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a X u e
中国宪法学第四编
Z h o n g G u o X i a n Fa X u e
第十一章 中央国家机关第十二章 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三章 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第十四章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目录

第四编基本宪政机构教学重点国家政权机构,既是国家制度内在要求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主要保护者。由于国家机构本身掌握有国家权力,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和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因而,宪法对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予以严格的规范是民主制度的应有之义。
通过本编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国家机构的相关理论,明确各类国家机关的性质。,宪法地位、职权及法律限制,并对其立法合义与立法目的形成深刻认识。
(一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体系国家机构是指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各种国家机关的总和。国家机构是国家 存在的物质形式。
我国国家机构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国家职能、保障人民权利的工具。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分为 中央国家机关 和 地方国家机关两部分。中央国家机关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二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律规范下的民主的辩证统一。它有效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直 接参与国家活动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的实现。
2.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
倾听人 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3.责任制原则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它是指每个国家机关都要负责任。 我国国家机关的责任制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两种责任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权力运行中的表 现形式。
4.精减和效率原则我国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减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相应的程序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等。
国家机构贯彻法制原则,就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活 动都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二、中央国家机关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三 )国务院
(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
(五 )最高人民法院
(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地位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任期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①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选举、决定和罢免最高国家领导人;
④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⑤最高监督权;
⑥其它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是 合议制机关,举行会议是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大会议形式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等。
工作程序: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议案的通过一般要经过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的程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选举 委员长,副委员长 若干人,秘书长,
委员 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的代表。
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性质、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 "特别行政区 ",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作这样的修改,
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① 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行使国家立法权及解释法律;
③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④对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任免权;
⑤对其它国家机关工作行使监督权;
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它必须以 会议决定 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每 两个月 举行一次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 全体会议 和 委员长会议 两种形式。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工作程序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议案和法律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的 程序 。
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领导。它是由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构,
其任务是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定职权的辅助性工作机构。目前设有八个专门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临时性委员会是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
代表权利第一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参与对重大问题的讨论表决;
第二

提出议案;
第三

提出质询案或询问;
第四

人身特别保障权;
第五

言论和表决免责权;
第六

享有适当物质补助和便利

代表义务第一

积极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
第二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协助法律的实施;
第三

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

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护密切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国家主席同最高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
产生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当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第二,必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职权第一,发布命令、公布法律;第二,
任免权;
第三,外交权;
第四,荣典权。
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副主席的职权,但是明确规定了副主席的法律地位,即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此外宪法对主席的继任和补选作了明确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82- 84条)
任期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任期 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制度的特点第一,不再负有行政领导责任;
第二,不再统率武装力量;
第三,提高了当选年龄;
第四,实行了任期限任制。
,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
发布动员令。
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八十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作这样的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当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国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形式,需要在宪法中对此留有空间。
,宪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在全国行政机关系统中居于最高地位 。由于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所以国务院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和国务委员若干人、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
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行使以下几个方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决定、
命令的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
(5)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89条)
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国务院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 总理负责制 。它是指总理对国务院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决定权,同时负有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内容包括:第一,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第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由总理提名;第三,总理主持召集国务院两种会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由总理作出最后决定;第四,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等,均由总理签署。
实行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国务院工作效率,
适应其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国务院会议形式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人员组成。
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是分管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国务院工作部门,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 部长、主任负责制 。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部、委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宪法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 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减原则,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经表决,
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按照这个方案,将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商务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过改革,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 28个。
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最高的国家军事领导机关。
它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并向它负责,
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组成和任期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
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任命。
领导体制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 中央军委主席负责制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特别行政区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置简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们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
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出的人民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每届任期五年。
宪法修正案(草案)把乡、
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将宪法第九十八条 "省、
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修改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这样修改,各级人大任期一致,有利于协调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人事安排。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① 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
② 决定地方性重大事务;
③ 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负责人;
④ 行使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
⑤ 省级、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⑥ 其他职权。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建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 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任期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相同,即均为五年。
职权
①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②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决定权;
③监督权;
④人事任免权;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⑥其他有关职权 。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人大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集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代表权利
(1) 提出议案、批评、建议权;
(2)质询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5)物质上便利和补贴权;
代表义务
(1)同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
(3)宣传法律和政策,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服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工作监督。
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县、自治县、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
副区长、科长等组成。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长、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职权
(1)执行权和规定行政措施,
发布决定和命令等。
(2)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内各项行政工作。
(3)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它们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决议。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依法保护公有制财产,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保障妇女和少数民族的权等。
(6)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
县长、区长、乡长、镇长 负责制,即实行 行政首长负责制,他们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派出机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要时,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置若干 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 关。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若干 区公所,作为它的派 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 街道办理处,作 为它的派出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概念和性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它们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们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其产生、任期、机构设置和组织活动原则,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另一方面,自治机关依法享有自治权,在组成上宪法和法律对此也有特殊的规定。
自治机关的组成和任期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组成上,既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又要贯彻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体现民族自治特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以及居住在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的公民按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组成。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本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每届任期均为五年。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 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一律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也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权
(
1)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

上级的决议和命令如不适合本地情况

经过批准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
2)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的

有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自治权行使方面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根据当地的政治

经济

文化和民族特点制定的

有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
3)
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
4)
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
5)
管理本地方教育

科学文化

卫生

体育事业方面的自主权;
(
6)
依照宪法规定

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
7)
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一 )特别行政区是 "一国两制 "构想的具体化
1,,一国两制,的科学涵义和基本特征
2,,一国两制,构想的由来及其现实基础
3、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
构想的具体化和实践。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二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既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府,但又与一般的行政区域有所不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1984年 2月 22日,邓小平会见美国乔治城大学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代表团时,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2.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中央代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下的地方政府,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
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国防。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基本法。
(6)修改基本法。
3.特别行政区享有法定的 自治权
(1)立法权。
(2)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行政管理权。
(4)经中央授权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 。
人民法院
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任务审判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犯罪分子,解决 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行政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此外,
人民法院还以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国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以减少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
组织系统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即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和专门人民法院。
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同级人大常委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 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组成和任期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大选举院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由院长一人,副院长、
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各级人民法院的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审级制度和审判工作原则审级制度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四级,,是指人民法院设为四个级别,即最高人民法 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任何案件经由两级人民法院是理即告终结、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构。
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①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②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正确理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③ 公开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辩护权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要求免除、减轻刑事处罚的权利。
⑤ 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这项重要原则是民族平等原则 在司法诉讼中的充分体现,保证了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⑥ 合议制原则 。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之外,由审判员或者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权利是平等的。
⑦ 回避原则 。 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实行回避原则。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此外,教育公民忠于 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积极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组织系统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原则,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领导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组成和任期
组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任命 。
任期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任期与同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和工作原则
职权
① 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 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②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③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其侦查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④ 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⑤ 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所及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工作原则
①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②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③ 依靠群众,实行专门的业务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
④ 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⑤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相互关系
三机关关系的宪法原则宪法 规定,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应当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 就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配合 就是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
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打击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 就是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互相监督,防止错案的发生,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机关相互关系在办案中的表现
(1)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
应报人民检察院审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
可以要求复议,如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报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将复核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报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免于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自行侦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如果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立即受理,反之,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应出庭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同时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依法提出抗诉。
通过本节内容的学习,正确认识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历史发展、
设置、组织、主要任务以及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掌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教学重点
(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 3)村民自治的重要性和历史意义;
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的意义,主要表现在:
( 1)有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 2)有助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大、更多更实际的社会保障;
( 3)有助于群众的维权和对公权力的监督;
( 4)有助于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村民居住地区建立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既不同于依行政区划而设立的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以一定社会阶层为主体而组成的一般社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置时应遵循根据居民或村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和村民自治的原则。
居民委员会一般在 100户到 700户的范围内设立: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决定和审批权限: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
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是指导与协助的关系,即基层政府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群众性自治组织则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 和谐社会中的宪政关系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如何正确理解我国村民自治的现实意义?
3.怎样看待宪政体制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982年宪法及 1989年 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11月 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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