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基类和派生类
在C++中,当一个类被其他类继承时,被继承的类称为基类(base class)。继承其他类特性的类称为派生类(derived class)。从本质上看,基类是具有一个类集合中的公共特性,派生类在继承基类特性的同时可以加入自己独有的特性。
基类与派生类之间反映出下述三种不同的现象:
(1)派生类是基类的具体化。即模拟概念层次,表示“is-a”的关系。
(2)派生类是基类的延迟定义。
可以定义一个抽象基类,定义一些操作,使它们服从一定的协议,但许多可能并未实现,然后定义非抽象的派类,实现抽象基类中定义的行为。这时派生类不是基类的具体化,而是抽象类的实现。在JAVA中,有专门的纯虚类,称为接口,其作用就是为不同的类提供一个统一的接口,同时间接实现多继承(JAVA不支持多继承)。
(3)派生类是基类的结合。
当一个派生类有多于一个的基类时,它们组合在一起形成具有所有基类行为的类型。这时要注意,不要用继承表达聚合关系。
5.2.1 基类与派生类的说明
先看一个例子。
[例5.1] 派生类的说明EX5_1.CPP。
继承基类的派生类定义的一般形式:
class derived_class_name:access_specifier base_class_name
{
……
};
其中access_specifier可以是3个关键字之一:public、private(默认值)或protected。
派生类也称为子类、导出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可在基类所提供有基础上包含新成员;
(2)可在自己类中隐藏基类的任何成员;
(3)为新类重新定义基类中的函数;
[例5.2] 子类的特点EX5_2.CPP。
5.2.2 派生类的继承权与访问域
派生类的继承权如果不能有效在加以限制,就不能按照实际情况表达求解问题的复杂性。因此访问权限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1)对于基类的私有成员,派生类及派生类的使用者无权访问。
(2)对于基类的公有成员,则按派生类的定义,分为三种情况:
①私有派生,继承基类的公有成员作为自己的私有成员,这些成员只能被派生类的成员函数访问。Access_specifier是private或省略。
[例5.3] 私有派生EX5_3.CPP。
②公有派生是基类中所有的公有成员,在派生类中也都是公有的。它不必一一说明,而在派生类定义时,在基类前加一个public 关键字。如:
class:public b
{
……
};
③保护派生,基类的公有成员和保护成员在派生类中是保护成员,仅能在派生类的成员中被使用,而不允许派生类的对象使用。Access_specifier是protected。
表5.1 列出了成员访问控制的各种情况。
继承性质
基类性质
派生类性质
Public
Public
Public
Protected
Protected
Private
不可访问
Protected
Public
Protected
Protected
Protected
Private
不可访问
private
Public
Private
Protected
Private
Private
不可访问
(3)派生类对基类成员直接访问问题。
派生类不能访问基类的私有成员,若要访问必须使用基类的接口,即通过基成员函数。如何直接访问类成员,有两种方法可选:
①在类定义体中增加保护段(protected),将基类私有成员提供派生类访问的部分放置在保护段。
②将需要访问基类私有成员的派生类成员函数声明为基类的友元。
[例5.4] 派生类对基类成员的直接访问EX5_4.CPP。(?)
(4)访问域的调整规则使用作用域符(::)可以调整访问域,但要注意其限制条件:
①访问声明只能对变量或函数名,不能说明类型和参数;重载函数只需一个声明即可。
②不能对私有段成员作访问声明,必须保护封装性。
③只能在相应的段(保护或公有段)作访问声明,不能改变所属段。即基类成员被调整后,在派生类中的访问权限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基类中的公有成员只能被调整为公有成员,保护成员只能被调整为保护成员,私有成员不可调整。
[例5.5] 访问域的调整EX5_5.CPP。
class base {
public:
int a;
protected:
int b;
private:
int c;
};
class derived:base{
public:
base::a;//correct
base::c;//error
base::b;//error
protected:
base::b;//correct
base::a;//error
base::c;//error
};
若基类和派生类具有同名成员,则基类的该成员被编译器隐藏起来。若在派生类中调用继承来的被隐蔽的成员,作为访问声明需要明确指定基类类范围;而非同名成员,派生类在使用继承成员时可视为是在该派生类范围,且不必对这些成员重新定义。
5.2.3 派生类的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
基类往往有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但创建和结束派生类对象时,如何调用它们,这是下面需要讨论的问题。
(1)执行原则:当基类和派生类都具有构造函数和析构函数时,将按类派生的顺序执行构造函数,而按相反的顺序执行析构函数。
(2)派生类构造函数:当派生类本身需要构造函数,或者是在定义派生类对象时,其相应的基类对象需要调用带参数的构造函数,就必须定义派生类的构造函数。
定义格式如下:
derived_constructor(arg_list):base(arg_list)
{
//body of derived constructor
};
这里建立了一个变量传递链,首先将基类和派生类所需的所有变量都传递给构造函数。然后,用派生类构造函数的扩展说明形式,将某些变量传递给基类。
[例5.6] 从派生类向基类传递变量EX5_6.CPP。
(3)有关说明若基类使用缺省构造函数或不带参数的构造函数,则在派生类中定义构造函数时可略去“:base(arg_list)”,此时若派生类还需要初始化,则可不定义构造函数。
派生类是否要定义析构函数与所属基类无关。若派生类在退出其定义域前需要作释放内存等处理,就需要定义析构函数。
[例5.7] 定义学校人事管理的类及其调用情况显示实例EX5_5.C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