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展开讨论犯罪行为对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
在事实特征。
重点: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
一、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A、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B、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C、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
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2)
D、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a、行为中心论 ——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包括 ——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
法(手段)、对象。
2、必要要件 ——行为
3、选择要件 ——其他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危害行为( 1)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为 ——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
动。(最广义 ——广义 ——狭义)
2、危害行为 ——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a、排除动物的活动
b、身体动静如何界定?
第二节危害行为( 2)
B、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
配下的身体动静。
——下列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一是人在身体受到不完全或轻微强制?
二是人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危害行为?
第二节危害行为( 3)
C、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
体动静。
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 ——“不当为而为”
2、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
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第二节危害行为( 4)
3、作为的实施方式
A、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B、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C、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D、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E、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4大多数犯罪必须由作为完成,也有的犯罪
可以既由作为完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完成
第二节危害行为( 5)
(二)不作为
1、不作为 ——“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 ——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第二节危害行为( 6)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A、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绝对的。
B、某些不作为犯罪中也存在积极作为
5、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节危害行为( 7)
6、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A、纯正不作为犯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B、不纯正不作为犯 —故意杀人罪
7、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必然低于作为
犯罪
8、不作为犯罪并不等于就是过失犯罪,也
可能是故意犯罪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危害结果( 1)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1、危害结果的概念
A、最广义 ——被侵害的社会关系 ——客体
B、广义 ——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
会的损害事实 ——直接结果,间接结果;
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
结果
C、狭义 ——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
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第三节危害结果( 2)
D、司法 ——物质性危害结果 ——伤害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名誉
2、危害结果的特征:
A、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B、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C、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D、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第三节危害结果( 3)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1、危害结果一般不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2、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1)
一、概述
1、罪责自负原则 ——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
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 ——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
基础 ——因果报应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
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因果关系 ——哲学上的一对范畴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2)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主观认识 )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联调)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先因后果)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一因一果、一因
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3)
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 (大陆法系 ——日本通说)
2、原因说(大陆法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大陆法系 ——通说)
4、近因说(英美法系 ——通说)
5、必然、因果关系说(前苏联)
6、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前苏联 ——通
说)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4)
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1、必然联系 ——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的
2、偶然联系 ——因果关系次要的(量刑)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原因力 —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
发展,以致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因果关系 ——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负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主体要件、罪过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1、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一般只影响量刑
3、特殊也影响定罪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1、一般为酌定情节
2、特殊为法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