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第二编 著作权法第三编 商标法第四编 专利法知识产权法课程内容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法导论
4、立法、司法面临许多问题知识产权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
1、来源于民法
2、发展与科技、经济关联
3、学科的理论体系尚待完善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制度
1、主体制度
2、客体制度
3、权项制度
4、利用制度
5、管理制度
6、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导论学习知识产权法应注意的问题
1、不同国家、不同法系的不同规定;
2、知识产权法与法律全球化问题;
3、应掌握的资料和法规;
4、学习与研究的方法。
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法总论主要内容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历史与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地位、意义和特征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二,知识产权的范围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地位、意义和特征三,知识产权的特征一,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的地位二,知识产权的意义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三,知识产权法的功能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制度系统四,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及发展趋势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 和面临的问题一,知识产权法的起源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二,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发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主要内容
第一节,著作权法概述
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著作权的主体
第六节,邻接权
第七节,著作权的利用
第八节,著作权的限制
第九节,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节,著作权的国际保护第一节、著作权法概述
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三,著作权法概述
四,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著作权制度的起因 ——特许出版权时期
与国之间的著作权保护和国际公约:两个体系融合,1886年伯尔尼公约( 130)多成员,
1955世界版权公约,TRIPS。
著作权财产权时期,1709安娜女王法
作者权时期,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国第二节、著作权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 中国著作权制度
(二) 西方著作权制度
(三) 著作权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
一,作品
二,作品的分类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
一,著作人身权
二,著作财产权
三,著作权的取得
四,著作权的期限第五节、著作权的主体
一,作者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五,电影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九,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六节、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二,表演者权
三,录制者权
四,广播组织者权
五,版式设计权第七节、著作权的利用
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二,著作权的转让
三,著作权的继承
四,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五,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六,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第八节、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二,法定许可使用
三,强制许可使用第九节、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诉前临时措施
五,诉讼时效第十节、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二,世界版权公约三,Trips协议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专利法专利法课程内容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第二节 专利的种类第三节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节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第五节 专利权产生的程序第六节 专利权的内容第七节 专利权的保护第八节 专利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一,专利的概述二,专利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三,专利制度的有关学说第二节 专利的种类一,发明二,实用新型三,外观设计第三节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发明人和设计人二,专利申请权人三,专利权人四,职务发明五,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第四节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一,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二,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条件三,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条件第五节 专利权产生的程序一,专利申请二,专利审查第六节 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人的权利二,专利权人的义务三,专利权的限制四,强制许可五,计划许可实施六,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七,专利权的实施第七节 专利权的保护一,保护范围的确定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八节 专利的国际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Trips协议
其他国际条约知识产权法总论具体内容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的具体内容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词源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IPR
“智慧财产权,,,智力财产权,
无形产权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版权)
知识产权的两大支柱巴黎公约 ——工业产权(专利权、
商标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只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的。
主要倡导者是 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左夫,之后比利时的著名法学家皮卡弟对此概念加以规范。皮卡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权益。
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和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协议)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协议)的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 WIPO公约,
共 21条)第 2条( 8)款
“知识产权,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的规定
Trips协议第一条确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朴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为商业秘密权)。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
4、对商品装潢、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原产地标志等,
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3、对商号的规定,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加以规范。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
8、我国对于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作为特殊知识产权的规定。(如,商业形象权,)
5、对商业秘密,则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以规定。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条例,规定。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广义 狭义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著作权(作者权 传播者权)
专利权 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商标权 商标权(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性质和特征的具体内容一、知识产权在整个财产法体系中的地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债权、知识产权、股权、
债券、票据、保险、其他无形财产)
财产( 此处是否需要解释一下财产的含义 )
二,知识产权的意义
1、许多国家用于研究和创作知识成果的投资日益增加;
2、国际贸易中,在货物买卖额无明显增加或有所减少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转让额一直在大幅度上升 ;
3、在货物买卖中,初级产品比例在下降,而高级产品(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例在上升;
4、发达国家中从事制造业、农业的人力下降,从事信息与服务业的人力上升。
5、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如设备、资金更为重要。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一) 知识产权的 无形性
(二) 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三)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四)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五)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
1、智力成果与载体的关系
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所谓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1,专门法律 对知识产权的取得加以规定;
2,专门国家主管机关 对知识产权的确认、登记和管理。
知识产权的专门国家主管机关专利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下设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著作权的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4、对商品装潢、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原产地标志等,
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规定。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2,,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
,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
3、对商号的规定,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加以规范。
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
8、我国对于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作为特殊知识产权的规定。(如,商业形象权,)
5、对商业秘密,则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
加以规定。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条例,规定。
7,,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 199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斥性
知识产权的排斥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专有性和排斥性的例外
(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知识产权地域性的产生
2、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打破
3、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地域性
(五)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有效期,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便进入公有领域,
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具体内容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一)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二)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
(三)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的几种法律制度
(四)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
1、世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单行法规模式,知识产权法典模式。
2、目前我国采用单独立法的模式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新型权利进行法律规范,
还没有知识产权法典,而是表现为一系列的专门立法。
(三)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的几种 法律 制度
1、著作权法律制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 ;
2、商标权法律制度(地理标志);
3、专利权法律制度(外观设计);
4、商号权法律制度;
6、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域名权等)。
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保护、
商品装潢、货源标记);
(四)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 ;
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 ;
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
4、因侵害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制度体系
(一)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二) 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4、因救济智慧成果。
1、因创造智慧成果;
2、因使用智慧成果;
3、因交易智慧成果;
(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体系
1、激励制度;
2、调控制度;
3、限制制度;
4、流转制度;
5、救济制度。
三、知识产权法的功能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调动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法律机制,促使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提供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四、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此处内容第四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及发展趋势一、知识产权法的起源
1、科学技术的促进作用
2、知识的普及程度和范围此处是否需要增加,或修改。
二、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发展
1995年的,知识产权协议,。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624年英国专利法;
1709年的英国版权法;
1857年的法国商标法;
1883年的,巴黎公约,;
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
1970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二、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建国初期;
十一届三中以后;
2000年以来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修改。
此处是否需要加内容?
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发展的趋势:
1、保护的范围愈来愈广;
2、保护的水平愈来愈高;
3、地域性的特征愈来愈淡化;
4、不断体系化;
5、不断国际化。
三、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问题面临的问题:
1、范围问题的研究;
2、知识产权的权利体系研究;
3、高科技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4、入世对我国的影响;
5、我国民法典与知识产权;
6、知识产权审判实务研究。
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
(一),巴黎公约,
(二),伯尔尼公约,
(三),TRIPS协议,
(四) 中国加入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各公约是否有图片提供?
(一),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缔结,1884年 7月 7日生效。
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标记、反不正当竞争。
(二),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 9月 9日缔结。
此处是否应增加些内容
(三),TRIPS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
WTO的知识产权分协议,1994年 4月缔结。
修改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度和争端解决机制,将国际贸易公约的内容,引入到知识产权公约之中。
(四)中国加入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980年 6月 3日起) WIPO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985年 3月 19日起)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 10月 4日起)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首批签字国之一)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92年 10月 15日起)
,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 10月 30日起)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日内瓦公约,
( 1993年 4月 30日起)
,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 1月 1日起)
创作模版著作权法具体内容第一节 著 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
作品是著作权的前提和基础。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版权,copyright,author’s right
狭义上指作者权,广义上包括邻接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不同于其他财产权(物权、债权、
工业产权)
1、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性
2、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两分法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3、权利对象的可复制性三、著作权法概述
2、我国著作权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刑法,单行法规,行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3、我国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1、著作权法的概念,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1、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2、鼓励作品传播的原则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4、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中国著作权制度
1.古代著作权概念的萌芽
2.大清著作权律
3.建国初的著作权保护
4.80年代的著作权制度
5.著作权法的颁行古代著作权概念的萌芽
石刻(拓碑)印章的影响( 拓碑图,印章图 )
雕版印刷( 例图 )
活字印刷(宋毕升,1450年谷登堡)( 例图 )
出版业的发生使作者产生利益要求
著作权制度产生要求:
技术条件、文化环境、利益需要、相关的经济政治基础、思想观念、法律传统拓印印章元代 明代雕版印刷雕版经折式装祯卷轴式装祯制成品雕版印刷雕版印刷旋风装祯雕版印刷制作成品活字印刷印刷版活字印刷单字活字印刷成品活字印刷毕升像西维摩诘所说经大清著作权律
1910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 55条
需向民政部注册、缴费、交纳样本
奠定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础,树立人们的著作权观念建国初的著作权保护
1950,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
保护作者、兼顾各方
1953关于结症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
整体上,行政保护,不作为民事权利,
废除版税,稿酬低,是政府对作者的生活补助和创作的奖励(鼓励)
80年代的著作权制度
稿酬制度的突破
民法通则的确认
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的颁行著作权法的颁行
1990/9/7七届人大 15次会议通过,次年
6月日实施,经济、政治、观念的突破
1992年 10月加入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
2001年 10月九届人大 24次会议通过修改
(二)西方著作权制度
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 ——,安娜法,,全称为,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
,安娜法,是版权制度的第一次飞跃 ——
18世纪末叶,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版权法,
是版权制度的第二次飞跃
(三)著作权法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著作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2、著作权法与工业产权法的关系此处是否有内容第三节、著作权的对象一、作品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是信息状态的智力成果,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3、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4、作品,可以用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5、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不是思想或情感,而是赋予思想或情感以文学、艺术外观的表达形式。
二、作品的分类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六)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二、作品的分类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十) 特殊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第三条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一 ) 文字作品; ( 二 ) 口述作品;
( 三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四 ) 美术,建筑作品; ( 五 ) 摄影作品;
( 六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 七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八 ) 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
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2,戏剧作品
3,曲艺作品
4,舞蹈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
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2、戏剧作品戏剧:是指话剧、
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
3、曲艺作品曲艺:是指相声、快书、
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4、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
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5、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
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2,建筑艺术作品
1、美术作品绘画:是指绘画、
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2、建筑艺术作品
建筑艺术作品,是通过各种建筑的实体与空间及周围的自然环境的统一组织和处理,
使建筑物既有实用功能,又达到人们审美要求的一种综合性的造型艺术。
包括建筑组群规划、建筑形体组合、平面布局、立面处理、内外空间组织及装修、材料、色彩、绿化的考虑等。
( 图例 )
2、建筑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工程设计图:是指为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安排提供依据的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它包括制定一整套工程项目技术文件,如各项技术经济依据、计算书、图纸、模型、预算、说明书及其他资料。( 图例 )
2、产品设计图:是从明确产品设计任务起到确定产品的具体结构为止的一系列技术工作的总称。通常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
技术设计和工作图设计及其说明。( 图例 )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
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3、地图,地理素材的“取舍”和“判断”是地图的独创性。( 图例 )
4、示意图:是指借助于简单的点、线、几何图形和注记等符号来说明内容较为复杂的事物及其原理,或为显示事物的具体形状或轮廓而绘制的略图或草图。包括电路图、工艺流程图、机器设备图、工程项目图、统计图等。 ( 图例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源代码)和目标程序。
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
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特殊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一)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三) 时事新闻
(四)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五条 )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规定已经涉及到了作品的思想内容。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所以哪些作品应依法禁止出版、传播,只能按照宪法以及出版法等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认定。那么,它的实际意义在于,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应履行一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法律及类似文件,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而且是要求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所以,对法律、法规及其官方文件的复制、传播和使用不应受到限制。
(三)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四)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作品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已为人们所普遍运用,并且其本身就是为了人们加以运用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因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消灭一、著作人身权
(一)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十条(一)至(四)项 )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视为作者,因而可享有人身权
具有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因其所依赖的法律事实不同,一是生命的存续,一是作品的创作(无限)
(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的含义
(1)为公众所知 —— 发表
(2)发表的形式(出版、广播、展览、表演、
放映、演讲、网络传播等)
(3)发表的唯一性
(4)发表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
姓名表示权,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资格权
方式有:真名、假名、匿名。
作者不署名,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和其他著作权
未参加创作者的署名? ——思考!
冒名。署名家之名 ——侵犯他人姓名
3.修改权
对已完成的作品予以改变,含因作者思想、
感情的改变而修改和仅对表现形式的修改。
对原作品的完善,创作的继续,修改权属于作者。有时可由他人行使
修改权不是绝对的。不能对抗物权(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物权)。出版部门。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即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观点、事实和感情不被改动、曲解、阉割、丑化
作品收回权 ——理由正当,不危害公益和他人。
二、著作财产权
(一) 著作财产权的特点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获取收益权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五)至(十七)项)
,著作权法,第十条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著作财产权的特点此处是否有内容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一般指以同样形式指成作品的权利,广义上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的权利。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
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发行权
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与复制相连,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
复制发行统称为出版。
3.出租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
公开展览权或战士权,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如美术作品、文艺手稿的展览。
展览时要注意著作权与物权或人身权(肖像权、隐私权)的重叠,展览权属原件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
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开表演其作品的权利。 (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权可以自己行使,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给他人。
6.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限发射、
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的权利。
主要适于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象制品等。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996年 12月 20日 WIPO在“有关版权和邻接权问题的日内瓦外交会议”上通过,WIPO版权公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9.摄制权
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摄制(拍摄)指通过新的创作或相应的技术加工,将原作演绎表现为视听作品(电影、
电视、录象等)。
10.改编权
改编指以原作为基础,对原有形式解剖和重组形成新的作品形式,是再创作。文字作品 —视听作品,同一形式的文字作品的缩编,
小说 —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剧
改编权是对原作品进行二度创作的权利。
他人为商业性使用改编已有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改编者享有著作权,但依赖于原作,需授权。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在表现的权利。
翻译属于演绎创作,翻译作品是新作品
对各种语言文字而言,翻译权是独立的;
不同的法律地区有同一语言的多个翻译权。
12.汇编权
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进行收集、整理、
增删、选择、组合、回击编排的权利(编辑权)。
演绎权: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等的演绎,原作著作权和演绎者的派生著作权
汇编权和汇编者权。
13.获取收益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许可使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注释权和整理权
注释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对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的注释,
不受限制。
注释人对其注释享有新的著作权。我国特色。
整理权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材料予以条理化、系统化加工的权利。 ——第十条之 17“其他,
三,著作权的取得
实质条件: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即法律以文艺作品的产生为取得著作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有的要求载体以固定)
形式条件:指作品完成后是否附加条件而享有著作权。有三种情况:
( 1)自动取得原则(无手续原则);我国
( 3)加标记?取得 ——有条件的自动保护,广泛。
( 2)登记取得(清末、民国、台湾有过)。现各国改进、简化,仅用以确权。
四、著作权的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反映作者和作品之间不可更改的人格利益联系,保护其不受限制。
著作财产权反映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利用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作者因控制、利用和支配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而获益的权利,但有时间的限制 ——社会性。
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规定不一。
四、著作权的期限
1、公民、法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发表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
3、公民的作品,经济权利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
四、著作权的期限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四、著作权的期限
6、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后,适用公民作品的保护期限。
7、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 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年,
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年的 12月 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四、著作权的期限
8、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五节、著作权的主体一、作者
1、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3、外国人、无国籍人作为作者
4、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一、作者
5、受让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的财产权主体。
6、在特定的条件下,国家可以成为著作权人。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2、演绎作品必须保护原作品完整性,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内容和观点;
3、应当在演绎作品中指明原作者姓名,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构成合作作品的要素:
( 1)共同创作的合意,指两人以上的作者对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及后果有的认识,意思表示一致。
(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人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均有意识地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即有共同创作的行为。但是,不要求共同写作。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 13条 )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实施条例,第 9条 )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是经过对搜集的材料的筛选与排列集合而成的作品,常见的汇编作品有百科全书、辞典、文集、选集、报纸、期刊、年鉴、数据库等。
五、电影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
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职务作品的认定
2,一般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3,特殊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1、职务作品的认定
( 1)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具有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法律关系;
( 2)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
( 3)即使其内容与单位的工作业务范围有关,
也不是职务作品。
2、一般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 1)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 3)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 4)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九、作者身份不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六节、邻接权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 Neighboring Rights),是指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1961年 10月通过了第一个保护表演人、录音制品制作人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即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
一、邻接权的概念
1971年 10月在日内瓦缔结,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制公约,,自 1973年 7月生效。
1974年 5月在布鲁塞尔缔结,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公约,,自 1979
年生效。
二、表演者权
(一)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二) 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三) 表演者的义务
(四) 表演者权的期限
(一)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表演者既可以是单独的表演者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演出单位
(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
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使用无著作权的作品演出,应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并不得歪曲和篡改作品的原意。
4、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表演者权的期限
1、表演者的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不受时间限制。
2、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 12月 31日。
三、录制者权
(一) 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 录制者权的保护期限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作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一)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5、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 41条第 2款
,著作权法,第 41条第 2款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录制者权的保护期限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广播组织者权
(一) 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
(二) 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三)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的保护期
(一)广播组织者权的客体
节目,是指在广播或电缆传播范围内,由广播或电缆传播播送者向公众提供的声音、
图像序列或音像序列,该序列依不同情况为广大公众或部分公众所收听、收看。
(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分别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5、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 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该音像载体。
(二)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6、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权的保护期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
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 12月
31日。
第七节、著作权的利用一、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许可使用的形式
2、许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域范围
3、稿酬和版税
4、许可使用合同的解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
1、出版合同
2、表演合同
3、录制合同
4、播放合同二、著作权的转让
1.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
2.作品原件的转让三、著作权的继承
1、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继承
2、法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四、著作权的其他利用
1、著作权的质押
2、著作权的其他利用形式五、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1、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人的概念
2、承担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3、免除违反著作权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
4、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方式六、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
1、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
2、著作权合同纠纷的仲裁
3、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诉讼第八节、著作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
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经济权利。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可以扩大适用于对于邻接权人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某种使用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 1) 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 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 4) 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法定许可使用
1、报社、期刊社相互转载中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
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
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法定许可使用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 1)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 2)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法定许可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使用权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
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强制许可使用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
并颁发“强制许可证”。
第九节、著作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一、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处是否加内容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是侵犯作者作品的发表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列举 11种
2.侵犯合作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欺骗公众
3.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侵犯作者署名权,违反诚信原则
4.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5.剽窃,分两种:原样照抄、变更词汇
6.涉及展览权、摄制权、改编翻译等演绎权。
7.法定许可使用时未付酬侵犯财产权 ——违约未付酬不在此列。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8.侵犯出租权
9.涉及版式设计专有权。(美术作品 10年)
10.针对艺术表演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
11.其他。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 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二) 行政责任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所列侵权行为,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刑事责任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四、诉前临时措施
1、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五、诉讼时效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第十节、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78年,经法国文学家协会提议,由维克多 ·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国际文学大会,
会上成立了国际文学协会。 1884年起该会接纳艺术工作者参加。
该协会的指导思想是:,无论作者是何国人,
其作品如在一个缔约国发表或表演,该作者即被视为其他国家的本国作者而不受任何手续的限制,。1886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该公约是版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国际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
2,自动保护原则
3,版权独立原则
4,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须保护的精神权利
5,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须保护的经济权利
6,著作权保护期限
8,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9,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1、国民待遇原则
( 1)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不论是否已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
( 2)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其作品只要是首先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的,或首次出版同时发生在某成员国及其他非成员国,
则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公约最低要求所提供的保护。
作品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先后首次出版,被视为同时在多国出版。
1、国民待遇原则
( 3) 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也适用,人身标准,。
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也包括无国籍人。
( 4)对于电影作品的作者来说,只要有关电影的制片人的总部或该人的惯常居所在公约成员国中,则该成员国被视为有关电影作品的,来源国,,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1、国民待遇原则
( 5)建筑作品及建筑物中的艺术作品的作者,
只要有关建筑物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或建筑物中的艺术品位于公约成员国地域内,
则该成员国被视为有关建筑作品或艺术作品的,来源国,,受伯尔尼公约的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
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3、版权独立原则
( 1)享有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任何成员国所得到的版权保护,不依赖其作品在来源国受到的保护;在符合公约中最低要求的前提下,该作者的权利受到保护的水平、司法救济方式等等,均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成员国的法律。
( 2)对于版权中精神权利的保护,同样适用独立性原则。
( 3)在保护期限上,除某成员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保护期均不得比作品来源国规定的期限更长。
4、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须保护的精神权利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依赖于作者的经济权利,乃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均有权声明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作品的有损作者声誉的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贬抑。
5、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至少须保护的经济权利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无线广播与有线传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片权。
伯尔尼公约规定,可以对,追续权,给予保护 。
追续权,是指作者就其艺术作品原件或文字
、音乐作品手稿的再次转售,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
6、著作权保护期限
( 2) 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限
( 3) 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限
( 1) 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
( 1)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仍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 2)匿名或假名作品的保护期限如果作者所用的假名足以证明其身份,则保护期仍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如果匿名或假名作者于上述期间内表露了身份,
则保护期仍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只要能合理推断匿名或假名作者去世已超过五十年,即不得再要求成员国对其作品予以保护。
( 3)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限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作为艺术作品在本联盟某成员国受到保护,该国即可自行以立法决定其保护期。但该保护期至少须维持到作品完成之后二十五年。
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详,但却有足够理由推定该作者系本联盟某成员国国民的情况,该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当局,以便在各成员国保护及行使作者的权利。按本款作出上述指定的本联盟成员国,须以书面声明通知总干事,详细开列被指定的当局的全部情况。总干事须立即将声明送达所有其他成员国。
8、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 1) 本联盟各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 2) 摘录原文 。
( 3) 将文学艺术作品用于出版物,广播,录音或录像,以作为教学之用 。
使用某作品时,须标明该作品的出处,如原作品上有作者署名,则须标明作者姓名。
8、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 4)本联盟成员国可自行在立法中准许通过报刊及无线广播或有线广播,复制报刊杂志上关于经济、政治、宗教等时事性文章,以及同类性质的广播作品,只要该文章、作品未明确保留复制权与广播权。但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明确指出作品的出处。
8、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 5)为报道时事之目的,以摄影、电影、有线或无线电广播等方式,在符合报道目的的范围内复制所报道的时事中的文学艺术作品、
并向公众传播的条件,均应由本联盟成员国自行以立法加以确定。
9、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只要任何成员国被联合国大会承认属于,发展中国家,,该国在翻译与复制来源于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时,就可以由主管当局依照一定条件颁发,强制许可证,( 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 )。
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
( 1)必须是联合国大会所确认的发展中国家;
( 2)必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要求享受优惠待遇的,通知声明
,;( 3)必须证明自己已经与外国作品所有人联系,而未能得到授权或经过努力,仍旧无法找到有关权利人;
( 4)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报酬,必须是国际上可兑换的货币(硬通货);
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
( 5)如果颁发强制许可证后,权利人自己又向他人发出了授权使用的许可,而经授权后翻译出版或复制的印刷品又与依照强制许可而印制的印刷品价格相当,则必须撤销已经颁发的强制许可证。
二、世界版权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
2、版权独立原则
3,非自动保护原则
4,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不是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5,保护期限
6,,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3、非自动保护原则作品在首次出版时,每一份复制品上都标有
,版权标记,?,版权人名称,出版年份三项内容,只要标上了版权标记,任何在国内法中要求履行任何手续的成员国,就必须视其为,已经履行了应有的手续,。
4、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不是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对经济权利的规定,采取,例举式,方式,
由各成员国国内法进行规定。
5、保护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25年,或作品发表后 25年;而对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10年。
6,,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在,世界版权公约,生效之后,任何原已参加了伯尔尼公约的国家,可以再参加,世界版权公约,,但不得因此退出伯尔尼公约。
否则,即使这样的国家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成员国中同时又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家,将不承认该国能享有,世界版权公约,所规定的国际保护。不过,经联合国认可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退出伯尔尼公约而参加,世界版权公约,。
三,Trips协议
1,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2、版权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3,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4,出租权
5,邻接权的规定
1,Trips协议和,伯尔尼公约,
的关系全体成员均应遵守伯尔尼公约 1971年文本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及公约附录。但对于伯尔尼 公约第六条之 2规定之权利或对于从该条引申的权利,成员应依本协议而免除权利或义务。
3、计算机程序与数据的汇编
( 1)无论以源代码或以目标代码表达的计算机程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 1971年文本所指的文 字作品给予保护。
( 2)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 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
4、出租权至少对于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成员应授权其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许可或禁止将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
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可不承担授予出租权之义务,除非有关的出租已导致对作品的广泛复制,其复制程度又严重损害了成员授予作者或作者之合法继承人的复制专有权。
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有关程序本身并非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本条义务。
5、邻接权的规定
( 1)对于将表演者的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的情况,表演者应有可能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 行为:对其尚未固定的表演加以固定,
以及将已经固定的内容加以复制。表演者还应有可能制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
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
( 2)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权利许可或禁止对其作品的直接或间接复制。
5、邻接权的规定
( 3)广播组织应享有权利禁止未经其许可而为的下列行为:将其广播以无线方式重播,
将其广 播固定,将已固定的内容复制,以及通过同样方式将其电视广播向公众传播。如果某些成员不授予广播组织上述权利,则应依照伯尔尼公约 1971年文本,使对有关广播之内容享有版权之人,有可能制止上述行为。
5、邻接权的规定
( 4)本协议第十一条有关计算机程序之规定,
原则上适用于录音制品制作者,适用于成员域内法 所确认的录音制品的任何其他权利持有人。在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之日,如果某成员已实施了给权利持有人以公平报酬的制度,则可以维持其制度不变,只要在该制度下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不产生实质性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复制专有权的后果。
5、邻接权的规定
( 5)依照本协议而使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保护期至少应当自有关的固定或表演发生 之年年终延续到第 50年年终。而本条第 3款所提供的保护期则应自有关广播被播出之年年终起至少 20年。
5、邻接权的规定
( 6)任何成员均可在罗马公约允许的范围内,
对本条第 1款至第 3款提供的权利规定条件、
限制,例外及保留。但伯尔尼公约 1971年文本第 18条应在原则上适用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1、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 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在 1996年 12月 20日,缔结了,WIPO
版权条约,与,WIPO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2、该两个公约属于伯尔尼公约的附属的专门协定,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第 9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4、网络环境下传统的,发行,概念只有通过有形载体固定作品并将这种复制件投入流通领域,方才构成公约意义下的,发行,。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传输,则属于版权人的另一项独立权利,不在发行权范围之内。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5、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有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人上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6、技术措施的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各成员国自行立法规定以何种方式禁止反技术措施和保护权利人。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7、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
制止任何人明知或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任何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去除或改变,及为发行目的进口、
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已被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
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创作模版专利的具体内容第一节 专利制度概述一、专利的概述专利,,Patent”,,公开,,,显著,之意
“Letters Patent”
,国语,中有“荣公好专利”、
“匹夫专利,犹谓之盗”。
专利权( 概念 ) 专利法( 概念 )
专利制度的 特征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将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并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公之于众,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发明人享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法的概念专利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专门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
转让专利发明创造和利用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授予发明创造以专利权,转让和利用专利权、专利侵权纠纷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专利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专利制度的特征
1、科学审查
2、技术公开二、专利制度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一) 西方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二)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三) 我国专利法的两次修改
(四) 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西方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624年,英国议会颁布并实施的垄断法规
(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禁止一切垄断行为,只允许发明人对自己发明的垄断,
作为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受到保护的特殊事项保存下来。
十八世纪初,英国进一步改善专利制度,建立了,专利说明书,制度,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
(二)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
1、我国第一部有关专利的法规,1898年,清朝光绪时期,,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2,1944年 5月 2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
1949年 1月 1日施行。
3,1950年 8月,,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
同年 10月颁布实施细则。
4,1954年 5月 6日,,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5,1963年 11月,国务院发布,发明奖励条例,和
,技术改进条例,,建立了单一的发明奖励制度。
(三)我国专利法的两次修改
1992年 9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展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
延长了专利保护的期限,完善了专利审批程序,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增设了专利进口权和本国优先权。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次会议于 2000年 8月 25日通过了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简化了专利审批程序,按 TRIPS协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四)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淡化计划经济色彩,明确专利立法为促进技术创新服务
(二)提高专利保护水平,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
(三)简化程序,加强维权
(四)进一步完善对专利工作体系的建设三、专利制度的有关学说
1、财产权说
2、受益权说
3、发明鼓励说
4、发明公开说第二节 专利的种类一、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
2、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3、发明必须是新的技术方案。
一、发明发明的分类:
1、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物质发明 )
2、基础发明和从属发明(改进发明)
3、独立发明和共同发明
( 图例 )
发明图例汽车圆珠笔 易拉罐二、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以方法为内容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是关于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必须因形状、构造之变化,提高物品使用之效能;
( 例图 )
二、实用新型
4、发明和实用新型
1843年,英国曾首先了实用新型条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实用新型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于实用新型采用专门的实用新型法来实施保护,而只有少数的一些国家将实用新型列入专利法中加以规范和保护。
1891年德国颁布实用新型法,作为对专利法的补充,以保护,小而实用的改良,。
实用新型 例图可折叠刀具腕表三、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项有用物品的具有装饰性和美学价值的外表。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
2、外观设计是对于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当具有工业实用性;
4、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5、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
6、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7、外观设计和作品。
( 图例 )
( 图例 )
三、外观设计世界上第一个为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国家是法国,1711年,法国里昂市颁布了保护该市的丝绸织品的图案的规定,1806年法国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门法。
英国于 1787年制定了保护棉布、细棉布的外观设计条例,到 1842年前后开始对所有的产品实行保护。
三、外观设计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有的以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如中国大陆地区专利法、台湾专利法等,有的以专门立法的形式进行保护,如日本的,外观设计法,。
在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将外观设计作为版权法保护对象,如在英国于 1968年颁布了
,外观设计版权法,,从而在英国存在着
,特别工业版权,概念。
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 图例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图例显示器按钮
MP3
汽车外观第三节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发明人和设计人发明人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人;
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制作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认定二、专利申请权人专利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构申请专利的人。
三、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指的是就某项发明创造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四、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专利法,第六条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五、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四节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一、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依然可以获得专利权。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
一、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
一、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
5、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对动植物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方法可能授予专利权。
6、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发明、实用新型授予专利的条件
(一) 新颖性
(二) 创造性
(三) 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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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颖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一)新颖性
2、现有技术(已有技术、现行技术、公知技术)
指在某一时间以前,在特定的地域和情报范围内已公开的技术知识的总和。
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
公开包括三种方式:公开发表(书面公开、
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的公开
(一)新颖性
3、新颖性的标准
( 1)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发明日标准 申请日标准
( 2)新颖性的地域标准绝对新颖性相对新颖性混合新颖性
(一)新颖性
4、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 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 2)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上述情形应发生在申请日以前 6个月内。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 )
,专利法,第二十 二 条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1、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 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非显而易见性,是与现有技术有差异,与现有技术有实质性的技术进步的技术,不是相同技术领域的中等技术人员 通过逻辑分析、
推理和试验就可以得出的成果,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显著的进步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虚拟的
“人”,假定该人知晓申请日以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申请日以前常规实验的手段和能力。
相同技术领域的中等技术人员
(三)实用性
1、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具有重复实施性,
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三、外观设计获得专利的条件
(一) 新颖性
(二)富有美感
(三)适于工业应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
新颖性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五节 专利权产生的程序一、专利申请
(一) 专利申请的原则
(二) 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三) 专利申请文件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 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1.专利申请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外国优先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十二个月,外观设计为六个月。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
3.本国优先权,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又提出专利申请。(只适用于专利和实用新型)
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A、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B、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C、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二)专利申请日的确定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三十条 )
(三)专利申请文件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 (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及申请的撤回自行修改 专利局要求修改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二页 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二页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三页 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三页专利请求书 4,5
发明专利请求书第四、五页权利要求书 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 1 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 2 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附图 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二、专利审查
(一) 专利的审查制度
(二) 专利审查程序
(三) 专利复审
(四) 专利无效程序
(一)专利的审查制度
1、形式审查制
2、完全审查制
3、延迟审查制荷兰于 1963年率先采用,国际专利合作条约、
欧洲专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也采用了这一制度。
(二)专利审查程序初步审查不符合形式条件修改再次提交驳回 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符合 早期公布自申请日起满 18个月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 3年内 授权发证并登记公告符合不符合授予条件人民法院3个月内向 起诉撤回仍不符合 早期公开,
请求审查制
(三)专利复审复审并非所有专利申请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监督程序,只有当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并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提出请求,才可能导致这一程序的启动。复审的目的在于纠正正常专利审批中的错误,提高审批质量,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四)专利无效程序无效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途径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六节 专利权的内容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二) 禁止权
(一) 转让权
(三) 实施许可权
(四) 使用专利标记的权利
(六) 实施专利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一条 )
(,专利法,第十条 )
(,专利法,第十二条 )
(,专利法,第十五条 )
(五) 署名权 (,专利法,第十七条 )
(七)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获取权
(,专利法,第十六条 )
,专利法,第十条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一)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止权
1、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和带有外观设计的产品。
2、禁止未经许可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均以营利为目的
(三)实施许可权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专利产品,,,中国专利,,,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四)使用专利标记的权利此处有否标有标记的图片
(五)署名权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等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此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
或称表明身份权。它是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精神鼓励,属于人身权的范畴,不得转让。
(六)实施专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又称为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有权独占地予以实施,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有权从专利实施中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
第一,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无论该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实施,发明人或设计人均有权从所在单位(即专利权人)获得奖金。
第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要求所在单位给予合理的报酬。
(七) 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获取权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2、实施专利的义务三、专利权的限制
1、专利用尽后的使用和销售
( 1)专利用尽不适用于产品的制造,反向工程,
2、先用权人的权利先用权人无权转让技术的使用权,除非连同其企业一并转让。
( 2)专利用尽具有地域性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第( 1)( 2)项 )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时设备中侵权专利的例外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第( 3)( 4)项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
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强制许可
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交叉许可五、计划许可实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六、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从实际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 )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七、专利权的实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节 专利权的保护一、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原则 折衷原则
(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
(一)未经许可而擅自制造、使用、销售、
许诺销售、进口该专利产品、专利方法以及利用该专利方法而直接得到的产品的行为。
(二)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三)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四) 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
1、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侵权成立全面履盖原则(相同性侵权、直接仿制)
2、增加一项以上必要技术特征 ——改进发明
3、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部分属于等同替代 ——侵权成立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行政人民法院 ——司法
(二)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 诉前临时措施
(四) 诉讼时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专利法,第五十八,五十九条 )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
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诉前临时措施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
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四)诉讼时效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至 2001年 7月,共有 162个成员国 。
国民待遇
专利独立性原则
优先权
临时性保护措施
宽限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标记
发明人的署名权
在法律限制销售的情况下取得专利的条件
强制许可
专利侵权的例外
Trips 协议
国民待遇(第 3条)
最惠国待遇(第 4条)
专利授予的条件(第 27条、第 29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第 28条)
强制许可(第 31条)
提供机会给予司法审查 (第 32条)
专利权的期限(第 33条)
Trips 协议
方法专利的保护(第 34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第 25条、第 26
条)
其他国际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PCT条约)( 1970年 5月,
在华盛顿缔结,至 2002年 1月,共有 115个成员国。我国于 1993年参加该条约)
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 1961年在巴黎缔结,至 2002年 1月,共有 50个成员国。我国于 1999年 4月 23日参加文该公约)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障布达佩斯条约( 1977年缔结,至 2002年 1月,
共有 54个成员国。我国于 1995年 3月 30日参加该条约)
其他国际条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议
( 1925年缔结,至 2002年 1月,共有 29个成员国。)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议( 1971年缔结,至 2002年 2月,共有 52个成员国。
我国于 1996年 6月参加该协议)
建立外观设计国际洛迦诺协议( 1968年缔结,至 2002年 1月,共有 40个成员国。
我国于 1996年 6月参加该协议)。
商标法内容索引第一节 商标概述第二节 商标法的历史与现状第三节 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节 商标的种类第五节 商标权第六节 商标注册第七节 商标权的保护第八节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返回第一节 商标概述
商标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商标
商标的特征
商标与相邻标记返回法律意义上的商标商标法上所称商标,则具有特定含义。我国现行商标法未直接规定商标的含义,但在 第 4条 规定了可以取得商标权的主体和商标使用的对象,
又在 第 9条 规定商标应当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由此,我国商标的法律概念可归纳为: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或提供者,由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识构成的标志。
i返回商标的概念商标( Trademark),俗称,牌子,,
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诸要素的组合)而构成的标志。
返回商标的特征
商标的使用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商标的使用对象是商品或服务。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的构成条件是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商标的价值是在商品的使用中形成的。
返回商标与相邻标记商标的相邻标记,是指使用于商品上,与商标相近却又有别于商标的标志,如商品装潢、商号、货源标记、商务标语等 。
商标与相邻标记
商标与商号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商标与特殊标志返回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商品生产厂商或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许多企业的商号与商标相同。
二者的相似性来源于商标区分经营者的功能。
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紧密联系;商号与特定经营主体相联系。
商标权是纯粹的财产权:商号权则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商标与商号
二者的权利范围和时效不同。
商号权的构成要素是纯文字;商标权由多种可视性要素构成。
商标权的保护主要依据商标法;商号权的保护则以,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返回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璜,是指商品的包装、容器及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商品装璜中经常包含商标 。
商品装璜的功能在于美化商品、刺激需求;商标则在于区分商品及服务。
商品装璜权人不享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商品装璜,但商品装璜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商标一经注册就由商标权人独占使用,
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璜的稳定性较弱,生产经营者可根据需要随意改变其颜色、形状、
图案等,不受法律和他人干涉;商标稳定性非常强,为便于辨认和记忆,
不宜经常改变。而且商标注册后须依法变更,否则可能承担被撤销的后果。
商品装璜与商品内容往往相同或近似,
并反映商品原料、质量、重量等特点;
商标则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关,以保证商标具有较高识别性。 返回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经营者为推销其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宣传用语或口号。商务标语常常出现在商品装璜或广告中,
有时也包含商标名称。例如:,一切皆有可能,(李宁公司);,我选择我喜欢,(安踏公司) (例图)
商务标语的内容多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且可以适当夸张,这在商标是不允许的。
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虽具有一定区分功能,但不及商标的区分功能强。
商务标语不能由原创人独占使用;商标则以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为特征。
商务标语稳定性差,常常因时因地改变;而商标则不能随意变更。
具有独创性和文学艺术价值的商务标语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并可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抄袭,
但不受商标法保护。
返回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人们习惯上形成的对商品的称呼,分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特有名称。例如,汽车、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是对某类商品的一般性称呼。而西瓜霜润喉片、绿箭口香糖、古井贡酒等则属商品特有名称,往往能表明商品的性能、地理特征等特定品质。
商标法规定,商品通用名称禁止注册为商标,而商品特有名称符合法定要件的可以注册。
商标与商品名称
如果商品的特有名称因长期使用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就不能再注册为商标了。例如,尼龙,,,凡士林,等。
商品特有名称一经注册,即受商标法保护,否则不能享有商标权,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返回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者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例如北京烤鸭中的,北京,就是一个典型的原产地名称。
在功能上,原产地名称表明产品来源的地理位置;商标则区分商品的生产经营者。
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在使用上,原产地名称应由该地企业共同使用,不能许可或转让;而商标一经注册就可由注册人独占使用、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在构成要素上,原产地名称由纯文字构成,不要求具有显著性;商标则由文字、图形等构成,地理名称一般不能注册为商标。
原产地名称主要受,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除非已被注册而受商标法调整之外,一般不直接受商标法调整 。 返回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在全国或国际性科研、
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的名称及其缩写、会旗、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北京 2008年奥运会的吉祥物及其标志。 (例图)
特殊标志的构成要素与商标类似,也要求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并可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
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的显著性要求不如商标高,
且无严格的禁用标识要求,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即可。
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为公益性组织;而商标所有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特殊标志的功能不在于区分所有者或使用者,而在于传达社会公益活动的信息,具有特殊的宣传作用和文化意义。
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一般无期限限制;而商标则有有效期。
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所得的利润必须用于该公益活动;而商标的使用则正是为了所有者的自身利益。
特殊标志适用特别法调整,我国于
1996年 7月公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范了特殊标志的使用。
返回第二节 商标法的历史与现状
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中国商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返回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的起源
近代商标制度
现代商标制度返回商标的起源
商标雏形最早发现于公元前 3500年的埃及古墓,其出土的陶器上标有陶工的姓名。
欧洲商标源于古代西班牙游牧部落打在牲畜上的烙印。烙印的英文,brand”至今仍有,商标,一意。
商标起源于古代社会产生商品交换和私有制以后,商品的生产种类和品种逐渐丰富,人们需要用标记表明物品的归属,
商标也就应运而生。
返回近代商标制度
近代商标制度从西方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期开始,到签订巴黎公约,知识产权保护出现国际化趋势为止,其源头可以追溯到欧洲中世纪对行会的保护。
近代商标制度首先发端于法国。 1803年,
法国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开创了商标保护的先河。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首次明确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与其他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开创了近代商标制度。
近代商标制度
1857年,法国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首部全国通行的商标专门立法,确定了全面注册的商标制度。
1862年颁布的,商品标记法,是英国第一部成文商标法,其后又于 1885年颁布,商标注册法,,给予商标注册保护。
近代商标制度
美国于 1870年,德国于 1874年,日本于 1884
年先后制定了专门商标法,其中美国 1870年的,联邦商标条例,因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刑罚被判违宪而被 1887年新商标法取代;
德国则由以审查原则为内容的 1894年商标法取代了 1874年商标法;日本 1884年商标法以注册为原则 。 进入 20世纪后,前苏联,东欧,
亚非拉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律制度,
近代商标法律制度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并逐步发展成熟 。
返回现代商标制度
1883年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将商标纳入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并对商标的注册、使用、
转让、保护以及集体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作了统一规定。
现代商标制度
在巴黎公约之后,国际上又缔结了一系列工业产权条约和协定,主要有 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57年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6
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3年的,商标注册条约,; 1973
年的,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以及
1981年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公约,
等。
返回中国商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的商标雏形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兵器上,例如,干将,,,莫邪,等宝剑 。
中国现存最早且较完整的商标出现于北宋,
当时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白兔,商标,以持钢针的白兔为中心图案,两侧刻有
,认门前白兔儿为记,八字,下方刻有,收买上等钢条,造功夫细针,不误宅院使用,
客转与贩,别有加绕,请记白,,不但图文并茂,而且宣传商品质量,具备了现代商标的基本特征。
中国商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近代商标制度始于清朝末年,1904年诞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23年,北洋政府在其基础上又颁布了,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并在农商部下设立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和进行管理。
1930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了,商标法,
及其施行细则,并于 1935年,1938年作了两次修改,目前该法经数次修改后仍在台湾地区施行。
中国商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950年 7月,政务院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随后又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其施行细则。
1963年 4月,国务院颁布了,商标管理条例,,
并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公布了其施行细则。
从 1966年开始的 10年动乱期间,全国商标管理瘫痪,商标法制停滞甚至倒退。
中国商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1982年 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1983年 3月,国务院又发布实行,商标法实施细则,。
1993年 2月 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同时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 1993年 7月 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国商标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2001年 10月 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的决定,,这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夕,为与 Trips协议接轨,
在知识产权领域进行的又一次重大法律调整。
为配合新修订的,商标法,,国务院于 2002
年 8月 3日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并自
2002年 9月 15日起施行。
返回第三节 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
商标权人
商标行政管理机关返回商标权人
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非法人单位和个人。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生产、制造、加工、
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可以使用商标。主要是指各类工矿企业、农场、林场等,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主办有生产厂、实验厂、加工厂等的事业单位。
商标权人
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拣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如从事食品、服装、鞋帽、家具、陶器、刀具、皮革、草木、花卉、种籽、水果、
蔬菜等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从事广告、保险、建筑、修理、通讯、运输、
餐饮、饭店等服务的经营者
商标受让人 。 商标法 第 39条 规定商标可以转让。受让人的资格和条件应当与商标申请人相同商标权人
商标继承人 。 商标权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
商标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继承商标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分立或合并时,其商标权也应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进行转移,但接受人仍应具备营利性等资格条件。
商标权人
外国人 。 商标法 第 17条 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是,这些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必须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
或者属于其他与我国有商标保护双边协议的国家,以及与我国共同参加了其他商标国际公约的国家。
返回商标行政管理机关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返回第四节 商标的种类
按照商标 的构成要素分类
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
按商标的 使用者分类
按商标的特殊用途分类
商标的其他分类返回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视觉商标
非 视觉商标返回视觉商标
平面商标
立体商标返回平面商标
文字商标 。 文字商标是指仅以文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例如,同仁堂,,,全聚德,
等。文字商标历史悠久,是一种传统且常见的商标。组成文字商标的文字包括汉字、
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这些文字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例图)
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单纯以平面图案、
图像等构成的商标,例如人物头像、动植物图形、美术图案等。 (例 图)
平面商标
字母商标 。 字母商标是指单纯用字母构成的商标,包括拼音字母、英文字母、拉丁文字母、日本假名等。 (例图)
数字商标 。 数字商标是指完全由数字构成的商标,例如,555”牌香烟。
颜色组合商标 。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以上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各种颜色采取不同组合和形状也能产生显著性,因此过去商标法不保护此类商标欠妥。目前我国已接受此类商标的注册。
平面商标
组合商标 。 组合商标是指由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包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中的任意几种要素构成的商标 。 ( 例图 )
记号商标 。 记号商标是指由简单的图形或者符号构成的商标,例如圆形,方形,星形等 。 汽车行业使用记号商标很普遍 。
( 例图 )
返回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者包装等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例如香水瓶,饮料,
酒瓶以及商品特有的装璜等 。 相对于平面商标 ( 二维标记 ),立体商标的载体 ( 如盒,瓶等 ) 是三维的,最著名的立体商标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以饮料瓶的形状作为商标注册,这样就使本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此类设计能够受商标法保护,可以无限期续展,增加保护力度 。
返回非视觉商标
听觉商标 。 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指以某段特殊声音构成的商标。例如将一段交响乐,汽车的喇叭声录下注册,但所用声音应以具有显著性为限。目前只有少数国家保护此类商标。
嗅觉商标 。 嗅觉商标又称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定气味构成的商标。气味商标也须以气味具有显著特征为限,目前只在少数国家允许注册。
返回按商标的使用对象分类
商品商标 。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商品上,
用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它与服务商标相对应,并使用在有形的商品上。
服务商标 。 服务商标是指由服务提供者用于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以与他人提供之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服务商标使用对象不是有形的商品,而是无形的服务。
1957年,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协定,在法国尼斯缔结
(简称为,尼斯协定,)
返回按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 。 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者所使用的商标。
例如日立电器公司的,日立,商标。
销售商标。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是指商品的销售者或经销者所使用的商标。例如百货公司、超市集团等商业企业所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 。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是由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注册,由其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商标。
返回按商标的特殊用途分类
等级商标 。 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质量、
规格不一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一系列商标,
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其不同规格的饮料产品上分别使用可口可乐、雪碧、芬达等商标;
证明商标 。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证明商标一般由具有公益性和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功能不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而在于表明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品质。 (商标法第 3条) (例图)
按商标的特殊用途分类
联合商标 。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最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称为正商标,它与其它近似商标一同被称为联合商标。例如,娃哈哈,,,哈娃哈,,,哈哈娃,组成食品类的联合商标,其中,娃哈哈,为正商标。联合商标能够扩大对正商标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中仿冒、影射正商标。
按商标的特殊用途分类
防御商标 。 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权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最早创设并最先在某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它与其它被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的相同商标一起被称为防御商标。例如:
可口可乐、唐老鸭等在我国就注册了几乎所有种类商品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的往往是驰名商标,以便扩大商品的保护类别,
防止消费者误认。
按商标的特殊用途分类
备用商标 。 备用商标又称贮藏商标,是同一商标权人为防止商标出现紧急情况而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注册的准备将来使用的商标。例如山东泰安酿酒总厂注册了以
,泰山,为核心的系列白酒备用商标,有
,泰山,,,泰山岩,,,泰山峰,,
,泰山雪,等。备用商标无正商标和辅助商标之分,其功能在于适应市场的需要,
满足消费者喜爱新奇、提高消费水准的心理。
返回商标的其他分类
按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分为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 。
按商标是否注册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
按商标权人的国籍分为国内商标和外国商标。
返回第五节 商标权
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内容
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返回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内容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的内容返回商标权的概念
在我国,商标权也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特定权利。
商标权的主体是注册人,其客体是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系 。 在我国,商标权等于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它们包含相同的权利内容。商标法第 3条第 1款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
商标权在我国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在国外,商标权并不等同于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与商标所有权的关系 。 我国,商标法,
中也可发现,注册商标所有人,这一称谓,商标法上有时也称商标权为商标所有权。商标所有权是与商标权的性质相关的概念。
商标权与未注册商标权利的关系。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的相关权利,而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核准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其权利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利,例如自行使用权。
返回商标权的特征
专用性 。 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权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的使用行为。专有性体现在独占性和排他性两方面。
商标权的特征
时间性 。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具有法定有效期限,商标权人只能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享有商标权。
地域性。注册商标只在注册国受法律保护,而在未注册国则不发生法律效力,非注册国无保护的法律义务。
返回商标权的内容
专有使用权 。 专有使用权简称专用权,
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完全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性的使用不仅包括一般的使用,即将商标应用于商品或服务上,还包括独占性的使用,即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独家使用商标的权利。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商标权的核心。
商标权的内容
禁止权 。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相对于专用权这种积极的作为性权利而言,禁止权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权利。我国商标法 第 52条 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商标权人均享有禁止权,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商标权的内容
转让权 。 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商标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其转让无效。商标权一经转让,原商标权人的权利即消灭,受让人取得商标权,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商标权的内容
许可使用权 。 许可使用权简称许可权,
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依商标法 第 40条 的规定,
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
一般应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除以上主要权利外,商标权人还享有将注册商标出质、出资入股、自动申请注销等其他权利。
返回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也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只能通过法定的注册程序,不注册不能取得商标权。
我国也采取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商标法第 3条第 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也称使用在先原则、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被使用的事实而自然产生,不须经过法定注册程序才能获得。在使用原则下,商标权将授予商标的最先使用人,
其他人不能取得商标权。使用原则是 19
世纪中叶以前盛行的原始商标保护制度的残留,目前只有列支敦士登、挪威、
菲律宾等极个别国家采用。
确定商标权的原则
混合原则 。 混合原则也称折衷原则,
是指商标权的产生依赖于注册和使用两种途径,商标权不但因注册产生,也因使用而产生 。 按照混合原则,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未注册却已产生市场信誉的商标,也可以通过反假冒诉讼给予保护 。 混合原则兼采了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的长处,对注册人和先用人采取了相当的保护 。
返回商标权的续展和终止
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终止返回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程序,可以延长商标权的有效期限。这表明商标权虽具有有效期,但是,如果商标权人在有效期满后仍愿意享有该权利的,可以经过法定程序延长其权利;
愿意放弃商标权的,也可以不办理续展手续,任其消灭。
商标权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指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的期限。各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并不完全相同,如美国为
20年,欧洲大陆国家大多规定为 10年。
我国商标法在第 37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这表明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 10
年,起始于商标注册证上标明的核准注册日期。
商标权的续展
续展的法定程序 。 商标法第 38条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27
条)
返回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商标权人丧失其商标权,商标权的法律效力归于永久性的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有如下 6种商标权的终止
过期注销 。 注册商标期满又未续展的,
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商标权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7条
自愿申请注销。商标权人依其意愿自动放弃商标权,请求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 实施 相关法条 条例,第
46条
无人继承注销。 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承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并发布公告。
商标权的终止
争议撤销 。 已注册商标在 5年内因利害关系人提出争议,经裁定争议成立,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权终止的情形。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该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注册不当撤销 。 因法律规定的注册不当事由,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或由他人申请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情形。
商标权的终止
违法撤销 。 因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商标管理机关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 44条,第 45条 规定了违法撤销的情形。
返回第六节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注册商标的争议
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返回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要求
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返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要求
按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表填报申请 。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写;
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我国从 1988年 11月 1日至今均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简称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要求
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可以,一表多类,申请 。 商标法第 20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另案申请 。 商标法第 21条规定: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要求
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重新申请 。 商标法第 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 商标法第 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商标法第 26条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对于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应按以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处理,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不准确和不完整的材料,商标主管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正,否则驳回申请。
返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办理相关查询 。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着手进行申请前,一般应办理与商标有关的查询,办理查询并非注册申请的法定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办理查询。
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
报送商标图样及其他书件 。 申请人在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还须同时报送商标图样 5份;指定颜色的还应当提交着色图样 5份、黑白稿 1份。 其他书件包括申请药品商标注册时应附送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烟草制品商标时应附送的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的生产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产的商品注册时须附送的生产批准文件。
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除了生产批准文件外,外国人或外国企业还应附送代理人委托书、国籍证明、
互惠协议证件等,本国企业也应视需要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等。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的程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
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交纳费用 。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商标主管机关的规定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返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将实际申请日提前到某一特定日期的权利。依商标法第 24条和第 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可以分为:
(一) 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二)在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在申请时的优先权返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在外国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提出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在外国提出申请的商标与在中国提出申请的商标为同一个商标 。
在外国与中国的申请时间间隔在六个月内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中国与该外国均承认申请优先权,表现为签订了双边协议,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或者相互承认优先权等。
返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属于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即以前未在其他场所出现的商品上使用过。
展览会须为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参展人来自多个国家。
享有优先权的期限为商品展出之日起 6
个月,即必须从展览会展出商品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返回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的核准返回商标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原则。我国采取
,申请在先,的审查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时,初步审定并公告先申请的商标。
对于同日申请的特殊情况,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保护先用人的利益,作出了以下补充规定:
商标注册的审查
1.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获得注册 。 这里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先协商,
后抽签决定 。
商标注册的审查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
1.审查、驳回申请及其复审 。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受理前一般先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文件和手续是否完备,
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注册申请后,
商标局就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即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要求。
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法第 32条第 1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 32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注册的审查
2.初步审查和公告 。 初步审定和公告是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对符合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局应当初步审定并予公告,
对于裁定驳回申请的复审理由成立的,也应进行公告。
3.异议及其复审 。 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审查并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
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法第 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 34条第 3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的审查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朔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返回商标注册的核准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
无异议、异议不成立和异议复审不成立以及起诉后判决异议不成立的,由商标局核准注册,颁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权的法律凭证,其上载有商标图样,
注册人姓名或名称、商品类别、专用期限等,其中核准注册的日期为商标权的起始日期。
返回注册商标的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及其意义
提起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返回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及意义
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认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就在后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
设置注册商标争议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能强化已注册商标权人的法律意识,给予他们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同时,通过此程序也避免了先注册的商标与后注册的商标发生混淆,有利于纠正注册错误。
返回注册商标争议的条件
申请人为先注册人 。
申请商标争议的法定期限为 5年 。
被争议商标应与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且两者被核定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
申请争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不得与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经裁定的异议事实和理由相同。
申请商标争议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返回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的 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应进行形式审查,经过形式审查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
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
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 在裁定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必要时可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实际调查后作出决定或裁定 。
商标法第 43条第 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返回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概念及其意义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分类及其特征
商标异议程序、注册商标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的区别返回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也称为注册商标无效的补正,是指使那些违反公共秩序,不具备商标条件以及具有欺骗性的商标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补救制度。
此程序与商标异议和争议程序相配合,能大大提高注册质量,减少商标权纠纷,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返回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分类及特征
根据商标法第 41条第 1款和第 2款的规定,
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两大类:
(一) 按照第 41条第 1款撤销的特征
(二) 按照商标法第 41条第 2款撤销的特征返回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分类及特征
撤销事由 。
( 1)违反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即商标的绝对禁用标志。
( 2)违反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即商标的相对禁用标志。
(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分类及特征
申请主体和期限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撤销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与该商标具有利害关系,且申请无期限限制,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期提出。
撤销途径 。 撤销途径有二:一是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返回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分类及特征
撤销事由 。
( 1)复制、摹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
( 2)代理人、代表人越权注册
( 3)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 4)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抢注他人商标
申请撤销的期限。商标法修订对申请撤销上述 5种注册不当的商标规定了 5年期限,
但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权人不受 5
年的限制。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分类及特征
申请主体。申请的主体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即商标的撤销与否与之有密切联系的人,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商标受让人及继承人等。
返回异议、争议、撤销三程序的区别
申请主体不同 。 异议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而注册商标争议申请人应为商标的在先注册人。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申请人则应视不同情形,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适用对象不同 。 商标异议适用于初步审定并予公告的商标,此时商标尚未核准注册,而被争议和被撤销的商标应为已注册的商标。
异议、争议、撤销三程序的区别
期限不同 。 商标异议的期限为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商标争议的期限为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则视情况为商标注册之日起 5年内或者无期限要求。
申请事由不同 。 异议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任何有关规定,而商标争议的理由则是申请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
异议、争议、撤销三程序的区别申请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理由则是认为商标注册不当,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或者商标严重欠缺注册要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受理机关不同 。 受理异议的机关为商标局,异议的复审机关为商标评审委员会;
受理商标争议的机关则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而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即可以由商标局依职权为之,也可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
返回第七节 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返回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损害事实。既包括有形损害也包括无形损害。
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
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返回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但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权,
但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反向假冒行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简言之,就是将自己的商标用在他人商品上再投放市场。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即除上述侵权行为之外的其他侵权行为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条 )
返回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返回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相对于普通商标而言,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
因此也俗称为著名商标、名牌商标等,英文为,Well-known Trade Mark”。
,巴黎公约,最早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规定,其第 6条之 2认为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其他成员国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Trips协议也有类似规定。
返回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机关和认定方式。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的商标局。除商标局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认定或变相认定驰名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的方式,
由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但在少数情况下,商标局也可视需要主动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标准 。 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返回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 第 13条,第 41条第 2款 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3条 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归纳如下,
(一)注册驰名商标 。 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
(二)使用驰名商标。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的情形。
(三)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返回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
1.停止侵害 。 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无条件停止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切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消除影响。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造成商标声誉受损、消费者误认等情形进行补救。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赔偿商标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
3.没收、销毁侵权工具 。 侵权工具包括侵权商品的生产线,商标标识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侵权工具等。
4.罚款 。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 10万元以下。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的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 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刑法
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 215条)
4.依照,刑法,第 220条的规定,单位犯以上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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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返回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返回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
(二 )故意为他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
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
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 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相关法条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十七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制造、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返回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返回第八节 商标权的国际保护返回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 Trips协议)
其他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国民待遇
商标独立性
合理期限之后允许撤销商标
任何情况下决不得因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妨碍该商标的注册。
商标的转让
驰名商标
本联盟各成员国应保护服务标记,不应要求本联盟各成员国规定对这种标记进行注册。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返回
集体商标
对非法带有某一商标或厂商名称的商品在进口等时予以扣押。
Trips 协议
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可保护的客体
允许成员将,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
申请注册的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成为该商标获得注册的障碍。
Trips 协议
撤销请求的时间限制
商标权人的权利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诸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之类,只要这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 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应系无限次。
Trips 协议
如果要将使用作为保持注册的前提,则只有至少 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方可撤销其注册。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Trips 协议返回
商标在贸易中的使用不得被不合理的特殊要求所干扰,诸如要求与其他商标共同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不利于商标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分开的方式使用。
不得采用商标强制许可制度
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地理标志的保护其他国际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
4月 14日在马德里签订,至 2002年 1月 18
日,共有 70个成员国。
1994年 10月,于日内瓦缔结了,商标法条约,,商标法条约在 1996年生效,我国在缔结时签字。
4,,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 1957年 6
月 15日在法国的尼斯签订,至 2002年 1月,
共有 69个成员国。
其他国际公约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1973年 6月 12日缔结,至 2002
年 1月,共有 19个成员国。
,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签订,到 2002
年 1月,共有 33个成员国。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在里斯本缔结,至
2002年 1月,共有 24个成员国。
其他国际公约返回
1981年 9月,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主持召开的内罗毕外交大会上,由 21个国家缔结了,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
1983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