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初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告 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 (概括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并已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写此句)。
本院认为,(写明决定先予执行的理由)。依照 (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及其时间和方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