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前言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的中文旧译本已经刊行多年了,其所根据的原文本是一种不完善的本子。这个本子有两个缺点。第一、该本注释中引用希腊、罗马古典著作之处只有章节号码,并无引文。按摩氏原注是抄录引文的,
可见这个本子是一种删节本。删去了引文对于我国读者来说很不方便,因为其中大多数古典著作还没有中文译本可查。第二、该本每章分为若干节,每节之前有一个分目,这实际是后加的。按摩氏原著在每章前有一段分条列举的内容提要,内容提要并不等于分目,将分目依次分配在各节之中往往文不对题,令读者发生误解。以上两种做法都不符合摩氏原著本来面目。
现在这个新译本所采用的原文本是美国哈佛大学出版部于 1964 年刊行的,这个本子的编者是现代美国研究摩尔根的专家 L.A,怀特。它是以 1878
年美国霍耳特出版公司第二次即行本为依据的。怀特本有下面几个优点。第一、怀特对全书文字作了详细的校订,在校订过程中,他还参考了罗彻斯特大学图书馆所藏的摩氏原著手稿,手稿上有摩氏最后的批改。第二、怀特对注释中所引用的各种著作进行了核对,其中有许多章节页次号码错误之处 (或由于摩氏笔误,或由于排印误植),怀特都尽可能予以更正。第三、注释中有一些引用书目是简称,往往过于简略,以致一般读者不知原来的书名,无从查阅。怀特补出了大多数原书名,便利读者。第四、注释引用古典著作中的希腊、拉丁原文,怀特都改用了最新的英译本。第五、怀特在摩氏原注之外,增添了一些注释,有助于了 解摩尔根的研究活动、材料来源以及他所引用的作者。基于上述这些优点,我们决定采用怀特本作为新译本的根据,对怀特所增补的注释也照译了。怀特在书前写了一篇相当长的引言,我们没有译。
此外,我们还参考了另外两个比较好的版本。其一是英国不列颠博物馆所藏麦克米兰公司 1877 年初印本,这是,古代社会》一书在英国出版的最早的本子。其二是美国世界出版公司 1967 年重印本,这个本子的编订者是 E.B.
李柯克。
我们在翻译过程中,也做了一些校订和补注的工作。原文中个别显著的字误或脱漏之处,不知是由于摩氏本人的疏忽还是由于排即上的舛错,在各个版本中均同,怀特也没有订正,我们仍照原文译出,但作注说明其脱误。
有存疑的地方也予以注明。摩氏原注中引用书目还有少数简称,怀特未补出全书名,这类书多系西班牙文或葡萄牙文著作,比较冷僻,书名很长,仅用简称,根本不知其意义,我们在其他文种的译本 (如日译本)中发现这种书名有译错的例子,因此,这次重译,尽力将其全名找到,按全名译出。我们还作了一些译注,以帮助读者。因此,在现在这个译本中包含三种不同的注释。凡是不如,某某注”者即系摩氏原注,怀特注和译者注都分别在注文前标明。
译名中的人名,除必须用传统译名者外,基本上按照现在流行的音译标准。地名主要根据地图出版社 1972 年出版的,世界地图集》。美洲部落的名称凡与地名相应者一律按地名泽,或使其与地名的译法接近。关于本书所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我们没有完全沿袭旧的译名,作了相当多的改变。例如:
period 一词,旧译,时代”,我们改译 为,阶段”; punalua 一词,旧译,普那路亚”或,群婚”,我们改译为,伙婚”; monogamy 一词,旧译,一夫一妻制”或,单偶制”,我们改译为,专偶制”,诸如此类,在此不一一列举。
恰当与 否,尚希读者提出意见。希腊文标音符号,因排字困难,未能排上。
摩尔根这部巨著包罗的内容很丰富,涉及面很广。他的文笔却很艰涩,
许多句子的确切含义不易掌握,而且也很冗长。因此,要仔细地读懂这部书,
并将它译成流畅易懂的中文,实在是一件艰巨的工作。要完成这项工作,对于我们来说,是力不胜任的。无论在专业知识上,在英文的理解上,或在译文的修辞上,这个译本必然会出现不少错误和欠妥之处,我们诚恳地盼望广大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译者摩尔根传略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于 1818 年 11 月 21 日出生在美国纽约州奥罗拉村附近的一个农庄上。他的父亲是一个富裕的农庄主人,并从事商业活动,曾当选为州议员。
摩尔根在 1840 年毕业于高等学校。接着专习法律,于 1842 年获得律师资格。那些年头,正遇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商业萧条,诉讼事务不多。摩尔根乃以其余暇参加一个由少数思想激进的青年所组成的文学社。不久以后,
这个文学社转变为一个研究印第安人的学会,叫做,大易洛魁社” (易洛魁人就是住在纽约州及其附近的一支印第安人),其宗旨在于促进美国白人对印第安人的感情,并协助印第安人解决他们自身的问题。摩尔根成了这个团体中的一个积极分子,他屡次访问印第安人居留地,观察他们的生活方式,
探询他们的风俗习惯,研究他们的组织机构。他和印第安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于 1847 年被易洛魁人中的塞内卡部鹰氏族收养为其成员,这是印第安人对友好的外族人的一种优礼。
其后,摩尔根受纽约州大学的委托,替一个博物馆采集印第安人的物质文化资料。在这项工作中,他得力于塞内卡部的一个受过教育的青年,这人名叫帕克。 1851 年,摩尔根发表了他的第一部研究印第安人的重要著作,即
《易洛魁联盟》。该书分为两编,上编六章,研究易洛魁联盟的组织结构;
下编六章,研究易洛魁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科学态度来研究印 第安人的著作。
摩尔根从 1844 年起移居罗彻斯特,以后就在这里定居,执行 律师业务。
1851 年,与他的表姊妹斯蒂耳结婚。在 1851 至 1856 年间,一度停止了对印第安人的研究。
1856 年,他对印第安人的兴趣又重新燃起了。这时候,他的注意力集中在亲属称谓问题上。早先他已发现易洛魁人的亲属称谓同自己的习俗有很大的差异。这时,他又从实地调查和文献中得知易洛魁人那种,奇特的”亲属称谓在美洲许多不同方言的土著居民中普遍存在,因此,他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企图得到解答。此外,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那就是,
企图探索印第安人的来源问题。当时学术界对印第安人的来源持有各种分歧的意见,其中相当流行的一种看法认为印第安人是从亚洲越过太平洋迁到美洲去的。摩尔根相信这种论点,并希望为这个论点找到确凿的根据。他设想,
如果在亚洲及其附近地区的土著居民中也能找到与印第安人相同的亲属称谓制度,则这个论点自可获得有力的证明。于是,他精心设计了一份详细的调查表格,分寄在美国各地 (特别是美 国西部)的印第安人中传教的牧师或某些印第安人,以及远在太平洋各岛屿、远东、非洲等地的一些人,托他们代为调查各地土著居民的亲属称谓。从各地寄回的调查表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但摩尔根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从 1859 年开始,每年出外作一次实地调查。他到过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到过密苏里河上游地区,到过哈得孙湾区。
这样的短期旅行连续进行了四年。使他感到十分惊喜的是,他所获得的材料完全证实了他的想法,在这么广阔的地域内,各种不同方言的部落竟具有一种基本类似的亲属制度。
他于 1862 年夏末开始着手整理他所搜集的资料,通过分析研究,写出了第二部重要著作,即,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该书作为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十七种出版问世。他写此书的目的本来是打算解决印第安人的来源问题,
却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探讨了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和亲属关系,
从而发现了人类早期的社会组织原则及其普遍的发展规律。摩尔根从此扩大了他的视野,他所研究的对象不再限于印第安人,而转到整个人类的原始社会方面来了。他居留罗彻斯特期间,曾成为,彭迪特俱乐部”的指导人物,
这个俱乐部的第一次集会就是在他家举行的,他的许多著作也是首次在这个俱乐部中宣读的。
摩尔根于 1862 年从罗彻斯特迁居到密执安,职业上虽然仍担任辩护士,
但把大部分精力投于他的科学研究工作。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出版后不久,摩尔根携眷赴欧洲作了一次旅行。此后,他除了写一些论文以外,
即专心于撰写他的,古代社会》,这是他毕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在这部巨著中以唯物史观阐述了他对人类原始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论断,在历史学和社会学领域中起了革命性的作用。,古代社会》于 1877 年首先由美国的亨利·霍耳特出版公司印行,今年正好是这本书出版的一百周年。
摩尔根晚年的健康情况欠佳,但他仍于 1878 年的夏季到科罗拉多和新墨西哥去作了一次短期旅行,考察了一些考古发掘的遗址和访问了印第安人的村落。他的最后一部科学著作是,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该书出版于 1881 年。他原来的意思是要把,房屋和家庭生活”作为,古代社会》中的一个研究项目。后来因为关于这个题目所撰写的篇幅太大,只好改变计划,
把它作为单行本了。我们如果从摩尔根的理论体系着眼,不妨将这本书视为
《古代社会》的补编。
摩尔根晚年在美国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他于 1873 年获得联合学院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于 1875 年当选为国家科学学会成员。他多年来积极参加美国科学促进会的活动,并于 1880 年担任该会主席。
摩尔根长期患着严重的神经衰弱症,于 1881 年 12 月 17 日病 逝,享年六十三岁。摩尔根是美国的一位杰出的社会科学家,他毕生孜孜不倦,专心致力于科学事业,为人类文化作出了伟大的贡献。摩尔根极端反对种族歧视,
他热爱印第安人民,尊重他们的才能和成就。他敢于同当时资产阶级历史学界和社会学界的,权威”作斗争,反驳他们的谬误论点。马克思、恩格斯对摩尔根及其主要科学成就给予高度的评价。马克思于 1881 年 5 月至 1882 年
2 月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很赞赏这部书,因此他对该书写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打算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但马克思没有实现自己这一心愿就逝世了。
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 〈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写出了伟大的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 源》,终于使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阐述。
恩格斯于 1884 年指出:,在论述社会的原始状况方面,现在有一本象达尔文学说对于生物学那样具有决定意义的书,这本书当然也是被马克思发现的,这就是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1877 年版)。……摩尔根在他自己的研究领域内独立地重新发现了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最后还对现代社会提出了直接的共产主义的要求。”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第 36 卷,第 112 页。),古代社会》一书从问世以来就遭到资产阶级反动学术界的歧视,他们妄图利用后来在古代史和民族调查方面出现了新的材料这一点来彻底推翻摩尔根的科学结论。但是,恩格斯对此早就作过正确公平的论断,他说:,自从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出版以来已经十四年了,
这十四年间,关于原始人类社会历史的材料,已经大大丰富起来;除了人类学家、旅行家及专门的原始社会历史学家以 外,比较法律学家也参加进来了,
他们有的提供了新的材料,有的提出了新的见解。结果,摩尔根的某些假说便被动摇,或甚至被推翻了。不过,新搜集的资料,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导致必须用其他的原理来代替他的基本观点。他给原始历史研究所建立的系统,在基本的要点上,迄今仍是有效的。甚至可以说,愈是有人力图隐瞒摩尔根是这一伟大进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这个系统就愈将获得大家的公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第 4 卷,第 16 页。)
恩格斯的这一段话对我们今天研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译者
1977 年 3 月摩尔根传略路易斯·亨利·摩尔根于 1818 年 11 月 21 日出生在美国纽约州奥罗拉村附近的一个农庄上。他的父亲是一个富裕的农庄主人,并从事商业活动,曾当选为州议员。
摩尔根在 1840 年毕业于高等学校。接着专习法律,于 1842 年获得律师资格。那些年头,正遇美国发生经济危机,商业萧条,诉讼事务不多。摩尔根乃以其余暇参加一个由少数思想激进的青年所组成的文学社。不久以后,
这个文学社转变为一个研究印第安人的学会,叫做,大易洛魁社” (易洛魁人就是住在纽约州及其附近的一支印第安人),其宗旨在于促进美国白人对印第安人的感情,并协助印第安人解决他们自身的问题。摩尔根成了这个团体中的一个积极分子,他屡次访问印第安人居留地,观察他们的生活方式,
探询他们的风俗习惯,研究他们的组织机构。他和印第安人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并于 1847 年被易洛魁人中的塞内卡部鹰氏族收养为其成员,这是印第安人对友好的外族人的一种优礼。
其后,摩尔根受纽约州大学的委托,替一个博物馆采集印第安人的物质文化资料。在这项工作中,他得力于塞内卡部的一个受过教育的青年,这人名叫帕克。 1851 年,摩尔根发表了他的第一部研究印第安人的重要著作,即
《易洛魁联盟》。该书分为两编,上编六章,研究易洛魁联盟的组织结构;
下编六章,研究易洛魁人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科学态度来研究印 第安人的著作。
摩尔根从 1844 年起移居罗彻斯特,以后就在这里定居,执行 律师业务。
1851 年,与他的表姊妹斯蒂耳结婚。在 1851 至 1856 年间,一度停止了对印第安人的研究。
1856 年,他对印第安人的兴趣又重新燃起了。这时候,他的注意力集中在亲属称谓问题上。早先他已发现易洛魁人的亲属称谓同自己的习俗有很大的差异。这时,他又从实地调查和文献中得知易洛魁人那种,奇特的”亲属称谓在美洲许多不同方言的土著居民中普遍存在,因此,他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企图得到解答。此外,他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那就是,
企图探索印第安人的来源问题。当时学术界对印第安人的来源持有各种分歧的意见,其中相当流行的一种看法认为印第安人是从亚洲越过太平洋迁到美洲去的。摩尔根相信这种论点,并希望为这个论点找到确凿的根据。他设想,
如果在亚洲及其附近地区的土著居民中也能找到与印第安人相同的亲属称谓制度,则这个论点自可获得有力的证明。于是,他精心设计了一份详细的调查表格,分寄在美国各地 (特别是美 国西部)的印第安人中传教的牧师或某些印第安人,以及远在太平洋各岛屿、远东、非洲等地的一些人,托他们代为调查各地土著居民的亲属称谓。从各地寄回的调查表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但摩尔根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从 1859 年开始,每年出外作一次实地调查。他到过堪萨斯和内布拉斯加,到过密苏里河上游地区,到过哈得孙湾区。
这样的短期旅行连续进行了四年。使他感到十分惊喜的是,他所获得的材料完全证实了他的想法,在这么广阔的地域内,各种不同方言的部落竟具有一种基本类似的亲属制度。
他于 1862 年夏末开始着手整理他所搜集的资料,通过分析研究,写出了第二部重要著作,即,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该书作为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十七种出版问世。他写此书的目的本来是打算解决印第安人的来源问题,
却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探讨了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和亲属关系,
从而发现了人类早期的社会组织原则及其普遍的发展规律。摩尔根从此扩大了他的视野,他所研究的对象不再限于印第安人,而转到整个人类的原始社会方面来了。他居留罗彻斯特期间,曾成为,彭迪特俱乐部”的指导人物,
这个俱乐部的第一次集会就是在他家举行的,他的许多著作也是首次在这个俱乐部中宣读的。
摩尔根于 1862 年从罗彻斯特迁居到密执安,职业上虽然仍担任辩护士,
但把大部分精力投于他的科学研究工作。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出版后不久,摩尔根携眷赴欧洲作了一次旅行。此后,他除了写一些论文以外,
即专心于撰写他的,古代社会》,这是他毕生最重要的一部著作。在这部巨著中以唯物史观阐述了他对人类原始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论断,在历史学和社会学领域中起了革命性的作用。,古代社会》于 1877 年首先由美国的亨利·霍耳特出版公司印行,今年正好是这本书出版的一百周年。
摩尔根晚年的健康情况欠佳,但他仍于 1878 年的夏季到科罗拉多和新墨西哥去作了一次短期旅行,考察了一些考古发掘的遗址和访问了印第安人的村落。他的最后一部科学著作是,美洲土著的房屋和家庭生活》,该书出版于 1881 年。他原来的意思是要把,房屋和家庭生活”作为,古代社会》中的一个研究项目。后来因为关于这个题目所撰写的篇幅太大,只好改变计划,
把它作为单行本了。我们如果从摩尔根的理论体系着眼,不妨将这本书视为
《古代社会》的补编。
摩尔根晚年在美国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他于 1873 年获得联合学院的名誉法学博士学位,于 1875 年当选为国家科学学会成员。他多年来积极参加美国科学促进会的活动,并于 1880 年担任该会主席。
摩尔根长期患着严重的神经衰弱症,于 1881 年 12 月 17 日病 逝,享年六十三岁。摩尔根是美国的一位杰出的社会科学家,他毕生孜孜不倦,专心致力于科学事业,为人类文化作出了伟大的贡献。摩尔根极端反对种族歧视,
他热爱印第安人民,尊重他们的才能和成就。他敢于同当时资产阶级历史学界和社会学界的,权威”作斗争,反驳他们的谬误论点。马克思、恩格斯对摩尔根及其主要科学成就给予高度的评价。马克思于 1881 年 5 月至 1882 年
2 月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很赞赏这部书,因此他对该书写下了十分详细的摘录和批语,打算用唯物史观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但马克思没有实现自己这一心愿就逝世了。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根据马克思的,摩尔根 〈古代社会〉一书摘要》,写出了伟大的经典著作,家庭、私有 制 和 国 家 的 起 ≡ 础 罚  沼 谑 鼓 Χ   难 芯 砍 晒  玫 搅 寺 砜 怂 贾 饕 宓 目 蒲 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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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没有导致必须用其他的原理来代替他的基本观点。他给原始历史研究所建立的系统,在基本的要点上,迄今仍是有效的。甚至可以说,愈是有人力图隐瞒摩尔根是这一伟大进步的奠基者,他所建立的这个系统就愈将获得大家的公认。”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 年,第 4 卷,第 16
页。)恩格斯的这一段话对我们今天研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译者
1977 年 3 月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大陆始形,禽兽蠕蠕。
初民方喑,橡食野居。
拳爪是奋,棓梃继诸。
兵刃晚作,维时所需。
乃有言词,以语以呼。
爱筑城郭,攻战是虞。
爱造律令,无敢穿窬。
无敢越货,无敢淫污。
——贺拉西:,杂诗》,1.3.99 — 106
“近代科学要求我们对人类和人类的成就进行细心透辟的研究,以证明我们人类之生存于地球上并不是从最高级开始,而是从最低级开始,逐渐向高级上升的;以证明人类的能力经历过一段发展过程;以证明文明的全部要素,诸如生活技术、艺术、科学、语言、宗教和哲学等,都是从人类心灵与外界大自然两者之间所进行的缓慢而艰苦的斗争中产生出来的。”——威廉·德怀特·惠特尼:,东 方学和语言学研究》,第 341 页。
“这些社会反映了我们数千代以前的祖先的精神面貌。我们在肉体上和心灵上已经度过了与此相同的一些发展阶段,而我们之所以成为我们今天这个样子,正是由于曾经有过他们的生活、他们的劳动和他们的奋斗。我们的文明奇迹乃是千千万万无名的人们无声无息孜孜努力的结果,就象英格兰的白垩山崖是由无数带石灰质壳的有孔虫合力造成的一样。”—— J,凯因斯博士,见,人类学》第 1 卷第 2 期第 233 页。
序 言地球上之有人类,始于太古时代,这一点已是确实无疑的了。但其证据直到近三十年来才被人们发现,而且,这样重要的一个事实直到我们这一代才开始被人们认识,这倒似乎有些奇怪。
现在已经知道,在冰河时代,甚至上溯到冰河开始以前,欧洲即已有人类生存,他们的起源多半是在更前一个地质时期。与人类同时生存的许多动物已经灭绝了,人类却继续生存下来,并且在人类的若干支系中都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的经历和它的进步同样值得我们注意。
因为人类所可能经历过的时间与地质学上的时代相关联,所以无法用有限的时间来衡量它。从北半球冰河的消逝以至现在,估计已有十万年或二十万年之久,这并不夸大。对于一个实际年限不明的时期作出任何估计都会使人们产生种种疑问;尽管如此,人类存在的历史却可以不断地上溯,直至渺渺漫漫的远古时代。
上述的知识,使得一向流行的关于蒙昧人与野蛮人、野蛮人与文明人之间的关系的看法大为改变。现在,我们可以根据有力的证据断言,人类一切部落,在野蛮社会以前都曾有过蒙昧社会,正如我们知道在文明社会以前有过野蛮社会一样。人类历史的起源相同,经验相同,进步相同。
如果可能,我们想要知道:人类是怎样度过已往这些一个又一个的时代的?蒙昧人是怎样以慢得几乎觉察不出的步伐前进,而达到野蛮社会的高级状态的?野蛮人又是怎样经过类似的渐进而最后达到文明社会的?我们还想知道:为什么别的部落和民族在 进步的竞争中变成了落伍者——有些进入了文明社会,有些停留在野蛮社会,而另一些则仍停留在蒙昧社会?想要知道这些问题的愿望不仅很自然,而且也很正当。预期这些问题终将得到解答,
这并不是一种奢望。
在人类进步的道路上,发明与发现层出不穷,成为顺序相承的各个进步阶段的标志。同时,各种社会制度,因与人类的永恒需要密切相关,都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它们也同样成为进步的标志。这些制度、
这些发明与发现,体现并保存了迄今仍然可以说明这种经验的一些主要事项。将这些事项综合起来,加以比较,就可以看出人类出于同源,在同一发展阶段中人类有类似的需要,并可看出在相似的社会状态中人类有同样的心理作用。
人类在蒙昧阶段的后期和整个野蛮阶段之中,一般都是按氏族、胞族和部落而组织的。在整个古代世界,这些组织到处流行,遍及各大陆;它们是古代社会赖以构成、赖以团结的手段。这些组织的结构,这些组织作为一系列有机体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相互关系,以及氏族成员、胞族和部落成员所具有的权利、特权与义务,都是足以说明人类思想中政治观念发展的例证。
人类的各种主要制度都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而成熟于文明社会。
同样,家族制度也经历了各种顺序相承的形态,而产生出迄今尚存的几种重要的亲属制度。这些亲属制度,在其各自形成的期间,记录了当时家族内的亲属关系,从而包含有足以说明家族由血婚制形态经中间过渡形态而进入专偶制形态的人类经验的记录。
财产观念也经历了与此相似的产生与发展过程。人们以财产代表积累的生活资料而对它产生占有的欲望,这在蒙昧社会是完全没有的事,但由无到有,到今天则已成为支配文明种族心灵的主要欲望。
上述四类事实沿着人类从蒙昧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步途径平 行前进,它们就是本书所要探讨的主要题目。
对于我们美国人来说,有一个研究项目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也是我们特别感兴趣的。美洲大陆固以物质资源丰富著称于世,而在民族学、语言学和考古学方面,它所具有的那些足以说明伟大的野蛮阶段的资料之丰富亦为其他各洲所不及。由于人类起源只有一个,所以经历基本相同,他们在各个大陆上的发展,情况虽有所不同,但途径是一样的,凡是达到同等进步状态的部落和民族,其发展均极为相似。因此,美洲印第安人诸部落的历史和经验,
多少可以代表我们的远祖处于相等状况下的历史和经验。印第安人的制度、
技术、发明和实际经验构成人类记录的一个部分,其价值特殊宝贵之处在于它们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印第安人本族的范围。
当美洲印第安人部落被发现的时候,他们正体现着人类文化的三个不同的阶段,并较当时地球上任何其他地方所体现者更为完备。他们对民族学、
语言学和考古学所提供的资料,其丰富是无与伦比的。但是,因为这几门学科在本世纪以前几乎还不存在,至今我们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仍极薄弱,所以研究者力不胜任。再者,地下所埋藏的化石遗物可以为将来的研究者保存下来,但印第安人的技术、语言和制度则难以保存永久。这些东西在一天一天地湮灭,三百多年来它们一直不断在湮灭中。印第安人部落的民族文化生活在美国文明的影响下正在日渐衰颓,他们的技术和语言正在消失,他们的制度正在解体。今天还可能容易搜集到的事实,再过几年之后即将无从发现了。
这种情形强烈地要求我们美国人进入这个广阔的园地来获取丰富的成果。
1877 年 3 月,于纽约州罗彻斯特城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
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 1981 年着手分辑刊行。限于目前印制能力,1981 年和 1982 年各刊行五十种,两年累计可达一百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将陆续汇印。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
商务印书馆编辑部古代社会 (上册)
第一编 各种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智力发展第一章 人类文化的几个发展阶段人类的进步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的——各种发明、发现和制度说明了这一点——两种政治方式 ( TwoPlans of Government )——
其一为氏族性和社会性的,它产生了社会 ( Societas );另一为政治性的,它产生了国家 ( Civitas )——前者以人身和氏族制度为基础;后者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第一种方式为古代社会的政治结构——第二种方式为近代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政治结构——人类经验的一致性——我所设想的文化发展阶段—— (一)低级蒙昧社会; (二)中级蒙昧社会;
(三)高级蒙昧社会; (四)低级野蛮社会; (五)中级野蛮社会; (六)
高级野蛮社会; (七)文明社会最近关于人类早期状况的研究,倾向于得出下面的结论,即: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通过经验知识的缓慢积累,才从蒙昧社会上升到文明社会的。
人类有一部分生活在蒙昧状态中,有一部分生活在野蛮状态中,还有一部分生活在文明状态中,这是无可否认的;这三种不同的社会状态以必然而又自然的前进顺序彼此衔接起来,这同样也是无可否认的。我们也许还可以根据产生进步的各种社会状态,根据人类各个分支经历其中两种或更多的社会状态所取得的已知 进展,得出这样的看法:整个人类的历史,直至每一分支分别达到今天的状况为止,都确实是遵循上述前进顺序进行的。
在以后的篇幅中,我打算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明初民生活状态的简陋,证明他们在心智方面的能力随着经验的积累而逐渐进化,证明他们向文明之途胜利迈进时为了克服重重障碍曾进行过长期的斗争。其中一部分证据得自循着人类进步的全程出现的一大串发明和发现,但其主要证据则得自体现某些思想感情发展过程的家族制度。
如果我们沿着几种进步的路径上溯到人类的原始时代,又如果我们一方面将各种发明和发现,另一方面将各种制度,按照其出现的顺序向上逆推,
我们就会看出:发明和发现总是一个累进发展的过程,而各种制度则是不断扩展的过程。前一类具有一种或多或少直接连贯的关系,后一类则是从为数不多的原始思想幼苗中发展出来的。近代的种种制度实生根于野蛮阶段,而推其萌芽之始,则又在更早的蒙昧阶段。它们一脉相承,贯通各代,既有其逻辑上的前因后果,亦有其血统上的来龙去脉。
因此,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有两条自成体系的研究途径。一条向发明和发现的领域,另一条引入原始制度的领域。我们可以指望根据这两条途径所获得的知识来表明人类发展的各个主要阶段。下文所引的例证主要是从家族制度方面得来的;至于对纯属知识成就方面的引证则只占从属地位,而且也只是概括性的。
种种事实表明,人类的某些观念、情感和愿望是逐渐形成而后来又有所发展的。我们可以将那些占突出地位的事物归纳为与它们分别有关的几项特殊观念的发展。在发明和发现之外,有下列各项:
(一)生活资料 (三)语言
(二)政治 ( Government ) (四)家族
(五)宗教 (七)财产
(六)居住方式和建筑
(一)生活资料是由一系列顺序相承的技术使之增加并臻于完美的;每隔一段很长的时间便产生一种新的技术,它们多少直接同发明和发现有关。
(二)政治的萌芽必须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氏族组织中寻找;然后,顺着政治制度的各种演进形态,下推到政治社会的建立。
(三)人类的语言似乎是由最粗糙、最简单的表达形式发展起来的。必然是先有思想而后才有语言;同样,必然是先用姿态或手势表达语意而后才有音节分明的言语,正如卢克莱修斯所隐约提到的那样。 ( 1 )单音节先于多音节,而多音节又先于具体词汇。人类的性灵不自觉地利用喉舌发音而发展出清晰的语言。这个大题目本身自成一门学科,不属于本书研究范围之内。
(四)家族的各个发展阶段体现在亲属制度和婚姻习俗之中,如果将这二者综合起来观察,就可以有把握地追溯家族所经历的各个顺序相承的形态。
(五)宗教观念的发 展,由于本身环绕着相当多的困难,以致这个问题可能永远得不到充分圆满的说明。宗教涉及想象和感情方面的东西太多,因此也就涉及相当多的不可确知的事物,使得一切原始宗教都显得很怪诞,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不可理解的问题。这个题目也不属本书研究计划之内,不过可能偶尔需要提到一下。
(六)住宅建筑本身与家族形态和家庭生活方式有关,它对人类由蒙昧社会进至文明社会的过程提供了一幅相当全面的写照。我们可以描绘出住宅建筑的发展状况:上起蒙昧人的窝棚,中经野蛮人的群居院落,下至文明民族单门独户的住宅,并且包括各种形式起讫相连的一切环节在内。本书对这个问题仅偶尔附带提及一下。
(七)财产观念在人类的心灵中是慢慢形成的,它在漫长的岁月中一直处于初萌的薄弱状态。它萌芽于蒙昧段阶,并需要这个阶段和继起的野蛮阶段的一切经验来助长它,使人类的头脑有所准备,以便于接受这种观念的操纵。对财产的欲望超乎其它一切欲望之上,这就是文明伊始的标志。这不仅促使人类克服了阻滞文明发展的种种障碍,并且还使人类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而建立起政治社会。有关财产观念演进过程的重要知识将在某些方面体现人类心理状态史上最值得注意的部分。
发明和发现,以及政治观念、家族观念、财产观念的发展,都表现出人类的进步;我的目的是想沿着这些进步的线索并通过人类顺序相承的各个文化阶段,提出一些证据。
我们可以在这里提出一个前提:即一切政治形态都可归纳为两种基本方式,此处使用方式 ( plan )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的基础有根本的区别。按时间顺序说,先出现的第一种方式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社会。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在古代,构成民族 ( populus )的有氏族、胞族、部落以及部落联盟,它们是顺序相承的几个阶段。后来,同一地域的部落组成一个民族,从而取代了各自独占一方的几个部落的联合。这就是古代社会自从氏族出现以后长期保持的组织形式,它在古代社会中基本上是普遍流行的;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直至文明发展以后,这种组织依然存在。第二种方式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我们可以名之为国家。这种组织的基础或基本单位是用界碑划定范围的乡或区及其所辖之财产,政治社会即由此而产生。政治社会是按地域组织起来的,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处理财产和处理个人的问题。其顺序相承的阶段如下:首先是乡区或市区,这是这种组织的基本单位;然后是县或省,这是乡区或市区的集合体;
最后是全国领土,这是县或省的集合体。其中每一层组织的人 民都形成一个政治团体。希腊人和罗马人在进入文明以后,竭心尽智才创建了乡和市区
( 2 );由此而创立了第二个伟大的政治方式,这一方式在文明民族中一直保持到今天。在古代社会里,这种以地域为基础的方式是闻所未闻的。这个方式一旦出现,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之间的界线就分明了,因而本书将要对这种区划加以识别。
我们还可以看到,人类祖先处于野蛮阶段、甚至处于蒙昧阶段的家族制度在现代人类的某些分支当中仍然能找到例证,这类例证很全面,以至这方面进步过程的许多阶段都保存得相当完善,只有极原始的时期是例外。我们从最初以性为基础、随之以血缘为基础、而最后以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中,
可以看到家族制度的发展过程;从顺序相承的婚姻形态、家族形态和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制度中,从居住方式和建筑中,以及从有关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习惯的进步过程中,也可以看到这种发展过程。
用人类退化说来解释蒙昧人和野蛮人的存在是再也站不住脚了。这种学说是由摩西的开天辟地说推衍出来的,人们根据一种假定的必然性而勉强接受这种理论,但这种假定的必然性再也不能维持下去了。作为一种学说,它不仅不能说明蒙昧人的存在,而且在人类经验中也找不到任何事实根据。
我们可以设想,雅利安系各民族的远祖也曾有过与现存的野蛮人和蒙昧人部落的经验相类似的经验。虽然雅利安系各民族的经验包括了阐明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各个阶段所需要的一切资料,还包括了阐明野蛮阶段晚期所需要的部分资料,但是,如果要推断他们更古一些时候的经验,那就主要得从他们现存的各种制度和各种发明这些要素同野蛮人和蒙昧人部落一直保持至今的那些类似要素二者之间去找寻可以探索的联系,来作为我们推论的根据。
最后,我们可以指出这样几点:人类的经验所遵循的途径大体上是一致的;在类似的情况下,人类的需要基本上是相同的;由于人类所有种族的大脑无不相同,因而心理法则的作用也是一致的。然而,这只能为同样的结果作出一部分的解释。当人类还处于蒙昧阶段时,其主要制度和生活技术的幼苗即已在发育之中。继之而来的野蛮阶段和文明阶段经验的绝大部分在于发展这些原始观念。如果我们能够从不同大陆上的某种现存制度与一种共同根源之间找寻到共同的联系 (不论这种联系是出现在什么地方)那就意味着这些大陆上的居民本身也出自同一个原始种族。
如果我们将人类文化划分为若干阶段,那么,讨论上述种种事项就会方便得多了;每一个阶段代表一种不同的社会状态,并由于它本身所特有的生活方式而得以互相区别。丹麦考古学者所提出的,石器时代”,“青铜时代”
和,铁器时代”等名称,从某些目的来看一直是非常有用的,并且对古代技术工具的分类仍有用处;但是,由于知识的进步,就必须提出与此不同的、
更进一步的分期法了。当人们采用了铁制工具或采用了青铜工具以后,并未完全废置石器不用。冶铁术的发明在文化史上开辟了一个新纪元,但我们很难说开始使用青铜时也曾开辟过另一个纪元。况且,石器时代与青铜时代、
铁器时代部分重叠,而青铜时代又与铁器时代部分重叠,所以,如果我们要明确地划分一些彼此不相重叠而显然有别的阶段,使用这些名称就不可能办到。
顺序相承的各种生存技术每隔一段长时间就出现一次革新,它们对人类的生活状况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以这些生存技术作为上述分期的基础也许最能使我们满意。不过,我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深度还不足以提供必要的资料。其他方面的一些发明或发现却能够提供充分的进步标准,来标志人类文化顺序相承诸阶段的起点,就我们现有的知识来说,选用这样一些发明和发现可以 达到主要的目的。即使认为这些分期只是暂定的,也会对我们方便有利。我们会看出,下文所要提出的每一个阶段都包括一种不同的文化,
并代表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
我们对蒙昧阶段的初期知道得很少。这个阶段又可暂分为三期,分别名之为蒙昧阶段的初期、中期、和晚期;每一期的社会状态可以相应地区别为低级蒙昧社会、中级蒙昧社会和高级蒙昧社会。
同样,野蛮阶段自然也可以再分为三期,分别名之为野蛮阶段的初期、
中期和晚期;每一期的社会状态可以相应地区别为低级野蛮社会、中级野蛮社会和高级野蛮社会。
我们如果想找一些衡量进步的标准来标志上述各期的起点,并求其能绝对适用,放之四海而皆准,即使说这不是决不可能,也得说这是很难办到的。
就我们当前的目的而言,也没有必要排斥例外的存在。只要能将人类的一些主要部落按其相对进步的程度区分为若干显然有别的社会状态就够了。
(一)低级蒙昧社会这一期始于人类的幼稚时期,而其终点可以说止于鱼类食物和用火知识的获得。这时候,人类生活在他们原始的有限环境内,
依靠水果和坚果为生。音节分明的语言即开始于这一期。自有历史以来,人类各部落中已见不到处于这种社会状态的例子了。
(二)中级蒙昧社会这一期始于鱼类食物和用火知识的获得,终于弓箭的发明。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类从他们的原始环境向外扩散,遍及于地球上大部分地区。因而,在现存的部落中,属于中级蒙昧社会的例子有澳大利亚人和大多数波利尼西亚人,当他们被发现时正处于这种状态中。对于每一种社会状态我们举一两个例子就够了。
(三)高级蒙昧社会这一期始于弓箭的发明,终于制陶术的发明。属于高级蒙昧社会的例子有哈得孙湾区的阿撒巴斯卡人部 落、哥伦比亚河流域部落和南北美洲某些沿海部落;不过,这是就他们被发现时而言。蒙昧阶段结束于这一期。
(四)低级野蛮社会我们以制陶术的发明或制陶业 的流行作为划分蒙昧社会同野蛮社会的界线,这样做固然不免有武断之嫌,但从多方面考虑,最确当的分界标准大概还无过于此。蒙昧社会同野蛮社会这两种社会状态显然有别,这是久已公认的,不过,以前不曾提出过某种进步现象作为由前一种社会进入后一种社会的标志。因此,我们就把那些尚不知有制陶术的部落归之于蒙昧人,把那些已经掌握制陶术但还不知有标音字母和书写文字的部落归之于野蛮人。
野蛮阶段的第一期始于陶器的制造,不论其制陶术是自己发明的还是由其他部落学来的。我们要找寻这一期的终点和中级野蛮社会的起点,却遇到了困难。其困难在于东西两半球的天然资源有所不同,这一点对于蒙昧阶段以后的人类事业开始产生影响。然而,如果我们找到一些对等现象,这个困难亦可迎刃而解。对东半球,我们以饲养动物作为分界标准;对西半球,我们所选定的分界标准是用灌溉法种植玉蜀黍等作物以及用土坯和石头来建筑房屋:这两个标准足以说明由低级野蛮社会过渡到中级野蛮社会的进步历程。因此,属于低级野蛮社会的例子有美国密苏里河东岸的印第安人部落,
以及欧、亚两洲那些流行制陶术而尚不知饲养动物的部落。
(五)中级野蛮社会如上所述,这一期在东半球始于动物的饲养,在西半球始于灌溉农业以及用土坯和石头来建筑房屋。其终点可以定于冶铁术的发明。因此,属于中级野蛮社会的例子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和秘鲁等地的村居印第安人,以及东半球那些已经掌握动物饲养方法但尚不知有冶铁术的部落。古代的不列登人虽然已习惯于使用铁,但仍当属于这一期。因为他们与大 陆上更进步的部落邻近,所以促使他们在生活技术方面的进步远远超过他们在家族制度方面的发展。
(六)高级野蛮社会这一期始于铁器的制造,终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使用文字来写文章。到这个时候,文明也就开始了。因此,属于高级野蛮社会的例子有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罗马建城以前不久的意大利部落以及恺撒时代的日耳曼人部落。
(七)文明社会 如上所述,这一阶段始于标音字母的使用和文献记载的出现。文明社会分为古代文明社会和近代文明社会。
刻在石头上的象形文字可以视为与标音字母相等的标准。
重点复述阶段 社会状态
(一)蒙昧阶段初期 (一)低级蒙昧社会
(二)蒙昧阶段中期 (二)中级蒙昧社会
(三)蒙昧阶段晚期 (三)高级蒙昧社会
(四)野蛮阶段初期 (四)低级野蛮社会
(五)野蛮阶段中期 (五)中级野蛮社会
(六)野蛮阶 段晚期 (六)高级野蛮社会
(七)文明社会
(一)低级蒙昧社会始于人类的幼稚时期,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二)中级蒙昧社会始于鱼类食物和用火知识的获得,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三)高级蒙昧社会始于弓箭的发明,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四)低级野蛮社会始于制陶术的发明,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五)中级野蛮社会东半球始于动物的饲养,西半球始于用灌溉法种植玉蜀黍等作物以及使用土坯和石头 来从事建筑,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六)高级野蛮社会始于冶铁术的发明和铁器的使用,终于下一期的开始。
(七)文明社会始于标音字母的发明和文字的使用,直至今天。
上述的每一期各有其不同的文化,并呈现一种多少独具一格的生活方式。人类文化诸阶段各有其特色,因而使我们得以对一个特定的社会按其相对进步状态进行研究,并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项目。虽然在同一大陆上,
甚至属同一语系的各个不同部落和不同民族,在同一时代分处于不同的社会状态下,但这并不影响上述的主要结论。因为就我们的目的来说,重点在于每一种社会的状态,而不在于它的时代。
对于人类文化顺序相承的诸阶段的起点,我们选择了陶器的使用作为其中的一个分界标志,其意义不象饲养动物、使用铁器和发明标音字母那么鲜明,因而对于这一抉择需要加以解释。人类必定先有村居生活,并且,简单的技术必定先已达到相当进步的水平,然后才会制造陶器。 ( 3 )在古代遗址中,仅发现燧石和各种石器而没有伴随陶器的例子很多。当人们感到需要陶器以前,必已出现了一系列比陶器更为需要而适应于较低级社会状态的发明项目。村居生活的开始,以及对食物的某种程度的掌握、木制的器皿、树皮纤维的手工织业、筐篮的编织、弓箭等等,都出现在制陶术以前。那些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村居印第安人,如苏尼人、阿兹特克人和乔卢兰人,都制造大量的陶器,品类繁多,相当精致;那些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美国半村居印第安人,如易洛魁人、乔克塔人和切罗基人,制造的陶器为数较少,品种也很有限;而那些处于蒙昧社会的无园艺印第安人,如阿撒已斯卡人、加利福尼亚诸部落和哥伦比亚河流域的部落,则根本不知道使用陶器。 ( 4 )在卢博克的,史 前时代,( 5 )、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和佩舍耳的,人类的种族,( 6 )三书中,搜集了有关制陶术细节和陶器分布范围的资料,并作了相当全面的研究。在波利尼西亚 (斐济群岛和汤加群岛除外)、在澳大利亚、
在加利福尼亚、在哈得孙湾区,都不知道制陶术。泰勒先生指出,“在远离亚洲的大多数岛屿上都不知道纺织”,而,在大多数南洋群岛上都不知道有陶器”。 ( 7 )一位居住在澳大利亚的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斐孙 ( 8 )在答复本书著者的问题时说:,澳大利亚人没有纺织品,没有陶器,也不知道弓箭。”
波利尼西亚人一般也不知有弓箭。在人类的进步过程中,制陶术的出现对改善生活、便利家务开辟了一个新纪元。燧石器和石器的出现早于陶器,发展这些石器的用途需要很长的时间,它们给人类带来了独木舟、木制器皿,最后在建筑房屋方面带来了木材和木板; ( 9 )而陶器则给人类带来了便于烹煮食物的耐用器皿。在没有陶器以前,人们烹煮食物的方法很笨拙,其方法是:
把食物放在涂着粘土的筐子里,或放在铺着兽皮的土坑里,然后再用烧热了的石头把食物弄熟。 ( 10 )
原始人的陶器究竟是用火烧硬的,还是用简单的晾干法来处理的?这仍然是一个疑问。印第安纳波利斯的 E.T,柯克斯教授 ( 11 )曾分析过古代陶器和现代水泥,他将两者的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后指出:,从化学成分上看,古代陶器和现代水泥简直一样。”他又说:,我所见到的凡是属于筑丘人 ( 12 )
时代的陶器都是用冲积粘土和沙砾合成的,或者是用冲积粘土和磨碎的淡水贝壳掺杂而成。用这种混合物做成的泥浆,高度地具有波祖兰尼水泥和波特兰水泥的性能,因此,用这种泥浆做成的器皿无须用火烧使之硬化,这与近代制陶术的习惯有所不同。掺入贝壳粉末的作用,正与现代用水泥制人造石时掺入沙砾或碎石的作用相同。” ( 13 )印第安人的陶器在成分上竟与现代水泥相似,这一点就会使我们感到发明这种技术实在是不容易的事,同时也就自然说明了在人类经历中制陶术之所以 出现较晚的原因。柯克斯教授所提出的看法固然很有创见,但是,古代的陶器大概还是用人工加热法使之硬化的。这一点,可以用若干实例予以直接证明。例如,艾德尔在谈到海湾诸部落时说:,他们用泥土制成大小不同的壶,其容量差别很大,自两加仑至十加仑不等;还制成提水的大瓮、碗、碟、盘、盆以及数量多得惊人的其他器皿,其形式之古老使人描写起来很费事,并且使人叫不出名字来。他们使这些器皿具有光泽的办法就是将富于树脂的松木烧起一堆大火,然后将陶器放在大火的烟焰上,使它们光润、黝黑而坚固。” ( 14 )
我们将人类文化的各个阶段明确划定,其另一个方便之处就是引导我们对那些为每一种社会状态提供最好例证的部落和民族进行专门研究,以期使每一个例证既具有典型性又具有说明作用。有些部落和种族的地理位置与外界隔绝,得靠本身心智的努力来解决进步问题,因此得以使他们的技术和制度保持其出自同源的纯一性;但其他部落和民族的技术和制度则因受到外来影响已成为混杂不纯的了。所以,非洲自古至今始终处于蒙昧社会和野蛮社会两种文化混杂交织的状态;而澳大利亚与波利尼西亚则处于完完全全的蒙昧社会状态,其技术和制度均与这种社会状态相适应。同样,美洲的印第安种族不象其他任何现存的种族,他们为人类文化顺序相承的三个阶段的社会状态都提供了例证。他们独占一个幅员辽阔的大陆,他们有着共同的祖先以及同源的制度,这一切都未受过外界的干扰,因此他们在被发现的时候,为三个阶段的各种社会状态提供了实例,特别是在低级野蛮社会和中级野蛮社会方面,在这方面比人类任何其他种族体现得更为精确、更为全面。远居北方的印第安人以及南北美洲沿海的某些部落处于高级蒙昧社会;密西西比河从东的半村居印第安人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而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中级野蛮社会。我们由此得以充分细致地重新了解人类的经历,了解人类循着这些顺序相承的社 会状态而发展其技术和制度的过程;象这样的机会是有史以来未曾有过的。但必须附带声明一下,这个机会并未得到积极的利用。
有关上述最后一期的问题,是我们了解得最不够的。
东半球和西半球处于同一个阶段的文化无疑地存在着差异,其原因在于两个大陆的自然资源有所不同;但就大体而言,处于相应级别的社会状态基本上总还是类似的。
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部落的祖先都经历过上述诸期,当他们正处于最后一期时,历史的光辉照耀到了他们的身上。他们从一大群无所区别的野蛮人当中分化出来,这个情况大概不会发生在野蛮阶段中期开始以前。这些部落的经验,除了那些当他们开始具有历史记载时所承袭、所保持的各种制度、各种发明和发现所能体现的经验以外,其他都已消失殆尽。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和罗木卢斯时代的拉丁部落为高级野蛮社会提供了最高范例。他们的制度也同样是纯一的、同源的。他们的经验直接联系到最后进入文明的一步。
由此,从澳大利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开始,继之以美洲的印第安人部落,
而终止于希腊人和罗马人,这些部落为人类进步过程的六大期分别提供了最高范例。我们完全可以假定,如果将他们的经验合到一起,其全部内容正好体现了人类由中级蒙昧社会到古代文明终止之时的全部经验。因而,对于雅利安人各族远古祖先的社会状态可以找到一些样本:其处于蒙昧社会者以澳大利亚人和波利尼西亚人的状态为样本;其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者以美洲半村居印第安人的状态为样本;其处于中级野蛮社会者以村居印第安人的状态为样本;而雅利安人自己处于高级野蛮社会的经验即与村居印第安人的经验直接相连。在各个大陆上,处于同一社会状态下的技术、制度和生活方式大体上一致,因此我们现在要了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主要家族制度的前身形态,
就必须到美洲土著 相应的制度中去找寻,这一点将在本书中次第加以说明。
这个事实是我们所搜集的证据中的一部分,它有助于证明:人类的主要制度是从少数原始思想的幼苗发展出来的;而且,由于人类的心智有其天然的逻辑,心智的能力也有其必然的限度,所以这些制度的发展途径与发展方式早已注定,彼此之间虽有差异也不会过于悬殊。各个部落和民族分居在不同的大陆上,这些大陆甚至并不毗连,但我们发现,只要他们处于同一社会状态下,他们的进步过程在性质上总是基本相同的,不符合一致性的只有因特殊原因所产生的个别事例而已。我们如将这个论点引申开来,就会倾向于确定人类同源之说。
我们研究处于上述人类文化诸阶段中的各部落和民族的状况,实质上也就是在研究我们自己的远古祖先的历史和状况。
本章注释
( 1 )卢克莱修斯,《天道赋》,5.1019 — 1021,,……且代妇孺,乞求怜爱。或出之以呼号,或无声而作态。盖谓众人之于幼弱,宜怀恻懚以相待。”
( 2 ) [译者注]此处的原文为 deme,一般意义指乡村。在古代希腊,
自从克莱斯瑟尼斯立法以后,在阿提卡普遍建立以 deme 作为城乡分区的基本单位,摩尔根以美国的 township 来解释此词。我国先秦时代城市内的分区也以,乡”为名,与此词概念略似。
( 3 )爱德华·泰勒先生说:戈盖,于上一个世纪最先提醒大家注意陶器发明的过程,他说,人们先将粘土涂在这样一些容易着火的容器之上以免被烧毁,以至后来他们发现单单用粘土本身即可达到这个目的,于是世界上便出现制陶术了。” (,人类远古史研究》,第 2 版,伦敦,1870 年,第 273
页。)戈盖还提到 1503 年游历过南美洲东南海岸的龚奈维耶船长,这位船长见到,土著家里的土制器皿、甚至烹煮食物的壶罐,都只涂着足有一指厚的某种粘土用以防止被火烧毁”。 (前引书,第 273 页。) [怀特注]爱德华·伯讷特·泰勒 ( 1832 — 1917 ),著名的英国人类学家,牛津大学的人类学教授兼大学博物馆馆长。
( 4 )近几年来,在俄勒冈州土著的丘垄中发现过陶器。 ( J.W,福斯特,
《美国史前时代的种族》,芝加哥,1874 年,第 151 — 154 页。)在美国土著中,最早的陶器似乎是用 灯心草或柳条作为模子制成的,等到器皿本身坚固以后就把模子烧掉。 (查理·琼斯,《南方印第安人的古代文物》,纽约,
1873 年,第 461 页;查理·劳,《印第安人的陶器》,载,斯密逊研究所领导委员会 1866 年年报》,华盛顿,哥伦比亚区,1867 年,第 352 页。)
( 5 ) [怀特注]纽约,1873 年。著者约翰·卢博克爵士 ( 1834 — 1913 ),
一位英国的银行家和人类学家。摩尔根于 1871 年游历欧洲时曾到英国乡间卢博克的田庄上去拜访过他。 (勒斯利·怀特编,《摩尔根旅欧日记选》,《罗彻斯特史学会丛刊》,第 16 卷,罗彻斯特,纽约州,1937 年,第 371 — 374
页;参看第 339,368 页。)
( 6 ) [怀特注],人类的种族,(伦敦,1876 年),是德国地理学家奥斯加·佩舍耳卷,( 1826 — 1875 )所著的 (莱比锡,1874 年)的英译本。
( 7 )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 181 页;参看卢博克,《史前时代》,
第 437,441,462,477,533,542 页。
( 8 ) [怀特注]见第 2 编第 1 章注 ( 2 )。 181 页;参看卢博克,《史前时代》,第 437,441,
( 9 )路易斯和克拉克于 1805 年在哥伦比亚河流域部落中发现建造房屋所使用的木板。 (默里韦瑟·路易斯和乔治·罗哲斯·克拉克,《探溯密苏里河上源并横跨美洲到达太平洋沿岸的旅行》,共三卷,伦敦,1815 年,第
2 卷,第 241 页。)约翰·基斯特·洛德先生在温哥华岛上发现印第安人的房屋里有雪松板,“这些雪松板是用石凿和石斧从坚硬的树上砍下来的。 (,温哥华岛和英领哥伦比亚的自然科学家》,共二卷,伦敦,1866 年,第 1 卷,
第 165 页。)
( 10 )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 265 — 272 页。
( 11 ) [怀特注]爱德华·屈勒佛斯·柯克斯 ( 1821 — 1907 ),美国的地 质 学 家 兼 考 古  Ъ 摇
( 12 ) [译者注]筑丘人 ( mound-builders ),指美国密西西比河沿岸的印第安人,他们筑土成丘作为坟冢和防御敌人的壁垒,因而得名。
( 13 ) E.T,柯克斯,《印第安纳州地质调查报告》,载,印第安纳州地质调查年报》,第 5 期 (印第安纳波利斯,1874 年),第 119 — 120 页。他所作的分析如下:
印第安纳州,波塞县,“博恩 - 班克”,古代陶器。
水分 (华氏 212 °时) 1.00
硅石 36.00
碳酸钙 25.50
碳酸镁 3.20
矾土 5.00
过氧化铁 5.50
硫酸 0.20
有机物 (碱和消失物) 23.60
100.00
[怀特注]这个百分比现在作了一些改动,以合 100.00 之数。
( 14 )詹姆斯·艾德尔,《美洲印第安人史,(伦敦,1775 年),第 424
— 425 页。易洛魁人证实他们的祖先在古代将陶器放在火前烤硬。
第二章 生存的技术人类征服地球——以控制生活资料为条件——只有人类控制了生活资料——顺序相承的五种生存技术—— (一)天然食物; (二)鱼类食物; (三)淀粉食物; (四)肉类和乳类食物; (五)通过田野农业而获得无穷食物——从一种生存技术到另一种生存技术都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距离人类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出发,向高级阶段上升,这一重要事实,由顺序相承的各种人类生存技术上可以看得非常明显。人类能不能征服地球,完全取决于他们生存技术之巧拙。在所有的生物中,只有人类才能说对食物的生产取得了绝对控制权;但在最早的时候,人类在这方面也并不比其他动物高明。假如不扩大生活资料的基础,人类就不可能繁殖到那些不出产原有食物的外地去,更不可能最后繁殖遍于全球;归根到底,假如人类对食物的品种和数量不能绝对掌握,就不可能蕃衍为许多人口稠密的民族。因此,人类进步过程中每一个重要的新纪元大概多少都与生活资源的扩大有着相应一致的关系。
我们可以把人类的食物资源分为五种;对于创造这些食物资源的方法,
可以称之为许多顺序相承的技术,这些技术一一累加,每隔一段很长的时间才出现一次革新。前两种食物资源创始于蒙昧阶段,后三种创始于野蛮阶段。
兹按其出现顺序分述如下:
(一)在局限的生活环境内以植物的根 和果实作为天然食物这个主题把我们引回到人类极其原始的时代。那个时代,人口稀少,生活资源简单,栖息的地域有限,人类刚刚进入他们新的生活。在这样遥远的一个时代,既谈不上有任何技术,也谈不上有任何制度;但是,有一项发明是属于这个时代的,那就是语言。从本节题目所标出的食物性质来推测,可以断定当时的气候是热带型的或亚热带型的。人们一般都认为原始人的栖息地带就处于这种气候下。我们一向认为我们的始祖诞生在热带阳光照射之下的果木林中,这是很有道理的。
各种动物在时间顺序上均早于人类。我们可以有把握地假定,当人类初出现时,动物在数量上和力量上正处于其全盛时期。古典时代的诗人笔下所描写的人类部落正居住在树丛中、在洞穴里和森林中,他们为了占有这块栖息之所而与野兽作斗争 ( 1 )——同时,他们依靠大地的天然果实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如果说,人类初诞生之时既无经验,又无武器,而周围到处都是凶猛的野兽,那么,为了保障安全,他们很可能栖息在树上,至少部分人是如此。
无论哪一种动物都需要不断获取食物来维持生命,这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如果我们按照生理结构的演化程序向原始形式下推,每降一级,其食物就愈益简单,直到简单得毫无奥妙之可言;但如果我们反过来往上推,食物就越来越复杂,直到最高级的人体结构,其食物的复杂性也就达到顶点。自有人类以后,智力便成为一个更加突出的因素。人类很可能从极早的时代起就把动物列入其食物项目之内。从生理结构上看,人类是一种杂食动物,但在很古的时代,他们实际上以果实为主要食物;在那个时代,他们是否积极地找寻动物作为食物,这一点只有付诸猜测了。上述的生活方式属于极其原始的时期。
(二)鱼类食物我们必须承认鱼类是最早的一种人工食物,因为要充分使用这种食物就必须烹饪。人类最先使用火,其目的未必不在于此。鱼类的分布无处不有,可以无限制地供应,而且是唯一可以在任何时候获取的食物。
在原始时代,谷物即使实际存在,也还没有为人类所知晓;而狩猎又太无保证,始终不能成为维持人类生活的专门手段。人类依靠鱼类食物才开始摆脱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他们 (这时候他们正处在蒙昧状态中)沿着海岸或湖岸、
沿着河道四处散布,可以遍及于地球上大部分地区。我们在各个大陆上都发现处于蒙昧社会状态中的燧石器和石器遗物,其中有充分的资料足以证明上述人类迁移的事实。当人类还依靠果实之类的天然食物时,要想从原住地向外迁移是不可能的。
人类采用鱼类食物后,随着出现了上述的大规模迁移运动,此后又间隔了一段漫长的时间,才开始种植淀粉类食用植物。它占去了蒙昧阶段的一大部分时光。不过,在这段时间内,食物的品种和数量都大为增加。例如,人们开始在地炉中烤面包薯 ( 2 );又如,由于武器的进步,特别是由于发明了弓箭,猎物不断增多。弓箭的出现晚于戈矛和作武器用的棍棒。弓箭是一大发明,它给狩猎事业带来了第一件关键性的武器,其发明时间在蒙昧阶段晚期。 ( 3 )我们用弓箭作为高级蒙昧社会开始的标志。弓箭必然对古代社会起过强有力的推进作用,它对蒙昧阶段的影响正有如铁制刀剑之于野蛮阶段、
有如火器之于文明时代。
除了广大的产鱼地区之外,其余地方所有的食物资源都没有保证,因此人类便不得不采取吃人的残酷手段。在古代,吃人之风普遍流行,这一点现已逐渐得到了证实。
(三)由种植得来的淀粉食物 现在我们已离开蒙昧阶段而进入低级野蛮社会。在西半球,只有那些脱离了蒙昧阶段的部落才知道种植谷类等作物;
而在东半球,似乎要到亚洲和欧洲部落渡过了低级野蛮社会而临近于中级野蛮社会快结束时才知道种植 谷物。美洲土著在低级野蛮社会即已掌握园艺,
比之东半球的居民竟早出整整一个文化期,这一点使我们感到很奇怪。这是由于东西两半球的天然资源不相等所造成的结果;东半球出产所有适宜于饲养的动物 (只有一种除外)以及大多数谷类作物;而西半球仅有一种宜于种植的谷物,不过它却是最好的一种。这个因素促使东半球的野蛮阶段初期时间延长,而使西半球的这一期的时间缩短;就这一期言,自然环境对美洲土著更为有利。但是,到野蛮阶段中期开始之时,东半球最先进的部落虽然不知有谷物,却已经有了家畜,因而能得到肉类和乳类的供应,他们的生活状况远胜于美洲土著;处于同期的美洲土著虽会种植玉蜀黍等作物,却没有家畜。闪族和雅利安族之从大群野蛮人当中分化出来,似乎就是由饲养家畜开始的。
雅利安人发现谷物和种植谷物晚于他们之饲养牲畜,这一点可由下面的事实得到证明:在雅利安语系的各种方言中,这些牲畜的名称彼此相同,而谷类或其他农作物的名称彼此不同。蒙森指出在梵语、希腊语和拉丁语中牲畜的名称是相同的 (其后马克斯·缪勒又把此说推及雅利安语系其他各种方言上 ( 4 )),从而证明:在这些民族彼此尚未分离以前便已经知道这些牲畜,
并可能已经饲养它们了。他接着说:,另一方面,在这个时期是否已经存在农业,我们还没有肯定的证据。从语言上来看,颇倾向于否定这一点。希腊
—拉丁语中的谷物名称与梵语中所见者全不相同,唯一的例外只有ξεα一词,该词在语源上相当于梵语中的 yavas,但印度语以此词指大麦,而希腊语用以指斯佩耳特小麦。可是我们应当认为,尽管农作物的名称如此不同 (这与牲畜名称之基本相同截然相反),但不能因此绝对否定在这些民族当中可能有过共同起源的农业。印度人种植稻谷、希腊人种植小麦和斯佩耳特小麦,
日耳曼人和克尔特人种植裸麦和燕麦,这些都可能追溯到一种共同起源的耕作 方法。” ( 5 )蒙森最末尾的这个结论是很牵强的。按农田 ( ager )一词仅泛指有疆界之土地,而园圃 ( hortos )一词则直接表示,被圈围的场地”;
但园圃的出现早于农田,所以园艺的出现早于田野农业。然而,人们懂得耕作又必然更早于圈围园圃。其自然发展顺序如下:第一步,在漫无疆界的冲积土地上一小块一小块地进行耕作;第二步,在被圈围的场地或园圃中进行耕作;第三步,利用畜力拉犁在农田里进行耕作。碗豆、菜豆、萝卜、防风菜 ( 6 )、甜菜、南瓜、甜瓜等作物的种植,是否有一两种早于谷物,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还无从了解。这些作物中,有一些名称在希腊语和拉丁语中是一样的;但是,我们著名的语言学家惠特尼教授 ( 7 )却向我保证说:在希腊语或拉丁语同梵语二者之间,这些作物名称无一共同者。
看来,园艺的兴起与其说是出于人类自身的需要,还不如说是出于饲养家畜的需要。在西半球,园艺始于玉蜀黍的种植。这一新纪元的开辟,在东西两半球虽不同时,但对于人类命运的影响却极为巨大。我们有理由相信,
种植技术的兴起以及使淀粉食物成为人类的主要生活资料,都需要经历若干年代。在美洲,种植业的兴起带来了定居的村落生活,因此,它势必取代渔猎,特别在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是这样。而且,人类自从有了谷类等农作物以后,破天荒地产生了能够使食物充裕的印象。
美洲的先进部落有了淀粉食物,亚洲和欧洲的先进部落有了家畜,他们既已得到这种供应之后,自可免于吃人的惨剧了。我们根据本书下文所谈的情况,有理由相信吃人的风气在整个蒙昧阶段是普遍流行的,平时吃被俘获的敌人,遇到饥荒的时候,就连自己的朋友和亲属也会被吃掉。在战争中,
作战双方在战场上互吃对方的人,这种风气仍残存在美洲土著当中,不仅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如此,而且,那些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部落,如易洛魁人和阿兹特克人等,也是如此。不过,这种风气已经不再普遍流 行了。这一点,有力地说明了食物之不断增加对于改善人类生活状况起很大的作用。
(四)肉类和乳类食物 西半球除了骆马以外别无其他动物适于饲养,
( 8 )而东西两半球的谷物品种又各不相同,这对于彼此两处居民的发展进度都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天然资源的不同,虽然对处于蒙昧阶段的人无关紧要,
对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人也没有显著的影响,但对进入中级野蛮社会的那一部分人来说,就产生了根本的分歧。掌握家畜饲养业的部落能保证肉类和乳类食物的供应,因而得以从一大群其他的野蛮人当中分化出来。在西半球,
如仅靠狩猎获取肉类食物,供应得不到保证。村居印第安人的主要食物仅限于一种,这对他们是不利的;这一点无疑地充分足以说明他们的头颅之所以小于那些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印第安人的头颅。在东半球,因饲养家畜而使得勤俭的居民能保证肉类及乳类食物的供应;毫无疑问,这种食物对于增强种族的体质和活力具有非常显著的效果,对于增强儿童体力的作用尤为突出。就现有的古史知识而言,我们至少可以假定,雅利安族和闪族之所以得天独厚,主要由于他们之重视牲畜的繁殖犹如重视他们自身一样。他们事实上已将牲畜,包括它们的肉、乳和筋,统统安排在生活计划之内。 ( 9 )人类当中没有其他任何种族做到他们这一步,而在他们两者之中,雅利安族又比闪族更进一步。
在幼发拉底河谷平原,在印度平原,在亚洲草原上,由于饲养动物而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那就是畜牧生活;最先实现饲养动物的地方可能就在上述这几个地区中某一处的边缘地带。雅利安族和闪族最古老的传说以及他们的历史记载都同样指出他们生活在这些地区。但这些地区距离人类发源地是很远的;而且,当他们还是蒙昧人的时候,或当他们还是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野蛮人的时候,他们自然仍以森林地带为其家园,而不会占有上述地 区。现在由于出现畜牧生活,才把他们吸引到这些地区来。无论是雅利安族或闪族,当他们一旦习惯于畜牧生活以后,势必要先学会种植谷物,以便在远离草原的地方维持其大群牛羊的饲料,然后才有可能带着他们的畜群重返亚洲西部和欧洲的森林地带。因此,如前所述,谷物的种植看来很可能是出自牲畜的需要,并与这些部落向西方迁移的运动有关;而且,他们由此获得的知识终于使他们自己得到了淀粉食物。
在西半球,除了秘鲁的骆马以外,土著们没有任何牲畜,他们只有依靠玉蜀黍这一种谷物,辅之以菜豆、南瓜、烟草等,有的地方辅之以可可、棉花和胡椒。在这种条件下,他们一般都能进入低级野蛮社会,有一部分进入中级野蛮社会。玉蜀黍生长在丘陵地带,因而便于直接种植;无论已熟未熟,
它都可以食用;它的产量高,营养丰富;因此,所有其他谷物加到一起,也不如玉蜀黍这一资源对推动人类早期进步这样有利。这可以用来说明美洲土著虽没有牲畜却能达到异常进步的原因;秘鲁人竟发明了青铜,这是在时间顺序上仅次于冶铁而十分接近于冶铁的一项发明。
(五)通过田野农业而获得无穷食物人们饲养牲畜以后,用畜力来补充人力,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价值极高的新因素。接着,由于有了铁,制出了带铁铧的犁和更为合用的铲子、斧头。由于有了这些发明,由于早先已经有了园艺,于是,田野农业便出现了;人类也就因此开始获得了无穷的食物。
用畜力拉犁,可以视为一项技术革新。这时候,人们开始产生开发森林和垦种辽阔的田野的念头。 ( 10 )而且,也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才可能在有限的地域内容下稠密的人口。在田野农业兴起以前,地球上任何地区都不可能发展到五十万人口而共同隶属于一个政府之下。如果有例外的话,那必定是平原上的畜牧生活所造成的结果,或者是在特殊的例外情况下由于灌溉事业改进了园艺所造成的结果。
在下文中,我们需要谈到家族在人类文化各个不同阶段中的表现形态;
它在这一个阶段中的形态有时候完全不同于在那一个阶段中的形态。本书第三编将专门用来讨论家族的各种形态。但由于在紧接着的下一编中经常要提到这些家族形态,所以至少得预先说明一下它们的定义,以便读者了解。其定义如下:
(一)血婚制家族 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现存的亲属制度中最古老的马来亚式亲属制,仍为血婚制家族留下了证据。同时,它有助于证明:这种最早的家族形态同它所建立的这种亲属制度一样,在古代曾普遍地流行过。
(二)伙婚制家族 这个名称起源于夏威夷人伙婚制的亲属关系。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的妻子的共同配偶,或者,若干姊妹是她们彼此的丈夫的共同配偶。而这里所用的兄弟一词,包括从兄弟、再从兄弟、三从兄弟、甚至远房的兄弟在内,他们彼此互认兄弟就和我们的亲兄弟一样;这里所用的姊妹一词,也包括从姊妹、再从姊妹、三从姊妹、甚至远房的姊妹在内,她们彼此互认姊妹就和我们的亲姊妹一样。这种家族形态是由血婚制家族滋生出来的,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上述这两种家族形态均属蒙昧阶段。
(三)偶婚制家族 这个名称起源于σ vv δ v αξω和σ vv δ v- ασμο s
两词,前一词的意义为,配 对”,后一词的意义为,合二为一”。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一男一女按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双方都不排斥与外人同居。这是专偶制家族的萌芽。在这种形态下,无论丈夫或妻子,双方都可随意离婚或分居。这种家族形态没有建立一种亲属制度。
(四)父权制家族 这种家族形态的基础就是一夫多妻的婚姻。这里所用的父权制家族一词,只指其狭义而言,专用以表示 希伯来人畜牧部落的那种特殊的家族,其酋长和家族里的主要男子成员都实行多妻制。这种形态流行不广,所以对人类事业影响甚微。
(五)专偶制家族这种家族形 态的基础就是一男一女的婚姻,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这一点成为这种制度的根本要素。这完完全全是文明社会的家族,因此,它基本上是近代的产物。这种家族形态还建立了一套独立的亲属制度。
我们将在本书下文提出证据,以便于证明上述各种家族形态在人类进步过程的不同阶段中确实曾存在过,并曾普遍流行过。
本章注释
( 1 )卢克莱修斯,《天道赋》,5.950 — 954,
“当此之时,民犹未知夫用火。
虽获兽而不衣其皮,故形无蔽而仍裸。
惟林莽之是栖,
或岩穴之是息。
迅风烈雨,忽焉来袭。
乃庇秽体,于彼榛棘。”
( 2 ) [译者注 ]面包薯,原文为 bread root 。这是美洲亚热带和热带出产的一种豆科植物,学名 Psoralea esculenta (食用补骨脂)。美洲原始土著将它的根烤作食用。今按字面将其俗名译作,面包薯”,以免与另一种,面包树”所结之,面包果” ( breadfruit )混淆。
( 3 )弓箭所体现的各种力的配合非常奥妙,因此我们认为它不象是偶然发明出来的。对于一个蒙昧人来说,要觉察到某几种树木的弹性和韧性、要了解动物的筋或植物的纤维系在弓弧上的张力、最后还要想到如何将上面这两种力和人体的膂力结合起来才能把箭发射出去,这一切都不是一望而知的事。如我们在本书中其他地方所谈到的,波利尼西亚人一般都不知道弓箭,
澳大利亚人也不知道弓箭。仅据这一事实即可看出,当人类最初发明弓箭之时,已经在蒙昧状态下取得长足进步了。
( 4 )马克斯·缪勒,《从一家德国作坊所见到的片段》,两卷本 (纽约,
1869 年),第 2 卷,第 42 页。 [怀特注]摩尔根于 1870 年游英国时,曾在牛津到缪勒家中去拜访过 他;见怀特所编,摩尔根旅欧日记选》第 243 — 245
页。,罗彻斯特史学会丛刊》,第 17 号,第 221 — 389 页 (罗彻斯特城,纽约州,1937 年)。
( 5 )特阿多·蒙森,《罗马史》,威廉·狄克孙牧师英译本,四卷本 (纽约,1870 年),第 2 卷,第 38 页。
( 6 ) [译者注]防风菜,原文为 parsnip,学名为 Pastinaca sativa,
系欧洲所产的一种防风草,可供食用。为了区别于中药之防风,故译作,防风菜”。
( 7 ) [怀特注]威廉·德怀特·惠特尼 ( 1827 — 1894 ),美国著名的语言学家,耶鲁大学梵文教授。斯密逊研究所干事约瑟夫·亨利为了审评,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稿是否适宜于刊印在斯密逊研究所报告中,曾将该稿委托给一个三人委员会,惠特尼是委员之一。请注意,摩尔根已在第 4 页引用过惠特尼的著作。
( 8 )一些早期西班牙著述者提到,在西印度群岛以及在墨西哥和中美,
都曾见到居民饲养过一种,哑狗”。 (请看克拉维黑罗的,墨西哥史》第 1
卷图版 3 上的阿兹特克狗的形象。)我认不出那究竟是什么动物。那些作者还提到在大陆上有饲养火鸡等家禽的事。土著们确曾养过火鸡,纳华特拉克诸部落曾养过某几种野禽。
( 9 )我们从,伊利亚特》中得知希腊人不仅挤牛奶和山羊奶,而且还同样挤绵羊的奶:,正好比,在一个大财主的院子里;点过数的母绵羊,成群站在一起;准备着将它们的白奶子供人们来挤。”荷马,《伊利亚特》,433 。
( 10 )卢克莱修斯,《天道赋》,5.1368 — 1371,
“开彼山林,旦旦伐木;
拓地日广,山田斯劚。
于是漫山遍野,场圃相属;
陂塘沟渠,田畴禾谷;
葡萄满园,赏心悦目。”
第三章 人类发展进度的比例回顾人类发展的道路——近代文明社会的主要贡献——古代文明社会的主要贡献——野蛮阶段晚期的主要贡献——野蛮阶段中期的主要贡献——野蛮阶段初期的主要贡献——蒙昧阶段的主要贡献——原始人的低级状况——人类发展进度成几何比例——人类文化各个发展阶段的相对长度——闪族和雅利安族的出现我们最好把上述人类文化每一个阶段的成就综合起来,分门别类,相互比较,这样就可以对各个阶段人类进步的相对量及其比例得到一个印象。这种办法还能使我们对于这些阶段的相对长度形成一种概念。为了使我们的观察结果具有说服力,这种观察就必须是概括性的,并且是扼要的综述。而且,
也只限于观察每一个阶段的主要事迹。
人类必须先获得文明的一切要素,然后才能进入文明状态。我所指的是人类生活状况的一种惊人的变化,首先从一个原始的蒙昧人变为一个最低级的野蛮人,再从一个最低级的野蛮人变为一个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或亚伯拉罕时代的希伯来人。在文明阶段以前的每一个阶段中,人类的发展步步向前,
这一点同文明阶段的历史所记载的情况完全一致。
我们循着人类各项进步途径回溯到人类最先出现的原始时 代,同时,将人类主要的制度、发明和发现按其出现的先后一一逆推上去,就会了解每一个阶段所取得的进展了。
近代文明社会的主要贡献在于电报;煤气;纺纱机;动力织布机;蒸汽机以及与它有关的无数机器,包括火车头、铁路和轮船在内;望远镜;大气层和太阳系可测性的发现;印刷术;运河闸门;航海罗盘;火药等等。此外还有许多发明是根据上述某项发明而得来的,如埃里克森氏推进器即属其中之一例;但也有不属此例者,如照相机和无数不需一一列举的机器之类。必须与这些发明一起列举的则有近代的科学;宗教自由和公共学校;代议制的民主政治;设有国会的立宪君主制;封建王国;近代特权阶级;国际法、成文法和习惯法;等等。
近代文明吸收了古代文明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并使之面貌一新;近代文明对人类全部知识的贡献很大,它光辉灿烂,一日千里,但是,其伟大的程度却还远远不能使古代文明暗淡无光,并使它沦于不甚重要的地位。
中世纪的产物则有哥特式的建筑、具有世袭爵衔的封建贵族阶级以及以教皇为首的僧侣团体。我们越过中世纪而上溯,就进入了希腊、罗马文明社会。这个社会虽然见不到伟大的发明和发现,但在艺术、哲学和机构制度方面卓有成就。希腊罗马文明的主要贡献在于帝国和王国的政治结构;民法;
基督教;具有元老院和执政官的贵族式兼民主式混合政体;具有议会和人民大会的民主政体;组织了受过军事训练的骑兵、步兵部队;建立了熟悉海上作战的海军;形成了具有市政法的大城市;海上的贸易;货币的铸造;建立在地域和财产基础上的国家;在发明方面则有火砖、起重机,( 1 )水碾、桥梁、给水排水管道、带水龙头的引水铅管、拱门、天平;古典时代的艺术和科学及其成果,包括建筑上的各种柱型;阿拉伯数字;字母文字等。
这些文明是在此以前的野蛮阶段的各种发明、发现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也大量地吸取了野蛮阶段这方面的成就。文明人的成就虽然卓越伟大,却远远不能使人类在野蛮阶段所完成的事业失色。野蛮阶段的人已经自己创造并享有了一切的文明要素,仅字母文字一项为例外。对于野蛮人的成就,我们应当就其与人类整个进步过程的关系来衡量;可能我们不得不承认,从相对重要性而言,他们的成就超过了后人的一切事业。
文字的使用是文明伊始的一个最准确的标志,刻在石头上的象形文字也具有同等的意义。 ( 2 )认真地说来,没有文字记载,就没有历史,也没有文明。荷马诗篇的产生差不多可以作为希腊人进入文明的标志,不论这些诗篇在当时是用口传还是笔录的。这些永垂不朽的诗篇在人类学方面很有价值,
它大大地提高了这些诗篇在其他方面的卓越成就。,伊利亚特》尤其是这样,
因为其中有关人类进步过程 (迄至该诗篇写成之时)的记载是现存材料中最古老、最详细的。斯特腊博推崇荷马为地理科学之父; ( 3 )但是,这位诗人大概料想不到他给后代人留下了比地理科学远为重要的东西:那就是有关古代希腊人的艺术、习俗、发明和发现、生活方式等的十分详尽的介绍。荷马笔下的雅利安族社会仍处于野蛮阶段,这是我们所见到的最早的详细描写,
它显示了雅利安族当时所取得的进步及共种种内容。我们通过这些诗篇可以有把握地断言,希腊人在进入文明阶段以前即已知道了某些事物。这些诗篇还对我们深入追溯野蛮阶段具有启发作用。
我们以荷马的诗篇作为引导,继续回顾野蛮阶段的晚期,即可从人类的知识和经验中屈指枚举下列各项:诗歌的开始创作;结构精密的古代神话以及奥林比亚诸神;神庙的建筑;有关谷物 (玉蜀黍等栽培作物除外)以及田野农业的知识; ( 4 )筑有石头城垣、雉堞、谯楼和城门的都市;建筑上使用大理石; ( 5 )用木板、还可能使用钉 子来造船; ( 6 )四轮车和战车; ( 7 )
金属板制成的甲胄; ( 8 )铜头矛和带浮雕的盾; ( 9 )铁剑; ( 10 )可能已经会酿酒; ( 11 )除了螺旋以外有关机械力的知识;陶轮和碾谷物的手磨;
( 12 )机织的亚麻布和毛织品; ( 13 )铁制的斧头和铲子; ( 14 )铁制的钺和手斧; ( 15 )铁锤和铁砧; (16) 风箱和熔铁炉; (17) 依傍山侧造炉以熔化铁矿以及有关铁的一些知识。除了上列各项知识和经验以外,还必须列举的有:专偶制的家族;英雄时代的军事民主制;氏族、胞族和部落等组织的晚期阶段;可能已出现阿哥腊,即人民大会;关于田宅私有的知识;城邑中先进的都市生活。当上述这些知识和经验获得之后,最高一级的野蛮人就已经贡献了他们主要的丰功伟绩以及在智力和心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从这个阶段再往上追溯到野蛮阶段中期,迹象逐渐模糊,各种制度、各种发明和发现的出现顺序表现得不那么清楚;但是,即使我们探索雅利安族处于这个遥远时代的状况,也并不是没有任何知识可作为我们的指导。由于上述的理由,现在我们可以从雅利安族以外的其他族系中去获取我们所想要得到的资料了。
在进入野蛮阶段的中期时,我们同样可以列举人类的经验如下:制造青铜的程序;成群的家畜; ( 18 )用土坯或用修整的石块涂以砂子石灰浆所筑成的群居院落;高大的墙垣;建筑在桩柱上的湖上住宅;对天然金属的知识,
( 19 )以及使用木炭和坩锅来熔化这些金属;铜制的斧凿;梭和原始的织机;
依靠浇灌、堤道、貯水池和沟渠来经营的农业;人工铺砌的道路;柳枝结成的■桥;人格化的神,以及一群装束特殊、自成体系的祭司;用人作牺牲;
阿兹特克式的军事民主制;西半球的棉织品及其他植物纤维织品,东半球的毛织品和亚麻织品;有图饰的陶器;以燧石作刃锋的木剑;磨光的燧石器和石器;对棉花和亚麻的知识;家畜家禽。
这一期人类成就的总和比不上后继的那一期;但就其对人类整个进步过程的关系来看,这一期的成就是非常伟大的。在这些 成就中,东半球之饲养动物及时地使肉类和乳类成为永恒可恃的食物,终于促成了田野农业;此外又开始对天然金属进行了试验,结果生产出青铜,( 20 )并为进一步熔化铁矿开辟了途径。在西半球,显著的成就如下:发现和处理天然金属,结果凭自己的经验生产出青铜;采用灌溉方法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及使用土坯和石块建造类似于堡寨的大型集体群居宅院。
再向上追溯到野蛮阶段的初期,现在让我们从人类的成就当中,举出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基础所结成的联盟,这个联盟处在一个酋长会议的领导下,由此产生了一种组织形式比以前所知道的社会较为高级的社会状态。此外,在西半球则发现和栽种玉蜀黍、菜豆、南瓜和烟草,以及知道了淀粉性食物;有经有纬的手织物;熟鹿皮制的褶叠短围裙、鹿皮靴和裹腿;打鸟的吹箭铳;防卫村落的栅栏;部落间的竞技;对自然力的崇拜以及对大神的模糊认识;在战争当中吃人的风俗;最后还有制陶术。
当我们按时间和发展顺序向上溯而按人类进步水平向下看的时候,人类的发明是越早越简单,越早越同人类的基本欲望直接相关;人类的组织也越早越接近于原始形态,那就是,由血亲组成一个氏族并推举一个氏族酋长,
而有近亲关系的若干氏族则组成一个部落,部落由一个酋长会议领导。亚洲和欧洲部落处在这一期的情况 (当时可能还不存在雅利安族和闪族),基本上已经湮没无闻了。我们从陶器发明以至动物饲养的古代技术的遗迹中可以看出他们的生活情况;他们当中包括那些在波罗的海沿岸堆积贝冢的居民在内,这些居民似乎已经养狗,但是没有饲养别的动物。
对于人类处在野蛮阶段三期中成就的规模,只要稍作正确的估计,就不得不认为它是极大的,不仅在数量方面和在内在价值方面是这样,而且在智力和心理的发展方面也是这样,这些发展是一 定会随之而产生的必然现象。
现在再往上溯,通过漫长的蒙昧阶段,让我们列举人类的知识如下: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组成;偶婚制家族;最低级形式的对自然力的崇拜;多音节语言;弓和箭;石器和骨器;用藤条或薄木片制成的篮筐;皮制的衣服;
伙婚制家族;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由一片房屋组成的村落;船舶,包括用树皮制成的小船和独木舟;以燧石作锋刃的长矛和用于战斗的棍棒;粗糙的燧石工具;血婚制家族;单音节语言;拜物教;吃人的风俗;使用火的知识;
最后还有手势语言。 ( 21 )将人类这些成就按其完成的顺序一一逆推到这一步,我们就和人类的幼稚时期非常接近了,这时候,人类正在学会使用火,
使用火以后才有可能使鱼类成为食物,也才有可能迁移出原来的居住地区;
同时,人类还正在试图形成一种音节分明的语言。在这样一种极端原始的状态下,我们如果从整个人类进化过程的尺度来衡量,当时的人们正处在孩提阶段;不仅如此,而且,在他们的头脑里还不曾渗透上述各项制度、发明和发现所体现的任何一点思想或概念;——总而言之,他们正处在发展阶梯的底层,但是,他们实已具备了此后转变的一切潜在力量。
随着发明和发现的产生,随着制度的发展,人类的心灵也必然因之而愈来愈开豁;我们由此认炽到人类的头脑本身也在逐渐变大,尤其是大脑部分。
在蒙昧阶段,人们要从一无所有的环境里想出最简单的发明,或者要在几乎无可借助的情况下开动脑筋,这是极其困难的;在这样一种原始的生活条件下要发现任何可资利用的物质或自然力量也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当时人类心智发展之迟缓自属不可避免的现象。要把这样一些蒙昧初开、野犷难驯的材料组织起来,形成最简单的一种社会,其困难的程度也不在上述困难之下。
毫无疑问,最早的发明项目、最早的社会组织,是最难于产生的,因此这两者彼此之间相隔的时间距离也就最长。我们从 顺序相承的各种家族形态当中即可找到显著的例证。蒙昧阶段之所以历时悠久,可以从人类是按几何比例前进的这一发展规律中得到充分的解释。人类的早期状况基本上具如上述,
这种看法并非直到现代才产生,甚至也不是到近代才产生。古代某些诗人和哲学家已经认识到:人类是从极端原始的状况下迈步而后一步接着一步慢慢上升的。他们还理解到:有一系列渐进的发明和发现为人类的发展过程作下了记录;不过,他们尚未充分注意到,从社会制度当中可以得到更加具有决定意义的论据。
现在我们面临的是人类发展进度比例这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同人类文化各阶段的相对长度直接有关。人类发展进度自始至终是循着几何比例的,虽不是严格遵守这个规律,但基本上是如此。这一点,从事实的表面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而且,从理论上说,也不可能遵循任何其他的途径。每一项准确的知识既经获得之后,就变成了进一步获取新知识的动力,一直推进到错综复杂的现代知识。因此,虽然人类在最早一个阶段的进步速度最慢,
在最近一个阶段的进步速度最快,可是,如果我们就这两个阶段的成就同全部成就的关系来估量,则最早一个阶段的相对量可能是最大的。我们可以提出下面这样一种看法,这个看法未必不可能最后获得人们的公认,那就是:
人类在蒙昧阶段的进步,就其对人类整个进步过程的关系而言,要大于在此后野蛮阶段三期中的进步;同样,人类在整个野蛮阶段所取得的进步要大于其后整个文明阶段的进步。
人类文化上的这些阶段的相对长度究竟有多少?这也是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虽说不可能作出精确的估计,但不妨试求其近似值。根据发展进度按几何比例的理论,蒙昧阶段的时间自然要比野蛮阶段为长,而野蛮阶段要比文明阶段为长。如果我们为了 找出每一个阶段的相对长度而假定人类生存在地球上的时间为十万年——这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定的,实际上可能有出入—
—我们立刻就会看出,至少要把六万年划归蒙昧阶段。按照这样的分配,人类最先进的一部分竟花去五分之三的时间生活在蒙昧阶段。余下的时间,要把两万年——即五分之一——划归野蛮阶段的初期。给野蛮阶段的中期和晚期留下一万五千年,文明阶段就只剩下五千年左右了。
上面所说的蒙昧阶段的相对长度,看来很可能偏短而不会偏长。对于作出上述时间分配的原则姑置勿论,我们可以指出以下一点:除了人类的发展进度必然循着几何比例这一论据以外,我们还从古代技术的遗迹中普遍地发现一种渐进比例,在制度方面也同样可以看出这种比例。人类经历蒙昧阶段的时间比此后的全部经历还要长,而文明阶段所占据的时间不过是人类历史的一小片段,这一结论在人类学上是极端重要的。
人类中的两支,即雅利安族和闪族,由于多种血统的混合,由于食物的优越或占有地利,还可能由于上述原因综合在一起,因此最先脱离了野蛮状态。他们实质上是文明的建立者。 ( 22 )但是,毫无疑问,他们之作为一个明确的种族出现,相对说来是晚近的事情。他们的祖先混迹在一大群无所区别的早期野蛮人之中。雅利安族最初呈现的明确形象是与饲养家畜分不开的,当时他们已经是一个具有共同语言和共同民族性的种族了。雅利安族或闪族不可能在野蛮阶段中期开始以前即已发展成为独立的种族,他们也不可能由于知道饲养家畜而立即从一大群野蛮人当中分化出来。
人类中最先进的一部分,当其处在进步过程的某一阶段时,似乎停步不前,直等到出现某一项重大的发明或发现,如饲养家畜或熔化铁矿之类,才产生一股新的、有力的向前迈进的冲动力。就在 他们停滞不前之时,其他比较落后的部落仍在继续前进,并在不同程度上接近于与他们同级的社会状态;因为,只要是大陆相连的地方,所有的部落都必然会多多少少共享彼此的进步成果。所有的重大发明和发现都会自行向四方传播;但落后的部落在能够采用这些发明和发现之前必已领会了它们的价值。在大陆地区,某些部落曾居于领先的地位;但是,在一个文化发展阶段的过程当中,这种领先地位往往会多次轮换。在所有的阶段中,从许多实例可以看出,某些个别部落的文化联系和文化生活受到了破坏,接着他们自身便趋于衰落,这种现象必然在短时期内阻碍人类前进的潮流。然而,从野蛮阶段中期以后,雅利安族和闪族看来是代表了人类前进的主流,及至文明阶段以后,这个主流地位便逐渐为雅利安族所独占了。上面谈到的这种总的看法,可以用美洲土著被我们发现时的状况来加以证实。他们在美洲大陆上开始进入蒙昧阶段;虽然他们在心智方面的禀赋不高,但大部分人都已脱离了蒙昧阶段而进入了低级野蛮社会;同时,还有一部分人,如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则进至中级野蛮社会。他们已经将骆马饲养为家畜,这是本大陆土产的四足兽中唯一可以指望经过饲养而致用的动物。他们也已经会把铜和锡熔合成为青铜。他们只缺少一项发明,一项最重大的发明,即熔化铁矿的技术;有了这项发明就能把他们推进到高级野蛮社会了。他们与东半球人类最先进的部分完全没有联系,不借助于他人而能从蒙昧状态下独自发展,我们从这一点来看,不得不承认他们的进步是十分突出的。当亚洲人为欧洲人正在耐心等待接受铁制工具的恩惠时,美洲的印第安人也正推进到快要获得青铜的地步了,而从时间顺序来看,青铜是仅次于铁器的。在东半球这一段发展停滞的期间,美洲土著仍在前进;而当东半球通过野蛮阶段晚期和文明阶段最初的四千年的时候,美洲土 著虽然还没有进到他们被发现时的状态,却已经十分接近于这种状态了。这就给予我们一个尺度,使我们能够衡量美洲土著在进步的竞赛中落后于雅利安族究竟有多久:这段时间也就是野蛮阶段晚期所经历的时间,
还得加上文明阶段的年代。雅利安族系和加诺万尼亚族系 ( 23 )合起来为人类文化发展的五期的全部经验提供了例证,只有蒙昧阶段晚期的最初部分除外。
蒙昧阶段是人类的形成阶段。刚开始的时候,毫无知识,毫无经验,没有火,没有音节分明的语言,没有任何技术,处于蒙昧阶段的祖先们就在这种状态下着手进行伟大的战斗,首先是图生存,然后是求进步,直到他们免于猛兽之害而获得生命安全以及获得固定的食物为止。由于这些努力,人们逐渐形成了一种发达的语言,逐渐占据了整个大地。但是,社会的状态仍很原始,所以不可能成为人口众多的组织。当人类最先进的部分脱离蒙昧阶段而进入低级野蛮社会时,地球上全部人口必定为数不多。当时,人们抽象推理的能力很差,因此,最早的发明是最难以实现的。知识的每一个基本项目既经获得之后,就会成为继续向前推进的基础;但是,在悠久的岁月中,这一点当然是几乎觉察不出来,前进中所遇到的障碍同为了克服这些障碍所具有的能力几乎不相上下。蒙昧阶段的成就,就其性质言,并不是什么特别了不起的,但是,这些成就体现了人类在进入相当完善的阶段以前长期不懈地凭着简陋的手段所付出的数量惊人的顽强劳动。弓箭就是其中一例。
蒙昧人既不成熟,又无经验,而且还受着本身所具有的食色等低等动物欲望的支配,所以他们在智力和心理方面都很低下,虽然人们不愿意承认这一点,但是,那些燧石器和骨制品所保存下来的古代技术的遗迹、某些地区蒙昧人的穴居生活以及他们留下的骨骼,都对这一点提供了实证。现代那些处在低级发展状态的蒙昧部落的情况更为这一点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明,这些部落存留在地 球上的一些孤立地区,就好象古代留下来的纪念碑一样。不过,
这个伟大的蒙昧阶段却具有如下一些成就:音节分明的语言之形成以及这种语言发展到多音节阶段;两种家族形态的建立,还可能包括第三种家族形态的建立;氏族的组成——这种组织产生了第一种社会形态,所以这种社会名副其实地称为氏族社会。所有这些结论都包含在本书一开端就提出的命题之中,即:人类是从发展阶梯的底层开始迈步的;,近代科学要求我们对人类和人类的成就进行细心透辟的研究,以证明”这一命题。 ( 24 )
同样,伟大的野蛮阶段之所以显得伟大也有四项非常重要的事迹,那就是:家畜的饲养、谷物的发现、建筑上的使用石材、铁矿熔化术的发明。最初,人们或许是在打猎时以狗为伴,后来就活捉其他动物的幼兽,很可能只是出于一种奇妙的想法,才把活捉的幼兽饲养下来。人们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间和经验才能发现每一种动物的用途,才能找到大量饲养它们的方法,也才能懂得在饥饿的时候要耐着性子不去滥杀它们。倘若我们能够知道每一种动物被饲养的专史,那就会显示出一系列奇迹。人类究竟在什么样的偶然机会下进行这种实验,这是一个谜,但这种实验对后世人类的命运关系极大。其次一点,我们不得不认为,靠种植而获得淀粉食物乃是人类经验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在东半球,既已先学会了饲养动物,则栽培淀粉食物之重要性不如在西半球之甚;就西半球言,正是通过淀粉食物的栽培才把一大批美洲土著推进到低级野蛮社会,而把另一批推进到中级野蛮社会。即使人类始终没有超越中级野蛮社会,他们也已经具有过着一种比较舒适愉快生活的手段了。第三,由于使用土坯和石头来建筑房屋,开始出现了一种改进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显然将会刺激人类的心智能力和树立勤劳的习惯,这两者是进步的丰富源泉。然而,第四种发明,就其关系到人类的高度发展而言,
必须看作是人类经验中最伟大 的事迹,这是人类进入文明的准备。当野蛮人一步一步前进而发现了天然金属、并学会了将金属放在坩锅里熔化和放在模型里铸造的时候,当他们把天然铜和锡熔合而产生了青铜的时候,以及当他们更进一步地努力思考而发明了熔炉、于是从铁矿中提炼出铁的时候;他们争取文明的战斗便已十成赢得九成了。 ( 25 )人类具备了既能有锋刃又能有锋尖的铁器以后,进入文明自无问题。铁的产生是人类经验中无与伦比的一件大事,相形之下,所有其他的发明和发现都显得微不足道,或至少退居次要地位。有了铁,就产生了用金属制的锤、砧、斧、凿,和有铁铧的犁以及铁剑等;总之,我们可以说,文明的基础就是建立在铁这种金属之上的。没有铁器,人类的进步便停滞在野蛮阶段。如果他们未能跨越这道鸿沟,那么,
直到今天,他们还会停留在野蛮状态之下。看来,人类产生熔铁的观念和方法很可能是绝无仅有的一次经验。对于这项知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文明,
我们应当归功于哪一个部落或种族呢?倘若能知道这一点,我们将会感到无比愉快。当时,闪族较雅利安族更进步,他们在人类当中居于最先进地位。
他们给人类带来了拼音字母,那么,猜想铁的知识也归功于他们,这似乎不是不可能的。
在荷马时代,希腊部落已经取得了无数重大的进步成绩。他们已经知道所有的常用金属,包括熔化矿石的方法,还可能包括炼铁成钢的方法;他们已经发现了各种主要的谷物,并知道种植技术以及在田野农业中使用犁;他们已经象前文所提到的那样成群成批地饲养狗、马、驴、牛、猪、绵羊和山羊。他们已经有了建筑术,建造一种用耐久材料构成的房屋,包括若干单间,
( 26 )并不止一层楼。 ( 27 )造船,兵器,纺织品,酿造葡萄酒,种植苹果、
梨、油橄榄和无花果,( 28 )舒船,适的服装,有用的工具和器皿,凡此种种均已出现而使人们得共用了。 ( 29 )但是,人类早期的历史已经湮没在过去的岁月中了。传说追舒船,溯到比这更早的一个野蛮阶段,而那是人们所不能理解的。语言已 经发展到这样的水平:结构极好的诗篇几乎能够表现天才的灵感了。野蛮社会的结束阶段已把人类当中这一批人带到了文明社会的门口,他们受到已往的伟大成就的鼓舞,他们通过经验逐渐锻炼得又坚强、
又灵巧,在其创造力的无限光辉之中还有着奔放不■的想象力。野蛮阶段随着伟大的野蛮人的成果而结束。对于这个阶段的社会状态,后来的希腊、罗马著述者固然很了解;但对于这个时代以前的状况,对于以前的另具特色的文化和经验,他们却同我们一样茫然不晓;不过他们在时间上比我们更接近古代,所以能更清楚地看出今古之间的关系。他们很清楚地知道,在一系列发明和发现之中存在着一种先后关系,制度的发展也有着一种顺序,人类通过这些才能从蒙昧状态进至荷马时代的状态;但是,这两种状态之间相隔得很久很久,这似乎未曾有人谈过,甚至也未曾有人臆测过。
本章注释
( 1 )埃及人可能已经发明了起重机 (请看希罗多德书,2.125 )。他们也已经有了天平。
( 2 )拼音字母之出现,也和其他伟大的发明一样,是连续不断努力的结果。迟钝的埃及人改进他们的象形文字,经过若干形式,才形成一个由音符文字构成的方案,而他们所尽的力气也就到此阶段为止。他们能把定型的文字写在石头上了。随后出现了富于好奇心的腓尼基人,他们是最早的航海家和海上贸易者。不论他们以前是否熟悉象形文字,总之,他们似乎一跃就投入了埃及人所致力的工作,凭着天赋的灵感,他们解决了埃及人所梦想解决的问题。腓尼基人创造了由十六个符号构成的新奇的字母,及时地给人类带来了一种书面语言,人类由此有了写作和记载历史的工具。
( 3 )斯特腊博书,1.2 。
( 4 )大麦κριθη,白大麦κριλενκον——,伊利亚特》
5.196 ; 8.564,大麦面粉αλφι T ον——,伊利亚特,11.631,由大麦和盐做成用以祭神的一种大麦饭ονλοχν T α——,伊利亚特,1.449,小麦πνρο S ——,伊利亚特,10.756,黑麦ολνρα——,伊利亚特》
5.196 ; 7.564,面包σι T ο s ——,伊利亚特,24.625,一块被圈围的五十
■土地πεν T ηκον T ογνο s ——,伊利亚特,9.579,一道栅墙ερ
κο s ——,伊利亚特,5.90,一块田地αλωη——,伊利亚特,5.90,用作田界的一圈石头——,伊利亚特,21.405,犁αρο T- ρov——,伊利亚特,10.353 ; 13.703 。
( 5 )房屋或邸宅δωμα——,伊利亚特,6.390,用雪松建筑的堂室,
栋宇高耸,芳香四溢。——,伊利亚特,6.390,普里雅姆的宅院,其中有五十间房子,都是用磨光的石块建造的αv T αρ εv αv T ω πεv T
ηκον T ’εvεσαv θαλαηοι ξεσ T ο λιθοιο,——
《伊利亚特,6.243 。
( 6 )船只vηvs,——,伊利亚特,1.485,白帆λεvkov l
σ T lov,——,伊利亚特,1.480,系锚的巨缆或小缆πpvμvησι
α——,伊利亚特,1.476,桨ερε T μos——,奥德赛,4.782,樯lσ
T os——,奥德赛,4.781,龙骨板σ T εlρη——,伊利亚特,1.482,
船板δoρv——,伊利亚特,3.61,长板μακρα——,奥德赛,5.162,
钉ηλos——,伊利亚特,11.633,金钉xρvσειοιs ηλol
σl——,伊利亚特,11.633 。
( 7 )战车或乘车οχοs——,伊利亚特,8.389,565,四轮货车 T ε
T ρακvκλos απηvη——,伊利亚特,24.324,战车διφρο
s——,伊利亚特,5.727,837 ; 8.403,又战车αρμα——,伊利亚特》
2.775 ; 7.426 。
( 8 )胄κορvs——,伊利亚特,18.611 ; 20.398,胸甲或战袍θω
ραξ——,伊利亚特,16.133 ; 18.610,胫甲κvημls——,伊利亚特,16.131 。
( 9 )矛зγχοs——,伊利亚特,15.712 ; 16.140,阿喀琉斯之盾σ
ακοs——,伊利亚特,18.478,609,圆盾ασπls——,伊利亚特》
13.611 。
( 10 )剑ξιφο S ——,伊利亚特,7.303 ; 11.29,银装剑ξιφο
S  αργvροηλοv,——,伊利亚特,7.303,剑φασγνον—
—,伊利亚特,23.807 ; 15.713,双锋剑αμφηκε S φασγα - νον
——,伊利亚特,10.26 。 ( 11 )酒olvos——,伊利亚特,8.506,甜酒μεlηδεα olvov——,伊利亚特,10.579 。
( 12 )陶轮τρoxos——,伊利亚特,18.600,碾谷物的手磨μv
λη——,奥德赛,7.104 ; 20.106 。
( 13 )亚麻布λls——,伊利亚特,18.352,23.254,亚麻布制的战袍λlvoθωρηξ——,伊 579 。利亚特,2.529,米内尔娃之袍πεπ
λos——,伊利亚特,5.734,大衫xlτωv,——,伊利亚特,10.131,
羊毛外衣xλαlvα——,伊利亚特,10.133 ; 24.280,地毯或被单 T α
πηs——,伊利亚特,24.280,645,席pηγos——,伊利亚特,24.644,
披巾kρηδεμvov——,伊利亚特,22.470 。 ( 14 )板斧πελεk
vs——,伊利亚特,3.60 ; 23.114,875,铲或鹤嘴锄μαkελλov—
—,伊利 亚特,21.259 。
( 15 )钺或战斧αξlvη——,伊利亚特,13.612,15.711,剑μα
χαlρα——,伊利亚特,11.844 ; 19.252,斧或手斧σkωπαρvo
v——,奥德赛,5.273 。 ( 16 )锤ραlσ T τη——,伊利亚特,18.477,
砧αkμωv——,伊利亚特,18.476,火钳πvραγρα——,伊利亚特,18.477 。
( 17 )风箱ψνσα——,伊利亚特,18.372,468,熔炉,鼓风炉下端的 斜 膛 χ ο α ν ο s !   兑 晾  翘 亍 18.470 。
( 18 )马lπποs——,伊利亚特,11.680,不同品种的马:色雷斯马——,伊利亚特,10.588,特洛伊马,5.265,艾瑞克索纽斯有三千匹牝马
T ρlσχιλlαl ιπποι——,伊利亚 特,20.221,扣环、辔头和缰绳——,伊利亚特,19.339,驴ovos——,伊利亚特,11.558,骡η
μlovos——,伊利亚特,10.352 ; 7.333,牛βovs——,伊利亚特》
11.678 ; 8.333,牡牛 T αvρos;牝牛βοvs——,奥德赛,20.251,
山羊αlζ——,伊利亚特,11.679,狗kvωv—— (此处当补注书名:
《伊利亚特》,原缺。——译者) 5.476 ; 8.338 ; 22.509,绵羊ols——
《伊利亚特,11.678,公猪或母猪ovs——,伊利亚特,11.679 ; 8.338,
乳γλα-γοs——,伊利亚特,16.643,一些盛满牛奶的桶περlγ
λαγεαsπελλαs—,伊利亚特,16.642 。
( 19 )荷马曾提到一些天然金属;但早在他以前,人们还不知道用铁的时 候 就 先 已 分  勒 庑 ┙ 鹗 袅 恕 J 褂 媚 咎 亢 哇 峁  慈 刍  庑 ┙ 鹗 粑  刍   笞急 噶 颂 跫  = 穰 枝 眩 觯  遥 铮 蟆   兑 晾  翘 亍 2.229,银αργvρos
——,伊利亚特,18.475,铜,指黄铜χαλkos——,伊利亚特,3.229 ;
18.460,锡,可能指白镴,kασσl T ερos——,伊利亚特,11.25 ;
20.271 ; 21.292,铅μoλlβos——,伊利亚特,11.237,铁σlδη
ρos—,伊利亚特,8.473,铁轮轴——,伊利亚特,5.723,铁棒——,伊利亚特,7.141,铁车轮箍——,伊利亚特,23.505 。 ( 20 )据柏克曼的研究,
对希腊人和拉丁人在知道用铁以前是否存在过真正的青铜一事颇为怀疑。他认为,伊利亚特》中所提到的 electrum 是一种金和银的合金 (约翰·柏克曼,
《事物推源》,第 4 版,威廉·詹斯敦英译本,共二卷,伦敦,1846 年,第
2 卷,第 212 页);他还认为罗马人的 stannum 乃由银与铅合成,与荷马所说的 kassiteron 系同一物 (同书,第 2 卷,第 217 页)。按后面这个词,我们通常释作锡。柏克曼在解释所谓青铜这种合成物时说:,照我的看法,这类东西大部分是用 stannum 制成的,这是名副其实的 stannum,它含有贵重金属,不易熔化,所以比纯铜更为适用。” (同书,第 2 卷,第 213 页)他所观察到的这些情况仅限于地中海沿岸诸民族,在他们的地域内是不产锡的。我们在瑞士、奥地利、丹麦以及北欧其他地区发现若干斧子、小刀、剃刀、剑、匕首和身上的装饰品,据分析的结果,这些东西都是用铜和锡合成的,因之合于青铜的严格定义。而且,我们发现这些东西在相对关系上显然均早于铁器。
( 21 )我们对语言起源问题的研究深度足可看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
任何方案都会遭到重大的困难。这个问题似乎已经被放弃了,因为大家公认它是一个讨论不出结果来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其说是一个语言资料方面的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研究人类发展规律、研究心智法则必然作用的问题。卢克莱修斯指出,在原始时代,人类靠声音和手势来结结巴巴地相互交流思想。
(或出之以呼号,或无声而作态。—— 5.1021 。)他已假定思想早于语言,
而手势语言早于音节分明的语言。手势语言似乎是较原始的,它与音节分明的语言的关系,就好象姊姊之于妹妹。即使我们不说那些蒙昧人,就是在野蛮人当中,遇到他们彼此方言不同而要互相交谈的时候,仍然以手势为共同的语言。美洲土著就曾发展了一种这样的语言,由此可见,要形成一种适用于普遍交谈的手势语言是可能的。根据他们使用这种语言的情况来看,这种语言使用起来既很文雅,又富于表情,还能使人感到有趣。这是一种自然符号的语言,所以它具有通用语的要素。发明一种手势语言比发明一种音节语言要容易;而且,因为掌握手势语言也要方便得多,所以我们作出假定,认为手势语言之出现早于音节分明的语言。按照这种 假定,则人类之发出声音最初是用来辅助手势的;等到这些声音逐渐具有固定的意义以后,便在这种意义范围内取代了手势语言,或者与手势语言结合在一起。这样也就促使发音器官的机能有所发展。我们假定,音节分明的语言从一开始起就有手势伴随着,这一点再也明白不过了。这两者至今仍然不可分离,正可以体现古代人心智活动习惯残余下来的痕迹。如果语言十分完备,还要再用手势来引申或加强语言的意义,那就会是一种错误。我们回溯语言的发展过程,当上推到较原始的形态时,就发现手势的成分在数量上大为增加而在表现方式上更为复杂,直到我们发现语言之依赖于手势乃至没有手势就根本无法理解其意义的程度。语言和手势均产生于蒙昧阶段,并肩发展,臻于兴盛,而在进入野蛮阶段很久以后,二者仍始终结合在一起,不过结合程度较轻而已。凡是急于想解决语言起源问题的人,最好充分注意手势语言所能提供的启示。
( 22 )埃及人被视为闪族的远亲。
( 23 ) [怀特注]关于摩 尔根对这个名词的解释见本书第 66 页。 (原书页码,下同。译者)
( 24 )威廉·惠特尼,《东方学和语言学研究,(纽约,1873 年),第
341 页。
( 25 )瑞士的一位工程师吉格勒先生在伯尔尼州发现了一些山侧熔炉的遗址,这些熔炉是用来熔化铁矿的,一同被发现的还有工具、残铁块和木炭。
要建造一座这样的熔炉,得先在山侧掘开一个洞穴,然后用粘土在洞穴里砌成一个斜膛,在顶上筑成一个穹窿形的烟筒以通风。没有发现使用风箱的证据。似乎是把磨碎了的矿石和木炭交替重叠在斜膛上,煽风纵火以持续燃烧。
燃烧的结果得出的是一块一块象海绵形状的半熔化的矿石,然后用锤打的方法把这些矿石锻成坚实的铁块。在一个厚度为二十英尺 的泥炭层下面发现了一堆储存的木炭,这些熔炉不会属于刚刚知道熔化铁矿的时代;不过,它们却可能是接近于原始熔炉的复制品。请看路易·菲吉耶所著之,原始人》,
修订版,爱德华·伯讷特·泰勒英译本 (纽约,1871 年),第 301 页。
( 26 )普里雅姆的王宫。——,伊利亚特,6.242 。
( 27 )攸力栖兹的宅院。——,奥德赛》,16.448 。
( 28 ),奥德赛,7.115 。
( 29 )除了以上各注所列举的物品以外,我们还可以从,伊利亚特》中补列下述各项,作为进一步说明当时进步程度的例证:梭kερkls——
22.448,织机lστos—— 22.440,一种编织成的带子πλεκ T ηαvα
δεμη—— 22.469,银盆αργνρεoskρη T ηρ—— 23.741,酒锺或饮杯δεπαs—— 24.285,金酒锺χρvσεovδεπαs——
24.285,苇筐κανεο—— 24.626,十个金币χρvσovδεkαπα
v T α—— 19.247,一种竖琴фορμιγξ—— 9.186,和κlθαρls
—— 13.731,一种牧人的笛子σvρlγξ—— 18.526,镰刀或刈枝的小刀
δρε - παvη—— 18.551,捕鸟的网παvαγρov—— 5.487,网眼
αψls—— 5.487,一座桥γεφνρα—— 5.89,还有一道堤——
21.245,铰钉δεσμol—— 18.379,豆kvαμos—— 13.589,碗豆
ερεβινθο s —— 13.589,葱kρoμvov—— 11.630,葡萄σ T α
φvλη—— 18.561,一个葡萄园αλωη—— 18.561,葡萄酒olvos
—— 8.506 ; 10.579,三足祭坛 T ρlπovs—— 9.122,铜釜或镬λεβ
ηs—— 9.123,胸针εvε T η—— 14.180,耳环 T ρlγληvos——
14.183,鞋或靴πε- διλον—— 14.186,皮革ρινο S —— 16.636,
一座大门πνλη—— 21.537,闩大门的栓οχεν S —— 21.537 。从,奥德赛》中可以补列下述各种:一个银盆αργνρεο S λεβη S ——
1 · 137,一张桌案 T ραπεζα—— 1.138,金杯χρνσεια κνπ
ελλα——,奥德赛》,1.142,裸麦或斯佩耳特小麦ζεια—— 4.41,
一个澡盆ασαμινθο s —— 4.48,乳酪 T νρο s,牛乳γαλα——
4.88,纺线杆或纺锤ηλακα T η—— 4.131 ; 7.105 ; 17.97,银篮αρ
γνρεο S T αλαρο S —— 4.125,面包σι T ο S —— 4.623 ; 14.456,
放着面包、肉和酒的桌案ενεσ T οιδε T ραπε - ζαισι T ονκ
αικρειωνηδοινονβεβριθασιν—— 15.333,梭κ
ερκι s —— 5.62,床λεκ T ρον—— 8.337,黄铜匠把一柄斧子或手斧投入冷水中为了使它淬硬。
ω S δο T ανηρ χαλκεν S πεκ V ν μεγαν με ρκ
ενον ειν νδα T ι ψνχρω βαπ T η μεγαλα ιαχ
ον T αφαρμασσων T ο γαρ αν T ε σιδηρον γε
κρα T ο S εσ T ιν—— 9.391 盐αλ s —— 11.123 ; 23.270,弓 T οξ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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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68 。
第二编 政治观念的发展第一章 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婚级是以性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这种组织的原始性——澳大利亚人的氏族——八个婚级——通婚的规则——
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惊人的同居制度——每个氏族中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对婚级制的改革——其氏族尚处于不发达状态谈到政治观念的发展这个题目时,自然会想到以亲属为基础所组成的氏族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组织;但是,还有一种比氏族更早、更古老的组织,即以性为基础的婚级,却需要我们首先予以注意。并不是因为这种组织在人类经验中显得很奇特,而是由于更深刻的原因,那就是因为氏族的胚体看来即孕育在这种组织之中。如果这一假设得到事实的证明,那么就可以推断,今天正盛行于澳大利亚土著间的那种按男女性别组成的婚级,在古代亦必盛行于人类各个部落,其流行之广也象原始的氏族组织一样。
我们即将看到,当人类文化处于蒙昧社会的低级水平时,人们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这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这种规定集体同居的权利与特权 ( jura conjugialia ( 1 ))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体制,终于成为社会结构的组织原则。这些权利与特权必然根深蒂固,其稳定程度乃至于人类要经历若干次变动以造成不知 不觉的改革才能慢慢地从其中解脱出来。因此,我们会发现,当这种同居制度的范围逐渐缩小之时,家族形态即随之由低级向高级进展。家族形态一开始是血婚制家族,这种形态的基础是兄弟与姊妹之间相互集体通婚;从这个形态过渡到第二种形态,即伙婚制家族,其社会体系近似于澳大利亚的婚级,它破坏了第一种婚姻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群兄弟共有若干妻子和一群姊妹共有若干丈夫——这两种情况都是集体的婚配。我们不得不认为,按性别组织成婚级,以及随后较高级地按亲属关系组织成氏族,这都是一些伟大的社会运动顺应人类天性所趋的原理于不知不觉之中创造出来的。由于上述这些理由,下文即将讨论的澳大利亚的制度,
虽然把我们引到了人类生活的低级阶段,却值得我们加以精心的研究。这个制度体现了我们的种族古代社会历史上的一个惊人的场面。
以性为基础的婚级组织,和以亲属为基础的未成熟的氏族组织,目前正流行于那些说卡米拉罗依语的澳洲土著之中。这些土著居住在悉尼以北的达令河流域。以上两种组织也发现于澳洲其他部落中,其范围之广使我们想到在古代很可能普遍流行于他们之间。从它们的实质来考察,男女两性的婚级显然要比氏族更古老,因为:第一,氏族组织是高于婚级组织的;第二,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氏族组织正处在瓦解婚级组织的过程中。男女两性的婚级是他们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当氏族组织臻于成熟之时,婚级组织当然就从属于氏族了。这样,我们遇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错综复杂现象;那就是,
同时存在着一个性的组织和一个氏族组织,前者处于核心地位,而后者处于未成熟的阶段,但后者正在侵蚀前者,借此以进达成熟的地步。
我们在澳洲以外任何蒙昧人的部落中至今还不曾发现过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然而,这些与世隔绝的孤岛居民发展是很缓慢的,同时,以性为基础的组织要比氏族组织更为古老,我们可以根 据这两点作出下面的推测,即:
人类当中凡是有过氏族组织的各支各族可能在氏族组织以前曾普遍地有过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当我们全面描写婚级制度时,其中不免包含若干弄不清楚的复杂现象,但为了了解这种制度而予以必要的注意,也不会没有酬报。如果我们把这种制度仅仅视为蒙昧人的一种奇怪的社会组织,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但是,如果把它视为迄今所发现的最原始的社会形态,特别是,万一我们雅利安族的远祖也曾一度有过类似于此的组织,那么,这种制度就会是很重要的制度,并可能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现象了。
澳大利亚人落后于波利尼西亚人,更远远落后于美洲土著。他们的水平在非洲黑人之下而接近于发展阶梯的底层。因此,他们的社会制度接近于原始形态的程度必不亚于现存的任何民族。 ( 2 )
因为氏族是下一章所讨论的主题,所以在本章中,仅仅为了解释婚级的需要时提一下,不加讨论。
卡米拉罗依人分为六个氏族,若从婚配权的角度言,则可区别为两组,
具如下述:
(一) 1,鬣蜥氏 (杜利氏)。 2,袋鼠氏 (穆里腊氏)。 ( 3 )
3,负鼠氏 (穆特氏)。
(二) 4,鸸鹋氏 (狄囊氏)。 5,袋狸氏 (比耳巴氏)。
6,黑蛇氏 (努莱氏)。
原来,前三个氏族之间是不许彼此通婚的,因为他们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出来的;但他们可与其他三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通婚。反过来,其他三个氏族也一样。这项古老的规则,现在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对于某些规定的条目已经有所变更,不过,变更的程度却还没有达到允许任何氏族可以彼此通婚的地步,而只允许个别氏族之间可以不受旧规则的约束。无论男女,
都不得与本氏族内的人通婚,这是绝对禁止的。世系是按母系下传的,子女均属 于母亲的氏族。凡是发现氏族组织处于原始形态的地方,其氏族均具有上述这些基本特征。因此,从外表来看,卡米拉罗依人的氏族组织是十分完备的。
但是,他们还有另一种更古老的区分成员的制度,即把人们分为八个婚级,其中四个纯由男性组成,另外四个纯由女性组成。这个制度伴随着一种有关婚配和世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对氏族是有妨碍的,由此可以证明氏族组织正处于发展成为真正合乎逻辑的形态的过程中。四个男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只能与四个女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通婚。结果,我们发现,从理论上说,一个婚级中所有的男子统统是允许与他们通婚的那一婚级中所有女子的丈夫。而且,如果男方属于上述前三个氏族中的一个,则与之通婚的女方必须属于后三个氏族。这样一来,只有某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才能与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通婚,这却违背了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因为按照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每一个氏族中所有的成员应当可以与本氏族以外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
现将他们的婚级具列于下:
男性 女性
1,伊排 1,伊帕塔
2,孔博 2,布塔
3,慕里 3,玛塔
4,库比 4,卡波塔所有的伊排,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从理论上说,他们都是从一个假定的共同女性祖先传下来的。所有的孔博也是这样;所有的慕里或库比可以类推,理由同上。同样,所有的伊帕塔,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
彼此都是姊妹,理由亦同上;所有的布塔也是一样,所有的玛塔或卡波塔可以类推。其次,所有的伊排与所有的伊帕塔,不论是否同母所生或出自共祖的各支,也不论属 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所有的孔博与所有的布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慕里之与玛塔,库比之与卡波塔亦同。如果一个伊排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以前彼此没有见过面,也互以兄弟和姊妹相称。
因此,卡米拉罗依人分组成四大群兄弟姊妹,每一群都包括男性一个分支和女性一个分支;但混杂散布于他们所占有的地域内。这种以性为基础而不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比氏族更早;我们还不妨重复一句,它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会形态更为原始。
婚级制体现了氏族的萌芽,但没有达到氏族的实现。伊排和伊帕塔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共同婚级的两个分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不许通婚,他们本可以成为一个氏族的基础,但其所以未能如此,一则由于他们各有不同的名称,
而每一个名称为了某些效用具有其完整的独立意义;再则由于他们的子女又与他们自身的名称不同。区分婚级是以性为基础,不是以亲属为基础,其关键在于一种既原始又奇特的通婚规则。
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是不许自相通婚的,所以,就通婚权 (或者不如说同居权更能准确地表明其关系)而言,这些婚级彼此相对的位列各不相同。
其原来的规则如下:
伊排 可与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孔博 可与玛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慕里 可与布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库比 可与伊帕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我们在下文将会看到,这种不得通融的体制已经有了一项改变,即:允许每一个男性婚级可以多同一个女性婚级通婚。这一现象证明氏族侵蚀了婚级,
正倾向于摧毁后者。
根据上述规则来看,每一个男子在选择妻子的时候,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的女子四分之一的人当中挑选。然而,这种制度的奇特之处并不在于此。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卡波塔是每一个 伊排的妻子;每一个玛塔是每一个孔博的妻子;每一个布塔是每一个慕里的妻子;每一个伊帕塔是每一个库比的妻子。关于这一重要之点,有专门的报道。前文所提过的斐孙先生谈到兰斯先生,曾在达令河边区大牧场和达令河外地区居住多年,生活在土著当中,与他们接触频繁”,接着他就从兰斯的一封信里引用了下面一段话:,如果一个库比遇见了一个伊帕塔,他们彼此都以 ‘戈利尔’相称,这个词的意思是 ‘配偶’。……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她属于另一部落,
也要把她当作妻子看待,而她所属的部落也会同意他有权利这样做。”因此,
一个库比把他所接触和认识的每一个伊帕塔都当作是自己的妻子。
我们在这里发现在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当中实行着一种标准的伙婚制;
但这个群体又分为若干较小的集团,每一个小集团都是整体的一个缩影,他们在居住和生活方面自成一单位。按照这种情况所显示的同居制度,卡米拉罗依诸部落中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的女子结为婚姻。我们心中不必对这种蒙昧状态的生活情景产生反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乃是一种婚姻关系的形态,毫无不正当之处。这不过是多妻制和多夫制的一种扩大的形态而已,
而多妻制和多夫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都曾普遍流行于一些蒙昧部落之中。在他们的一些亲属制度中还可以找到十分明确的事实证据,产生这些亲属制度的风俗习惯虽已不复存在,但这些制度却继续保持下来了。我们会看出,这种同宗通婚的制度比之杂交仅仅提高一步,因为这不过是给杂交加上一种规则而已。然而,这种制度既然在组织方面具有规则,它与一般的杂交也就迥然不同了。再者,它反映了现存的一种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如果没有具体事实,我们不可能对这种形态形成相应的观念。我们早先根据亲属制度推论,
认为极有可能存在过的一种社会状态,于此获得了第一个直接的证据。 ( 4 )
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子女虽依属于其母亲的氏族,但他们却在同氏族内转入与其父母不同的婚级。这一点,看下表便可明白:
男性女性 男性女性伊排与卡波塔结婚 其子女为慕里与玛塔孔博与玛塔结婚 其子女为库比与卡波塔慕里与布塔结婚 其子女为伊排与伊帕塔库比与伊帕塔结婚 其子女为孔博与布塔若按这些世系推算,便可看出,在女系方面,卡波塔是玛塔的母亲,而玛塔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亲;同样,伊帕塔是布塔的母亲,而布塔又是伊帕塔的母亲。男性各婚级的关系与此相同,但由于世系是由女系传袭的,所以卡米拉罗依诸部落自己溯源于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这两位祖先便为两个原始的氏族奠定了基础。我们更进一步探究这些世系,就会发现每一个婚级的血统都传到了所有的婚级。
虽然每个人都具备上述各婚级名称中的一个名称,但要知道,每个人另外还有其自身的个人名字,这种情况在蒙昧人部落当中和野蛮人部落当中都是很常见的。我们对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研究得愈细致,就愈会感觉到蒙昧人的这一成就非常值得注意。当这种组织一旦建立并沿袭了几代以后,它就强有力地控制住社会,以致难于改变。要取代这个制度,就需要一种类似的、但更高级的制度,而且需要几百年的时间;特别是,如果要使同居制度的范围由此而缩小的话就更需要这样。
在婚级之上,很自然地产生了作为更高一级组织的氏族组织,氏族组织并没有改变婚级制而只是把婚级原封不动地包括于其内。我们从这两种制度的关系来看,从氏族之不发达来看,从婚级制受到氏族的侵蚀而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来看,从婚级仍然是基本组织单位这一事实来看,都可以证明氏族组织在时间顺序上是 后起的制度。下文将对上面的结论加以阐明。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将氏族与婚级的关系排列出来,就会理解氏族的构成了。婚级是按彼此所定名的兄弟和姊妹来配对的;而氏族本身则是通过婚级来配对的,其关系如下:
氏族 男性女性 男性女性
1,鬣蜥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
2,鸸鹋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
3,袋鼠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
4,袋狸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
5,负鼠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
6,黑蛇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子女与某一氏族的关系,可以从婚配规则表明出来。例如,鬣蜥氏的玛塔必须与孔博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库比和卡波塔,而且必然都属于鬣蜥氏,
因为世系是按母系下传的。鬣蜥氏的卡波塔必须与伊排结婚;她的子女就是慕里和玛塔,而且也必然都属于鬣蜥氏,理由同上。同样,鸸鹋氏的布塔必须和慕里结婚;她的子女就是伊排和伊帕塔,都属于鸸鹋氏。鸸鹋氏的伊帕塔必须和库比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也都属于鸸鹋氏。这两个氏族就是这样将其所有女性成员的子女继续保留作为本氏族的成员而得以维持下去。其他每一个氏族在各方面均与此相同。我们会看出,从理论上说,每一个氏族都是由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的后裔组成的,每一个氏族都包括八个婚级中的四个婚级。看来很可能在最初的时候,本来只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在婚配权上彼此交错分配;后来这四个婚级又再分为八个了。
婚级是一种早于氏族的组织,所以婚级很明显地是分配在各氏族之内,而不是由氏族分割形成的。
而且,因为我们看到鬣蜥氏、袋鼠氏、负鼠氏这三个氏族在其 所包括的婚级方面彼此完全吻合,所以推证这三个氏族系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
鸸鹋氏、袋狸氏、黑蛇氏这三个氏族的关系与上面三个氏族恰恰一样,推论亦自相同。由此,将这六个氏族还原,本来便只有两个氏族彼此有相互通婚之权,但在本氏族内则不得通婚。这一点,根据下面的事实也可得到证明,
那就是:前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本不许互相通婚,后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也是不许互相通婚的。当三个氏族原先还是一个氏族的时候,在本氏族内是禁止通婚的,等到它们分化出来以后,虽然氏族的名称各异,而它们的世系却是同源,所以仍根据旧的理由禁止彼此之间的通婚。我们在下文即将谈到,
在塞内加 - 易洛魁人当中所见到的现象与此完全一致。
因为只有规定的婚级才许互相通婚,所以当原先还只有两个氏族的时候,这一个氏族中一半的女子在理论上都是另一个氏族中一半男子的妻子。
当这两个氏族分化为六个氏族以后,按照氏族制度主要的优点,凡是不同氏族即可有通婚的便利,但是由于存在着婚级以及上述的限制,所以这种便利虽不说完全被取消,至少也受到了阻碍。其结果是,除了兄弟姊妹之间不得直接通婚以外,在同血统范围内世代不断地交互通婚。如果氏族能够把婚级彻底废止,那么这种弊病便会大大地消除了。 ( 5 )婚级组织的产生似乎只是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取缔兄弟、姊妹之间的互婚,这或许可以作为解释这一制度起源的理由。但是,除了这个特别可憎的行为以外,它就没有考虑到其他,因此它就保留下一种可以说是令人嫌恶的同居制度,而且还使这种制度成为定型。
我们还要注意到,原来的婚级组织已经出现了一种改革,这是有利于氏族的改革,它说明即将出现一个向氏族真正理想推进的运动。这种改革体现在下面两个项目上:其一,允许三氏族一组内的各氏族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相互通婚;其二,早先不许通婚的婚级 55
现在可以通婚了。因此,鬣蜥氏的慕里原来只许和另一组三氏族中的布塔结婚,现在他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玛塔结婚了。同样,鬣蜥氏的库比现在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卡波塔结婚。鸸鹋氏的孔博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布塔结婚,鸸鹋氏的伊排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伊帕塔结婚:这都违反了原来的限制。似乎是这样:三氏族一组中每一氏族的每一个男性婚级现在得以在同组其他两氏族中增加一个通婚的女性婚级,而以前是不许和这个婚级通婚的。不过,从斐孙先生寄来的札记中却看不到有一种象我所叙述的这么充分的变革。 ( 6 )
这种改革如果不是有助于打破婚级制度,显然必定会成为一个退化的运动。就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种种现象来看,卡米拉罗依部落的进步途径是从婚级制走向氏族制,随之而来的趋势是使氏族代替婚级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这个运动当中,起抵制作用的因素是那阻碍光明的同居制度。如果不缩小同居制度的范围,社会就不可能进步;同样,如果婚级制及其所授予的特权继续保持其充分的生命力,则同居制度的范围也就永远不可能缩小。
与这些婚级有关的同居权是压在卡米拉罗依人身上的重担,他们如果不从这个重担下求得解放,那么,他们就会停留在与他们被发现时的情况大致相同的状态中,再持续数千年之久。
夏威夷人的伙婚制表明一种与此颇为类似的组织形式,这将在下文加以说明。不论何处,只要发现中级或低级蒙昧社会的地方,我们就看到一种整个群体与另一群体之间的婚姻 (群体的界限由习俗规定),这种婚姻制度或者处于完备的形态下,或者只保留一些痕迹,而这些痕迹却毫无疑问地表明,
当人类历史处在这个阶段时,这乃是一种正规的婚姻制度。这种群体在理论上是大是小,这无关紧要,因为,在他们的处境下,对于按照这种风俗共同生活的群体的大小反正需要加以实际的限制。然而,如果我们发现 共夫共妻制是蒙昧状态下的一个规律,并因此而成为蒙昧社会的基本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肯定的推论,断定我们自己的祖先处于蒙昧阶段时也分享过人类的这一共同经验。
我们从这种风俗习惯中找到了说明蒙昧人境况低劣的理由。若不是在地球上的一些孤僻地区留下若干蒙昧人来证实整个人类早期状态的种种情况,
那么,我们对于当时状况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明确的概念。由此立刻得出一个推论,即:人类的各种制度是按前后相连的进步顺序建立起来的,其中每一项都体现了一种不知不觉的改革运动的结果,这种运动旨在使社会摆脱现存的弊病。人类在这些制度上消耗了许多的岁月,要想正确理解这一点就必须从上面的观点来研究这些制度。我们不能认为澳大利亚的蒙昧人现在正处在发展级梯的底层,因为他们的技术和制度虽然很落后,但却决不是最原始的;
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他们是从一种较高级的状况退化下来的,因为对于这样一种假说,人类的实际经验不曾提供过任何可靠的根据。我们可以承认某些部落和民族在体力和智力方面确曾有过退化现象,其理由也为人所共知,但这些退化现象从来没有阻碍过人类总的进步。人类知识和经验中的一切事实都倾向于证明人类整体是从一种低级状况不断地向高级状况前进。
蒙昧人借以维持生活的技术,其持续时间之长久实可惊人。他们在没有用更高级的技术取代以前,一直保持原有的技术,从未消失过。凭着这些技术的运用,凭着从社会组织中所获得的经验,人类循着发展的必然规律向前迈进,
虽然他们的进步在数百年中也许不大觉察得出来。尽管有些部落和民族由于他们的文化生活崩溃而归于灭亡,但无论就全人类而言或就个人而言,都同样是在向前迈进。
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提供了第一个实例,而且就作者所知也是唯一的实例,我们通过这个实例才能看到氏族最初是怎样组成 57
的,甚至由此看到了一种早于氏族的、其原始程度乃至以性为基础的组织。
婚级制似乎让我们瞥见了邻近于原始状态的社会。在其他部落中,氏族看来已经按着同居制度缩减的程度相应地向前发展了。在社会致力于改进其内部组织之时,这些同居权衰落下去了,于是人类便沿着发展的阶梯上升,而家族也就循着它那顺序相承的形态向前推进。
澳大利亚人假如一直没有被我们发现,也许再过几千年还是不能推翻婚级制;同时,地位比他们有利的大陆上的部落却早已使氏族组织臻于完备,
并随后沿着顺序相承的阶段把这种制度向前推进,终于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把氏族抛弃了。凡足以说明顺序相承的各种社会组织,如以性为基础的组织、
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等等之兴起的事实,在民族学上均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果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人类早期历史的原貌,那么,最渴望知道的莫过于这类事实所表达的内容了。
在波利尼西亚部落中,不知道有氏族这种组织;但从夏威夷人的伙婚风俗中却看到一种与澳大利亚人的婚级相似的制度的痕迹。绝对不以旧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凭借的原始观念必然为数很少。假如我们能把人类的一切观念归纳起来,使之简化成一些毫无凭借的原始观念,则其数目之微少将会令人惊异不置。可见人类进步的方法乃在于推陈出新。
通过这些事实来看,近代文明中的某些赘疣,如摩门教 ( 7 )之类,不过是古老的蒙昧文化留在人们的脑海中尚未被清除的残余而已。我们的大脑与往古的蒙昧人、野蛮人的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大脑是同样的,这是靠代代相传保存下来的;这副大脑传到今天,已经被它在中间时期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
愿望和感情填塞得满满的了。就是这同一副大脑,随着世世代代经验的培养,
它变得比从前更老练了,也更大了。野蛮社会的精神处处露头,就是因为这副大脑频繁地重现它的古代癖性。这些都可以解释为一种精神的反祖现象。
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又继续向前发展。这些思想胚胎的进化受着一种自然逻辑的引导,而这种自然逻辑就是大脑本身的一个基本属性。这项原则在所有的经验状态下、在所有的时代中,都非常准确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它的结果是划一的,是连贯的,并且其来龙去脉也有迹可寻。单凭这些结果就立刻会得出人类同源的确证。在各种制度、各项发明和发现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人类心智史,可以认为是一个纯种的历史,这个纯种通过个体传流下来并依靠经验而得到发展。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这些思想胚胎中,
有的关系到政治,有的关系到家族,有的关系到语言,有的关系到宗教,有的关系到财产。它们在遥远的蒙昧阶段都曾有一个明确的起点,它们都有合乎逻辑的发展,但是它们不可能有最后的终结,因为它们仍然在向前发展,
并且必须永远不断地向前发展。
本章注释
( 1 )罗马人对于 connubium 和 conjugium 两词区别得很清楚,前一词指的是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婚姻,后一词则仅指男女肉体上的结合。 [译者注]
本章正文中使用后一词,今译作,同居”。
( 2 )关于澳大利亚制度的详细情节,我要感谢在澳洲的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斐孙牧师。他的资料一部分得自 w,里德利牧师,另一部分得自 T.E,兰斯先生,后两位都曾在澳洲土著中居住多年,所以得到绝好的观察机会。斐孙先生把这些资料寄给我,并附有关于这种制度的批判分析和讨论意见;我再加上自己的按语,发表在,美国文理研究院 1872 年会议纪录》上。 [,澳大利亚人的亲属关系;有洛里默·斐孙牧师的附录,由路易斯·亨·摩尔根在第 642 次会议上提出”,《会议纪录》第 8 卷 ( 1873 年),第 412 — 59
438 页。]关于卡米拉罗依人的婚级制,在约翰·麦克伦南的,古代历史研究,包括原始婚姻一书的重印本,(伦敦,1876 年),第 92 — 96 页,以及在爱德华·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第 2 版 (伦敦,1870 年),第 288
页,均略有论述。
( 3 ) Padymelon,袋鼠的一个品种。
( 4 )路易斯·摩尔根,《人类家族的 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
第 17 卷,第 420 页,及以后几页。
( 5 )如果我们以伊排和卡波塔为例,列出一个延续四代的世系表,并假定其间每对配偶各生男女一名,则其结果就会如下所示。伊排和卡波塔的子女是慕里和玛塔。这一对慕里和玛塔因为是兄弟妹妹,所以不得结婚。到了第二等亲的时候,慕里与布塔结婚所生之子女为伊排和伊帕塔,而玛塔与孔博结婚所生之子女为库比和卡波塔。在这些子女当中,伊排和他的表姊妹卡波塔结婚,库比和他的表姊妹伊帕塔结婚。我们由此看出,八个婚级除了孔博和布塔以外,其余均由两个婚级在第二、第三代中衍生出来。再远一等亲,
或者说到了第三等亲的时候,就有两个慕里、两个玛塔、两个孔博和两个布塔;在他们当中,慕里们与他们的从表姊妹布塔们结婚,而库比 [当作孔博]
们与他们的从表姊妹玛塔们结婚。 [译者按:根据前文所列的通婚规则,能与玛塔结婚的是孔博而不是库比;再者,根据上句有,两个孔博”而无库比,
则此处的玛塔只会是孔博的从表姊妹而不会是库比的从表姊妹。所以,本句原文中之 Kubbis (库比)一字显系 Kumbos (孔博)之误。但我们核对了四种版本,所误均同,看来误在摩尔根的原稿,不在排印。怀特本虽作了许多订正,却忽略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错误,特为注出。]到了第四代,则有伊排、
卡波塔、库比和伊帕塔各四人,他们彼此是再从表兄弟姊妹。在他们当中,
伊排与卡波塔结婚,而库比与伊帕塔结婚;一代一代就象这样传下去。除了用伊排和卡波塔作例子以外,如果用其余可以通婚的任何一对婚级为例而列出一个类似的世系表,其结果亦将与此相同。叙述这种细节是使人烦腻的,
但是,这些细节却阐明了在古代社会处于这种状态时不仅世代相承地实行同宗通婚,而且由于有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才不得不如此。实际的同居倒不会按照这种死板的途径,因为一个男性婚级与一个女性婚级是按整个婚级集体通婚的;不过,在这种制度下,同宗通婚必定是经常遇到的事。当氏族达到充分成熟之时,它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因此而遭到了失败,这就是说:一个假定的共同祖先的子孙们在禁止同宗通婚的规定下先得把半数人分割出去,然后才得到与任何其他氏族通婚的权利。
( 6 )摩尔根,“澳大利亚人的亲属关系;有洛里默·斐孙牧师的附录”,
第 436 页。
( 7 ) [译者注]摩门教 ( Mormonism ),1830 年在美国创立的一个教派,
初期实行一夫多妻制。
第二章 易洛魁人的氏族氏族组织——氏族组织的普遍流行——氏族的定义——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是原始的规则——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选举及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氏族成员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相互援助、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给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共同的宗教仪式,此条存疑——一处氏族公墓——氏族会议——氏族以动物命名——
一个氏族的人数我们在前面已经提过,人类的经验只产生两种政治方式,这里使用方式一词系就其科学意义而言。这两种方式都是明确的、有系统的社会组织。第一种,也就是最古的一种,我们称之为社会组织,其基础为氏族、胞族和部落。第二种,也就是最晚近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政治组织,其基础为地域和财产。按照第一种方式建立了氏族社会,在氏族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氏族、部落的关系来体现的。这些关系纯粹属于人身性质。
按照第二种方式组成了政治社会,在政治社会里,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个人与地域的关系来体现的,所谓地域,即乡、县和国。这些关系纯粹属于地域性质。这两种方式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一属古代社会,一属近代社会。
氏族组织给我们显示了人类的一种时代最古、流行最广的制度。无论亚洲、欧洲、非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会几乎一律采取这种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会赖以组织和维系的手段。它开始于蒙昧阶段,经过野蛮阶段的三个期,一直保留到政治社会建立时为止,而政治社会的建立则是文明伊始以后才有的事。希腊人的氏族、胞族、部落和罗马人的氏族、库里亚 [胞族]、
部落,在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部落中找到了与它们相似的组织。同样,
爱尔兰语的塞普特 ( sept )、苏格兰语的克兰 ( clan )、阿尔巴尼亚语的弗腊腊 ( phrara )、梵语的伽纳斯 ( ganas ),所指的组织都与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相同,我们通常即以克兰称印第安人的氏族,这种对比的例子用不着再多举了。就我们的知识范围所及,这种组织流行于整个古代社会,遍及于各大洲,并由那些进入文明之域的部落把它带到有史时期。不仅此也,不论在何处所见到的氏族社会,其结构组织与活动原则都是一致的;不过随着人民的进步发展由低级状态转变为高级状态而已。这样的转变显示了同一种原始观念的发展历史。
拉丁语之 gens,希腊语之γενο s,梵语之 ganas,本义均指亲属而言。
它们分别涵有本语言中的 gigno,γιγνομαι和 ganamai 等词的相同成分,这三个词的意义为生殖; gens 等词从而也就暗示一个氏族的成员们有着直接的共同世系。因此,氏族就是一个由共同祖先传下来的血亲所组成的团体,这个团体有氏族的专名以资区别,它是按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它只包括共同祖先传下来的一半子孙。在往古时代,世系一般均以女性为本位;
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一直由女系流传下去。当财产大量出现以后,世系就转变为以男性为本位;凡是在这种地方,氏族就由一个假定的男性祖先和他的子女及其男性后代的子女组成,一直由男系流传下去。现在 我们各家的姓氏就是以男性为本位并由男系流传的氏族名称的遗存。近代的家族,由它的姓氏可以看出,是一个无组织的氏族;亲属的联系已经被打破,到处散布着它的成员,
正如同到处遇见该姓氏一样。
在上面提到的那些民族当中,氏族均表现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从远古以来即已流行,其起源之古乃至我们追溯到杳茫的年代也无从探究。这也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的基本组织单位,它是古代社会的基础。这种组织并非仅见于说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中,不过因为这些部落而成了如此引人注目的组织罢了。在雅利安系的其他民族中,在闪族、
乌拉尔人和土兰尼亚人中,在非洲和澳洲部落中,在美洲的土著中,我们都发现有氏族组织。
我们需要首先注意的是,对于氏族的基本结构及其功能、权利与特权所作的一种解释;然后,尽量广泛地探索人类各部落、各民族中氏族的情况,
加以比较,来证明这种组织的基本一致性。这样,我们就会认识到,我们必须把氏族看作是人类的一个原始组织。
氏族制度随着人类的进步而经历了它本身演变的几个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由其原始形态递变到其最终形态。这些演变主要限于两个方面:第一、
按照原始的规定,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如易洛魁人那样;最后转变为由男性下传,如希腊氏族和罗马氏族那样。第二、在原始阶段,氏族成员死后,
其遗产由本氏族成员继承;后来改为由死者的同宗亲属继承;最后转变为由其子女继承。这些改变看去似乎无关紧要,实际上却表现了社会状况的重大改变,同时也表现了长足的进步。
氏族组织起源于蒙昧阶段,持续于野蛮阶段的三个期,最后在较先进的部落中,当人们达到文明阶段时,终于站不住脚了,因为 它不能满足文明阶段的要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当中,政治社会继氏族社会而起,不过这是文明开始以后的事。从此,乡区 (或相当 于乡区的市区)及其固定的财产以及它所拥有的、组成政治团体的居民,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新政治制度的基本单位和基础。政治社会组成以后,氏族这一历来遵守的古老组织以及由它所发展出来的胞族和部落,便逐渐趋于消灭。我在本书中,即将致力于探索氏族组织的发展过程,上溯其起源于蒙昧阶段,下迄其崩溃于文明阶段;要知道,人类某些部落当处于蒙昧阶段时正是在氏族制度下升入野蛮阶段的,而且,其中的若干部落当处于野蛮阶段时也是在氏族制度下升入文明阶段的。
氏族制度把一部分人群从蒙昧阶段带进了文明阶段。
对于这种组织,我们可以很成功地根据它在许多部落和种族中的现存形态以及历史形态两者来进行研究了。在这样一种研究中,最好先从它的原始形态着手,然后再从先进的民族中探究其顺序相承的变迁,以便于发现这种组织的变化以及引起变化的原因。因此,我要从现存于美洲土著中的氏族着手研究,在这些土著中可以见到氏族的原始形态;而且,要从他们身上来研究氏族组织的理论上的体制和实际应用,这比从希腊罗马人历史上的氏族来进行研究有效得多。事实上,如果我们要充分理解希腊罗马人的氏族,就必须知道美洲印第安人氏族的功能及其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
在美洲的民族志中,因为以前没有理解到氏族的普遍性,曾用 tribe [特赖布=部落]和 clan [克兰=氏族]两个字作为同义词来代表氏族。我过去的著作仿效前人之例也是这样使用这两个字的。 ( 1 )把印第安人的克兰同希腊罗马人的氏族作一对比,立刻便显示出它们的结构和功能完全相同。再将其胞族和部落进行对比,结果也是一样。这些组织彼此一一相同,这一点无疑可以得到证明;那 么,我们仍使用希腊拉丁语的原有术语自然是很妥当的,
这些术语涵义充分、精确,并具有历史意义。我在本书中已应此需要而作了改换,旨在于表明这些组织一一对应的关系。
美洲土著的政治方式,一开始是氏族,到末了是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是他们的政府制度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现将其组织体系表述如下:第一、氏族,
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胞族,有亲属关系的几个氏族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团;第三、部落,是若干氏族结成的集团,通常分组为一些胞族,全体部落成员操同一种方言;第四、部落联盟,联盟的成员各自操同一语系的各种方言。这种组织体系的结果形成了一种氏族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或国家有所区别。这两种社会的区别是很大的,
而且是根本性的。当我们发现美洲的时候,这里既没有任何一种政治社会,
也没有任何一个国民,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没有任何文明。就,文明”一词的本义而言,当时最先进的美洲印第安部落距离文明的开端还隔着整整一个文化期。
同样,希腊的部落在进入文明以前,其政治方式也包括与上述相同的组织体系,只不过最后一项有所不同:第一、氏族,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胞族,若干氏族为了社会目的和宗教目的而结合成的一种集团;第三、部落,同一种族的各个氏族按胞族组织而结合成的一种集团;第四、民族,在一个共同领域内联合诸部落而形成一个氏族社会的集团,如阿提卡的四个雅典人部落和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人部落。这种联合是比联盟更为高级的一个步骤。在联盟的情况下,各个部落仍分别占据自己的领域。
罗马人的政治方式和体系也与此相同。第一、氏族,具有共同氏族名称的血亲团体;第二、库里亚 [胞族],若干氏族为了实行宗教上的和政治上的活动而结合的一种更高一级的集团;第三、部落,若干氏族按库里亚组织而结合的一种集团;第四、民族,联合诸 部落而形成一个氏族社会的集团。
早期罗马人称自己为,罗马民族”,这是十分恰当的。
我们发现,凡在氏族制度流行而政治社会尚未建立的地方,一切民族均处在氏族社会中,无一超越此范围者。国家是不存在的。他们的政府基本上是民主的,因为氏族、胞族和部落都是按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个提法,
虽与传统的意见相左,但对历史的关系甚为重要。我们只要对美洲土著的氏族、胞族和部落以及希腊罗马人的相同的组织一一进行考察,便可证实这一点。因为这种组织体系的基本单位——氏族,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所以由氏族构成的胞族、由胞族构成的部落、以及由部落联盟或由诸部落联合形成的氏族社会也必然是民主的。
氏族虽然是以血亲为基础的一种非常古老的社会组织,但它并不包括一个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因为当氏族出现的时候,还不知有一夫一妻的婚姻,
所以无法确定男性世系。联系亲属的纽带以母方为主。在古代的氏族中,只有按女性下传的世系。它包括出自一个假定的共同女性始祖、并由女性世系传下来的所有的子孙,他们具有共同的氏这一点即可为证。这位始祖及其子女、她的女儿们所生的子女、她的女性后代所生的子女、一直由女性传袭下去的各代统统包括在本氏族之内;而她的儿子们所生的子女、她的男性后代所生的子女、由男性传袭下去的各代则都属于别的氏族,也就是各属于其母方的氏族。当子女的父方尚无从确定而只有母方才能作为识别世系的标准时,这就是氏族的最古老形式。
我们探索这种世系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中级蒙昧社会,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所见到的例子;这种世系在美洲土著中经过高级蒙昧社会上至低级野蛮社会始终保持不变,只有个别的例外。印第安人部落到了中级野蛮社会才开始把女性世系改为男性世系,因为这个阶段的偶婚制家族开始具有专偶制的性质了。在高级野蛮社 会下的希腊部落 (除了利契亚人以外)和拉丁部落 (除了埃特鲁里亚人以外)也都已经改成男性世系了。至于在产生这种确定父亲身分的专偶制家族方面,在促成由女性世系转变为男性世系方面,财产及其继承权起过什么样的作用,这个问题留待下文再说。从一种世系规则所代表的一端到另一种世系规则所代表的另一端之间,经历了人类文化发展的整整三个期 ( 2 ),为时达数千年。
在男性世系下,氏族包括出自一个假定的共同男性始祖、并仅由男性世系传下来的所有的子孙,其证据就是这些人都具有共同的氏,与女性世系下的情况正复相似。这位始祖及其子女、他的儿子们所生的子女、他的男性后代所生的子女、一直由男性传袭下去的各代,统统包括在本氏族之内;而他的女儿们所生的子女、他的女性后代所生的子女、由女性传袭下去的各代则都属于别的氏族,也就是其父方的氏族。在彼种情况下本氏族所摈除的那些人,在此种情况下却被保留于本氏族之中,反之亦然。当专偶制兴起而父亲身分得以确定以后,处于最后形态下的氏族即如上所述。氏族由那一个形态转变为这一个形态时是十分简单的,并不包涵它本身崩溃的问题。所需要者仅只是一种足够的动力而已,这一点将在下文说明。世系虽已改变为男性的,
氏族组织依然如故,仍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如果早先不存在前一种形态的氏族,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后一种形态的氏族了。
由于氏族内部禁止互婚,其成员才得免于血亲通婚的弊害,从而促进种族活力的增长。氏族的出现基于三个主要的概念,即:亲属的团结;完全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以及氏族内部之禁止通婚。当氏族观念日益发展时,很自然地就会出现成双配对的氏族,因为男性的子女既摈斥于本氏族之外,而对于下一代的子女又同样地需要加以组织。只有同时出现两个氏族才能充分达到这个目的;这样,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才能同另一个氏族的女子和男子通 婚;而子女们则各随其母亲而分属于这两个氏族。氏族既以团结亲属为其原则,所以它对于每一个成员所尽的保护之责,是现有的任何其他力量都办不到的。
我们对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进行考察之后,就必然要进而考察氏族与胞族、部落、部落联盟之间的有机联系,以便于寻求氏族所适应的效用、它所授予的特权和它所产生的原则。我们要用易洛魁人的氏族作为加诺万尼亚族系这种制度的典型例子。易洛魁人把他们的政治方式从氏族发展到部落联盟,使其每一个部分都达到完备的地步,因而成为绝好的实例,可用来说明氏族组织处于其原始形态下的种种性能。当我们发现易洛魁人时,他们正处在低级野蛮社会,就这个阶段的生活技术而言,他们算得是很先进的了。他们用树皮纤维制成网、线和绳索;并用这种材料按经纬织成带子和承载重量的扁条;他们用粘土混合含硅的物质制造陶器和烟斗,放在火上烤硬,
其中有些还饰以粗糙的雕刻图案;他们在园圃的土坛上种植玉蜀黍、菜豆、
南瓜和烟草,还把玉米面放在陶器内煮熟后做成不发酵的面包 ( 3 );他们将兽皮制成革,用以制造短裙、裹腿 ( 4 )和鹿皮鞋;他们以弓箭和棍棒作为主要的武器;他们使用隧石器、石器和骨器;他们穿著兽皮衣服;他们是熟练的猎手和渔民。他们建造长形的群居宅院,其大足可住下五家、十家,乃至二十家,每一座宅院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但他们不知道用石头或土坯来建造房屋,也不知道利用天然金属。在智力和一般发展水平方面,他们可作为新墨西哥以北的印第安族的代表。 F.A,倭克尔将军曾经用两句话来概括他们的军事生活:,易洛魁人打起仗来简直可怕极了。他们是上帝降在美洲土著当中的灾难。” ( 5 )
随着时代的变迁,易洛魁人各部落所拥有的氏族在数目上和名称上已稍有差异。最多者有八个氏族,兹分述如下:
塞内卡部—— 1,狼氏; 2,熊氏; 3,龟氏; 4,海狸氏; 5,鹿氏,6,鹬氏;
7,苍 鹭氏; 8,鹰氏。
卡尤加部—— 1,狼氏; 2,熊氏; 3,龟氏; 4,海狸氏; 5,鹿氏; 6,鹬氏;
7,鳗氏; 8,鹰氏。
鄂农达加部—— 1,狼氏; 2,熊氏; 3,龟氏; 4,海狸氏; 5,鹿氏; 6,鹬氏;
7,鳗氏; 8,球氏。
鄂奈达部—— 1,狼氏; 2,熊氏; 3,龟氏。
摩霍克部—— 1,狼氏; 2,熊氏; 3,龟氏。
图斯卡罗腊部—— 1,苍狼氏,2,熊氏; 3,大龟氏; 4,海狸氏; 5,黄狼氏;
6,鹬氏; 7,鳗氏; 8,小龟氏。
这些变化表明有的部落中某些氏族随着时代的推移而灭绝;另一些氏族则由于过分庞大而分裂为新的氏族了。了解了一个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就会更充分地理解氏族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单元所具有的性能,也就会更充分地理解氏族是怎样进入更高级的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等组织的。
氏族的特色即体现在它授与其成员的权利和特权以及它给其成员规定的义务上面,这些权利、特权和义务具如下述,这也就构成了氏族法 ( jus
gentilicium )。
(一)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二)罢免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三)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
(四)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五)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六)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七)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
(八)公共的宗教仪式 (存疑)。
(九)一处公共墓地。
(十 )一个氏族会议。
这些机能与属性赋予氏族组织以活力和特征,并保障了氏族成员的个人权利。
(一)选举氏族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美洲所有的印第安部落差不多都有两种不同级别的酋长,可以区别之为首领 ( sachem )和酋帅 ( chief )。其他种种级别都是这两种主要级别的异称。他们是每一个氏族从本氏族成员中选举出来的。在世系按女性下传的地方,一个儿子不可能被选作他父亲的继任者,
因为他属于另一个氏族,而任何氏族只能从本氏族中选出其酋帅或首领,不得选用其他氏族的人。首领的职位是在氏族内传袭的,传袭的意思就是一遇出缺立即补选;但酋帅的职位是不传袭的,因为这种职位是用以酬劳个人功勋的,本人一死,职位亦随之而废。再者,首领的职责仅限于平时事务。首领的身分是不能够参加战争的。另一方面,酋帅之被选任是由于个人的勇敢、
处理事务的机智、或在会议上的雄辩口才,所以酋帅们虽然没有凌驾于氏族之上的权威,却总是才能出众的人物。首领的关系主要属于氏族,他是氏族的正式领袖;而酋帅的关系主要属于部落,他和首领一道都是部落会议的成员。
首领的职位以氏族为基础,这是很自然的,因为氏族既是一个有组织的血亲团体,理当需要一个代表它的领袖。但就这个职位本身而言,它比氏族组织还要古老,因为我们在那些没有氏族组织的部落中也见到有此职位,不过在那些部落中,这个职位也有类似的基础,那就是伙婚群或甚至比这更早的游牧群。在一个氏族中,首领的选民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亲属关系的基础永恒不变,他的职责有如一家之父。虽说这个职位是在氏族内传袭的,它却是从本氏族男性成员中选举出来的。当我们考察了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时,
便会发现一个氏族所有的男性成员彼此要么就是亲兄弟或从兄弟,要么就是亲舅甥或从舅甥,要么就是亲祖孙或从祖孙。 ( 6 )这就说明首领的职位为什么常常是由兄传弟,或由舅传甥,而由祖传 子孙的情况则极为少见。选举是由成年的男女自由投票,选出的人通常是已故首领的兄弟、或其姊妹的儿子,
尤其是死者的亲兄弟、或其亲姊妹之子最容易被选上。如果以一些亲兄弟和从兄弟作为一边,以一些亲姊妹和从姊妹之子作为另一边,在这两者之间衡量,则并无孰轻孰重的区别,因为凡是本氏族的男性成员都具有同等的被选资格。在他们当中作出选择就是选举原则的功能。
例如,在易洛魁人塞内卡部中,每逢一个首领死去时,本氏族的成员 ( 7 )
就举行一次会议来提名继任人。按照他们的习惯,必须在两名候选人当中投票表决,这两人都得是本氏族的成员。每一个成年的男女都被召集来,让他或她表示赞成选谁的意见,得到最大多数人同意的候选者就成为被提名的人。但还需要得到其余七个氏族的同意才算正式完成提名手续。其余的氏族为了商讨这件事按胞族举行会议,如果他们拒绝同意此人,则提名无效,本氏族就要另选别人。当本氏族所提名的人获得其余氏族认可以后,选举才告完毕;但是,新的首领仍须经过部落联盟会议的授职,或照他们的说法,叫做经过,推举” ( raised up ),才能就任。以上就是他们授予,最高领导权”的方式。各个氏族的权利和利益通过这种方式来协商而得以维持;因为一个氏族的首领根据其职权乃是部落会议和更高一级的部落联盟会议的当然成员。对于酋帅职位的选举和任命也采取同样的方式,其理由也是同样的。
不过,对于级别低于首领的酋帅,从来不召开一次大会来推举他就职。他们要等待首领就职时一道举行仪式。
氏族成员掌握选举他们的首领和酋帅的权利;在公署周围设有警卫以防篡夺权位;其余的氏族对选举有否决之权:凡此均可以体现出氏族制度所产生的民主原则。
每一个氏族的酋长人数通常与其成员的人数成正比。在易洛魁人塞内卡部中,大约每五十人有一个酋长。他们目前在纽约州 的人口约为三千人,共有八个首领和约六十个酋帅。我们有理由推测这个比例额比从前有所扩大。
至于每个部落中的氏族数目,通常也是人口数愈大则氏族愈多。各部落的氏族数互有差异,最少的仅三个氏族,如特拉华部和猛西部;最多的达二十个氏族,如鄂吉布瓦部和克里克部;一般则为六个、八个或十个氏族。
(二)罢免首领和酋帅的权利 氏族成员保持着罢免其首领和酋帅的权利,这种权利的重要性不在选举权之下。在职者虽然名义上是终身职,实际上却必须行为良好才能保持其权力,因为人们有罢免他的权利。首领就职的象征性说法叫做,头上戴角”,被罢免就称为,摘角”。在分布很广的人类各部落中,往往把角当作职位和权能的象征,这或许如泰勒所提示的,是由于有角的雄性反刍动物看上去威风凛凛,才引起人们这种联想吧。一个酋长的行为如不称职,人们就会对他丧失信任,这就足可以有理由把他罢免了。
首领或酋帅倘被本氏族的会议按正当手续罢免,以后就不再被视为酋长而成为一个普通人了。部落会议也有罢免首领和酋帅的权力,用不着等待本氏族采取行动,甚至还可以违反本氏族的意愿。氏族成员由于具有罢免权,并不时地行使这种权力,才能够维持主权来控制他们的首领和酋帅。这一点也反映了氏族的民主制度。
(三)在本氏族内互不通婚的义务 在本氏族内不通婚,这虽是一项否定性的命题,但却是基本命题。氏族组织显然有一个主要的目的,那就是,要把那位假定的始祖的一半子孙分离出来,并且禁止他们相互通婚,因为他们是血亲。当氏族刚刚出现的时候,一群兄弟同他们的一群妻子互相婚媾,一群姊妹同她们的一群丈夫互相婚媾,氏族对这一点并不禁止。但是,它却企图排斥兄弟同姊妹间的通婚,凭借我们现在正讨论的这项禁令办到了这一步,因为这种禁令是有正当理由可说的。如果氏族组织曾打算以直接行 动根除这个时期流行的整个同居制度,那么,它要争取普遍建立起来就简直不可能了。氏族最早大概是由一小群富于创造力的蒙昧人发起的,不久以后,必然是因为这种制度繁殖出优秀的人种而得以证明其实效。氏族制度在古代世界几乎到处流行,这就最有力地证明它给人类带来了好处,并证明它符合于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的人们的愿望。易洛魁人迄今仍坚定不渝地遵守本氏族内禁止通婚的规则。
(四)相互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在蒙昧社会和低级野蛮社会,财产数量很少。在蒙昧社会,财产仅包括个人私有物品;在低级野蛮社会,则在个人私有物品之外再加上对群居宅院和园圃的占有权。个人物品之最贵重者,物主死时则用来殉葬。然而,继承遗产的问题是一定要产生的;随着财产品种和数量的增加,这个问题也就越来越重要;结果就制定了某种遗产继承规则。因此,我们发现,早在野蛮阶段初期,甚至更早到蒙昧阶段,即已定出一项原则,规定遗产必须保存在本氏族之内,并由本氏族的成员分得。
处在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氏族和拉丁氏族,把死者遗产必须保存在本氏族之内这一条当作习惯法,当他们进入文明社会很久以后还把这一条列入成文法。但雅典人自从梭伦时代以后就只限于在死者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才这样做。
关于谁应当继承遗产的问题,曾出现过三种顺序相承的重要继承法。第一种,遗产必须由死者本氏族的成员分得。这是低级野蛮社会的规则;在蒙昧社会,就我们所知,也是如此。第二种,遗产必须由死者的同宗亲属分得,
其余的氏族成员被排除在外。这种规则萌芽于低级野蛮社会,大概到中级野蛮社会始完全建立起来。第三种,遗产必须由死者的子女继承,其余的同宗亲属被排除在外。这是在高级野蛮社会才成为规则的。
易洛魁人在理论上是使用第一种规则的;但实际上,一个死者 的所有物由本氏族内死者最近的亲属所占有。例如,死者为一男子,则由他的兄弟、
姊妹和母舅来瓜分他的所有物。将遗产继承权实际上限于氏族内最近的亲属,这就是同宗亲属继承法的萌芽。如果死者是一个女子,则她的财产由她的子女和她的姊妹继承,她的兄弟则被排除在外。不管是哪种情况,总之,
财产保存在本氏族之内。男性死者的子女不能从他们的父亲那里分到任何遗产,因为他们同他们的父亲不属于同一氏族。出于同样的理由,丈夫不能从妻子那里分到任何遗产,而妻子也不能从丈夫那里分到任何遗产。上述这些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加强了氏族的自决权。
(五)互相支援、保卫和代 偿损害的义务 在文明社会中,国家负保护人身和财产之责。既习惯于依靠这种力量来维护个人的权利,亲属团结的力量自然就相应地减弱了。但在氏族社会中,个人安全依靠他的氏族来保护。氏族的地位就相当于后来国家所居的地位,氏族拥有充分的人数足以有效地行使其保护权。在氏族成员中,亲属的团结是互相支持的一个有力因素。侵犯了个人就是侵犯了他的氏族;对个人的支持就是氏族全体亲属列阵来做他的后盾。
氏族成员在他们处于忧患困难之时彼此相互援助。我们可以从一般的印第安部落中举出两三个实例作为说明。艾瑞腊在谈到尤卡坦的马雅人时说:
“每逢 对于损害行为付出赔偿之时,如被判偿付的人将因受罚而陷于贫困,
则亲属为他分担。” ( 8 )我们有理由将此处所谓的亲属一词理解为氏族。艾瑞腊在谈到佛罗里达的印第安人时说:,一家死了一个兄弟或儿子以后,全家人在三个月之内宁可饿死也不肯出外觅求任何食物,但其亲戚则将食物一一送来。” ( 9 )如果有人从这个村落移居另一村落,不得将其对耕地的占有权以及对群居宅院中的一份占有权让与外人,而必须让与其氏族内的亲属。
艾瑞腊还提到尼加拉瓜的印第安部落中有下述的风 俗:,如有人由这个村镇移居另一村镇,不得卖出其所有之物,而必须将其财物让与他的最近的亲戚。” ( 10 )他们在财产上所保持的共有权是如此的牢固,以至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容许将财产让与别的氏族中人。实际上,对于这种财产的权利只是一种占有权,一旦放弃即当还归氏族。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说到秘鲁安第斯山中的部落,每当普通人结婚时,全村社的人都有义务为结婚者建筑房屋、安排住宅。” ( 11 )我们有理由将此处所谓的,村社”理解为氏族。艾瑞腊在谈到这些部落时说:,由于这些民族正分化为若干种族、部落和氏族,
从而产生了如此种种不同的语言。” ( 12 )在这里,氏族成。员有协助新婚夫妇建造房屋的义务。
为血亲报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审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便已出现。另一方面,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 ( 13 )
但是,在采取非常手段以前,杀人者和被杀者双方的氏族有责任设法使这件罪行得到调解。双方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为对杀人犯的行为从宽处理而提出一些条件,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赔偿相当价值的礼物并道歉。如果罪行有辩护的理由或具备减轻罪行的条件,调解一般可达成协议;但如果被杀者氏族中的亲属不肯和解,则由本氏族从成员中指派一个或多个报仇者,
他们负责追踪该杀人犯,直到发现了他并就地将他杀死才算了结。倘若他们完成了这一报仇行为,被报仇一方的氏族中任何成员不得有任何理由为此愤愤不平。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
象这种兄弟义气也表现在其他若干方面,如对本氏族成员在 危难中予以援救,或保护本氏族成员使之不受伤害,等等。
(六)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 在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的各部落中,每一个家族是没有名称的。同一个家族内,各个人的名字并不能表示出彼此属于同一家族的关系。代表家族的姓氏并不早于文明社会之出现。
( 14 )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却能表示出个人所属之氏族,以别于同部落中属其他氏族的个人。一般习惯,每一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名字,
这是该氏族的特殊财产,因此,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这些名字。
一个氏族成员的名字就赋予它本身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这些名字或者在词义上表明它们属于某氏族,或者众所周知其为某氏族所使用者。 ( 15 )
一个婴儿出生以后,他的母亲就在本氏族所专有的个人名字中挑选一个目前未被人使用的名字,并取得她的最近亲属的同意,把它授给婴儿。但是,
还需要等到本部落召开下一届的会议,在会上宣布这个婴儿已经出世,并宣布他的名字、他母亲的名字及其所属氏族、他父亲的名字等等,该婴儿的命名手续才算正式完毕。一个人死了以后,在他现存的长子在世期间,没有得到这位长子的同意,不得使用其亡父的名字。 ( 16 )
一个人有两种名字,一种是童年时代所用的,另一种是成年以后所用的,
到了适当的时期就同样按照上述正规仪式用后一种代替前一种;依照他们的说法,这叫做换名。,鄂 - 维 - 果”,意即,顺流而下的独木舟”;,阿 - 乌 -
内 - 安”,意即,悬挂着的花”;这都是易洛魁人塞内卡部中女孩子所用的名字。,盖 - 内 - 鄂 - 迪 - 约”,意即,美丽的湖”;,多 - 内 - 霍 - 盖 - 韦”,意即
“守门者”,这都是成年男子所用的名字。一个人到了十六岁或十八岁,通常就由本氏族的一位酋长废掉他原来的名字而代之以第二种名字。在下一届的部落会议上宣布换名,如果这个换名者是一个男子,从此以后,他就要承担成年男子的责任了。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要求青年男子出外参 加战斗并表现了个人勇敢才能获得第二种名字。有些人在患了一次重病以后,由于迷信的缘故,提出请求再一次改换名字,这种事情也不为少见。也有人到了年纪很老的时候再换一次名字的。当一个人被选举为首领或酋帅时,就要废掉原有的名字,在就职时另外授以新名。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力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但一个成年男子如自己想改换名字,只要能促使一位酋长在会议上宣布这件事,便能办到。一个人可以对某一个名字有权控制,比如长子能控制其亡父的名字,他可以把这个名字租借给他在另一个氏族中的朋友;不过,承借这个名字的人一旦死去,这个名字仍须归还其原来所属的氏族。
现在,在邵尼人和特拉华人当中,一个母亲可以随自己的爱好给她的孩子取任何一个氏族所用的名字;既取名以后就把这个孩子转属于该名字所属的氏族了。但这与古老的习俗相去太远,实际上是一种例外情况。这种情况势必会破坏和混淆氏族的系统。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部落现在所使用的名字大多是很古老的名字,它们在各氏族中由远古流传下来,沿用至今。
在使用各氏族所专有的人名方面采取这么慎重的态度,充分说明他们对名字的重视以及名字所赋予的氏族成员权利。
虽然这个人名问题牵扯面很广,我的目的却只限于引证一般的习俗来反映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美洲印第安人在亲昵的交际或正规的客套话中,双方都根据听话人对说话人的关系而按人伦称谓来称呼。如果双方有亲戚关系,则按亲属称呼;如果没有亲戚关系,则改称,我的朋友”。对一个印第安人直呼其名,或直接询问对方的名字,这都被视为唐突无礼的行为。
我们的祖先萨克逊人直到被诺曼人征服时还只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代表家族的姓氏。这说明他们的专偶制家族出现得很晚;由此猜想,在较此更早一些的时候,萨克逊人当中也有氏族的 组织。
(七)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氏族的另一个奇特的权利就是收养外人为本氏族的新成员。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被某个氏族收养。被俘获的妇女和小孩通常都是得到被收养这种宽大待遇的。收养外人不仅赐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赐以本部落的部籍。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俘虏,就把这个俘虏视为自己的兄弟或姊妹;如果一个母亲收养了一个外人,
就把他或她视为自己的子女;从此以后,在一切方面都要按亲人来对待这个被收养的人,好比这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亲人一样。在高级野蛮社会,俘虏开始遭到被奴役的命运,但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初期的部落中是不知道有奴隶的。夹行鞭刑也和收养制度有些关系,因为一个被俘的人如果由于坚强有忍耐力或由于受到宠爱而能在两行人夹道鞭打之下平安通过,他便可以得到收养的恩典。俘虏被收养之后,往往被分派在家中代替本家在战争中死亡的人,以便弥补战死者在亲属关系中原有的缺位。一个人口日益减少的氏族可以通过收养的办法来补充成员,虽然这种例子比较稀少。从前有一个时期,
塞内卡部的鹰氏族人口减到了为数很少的程度,绝灭之祸眼见就要到来。为了拯救这个氏族,他们和狼氏族彼此协商同意,把狼氏一部分人以收养方式集体转移到鹰氏来。收养的权利似乎是由每一个氏族自己作主的。
在易洛魁人中,收养的仪式在一次公开的部落会议上举行,实际上把这种仪式变成一项宗教仪式了。 ( 17 )部落会议上举行,实 (八)氏族的宗教仪式 (存疑)在希腊部落和拉丁部落中,宗教仪式占有突出的地位。当时所出现的那种非常高级的多神教似乎是从氏族中产生出来的,因为在氏族中长久地保持着一些宗教仪式。其中某些宗教仪式被他们认为具有神圣性,于是便普及为全民族所信奉的宗教。在一些城市里,某些神的大祭司之职是由 固定的氏族世袭的。 ( 18 )氏族成了宗教发展的天然核心和宗教仪式的发祥地。
印第安人部落也有一套多神教系统,希腊罗马人的宗教当然也是从与此多少有些类似的系统产生出来的;尽管如此,印第安人的宗教却没有发展到象对希腊罗马人的氏族具有那么强烈影响的程度。很难说印第安人哪一个氏族专有某些宗教仪式;但他们的宗教崇拜多少与氏族有些关系。只有在氏族中,宗教意识才会自然而然地萌芽,崇拜仪节才会制定出来。但这些意识和仪节会由氏族扩展到部落,而不至于保留为氏族所专有。因而我们在易洛魁人当中见到六种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 (枫树节、栽种节、浆果节、青谷节、
收割节、新年节) ( 19 ),这些都是联合成一个部落的所有氏族的共同节日,
在每年固定的季节中分别举行这些节日的庆典。
每一个氏族要选出一些,司礼”,男女两性都有,他们共同负责主持这些节日庆典。 ( 20 )每一个氏族所选拔的司礼的多寡被视为该氏族对宗教虔诚与否的标准。司礼们指定每次庆典举行多少天,为庆典作好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协同部落里的首领和酋帅们主持仪式,那些首领和酋帅都是当然的,司礼”。这些司礼在职权上是平等的,没有居首职的人;他们也没有僧侣团体的特征。女司礼尤其偏重于负责准备筵席,在召开各种会议期间,每天结束之时,要为所有与会的人备餐。这是一种聚餐。有关这些节日的宗教仪式,
我已经在从前所写的一部著作里叙述过了,( 21 )在这里不须作进族一步的探讨,只要提到一点就够了,那就是:他们的宗教崇拜是一种对神恩的感谢,
并向大神及众小神祈祷,希望不断赐福于他们。
随着人类从低级野蛮社会进到中级野蛮社会,特别是从中级野蛮社会进到高级野蛮社会,氏族日益成为宗教势力的中心和宗教发展的源泉。我们所了解的只有阿兹特克人的宗教体系的梗概;但除了他们全民族所奉的祇以外,似乎还有另外一些神是属 于比胞族还要小的集团所信奉的。阿兹特克人有教仪和僧侣团体,因此我们推测在他们当中宗教仪式与氏族的关系应当比我们在易洛魁人所见到的更为密切;但他们的宗教信仰及其典礼也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一样,同处于一团迷雾之中。
(九)一处公共墓地 古代的一种 (并不是唯一的)埋葬方式是将尸体放在尸台上,直到肌肉全部化尽,再把骨骸收集起来,藏在树皮所制的桶里,
然后置于专为收存尸骨而建造的一座屋子中。属于同一氏族的尸骨通常放在同一屋中。牧师赛鲁斯·拜英顿博士于 1827 年在乔克塔人中发现这种习俗;
艾德尔提到切罗基人的风俗大致与此相同。艾德尔写道:,在他们的一个市镇上,我见到三座这样的屋子,彼此相距颇近;每一座屋子分别收存一个部落的尸骨,在每一个形式古老的柜子上面用象形文字标志着家族 [氏族]的名称:他们认为把一个亲属的尸骨和一个外人的尸骨混在一起是违反宗教规矩的,因为凡是亲骨肉,彼此的骨肉就应当永远不分离。” ( 22 )易洛魁人在古代也使用尸台,也把亲属的尸骨藏在树皮桶里,往往把它们收存在其所占有的屋子中。但他们也有埋葬在土中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同一氏族的尸骨并不总是埋葬在共同的地址,除非他们有一所全村的公共墓地。已故的艾休尔·莱特牧师是美国传教师中一位高贵人物的典型,他在塞内卡人当中传教历时甚久,他写给我的信中有如下的报道:,在埋葬死者的地址方面,我看不出任何氏族制度影响的痕迹。我相信他们是乱葬的。不过,据他们自己说,早先时候不同氏族的成员同住在一处的现象比现在更为多见。就一个家族而言,他们受家族感情的影响较大而受个人利益的影响较小。因此,某些固定葬地所埋葬的大部分死者属于同一氏族,这种例子也能偶尔遇到。”莱特先生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同住一个村落的各个氏族的成员都会埋葬在某一固定的墓地内;但他们可能把同一氏族的死者葬在彼此靠拢的 位置上。我们正好在刘易斯顿附近的图斯卡罗腊部落特居地发现了一个恰当的例子,这个部落有一个公共的墓地,其中凡是同一氏族的死者都葬在同一行墓地里。
有一行是海狸氏死者之墓,有两行是熊氏死者之墓,有一行是苍狼氏死者之墓,有一行是大龟氏死者之墓,如此分属各氏族者共有八行墓地。夫妻分葬而且异行;父亲与其子女也不同葬一行;但母亲与其子女、兄弟与姊妹却葬在同一行。这正表明了氏族感情的力量,并表明在有利条件下恢复古代习俗之迅速;因为图斯卡罗腊人现在接受了基督教而未放弃其旧礼俗。有一位鄂农达加部的印第安人告诉作者,在鄂农达加部和鄂奈达部的墓地中现在也流行与此相同的按氏族分行的埋葬方式。纵或我们不能断言这种习俗普遍流行于印第安人各部落之中,但毫无疑问的是,在古代必定较多地采用这种埋葬方式,也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在易洛魁人中,当一个死去的氏族成员下葬时,本氏族全体成员都来送葬;不仅易洛魁人如此,凡是文化发展水平与他们处于同等状态的其他印第安部落也都如此。至于在下葬时致悼词、安排墓穴以及埋葬尸体等事务,则由其他氏族中人为之。
墨西哥和中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实行一种草率的火葬,同时也实行尸台葬和地下葬。火葬只限于对酋长和著名的人物。
(十)一个氏 族会议 氏族会议是亚洲、欧洲、美洲的古代社会从蒙昧阶段氏族制度开始形成时起直到文明阶段止的一大特色。它是处理政治事务的机构,又是统驭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日常事务概由酋长们安排;但涉及总体利益的事务则须听从一次会议的决议。会议是从氏族组织产生出来的,所以这两种制度并肩流传了无数年代。酋长会议体现了古代开展人类智慧而应用于人事的一种方法。它的历史,由氏族而部落而联盟,
正表现了政治观念从头到尾的全部发生过程,直到继起的政治 81
社会,才将这种会议转变为元老院而递传下来。
形式最简单的初级会议就是氏族会议。这是一种民主大会,因为参加会议的每一个成年男子和女子都对他们所讨论的一切问题有发言权。在这个会议上选举和罢免首领和酋帅,选出司礼,对本氏族成员被杀害的事件决定宽赦凶手还是采取报仇行动,以及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比氏族会议高级的部落会议和更高级的联盟会议都是从氏族会议发展而来的,后两种会议都只有酋长才能参加,酋长即作为氏族的代表。
易洛魁人的一个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具如以上十项所述;就我们研究所及,一般的印第安部落的氏族成员也与此相同。如果我们考察一下希腊部落和拉丁部落的氏族,就会发现,除了上述第一、第二和第六项外,
其余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全部具备;由此推测,那三项在很古的时候可能也曾具备过,虽然我们或许找不到确证。
在易洛魁人中,每个氏族所有的成员在人身方面都是自由的,都有互相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首领和酋帅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
他们是靠血绿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和博爱,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这些事实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印第安人组织其社会时所依据的社会政治体系即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由这种单元组成的社会结构必然也带有这种单元的特色,因为单元如此,其组合物也会如此。
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普遍具有独立意识和个人的自尊心。
氏族在社会制度中的实在性和重要性就是这样,因为它自古以来即存在于美洲土著之中,因为它现在仍然在许多印第安部落中具有充分的生命力。
它是胞族的基础,是部落的基础,也是部落联盟的基础。我们可以更详尽地列出氏族功能的若干细节;不过,上述种种已经足可表示出它那历时悠久而能维持不变的特点了。
当欧洲人发现美洲之时,印第安人部落一般都组织成氏族,并以女性世系为本位。在某些部落如达科他人中,氏族制已经解体;在另外一些部落如鄂吉布瓦人、奥马哈人和尤卡坦的马雅人中,世系已经由女性本位改变为男性本位了。在美洲各地的土著中,所有的氏族都以某种动物或无生物命名,
从没有以个人命名的。当社会处在这种低级状态时,人的个体性被氏族所掩盖了。我们至少可以推想希腊和拉丁部落的氏族在早先某个时期也是如此命名的;但当他们在历史上居于显著地位之时,其氏族已经以个人命名了。在某些部落中,如在新墨西哥的摩基村的印第安人中,氏族成员声称他们就是本氏族命名的那种动物的子孙,大神把他们的老祖宗由动物变成了人形。鄂吉布瓦人的鹤氏族也有一个与此类似的神话传说。在某些部落中,氏族成员不吃本氏族命名的那种动物,其所以如此,无疑地也是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
关于一个氏族内的人数,则由于氏族的多少以及本部落的盛衰而有所不同。塞内卡部三千人平均分属八个氏族,每一个氏族约合三百七十五人。鄂吉布瓦部一万五千人平均分属二十三个氏族,每一个氏族约合六百五十人。
切罗基部的每一个氏族平均在一千人以上。就主要的印第安部落的现况而言,每一个氏族的人数大约在一百人至一千人之间。
氏族是人类最古老、流行最广的制度之一,这种制度同人类的进步过程密切相应,对后者产生过强烈的影响。我们在各大陆上那些处于蒙昧社会状态、处于低、中、高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都发现有氏族组织;希腊拉丁部落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其氏族组织仍具有充分的生命力。人类的各支,除了波利尼西亚人以外,似乎都已经历了氏族组织的阶段,并且都已借助于氏族组织而维持生存和取得进步。就一种制度历时的长久而言,只有亲属制度可以与氏族制度相提并论;亲属制度的出现比氏族制度更早,它一直维持 83
到今天,虽然它所渊源的婚姻习俗很早以前即已废除了。
氏族制度开始建立得那么早,它所维持的时间又那么长,我们不得不认为就此两点已足以证明这种组织对于处在蒙昧状态和野蛮状态下的人类是特别合适的了。
本章注释
( 1 )在自由党创办的政治、文艺和科学综合性杂志,美洲评论,1847
年号上所发表的,斯肯南道关于易洛魁人的信件” [路易斯·摩尔根,致艾伯特·加拉丁]一文中,在 1851 年刊行的,易洛魁联盟》一书中,以及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 (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 17 卷,华盛顿,哥伦比亚联邦行政区,1871 年)中,我曾用 tribe [特赖布 = 部落]一词作为 gens [氏族]的同义语,并用它来代替 gens [氏族 ],但对这种团体下过准确定义。
( 2 ) [译者注]摩尔根在本书中将人类文化的发展划分为三个 periods,
我们译作,阶段”;他又将每一个 period 再分为三个 sub-periods,我们译作,期”以资区别。但是,作者本人在行文中对于 period 一词时常混用,往往用来代表 sub-period,例如本处的原文为 three entire ethnical
periods,而实际是指中级蒙昧社会、高级蒙昧社会和低级野蛮社会三个
sub-periods 。所以我们译作,期”而不作,阶段”。
( 3 )这种面包或糕饼,其直径约合六英寸,厚一英寸。
( 4 ) [怀特注]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手稿中,用铅笔在此处插入
,skirts,[裙子]一字。
( 5 ),印第安人问题”,《北美评论》,116,329 — 388 ( 1873 年 4
月),第 370 页注。
( 6 )几个姊妹的儿子彼此互称兄弟而不称表兄弟,在本文中我们称之为从兄弟以示区别。同样,一个男子对于其兄弟的儿子亦称为儿子而不称为侄;
而对于其从姊妹的儿子亦如对其亲姊妹的儿子一样称之为甥,我们对这种甥称之为从甥以示区别。 [怀特注]这是,类别式”亲属制的一个例子。
( 7 ),氏族成员”一词的原文 gentiles 读者应标作 gen'-ti-les,这要替不懂拉丁文的读者指出一下。
( 8 )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共六卷,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 (伦敦,1725 — 1726 年),第 4 卷,第 171 页。
( 9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4 卷,第 34 页。
( 10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298 页。
( 11 )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敕撰秘鲁王家印加族源流纪略》,
保罗·雷科特爵士英译本 (伦敦,1688 年),第 107 页。
( 12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4 卷,第 231 页。
( 13 ),他们在没有以血讨还血债之前,心中有如火烧一般,日日夜夜,
永不安宁。当他们的亲戚,或本部落、本家族中的一个成员被人杀害时,哪怕被害者是一个老妇人,这仇恨也会父子相传地永世不忘。”见詹姆斯·艾德尔,《美洲印第安人史,(伦敦,1775 年),第 150 页。
( 14 )特阿多·蒙森,《罗马史》,共四卷,威廉·狄克孙牧师英译本,
D.D,(纽约,1870 年)第 1 卷,第 49 — 50 页。
( 15 )奥马哈人的十二个氏族中有拉 - 塔 - 达氏,即鸠鹰氏,该氏族所使用的个人名字中有下面这些例子:
男孩的名字阿 - 希塞 - 那 - 达,“长翼”。
格拉 - 当 - 诺 - 彻,“在空中颉颃之鹰”。
内斯 - 塔塞 - 卡,“白眼鸟”。
女孩的名字美 - 塔 - 娜,“黎明时的啼鸟”。
拉 - 塔 - 达 - 温,“群鸟中的 一只”。
瓦 - 塔 - 娜,“鸟卵”。
( 16 )当本文提到某些特殊风俗习惯时,除非另外标明其属于某部落,
否则一律系指易洛魁人。
( 17 )当人们聚集在会议堂中以后,一位酋长出来致词,介绍被收养者、
被收养的理由、收养者的名字及其所属氏族、赐给被收养者的名字,等等。
随即由两位酋长挽住被收养者的手臂,一面唱着收养歌,一面绕行会场;每唱完一句,群众即以合唱和之。需要绕行三周,直到唱完歌曲为止。至此,
仪式告毕。他们有时也收养美国人以表示一种客气。若干年前,我也曾因此而受到塞内卡部鹰氏族的收养,当时即举行过上述的仪式。
( 18 )乔治·格罗特,《希腊史》,共十二卷 (伦敦,1869 年),第 1
卷,第 194 页。
( 19 )路易斯·摩尔根,《荷 - 德 - 诺 - 骚 - 尼联盟,或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纽约州,1851 年),第 183 页。
( 20 ),司礼”的人数大致和酋长们相等,他们是由每一个氏族的巫师和女家长选出来的。选出以后,即召开一次部落会议举行适用于这种场合的仪式来推举他们就职。他们原有的名字即被废除,而另授以这种身分的人所专用的名字。在被选任的人中,男女人数大约均等。他们是群众的监察人;
谁有不良行为,他们有权向会议报告。被选出的人有就职的义务;但经过相当的服务期间以后,也可以辞去职务,辞职的形式即取消其担任司礼时的名字,而恢复其原用的旧名。
( 21 )摩尔根,《易洛魁联盟》,第 183 页。
( 22 )艾德尔,《美洲印第安人史》,第 183 — 184 页。 85
第三章 易洛魁人的胞族胞族的定义——同宗的氏族再结成一种更高级的组织——易洛魁人部落的胞族——其组成方式——其作用和功能——其社会性与宗教性的作用和功能——例证——与希腊人的胞族类似;但属于它的原始形态—
—乔克塔人的胞族——契卡萨人的胞族——摩黑冈人的胞族——特林吉特人的胞族——胞族制大概普遍流行于美洲土著部落中胞族一词,从字面可以看出,是指兄弟同胞的关系;这种组织则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这是同一部落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共同体或联合组织。凡结成一个胞族的氏族通常都是原先由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
在希腊部落中,胞族组织几乎与氏族一样持久,所以它便成了一种非常令人注目的制度。雅典人有四个部落,每一个部落分为三个胞族,每一个胞族由三十个氏族组成,他们共有十二个胞族、三百六十个氏族。每一胞族和每一部落的组合在数目上是如此的精确划一,这不可能是氏族分化的自然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正如格罗特所提出的看法,这只可能由于立法时为了取得数目平均所造成的。凡属同一部落之氏族,一般均出自同一祖先,并具有同一 部落名称;因此本来不需严格规定由哪些氏族联合成一个胞族,由哪些胞族组成一个部落。但由于某些氏族是由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它们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所以自然而然组在一个胞族之内;希腊人胞族最初形成之时的基础无疑就在于此。至于雅典人部落中胞族和氏族数目之所以得到划一的调整,那可以从两点来加以解释,其一是合并疏远的氏族,其二是根据自愿或强制性地转移氏族所属关系。
罗马人的库里亚 ( curia )一词即希腊语中胞族一词的同义语。迪约奈修斯常常称库里亚为胞族。 ( 1 )每一个库里亚有十个氏族,每一个部落有十个库里亚,所以罗马人三个部落共有三十个库里亚、三百个氏族。我们对罗马库里亚的功能比之对希腊胞族的功能要知道得更清楚一些;罗马库里亚的功能也要更高级一些,因为库里亚直接与政府功能有关。库里亚大会 ( comitia
curiata )是按库里亚投票的,每一个库里亚有一集体票。这种会议直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一直是罗马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希腊人的胞族有下面这样一些功能:遵奉某些特定的宗教仪式;在本胞族成员被杀害时决定宽宥或报仇;当一个凶手免受惩罚之后为他举行祓除礼,作为让他重新回到社会上来的准备。 ( 2 )在雅典,当克莱斯瑟尼斯时期形成政治社会以后,胞族组织依旧存在,所以到了后期,雅典人的胞族负责管理公民的注籍,从而成了维护门阀和证明公民身分的组织。妇女结婚以后,
便注籍在其丈夫的胞族中;婚生子女则注籍在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中。在法庭上检举杀害本胞族成员的凶手也是胞族组织的职责。对于胞族组织早期和晚期的目的和功能,所已知者具如上述。如果我们对于种种细节都能充分了解确切的话,或许会看出胞族组织与公众聚宴、公开竞技、名人丧葬、最早期的军队组织、会议的进行以及宗教仪式的遵奉和社会特权的保障等等事宜都有关系。
在美洲土著中,大多数部落都有胞族组织;这里的胞族组织看来是自然发展起来的,它也象希腊拉丁部落的胞族一样,在组织机构的序列中居第二位。在这里,氏族、部落和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胞族却不具备这种功能;但在社会制度中需要一种大于氏族而小于部落的组织,因此便赋予胞族以某些有用的权力。美洲土著的胞族在基本特征和性质方面都与希腊拉丁部落的胞族属同一种组织,但它所表现的是这种组织的原始形态及其原始的功能。要想对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胞族具有洞察的理解,必须了解印第安人的胞族。
易洛魁人塞内卡部落的八个氏族重行组合为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氏族—— 1,熊氏; 2,狼氏; 3,海狸氏; 4,龟氏。
第二胞族氏族—— 5,鹿氏; 6,鹬氏; 7,苍鹭氏; 8,鹰氏。
每一胞族 ( De- ǎ -non-d ǎ '-a-yoh [德 - 埃 - 农 - 代 - 阿 - 约])代表一种兄弟关系,
也正如印第安语中该词所涵之义。同属一胞族之氏族彼此互为兄弟氏族,而与属另一胞族之氏族则彼此为从兄弟氏族。所有的胞族,在等级上、性质上和特权上都是平等的。塞内卡人在按胞族关系提到氏族之时,称本胞族内的各氏族为兄弟氏族,称另一胞族内的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这是一种普通的习惯。最早,同一胞族内的成员是不许相互通婚的,但每一胞族的成员都可以和另一胞族内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这样的禁规倾向于表明每一胞族内的各氏族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而来的,因此,禁止在本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在该氏族既已分化以后仍然遵守。然而,除了不得与本氏族中人通婚以外,
这个禁规早已被取消了。塞内卡部落有一个传说,认定熊氏族和鹿氏族为两个母氏族,而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胞族形成 的自然基础即在于它所由组成的各氏族有着亲属关系。当一个氏族由于人数增多而分化为若干氏族以后,便产生一个自然的趋势,那就是:为了这些氏族全体的共同目的而将它们重行联合在一个更高级的组织里。我们对易洛魁人当中其他部落的胞族组成状况进行考察,就会看出,一个胞族并不是一成不变地永久保持同样的一些氏族。当各胞族所拥有的氏族数目失去平衡时,必然会产生将一个胞族中的某些氏族转移到另一个胞族中去的事情。把胞族作为古代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去了解它所由产生的简易方式,并了解运用这种组织的灵活性,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氏族的人员不断增加,随之这些成员异地而居,于是发生了分离,脱离出去的一部分人便采用了一个新的氏族名称。但是,它们早先本属一体的传统精神仍会保留着,这就成为它们组合为一个胞族的基础了。
易洛魁人卡尤加部同样也有八个氏族,分组成两个胞族;但这些氏族不是平均分配在两个胞族中的。它们的分配如下:
第一胞族氏族—— 1,熊氏; 2,狼氏; 3,龟氏; 4,鹬氏,5,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 6,鹿氏; 7,海狸氏; 8,鹰氏。
这些氏族中有七个与塞内卡部相同;但苍鹭氏已绝迹了,代之 以鳗氏,而且转移到了另一个胞族。海狸氏和龟氏 ( 3 )这两个氏族也互相改换了所属的胞族。卡尤加人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称为兄弟氏族,而称另一胞族中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
易洛魁人鄂农达加部也拥有同样数目的氏族,但有两个氏族与塞内卡部的氏族不同名。他们组成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氏族—— 1,狼氏; 2,龟氏; 3,鹬氏; 4,海狸氏; 5,球氏。
第二胞族氏族—— 6,鹿氏; 7,鳗氏; 8,熊氏。
在这个部落中,胞族的组成也与塞内卡部有所不同。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是彼此相同的;但熊氏族已转移到另一胞族,现在同鹿氏族处在一个胞族之内了。氏族数目的分配也是不平均的,这一点和卡尤加部一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另一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鄂农达加部没有鹰氏,塞内卡部没有鳗氏;但这两个氏族的成员相遇时彼此以兄弟相称,并说他们之间有着关系。
摩霍克部和鄂奈达部都只有三个氏族,即熊氏、狼氏和龟氏,他们都没有胞族。当组成部落联盟的时候,塞内卡部八个氏族中的七个氏族存在于几个部落之中,这从它们当中所设置的首领职位可以看得出来; ( 4 )但摩霍克部和鄂奈达部那时已只有上述三个氏族了。如果我们假定原先各部落一度是由同样的氏族组成的话,那么,上面的情况就表明当时这两个部落已经失去了整整一个胞族,其余下的胞族还失去了一个氏族。一个已经组成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时,它就可能按胞族组织分化。虽然一个部落中的成员由于通婚而大为混杂,但是,一个胞族中的每一个氏族仍由女子和女系的子孙所组成,他们是胞族的主体。他们至少乐于共同居留在一处,因此他们也可以集体地分离出去。至于氏族中的男性成员,他们和外氏族的妇女结婚以后就随着妻子居住,对本氏族没有影响,因为男子的子女并不属其父亲的氏族。如果我们有一天能详细地恢复印第安人部落的历史原貌,那就必然要从氏族和胞族中去探求,这是可以一个部落一个落部地追溯的。在这样一种研究工作中,将会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是否曾在其些部落中有整个胞族分离出去之事?无论如何,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
易洛魁人图斯卡罗腊部在过去一个遥远不可知的时代从他们 的大团体中分离出去,当他们被发现时,正居住在北卡罗来纳州的纽斯河流域。公元 1712
年左右,他们被迫离开这个地区,迁到了易洛魁人的家乡,并得到允许以第六员的资格加入易洛魁联盟。他们有八个氏族,组成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氏族—— 1,熊氏; 2,海狸氏; 3,大龟氏; 4,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 5,苍狼氏; 6,黄狼氏; 7,小龟氏; 8,鹬氏。
他们有六个氏族与卡尤加部、鄂农达加部相同,有五个氏族与塞内卡部相同,有三个氏族与摩霍克部、鄂奈达部相同。他们曾经一度有过鹿氏族,
该氏族现在已经绝灭了。还要注意的是:狼氏现已分化为苍狼氏与黄狼氏,
龟氏族现已分化为大龟氏与小龟氏。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均与塞内卡部、
卡尤加部相同,所不同者是排除了那分化为二的狼氏族。从图斯卡罗腊部离开其同种部落到他们重新返回为止,其间经历了数百年,从这一点也可以证明一个氏族持续之长久。在图斯卡罗腊部也和在其他部落中一样,凡属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另一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
在这几个部落中,胞族的组合有所不同,由此看来,可能胞族每隔一段时间为了适应新的环境而改变其所拥有的氏族。有些氏族人员增多,日趋昌盛;有些氏族遭到灾难,日趋衰微;有些氏族则完全绝灭。因此,为了保持各个胞族的人数约略相等,就有必要将某些氏族从这一个胞族转移到另一个胞族中去。从远古以来,易洛魁人当中即已存在胞族组织。这种组织大概要比部落联盟更早,联盟是在四百多年前建立的。各胞族在其所包括的氏族方面有不同的组合方式,这种差异体现了每一个部落在时距中的兴衰变化。但不论从哪一方面看,差异毕竟是微细的,这倒有助于证明 91
胞族也和氏族一样地能维持长久。
易洛魁人诸部落共有三十八个氏族,在其四个部落中共有八个胞族。
虽然我们对于希腊胞族的功能所知有限,但可以想象得到,易洛魁人的胞族在其目的与作用方面都比不上希腊人的胞族;就我们对于罗马部落中的胞族的作用所知者来看,易洛魁人的胞族也比不上。我们将希腊罗马人的胞族和易洛魁人的胞族相比拟,就倒退了两个文化期,倒退到了一个极其不同的社会状态之中。区别在于进步程度,而不在于性质;因为在每一个种族里都有这同一种组织,这种组织都是从同一种或类似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并且,
每一个种族都在长久的时期内保侍这种组织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希腊罗马部落中,氏族社会必须持续到政治社会的代兴;在易洛魁人中,
它一直持续着,因为他们更落后于文明社会两个文化期。由此可见,凡是与印第安胞族的功能与作用有关的事情都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些事情将有助于说明这样一种制度的原始特征,这种制度后来在一个更加发达的社会状态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目的半属于社会性的,半属于宗教性的。它的功能和效用,可以从实际例子中得到最好的说明。我们就从最小的事情竞技谈起,这在部落会议或联盟会议上是常常举行的。例如,塞内卡部举行球赛是以一个胞族对另一个胞族进行的;两个胞族还相互以比赛的结果来赌胜负。
每一个胞族挑出其最优秀的球员,通常每方是六至十人;每一个胞族的全体成员都聚集起来,分列在比赛场地的两边。比赛开始以前,双方的胞族成员都把个人的财物拿出来作为对比赛结果押下的赌注。这些赌注交给专人保管以等候比赛终局。比赛在活泼热烈的气氛下进行,景象至为激动。各胞族的成员,在双方对面的席位上,兴奋地注视着 比赛,每逢本胞族球员获胜一次时即向他高声喝采。 ( 5 )
胞族组织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得很清楚。在部落会议上,每一个胞族的首领和酋帅们通常分坐在想象的会议篝火的两方,发言者向两方对坐的团体致词,把他们作为两个胞族的代表。红种人在处理事务时特别喜欢遵守诸如此类的仪节。
其次,当发生一次谋杀案件以后,通常的情况是这样:被害者的氏族召开会议,先将事实确定,再决定采取如何报仇的手段。凶 手的氏族也召开一个会议,力求与被害者的氏族取得调解或求其对罪行加以宽宥。但是,如果凶手和被害者分属不同的胞族,则凶手的氏族往往召集同胞族的诸氏族,
联合起来向对方求得宽宥。在这种情况下,召开一次胞族会议,然后推一个代表团带着一串白贝壳珠到对方胞族去说情,请求对方召开胞族会议来调解罪行。他们对被害者的家族及其氏族表示遗憾,并献上珍贵的礼物以求赎。
交涉一直在双方胞族会议之间进行,到取得肯定或否定的结果为止。由几个氏族组成的胞族,其势力自然比单个氏族为大;所以推动对方的胞族出面,
就会更容易取得宽宥,特别是在情有可原的时候。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希腊人在进入文明阶段以前,在处理谋杀案件以及在凶手免受惩罚以后为他行祓除礼时,其胞族虽不是唯一的负责者却承担主要的任务,这是多么自然的现象;而当他们建立了政治社会以后,其胞族就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在法庭上控诉凶手的责任了。
当部落中某些被公认为重要的人物死后举行丧葬时,胞族组织以特别显著的身分出现。死者同胞族的成员集体作为丧主,而仪式则由另一胞族的成员引导。如果死者是一位首领,则通常在下葬以后,立即由另一胞族将他居官所戴之贝壳珠串送往鄂农达加部的中央会议篝火旁,作为他逝世的讣告。
这串贝壳珠一直保存在那里,直到继任者就职时才转授给他作为他的官徽。
塞内卡 部八位首领之一的美湖 (盖 - 内 - 鄂 - 迪 - 约)举行葬礼时 (在几年以前),
有二十七位首领和酋帅以及两胞族的大批成员云集会葬。向死者遗体的例行致词,以及出殡以前的其他种种致词,均由对方胞族成员担任。当一切致词完毕后,即由对方胞族所选之人将遗体抬至墓穴,跟随在后面的行列,首先是首领和酋帅们,其次是死者的家属和本氏族成员,再其次是本胞族中其余的成员,最后是对方胞族的成员。遗体被安放在墓中以后,首领和酋长们环绕着墓穴站成一圈以便填土。由年长者开始,每人填土三铲,这是他们的宗教所定的铲数;第一铲与大神有关,第二铲与太阳神有关,第三铲与地母神有关。墓土填毕,年纪最老的首领就表示把死者曾任首领职位的标志——
“■”——安放在墓顶 上,正当死者的头部,一直放到继任者就职时为止,
不过这都只是口头上一种象征性的说法而已。当继任者举行就职仪式时,据说是把,■”从死去的首领的墓上取下来,放在继任者的头上。 ( 6 )我们仅从丧葬这一项习俗中即已明显地看出胞族的社会性功能和宗教性功能,也看出它之所以存在于古代社会的组织体系中是有其自然之理的。
胞族对于各氏族选举首领和酋帅的事情也直接有关,他们有投票反对或同意之权。当一个死去了首领的氏族选出一个继任者,或选出一个低一级的酋长以后,必须得到每一个胞族的认可,这一点已在前文讲过。选举需要等待本胞族内各氏族的认可,这差不多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还需要得到对方胞族的默许,而对方胞族有时也可能表示反对。关于承认或否定选举的问题,每一个胞族举行一次会议,然后宣布其决议。如果提名的人选得到双方胞族会议的同意,选举即告完成;如任何一方胞族反对,原来的人选即被取消,而由本氏族另行选举。如前所述,氏族的选举既经胞族同意之后,新首领或新酋帅还需要由联盟会议授予职位,因为只有联盟会议才有授职之权。
塞内卡部的巫术会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是近代才取消的;早先有过这种会,而且这曾经是他们的宗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举行一次巫术会就是奉行他们最高级的宗教仪式,就是应用他们最高级的宗教法术。他们有两个这样的组织,每一胞族有一个,这就更进一步证明胞族与宗教典礼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关于这种会及其仪式,我们现在所知者极少。每一个巫术会是一种兄弟团 体,接受新成员要通过正式的入会式。
就政府功能这个名词的狭义而言,胞族是没有这种功能的,只有氏族、
部落和联盟才有这种功能。但是,胞族在参与社会事务时具有很大的行政权力;而当民众的状况向前进步时,它就愈来愈干预他们的宗教生活了。印第安人的胞族没有正式的领袖,这和希腊人的胞族、罗马人的库里亚有所不同。
无所谓胞族的酋长,也无所谓专属于胞族而不属于氏族或部落的宗教官职。
易洛魁人的胞族制度正处于该组织的原始雏型下;但由于天然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这种制度产生出来了,而且长久地保持下来,因为它能适应必不可缺的需要。我们将会看出,人类制度中凡是能维持长久的都与一种永恒的需要有关。既然存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则一定会出现胞族。然而,要显示出这种组织可能发挥的一切效用,那就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进一步的经验。
根据一般原则来推论,在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胞族制度必定存在过;而且,必定比易洛魁人的胞族组织得到过更充分的发展并具有更大的影响。可惜的是,在西班牙征服后的第一个世纪中那些西班牙作家的详细记载里,所能见到有关这种制度的材料只有片鳞只爪。占居特拉斯卡拉村四个区的特拉斯卡拉人的四,族”很可能就是四个胞族。以他们人数之多而言,足可以成为四个部落;但因他们住在同一个村子里,操同一种方言,
所以显然一定会形成胞族组织。每一族 (或可径称之为胞族)都有一个 95
军事组织,彼此区别明显,各有其特殊的服装与旗帜,各有其统帅 (其名称为 Teuctli ),那就是军事总指挥。他们是以胞族为单位去参加战斗的。荷马时代的希腊人也有按胞族和按部落组成军队的情况。例如,涅斯托耳向亚加米农进忠告说:,把军队按胞族和按部落分编一下,以便胞族支援胞族,
部落支援部落。” ( 7 )在最先进的氏族制度下,按亲属组织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组织军队的基础。同样,阿兹特克人占居墨西哥村,也分为四个不同的区,本区人彼此的亲密关系超过与旁区人的关系。他们也象特拉斯卡拉人一样分为各族,看来很可能是按四个胞族分别组织的。各族的服装与徽帜各不相同,参加战争时也各成一队。他们的地域称为墨西哥的四区。关于这一方面,下文还会谈到。
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印第安人部落中,胞族组织是否普遍流行,这个问题尚未得到深入的调查研究。但因胞族乃是这一整套组织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它是自然而然会要出现的;同时,胞族除了政府功能之外还有它所适用的其他用途;根据以上两点来看,大概在这些印第安人的主要部落中,一般都有胞族组织。
在某些部落中,胞族是以显著的面目出现的组织。例如,乔克塔人的氏族联合成两个胞族,我们必须首先提他们的胞族才能表明各氏族彼此的关系。其第一个胞族称为,分离之族”,共包括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称为,钟爱之族”,也包括四个氏族。将人民按照氏族如此划分,从而形成两个胞族。
当然,我们有必要了解这些胞族的功能;不过,即使我们不了解其功能,仅从这种区分本身也能肯定胞族组织的存在了。根据印第安人经验中所已知的事实,可以从理论上推断一个部落联盟是怎样从两个氏族演化而来的,我们之所以提两个氏族是因为从未见到任何部落少于两个氏族者。这个演化过程当如下述:一个氏族的成员人数增多而分化为两个氏族;这两个氏族再进一步分化,到了某个时候就会重行组合 成两个或更多的胞族。这些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其成员操同一种方言。历时既久,这个部落又因分裂作用而变成几个部落,而它们又重行组合为一个联盟。象这样的一个联盟就是由两个氏族通过部落和胞族形式而发展出来的。
契卡萨人组成两个胞族,其一包括四个氏族,另一包括八个氏族,如下所述:
第一、豹胞族氏族—— 1,野猫氏; 2,鸟氏; 3,鱼氏; 4,鹿氏。
第二、西班牙胞族氏族—— 5,浣熊氏; 6,西班牙氏; 7,皇家氏;
8,胡什 - 科 - 尼氏; 9,松鼠氏; 10,鳄氏;
11,狼氏; 12,山乌氏。
我不可能列述有关乔克塔人和契卡萨人胞族的细节。大约在十四年前,
牧师赛鲁斯·拜英顿博士和查理·柯普兰德牧师把这些组织的情况告诉我,
但是没有论到它们的效用和功能。
胞族是由于氏族再分化而自然形成的,这一点可以从摩黑冈部落的组织经过得到十分全面的证明。该部落原有狼氏、龟氏、火 鸡氏三个母氏族。
这三个氏族都再次分化,分化出来的部分成为独立的氏族;但他们仍然保持以母氏族之名作为各自所属的胞族之名。换言之,每一个氏族所分化出来的各氏族再组合为一个胞族。这一现象确证了下述的自然发展过程,那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个氏族分裂为几个氏族,它们又再联合为一个胞族组织,并以胞族所采用的名字来表示出这一点。其组织如下:
第一、狼胞族氏族—— 1,狼氏; 2,熊氏; 3,犬氏; 4,负鼠氏。
第二、龟胞族氏族—— 5,小龟氏; 6,泥龟氏; 7,大龟氏; 8,黄鳗氏。
第三、火鸡胞族氏族—— 9,火鸡氏; 10,鹤氏; 11,雏鸡氏。
由此可以看出,母氏族狼氏分化为四个氏族,龟氏分化为四个氏族,而火鸡氏分化为三个氏族。每一个新氏族都取了一个新名字,而原来的母氏族仍保留其旧有的名字,这个旧名字因为是从前固有的,所以便成为胞族的名字了。关于氏族之分化出新的氏族,并随之将本身所分化出来的氏族再组成胞族,要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找到象上面这样清楚明白的证据,那是少见的。这个证据也表明了胞族的建立是以氏族之间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般而言,产生其他氏族的母氏族的名称都无从知道了;但每每在这些情况下,
它总是保留作为胞族名称的。印第安人的胞族,也象希腊人的胞族一样,是一种偏重于社会性和宗教性的组织而不是一种政府组织,因此,从表面来看,
它不如一个氏族或部落那么突出显著,氏族和部落在社会上是政府组织的主体。雅典人有十二个胞族,名垂于历史者只有一个。易洛魁人的胞族没有名字,只具有一种兄弟关系而已。
特拉华人和猛西人也有狼氏、龟氏和火鸡氏这三个氏族。在特拉华人中,
每一个部落有十二个尚未正式形成的氏族,它们象是氏族内的家族,还没有取得氏族的名称。然而,这正是一个向氏族发展的运动。
西北沿海的特林吉特人也有胞族组织,这从他们的氏族组织情况一下子便可看出。他们有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狼胞族氏族—— 1,熊氏; 2,鹫氏; 3,海豚氏; 4,鲨氏; 5,海雀氏。
第二、鸦胞族氏族—— 6,蛙氏; 7,鹅氏; 8,海狮氏; 9,枭氏; 10,鲑氏。
他们禁止胞族内通婚,这件事本身就证明每一胞族内的各个 氏族是源出于同一母氏族的。 ( 8 )狼胞族内任何一氏族的成员都可以和对方胞族中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反之亦然。
如上所述种种事实,已证明了在美洲几种语系的土著中都存在胞族组织。从上面所列举的各部落中均存在胞族这一现象可以推测这种组织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也会普遍流行。在村居印第安人中,氏族和部落的数目更多,
胞族也就必然会更为重要,并因此必然会发展得更充分一些。印第安人的胞族,作为一种制度来说,仍处在原始的形态下,但它已经具有希腊罗马胞族组织的基本成分了。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古代社会的全套组织系统,即氏族、
胞族、部落和联盟,统统都存在于美洲大陆,而且都具有充分的活力。我们还要举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实氏族组织在各个大陆上的普遍存在。
如果今后能专门致力于研究美洲土著部落中胞族组织的功能,所得到的知识将会解释印第安人的生活和风俗习惯中许多尚未弄清楚的特殊现象,而对他们的习俗,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政治方式将会补充新的说明。
本章注释
( 1 ),这些名词可以译成希腊文如下:特赖布 ( tribe )可译作 phyl ê
和 trittys [部落],库里亚 ( curia )可译作 phratra 和 lochos [胞族]。”
哈 利 卡 纳 苏 斯 的 迪 约 奈 修 克 梗  堵 蘼 砉 攀 录 恰 2.7.3 ;参看同书 2.13 。
( 2 )这种祓除礼由胞族举行,这是埃斯库罗斯告诉我们的:,同胞们用什么样的情谊之杯来洗净他的手?”埃斯库罗斯,《复仇神》,656 。
( 3 ) [怀特注]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原稿中划去了,龟氏”,改为,鹬氏”。 [译者注]据本文对照,可知摩尔根原稿所改正的是对的,排印时未注意,反而误植,相沿至今。
( 4 ) [译者注]可参看本书本编第 5 章,原书第 118 — 119 页。注意,
反而误植,相沿
( 5 )摩尔根,《荷 - 德 - 诺 - 骚 - 尼联盟,或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纽约州,1851 年),第 294 — 298 页。
( 6 ) 按照易洛魁人的迷信,灵魂脱离躯壳以后由地升天要经历十天的行程。在人死后十天以内,居丧者每夜相聚为死者哀哭,极其悲恸。唱挽歌或号哭的都是妇女。还有一个古礼,就是在此期间,每晚在墓上燃火。到第十一天,他们举行一次宴会;死者的灵魂这时已到达天上了,天上为安息之所,用不着再为他悲哀了。既行此宴,悲哀即止。
( 7 ) 荷马,《伊利亚特》,2.360 。
( 8 ) 赫伯特·霍威·班克罗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诸州的土著》,
共五卷 (纽约,1875 年),第 1 卷,第 109 页。
第四章 易洛魁人的部落部落作为一种组织——由操同一种方言的氏族组成——地域的隔阂造成了语言的差异和分裂——部落是自然形成的——例证——部落的特征——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一种独用的方言——授职及罢免首领和酋帅的权利——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酋长会议——在某些情况下推立一个全部落的最高酋长——三种顺序相承的氏族政府形式:第一种形式为一权政府;第二种形式为两权分立政府;第三种形式为三权并立政府如果要根据构成部落的固定要素来叙述印第安人的部落,那是很困难的。然而,印第安人的部落自有共鲜明的特征,而且是美洲大部分土著所具有的基本组织。其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有着大量独立的部落,这是由于自然的分裂过程造成的。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因此它便各自具有特色。有多少种方言,就有多少个部落,因为当方言尚未出现差异之时,部落也就还没有彻底分离。由此可知,印第安人的部落是自然而然发展出来的,同一支民族从他们所占有的地域内分离出去,接着语言发生了歧异,然后分裂、独立而形成了另一个部落。
我们已经谈过,胞族是一种偏重于社会性而不偏重于政治性 的组织,但氏族、部落和联盟却是政治观念发展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必然阶段。在氏族社会里,如果没有部落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联盟;如果没有氏族,也就不可能有部落,但胞族则可有可无。在本章中,我将致力于指出这许多部落所由形成的方式 (假定它们是起源于同一原始人群),指出它们不断分裂的原因,指出印第安人的部落作为一种组织而言究竟有何主要的显著特性。
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虽然人数都有限,但因各有其专用的方言,各有其分据的领土,所以使人们曾以,民族”一词称之。然而,严格地说来,“部落”和,民族”并不等同。在氏族制度下,民族尚未兴起;要等到同一个政府所联合的各部落已经合并为一体,就象阿提卡的雅典人四个部落的合并、
斯巴达的多利安人三个部落的合并、罗马的拉丁人和萨宾人三个部落的合并那样,才有民族兴起。组织联盟的条件是各个不同领土范围内的独立部落;
但合并作用却以更高级的方式将它们结合于同一领域之中,虽则各氏族和各部落的地方分离倾向仍将继续存在。部落联盟与民族最为近似,但却非绝对等同。凡是存在氏族组织的地方,其一系列组织机构所产生的一切名称都需要予以精确的叙述。
印第安人的部落由若干氏族组成,这些氏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发展而来的,其所有的成员都因通婚而混合,都说同一种方言。对一个陌生的外人来说,只能看到他们的部落,看不到他们的氏族。在美洲上著当中,
一个部落包括操不同方言的人民的例子是极其罕见的。凡遇到这样的例子,
那都是由于一个弱小的部落被一个方言很接近的强大部落所兼并的结果,如密苏里部瓦解以后被鄂托伊部所兼并就属于这种例子。我们发现,大部分土著都生活在独立的部落中,这个事实说明在氏族制度下政治观念发展的迟缓与困难。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达到了他们所知道的最高阶段,那就是:操同一语系中各种方言的一些部落组成了一个联 盟。在美洲任何地方,从未见到若干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的例子。
在氏族组织的要素中存在着一种不断分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显然有碍于蒙昧人和野蛮人部落的进步。加之,他们的社会状态以及他们所占地域之辽阔,使得他们的语言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歧异的倾向,这就更妨碍他们的进步了。一种口语,虽然其词汇能维持得很久,其语法形式能维持得更久,但总不可能永不改变。人们在地域上相互分离以后,到了相当时间就会引起语言的变化;而语言的变化又会引起利害关系的不一致,终至于各自独立。这不是一个短时期的事情,这是几百年、最后累至数千年的事情。我们假定南、
北美洲大量的方言和语系,除了爱斯基摩语以外,都是从同一种原始语言衍化出来的,它们形成所需要的时间当以文化上三个期来衡量。
由于自然的发展,新部落也象新氏族一样地不断形成;而美洲大陆之辽阔显然更加速了这个过程。方法是很简单的。首先,有一 个中心地区因生活资料优裕而造成人口过多,于是便出现一个人口逐渐外流的现象。一年一年不断地外流,这样就在距本部落原地颇远的地方出现一群为数相当多的居民。久而久之,外移者的利害关系与本部落迥不相同,他们在感情上也成了异乡之客,最后在语言上也发生了分歧。即使他们的居域与原地毗邻,也会因此而分离浊立。一个新部落就这样形成了。上面这段简括的叙述,说的是美洲土著的部落所由形成的方式,但也得视为普遍的情况。无论在新占有的领域或旧领域内,上述的过程一代复一代地重演下去,我们必须认为这是氏族组织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自然结果,也与他们处境的需要有关。当人口增多以至生活资料感到紧张时,过剩的人口就迁到一个新地方去,他们很容易在新地方立足,因为在一个氏族内或在任何几个氏族联合的一伙内都有一个完备的政治机构。村居印第安人也重复这种过程,不过方式稍有 不同。当一个村落的人口过多时,就有一批移民迁往同一条河流的上游或下游处,着手另建新村。每隔一段时间就重复一次,于是出现了一些这样的村落,它们各自独立,成为一个自治团体;但彼此订立盟约或结成联盟,以便互相保卫。方言的分歧终究会要发生,从而使它们彻底发展为新的部落。
部落的增衍由此及彼,其方式可以用实例来直接说明。部落分离的事实,
一部分根据传说,一部分根据各个部落包括若干相同的氏族,还有一部分则由操同一语系的方言推论而知的。分离以后,虽经几个世纪,它们仍会保留一些相同的氏族。例如,体伦人 (现称为维安多特人)与易洛魁人分离后至少经历了四百年,但他们仍有六个氏族与易洛魁人塞内卡部的六个氏族同名。又如,波塔瓦塔米部有八个氏族与鄂吉布瓦部的八个氏族同名,但前者另外还有六个氏族,后者另外还有十四个氏族,彼此不同名;这说明自从他们分离以后每一个部落又因分裂而形成了新的氏族。还有一个部落也是从鄂吉布瓦部分离出来的,其分离的时代比波塔瓦塔米部更早,也可以说是从鄂吉布瓦与波塔瓦塔米这两个部落共同的母部落分离出来的,这就是迈阿密部,他们只有三个氏族与鄂吉布瓦部的氏族同名,即狼氏、野凫氏和鹫氏。
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详细的社会史就隐藏在氏族的发展史中。如果有一天能对这方面进行大力的研究,那么,氏族本身将会成为可靠的响导,既能引导我们了解某一族系诸部落由此及彼的分离程序,还可能引导我们了解美洲土著大多数族系由此及彼的分离程序。
下面的实例是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举出来的。密苏里的八个部落被发现时正占有密苏里河沿岸一千多英里的地带;以及该河支流堪萨斯河和普拉特河沿岸;还有衣阿华的几条小河流域。他们还占有密西西比河西岸之地,
下至阿肯色河为止。他们的方言表明他们在最后一次分化之前是分为三个部落的;即:第一个部 落包括蓬卡部和奥马哈部,第二个部落包括衣阿华部、
鄂托伊部和密苏里部,第三个部落包括鸦声部、鄂萨芝部和夸帕部。这三个部落无疑地是由一个母部落分化出来的,因为他们所使用的方言属于达科他语系,而他们的方言彼此接近的程度远甚于同该语系中其他方言的关系。由此,在语言方面,他们也有必要从一个母部落分化出来。他们从密苏里河流域的一个中心地区逐渐沿河两岸向上下游扩散,他们居住地址距离越来越远,随即造成利害关系的分歧,接着再有语言的差异,最后各自独立。一支人就这样沿着一条河流向一个大草原扩散出去,起初可能分离成三个部落,
后来再分离成八个部落,每一个分离出去的部落都保持其组织上的完整性。
分离既不是一场冲突,也不是一场感觉到的灾难;而是在一片辽阔的地域内自然扩散所造成的分割,继之以彻底的离异。居住在密苏里河最上游的是奈厄布雷腊河口附近的蓬卡部,居住在最下游的是阿肯色河流入密西西比河处的夸帕部,这两部之间的距离将近一千五百英里。其中间地区,限于密苏里河岸上狭长的森林地带,则为其余六个部落所占有。他们都是标准的沿河部落。
我们在苏必利尔湖地区的部落中可以找到另一个实例。鄂吉布瓦部、渥太华部 ( 1 )和波塔瓦塔米部是从一个母部落分化出来的;鄂吉布瓦部是本支,
因为他们仍住在原地,即苏必利尔湖口附近的大渔场。而且,其他两部人称他们为,大哥”;而渥太华部被称为,二哥”,波塔瓦塔米部被称为,小弟”。
根据方言差异程度的大小可以看出,波塔瓦塔米部先分离出去,渥太华部后分离出去,因为前者的方言差异最大。当公元 1641 年鄂吉布瓦部被我们发现的时候,他们正位于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已经从这里沿该湖南岸扩展到昂托纳冈所在地,又沿该湖东北岸向圣马利河扩展,正朝着休伦湖的方向。
他们的地理位置极有利于过渔猎生活,这正是他们的主要依靠,因为他们并不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 ( 2 )在北美,除了 哥伦比亚河谷一处以外,再也找不到比这更好的地方了。他们既占有这种地利,毫无疑问地发展成一支庞大的印第安人,并连续不断地分批移民出去形成独立的部落。波塔瓦塔米部占据上密执安和威斯康星交界的地区,1641 年之时,达科他人正在把他们从这个地区赶出去。渥太华部早先的往址据推测当在加拿大的渥太华河沿岸,
到了这时,他们已经向西迁移,据有乔治湾、马尼土林群岛和马基诺,并从这些据点正向南扩及于下密执安各处。原先本是一支人,有着共同的氏族,
他们终于顺利地吞并了大片的地域。早在被我们发现以前,他们已经由于地区的分隔和住址相距的遥远而形成了不同的方言和各自独立的部落。这三个部落的领域毗邻,他们组成了一个互相保卫的同盟,美洲人称之为,渥太华联盟”。这只是一个攻守同盟,大概并不是一个象易洛魁联盟那样严密的组织。
在这三个部落分离以前,另一个同源的部落迈阿密部先已从鄂吉布瓦人当中分裂出去了,或者说从他们共同的母部落当中分裂出去了,他们迁到了伊利诺斯州中部和印第安纳州西部地方。追随他们迁徙的踪迹而来的是伊利诺部,这是稍晚一些从同一母体分裂出来的部落;伊利诺部后来再分成皮欧里亚部、卡斯卡斯基亚部、韦阿部和皮安克朔部。他们的方言以及迈阿密部的方言,均与鄂吉布瓦部的方言最为接近,其次则与克里部的方言接近。 ( 3 )
所有这些部落都从苏必利尔湖畔大渔场这个中心地址向外迁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因为它说明了新部落之所以形成是与生活资料的天然中心有关的。新英格兰、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卡罗来纳等地的阿耳贡金人也很可能是出自这同一来源地。我首先提到的那些方言之形成,以及它们目前所存在的一切差异之产生,都需要经历几个世纪才会实现。
上面所列举的例子,或体现了部落由此及彼演变的自然过程,或体现了从一个定居于优越地带的母部落分离出去的自然过程。如果让我们用强调语气来描绘的话,那么可以说,每一批移民都具有军事殖民的性质,其目的在于找寻和占有一块新地域;他们在起初是想尽量保持与母部落的关系。他们就以这种连续不断的迁移运动来力求扩大他们的共同领土,然后又力求抵抗异族入侵他们的疆域。我们通常见到,凡是说同一语系各种方言的印第安部落,不论怎样扩张他们的共同地域,其领土总是互相毗连,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人类所有的部落,凡是语言有密切关系的,大多也是这样。这是因为当人们从某个地理中心扩散出去,并为了生活资料、为了占据新领土而坚持艰苦斗争的时候,仍与其故乡保持联系,以便在遇到危急时获得援助,
在遇到灾难时能有退避之处。
任何一个地方,如果能逐渐发展到人口过量从而成为一个移民运动的发源地,那就必然在生活资料方面特别富裕。在北美洲,这样的天然中心为数是很少的。屈指可数者只有三处。第一是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在人们尚未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前,这个地方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共数量之多,品种之繁,实为全球之冠; ( 4 )第二是苏必利尔、体伦和密执安三湖之间的半岛,
这里是鄂吉布瓦人所居之处,也是许多印第安部落的发祥地;第三是明足苏达州的湖泊区,现在的达科他部即发祥于此。北美洲只有这几个地区可以称之为生活资料的天然中心和过量人口的天然发源地。我们有理由相信明尼苏达在被达科他人占领以前曾经是属于阿耳贡金人的一部分领域。人们学会了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后,自倾向于过定居生活,并局囿于较小的地域内,
而人口也将增多;但是,这并没有能把控制美洲大陆之权转让给那些最先进的、几乎完全以耕种度日的村居印第安部落之手。在那些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主要部落中,园艺流行因而使他们的情况大为改善。当北美洲被发现之时,
这片辽阔的地域正被他们以及无园艺印第安部落所占据,他们 这批人正不断地充斥于该大陆的各地。 ( 5 )
部落和方言的增多,成为土著间不断发生战争的根源。一般而言,相持最久的战争总是在不同语系的部落之间进行的;如易洛魁人与阿耳贡金人的战争、达科他人与易洛魁人的战争即是。反之,阿耳贡金人与达科他人彼此一般相安无事。否则,他们就不会占据相邻的地域了。易洛魁人却是一个最恶劣的例外,他们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部落伊利部、中立部、休伦部和苏斯魁罕纳部进行了一场歼灭性的战争。操同一语系方言的各部落之间可以凭口语交涉,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他们也知道,彼此同宗,原是天然的盟友,理当互相依靠。
一个地区的人口数,要受该地所产生活资料总量的限制。当人们主要依靠渔猎为生时,维持一个小部落的生活就需要一片辽阔的地域。在渔猎之外增加了淀粉食物以后,一个部落所占有的地面按人口比例来说仍然是很大的。纽约州的面积为四万七千平方英里,其所容纳的印第安人,包括易洛魁人和哈得孙湾东岸及长岛上的阿耳贡金人、包括该州西部的伊利部和中立部,从来不曾超过二万五千之数。以氏族为基础而根据人身关系建立起来的政府不可能发展充分的中央权力来适应和控制不断增加的人口,除非他们彼此之间保持相当的距离。
在新墨西哥州、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中,一个狭小地区人口的增长并未妨碍分化的过程。每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独立的自治团体。如几个村落共沿一条河流而彼此邻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而且他们或者处于同一部落政府之下,或者处于同一联盟政府之下。单就新墨西哥州而论,约有七种语系,每一语系又分若干种方言:在 1540 — 1542 年科罗纳多远征之时,发现的村落数目很多,但都很小。在锡博拉、图卡扬、奎维腊和赫墨兹各发现七个村落,在提格克斯发现十二个村落,( 6 )此外还发现一些 语言接近的居民团体。每一个团体是否结成联盟,这一点没有纪载。摩基的七个村落 (即科罗纳多远征时的图卡扬村落)据说现在是结成联盟的,当它们被发现时或许即已如此。
上述的例子所证明的分化过程在美洲土著中已经进行了数千年之久,就我们所知,仅仅在北美已经发展出四十种语系;每一种语系分为许多种方言,
其数目与独立的部落数相等。他们的经验大概只是重复亚洲、欧洲和非洲部落处于相应状况下的经验。
根据以上的观察,显而易见,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是一种极其简单而落后的组织。组成一个部落只需要几百人,充其量几千人,使这个组织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处于受尊重的地位就行了。
现在再来谈谈印第安部落的功能和属性,可以按照下列各项一一讨论:
(一)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
(二)具有独用的方言。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
(四)对这些首领和酋帅有罢免之权。
(五)具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
(六)有一个由酋长会议 组成的最高政府。
(七)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大首领。
关于上述各项部落属性只需略述一下就够了。
(一)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 他们的领土包括他们实际居住的地域,还包括他们在渔猎时足迹所到的周围地区那么大的范围,同时也得是他们有能力防御其他部落侵入的范围。如果他们的紧邻是操不同语系方言的部落,那么在双方领土之间,就有一片广阔的边区是中立地带,不属于任何一方;但如果彼此是操同一语系方言的部落,则这个间隔地带比较狭小,也不是划分得那么清楚。象这样划分得不大完善的地域,无论大小,都是属于各部落所 分有的领土,别的部落承认如此,本部落也就视为自己的领土而保卫之。
一个新部落到了适当的时候就开始有一个名称以资区别,从通常所见的名称的特征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名称必定是根据偶然事件取得的,
并不是费心思想出来的。例如,塞内卡部自称为,崇丘之民” ( Nun-da ′ -
w?-o-no [农 - 达 - 瓦 - 鄂 - 诺]),图斯卡罗腊部自称为,著衬衣之民” ( Dus-ga
′ -o-weh-o-no ′ [杜斯 - 加 - 鄂 - 韦 - 鄂 - 诺]),锡塞顿部自称为,泽中之村”
( Sis-se ′ -to-w?n [锡斯 - 塞 - 托 - 宛]),鄂加拉拉部自称为,移营者”
( O-ga-lal ′ -l?[鄂 - 加 - 拉耳 -- 拉]),奥马哈部自称为,上游之民” ( O-m?
′ -h?[奥 - 马 - 哈]),衣阿华部自称为,沾尘之鼻” ( Pa-ho ′ -cha [帕 -
荷 - 查 ] ),明 尼 塔 里 部 自 称 ⑽  霸 独 粗  瘛 保 ‥ -n ǎ t ′ -z?[厄 - 奈特 - 察]),
切罗基部自称为,伟大之民” ( Ts?-lo ′ -kee [蔡 - 洛 - 基]),邵尼部自称为,南人” ( s?-wan-w?-kee ′ [萨 - 宛 - 瓦 - 基]),摩黑冈部自称为,海滨之民” ( Mo-he-kun-e-uk [摩 - 黑 - 昆 - 厄 - 乌克]),奴隶湖的印第安人自称为,低地之民” ( A?cha ′ -o-tin-ne [阿 - 查 - 鄂 - 廷 - 内])。在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中,索契米耳卡部自称为,花籽之族”,察耳卡部自称为,口民”,
特帕内坎部自称为,桥民”,特兹库坎部或库耳华部自称为,弯曲之民”,
特拉斯卡拉部自称为,面包之民”。 ( 7 )当欧洲人开始在北美殖民时,他们所听到的印第安部落名称往往不是直接得自各部落本身,而是得自旁的部落,旁的部落所给予的称呼同本部落自称不符合。因此,现在写入历史的许多部落名称并不是他们自己所承认的。
(二)具有独用的方言 部落和方言大体上是范围一致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出现例外。比如达科他人的十二个团体现在可以称之为十二个部落,因为它们的利益和组织都不相同;它们曾经过早地被迫分离,因为美国人侵入了他们的原居地,把他们赶到了平原上。他们以前保持着极其亲密的关系,所以在密苏里河 沿岸时只开始形成一种新的方言,即提顿方言,这种方言的母语就是密西西比河流域的部落所用的伊桑提方言。几年以前,切罗基部有过二万六千人,在美国境内所曾见到的说同一种方言的印第安人从此为最多。但在佐治亚州的山区,已经出现了一点语言分歧,不过还不足以另立为一种方言。其他类似的例子也能找到几个,但无论如何不能打破土著时代的一般规律,即:部落与方言范围等同。鄂吉布瓦部大体上仍处于无园艺阶段,他们的人口现为一万五千人,操同一种方言;达科他部落合计约有二万五千人,他们操两种极为接近的方言,已如上述。这些部落都是特别大的。在美国和英属美洲境内,按各部落人口平均统计,每一部落不超过两千人。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 在易洛魁人中,凡被选为酋长者必待得到酋长会议授职以后才能正式担任此职。因为部落会议是由各氏族的酋长们组成的,它有维护共同利益之权,所以,把授职的功能委托给部落会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自从组成部落联盟之后,“推举”首领或酋帅的权力就从部落会议转到了联盟会议之手。如果我们将各部落作为整体来全面研究它们有关授职方式的习惯,那么,现在所能得到的资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这是在我们充分阐明印第安部落的社会制度以前需要作深入研究的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在墨西哥以北的各部落中,首领和酋长的职位普遍都由选举产生;至于本大陆的其他地区,是否毫无疑问地一律遵守这个规律,
尚有待于充分的证据。
在特拉华部中,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 ( S?-ke ’-m?[萨 - 克 - 玛]),
他的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两个普通的酋帅和两个军事酋帅——由此,三个氏族共有酋长十五名——他们共同组成部落会议。在鄂吉布瓦部中,
每一个居住地区总有某一个氏族的成员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其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 外还有几个普通酋帅。如果某一个氏族的许多成员聚居在一地,也会见到有类似的组织。酋帅的数目没有一定的限制。在各个印第安部落中,关于首领和酋帅的选举,无疑地有着一套固定的仪式,
不过我们从未收集过这方面的资料。这是值得我们去了解的。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说明易洛魁人,推 举”首领和酋帅的方式。
(四)对这些首领和酋帅有罢免之权 罢免首领和酋帅之权主要属于该首领或酋帅所属之氏族。但部落会议也有这种权力,并且可以不经本氏族同意,甚至可以违反本氏族的意愿。在蒙昧社会、低级野蛮社会以及中级野蛮社会,酋长都是终身职,或者说在其行为不出轨的期间内一直充任。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的人类还不知道要对被选举的职位规定年限。因此,为了维持自治的原则,罢免权尤其是不可少的了。罢免权是氏族以及部落的统治权的永恒保障;虽然他们对于统治权的理解很浅,但这种权力却很实在。
(五)具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 美洲的印第安人也和其他野蛮人一样热中于宗教。各部落一般都在每年固定的季节举行宗教庆典,届时举行祭祀、舞蹈和竞技。在许多部落中,巫术会是这些仪式的重点。通常在举行巫术会以前数周或数月即发出通告,以唤起大众对这次仪式的兴趣。关于土著的宗教制度,又是另一个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主题。对于今后的学者来说,
这方面的资料是很丰富的。这些部落在发展其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方面的经验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部分;因此,有关的事实将会在比较宗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印第安人的宗教制度多少有点含混不明,并充满了粗俗的迷信。在主要的部落中能找到自然崇拜的痕迹,在先进的部落中则可见到多神教的倾向。
例如,易洛魁人相信有一位大神、一位恶神和许多地位较低的神灵,他们还相信灵魂不灭和来世。在他们的观念里,大神是一位具有人形的神;其余如恶神、如雷神赫诺、如风 神盖奥、如三姊妹之神 (即玉蜀黍精、菜豆精和南瓜精)也都具有人形。他们把三姊妹之神总称为,命根子”,也叫做,维生之神”。除此之外还有各种树木花草和河流之神。他们对于这许多神灵的存在及其属性,都只是朦朦胧胧的想象。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不知道偶像崇拜。 ( 8 )阿兹特克人有象徵人的神,并以偶像来代表这些神人,他们还有神庙。如能准确地了解他们的宗教制度的详情,大概就会弄清楚它是怎样从印第安部落的共同信仰中产生出来的了。
舞蹈是美洲土著的一种敬神的仪式,也是各种宗教的庆典中的一项节目。世界上任何地方的野蛮人也浚有象美洲土著这样专心致志地发展舞蹈。
他们的每一个部落都有十至三十套舞蹈;每一套舞蹈都有共专门的名称、歌曲、乐器、步法、造型和服装。某些舞蹈是所有的部落共有的,如战争舞即是。特殊的舞蹈是专有财产,它们属于某一氏族或专属于某一舞蹈社团,这种舞蹈社团可以时时接收新成员。达科他人、克里人、鄂吉布瓦人、易洛魁人和新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其舞蹈在一般特色方面、在步法方面、在造型和音乐方面都是相同的;关于阿兹特克人的舞蹈,就我们所确知者而言,
也与此相同。这是一个普及于印第安部落的制度,并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崇拜神明的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六)有一个由酋长会议组成的最高政府 酋长会议有其天然的基础,
那就是组成该会议的酋长们所属的各个氏族。这种会议适应于必然的需要,
它注定要与氏族社会共始终。既然氏族是由它的酋长们来代表的,所以部落也就由各氏族的酋长们所组成的会议来代表。这个会议是这种社会制度的固定特征,它掌握全部落的最高权威。会议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召集,在民众当中举行,人们可以公开发表演说,因此,它必然是在群众的影响下进行工作。这样的政府机构,虽然在形式上是寡头的,实际上却是代议制 民主政体;
代表被选举出来以后是终身职,但却受罢免权的控制。氏族成员之间的兄弟关系,职位的选举原则,这两者就是民主原则的根苗和基础。当人类处于这样原始的发展阶段时,民主政治也象其他重要的原则一样,是发展得很不完备的,但是,它却能在人类各部落中都以具有极其古老的渊源而自豪。
保护全部落的公共利益,这是酋长会议的责任。一个部落的昌盛与生存,
要依靠民众的机智勇敢,也要依靠酋长会议的深谋远虑。各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因而引起许多问题和紧急措施,这就需要运用上述两方面的才智来处理。因此,民众这个要素不可避免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的习惯是,
任何人如想对某个公共问题发表意见都可以自由地到酋长会议上来发表演说。即使是妇女,也允许通过她自己所挑选的演说者来表达她的愿望和意见。
不过,决议之权操在会议手中。在易洛魁人中,通过决议需要一致同意,这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否印第安人统统遵守这一规律,我就不清楚了。
军事行动通常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就理论上言,每一个部落对于未与它缔结和平协定的任何部落都处于交战状态。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地组织一支战斗队去远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他用举行战争舞蹈的方式来宣布他的计划并征求志愿从征人员。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对于远征的企图举办了一次民意测验。凡是参加舞蹈的人都会参加他的远征,如果他能够组成一支队伍,
他们就立刻动身,因为这正是热情最高的时刻。当一个部落受到攻击的威胁时,也采取同样的方式组成战斗队伍来应战。象这样征募来的战士编成一个团体,每一个团体均由自己的军事首领统率,而它们的联合行动则由这些军事首领举行会议决定之。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位出名的军事酋帅,他自然会成为他们的领袖。上面所叙述的是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的情况。阿兹特克人和特拉斯卡拉 人是按胞族参加战斗的,每一支队伍都有自己的指挥官,服装旗帜各有区别。
印第安人的部落,甚至他们的部落联盟,在军事行动方面是一种薄弱的组织。易洛魁联盟和阿兹特克联盟是最显著的以侵略为目的的组织。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 (包括易洛魁人在内)中,最有破坏性的事情都是由那些人数微少的战斗队伍做出来的,人们经常组成这样的队伍到远方去从事征战。他们的粮食给养就是炒玉米粉,每一个战士把这种干粮装在腰带上的口袋里;此外就靠沿途打猎捕鱼来添补食物了。这种战斗队伍的出发和他们凯旋时所受到的群众欢迎,是印第安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远征的行动既不请求、也不需要得到酋长会议的批准。
部落会议有宣战、缔和、派出使节、接受使节和结盟之权。这个会议行使着一个如此简单而事务有限的政府所需要的一切权力。各个独立部落之间的交际往来则由巫师和酋长组成代表团来负责联系。任何部落,当它期望接待一个这样的代表团时,即召开一次会议来讨论有关接待及办理事宜。
( 七)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大首领 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公认某一位首领为他们的大首领;其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当部落会议闭会期间,需要一个正式的领袖来代表全部落;不过,这个职位的职责和权力都很有限。虽然部落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它并不经常召开,问题可能随时发生,需要授权某人代表部落立即予以处理,他的行动必须得到会议的事后追认,否则无效。就作者所知,这是设立大首领职位的唯一基础。
有些部落中虽有大首领,其权威之低乃至不如我们概念中的一个行政长官。
有些早期作家称这些大首领为国王,那简直是一种讽刺。印第安人部落的政治知识水平还不足以产生设立最高行政长官的观念。易洛魁人的部落就不知有大首领,其联盟也没有执行 官。酋长的任职依靠选举,在职者也可以被罢免,这两点就决定了这种官职的性质。
印第安人的酋长会议,其本身的意义不大;但将它作为近代议会、国会、
立法机构的萌芽来看,那在人类历史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了。
政府观念的发展始于蒙昧阶段之组织氏族。从它的开始到进入文明阶段建立政治社会为止,表现出三大进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由氏族选举的酋长会议所代表的部落政府。我们可以称之为,一权政府,;,一权”者即指会议而言。这种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第二个阶段为由酋长会议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平行并列的政府;其一执掌内政,其另一执掌军务。这种形式的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组成联盟以后始露头角,而到中级野蛮社会才开始确立。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就是最高行政长官、国王、
皇帝和总统等职位的萌芽。我们可以称这种政府为,两权分立政府”,“两权”者即指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统帅而言。第三个阶段为由一个酋长会议、
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来代表一个民族或一群人民的政府。这种政府出现于进入高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如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和罗木卢斯时代的意大利部落即是其例。当人们联合成一个民族之后,人口大量增加,
他们定居于城郭之内,设置地产和畜产,于是才使人民大会成为一个政府机构。酋长会议依然存在,但无疑地在民众的压力下,感到在处理最重要的公务时不得不听从一个人民的大会的认可或否决;这就是人民大会的来源。这个大会并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职能是认可或否决,它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
自从它开始出现以后,它即成为政府里的一个永久的力量。酋长会议从此不再通过重要的公共措施,而变成了一个预先筹商的会议,其权力仅在于提出和制订法案,但这些法案只有通过人民大会才能发生效力。我们可 以把这种政府称为,三权并立政府”;,三权”者即指预筹会议、人民大会和最高军事统帅。这种政府一直维持到政治社会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一直维持到酋长会议变为元老院、人民大会变为公民大会时为止。这两种组织流传到近代变成议会、国会或立法机构的两院。同样,最高军事统帅也就是近代最高行政长官一职的萌芽,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
我们再回过来谈部落。部落的人口有限、力量薄弱、资源贫乏;但它仍不失为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它说明了人类处于低级野蛮社会下的情况。到了中级野蛮社会,人口显著增长,情况有所改进;但氏族社会仍然继续着,
所以没有根本的变化。因为缺乏进展,故仍不可能出现政治社会。氏族仍象过去一样组成部落;但必然较以前更为频繁地结成联盟。在某些地方,如在墨西哥谷地,已经发展到一个共同政府之下统驭着较多的民众,生活技术也有所改进;然而,在他们当中并没有出现氏族社会崩溃而代之以政治社会的证据。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一个政治社会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基础是地域而不是人身,是城邑而不是氏族,城邑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单元,
而氏族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制度要产生这样一种根本性的改变,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广泛的经验来作准备,这都是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所未具备的条件。还需要具有希腊人和罗马人那种智力水平的人民,以及从一系列祖先所传下来的经验,才能筹划并逐渐采用一种新式的政府,即文明民族迄至今日仍在其下生活的政府。
按照社会组织递进的序列,我们将于下章讨论部落联盟;我们将在部落联盟下看出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新关系。氏族组织之特别适应人类处于野蛮社会状态下的处境和需要,亦将于此得到进一步的证明。
本 章 注 释
( 1 )渥太华部,即 O-t?′ -was 。 [怀特注]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第 202 页注 2 中注明这个部落的名字,读作 O-t?′ -w?”。摩尔根关于该部落地址的许多资料以及由此推论各部落间的关系,都是得自他的西部原野旅行;请看勒斯利·怀特所编,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所著之,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安阿伯,密执安州,1959 年)。
( 2 )鄂吉布瓦人现在说他们部落在古代曾制造陶烟斗、水壶等容器。在苏圣马利地方,曾于不同时期发掘出一些印第安人的陶器,鄂吉布瓦人认为那就是他们祖先制造的。
( 3 )波塔瓦塔米部和克里部在分歧程度上是相等的。波塔瓦塔米部分离出去以后,鄂吉布瓦部、渥太华部和克里部在方言上可能是同一族。
( 4 )哥伦比亚河流域是一个森林与草原交错之区,所以是一片绝好的猎场。草原上盛产一种面包薯,名叫卡马什。在夏季里,浆果尤为繁多。不过,
这些并不是比其他地方特别优越之点。这个地区的特点在于哥伦比亚河及沿海其他河流出产极其丰富的大马哈鱼,可以取之不尽。这种鱼成千上万地群集于这些河流中,到了打鱼的季节,捕获极为方便,产量极大。把鱼破开晒干以后,装运到印第安人的村落里去,成为他们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主要食物。此外还有沿海的贝壳渔场,供应大量冬季食物。除了上述种种优点集中在这里以外,还加上当地的气候温和,四季如春——大致同田纳西州和弗吉尼亚州的气候相似。对于不知道栽种谷物的部落来说,这里真是天堂。
( 5 ) [怀特注:摩尔根有一种强烈的印象,认为,人类生存的天然富源
(使得)哥伦比亚 (河)及其支流所流经的地区,……成为北美洲最突出的地带”。 (,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41 页。)他本人从来没有游历过这个地区,但是在他作西部原野旅行时极力向他所遇到的人打听有关这个地区的情况 (参看怀特所编,印第安人杂记》,第 117 页),同时还从书刊中获得了有关资料。由于这个地区的资源和它的地理位置——接近于美洲印第安人从亚洲迁入的进口——摩尔根把它视为,加诺万尼亚族系的摇篮地,无论北美洲或南美洲的居民都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个摇篮地涌出而遍及于各地,
直到他们被发现的时代为止。……” (,人类家族的亲属关系》,第 242 页。)]
我们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证明哥伦比亚河流域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在过去的时代里,从这里连续涌出许多批移民团体向各处迁徙,直至南北美洲全被占据为止。而且,从这个发祥地迁出的居民继续向南北美洲散布,
一直到被欧洲人发现时。上述结论可以从自然因素、相互关系的情况以及印第安人部落的语言关系推断出来。中央大草原南北绵亘一千五百多英里,东西绵亘一千多英里,这块辽阔空旷之地成为障碍,使北美洲太平洋沿岸与大西洋沿岸之间的交通甚为不便。因此,可能最早有一支人从哥伦比亚河流域开始外迁,他们顺着自然因素的影响移动,当然会在到达佛罗里达以前先就到达了巴塔哥尼亚。已知的事实表明哥伦比亚河流域是印第安人的发祥地,
其 证据已非常有力,所以只要再提供少许补充证据就可以使这个假定成为不可移易的确论了。
玉蜀黍的发现与种植,虽然成为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并没有使万事的进程发生重大的改变,也没有使旧有的因素停止其作用。我们不知道这种美洲的谷物原产地在何处;但据一般意见,均认为中美热带地区可能是它的原产地,因为这个地区的植物异常茂盛,而玉蜀黍尤其丰富,同时又是村居印第安人最早的住址被发现之处。然则,假如玉蜀黍之种植发源于中美,它就会首先传播于墨西哥,从墨西哥传到新墨西哥和密西西比河流域,再从密西西比河流域往东传到大西洋沿岸;其种植量则距原产地愈远愈少。其所以传播,与村居印第安人并无关系,当因更为野蛮的部落渴望获得新生活资料之故;但是,虽然上密苏里的明尼塔里人和曼丹人、北密苏里境内雷德河岸上的夏安人、加拿大境内锡姆科湖边的休伦人、肯尼贝克河岸上的阿本纳基人以及密西西比河与大西洋之间的各部落都已普遍地种植玉蜀黍,却始终没有越过新墨西哥而传到哥伦比亚河流域。从哥伦比亚河流域迁出的一批一批的移民,踏着先行者的足迹,将对新墨西哥和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施加压力,
这就迫使那些从原住地逃出的零散部落通过巴拿马地峡进入南美,这些被迫南迁的移民将把村居印第安人生活所发展的进步根苗带到南美去。这样的迁徙运动每隔一段时间重复出现一次,重复既多,势必使南美得到一种优秀的居民,远胜于以前到达该处的野蛮人,而北美的居民却因此而受到损失。南美的地理条件虽不如北美,最后反而在发展上处于先进的地位;事实看来就是这样。秘鲁人有一个关于曼科·卡帕克和玛玛·奥伊洛的神话故事,这两个人是太阳的子女,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如果我们认为这个神话可以说明什么问题的话,那么,它应当是表示有一批村居印第安人从远处迁来 (虽然不一定是直接从北美迁来),他们聚居在安第斯山区,并把较高的生活技术教给当地的原始部落,这些生活技术也包括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在内。这个神话故事经过十分自然的简化过程,删掉了那一批移民,只保留下他们的首领及其妻子。
( 6 )彼得罗·德卡斯塔涅达·德·纳黑腊,,1540 年远征锡博拉行纪;
有关当地各部落风俗习惯的研究》,《美洲发现史原始资料中之行纪、杂记与回忆录》第 9 卷,H,特尔诺 - 龚班法译本 (巴黎,1838 年),第 181 — 183
页。 [译者注]此书原文为西班牙文。摩尔根所用为法文译本。
( 7 )约瑟夫 (何瑟·德)·阿科斯塔,《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风土志》,
E,格里姆斯顿英译本 (伦敦,1604 年),第 500 — 503 页。
( 8 )在上一个世纪 [译者按:指 18 世纪]之末,易洛魁人塞内卡部在阿勒格尼河边的一个村子里建立一座木偶像,围绕着这座偶像举行了舞蹈等宗教仪式。这是已故的威廉·帕克告诉我的,他看见这座偶像已经被抛入河中了。他不知道这偶像究竟象征什么人。
第五章 易洛魁人的联盟联盟是自然形成的——建立在同宗氏族和一种共同语言的基础上
——易洛魁人部落——他们定居于纽约州——易洛魁联盟的形成——其结构和原则——五十首领制的设立——首领由某些氏族世袭其职——分配给每一个部落的首领名额——这些首领组成联盟会议——内政会议—
—其处理事务的方式——必须全体同意始能行动——哀悼会议——推举首领的仪式——最高军事统帅——这个职务为最高行政长官的萌芽——
易洛魁人的智力凡属有亲属关系和领土毗邻的部落,极其自然地会有一种结成联盟以便于互相保卫的倾向。这种组织起初只是一种同盟,经过实际经验认识到联合起来的优越性以后,就会逐渐凝结为一个联合的整体。因为他们生活在永无休止的战争中,所以,在那些智力和生活技术的发展水平足以理解到这种联盟组织的利益的部落中,这一自然的倾向就会加速地付诸实现。这只不过是把氏族联合成部落的原则加以扩大,由低一级的组织产生出高一级的组织而已。
不出我们所料,北美被发现之时,在不同地区已经存在一些联盟,其中某些联盟的结构形式十分值得我们注意。象这种联盟,我 们可以提到的有由五个独立部落组成的易洛魁联盟、由六个部落组成的克利克联盟、由三个部落组成的渥太华联盟、由,七会议篝火”组成的达科他联盟、由新墨西哥的七村组成的摩基联盟、由墨西哥谷地的三个部落组成的阿兹特克联盟。墨西哥其他地区以及中美、南美的村居即第安人大概也极其普遍地组成联盟,每个联盟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有亲属关系的部落。由于他们的制度性质,由于支配他们发展的规律,他们必然会采取这条途径前进。不过,在这样多变的地理关系下,要在这些部落的基础上组成联盟也是一件困难的事业。村居印第安人完成这样的事业是最容易的,因为他们的村落相邻,地域狭小;但是,
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完成这样的事业则仅偶尔见到,易洛魁人是其突出的例子。无论哪一支人组成了联盟,这件事本身即可证明他们具有高度的智力。
北美印第安人联盟最高级的例子就是易洛魁联盟和阿兹特克联盟。这两个联盟的军事实力被公认为最强,它们的地理位置也较好,这两个方面都为它们带来了显著的效果。我们对于前一个联盟的结构和原则具有全面明确的知识,对于后一个联盟的知识却远远不能令人满意。阿兹特克联盟究竟是仅仅由三个有亲属关系的部落缔结的攻守同盟,还是一个象易洛魁人那样的有组织的联盟呢?这个问题在历史上一直是疑而未决的。阿兹特克联盟的实况或许大体与易洛魁联盟的实况相同,所以我们对于后者的知识也会用来说明前者。
产生联盟的条件和组成联盟的原则非常简单。联盟是既存的因素应时而自然产生出来的。一个部落一旦分化为几个部落之后,这几个部落各自独占一块领土而其领土互相邻接,于是它们便以同宗氏族为基础,以方言接近为基础,重新结合成更高一级的组织,这就是联盟。氏族所体现的亲属感情、
各氏族的同宗关系,以及他们的方言仍能相互理解,这三者为联盟提供了重要的因素。因 此,联盟以氏族为基础和核心,以共同语系为范围。所以从来没有人发现一个联盟,其范围超出共同语系各方言之外者。倘若越出这种自然的范围,那是不同族类的分子被迫加入其组织所造成的。我们遇到过这种情况,一个部落的残余分子被接收到一个现存的联盟中来而其语言并非同系,如纳彻人 ( 1 )就是如此;不过,这种例外情况并不能推翻普遍性的原则。
假如有一支印第安人的力量,通过由氏族组成的部落所结成的一个联盟而崛起于美洲大陆,其势力发展到称雄于全洲的地步,那么,它的成员必然是由同一族类发展起来的,否则就不可能达到这种地步。事实上并未办到这一点,
其至当不移的解释就是语言系统之庞杂。除了通过氏族和部落的成员身分、
通过一支共同语言以外,再没有其他途径能够以平等的关系结成一个联盟了。
我们可以在这里附带说明一句,不论在地球上任何地方,不论在低级、
中级或高级野蛮社会,都不可能从氏族制度下面自然产生出一个王国来。我之所以在刚刚开始讨论的阶段就冒昧地提出这个看法,是为了唤起读者更加密切地注意这种按氏族、胞族和部落组织起来的古代社会的结构和原则。君主政体是与氏族制度相矛盾的。君主政体属于文明社会比较晚近的时期。在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部落中曾出现过几次专制政体的事例;但那都是靠篡夺建立起来的,是被人民认为非法的,实际上也是与氏族社会的观念背道而驰的。希腊的僭主统治是靠篡夺建立起来的专制政体,后来的王国就是从这种苗芽兴起的;但英雄时代的所谓王国只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
联盟借助于巧妙的立法而自然形成,易洛魁人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实例。他们原来可能是从达科他族分出的一支移民,从密西西比河彼岸迁来,最初向圣劳伦斯河谷挺进而定居于蒙特利尔附近。后因遭到周围部落的敌视,被迫离开这个地区而迁 居于纽约州的中部。他们因为人数很少,所以就乘着一些独木舟沿安大略湖东岸航行,起初定居于沃斯威果河口一带,据他们的传说,他们曾在这里停留了一段很长的时间。那时候,他们至少已经分成了三个不同的部落,即摩霍克部、鄂农达加部和塞内卡部。其后,一个部落迁居于卡南德瓜湖的湖头地方,是为塞内卡部。另一个部落占据鄂农达加河谷,是为鄂农达加部。第三个部落向东迁移,起先定居于尤提卡附近的鄂奈达,其主要部分又从这里迁往摩霍克河谷,是为摩霍克部。其留在鄂奈达者则为鄂奈达部。鄂农达加部或塞内卡部的一部分人分居于卡尤加湖东岸沿湖之地,是为卡尤加部。纽约州在易洛魁人占据以前,似乎曾经是阿耳贡金人诸部落的领域的一部分。据易洛魁人的传说,当他们向东往哈得孙河、
向西往杰内锡河逐渐扩张其居地范围时,把当地原先的居民赶走了。他们的传说还进一步指出,当他们定居于纽约州以后,度过了一段很久的时间才开始组成联盟,在那段时间里,他们互相协助共同对付敌人,从而体验到联合的原则对于攻守二者均有很大的好处。他们聚居在村落中,村子周围通常环以栅栏。他们以渔猎为生,兼营有限的园艺。他们的人口,假令曾到达过两万的话,却从来没有超过此数。生活资料无保障,战争频仍,使得所有的土著部落的人口难以繁殖,村居印第安人也不例外。纽约州当时森林蔽野,易洛魁人就藏身在大森林之中而无力与森林竞争。他们于公元 1608 年始为人们所发现。 1675 年左右,他们的势力臻于鼎盛时期,当时他们的领土范围很大,
包括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和俄亥俄州的大部分地区,( 2 )以及安大略湖北岸一部分加拿大地方。他们被发现的时候,虽然在生活技术方面或许不如某些海湾部落,但在智力和进步水平方面都是新墨西哥以北的红种人中最高级的代表了。就他们心智禀赋的高下优劣而论,必须把他们放在美洲最高级的印第安人之列。他们的人口虽已减少,但现在纽约州仍 有易洛魁人四千口,
加拿大仍有一千口左右,其在西部者亦近此数;由此证明野蛮人的生活技术在维持生存方面既有效力,亦能持久。目前据说他们的人口正在慢慢的增长中。
他们的联盟大约是在公元 1400 — 1450 年间组成的,( 3 )上面所说到的种种情况此时已经出现了。易洛魁人这时分为五个独立的部落,所占领土彼此毗连,所操方言属同一种语言,可以相互了解。除此之外,在若干部落中有某些共同的氏族,这一点前文已经述过。这种氏族是从同一个氏族分出来的各支,所以它们彼此同宗;这些同宗氏族为联盟提供了天然的、持久的基础。既已存在这些因素,则联盟之组成与否,就看智力和才能如何了。在美洲大陆的各个不同地区,还有其他一些人口众多的部落,其处境正好与易洛魁人相同,但是,并没有组成联盟。可见,易洛魁人部落能够完成这项事业,
足证他们有着优秀的才能。而且,联盟既是美洲土著所达到的最高组织阶段,
所以,只可能指望在最聪明的部落中才会有这种组织。
易洛魁人声称,他们的联盟是由五个部落的巫师和酋长召开一次会议组成的,这次会议为了这个目的而召开于鄂农达加湖北岸靠近锡腊丘兹的地方;会议结束以前已将联盟组成,并立即从事活动。他们在定期举行的推举首领的会议上,仍然解释说联盟的产生是立法工作不断努力的结果。大概他们原先为了互相保卫而缔结了同盟,他们认识到这种同盟关系的好处,并设法使它成为永久性的组织,于是便产生了联盟。
这项规划之草创,则归功于一个神话性的人物,或至少是传说性的人物,
名叫 H?-yo-went ′ -h?[哈-约-温特-哈],朗费罗著名的诗篇中所写的夏瓦塔就是他;这位人物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主持其事。他借鄂农达加部的一个名叫 Da-g?-no-we ′ -d?[ 达-加-诺-韦-达]的巫师作为翻译者和代言人,向会议传达他的意思,说明拟议 中的联盟的结构和原则。这个传说还说,哈-约-温特-哈完成了他的工作以后,便乘一只白色的独木舟,凌空飞起,神秘地不见了。据这个传说,随同联盟的成立还有其他神异之事,他们现在仍庆祝联盟,视为印第安人的智慧的一件杰作。实际也是如此;这个行动将垂光于史册,以纪念他们发展氏族制度的天才。由此可以看出,人类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时,尽管条件很差,却能在政治艺术方面完成多么伟大的成就,这一点也应永不忘怀。
至于在那两个人中,究竟谁是联盟的缔造者,这就很难确定。那位默不发言的哈-约-温特-哈也未必不是易洛魁族中的真实人物; ( 4 )但传说把他这个人物的形象完全笼罩在神秘的气氛中,以致使他不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了。如果夏瓦塔是一个真实人物,那么,达-加-诺-韦-达就必然居于次要地位;但如果夏瓦塔是当时所降的神人,则筹划联盟之功自当归于达-
加-诺-韦-达了。
易洛魁人说,自从这次会议组成联盟、并制定其权力、职能和行政方式以后,传到今天已经历了许多代,其内部组织几乎没有任何改变。当图斯卡罗腊部后来披接收加入联盟时,特许他们的首领们以平等资格出席联盟大会;但是原有的首领名额并不增加,严格地说来,图斯卡罗腊部的首领们并不算在统治集团之内。
易洛魁联盟的一般特征可以概括为下列各项:
(一)联盟是五个部落的联合组织,由同宗氏族组成,在一个建立于平等基础上的政府的领导下;凡属地方自治有关事宜,各部落均保留独立处理之权。
(二)联盟设立一个首领全权大会,参加此会的首领名额有固定的限制,
其级别与权威一律平等,此会议掌握有关联盟一切事宜的最高权力。
(三)设置五十名首领,各授以终身的名号,这五十名首领分配在各个部落的某些氏族中;这些氏族有补缺之权,即每逢出缺 时,由本氏族在自己的成员中选人补任之,本氏族如有正当理由亦有权罢免其本族之首领;但对这些首领的正式授职权则属于首领全权大会。
(四)联盟的首领也就是他们各自所属部落的首领,他们同各部落的酋帅一道分别组成各部落会议,凡专属某部落之一切事项则由该部落会议全权处理之。
(五)每一项公共法令必须得到联盟会议的一致通过始为有效。
(六)首领全权大会是按部落为单位投票的,因而每一部落都可以对其他部落投反对的一票。
(七)每一部落会议都有权召集全权大会;但全权大会无自行召集之权 。
(八)任何人都可以在全权大会上发表演说来讨论公共问题;但决定权属于大会。
(九)联盟无最高行政长官或正式首脑。
(十)他们体验到有必要设置最高军事统帅,为此设立双职,使两个统帅可以互相节制。这两名最高军事酋长的权力是平等的。
我们将在下文对上述各项予以讨论和叙述,但不拘泥于上列的形式或次序。
在联盟开始创立之时,即设立了五十名常任首领,并授以名号,规定永久分属于各指定的氏族。除了两名首领职位仅只保持一任以外,其余所有的首领职位,都一任连一任,先后相继,从那时一直承袭到现在。每一个首领职位的名号也就成了充任该职者在任期内的个人名字,凡继任者即袭用其前任者之名。这些首领在开会期间组成联盟会议,该会议有立法、行政及司法之权,不过这些职权尚未如此划分清楚而已。当这种首领职位出缺之时,世袭 该职的氏族即受权在本氏族内选举一成员继任,以保证有秩序地袭职,这一点已经谈过了。每一个首领在被选出并得到认可以后,还要由一次联盟会议正式授职,这是进一步对他们本身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经上述仪式就职以后,他原来的名字就,取消”了,换上该首领所用的名号。从此他就以这个名号见知于人。这五十位首领的级别、权威和特权统统是平等的。
这些首领职位在五个部落中的分配是不均等的;但这并不是给予某一部落以优越的权力;而且,这些职位在后三个部落的各氏族间的分配也是不均等的。摩霍克部有九名首领,鄂奈达部也有九名,鄂农达加部有十四名,卡尤加部有十名,塞内卡部有八名。这个名额分配是从开始就定下来的,迄至今日保持未变。现将这些首领职位列表于下,其名号则以塞内卡部方言为准,
他们之按组分列是为了便于在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这些名号的意义及其所属的氏族见于附注之中。
易洛魁联盟的首领职位表,定于联盟始创之时;其名号从设立时起即由各届任职者相沿袭用直到今天,( 5 )
摩霍克部第一组 1,达-加-埃-鄂-加 2,哈-约-温特-哈 3,达-加-诺-韦
-达第二组 4,索-阿-埃-瓦-阿 5,达-约-霍-哥 6,鄂-阿-阿-哥-
瓦第三组 7,达-安-诺-加-埃-内 8,索-达-加-埃-瓦-德 9,哈斯
-达-韦-塞-昂特-哈鄂奈达部第一组 1,霍-达斯-哈-特 2,加-诺-圭-约-多 3,达-约-哈-
韦-达第二组 4,索-诺-萨塞 5,托-诺-阿-加-鄂 6,哈-德-阿-顿-能特-哈第三组 7,达-瓦-达-鄂-达-约 8,加-内-阿-杜斯-哈-
耶 9,霍-乌斯-哈-达-鄂鄂农达加部第一组 1,托-多-达-霍 2,托-内斯-萨-阿 3,达-阿特-加-
多塞第二组 4,加-尼阿-达-杰-瓦克 5,阿-瓦-加-雅特 6,达-
阿-雅特-瓜-埃第三组 7,霍-诺-韦-纳-托第四组 8,加-瓦-纳-桑-多 9,哈-埃-霍 10,霍-约-内-阿
-内 11,萨-达-夸-塞第五组 12,萨-哥-加-哈 13,霍-萨-哈-霍 14,斯卡-诺-
温-德卡尤加部第一组 1,达-加-阿-约 2,达-杰-诺-达-韦-鄂 3,加-达
-瓜-萨 4,索-约-瓦塞 5,哈-德-阿斯-约-诺第二组 6,达-约-鄂-约-哥 7,爵特-霍-韦-科 8,德-阿-瓦特-霍第三组 9,托-达-埃-霍 10,德斯-加-赫塞内卡部第一组 1,加-内-鄂-迪-约 2,萨-达-加-鄂-雅塞第二组 3,加-诺-吉-埃 4,萨-格-爵-瓦第三组 5,萨-德-阿-诺-乌斯 6,尼斯-哈-内-阿-能特第四组 7,加-诺-哥-埃-达-韦 8,多-内-霍-加-韦上述这些首领职位中,有两员自创设以来仅只有人充任一次。哈-约-
温特-哈和达-加-诺-韦-达同意担任摩霍克部的首领,并将他们的名号保留在首领名单之中,但他们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这两个职位在他们本人卸任以后必须永远留缺,不再用人继任。承诺这个条件,他们两人才肯就职;
这项口头约定一直到今天仍然遵守不变。每逢为首领就职而召集会议时,仍照例在会上将这两个名号同其他名号一起宣唱,以表示对他们两人的追敬。
因此,大会的成员实际上只有四十八人。
每一名首领都有一名副首领,这名副首领是由该正首领所属的氏族在其本氏族成员内选举出来的,其就职的仪式与典礼同正 首领一样。副首领的称号叫做,协佐”。他要在举行各种仪式时站在正首领的身后;他要充当正首领的使者;在一般情况下他要服从正首领的指挥;这就是副首领的职守。给予协佐以酋长的职位,使他在正首领亡故之后有可能被选为继任者。按照他们的语言中的比喻说法,这些协佐被称为,长官之支柱”,长官是易洛魁联盟的象征。
首任首领所承受之名号此后就成为各个继任者相沿袭用的名号。例如,
当塞内卡部八首领之一的加-内-鄂-迪-约亡故后,即由保持此职位承袭权的龟氏族选出继任者,继任者经大会推举之后就放弃他的本名而接受这个首领名号,这也是就职仪式的一个节目。我在鄂农达加部和塞内卡部的特居地曾于各种不同的场合下参加过他们推举首领的会议,亲眼看到上面所提到的仪式。时至今日,这个古老的部落联盟虽然只剩下一个影子,但是,除了摩霍克部于 1775 年左右迁往加拿大以外,其余各部落仍一律保持其全部的首领和协佐,组织完整如故。每逢职位出缺时,即选人继任,并召开大会为新任首领或协佐举行就职礼。今天的易洛魁人还十分熟悉古代联盟的结构和原则。
为了尽量维持部落政治体制,所以五个部落是各自独立的。各个部落的领土疆界划分明确,彼此的利益并不一致。塞内卡部的八个首领同本部的其他酋长一道组成部落会议来执行行政事务。其余的每一个部落也同样有权管辖他们本部落的利害事宜。部落,就其作为一种组织而言,既未由于参加联盟而削减其力量,也没有因此而受到损害。每一个部落在其与自身相适应的范围内是富有生命力的,有些象我们合众国中的各州一样。早在 1755 年的时候,易洛魁人便向我们的祖先建议,把一些殖民地联合起来,就象他们自己组成联盟那样。这件事很值得我们回忆一下。他们从某些殖民地具有共同利益和共同语言上看出了它们具有组成一 个联盟的因秦,他们的眼光只可能看到这一步。
各部落在联盟中,在权利、特权和义务方面均处于平等地位。其对于甲部落或乙部落所给予的特许权,并不意味着建立一种不平等的联合关系,或授以不平等的特权。从表面来看,在组织规章方面对某些部落予以较优越的权力;例如,鄂农达加部可以有十四名首领,而塞内卡部却只有八名;在会议中,人数较多的首领团体所施的影响自然会超过人数较少的首领团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并不予前者以更多的权力,因为当通过决议或否决另一部落的意见时,每一个部落的首领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他们在会议上是以部落为单位来投票表决的,每一项公共法令必须全体一致通过才能生效。鄂农达加部承担,贝珠带的守护者”和,会议篝火的守护者”,摩霍克部承担被征服的部落的,贡品承受者”,塞内卡部承担长官的,守门者”。作出这些规定以及另外一些与此类似的规定,是为了公共的利益。
联盟制度的团结原则,并不仅仅是由相互保卫结成同盟这样一种利益中产生出来的,而更有其根深蒂固的基础存在于血缘关系的纽带之中。联盟在表面上是建立在部落的基础上,而推原溯始,其基础实在于共同的氏族。同一个氏族的成员,无论他们分属于摩霍克部、鄂奈达部、鄂农达加部、卡尤加部或塞内卡部,彼此都是兄弟姊妹,因为他们是从同一位祖先传下来的子孙;他们是以十分诚笃的态度来承认这种关系的。当他们见面的时候,首先要问的就是双方的氏族名称,其次就是该氏族的首领们的直接世系;经过这种讯问之后,他们通常即可按照他们所特有的亲属制度 ( 6 )辨认出彼此有何种亲属关系。有三个氏族在五个部落中都存在,那就是:狼氏、熊氏和龟氏;
这三个氏族和另外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也都存在。由于一个母部落分成了五个部落,其结果便造成狼氏族现在也分化为五支,而分属于五个部落。
熊氏和龟氏的情况也 是这样。鹿氏、鹬氏和鹰氏是塞内卡部、卡尤加部和鄂农达加部的共同氏族。每一个氏族既经分裂之后,虽然其成员各操同一语系中的不同方言,但在各个分支之间仍存在着兄弟般的联系,这种联系把各族各部牢固地结合在一起。摩霍克部中一个属于狼氏族的成员把鄂奈达部、鄂农达加部、卡尤加部或塞内卡部中属于狼氏族的任何一个成员认作自己的兄弟,其他经过分裂的氏族的成员亦同此例,这种亲属关系并不是出于想象,
而是有根有据的事实,其根据就在于血缘关系,其根据就在于他们相信彼此确实出于同一血统,这个共同的血统比他们的方言还要古老,那是他们还属于同一族的时代的事。在一个易洛魁人的观念中,与自己同氏族的成员,无论其属于哪一个部落,都象亲兄弟般地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亲属。在不同部落中,属于共同氏族的成员们彼此之间所存在的这种越部的亲属关系迄今仍保持着,为大家所公认,其效力与过去完全一样。这件事说明了古老联盟的残余组织仍然能坚固地胶合在一起的原因。假如五个部落中的任何一个部落退出联盟,它就会割断血缘关系的纽带,虽然这种感受不会太严重。但是,如果这些部落一旦彼此发生冲突,那就势必会迫使一些狼氏族的成员与其同氏族的亲属敌对起来,也会迫使一些熊氏族的成员与其同氏族的亲属敌对起来,统而言之,那就会迫使兄弟火并了。易洛魁人的历史证实了血缘纽带的真实性与持久性,以及他们是如何忠实地尊重这种关系。在联盟维持的长久时间内,他们从未发生过混乱,也从未使组织陷于分裂。
他们以,长官” (荷-德-诺-索特)作为联盟的象征;他们自称为,长官之民” (荷-德-诺-骚-尼)。这是他们区分自己的唯一名称。联盟所造成的氏族社会比之单个部落的氏族社会要复杂得多,但它仍然清清楚楚地是一个氏族社会。然而,联盟是趋向于民族形成的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因为就在这种氏族组织下产生了民族性。 这个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合并阶段。
四个雅典部落就在阿提卡合并成为一个民族,其所以能合并,是由于这四个部落杂居于同一地域,它们彼此之间的地域界线已逐渐消失。部落的名称和组织仍如以往一样地富有生命力,但独立领土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当政治社会一旦在乡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以后,乡区所有的居民便成为一个政治团体,不拘其属于哪个氏族或部落,合并过程至此遂臻于完成。
拉丁人和萨宾人氏族之合并成为罗马民族也是同样的发展过程的结果。
所有的情况都相同,氏族、胞族和部落是前三个组织阶段。继之以联盟,作为第四阶段。但是,在处于野蛮阶段晚期的希腊部落或拉丁部落中,其联盟看来都只不过是一种松弛的攻守同盟,而并未超过此限度。关于希腊人和拉丁人的部落联盟组织的性质和详情,我们的知识很有限,很不全面,因为事实真相都湮没在神话传说时代的迷雾中了。在氏族社会中,合并过程的产生晚于联盟;但这是一个必须经历的、极关紧要的进步阶段,通过这个阶段才能最后形成民族、国家和政治社会。在易洛魁部落中没有出现合并过程。
鄂农达加河谷既是中央部落的所在地,又被认为是会议篝火永燃不灭的地方,因此,联盟会议虽不是每次都在这里举行,但常常是在这里举行的。
在古代,定于每年秋季召集联盟会议;但紧急的公务每每使会议召开频繁。
每一个部落都有权召集该会议,并且当情况使他们想要改变通常开会的地点而不在鄂农达加河谷召开时,它们也都有权指定时间和会址,可以在任何一个部落的会议堂中举行。但会议本身却无自行召开之权。
会议原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首领亡故或被罢免的时候推举继任者,以补充统治集团中的缺位;但后来也处理有关公共福利的一切事务。随着人口之逐渐增多以及同其他部落的交际范围逐渐 扩大,会议遂分为三种不同的性质,可以区别之为行政会议、哀悼会议和宗教会议。第一种会议负责宣战、
媾和、派遣和接纳使节、同其他部落缔结条约、处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务,以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增进公共福利。第二种会议负责推举首领,并为他们举行授职仪式。其所以被称为哀悼会议,就是因为举行这种会议时的第一项节目是对那位出缺待补的已故首领表示哀悼。第三种会议是为举办公共宗教节日的典礼而召开的。这使得参加联盟的各部落得到一个机会,在一个公共会议的倡导下联合起来举办公共宗教仪典。但是,由于哀悼会议中也附带有许多与此相同的典礼,因此到了后来,哀悼会议就把两种任务同时担负起来了。现在他们所举行的会议只有哀悼会议一种形式,因为他们已经受国家最高权力的统治,其联盟已不再具有行政权力了。
我请读者们不嫌累赘,现在有必要来详谈一下行政会议和哀悼会议处理事务的方式的某些细节。因为,要说明氏族制度下的社会的原始状态,再没有比这更简捷容易的了。
如果联盟外的部落要向联盟提出建议,可以向五个部落中的任何一个部落提出。至于该项事件的重要性是否需要召开一次联盟大会,那就完全由接受建议的部落召开本部落会议决定之。当该部落会议作出肯定决议时,即派遣一个使者到东面和西面最邻近的部落去,带着一条贝珠带,这条贝珠带所衔的使命大意是对召开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开会目的一一规定清楚。接到通知的部落有义务转达给相邻的部落,直到所有的部落接到通知为止。 ( 7 )以前开过的大会统统是按上述方式召集的,从无例外。
当首领们按指定时间和地点聚会并举行常规的欢迎仪式以后,他们就分为两组,相对分坐于会议篝火的两侧。坐于一侧的有摩霍克部、鄂农达加部和塞内卡部的首领。他们所代表的各部落在大会上彼此为兄弟部落,而对于其他两个部落则为父辈部落。 同样,这三个部落的首领们彼此为兄弟辈,而对于坐在对侧的首领则为父辈。他们按照氏族组合成胞族的原则加以推衍,
也就组合成一个以部落和首领为单元的胞族。坐于会议篝火对侧的为鄂奈达部和卡尤加部的首领,后来又加入了图斯卡罗腊部的首领。他们所代表的各部落彼此为兄弟部落,而对于对侧的三个部落则为儿辈部落。他们组合成第二个以部落为单元的胞族。因为鄂奈达部本是从摩霍克部分出来的,而卡尤加部本是从鄂农达加部或塞内卡部分出来的,所以前两部也是名副其实的晚辈部落;正由于这个缘故,它们之间才产生了长辈与晚辈的关系,并沿用了胞族的原则。在大会上唱名时,依次最先提摩霍克部。摩霍克部的绰号是,盾牌部” (达-加-艾-鄂-达)。其次提鄂农达加部,他 们的绰号是,命名部” (荷-德-桑-诺-盖-塔),因为那最早的五十名首领是由该部决定人选并授以名号的。 ( 8 )再其次则为塞内卡部,其绰号为,守门部” (荷-
南-内-荷-昂特);他们世代看守长官的西门。依次第四为鄂奈达部,其绰号为,大树部” (内-阿尔-德-昂-达尔-哥-瓦尔);第五为卡尤加部,其绰号为,大管部” (索-努斯-荷-瓜尔-托-瓦尔)。图斯卡罗腊部后加入联盟,名次列于最后,也没有标志自己的绰号。上述这些形式在古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比我们通常所想象的要大得多。
按照惯例,联盟外的部落派遣巫师和酋长组成代表团来出席联盟大会,
他们亲自带着他们的建议向大会提出。当大会正式开幕和该代表团被介绍以后,即由一名首领简单致词,他在致词中首先感谢大神保全他们的生命,使他们得以聚会;然后,他向代表团报告,大会准备听取他们的提议,这次大会就是为此而召开的。代表团中的一员于是就按规定形式提出他们的提案,
并尽其所能举出的理由来支持这项提案。参加大会的成员均聚精会神地倾听,以便清楚地了解他们所要着手处理的事件。当代表的话说完以后,代表团即退出大会,到一定距离以外去等待大会商量的结果。这时,首领们的责任就是商讨一个一致的答复,这要通过正规的辩论和协商等议程才能取得。
既经作出决议以后,即指定一名发言人把大会的答案转告代表团,而代表团也被召回来听取答复。这个发言人通常都是从召开大会的那个部落里选出来的。按照惯例,发言人发表一篇正规的讲话,将全部问题重述一遍,在讲话中附带说明接受全部或一部分提案或拒绝提案的理由。如双方达成协议,即相互交换贝珠带作为订交的凭证。经过上述手续,大会便告结束。
“我的话都在这条贝珠带里了”,这是一个易洛魁酋长在大会上所说的一句例常话。他说完以后就献上一条贝珠带作为他的话的证据。在谈判过程中可送对方以若干条这样的贝珠带。对方对于每一项被接受的提案也都以一条贝珠带作为答赠。易洛魁人从经验中得知,如要履行一项涉及他们信誉的议案,则必须对该案有某种精确的记录,于是他们就发明了这个交换贝珠带的方法以免使议案的执行发生纠纷。
所有的公共问题必须得到全体首领的一致同意才能决定,每一项公共法令也只有得到全体首领的一致同意才能生效。这是联盟的一项基本法则。 ( 9 )
他们采取了一种方法,用不着投票就可以确定大会成员的意见。此外,他们完全不知道会议活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他们在大会上是以部落为单位来表决的,在作出决议时,每一个部落的首领们必须代表一个统一的意见。
联盟的创始人认识到一致同意是一个必要的原则,因而将每一个部落的首领们分成若干组,这是达成一致同意的一种方法。关于这一点可参看前文所列之表 (原书第 116 页)。任何一位首领如要在大会上提出表决意见,必须事先将此意见同本组的其他首领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并经指定为本组发言人;
否则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因此,塞内卡部的八名首领分为四组,只能代表四票意见;卡尤加部的十名首领也分为四组,也只能代表四票意见。 ( 10 )这样,每一组的首领们首先得在本组内取得一致同意。四组各指定一名发言人,
然后这四个发言人进行交互磋商;待他们取得一致同意后,再由其中推出一人发言表达他们所决定的意见,这就是代表他们全部落的答复。当这几个部落的首领们都按照这种聪明的方法各自形成一种统一意见以后,只需要将这几种意见商榷一下就行了;如果他们取得一致同意,大会即作出决定。如果他们不能取得一致同意,议案即被否决,大会也就宣告结束。后文将会提到,
在阿兹特克联盟中有所谓选侯六名;今按易洛魁联盟指定五人来表达五个部落的决定,或许即能对阿兹特克联盟那六名所谓选侯的任命与职责有所理解。
由于采取这样一种方法来取得一致同意,所以各部落的平等与独立得到承认,并得以保持。如果有某一位首领刚愎自用或不可理喻,那么,就会以压倒优势的感情对他施加影响,这是他很难抗拒的。因此,他们严格遵守这项规则,很少由此而遇到不方便或受害之处。倘若竭尽一切力量仍未能获得一致同意,那么整个这件事就搁置在一边,因为进一步的行动已经不可能了。
对于新首领的就职,一般人民极感兴趣,其兴趣之大不下于其他首领,
那些首领对他们本团体之增加新成员是颇能左右其事的。组织大会的主要目的原本在于履行推举首领的仪式。这种大会当时即被称为哀悼会议 (亨-嫩
-多-努-塞),或者是后来才有此名称,总之是因为它具有双重目的,一是为了对已故首领之逝世表示哀悼,二是为了对继任者行授职礼。当一位首领去世时,遭遇此丧事的部落有权召开一次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也由该部落决定。他们派出一位使者,带着一条贝珠带,通常就是已故首领从前就职时所接受的那条官绅带,这条贝珠带传达了下面这个简单明白 的使命——
“以去世的首领的名号召集一次大会”。这条贝珠带同时也就宣布了大会的日期和地点。有些时候,一当死去的首领被埋葬后,立刻就把他的官绅带送到中央大会篝火 (在鄂农达加部)之旁,作为这位首领的讣告,然后再来决定召开大会的时间。
易洛魁人对于哀悼会议、对于该会议中在新首领授职之后所举行的庆典,极感兴趣。他们满怀热诚地从各个非常遥远的地区成群结队赶来参加这种会议。哀悼会议的开幕和进行过程有许多仪式,该会通常为期五天。第一天专用于对死去的首领举行常规的哀悼仪式,因为这是一项宗教活动,所以在日出时开始。这时候,当事部落的首领们领着本部的人列队前进去正式迎接其他部落的首领和部人,那些部落先已到达,结营在一定距离之外,以等待这一天的到来。会合的各部落相互问候以后,即排成队伍从迎宾的地方走向开会的地方,沿途唱着哀歌,并有和唱。哀歌与和唱之词都是追念这位去世的首领的颂词,参加歌唱者不仅有他本氏族的人,而且还包括本部落和全联盟的人。我们料想不到一个野蛮民族竟会具有如此敬爱之情,然而,上述现象确实向我们提供了一个超乎我们想象的例证。这项仪式以及大会的开幕便结束了第一天的程序。第二天即开始举行授职典礼,这项典礼一般要延续到第四天。其仪式是这样的:各部落的首领们分成两组坐下,一如行政会议。
如被推举的首领属于三个长辈部落之一,仪式则由晚辈部落的首领们来执行,而这位新首领以一位父辈的身分受职。反之亦然,如新首领属于三个晚辈部落之一,则仪式由长辈部落的首领们执行,而他以儿辈的身分受职。我之所以提到这些专门的细节,是为了显示出他们的社会政治生活的特色。这些仪式和比喻性的措词对于易洛魁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他们提出许多事物来教导新就职的首领,其中有一些古老的贝珠带,按照他们的说法,关于联盟的组织和原则已,传述给”这些 贝珠带,因此便把这些贝珠带加以宣读或解释一番。一位巫师 (不一定是首领中的一人)将这些贝珠带一条接着一条拿起来,在两组首领们之间来回踱着,同时宣读这些贝珠带上所记录的事绩。按照印第安人的观念,这些贝珠带通过一位讲解人就能把当年传述给它的章程、条规和事例原原本本复述出来,只有贝珠带是这些章程等等的唯一记录。他们把紫贝珠串和白贝珠串合股编成一条绳,或者用各种颜色不同的贝珠织成有图案的带子,其运用的原则就是把某一件特殊的事情同某一串特殊的贝珠或某一个特殊的图案联系起来;这样,就能对事件作出有系统的排列,也能记得准确了。这种贝珠绳和贝珠带是易洛魁人唯一可以目睹的史册;但是,它们需要一些训练有素的讲解人,那些讲解人能够根据各串或各种图案将其所隐含的记录表白出来。鄂农达加部有一位首领 (霍-诺-韦-纳-托)被任职为,贝珠带的守护者”,另外还给他推举了两名助手,这两人也需要同这位首领一样熟悉讲解贝珠记录。这位巫师在讲解这些贝珠带和贝珠绳的时候,就把联盟形成的历史原原本本地讲出来了。他把历史传说从头到尾全部复述一遍,遇到其中重要的部分就要引用这些贝珠带中所包含的记录来加以证实。因此,推举首领的会议也就成了一次教导民众的会议;它使联盟的组织、原则及其形成的历史在易洛魁人的心中保持常新的概念。会议在每天上午都专门从事于上述的活动;下午则从事于竞技和娱乐。每天傍晚,全体参加大会的人聚餐。备有羹汤和煮肉,烹调处即设在会议堂近侧,将食物直接由锅中盛于木碗、木盘和木勺之内。开宴以前致词祝谢神恩。祝谢时先由一人引声长咏,音调高亢,继而降低,至于寂绝,然后大众齐声和唱。夜间则从事于舞蹈。这些仪式连续举行几天,再伴随以宴飨娱乐,新首领从此便就职了。
联盟组织的创始人规定通过联盟大会来为新首领行授职礼,实抱有三重目的:一是使该首领的职位永远由一个氏族世袭;二是使该氏族的成员有自由选举的机会;三是通过授职仪式对被选之人加以最后的督察。为了使第三种目的产生效力,大会必须有权否定被选之人。究竟这种授职权纯系形式上的,还是含有否决权在内,这一点我无法确定。否定人选的例子是未曾听说过的。易洛魁人为了维持一个首领统治集团所采用的制度,可以说是他们独创的成就,也是适应于他们环境的一种成就。从形式上看,这是一种寡头政治 (就这个名词的褒义而言);但实际上却仍然是一种原始型的代议制民主政治。一种强有力的民主精神弥漫于整个机体之中,并影响其活动。我们从下述几个现象即可看出这一点:如氏族有权选举和罢免他们的首领和酋帅;
人民可以有权自己推选发言人到大会上去发言,让大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及在兵役方面采取自愿从军的制度。在人类文化处于这一个阶段以及继起的下一个阶段中,民主原则乃是氏族社会的基本要素。
易洛魁人称首领为,荷-雅尔-纳-哥-瓦尔”,意即,人民参议员”,
这个名称特别适用于一种自由民主政治的统治者。它不仅很恰当地确定了这个职务的权限,而且还引起我们联想到希腊酋长会议的成员也有与此相似的名称。希腊的酋长正被称为,人民参议员”。 ( 11 )根据易洛魁人的首领的性质及其任期来看,这些首议领并非自身具有统治权力的主宰者,而是由氏族自由选举出来的代表。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职位,创始于蒙昧社会,经历了野蛮社会的三个期,直到氏族组织把希腊人带进了文明之域以后,居然仍反映如此浓厚的原始特色。由此更可看出,民主政治的原则在氏族制度下深入人心达到了何等的程度。
易洛魁人对第二级酋长 ( 12 )称为,哈-萨-诺-瓦-纳”,意即,尊贵的称号”,这表明野蛮人对于个人野心这种常见的动机已有所认识。于此也反映了人类不论处于发展阶梯的上层或下层,均有其 共同的天性。易洛魁人的著名演说家、巫师和军事酋长几乎毫无例外地全都是第二级酋长。这个现象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他们的组织条例规定首领的职责仅限于平时事务。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要把他们当中能力最强的人排之于统治集团之外,以免这些人的野心妨害该集团的行动。因为酋帅之职是用来酬赏功勋的,所以这种职务必然会落在最有能力的人身上。雷德 - 贾克、勃兰特、加兰古拉、康普兰特尔、法默尔斯·勃腊泽、弗罗斯特、约翰逊 ( 13 )以及其他著名的易洛魁人物都是与首领身分不同的酋帅。而在一长串首领当中,除了洛冈 ( 14 )、
美湖君 ( 15 )和近日的艾利·帕克 (16) 以外,在美洲历史上就没有著名的人物了。其余的首领们身死以后,除了易洛魁人本族,再没有外人记得起他们。
当联盟初形成时,托 - 多 - 达 - 霍是鄂农达加部的一位最著名、最有势力的酋长。他之赞同成立联盟的计划被视为一种崇高的功勋,因为成立了联盟以后,他的权力即将降低。他被推举为鄂农达加部的首领之一员,他的名字被列于首领名单的首位。同时推举了两位副首领以协助他工作,这两人在公共场合下站在他的身后。这一个首领职位,由于第一代托 - 多 - 达 - 霍建立了功勋,因而如此受到尊崇,此后便被易洛魁人视为四十八个首领职位中最煊赫者。这个情况早就被喜欢牵强附会的殖民者所发现,他们竟把任这个首领职位的人尊为易洛魁人之王;不过,这个误解已经受到驳斥,易洛魁人的组织不再被强加以这样一个不可能具有的特色了。这位首领在大会上和他的同僚平起平坐。联盟根本没有最高行政长官。
成立了部落联盟以后,才开始出现将军这个职务,他们称之为,荷斯 -
加 - 阿 - 格 - 达 - 哥 - 瓦”,意即,大战士”。因为从此就会遇到这几个部落联合对外作战的情况;也就会感到需要一个总司令来指挥联合部队的行动了。在政府中设立这样一个职位作为常设官 职,这是人类进步历史上的一件大事。
这是军事权力和行政权力分化的开端,这种分化一旦完成,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外貌。但是,即使在文化发展较进步的阶段中,虽然军事首脑已经占上风,政府的基本性质却依然未变。氏族制度遏制了僭位篡权的行为。随着将军职位的设置,政府组织逐渐由一权政府改变为两权政府。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政府的职能在这两权之间就处于平衡状态了。这个新职位就是最高行政长官的萌芽;我们在前文已经提过,就是从将军这个职位才产生出国王、
皇帝和总统。这个职位是由于社会有军事上的需要而产生的,并有其合乎逻辑的发展。因为这个缘故,这个职位的设立及其随后的发展,在我们所讨论的内容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将在本书中试图探讨这个职位的发展过程,上起易洛魁人的,大 战士”,中经阿兹特克人的,吐克特利”,下迄希腊部落的,巴赛勒斯”和罗马部落的,勒克斯”;在所有这些部落中,经历了文化发展的三个顺序相承的阶段,这个职位始终如一,也就是说,始终是军事民主制下的一个将军。在易洛魁人、阿兹特克人和罗马人中,这个职位是由全体选民选举或认可的。根据推测,在传说时代的希腊人当中,情况亦与此相同。但据说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中,“巴赛勒斯”一职系由父子世袭。这个说法无论如何也是值得怀疑的。这与该职位原有任期之说两者中间距离太大,完全不符,实有待于确凿的证据才能成立。既在氏族制度之下,总是需要由选民选举或认可的。假如我们确知这个职位是父子相传,而且事例不少,
那么我们就可能推测到,虽然过去不存在世袭制,但这时候却已真正被采用了。遗憾的是,我们对于传说时代的社会组织和习俗却完全缺乏深邃的知识。
我们在有必要运用人类活动的根本原则的时候,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就是最可靠的方法。世袭制的最初出现,最可能是由于暴力才建立起来,而不大可能是由于人民的心甘情愿;所以,在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不大可能存在世袭制的。
当易洛魁联盟成立之时,或在此事件以后不久,即设立了两名常设的军事酋帅,并授以名号,这两个职位都委给塞内卡部。其一 (塔 - 宛 - 内 - 阿尔斯,
意为折针者)由狼氏世袭,另一 (索 - 诺 - 索 - 瓦,意为大牡蛎壳)由龟氏世袭。
其所以将这两个职位都委给塞内卡部,是由于该部落领土的西端受敌攻击的威胁较大。这两名酋帅的选举方式与首领相同,他们也要由联盟大会推举,
他们彼此的级别和权力是平等的。另一种说法,认为这两个职位的设立为时较晚。说易洛魁人在联盟刚成立之后立即发现,长宫”的组织机构不健全,
因为联盟的军事行动无人负责指挥。为了补救这个缺陷,便召开一次会议,
从而设置这样两名常设的军事酋帅。他们的身分是总司令,所以他们负责联盟的军务;当联盟的联合部队采取共同的军事行动时,他们负责指挥。最近去世的黑蛇督军 ( 17 )曾任上面所列举的第一名军事酋帅,由此可见这个职位迄今仍按正规方式接替。易洛魁人设立两名而不是设立一名最高军事酋帅,并且授以平等的权力,这足以说明他们采取了机智而有远虑的方策来预防个人专制,即使在军务方面也不容许这样。罗马人在废除了,勒克斯”一职以后设立了两名而不是一名执政官,但易洛魁人早先并未具有罗马人所曾经历过的经验。设立两名执政官就能使他们彼此之间的军事权力平衡,以便相互防止对方成为至高无上的统帅。在易洛魁人中,这个职位始终没有很大的势力。
在印第安民族学中,最重要的主题就是氏族、胞族、部落和联盟。它们显示出社会的组织状况。其次则为首领和酋帅的任期和职能、酋长会议的职能以及最高军事酋帅的任期和职能。对上述这些主题研究清楚以后,就能了解他们的政治制度的结构和原则了。然后,我们再了解他们的风俗习惯、他们的技术发明和他们的生活方式,就可以得其全貌。在美国研究者的工作中,
对于前者注意得太少。那还是一个大有可为的园地,可以在这方面搜集许多资料。目前我们的知识只是一般性的,应当使其成为精密的和有比较研究意义的知识。处于低级野蛮社会和中级野蛮社会的印第安部落代表了从蒙昧社会进至文明社会过程中的两大文化期。我们自己的远祖也先后经历过与此相同的两个社会状态,而且,几乎毫无疑问地也曾具有与印第安人相同或非常相似的制度及其许多风俗习惯。不论我们个人对美洲印第安人的兴趣是多么小,总之,他们的经验对我们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那是我们自己祖先的经验的一个实证。我们的一些重要制度都渊源于早先的一种氏族社会,在那个氏族社会里有着氏族、胞族和部落这样的组织体系,其政府机构亦为酋长会议。在那样的古代社会中,必定有许多现象同于易洛魁人及其他印第安部落的社会。这个看法有助于提高我们对人类各族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兴趣。
易洛魁人的联盟是处于这种组织形式下的氏族社会的一个绝好例证。这种组织看来已将低级野蛮社会下的氏族制度的一切能力都如实表现出来了;
它为进一步的发展留下了一个机会,但是,直到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诸制度出现以前,不曾有过后继的政治方式,而政治社会一旦建立,氏族组织便被推翻了。其中间阶段都是过渡性的阶段,自始至终仍保持着军事民主制,只是个别地方有些僭主仗着篡夺手段暂时改变此种制度而已。易洛魁人的联盟基本上是民主制的;一则因为它是由许多氏族组成的,而每一个氏族都是按共同的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这不是民主制的最高型范,而是民主制的原始型范;再则因为各部落仍保持自治之权。易洛魁联盟曾征服过其他部落并使之处于臣属地位,例如对特拉华部就是这样;但是,被征服者仍然受自己的酋长们统治,而对于易洛魁联盟的力量则并未有丝毫增加。在这种社会状态下,想要把操不同语言的各部落联合在一个政府之下,( 18 )或者想要使被征服的臣属部落除了表示臣属以外还能贡献什么利益,那都是 不可能的。
以上关于易洛魁联盟所作的阐述,虽然远远没有把情况说透,但已足以解答我目前所讨论的问题了。易洛魁人是一个生气蓬勃而聪明颖悟的民族,
其大脑体积接近于雅利安族大脑体积的平均数字。他们在演说时雄辩滔滔,
在战争中勇于报仇,性格坚强不屈;他们已在历史上占有光辉的地位。如果说他们的军事成就由于野蛮战争的暴行而失去光彩,那么,他们在彼此之间的关系上却体现了人类某些最崇高的美德。他们所组成的联盟应被视为英明智慧的伟大结晶。组成联盟的一个公开目的就是维持和平;先将他们的部落联合于一个政府之下以消除战衅,然后再结合其他同名同系的部落以扩大联盟组织。他们曾敦促伊利部和中立部参加联盟,因这两部拒绝参加,才将它们驱于境外。对于最高级的政治问题具有这样的见识,其智慧殊堪钦佩。他们的人数并不多,但他们把大批有能力的人选上了显要的地位。这一点也证明了他们是人类中的优秀分子。
由于他们的地理位置和军事力量,他们在英法两国争夺北美霸权的过程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殖民运动的第一个世纪中,英法双方的实力和资源大致不相上下,法国在新大陆建立帝国的计划之所以崩溃,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易洛魁人造成的。
我们知道了氏族在其原始形态下的情况,并了解到它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具有何种能力,就能更好地理解我们尚未加以考察的希腊人和罗马人氏族。我们将会发现,当希腊人和罗马人整整地多经历了两个文化期、取得了更多的经验而出现在文明社会的大门前时,他们当中也有着与易洛魁人相同的政府体系,这种政府也是按氏族社会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组成的。在他们当中,世系已经以男性为本位,财产继承权已经归于所有者的子女而不归同宗亲属,家族这时候也已经采取专偶制形态了。财产的增长这 时候已经成为一种可以左右一切的因素,而聚居于城郭之内的人口也不断增多,这两者慢慢地显示出需要有第二个伟大的政治方式,那就是政治社会。当社会的发展趋近于文明之域时,旧的氏族制度已不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在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头脑中,遽然出现了一个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国家观念,在这种观念面前,氏族和部落行将消灭。在实现第二种政治方式之时,必须以乡区和市区来代替氏族——以地域制代替氏族制。氏族的消亡与有组织的乡区的兴起,大体上可以作为野蛮世界与文明世界的分界线,也就是作为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的分界线。
本章注释
( 1 )纳彻人被法国人击溃后,得到克利克联盟的允许,参加了该联盟。
( 2 )在 1651 — 1655 年左右,易洛魁人将其近亲部落伊利部从杰内锡河与伊利湖之间的地区赶走;不久以后,又将中立部从尼亚加拉河流域赶走;
于是纽约州除了哈得孙河下游和长岛以外,其余地方统统归他们所有。
( 3 )易洛魁人说,他们首次遇见欧洲人时,他们的联盟已经存在了一百五十至二百年。按照大卫·库西克 (一个图斯卡罗腊部人)所写的历史中的首领世系表推算,联盟的成立还要更古一些。
( 4 )我的朋友、著名的语言学家霍瑞修·赫耳告诉我,他得出的结论如此。 [怀特注]霍瑞修·恩蒙斯·赫耳 ( 1817 — 1896 ),美国人种学家和语言学家;,易洛魁人的仪典,(费城,1883 年)等书的作者。他与摩尔根偶有书信来往。
( 5 ) [怀特注:摩尔根从,易洛魁联盟》一书第 64 — 65 页上重抄下这份首领职位表,略作改动。但是,当时他忘记用 ‘ gens ’一词来替换 ‘ tribe ’
一词了,按照他在 1877 年的词例是该更换的,说明见本书第 63 页。]
这些名号的意义如下:
[摩霍克部] 1,,中立君”或,盾君”,2,,梳发君”,3,,不疲君”,4,,言简君”,5,,路歧君”,6,,大河君”,7,,曳角君”,8,
“平和君”,9,,悬响器君”。第一组的首领属龟氏,第二组属狼氏,第三组属熊氏。
[鄂奈 达部] 1,,负荷君”,2,,衣蒲茸君”,3,,开林君”,4,
“长索君”,5,,头痛君”,6,,自吞君”,7,,回音地君”,8,,战棒在地君”,9,,自蒸君”。第一组的首领属狼氏,第二组属龟氏,第三组属熊氏。
[鄂农达加部] 1,,缠结君”,属熊氏,3,,守望君”,属熊氏。这位首领和他前面的氏,第 一位 [译者按:即第 2 位]都是,托-多-达-霍”
[译者按:即第 1 位] 的世袭顾问,“托-多-达-霍”是首领职位中最煊赫者。 4,,苦身君”,属鹬氏,5,属龟氏,7,这位首领是贝珠带的世袭守护者;属狼氏,8,属鹿氏,9,属鹿氏,10,属龟氏,11,属熊氏,12,
“一瞥君”,属鹿氏,13,,大口君”,属龟氏,14,,渡溪君”,属龟氏。 [卡尤加部] 1,,受惊君”,属鹿氏,2,属苍鹭氏,3,属熊氏,4,
属熊氏,5,属龟氏,6,不详,7,,严寒君”,属龟氏,8,属苍鹭氏,9,
属鹬氏,10,属鹬氏。 [塞内卡部] 1,,美湖君”,属龟氏,2,,平天君”,属鹬氏,3,属龟氏,4,,广额君”,属鹰氏,5,,佐理君”,属熊氏,6,,亡日君”,属鹬氏,7,,燎发君”,属鹬氏,8,,开门君”,属狼氏
( 6 )兄弟的子女彼此互为兄弟姊妹,后者的子女亦互为兄弟姊妹,无论传下去多少代都是如此;姊妹的子女及其后代亦复如此。兄弟之子女与姊妹之子女相互为表兄弟、表姊妹,后者的子女亦互为表兄弟、表姊妹,无论传下去多少代都是如此。同一氏族的成员彼此间的亲属关系是永远不会记不清楚的。
[怀特注]这是类别式亲属制的另氏族一个例子。
( 7 )任何一个部落都可以召开行政会议,通常是按下述程式召开的:假如由鄂农达加部召开会议,他们就派遣使者到东边的鄂奈达部和西边的卡尤加部去,使者带着贝珠带,其内容为邀请对方于某月某日到鄂农达加部的会议林中来相会,并告以会议的目的。卡尤加部要负责将此通知转达塞内卡部,
鄂奈达部要负责转达摩霍克部。如果召开会议是为了和平的目的,那么,每一位首领都随身带一束白色的雪松枝,这是和平的象征;如果召开会议是为了战争,那么,每一位首领就带一束赤色的雪松枝,这是战争的标志。各部落的首领带着他们的随从通常于开会前一两天到达会址,在一定距离外驻营;到了预定开会的那一天日出之时,他们接受鄂农达加部的首领的正式欢迎式。他们从各自的营地分别整队前往会议林,每人披着皮袍和拿着他的束薪,鄂农达加部的首领带着成群的部民在那里等待他们。然后,首领们自己站成一个圆圈,指定一位鄂农达加部的首领充当典礼主持人,他朝着日出的方向站着。一俟发出信号,他们就由北面起绕着圆圈行进。在这里可以提一下:这个圆圈朝着北面的一边叫做,寒冷之方” (鄂 - 托 - 瓦 - 加);朝西的一边叫做,日没之方” (哈 - 加 - 夸斯 - 瓜);朝南的一边叫做,太阳高照之方”
(恩 - 德 - 伊 - 夸);朝东的一边叫做,日出之方” (特 - 卡 - 圭特 - 卡斯 - 瓜)。
他们排成单行,沿着圆圈绕行三周以后,行尾就和行头相接;领头人停立在日出之方,将他所拿的束薪置于自己的身前。余人由北向南依次一一仿他所为,于是形成了一个由束薪排列的内圆圈。既毕之后,每个首领再接同样的顺序一一将身上的皮袍铺在地上,坐于皮袍之上,两腿交盘,面向束薪,他们的副首领各立于自己身后。稍事休息后,典礼主持人起立,从他的袋中掏出两块干木片和一块引火的朽木,用来钻木取火。他用这种方法取得火以后,
进入圆圈,先把他自己的束薪点着,然后再按各人的束薪放下的先后次序一一点燃之。等所有的束薪都燃烧起来,典礼主持人发出一信号,首领们都起立,绕着这一篝火圈环行三周,也和先前一样由北向南。每一个人在绕行时,
不停地旋转着自己的身体,这样就使身体的四面都受到篝火的温暖。这种方式是象征他们彼此获 取温暖的感情,以便在友好团结的气氛中处理会议的事务。接着他们再坐在各自的皮袍上。坐毕,典礼主持人再站起来,纳烟草于和平烟管之中 [译者注:北美印第安人以烟管表达和战,接受烟管表示和平,
拒绝烟管表示战争。摩尔根此处所举之例为内部行政会议,所以称之为,和平烟管”。],将烟管放在自己的薪火上点燃。于是连续喷烟三次,第一次喷向天顶,第二次喷向地下,第三次喷向太阳。他的第一次喷烟是表达对大神的感恩,感谢大神在过去一年中保护了他的生命,使他能出席这次会议。
第二次喷烟是表达对地母神的感恩,感谢她以其种种产物维持了他的生活。
第三次喷烟是表达对太阳神的感恩,感谢太阳神光明不灭、普照万物。这些言词不是用口说出来的,动作本身即表达上述含义。然后,他把烟管传给他右边朝北的第一人,那位首领也模仿他所行的仪式,接着再依次往下传,这样连续下去绕篝火圈一周。用这种烟管吸烟的仪式也表示他们保证彼此间的信任、友谊和名誉。
上述仪式就是会议的全部开幕式,开幕以后就宣布已作好准备,即将着手处理召开此次会议所欲解决的事务了。
( 8 )据传说,当时由于情况急待解决,鄂农达加部曾派一巫师周游各部落的领域去选择新的首领并授以名号:这件事说明了首领职位在各氏族中分配不均的原因。
( 9 )当美国革命初起之时,易洛魁人未能共同向我们的联邦政府宣战,
因为他们在会议上未获得一致同意的决议。鄂奈达部有几位首领反对这项提案,最后拒绝同意。因为摩霍克部已无保持中立的可能,而塞内卡部又决定参战,于是只好决定每一个部落可自行参战并由自身负责,或者保持中立。
其余如对伊利部的战争、对中立部和苏斯魁罕纳部的战争、对法国的几次战争,都在大会上取得决议。我们的殖民史记载与易洛魁联盟交涉来往的事情很多。
( 10 ) [译者注]按前文首领 职位表 (原书第 116 页),卡尤加部的十名首领只分三组,此处云四组,前后矛盾。我们再查摩尔根的,易洛魁联盟》
一书第 3 章所列此表 ( BurtFranklin,New York,第 61 页),也是作三组。然则此处作四组和代表四票意见之,四”均应作,三”。怀特未注出原文的错误。
( 11 )埃斯库罗斯,《反底比斯的七人》,1011,,我必须宣布我们卡德穆斯市人民参议员们的决议和善良愿望。”
( 12 ) [译者注] 即指本译文中所称之,酋帅”,其级别低于,首领”,
故云。
( 13 ) [译者注] 以上七人的名字,有些是有义可译的,如雷德 - 贾克
( Red-Jacket )可译,红短上衣”,康普兰特尔 ( Cornplanter )可译,玉蜀黍种植者”,法默尔斯·勃腊泽 ( Farmer ’ s Brother )可译,农夫的兄弟”,
弗罗斯特 ( Frost )可译,寒霜”,但这样译法容易发生误解,因此一律改为音译。此与首领的名号不同;首领的名号凡能意译者则从意译,如,美湖君”
( Handsome Lake )之例。
( 14 )卡尤加部的一位首领。
( 15 )塞内卡部的一位首领,易洛魁人新宗教的创始人。
( 16 )塞内卡部的一位首领。 [怀特注] 艾利·塞缪尔·帕克 ( 1828
— 1895 ),塞内卡部的一个受过教育的印第安人,他协助摩尔根研究易洛魁人,摩尔根的,易洛魁联盟》一书就是献给他的。帕克在伊利诺斯州的加勒纳与修利锡兹·格兰特结识,后在 美国内战中充担了格兰特的参谋。参看阿瑟尔·帕克,《艾利·帕克将军传》,野牛历史学会丛刊,第 23 卷,1919
年。
( 17 ) [译者注] 黑蛇督军 ( Governor Blacksnake )以高寿著称,他死于 1859 年 9 月,据说终年 117 岁。
( 18 ) [怀特注]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手稿本页边缘上用铅 笔所作的记号,对本句的词序稍有改动。 [译者按] 其他通行本中此句为:,……
to unite tribes underone government who spoke different
languages,,怀特根据摩氏手稿中的记号将,tribes,一词移置于
,government,之后,这样就使,who ……”以下的子句明确地指 tribes 而言,不致发生误解。
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 1 )
美洲土著的分类——印第安人诸部落中的氏族;他们的世系规律和继承规律——、荷德诺骚尼诸部落——二、达科他诸部落——三、海湾诸部落——四、庞尼诸部落——五、阿耳贡金诸部落——六、阿撒巴斯卡—阿帕齐诸部落——七、西北海岸诸部落——爱斯基摩人是另一族系——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九、首首尼诸部落—
—十、新墨西哥、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诸部落——十一、南美的印第安人诸部落——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大概普遍存在氏族组织当美洲若干地区初被发现时,人们见到土著正处于两种不同的状况下。
第一种是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差不多专靠园艺为生;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以及安第斯高原上的部落。第二种是无园艺印第安人,
他们依靠渔猎和面包薯为生;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哈得孙湾区、加拿大部分地区以及美洲其他几个地方的印第安人。介于上述这两种印第安人之间的则有半村居、半园艺的印第安人,他们从一个极端逐渐转变到另一个极端;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易洛魁人、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的印第安人、克利克人、乔克塔人、切罗基人、明尼塔里人、达科他人和邵尼人。
所有这些部落在武器、技术、风俗习惯、发明、舞蹈,房屋建筑、政府形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同样地具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特征;并通过他们广阔的分布范围反映了从同一个原始观念出发向前顺序发展的几个阶段。我们的第一个错误在于对村居印第安人比较进步的水平估计过高;我们的第二个错误在于对无园艺印第安人和半村居印第安人的水平估计过低;由此并产生了第三个错误,那就是,将这两者区别为两个不同的种族。当他们分别被发现时,
他们的状况确有显著的差异;因为,有一些无园艺印第安人处于高级蒙昧社会,介于两极之间的部落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而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现在,关于他们出自同源的证据已经多到使这一点无可置疑的程度,
尽管这个结论尚未得到普遍的承认。至于爱斯基摩人则属于另一族系。
我在先前所写的一部著作中,介绍了约七十个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亲属制度;根据他们共有同一制度的事实,以及这种制度出自同源的证据,我大胆地宣称他们应列为人类的一个单独的族系而名之为加诺万尼亚族系,意即
“弓矢之族”。 ( 2 )
我们对原始形态的氏族的属性已经研究过了,现在要说明的便是氏族制在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中的流行范围。在本章中将详细叙述这些部落的组织,但仅限于列举每个部落中氏族的名称,以及他们的世系规律和有关财产、
职位的继承规律。必要时再作进一步的说明。我们所要确定的主要之点在于他们当中是否存在氏族组织。在这些部落中,无论何处,只要发现有氏族制度,则其一切基本特点都与易洛魁人的氏族相同,所以就不需要对这方面再作说明了。凡未作否定说明者,即可理解为作者已从印第安部落或其某些成员那里确知其存在氏族组织了。诸部落的区分依照,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
一书中所采用的方法。
一、荷德诺骚尼诸部落
( 1 )易洛魁人易洛魁人的氏族已如前述。 ( 3 )
( 2 )维安多特人这个部落是古代休伦人的残部,他们由下述八个氏族组成,( 4 )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龟氏
5,鹿氏 6,蛇氏 7,豪猪氏 8,鹰氏世系由女方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或行政酋长的职位由本氏族继承,但在氏族成员中进行选举。他们有七名首领和七名军事酋帅,鹰氏族现已绝灭。首领职位兄终弟及,或由舅传甥;但军事酋帅之职则用以酬赐有功勋者,并不世袭。财产在氏族内继承,因比,子女从父亲那里得不到任何东西,但他们继承母亲的财物。以后凡遇到叙述这项规律时,应理解为未婚者与已婚者统统包括在内。每一个氏族均有权选举和罢免其酋长。维安多特人与易洛魁人分离至少已有四百年了;但他们还有着五个共同的氏族,不过其名称或已改变,以至无从辨认其为同一氏族,或某个氏族已用这样那样的新名称代替了旧名称。
伊利部、中立部、诺托维部、图特洛部 ( 5 )和苏斯魁罕纳部 ( 6 )现已绝灭或被纳入别的部落,他们也都属于荷德诺骚尼人这一支。我们可以推定他们也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不过事实证据已经找不到了。
二、达科他诸部落美洲土著的这一大支包括了一大批部落。当他们被发现时,他们已分成了若干集团,他们的语言已分成了若干种方言;但是他们的居住地区大体上仍连成一片。他们占居密西西比河上游的水源地带和密苏里河两岸之地,范围达一千公里以上。易洛魁人及 其同支各部落很可能是从这一支人分出去的支派。
(一)达科他人或苏兹人达科他人现在大约包括十二个独立的部落,他们一直听任其氏族组织趋于消灭。看来基本上可以肯定他们曾经有过氏族组织,因为他们的近亲密苏里诸部落现在就是按氏族组织的。他们有一些以动物命名的社,类似于氏族,但氏族现已不存在。卡佛于 1767 年在他们那里住过,据他说,“印第安人的每一个单独的集团都划分为若干群或若干部;这种群或部在其所属的族类中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个族类具有某种特殊的标志,以区别于另一族类;同样,每一个部也有其自己的徽号,人们就用这个徽号来称呼它,例如:鹫部、豹部、虎部、野牛部等等。瑙多维锡人 [苏兹人]中,有一个群以蛇为徽号,另一个以鳖,第三个以松鼠,第四个以狼,
第五个以野牛。无论哪一个族类,他们都是用这种方法来标志自己,他们当中最低能的人也记得住自己的世系,并根据自己所属的家族来标志本身。”
( 7 )卡佛曾探访过密西西比河上的东达科他人。根据他的详细报道,我看当时在达科他人中氏族组织正充满活力,这一点似无可置疑。当我于 1861 年探访东达科他人,1862 年探访西达科他人的时候,未能在他们当中发现有关氏族的充分佐证。在卡佛探访年代同我去探访的年代之间,达科他人被驱逐到了平原地带并沦为游牧群,就在这个期间,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一点可能解释他们的氏族制度解体的原因。
卡佛也注意到了西印第安人当中的酋长有两个级别,我在讨 论易洛魁人存在此同一现象时已经加以说明了。卡佛说:,每一个群都有一位酋长,他被称为大酋长或大战士,他是由于具有作战的经验和公认的勇敢精神才被选举出来,由他指挥军事行动以及处理一切有关军事方面的事务。但是,这位酋长并不被视为国家的首脑;除了这位以处理军务身分被选举的大战士之外,另有一位酋长因具有世袭权而占据优越地位,他更直接地掌管他们的内政。 这位酋长可以更适当地称之为首领;一切的契券和条约都必须经过他的同意,由他在契券和条约上加盖本部或本族类的印记。” ( 8 )
(二)密苏里诸部落
( 1 )蓬卡部这个部落由下列八个氏族组成,( 9 )
1,黄熊氏 2,多民氏 3,麋氏 4,臭鼬氏
5,野牛氏 6,蛇氏 7,巫氏 8,冰氏在这个部落中,与一般规则相反的是,世系由男性下传,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由本氏族人世袭,人选则由选举决定;
但去世的首领的儿子最合乎被选的资格。古老形式之发生这种变化可能是近来的事,因为在密苏里八个部落中的鄂托伊、密苏里两部,以及在曼丹部,
其世系现仍由女性下传。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 2 )奥马哈部这个部落由下列十二个氏族组成,( 10 )
1,鹿氏 2,黑氏 3,鸟氏 4,龟氏 5,野牛氏 6,熊氏
7,巫氏 8,鸦声氏 9,头氏 10,赤氏 11,雷氏 12,多季氏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
( 3 )衣阿华部衣阿华部同样也有八个氏族,( 11 )
1,狼氏 2,熊氏 3,牝野牛氏 4,麋氏
5,鹫氏 6,鸠氏 7,蛇氏 8,枭氏在衣阿华部和鄂托伊部中曾经一度有过一个海狸氏 (帕 - 库赫 - 撒氏),
但现已绝灭。世系、继承和氏族内禁止通婚均与蓬卡部相同。
( 4 )鄂托伊部和密苏里部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有下列八个氏族,( 12 )
1,狼氏 2,熊氏 3,牝野牛氏 4,麋氏
5,鹫氏 6,鸠氏 7,蛇氏 8,枭氏在鄂托伊和密苏里部中,世系由女性下传,子女属母亲的氏 族。首领职位和财产均在氏族内世袭,氏族内禁止通婚。
( 5 )鸦声部鸦声部 (卡乌 - 查)有下列十四个氏族,( 13 )
1,鹿氏 2,熊氏 3,野牛氏 4,鹫氏 (白鹫) 5,鹫氏 (黑鹫)
6,鸭氏 7,麋氏 8,浣熊氏 9,郊狼氏 10,龟氏 11,大地氏
12,鹿尾氏 13,天幕氏 14,雷氏鸦声部是美洲最野蛮的土著中的一支人,但他们很聪明,也很有趣。他们的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我们会看到,他们有两个鹫氏族和两个鹿氏族,这正为氏族的分化提供了一个好例证;鹫氏族大概分为两个氏族而以白、黑为区别。我们将在下文看到龟氏族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一个例证。当我于 1859 和 1860 年访问密苏里部落时,未能到达鄂萨芝部和夸帕部。上面提到的这八个部落所操的方言极为接近,均属达科他语系,因此,
我们推想鄂萨芝部和夸帕部都有氏族组织,这大体上是可以肯定的。 1869 年时,鸦声部的人口大为减少,总数仅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才五十人。这几个部落的发祥地为密苏里河及其支流的沿岸,自大苏兹河口至密西西比河,
并沿密西西比河西岸下至阿肯色河。
(三)温内巴哥部这个落部初被发现时居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温内巴哥湖畔。他们是从达科他人中分出来的一支。他们显然是随着易洛魁人的踪迹向东往圣劳伦斯河谷迁移,当时却被休伦湖与苏必利尔湖之间的阿耳贡金人阻止其继续沿这个方向前进。他们最近的同族是密苏里诸部落。他们有八个氏族如下,( 14 )
1,狼氏 2,熊氏 3,野牛氏 4,鹫氏
5,麋氏 6,鹿氏 7,蛇氏 6,雷氏他们的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这一大支人当中竟有这么多的部落已由女性世系变为男性世系,这是很可怪的,因为,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的财产观念基本上是不发达的,或仅仅超过萌芽阶段,不大可能像希腊、罗马人那样以财产观念 作为推动变革的因素。他们之产生变革很可能是近来在美国传教士的影响下造成的。卡佛于 1787 年时曾在温内巴哥部中发现女性世系的痕迹。他写道:,某些族类,其世袭的显职仅限于由女系继承。当一个酋长死去后,继承他职位的大多是他姊妹的儿子而不是他自己的儿子;如果他没有姊妹,则由其最亲近的女性亲属继承这个显职。温内巴哥部族现在奉一位女子为首领就是由此而来的,我在未了解他们的法律以前,对此颇感奇怪。” ( 15 )至 1869 年,温内巴哥部的人口为一千四百人,
平均每个氏族为一百五十人。
(四)上密苏里诸部落
( 1 )曼丹部曼丹部在智力和生活技术方面均较其所有的亲近部落为先进,这或许要归功于明尼塔里人的影响。他们分为下列七个氏族。 ( 16 )
1,狼氏 2,熊氏 3,松鸡氏 4,好刀氏 5,鹫氏
6,扁头氏 7,高村氏世系由女性下传,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曼丹部所属的这一大支人中有那么多的部落都是男性世系,但曼丹部却是女性世系,如果认为女性世系不是原始形态,而其他部落不是近来才脱离这种原始形态,那就太可怪了。这个事实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使我们推定达科他人所有的部落原先统统是女性世系。关于曼丹部这方面的材料,是我于 1862
年在上密苏里的一个古老的曼丹村落中从约瑟夫·基普那里得来的,( 17 )
此人的母亲是一个曼丹部的妇女。他指出他母亲所属的氏族也就是他自己的氏族,以此证明女性世系属实。
( 2 )明尼塔里部 这个部落同乌普萨罗卡部 (乌普-萨尔- 鄂-卡斯)
或克劳部是由一个母族再分出来的。他们是否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的这一分支,颇有可疑之处:不过因为他们的方言中的词数与密苏里、达科他诸部落的方言相同,所以从语言学的角度把他 们列在一起。他们早先有过一段历史经验,但我们知道得很少。明尼塔里人把园艺、木构房屋和一种特殊的宗教制度带到了这个地区,并将这些经验传授给曼丹人。他们有可能是筑丘人的苗裔。他们有下列七个氏族,( 18 )
1,刀氏 2,水氏 3,庐氏 4,松鸡氏 5,丘民氏
6,无名兽氏 7,帽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职位与财产均在氏族内继承。明尼塔里人同曼丹人现在共居在一个村落中。在当今生活于北美各地的红种人中,他们的外表形象是最优美的一种。
( 3 )乌普萨罗卡部或克劳部这个部落有下列氏族,( 19 )
1,场拨鼠氏 2,坏裹腿氏 3,臭鼬氏 4,二心庐氏
5,失落庐氏 6,污名氏 7,屠氏 8,迁徒庐氏
9,熊掌山氏 10,黑足庐氏 11,渔氏 12,羚羊氏
13,大鸦氏世系、继承和禁止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均与明尼塔里人相同。克劳部有一些氏族的名称是罕见的,这使我们感到,与其说它们是氏族,不如说它们是集群。我曾经一度不相信它们是氏族。但是,他们的世系规则、婚姻习惯和财产继承法,都清楚地确证他们是有氏族组织的。当我在克劳部居留时,替我当翻译的人名叫罗伯特·梅耳居姆 ( 20 ),当时他是美洲皮毛公司的一个代理人,他在克劳部中生活了四十年,并且是他们的一位酋长。他精通克劳语,完全达到了以这种语言来思考的程度。他向我提到下面这些有关继承的特殊习惯。假如某人曾经接受过别人赠送的任何一件财物,他临死时此财物如仍归他所有,而赠送者已先亡故,则此财物应归还赠送者的氏族。一个妻子死后,她所创造的或获得的财物均传与她的子女;但她的丈夫死后,他的财物却属于他本氏族的亲属。又如某人曾赠送财物给他的朋友,他身死后,
接受礼物者必须表现某种公 认的哀悼行为,如在行葬礼时切断自己的一节手指,或将原物归还亡友所属之氏族。 ( 21 )
克劳部有一种婚姻习俗,我在印第安人中发现至少有四十个其他部落也有此习俗,我们可以在这里谈一谈这种习俗,因为在下一章中将要引用它。
如果一个男子同某家的长女结婚,妻子所有的妹妹一到成年,他即有权利将她们娶作次妻。 ( 22 )他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如果他不肯放弃,则妻方的氏族就得同意他的要求。在一般的美洲土著中,习俗均容许一夫多妻制;但这种制度从未广泛流行,因为人们只有赡养一个家庭的能力。梅耳居姆的妻子为前面提到的那种婚姻习俗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例证,她当时是二十五岁。
当她还是一个小孩的时候,在对黑足部进行的一次掠夺中,她成了梅耳居姆的俘虏。梅耳居姆怂恿他的岳母把这个女孩收为她氏族及家族的养女,于是这个女孩便成为他当时的妻子的妹妹,从而当她到达成年时,他便有权利娶她为次妻了。梅耳居姆正是利用该部落有此习俗才使他的要求成为天经地义的事。这种习俗在人类中有其悠久的历史。它是古老的伙婚制的残余。
三、海湾诸部落
( 1 )穆斯科基人或克利克人 克利克联盟包括六个部落,即:克利克部、
希彻特部、俞奇部、亚拉巴马部、库萨梯部、纳彻部,他们当中,除了纳彻部以外,其他各部所操方言均属同一语系;纳彻部是在被法国人击溃以后才被接纳到这个联盟里来的。
克利克部由下列二十二个氏族组成,( 23 )
1,狼氏 2,熊氏 3,臭鼬氏 4,鳄氏
5,鹿氏 6,鸟氏 7,虎氏 8,风氏 9,蟾蜍氏
10,鼹鼠氏 11,狐氏 12,浣熊氏 13,鱼氏
14,玉蜀黍氏 15,土豆氏 16,胡桃氏 17,盐氏
18,野猫氏 19,(未详) ( 24 ) 20,(未详) 21,(未详)
22,(未详)
据说这个联盟中的其他部落都曾有过氏族组织,这是 R.M,劳瑞芝牧师
( 25 )告诉我的,他在克利克人中传教多年,上面这些氏族的名称就是他提供的。他还说到,克利克人的世系由女性下传,首领职位和死者遗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现在,克利克人已部分地接受文明的同化,生活方式已有所改变。他们已经用政治性的制度来代替社会性的制度,因此,他们古老的氏族制度的所有痕迹即将在短期内趋于消灭。 1869 年时,他们的人口约一万五千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五百五十人。
( 2 )乔克塔人在乔克塔人中,胞族组织表现得很突出,因为每一个胞族都有名称,而且成为一个鲜明的组织。毫无疑问,在上述的大多数部落中一定也有胞族,不过对它没有进行过专门的考察罢了。克利克部包括八个氏族,
分配在两个胞族里,每个胞 族包括四个氏族,这同易洛魁人的情况相同。
( 26 )
Ⅰ,分离之族 (第一胞族)
1,芦氏 2,劳-鄂克拉氏 3,鲁拉克氏 4,林鄂克鲁沙氏
Ⅱ,钟爱之族 (第二胞族)
1,钟爱氏 2,矮人氏 3,长人氏 4,龙虾氏同一胞族内的各氏族彼此不得通婚;但第一胞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可与第二胞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反之亦然。这表明乔克塔人正象易洛魁人一样,最初只有两个氏族,后来每一个氏族又再分为四个氏族,
再分化以后仍遵守着分化以前原来禁止氏族内通婚的旧规定。乔克塔人是女性世系。财产与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 1869 年,他们的人数为一万二千人左右,平均每个氏族一千五百人。上述资料是已故的赛鲁斯·拜英顿博士交给作者的,( 27 )他于 1820 年开始到这个部落里去传教,那时他们的) 还定居在密西西比河东岸的老家,他随着他们迁移到印第安准州 ( 28 ),于 1868
年左右死于任上,他从事传教工作四十五年之久。他具有坚贞卓绝的品质,
其遗爱流芳足以使人类感到自豪。
有一次,一个乔克塔人向拜英顿博士表示他希望做一个合众国的公民,
因为这样一来,他的子女便能继承他的财产,而不再按氏族老规矩由本氏族的亲属继承了。若按乔克塔人的习惯,在他死后,其遗产由他的兄弟、姊妹以及姊妹之子女瓜分。不过,他可以在生前将他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他的子女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这项财产而不让本氏族的成员取得。在许多印第安部落中,现在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私人财产,包括家畜、房屋、土地等项,
他们在生前把这些私产给予他们的子女,以防止为本氏族成员所继承,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普通习惯了。随着财产数量的增加,由于子女无继承权,开始引起对氏族成员继承权产生抗议;某些部落,包括乔克塔部在内,最近几年来已废除了老规矩,继承权已专属于死者的子女了。然而,这是通过以一种政治性的制度来代替社会性的制度、通过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和行政长官来代替旧的酋长政府得以实现的。按照早先的习俗,妻子不能从丈夫那里继承任何财物,丈夫也不能从妻子那里继承任何财物;但妻子的财物由她的子女分得,如无子女,则由她的姊妹分得。
( 3 )契卡萨人 契卡萨人同样也分成两个胞族,第一胞族包括四个氏族,
第二胞族包括八个氏族,( 29 )
Ⅰ,豹胞族
1,野猫氏 2,鸟氏 3,鱼氏 4,鹿氏
Ⅱ,西班牙胞族
1,浣熊氏 2,西班牙氏 3,皇家氏 4,胡什 - 科 - 尼氏
5,松鼠氏 6,鳄氏 7,狼氏 8,山乌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财产与首领职位均在氏族 内继承。
上述情节得自查理·柯普兰德牧师 ( 30 ),他是居住在这个部落中的传教士。
1869 年时,该部落有五千人左右,平均每个氏族约四百人。其中一个氏族大概是在同西班牙人开始交往以后新组成的,要不然,这个氏族的名称就是为了某种缘故用来取代其原名称的。也有一个胞族称为西班牙胞族。
( 4 )切罗基人 这个部落在古代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其中的橡实氏 (阿
- 内 - 祖 - 拉氏)和鸟氏 (阿 - 内 - 泽 - 斯夸氏)这两个氏族现已绝灭。其余八个氏族如下,( 31 )
1,狼氏 2,涂朱氏 3,长野氏 4,聋鸟 (一种鸟名)氏
5,冬青氏 6,鹿氏 7,蓝氏 8,长发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 1869 年时,切罗基部计有一万四千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一千七百五十人。就我们所知者而言,在美洲土著中,
一个氏族所拥有的人数以此为最多。在美国境内,以操同一方言的人数而论,
切罗基部和鄂吉布瓦部目前超过所有其他的印第安部落。我们可以更说明一句,以往无论何时,无论在北美洲的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存在十万口印第安人操同一种方言的事实。只有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和特拉斯卡拉人等部落或者可以说能拥有这么多的人口;但是在西班牙征服时期,很难找到可靠的证据来确证这几个部落中的任何一个部落能拥有如此多的人口。克利克人和切罗基人之所以人口特别多,应归功于他们掌握了家畜和发达的田野农业。
他们现在已部分文明化,已用由选举产生的立宪政府代替了古老的氏族制度,在这个影响下,氏族制度正在迅速地趋于消灭。
( 5 )塞米诺耳人 这个部落出自克利克部。据说他们有氏族组织,但详情不明。
四、庞尼诸部落庞尼人是否有氏族组织,尚无确证。先前在他们当中传过教的塞缪尔·艾理士牧师 ( 32 )告诉作者说,虽然他没有专门考察过这个问题,但他相信他们是有氏族组织的。他列举下面这些氏族名称,并相信他们即由这些氏族组成:
1,熊氏 2,海狸氏 3,鹫氏
4,野牛氏 5,鹿氏 6,枭氏我有一次在密西西比河上遇到了一群庞尼人,但未能找到一个翻译。
阿利卡里人是庞尼人最亲近的同族,他们的村落同明尼塔里人的村落邻近,我们对于他们的研究也有同样的困难。这些部落,还有休科人以及居住在卡内迪恩河畔的两三个其他的小部落,始终定居于密苏里河以西,他们操一种独特的语言。如果庞尼人是有氏族组织的,那么对其他那几个部落也可以作同样的推论了。
五、阿耳贡金诸部落美洲土著中的这一大支当其初被发现时,所占据之地,从落基山脉到哈得孙湾,由萨斯喀彻温河南岸往东至大西洋,包括苏必利尔湖两岸 (湖头地区除外)和圣劳伦斯河自香普冷湖以下两岸之地。他们的地域沿大西洋海岸向南延展到北卡罗来纳,沿密西西比河东岸向南延展到威斯康星和伊利诺斯,直到肯塔基。易洛魁人及其同支部落闯入这个辽阔地域的东部,成为在这个范围内与他们争夺霸权的唯一对手。
基奇加米 ( 33 )诸部落
( 1 )鄂吉布瓦人 鄂吉布瓦人操同一种方言,他们有氏族组织,我们已经知道其中二十三个氏族的名称,但不能肯定这是否包 括其全部氏族。在鄂吉布瓦方言中,有,图腾”一词——实际上往往读作,多丹”——意指一个氏族的标志或图徽;例如,狼的图形便是狼氏族的图腾。斯库耳克拉夫特先生 ( 34 )便根据这个词而使用,图腾制度”这一术语来表 示氏族组织,倘若我们在拉丁语和希腊语中都找不到一个术语来表达这种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制度的一切特征和性质,那么,“图腾制度”一词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且,使用这个术语亦自有其便利之处。鄂吉布瓦人有下列氏族,( 35 )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泥)龟氏
5,(啮)龟氏 6,(小)龟氏 7,驯鹿氏 8,鹬氏
9,鹤氏 10,鸠鹰氏 11,秃鹫氏 12,野凫氏
13,鸭氏 14,鸭氏 15,蛇氏 16,麝鼠氏
17,貂氏 18,苍鹭氏 19,牡牛头氏 20,鲤氏
21,鲇氏 22,鲟氏 23,梭鱼氏世系由男性下传,子女属于其父亲的氏族。我们有一些理由可以推测他们原先是女性世系而到相当晚近才改为男性世系的。第一、所有的阿耳贡金人都公认特拉华人是他们这一个系统中最古老的部落之一,大家都称之为,祖父部”,这个部落迄今仍是女性世系。还有其他一些阿耳贡金部落也是这样。
第二、在上两三代中,酋长的职位仍有沿女性世系继承之例。 ( 36 )第三、
美国人和传教士的影响一般都反对女性世系。早期的传教士们,由于自身是在完全不同的观念下接受教育的,因而认为一种世系制度如剥夺了儿子的继承权,那就太不公道或不合理了。所以,很可能有许多部落就是在他们的教导下改变了原来的世系制度,鄂吉布瓦部大概就属于这种例子。第四、因为现在还有一些阿耳贡金部落是女性世系,从而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古代,加诺万尼亚族系中普遍是女性世系,这也是这种制度的原始形态。
鄂吉布瓦人禁止氏族内通婚,财产与职位均在氏族内继承。但 现在,子女已排斥其氏族亲属而取得了大部分的继承权。母亲的财物传给她的子女,
如无子女则传给她的亲姊妹和从姊妹。同样,儿子可以承袭父亲的首领职位;
如有几个儿子则由选举决定之。氏族成员不但有选举权,而且还保持罢免权。
现在,鄂吉布瓦部有一万六千人左右,平均每个氏族约七百人。
( 2 )波塔瓦塔米人这个部落有下列十五个氏族,( 37 )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麋氏
5,野凫氏 6,鹫氏 7,鲟氏 8,鲤氏
9,秃鹫氏 10,雷氏 11,兔氏 12,鸦氏
13,狐氏 14,火鸡氏 15,黑鹰氏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同鄂吉布瓦部。
( 3 )渥太华人 ( 38 )鄂吉布瓦人、渥太华人和波塔瓦塔米人是从一个母部落分出来的。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已结成联盟。渥太华人无疑地也有氏族组织,但其氏族名称尚未详。
( 4 )克里人这个部落初被发现时,占有苏必利尔湖西北岸之地,并由此扩展到哈得孙湾,向西则扩展到诺尔思的雷德河。其后,他们占据了萨斯喀彻温及其以南地区。他们象达科他人一样,氏族组织已经消灭了,但推测他们曾经是有过氏族的。在语言上,他们与鄂吉布瓦部是最接近的,这两个部落的风俗习惯和人体形象均极为类似。
密西西比诸部落西阿耳贡金人统称为密西西比人,他们占有威斯康星州和伊利诺斯州的密西西比河东岸之地,并向南扩展到肯塔基州,向东扩展到印第安纳州。
( 1 )迈阿密人迈阿密人最亲近的同族就是韦阿人、皮安克朔人、皮欧里亚人和卡斯卡斯基亚人,他们早先被统称为伊利诺人,现在人数已经很少,
也已经放弃了古代的习俗而过着一种定居的农业生活了。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以前是否有氏族组织,但很可 能是有的。迈阿密人有下列十个氏族,( 39 )
1,狼氏 2,野凫氏 3,鹫氏 4,鵰氏
5,豹氏 6,火鸡氏 7,浣熊氏 8,雪氏
9,太阳氏 10,水氏由于他们的生活状况已经改变,而人口正在减少,所以他们的氏族组织也在迅速消灭过程中。当他们的氏族组织开始衰落以后,世系即由男性下传;
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和财产均在氏族内继承。
( 2 )邵尼人 这是一个突出的、具有高度进步水平的部落,他们是阿耳贡金人当中最高级的代表之一,他们有一个第一首领、一个第二首领,还有一个议会,均由民众每年普选一次;不过,虽然他们已经以这样一套行政组织来代替旧的氏族制度,他们却仍然保留着氏族。他们有十三个氏族,这些氏族为了社会目的和宗法目的而继续维持下来,( 40 )
1,狼氏 2,野凫氏 3,熊氏 4,鵰氏
5,豹氏 6,枭氏 7,火鸡氏 8,鹿氏
9,浣熊氏 10,龟氏 11,蛇氏 12,马氏
13,兔氏世系、继承和必须在氏族外通婚的规则均与迈阿密人相同。 1869 年时,
邵尼部只有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约五十人。他们的人口曾经一度达到三四千人,超过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平均人口数。
邵尼人有一种习惯,即在某种约制下,给子女命以父亲氏族、或母亲氏族、或其他任何氏族所用的个人名字而收纳入该氏族之内,这个习惯也流行于迈阿密人、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我们对此需要稍微谈一谈。前面已经说明过,在易洛魁人中,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些专用的个人名字,其他氏族无权使用。 ( 41 )这大概是一个普遍 的习俗。在邵尼人中,这种个人名字本身即含有其所属氏族的权利,因此个人的命名即决定了个人的氏族。既然首领无论如何必须属于授予他以职权的那个氏族,所以,由女性世系转为男性世系的变革,看来象是从上述那种命名习惯开端的了。其第一步是使儿子继承他的父亲,第二步是使子女继承其父亲的财产。如果一个儿子在命名时接受了他父亲的氏族所用的个人名字,那么,他即属于他父亲的氏族而在世系上成为他父亲的继承者,不过,还需要服从于选举的原则。但他的父亲对这个问题却无决定权。其决定权由氏族委托给某些人,多半是些妇人,当子女命名时,由她们商量并决定之。在邵尼人中,两个氏族之间通过一定的安排,便赋予这种妇人以命名之权;而当一个人按规定方式接受名字以后,他便被纳入该名字所属的氏族了。
在邵尼人中,有着古老的世系规则的痕迹。有人告诉作者下面的事实,
可以举以为证。狼氏族的一个首领拉 - 荷 - 韦在临死前表示他希望以他的一个姊妹的儿子代替自己的儿子作为他的继承人。但是,他的外甥 (科斯 - 夸 - 瑟)
属于鱼氏族,他的儿子属于兔氏族,而这个首领职位是由狼氏族世袭的,因此,如果不先以改名的方式转入狼氏族的话,他们两个人谁也不能继承他的职位。他的愿望受到了尊重。他死了以后,他的外甥改用了狼氏族所用的名字,叫做泰普 - 阿 - 塔 - 哥 - 瑟,然后被选任该职。这种不严格的通融现象,说明氏族组织已经衰落;但它却倾向于证明在不久以前邵尼人的世系仍是由女性下传的。 ( 3 )索克人与福克斯人 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他们的氏族如下,( 42 )
1,狼氏 2,熊氏 3,鹿氏 4,麋氏
5,鹰氏 6,鹫氏 7,鱼氏 8,野牛氏
9,雷氏 10,骨氏 11,狐氏 12,海氏
13,鲟氏 14,大树氏世系、继承和必须在氏族外通婚的规则均与迈阿密人相同。 1869 年时,
他们的人口只有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五十人。从现存的氏族数目可以看出在过去二百年中他们的人数必较现在多出几倍。
( 4 )麦诺米尼人与奇卡普人 这是两个独立的部落,他们各有其氏族组织,但氏族名称未详。对于麦诺米尼部,可以推测他们直到近日以前仍是女性世系,其根据是该部落的一个成员安托万·古奇 ( 43 )于 1859 年告诉作者的情况。他在答复有关继承规则的问题时说:,假如我死了,我的兄弟和舅父就会从我的妻子和子女手中夺走我的财产。我们现在希望我们的子女够能继承我们的财产,但这毫无保证。按照老规矩,我的财产要给予我最亲近的亲属,那不是我的子女而是我的兄弟、姊妹和舅父。”由此可见,财产是在氏族内继承的,但仅限于女性世系下的近亲。
落基山诸部落
( 1 )血黑足部 这个部落由下列五个氏族组成,( 44 )
1,血氏 2,食鱼氏 3,臭鼬氏 4,绝种兽氏
5,麋氏世系由男性下传,但氏族内禁止通婚。
( 2 )丕干黑足部 这个部落有下列八个氏族,( 45 )
1,血氏 2,臭鼬氏 3,蹼脂氏 4,腹脂氏
5,咒师氏 6,不笑氏 7,饥氏 8,半腐肉氏世系由男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上列若干名称与其说是氏族名称,
不如说更近于群体的名称;但是,因为这份材料是通过能够胜任的翻译者 (亚历山大·卡伯特森先生及其夫人 ( 46 ),后者是黑足部的妇女)直接从黑足部得来的,所以我相信它很可靠。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用氏族的绰号代替了原有的名称。
大西洋诸部落
( 1 )特拉华人 前面已经说过,特拉华人自从分出来独立以后,便成为阿耳贡金诸部落中最古老的部落之一了。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的老家即在特拉华湾的周围及其以北的地区。他们由下列三个氏族组成:
Ⅰ,狼氏 土克 - 悉特圆掌
Ⅱ,龟氏 波克 - 库 - 温 - 哥爬行
Ⅲ,火鸡氏 普耳 - 拉 - 乌克不嚼这种划分实际具有胞族的性质,因为它们各自又由十二个亚氏族组成,
每一个亚氏族都具有氏族的若干属性。 ( 47 )亚氏族的名称都是个人名字,
不说全部,至少大多数都是女性名字。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现象,所以我于
1860 年在堪萨斯州的特拉华部保留地尽可能详细进行调查,当时协助我的有威廉·亚当斯 ( 48 ),他是一位受过教育的特拉华人。结果证明无法找到这些亚氏族的起源,不过,它们似乎是一些氏族鼻祖的名字,各氏族的成员就是分别从这些鼻祖传下来的,而这些亚氏族便以鼻祖命名。由此也可看出胞族是从氏族自然而然发展出来的。
特拉华人的世系由女性下传,正由于此,我们才认为阿耳贡金诸部落在古代可能普遍流行女性世系。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但由氏族成员选举,
氏族成员有选举和罢免之权。财产也在氏族内继承。起初,这三个母氏族禁止在该氏族内通婚;但近年以来,禁止通婚的规定仅限于亚氏族之内了。例如:在目前已半形成为胞族的狼氏族内,凡同氏的人不得通婚,而不同氏者便可以通婚。给子女命以父亲氏族所用的名字而纳入父亲氏族之内,这个习惯在特拉华人中也很流行,由于这个习惯而引起的世系紊乱现象亦与邵尼人、迈阿密人的情况相同。美国人的文明以及同美国人的交往必然对印第安人的制度施加冲击,在这种冲击下,他们的民族文 化生活正处于逐渐崩溃之中。关于职位继承的例子最能充分表明土著的世系规则。一位特拉华部的妇女告诉作者,她和她的子女都属于狼氏族,而她的丈夫则属于龟氏族;然后她又说,龟氏族已故的大酋长或首领凯春队长 (塔 - 辉 - 拉 - 纳)死后,由他的外甥约翰·康内尔 (塔 - 塔 - 内 - 沙)袭位,他是已故首领的姊妹的儿子,他也是属于龟氏族的。 ( 49 )这位死去的首领留下了一个儿子,但他的儿子属于另一个氏族,所以不能袭位。特拉华人也和易洛魁人一样,职位由兄弟传给兄弟,或由舅父传给外甥,因为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
( 2 )猛西人 猛西人是从特拉华人分出来的一支,也有着与特拉华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不许通婚,
首领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 3 )摩黑冈人 肯尼贝克河以南整个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在语言上都是很接近的,他们能互相了解彼此的方言,摩黑冈人即系其中的一支。因为摩黑冈人是有氏族组织的,由此推测,培阔特人、纳腊甘塞特人及其他较小的集群不仅也有氏族组织,并且还有着与摩黑冈人相同的一些氏族。摩黑冈人也有着与特拉华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每一个氏族又包括若干氏族。这证明他们与特拉华人、猛西人在血缘上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如前所述,这也反映了一个母氏族分解为几个氏族的再分化过程,
这些分解出来的氏族仍重新组合为一个胞族。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在氏族制度下胞族是如何自然而然产生的。在美洲土著中,很难找到象上述事例这么清楚地保存着母氏族分化现象的证据了。
摩黑冈人的胞族比美洲土著其他任何部落的胞族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的每一个胞族都概括地代表了各自所辖之氏族,要说明氏族的区分,必须点明胞族;不过,我们对摩黑冈人的胞族不 如对易洛魁人的胞族所知之详。
摩黑冈人的胞族如下,( 50 )
Ⅰ,狼胞族 (土克 - 塞 - 吐克)
1,狼氏 2,熊氏 3,犬氏 4,负鼠氏
Ⅱ,龟胞族 (托内 - 巴 - 鄂)
1,小龟氏 2,泥龟氏 3,大龟氏 4,黄鳗氏
Ⅲ,火鸡胞族
1,火鸡氏 2,鹤氏 3,雏鸡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职位由兄弟传给兄弟,或由舅父传给外甥。在培阔特人和纳腊甘塞特人中,世系由女性下传,我在堪萨斯州遇见一位纳腊甘塞特部的妇女,这是她告诉我的。 ( 51 )
( 4 )阿本纳基人 这个部落的名称叫做瓦 - 贝 - 纳 - 基,意思是,旭日之族”。 ( 52 )他们与密克玛克人的亲密关系超过了同肯尼贝克河以南的新英格兰印第安人。他们有下列十四个氏族,( 53 )
1,狼氏 2,(黑)野猫氏 3,熊氏 4,蛇氏
5,花斑兽氏 6,海狸氏 7,驯鹿氏 8,鲟氏
9,麝鼠氏 10,鸠鹰氏 11,松鼠氏 12,斑蛙氏
13,鹤氏 14,豪猪氏世系现在由男性下传,早先禁止氏族内通婚,但这种禁规现在已大失其效了。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我们会看出,上列氏族中有一些与鄂吉布瓦人的氏族相同。
六、阿撒巴斯卡 - 阿帕齐诸部落哈得孙湾区的阿撒巴斯卡人和新墨西哥的阿帕齐人原来是同一支人,后来才分离的,他们是否有氏族组织,尚未能肯定。我于 1861 年到哈得孙湾区,
曾在阿撒巴斯卡人的野兔族和红刀族中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但因缺乏胜任的翻译,未获成功; ( 54 )不过,如果 他们存在过这种制度,即使调查方法不完善,也能发现一些痕迹。已故的罗伯特·肯尼科特 ( 55 )曾替作者在阿 -
察 - 鄂 - 腾 - 尼人 (或称奴隶湖的阿撒巴斯卡人)中进行过类似的试验,也没有获得成功。他发现一些关于婚姻和首领职位继承世系的特殊规定,似乎说明存在氏族制度,但他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资料。育空河流域的库钦人 (或称卢舒人)是属于阿撒巴斯卡这一支的。已故的乔治·吉布斯 ( 56 )在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道:,我得到一封信,是马更些河上辛普孙堡的一位绅士寄来的,信中提到在卢舒人 (或称库钦人)当中存在着三个社会等级或阶级——
无疑是图腾之误,尽管图腾与级别截然不同;因为他接着说——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等级内通婚,必须到另外的等级中去求妻;一个高等级的酋长可以同一个低等级的妇女结婚而不丧失其等级地位。子女属于母亲的等级;不同部落中的相同等级的成员彼此不交战。”
西北海岸的科鲁舍人在语言上属于阿撒巴斯卡这一支,不过关系不大密切,在他们当中存在氏族组织。加拉丁先生 ( 57 )指出,他们,和我国的印第安人相似,也分为着干部落或克兰;据赫耳先生 ( 58 )说,在俄勒冈州的印第安人中见不到这种区别的痕迹。其部落 [实指氏族]的名称都是动物名字:如熊、鹫、鸦、海豚和狼等等。……继承权属于女系,由舅及甥,除了大酋长以外,家中最有权力的人一般都是舅父。” ( 59 )
七、西北海岸诸部落在这一群部落中,除了科鲁舍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部落也盛行氏族组织的制度。吉布斯先生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我在离开普吉特海峡之前,
极其幸运地遇到了我们所谓北印第安人的三个支系的代表,北印第安人即由温哥华岛北端伸展至俄属领土和爱斯基摩人边境的这一条西北海岸上的居民。我从他们那里已经确 知图腾制度至少在这三个支系中是存在的。我所说的这三个支系,从西北头算起,首即特林吉特人,通常根据他们当中的一个分支而称之为斯提京人;次为特莱达人;再次为齐姆悉亚人,加拉丁称之为韦阿人。有四个图腾是他们都有的,即鲸、狼、鹫、鸦。任何人不得与同图腾的人通婚,即使彼此不同族或不同支系也不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族是由完全不同的支系组成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的语言基本上不同,找不出相似之处。”更晚些时候,朵尔先生 ( 60 )在他的关于阿拉斯加的著作中写道:,特林吉特人分为四个图腾:大鸦 (耶耳)、狼 (卡努赫)、鲸、鹫 (彻思耳)。……只有不同图腾的人才能通婚,子女通常均属其母亲的图腾。”
( 61 )。
赫伯特·班克罗甫特先生对他们的组织说得更为详尽,他指出他们有两个胞族,并指出其每个胞族所辖之氏族。他在提到特林吉特人时说:,这一族分为两大部,或两大克兰,其一称为狼部,另一称为大鸦部。……大鸦这一支又再分为几个分部,名为蛙、鹅、海狮、枭和鲑。狼部则再分为熊、鹫、
海豚、鲨和海雀。……同一克兰的诸分部彼此不得交战,同时,同一克兰中的成员亦不得相互通婚。因此,狼部的一个青年战士必须要到大鸦部去找寻他的配偶。” ( 62 )
爱斯基摩人不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他们立足于美洲大陆要比如诺万尼亚人为晚。他们也没有氏族。
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哥伦比亚河谷诸部落以本题所提到的这几部为主要代表,他们都没有氏族组织。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霍瑞修·赫耳和已故的乔治·吉布斯都曾专门注意过这个问题,可是他两人在这些部落中未发现任何氏族组织的痕迹。我们有坚实的理由相信这个辽阔的地区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这个族系以此地区为出发点,向外迁徙扩散而遍布于南北美洲。因此,上述部落的祖先看来大 概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氏族组织日趋衰微,终于消灭了。
九、首首尼诸部落得克萨斯州的科曼赤人,以及犹特诸部落、崩纳克人、首首尼人和若干其他部落都属于这一支。一个维安多特族的混血种马休·倭克尔 ( 63 )于 1859
年告诉作者,他曾在科曼赤人中居住过,他们有下列诸氏族:
1,狼氏 2,熊氏 3,麋氏 4,鹿氏
5,小栗鼠氏 6,羚羊氏既然科曼赤人有氏族组织,可以推想这一支人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组织。
我们对新墨西哥州以北的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社会制度,就谈到这里为止。上面所提到的大多数部落在被欧洲人初发现时正处在低级野蛮社会,余者则处在高级蒙昧社会。在他们当中,氏族制度流行极广,几乎普遍存在,
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有理由假定,他们在古代是一律有氏族组织的,而且其世系也是一律由女性下传的。他们的制度纯属社会性的,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而以胞族、部落和联盟为其体系中的其余环节。这四个顺序相承的组合与再组合的阶段,表达了他们的政治观念在发展过程中的全部经验。雅利安族和闪族的一些主要部落,当它们从野蛮社会走出来时,也有着与印第安人相同的社会组织体系,因此,大体而言,这套制度在古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并可以推想其出自一个共同的来源。我们在后文谈到家族观念的发展过程时,将要充分地叙述伙婚群,氏族显然是从伙婚群产生出来的,所以人类当中的雅利安、闪、乌拉尔、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等族系看来极其明显地出于一个共同的祖源,这个祖源是实行伙婚制的,氏族组织即缘此而产生,
所有的族系都出自这个祖源,最后才分化为各支。我相信,一旦将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而若干事实得到精密证明时,这个结论终于会使人们不得不接受它。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能维系人类社会经历蒙昧阶段晚期、经历整个野蛮阶段而达于文明阶段初期,因此决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从先已存在的因素中自然发展出来的。如果合理地、谨严地阐明这一点,看来就可以证明人类当中一切具有氏族组织的各族系均出自同源。
十、村居印第安人
( 1 )摩基村印第安人 摩基诸部落现仍据有他们自古相传的群居宅院,
未受侵扰,这种宅院共有七处,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小科罗拉多河畔,此地曾一度属新墨西哥州。他们仍在他们的古老制度下生活着;他们目前无疑能完全代表在地理大发现时代从苏尼直到库斯科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所流行的那种生活方式。苏尼、阿科玛、塔阿斯以及另外一些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村落都具有相同的组织结构,它们都是科罗纳多于 1540 — 1542 年在此地发现的。
虽然这些印第安人表面上容易接近,但实际上我们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内部组织却知道得很少。从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凡是能得到发表机会的点滴资料都是一般性的、偶然性的。
摩基人按氏族组织起来,他们有下列九个氏族:
1,鹿氏 2,沙氏 3,雨氏 4,熊氏
5,野兔氏 6,郊狼氏 7,响尾蛇氏 8,烟草氏
9,芦草氏美国助理外科医生泰恩·布鲁克曾向斯库耳克拉夫特先生提供一个关于摩基人起源的神话故事,这是他从一个摩基村中听来的。据摩基人说:,很久很久以前,他们的老祖母 ( 64 )从西方老家带来九个人种,其形状如下:
第一、鹿种;第二、沙种;第三、水 〔雨〕种;第四、熊种;第五、野兔种;
第六、郊狼种;第七、响尾蛇种;第八、烟 草种;第九、芦草种。她把这九个人种栽种在他们今天村落所在的地方,并将它们变成了人,这些人建造了现在的村落;至今仍保持着人种的区别。有一个人告诉我说他是属于沙种的,
另一个人说他是属于鹿种的,等等。他们都坚信灵魂轮回之说,认为自己死后就会返回原形,仍变成熊、鹿之类。……他们的政府是世袭的,但不一定传位给在职者的儿子;因为,只要他们宠爱任何一个血亲,即可选定他为继承人。” ( 65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氏族组织在由低级野蛮社会转入中级野蛮社会以后,仍然十分发达,由此可以证明这种组织能适应他们业已改变的环境。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很有可能普遍存在氏族组织;但是,从这个地点往南,在北美的其余部分,以及南美全境之内,除了拉古纳人以外,
我们找不到任何确凿可靠的报道。由此可见,美洲民族学的研究工作以往做得多么不完善;以至我们对美洲土著的社会制度单元仅只发现其一部分,而对其重要意义亦不了解。然而,在早期西班牙作家的作品中还可见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线索,在后来少数几位作家的书中也能见到有关的直接材料,如把这些综合起来,也就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氏族组织在古代整个印第安人当中是普遍流行的。
有许多氏族都流行某些传说,就同摩基人的传说相似,认为他们的始祖是从动物或无生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动物或无生物即成为他们氏族的徽志。例如,鄂吉布瓦人的鹤氏族有这样一个传说:有一对鹤从墨西哥湾飞过辽阔的地面来到大湖地区,又从密西西比河飞往大西洋沿岸,为了想找寻一个食料丰富的地方,最后选择了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因为看中了这里的渔场。当它们降落在河岸边把翅膀收拢之后,大神立刻把它们变成为一男一女,这就是鄂吉布瓦部鹤氏族的祖先。在各个不同的部落中,有一些氏族都禁食本氏族名称所代表的动物;但这种禁忌不大普遍。
( 2 )拉古纳人 根据塞缪尔·戈尔曼牧师 ( 66 )于 1860 年在新 墨西哥州历史学会上所作的报告来看,拉古纳村印第安人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世系由女性下传。戈尔曼说:,每一个村镇都分为若干部或若干族,每一个这样的集团都以某种兽、鸟、草、木、星或风、火、水、土四元素之一为名。
拉古纳村是居民超过一千人的村落之一,这个村有十七个这样的部;或名为熊,或名为鹿,或名为响尾蛇,或名为玉蜀黍,或名为狼,或名为水,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子女与母亲同属一部。按照老规矩,同部的人禁止通婚;
但近来,这个规矩已经不象早先遵守得那么严格了。”
“他们的土地是公有的,是全村社的财产,但是,当一个人耕种了一小块土地以后,这块土地即应属他个人所有,他可以将它卖给本村社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他死后,这块土地属于他的寡妇或女儿们;如果他是一个单身汉,这块土地仍保留在他父亲的家族里。” ( 67 )寡妇或女儿能否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点还有疑问。 ( 3 )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和特拉科潘人 这些部落以及墨西哥其余的纳华特拉克部落的氏族组织问题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 4 )尤卡坦的马雅人 艾瑞腊在其著作中屡屡提到,亲族” ( kindred )
一词,他在谈到墨西哥、中美、南美部落时,就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组成的团体,其人数之多只可能相当于一个氏族,除了氏族以外再也见不到这么多人的亲属团体了。例如,他说道:,凡杀害一自 由人者,
必须对死者的子女和亲族尽赔偿之责。”这是指尼加拉瓜的土著说的,易洛魁人也有这个习惯,如果我们谈的是易洛魁人,“亲族”一词就相当于,氏族”了。又如,他在概述尤卡坦的马雅族印第安人时说道:,无论向受害者尽何种赔偿,倘被判受罚之人因赔偿而势将陷于穷困时,则其亲族对他提供捐助。” ( 68 )我们可以看出,这又是一个氏族制度的习惯。他在谈到阿兹特克人时又说:,他们如果确实犯了罪,无论任何恩典或 任何亲族都不能使他们免于死亡。” ( 69 )对于这个词的使用法,我们还可以再引一个例子,
那是他用于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的,这些印第安人有氏族组织。他说道:
“他们极端喜欢子女,珍爱子女,倘遇子女死亡,其父母及亲族为之哀悼终生。” ( 70 )早期的观察者注意到印第安人的社会中有一个特点,即为数很多的人以亲属关系而结合在一起,因此就把这个团体称为,亲族”。但是,
他们考察的深度还未足以发现亲族之组成氏族,而氏族乃是印第安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这才可能是事实的真相。
艾瑞腊进一步谈到马雅人说:,他们一贯非常重视血统,因而认为他们全都有亲属关系,彼此相互援助。……他们不与母辈的人或兄弟之妻通婚,
也不与父亲同姓的人通婚,这都被视为非法的。” ( 71 )一个印第安人的血统,在他们的亲属制度下,除了指氏族以外,不可能有别的意义;即使对这一点姑置不论,在印第安人的制度下,除非父亲和他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
而这个氏族将一个共同的姓赐予其全部成员,否则他们是不可能同姓的。要使父亲及其子女属于同一个氏族,还需要由男性下传世系。而且,艾瑞腊的叙述证明马雅人是禁止氏族内通婚的。假定艾瑞腊的话正确不误,我们就可以肯定马雅人当中存在氏族组织,而其世系由男性下传。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是一部极有价值的书,是一部详征博引、提要勾玄的民族学知识宝库,他在该书中根据另外的来源引述了同一事实,其说如下:,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风俗与澳大利亚人的风俗相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把女性世系下的氏族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如果我再往南去,进入中美以后,就出现了与此相反的风俗,那种风俗倒与中国相同。据迪耶戈·德·兰达说,尤卡坦人从不娶与自己同姓之女为妻,而他们的姓是按父系论的,他们认为同姓通婚是一种非常可耻的秽行;但是,他们可以同母系方面最亲的表姊妹通婚。”
( 72 )
十一、南美印第安人诸部落在南美各地均发现氏族的痕迹,也发现到处确实存在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不过,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艾瑞腊谈到印加人把安第斯山区的许多部落组成一种联盟,他说:,由于这些族类分为若干种、若干部或若干族,因此使语言上出现了这种分歧。” ( 73 )我们根据他所谓的,族”
即可看出他们是有氏族的。泰勒先生在讨论有关婚姻和世系的规则时指出:
“再往南去,过了巴拿马地峡,又出现女性世系的氏族及其禁例。柏尔瑙说,
在英属圭亚那的阿腊瓦克人中,‘族籍是承袭母亲的,子女允许同父亲家族中的人通婚,但不得同母亲家族中的人通婚。’末了,马丁·朵布里佐弗神父说,瓜腊尼人避免同最远的亲属通婚,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事;他在谈到阿比朋人时有下面一段记载:…… ‘阿比朋人受天然的教导,学他们祖先的榜样,他们深恶同任何一个与自己有最远的瓜葛之亲的人通婚,乃至对这种想法都绝不能容忍。’” ( 74 )以上所引有关土著社会制度的材料都说得不清不楚;但我们借鉴于前文所提供的事实,即可领会到这些材料的意思是:
存在氏族制度,世系按女性下传,并禁止氏族内通婚。布瑞特指出,圭亚那的印第安人部落,分为若干家族,每一个家族都有不同的姓,如 ‘悉维迪’、
‘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和我们的家族不同,所有这些家族都是按女系下传的,无论男女,任何人都不得与同族姓的人通婚。例如,‘悉维迪’
家的一个妇女是与她母亲同姓的,但她的父亲和她的丈夫都不得是属于这一家族的人。她的子女,以及她女儿的子女,也都姓 ‘悉维迪’,但她的儿子和女儿都不得与任何一个同姓 ‘悉维迪’的人通婚;不过,只要他们愿意,
他们却可以同父亲家族里的人通婚。他们严格遵守这个习俗,稍有不合即被认为乱伦。” ( 75 )我们立刻可以看出,布瑞特所谓的,家族”即指原始形态下的氏族。上面 提到的南美诸部落,除了安第斯山区的部落以外,当初被发现时,均处于低级野蛮社会或处于蒙昧社会状态下。印加族村居印第安人建立了政府,秘鲁许多部落都集中在其统辖之下,关于他们的内部制度,我们在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的著作中见到一些不完备的描写,如果根据这些描写能作出判断,那么,应当说,这些部落是处在低级野蛮社会的。我们在研究氏族制度转变过程的历史时,自然会把注意力转向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因为他们固有的文化已经使他们进入野蛮阶段中期很发达的地步,并已临近于中期的末尾了。我们已说明了氏族的原始结构;至于这个制度的最后阶段,留在论希腊、罗马人的氏族时再谈。不过,在野蛮阶段中期已经在世系和继承两方面发生了过渡性的转变,这些转变对于叙述一部完整的氏族组织史来说是很关紧要的。关于这一伟大制度的早期状况和末期状况,我们所知者甚详,但对其转变阶段的知识却很贫乏。在人类任何部落中,
凡是发现有处于末期形态的氏族,则其远古祖先必定有过原始形态的氏族;
但史学上的考订却要求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凭借推理。在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曾经一度有过这种证据。现在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断言,他们的政府制度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其体系的上层环节,即部落与联盟,是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接触到的;而在村居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中,我们也能确实证明这个制度的基本单元是氏族组织。但是,我们着手研究整个村居印第安人的氏族制度时,得不到象处于低级野蛮社会下的那些部落所提供的精确资料。
当年西班牙征服者和殖民者是有绝好机会的,但他们错过了,显然是由于这些文明人的进步程度使他们距离这种社会状态太远,以致无从理解它。西班牙的史学家们对于村居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缺乏知识 (这种基本单元在整个社会机体中深深地打下了它的烙印),所以在描写他们的政府组织时完全弄错了。
只要对中美和秘鲁的古建筑遗址稍一涉目,即可充分证明野蛮阶段中期在人类的发展上、在知识的进步上、在智力的增长上,是一大进步。在东半球,相继而来的是一个更伟大的阶段,这就是随着冶铁术的发明给人类的进步带来了无比强大的推动力,终于把人类中的一部分推入了文明社会。村居印第安人为野蛮阶段中期的社会状态提供了如此鲜明的例证,我们如果对这种社会状态具有精确的知识,那么就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类在野蛮阶段晚期的辉煌成就,在那个时期中,发明和发现层出不穷,何等迅速我们倘能致力以求,孜孜不倦,仍有可能将这一个已经任其丧失的知识宝库重新恢复过来,至少能恢复其大部分。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敢于作出下面的结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在初被欧洲人发现时已普遍地按氏族组织起来,虽见到极少数的例外,但不足以妨碍这一总的规律。
本章注释
( 1 ) 〔怀特注〕本章中的许多资料都是摩尔根本人到西部作郊野旅行时获得的;参看怀特编,《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所著之,印第安人杂记”,
1859 — 1862 年,(安阿伯,密执安州,1959 年)。其中有许多资料已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
( 2 ),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 17 卷 (华盛顿,
1871 年),第 131 页。
( 3 ) 1,狼氏,托尔 - 约 - 内
2,熊氏,内 - 厄 - 阿尔 - 吉 - 伊
3,海狸氏,农-加尔-内-厄-阿尔-哥
4,龟氏,盖-内-厄-阿尔-泰-哥-瓦
5,鹿氏,纳-鄂-格
6,鹬氏,杜-伊塞-杜-韦
7,苍鹭氏,约-阿斯-塞
8,鹰氏,鄂斯-斯韦-盖-达-盖-阿
( 4 ) 1,阿-纳-瑞塞-夸,啮骨者
2,阿-努-耶,树栖者
3,佐-塔-伊,懦兽
4,格 - 阿 - 维什,沃土
5,鄂斯 - 肯 - 鄂 - 托,漫游
6,悉内 - 根 - 锡,爬行
7,雅 - 腊 - 哈兹 - 锡,高树
8,达 - 索克,飞翔
( 5 )霍瑞修·赫耳先生已于最近证明图特洛人与易洛魁人有关系。 〔怀特注〕摩尔根在他的,古 代社会》手稿中,于此处划掉,易洛魁人”而代以
“达科他人”。
( 6 ) 弗兰西斯·帕克曼先生关于美洲殖民史写了一系列的名著,他最先确定苏斯魁罕纳人与易洛魁人有血缘关系。
( 7 )乔纳森·卡佛,《北美腹地三年巡游纪行,(费城,1796 年),
第 164 页。 [译者注]卡佛书中所用术语与摩尔根所用者不同,往往词同而义异,所以不得不改变译法,并将其重要而易混者列出原文对照于下:集团
— body ;群— band ;部— tribe ;族类— nation 。
( 8 )卡佛,《北美腹地三年巡游纪行》,第 165 页。
( 9 )
1,瓦—萨—贝 2,德—阿—杰—塔 3,纳—科—波兹—纳
4,摩—库 5,瓦—沙—巴 6,瓦—扎—扎
7,诺—加 8,瓦—加
( 10 )
1,瓦—哲塞—塔 2,印克—卡—萨—巴 3,拉—塔—达
4,卡—伊 5,达—松—达 6,瓦—萨—巴
7,洪—加 8,孔查 9,塔—帕
10,印—格腊—哲—达 11,伊什—达—孙—达 12,鄂—农—厄—卡—盖—哈
( 11 )
1,梅—杰—腊—贾 2,土—嫩—佩 3,阿—罗—华
4,贺—达什 5,切—赫—塔 6,卢—启
7,瓦—吉 8,玛—科赤
( 12 )
1,梅—杰—腊—贾 2,孟—察 3,阿—罗—华
4,胡—玛 5,克哈—阿 6,卢特—贾
7,瓦—卡 8,玛—科赤
( 13 )
1,塔—韦—卡—舍—盖 2,卒—贾—耶—加 3,摩—厄—魁—阿—哈
4,呼—厄—雅 5,洪—哥—廷—加 6,梅—哈—申—加
7,鄂—帕 8,梅—卡 9,朔—玛—库—萨
10,多—哈—克耳—雅 11,摩—厄—卡—内—卡—合—盖
12,达—辛—贾—哈—加 13,伊克—哈—舍 14,洛—内—卡—舍—盖
( 14 )
1,匈克—春—加—达 2,贺内—察—达 3,柴—腊
4,瓦克—察—赫—达 5,胡—温—纳 6,察—腊
7,瓦—孔—纳 8,瓦—孔—察—腊
( 15 ) 卡佛,《北美洲腹地三年巡游纪行》,第 166 页 。 
( 16 ) 1,贺—腊—塔—木—玛克 2,玛—托—诺—玛克 3,悉—普什—

4,塔—纳—楚—卡 5,奇—塔—内—玛克 6,厄—斯塔—帕
7,梅—泰—阿—克
( 17 ) [怀特注]约瑟夫·基普生于 1849 年;其父詹姆斯·基普是一个著名的商人,—加在密苏里河上游一带经商多年;其母厄思·伍门是一个曼丹部的印第安人;参看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l66
— 167 页,并参看,人类家族 的亲属制度》,第 184 页。
( 18 ) 1,米特—切—罗—卡
2,明—内—帕—塔
3,巴—贺—哈—塔 度》,
4,悉赤—卡—贝—鲁—帕—卡
5,厄—提什—朔—卡
6,阿—纳赫—哈—纳—梅—特
7,厄—库—帕—贝—卡
( 19 ) 1,阿—切—帕—贝—柴
2,厄—萨赤—卡—布克
3,贺—卡—鲁特一柴
4,阿什—博特—齐—阿
5,阿—辛—纳—德—阿
6,厄塞—凯普—卡—布克
7,乌—萨—博特—锡
8,阿—哈—奇克
9,西普—泰特—查
10,阿什—卡内—纳
11,布—阿—达—沙
12,鄂—贺特—杜—沙
13,佩特—柴勒—鲁赫—帕—卡
[怀特注]摩尔根,发现了克劳部的母系族外婚氏族组织,这个观察结果曾一度遭克到怀疑,但被后来的研究工作彻底证实了。……”引自罗伯特·洛维的,路易斯·摩尔根在历史展望中”一文,载罗伯特·洛维所编之,献给
A.L,克娄伯的人类学论文集,(柏克利,加利福尼亚州,1936 年),第 169
页。
( 20 ) [怀特注]摩尔根于 1862 年在密苏里河流域旅行时,从梅耳居姆那里获得大,(柏量民族学的资料;参看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167 — 176 页,183 — 192 页;并参看,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133 页和第 186 页注。
( 21 )以这种行为来表示哀悼,这在克劳人当中是常见的习俗。他们在举行一种宗教大典,巫术会”的时候,也常用这种行为来表示宗教上的献礼。
我听说,在巫术会上悬挂一个篮子盛献神之物,这种篮子往往能收集五十节、
甚至一百来节手指。我在密苏里河上游地带的一个克劳人的营地里,见到一些男人和女人都因履行这个习俗而将手指切除了。 [怀特注] 见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187 页,有梅耳柏居姆关于这部分仪节所写的报道。
( 22 ) [怀特注]这种风俗 已惭为我们所了解而称之为娣媵制。摩尔根在密苏里河有梅耳柏流域的印第安人部落中发现许多这种婚姻的例子;参看
《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22,35 111 — 112,128,170 页;
并参看,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38 页。
( 23 ) 1,雅—哈
2,诺—库塞
3,库 — 木  238 页。
4,卡耳—普特—卢 5,厄—绰
6,土斯—瓦
7,卡特—楚
8,贺—托尔—利
9,索—帕克—图
10,土克—科
11,楚—拉
12,窝—特科
13,胡—赫洛
14,乌—彻
15,阿—阿
16,鄂—彻
17,鄂克—春—瓦
18,库—瓦—库—彻
19,塔—木耳—基
20,阿克—图—雅—楚耳—基
21,伊斯 - 法—努耳—克
22,瓦—赫拉克—库耳—基
( 24 ),未详”指该名称的意义不明。图—雅—楚耳—基 21,伊斯 - 法
—努耳—克
( 25 ) [怀特注]劳瑞芝牧师是阿肯色州以西克利克代监厅塔拉哈悉传道 会 长 老 派  朔 耳 柏 传 道 团 的 一 位 传 教 士 。 他 还 把 克 利 克 人 的 亲 属 称 谓 提 供给摩尔根,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86 页。
( 26 )第一胞族 库—沙普 鄂克—拉
1,库什—伊克—萨
2,劳—鄂克—拉
3,鲁—拉克 伊克—萨
4,林—鄂克—鲁—沙第二胞族 瓦—塔克—伊—胡—拉—塔
1,楚—番—伊克—萨
2,伊斯—库—拉—尼
3,奇—托
4,沙克—楚克—拉
( 27 ) 〔怀特注〕 拜英顿牧师是乔克塔土邦惠洛克地方长老派传道团的一位传教士。他也曾协助摩尔根调查乔克塔人的亲属称谓;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135,190,286 页。
( 28 ) 〔译者注〕,印第安准州”原文为,Indian Territory,,Territory
指当时尚未建州但已有本地立法机构的地区。
( 29 ) Ⅰ,科 伊 
1,科—茵—楚什
2,哈—塔克—弗—什
3,嫩—尼
4,伊斯—锡
Ⅱ,伊西—班—伊
1,沙—乌—伊
2,伊西—班—伊
3,明—哥
4,胡什—科—尼
5,董—尼
6,贺—冲—察布—巴
7,纳—朔—拉
8,楚—赫拉
( 30 ) 〔怀特注〕柯普兰德牧师是乔克塔土邦本宁顿地方长老派传道团的 一 位 传 教 词 浚   1859 年 5 月给摩尔根提供了有关乔克塔人亲属称谓的资料,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190,286 页。
( 31 )
1,阿—内—惠—雅
2,阿—内—呼—泰
3,阿—内—加—塔—加—尼
4,祖—尼—利—阿—纳
5,乌—尼—斯达—斯迪
6,阿—尼—卡 - 维
7,阿—尼—萨—贺克—尼
8,阿—努—卡—洛—亥
“阿—尼”表示复数
( 32 ) 〔怀特注〕摩尔根于 1860 年作郊野旅行时,曾到衣阿华州艾理士牧师的家里去拜访他,但未见着。至 1862 年,摩尔根终于到他家和他见了面,
进行了交谈;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89 — 90,135 — 136
页,又第 213 页注 ( 36 ),有 传 记 性 的  嶙 柿 稀
( 33 ) 按鄂吉布瓦语,“基一奇”的意思是,大”,“加—米”的意思是,湖”,“基奇加米”是土著们对于苏必利尔湖及其他大湖的称呼。
( 34 ) 〔怀特注〕亨利·劳维·斯 库耳克拉夫特 ( 1793 — 1864 ),美国的民族学家。他是,大易洛魁社”的荣誉社员;见卡尔·雷塞克,《美国学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芝加哥,1960 年),第 25 — 26 页。 〔译者注〕
“大易洛魁社”是摩尔根等人所组织的一个团体,详见本书所附,摩尔根传略”。
( 35 ) 1,迈—茵—根
2,玛—夸
3,阿—米克
4,梅—舍—卡
5,米克—鄂—诺
6,梅—斯夸—达—瑞
7,阿—迪克
8,楚—厄—斯奎—斯凯—瓦
9,鄂—季—爵克
10,卡—卡克
11,鄂—梅—基—兹
12,孟
13,阿—阿—韦
14,舍—舍贝
15,凯—纳—比格
16,瓦—朱什
17,瓦—贝—扎斯
18,木什—卡—乌—兹
19,阿—瓦—西斯—萨
20,纳—玛—宾
21,———— 22,纳—玛
23,凯—诺—哲
( 36 )鄂吉布瓦部有一位名叫凯—威—孔斯的首领死于 1840 年左右,享年九十岁。为我提供材料的人曾经问他,他为什么不退休,把职位传给他的儿子?答复是:他的儿子不能够继承他;继承权属于他的外甥艾 - 夸 - 卡 - 米克,他会得到这个职位。这是他的姊妹的儿子。根据这个说明便可知道,自古以来,直到近代,世系是按女性下传的。从这个说明的口气看来,并不是说这位外甥根据世袭职位的权利一定要得到这个职位,不过只是说他是世系上的继承者,因此他实际上肯定会被选中而已。
( 37 ) 1,摩—阿
2,姆—科
3,木克
4,米斯—沙—瓦
5,玛阿克
6,克—瑙
7,恩—玛
8,恩—玛—佩—纳
9,姆—格—泽—瓦
10,彻—夸
11,瓦—博—佐
12,卡—卡格—舍
13,瓦克—锡
14,彭—纳
15,姆—凯—塔什—舍—卡—卡
16,渥—太—华
( 38 )当读作渥—太—华。
( 39 ) 1,摩—华—瓦
2,孟—瓜
3,肯—达—瓦
4,阿—帕—科塞—厄—阿
5,卡—诺—查—瓦
6,皮—拉—瓦
7,阿—塞—朋—纳
8,孟—纳—托
9,库耳—斯瓦
10,(原名读音未详)
( 40 ) 1,姆—瓦—瓦
2,玛—瓜
3,姆 — 夸 
4,韦—瓦—锡
5,姆—塞—帕—斯
6,姆—阿思—瓦
7,帕—拉—瓦
8,普萨凯—瑟
9,沙—帕—塔
10,纳—玛—撒
11,玛—纳—托
12,佩—萨—瓦
13,帕—塔克—厄—诺—瑟
〔译者注〕试以本注同上注对照,虽然不能一一对应,但可看出邵尼人的方言和迈阿密人的方言是很近似的。例如:狼氏——迈阿密人读作,摩—
华—瓦”,邵尼人读作,姆
—瓦—瓦”。
野凫氏——迈阿密人读作,孟—瓜”,邵尼人读作
“玛—瓜”。
火鸡氏——迈阿密人读作,皮—拉—瓦”,邵尼人读作
“帕—拉—瓦”。
这几个名词的读音,彼此相距极近。但也有一些名词则对应不上,如鵰氏、豹氏、浣熊氏等。其中有一个特别值得怀疑的名词,那就是迈阿密人的
“雪氏”,据注 ( 39 )读作,孟—纳—托”;而邵尼人的,蛇氏”则读作,玛
—纳—托”,这两个读音非常近似;而且,我们根据,孟—瓜”与,玛—瓜”
对应之例类推,则此处之,孟—纳—托”亦当与,玛一纳一托”对应。因此,
我们怀疑迈阿密人的,雪氏”即是邵尼人的,蛇氏”。,雪,的英文作,Snow,,
“蛇”作,Snake,,在英文草书中颇易混淆,此处是否系摩尔根手稿之误,
或系排印之误,姑且提出,以待进一步的考订。
( 41 ) 在每个部落中,个人名字即能表明属于哪一个氏族。例如,在索克部和福克 斯部中,“长角”这个名字是属于鹿氏的;,黑狼”是属于狼氏的。在鹫氏族中,有下列这些名字为例:,卡—波—纳”,意为,曳巢之鹫”;
“贾—卡—夸—佩”,意为,昂首而蹲之鹫”;,佩—阿—塔—纳—卡—贺克”,意为,飞越一大树枝之鹫”。
( 42 ) 1,摩—华—维斯—索—乌克
2,玛—奎斯—索—季克
3,帕—沙—加—萨—维斯—索—乌克
4,玛—沙—瓦—乌克
5,卡—卡—奎斯—索—乌克
6,帕—米斯—索—乌克
7,纳—玛—西斯—索—乌克
8,纳—努斯—苏斯—索—乌克
9,纳—纳—玛—勾—乌克
10,阿—库—内—纳克
11,瓦—科—阿—维斯—索—季克
12,卡—彻—科内—阿—韦—索—乌克
13,纳—玛—韦—索—乌克
14,玛—舍—玛—塔克
( 43 ) 〔怀特注〕 1860 年 6 月,摩尔根在美属堪萨斯准州的索克人和福克斯人特居地会见了安托万·古奇。古奇是一个麦诺米尼人,他替索克人和福克斯人充当翻译;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80 页,212
页,注 12 。
( 44 ) 1,基诺
2,玛—麦—鄂—雅
3,阿—佩—基
4,阿—内—波
5,波—诺—基克斯
( 45 ) 1,阿—阿—皮—塔—佩
2,阿—佩—基—厄
3,伊—波—塞—玛
4,卡—卡—波—雅
5,摩—塔—托—西斯
6,卡—提—雅—耶—米克斯
7,卡—塔—格—玛—内
8,厄—科—托—皮斯—塔克斯
( 46 ) 〔怀特注〕卡伯特森夫妇是摩尔根于 1862 年溯密苏里河而上作郊野旅行时乘轮船,大鹫展翅号”的旅伴。卡伯特森是一个著名的商人,曾在密苏里河上游地区经商多年。摩尔根从他们夫妇那里获得许多民族学的资料。 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142 及以后诸页,第 221 页;
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89 页。
( 47 )
Ⅰ,狼氏 土克—悉特
1,玛—安—格里特,大足。
2,维—索—赫特—科,黄树。
3,帕—萨—昆—阿—孟,摘玉蜀黍。
4,韦—雅尔—尼—卡—托,忧虑者。
5,土什—瓦尔—卡—玛,渡河。
6,鄂—伦姆—阿—内,朱红。
7,彭—阿尔—尤,立于炉旁之犬。
8,坤—伊克—察,长身。
9,孟—哈尔—塔尔—内,挖掘。
10,农—哈尔—敏,逆流而上。
11,龙—乌什—哈尔—卡尔—托,木柴。
12,毛—索一托,取来。
Ⅱ,龟氏 波克—库—温—哥
1,鄂—卡—贺—基,统治者。
2,塔—科—翁—鄂—托,高岸。
3,悉—哈尔—翁—鄂—托,拉下山。
4,鄂勒—哈尔—卡尔—麦—卡尔—托,选举人。
5,玛—哈尔—鄂—卢克—提,勇敢。
6,土什—基—帕—奎斯—伊,绿叶。
7,通—乌耳—温—锡,最小之龟。
8,韦—伦—温—锡,小龟。
9,利—坤—阿—伊,啮龟。
10,奎斯—艾塞—基斯—托,鹿。
其余两个亚氏族已绝灭。
Ⅲ,火鸡氏 普耳—拉—乌克
1,摩—哈尔—阿—拉,大鸟。
2,勒—勒—瓦—尤,鸟啼。
3,木—昆—瓦—贺—基,眼痛。
4,木—哈尔—摩—维—卡尔—努,以爪在小径上抓搔。
5,鄂—平—贺—基,负鼠所栖之地。
6,木—贺—韦—卡—肯,老胫骨。
7,董—鄂—纳—鄂—托,漂流之木。
8,努耳—阿—玛尔—拉尔—摩,水栖。
9,木—克棱特—哈尔—内,掘根者。
10,木—卡尔姆—胡克—塞,赤面。
11,库—瓦—贺—克,松林地带。
12,乌—楚克—哈姆,以爪抓地者。
( 48 ) 〔怀特注〕威廉·亚当斯是一个特拉华部的印第安青 年,他在东堪萨斯的特拉华传道团受过教育。摩尔根于 1859 年和他会过面;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55 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89
页。
( 49 ) 〔怀特注〕这份材料是摩尔根于 1859 年在东堪萨斯的浸礼会特拉华传道团得拉到的;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52 — 53 页,
第 209 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89 页。
( 50 )
Ⅰ,土克—塞—吐克
1,内—赫—贾—鄂 2,玛—夸 3,恩—德—雅—鄂
4,瓦—帕—魁
Ⅱ,托内—巴—鄂
1,加克—波—木特 2,——— 3,托内—巴—鄂
4,韦—骚—玛—温
Ⅲ,火鸡胞族
1,纳—阿—玛—鄂 2,加—赫—科 3,———
( 51 ) 〔怀特注〕这次是 1862 年摩尔根到堪萨斯准州去作的郊野旅行;
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135 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19 页注。
( 52 )读者可以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中找到一些重要的印第安部落的原名及其意义。
( 53 ) 1,玛耳斯—逊 2,皮斯—苏 3,阿 — 韦 赫 — 苏 斯 脑 
4,斯库克 5,阿—伦克—苏 6,塔—玛—夸
7,玛—古赫—勒—卢 8,卡—巴赫—塞 9,木斯—夸—苏
10,克—彻—加—贡—哥 11,麦赫—科—阿 12,彻—瓜—利斯
13,库斯—库 14,玛—达—韦—苏斯
( 54 ) 〔怀特注〕见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 — 1862 年》,第 128
页。
( 55 ) 〔怀特注〕罗伯特·肯尼科特 ( 1835 — 1866 ),自然科学家,探险家,芝加哥科学院创办人之一,他在雷德河地区和加拿大西北部游历过。
他向摩尔根提供了奴隶湖印第安人的亲属称谓,还有乌塔人的亲属称谓 (那是从他们派往华盛顿访问的一个代表团那里打听来的)!见,印第安人杂记,
1859 — 1862 年》,第 128,219 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32,
234,252,289,290 页。
( 56 ) 〔怀特注〕乔治·吉布斯于 1860 年在华盛顿准州的西北边界勘测队工作,他向摩尔根提供了斯波坎印第安人的亲属称谓;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90 页。
( 57 ) 〔怀特注〕艾伯特·加拉丁 ( 1761 — 1849 ),瑞士—美国政治家、
财政家、学 者。他担任过纽约史学会的主席,摩尔根的,关于易洛魁人的几封信”就是,投寄”给他的 (这些信后来成为,易洛魁联盟》一书的基础)。
他又是 1842 年美洲民族学会的创办人之一。
( 58 ) 〔怀特注〕见本书第 113 页注 ( 4 )。
( 59 )艾伯特·加拉丁,“赫耳的美洲西北部印第安人”,《美洲民族学会报告书》,第 2 卷 (纽约,1848 年),第 149 页。
( 60 ) 〔怀特注〕威廉·希利·朵尔 ( 1845 — 1927 ),美国自然科学家;
他于 1871 —,1884 年间在阿拉斯加的美国海岸勘测队工作。
( 61 )威廉·朵尔,《阿拉斯加及其资源,(波士顿,1870 年),第 414
页。
( 62 )赫伯特·霍威·班克罗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诸州的土著》,
共五卷 (纽约,第 1875 年),第 1 卷,第 109 页。
( 63 ) 〔怀特注〕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第 283 页感谢马 休 · 倭 克 尔 诘 陌 镏   量 硕  且 桓 觥 笆 芄  逃  奈  捕 嗵 刈 寤 煅  帧 薄 2
慰础队〉诎踩嗽蛹牵 1859 — 1862 年》,第 59,210 页。
( 64 )邵尼人早先崇拜一位女神,叫做,哥—哥麦—撒—玛”,意即,我们的老祖母”。
( 65 )亨利·劳维·斯库耳克拉夫特,《美洲印第 安人的历史、现况和前景》,共六卷,修订本 (布法罗,1851 年),第 4 卷,第 86 页。
( 66 ) 〔怀特注〕塞缪尔·戈尔曼牧师于 1860 年在新墨西哥克瑞桑印第安人的拉古纳村担任浸礼会的传教士。他向摩尔根提供了拉古纳人的亲属称谓;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 290 页。
( 67 )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共六卷,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 (伦敦,1725 — 1726 年),第 3 卷,第 299 页。
( 68 )同上书,第 4 卷,第 171 页。
( 69 )同上书,第 3 卷,第 203 页。
( 70 )同上书,第 4 卷,第 33 页。
( 71 )同上书,第 4 卷,第 171 页。 〔怀特注〕引文中的重点是摩尔根加的。
( 72 )爱德华·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 2 版 (伦敦,1870 年),
第 286 — 287 页。
( 73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4 卷,第 231 页。
( 74 )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 287 页。
( 75 ) W.H,布瑞特牧师,《圭亚那印第安人部落的现况与风俗,(伦敦,
1868 年),第 98 页;转引自约翰·卢博克的,文明的起源,(纽约,1874
年),第 98 页。
第七章 阿兹特克联盟 ( 1 )
对于阿兹特克社会的错误见解——阿兹特克人的进 步水平——纳华特拉克部落——他们定居于墨西哥——公元 1325 年建立了墨西哥村——
公元 1426 年成立了阿兹特克联盟——领土范围——人口估计数——阿兹特克人是否按氏族和胞族组织——酋长会议——酋长会议可能具有的职权——蒙蒂祖玛所担任的官职——任职由选举产生——蒙蒂祖玛之被罢免——该职位可能具有的职权——阿兹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
——其政体为一种军事民主制攻占墨西哥村的西班牙冒险家们有一个错误的见解,他们认为阿兹特克人的政体是君主政体,以为其基本性质同欧洲当时的君主国完全一样。早期的西班牙著述者对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结构和原则未加以细致的考察,
就普遍地接受了这个意见。随着这种误解产生的是一套与阿兹特克人的制度不相符合的术语,因此,他们所叙述的历史情节几乎完全失实,以至于简直象是有意伪造的一样。阿兹特克人唯一的城堡被攻陷以后,他们的政府机构随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西班牙人的统治;而阿兹特克人的内部组织和政治体制问题基本上也就无人过问了。 ( 2 )
阿兹特克人以及参加他们联盟的各部落都不知道用铁,因而 没有铁制的工具;他们没有货币,以物易物;但他们使用天然金属,从事灌溉耕作,织造粗糙的棉织品,用土坯和石块建筑公共住宅,并制造质量精良的陶器。因此,他们已经进入中级野蛮社会。他们的土地仍然是公有的,他们过着大家庭生活,一个大家庭包括了许多有亲属关系的小家庭;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是实行共产主义的。我们确切知道:他们每天只安排一顿正餐;就餐时是分别进行的,男子先单独吃,然后才是妇女和小孩吃。他们没有用餐的桌椅,他们还没有学会用文明民族的方式来用这一天仅有的一顿饭。上述这些社会状况的特征已足够表明他们相应的进步水平了。
阿兹特克人以及墨西哥其他地方和中美、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共同为处于这个阶段的古代社会状态提供了世界上无可比拟的最好例证。他们代表了走向文明的一个伟大进步阶段;我们看到,来自上一个文化阶段的种种制度在这一个阶段中达到了高度的水平,而且,这些制度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将要转入一个更高级的文化状态,在文明未能出现以前还要经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村居印第安人的命运却没有使他们达到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所充分体现的那个高级野蛮社会。
墨西哥峡谷的印第安村落为欧洲人展现出一幅久已湮没了的古代社会情景,这种社会状态是那么稀奇古怪,以至当时引起了越来越大的好奇心。人们对于墨西哥的土著和西班牙人的征服活动所写的著作,比起对其他进步水平相同的民族、或对其他重要性相等的事件所写的著作要多出十倍。然而,
人们对墨西哥土著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所得到的正确知识,却比对任何其他民族所知道的要少。令人惊异的景象燃起了幻想的火焰,于是,传奇式的故事到处流传,而且一直保留到今天。因此之故,我们竟无从确知阿兹特克人的社会结构,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严重损失。我们不能归咎 于任何人,只好对此深表遗憾。不过,我们将来如果想恢复阿兹特克联盟的历史原貌,那么,
即使是经过这样一番辛苦加工所写出来的作品看来还是有些用处。某些事实还是可以肯定的,而根据这些事实又可以推知一些另外的事实;所以,只要方向正确,从头开始研究,仍有可能恢复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面貌,
至少可以恢复一部分。
早期史学著作中所谓的,墨西哥王国”和后来的史学著作中所谓的,墨西哥帝国”,都是凭幻觉虚构出来的。在那个年代,由于对墨西哥即第安人的制度缺乏正确的了解而把他们的政府描写成一个君主国,仿佛还说得有根有据;但我们不能再替这种错误见解作辩护了。要知道,西班牙人所发现的只不过是由三个印第安部落所结成的一个联盟,象这样的联盟在美洲大陆上到处都有,那些西班牙著述者毫无必要来对这一简单的事实加以夸大。墨西哥即第安人的政府是一个由酋长会议掌管的政府,此外再配合一个指挥军队的总司令。这是一种两权政府;内政权由会议代表,军权由一个最高军事酋长代表。因为参加联盟的各部落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所以,如果需要一个比联盟更专门一些的名称,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军事民主政府。
阿兹特克联盟是由三个部落组成的,即阿兹特克部 (或称墨西哥部)、
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在这里只出现社会体系中的两个上层环节。至于它们是否具备第一层环节和第二层环节,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具有氏族和胞族,这在西班牙著述者们的任何一部作品中都找不到明确的说法;但是,他们曾含糊地描写过某些制度,我们只有将那些制度作为社会体系中缺少的那两个环节才能理解它们。虽然胞族并非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氏族却是决不可少的,因为氏族是这种社会制度所凭借为基础的单元。阿兹特克人的许多事情现在已经成为历史上的渺茫而无路可寻的迷宫,我不打算进 入这个迷宫,
而冒昧地要求读者只注意有关阿兹特克人社会制度的少数细节,这些细节可能有助于说明这种社会制度的真正性质。在这个步骤之前,必须略谈一下这个联盟同它周围各部落之间的关系。
从北方迁来定居在墨西哥峡谷及其附近的同种部落共有七个,阿兹特克部即其中之一;他们也是西班牙征服时期当地具有历史意义的部落之一。按照他们的传统,他们把自己统称为纳华特拉克人。阿科斯塔于 1585 年访问过墨西哥,他的著作 1589 年出版于塞维耶,在这部著作里记载了土著中所流行的关于他们分批从阿兹特兰迁来的传说,并记下了各批移民的名称及其定居的地址。他记载他们来到此地的顺序如下,1,索契米耳卡人,意即,花籽之族”,他们定居在荷契米耳科湖畔,位于墨西哥峡谷的南坡; 2,察耳卡人,
意即,口民”,他们在前者迁来以后很久才来到此地,定居于前者附近的察耳科湖畔; 3,特帕内坎人,意即,桥民”,他们定居在特兹库科湖西岸的阿兹科波查耳科,位于墨西哥峡谷的西坡; 4,库耳华人,意即,弯曲之民”,
他们定居在特兹库科湖东岸,后来被称为特兹库坎人; 5,特拉特卢伊坎人,
意即,锡腊山之人”,他们发现谷中环湖之地均已有人占领,就往南越过锡腊山而定居于该山之南; 6,特拉斯卡拉人,意即,面包之民”,他们同特帕内坎人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然后往东迁出峡谷而定居于特拉斯卡拉; 7,阿兹特克人,他们最后来到此地,占有今天墨西哥城所在之地。 ( 3 )阿科斯塔又说,“他们来自北面的一个遥远的地方,他们现在在那里建立了一个王国,
称之为新墨西哥。” ( 4 )艾瑞腊 ( 5 )和克拉维黑罗 ( 6 )也都记载了这个传说。我们会看到,在这个传说中没有提到特拉科潘人。他们很可能是特帕内坎人的一个分支,他们始终住在特帕内坎部的原地,而该部落其余的人似乎已经迁往特拉斯卡拉人正南面的一个地方,在那里被称为特佩阿卡人。特佩阿卡人也有 着,七洞”的相同传说,他们所操的方言亦属纳华特拉克语。 ( 7 )
这个传说表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不可能是杜撰的事实,即:七个部落直接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他们的方言证实了这一点;这个传说还说明了另一个重要的事实:他们是从北方来的。由此可见,他们原先本是一个族,
由于自然分化的结果,变成了七个或更多的部落。而且,大概是由于这样,
也只有是由于这样,才产生了阿兹特克联盟,象这种组织,其最重要的基础就在于共同的语言。
阿兹特克人来到这个峡谷的时候,发现最好的位置都已经被人占据了,
他们经过几次迁移之后,终于在一块小小的沙壤空地上定居下来,这块空地位于一片沼泽之中,周围环绕着火山岩原野和一些天然的池沼。据克拉维黑罗的记载,他们于公元 1325 年在这里建立了著名的墨西哥村 (即铁诺支第特兰),时在西班牙征服前一百九十六年。 ( 8 )他们的人口不多,生活贫困。
所幸的是,荷契米耳科湖和察耳科湖的出口以及西面山坡上流下的溪涧,都流经他们的住地而注入特兹库科湖。他们具有认识地利的智慧,于是就开渠筑堤,利用上述这些水源所供之水,在他们的村落周围开辟一个面积庞大的人工池沼;那时候,特兹库科湖的水面比今天的水面要高一些,因此,当他们的建池工程全部完毕以后,这个峡谷中任何一个部落的位置都不如他们的位置安全了。完成这项任务所依靠的机械工程知识是阿兹特克人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他们如果没有这种成就,或许就不能崛起而凌驾于周围各部落之上。
此后继之以独立与繁荣,他们应时而兴,成为峡谷中诸部落的霸主。根据阿兹特克人的传说,他们的村落就是建立在这么晚近的年代,其情况如上所述,
这个传说基本上是可以相信的。
在西班牙征服时代,七个部落中有五个居住在峡谷里,即:阿兹特克部、
特兹库坎部、特拉科潘部、索契米耳卡部和察耳卡部;这 个峡谷十分狭小,
面积大约相当于罗德艾兰州。这是一个山区的盆地,或者说是一个高原上的盆地,它没有出口,呈椭园形,南北最长,周围一百二十英里,除了水面积以外,占地约一千六百平方英里。如上所述,这个峡谷的周围山岗连绵不断,
一条山脊高过一条山脊,在两层山脊之间有着洼地,这样就把这个峡谷环绕在层峦叠障之中了。上面提到的五个部落分居在三十个左右的村落中,其中以墨西哥村为最大。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部落曾有相当数量的人移殖于峡谷之外或移殖于附近的山坡之上;但相反的,却有极多的证据表明今天墨西哥的其余地区在当时是为许多不操纳华特拉克语的部落所占据的,而且那些部落大多数是独立的。纳华特拉克部落中,其余不住在墨西哥峡谷里的有特拉斯卡拉部、乔卢拉部 (据推测为前者的一个分支),特佩阿卡部、徐荷金科部、麦兹第特兰部 (据推测为特兹库坎部的一个分支)和特拉特卢伊坎部,
除最后一个部落和特佩阿卡部以外,余者全都是独立的部落。其他一大批部落按地域形成集团,约有十七个集团,操各种语系的方言,占据墨西哥其余的地区。他们四分五裂,各自独立,其情况同一百多年以后在美国和英领美洲境内发现的那些部落几乎完全一样。
阿兹特克联盟是在公元 1426 年组成的,在此以前,峡谷中的部落没有发生过什么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他们不统一,彼此交战不已,势力范围仅限于自己所占据的地方。大约就在这时候,阿兹特克部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开始显露出来,其结果是使他们人口繁殖、力量雄厚。在他们的军事酋长伊茨考特耳的领导下,把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早先建立的霸权推翻,而组成一个同盟或联盟,这是他们以前彼此交战所产生的成果。这是他们三个部落间的一种攻守同盟,并约定彼此当按某种固定的比例分享战利品以及分享今后被征服部落所缴的贡品。 ( 9 )这种贡品包括被征服 的村落所制造的纺织物和园艺产品,似乎是按一种制度征取的,而且勒索甚为苛严。
这个联盟的组织方式已经湮没无闻了。它究竟仅系一种可以随意继续或解散的同盟;还是一种象易洛魁联盟那样的固定组织、其成员彼此间的关系具有永久性的明确规定?这个问题现在很难断言,因为缺乏详细的资料。在一切有关地方行政自治方面,每一个部落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一切有关进攻或防御的问题上,这三个部落对外却是一个整体。虽然每一个部落自有其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酋长,但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则为全联盟部队的总司令。这一点可以从下面的事实推测出来,那就是: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对于阿兹特克部军事酋长的推选和认可都有发言权。阿兹特克部之获得最高军事指挥权,自然表明他们在三个部落建立联盟的条款时具有操纵的势力。
特兹库坎部的最高军事酋长尼查华耳科乔特耳曾被罢黜过,或至少曾失去他的职位,而由于阿兹特克部的处理,使他于这时候 ( 1426 年)复职。这个事件可以视为组成联盟 (或称之为同盟亦可)的纪元。
我们在讨论那些有助于说明联盟组织性质的少数几件事实以前,必须先简单地叙述该联盟在其短短的存在期间在扩张领土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从公元 1426 年至 1520 年,九十四年之间,这个联盟同它的邻近部落不断进行战争,特别是从墨西哥峡谷往南到太平洋沿岸、再由此向东直抵危地马拉这一带的弱小的村居印第安部落受其攻击尤甚。他们首先着手征服距离最近的一些部落,仗着他们的人多和行动的集中取得胜利,他们迫使被征服者向他们纳贡。这一个地带的村落为数很多,但都是很小的村子。许多村子只是一大栋由土坯或石块盖造的建筑物而已,一些村子则有几栋这样的建筑物。这些集体公有的共同住宅对于阿兹特克人的征服活动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不过它们并不是不可战胜的。阿兹特克联盟不时地向它们进行抄掠,
公开地要求获取战利品、征索贡赋,并捕捉俘虏作为祭神的牺牲; ( 10 )直到最后,这个地区内的主要部落,除了少数例外,都统统被征服而成为藩属了,就连今天维拉克鲁斯附近的托通纳克斯一些零散的村落也包括在内。
他们并未想把这些部落合并入阿兹特克联盟之内,因为在他们的制度下,语言的障碍使他们不可能这么办。对那些部落,仍任其由它们自己的酋长管理,任其遵循它们自己的风俗习惯。偶尔也派一个收集贡品的人住在他们那里。这种无所收获的征服,正反映了他们的制度的真正性质。一个强者统治了一个弱者,除了强迫弱者违背心愿地交纳贡品以外,再没有其他目的,
甚至也不打算组成一个民族。如果他们是按氏族组织的,那么,个人除了通过氏族以外别无其他途径可以成为其政府的一员,一个氏族除了并入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或特拉科潘人的氏族以外也别无其他途径可以被接纳。阿兹特克联盟对待被征服的部落,本可以采取罗木卢斯把被征服的拉丁部落并入罗马的那种办法;但是,即使能够消除语言的障碍,他们的进步水平也还不足以形成这样的观念。由于同样的理由,假如他们向被征服的部落移送殖民者,也不可能使那些部落受其同化而达到加入阿兹特克社会体系的程度。
阿兹特克联盟虽然施加了威胁,虽然迫使那些情绪敌对而随时准备反叛的部落受到了压力,但他们自己实在并没有增添什么力量。不过,他们似乎有时也使用被征服部落的军队,并与他们分享战利品。阿兹特克人在成立联盟以后能做的只有把这个联盟扩大到其余的纳华特拉克部落身上。他们未能完成这个任务。索契米耳卡部和察耳卡部并未加入该联盟,他们虽然也要纳贡,
但名义上仍享有独立地位。
对于所谓阿兹特克王国或帝国,今天所能见到的资料根据仅仅如此。这个联盟在其西面、西北、东北、东面和东南,都与敌对的独立部落相对峙:
例如,在西面有米乔卡人,在西北有鄂托米人 (鄂托米人中有些散居的分支邻近墨西哥峡谷,已被迫纳贡),在鄂托米人之北有契契麦克人或野人部落,
在东北有麦兹第特兰人,在东面有特拉斯卡拉人,在东南有乔卢拉人和徐荷金科人,在这两个部落之东和东南的则有塔巴斯科人、恰帕人和查波特克人。
在这几个方面,阿兹特克联盟的统治范围不超过墨西哥峡谷一百英里,其周围有一些地区无疑是中立地带,它将联盟同其世代的仇敌隔开。那些西班牙编年史中的墨西哥王国就是根据这样一点有限的资料虚构出来的,而后来在近代的历史书中更煊染成为阿兹特克帝国了。
关于墨西哥峡谷和墨西哥村的人口数字,似有必要稍微谈一谈。我们没有方法确定住在峡谷中的五个纳华特拉克部落究竟有多少人。任何估计都必然是推测性的。那么根据我们对他们的园艺、他们的生活资料、他们的制度、
他们的有限地域以及对他们接受的贡物所知道的一切来进行推测,如果估计其人口总数为二十五万,大概已经过高了。根据这个估计,每平方英里约一百六十人,差不多相当于今天纽约州平均人口数的两倍,而与罗德艾兰州的平均人口数大致相等。峡谷中的村落据说只有三十个到四十个,在这么些村落中如何能拥有上述那么大量的人口,要找到充分的理由来解释这一点是很困难的。有些人认为他们的人口数比这个数字还要更高,那么,势必要说明一个问题,即:一个野蛮民族,既没有成群的牲畜,又没有田野农业,其维持生存的人数如何能超过一个具有这些优越条件的文明民族现在在同等大小的地域内所能维持的人数?这个问题是无法说明的,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根本不可能是真实情况。在此人口总数中,或许可能有三万人属 于墨西哥村。
( 11 )
我们没有必要超出上面所提示的观念范围来讨论墨西哥峡谷中诸部落的位置与关系。必须从美洲土著的历史中删除阿兹特克君主国,因为这是虚妄的,而且也是对印第安人的歪曲,他们既不曾发展过君主制度、也不曾发明过君主制度。阿兹特克人所组成的政府只不过是一种部落联盟,仅此而已;
其组成方式与配合机能或许还不如易洛魁联盟。在谈到这个组织时,只要用军事酋长、首领和酋帅来区别他们的公职人员就足够了。
墨西哥村是美洲最大的一个村落。它很神妙地位于一个人工湖的中央,
其庞大的公共住宅涂满了石膏,发出耀眼的白光,四面以堤道与外界相通,
西班牙人在远处望着这个村落,不禁惊心眩目。它所反映的是一个古代社会,
这个社会比欧洲社会要落后两个文化期,而它那井井有条的生活方式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好奇心和激动情绪。因此,对它的看法产生一定程度的夸张是不可避免的。
上文已经列举了少许细节,以便于表明阿兹特克人的进步水平,现在还可以再补充几点。我们发现他们有装饰的花园、储藏武器和军服的仓库、文雅的服饰、织造精美的棉织品、进步的工具和器皿以及种类日繁的食物;他们有图象文字,主要是用来记载每一个被征服村落所要交纳的实物贡品;他们有计算时间的历书,还有供物物交易之用的正式市场。他们已经创立了公廨,以适应市镇生活日益繁杂的需要;他们已经成立了一个祭司团体,并有神庙和包括杀人祭在内的种种祭典。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重要性亦在有增无已。上述这些情况,以及其他一些无需详叙的细节,已经暗示出他们的制度发展到了何等水平。易洛魁人同阿兹特克人无疑地都曾有过同样的原始制度,而他们的现况相互对比之下,正显示了低级野蛮社会同中级野蛮社会之间的某些差异。
我们已经提出了上述这些初步的意见,但对于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还有三个最重要、最困难的问题有待于讨论。第一、氏族和胞族的存在;第二、
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第三、蒙蒂祖玛所担任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的产生及其职能。
第一、氏族和胞族的存在如果阿兹特克人有氏族组织,而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却没有发现它们,这似乎很奇怪;我们的先人对易洛魁人的观察也同西班牙人差不多,而且两百多年来一直是这样看的。早先曾有人指出阿兹特克人当中存在以动物命名的氏族,但没有猜想到它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而部落和联盟就是以它为基础的。 ( 12 )西班牙的研究者未能在西属美洲领地的部落中注意到氏族组织的存在,这并不证明它之不存在;但是假如它确实存在,那就能完全证明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很不深入。
在西班牙人的著作中,有大量间接零散的证据指明阿兹特克人既有氏族又有胞族,我们现在来研究一下其中的一些材料。前面已经提到,艾瑞腊经常使用,亲族”这个术语,表明他已注意到由血缘关系团结在一 起的集团。
根据这种集团的大小来看,似乎只可能是氏族。他有时用,宗族”这个术语来指一个更大的集团,那就是指胞族了。
墨西哥村在地理上分为四区,每一区由一个宗族占据,这一个集团里面的人彼此在血缘关系上比同其他各区的人要亲密得多。每一区再划分为若干小区,每一个小区则由一个靠某种共同联系而结合成的团体所占据。 ( 18 )
我们推测,这个团体就是氏族。再就与他们有亲属关系的特拉斯卡拉部来看,
差不多也见到同样的现象。特拉斯卡拉人的村子也分为四区,每区各为一宗族所占据。每区各有其吐克特利 (或最高军事酋长),各有其不同的军服、
旗帜与徽记。 ( 14 )整个部落则由一个酋长会议统治,西班牙人把这个会议尊称为特拉斯卡拉的元老院。 ( 15 )乔卢拉部与此相似,他们分为六区,艾瑞腊称之为六个,市区”,其情况可以类推。 ( 16 )划分成各个社会团体的阿兹特克人,将墨西哥村中各个地区一一分配而占有之,这些地理上的区域是由于他们的居住方式产生的。艾瑞腊根据阿科斯塔的报道对墨西哥村初建时划分这些,区”的经过作了简单的叙述,如果我们依照上面的解释来理解他的叙述,那就能与事实的真相相去不远了。艾瑞腊谈到阿兹特克人,用石灰和石块建造一座崇拜偶像的神殿”,他接着说:,当这个工程完毕以后,
神像命令一位祭司吩咐各个酋长,要他们把自己以及他们的亲属和从人分为四区,把为安置神像所建造的这座堂宇作为中心,每一区的人可以各随其所好去建造他们自己的住宅。这就是墨西哥城的四区,现在分别称为圣约翰区、
圆圣玛丽区、圣保罗区和圣塞巴斯提安区。他们当即遵照命令划分了四区,
神像再教导他们把他所指名的诸神按区分配,每一区都选定专门崇奉神祗的地方;因此,各区之内都有若干小区,其多少则根据神像指令他们崇奉的神祗数目而定。……墨西哥城,即铁诺支第特兰,就这样建立起来了。……当上述的分区划定以后,那些自认为受损害的人就带着他们的亲属和朋友离开这里,另投他处。” ( 17 )那就是附近的特拉泰卢耳科。对这一段话作出合理的解释如下:他们按照血缘关系而进行划分,先分为四大部分,然后再分为许多小部分;这是为了叙述清楚所常用的方式。但是,实际的过程却与此恰恰相反;那就是,每一个亲属集团自己定居在一个地区,而关系最亲近的集团在自己选定地区时彼此毗邻相依。如果我们假定最低一层分划单位是氏族,而占有各区的是由亲近的氏族组成的胞族,那么,阿兹特克人在其村落中的基本分布状况就可以完全理解了。没有这个假定,就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解释。一个民族,如按氏族、胞族和部落组织起来,定居在一个村镇或城市里,由于他们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结果,他们必然 是按氏族、按部落分地而居。希腊人和罗马人的部落即按照这样 的方式定居在城市中。例如,罗马三部落都是按氏族和库里亚组成的,库里亚即等于胞族;他们在罗马城中也是按氏族、按库里亚、按部落分区定居的。腊姆尼部占居帕拉丁山,梯铁部大部分占居奎令纳耳,卢策瑞部大部分占居艾斯奎林。如果阿兹特克人分成氏族和胞族,但只有一个部落,那我们就必然会发现他们有多少个胞族就分多少区。同一胞族之中的每一个氏族大体上也是各占一地的。因为夫妻是不同氏族的,而子女究属父亲的氏族或属母亲的氏族则视世系由男性下传或由女性下传而异,所以,每一个地区内绝大多数的人自然是属于同一氏族的。
他们的军事组织是以他们的社会分划为基础的。正如涅斯托耳劝亚加米农把军队按胞族和部落编制那样,阿兹特克人的军队也是按氏族和胞族编制的。在一位土著作者泰佐佐莫克所写的,墨西哥编年史》中,提到有一次计划进攻米乔卡部的事。 (我之能引用下面这段文字,得感谢友人伊利诺斯州海兰德的 Ad.F,班德利耶先生 ( 18 ),他现在正从事于该书的翻译工作。)
该书说,阿亥卡特耳,向墨西哥人的队长特拉卡泰卡特耳和特拉乔赤卡耳卡特耳以及其他所有的人讲话,他问全体墨西哥人是否都已按照各区的风俗习惯、在各区的队长率领下准备就绪;如已准备就绪,即可开拔,全体开往马特拉金科一托卢卡再集合。” ( 19 )这段话表明他们的 军队是按氏族、按胞族组织的。
我们从阿兹特克人的土地所有制也能推定他们是有氏族的。克拉维黑罗指出,“所谓 ‘阿耳台佩特拉里’ ( ‘邑田’) 〔阿耳台佩特耳=邑〕就是那些属于市镇公众集体或乡村公众集体所有的田地,这些田地按市镇有多少区而划分为多少部分,每一区都占有自己的一部分田地,与其他区的田地各有分疆,不相干涉。这种田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 20 )我们知道,这所谓的公众集体就是氏族,其各自分据一地区乃是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克拉维黑罗以 199 地区标志公众集体,实则是这些公众集体划分了地区,
而且也是他们共同占有田地。联系每一个公众集体的因素是血缘关系,这个因素被克拉维黑罗忽略掉了,但艾瑞腊作了补充。艾瑞腊说,“还有另外一些领主,称为大父母 [即首领],他们的地产统统属于一个宗族 [即氏族],
一个宗族住在一个地区之内;当新西班牙开始有居民并对土地进行分配之时,这种宗族为数很多;每一个宗族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今天;
这种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全体公有;占有这种土地的人虽然可以终身享有,并可以遗留给自己的子嗣,但不得出卖;如果某一家族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些土地原是给予他的,但不得交给别人,这位大父母也就是这个地区或这个宗族的主管者。” ( 21 )在这段叙述中,作者想要把事实同关于阿兹特克制度的流行理论两者调和起来,以至苦费心机而令人困惑莫解。他向我们介绍阿兹特克人有一种领主,就象一个封建所有主一样持有采地,并有爵号,他将他的采地和爵号传给他的子嗣。但是,为了符合于真实情况,他陈述了土地属于一个亲族团体这一基本事实,他把这个亲族团体称为大父母,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大父母即氏族首领,
而土地则归氏族公有。认为首领是土地的保管人这种提法毫无意义。西班牙人发现印第安人的酋长与氏族有关,每一个氏族共有一份土地,而据艾瑞腊说,当酋长死去时,其职位由他的儿子补任。于是就尽其可能地把这种现象与西班牙的采地和爵号等同起来;并由于对酋长一职的性质和权限缺乏了解而产生了误解。有时他们又发现父亲的职位并不由儿子继承,而传给了别人;
因此就有了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某一家族 ( alguna casa,又一个封建的面貌)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 [土地]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就是说,另外一个人被选为首领;我们从这句引文所能得出的最近于真实的结论即是如此。西班牙著述者们关于印第安人的酋长以及各部落的土地所有权方面给予我 们的点滴资料,已被他们在行文时采用封建制度的术语弄得乱七八糟,其实在印第安人当中根本不存在封建制度。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西班牙著述者们所谓的,宗族”就是阿兹特克人的 氏族,所谓的,领主”就是阿兹特克人的首领,如前文所述的那样,这种首领的职位是由氏族世袭的,而在氏族成员中则由选举产生。如为男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已故首领的亲生儿子或侄子,或属其直系孙子,或属其亲兄弟或从兄弟。但如为女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他的一个兄弟或外甥,无论亲的或从的,这一点已在前文阐述过了。
首领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所有权,因此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转给别人。他之所以被设想为土地所有者,是因为他有一个终身的职位,同时因为有一份土地永久属于一个氏族,而他正是这个氏族的一位首领。在我们所见到的有关美洲土著的历史书中,由于对首领职位及其权限发生误解,已经产生了无数的错误推论。艾瑞腊的,宗族”、克拉维黑罗的,公众集体”,显然都是一种组织,而且是同一种组织。他们发现这种亲属团体是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但不明其真相——我们不得不假定,这就是氏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领主,赋予他以支配土地和支配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实在是他所不曾有过的。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欧洲人心目中的领主,这是一个错误观念,因为领主一词所暗示的一种社会状态在印第安人中根本不存在。一个领主是由世袭特权而获得爵级和头衔的,他凭借剥夺全民权利的特殊立法来保有这种世袭特权。自从封建制度被推翻以后,国王或者王国再不可能宣称有这种爵级和头衔的人有权担任什么职务了。与此相反,一个印第安酋长之任职不是由于世袭权而是由全体选民的选举,全体选民只要有充分理由就有罢免他的权利。这个职位负有增进全体选民某些利益的义务。他无权支配氏族成员的人身、财产或土地。由此可见,在一个领主及其头衔和一个印第 201
安酋长及其职位两者之间完全没有共同之处。一个是属于政治性社会的,其所体现者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侵占;另一个是属于氏族社会的,其基础为氏族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许有不平等的特权。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到阿兹特克人有氏族组织的痕迹。至少已经发现了一个表面现象,可作为他们有氏族的例证。再者,我们本来早就可能产生这个印象了,因为我们已经见到他们具有社会体系中的两个上层环节,即部落和联盟,而且我们已经知道,氏族组织在其他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只要稍作精密的研究,即可使此问题不保留任何疑窦,那样一来,阿兹特克人的历史也就会大为改观了。
关于阿兹特克人继承财产的习俗规定,我们今天所知道的资料混淆不明,矛盾百出。这些习俗反映在他们之中存在血缘集团,并反映出父亲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除了这两点之外,对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个题目便无关紧要了。如果父亲的遗产确由子女继承,则表明他们的世系由男性下传,也表明他们对财产的认识是非常进步的。但看来,享有继承权者大概不会只限于子女,任何阿兹特克人大概也不会有方寸之地可称为自己的私产,而得以随意出卖或转让他人。
第二、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 我们可以预先推知阿兹特克人有酋长会议,因为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体系来看,这是不可缺少的机构。从理论上言之,这个会议当由号称首领的这一级酋长组成,这些首领以其终身任职代表各亲族团体。在这里,和在别处一样,我们看出他们必然会具有氏族组织,各氏族的主要酋长代表他们社会基层单元的人民,与北美各部落的情况相同。我们显然需要以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来解释他们之有酋长。阿兹特克人有一种会议,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至于这个会议成员的人数与会 议的职能,
我们却几乎一无所知。布腊塞·德·布尔堡曾概括地指出,“几乎所有的村镇或部落都划分为四个克兰或四个区,由其酋长组成大会。” ( 22 )他的意思是否指每一区限定一名酋长,这可不清楚;但在另一处,他指出阿兹特克人的会议仅限于四名酋长。迪耶戈·杜朗的著作是在 1579 — 1581 年间写的,
因此要比阿科斯塔和泰佐佐莫克两人的著作更早,他的记述如下:,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在墨西哥推选了一位国王以后,再在这位国王的兄弟或近亲中选举四名贵族,赐以亲王的爵位,他们将来的国王也必须从这四人中选出 [他列举这四个职位的名号是:特拉卡赤卡耳卡特耳、特拉卡泰卡耳、艾祖阿瓦卡特耳、菲兰卡耳克]。……这四名贵族在被选为亲王受爵之后,即组成王室会议,就象是最高会议的主席和裁判官一样,不经他们的同意,任何重要事务都办不成。” ( 23 )阿科斯塔也列举了这四个职位的名号,随后他称占有这种职位的人为,选侯”,他说,“这四位显贵统统是大会的成员,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则不能办任何一件大事。” ( 24 )而艾瑞腊则把这种职位列为四级,他接着说:,这四种贵族都是最高会议的成员,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则办不了任何大事,而任何一届国王必须由这四级显贵中选出,不得选举他人。” ( 25 )用国王这个名词来称呼一个最高军事酋长,用亲王来称呼印第安人的酋长,这样的描写并不能在一个根本不存在国家、不存在政治性社会的地方创造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性的社会;但这既是一种误称,自然就夸大歪曲了美洲土著的历史,因此必须予以废弃。据泰佐佐莫克所述,当徐荷金科部派使节到墨西哥建议双方缔结同盟以对抗特拉斯卡拉部的时候,蒙蒂祖玛对这些使者说:,兄弟子侄们,我欢迎你们!请你们稍稍等待一下,
虽然我是国王,但我不能单独答复你们,我必须同神圣的墨西哥元老院全体酋长一道来答复你们。” ( 26 )上引各条记载,均承认有一个最高会议,其权力足以支配最高军事酋长的行动,这就是主要之 点。由此可见,阿兹特克人为了使他们自己免于受一个不负责的专制领袖的统治,所以规定领袖的行动必须受制于一个酋长会议,而且规定领袖由选举产生,并可以罢免。上引这些作家的记载很有局限性,且不完备,如果其中的意思表示该会议的成员仅限于四人 (杜朗似乎暗示出这一点),那我却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假如真是那样的话,这个会议就不是代表阿兹特克部落,而是代表一个小小的亲族团体、由其中选出军事指挥官而已。这与酋长会议的原理不符。每一个酋长代表一个选民团体,所有的酋长合起来代表整个部落。有时候,从许多酋长中选出一部分人组成大会;但要通过统一的规定来决定人数,并规定今后永久维持这个名额。据说,特兹库坎部的会议由十四名成员组成,( 27 )而特拉斯卡拉的会议是一个人数很多的团体。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和原则,
阿兹特克部也需要一个这样的会议,因此可以推想它是存在的。我们从这个会议可以看出阿兹特克历史中被湮没的成分。了解这个会议的职能对于认识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很关紧要。
有一些流行的历史书把这个会议视为蒙蒂祖玛的顾问机构,视为他自己所设置的大臣会议;例如,克拉维黑罗说:,在这段征服的历史过程 中,我们将见到蒙蒂祖玛经常同他的会议商量西班牙人的要求。我们不知道每次会议的人数,也没有任何一位史学家向我们提供一点必要的线索来说明这个问题。” ( 28 )这是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而早期的作者未能确知这个会议的组织情况及其职能,这就充分证明他们的工作浮于表面。然而,我们知道,酋长会议是一个随氏族而产生的组织,它代表各个选民团体,它自古以来就具有一种天职和原始的统治权。我们已经发现一个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的会议、一个特拉斯卡拉部的会议、一个乔卢拉部的会议和一个米乔卡部的会议,每一个会议都是由酋长组成的。这可以确证阿兹特克人也有一个酋长会议;至于说这个会议只有四 名成员,而且这四人都属于同一族,这却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墨西哥和中美的每一个部落都有其酋长会议。这个会议是部落的统治机构,它是美洲各地的土著所必具的特征。酋长会议是人类最古老的政府组织。在几个大陆上,从高级蒙昧社会,经过野蛮社会的三个期,直到文明社会的开端,我们可以看到酋长会议持续不断,等到人民大会出现以后,它才转变为一种筹商会议,然后由此产生了近代的两院制立法机构。
看来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一个由三部落主要酋长组成的联盟大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对这个问题需要作全面的阐述,要等这个问题阐明以后才能知道阿兹特克人的组织究竟只是在阿兹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还是各部成员力量均等地共同组成的一个联盟。这个问题必须等待以后再解决。
第三、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权限与职能 根据最容易见到的材料,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仅称为,吐克特利”,意即,军事酋长”。作为酋长会议的一个成员,他有时称为,特拉陶尼”,意即,议长”。这个军事总指挥的职位是阿兹特克人当中最高的职位。它与易洛魁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是同一种职位,其权限亦同。在某些部落中,最高军事酋长在会议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时有优先发言之权,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测,凡是任最高军事酋长的人便成了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 ( 29 )没有一个西班牙的著述者用这个头衔来称呼蒙蒂。祖玛及其继任者。他们都代之以不适当的称号,称之为国王。有一个特兹库坎人和西班牙人的混血种,名叫,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他在记叙墨西哥、特兹库坎和特拉科潘的最高军事酋长时,均简单地称之为军事酋长,
另外附以一个标志部落的名称。他谈到当联盟初成立时三个酋长分配权力的事,又谈了成立联盟时召集三个部落的酋长开会的事,于是他接着说:,特兹库坎国王被人们尊称为 ‘阿库耳华·吐克特利’,又被称为 ‘契契麦卡特耳·吐克特利’,这 是他的先人所拥有的称号,也是帝国的标志;他的舅父
‘伊茨考钦’接受 ‘库耳华·吐克特利’的称号,因为他统治着托耳特克斯 -
库耳华人;而,托托基华钦’接受 ‘泰克帕努阿特耳·吐克特利’的称号,
这个称号曾经是属于 ‘阿兹卡普察耳科’的。从此以后,他们的继承者各自沿袭原来的称号。” ( 30 )这里所提到的 ‘伊茨考钦’ (即 ‘伊茨考特耳’)
就是联盟初成立时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这个称号既是军事酋长的头衔,
后来又为许多其他的人所袭用,因此,人们就把它和部落名称连在一起以表示敬意。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在印第安语中相当于最高军事酋长,在英语中相当于将军。
克拉维黑罗承认在纳华特拉克的其他几个部落中有此职位,而独独从来不用来称呼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他说道:,在特拉斯卡拉,在徐荷金科,
在乔卢拉,贵族的最高一级是 ‘吐克特利’。要获得这个爵位,必须出身高贵;必须在若干次战役中表现得最勇敢;必须到达一定的年龄;还必须拥有大量的财富,因为凡是享有这种显贵地位的人开支甚为浩大,所以不得不有大量财富以维持其排场。” ( 31 )自从蒙蒂祖玛被夸大为执掌文武大权的专制君主以要后,他所任的职位的性质与权力便被人们忽略了——实际上未予以研究。蒙蒂祖玛的身分是他们的军事总指挥官,所以他具有赢得民众欢心和博取民众尊敬的条件。这个职位,对于部落和联盟是有危险性的,但又是不可缺少的。历览人类的经验,从低级野蛮社会以至今日,这一直是一个有危险性的职位。在现代各文明民族中,只要设置这个职位,就要靠宪法和法律来保障民众的安全。在先进的印第安部落中,在墨西哥峡谷的部落中,很可能产生出一套习俗成规来控制这个职位的权力和规定这个职位的义务。我们推测阿兹特克人的酋长会议掌握最高权力,不仅在内政方面是如此,而且在军事方面也是如此,军事酋长本身及其指挥行动亦在此会议的控制下;从一般道理看,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上述推测是正确 的。阿兹特克的政治体制在人口繁殖、物质进步的情况下无疑地日益复杂化,因此,我们如对这个体制有所认识,自当获益更多。他们的政府组织的详情细节如能精确地探究明白,即使不加以夸张,也将会使我们感到惊异不置。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都说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是由选举产生的,其人选则限定于某家族内,这个说法大体上一致无二。他们发现这个职位是兄弟相传,
或由舅及甥。但他们不能说明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不由父传子。因为这种继承方式对西班牙人来说是很新奇的,所以对其基本现象的观察不大可能发生错误。而且,征服者曾亲眼看到两次袭位。蒙蒂祖玛由奎特拉华承袭。这一次,该职位是兄弟相传,不过,因为我们不了解他们的亲属制度,所以不清楚他们两人是亲兄弟还是从兄弟。奎特拉华死后,选举瓜特摩金袭位。这一次是由舅及甥,不过我们不清楚他是亲外甥还是从甥。 (参看第三编第三章。)
已往的若干次袭位都是兄弟相传,也有由舅及甥的。 ( 32 )既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就表示有一个选民团体;但在这种场合下,选民是些什么人呢?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杜朗提出他所列举的四名酋长 (见前文)是选侯,同时再加上特兹库坎的一名选侯和特拉科潘的一名选侯,凑成六个人,于是认为赋予这六个人以权力,让他们从某一固定的家族中选出最高军事酋长。这种说法,与印第安人选举公职的原理是不符合的,既无此可能,自可废而不论。
萨哈根则提出一个范围大得多的选民团体。他说:,当国王或国主死后,凡是号称为 ‘泰库特拉托克斯’的元老院议员,凡是号称为 ‘阿赤卡考赫提’
的部落老人,凡是号称为 ‘姚泰基奥克斯’的队长和老战士,以及其他一些在战争中出名的队长,还有号称为 ‘特勒纳玛卡克斯’或 ‘帕帕萨克斯’的祭司们,所有这些人统统聚集在王宫中。于是他们磋商并决定该由谁来继任国主,他们要在过去历届国主的苗裔中选出最高贵的一人,这个人 207
必须是一位英雄,熟谙军事,剽悍勇敢。……当他们同意某一个人以后,立刻就拥戴他为国主,但这种选举不采取投票或表决的方式,而是大家共同协商最后同意这一个人。他们选出国主之后,还选出另外四人,有似于元老院议员,这四个人必须经常伴随国主,并受理王国的一切事务。” ( 33 )象这样由一个大会进行选举的制度,虽然表现出政府具有民主的因素 (这种因素无疑是存在的),但却是印第安人的制度中所没有的方式。我们在了解这个职位的权限及其选举方式以前,必须先探明他们究竟是否按氏族组织起来,
他们的世系是由女性下传还是由男性下传,还需要对他们的亲属制度有所了解。他们的亲属制度大概同我们在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许多部落中所见到的制度一样,果真如此,那么,一个男子就会将其兄弟之子称为自己之子,将其姊妹之子称为自己之甥;将其父之兄弟称为自己之父,将其母之兄弟称为自己之舅;将其父之兄弟之子女称为自己之兄弟姊妹,将其母之兄弟之子女称为自己之表兄弟姊妹,余可类推。如果他们是按氏族组织起来,其世系由女性下传,那么一个男子就会与他的兄弟、舅甥、从祖、从孙同属一个氏族;
但其亲生父、亲生子或直系孙则均不属同一氏族。他的亲生子和他的兄弟之子都要属于旁的氏族。现仍不能肯定阿兹特克人是按氏族组织的;不过,其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承袭方式本身却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倘若有氏族组织就能彻底阐明这种承袭方式了。再加以世系由女性下传,于是这个职位即会在一个固定的氏族内承袭,但在其氏族成员间则由选举决定之。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职位便会在氏族内通过选举方式由兄弟传给兄弟,或由舅及甥,正如阿兹特克人的实况,而决不会由父亲传给儿子。在同一个时代的易洛魁人当中,首领和最高军事酋长的职位都是根据选举的结果而决定兄弟相传或由舅及甥,但从不传子。这种继承方式是由女性下传世系的氏族产生的,无论任何其他途径都不可能 产生这种方式。单凭这些事实就不得不承认这个结论:阿兹特克人是按氏族组织的;其世系由女性下传,至少就最高军事酋长这个职位而言是如此。
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下面几点来作为一种可能的解释:蒙蒂祖玛所任之职位是在一个氏族内世袭的 (鹫是蒙蒂祖玛所居的房宅上的徽志或图腾),
其人选则由全氏族成员从本氏族内选出;然后把他们提名的人选分别通知阿兹特克的四个宗族或四区 (估计即等于胞族)以求取得他们的同意或否决;
此外还要通知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军事总指挥官的人选对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他们分别考虑而认可这个提名以后,每一区派一个人去宣布他们同意;由此而被误称为六名选侯了。某些著述者称之为选侯的那四名阿兹特克的高级酋长实际上可能就是阿兹特克四区的军事酋长,有如特拉斯卡拉四宗族的四名军事酋长。这些人的职权并不是由于选举,而是彼此磋商对于该氏族所提之人选是否决定同意,如果同意,即宣布其结果。以上所述,是我根据残存的证据对阿兹特克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继承方式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着眼点在于符合印第安人的习俗,符合印第安酋长职位被选任的原理。
对于一个终身任期的职位既然有选举权,自然必须有罢免权。由此,终身任期便变为行为称职时的长期任职。在美洲土著的社会制度中,普遍规定选举和罢免这两大原则,于此可以充分证明他们的最高权力实际上仍操在人民手中。这种罢免权虽然很少行使过,但在氏族组织中却是不可缺少的。蒙蒂祖玛也不能例外地避免这项规则的约束。但遇情况特殊而达到要行使罢免权的地步亦需要相当的时间,因为这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蒙蒂祖玛当时虽受到威吓,但毕竟是自愿地从他的居住地迁到柯尔蒂斯的军营里去,他在那里遭到拘禁,这时候,阿兹特克人瘫痪了一段时期,209
因为他们没有军事统帅了。西班牙人把蒙蒂祖玛连人身带职位一起掌握在手中了。 ( 34 )阿兹特克人等待了几个星期,希望西班牙人退却;可是,当他们发现西班牙人并不想走的时候,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必须罢免缺乏决断力的蒙蒂祖玛才能应付紧急的局面,于是他们选举蒙蒂祖玛的兄弟来代替他执行该职务。然后,他们立即猛烈地攻击西班牙人的军营,终于把西班牙人从他们的村子里赶出去了。艾瑞腊对这段事实的记载充分证实蒙蒂祖玛被罢免之说无可置疑。柯尔蒂斯在阿兹特克人开始发动攻击以后,发现对方已听从一个新统帅的指挥,立刻就对真实情况发生怀疑,他就,派遣玛利纳去问蒙蒂祖玛,他是否想到阿兹特克人已把政府转交给那个人的手中” ( 35 ),
就是说,转交给那个新统帅的手中。据说蒙蒂祖玛答称:,只要他本人尚存。
他们谅不至于在墨西哥另立新王。” ( 36 )他随即走到屋顶上去向他的国人讲话,讲到许多事情,其中也提到,听说他们因为他被拘禁和偏向西班牙人,
已经另立新王了”;有一个阿兹特克战士用租暴的话回答他说:,闭上你的嘴吧!你这个不中用的下流胚,天生下来只配织布纺纱,这些狗徒把你当作俘虏,你真是个懦夫!” ( 37 )于是他们就向他放箭投石,蒙蒂祖玛受了伤,
同时也因为深受屈辱,不久以后就死了。在这次攻击中,指挥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酋长是奎特拉华,他是蒙蒂祖玛的兄弟和继任者。 ( 38 )
关于这个职位的职能问题,我们从西班牙的著述者那里得不到什么令人满意的材料。没有任何根据能推测蒙蒂祖玛对阿兹特克的民政事务具有任何权力。而且,一切推论恰与此相反。即就军事方面而论,在战场上,他具有一个将军的权力;但军事行动大概还是要由酋长会议决定。我们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最高军事酋长兼任祭司之职,有人认为,还兼任法官之职。 ( 39 )关于这个军事职位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怎样出现这些职能的问题,留待下文讨论巴赛勒斯的职能时再谈。虽然阿兹特克人的政 府是两权分立制,但在双方发生冲突时,酋长会议大概对于民政和军事都具有最高决定权。我们应当记住,酋长会议的历史是最悠久的,它具有巩固的权力基础,这个基础即在于社会的需要,并在于酋长职位具有民众代表的身分。
最高军事酋长的权限,以及存在一个有权罢免此职位的会议,这两者倾向于证明阿兹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有关军事酋长的选举原则 (我们不得不假定在首领和酋帅方面也存在这个原则),以及具有一个酋长会议,
这就决定了最关紧要的事实。在低级、中级、甚至高级野蛮社会中,人们还不知有雅典型的纯民主制度;但是,当我们想要了解一个民族的制度时,务必要知道他们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性的还是君主性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基本上属民主性的制度与基本上属君主性的制度相距之远几乎有如民主政治与君主政治之相左。西班牙的著述者们既未考察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不知道他们是否按氏族组织 (他们大概是如此的),又对确实存在的制度茫然无知,竟大胆地为他们虚构一种具有高度封建特征的君主专制政体,居然能将此虚构的现象纳入历史之中。美国人的懒惰更让这种谬见尽其可能地维持了这么久。呈现于西班牙人面前的阿兹特克组织显然是一种部落同盟或部落联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从一种民主性的组织中凭空捏造出阿兹特克君主政体,这不可能是由于别的原因,而只可能是他们对明显的事实进行粗暴的歪曲。 ( 40 )
从理论上说,在酋长会议体会期间,阿兹特克部、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应当各自有一个最高首领代表本部落处理民政事务,并在安排工作时起带头作用。在阿兹特克部,我们从,齐亚华卡特耳”身上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职位的痕迹,他有时被称为第二酋长,因为军事酋长被称为第一酋长。但我们关于这个职位所能得到的资料太有限了,所以无法进行探讨。
我们已经说过,在易洛魁人中,战士们可以出席酋长会议发表自己对公共问题的意见;妇女们也可以通过自己选定的代言人发表意见。民众参预政府的这种行动经过一段时期便产生了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有权批准或否决酋长会议提出的公务议案。就作者所知,在村居印第安人中,见不到有人民大会来讨论公共问题并有权来处理这些问题。可能遇到特殊问题时,四个宗族举行会议商讨,但这与处理公共问题的大会迥然不同。根据他们的制度的民主性和他们的进步水平来看,阿兹特克人已发展到将可望产生人民大会的阶段了。
前文已经指出,美洲土著政治观念的发展过程始于氏族而终于联盟。他们的组织是社会性的而非政治性的。要等到财产观念发展到远远超过他们所达到的水平以后,才有可能以政治社会来取代氏族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事实可以表明美洲土著的任何一支对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产生了丝毫概念,至少在北美洲是如此。政府的精神和人民的状况是与他们所处的制度相适应的。象在阿兹特克人当中那样,尚武精神正占上风,
自然而然就在氏族制度下产生了一种军事民主政体。这种政府既不剥夺氏族的自由精神,也不削弱民主的原则,而是与之协调一致。
本章注释
( 1 ) [怀特注]早期西班牙的编年史作者和后来一些美国史学家关于阿兹特克文化的记载使摩尔根大为激怒,他对 H.H,班克罗甫特尤其反感,班克罗甫特谈到蒙蒂祖玛的王国,后来又改称之为帝国,说他是一个住在华丽的王宫中的君主。摩尔根认为阿兹特克人的组织原则基本上同于易洛魁人,而蒙蒂祖玛只是一种,军事民主政体”下的一个,军事酋长”,他的,王宫”
只不过是一栋,公共住宅”。
阿道耳夫·弗兰西斯·阿耳丰斯·班德利耶 ( 1840 — 1914 )在青年时代曾致力于研究西班牙文的美洲文献史,后来成为一位著名的考古学家和文献史学家。他在 1873 年的一个晚上开始同摩尔根就上述题目通信交换意见,这种通讯关系后来一直维持到摩尔根去世。班德利耶逐渐改变自己的看法而相信摩尔根关于美洲土著文化的观点,并且成为一位热诚的信徒,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捍卫摩尔根的思想。 (参看勒斯利·怀特所编之,美国人类学的先驱:班德利耶与摩尔根通信集,1873 — 1883 年》,共二卷 [阿耳伯克尔基,新墨西哥州,1940 年]。该书的引言 [自第 1 至 108 页]对摩尔》,
根的论文和班德利耶有关阿兹特克的研究作了分析批判。)
1876 年,摩尔根在,北美评论》第 122 号第 265 — 308 页上发表了一篇精彩的论文:,蒙蒂祖玛的宴餐”,他在这篇论文中对早期的编年史家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并对后来的史学家,特别是对班克罗甫特作了严酷的批判;
该文中有些句子一字不改地重见于本书第 186 页。
( 2 )西属美洲的历史,凡涉及西班牙人的活动、印第安人的活动和人物性格,涉及印第安人的武器、工具、器皿、纺织品、食物、衣著以及诸如此类的事物等等方面者都可以信赖。但涉及印第安人的社会和政府,涉及他们的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方面者都几乎毫无可取之处,因为他们对于这两方面都不研究,都不了解。我们完全可以拒绝采用他们这一部分文献而重新开始研究。其中可能包含某些事实与我们所已知的印第安人社会相符,则可采用之。
( 3 )何瑟·德·阿科斯塔,《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风土志》,爱德华·格里姆斯顿英译本 (伦敦,1604 年),第 497 — 504 页。
( 4 )阿科斯塔,同上书,第 499 页。
( 5 )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共六卷,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 (伦敦,1725 — 1726 年),第 3 卷,第 188 页。
( 6 )弗兰西斯科·萨维里奥·克拉维黑罗长老,《墨西哥史》,查理·卡伦英译本,共二卷 (伦敦,1807 年),第 1 卷,第 119 页。
( 7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110,112 页。
( 8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1 卷,第 162 页。
( 9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1 卷,第 229 页;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312 页;威廉·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征服》,
共三卷 (纽约,l843 年),第 1 卷,第 18 页。
( 10 )阿兹特克人和北美印第安人一样,既不交换俘虏,也不释放俘虏。
北美印第安人的俘虏除了被收养得以活命以外,一律被处以炮烙之刑;阿兹特克人则在祭司阶级的教导下把不幸的俘虏供献给他们所崇奉的主神作为牺牲品。蒙昧人和野蛮人自远古以来的习俗就是杀俘虏以施报复,把俘虏的生命用以供神,这是僧侣制度初步阶段的一种崇高观念。一种有组织的祭司团体最初出现于中级野蛮社会的美洲土著中;而且,这种团体之成立是与偶像的发明与杀人祭有关的,它是作为通过宗教感情取得支配人类的权威的一种方式。在人类各主要的部落中,它的历史可能是相似的。在野蛮社会的三期中,对于处理俘自出现了三种顺序相承的习俗。在第一期中,把俘虏烧 死在炮烙柱上;在第二期中,杀俘虏以祭神;在第三期中,以俘虏为奴隶。所有这三种方式都是根据一个共同的原则,即:俘虏的生命应支付俘获者。这个原则在人类的心中 根深蒂固,乃至需要文明和基督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将它拔除。
( 11 )在西班牙人所写的史书中,关于墨西哥的人口估计,颇有分歧;
但其中某几部书对户数的记载却相符,说来很奇怪,它们都作,六万户”。
苏瓦索于 1521 年访问墨西哥,他的记载是,六万居民” (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征服》,第 2 卷,第 112 页注);跟随柯尔蒂斯的一位无名氏征服者也记作,六万居民”。 ( H,特尔诺 - 龚班,《美洲发现史原始资料中之行纪、
杂记与回忆录,[巴黎,1838 年],第 10 卷:,有关征服墨西哥的书简摘选》,第 92 页)。但是,[弗兰西斯科·洛培兹·德·]戈玛腊和玛提尔都记作,六书万户”,采用这个估计数字的则有克拉维黑罗 (,墨西哥史》,
第 2 卷,第 360 页),有艾瑞腊 (,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2 卷,第 360
页),还有威廉·普瑞斯科特 (,墨西哥之征服》,第 2 卷,第 112 页)。
[唐·安东尼约·德·]索利斯则说,六万家” (,墨西哥征服史》,汤玛斯·汤森德英译本,共二卷 [伦敦,1738 年],第 1 卷,第 393 页)。按六万户估计,则口数将达三十万,而当时的伦敦还只有十四万五千人 (亚当·布莱克、查理·布莱克合著,《伦敦指南,[爱丁堡,1870 年左右],第 5 页)。
此外还有克拉维黑罗所引托尔奎玛达之说 (,墨西哥史》,第 2 卷,第 360
页,注文),他竟大胆地记作一百二十万户。墨西哥邑中的住宅一般都是大型公宅,或称之为公共住宅,和当时新墨西哥的住宅类似,每栋住宅之大足可容纳十家至五十家、百家不等,这一点是不会有什么疑问的。上述各种数字的错误都大得惊人。苏瓦索和无名氏征服者的估计是最合乎情理的了,因为他们所估计的数字比实际可能的数字只超出两倍多一点。
( 12 )摩尔根,《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纽约州,1851 年),第 79
页。
( 13 )文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194,209 页 。 
( 14 )艾瑞腊,同上书,第 2 卷,第 279,304 页;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1 卷, 第 146 页。
( 15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1 卷,第 147 页。这四名军事酋长 是 酋 长 会 议 的,,当然”成员,见同书,第 2 卷,第 137 页。
( 16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2 卷,第 310 页。
( 17 )艾瑞腊,同上书,第 3 卷,第 194 — 195 页。,第 310 页。
( 18 ) [怀特注]见本章注 ( 1 )。
( 19 )菲尔南多·德·阿耳瓦腊多·泰佐佐莫克,《墨西哥编年史》。
爱德华·金·金斯博罗爵士英译,载,墨西哥史集》,共九卷 (伦敦,1830
年),见第 5 卷,第 83 页;参看第 9 卷。
( 20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2 卷,第 141 页。 1830 年),
见第 5 卷,第 83 页;
( 21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314 页。本段引文 系 班 德 利 耶 先 常 簧   菸 靼 嘌 涝  闹 匾 胝 摺 # 垡 胝 咦 ⅲ 菀 蚱 渌  鞔 λ  
际 窃 己 病 に 沟 傥 乃 褂 ⒁ 氡 荆  氏 瘸 ; 摩 尔 根 于 此 处 特 为 注 出 。
( 22 ) [查理·埃田纳·]布腊塞·德·布尔堡,《波普耳·俞》,引言,第 117 页,注 2 。 [怀特注]班德利耶在与摩尔根的书信中曾批判过布腊塞·德·布尔堡的这部著作。
( 23 )迪耶戈·杜朗,《新西班牙所辖印度群岛及大陆附近诸岛史》,
何瑟·腊米瑞 兹编 (墨西哥,1867 年),第 102 页。据原手稿发表。 班德利耶先生英译。
( 24 )阿科斯塔,《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风土志》,第 485 页 。 
( 25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224 页。
( 26 )泰佐佐莫克,《墨西哥 编年史》,第 97 页,班德利耶英译。译。
( 27 )菲尔南多·德·阿耳瓦·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契契麦卡史》。
爱德华·金·金斯博罗爵士英译,载,墨西哥古史集》,第 9 卷,第 243 页。
[怀特注]班德利耶将此书介绍给摩尔根。该书作者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 (约
1568 — 1648 )是,特兹库坎部的一个混血种”,他是一个官方的译员。他奉总督之命写了各种有关古代墨西哥人的著作。参看怀特编,《美国人类学的先驱》,第 1 卷,第 132 页。
( 28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2 卷,第 132 页。
( 29 ),凡是晋升到 ‘吐克特利’这个高贵爵 位的人,都把这个头衔加在自己个人名字之后,有如姓氏一般 [译者按:欧美人习惯,姓在名后。],
例如:契契麦卡 - 吐克特利,丕耳 - 吐克特利,等等。在元老院中,不论在席次或表决次序上,‘吐克特利’均居首位,并且,他还可以有一个仆人站在自己的座位后面,这被视为最高级显贵的特权。”引自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2 卷,第 137 页。这与易洛魁人的副首领站在正首领身后的习俗完全一样。
( 30 )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契契麦卡史》,第 9 卷,第 219 页。
( 31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2 卷,第 136 页 。 
( 32 )克拉维黑罗,同上书,第 2 卷,第 126 页。
( 33 ),通史》,第 18 页。 [怀特注]这大概是班德利耶供给摩尔根的贝 尔 纳 迪 诺 ·  德 · 萨 哈 根 所 著,新西班牙通史》一书的译文。
( 34 )在西印度群岛上,西班牙人发现,每当他们俘获一个部落的酋长并将他拘禁起来以后,那些印第安人便士气沮丧、不肯再作战了。他们到达大陆以后,就利用这种经验,千方百计,或用强力,或用诡计,使印第安人的最高酋长陷入罗网,于是将他拘禁起来,直到达到目的而后止。柯尔蒂斯之俘捉蒙蒂祖玛而将他拘禁于军营之内,也就是单纯根据这一经验;皮萨罗之俘捉阿塔华耳帕亦复如是。按照印第安人的习惯,俘虏是处死的,如果一个最高酋长死了,那么,他的职位即交还部落,立刻由别人补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俘虏仍然活着,仍然保持他的职位,所以就不能由别人补任,由于情况之新奇,前所未经,于是民众的活动便瘫痪下来了。柯尔蒂斯就使阿兹特克人陷于这种境地。
( 35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66 页。
( 36 )艾瑞腊,同上书,第 3 卷,第 67 页 。 
( 37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 2 卷,第 406 页。
( 38 )克拉维黑罗,同上书,第 2 卷,第 404 页。
( 39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 3 卷,第 393 页。 [怀特注]我们找不到这个出处。
( 40 ) [怀特注]这一段中有几句一字不移地出自摩尔根所写的,蒙蒂祖玛的宴餐”一文。
第八章 希腊人的氏族希腊部落的早期状况——组成氏族——氏族性质的改变——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个邦的形成——格罗特对希腊人氏族的描绘——对他们的胞族和部落的描绘——氏族的属性——
类似于易洛魁人氏族的属性——氏族首领之职——是选举的还是世袭的
——氏族是社会制度的基础——氏族世系的古老——财产的继承——早期的规则和末期的规则——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氏族是社会势力和宗教势力的核心文明之出现,在亚细亚的希腊人中可以说始于荷马诗篇的写成,时在公元前 850 年左右;在欧洲的希腊人中始于希西阿德诗篇的写成,为时约晚一个世纪。在此以前的数千年间,希腊部落正通过野蛮阶段的晚期向前迈进,
准备开始他们的文明经历。他们最古老的传说谈到他们那时已经定居在希腊半岛、地中海东岸以及这两个地区之间和附近的群岛之上。这些地域的大部分地方,在希腊人来到之前,先已被同族系中较古老的另一支人所占,其中以佩拉斯古人为主要代表,他们先后或被希腊人所同化,或被迫他移。关于希腊诸部落及其先行者在远古时代的状况,我们只有根据他们从早先沿袭下来的技术和发明、根据他们的语言发展情况,根据他们在文明阶段零碎残存下来的古老传统和社会制度等等来推断。本文所讨论者一般只限于社会制度这一项目。
佩拉斯吉人和希腊人同样地组成氏族、胞族 ( 1 )和部落;而希腊人则更通过合并而结成民族。在某些例子中,这一套组织并不完备。不论在部落或在民族中,他们的政府都是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组织,其结果是形成一个氏族社会或一个民族,因而不同于一个政治社会或一个国家。其政府机构为酋长会议,与之合作的则有一个阿哥腊 (即人民大会)和一位巴赛勒斯 (即军事统帅)。人民是自由的,制度是民主的。在进步观念和需要二者的影响下,
他们的氏族已经脱离其原始形态而进入其最后形态了。改善社会的要求不可抗拒,氏族制度自不得不发生变革;然而,氏族制度尽管作出了让步,它仍然不能适应需要,这个缺点已经愈来愈明显了。变革主要只限于三个方面:
第一、世系已改变为以男性为中心;第二、孤女或承宗女允许在本氏族内通婚;第三、子女取得对于父亲遗产的独占继承权。关于这些变化以及产生此种变化的原因,我们将在另一章试作简单的探索。
全体希腊人分为若干零散的部落,他们的政府形态所呈现的特征,与一般野蛮部落当其按氏族组织起来并处于同一发展阶段时的特征相同。他们的情况与我们对氏族制度下的情况所能预言者恰好相符,因此没有表现出任何独特的地方。
希腊社会之最初登上历史舞台约在第一次奥林比亚期间 (公元前 776
年),从那时候起,下迄克莱斯瑟尼斯之立法 (公元前 509 年),它一直在致力于解决一个重大的问题。这等于对政治方式作根本的变革,包括各种制度的重大改变。人民力求摆脱他们自远古以来即生存于其中的氏族社会,而转入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这是进入文明领域所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归根结底,他们致力于建立一个国家,这是雅利安族的初次尝试;他们还要使 这种国家建立在地域的基础上,从那时起直到今天,国家的基础就是这样。古代社会建立在人身关系的组织上,它是通过个人与氏族、与部落的关系来进行治理的;但希腊部落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这种原始的政治方式而开始感到需要一种政治制度了。要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就是创立乡区,环之以边界,命之以专名,并将其中的居民组成一个政治团体。于是,乡区连带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于其中的人民,便成了新政治方式中的组织单元。从此以后,氏族成员一变而为市民,他与国家的关系是通过地域关系来体现的,不是通过他个人与氏族的人身关系来体现的。他将注籍于他所居住的乡区,籍贯成为他的市民身分的证据;他将在他的乡区投票、纳税和被征服兵役。要达到这个结果,虽然看上去只是一个很简单的理想,但却需要几个世纪的时间和对旧存的政治观念进行彻底的革命。前面已经提过,
氏族组织之作为社会制度的单元已如此长久,现已证明它不能再适应一个进步社会的需要了。但是,要把这个组织连同胞族和部落统统废弃,而代之以若干划定的地域,使每个地域内都有其公民团体,这从事理来说是非常难办到的一件措施。必须把个人对氏族的人身关系转变为个人对乡区的地域关系;乡区长官在某种意义上便取代了氏族酋长的地位。拥有固定财产的乡区将会是永久性的,属于乡区的居民也完全是永久性的;但氏族却是一种流动性很大的个人集合体,或多或少是散居的,因而造成了不可能永久定居于一个地域范围内的情况。以乡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单元,这是未曾经历过的事,当这种观念尚未形成和尚未付诸实现以前,其深奥难解的程度实足以绞尽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脑汁。财产已经成为逐渐改造希腊制度而为政治社会开辟途径的新要素,这个要素既是政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它的主要动力。完成这样一个根本的变革,不管从现代的眼光来看是多么简单明了,在当时却是一件艰巨的任务;因为希腊部落以往全 部的经验都是属于氏族的,而氏族的权力现在将要转让给新的政治机体了。
从开始试图建立这种新的政治制度起,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时止,其间经历了数百年之久。当经验证明氏族不能成为国家的基础以后,在希腊人的各个集团中曾试行过若干不同的立法方案,他们多少相互抄袭彼此的经验而统统趋向于同一目标。我们将以雅典人的经验作为主要的例证,在雅典人中,
可以列举瑟秀斯的立法 (根据传说)、德腊科的立法 (公元前 624 年)、梭伦的立法 (公元前 594 年)和克莱斯瑟尼斯的立法 (公元前 509 年);后三者已属有历史的时期了。都市生活和制度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于都邑之内,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便为氏族社会的覆灭、为建立政治社会以代替氏族社会作好了准备。
由氏族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也就是氏族制度告终的历史;我们在试行探讨这个变化之前,先得考察一下希腊人的氏族及其属性。
希腊人的一般制度,凡与氏族、部落的组织有关者,晚至他们进入古代社会末期的时候,均可用雅典人的制度作为代表。大家知道,阿提卡的爱奥尼亚人在有史时期之初是分为四个部落的 (格勒温特部、霍普内特部、伊基科尔部、阿尔加德部),他们操同一种方言,占居同一块领地。他们已经合并成为一个民族,而与部落联盟有所不同;但在早先也很可能存在过部落联盟。 ( 2 )阿提卡的每一个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每一个胞族由三十个氏族组成,故四部落共计有十二个胞族,有三百六十个氏族。这是就其大体言之,
部落的数目和每个部落所包含的胞族数目是固定不变的,但每个胞族所包含的氏族数目则不免有变动。多利安人与此相似,他们大体分为三个部落 (希莱部、潘菲利部、迪曼部),不过他们同时形成若干邦,如在斯巴达、阿尔果斯、锡基温、科林斯、埃皮道鲁斯和特累 赞,以及在伯罗奔尼撒半岛以外的梅加腊等地。我们看到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或更多的非多利安人的部落和他们合并在一起,例如,在科林斯、锡基温和阿尔果斯诸地就是如此。
无论如何,希腊人的部落总不可能没有氏族,血缘的联系和方言的联系成为它们结成部落的基础;然而,部落却不一定包含胞族,胞族是一种中间组织,虽然在他们所有的部落中非常普及,但也不免有缺少此一环节之例。
在斯巴达,各部落又划分成一种名叫鄂拜 (ωβαι)的组织,每个部落包含十个鄂拜,颇与胞族相似;但关于这种组织的功能,目前还有一些情况不清楚。 ( 3 )
我们现在来研究一下雅典氏族的情况:雅典的氏族正处于氏族制度的末期形态下,具有充分的活力;但它面临着文明始萌的一些因素的对垒,并在这些因素面前步步退却,它连同它所创造的社会制度即将被这些因素所覆灭。就某些方面而言,这正是这个了不起的组织的历史中最有趣的一段,这个组织曾引导人类社会脱离了蒙昧阶段,经过野蛮阶段,而进入文明阶段的初期。
雅典人的社会制度的体系如下:第一、氏族 (γ? νοs),以血缘为基础;第二、胞族 (? ραтρα与? ραтρια),可能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兄弟氏族结合成的;第三、部落 (? νλον,后称? νλη),
由几个胞族组成,同一部落的成员操同一种方言;第四、民族,由几个部落组成,它们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氏族社会,并占居共同的领域。这一套递升的完备组织就是他们的氏族社会制度的全部内容,其中只是没有包括各部落分占一块领土的部落联盟,部落联盟虽在早期曾存在于某些例子中,而且也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但却未产生重要的后果。雅典人的四个部落似乎在合并以前曾有过联盟,当它们受到其他部落的压力而集中于一个领域内以后才开始合并。如果它们的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多利安人和其他部落的实况也会是一样的。当这样一些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以 后,除了用一个民族的名称来称呼它们以外,在语言中再也没有别的术语能表达这个产物了。罗马人处于与此非常类似的制度下,他们自称为罗马民族 ( Populus
Romanus ),这是很恰当的称呼。这时候,他们仅仅是一个民族而不是任何别的;将氏族、库里亚和部落加在一起所能产生的全部结果就是一个民族。雅典人的四个部落形成一个社会,或者说,形成一个民族,他们在传说时代即以雅典人为名称而成为完全独立的民族了。在早期希腊人的各个分支中,普遍地以氏族、胞族和部落为其社会制度的常规现象,只是偶尔缺少胞族而已。
格罗特先生搜集了有关希腊氏族的主要史实,他的鉴别能力之高,使我们除了引用他的原文以外,别无其他更为可取的途径;我们所要引用的就是他对这个问题的概述。他在解释希腊人的部落划分以后,接着说:,但胞族和氏族却是完全与此不同的一种分类。它们似乎是由一些小的原始单位集合而成大单位的;它们不依靠部落而自存,它们的存在不以部落为必需的条件;
它们是个别地、自发地产生出来的,既没有预先协议要取得一致,也没有考虑到一个共同的政治目标;立法者发现它们既已存在,就对它们加以变通修改,使之适应于一种民族的方案。我们必须将下列两个问题区别开来:一个问题是关于一般的分级及其顺序相承的隶属关系问题,即是否划分为家族、
氏族、胞族和部落,是否家族隶属于氏族、氏族隶属于胞族、胞族隶属于部落;另一个问题是:这种隶属关系是否如我们在书本上所见到的,有着那样整齐划一的数字比例,即三十个家族为一氏族,三十个氏族为一胞族,三个胞族为一部落。即使立法者对已存的自然因素加以约束,从而确实能够得到这样一种精确划一的数字规格,这个比例也不可能永久保持不变。不过,我们更有理由怀疑或许根本就不曾有过这个比例数字。……每一个胞族包括同等数目的氏族,每一个氏族包括同等数目的家 族,这样的假定,据现有证据来看,是难以接受的,除非我们能有更好的证据。但是,撇开这个有疑问的精确数字比例不谈,胞族和氏族本身在雅典人中却是真正存在的、起源很古的、维持长久的组织,我们极其需要了解它们。整个体系的基础在于户宅、
炉灶或家族——若干家族 (其数多少不等)组成氏族 ( Gens 或 Genos )。由此可见,这种氏族即相当于一个克兰、一个塞普特,或相当于一种扩大的、
半出于人为的兄弟团体。它们之结合在一起则依靠下面数点,1,共同的宗教仪式,和祭司团体所独有的特权,崇拜一个共同的神,认作它们的始祖,并以一个专用的姓氏来作为标志。 2,一处共同的墓地。 ( 4 ) 3,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 4,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5,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一个孤女或承宗女的情况下,有内部互相通婚的权利和义务。 6,具有他们自己的公共财产、一位执政官和一位司库,至少在某些例子中是如此。以上几点就是标志氏族联合的权利和义务。由若干氏族联合而成之胞族,其关系就没有这么亲密了,但仍包括某些与此性质近似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共同参预一种特殊的祭典,以及当一个胞族成员被杀害时本胞族中人有代死者起诉的特权。每一个胞族都认定属于四部落中之一部落,同一部落的所有胞族定期参加共同的祭典,这种祭典由一位称为部帅或部落王的领袖主持,他是由世袭贵族中选出来的。” ( 5 )
如上所引,我们立刻就看出希腊人的氏族和易洛魁人的氏族相似之处。
我们也可以看出彼此的特征中有一些差异,这是由于希腊人的社会状态更为进步,并由于他们的宗教制度更得到充分发展所产生的。对于格罗特先生所列举的那些氏族属性,无需乎再加以证实,因为那在古典作家的著述中已经写得一明二白了。希腊人的氏族无疑地还具有另外几点特征,不过很难以一一加以证实罢了;那就是,7,世系仅由男性下传; 8,除了承宗女以外禁止 氏族内通婚; 9,收养外人为氏族成员的权利; 10,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
我们可以把希腊氏族成员的权利、特权与义务,包括补列诸项,综述如下:
(一)公共的宗教仪式。
(二)一处公共墓地。
(三)互相继承已故成员的遗产的权利。
(四)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
(五)孤女与承宗女有在本氏族内通婚的权利。
(六)具有公共财产、一位执政官和一位司库。
(七)世系仅由男性下传。
(八)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氏族内通婚的义务。
(九)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
(十)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对于补列的几项特征,需要稍加阐述。
7,世系仅由男性下传 这一项规则是没有疑问的,因为他们的世系谱可作证明。我未能在任何希腊作家的著述中找到一项对氏族或氏族成员所下的定义,可以用来检验某一个人在氏族联系方面的权利。西塞罗、瓦罗和斐斯土斯对罗马氏族和氏族成员所下的定义却足以充分证明他们的世系是由男性下传的,而他们的氏族制度则与希腊人的氏族制度极为近似。就氏族的性质而论,世系或由女性下传,或由男性下传,其成员则只包括始祖的一半子孙。
希腊人的氏族和我们的家族正好相似。凡是由男性传下来的后裔都具有共同的姓氏,他们也组成一个十分合乎标准的氏族,不过这个氏族处在分散的状态下,除了那些关系最亲近的人以外其他成员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女性一自结婚以后便失去了她的姓氏,连同她的子女均属于另一家族。格罗特指出,
亚理士多德是,属于阿斯克勒皮亚达氏族的医生尼科玛库斯之子”。 ( 6 )亚理士多德是否属于他父亲的那个氏族,这取决于另一个问题,即,他和他的父亲是否都是从伊斯库拉皮攸斯一直通过男系传下来的后裔。莱尔修斯证明了这一点,他说:,亚理士多德是尼科玛库斯之子。……而尼科玛库斯是由玛康之子尼科玛库斯传下来的,玛康是伊斯库拉皮攸斯之子。” ( 7 )虽然这个世系中较远的祖先们可能是出于杜撰,但其追溯世系的方式表明了个人与氏族的关系。赫尔曼根据伊赛乌斯的叙述,也证明了这一点:,每一个幼儿都注籍于其父亲的胞族和氏族 (γ ε νοs)。” ( 8 )注籍于其父亲的氏族即表示子女属于其父亲的氏族。
8,除特殊情况外禁止氏族内通婚的义务 这项义务可以从婚姻所带来的后果方面推断得知。一个女子结婚以后便不得再参加原氏族的祭典,而要参加她丈夫所属氏族的祭典。这条规定之普遍见于记载,表示出通常均在氏族外通婚。瓦赫斯穆特指出:,一个处女既已离开了她父亲的家,就不再参加父家的祭灶,而参加她夫家的宗教团体,由此使婚姻之缔结具有神圣的意义。” ( 9 )赫尔曼对已婚女子的注籍说明如下:,每一新结婚的妇女,如本身是公民,即注籍于其丈夫所属之胞族。” ( 10 )每一个氏族有其专门的宗教仪式 ( sacra gentilicia [氏祀]),这是希腊氏族和拉丁氏族共同之点。
但是,希腊的妇女是否也象罗马妇女那样在婚后便丧失其父家的权利,这一点我不能肯定。婚姻大概不会割断她与原氏族的一切联系,已婚妇女无疑地仍自认属于其父亲的氏族。
氏族内禁止通婚是原始社会的基本原则;毫无疑问,当世系改由男性下传以后,这项原则仍维持不变,只是对承宗女和孤女的情况作了特殊的例外规定。当专偶制家族完全建立以后,虽然会随着出现在某层亲属以外可以自由通婚的一种倾向,但只要氏族仍然是社会制度的基础,要求人们在本氏族外通婚的规定也就仍 然维持不变。柏克尔在这个问题上指出,“亲属关系对于婚姻虽稍有限制,并不是很大的障碍,在各层近亲 (αγχισт ε ια)
或族内人 (σνγγ ε ν ε ια)之间是可以通婚的,当然在氏族 (γ ε νο
s)本身之内不得通婚。” ( 11 )
9,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 这项权利在较晚的时期是常常行使的,至少在家族中是如此;不过要举行公开的仪式,无疑地仅限于特殊情况。
( 12 )在阿提卡氏族中极为重视血统的纯粹,这当然对本项权利的行使成为严重的障碍,所以只有在具备非常重要的理由时才得以运用。
10,选举和罢免氏族酋长的权利 在早期的希腊氏族中,无疑地存在这项权利。我们推测,他们处在高级野蛮社会时即具有这种权利。每一个氏族都各有其执政官 (αρχοs),这是对一个酋长的通称。究竟这个职位是象荷马时代那样由选举产生的,还是转变为由长子世袭的,这是一个疑问。长子世袭是不符合这个职位的古老原则的;如果说发生了一次这么重大的、激烈的变革,影响到全体氏族成员的独立地位和个人权利,那就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足以推翻与此相反的假定。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对一个职位有世袭权,享有这种世袭权的人能支配一个氏族的成员并为他们规定义务;另一种是根据自由选举授予职位,并对不称职者保留罢免之权。雅典氏族一直到梭伦和克莱斯瑟尼斯的时代仍具有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使我们不可能设想他们或许已经丧失了与氏族成员独立身分有重大关系的一种权利。对于这个职位的权限,我未能找到任何令人满意的说明。如果存在世袭制,那就说明贵族政治因素已在古代社会中、在摧毁氏族的民主体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而且,这至少是氏族制开始衰替的一个象征。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平等的,贫富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和特权,并且相互承认彼此的平等地位。我们看到,在雅典氏族的组织规 章中,对自由、平等和友爱精神写得明明白白,一如在易洛魁氏族中一样。氏族最高职位的世袭权却是与权利、特权一律平等这项古老的原则完全矛盾的。
至于阿纳克斯、科伊腊诺斯和巴赛勒斯 ( 13 )这些高等职位是父子世袭,
还是由一个较大的选民团体选举产生或加以认可,这个问题也不清楚。下文将讨论这个问题。如果是世袭,即说明氏族制已遭到破坏;如果是选举,即说明氏族制仍保存下来。现在每一种推测都否定世袭权,还没有任何反面的确证。当我们探讨罗马人的氏族时,将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些补充说明。如能对这个职位的权限问题重新加以细心的研究,未尝不可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公认的说法。
希腊人的氏族具有上文所列举的十项主要属性,这一点基本上可以视为确定不移的了。除了世系由男性下传、承宗女可以在本氏族内通婚、最高军职可能世袭这三者以外,其余各项与易洛魁人的氏族差异很小。我们由此可以明了,希腊部落和易洛魁部落具有一种同源的组织,那就是氏族。希腊人的氏族属于晚期形态,而易洛魁人的氏族则属于原始形态。
现在我们再回过来看一看前面所引的格罗特先生的那段话,可以说,假如他对氏族的原始形态、对专偶制家族以前的几种家族形态有所了解,他大概就会对他的某些说法作根本性的修改了。我对他的理论必须提出一个异议,那就是,不同意他所谓希腊人的社会体系基础,在于户宅、炉灶或家族”
之说。这位著名的历史学家心目中的家族形态显然是罗马人那种由,一家之父” ( pater fami-lias )严格控制的家族,荷马时代的希腊家族在父道绝对尊严方面与罗马人的家族是相似的。即使格罗特所指的不是这种家族而是早于这种形态的其他家族形态,他的论点也同样地难以成立。氏族,就其起源来说,要早于专偶制家族,早于偶婚制家族,而与伙婚 制家族大致同时。
它决不是建立在任何一种家族基础上的。它决不以任何形态的家族为其构成要素。与此相反,无论在原始时代或在较晚时代,每一个家族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要解释这一点既简单,又能解释得彻底,那就是:家族之产生与氏族无关,它从低级形态发展到高级形态完全不受氏族的影响,而氏族则是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是长期存在的。氏族全部加入了胞族,胞族全部加入了部落,部落全部加入了民族;但家族不可能全部加入氏族,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
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很重要的,因为不仅是格罗特先生一人,还有尼布尔、瑟耳沃耳、梅因、蒙森以及其他许多才识兼备的学者,都认为在希腊罗马制度中父权式的专偶制家族是一个单元,社会就是环绕着这个单元而综合形成的。其实,任何形态的家族都不能作为任何社会结构的基础,因为家族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加入一个氏族。氏族是纯一的,它维持的时间相当长久,
因此它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基础。一个专偶制的家族也可能在一个氏族内和在一般的社会中具有个体化的倾向,并且具有力量;但是,氏族还是不曾、也不可能认定或依靠家族作为它自身的单元。这个论点,就近代家族和政治社会而言,亦复正确。近代家族虽然由于财产上的权利和特权而得以个体化,并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而成为法律上的实体,但它并不是政治制度的单位。国是由各州组成的,它只认州为其单元;州是由各市组成的,
它只认市为其单元;但市并不以家族为其单元。同样,民族认部落为其单元,
部落认胞族为其单元,胞族认氏族为其单元,但氏族并不以家族为其单元。
我们在讨论社会结构时,只考虑有机的联系。市与政治社会的关系正等于氏族与氏族社会的关系。这两者都是一种制度的基本单元。
格罗特先生对希腊氏族的看法,有一些是很有价值的,我想引来作为说明;不过,这些看法似乎表示希腊人的氏族并不比当时存在的神话更古,或者说,并不比那个神祇团体更古 (某些氏族宣称他们所从得名的始祖就是 由其中的一些神祇产生出来的)。根据目前所知的事实,可以看出早在神话发达以前,早在人们心中尚未想象出主神、海神、战神和爱神以前,氏族即已存在了。
格罗特先生接着说道:,这就是阿提卡的居民在其逐渐提高的过程中所达到的原始宗教和社会的结合,这和政治的结合不同,政治的结合可能出现较晚,其起初体现在,叁一区’和 ‘舰区’上,而后来体现在克莱斯瑟尼斯所划分的十 ‘部’以及 ‘部’以下所分成的 ‘叁一区’和 ‘乡区’上。在这两种结合过程中,宗教和家族方面的结合要早一些,政治方面的结合开始得晚一些,但政治结合却对这一段历史的大部分具有不断增长的影响。在前一种结合中,人身关系是基本的、最主要的标志——地域关系是从属的;在后一种结合中,财产和住址变成了主要的因素,而人身只有在连带财产和住址一道来衡量时才被视为一种因素。所有这些胞族组织和氏族组织,无论大小,
都是根据希腊人思想中同样的原则和倾向而建立起来的——这就是,把祭神的观念和祖先的观念掺合在一起,或者说,把某些特殊宗教仪式上的集体关系和血统上的关系 (真正的或设想的)掺合在一起。这些集体成员供奉祭品所祭祀的神或英雄,被他们视为自身所出之始祖;在始祖和他们之间通常列着许多代祖先的名字,例如米利都的赫卡泰乌斯,这在前文已一再提及。每一家都有其自己的宗教仪式和祭祖的典礼,这些典礼由家长主持,除了本家人以外,别人不得参预。……较此更大的组织,就是所谓氏族、胞族、部落,
也都是将这同一原则加以扩大而组成的——它们认为彼此在宗教上有着兄弟关系而自成一个系统,它们共同崇奉某一位神祇或英雄,这位神祇或英雄有其独用的名号,并被它们 视为共同的祖先;瑟奥尼亚节和阿帕图里亚节 (前一种是阿提卡地方的节日,后一种是全体爱奥尼亚人的共同节日)每年一度把这些胞族和氏族聚集在一起以举行祭祀、庆祝活动和保持同气相求的感情;他们由此加强了大范围的团结而并不削弱小范围的团结。……但是,历史学家却必须把从史料证据中所了解到的初步状况作为极限,在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情形下,我们不能妄想可以彻底探明氏族和胞族开始是怎样联合的问题。” ( 14 )
“在雅典,以及在希腊其他地区,氏族都有一个传自祖先的族姓,这是他们相信出于同源的标记。 ( 15 )……但是,在雅典,至少从克莱斯瑟尼斯的改革以后,人们就不用这个族姓了:一个男人的名字是这样写的,首先是他个人的本名,紧接着是他的父名,再其次是他的乡贯——例如:伊斯契尼斯,阿特罗梅图斯之子,科梭基德乡人。……无论就财产或就人身而言,氏族都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体。直到梭伦时代为止,没有任何人有立遗嘱处置事务之权。如果一个人死后无子女,其同氏族的人则继承他的财产;甚至在梭伦以后,若死者未立遗嘱,仍沿此旧例不改。本氏族中的任何成员可以有权利要求娶同氏族的孤女,而她的最亲近的同宗亲属有优先权;如果她很贫穷,而她的近亲本人不愿意和她结婚,则根据梭伦所立 之法,强迫他按照他所登记的财产以一定的比例为她出一份嫁妆,让她同别人结婚。……如果一个人被杀害,首先是他的近亲,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须去起诉控告凶犯;但是,与死者同乡贯的人却无此起诉权。我们所听到的最古的雅典法律莫不以氏族与胞族的划分为基础,对氏族与胞族则一律视为家族的扩大组织。我们看到,这种划分与任何财产分级完全无涉——
富人与穷人属于同一氏族。而且,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宗教仪式所造成的,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而其中有些宗教仪式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与整个 城市有关因而特别神圣,于是便成为全民的宗教仪式了。例如,欧摩耳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专门为埃路西尼亚的德梅特尔女神提供祭司并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达氏专门为雅典娜·波丽亚丝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顿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这三个氏族似乎受人们尊崇高出于其他氏族之上。” ( 16 )
格罗特先生把氏族视为家族的扩大组织,并以家族为氏族存在的前提条件;以家族为基本组织,而以氏族为衍生组织。我们不能接受这个观点,理由已如前述。这两种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根本不同,彼此无关。氏族只包括一位想象的共同祖先的一部分子孙,而排除其另一部分子孙;它也只包括一个家族的一部分成员,而排除其另一部分成员。家族如要成为氏族的组成分子,
必须全部加入氏族的范围,这在古代是不可能的,直到后代才被推论为如此。
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该体系的基础,又是其单元。
家族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更古老;伙婚制家族和血婚制家族在时代顺序上均早于氏族;但家族在古代社会中并不是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正如它在近代社会中不是组织体系的环节一样。
在雅利安族系中,当操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尚未分化的时候,
氏族组织即已存在,根据他们的方言用同一名词 ( gens,γενοs,ganas )
来表示这种组织,即可证明这一点。这个名词是从他们处于野蛮阶段的祖先那里传下来的,更往上溯,则是从蒙昧阶段的祖先那里传下来的。雅利安族系大概早在野蛮阶段中期即已开始分化,果真如此,那么,当时他们所承袭的氏族组织必然是处于原始形态下的。自此以后,这些部落彼此分离,又经历了长久的时间才开始出现文明,在这一大段期间内,氏族组织必定发生了可以想象到的那些变化。氏族之最初出现,除了它的原始形态以外,不可能设想有任何其他形态;因此,希腊人的氏族最初必定也是处 于原始形态。如果我们再能找到适当的理由来说明世系之由女性下传转变为由男性下传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论据便齐全了,不过其结果只是在氏族内以一个新的亲属团体代替一个旧的亲属团体而已。财产观念的发展和专偶制的兴起产生了强烈的动机,足以要求发生这样的变化,并能实现这样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使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而得以分享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专偶制确定了子女的亲生父亲是谁 (这在氏族初组成时是无从确知的),因此也就不再能排除子女继承其父亲的财产了。面临着新的情况,氏族便不得不进行改组或解体。
我们把出现于低级野蛮社会的易洛魁氏族同出现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氏族并列对比,不可能不感到它们是同一种组织,其一是处于它的原始形态下,
而另一是处于它的末期形态下。这两者的差别恰好就是人类进步过程中的剧烈变化所强加于氏族身上的。
我们发现,与氏族组织所发生的这些变化并行的则有继承规则的变化。
财产始终是在氏族内继承的,最初由氏族成员继承;其后由同宗亲属继承而排除其余的氏族成员;再其后,到了这时,便由同宗亲属按照与死者的亲疏次序继承,死者的子女是死者最亲的同宗亲属,由此便获得了独占继承权。
财产必须保留在死者的本氏族内这项原则坚定地维持到棱伦时代,这便证明了氏族组织在此以前一直是富于生命力的。正是由于有这项规定,所以才强迫承宗女在本氏族内通婚,以免她与另一氏族人通婚而把财产转移出去。梭伦规定一个人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他这样规定是破天荒地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
一个氏族的成员们在亲属关系上的亲疏程度如何,或者他们究竟有无亲属关系,这已经成为一个讨论的问题。格罗特先生说:,波鲁克斯明白地告诉我们,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员们通常并没有血缘关系——即使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肯定这是 事实。无论对于雅典人的氏族,或对于一切主要之点均与之相似的罗马氏族,我们都无从确定氏族在其最初形成的远古时代是以多大范围的亲属关系为其基础。氏族制度本身是一种结合关系;
这与家族的结合关系不同,不过氏族以家族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它是根据人为的类推将家族扩大化而形成的,一部分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一部分以具体的盟约为基础,因此才能包容不同血缘的外人。同一氏族,甚至同一胞族的全体成员都相信他们出于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始祖,但并不是真正出于同一位祖父或曾祖父。……希腊人心中是很容易产生这种基本信仰的,他们就接受了这种信仰,并以具体的盟约将它改变成为氏族与胞族的联合原则。……尼布尔对古代罗马的氏族发表了高明的议论,他猜想那些氏族并不是真正由历代的任何一位共同祖先繁衍下来的家族,这一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然而,同样真实的是 (虽然尼布尔的意见似乎与此不同):氏族观念包含着一个信念,即相信有一位共同始祖,这位始祖或是神,或是英雄——我们的确可以把这样的一部世系谱称为杜撰的,但是,氏族成员却把它视为神圣的而深信不疑;并且以此作为他们之间相互结合的一条重要的纽带。……
天然的家族世代相传下去,必定会有所改变,有些家族繁衍扩大了,有些家族衰微或灭绝了;但氏族,除了其所由组成的家族有繁衍、灭绝或分化以外,
它本身是没有任何变化的。由此可知,家族与氏族的关系永远是在波动变化之中,氏族共祖的世系在氏族的初期状况下当然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推移就有一部分内容变得陈旧而不适用了。我们只是偶尔听到一点有关这种世系的内容,因为他们只有在非常情况下和在极其肃敬的场合下才当众提到这种世系。然而,卑微的氏族也有他们的共同仪典,也有他们共同的神圣始祖和世系,完全和著名的氏族一样:所有的氏族在制度和想象中的基础方面是相同的。” ( 17 )
波鲁克斯、尼布尔和格罗特所说的情况在某种意义上是真实的,但不是绝对的真实。一个氏族的世系追溯到大家都公认的祖先,因此,古代的氏族就不可能有一位大家都知道的始祖;他们的亲属制度也不可能证明他们确实具有血缘关系;然而,一个氏族的成员不仅相信他们同出一系,而且他们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这一点的。希腊人大概曾经一度有过与原始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制度保存了有关一个氏族全体成员彼此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随着专偶制家族的兴起,这种亲属制度便废弃了,我将在后文对这一点试图加以证明。氏族的名称创造了一个世系谱,一个家族的世系谱与之相比便显得不重要了。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凡属拥有此名称的人即同出一系这样一个事实得以留传勿忘;但由于氏族的世系追溯太远,以至其成员无法证明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确凿的亲属关系,而只有少数成员出于晚近的共同祖先者能证明这一点。不过,氏族名称本身就是他们出于同系的证据,
而且是一个确凿的证据,除非在氏族早先的历史上由于收养不同血缘的外人以致其世系陷于紊乱。波鲁克斯和尼布尔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有任何亲属关系,这样就把氏族变成一种纯粹托诸虚构的组织,这种看法是毫无根据的。氏族成员中有大部分人都能根据共同祖先的世系而证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至于其余的成员在实际需要之时即以他们所拥有的氏族名称作为他们出于同系的充分证据。希腊人的氏族通常包括的人数并不很多。三十家为一氏族,将各家家长之妻排除不计,按照普通的推算规则,则平均每一个氏族为一百二十人。
氏族既是社会机体的基本单元,自然就成为社会生活和活动的中心。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团体而组织的,有它的执政官或酋长,有它的司库;有相当面积的公共土地,有一处公共墓地,有共同的宗教仪式。此外,氏族授予其成员以权利和特权,并规定其义务。 希腊人的宗教活动就是发端于氏族,然后扩及于胞族,最后就发展成为所有部落共同参加的定期节日活动了。德·古朗士先生在其近著,古代城市》一书中对这个问题已作了精辟的论述。 ( 18 )
如要了解希腊国家尚未形成以前的社会状况,就必须了解希腊氏族的组织和原则;因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
本章注释
( 1 )胞族在多利安部落中不是普遍存在的。—— C.0,缪勒,《多利安人的历史和古代风俗》,亨利·图甫尼耳和乔治·康瓦耳·路易斯英译本,共二卷 (伦敦,1839 年),第 2 卷,第 82 页。
( 2 )赫尔曼提到伊耆那、雅典、普腊西亚、瑙普利亚等联盟。——查理·弗烈德里克·赫尔曼,《希腊古代政典备览,(牛津,1836 年),第 1 章,第
11 节。
( 3 ),在古老的李库尔古斯的,约法》中,曾规定部落和鄂拜维持不变:
但 C.O,缪勒和贝克赫的说法——总共有三十个鄂拜,每部落有十个鄂拜,—
—除了根据这部,约法》的一种特殊句读法以外 (另外一些考订家不同意这种读法),别无其他更可靠的证据;不过他们的说法似乎很有道理。虽然我们知道鄂拜是斯巴达人很古的一种特殊的区分组织,而且这种区分组织维持了很久的时间,但我们却得不到任何有关这种组织的资料。”——乔治·格罗特,《希腊史》,共十二卷,第 3 版 (伦敦,1851 年),第 2 卷,第 362
页。但请参看缪勒的,多利安人的历史和古代风俗》,第 2 卷,第 80 页。
( 4 ),再者,有谁曾容许人们不按家族关系安置在祖传的墓中?”德摩斯瑟尼斯,《驳欧布利德斯词》,1307 。
( 5 ) 格罗特,《希腊史》,第 3 卷,第 73 — 75 页。
( 6 )格罗特,同上书,第 3 卷,第 80 页。
( 7 )迪奥格尼斯·莱尔修斯,《著名哲学家传记》,“亚理士多德传”,
5.1 。
( 8 )赫尔曼,《希腊古代政典备览》,第 5 章,第 100 节;又参看德摩斯瑟尼斯的,驳欧布利德斯词》,24 。
( 9 )威廉·瓦赫斯穆特,《希腊有 史时期的古代典章制度》,艾德蒙·伍耳里契英译本,共二卷 (牛津,1837 年),第 1 卷,第 451 页。
( 10 )赫尔曼,《希腊古代政典备览》,第 5 章,第 100 节。
( 11 ) W.A,柏克尔,《查里克利斯》,弗烈德里克·麦特卡夫英译本 (伦敦,1866 年),第 477 页;引用伊赛乌斯,《论齐罗尼斯的财产继承问题》,
217 ;德摩斯瑟尼斯,《驳欧 布利德斯词》,1304 ;普卢塔克,《泰米斯托克勒斯传》,32 ;鲍萨尼亚斯书,1.7.1 ;阿契勒斯·塔修斯书,1.3 。
( 12 )赫尔曼,《希腊古代政 典备览》,第 5 章,第 100 节和第 101 节。
( 13 ) [译者注]阿纳克斯 (αναξ),将军;科伊腊诺斯 (κοι
ρανοs),统治者,领袖,司令官;关于巴赛勒斯,摩尔根有详细的讨论,见下章。
( 14 )格罗特,《希腊史》,第 3 卷,第 75 — 79 页。
( 15 ),我们见到,在阿提卡有柯德里达氏、欧摩耳皮达氏、菲塔利达氏、李科梅达氏、布塔达氏、欧奈达氏、赫锡契达氏、布里担亚达氏等族姓;
在其他地方所见到者变不少于此,如在希腊许多地方均有阿斯克勒皮亚达氏;在特萨利有阿娄瓦达氏,在伊耆那有米迪利达氏、普萨利契达氏、贝耳普锡亚达氏、欧赫尼达氏;在米利都有勃朗契达氏;在科斯有内布里达氏;
在奥林比亚有雅米达氏和克利提亚达氏;在阿尔果斯有阿凯斯托里达氏;在塞浦路斯有基尼腊达氏;在米梯伦有彭悉利达氏;在斯巴达有塔耳悉比亚达氏。每一个族姓都有其神话人物式的祖先,多少有些名声,这位祖先即被认作该氏族的始祖,也就是氏族名称所由产生的英雄——如柯德鲁斯、欧摩耳普斯、布特斯、菲塔卢斯、赫锡库斯等。 [译者按:与这五位英雄相应的族姓即柯德里达氏、欧摩耳皮达氏、布塔达氏、菲塔利达氏和赫锡契达氏,具见本段引文最前部分。]——格罗特,《希腊史》,第 3 卷,第 84 — 85 页。
( 16 )格罗特,同上书,第 3 卷,第 84 — 89 页。
( 17 )格罗特,同上书,第 3 卷,第 79 页。
( 18 ) [怀特注]菲斯泰耳·德·古朗士,《古代城市:希腊罗马宗教、
法律、制度之研究》,维拉德·斯摩耳英译本 (波士顿,1873 年)。
第九章 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雅典人的胞族——它是怎样组成的——狄凯阿库斯所下的定义—
—主要目的在于宗教方面——胞族长——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
部落巴赛勒斯——民族——由四个部落组成——布列,即酋长会议——
阿哥腊,即人民大会——巴赛勒斯——该职位的权限——该职位在军事和祭祀方面的职权——未见有管理民政之权——英雄时代的政府,军事民主制——亚理士多德对巴赛勒斯所下的定义——雅典晚期民主政治—
—由氏族制承袭而来——这种政治对雅典的发展影响极大我们已经知道,胞族是希腊社会制度中的第二层组织。它是由若干氏族为了它们全体的共同目的、特别是宗教上的目的,联合组成的。从传说中所保留的事实可以推测,一个胞族所包含的氏族大概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所以胞族的天然基础即在于血缘关系。格罗特先生指出,“在赫卡泰乌斯所属的胞族中,凡与他同辈的胞族成员都共同以一位神祇为其第十六代祖先”,( 1 )除非认为赫卡泰乌斯的胞族所包含的那些氏族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否则就不可能确定这种共祖关系。这个世系,虽然有一部分是出于虚构的,但却是根据氏族的传统相传如此。狄凯阿库斯认为是由于某些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的习惯引起它们组成胞族,以便举行共同的宗教仪式。
这是一种颇近于真实的解释,因为这样的婚姻使氏族间的血统混合起来了。
另一方面,经历了很长的时间以后,由于一个氏族的分化和不断再分化所形成的那些氏族,就会产生一个共同的世系,而为它们之重新组合为胞族形成了天然的基础。情况是这样,所以胞族是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组织;也只有情况是这样,才能把胞族作为一种氏族制度来加以解释。组成胞族的氏族都是兄弟氏族,胞族这个名称即已表示该组织本身是一种兄弟同胞的关系。
拜占庭的斯蒂法努斯的著作中,保存了狄凯阿库斯的片段文字,其中有他对氏族、胞族和部落的起源问题所作出的解释。若要把他的解释当作定义,
无论对其中哪一种组织来说,都是不够完备的;但就我们认识古代希腊社会具有这三层组织而言,他的解释是很有价值的。他使用宗族 (παтρα)
这个词以代替氏族 (γ ε νοs),平达尔在一些例子中也是如此,荷马偶尔也这样用过。我们可以把斯蒂法努斯的这一段原文引用于下:,据狄凯阿库斯之说,宗族为希腊社会的三种结合形态之一,这三种结合形态,我们分别称之为宗族、胞族和部落。当原先单方面的亲属关系转进到第二阶段 [即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与子女对父母的关系]时,便出现了宗族,宗族是以其最早的主要成员命名的,如艾契达斯、佩洛皮达斯等。”
“后因某些宗族将其女儿出嫁给另外的宗族,于是就产生了所谓胞族。
因为出嫁之女不再参加本宗族的祭典,而加入其丈夫的宗族;所以,在原先由姊妹兄弟间的感情所维持的关系以外,又建立了一种以宗教结社为基础的关系,他们将这种结合关系称为胞族;由此也可看出,宗族的起源,如前所述,是由于父母对子女与子女对父母的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胞族的起源,则是由兄弟之间的关系产生的。”
“但部落和部落民则是由于合并为共同体和所谓的民族而得 名的,因为每一个参加合并的团体称为一个部落。”
我们会注意到,氏族外的通婚在这里已被视为一种习俗,而且妻子并非加入丈夫的胞族,而是加入丈夫的氏族。狄凯阿库斯是亚理士多德的门徒,
在他所生活的时代,氏族主要是作为个人的家门世系而存在着,其权力已经转移到新的政治团体手中去了。他追溯氏族起源于原始时代;但他说胞族起源于氏族间通婚的习俗 (这种习俗无疑是真有其事),这只能是作为对于胞族起源问题的一种看法。通婚以及随之而来的共同宗教仪式固然会加强胞族的团结;但我们如要探索胞族的基础,仍当求之于组成胞族的各氏族所具有的共祖关系,才能感到理由更为充分。我们不要忘记,氏族制度的历史,曾经历过野蛮阶段的三个期,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蒙昧阶段,甚至在雅利安族和闪族还不存在的时代就已经有氏族了。胞族的出现,根据美洲土著的例子来看,是在低级野蛮社会;但希腊人对早先历史的知识仅能使他们回溯到高级野蛮社会。
格罗特先生并未打算阐明胞族的功能,只是作些一般性的概述而已。胞族的功能无疑地主要是在宗教方面;但希腊人的胞族也可能象易洛魁人的胞族那样,其功能体现在下列这些活动中:死者的埋葬、公共竞技、宗教节日、
酋长会议、人民大会等,在这些活动中,酋长和民众都可能是按胞族分组而不是按氏族分组的。它的功能自然还会表现在军队的编制方面,这在荷马的诗中有一个著名的例子,那就是涅斯托耳劝告亚加米农的话:,亚加米农!
你把军队按胞族和部落分编,那样就可以使胞族支援胞族、部落支援部落。
假如你这么办了,希腊人听从你的命令,那么,你就能看清哪些指挥官和哪些兵士是怯懦的,哪些是勇敢的,因为他们将尽力作战。” ( 3 )同一氏族参加军队的成员人数太少,不足以成为军队编制的基础;如将胞族和部落 这样较大的结合单位作为基础就足够了。我们从涅斯托耳的劝告中可以推论出下面两点:第一、按胞族和部落来编制军队的方式在当时已经不常见了;第二、
这种军队编制方式在更古的时候曾经是习用的方式,到这时候,人们也还没有忘记。我们看到,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特拉斯卡拉人和阿兹特克人是按胞族组织他们的军队和派遣军队的,在他们的处境下,这种方式大概是他们所能采取的唯一的军队组织方法。古代日耳曼人部落也按照与此类似的原则组织军队进行战斗。 ( 4 )有趣的是,我们看到人类部落在他们的社会制度的理论方面是多么密切接近。
报血仇的义务 (后来转为到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最初由被杀害者的氏族承担;但也由胞族分担,而成为胞族的一项义务。 ( 5 )在埃斯库罗斯的,复仇神》一剧中,艾闰尼斯谈起他母亲被鄂瑞斯特斯杀害的事情以后,接着提出问题说:,他 [译者按:指凶手]的同胞族人将为他准备好什么样的净 水呢?” ( 6 )这句话似乎是暗示:如果凶手得以免刑,则为他履行最后祓除礼的不是他的氏族而是他的胞族。再者,氏族的义务之扩及于胞族也表示出一个胞族中所有的氏族是共祖的。
胞族是氏族与部落两者之间的中介组织,它不负担政府功能,所以它的根本作用和重要性既比不上氏族,也比不上部落;但是,它却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常见的、自然的、或许不可少的重新结合起来的一层。如果我们能够对希腊人在这段原始时期中的社会生活重新获得深邃的知识,可能会见到许多现象集中在胞族组织方面,比我们根据目前的贫乏记载所推论的内容要精彩得多。作为一种组织,它所具有的力量和影响可能比我们通常所认定者要大。在雅典人中,当氏族已不复成为一种制度的基础时,胞族依然残存,
并在新的政治制度下,仍对公民的注籍、婚姻的登记以及在法庭上控告杀害本胞族人的凶手等等方面保持着一定的控制权。
通常总说雅典的四个部落各分为三个胞族,每个胞族分为三十个氏族;
这不过是为了叙述方便而已。一个民族处在氏族制度下不会按照均衡的比例一分再分。各层组织形成的自然过程恰好与此相反;氏族组合成胞族,而最后组合成部落,部落再联合构成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每一次组合都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如果说雅典人的每一个胞族都包括三十个氏族,这显然不可能用自然发展的道理来加以解释。可能有一种充分有力的动机,如力求使胞族和部落成为数目均衡分配的组织这类愿望,引起大家同意于将氏族再分划,使每一个胞族的氏族数目都增至三十为止;如某一部落的氏族数目过多时,即将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合并,亦使每一个胞族的氏族数目减至三十为止。
尤其可能采取的方式是:凡需要增补氏族数目的胞族将本胞族外的氏族收容进来。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既已具备一定数目的部落、胞族和氏族以后,就可以如以上所述在四个部落中将胞族和氏族的数目加以调整,使其分配达于均衡。一旦使数目比例达到每一胞族三十氏族、每一部落三胞族之后,这个比例可以很容易地维持数百年之久,只是每一胞族所包括的氏族数目或许不免有所改变。希腊部落的宗教生活,其中心和来源在于氏族和胞族。我们不得不认为,在古典世界的人们心灵中印象十分强烈的奇迹般的多神教制度、包括它的群神体系以及崇拜象征和崇拜形式,都是在氏族和胞族组织之中完成的,并且是通过这些组织来完成的。这一套神话对于传说时代和有史时代的伟大成就曾起过很大的鼓舞作用,由此而产生的热情曾建造了近代人极为欣赏的神庙和装饰建筑。在起源于这些社会团体的宗教仪式中,有一些仪式被人们认为具有特别崇高的神圣意义,从而使之全民化;由此亦可看出氏族和胞族所起的宗教摇篮的作用有多大。在雅利安族的历史上,这段特殊时期在各方面都出现了重大的事件,但大部分都湮没无闻 了。传说的世系和故事、
神话和零散的诗歌,终之以荷马和希西阿德的诗篇,构成了这个时期的文学遗产。但是,他们的制度、技术、发明、神话体系,总而言之,他们所创造的和带来的文明事物,都是他们对新社会作出的贡献,这个新社会是注定要由他们来建立的。这段时期的历史,还可以根据这些不同的知识来源编写出来,把组成政治社会以前不久所出现的氏族社会的主要面貌重新恢复起来。
各个氏族都有其执政官,执政官在氏族举行宗教典礼时充当司祭;与此相似,每个胞族也都有其胞族长,胞族长主持胞族会议,并在胞族举行宗教祭典时充当司祭。德·古朗士先生说:,胞族有它自己的会议和法庭,并能通过法令。在胞族中,和在家族中一样,有一位神,有一个祭司团体,有一个法庭和一个政府。” ( 7 )胞族的宗教典礼就是其所包括的各氏族的宗教典礼的扩大形式。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向这些方面,以便了解希腊人的宗教生活。
组织体系中再上一层就是部落,部落由若干胞族组成,而每一个胞族包含若干氏族。每一个胞族的成员都出自共同的祖先,都操共同的方言。前面已经说过,雅典人的每一个部落包括三个胞族,各部落的组织状况都与此相似。他们的部落即相当于拉丁人的部落,也相当于美洲土著的部落;每一个部落必定具有一种独用的方言,这样才使得它们同美洲土著的部落完全一样。这些希腊部落既已合并成一个民族而集中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内,便倾向于遏制方言的差异;其后出现书面语言和文学,即进一步倾向于消灭这种差异了。但是,由于需要一种奠基于人身关系的社会制度,所以每一个部落仍沿袭从前的习惯在不同程度上集中于一定地区内。大概每一个部落都有它的酋长会议,专管有关本部落的一切事务。但因管理这些联合部落总体事务的全体酋长大会的职权已 听其湮没无闻,自然不能指望下级会议的职权得以保持长久。如果这样一个会议确实存在过的话 (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必然会有过这样一种会议,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这个会议就是由氏族的酋长组成的。
当一个部落中的几个胞族联合举行他们的宗教典礼时,是以更高一级的组织机构、即以部落的名义来举行的。因此,如我们所见到的,这种典礼要由部落的巴赛勒斯来主持,巴赛勒斯就是部落的最高酋长。他是否充当他们的军事指挥官,这一点我未能肯定。他掌握宗教上的职能,这始终是巴赛勒斯的专职;此外在发生谋杀案件时,他也有司法之权;不过我不能断言他的权力是审讯凶犯还是检举凶犯。巴赛勒斯的职位兼具宗教和司法的职能,这一点有助于说明这个职位在传说时代和英雄时代之所以显贵。但是,就狭义的民政而言,我们找不到任何充分的证据足以表明巴赛勒斯具有管理民政的职能,这就充分证明通常总以国王这个名词来称巴赛勒斯是不恰当的。在雅典人中,有所谓,部落巴赛勒斯”,希腊人本身正规使用这个名称的时候是指参加联合的四个部落的军事总指挥官。如果把每一个巴赛勒斯都称为国王,那么,四个部落将各有一个国王,而同时它们又同受另一个国王的统治,
这就讲不通了。在这里,虚构的王位之多竟超乎情理。而且,如果我们一旦了解雅典人当时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度,这种说法就成了对希腊社会的一种讽刺。由此可见,我们最好返回那简单的原始语言,凡希腊人称为巴赛勒斯者,我们仍以巴赛勒斯称之,而将国王这个误称废弃不用。君主制度同氏族制度是不相容的,因为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制度。每一个氏族、每一个胞族、每一个部落,都是一个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当几个部落联合成为一个民族时,其所产生的政府的组织原则也将同该民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原则相协调。
社会组织的第四个阶段,亦即最后阶段,就是在一个氏族社会中合并成为民族。象雅典人的几个部落或斯巴达人的几个部落一旦合并成为一个民族时,社会就扩大了,但这种集合体也只不过是象部落一样的一个更复杂些的复本而已。部落在民族中所居的地位,正如同胞族在部落中的地位,和氏族在胞族中的地位。当一个机体仅仅是一个社会 ( societas )时并没有名称,
( 8 )但当这个机体成为一个民族时则出现了专名。荷马在描写那些集合起来进攻特洛伊城的各支部队时,对凡是有专名的民族都列举其专名,如雅典人、
伊托利亚人、洛克里亚人等;而对无专名者则以他们所来自的城市或乡土名之。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下:希腊人在李库尔古斯和梭伦以前,其社会组织只有四个阶段 (氏族、胞族、部落、民族),这四个阶段在古代社会中几乎是很普遍的,在蒙昧社会即已出现其中的一部分,到了低级、中级、高级野蛮社会而臻于完备,至文明社会伊始以后仍然持续着。这一个体系表现了人类在建立政治社会以前,其政治观念发展到何种程度。这就是希腊人的社会制度。它产生出一种社会,这个社会由一系列按人身关系结合的集团所组成,其政治机构就是通过它们对氏族、胞族和部落的人身关系而进行管理的。它还是一个与政治社会不同的氏族社会,这两种社会在本质上有区别,
很容易分辨出来。
英雄时代的雅典民族在其政府方面有三个不同的部或权力机构,这三者在某种意义上是平等的:第一是酋长会议 (β ov λη);第二是阿哥腊,即人民大会;第三是巴赛勒斯,即军事总指挥官。虽然由于需要不断增多,已经增添了许多市政官职和下级军事官职,但其主要的政府权力仍掌握在上述三者之手。我不可能对酋长会议、阿哥腊或巴赛勒斯的职权作充分的讨论,
而不得不仅限于对那些极其重要而值得专门研究希腊的学者重新探讨的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一)酋长会议 在希腊部落中,巴赛勒斯一职之引人注意远过于酋长会议或阿哥腊。因此,这个职位被人们过分夸大,而酋长会议与阿哥腊却被人们轻视或忽略。然而,我们知道,希腊的每一个民族从我们所知的最早时代起直到建立政治社会为止,始终存在着酋长会议。这种会议既然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中是一个永久性的特色,就肯定证明它的功能是很重要的,它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至少据推测是至高无上的。我们作出这种推论,其根据在于我们对酋长会议在氏族制度下的原始性质和功能已经有所了解,并在于这种会议的天职。这种会议在英雄时代是如何组织的,以及酋长之职具有何种权限,关于这些,我们没有获得明确的材料;但我们可以根据情理推测这种会议是由氏族酋长组成的。因为组成该会议的酋长人数通常总是少于氏族的酋长总人数,所以,必然会用某种方式从全体酋长中选出一些人来。我们不知道采取什么方式来决定人选。酋长会议的天职就是代表主要氏族的一个立法团体,它是氏族组织下的天然产物,由于这两点,所以它从一开始就具有最高地位,而且很可能直到它被废止的时刻为止始终保持这种地位。巴赛勒斯职位之日益重要,以及由于他们人口繁殖、财富增多而在军事和市政方面设置若干新的官职,这多多少少使酋长会议对处理公共事务的关系有所改变,
或可能使它的重要性有所减损;但是,只要在制度上没有发生剧烈的改革,
它就不可能被废止。因此,看来大概是这样:政府的每一个官职,从最高级至最低级,在公务上始终要向酋长会议负责。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中,酋长会议是最主要的机构; ( 9 )这个时代的希腊人是自由自治的民众,他们生活在基本上是民主的制度之下。我们可以从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引一个例子来证明酋长会议是确实存在的,这个例子仅仅用来证明酋长会议在希腊人的观念中经常出现并随时在活动。在他的,反底比斯的七人》一剧中,艾条克勒斯是底比斯城的指挥官,而 他的兄弟波利尼塞斯却是围攻该城的七酋长中的一个。进攻被击退了,但这两兄弟在一个城门口进行了格斗。在这个事件之后,
一个传令官说道:,我必须宣布我们卡德穆斯市人民参议员们的决议和善良愿望。他们已经决定” ( 10 )云云。一个会议能够在任何时刻制订命令,宣布命令,并期望民众能够听从,这个会议自握有政府的最高权力。埃斯库罗斯在这个例子中虽然写的是传说时代的事,但他把酋长会议认作希腊每一个民族的政府制度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门。古代希腊社会的,布列” [即酋长会议]乃是后来的希腊政治制度中的元老院的前身和范本。
第二、阿哥腊 虽然在传说时代开始成立了人民大会,公认这个大会有权批准或批驳酋长会议所提出的公务措施方案,但是,这个大会的历史不如酋长会议之古老。酋长会议是在氏族初组成之时就产生了的;但阿哥腊及其上述的功能是否在高级野蛮社会阶段以前即已存在,却大有疑问。如前所述,
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易洛魁人中,民众通过他们自己所选择的发言人在酋长会议上提出他们的愿望,同时在部落联盟的事务中也可以感到民众意见的影响;然而,一个有权批准或批驳公务措施方案的人民大会却显然必须要超越易洛魁人的智力和知识发展水平才能产生。阿哥腊始见于荷马的诗篇和希腊悲剧中,象那样的阿哥腊,其特色与后来雅典人民政治集会以及罗马人的库里亚大会 ( comitia curiata )所保持的特色相同。拟定公务措施方案的大权属于酋长会议,拟定之后,提交人民大会听候批准或批驳,人民大会具有最后决定权。阿哥腊的功能仅限于这一项行动。它既不能提出议案,也不能干涉行政;但无论如何它是一种实际存在的力量,显然足以保障民众的自由。可以肯定阿哥腊在英雄时代的希腊部落中是一直存在着的,也许追溯到传说时代即已如此;将阿哥腊同酋长会议联系起来看,就可以确证他们经历整个英雄时代和传说时代的氏族社会制度是 民主的制度。我们按情理推测,
民众对于一切重大问题必定会运用他们的智慧而产生一种舆论,酋长会议感到很希望、也很需要同舆论协商,一则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再则是为了维持他们自身的威信。在人民大会上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凡是想说话的人都可以自由发言,( 11 )大会听取了讨论之后,即作出决议,在古代,通常是用举手来表决的。 ( 12 )民众参与关系全体人民利害的公务,由此而经? 常学习自治的本领;其中一部分人,如雅典人,即为后来克莱斯瑟尼斯宪法所建立的完全民主政治作好了准备。有一些著述者不能理解或不能体会民主政治的原则,他们往往嘲笑人民大会商讨公务,视为乌合之众,殊不知这就是雅典人的公民大会与近代立法机构下议院的萌芽。
(三)巴赛勒斯这个职位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中开始成为一个显要的角色,而在传说时代也同样地突出。史学家们把巴赛勒斯置于当时制度的中心地位。第一流的希腊著述者们都用这个职位的名称来标志政府,而称政府为巴赛勒亚。近代的著作家则几乎一律把巴赛勒斯译作,国王”,把巴赛勒亚译作,王国”,也不另加注脚,好象这两个译名同原名十分吻合似的。我希望唤起人们注意希腊部落中所存在的巴赛勒斯一职,并对上面所举的这种译法的正确性提出疑问。古代雅典人的巴赛勒亚同近代的王国或君主政治毫无相似之处;使用同一个名词来称呼这两种制度显然没有充足的理由。我们对于一个王国政府的观念基本上是指这样一种类型:在这个政府中有一个国王,他的周围环绕着一个有特权和爵衔的阶级,这个阶级占有土地并握有土地所有权,国王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诏令敕谕来进行统治;因为他不能说他的统治权是由于被统治者同意而取得的,所以只能宣称有世袭的统治权。这样的政府是根据世袭权的原则自封的,又找一个僧侣阶级来替这种世袭权加上一层神权。英国的都铎王朝 和法国的波旁王朝就是这种政府的例子。君主立宪制是近代的发展物,本质上不同于希腊人的巴赛勒亚。巴赛勒亚既不是君主专制政体,也不是君主立宪政体;既不是僭主政治,也不是独裁政治。
那么,问题就在于:它究竟是什么呢?
格罗特先生认为,“原始的希腊政府基本上是君主政府,它的基础是建立在个人意向和神权上面的;” ( 13 )为了证明这个看法,他进一步说,“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实际政治行动都证实了,伊利亚特》诗篇中的这句名言,‘多头统治不是好事;让我们只听从一个唯一的统治者——一个国王——宙斯曾把权杖和保障权赐给他了。’” ( 14 )格罗特先生在史学界的声望固然为人们心悦诚服,而这种看法也非他所独有;凡治希腊史的著述家都普遍地坚信这一点,乃至这已经被公认为历史的真相。这些著述家已习惯于君主政府和特权阶级,他们或许欣然想乞灵于我们所知道的最古老的希腊部落的政府来证明君主政府既是合乎自然的、又是必要的和原始的政治形态;而我们对于希腊、罗马种种问题的看法就是他们塑造出来的。
从一个美国人的眼光来看,真相似乎恰恰与格罗特先生的看法相反;那就是说,原始的希腊政治基本上是民主政治,它的基础是建立在氏族、胞族、
部落这些自治团体上的,并且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上的。我们对氏族组织所了解的一切情况都证实了这一点,前文已经表明氏族组织所根据的原则基本上是民主的。然则,问题在于,巴赛勒斯一职是否真正根据世袭权而父子相传,如果真是这样,那就会倾向于证明上述的那些原则业已被推翻。我们已经知道,在低级野蛮社会中,酋长的职位是在一个氏族内承袭的,也就是说,每遇该职位出缺时通常总由本氏族的成员来补任。在世系由女性下传的地方,如在易洛魁人中,通常选出已故酋长的一位亲兄弟来继任其职位;而在世系由男性下传的地方,如 在鄂吉布瓦人和奥马哈人中,则选举他的长子来继任。只要人们对这位继任者个人没有反对意见,那就照例按上述方式继承;但是,选举的原则仍然保持着,这是自治政府的根本原则。
我们不能认为巴赛勒斯的长子在其父亲去世以后可以根据绝对的世袭权继承其职位,这样的看法找不到充分的证据。这是一件至关紧要的事;要确定这件事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我们承认,巴赛勒斯的长子或其任何一个儿子通常继承其父亲的职位,但这个事实并不能确定他所根据的是绝对的世袭权;因为,按照惯例,根据一个选民团体的自由选举,他正属于可能被选中的继承人之列。从希腊制度的表面来推测,其结论与巴赛勒斯一职根据世袭权继承之说不相容;而偏向于承认这个职位的继承是由民众通过其法定的组织进行自由选举,或予以认可,其情况同罗马人的勒克斯一样。 ( 15 )如果巴赛勒斯的职位采取后面所说的这种方式来承袭,那么,他们的政府就仍然掌握在人民手中。因为,不通过选举或得不到认可,继任者就不可能取得这个职位;
而且更因为,选举权或认可权就暗示出保留罢免权。
格罗特先生从,伊利亚特》诗篇中所征引的实例对于上述问题并无任何意义。他所引的一段话是取自攸力栖兹在一个被围攻的城市面前关于军队指挥权所发表的讲话。攸力栖兹当时自然很有道理这么说:,在这里,无论如何不能让所有的希腊人都来发号施令。多头统治不是好事。让我们只听从于一个科伊腊诺斯,一个巴赛勒斯,宙斯已经把权杖和神圣的裁可权授给了他,
为的是让他来指挥我们。” ( 16 )科伊腊诺斯同巴赛勒斯在此处是同位语,
因为这两个名词的含义相同,都是指军事总指挥官。这并不是攸力栖兹讨论或批准任何政治方式的场合;这是在一个被围攻的城市面前,他自然有充分的理由主张大家听从于单一的军事指挥官了。
我们可以给巴赛勒亚下一定义,视之为军事民主制,在这种制 度下,人民是自由的,政治的精神 (这是最关紧要的问题)是民主的。巴赛勒斯是他们的司令官,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这是我们所知道的级别最高、权力最大、
地位最重要的一个职位。由于缺乏一个更好的名词来表达这种政府,所以希腊的著述者们就采用了巴赛勒亚一词,因为这个名词具有军事指挥职位的含义,而这个职位在当时的政府中已成为一个显著的象征。与巴赛勒斯并立者则有酋长会议和阿哥腊,如果对这种政府形式需要下一个更加专门的定义,
那么,用军事民主制来表达它至少具有合理的正确性;而使用王国这一名词及其所必然包含的意义是错误的。
在英雄时代,希腊部落都居住在城郭之内,由于经营农、牧和制造等业而日臻富庶。于是需要增设新的职官,职权并要有一定程度的划分;随着知识程度和各种需要的提高,产生了一种新的市政制度。这也是一个为了占有最理想的地域而不断发生军事斗争的时代。随着财富的增多,无疑地在社会上也增多了特权阶级分子,从瑟秀斯时期到梭伦和克莱斯瑟尼斯时期,雅典社会之所以充满着那些动乱不安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此。在这段期间,
一直到第一次奥林比亚 (公元前 776 年)以前不久最后废除巴赛勒斯一职为止,这个职位,由于它本身的性质和当时的局势,日益煊赫起来,权力越来越大,达到了他们的历史上以往任何个人所未曾达到的地步。巴赛勒斯还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权,这或者是本来即有此权,或者是后来增添的;他似乎还是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这是一个地位崇高而不可缺少的职位,在战场上指挥部队,在城市内统领卫戍军,既有此大权,就使他获得同时影响内政的手段。但是,看来他并不拥有内政权。麦逊教授 ( 17 )指出,“关于比较接近有史时期的希腊诸王的情况,我们的资料不丰富、不详细,不足以使我们详尽地描叙他们的职权。” ( 18 )我们对于巴赛勒斯在军事上和宗教上的职权大致上还了解得比较清楚,对其司法权则了解得不 充分,而对于其内政权更无从确言其具有与否。在氏族制度下,象这样一种职位,其权力本会逐渐受到经验习惯的限制,但巴赛勒斯却不断地倾向于攫取新的权力而危及社会。酋长会议仍然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它代表了他们社会制度的民主原则,氏族也是如此,而巴赛勒斯却很快地趋向于代表贵族政治的原则了。在酋长会议同巴赛勒斯这两者之间大概始终进行着斗争,为了把后者控制在人民同意授职的权力范围内。而且,雅典人之取消这个职位,很可能是他们看到这个职位由于攫取新权力的倾向而难以驾驭,而且与氏族制度也不相容。
在斯巴达部落中,因为有着与此相似的经验,所以在很早的时期就建立了保安官制度来限制巴赛勒斯的权力。虽然我们对荷马时代和传说时代酋长会议的职权了解得不大清楚,但这个会议的经常出现足可证明它的权力是实际的、根本的、永久的。既然同时存在着阿哥腊,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制度有所改变,由此我们得出结论:酋长会议按成规是统驭氏族,胞族、部落和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巴赛勒斯在行使职务时要向这个会议负责。该会议的成员即是各氏族的代表,所以各氏族的自由是以该会议的独立性及其最高权力为前提的。
修昔底德偶尔谈到传说时代的政府,其言如下:,现在,希腊人的势力越来越强大,他们所获得的财富比从前更多;许多城市都由于税收的日增而兴起了僭主政治;但在此以前,本只有世袭的巴赛勒亚制,其权力有详细的规定。” ( 19 )这里所说的世袭,意思是指这个职位是常设的,因为每遇出缺,即行补充,但很可能是在氏族内承袭,人选由本氏族成员自由选举产生,
或许由酋长会议提名而得到氏族的认可,共情况与罗马的勒克斯相同。
亚理士多德对英雄时代的巴赛勒亚制和巴赛勒斯所下的定 义,实较其他任何希腊著述者所下之定义更为令人满意。他所说的四种巴赛勒亚制如下:
第一种是英雄时代的巴赛勒亚,这是管理一群自由人民的政府,它的权利受到若干详细条款的约束;巴赛勒斯是他们的将军、他们的法官和他们的大祭司。第二种是蛮族的巴赛勒亚,那是一种世袭的专制政府,受法律的调节;
第三种是他们所谓的艾辛纳提克的巴赛勒亚,那是由选举产生的一种僭主政府。第四种是拉契戴蒙的巴赛勒亚,那不过是一种世袭的将军制而已。 ( 20 )
不管对后面这三种形式怎么说,总之,第一种形式同绝对专制的王国的概念是不相符的,同我们所能认识的任何形式的君主政体也不相符。亚理士多德特别清楚地列举了巴赛勒斯的主要职权,其中没有一项涉及内政权,所有的职权均与一个由选举产生的终身职位相符。这些职权也与他之完全隶属酋长会议的身分相符。上面所引的这些著述者的定义中,提到,权利受约束”,
提到,权力有着详细的规定”,自然表明政府之发展成为这种形态是与氏族制度相适应的,也是在氏族制度下发展起来的。在亚理士多德的定义中,最关紧要的一点在于人民的自由,在古代社会中,这就是指人民能将政府的权力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指巴赛勒斯之职位是由他们的志愿来授予的,并且只要他们有充分的理由即可撤除其职。象亚理士多德所描写的这样一种政府可以理解为一种军事民主制,作为自由制度下的一种政府形态而言,它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当时尚武精神盛行,人们居住在城郭之内,
财富与人口日增,而他们的经验还没有为一种纯粹的民主政治作好准备,于是就产生了这种军事民主制。
在氏族制度下,一群人民组成若干氏族、胞族和部落,每一个组织形成一个独立的自治团体,所以人民必然会是自由的。如果说,在这样的社会中,
会由一个根据世袭权而不经直接选举的国王来进行统治,那简直是不可能的事。其所以不可能,就因为氏族制 度同一个国王或同一个国王政府是不相容的。从希腊古代社会的结构和原则所得出的这个假定如果要被推翻,那就需要有肯定的证据能证明巴赛勒斯之职具有绝对的世袭权利,并证明它曾掌握过内政的职权,而我认为这种证据是不可能找到的。一个处于君主立宪政体下的英国人,同一个处于共和政体下的美国人一样地自由,他的权利和自由也同样地受到保障;但他之获得这种自由和这种保障是倚仗一部成文法典,
这些法律是通过立法活动制定的,并由法庭执行之。在希腊古代社会中,习惯和成规代替了成文法,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依靠他的社会体制下的组织。尤其是他的安全保障即在于这些组织,他之享有选举职官的权利正反映了这一点。
罗马人的勒克斯同样也是军事统帅而兼领祭司之职;共所谓国王政府亦属于军事民主制的范畴。前文已经说过,勒克斯由元老院提名,由库里亚大会认可;最末一任勒克斯是被罢免的。随着他的罢免,就把这个职位废除了,
因为它与罗马政治社会组成以后所保留的民主原则不相容。
在希腊部落中,最近似于王国的是僭主政府,在早期时候,希腊各个地区到处都兴起僭主政府。它们是靠强力建立起来的政府,其所据有的权力并未超过中古时代封建国王的权力。若要使僭主完全等同于国王,那还需要使该职位父死子继相传数代以弥补所缺之世袭权。但是,这样的政府同希腊人的观念太不相容,同他们的民主制度相去太远,以致没有一个僭主政府能在希腊获得长久的立足之地。格罗特先生指出:,假如有任何一个精力绝伦的人,仗着他的胆量或权术,破坏宪章,使自己成为一个随心所欲一意孤行的终身统治者,即使他统治得很好,他也永远不可能激发人民对他产生丝毫责任感。他的统治权自始就是非法的,甚至人们认为将他杀掉是一件功勋,若在别的情况下,这种流血行动将会受到道德心的谴责,但对于谋杀这样的统治者,却决不会受到这种道 德心的制止。” ( 21 )非法的统治权在希腊人心中所唤起的憎恨还不如民主观念同君主观念互不相容所引起之甚,民主观念是从氏族制度沿袭下来的。
当雅典人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新的政治体制时,他们的政府是一种纯粹民主制的政府。这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原理,也不是雅典人的头脑所独特发明的东西,这只是一种久已习惯的制度,其历史之悠久与氏族本身的历史相等。从远古以来,在他们祖先的知识和实践中,即已存在民主观念;到了这时候,这种民主观念得以体现于一个更加精心组织而在许多方面较前更为进步的政府之中。那种不合法的贵族政治的因素,曾一度渗入制度,并在过渡时期造成了多次的斗争;这种因素与巴赛勒斯一职有着关联,而在该职位被废除后依然存在;但新体制把这种因素彻底消灭了。雅典人比其他希腊部落更为成功,他们能把他们的政府组织观念加以发展以达到其必然的结果。迄今为止,在全人类中,雅典人按其人口比例而言乃为最卓越、最聪明、
最有成就的一支人,其所以如此,上述的成就即其原因之一。在纯心智的成就方面,他们至今仍为人类所惊叹不置。这就是因为在前一个文化阶段中所萌芽的观念,已被他们绞尽一切脑汁予以组织而产生了一个美好的果实,这个果实就是以民主精神组成的国家。在诞生这个国家的动力下,出现了他们最高度的智力发展水平。
克莱斯瑟尼斯所定下来的政治方式废除了一个最高行政长官的职位,而以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元老院的形式保留下了酋长会议,以人民大会的形式保留下了阿哥腊。氏族制度下的酋长会议、阿哥腊和巴赛勒斯显然就是近代政治社会中元老院、人民大会和最高行政长官 (国王、皇帝或总统)的萌芽。
最高行政长官是有组织的社会出于军事需要而产生的,这个职位随着人类的进步而发展,其发展过程对于我们是很有教育意义的。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普 通的军事酋长,第一步发展成为易洛魁联盟中的那种大战士;第二步发展成为更进步的部落联盟中与此相同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之职,有如阿兹特克联盟中的吐克特利;第三步发展为联合各部落所组成的民族中与此相同的军事统帅,兼领祭司和法官之职,有如希腊人的巴赛勒斯;最后发展成为近代政治社会的最高长官。雅典人用以接替巴赛勒斯的选任执政官,现代共和国定期改选的总统,都是氏族制度的天然产物。我们要感谢野蛮人的经验,
他们建立并发展了三个主要的政府机件,现在文明国家的政治方式将这三个机件包括在其编制之中,这是非常普遍的了。人类的心灵,特别是人类所有的个人、所有的部落和民族所共同具有的心灵,其力量的范围是有限度的,
因此,这种心灵的活动所遵循的途径是 (而且必须是)彼此一致的,分歧很小的。在空间远离的不同地区,在时间遥隔的不同时代,这种心灵活动的结果把人类共同的经验联成了一条在逻辑上前后相连的链索。在这种人类经验的伟大汇合中,仍然可以辨认出少许原始的思想根芽,那些根芽根据人类原始的需要而发展,经历自然发展的过程以后,终于产生了如此丰硕的成果。
本章注释
( 1 )乔治·格罗特,《希腊史》,第 3 版,共十二卷 (伦敦,1851 年),
第 3 卷,第 79 页。
( 2 )威廉·瓦赫斯穆特,《希腊有史时期的古代典章制度》,艾德蒙·伍耳里契英译本,共二卷 (牛津,1837 年),第 1 卷,第 449 页。
( 3 )荷马,《伊利亚特》,2.362 。
( 4 )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6 。
( 5 )格罗特,《希腊史》,第 3 卷,第 75 页。阿里奥帕古斯的法庭掌握裁决杀人犯之权。——,希腊史》,第 3 卷,第 106 页。
( 6 ),他的同胞族人将用什么样的爱钵来洗干净他的手呢?”——埃斯库罗斯,《复 仇神》,656 。
( 7 )菲斯泰耳·德·古朗士,《古代城市,(波士顿,1874 年),第
157 页。
( 8 )亚理士多德、修昔底德及其他著述者习用巴赛勒亚一词来指英雄时代的政府。
( 9 ),这个会议也是希腊的一种制度。希腊的国王们,包括那些承袭祖先邦土的国王以及那些本身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统治者,都有一个由贤人组成的会议,荷马和一些最古的诗人都证明这一点;而古代国王的权威也不象今天的国王这么专擅。”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12.3
— 4 。
( 10 ),我必 须宣布我们卡德穆斯市人民参议员们的决议和善良愿望。
他们已经决定,以十分的善心和情意深厚的葬礼使国王艾条克勒斯长眠于地下。”埃斯库罗斯,《反底比斯的七人》,1005 。
( 11 )欧里庇底斯,《鄂瑞斯特斯》,884 。
( 12 ),在全体大会上,(当人民)用右手表决此案时,空气为之震荡。”
——埃斯库罗斯,《恳求者》,607 。
( 13 )格罗特,《希腊史》,第 2 卷,第 94 页。
( 14 )格罗特,《希腊史》,第 2 卷,第 94 页;又荷马,《伊利亚特》,
2.204 。
( 15 )格莱斯顿先生向他的读者们把英雄时代的希腊酋长作为国王和诸侯来介绍,并加上高贵的门第,但他不得不承认,“总的说来,我们似乎已经把长子继承的惯例或法律完全确定了下来,不过这一点还是不很明显。”
——威廉·艾瓦特·格莱斯顿,《翩翩少年,(波士顿,1869 年),第 428
页。
( 16 )荷马,《伊利亚特》,2.203 。
( 17 ) [怀特注]查理·彼得·麦逊,伦敦大学,大学学院”研究员。
( 18 )威廉·斯密士编,《希腊罗马古代制度词典,(波士顿,1870 年),
第 991 页。
( 19 )修昔底德书,1.13.1 。
( 20 )亚理士多德,《政治论》,3.10 。
( 21 )格罗特,《希腊史》,第 2 卷,第 83 页,参看第 2 卷,第 94 页。
第十章 希腊政治社会的建立氏族制作为一种政治基础所遭遇的失败——瑟秀斯的立法——以阶级代氏族的尝试——尝试的失败——巴赛勒斯一职的废除——执政官制——舰区和叁一区——梭伦的立法——以财产划分的阶级——行政权部分地从氏族转移到各个阶级手中——不属于任何氏族的个人——公民的产生——元老院——公民大会——半成熟的政治社会——克莱斯瑟尼斯的立法——政治社会的建立——阿提卡的乡区——其组织与权力——
其地方自治政府——地区化的部落或乡部——阿提卡联邦——雅典的民主政治希腊各邦由氏族社会转变为政治社会的经验基本上是相似的;但我们可以用雅典的历史作为最好的例子来说明这种转变方式,因为有关雅典人的史实保存得较为完备。我并不打算对政治观念的发展追溯到新政治体系出现以前,所以只要简要地叙述具体事件即能解答我们所着眼的问题。
当社会的需要臻于复杂的时候,氏族制度显然不再能适应,从而产生一种运动来取缔氏族、胞族和部落原有的一切行政权力,把这些权力重新交给新的选民团体。这个运动是逐渐进行的,经历了很长久的时间,它体现于一系列用以补救现存弊病的连续实验 之中。新体系是逐渐出现的,正如旧体系是逐渐消亡的一样,新旧两个体系在一段时间曾并存过。我们从那些已经进行过的实验的性质和目的当中,可以看出氏族组织从什么时候起开始不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可以看出氏族、胞族和部落之所以必然不再成为权力的来源,还可以看出完成这个运动的办法。
在回顾人类进步过程时,可以注意一点,那就是:在低级野蛮社会中,
各个部落常住的家是用栅栏围起来的村落。在中级野蛮社会中,开始出现了用土坯和石头盖造的群居宅院,有似于一个碉堡。但到了高级野蛮社会,在人类经验中,首次出现以环形垣垒围绕的城市,最后则围绕以整齐叠砌石块的城郭。人们想到要用整齐叠砌的石块筑成城郭来围绕一块足从容纳人口相当多的地面,在城郭上造起谯楼、女墙并开辟城门,使它既便于保卫公众又便于公众合力防守,而且把这种想法付诸实现,这是人类的一大进步。具有达到这种水平的城市,就表示已经有了稳定、发达的田野农业,已经有了成群的家畜,有了大量的商品贸易,有了房产和地产。这种城市使社会状况发生改变,从而对政治艺术产生了新的要求。人们逐渐感到需要行政长官和法官,需要大大小小的文武官吏,还要有一套措施来征募军队和维持兵役,那就需要向公众征收赋税。城市的生活和需要必然大大加重了酋长会议的职责,或许已经超过了它的治理能力所能负担的限度。
前面已经说过,在低级野蛮社会,是一权政府,即酋长会议;在中级野蛮社会,是两权政府,即酋长会议和军事指挥官;在高级野蛮社会,是三权政府,即酋长会议、人民大会和军事指挥官。但自从文明社会开始以后,政府权力的分化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起初授予巴赛勒斯的军事权力现在改归受更大约束的将军和舰长们来行使了。由于进一步的分工,在雅典人中现在出现了司法权。这项权力由执政官和大理官来行使。行政权现在交给了市行政官 吏。凡可以说成是人民把酋长会议作为一个代表团体而曾委交给该会议的一切权力,即如上面所述的各项,都随着经验的积累和进步而逐步地从这个原始的酋长会议所总揽的全权中分化出来了。
这些市政官吏的设置是事务日繁的必然后果。在负担不断加重之下,氏族组织崩溃了。出现了无数的混乱现象,或由于争夺权势,或由于滥用尚未明确加以限制的权力。修昔底德关于过渡时期希腊部落的情况所作的简练的概述,( 1 )以及其他著述者印象相同的佐证,使我们可以肯定当时旧政府体制正在崩坍,而一个新的政府体制已经开始迫切地需要作更进一步的发展了。为了社会的福利和安全,必须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更广泛的分配,加以更明确的规定,并对官吏个人的责任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尤其需要由有能力的权威人士制订成文法以代替习俗成规。正是由于在这一个文化阶段以及上一个文化阶段中获得了经验知识,才在希腊人的头脑中逐渐形成了政治社会的观念,或者称之为国家观念。从开始出现一种改变政治方式的需要时起,直到全部效果实现以前为止,这是一段经历了若干世纪的发展过程。
在雅典人中,企图推翻氏族组织而建立一种新体制者首推瑟秀斯,因此只好以传说为根据;不过,某些事实一直保留到有史时期,这些事实至少可以证实推测中的瑟秀斯立法活动的部分情况。我们把瑟秀斯代表一个时代,
或代表一连串的事件就行了。按照修昔底德的说法,从栖克罗普斯的时代到瑟秀斯的时代,阿提卡的人民一直居住在城市里,有着他们自己的迎宾馆和执政官,当他们不受到危险的威胁时,并不去找他们的巴赛勒斯商量,而各自听从自己的会议来处理自己的事务。但是,当瑟秀斯受任为巴赛勒斯以后,
他便说服他们毁掉他们各城市的会议厅和废除他们各自的行政长官,而同雅典联合起来,只要一座会议堂和一座迎宾馆,所有的人都被视为属于此同一城 市。 ( 2 )这段叙述包含了或暗示了一些重要的事实,那就是:阿提卡居民是组成若干独立部落的,每一个部落都有着自己的领土,其成员即定居在此领土内,有着他们自己的会议厅和迎宾馆;由于他们还是自治的团体,他们大概为了彼此互相保卫而缔结联盟,并选举他们的巴赛勒斯或将军来指挥他们的共同部队。这里所描写的各邦的状况是按民主方式组织起来的,在他们的情况需要下有一个军事指挥官,但他们的氏族制度不准许他们把内政职权交给这个军事指挥官。在瑟秀斯的领导下,他们合并成为一个民族,以雅典为其政府所在地,这使他们有了更高级的组织形式,而过去他们不可能达到这一步。各部落在一个统一的领土范围内合并成一个民族,这种过程在时间上要晚于部落联盟,因为在联盟中,各部落仍各自占有一块独立的领土。这是更高一级的组织过程。各个氏族曾经常因通婚而混合,现在各个部落则由于领土界限的消除、由于使用共同的会议厅和迎宾馆而混合起来了。归名于瑟秀斯的这一行动表明了他们的氏族社会已从一个低级组织形式上升到一个高级组织形式,这是到了一定的时候必然会发生的,其实现的方式大概即如上述。
但是,归功于瑟秀斯的另一行动表明了一个更为激进的计划,也表明了他们认识到有必要对政治方式进行根本的改变。瑟秀斯把民众分为三个阶级,不论其氏族关系如何,这三个阶级分别称为,士族” ( Eupatridae );
“农民” ( Geomori );和,工匠” ( Demiurgi )。凡属民政和宗教方面的主要官职都由第一阶级的人担任。这一次阶级划分不仅是承认财产和贵族分子在管理社会方面的地位,而且是一次直接反对氏族掌握管理权的运动。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把各氏族的酋长及其家族同各氏族中的富人联合起来,自成一个阶级,而垄断社会权力所寄托的主要官职。把其余的人区分为两大阶级,
也破坏了氏族的关系。假如当时曾把氏族、胞族、部落的表决权转 交给各阶级,并使人们承认第一阶级掌握主要官职的权利,那么,可能已经产生了重要的后果。虽然绝对有必要赋予阶级以活力,但是似乎并没有做到上面所假定的那一步。而且,这次运动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担任官职的旧规章。现在所谓士族的一些人大概就是各氏族中原先有资格担任官职的那些人。瑟秀斯的这一计划渐归于破灭,因为实际上并没有把氏族、胞族、部落的权力转移给阶级,因为这样一些阶级就其作为一种制度的基础而言仍不如氏族。
瑟秀斯的时代不能确知,从他那时候起到梭伦立法时 (公元 前 594 年)
止,其间所经历的几个世纪,是雅典人的经验中最重要的时期之一;但我们对于这一时期连续发生的事件知道得很不全面。巴赛勒斯一职之废除早于第一次奥林比亚 (公元前 776 年),设置执政官以代替之。执政官似乎是在氏族内世袭的,而且据说是在氏族内某一家族中世袭的,最早的十二位执政官被称为麦顿提德,这个名称来源于麦顿,据说第一位执政官乃是最末一代巴赛勒斯科德鲁斯之子。这些执政官是终身职,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前文讨论巴赛勒斯时曾提出的同一问题,即:执政官在任职之前必须由一个选民团体选举或由他们认可。这个推测与该职位根据世袭权继任之说是相反的。至公元前 711 年,执政官的任期为十年,并采取自由选举法将此职授予公认为最称职的人选。这时候已经进入了有史时期,不过刚刚进入不久,我们就已见到,最高的职位是由人民授职的,在这方面,已经明确地完全建立了选举原则。从氏族的组织和原则来看,所期望的发展后果正是这样;虽然我们必须设想,随着财产的增加,贵族政治的原则实际上已经在加强,而且凡有世袭权之处,其世袭权必借此原则为其凭据。对于后期执政官之任职,出现了选举的原则;如联系到雅典人先前的习惯这个问题来看,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
至公元前 683 年,该职位又定为每年一选,员额增至九人,并规定他们负政务和司法之责。 ( 3 )我们可以从这些事 件中看出,他们对于官职权限的知识显然在逐渐进步。雅典部落从他们远古的祖先那里承袭下执政官之职,以此作为氏族的酋长。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推定,这个职位是在氏族内世袭的,在氏族成员当中选人充任之。自从世系改为由男性下传以后,酋长身死,他的儿子们都属于继任人选之列,其中之一人如果本身不遭到反对就会很容易被选上。而现在,他们重新使用这个原始的职位作为最高行政长官的名称,规定它必须经过选举而不论其氏族出身,并限制它的任期,起初定为十年,最后定为一年。在此以前,按照他们的习惯,职官的任期总是终身制。我们已经见到,在低级和中级野蛮社会中,酋长一职是选举产生的,也是终身制;
或者说,在其无不良行为时一直任职,作此限制是根据氏族有罢免该职的权利而来的。我们推想,在希腊人的氏族中,酋长之职也是自由选举产生,并有着同样的任期,这种推想是合理的。雅典部落对他们最重要的官职改而规定任期的年限,并让若干候选人进行竞争,这在那么早的时代,不能不视为知识获得一显著进步的证据。他们由此创造了一整套关于选任的代议制官职的理论,并把这套理论置于其真正的基础之上。
我们还可能注意到,在梭伦时代,已经出现了由卸任执政官组成的阿里奥帕古斯院,掌握审讯罪犯和检察风俗之权,此外在陆、海军和行政部门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官职。然而,在这时候左右所发生的最重要的事情是设置,舰区”,每个部落分为十二个舰区,共计四十八个;每一个舰区就是一个包括若干户主的地方分区,陆、海军的兵役即从这些户主身上征调,赋税大概也是从他们身上课取。舰区为乡区的雏型,等到地域基础的观念充分发展以后,
乡区便成为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的基础了。我们不知道舰区是由谁创置的。
贝克赫说:,甚至 早在梭伦时代以前,必定已经有了舰区,因为在梭伦尚未立法之时,已经有人提到这些舰区的 主司;亚理士多德虽将舰区的设置归功于梭伦,我们可以认为他的说法只不过是表示梭伦以政治宪章对舰区予以追认而已。” ( 4 )十二个舰区组成一个,叁一区”,这是一种更大一些的地方分区,但它们的领域不一定相连。同样,叁一区就是州的雏型,州就是比乡区高一级的地域结合单位。
尽管在政府组织机构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民众仍然处在氏族社会中,仍然生活在氏族制度之下。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具有充分的活力,并被公认为权力的来源。在梭伦以前,任何个人,如果不通过他同一个氏族与部落的关系,即不可能成为这个社会的一个成员。凡不属于这个社会的人都不在政府管辖范围以内。酋长会议仍然存在,这是个古老的、历来受尊重的政府机构;但是,政府的权力现在已经在酋长会议、阿哥腊 (或人民大会)、
阿里奥帕古斯院以及九位执政官之间平分了。起草并完成公务法案以提交给民众表决,这是酋长会议的特权,它有这种特权,因而能制订政府的政策。
它无疑地掌握财政大权,而且,它自始至终一直是政府的核心。人民大会现在更加突出了。它的职权虽仍限于通过或否决酋长会议提交它表决的公务法案;但是,它已开始对公务产生有力的影响。这个大会之兴起成为政府的一支权力,最确凿地证明了雅典民族在知识和智力上的进步。遗憾的是,这么早的时代中的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的职能和权力,其有关情况流传下来的很不完备,只有部分情况得到说明。
公元前 624 年,德腊科为雅典人制订了一部法律,其主要特点在于它那不必要的严密性;然而,这部法典证明在希腊人的历史过程中,以成文法代替陈规陋习的时刻即将来临了。不过,雅典人当时虽已出现了对法律的需要,
他们尚未学会制订法律的技术;因为制订法律需要对立法团体的职权具有比他们所已知者更为高级的 知识。他们正处在那样一种阶段,在那个阶段中,
出现了立法者,而所立之法乃是以个人名义制订的一种初步方案或大纲。人类进步的伟大程序就是这样缓慢地自行展开的。
当梭伦任执政官的时候 (公元前 594 年),社会上弊端丛生,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财产所有权这时已成为压倒一切的兴趣所在,为此而进行的争斗产生了奇特的结果。一部分雅典人由于负债沦为奴隶——负债者如无力偿清债务即成为奴隶;另外一部分人虽典押了自己的土地仍不能卸除地产的负担;由于诸如此类的困难所造成的后果,社会正处于自我毁灭之中。梭伦制订了一部法律,其中有一部分是新法,不过是针对主要的财政困难而修订的;
除此之外,他又重新提出瑟秀斯把社会按阶级组织的计划,不再使用以前的称谓,而是按照人们的财产多少定名。我们依次叙述这些废除氏族制度而代之以新体系的经验积累过程是有好处的,因为我们即将看到罗马部落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也为了同样的目的而试行过同样的经验。梭伦按照人民的财产数量将他们分成四个阶级,他走得比瑟秀斯更远,他把某些权力交给这些阶级,同时也规定了某些义务。于是有一部分内政权从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手中转移到了这些按财产划分的阶级手中了。随着剥夺前者的实权而移交给后者的趋势日强,氏族则相应地日益衰弱,它们的消亡即将开始了。
但是,氏族是由人身组成的,代替氏族的阶级也是由人身组成的,只要是这样,那么,政府也就仍然以人身为其基础,以纯粹的人身关系为其基础。这个计划没有能接触到问题的本质。而且,梭伦把酋长会议改为四百人的元老院时,其成员并不是来自各阶级,而是来自四个部落,各部落的名额相等。
不过,我们将注意到,梭伦现在已经把以财产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基础这个观念灌注在新的以财产划分阶级的方案中了。然而,这样仍然未能达到政治社会的观念,政治社会必须奠基于地域和 财产两者之上,它必须通过人们的地域关系来和个人打交道。梭伦规定:只有第一阶级才能充任高级官职,第二阶级服骑兵役,第三阶级服步兵役,第四阶级服轻装兵役。最后一个阶级人数最多。他们没有担任官职的资格,亦不纳税;但在他们参加的人民大会中,对于一切文武官职的选举都有投票权,也有权力向这些官员提出质问。
他们还有权赞同或否决元老院提交他们表决的一切公务法案。按照梭伦的宪章,他们的权力是真实可靠的,他们对于公务的影响是永久有力的。所有的自由民,即使不属于任何氏族和部落,现在也成为公民和人民大会的成员,
并有上述种种权力,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参加了政府。这就是梭伦立法最重要的成果之一。
我们还将注意到,现在已把人民按照一支军队组织起来了,这支军队分为三种部队: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每一种部队各有其大大小小的军官。上述体制只限于后面三个阶级之列,而第一阶级垄断政府的主要官职,
他们不服军役,因此没有爱国热情。这一点无疑地需要加以改革。罗马人在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的领导下重复了与此相同的组织方案,但却把五个阶级统统包括进去;塞尔维乌斯将全体人民组成一支军队 ( exercitus ),每一个部队的军官和装备都很齐全。在梭伦的宪章和塞尔维乌斯的宪章中,都重现了军事民主制的观念,但为这种观念换上了新装;这与先前的军事民主制虽然组织形式不同,理论原则却是一致的。
财产因素固已渗入了新体制的基础,除此之外,地域因素也部分地渗进来了,那是通过前文所谈到的舰区制度,当时大概按舰区登记公民及其财产作为兵役和税课的根据。有了上述这些设施,再加上元老院,加上这时称为公民大会的人民大会,加上九位执政官以及阿里奥帕古斯院,这就使雅典人具有一个比他们以往所知道的政府要精密复杂得多的新政府,管理这样一个新政府需要更高 的智力水平。这个政府本质上也是民主政府,同他们祖先的观念和制度在这一点上是调协的;事实上,它乃是从前的观念和制度顺逻辑发展的后果,也只有这样才能解释得通。但是,就下列三个方面来看,它还未足以称为一种纯粹的体制:其一,它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其二,国家所有的要职并不是向全体公民开放的;其三,除了可能在舰区中部分地体现地方自治的原则之外,在其基层组织中还不知道采行这种原则。氏族、胞族和部落仍有充分活力,但权力已有所减损。这是一种过渡状态,现在需要新的经验来发展这种政治制度的原理;向这种政治制度前进就是一大进步。人类的制度就是这样缓慢而稳步地由低级形式进化到高级形式,在这个过程中,
人类的心灵以共同的思维方式、并按照一定的路径合乎逻辑地发挥作用。
推翻氏族制而代之以新的政治方式,有一个重大的理由。瑟秀斯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梭伦则是无疑地认识到了这一点。因为在传说时代和在梭伦以前的一段时期中,希腊部落动乱不安,人民不可避免地迁徙流动,许多人从这一个民族转到另一个民族里,从而丧失了与原氏族的关系,却未能与另一个氏族发生关系。由于个人的遭际、勇于经商的精神以及战争所造成的危难等因素,上述现象不时地发生,以致到后来在每一个部落里都有相当多的人以及他们的后裔不属于任何氏族的现象。如前所述,所有这样的人都不属于政府管辖范围之内,因为不通过氏族和部落就不可能同政府发生联系。格罗特先生注意到了这个事实。他指出,“不论在任何时代,胞族和氏族大概从来不曾包括镜内的全部人口——到克莱斯瑟尼斯以前的时代,以及在他以后的时代,这些不包括在胞族和氏族内的人口趋向于愈来愈多。” ( 5 )早在李库尔古斯的时代,即有相当多的侨民从地中海诸岛以及从地中海东岸的爱奥尼亚诸城市迁入希腊,这就增加了不属于任何氏族的人口。如果他们是 全家迁来的话,那就带来了不完整的新氏族;但是,他们仍然是异邦人,除非这个新氏族被吸收进一个部落。这种情况也许发生得不少,这可能有助于我们解释希腊氏族数目为什么异常之多。氏族和胞族本都是不容外人渗入的团体,既以收养的方式将这些异邦人吸收入本地的氏族之内,那么它们就不是货真价实的氏族和胞族了。著名的人物可能被某些氏族收养,或将他们的氏族吸收入某些部落;但贫苦阶级将得不到这两种特权中的任何一种。我们可以肯定,上溯到瑟秀斯时代,尤其是在梭伦时代,除开奴隶不算,无所隶属的这一阶级的人数已经很多了。他们既不属于任何氏族或胞族,也就没有任何直接的宗教特权,因为这是氏族和胞族所固有的和垄断的特权。在这个阶级的身上不难看出一种危及社会安全的不满情绪正在滋长。
为了想通过阶级授予这些人从公民身分,瑟秀斯和梭伦的计划都曾作过不彻底的规定;但因氏族和胞族依然存在,它们又被排斥在氏族和胞族之外,
所以这种补救方式仍是不完善的。格罗特先生更进一步指出,“对于古老的氏族和胞族,梭伦将它们放在什么政治地位上,要弄清楚这一点是不容易的。
四个部落都由氏族和胞族组成,因此一个人如果不是某个氏族和某个胞族的成员,即不可能属于任何一个部落。现在,筹商公务的新元老院包括四百名成员——每个部落出一百名:不隶属于任何氏族和胞族的人因而就不可能进入元老院。按照古老的成规,九名执政官被选举的条件也与此相同——阿里奥帕古斯院自不在话下。所以,一个不属于这几个部落的雅典人所能参加的就只有人民大会了:不过,他还是一个公民,因此他有投票选举执政官和元老院议员之权,并能参加对他们的职责所进行的年度评定,此外,他还有权亲自要求执政官为他平理冤屈——而侨民则必须通过一个公民居中作保 (称为护理人)才能提出这种要求。因此,凡是不属于这四个部落的 人,不论其财产可能属于哪一个级别,他们在政治特权方面似乎是与梭伦所定的户籍中最贫穷的第四级相等的。前面已经说过,不属于任何氏族和胞族的雅典人,
其数目甚至在梭伦以前大概就已经相当多了:这个数目越来越多,因为氏族和胞族这种团体是关门而不接纳别人,而新的立法者却倾向于欢迎希腊其他地区的勤劳移民来到雅典。” ( 6 )罗马之所以产生了平民,其原因与此正复相似。他们也是不属于任何氏族的人,所以不成为,罗马民族”的组成部分。
我们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氏族组织不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一个原因。到了梭伦时代,社会的发展已经超出了氏族组织的能力所能控制的范围,社会事务日新月异,与氏族起源时候的情况已经大不相同了。一个民族发展到这种地步,若以氏族组织作为一个国家的基础就嫌其太狭隘了。
同时,要使一个氏族、一个胞族、一个部落的成员继续聚居在一个地域之内,也越来越困难了。划分地域,使之成为政府体系的组成部分,这是非常必要的。在很早的时侯,氏族有其共有的土地,胞族有为宗教用途而共有的若干土地,而部落大概也有另外某种共有的土地。人们在定居于乡村或城市里的时候,是按氏族、胞族、部落而分地区聚居的,这是由于他们的社会组织造成的结果。每一个氏族大体上自成一区——不是包括所有的成员,因为每一个家族中都有两个氏族中的人,不过,使该氏族蕃衍的那个团体是聚集在一起的。属于同一胞族的各氏族自然力求居地互相毗连,至少求其相距不远;属于同一部落的各胞族也是这样。但到了梭伦时代,土地和住宅都已成为个人私有,所有者有权将土地转让给氏族以外的人,不过对住宅还不能如此。由于个人与土地的关系时常改变,由于氏族成员在氏族以外的地区添置产业,这样一来,要使一个氏族的人继续聚居在一起当然越来越不可能了。
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不仅在地域方面不稳定,而且在人员方面 也不稳定了。如果顺着他们情况中的这种现象再继续观察下去,那就必然会找到旧的政治方式失效的理由之一。乡区由于有其固定的财产和暂时的居民,正具有氏族此刻所缺少的稳定因素。社会已经从它原先极端简单的状态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时候同刚刚建立氏族组织来实行治理的状况已大不相同了。从雅典部落定居于阿提卡时起到梭伦时代为止,氏族组织之所以能够保持而不致消灭,不是依靠别的,而是依靠混乱的局势和各部落间不停的战争。当他们定居于城郭之内以后,财富和人口迅速增长,这就为氏族制带来了最后的考验,其结果证明它没有能力来治理一个此刻已在迅速接近文明的民族。然而,尽管到了这个地步,要取代氏族制还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
建立一个政治社会,需要克服的困难是很艰巨的,雅典人的经验在这方面提供了鲜明的例证。到梭伦时代,雅典已经出了有能力的人物;各行手艺已经到达了很高的水平;海上贸易已经成为国计民生利害攸关的事业;农业和工业都很先进;用文字写成的诗篇已经开始出现了。他们事实上已经是一个文明的民族,而且已经进入文明有两个世纪了;但是他们的政府组织仍然是氏族组织,仍然是通行于野蛮阶段晚期的那种类型的组织。梭伦所创的新制度已经给雅典公民带来了一个强烈的刺激;然而,此后又度过了将近一百年之久,经历了多次的纷扰,才在他们的头脑中充分地发展起国家观念。最后终于从舰区制产生出以乡区作为政治制度基本单元的设想;但这却需要一个天分极高、号召力很大的人物来充分掌握这个设想,而使它体现于组织之中。这样的人物最后出现了,他就是克莱斯瑟尼斯 (公元前 509 年),我们应当把他视为雅典第一位立法者——人类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的创建人,近代文明民族就是按这个方式组织起来的。
克莱斯瑟尼斯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为雅典政治制度所奠 定的基础一直维持到雅典国家终止其独立存在之日。他把阿提卡划分为一百个乡区,每一个乡区都以界碑划定范围,各取一个专名。每一个公民必须注籍,并且必须登记他在其所居住之乡区中的财产。这份登记表就是他的公民特权的凭证和依据。乡区代替了舰区。各乡区的居民都是一个有组织的政治团体,享有地方自治权,有如现代美国的市镇。这是这个制度中重要的、显著的特色。
同时它也反映出这个制度的民主性质。政府掌握在基层地区组织的人民手中。乡人选举一位乡长,乡长负责保管民众的籍册;他还有权召集乡人来选举行政官吏和法官,改订公民籍册,登记每年中开始到达成年的公民。乡人选举一位司库,并规定税额和征税办法,规定本乡区为国家所应分担的兵役名额。他们还选举三十名审判员来审讯本乡区内部所发生的一切诉讼案件,
在一个乡区之内,全部案件的总数已下降到一定数量限度以下。这些地方自治权是民主制度的根本,除了这些权力以外,每一个乡区都各有其神庙和宗教信仰,各有其祭司,祭司也是由乡人选举的。一些细微末节可以略去不谈,
我们见到了一个很有教育意义的重要事实,那就是乡区:自初建之日起即掌握地方自治的一切权力,其规模之完备与宏大甚至超过了一个美国的市镇。
其宗教之自由也是值得注意的,这种自由适得其所地置于人民支配之下。凡是注了籍的公民都是自由的,他们的权利和特权是平等的,只有出任高级官吏的资格不平等。上述的乡区,就是雅典政治社会的新组织单元,同时也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典范,是智慧和知识的奇迹。雅典人以一个民主组织作为出发点,把政府置于该组织的公民掌握之下,任何一个民族如希望建立一个自由的国家就必须从这样的出发点开始。
地区组织体系的第二层由十个乡区组成,这十个乡区联在一起,形成一个更大的地区。这个更大的地区叫做乡部,其所以这样称呼是为了保存归氏族制度的部分名称。 ( 7 )每一个乡部都以一位阿提卡的英雄命名,它相当于近代的县。每一个乡部所包括的乡区通常是毗连的,如果要说这些乡部完全等同于近代的县,那么就必须在这一点上毫无例外;不过,在少数例子中,
十个乡区也有一两个并不毗连而分隔在另一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概是由于原先有血绿关系的某部落被划分在不同地域内,而他们希望把他们的乡区组合到他们近亲所在的乡部中去。每一个乡部的居民也成为一个政治团体,享有某些地方自治权。他们选出一位部帅来指挥骑兵;选出一位队帅来指挥步兵;选出一位将军来统辖这两种部队;同时,因为每一个乡部需要提供五艘三楼舰,所以他们可能还选出若干名三楼舰长来指挥这些兵舰。克莱斯瑟尼斯将元老院的名额增至五百人,每一乡部分配五十个名额,由其居民选举。乡部这个更高一层的政治团体当然还会有一些其他的职能,不过没有得到全面的说明而已。
地区组织体系的第三层,也就是最高一层,即雅典联邦,或称之为雅典国家,它由十个乡部组成。这是一个有组织的政治团体,包括了雅典全体公民。代表这个国家的有一个元老院、一个公民大会、一个阿里奥帕古斯院、
若干名执政官、法官以及一个由选举产生的陆海军司令官团体。
雅典人就这样创立了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的政治方式。他们以地域结合的体系代替了由人身结合的迭进体系。作为一种政治方式,它奠基于必须永久固定的地域,奠基于多少有些地域化的财产;它通过地域关系来和它的公民打交道,这些公民现在已经定居在乡区中了。一个人要成为国家的公民,首先必须成为一个乡区的公民。人们都在其所属的多区中投票、
纳税,并且从这里被征去服兵役。同样,人们都从其所属的乡部这个更大 的地区单位被选进元老院,被选去指挥一支陆军或海军。个人同氏族或胞族的关系不再支配他作为一个公民所应尽的责任了。这两种制度的对比非常鲜明,正如它们显然有着根本性的差异一样。人民现在已经完全在地域范围内联合成为政治团体了。
各级地区组织已成为近代文明诸国政治方式的一个部分。例如,在我国即为市 ( township )、县 ( county )、州 ( state )、合众国;每一层组织的居民都是有组织的政治团体,享有地方自治权。每一层组织都有着充分的活力,并在它所统驭的一定范围内发挥其职能。法兰西也有一套与此相似的体系,那就是市府 ( commune )、郡 ( arron-dissement )、州 ( department )、
帝国 (现在是共和国)。在大不列颠,这套体系是区 ( parish )、郡 ( shire )、
王国、三联合王国。萨克逊时代的邑 ( hundred )似乎相当于市; ( 8 )但除了邑府 ( hundred court )以外,其余的地方自治权已经被阉割了。上述各种地区内的居民都是组成政治团体的;但处于最高一层地区组织下的政治团体,其权力非常有限。实际上,君主制度下的中央集权倾向已经使所有的下层组织统统萎缩了。
由于克莱斯瑟尼斯的立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势力已被剥夺,因为现在已经把它们的权力移交给乡区、乡部和国家了,乡区、乡部和国家从此成为一切政治权力的根源。氏族、胞族和部落虽经此摧折,却并未解体,它们仍保留作为一种血统世系关系、作为宗教生活的源泉,残存了数百年之久。
在德摩斯瑟尼斯的某些演说词中,凡涉及个人权利或财产权利、世系或墓葬权之处,都提到氏族和胞族,好象这些组织当时仍然存在似的。 ( 9 )这些组织同宗教仪式的关系、同某些刑事诉讼的关系、同某些社会习俗的关系,凡 属这些方面,新制度均予以保留,未加触动,所以使氏族等组织没有全部解体。
但是,瑟秀斯所制定的阶级以及后来梭伦所设立的阶级,自从克莱斯瑟尼斯以后就不再存在了。 ( 10 )
梭伦通常被视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创始人,而某些著作家则将一部分功绩分给克莱斯瑟尼斯和瑟秀斯。我们认为,应当把瑟秀斯、梭伦和克莱斯瑟尼斯看作同雅典人民三大运动有关的标志人物,而且,他们的活动也不是为了建立民主政治而是为了将政治方式从氏族组织改变为政治组织,因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历史要比这三位人物更为古老:这样的看法会更近乎实况一些。他们都没有想改变从氏族制度承袭下来的现存的民主原则。这三个人各在其当时对于形成国家的伟大运动作出了贡献,要形成国家就需要以一个政治社会来代替氏族社会。创立乡区,并将乡区的居民组成一个政治团体,这是问题的主要特点。这对我们来说似乎是一桩简单的事情;但是,当村社观念还没有找到实现的方法时,这件事却竭尽了雅典人的才智。这是克莱斯瑟尼斯天才的发挥;这是一个伟大心灵的伟大成就。他们在新建的政治社会中实现了完全的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的每一项基本原则虽然早已存在,却需要对政治方式加以改革,才能使它得到更广阔的园地和更充分的表现。格罗特先生这位大史学家对于希腊制度的概念非常肯定、非常明确,他认定希腊部落的早期政府基本上是君主制,( 11 )据我看来,我们正好在这一点上受到他的错误假设的迷惑。如果他的假设成立,那就需要有一个制度上的革命才能解释雅典民主政治的出现,雅典人就是在这种民主政治下才取得智力方面的伟大成就的。然而,并没有发生这样的革命,并没有对制度实行急进的改革,
其理由就在于:他们的制度原来一直基本上是民主制。固然,并非没有发生过僭主活动,并继之以恢复旧秩序的论战;但他们从来没有丧失过他们的自由,或者说,没有丧失过他们历代相承的自由观念和自治权观念。
我们暂时再回过来谈一下巴赛勒斯,这个职位很容易使任职者在公务中比其他人更为突出。他是依靠神权而被推为一种原始 民主政治的首脑的,但因为他是历史学家首先注目的人物,所以历史学家就使他变形成为国王了。
我们把巴赛勒斯看作军事民主制的一位将军,就能理解他的地位,而不至于歪曲当时制度的本来面目。设置这个职位并未改变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原则,
氏族、胞族和部落的组织基本上是民主的,并且必然会在氏族制度上打下这种民主性质的烙印。民众不断采取行动来反抗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这种事件为例不鲜。巴赛勒斯属于传说时代,当时政府的权力并不十分明确;但处于该制度的中心者则有酋长会议,而氏族、胞族和部落也正处于鼎盛时期。上述种种已足以确定当时政府的性质了。 ( 12 )
克莱斯瑟尼斯所改组的政府同梭伦时代以前的政府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只要人民随着他们的观念向合乎逻辑的结果发展,这个转变就不仅很顺乎自然,而且也是个可避免的。这是一种方式的改变,既不是原则的改变,
甚至也不是机构的改变。酋长会议以元老院的形式保留下来了,阿哥腊以公民大会的形式保留下来了;三位最高执政官仍同过去一样分别为国家事务、
宗教和司法三个部门的长官,至于那六位次级执政官,则同法院以及同现在每年为司法事务而改选一届的庞大的审判员团体一道执行司法上的职务。在这个制度下没有最高行政长官,这是它的突出的特征之一。最近似于最高行政长官的是元老院的主席,主席的人选由抽签决定,任期只有一天,一年之中不得再任。他在这一天任期中主持人民大会,并掌管卫城和府库的钥匙。
在新政府下,人民大会掌握实权,决定雅典的命运。给国家带来安定与秩序的新因素是享有完全自治权的乡区和地方自治政府。以类似方式组织起来的一百个乡区将决定雅典共和国的总体活动。基本单元是怎样的,其复合体也是怎样的。如前面所指出的,人民如果要学会自治之术,要维护平等的法律和平等的权利与特权,那就必须从基本单元开始。他们必 须把不是国家所必需的一切社会权力统统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保证实行有效的一般行政管理,
并且对行政管理本身也掌握控制权。
雅典在新的政治体制下勃然兴起,声威并著。由于民主制度的鼓舞,天才洋溢,智慧跃进,雅典人已上升到了人类历史上诸民族中最卓越的地位。
随着克莱斯瑟尼斯之建立政治社会,氏族组织象是野蛮社会所留下的一片残襟被抛弃在一边了。他们的祖先曾经在氏族制度下度过了不知其数的岁月,他们在那段时间里已踏上了走向文明的征途,并创造了文明的一切要素,
包括文字在内。氏族组织的历史将保存下来作为在此以前的时代的永久纪念碑,它确实是人类最突出、最广泛的一段经验。我们必须永远把它列为人类最卓越的组织之一。
我们在这段简单而不充分的评述中仅限于讨论雅典历史上一些事件的主要过程。我们会看出,希腊其他部落的实况基本上与雅典诸部落的实况相同,
不过没有显示出象雅典这么广阔宏伟的规模而已。由此自然会使我们所提出的一项主要命题更为明豁,这项命题就是:在人类所有的部落中,政治观念都是经历顺序相承的发展阶段而成长起来的。
本章注释
( 1 )修昔底德书,1.2.2 — 13 。
( 2 )修昔底德书,2.15 。普卢塔克所述,大致与此相同,他说:,瑟秀斯……使阿提卡的全部居民定居于一个城市中。在此以前,这些人分散在各处,如遇全体公益事业有所需要,要把他们召集起来是很困难的。他现在使这些人成为一个城市里的一个民族了。……他把各个市镇的市府大厅、会议堂和判事都废除了,在今天的首府所在地建筑了全体公共的市府大厅和会议堂,于是把这个城市取名为雅典。”见普卢塔克,《瑟秀斯传》,24 。
( 3 ),从公元前 683 年直到自由民主政治结束之日止,九名执政官的名额始终未 变,其中三名有特殊的头衔——一为命年执政官,他在职的一年即以他的名字为标志,通常单称 ‘执政官’就专指他而言;一为执政巴赛勒斯
(国王),通常即称为巴赛勒斯;还有一个为波勒玛赫。其余六名则统称之为瑟斯摩瑟台。……命年执政官判决有关家族、氏族和胞族关系的一切纠纷:
他是孤儿寡妇的法律保护人。执政巴赛勒斯 (或执政王)有权处理涉及违反宗教感情和涉及谋杀的案件。波勒玛赫 (就克莱斯瑟尼斯时代以前而言)是军事首领和判决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官。”——乔治·格罗特,《希腊史》,第 3 版,共十二卷 (伦敦,1851 年),第 3 卷,第 99 — 100 页。
( 4 )奥古斯都·贝克赫,《雅典人 的国民经济》,安东尼·兰姆英译 (波士顿,1857 年),第 353 页。
( 5 )格罗特,《希腊史》,第 3 卷,第 90 页。
( 6 )格罗特,同上书,第 3 卷,第 178 — 179 页。
( 7 )拉丁文中,部落” ( tribus )一词的原意为,第三部分”,用以指当人民组成三个部落时的第三部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拉丁部落成为地区组织,而不再是血缘组织,正如雅典的乡部一样,此后,部落一词便丧失其序数的涵义而变成了地区名词,亦如克莱斯瑟尼斯的 phylon 。 [译者注:即希腊文中之,部落”的拉丁拼法。]——请如克看特阿多·蒙森之,罗马史》,
威廉·狄克孙英译,共四卷 (纽约,1870 年),第 1 卷,第 71 页。
( 8 )亨利·亚当斯,《盎格鲁萨克逊人的法庭》,载,盎格鲁萨克逊法律论文集,(波士顿,1876 年),第 20,23 页。
( 9 ) 特别请看驳欧布利德斯的演说词和驳马尔卡图斯的演说词。
( 10 )查理·弗烈德里克·赫尔曼,《希腊古代政典备览,(牛津,1836
年),第 5 卷,第 96 节。
( 11 ),原始的希腊政府本质上是君主制的,它奠基于个人情感和神权之上。”——格罗特,《希腊史》,第 2 卷,第 94 页。
( 12 )斯巴达进入文明阶段以后仍保留巴赛勒斯的职位。它是一个由两人同任的将军职,由某家族世袭其职。政府权力由格鲁西亚 (即酋长会义)、
人民大会、五位长官和两位司令官平等分掌。长官每年改选一次,其权力相当于罗马的保民官。斯巴达有国王之说有待斟酌,巴赛勒斯指挥军队,并以大祭司的身分向诸神供奉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