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知识产权法绪论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绪论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一)
对知识产权概念的表达,迄今有多种大同小异的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主要的三种表达方法。
第一种是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的方法,
第二种是下定义的方法,
第三种是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者划分的方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二)
本书采用的定义为: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该定义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如下几点特征:
第一,“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与“智力活动”划清了界限。
第二,“创造性的智力成果”的概念,使之将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第三,知识产权之所以划分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是因其作为财产权,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权的价值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
第四,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是指法律对它所要提供保护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是有选择的。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一、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二,,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三、构思与表现四、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五,,知识,的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一)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 著作权 和 工业产权这种分类方法是 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 为标准划分的。
(二) 创造性智力成果权 和 工商业标记权本书的划分方法是 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作为标准。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2.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力的关系。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其他民事财权权利(二)
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绝对权利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的实现则需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1、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2、知识产权法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
3、本书认为,知识产权法与民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第五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和现状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一)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二)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科学技术、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科学技术不是万能的。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第二编著作权法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一)
一、著作权
1.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
2.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 有的权利,
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
(2)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 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称谓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利。
(3)本书所称的著作权也包括著作邻接权。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二 )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
( 1)二者主要共同之处是,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或称表达。
( 2)二者有如下的区别,
①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 别。
② 与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③ 由于著作权制度赋予独立完成同样或相似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所以,著作权通常可以自动产生。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三 )
二、著作权法
1.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著作权法、邻接权法、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就相互提供著作权保护而缔结的国际条约。
2.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
,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等。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一、著作权制度的孕育 ———特许出版权时期二、著作财产权时期三、作者权时期四、国际条约作用下的著作权制度走向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一、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朝末年,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二、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 1915年和 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基本沿袭,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和架构。
三、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1953年出版总署,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20世纪 80年代,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
,民法通则,
1990年 9月 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著作权法,。
1992年决定同时参加,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是作品,都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的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作品即形式。因此,这里的独创性是指形式上的独创,不是指思想或理论观点上的创新。
而且,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对发明创造规定的 创造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 )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包含从文学创作到实用名录等广泛的一系列作品。
计算机软件。
二、口述作品,指用口头方式表达出来的艺术形式,也属于语言的一种形式。在著作权法中一般被理解为在特定场合发表的正式言论。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一)音乐作品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 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 )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五)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一)美术作品 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绘画是美术作品最普遍的形式。
(二)建筑作品 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是一种实用的社会物质产品,也是一种具有审美功能的造型艺术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三 )
五、实用艺术作品 是指适于作为实用物品的艺术作品,
不论是手工完成还是按工业规模制作的作品,是造型艺术之一。
六、摄影作品 是指在易感受光线或其他辐射线的表面上制作的实物图像。这类作品只要在拍摄选定对象的构图、取景或方式上表现出原创性,即可作为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七、电影等视听作品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四 )
八、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一)工程设计图
(二)产品设计图
(三)地图
(四)示意图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一般从法律保护观点理解为世世代代在土著共同体中由身份不明的人创作、保存和发展、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的思想倾向和情感表达的内容与形式违反法律、危害国 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破坏社会的善良风俗等。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些具备了作品的条件,但是为了国家或公众的利益,不给予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情况有两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三、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这些对象具备作品形式条件,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 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如历法、
数表、通用格式和公式等对象。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一)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2,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
( 1)法人和非 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 权 ;
( 2)著作人身权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下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
( 3)著作人身权虽被称为,人身权,,但并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
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二)
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发表权属于行使一次就穷尽的权利。
2.发表权专属于作者,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三)
二、署名权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法律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 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
旨在区别。
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灭或改变。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四)
三、修改权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和情感倾向的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形式的改变,也包括在思想与情感不变的前提下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如改变逻辑安 排,增减文字。即使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有权对作品实施修改。
修改与演绎,派生创作不同,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继续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属于作者。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无法由原作者本人完成修改,出于社会利益的实际需要,修改权也可以由他人行使。
修改权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通常修改权很难对抗物权。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五)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其中既包括作品的完 整性,也包括标题的完整性。
,伯尔尼公约,第 6条之二规定,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 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有的国家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收回权。法国文学艺术产 权法则称之为,追悔权或收回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
1,概念:
所谓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 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2.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 10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些著作财产权是相互独立的财产权形态,可由著作权人分别行使或转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二)
一、复制权复制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复制权是严格意义上的复制权,一般仅指以同样形式制作成品的权利,如复制文字作品生成书籍、杂志、报纸等方式,还包括在不同于原作载体的载体上复制(在上彩釉的陶盘或瓷盘上复制绘画、雕刻,油画作品)或者使用不同的技术(将一件艺术作品摄制成照片)也属于复制。
广义的复制权除狭义复制权之外,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的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 权利,比如,将工程设计或产品设计等平面图形作品制作成立体形式的工程或产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狭义的复制权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三)
二、发行权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对作品的需求,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著作权法把该行为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赋予著作权人,旨在维护著作权 的真实和效力,以保障权利人传播其作品的权利。
三、出租权四、展览权展览权,也称公开展览权或展示权,是指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作品原件,是指作品首次表现于其上的载体,比如美术作品原件或文学艺 术大师的手稿等。
五、表演权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
表演既可以由著 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
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四)
六、放映权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公开再现美术、
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七、广播权广播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有线发射或与前者 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表演或者录音 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五)
十、改编权改编是指以原作品即首次出现的作品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进行解剖与重组,创作新的作品形式的行为。改编是一种再创作,不是原创,故又称为演绎制作,二度创作、派生创作以及衍生创作。
改编权,即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改编权不同于改编者权。改编权是著作权人对原作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
改 编者权是改编者经过二度创作后基于新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改编者将作品经再 度创作赋予新的形式,改编者对这种新的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
改编完成的新作品,是原作和派生创作双重创作活动的产物。
如果对新作品 进行三度创作,应当受到原著作权和再创作著作权的双重授权的制约。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六)
十一、翻译权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上述行为的权利。翻译权的行使通常受到人类语言文字种类的多少和法律地域的影响。
十二、汇编权汇编权,即著作权人就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增删、
选择、组合、汇集编排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七)
十三、注释权与整理权注释权是被注释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故注释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作品进行注释,比如对,论语,,
,资治通鉴,,二十四史等进行注释,则不受此限。注释人对其注释作品享有新的著作权。
整理权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 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根据著作权保护原则,整理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经整理后产生的作品 形式由整理人享有新的著作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一)
1.著作权取得的条件的性质,可以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种。
( 1)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二)
( 2)形式条件是指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就享有著作权,还是附加一定的条件或是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目前各国主要分为三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以作品的产生为条件自动取得著作权。
第二种做法是,除了作品已创作出来外,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著作权。
第三种做法是以加注著作权标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此外无须再履行其他手续。这是一种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 日。
3.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间。
4.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5.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
6.作者使用假名、笔名等发表 的作品或者是未署名发表的作品的保护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 第一节 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节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第一节 作者
1、作者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法律规定自然人为作者,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与肯定。但是,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
2、关于作者的认定关于如何认定作者,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1条 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为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法律事实一经出现,相应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也应运而生,作者依法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9条第( 2)项规定,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由于著作权这一民事权利是基于完成创作文学艺术作品这一事实而依法产生的,所以未成年的作者也可以成为原始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的行使则要符合民事行为的合法条件,通常要由作者的父母、监护人、收养人或其他代理人来完成。
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一、合作作品的概念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
二、合作作品的类型: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三、合作作品的确认
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 自的创作风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四、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
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
一、职务作品
(一)概念所谓职务作品,是由于在创作过程中,作者和他所服务的机构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故作品在著作权归属上与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区别。
(二)特征
1.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
2.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
3.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任务或业务范围之内。
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二)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分别规定了三种情况,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社会 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
第五节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一、汇编作品汇编作品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作品、科学作品或其他材料等作为素材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组合编排形成的作品。汇编作品作为一个整体,依法产生新的独立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1.对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著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
汇编他人的作品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会侵犯他人的汇编权。
2.汇编无著作权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
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 14条的规定,汇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也归为汇编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一、定作作品的概念又称委托作品。这种创作的特点是,受约人无论是利用自己的物质条件或设备,还是利用出约人提供的条件或设备创作,受约人依约定向出约人提供的不是劳务,也不是处理或管理有关创作活动的事务,而是特定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定作作品的权利归属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定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定作人和作者通过合同 约定。但是,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或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则属于作者。
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一、视听作品的作者电影、电视和录像等作为艺术形式,可以统称为视听作品。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视听作品的作者包括:
1.导演。
2.编剧。
3.作词、作曲。
4.摄影。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根据视听作品的制作规律和传统管理体制,规定导演、编剧、作词、作曲和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作人享有。上述作者与制作人在财产权关系上,可根据劳动合同解决。
第八节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的著作权一、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1、外国人作品的界定
2、外国人作品保护的主要内容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第六章 邻接权
◇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一、邻接权的不同定义
(一)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意是指相邻、
相近或者相联系的权利。在国际上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二)为与作品的原创相区别,,伯尔尼公约,的很多成员国习惯上把艺术表演、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归为传播作品的行为。故邻接权有时也被称做传播者权。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邻接权界定为,“表演者 防止未经其同意而固定、直接播放或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复制其录音制品和进口、发行该录音制品的未经授权的重制物的权利 ; 广播组织授权或禁止转播、固定和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第二节 表演者权(一)
一、表演者和著作权人
1、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
演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
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
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者权(二)
二、表演者的主要权利
(一)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二)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表演者的 机械表演权 和 出租权 。
而这两种权利往往涉及表演者很大的利益。
第三节 录音制品作者的权利一、录音制作者和著作权人
1、概念: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2、著作权人的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 39条规定。
二、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三、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1、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己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 ;二是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的权利。
2、录音制作者还享有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向公众发行的权利,
也可将此项权利许可他人。
3、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4、录音制品制作者还应当享有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权。
5。录音制品的出租权。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有关权利。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
1,,著作权法,第 29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 33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
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删节。
3、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8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一)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
(一)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如下几个特点,
1.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是在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有权根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保障演绎作品中的原始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二)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据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也就是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三)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亦称一般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普通条框的有无,对合同成立及其效力不发生影响。其主要有两类:
1、一类普通条款是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要在合同中必须履行的内容,无须合同特别约定也要履行。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条款主要是,
( 1)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
( 2)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著作权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
2、另一类普通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其他条款,如出版合同 中向作者赠送样书的数量以及作者购书的优惠办法等。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一)
一、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
发行权、出租 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整理权和注释权等,其中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权能或全部著作财产权,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转移到另一个民事主体支配下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便丧失了该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二)
二、著作权的转让的特点
1.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一项、
几项或全部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受让人成为该作品一项、
几项或全部著作财产权新的权利人的法律行为。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
3.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严格的区别。
4.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内容可以有多种选择。
5.转让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视为著作人身权同时行使完毕。
6.著作权的转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行为,要涉及双方当事人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7.著作财产权转让究竟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以及转让的地域范围,应当依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加以约定。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一、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
三、著作财产权的继承。
四、合作作品的继承。
五、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继受。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1.担保。
2.信托。
3.破产财团。
4.强制执行的对象。
5.离婚时如何分割著作财产权。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一)
一、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概念违反著作权合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有以下法律特征,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制裁。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补偿性是合同责任的基本特点。
二、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著作权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有损害事实之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和他方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过错是构成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二)
三、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1.法律作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和司法审判的规则,其公正性就在于,它只要求人们对其有过错的行为负责。
2.当违反合同的义务是由于另一方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时,
应免除违约方的民事责任。
3.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件时,当构成约定的条件时,当事人即使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也可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
1.实际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赔偿损失。
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二、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三、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诉讼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制度。 指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二)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 22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三)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一)
一、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
,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
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二、我国的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中,
1.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著作权法,第 39条第 3款的规定。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二)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持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 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名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 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一、概念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 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 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做,强制许可证,制度。
二、要求
1、强制许可的对象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2、申请获得使用权的人应当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拒绝授权许可使用后,才能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3、强制许可则需经使用人事先申请,由主管机 关个案批准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获主管机关授权的不得使用。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集体管理
◇ 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1、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邻接权。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专门规定。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按照这种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该组织行使,而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上述著作权。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一)
一、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二)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 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 制品的行为,亦属侵权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三)
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性质与违反合同所损害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该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一般是财产所有权、
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民事制裁措施。
根据,著作权法,第 46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 1)停止侵害。
( 2)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 3)赔偿损失。
确定侵犯著作权行为赔偿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
( 1)全部赔偿的原则。
( 2)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四)
三、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一)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两条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作为第 49 条和第 50条。
1、第 49条是有关诉讼前申请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
2、第 50条是有关诉讼前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还增加了一条关于侵权人举证责任的内容,作为第 52 条。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一)
,著作权法,第 47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适用行政责任,
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
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是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二)
五是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属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的节目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属侵权行为。
七是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八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三节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1994年 7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出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1997年 3月 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中,又专门设立了一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2004年 12月 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 47条还规定,有该条列举的八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编专利法第十一章 专利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第一节 专利法的历史与发展一、专利法的起源
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元老院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1624年英国颁布,垄断法案,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二、专利法的发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二节 中国专利制度一、近代中国有关专利法律思想和制度二、民国时期的专利制度
1912年,中华民国工商部制定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1923年,工商部修订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
1928年,国民政府颁 布,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并废止先前颁布的有关奖励章程。后又于 1932年颁 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并先后于 1939年及 1941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
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
三、新中国专利制度政务院于 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节 专利制度的特征从制度本身的层面上看,专利制度最为重要、并能反映其本质特征的属性可以概括为两点,
一是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
(一)从专利法所赋予的垄断性权利内容看,专利法所规定的垄断绝非对技术的全面垄断,而仅仅限定在对技术的营利性实施方面。
首先,专利法绝不限制技术信息的传播,相反还鼓励或有助于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
其次,专利制度绝不禁止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专利权人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而实施专利技术。
(二)专利权的垄断也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的垄断。
二是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专利的公开性不仅表现在技术信息的公开,还表现在专利权利内容的公开。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一)
一、自然权利说此说认为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 ;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对这种权利给予了确认。
二、报酬说这种假说认为,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其专利权是作为对其预先支付的人力和财力的一种回报。
三、契约说按照社会契约说,专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发明人与社会间订立的契约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的发明创造作为对价,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
第四节 专利制度的有关假说 (二)
四、发展经济说根据这一学说,专利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经济 ;专利权的授予在事实上可以起到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作用 ;而高新技术的诞生客观上可以刺激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 第一节 发明
◇第二节 实用新型
◇第三节 外观设计第一节 发明(一)
一、发明的概念
(一)概念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
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二)发明所具有的几个特点:
第一,发明应当包含创新。
第二,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
第三,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
第四,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
第五,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
第一节 发明(二)
二、发明的分类发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有多种分类。
1、按发明的完成状况可分为已完成 发明和未完成发明。
未完成发明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因为它不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
2、按完成发明的人数来划分、可将发明分为独立发明和共 同发明。
3、按发明人的国籍划分,发明可分为本国发明和外国发明。
4、按发明的权利归属划分,还可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5、按发明之间的依赖或制约关系划分,又可将发明分为基 本发明和改良发明。
6、发明还可以为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一)
一、实用新型制度的历史沿革实用新型制度的产生与早期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1843年英国,外观设计版权法,( Designs Copyright Act)
1891年德国制订了第一部正式的,实用新型保护法,,对实用新型给予三年的保护。
随着时间推移,实用新型保护制度逐渐得到完善,包括保护范围的扩大等。
第二节 实用新型 (二)
二、我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在我国,实用新型与发明一样,是作为专利的一种,规定在专利法中。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二者在保护方式上完全相同,但在许多具体问题上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诸多差异:
第一,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同。
第二,在我国并非所有的产品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第三,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较之发明专利低。
第四,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比发明专利简单、快捷。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一)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外观设计也被称做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 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特点首先,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依托,离开了具体的工业产品也就无所谓外观设计了。
其次,外观设计以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等为构成要素,
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功能。
再次,外观设计必须适合于工业应用。
第三节 外观设计 (二)
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就世界范围来看,保护外观设计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多样。
2、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方面,各国均采用以交存的照片或图片为准的方式,而不像发明或实用新型采用文字说明方式。
3、各国都允许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时对照片或者图片进行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主体
◇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二节 治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节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节 先发明人和先申请人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
一、发明人
(一)概念发明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除发明之外,还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在我国专利法上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完成人称做设计人。
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第二,发明人必须是 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发明人能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发明人无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四)合作发明的发明人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二)
二、申请人
(一)概念:
申请人,顾名思义,是指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通常情况下,各国专利法都承认发明人有权对其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二)发明人与申请人分离的原因:
首先,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人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 权。
其次,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再次,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条件
1.该外国人在我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
第一节 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三)
2.若该外国人不具备条件一,只要该外国人的所属国同中国签订了专利保护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
3.在前两条件都不满足的情形下,则可以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4.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只要在任一,巴黎公约,
成员国领域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也应当同我国国民一样享有国民待遇。
三、专利权人所谓专利权人即指享有专利权的人。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节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一)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一般而言,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可将发明创造分为三大类,
( 1)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
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2)自由发明创造,即发明人在其职务以外,完全独立靠自身能力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发明创造情况比较简单,
其权利完全归属于发明人,单位不享有任何权利。
( 3)从属发明创造,即职工并非履行职务或执行单位指令,
但却利用了单位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节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二)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
( 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 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标 准。
(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 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第二节 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三)
三、我国法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我国专利法明确给出了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并对其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
,专利法,第 6条第 1款对职务发明作出界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1条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本单位物质条件”作出了解释。
,专利法,第 6条对职务发明的权属作出规定。
第三节 专利权的归属一、自由发明所谓自由发明是指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种权利形式上是一种自然权利,在中国专利法上被称做申请专利的权利。
二、共同发明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即是共同发明人。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
三、职务发明四、委托发明即是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均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
第四节 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一)
一、先发明原则先发明原则的含义是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发明主题申请专利时,专利局将按完成发明创造构思的时间来决定专利权授予何人。
二、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三、优先权原则 ——— 先申请原则的例外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之一。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人在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便是优先权。
第四节 先发明人与先申请人(二)
优先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主体合格,即提出优先权请求的人必须是享有优先权 的人。
第二,首次专利申请必须是正式申请。
第三,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第四,必须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优先权请求。
第五,优先权请求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 第一节 消极条件
◇第二节 实用性
◇第三节 新颖性
◇第四节 创造性第一节 消极条件(一)
一、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首先,发明创造的目的、效果、作用等若违反法律,则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其次,直接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相抵触的发明创造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再次,有的发明创造本身虽然不违背法律,也无害于公共秩序,但从该发明 的技术构成可以推知,如果将其公之于世,任何人都可非常容易地该发明创造存在某种非正常的使用领域,且这种非正常使用可能对社会构成较大危害。
最后,有些发明创造从其目的、构成和特性而言无任何不妥,
其正常使用也不违法或有碍公德,但有可能被一些人作非常使用从而构成违法手段或工具。
第一节 消极条件(二)
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不能对其授予专利。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从这种意义上讲,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没有利用自然规律,
自然也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故不能被授予专利。
四、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六、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七、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从世界范围看,一些国家还将食品技术领域、化工(包括药品)
技术领域等列为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
第二节 实用性一、实用性的概念所谓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二、实用性的判断标准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
即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积极效果。
第三节 新颖性 (一)
一、新颖性的意义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之一,也是必要条件。
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新颖性的核心在于一 个“新”字。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已有技术中的内容一模一样,这即是新的含义。
在专利法上,技术的新颖性是以现有技术为参照系的。所谓现有技术是 指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在特定地域内的已有技术和知识的总和。
第三节 新颖性 (二)
二、公开的概念和方式
(一)概念:
公开,简单地讲即是指一项技术被公之于众。任何非特定人只要对这项技术有兴趣,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以合法地获得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
(二)公开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以出版物方式公开。
第二,以使用方式公开。
第三,以其他方式公开。所谓其他方式即为,出版物,和
,使用,外的其他任何方式,它包括口头方式、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电子网络等传播方式。
第三节 新颖性 (三)
三、公开的标准
(一)公开的地域(空间)标准
1.所谓相对标准,是只把在本国领域内公开的技术作为现有技术,至于仅仅在国外公开而未在国内公开的技术则不属现有技术范围。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颖性概念被称作相对新颖性或者国内新颖性。
2,所谓绝对标准,是指在世界范围内来考察技术的公开状态。不论在哪一国家,只要一项技术已经公开,则认为该技术已成为现有技术,从而丧失新颖性。以此为基础的新颖性概念被称作绝对新颖性或世界新颖性,也称全球新颖性。
(二)公开的时间标准
1.发明标准
2.申请标准第三节 新颖性 (四)
四、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规定
1、我国专利法第 22条第 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对于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尽相同,专利法第 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第四节 创造性(一)
一、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是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之一。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二、创造性的判断判断创造性的标准从总体上讲可以分为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
1、主体标准就是指判断创造性的人的标准。
2、客体标准则是指发明创造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创造性因素,
下列为一些一般原则:
第一,判断创造性的人应是发明创造所属专业的普通技术人员。
第二,开拓性的发明创造具备创造性。
第三,若发明创造的目的和效果具有不可预测性,则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第四,根据发明构成的难易程度来判断其创造性。
第四节 创造性(二)
三、我国专利法对不同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于其保护的三种专利在创造性方面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1、对于发明专利,我国专利法要求其在技术上具备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对于实用新 型专利,我国专利法只要求其“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3、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我国专利法的要求类似于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或原创性标准。
第十五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 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原则
◇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提出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第一节 专利申请的原则一、书面原则专利申请的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二、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也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义可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广义的单一性原则不仅包括上面所说的含意,而且还包括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存在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专利权。
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一)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文件的种类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 必要申请文件 。
所谓必要申请文件就是在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专利申请文件。对发明专利申请,其必要申请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发明专利请求书这是申请人用于表达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授予专利权的愿望 的书面文件。请求书中主要应填写以下内容,
( 1)发明名称( 2)发明人( 3)申请人( 4)专利代理机构
2.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人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请求专利法保护的 范围的书面文件。
3.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文件。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 4)附图说明
( 5)具体实施例第二节 专利申请文件(二)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申请文件与发明专利申请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附图,这是与实用新型本身的特点相适应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它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不宜采用上面所述的申请文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申请文件主要有以下两种,
( 1)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请求书的内容大体上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相同,只是应专门注明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和所属类别。
( 2)图片或者照片。
第三节 专利申请的提出
1、一项发明创造完成之后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如何提出专利申请,应从全局出发通盘考虑。一般而言,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是是否应采用专利方式来寻求保护。
2、如果打算进一步提出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该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
3、接下来还要进一步考查该发明创造是否有经济价值。
4、在着手申请专利之前,还有一项工作就是考虑是否委托专利代理人。
5、在准备专利申请文件前,还应当会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员就申请何种专利进行全面考察。
6、在准备好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当尽早向专利局递交。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一)
一、专利审查制度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分作两大类,不审查制和审查制。
1、不审查制可以分作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
( 1)登记制是指专利局在受理专利申请之后,并不对申请案作实质审查,即并不审查申请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就申请案作形式审查后即予以登记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
( 2)文献报告制也被称作文献检索制,它是指申请案被专利局受理后,专利局除了作形式审查外,还就申请案的主题进行新颖性检索,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对比文献的检索报告 ;由申请人自己对照报告决定是否坚持申请 ;若申请人坚持其申请,专利局将予以登记授权。
2、审查制可分作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第四节 专利申请的审批(二)
二、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
对于发明专利采用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基本采用了登记制。
1.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
3.专利的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专利局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结论有两种可能,即否定性结论和肯定性结论。
第十六章 专利权
◇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
◇第二节 专利权的效力
◇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第四节 专利权的限制
◇第五节 专利实施许可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的属性专利权是一种禁止他人为营利目的实施特定技术的权利。专利权是一种纯粹的财产权,其中不含任何人身利益。
二、专利权的内容综合正、反两个方面看,专利权人的权利大体上可以有以下几项,
第一,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
第二,专利权人有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利。
第三,专利权人有处分其专利的权利。
三、专利权仅仅是一种禁止权专利法仅仅需要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加以规定即可。由此推知,专利权甚至整个知识产权都是一种负面权利,即禁止权。
第二节 专利权的效力(一)
一、制造
1.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制造”的不同。
2.专利法中制造的界定。
二、使用作为专利权权能的“使用”包括 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和 对专利方法的使用 。
三、销售销售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应当是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销售专利产品。
四、进口所谓“进口”,在这里是指将专利产品从专利权效力范围之外的领域转入专利权有效的地域。本国的专利权人当然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进入本国。这就是专利权中进口权的效力。利用这种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将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挡在国门之外。
第二节 专利权的效力(二)
五、许诺销售所谓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
许诺销售应当发生在销售行为之前。当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外宣称销售专利产品时,如果这些产品并非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则专利权人可以凭借专利权中的许诺销售的权能,禁止其行为。
六、我国专利权的效力我国现行专利法在专利权的效力方面的规定与发达国家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仅如此,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也完全达到和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中的规定。
第三节 专利权人的义务
1、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时,应当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这是各国专利法要求专利权人承担的基本义务
2、公开发明创造也是专利权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第四节 专利权的限制(一)
一、专利的保护期专利保护期的设定意味专利权在时间上不是无限的。
这一规定的依据来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二、首次销售所谓首次销售,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也有人称此为权利耗尽或权利用尽,
三、善意侵权善意侵权是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节 专利权的限制(二)
四、先行实施先行实施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五、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五节 专利实施许可(一)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即许可人)许可另一方(即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1、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作 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 和 普通实施许可 。
2、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为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作 主许可 和 分许可 。
3、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还可分出一种 交叉许可 。
第五节 专利实施许可(二)
三、强制许可
(一)概念
1、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这种法定手续通常是报专利局审核、批准。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了强制许可。
(二)实施强制许可的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三)强制许可的作用第五节 专利实施许可(三)
(四)相关的几个概念
1、所谓政府征用许可,是指政府可以决定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技术在指定单位实施。
2、所谓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3、所谓专利申请权转 让合同,是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第一节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第一节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
一、权利范围的界定考察各国专利法的实施,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上有两种做法是较为典型的,一种是,中心限定,,另一种是
,周边限定,。
1、所谓,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
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2、另一种做法,周边限定,与,中心限定,完全相反。它要求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
我国,专利法,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第一节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
二、专利侵权的判断
(一)对技术方案侵权的判断的步骤:
1、分析被指控侵权的方案的技术特征,并将其与专利方案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比较,查验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是否被包含在侵权物中。
2、比较前述所有与独立权利要求相 同的技术特征是否都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述方案具有相同的功能或形式,所有特征间的相互关系是否相同。
3、判断所有特征按这种关系的组合所产生的效果是否相同。
(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其专利权的范围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所提交的外观设 计产品照片或者图片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一)
一、专利行政纠纷
(一)专利行政纠纷的类别
1、因不服驳回专利申请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2、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所作出的决定而产生的纠纷。
3、因强制许可决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4、因专利局作出强制许可费用裁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第二节 专利纠纷的解决(二)
二、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救济程序:
1、行政程序,即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
2、司法程序,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有关专利的权属纠纷常发生于发明人和其所在单位之间,有时也会因共同发明而发生权属纠纷。
四、专利合同纠纷或者请求合同各方当事人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四编商标法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 第一节 商标概述
◇第二节 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
◇第四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沿革第一节 商标概述(一)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这一定义说明,
1.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是而且只能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
2.商标是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记。
3.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4.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
第一节 商标概述(二)
二、商标的特征第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
第二,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第三,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也就不成为商标。
三、商标的功能
1.识别功能
2.品质保证功能
3.广告及竞争功能第二节 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和区别(一)
一、商标与商号商号,亦称字号,是经营者在营业上表示自己的名称。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在于,
首先,商标是用来表彰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商号则是用来表彰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是营业主体本身的标志。
其次,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甚至是三维标志。而商号则只能采用文字形式。
再次,尽管商号与商标可以相互转化,但商号的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同。
第二节 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和区别(二)
二、商标与装潢商品的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商标与商品装潢往往同时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二者紧密联系在一起,为同一商品服务。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首先,目的不同。
其次,装潢一般随市场的需求、消费者审美情趣的变化而变化,而商标较为稳定再次,商标一般来说不得直接表示商品名称、图形及原料等特点,而装潢则要求尽可能地反商品本身的特点,使消费者通过装潢感知商品的内容。
第二节 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和区别(三)
三、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地理标志,也称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表明商品来源于某一地区,而商品的特定品质、
信誉或其他重要特征,主要是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
产地标记,也称货源标记或产地名称。虽然也是一个国家、
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但它仅仅表明商品的制造地、出产地。
地理标志、产地标记也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但与商标的区别在于,
1.识别功能不同。
2.使用者的范围不同。
第二节 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和区别(四)
四、商标与商务标语商务标语是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广告短语。它往往 与商标同时出现。
五、商标与通用标记通用标记是指表示商品特性、品质、用途的行业标记。这类标记广泛使用于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上。其目的在于告知使用者该商品所具有的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特征。
第二节 商标和其他标记的联系和区别(五)
六、商标与特殊标志所谓特殊标志,是指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明显的区别,
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动的主办 者,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
2、特殊标志所有人为募集资金可以径行或许可他人将特殊标志使用于某些商品上。
3、使用在商品上的特殊标志并不具有区别不同来源的功能,
也不具有品质保证的功能,它仅仅标明商品的经营者向特殊标志所有人提供了资金,从而取了特殊标志的所有人许可其使用该特殊标志。
第三节 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规定因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标法所包括的法律规范是指以,商标法,为主的所有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细则、办法等。
二、商标法调整的对象
1.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使用商标,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都要遵守我国商标法。
第四节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二、注册原则三、申请在先原则四、审查原则五、自愿注册原则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七、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第五节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沿革 (一)
一、西方的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在国外也同样经历了从官方垄断经营或征税标记向商品标记过渡的历程。
中世纪欧洲行会的盛行为商标的广泛使用提供了条件。
19世纪初的 1803年,法国在,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其后又于 1857年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此后,英、美、
法、日等国也相继制定商标法。
西方国家的商标法律制度是在工业革命以后开始建立的。
二、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沿革光绪三十年( 1904年) 6 月颁布实施,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商标法规。
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五节 商标的起源与发展及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之沿革 (二)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对商标的法律调整经历了几个不同阶段,
195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实行全 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
1957年 1月国务院发出,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 〉 的通知,,决定实行商标全面注册。
1963年颁布,商标管理条例,仍实行全面注册原则,简化了商标申请注册的审定程序。
1982年 8月 23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93年 2月 2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的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
2001年 10月 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正。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
◇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一)
一、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一)形象商标(视觉商标)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指商标仅由文字组成,不含文字以外的任何图形成分。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指无任何文字,仅由图形构成的商标。
3.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
4.颜色组合商标
5.立体商标:即三维标志,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
(二)非形象商标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等通过听觉、嗅觉才能感知的 商标。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二)
二、按照商标使用者的分类
(一)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商标的使用者为商品的经营者,包括商 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商标。分为,1.制造商标,2.销售商标
(二)服务商标: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 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三)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 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四)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
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三)
三、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作用的分类
(一)等级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
(二)从属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规格、型号、样式的同一种商品上除使用统一的主商标外,
为区别各自的特征而使用的从属于主商标的专用于标志某一特定商品的商标。
(三)备用商标,又称贮备商标,即贮藏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
(四)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
(五)防御商标,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第一节 商标的分类(四)
四、关于地理标志
(一)地里标志的特殊性地理标志具有品质保证功能
(二)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1、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和保护并不统一,形成了两个主管机构两个系统的格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商标法,的规定不一致。
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一)
一、绝对禁止条件使用商标,首先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件,即禁用条款。
(一)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的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和近似的标志。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
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二)
(二)禁止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作商标的规定
1.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图形等标志
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三)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规定
(四)三维标志的禁用条件
(五)禁止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而容易导致混淆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与该驰名商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有受损害之虞的。
第二节 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三)
(六)不得损害被代理(表)人的商标权益
(七)禁止使用虚假地理标志二、相对禁止条件
,商标法,第 11条所规定的这类不得作为商 标注册的标志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一)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是指获准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
可依商标的显著性将商标分为这样几类,
1、创新性商标
2、暗示性商标
3、描述性商标
4、借用商标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积极条件(二)
二、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两种情形。
1、商标相同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
2、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基本相同。
第二十章 商标权
◇ 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
◇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
◇第三节 商标权的特征
◇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
◇第五节 商标权人的义务
◇第六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第七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第一节 商标权的概念一、概念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
商标权类同于所有权,包括对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诸多的权利中,对商标的排除他人的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二、区别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
第二节 商标权的内容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的权利。这是商标权的最重要内容。
二、禁止权商标所有人在享有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转让商标的权利商标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是可以转让的,转让商标是商标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商标所有人不仅可以依据法律所授予的权利自己专有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三节 商标权的特征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第四节 商标权的主体一、商标权主体的范围我国只承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
二、商标权的共有所谓商标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就某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商标权共有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依照 2001年 10月 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我国不允许商标权共有。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二、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三、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五、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 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到权利的回归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第六节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亦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是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
其取得之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当前世界各国对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三种不同的原则:
(一)使用原则,是指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权。
(二)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
(三)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中适用原则。
二、传来取得亦称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的。
传来取得包括,一是商标权的转让,二是转移。
第七节 我国商标权取得的原则一、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注册原则二、自愿注册原则三、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四、优先权原则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
◇ 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第一节 商标注册的申请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代理二、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二)商标图样
(三)证明文件
(四)按规定缴纳规费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一)
一、形式审查
1、定义:形式审查是对申请商标注册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
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2、内容二、实质审查
1、定义: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 并予以公告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实质审查。
2、内容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二)
三、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1、定义: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这一程序称为
“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正式核准注册,该商标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
2、我国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事宜行政同志的定期官方刊物:,商标公告,
3、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
4、刊登初步审定公告的目的第二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三)
四、商标异议
1、定义:商标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2、提出异议的期间
3、异议程序五、核准注册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从公告之日起经过 3个月,无异议的,
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核准注册标志着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一经注册,
即为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节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一、注册商标的期限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 期。在我国,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权,所以注册商标的期限即商标权的期限。
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
2、申请续展的程序和期间三、注册商标的变更注册商标的变更是指不超出商标权范围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
1.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变更
2.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变更
3.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转让和转移一、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所有。
二、注册商标的转移注册商标的转移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
注册商标的转移有两种情况,
一是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 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
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 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
注册商标的转移,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 凭有关证明文件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一)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他任何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均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独占许可具有的排他性,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另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
第五节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二)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依据被许可人是否向许可人支付使用费还可分为有偿使用许可与无偿使用许可。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三、被许可人的义务
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2、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与许可人的商品质量一致,接受许可人的监督。
3、许可人负有监督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义务,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许可人的商标信誉,更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一)
一、注册商标的撤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因已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因争议理由成立,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
1.商标注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商标局责令在限期内改正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
(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
(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
( 4)连续 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
(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六节 注册商标的终止(二)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或应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而且争议理由成立,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被争议的注册商标。
二、注册商标的注销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注销注册商标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商标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
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
3.商标注册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无效
◇ 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
◇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
◇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第一节 注册不当商标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
(一)违反商标法一般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不当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册不当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一)撤销违反一般禁、限条款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
(二)撤销损害他人合法权利注册不当商标裁定程序第二节 注册商标争议一、提起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从前述商标争议的概念可以看出,提起商标争议裁定,应具备 5个条件。
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一、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二、注册商标无效的追溯力问题:自始无效。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 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
◇第三节 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一)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地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
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相互并无隶属关系。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的类别二、商标评审程序
(一)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的五个法定条件
(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二)
( 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 3)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 4)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
( 5)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
( 6)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二)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
( 1)书面审理为原则,公开评审为补充。
( 2)审理案件应当有 2/3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决。
第一节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三)
三、商标评审裁决的效力
(一)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的四种情形: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
2.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
4.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二)对商标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
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一)
一、驳回复审
1、概念:
驳回商标是指在初步审定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2、救济手段:
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二)
二、商标异议复审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就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第二节 商标复审裁决(三)
(一)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对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
1、两种程序:
( 1)主动撤销
( 2)申请撤销
2、被商标局以注册不当为由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 15天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节 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一、商标确权制度之评价
1、商标确权就是对商标权归属的确定。商标确权制度就是由申请、审查、公告、异 议、争议、注册不当撤销等构成的。
2、商标评审制度的局限性,
首先,在商标评审中注册商标争议和有请求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裁定都实行一审终审制。双方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不能要求再审。
其次,即使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六种案件,尽管当事人获得了对商标局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复审的权利 ;但评审机构是与商标局同样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机构。由它作出的终局裁决,仍然是一种行政的终局裁决。
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二十四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概念一、概念: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在英文中表述是,well known mark” 或,well known trademark” 。
二、分类:
驰名商标依是否为注册商标,可分为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其是注册商标为前提条件。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保护一、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二、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三、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1、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四、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
1、对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至于恶意使用或注册的,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2、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我国,商标法,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四)该商标作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一)两种基本的模式:主动认定、被动认定
(一)我国模式: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评审过程中发生争执时才能向商标局提出认定其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一致。
二、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一致。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也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它不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第二节 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一)
一、商标权穷竭
1、概念:
商标权穷竭,亦称商标权用尽。任何人将在市场上合法取得的缀附注册商标的商品再行转让或投入工业上的使用均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该理论类似于“首次销售”理论。
2、目前世界上有三种权利穷竭原则,
一国范围内的穷竭、一特定区域(如欧共体)内的穷竭、世界范围的穷竭。
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二)
二、平行进口
1、概念: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获得两个或以上的国家的保护,未经进口国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
第三人进口并销售专利产品或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对于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各个国家大体上采取了如下几种做法,
( 1)认为平行进口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因而禁止平行进口 ;
( 2)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因而允许平行进口 ;
( 3)不作统一规定,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进口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节 认定侵犯商标权的几个问题 (三)
三、更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发达国家对该行为的认定和做法:
( 1)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如美国 ;
( 2)商标法中规定禁止这种行为,如法国 ;
( 3)法律未作规定,如德国。
( 4)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流通过程之前去除、更换注册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而商品进入流通过程之 后,
去除、更换的则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如日本。
(二)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一)
一、行政责任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
(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二)
(二)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
处以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10万元以下。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三)
二、民事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人民法院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四)
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和,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一)侵犯注册商标罪的构成
1.侵犯注册商标罪的主体。 2.侵犯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方面。
3.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客体。 4.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
(二)对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
1.自然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销售金额巨大的,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