国均规定,合同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 在英美法中,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
时,非违约方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 我国, 合同法, 第 94条第 2款至第 4款规定
了有关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违约责任的免责
? 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
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不
能预见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
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该变更以
至解除合同的制度。
? 合同落空。合同落空在英美法中类似于情势变迁的概念,
意指在合同成立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意
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
挫折。
?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
4.4 合同的让与
? 债权让与
? 债务承担
? 概括转让
债权让与
? 大陆法认为,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
律效力。德国法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把债权让与视为, 抽象,
的法律行为,认为债权让与合同是一种不要因合同,即不
以给付原因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法国法则认为债权让与是
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买卖债权的协议,必须有约因,因而
是一种要因合同。
? 英美法原则上也承认债权让与 。英国法对债权让与采用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按成文法规定进行的债权让
与;一种是按衡平法原则进行的债权让与。美国法的规定
与英国法基本相同。
? 我国, 合同法, 第 79条在允许合同权利转让的同时,对此
作了限制 。
债务承担
? 德国法认为,债务承担是一种合同关系。
? 英国普通法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
不得转让的。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 210条规定,美国法原
则上不认可债务的转让,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允
许代行债务,即允许他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 我国, 合同法, 第 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
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
同意。
概括转让
? 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不同,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
括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的行为。
?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转让,即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是因企业
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移转。
? 我国, 合同法, 第 88条规定的是合同转让,即允许当事人
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 民法通则, 第 44条规定了概括转让的第二种方式,,合
同法, 第 90条的规定较之更为具体。
4.5 合同的消灭
?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因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导
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
抵销、混同等。
? 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使债归于消灭的行为。
?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无理拒绝受领、迟延受
领或下落不明时,将应交付的标的物寄存在法定
的提存机关以代替清偿的行为。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
权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
消灭。
? 混同是指债的关系因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人而归
于消灭。
第 5章 买卖法
? 5.1 卖方的义务
? 5.2 买方的义务
? 5.3 违约救济
? 5.4 货物风险的转移
5.1 卖方的义务
?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必须按照合同和, 公
约, 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 5.1.1 卖方的交货义务
? 5.1.2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5.1.3 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
? 5.1.4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
? 5.1.5 移转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5.1.1 卖方的交货义务
? 交付货物,一般是指卖方按照约定向买方
提交货物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使货物所有
权从卖方实际地转移给买方的效力。
? 交付货物的时间
? 交付货物的地点
? 交付货物的方式
交付货物的时间
?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以, 合理时间, 作为合
同未规定交货时间时的解决办法 。
? 大陆法国家,如德国, 民法典, 第 271条则规定
,未约定给付期限或不能从情况推断给付期限者,
债权人得立即请求给付,债务人亦得立即履行给
付, 。
? 中国的, 合同, 法第 62条第 4款及第 61条综合了
两大法系对交货时间的要求 。
? 公约, 将合同的交货时间区分为具体的日期和一
段时间 。
交付货物的地点
? 英美法系国家对交货地点的规定基本一致,英国
的, 1893年货物买卖法, 和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都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对于非特定货物,交货
地点是 在卖方的营业处所,如卖方无营业处所时,
则应在卖方的住所。
? 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各自不同,法国
和瑞士的法律规定与英美法的规定相近,将货物
区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特定物应于订约时该
货物的所在地点交付;而非特定物应于卖方的营
业所所在地交付。
交付货物的地点(续)
? 中国, 合同法, 适用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如果货物需要
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运给买方。第
二,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货
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
物。第三,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
他,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 公约, 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
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首先为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
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只有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前述的一般性
规定。
交付货物的方式
?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货物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 实际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和
支配之下。
? 在合同货物涉及运输或其他无法实际交货的情况
下,由卖方发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提单或其他证明
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证交给买方,或者在货物已
由第三人占有且第三人承认是代买方掌管此项货
物时,尽管买方没有实际占有货物,但形式上已
经拥有了支配货物的权利,构成象征性交货。
5.1.2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
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或在没有约定时应按
照法律规定的货物所应具备的通常品质提交货物
的义务。
? 德国法: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而
对特种买卖中的货样买卖的品质担保则要求卖方
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与先前提供的样品具有
同一品质。
? 英国法,凭说明书买卖 ;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
默示责任,对特定用途的担保责任 ;凭样品买卖。
? 美国法: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
?, 公约, 。
英国法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 凭说明书买卖 。
? 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默示责任 。但有下
列情况者除外 —— 在缔约前已将货物的瑕
疵特别提请买方注意者;或买方在缔约前
已检查过货物,而该项瑕疵是在检查中应
能发现者。
? 对特定用途的担保责任。
? 凭样品买卖。
默示担保
? 根据, 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只要卖方是从事某种货物交
易的商人,他就有法律规定的两项默示担保义务:
? 第一,是对货物商销性的担保。
? a.根据合同所提供的说明,货物应在本行业内可以不受
异议地通过;
? b.货物如果为种类物,应在说明的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
品质;
? c.货物应适用于该种货物的一般使用目的;
? d.货物每个单位内部或全体单位之间的种类、质量或数
量应均匀,差异不超出协议许可的范围;
? e.货物应按协议的要求装入适当的容器,进行适当的包
装和附以适当的标签;
? f.如果容器上或标签上附有保证或说明,货物应与此种
保证或说明相符。
? 第二,是对货物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
,公约, 对于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
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
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
的;
?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相同;
?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5.1.3 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
?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
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 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
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 德国, 民法典, 将权利担保义务表述为权利瑕疵担保,。
? 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 规定在每项买卖契约中,卖方
均应对货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负有默示责任。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将卖方的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保证
和免受侵犯的保证。
? 中国, 合同法, 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概括为:出卖人就
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
?, 公约, 。
,公约, 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的规定
?, 公约, 将卖方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从一般的权利担保
中细分出来具体规定,从而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分为两
项:
? 第一,就货物本身的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或债权
而言,非经买方同意,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 不
能提出 任何物权或债权的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 第二,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也不能根据工业
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
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 公约, 在第 42条对卖方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
利担保义务的承担范围和限制做了具体的规定,即:(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将把货物在某一国
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卖方应对根据该国规律提出的
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承担责任;
( 2)在任何其它情况下,任何人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家的法律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
求,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5.1.4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
? 单证,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与货物有
关的单据、票据和凭证以及相应的电子数
据(如电子提单),包括商业发票、装箱
单、交货或装运单据、品质证书、原产地
证书等。
?, 公约, 第 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
交有关货物的单证,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5.1.5 移转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 所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
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从而使买方成为货物
的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完全的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5.2 买方的义务
? 买方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货物。
? 德国, 民法典, 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约定价金及受
领买卖物的义务。
? 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 认为,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
的规定收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并将卖方交付货物和买方支
付货款规定为对流条件 。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认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买方的付款
义务是卖方履行交付和完成交付义务的 前提条件,并且买
方收货的时间和地点是付款的时间和地点。
? 中国, 合同法, 对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履行与卖方交
付货物的义务的履行在时间、地点、方式上的确定是相对
应的。
?, 公约, 的有关规定。 关于支付货款;关于接受货物。
5.3 违约救济
? 5.3.1 违约的类型
? 5.3.2 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性规定
? 5.3.3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 5.3.5,商事通则, 的规定
5.3.1 违约的类型
?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
违反合同的情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开
始之前,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开始时
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形。
?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依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违
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
? 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损方根据合同
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情形,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没有理由预知这
种结果。
5.3.2 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性规定
? 实际履行 。
? 损害赔偿。, 公约, 规定: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该责任的
要件。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 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
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暂时
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的行为。
? 迟延履行宽限期。
? 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欠缺使之生效的要件,如有欺
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事实或当事人不
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等情形,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对双方当事人不产
生法律的约束力。
5.3.3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 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 购买替代货物。
?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 要求减价。
? 拒绝收取货物。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 转卖货物。
?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 要求支付利息。
5.3.5,商事通则, 的规定
? 关于违约。
? 对违约的救济。拒绝履行 ;履行的额外期
限 ;要求履行的权利救济 ;终止合同 ;损
害赔偿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
5.4 货物风险的转移
? 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
承担货物因意外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 5.4.1各国国内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5.4.2 国际立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5.4.1各国国内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英国法。
? 美国法: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些贸易术语
时,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
来确定。如果买卖双方未采用贸易术语,且未在
合同中对有关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作出规定,则
该法典认为,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划分原则应所
让最有能力防止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货物灭失的
风险。
? 德国法:如果货物是按照买方指示发出的,那么
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起,货物灭失 风险由买
方承担 。如果属于必须由卖方亲自运送的货物 。
? 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5.4.2 国际立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当合同涉及货物运
输时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在其
他情况下 。
?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第 6章 票据法
? 6.1 票据法概述
? 6.2 汇票
? 6.3 本票与支票
? 6.4 国际票据统一法
6.1 票据法概述
? 6.1.1 票据
? 6.1.2 票据行为
? 6.1.3 票据法律关系
6.1.1 票据
? 票据的概念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
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
? 票据的特征 。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
是流通证券 ; 票据是无因证券 ; 票据是
要式证券;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 。
6.1.2 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的概念。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
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和保付等六种。
?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票
据行为的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票
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6.1.3 票据法律关系
?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据法律关系简称为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
产生 ;票据关系主体的多重性和相对性 ; 票据
关系的客体为票据记载货币金额 ;票据关系的内
容为票据权利义务 。
? 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出票人、承兑人、收款
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
6.2 汇票
? 6.2.1 汇票的特征及类型
? 6.2.2 汇票的出票
? 6.2.3 汇票的背书
? 6.2.4 汇票的提示
? 6.2.5 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
? 6.2.6 汇票的付款
6.2.1 汇票的特征及类型
? 汇票的特征,汇票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票
据 ; 汇票是委付证券 ; 汇票设有承兑制
度 ;汇票是信用证券 。
? 汇票的类型,即期汇票和即期汇票;记名
汇票、无记名汇票与指示汇票 ;一般汇票
与变式汇票 ; 光票与跟单汇票 。
6.2.2 汇票的出票
? 汇票出票的格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
对必要记载事项 ;其他可能记载的事项 。
? 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承担保证汇票承
兑和付款的责任 ;收款人取得汇票并享有
票据权利 ;付款人取得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
6.2.3 汇票的背书
? 背书的概念,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
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
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其转
让给被背书人的附属票据行为。
? 背书的特征:背书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 背书的
整体性 ;背书不得附加条件 。
? 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
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
6.2.4 汇票的提示
? 汇票提示的概念,指汇票的出票人依法向
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
的行为。
? 汇票提示的规则,提示期间规则 ;提示地
点规则 。
6.2.5 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
? 汇票的承兑 。承兑的概念 ;承兑的基本条
件;拒绝承兑 。
? 汇票的参加承兑 。 参加承兑的概念 ;参加
承兑的基本条件 。
6.2.6 汇票的付款
? 汇票付款的概念。
? 汇票付款的程序:持票人提示付款 ; 付款
审查 ; 付款并缴回汇票 。
? 汇票付款的效力 。
? 特别付款:期前付款 ;期后付款 ;提存支
付 。
6.3 本票与支票
? 6.3.1 本票
? 6.3.2 支票
6.3.1 本票
? 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作出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
? 本票的种类,记名本票、指示式本票与无
记名本票 ;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 ;国内本
票与外国本票、涉外本票 ;银行本票与商
业本票 。
? 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
6.3.2 支票
? 支票的概念和特征。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其特征是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 ;支票的签发以出票人与付款人存在
资金关系为前提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 支
票未设承兑制度。
? 支票的出票 。
? 特殊支票 。 保付支票 ; 划线支票 。
6.4 国际票据统一法
? 6.4.1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 6.4.2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6.4.1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 日内瓦票据法统
一公约, 又称为,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
约,,它是针对汇票和本票制订的,与之相应的
还有 1931年的,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
?,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与英美法系国家票据
法的主要区别,对票据的定义不同 ;对票据必要
记载事项规定的不同 ;对票据行为规定的不同 ;
对善意持票人权利的保护不同;对票据时效期间
的规定不同。
6.4.2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日内瓦公约的组成
部分 。
?,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票据
法的主要区别,立法模式不同 ; 对支票的定义
不同 ; 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规定的不同 ;至于
持票人在出票后能否撤销其出票时的委托付款,
,统一规则, 采取了限制主义立法方式 ; 对特殊
支票的规定不同 ;对划线涂销的效力规定不同 。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 7.1 产品责任法概述
?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法
? 7.3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
7.1 产品责任法概述
?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
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
给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引
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调整的范围是消
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调整
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 调
整的手段为强制性。
? 7.1.1产品责任构成
? 7.1.2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7.1.1产品责任构成
?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
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
时,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
偿责任。
?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必
须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 ;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
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图7-1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缺陷产品和危险品的关系
B
A
方块 A代表, 质
量
不合格产品,,
方
块 B代表, 危险
产
品,,阴影部分
为
,缺陷产品,
7.1.2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产品责任法在性质上
属于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私法范畴 。
? 产品责任法的作用:第一,保护消费者权
益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法
? 7.2.1美国产品责任法
? 7.2.2 德国产品责任立法
? 7.2.3 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
7.2.1美国产品责任法
? 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
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表现形式多
样,既有习惯法又有成文法,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
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
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
任的示范法。
? 产品责任的概念解析。 产品 ;瑕疵或缺陷 (产品制造缺
陷、产品设计缺陷、产品警示缺陷、违反品质担保缺陷、
开发缺陷);责任主体;请求赔偿的主体。
?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
概况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责任基础 ;损害
赔偿及免责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
产品
? 美国 1979年,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第 102
条( C)项将, 产品, 定义为:, 具有真正
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
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 相关产品是指引起产品责任索赔的产品及
其部件和零件。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概况。
?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责任基础 。
? 损害赔偿及免责 。损害赔偿的范围 ;免责(指产品责任
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对抗
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
?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 责
任基础
? 疏忽责任。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
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
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必
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 合理注意, 的义务 ;
被告没有尽, 合理注意, 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
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 违反担保。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
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律所
规定的。
?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
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损害赔偿及免责
? 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关
于财产的损害赔偿;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 免责 。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
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
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担保责
任中的免责 ;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免责理由是:生产者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
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产品
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缺陷
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对于具有
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
或该产品的提供者
? 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
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
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负担责任。
7.2.2 德国产品责任立法
? 产品与缺陷
? 归责基础
? 责任主体
? 免责
? 损害赔偿及限额
7.2.3 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
? 产品与缺陷
? 归责基础
? 关于责任主体
? 免责
7.3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
? 7.3.1,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
任欧洲公约,
? 7.3.2,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7.3.1,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
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 适用范围
? 关于产品的定义
? 关于缺陷的定义
? 关于责任主体
? 归则原则
? 赔偿和免责
? 时效
7.3.2,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 海牙公约, 的适用范围
? 准据法的确定,以 损害地 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
法律时 ;以 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 国的国内法为基
本适用的法律时;如果 4个连结点分散在不同的国家,或
者虽然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与直接受损害人取
得产品地在同一个国家,但是,损害地和直接遭受损害人
的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其他国家时;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
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同类的产品会经
由商业渠道在, 公约, 规定的损害地所在国或直接受损害
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即使是按照第 4- 7条规定确定
了上述的准据法,也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生产所在国通行
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第 8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8,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概述
? 8,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8,3 国际海上保险法
8,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概述
? 8.1.1 国际海上运输的特点
? 8.1.2 国际海上保险的特点
8.1.1 国际海上运输的特点
? 货物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
? 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数额往往十分
巨大
? 海上货物运输具有一套与海上特殊风险相
适应的特殊法律制度
? 有关海上运输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8.1.2 国际海上保险的特点
?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致损原因的复杂性
? 海上保险承保标的具有多样性和流动性的
特点
? 海上保险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8,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8.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8.2.2 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法
律规范
? 8.2.3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规
定
? 8.2.4 提单
8.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定期船运输。
? 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有:( 1)根
据租船合同的内容组织运输 ;( 2)租船运输的
运价或租金率的高低,随订约时国际航运市场行
情的不同而具有很大波动性 ;( 3)租船运输中
有关费用的支出,一般在合同中订明 ;( 4)租
船运输一般适用于粮食、钢材、矿砂、石油和化
肥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运输,往往是整船装运的。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
基本营运方式。
8.2.2 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国际法律规范
? 简介 。
? 三大国际公约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 。海
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
8.2.3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的规定
?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提供船舶并谨慎处理
使之适航的义务 ;照管货物的义务 ;合理
速遣运送货物的义务 ;交付货物的义务 。
?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
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责任的免
除及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提供约定货物并如实申报货
物资料的义务 ;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
续,并将有关单证送交承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托
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妥善包装,采取适当预防措
施,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如实通知承运人,否则应
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 。
? 托运人享有的权利: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的装船
舱位,并在货物装船后,要求承运人及时签发提
单,据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当承运人不履行合
同或违反上述有关义务时,有权对其因此遭受的
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8.2.4 提单
? 提单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
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
证;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
? 提单的种类。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可以将提
单划分为,记名提单、提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将提单划分为:已装船
提单和收货代运提单。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
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其他特殊提
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8,3 国际海上保险法
? 8.3.1 海上保险合同
? 8.3.2 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 8.3.3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 8.3.4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 8.3.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险别
? 8.3.6 船舶保险条款
? 8.3.7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8.3.1 海上保险合同
? 海上保险合同
? 保险事故
? 除外责任
? 保险标的
? 保险利益
?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保险期间
8.3.2 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8.3.3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
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海上钻井平台
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运费保险以及
保赔保险等 。
? 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划分为定值保险、不
定值保险。
? 按承保方式划分为逐笔保险、浮动保险、
预约保险
8.3.4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和出险后的施救义务;被保险人提供索赔
单证和协助追偿的义务。
? 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对全部损失的赔偿 ;
保险人对部分损失的赔偿 ;保险人对连续
损失的赔偿 ;对施救费用的赔偿 。
8.3.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险别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
意思是, 单独海损不赔,,即最初平安险的保险
人只负责赔偿货物的全损);水渍险 ;一切险 。
? 主险的保险期间:, 仓至仓条款, ;, 延伸条款,
和,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 主险的除外责任。
? 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普通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8.3.6 船舶保险条款
? 保险标的
? 险别与承保范围 。险别:全损险、一切险 。承保范围:
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
? 除外责任
? 保险期限。定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段固定的时间的保
险合同。在定期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具体
日期开始到约定的具体日期终止。 航次保险是指保险期
间为具体的一个或数个航次的保险合同。在航次保险合同
中,保险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具体航次开始时开始到约定的
航次结束时终止。
? 免赔额
? 保险费的退还
? 被保险人的义务
8.3.7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 承保范围: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
敌对行为;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自
事件发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保险人才能受理;各种战争
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
似事件;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怀有政治动机
的恶意行为。
? 除外责任: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由被保险船舶
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
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被征用或征购;联合国安
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第 9章 电子商务法
? 9.1 电子商务法概述
? 9.2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 9.3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 9.4 电子商务与国际知识产权
9.1电子商务法概述
? 9.1.1 电子商务
? 9.1.2 电子商务法
9.1.1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的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 ; 狭义的电子
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活
动。
? 电子商务的分类。根据主体划分为 GtoB,BtoB、
BtoC,CtoC四种类型;根据交易过程划分为在线
交易和非在线交易 ;根据交易对象划分为贸易型
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的特点:环境虚拟化 ; 范围全球化 ;
手段数字化 ;交易自动化 ;过程无纸化。
9.1.2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
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所产生的商事形
式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全球性、程式性、技术
性、开放性、复合性
?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中立性原则、功
能等同原则。
9.2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 9.2.1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 9.2.2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 9.2.3, 电子商务示范法,
9.2.1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 美国是电子商务开展时间最早的国家
? 1997年 7月 1日颁布,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
策和立法规划
9.2.2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 1997年欧盟就提出, 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1998
年又发表了, 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 和, 欧盟关于
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 (或称
,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9年发布了, 数字统一规则
草案, 。
? 欧州议会于 1999年 12月 13日通过了, 电子签名指令,,
于 2000年 5月 4日又通过了, 电子商务指令, 。这两部法
律文件协调和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
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 欧盟成员国将在自 2000年 5月起的 18个月内,将, 电子商
务指令, 制定成为本国法律。
9.2.3, 电子商务示范法,
?,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制订的目的 。 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起示范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是为适应因当事人之
间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技术引起贸易通讯方式上的变化
而制订的,旨在为世界各国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时,提
供一个样板,以建立一个新的适应计算机网络贸易的法律
环境。 弥补各国国内立法的不足 。促进各国电子商务立
法的统一 。
?, 电子商务示范法, 的适用范围。, 示范法, 中, 商务活
动, 的范围 ;, 示范法, 中数据电文的范围 。
?, 电子商务示范法, 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示范法,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规定电子商务的一般问题,另一部
分处理电子商务特别领域中的问题。
9.3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 9.3.1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 9.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 9.3.3 电子签名
9.3.1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商务合同是指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商务合同 。
?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特点:易改动性、易
消失性、易复制性。
?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效力确定,书面形式
的作用及不同的法律要求 ;电子商务合同
的形式效力 。
9.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
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 ; 通过交互式电子交
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为要约;通过交互式
程序发布的非数字产品的信息,需要具体分析。
? 在线交易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与承诺的撤
回 ;要约的撤销 。
?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商务合同
成立的时间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 。
9.3.3 电子签名
? 传统签名的功能
? 电子签名的概念
?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9.4电子商务与国际知识产权
? 9.4.1 域名
? 9.4.2 商标
? 9.4.3 版权
? 9.4.4 专利权
9.4.1 域名
? 什么是域名,域名即, 网址,,是一种由英文字
母( A— Z,a— z,大、小写等价)或者汉字、数
字( 0~9)和连接符( -)以及实点(,)构成的因
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
? 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
域名是不同与商标的新型知识产权。
? 有关域名与商标权的法律纠纷及解决:域名盗用
行为及解决 ; 域名抢注行为及解决
? 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域名纠纷处理机
构 ;投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处理机构裁决的效
力 。
9.4.2 商标
? 网络环境下商标可注册性:网络标志的注
册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网络标志应具有
显著性 ;网络标志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
网络标志注册的在先权利 。
? 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作为商标使用 ;
使用的地域性 。
9.4.3 版权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
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以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
权特点 。
? 网络环境下几类特殊的著作权客体,网站(网页)
的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
定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
? 网络环境下 ICP的法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
( ICP)的概念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
行为 ;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
9.4.4 专利权
? 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涉及计算机内部
运行性能改进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测量
或测试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汉字编码方
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
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
第 10章 商事争议与解决
? 10.1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 10.2国际商事仲裁
? 10.3国际商事诉讼
10.1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 10.1.1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 10.1.2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10.1.2.1 协商解决方式
?10.1.2.2 调解解决方式
10.1.1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 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 是商事争议,而非政治争议,即是发生在
商事领域内的争议
? 争议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
家
10.1.2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 10.1.2.1 协商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涉,在澄清事实、
阐明立场、消除误会和明确彼此责任的基础上,
相互磋商和谅解,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一
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 10.1.2.2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是指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解人)
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并取得
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国际商
事争议解决方式。
10.2国际商事仲裁
? 10.2.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 10.2.1.1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 10.2.1.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 10.2.1.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10.2.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10.2.2.1 仲裁协议的概念
? 10.2.2.2 仲裁协议的效力
? 10.2.2.3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 10.2.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10.2.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0.2.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 10.2.1.1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
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
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
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
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10.2.1.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10.2.1.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临时仲裁机构
? 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
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新加坡国际
仲裁中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0.2.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10.2.2.1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
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 10.2.2.2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员和仲裁机构的
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对主合同的效力。
? 10.2.2.3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事项;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
仲裁的法律适用 ;裁决效力
10.2.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
受理 。
? 仲裁庭的组成 。
? 仲裁审理 。
? 仲裁裁决。
10.2.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
? 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裁决在作成过境
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本国所作
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另一
方面是外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
认与执行。
?, 公约, 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0.3国际商事诉讼
? 10.3.1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 10.3.1.1 国际商事诉讼的概念
– 10.3.1.2 特点
? 10.3.2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
? 10.3.3 国际司法协助
10.3.1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 10.3.1.1 国际商事诉讼的概念
国际商事诉讼是指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就国际商事争议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 10.3.1.2 特点
审理国际商事争议时会涉及四方面内容: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的管辖权;司法
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0.3.2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
?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国际商事案件
的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
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
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
? 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10.3.3 国际司法协助
?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国际
条约和协定,根据两国共同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
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双方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
为。
? 司法协助的内容,诉讼文书的送达 ;调查取证。
? 司法协助的途径:外交途径 ;领事途径 ;直接送
达 ;法院途径 ;通过指定的中央机关送达 。
屈广清 主编
第 1章 国际商法概述
?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1.1国际商法的历史
? 1.1.1国际商法的概述
?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1.1.1国际商法的概述
?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
规范的总称。
? 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 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
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
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责任法。
? 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诉讼。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 国际商法经历了, 国际性 —— 国内法 ——
国际性, 的发展过程。
? 罗得法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
的商人习惯法。
? 16世纪后,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法恢复了国际性和统
一性。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
系
? 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
? 国际商法的技术性
? 国际商法的统一性
? 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 1.2.1国际条约
? 1.2.2国际商事惯例
? 1.2.3国内商事法
1.2.1国际条约
? 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
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
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作
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两个角度分为:专
门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
约。
? 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力:直
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
转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主张自动执行的条
约优于国内法。
1.2.2国际商事惯例
?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
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
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 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
?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
1.2.3国内商事法
? 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
辖权。
? 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可选
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通用惯例或国内立
法。
? 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
规范,不但包括该国的实体规范,还包括
其冲突规范。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
?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
需要制订单行的商事法规;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
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
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商法
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
系;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
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商法应得到优先适用;商法中没有做出规定的事项,则适
用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
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法国商事法
? 法国的商事法。, 法国商法典, 是近代世界上第
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
河。
?, 法国商法典, 的制订标志着近代商法已经形成,
且已取得与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 法国商法典, 否定了中世纪商法只以商人作为
适用对象,确立了以商行为为基础,凡实施商行
为,无论其是否是商人,均适用商法,从而将商
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
德国商事法
? 1900年, 德国商法典, 与, 德国民法典, 同时生效。
? 1900年的, 德国商法典, 体现了较好的立法技术,在新法
典中形成了新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系,以商主体作为确定
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形成了, 德国商法典, 的立法
体系,这一体系表现为:首先,强调商主体资格的认定,
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将商行为原理引入商业
登记制度,以此保障商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和能够全面对
一切营利性活动实施控制。其次,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
般概括,并将之作为确定商主体商法身份的基本标准。最
后,强调商法对一些商事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规定,将之作
为商法总则的内容。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 英国商事法。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现代商
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英
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
法。英国的第一部公司法是 1844年的, 股份公司法, 。英
国的票据法指英国 1882年的, 汇票法,, 1957年的, 支
票法,, 1970年的, 金融法,, 1971年的, 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 1917年的, 公证期间汇票法, 及有关修订案和
判例规则。
? 美国商事法。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
最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它是由美
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合作制订的,最初公布
是在 1952年。
表 1-1, 统一商法典, 主要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章买卖
支付手段 第三章商业票据;第四章银
行存款与收款
对支付进行担保 第五章信用证
货物运输与仓储 第六章大宗转让;第七章货
栈收据、提单及所有权凭证
相关其他 第八章投资证券;第九章担
保交易、账户,动产票据的
出售
第 2章 商事组织法
? 2.1合伙法
? 2.2公司法
? 2.3有限责任公司
? 2.4股份有限公司
? 2.5欧洲公司法
2.1合伙法
? 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 2.1.2特殊合伙
? 2.1.3合伙的成立
? 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 2.1.5合伙的解散
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经
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
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
? 合伙组织的法律特点:以合伙协议为成立
基础;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2.1.2特殊合伙
? 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
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
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
的合伙类型。其特点是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
业中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分享合伙的利润,分
担合伙的损失,但并不参加营业。
? 有限合伙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
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
2.1.3合伙的成立
?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合伙组织成立
的必要条件,由于多数国家产不赋予合伙
以法人资格,合伙协议就成为合伙成立,
合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 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各国要求不同。
无论在名称上,还是在人数上,各国一般
都对合伙的成立有一定的限制。
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 合伙的内部关系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
经营管理以及损益的分配等问题。
? 合伙的外部关系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
的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对外代表
权,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等
问题。
2.1.5合伙的解散
? 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
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
形。
? 合伙组织解散有三种情况:一是协议解散;
二是依法解散;三是强制解散。
? 合伙解散要组织债权债务清算。
2.2公司法
? 2.2.1 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
? 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 2.2.3公司的种类
2.2.1 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
?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
社团法人
? 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拥
有独立的财产。
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 法国公司法
1.法国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
属于商法的范畴;
2.法国第一部近代公司立法是 1807年
的, 商法典, ; 1867年法国颁布了
,公司法,,对公司制度做了专门
的规定;
3.由于法国, 商法典, 制定得较早,
而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得又较晚,法
典中规定的公司类型不全,因此,
在 1925年,又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条
例, 有限公司法,,正式承认了有
限公司的法律制度;
4.在 1966年,法国又制定了统一的商
事公司法。
? 德国公司法
1.德国也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
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
2.最早在 1861年颁布的, 商法典,
中对有关商事公司的内容做了
规定,在 1892年,颁布了单行
的, 有限公司法,,在 1897年
进行了修改;
3.1937年颁布的, 股份法, 取代
了, 商法典, 中对股份有限公
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确
立了德国的公司法制度 。
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 英国公司法
1.英国最早在 1720年实施了有关公司
制度的, 布伯尔法, ( Bubble Act
1720),1825年后,相继颁布了
一系列单行的司法规;
2.1862年,英国首次颁布了以, 公司
法, 命名的法律,此后,公司法经
过了数次修改;
3.1944年,英国制定的, 合作股份公
司法, 中确立了公司发起人数、法
定资本注册、保护投资者利益三个
原则,这三个原则至今仍是各国公
司法的重要内容。
4.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根据
欧洲公司法指令,以及欧盟理事会
新的, 关于欧洲公司法规范, 生效
后( 2004年 10月),公司法势必还
要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 美国公司法
1.美国联邦议会没有公司法方面的
立法权,各州有公司法的立法
权。
2.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
法学会分别在 1928年和 1950年
制定的, 统一公司法, 和, 示
范公司法,,尤其是美国法学
会制定的, 示范公司法,,对
各州的公司立法影响较大,经
过 6次修改,1984年的新版本
,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许多州的采用。
2.2.3公司的种类
? 无限公司
? 两合公司
? 股份两合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
?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
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
偿责任的公司企业。
? 无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股东应为自然人;股东直接参与公
司的经营管理
两合公司
? 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
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
共同组成的公司。
? 两合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不同
性质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法律地位
更接近于无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法语的简称为 SARL,指由一
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共同出资,以
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的企业法人。
?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有,
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股东负有限责任 ;
不公开发行股票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美国
称为, share corporation”,指由一定数目以上
的人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
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股份有限公
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
分为等额股份 。
2.3有限责任公司
? 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
? 2.3.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2.3.3公司的内部关系
? 2.3.4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
? 发起人发起成立。发起设立的方式相对于募集方式设立而
言,募集设立是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设立公司的
一种方式,由于有限公司不能向公众募集资本,因此,只
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 订立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订立章程,是各国规
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应
包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的名称中应写明, 有限,
或, 有限责任, 的字样;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及其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的个人出资
额及出资方式;盈余及亏损的分配比例和标准;股东转让
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公司公告的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方法;订立章程
的日期等。
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续)
? 缴纳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订立后,股东
即应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所人缴的出资
额,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 股东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
实物或其他的财产权,如果股东以实物、工业产
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依照所在国的法律规
定,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 登记。公司在订立章程、认缴清出资并经过法定
的检验机构验资后,应向国家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设立登记。
2.3.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股东会
? 董事会或经理
? 监事会或监察人
股东会
? 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
是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是限制行
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也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
股东会并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执行业务,股东
会不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一般是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
临时会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
股东会通过定期会议(一般是一年一次)来决定公司的股
息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任命公司的董事等事项。股东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
一定数量的股东、董事或监事的提议下,就可以召开临时
的股东会 。
董事会或经理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或经理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负
责公司的业务管理,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在不设立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由
股东委派,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董事会人数的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
规定,资本额较小的国家可以只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
资本额较大的公司可以设 3名以上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并
设立董事长一人主持董事会的工作,我国, 公司法, 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 3人至 13人, 。
? 关于董事的资格,该董事是否更适合经营管理公司,能为
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
? 董事会一般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股东
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制定公
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减少或增加公司
资本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等。
监事会或监察人
?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
机构,有限公司可以由自己决定是否设立
公司的监察机关。
?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
任公司要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人 。
2.3.3公司的内部关系
? 出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出资有三种规定
方法,一种是均等出资 ;一种是不均等出资;还
有一种是整倍数出资。
? 出资转让。各国法律一般都对有限公司的股东转
让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股
东如欲将其所持有的出资转让给他人,必须征得
公司的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欲转
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盈余分配及对公司承担的责任。股东在公司的盈
余年度有权得到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红利的分
配应依据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分派,同样,如果
公司解散,公司的资产也按章程规定的比例分配
给股东。股东以其所交纳的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有限责任。
图 2-1有限责任公司的三种出资方法
1.等额 2.不等额
倍数
3.整倍数
1.股东可以认缴多份
2.股东只能认缴一份
3.股东认缴的数额应是某数的整倍数
图 2-2法国对受让人身份的区分
受让人的身份
出让人之继承人
或遗赠人
是出让人的亲属
同时也是股东
非股东,也非
出让人亲属
2.4股份有限公司
? 2.4.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 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2.4.1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
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时代 。
? 股份有限公司有着其他商事组织形式无法
比拟的优势,并成为许多国际大垄断企业
采用的主要形式,在商事组织中占据着重
要的地位。
2.4.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 发起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
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
问题,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发起人的行为
是有偿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酬,
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 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及其作用。( 2)公司章程的内
容:公司的名称;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地址;公
司的注册资本、资本总额及每股金额;公司的组织机构。
? 认缴股份。各国公司法一般都对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进行
了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
立,不同的设立方式,认足股份的方式也不同。
? 注册登记。中国公司法第 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
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
准。,
图 2-3 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基本章程
内部细则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4.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的类型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股东大会的职权
? 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大会的类型
? 股东年会。股东年会,指依照法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定期召开的
股东会议,因此,也称为定期会议,一般
是一年一度。
? 临时股东会。又称为股东临时会议,指为
处理公司特别紧急事务,在两次年会之间
不定期召开的股东会议。一些国家的公司
法规定了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条件。
? 类别股东会。指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
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所召开的会议。这
种会议在法国称为专门股东会议,在英国
称为特种股东会议 。
股东大会的召集
?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股东大会应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召集股东
大会应以法定的通知方式向股东送达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应记明会议审议的事项。
股东大会的职权
? 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必须在国家
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内行使,而且,一
般多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
? 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可以听取报告和作出
决议,对公司的发展情况及预测目标,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成员的报酬确定,公司业
务执行情况、公司的年度经营效益、利润分配情
况,发行公司债券的原因及发行情况,财务审核
的权力、对涉及公司存在和消灭或重大变更的增、
减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以及修改
公司章程作出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的表决
? 股东通过表决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权
利,股东的表决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委
托他人代理出席。
? 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行使表决权,是
基于股东的股票持有,而不是依人数计算,
这是贯彻股份平等的原则,每股表决权一
律平等。
董事会
? 董事会的组成:有的国家要求董事会组成应至少
有 2个以上的董事。
? 董事会的成员:组成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大会选
出后,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负责领导董事会
的工作。
? 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职权是依据法律和公司
章程,根据大会决议,执行公司的业务。董事会
是股份有限公司最为重要的管理机构,对内负责
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对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
监事会
? 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业务执行的机构 。
? 监事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呼,在日本被称为监察人
会,在德国被称为监察委员会。监事会也依照法律的规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设立,在设立监事会的国家,对监事
会的法律地位也做了不同的规定 。
? 监事是监事会的组成成员,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一般规定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有的国家还规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
司的监事会,除股东代表外,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雇员和
工会代表 。
? 由于监事会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不同,因此,所享有的职权
和承担的责任也有所不同 。
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 公司一经解散,法人资格消失,公司解散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
强制解散。
? 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外,
均应经过清算程序,以了结公司的债权债
务。清算是指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债权、
债务,整理各种法律关系,以消灭公司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2.5欧洲公司法
? 2.5.1,欧洲公司法, 与欧盟公司法指令的
关系
? 2.5.2欧洲公司的设立
? 2.5.3登记注册
? 2.5.4欧洲公司运作中所需遵循的规则
2.5.1,欧洲公司法, 与欧盟公司法
指令的关系
? 欧洲公司指通过至少两个成员国的公司合并而成,
或者通过创立一个控股公司或者联营公司,或通
过转换一个在各国法律监督下已经存在的公司而
设立的公司,即要设立欧洲公司都必须在欧盟有
一个以上的企业。
?, 欧洲公司法, 与欧盟通过的十五个关于成员国
公司法统一的指令都为欧洲公司法的统一发挥了
重要的作用,但两者适用对象并不相同。
2.5.2欧洲公司的设立
? 欧洲公司法, 规定了设立欧洲公司的条件:
1,欧洲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 12万欧元;
2.设立欧洲公司首先必须至少有两家公司。
第 3章商事代理法
? 3.1代理概述
? 3.2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 3.3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3.4国际代理统一法
3.1代理概述
? 3.1.1代理的概念
? 3.1.2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3.1.1代理的概念
?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代表被
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
行为。
? 国际商事代理,则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
权或者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从事与第三人签
订国际商事合同或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
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
效力的一种服务 。
3.1.2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特征
? 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所
谓, 具有法律意义, 是指根据有关的法律,该行
为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 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法律
规定。
? 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尽管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做出的,但是其法律后果,
一般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当然如果代理人和被
代理人及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代理的产生与终止
? 3.2.1大陆法系的代理
? 3.2.2英美法系的代理
? 3.2.3无权代理
? 3.2.4代理关系的终止
3.2.1大陆法系的代理
? 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的意
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 指代理人依据法律的
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的代理。
? 法定代理的产生:依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
理权;根据法院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
因私人的选任而产生的代理权 。
3.2.2英美法系的代理
? 明示授权。即明示指定,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授权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
? 默示授权。以言语或行为默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以身份关
系、合作行为推定产生的代理行为 。
? 客观必需的授权。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上所必
须的;代理人在行使这种代理权之前无法与被代理人取得
联系以得到本人的指示;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
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 追认代理。追认代理应具备的条件:代理人在订立合同时
必须声明其是以被代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应在
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期间和追认代理期间具有进行该授权
的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在追认代理行为时,必须了解其主
要内容;被代理人必须在第三人撤销其与代理人所进行的
民事行为之前进行追认,且被追认的代理行为必须合法,
无法律效力的行为不能追认;必须是对法律行为的全部而
不是部分的追认。
3.2.3无权代理
?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
理行为。
?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无权代理,指代理
人既无代理权,也没有无法在表面上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
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 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本人以其行为表示赋予行
为人以代理权。这一表示可以是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只要
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即可必须是, 代理人,
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 ;第三人在
行为时是善意无过失的; 必须是委托代理。
3.2.4代理关系的终止
? 3.2.4.1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3.2.4.2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3.2.4.1 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 依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 1)代理目的
实现 ;( 2)代理期限届满;( 3)被代理人和代
理人协议终止代理关系 ;( 4)代理人或被代理
人单方终止代理关系。
? 依法律规定终止代理关系 。( 1)代理人死亡、
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 ;( 3)法律的改变
使得代理成为非法 ;( 4)主要标的物灭失。
3.2.4.2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后果。代理关系终止后,代
理人不行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否则,属于
无权代理,依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
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特别规定,在终止代理
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被代理人建立的商业
信誉,有权要求被代理人予以补偿。
? 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后果。 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
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
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代理关系终止时,必须通知第三
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未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合同对被代理人仍有
效力,但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
3.3代理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3.3.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3.3.2 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
系
? 3.3.3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3.3.1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 3.3.1.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必须亲自履行代理
职责 ;代理人应以其正常的技能勤勉履行其代理
职责 ;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诚信、忠实 ;代理人
的保密义务 ;代理人须向被代理人申报账目 ;代
理人必须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指示 。
? 3.3.1.2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或报酬; 2.
补偿代理人因履行职责而产生的费用 3.被代理人
有义务让代理人核查其账目。
3.3.2 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
间的关系
? 大陆法系的规定 。在确定第三人是与被代理人还是与代
理人订立的合同时,大陆法系采取的是确定代理人究竟是
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其个人的身份订立合同。这种方法使
大陆法上产生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区别。
? 英美法系的规定。( 1)完全披露被代理人。( 2)部分披
露被代理人。( 3)未披露被代理人。未披露的被代理人
行使介入权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代理人在订立合
同时得到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如果第三人可以证明他实际
上是希望与代理人且只是希望与代理人订立合同,被代理
人就不能介入该合同。
? 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
3.3.3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 3.3.3.1 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保付
代理人; 2.保兑银行 ; 3.运输代理人 ; 4.保险
代理人 。
? 3.3.3.2 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在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信用担保代理人有专门的
规定。 2.英国判例认为:信用担保代理人对被代
理人的信用担保责任属于第二位责任,只有第三
人无力支付货款时,才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负
赔偿义务。
3.4国际代理统一法
? 3.4.1,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3.4.2,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3.4.1,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 3.4.1.1公约的适用范围
? 3.4.1.2代理权的设定形式
? 3.4.1.3代理权的终止
? 3.4.1.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3.4.1.1公约的适用范围
? 公约所规范的代理包括的规范很广泛。
? 代理活动的性质 。
? 公约所规定的规则只调整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为
一方,第三人为另一方时,两者之间的关系。
? 公约所适用的货物销售代理必须具有国际性。
? 一些特殊的代理不在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代
理范围内 。
3.4.1.2代理权的设定形式
? 在代理权的产生的形式上,公约规定被代理人对
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且无须书
面形式或书面证明,授权为口头或默示形式时,
可以用任何方式,包括人证予以证明。
? 当某缔约国声明公约所涉及的授予、追认或终止
某代理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时,
在该缔约国有营业所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不得适
用其他形式。
3.4.1.3代理权的终止
?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包括依被代理人与代理
人之间的协议而终止,或由于授权的交易已经完
成而终止。此外,代理还可以由于被代理人撤回
或代理人放弃代理权而终止。
? 依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对于代理权终止后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公约规定除非第三人知道
或理应知道代理权的终止或造成终止事实,代理
权的终止不影响第三人,这一规定扩大了规则的
适用范围,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
3.4.1.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
代理行为。
?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所进行的代理
行为 。
? 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对第
三人的责任。
3.4.2, 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 3.4.2.1 公约所规定代理关系的范围
? 3.4.2.2 公约排除适用的情况
? 3.4.2.3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3.4.2.1 公约所规定代理关系的范围
? 公约适用于一方代理人有权代表他人或意在代表
他人行为而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所产生的具有国际
性质的关系的准据法的确立。
? 公约应扩大到适用与代理人的作用是代表他人接
收和传达提议或进行谈判的场合。
? 无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进行活动,无论其行为是经常的还是临时的,公
约均应适用。
3.4.2.2 公约排除适用的情况
? 当事人的能力
? 形式方面的要求
? 家庭法、夫妻财产法或继承法上的法定代
理
? 根据司法或准司法机关的决定,或由这类
机关直接控制下的代理
? 与司法性质的程序有关的代理
? 船长执行其职务时的代理
3.4.2.3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 公约规定,凡公约所规定的法律,无论其
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可以予以适用。
第 4章 合同法
? 4.1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4.2 合同的成立
? 4.3 合同的履行
? 4.4 合同的让与
? 4.5 合同的消灭
4.1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 4.1.1 合同的概念
? 4.1.2 合同的特点
4.1.1 合同的概念
? 民法上的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
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除债
权合同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德国民法所指的合同是广义的合同。狭义
的合同专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
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的协议。
合同的概念
? 我国, 合同法, 第 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 两大法系国家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各有特点。
?, 德国民法典, 在第 305条规定:, 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
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 英美法认为合同的实质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 promise),而不是当事人间的协议或合意,但只有法
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
能成为合同。
? 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比较
大的分歧,但实际上,两大法系的合同法都把当事人的意
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4.1.2 合同的特点
?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
议
? 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4.2 合同的成立
? 4.2.1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 4.2.2 要约与承诺
? 4.2.3 对价与约因
? 4.2.4 合同的形式
? 4.2.5 合同的合法性
? 4.2.6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2.1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法人的缔约能力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 大陆法。德国法分别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
行为能力作了规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典
普遍规定有禁治产制度。按照, 德国民法
典, 的规定,年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
制行为能力人。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
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仅以缔约当事人的
行为能力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 英美法。英美法均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
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精神病人在被宣告
精神错乱以后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确
认酗酒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否清醒、有无判
断力和理解力,对于认定合同的效力具有
决定性的意义。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续)
? 中国法 。, 民法通则, 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订立各种
合同。, 民法通则, 第 12,13条规定,10周岁以
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国,无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有两种:一是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这两种人,
法律不赋予其行为能力,他们不能实施有效的法
律行为。
法人的缔约能力
? 法人是由法律所创造的拟制的主体,它必
须通过自然人才能进行活动。在资本主义
国家,最常见的法人是公司。
? 与自然人不同的是,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
权利能力完全一致,而权利能力源于法律
规定或由公司章程确定。
4.2.2 要约与承诺
? 要约的概念
? 要约的约束力
? 要约的失效
? 承诺的概念
? 承诺生效的时间
? 承诺的撤回
要约的概念
?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其中,提出要约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
为受要约人。
?, 合同通则, 的定义是:, 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
构成要约。,
? 要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 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
示 ;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 ;要约本身并不是
合同 。
? 要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
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要约必须送达受
要约人才能生效 。
要约的约束力
? 要约的约束力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要
约人的约束力;二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 大陆法 。, 德国民法典, 第 145条规定:, 向他
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但预先声
明不受约束者不在此限。,, 法国民法典, 对要
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
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
要约的约束力(续)
? 英美法 。英美普通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
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
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
容。美国, 统一商法典, 明确规定,货物买卖中,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承认无, 对价, 的, 确定的要
约, 。英国的法律修订委员会建议对, 对价, 原
则进行修改,即对于规定了一定期限的要约,不
能因为缺乏, 对价, 就认为它没有约束力。
? 中国法。, 合同法, 第 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
前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失效
?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要约因有效期已
过而失效。
? 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
?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承诺的概念
?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要约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
称为承诺人。
?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进行。
? 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另一
种是非因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 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英美普通法对承诺实施, 折
射原则, ;, 公约, 和, 合同通则, 对此也采取了相同
的态度 。
? 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提出的要求。
承诺生效的时间
? 承诺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 在承诺生效时间的问题上,英美法和大陆
法的规定不一致。英美普通法一般采用
,投邮主义, ;大陆法在承诺生效时间的
问题上一般采用, 到达主义, 。
?, 公约, 和, 合同通则, 对承诺生效时间
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到达生效的原则。我
国, 合同法, 也有类似的规定。
承诺的撤回
?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
效力的意思表示。
?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大多采取, 到达主义,,所以,
承诺可以撤回,但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要在承
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
? 在英美法系国家,承诺生效的时间采取的是, 投
邮主义,,承诺一旦发出即生效,所以不存在承
诺的撤回问题,承诺人如果对承诺的内容反悔,
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途径来解决。
4.2.3 对价与约因
? 英美法中的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或
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
好处,或是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某种克制、所遭受
的某种损害、损失或所承担的某项义务。 对价的
条件,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对价必须具有某
种价值,但不要求等价;法律或职责上的义务不
能作为对价;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
行的对价;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对价原则的例外,
签字蜡封式的合同 ;修改现存合同的协议 ;, 不
得自食其言, 的原则 。
法国法中的约因
? 约因的概念 。约因是指缔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
所追求的最接近和直接的目的 。
? 约因与动机的区别 。
? 法国法强调把约因与当事人的动机区别开来。
? 约因原则的作用 。根据, 法国民法典, 第 1131条
的规定:, 凡属无约因的债,基于错误约因或不
法约因的债,都不发生任何效力。,
? 约因原则的例外 。某些合同由于采用了法律规定
的形式,所以成为约因原则的例外,被承认为有
效。
德国法中的不当得利
? 德国和法国虽然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在合同
成立的问题上,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不以约
因作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民法典都不采用, 约因,
学说,但这些国家的民法典中有所谓, 不当得利,
制度。所谓的,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
任何原因而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
? 不当得利制度实际上是从反面确立了没有合法的
对价或约因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则,起到了与英
美法、法国法相同的效果 。
4.2.4 合同的形式
? 大陆法。法国法中规定的要式合同有两种:
一种是以法定形式作为合同有效的要件;
另一种是以法定形式作为证据要求 。
?, 德国民法典,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没有
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法律行为无效。
英美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 签字蜡封式的合同 。签字蜡封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这
种合同无须对价,合同有效的唯一依据是合同的订立必须
以书面形式作成,有当事人的签名,加盖印戳,并把它交
给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根据英国的有关判例,下列五种合
同必须采取签字蜡封式订立:没有对价的合同;转让地产
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 3年的合同;转让
船舶的合同;非实行经济活动的公司所订立的合同;如果
章程有规定,某些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美国大多数的州
已经废止了签字蜡封式的合同。
? 简式合同 。要求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合
同;要求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合同 。美国统
一商法典, 除了对某些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要件作出规定
外,还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即使不具备
书面形式的要求,合同也可以强制执行。
,公约, 和中国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 公约, 对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 公
约, 第 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
限制。
? 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律,要求某些合同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订立。按, 合同法, 第 10条的规定推
断,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的,合同不成立。, 合同法, 第 36条对合
同形式的要求作了例外规定。
4.2.5 合同的合法性
? 大陆法。大陆法系各国通常都在其民法典中对合
同的合法性加以规定,但各国的处理方法有所不
同。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非法的情况大体有两
种:一种是交易的标的是法律不允许进行交易的
物品;另一种是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德国法与法
国法不同,它只注重法律行为是否有违法的内容。
各国对违反善良风俗或是社会公共秩序的衡量标
准都非常模糊 。
? 英美法: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所谓违反公共政
策是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
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
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情况。 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
标准的合同 。这类合同,如果法院予以承认将会
引起公众的愤慨。违法的合同 。
合同的合法性(续)
? 中国违法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行为,
因而是无效的。法。我国的,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等对合同必须合法作了明确的
规定。, 合同法, 第 52条规定了五种情况
下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 规定一方以欺
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双方恶意窜通,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体现了对国家
利益特别保护的原则。
4.2.6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错误
? 诈欺
? 胁迫
? 显失公平
错误
? 合同法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因对其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
人、标的物的性质等事实存在误解而作出的与其真实意思
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 大陆法认为,错误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即错
误是表意人作出的与内心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错误导
致的后果非常严重,足以影响到表意人是否作出意思表示;
错误产生的时间以作出意思表示之时为准。
关于错误对合同会产生何种影响,,法国民法典, 仅规定
了合同可撤销,未就赔偿责任作明确的规定。
至于错误在何种情况下能导致合同无效,,法国民法典,
第 1110条规定,错误只有在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时,才
构成无效的原因。
德国法与法国法不同,它只强调意思表示, 内容, 的错误,
而不去过问该内容是否涉及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合同的对
方当事人以及意思表示的动机。 ① 关于意思表示内容的
错误 ;关于意思表示形式上的错误。
英美法对错误问题的规定
? 英美法对错误问题的规定,英国法与大陆法存在着很大的
差别。
? 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当事人一方基于自己的原因发生了
认识上的错误,并未因此引起当事人实质性的误解,则合
同生效不受影响。
? 如果某项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真正的协
议,则可以使合同无效。
? 衡平法根据不同情况下错误对合同产生的不同影响,给予
不同效果的救济。
? 美国法分别两种不同类型的错误对合同生效的影响。
中国法对错误问题的规定
? 在我国没有关于错误的规定,,民法通则, 和
,合同法, 是以, 重大误解, 对此加以表述的。
? 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77条规定了传达错误的
情况:, 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
由于过失传达错误或没有传达,使他人造成损失
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诈欺
? 大陆法规定,影响合同生效的诈欺必须符合一定
的要件,① 必须有诈欺行为的存在; ② 诈欺人主
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③ 诈欺行为与表意人所陷入
的错误以及因此所作的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 ④
诈欺行为必须达到有悖诚实信用的程度。
? 至于对诈欺的处理,法国法与德国法采取了不同
的原则。
? 英国法在对诈欺问题的处理上规定,蒙受欺骗的
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可
请求赔偿损失。
美国法和中国法对诈欺行为的定义
? 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法将诈欺与不正确表述作了
区分。法院的判例表明,诈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 一方当事人故意给予对方虚假信息或对信息的
真实性漠不关心; ② 对方当事人基于对信息的信
赖采取了行动; ③ 对方因此受到了损害。
? 中国法 。最高人民法院,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68
条对欺诈行为下了定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
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
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
行为。,
胁迫
? 胁迫是指以使他人产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 法国民法典, 第 1112条规定,如行为的性质足使正常人
产生印象并使其担心自己的身体或财产面临重大且现实的
危害者,即为胁迫。
?, 法国民法典, 第 1111条至 1114条还规定,对缔约人的
配偶、直系亲属以及合同的义务承担人进行胁迫,也成为
使合同无效的原因。
? 英美法中的胁迫是指对人身实施暴力威胁的行为。
? 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与两大法系基本一致,认为一方以
胁迫手段订立合同,对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如所订
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则合同无效。
显失公平
? 显失公平与错误、诈欺、胁迫一样,都属于不能体现当事
人真实意思的情形。
?, 法国民法典, 第 1674条完全继承了罗马法,明确规定:
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 7∕12时,有权请
求取消买卖。
? 英美法国家特别强调对, 显失公平, 合同中的受害人的保
护。
? 根据英国的衡平法,如果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且, 触动了
法官的良知,,则该合同不能得到执行。
?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59条以及, 合同法, 第 54条第 2款都
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
撤销。
?, 合同通则, 在第 3条规定,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或
个别条款不合理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则一方当事
人宣告该合同或该个别条款无效。
4.3 合同的履行
? 4.3.1 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 4.3.2 合同的违约责任
4.3.1 合同的履行的概念
?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促进交易
履行的原则 。
合同条款的补缺
?, 德国民法典, 对当事人未约定给付期限的情况作了规
定 。
? 按照英国法,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一
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 。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 305条第 2款规定了当事人价格
不确定时的确认方法,如果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即使价格未定,合同也可以成立。
? 英美两国都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交货时间,则卖方
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
? 中国, 合同法, 第 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合同通则, 的规定 。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同时履行规则来自于, 一手交
钱、一手交货, 的交易原则,它在法律上的依据是,双务
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关系。
?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有先后
顺序,后履行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
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权利即为先履行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有证据
证明,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届时将不能履行其合同义
务,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提供担保前,
可以拒绝先为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4.3.2 合同的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
? 违约的形式
? 违约的救济方法
? 违约责任的免责
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合
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
点,① 它的前提是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包
括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事实
存在,; ② 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③ 这种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
主要以补偿性为主; ④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与
侵权责任组成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大陆法以过错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 德国民法典, 基本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
?, 法国民法典, 也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责任的基本原
则 。
? 与大陆法的规定相反,英美法认为,只要允诺人没有履行
其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应承担
违约的后果,除非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 美国合同法遵循的是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 我国, 民法通则, 规定的民事责任,原则上采取过错责任
原则。
?, 合同通则, 采纳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
催告制度
? 催告制度是大陆法上的一项制度,是指在
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履行日期的情况下,
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即向
债务人发出请求履行合同的通知,然后,
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 英美法中没有催告的概念,它对违约时间
的界定更为严格。
违约的形式
? 违约形式的差别将使违约方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
?, 德国民法典, 规定的违约形式有两种:给付不能和给付
延迟 。
? 英国法把违约的情形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两种不同的
情况。
?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两种情形。
? 按照我国传统立法的观点,对违约行为形态的规定是两分
法,即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 公约, 主要规定了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以及预期违约
等形式。
违约的救济方法
? 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
时,受损害的一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权采取的正当措
施,这是法律赋予受害人的权利。
? 实际履行 。德国法将实际履行作为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 ;
,法国民法典, 第 1184条的规定,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
择的救济方法 ;英美普通法中没有实际履行这一救济方
法,但是衡平法将其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 ;我国
,民法通则, 第 111条明确规定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
,公约, 允许各国法院按其自身的法律来处理这个问题。
违约的救济方法(续)
? 损害赔偿 。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
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得利益损失。英美法认为,只要一方
当事人违反合同,对方就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无需
证明违约方有过错,也无需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我国
,合同法, 规定,违约人原则上无须有过错,但要有实际
损害。
? 违约金 。大陆法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之分。
英美法认为,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加
以惩罚,但允许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依据
,合同法, 第 114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只规定预定损害赔
偿违约金。
违约的救济方法(续)
? 解除合同 。大陆法各国均规定,合同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 在英美法中,只有在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
时,非违约方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 我国, 合同法, 第 94条第 2款至第 4款规定
了有关一方违约另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违约责任的免责
? 情势变迁。情势变迁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
的情事,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缔约时不
能预见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
失公平的结果,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应该变更以
至解除合同的制度。
? 合同落空。合同落空在英美法中类似于情势变迁的概念,
意指在合同成立后,非因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意
外事件的发生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
挫折。
? 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
4.4 合同的让与
? 债权让与
? 债务承担
? 概括转让
债权让与
? 大陆法认为,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
律效力。德国法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把债权让与视为, 抽象,
的法律行为,认为债权让与合同是一种不要因合同,即不
以给付原因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法国法则认为债权让与是
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买卖债权的协议,必须有约因,因而
是一种要因合同。
? 英美法原则上也承认债权让与 。英国法对债权让与采用
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按成文法规定进行的债权让
与;一种是按衡平法原则进行的债权让与。美国法的规定
与英国法基本相同。
? 我国, 合同法, 第 79条在允许合同权利转让的同时,对此
作了限制 。
债务承担
? 德国法认为,债务承担是一种合同关系。
? 英国普通法认为,合同的债务非经债权人同意是
不得转让的。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第 2- 210条规定,美国法原
则上不认可债务的转让,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允
许代行债务,即允许他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 我国, 合同法, 第 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
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
同意。
概括转让
? 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不同,合同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
括地接受这些债权债务的行为。
?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合同转让,即依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二是因企业
的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移转。
? 我国, 合同法, 第 88条规定的是合同转让,即允许当事人
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给第三人。
?, 民法通则, 第 44条规定了概括转让的第二种方式,,合
同法, 第 90条的规定较之更为具体。
4.5 合同的消灭
? 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因某种原因而不复存在。导
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免除、提存、
抵销、混同等。
? 免除是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使债归于消灭的行为。
?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无理拒绝受领、迟延受
领或下落不明时,将应交付的标的物寄存在法定
的提存机关以代替清偿的行为。
?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其各自的债
权冲抵债务,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
消灭。
? 混同是指债的关系因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人而归
于消灭。
第 5章 买卖法
? 5.1 卖方的义务
? 5.2 买方的义务
? 5.3 违约救济
? 5.4 货物风险的转移
5.1 卖方的义务
?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必须按照合同和, 公
约, 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
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 5.1.1 卖方的交货义务
? 5.1.2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5.1.3 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
? 5.1.4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
? 5.1.5 移转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5.1.1 卖方的交货义务
? 交付货物,一般是指卖方按照约定向买方
提交货物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使货物所有
权从卖方实际地转移给买方的效力。
? 交付货物的时间
? 交付货物的地点
? 交付货物的方式
交付货物的时间
? 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以, 合理时间, 作为合
同未规定交货时间时的解决办法 。
? 大陆法国家,如德国, 民法典, 第 271条则规定
,未约定给付期限或不能从情况推断给付期限者,
债权人得立即请求给付,债务人亦得立即履行给
付, 。
? 中国的, 合同, 法第 62条第 4款及第 61条综合了
两大法系对交货时间的要求 。
? 公约, 将合同的交货时间区分为具体的日期和一
段时间 。
交付货物的地点
? 英美法系国家对交货地点的规定基本一致,英国
的, 1893年货物买卖法, 和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都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对于非特定货物,交货
地点是 在卖方的营业处所,如卖方无营业处所时,
则应在卖方的住所。
? 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各自不同,法国
和瑞士的法律规定与英美法的规定相近,将货物
区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特定物应于订约时该
货物的所在地点交付;而非特定物应于卖方的营
业所所在地交付。
交付货物的地点(续)
? 中国, 合同法, 适用以下两种方法:第一,如果货物需要
运输,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运给买方。第
二,如果货物不需要运输,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货物在某一地点的,卖方应在该地点交付货物;不知道货
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货
物。第三,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
他,在卖方所在地履行。
?, 公约, 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
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首先为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
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只有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前述的一般性
规定。
交付货物的方式
?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交付货物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 实际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和
支配之下。
? 在合同货物涉及运输或其他无法实际交货的情况
下,由卖方发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提单或其他证明
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证交给买方,或者在货物已
由第三人占有且第三人承认是代买方掌管此项货
物时,尽管买方没有实际占有货物,但形式上已
经拥有了支配货物的权利,构成象征性交货。
5.1.2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 品质担保,是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与合同规定
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或在没有约定时应按
照法律规定的货物所应具备的通常品质提交货物
的义务。
? 德国法: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而
对特种买卖中的货样买卖的品质担保则要求卖方
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与先前提供的样品具有
同一品质。
? 英国法,凭说明书买卖 ;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
默示责任,对特定用途的担保责任 ;凭样品买卖。
? 美国法: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
?, 公约, 。
英国法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 凭说明书买卖 。
? 对商品质量或适用性的默示责任 。但有下
列情况者除外 —— 在缔约前已将货物的瑕
疵特别提请买方注意者;或买方在缔约前
已检查过货物,而该项瑕疵是在检查中应
能发现者。
? 对特定用途的担保责任。
? 凭样品买卖。
默示担保
? 根据, 统一商法典, 的规定,只要卖方是从事某种货物交
易的商人,他就有法律规定的两项默示担保义务:
? 第一,是对货物商销性的担保。
? a.根据合同所提供的说明,货物应在本行业内可以不受
异议地通过;
? b.货物如果为种类物,应在说明的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
品质;
? c.货物应适用于该种货物的一般使用目的;
? d.货物每个单位内部或全体单位之间的种类、质量或数
量应均匀,差异不超出协议许可的范围;
? e.货物应按协议的要求装入适当的容器,进行适当的包
装和附以适当的标签;
? f.如果容器上或标签上附有保证或说明,货物应与此种
保证或说明相符。
? 第二,是对货物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
,公约, 对于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 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
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
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
的;
?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相同;
?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
5.1.3 卖方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
?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
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 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
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 德国, 民法典, 将权利担保义务表述为权利瑕疵担保,。
? 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 规定在每项买卖契约中,卖方
均应对货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负有默示责任。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将卖方的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保证
和免受侵犯的保证。
? 中国, 合同法, 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概括为:出卖人就
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
利的义务。
?, 公约, 。
,公约, 对货物权利担保的义务的规定
?, 公约, 将卖方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从一般的权利担保
中细分出来具体规定,从而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分为两
项:
? 第一,就货物本身的物权(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或债权
而言,非经买方同意,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 不
能提出 任何物权或债权的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 第二,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也不能根据工业
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
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
?, 公约, 在第 42条对卖方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
利担保义务的承担范围和限制做了具体的规定,即:( 1)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将把货物在某一国
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卖方应对根据该国规律提出的
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求承担责任;
( 2)在任何其它情况下,任何人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家的法律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要
求,应由卖方承担责任。
5.1.4 移交有关货物的单证
? 单证,是指国际货物买卖涉及的与货物有
关的单据、票据和凭证以及相应的电子数
据(如电子提单),包括商业发票、装箱
单、交货或装运单据、品质证书、原产地
证书等。
?, 公约, 第 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
交有关货物的单证,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5.1.5 移转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 所谓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
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从而使买方成为货物
的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完全的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5.2 买方的义务
? 买方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货物。
? 德国, 民法典, 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约定价金及受
领买卖物的义务。
? 英国, 1893年货物买卖法, 认为,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
的规定收受货物和支付货款,并将卖方交付货物和买方支
付货款规定为对流条件 。
? 美国, 统一商法典, 认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买方的付款
义务是卖方履行交付和完成交付义务的 前提条件,并且买
方收货的时间和地点是付款的时间和地点。
? 中国, 合同法, 对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的履行与卖方交
付货物的义务的履行在时间、地点、方式上的确定是相对
应的。
?, 公约, 的有关规定。 关于支付货款;关于接受货物。
5.3 违约救济
? 5.3.1 违约的类型
? 5.3.2 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性规定
? 5.3.3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 5.3.5,商事通则, 的规定
5.3.1 违约的类型
? 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违约事实已经发生的
违反合同的情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开
始之前,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开始时
将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情形。
?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依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将违
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
? 违约。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
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受损方根据合同
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的情形,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
知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没有理由预知这
种结果。
5.3.2 违约救济方法的一般性规定
? 实际履行 。
? 损害赔偿。, 公约, 规定:不以过错作为承担该责任的
要件。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
? 中止履行。中止履行是指合同成立后,另一方当事人因某
种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暂时
停止履行其合同义务并立即通知对方的行为。
? 迟延履行宽限期。
? 宣告合同无效。合同成立后欠缺使之生效的要件,如有欺
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事实或当事人不
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没有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等情形,使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或者说对双方当事人不产
生法律的约束力。
5.3.3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 要求对货物不符之处进行修补。
? 购买替代货物。
? 卖方应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 要求减价。
? 拒绝收取货物。
5.3.4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 转卖货物。
? 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 要求支付利息。
5.3.5,商事通则, 的规定
? 关于违约。
? 对违约的救济。拒绝履行 ;履行的额外期
限 ;要求履行的权利救济 ;终止合同 ;损
害赔偿 ;对不履行所约定的付款。
5.4 货物风险的转移
? 风险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必须
承担货物因意外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
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
? 5.4.1各国国内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5.4.2 国际立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5.4.1各国国内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英国法。
? 美国法: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采用了某些贸易术语
时,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
来确定。如果买卖双方未采用贸易术语,且未在
合同中对有关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作出规定,则
该法典认为,货物灭失风险的承担划分原则应所
让最有能力防止风险发生的一方承担货物灭失的
风险。
? 德国法:如果货物是按照买方指示发出的,那么
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起,货物灭失 风险由买
方承担 。如果属于必须由卖方亲自运送的货物 。
? 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5.4.2 国际立法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 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当合同涉及货物运
输时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在其
他情况下 。
? 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第 6章 票据法
? 6.1 票据法概述
? 6.2 汇票
? 6.3 本票与支票
? 6.4 国际票据统一法
6.1 票据法概述
? 6.1.1 票据
? 6.1.2 票据行为
? 6.1.3 票据法律关系
6.1.1 票据
? 票据的概念 。票据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
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
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
额的有价证券。
? 票据的特征 。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
是流通证券 ; 票据是无因证券 ; 票据是
要式证券;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 。
6.1.2 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的概念。狭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
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和保付等六种。
?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 票
据行为的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 票
据行为的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连带性。
6.1.3 票据法律关系
? 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据法律关系简称为
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而
产生 ;票据关系主体的多重性和相对性 ; 票据
关系的客体为票据记载货币金额 ;票据关系的内
容为票据权利义务 。
? 票据法律关系的种类。
? 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出票人、承兑人、收款
人、付款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
6.2 汇票
? 6.2.1 汇票的特征及类型
? 6.2.2 汇票的出票
? 6.2.3 汇票的背书
? 6.2.4 汇票的提示
? 6.2.5 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
? 6.2.6 汇票的付款
6.2.1 汇票的特征及类型
? 汇票的特征,汇票是一种最具代表性的票
据 ; 汇票是委付证券 ; 汇票设有承兑制
度 ;汇票是信用证券 。
? 汇票的类型,即期汇票和即期汇票;记名
汇票、无记名汇票与指示汇票 ;一般汇票
与变式汇票 ; 光票与跟单汇票 。
6.2.2 汇票的出票
? 汇票出票的格式,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
对必要记载事项 ;其他可能记载的事项 。
? 汇票出票的效力,出票人承担保证汇票承
兑和付款的责任 ;收款人取得汇票并享有
票据权利 ;付款人取得承兑和付款的资格 。
6.2.3 汇票的背书
? 背书的概念,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或
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
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其转
让给被背书人的附属票据行为。
? 背书的特征:背书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 背书的
整体性 ;背书不得附加条件 。
? 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
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 。
6.2.4 汇票的提示
? 汇票提示的概念,指汇票的出票人依法向
付款人出示票据,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
的行为。
? 汇票提示的规则,提示期间规则 ;提示地
点规则 。
6.2.5 汇票的承兑与参加承兑
? 汇票的承兑 。承兑的概念 ;承兑的基本条
件;拒绝承兑 。
? 汇票的参加承兑 。 参加承兑的概念 ;参加
承兑的基本条件 。
6.2.6 汇票的付款
? 汇票付款的概念。
? 汇票付款的程序:持票人提示付款 ; 付款
审查 ; 付款并缴回汇票 。
? 汇票付款的效力 。
? 特别付款:期前付款 ;期后付款 ;提存支
付 。
6.3 本票与支票
? 6.3.1 本票
? 6.3.2 支票
6.3.1 本票
? 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作出的无条件
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
? 本票的种类,记名本票、指示式本票与无
记名本票 ;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 ;国内本
票与外国本票、涉外本票 ;银行本票与商
业本票 。
? 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
6.3.2 支票
? 支票的概念和特征。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
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其特征是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 ;支票的签发以出票人与付款人存在
资金关系为前提 ;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 支
票未设承兑制度。
? 支票的出票 。
? 特殊支票 。 保付支票 ; 划线支票 。
6.4 国际票据统一法
? 6.4.1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 6.4.2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6.4.1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 日内瓦票据法统
一公约, 又称为, 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
约,,它是针对汇票和本票制订的,与之相应的
还有 1931年的,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
?, 日内瓦票据法统一公约, 与英美法系国家票据
法的主要区别,对票据的定义不同 ;对票据必要
记载事项规定的不同 ;对票据行为规定的不同 ;
对善意持票人权利的保护不同;对票据时效期间
的规定不同。
6.4.2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日内瓦公约的组成
部分 。
?, 日内瓦支票法统一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票据
法的主要区别,立法模式不同 ; 对支票的定义
不同 ; 对票据必要记载事项规定的不同 ;至于
持票人在出票后能否撤销其出票时的委托付款,
,统一规则, 采取了限制主义立法方式 ; 对特殊
支票的规定不同 ;对划线涂销的效力规定不同 。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 7.1 产品责任法概述
?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法
? 7.3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
7.1 产品责任法概述
?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因
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
给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引
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调整的范围是消
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遭受的人身或除缺陷产
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调整
对象主要是没有合同基础的侵权关系。 调
整的手段为强制性。
? 7.1.1产品责任构成
? 7.1.2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7.1.1产品责任构成
? 所谓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而导
致产品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
时,该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一种损害赔
偿责任。
?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 ;必
须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成人身或财产
的损害 ;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必须
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图7-1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缺陷产品和危险品的关系
B
A
方块 A代表, 质
量
不合格产品,,
方
块 B代表, 危险
产
品,,阴影部分
为
,缺陷产品,
7.1.2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产品责任法在性质上
属于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私法范畴 。
? 产品责任法的作用:第一,保护消费者权
益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法
? 7.2.1美国产品责任法
? 7.2.2 德国产品责任立法
? 7.2.3 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
7.2.1美国产品责任法
? 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
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法。立法表现形式多
样,既有习惯法又有成文法,包括联邦产品责任法、各州
产品责任立法及判例以及适用于各州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
定、判例,也包括对司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的有关产品责
任的示范法。
? 产品责任的概念解析。 产品 ;瑕疵或缺陷 (产品制造缺
陷、产品设计缺陷、产品警示缺陷、违反品质担保缺陷、
开发缺陷);责任主体;请求赔偿的主体。
?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
概况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责任基础 ;损害
赔偿及免责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
产品
? 美国 1979年, 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第 102
条( C)项将, 产品, 定义为:, 具有真正
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能够作为组
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
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 相关产品是指引起产品责任索赔的产品及
其部件和零件。
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 美国产品责任法归责理论的发展概况。
?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责任基础 。
? 损害赔偿及免责 。损害赔偿的范围 ;免责(指产品责任
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对抗
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
? 产品责任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理论 —— 责
任基础
? 疏忽责任。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在生产
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
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受害人必
须证明以下事实,( 1)被告负有, 合理注意, 的义务 ;
被告没有尽, 合理注意, 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证
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 违反担保。担保义务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前者是由
订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决定的,后者是由法律所
规定的。
? 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
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损害赔偿及免责
? 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关
于财产的损害赔偿;第三,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
? 免责 。免责是指产品责任的承担者可以依据法定的免责
事由提出合理的抗辩以对抗受害人损害赔偿的要求,免
除自己的赔偿责任。第一,疏忽责任中的免责 ;担保责
任中的免责 ;严格责任中的免责 (免责理由是:生产者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市场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
不存在;产品不是为了营利目的而生产、销售的 ;产品
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产品缺陷
是将其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的;对于具有
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
或该产品的提供者
? 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
才予以销售的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对产品的不可避免
的危险性造成的损害不负担责任。
7.2.2 德国产品责任立法
? 产品与缺陷
? 归责基础
? 责任主体
? 免责
? 损害赔偿及限额
7.2.3 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
? 产品与缺陷
? 归责基础
? 关于责任主体
? 免责
7.3 国际产品责任统一法
? 7.3.1,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
任欧洲公约,
? 7.3.2,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7.3.1,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
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 适用范围
? 关于产品的定义
? 关于缺陷的定义
? 关于责任主体
? 归则原则
? 赔偿和免责
? 时效
7.3.2,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规则公约,
?, 海牙公约, 的适用范围
? 准据法的确定,以 损害地 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
法律时 ;以 直接受损害人的经常居住地 国的国内法为基
本适用的法律时;如果 4个连结点分散在不同的国家,或
者虽然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与直接受损害人取
得产品地在同一个国家,但是,损害地和直接遭受损害人
的经常居住地分别在其他国家时;如果被控负有责任的人
证明他不可能合理地预见该产品或他自己同类的产品会经
由商业渠道在, 公约, 规定的损害地所在国或直接受损害
人经常居住地所在国出售;即使是按照第 4- 7条规定确定
了上述的准据法,也不应不考虑产品销售生产所在国通行
的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
第 8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 8,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概述
? 8,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8,3 国际海上保险法
8,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概述
? 8.1.1 国际海上运输的特点
? 8.1.2 国际海上保险的特点
8.1.1 国际海上运输的特点
? 货物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
? 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损失数额往往十分
巨大
? 海上货物运输具有一套与海上特殊风险相
适应的特殊法律制度
? 有关海上运输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8.1.2 国际海上保险的特点
? 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致损原因的复杂性
? 海上保险承保标的具有多样性和流动性的
特点
? 海上保险承保险种险别的多样性
8,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 8.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8.2.2 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法
律规范
? 8.2.3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规
定
? 8.2.4 提单
8.2.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 定期船运输。
? 不定期船运输。租船运输的基本特点有:( 1)根
据租船合同的内容组织运输 ;( 2)租船运输的
运价或租金率的高低,随订约时国际航运市场行
情的不同而具有很大波动性 ;( 3)租船运输中
有关费用的支出,一般在合同中订明 ;( 4)租
船运输一般适用于粮食、钢材、矿砂、石油和化
肥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运输,往往是整船装运的。
租船运输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等
基本营运方式。
8.2.2 约束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国际法律规范
? 简介 。
? 三大国际公约的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 。海
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
8.2.3 我国法律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的规定
?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提供船舶并谨慎处理
使之适航的义务 ;照管货物的义务 ;合理
速遣运送货物的义务 ;交付货物的义务 。
?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
运费等费用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责任的免
除及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
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提供约定货物并如实申报货
物资料的义务 ;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所需的各项手
续,并将有关单证送交承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托
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妥善包装,采取适当预防措
施,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如实通知承运人,否则应
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 。
? 托运人享有的权利:按合同约定取得货物的装船
舱位,并在货物装船后,要求承运人及时签发提
单,据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 ;当承运人不履行合
同或违反上述有关义务时,有权对其因此遭受的
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8.2.4 提单
? 提单的作用: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
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
证;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
? 提单的种类。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可以将提
单划分为,记名提单、提示提单、不记名提单。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将提单划分为:已装船
提单和收货代运提单。按提单上有无批注分为: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
单、海上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其他特殊提
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8,3 国际海上保险法
? 8.3.1 海上保险合同
? 8.3.2 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 8.3.3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 8.3.4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 8.3.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险别
? 8.3.6 船舶保险条款
? 8.3.7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8.3.1 海上保险合同
? 海上保险合同
? 保险事故
? 除外责任
? 保险标的
? 保险利益
?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 保险费
? 保险期间
8.3.2 国际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8.3.3 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 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可以将海上保险分为
船舶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海上钻井平台
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运费保险以及
保赔保险等 。
? 按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划分为定值保险、不
定值保险。
? 按承保方式划分为逐笔保险、浮动保险、
预约保险
8.3.4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 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出险时的通知义务
和出险后的施救义务;被保险人提供索赔
单证和协助追偿的义务。
? 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对全部损失的赔偿 ;
保险人对部分损失的赔偿 ;保险人对连续
损失的赔偿 ;对施救费用的赔偿 。
8.3.5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险别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
意思是, 单独海损不赔,,即最初平安险的保险
人只负责赔偿货物的全损);水渍险 ;一切险 。
? 主险的保险期间:, 仓至仓条款, ;, 延伸条款,
和,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 主险的除外责任。
? 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普通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8.3.6 船舶保险条款
? 保险标的
? 险别与承保范围 。险别:全损险、一切险 。承保范围:
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施救。
? 除外责任
? 保险期限。定期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段固定的时间的保
险合同。在定期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具体
日期开始到约定的具体日期终止。 航次保险是指保险期
间为具体的一个或数个航次的保险合同。在航次保险合同
中,保险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具体航次开始时开始到约定的
航次结束时终止。
? 免赔额
? 保险费的退还
? 被保险人的义务
8.3.7 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
? 承保范围: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
敌对行为;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自
事件发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保险人才能受理;各种战争
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
似事件;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任何怀有政治动机
的恶意行为。
? 除外责任: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由被保险船舶
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
获、扣押、扣留、羁押或没收;被征用或征购;联合国安
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不论宣战与否。
第 9章 电子商务法
? 9.1 电子商务法概述
? 9.2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 9.3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 9.4 电子商务与国际知识产权
9.1电子商务法概述
? 9.1.1 电子商务
? 9.1.2 电子商务法
9.1.1 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的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 ; 狭义的电子
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活
动。
? 电子商务的分类。根据主体划分为 GtoB,BtoB、
BtoC,CtoC四种类型;根据交易过程划分为在线
交易和非在线交易 ;根据交易对象划分为贸易型
电子商务和服务型电子商务
? 电子商务的特点:环境虚拟化 ; 范围全球化 ;
手段数字化 ;交易自动化 ;过程无纸化。
9.1.2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
整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所产生的商事形
式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全球性、程式性、技术
性、开放性、复合性
?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中立性原则、功
能等同原则。
9.2全球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 9.2.1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 9.2.2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 9.2.3, 电子商务示范法,
9.2.1 美国电子商务立法
? 美国是电子商务开展时间最早的国家
? 1997年 7月 1日颁布, 全球电子商务纲要,,
正式形成美国政府系统化电子商务发展政
策和立法规划
9.2.2 欧盟电子商务立法
? 1997年欧盟就提出, 关于电子商务的欧洲建议,, 1998
年又发表了, 欧盟电子签字法律框架指南, 和, 欧盟关于
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的指令, (或称
,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1999年发布了, 数字统一规则
草案, 。
? 欧州议会于 1999年 12月 13日通过了, 电子签名指令,,
于 2000年 5月 4日又通过了, 电子商务指令, 。这两部法
律文件协调和规范了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欧
盟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 欧盟成员国将在自 2000年 5月起的 18个月内,将, 电子商
务指令, 制定成为本国法律。
9.2.3, 电子商务示范法,
?, 电子商务示范法, 制订的目的 。 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
起示范作用,电子商务示范法, 主要是为适应因当事人之
间使用计算机或其他现代技术引起贸易通讯方式上的变化
而制订的,旨在为世界各国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时,提
供一个样板,以建立一个新的适应计算机网络贸易的法律
环境。 弥补各国国内立法的不足 。促进各国电子商务立
法的统一 。
?, 电子商务示范法, 的适用范围。, 示范法, 中, 商务活
动, 的范围 ;, 示范法, 中数据电文的范围 。
?, 电子商务示范法, 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示范法,
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规定电子商务的一般问题,另一部
分处理电子商务特别领域中的问题。
9.3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
? 9.3.1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 9.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 9.3.3 电子签名
9.3.1 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
? 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电子商务合同是指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商务合同 。
?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特点:易改动性、易
消失性、易复制性。
?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效力确定,书面形式
的作用及不同的法律要求 ;电子商务合同
的形式效力 。
9.3.2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通过非交互式电子交易
程序表达的信息为要约邀请 ; 通过交互式电子交
易程序销售数字产品的信息为要约;通过交互式
程序发布的非数字产品的信息,需要具体分析。
? 在线交易中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与承诺的撤
回 ;要约的撤销 。
?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电子商务合同
成立的时间 ;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 。
9.3.3 电子签名
? 传统签名的功能
? 电子签名的概念
?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9.4电子商务与国际知识产权
? 9.4.1 域名
? 9.4.2 商标
? 9.4.3 版权
? 9.4.4 专利权
9.4.1 域名
? 什么是域名,域名即, 网址,,是一种由英文字
母( A— Z,a— z,大、小写等价)或者汉字、数
字( 0~9)和连接符( -)以及实点(,)构成的因
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
? 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 ;
域名是不同与商标的新型知识产权。
? 有关域名与商标权的法律纠纷及解决:域名盗用
行为及解决 ; 域名抢注行为及解决
? 全球性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域名纠纷处理机
构 ;投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处理机构裁决的效
力 。
9.4.2 商标
? 网络环境下商标可注册性:网络标志的注
册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网络标志应具有
显著性 ;网络标志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 ;
网络标志注册的在先权利 。
? 网络环境下商标的使用:作为商标使用 ;
使用的地域性 。
9.4.3 版权
?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产
生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以有线或者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
权特点 。
? 网络环境下几类特殊的著作权客体,网站(网页)
的法律保护 ;网络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
定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
? 网络环境下 ICP的法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者
( ICP)的概念 ;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
行为 ;网络内容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标准 。
9.4.4 专利权
? 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涉及计算机内部
运行性能改进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测量
或测试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汉字编码方
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
涉及自动化技术处理过程的发明专利申请。
? 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 。
第 10章 商事争议与解决
? 10.1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 10.2国际商事仲裁
? 10.3国际商事诉讼
10.1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 10.1.1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 10.1.2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10.1.2.1 协商解决方式
?10.1.2.2 调解解决方式
10.1.1 国际商事争议的特点
? 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 是商事争议,而非政治争议,即是发生在
商事领域内的争议
? 争议所涉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
家
10.1.2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
? 10.1.2.1 协商解决方式
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直接交涉,在澄清事实、
阐明立场、消除误会和明确彼此责任的基础上,
相互磋商和谅解,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一
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
? 10.1.2.2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解决是指在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调解人)
的主持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磋商并取得
一致意见,从而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国际商
事争议解决方式。
10.2国际商事仲裁
? 10.2.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 10.2.1.1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 10.2.1.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 10.2.1.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10.2.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10.2.2.1 仲裁协议的概念
? 10.2.2.2 仲裁协议的效力
? 10.2.2.3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 10.2.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10.2.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10.2.1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 10.2.1.1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仲裁,也称公断,是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
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由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仲
裁机构或仲裁员根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的
仲裁协议和当事人一方的仲裁申请,对其争议进
行仲裁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10.2.1.2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10.2.1.3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临时仲裁机构
? 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
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新加坡国际
仲裁中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0.2.2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 10.2.2.1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争议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
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 10.2.2.2 仲裁协议的效力
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对仲裁裁员和仲裁机构的
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效力 ;对主合同的效力。
? 10.2.2.3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事项;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
仲裁的法律适用 ;裁决效力
10.2.3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的申请 ;仲裁的
受理 。
? 仲裁庭的组成 。
? 仲裁审理 。
? 仲裁裁决。
10.2.4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仲裁裁决在作成国境内执行
? 裁决在作成国境外执行。裁决在作成过境
外执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本国所作
的裁决要求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另一
方面是外国所作的裁决要求得到本国的承
认与执行。
?, 公约, 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0.3国际商事诉讼
? 10.3.1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 10.3.1.1 国际商事诉讼的概念
– 10.3.1.2 特点
? 10.3.2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
? 10.3.3 国际司法协助
10.3.1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 10.3.1.1 国际商事诉讼的概念
国际商事诉讼是指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就国际商事争议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 10.3.1.2 特点
审理国际商事争议时会涉及四方面内容:
外国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的管辖权;司法
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0.3.2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
? 国际商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国际商事案件
的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
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
或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的权限。
? 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10.3.3 国际司法协助
?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之间,根据国际
条约和协定,根据两国共同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
彼此之间相互协助,为双方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
为。
? 司法协助的内容,诉讼文书的送达 ;调查取证。
? 司法协助的途径:外交途径 ;领事途径 ;直接送
达 ;法院途径 ;通过指定的中央机关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