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合 同 法
,民法学,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 王静博士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
第一,基于合同而发生 。
第二,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 。
第三,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 。
第四,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 。
合同,又称 契约,
是指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方面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 平等 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
第二,合同是一种 民事 法律行为 。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为目的 。
第四,合同是 双方或多方 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已经产生法律约束力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的订约当事人;
第二,合同各方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已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合同法,第 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合同生效即 合同具法律拘束力 。
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
2001年 10月 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 100万元,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
10月 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 119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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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诚案,
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 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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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0月 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 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 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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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 18日上午 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
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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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 11月 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 1月 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通融赔付主合同保险金 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 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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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要点:
信诚该不该赔 200万?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是否生效?
保险合同何时成立并生效?
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 要约行为
·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同意承保承诺行为
·保险公司要求提供财务状况、体检结果新要约行为合同未成立,不涉及生效问题。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保险费的缴付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否没有必然联系。
一审判决保险合同生效,共赔付 300万。
二审判决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公司自愿通融赔付 100万元人民币。
违法合同约定的民事责任 ——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国民法典,第 1134条作了一个几乎是至理名言的规定:
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依法缔结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合同债务是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
违约责任则是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
2,主观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状态。
推定的方法来确定。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 107条等条文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主要实行 严格责任原则,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也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 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时,应以该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
如,合同法,222规定: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 中,一方当事人有 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 的权利 。
同时履行抗辨权;
后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
同时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利 。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
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提保 。 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