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程曲振涛主编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
■ 前资本主义阶段的诸法合一
■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市民法
■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1,市场调节具有局限性,即市场缺陷,表现为:
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它主要是竞争秩序问题,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即存在非理性调节,
市场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滞后性。
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市场调节失灵。
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日益严重,加上其他不法活动的猖獗,使其市场调节作用失效,经济活动违背价值规律。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使许多领域无法调节,需要国家投资和协调。
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企业形成后,
市场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更为严重,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国家传统职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发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
对外抵御侵略或侵略他人。
由于经济中的某些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统治的时候,就对经济进行干预:包括对市场强行规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
,政府失灵”下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会出现
“政府失灵”。
民法无法调整“政府失灵”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产生。
(二)理论认识上经济法的概念
1、外国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
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
机能说
2、我国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
■,民法通则,颁布前
■,民法通则,颁布后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二)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三)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在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注,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而经济关系是人们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关系的存在作为前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二)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四)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 国家机关
■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 所有权
■ 法人财产权
■ 经营管理权
■ 经济职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物
■ 经济行为
■ 智力成果例 1-1:甲国有企业将某生产承包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
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1.行为
2.事件
例 1-2: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破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例 1-3: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界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第四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民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例 1-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出租人,乙公司为承租人。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物名称、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
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必备条款,并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归甲公司所有。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将租赁物赠与了乙公司。请指出上述法律行为中,属于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分别是哪个?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例 1-5:张某年龄为 17周岁,其父母均因生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维持家计,
他在亲属和社会资助下独立经营一家日用品店,由于张某经营有方,日用品店生意良好,请问张某为经营日用品店而进行的日用品买卖是否有效?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事实
合法的事实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例 1-6:王某的母亲半夜急病需要送医院,
由于深夜及王某家住比较偏僻而租不到车。正巧丁某开车路过,见状后提出以王某支付每公里 100元车费为条件,将王某及其母亲送至医院。王某无奈只好答应,请分析说明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 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例 1-7: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向同事李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以 2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至 800
元,但未告知李某。李某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
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卖的民事行为。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变更,
并说明理由。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不适用于代理,
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
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
违法行为
(三)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例 1-8: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例 1-9: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面料。该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
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绣花面料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的面料,便代甲公司签订合同一并购买了一部分。甲公司知道上述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
请根据有关代理权的法律规定,对该子公司代为购买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进行评价,并说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 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 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 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 行为人须有过错
■ 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2、特征
■ 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企业须依法设立
■ 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理解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应注意,
区别其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在 5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例: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否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最低的限额资本金,并不是不要求独资企业有必要的资金。作为人与物两要素结合的企业,若没有一定资金,其经营便无法进行。因此,在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都会要求投资人在设立申请书中写明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例:下列事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的有( )
A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 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须有企业章程
D 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 投资人申请
■ 工商登记
注意,分支机构的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注销登记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聘用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关于依法开业和变更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关于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登记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法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概念
■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2,特征
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注意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种类
■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的出资
■货币
■实物
■财产权利
■劳务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注意:这里的出资是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2、合伙企业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通知义务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除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内部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第一,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第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注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实告之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注意:除入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原因
■ 自愿退伙
由合伙企业是否约定经营期限,存在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情况。
■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和除名
(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有未了结事务的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退还继承人财产份额的情形:
1,继承人不愿意做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注意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债务承担
一个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业风险基金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人数,2人以上 50人以下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协议
除要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载明有关事项。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事务执行
■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物,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善意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未经授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除合伙协议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
可以同企业进行交易;
可以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以出质;
财产份额外部转让时通知即可。
六、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法院强制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资格继承
(一)入伙
(二)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三)资格继承
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转变须经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原身份期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原身份期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以上两者存在的差异。
当只剩某一类型的合伙人存在时的处理。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清算人的确定
(二)清算人的职责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和申报债权
(四)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多出一个清算费用
剩余财产分配:协议;协商;实缴出资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六)破产清算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特征
■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种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四)本公司与分公司
(五)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三、公司法概述
■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
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
1、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
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2、公司法上的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公司章程
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权
■ 自益权和共益权
■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单独股东权和多数股东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决议 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是 无效 决议。
无效决议自始开始无效。
会议的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或者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 可撤销的 决议。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就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特征
有限公司是资合与人合公司的结合。
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
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
(二)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出资义务的履行
■出资
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例: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 180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70万元、计算机软件出资作价出资 110
万元,首次货币出资 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乙出资 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 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 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 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 2年缴付 100万元,第 3年缴付剩余的
80万元。
■ 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出资证明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 行使表决权
■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 其他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外部转让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征求同意; 30日期限。
优先购买权。
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
法院通知。
通知之日起 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3、因继承的转让
4、因股权回购的转让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 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主持: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
其后:董事长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监事会 /监事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要求: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2、股东会的职权
对关涉公司生死存续和股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决议。
3、股东会的决议
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经理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1、监事会的人员构成
2、监事的任期
3、监事会的职权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的限制
2、登记中的特别规定
3、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
4、主体资格的维持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
2、股东职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4、经理
5、监事会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 特征
典型资合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等额。
设立程序、方式、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复杂。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订立公司章程
认足股份
缴纳股款(首次出资不低于 20%,其余 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 5年,货币出资不得低于 30%) 并无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组建公司机构
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认购股份,一次性足额认缴;不低于 35%
认股人认股
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召开 15日前通知或公告,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限制: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概述
■股东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包括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两个方面。
临时提案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表决
一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2/3
(二)董事会
1、概述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其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董事会的召开
3、董事会的表决
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回避制度。
(三)经理
(四)监事会
注意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上的区别:
一是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
二是决议方式
1,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公司章程约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半数以上表决权;董事会是过半数;监事会是公司章程约定。
(五)股东在监督公司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特殊权利
1、股东的查阅、建议或质询权
2、股东的知情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3、股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概述
■ 忠实义务
■ 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
■ 公司自己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 股东的派生诉权
■ 股东的直接诉权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募集债款
募集登记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区别
(四)可转换公司债的具体规定
二、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制度
有限责任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20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2)缴纳所得税
3)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50%
5)向股东分配利润 实缴出资比例
2、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概述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
2.清算组的职责
3.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4.清算的分配
5.清算组的义务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规定
(一)设立的规定
(二)关于撤销的规定
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
案例分析
1,三股东出资和转让出资纠纷案
H市百货公司 H 市纺织厂和 H市科技服务中心系 H市三个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三个国有企业决定共同出资设立 L有限责任公司。 L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人民币。
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如下,H市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 280万元; H市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 170万元; H市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 H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 50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某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L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1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三个股东之间出现分歧,H市纺织厂认为 H市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 50万元; H市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百货公司拿出公司章程与他们争论,并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将其投资 170万元转让给了某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为此,三股东在出资和转让出资上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分析:( 1)纺织厂提出的科技服务中心出资不符法律规定的异议能否成立?
( 2) H市百货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转让出资行为的效力如何?
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除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1/2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
公司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4年 3月,太平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
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800万
元,以现金出资 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 8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4年 5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仅为 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 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5年 6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到 5000万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
丁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 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
2、特征
■ 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
■ 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注意: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 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体现了坚持独立自主、贯彻平等互利以及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国法人资格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 申请
■ 审批
■ 登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最大特征:股权式企业。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其权力分担其风险。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与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一是实行认缴资本制;二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
投资总额是指合营合同、章程规划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不限于股东出资,一般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法律有必要对企业的借款规模加以限制。因为在投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借款和注册资本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为限制企业的借款规模,法律规定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练习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 60%,乙出资 40%;
投资总额为 400万美元。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至少出资 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160万美元
B 甲至少出资 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84万美元
C 甲至少出资 12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80万美元
D 甲至少出资 16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112万美元
练习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41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105万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至少是多少万美元( )
A 50 B 100 C 110 D 105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为出资,还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
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
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发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体现在对国家方面,二是体现在中外投资人方面。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注意出席要求
重大事项是一致通过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记账本位币原则上为人民币,经协商也可以采用外币,但若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告,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分配利润。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案例分析
2006年 3月 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 2005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合营企业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日本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 2004年 9月 30日正式成立的公司。
合营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 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 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55%;乙公司出资 90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 45%。( 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公司)的资
合 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 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 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 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 10万美元出资。
( 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 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应于 2005年 9月 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
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 3
名,乙公司委派 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
了一份收购协议: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
收购价款总额为 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成立之日起 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 36万美元,
其余 24万美元在一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
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 2004年 12月 28日向乙公司支付了
了 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格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表决权。
问:双方两期的缴付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甲乙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甲现时可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
■ 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在合同合作基础上,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 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
■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一种是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其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不需要出资货币化
(二)设立的程序
■ 申请文件报送
■ 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 申请工商登记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外国合作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 1)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 3)经财税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
可以在期满前 180天申请,30天内审批。
关于外国投资者已回收完毕或者另增加投资的说明。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特征
■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三)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
■ 外资企业和获得的利润享有财产所有权
■ 合法收入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国外
■ 外资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
■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保护
■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产、供、销方面的规定
(二)会计、税收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三)雇用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
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二)外资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的法律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1、普通规范
2、特别规范
■,商业银行法,,有关个人储蓄存款
■ 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破产法的作用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主体
一、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 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约束的人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
债务人的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
注意:并不是所有负有债务的人都能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要想转变为破产人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具备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
形式要件: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接受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破产能力
■ 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
■ 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不能清偿
明显欠缺清偿能力,
对于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缺乏清偿能力,
全面欠缺清偿能力,
长期欠缺清偿能力。
(四)破产障碍
亦称不能破产的意外事项,他指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出现的妨碍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取得担保,自破产之日起 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育华大酒家 1992年 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 20万元。
1992年 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 2002年 10月 31日。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5年 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 1995年 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 194
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 62万元,其余人民币 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 62万元中,除去 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 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邱天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 20万元,另一叫安睦旺的人竟达人民币 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育华大酒家虽因管理混乱、
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育华大酒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中,有 54.6万元之巨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白条挂帐的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育华大酒家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育华大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
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
二、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破产债权人是指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1、破产债权人的特征
■ 享有破产债权
■ 参加破产程序
2、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 出席债权人会议
■ 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 受领破产分配
■ 对债务人(破产人)、管理人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 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二)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1、是团体成员关系
代表团体利益的三个组织: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2、表现为顺位的关系和排他的关系
三、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 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均有表决权,主要指以下两类: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决议方式
特点:双重标准
■普通决议 过半数;半数以上
■和解决议 过半数; 2/3以上
2、决议的效力
3、对决议的异议
四、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 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
■ 监督破产程序
产生:双重简单多数通过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但是管理人实施的有关涉及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应但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五、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三:管理人
管理人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在我国,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文件
2、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
3、营业管理权
(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 2)对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3)追索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财产。
( 4)聘用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4、诉讼权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应中止,管理人上任后,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6、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3、有关机关申请
4、破产申请的效果
■ 对撤回申请的限制,法院受理前可以撤回
■ 诉讼时效中断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的管辖级别。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上诉期限:驳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 10天
不予受理情形:
1)逃避债务
2)恶意损毁
3)财产不明
2、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 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以债务人为原告的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
■ 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管好其财产、账册、文书和资料等
法定代表人
被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 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只能申报债权,不能提起新诉讼;财产担保优先权的行使需经法院批准
■ 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开户银行
被破产立案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2、破产宣告的条件
出现破产原因
和解整顿被否定
整顿期间出现法定有关情形的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2、对债务人的效果
3、对债权人的效果
4、对第三人的效果
二、明确破产债权
(一)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损害赔偿债权
保证人债权
票据债权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三)破产抵销权
■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以债权申报为前提,已经得到确认
债权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
以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债务为抵销标准
向管理人提出请求
(四)别除权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受偿的权利
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年之前即已合法成立的
是对物设立的担保
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
三、清点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宣告破产时破产人经营管理的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按序分配
上一顺位排斥下一顺位
同一顺位不能同时满足的,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方式:实物、现金、债权
破产财产在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三)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债权人会议费用
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同破产费用,可优先支付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的,由债权人支付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破产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人
2、法院裁定,确定重整期间
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3、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和解程序
(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要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 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
■ 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
■ 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
■ 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
(二)和解的基本程序
1、债务人提出申请
2、法院裁定讨论和解
3、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4、达成和解协议
5、终止和解程序
例:甲公司宣告破产后,经清理发现如下情况:
应付账款中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 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 200万元。
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 600
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520万元。
该企业的债务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40万元、欠交税款 80万元;管理人于 9月 15日解除了与乙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企业造成
了 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费 20万元,管理人报酬
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 30万元,评估费 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1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 2)丁公司尚未到期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 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 4)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立法概况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方法
1、要约
■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相对人发出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内容无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无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
一般向不特定多数发出
判断哪些是要约,哪些是要约邀请?
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 100吨白糖,每吨售价 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 6月 1日前到我厂提货。
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 180
元。
3,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咨询订购电话:
64986666,免费送货。
■ 要约生效的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时开始生效
直接送达
邮寄
数据电文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 要约的失效
2、承诺
■ 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除交易习惯或要约明确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的效力
承诺到达生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
100吨白糖,每吨售价 2000元,如有意购买,
请于 6月 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于是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 5月 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 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 格式条款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义务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格式条款:
1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中免责事由无效的情形:
1 造成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对方权利的
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不利条款提供人
非格式条款优先
2.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
■ 其他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口头
数据电文
普通书面形式
特别书面形式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
(四)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当事人之相对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为损害赔偿。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与合同的成立不同
二、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概述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三、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1、概念
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消灭
应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
■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请判断下列合同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1,甲与乙约定,由甲向乙提供 1只“五四”式手枪,价格 1000元,乙于 10天后到甲住所提货,货款当面交清。
2,甲的儿子不慎落水,甲因不会游泳遂向不远处的乙呼救。乙趁机提出:可以帮忙救甲的儿子,
但必须支付给乙 5万元钱,并给乙的女儿安排工作。甲为了救儿子,不得不答应了乙的条件。
3,甲委托乙购买 100台电视机,但是,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丙签订了购买 200台电视机的合同。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
全面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
2,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
3,法律规定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二)价格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交付期内
逾期的,遵循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原则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四)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
(五)债务人履行方式变化的履行规则
1、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合同,
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到期且履行有先后顺序
先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规定
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未约定履行顺序
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保全
(一)概述
■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直接作出反应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种类
1、债权人的代位权
■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注意:撤销权行使产生的利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概述
■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
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3、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概念
■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
■ 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 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3、债权让与的效力
■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二)债务承担
1、概念
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
■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 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债务承担的效力
■ 受让人因债务承担的类型而在合同之债中获得法律地位
■ 抗辩权及从债务一并转移
三、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 是指出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二、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
1、不能履行
2、拒绝履行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
3、迟延履行与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五、违约的类型
(一)单方违约
(二)双方违约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历史沿革
(一)立法意义上经济法的沿革
■ 前资本主义阶段的诸法合一
■ 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市民法
■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1,市场调节具有局限性,即市场缺陷,表现为:
存在市场障碍,即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它主要是竞争秩序问题,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即存在非理性调节,
市场是一种事后调节,具有被动、滞后性。
2,生产社会化导致市场缺陷显露,市场调节失灵。
生产社会化使垄断和限制竞争成为可能并日益严重,加上其他不法活动的猖獗,使其市场调节作用失效,经济活动违背价值规律。
市场机制的唯利性使许多领域无法调节,需要国家投资和协调。
产业革命引起生产高度社会化,垄断企业形成后,
市场的滞后性和被动性更为严重,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国家调节职能的发达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根源:
国家传统职能是以政治统治为中心,对内镇压敌对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发抗,维护对人民的统治,
对外抵御侵略或侵略他人。
由于经济中的某些因素影响社会安定和政治统治的时候,就对经济进行干预:包括对市场强行规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对社会经济的引导促进。
,政府失灵”下的法律规范是经济法产生的法律根源:
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不是万能的,会出现
“政府失灵”。
民法无法调整“政府失灵”后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产生。
(二)理论认识上经济法的概念
1、外国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
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
机能说
2、我国对经济法概念的理论
■,民法通则,颁布前
■,民法通则,颁布后
二、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主体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
(二)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
(三)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3.经济法是一个具有较严密体系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
(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在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注,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经济法的规定而形成的关系,而经济关系是人们通过物所形成的物质利益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以经济关系的存在作为前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
(二)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四)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 国家机关
■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 所有权
■ 法人财产权
■ 经营管理权
■ 经济职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 物
■ 经济行为
■ 智力成果例 1-1:甲国有企业将某生产承包任务承包给其内部的乙车间来完成,双方为此签订了承包责任书,约定乙车间可以使用甲企业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生产任务等事宜。请问在甲国有企业与乙车间之间是否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了经济法律关系,请指出该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实现。
它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1.行为
2.事件
例 1-2:甲科研单位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向乙公司转让其专门为该公司研发制造的一台仪器。但由于在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甲科研单位办公楼倒塌导致仪器破坏,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乙公司据此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例 1-3:甲国家机关为举办会议需要向乙单位租借礼堂,双方为此签订了租界合同。但在会议举行日,乙单位因未能腾出礼堂供甲国家机关使用,致使会议不能如期举行。甲国家机关据此解除了与乙单位的租借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第四节 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依法产生民事效力的合法行为。
2,特征
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例 1-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为出租人,乙公司为承租人。合同明确规定了租赁物名称、规格、技术性能、租赁期限、
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必备条款,并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归甲公司所有。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将租赁物赠与了乙公司。请指出上述法律行为中,属于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的分别是哪个?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例 1-5:张某年龄为 17周岁,其父母均因生病而丧失了劳动能力,为维持家计,
他在亲属和社会资助下独立经营一家日用品店,由于张某经营有方,日用品店生意良好,请问张某为经营日用品店而进行的日用品买卖是否有效?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事实
合法的事实
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 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例 1-6:王某的母亲半夜急病需要送医院,
由于深夜及王某家住比较偏僻而租不到车。正巧丁某开车路过,见状后提出以王某支付每公里 100元车费为条件,将王某及其母亲送至医院。王某无奈只好答应,请分析说明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否 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其他制裁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因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显失公平的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例 1-7:赵某是集邮爱好者,并以买卖邮票为第二职业,某一天向同事李某家看到一套邮票便反复央求以 2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套邮票近期市场价格已涨至 800
元,但未告知李某。李某不了解邮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套邮票市场价格后,
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邮票买卖的民事行为。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变更,
并说明理由。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不适用于代理,
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
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
违法行为
(三)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例 1-8: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专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乙公司代理采购一批专用设备,并授权乙公司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双方秘密商定,乙公司在若干合同条款上对中标供应商予以照顾,中标供应商作为答谢提供乙公司一批办公设备。请问乙公司代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由此给甲行政机关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
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例 1-9: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面料。该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
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绣花面料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的面料,便代甲公司签订合同一并购买了一部分。甲公司知道上述情况后,并未提出异议。
请根据有关代理权的法律规定,对该子公司代为购买真丝绣花面料的行为进行评价,并说明其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五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由经济法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 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 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 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 行为人须有过错
■ 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2、特征
■ 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企业须依法设立
■ 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理解投资人承担的无限责任应注意,
区别其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
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有权在 5年内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例: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是否相同?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最低的限额资本金,并不是不要求独资企业有必要的资金。作为人与物两要素结合的企业,若没有一定资金,其经营便无法进行。因此,在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都会要求投资人在设立申请书中写明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例:下列事项中,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的有( )
A 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 投资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 须有企业章程
D 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 投资人申请
■ 工商登记
注意,分支机构的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注销登记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管理
■聘用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关于依法开业和变更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关于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三、登记机关及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法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1、概念
■ 合伙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2,特征
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注意合伙人的资格。
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种类
■ 普通合伙
■ 有限合伙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 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有书面合伙协议
■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的出资
■货币
■实物
■财产权利
■劳务
(四)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1、合伙人的出资
注意:这里的出资是合伙人认缴的出资
2、合伙企业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三)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通知义务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除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同等条件下内部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3、因法院强制执行的转让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共同执行
■委托执行
(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异议第一,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第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实行一人一 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注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程序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如实告之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注意:除入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原因
■ 自愿退伙
由合伙企业是否约定经营期限,存在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情况。
■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和除名
(三)退伙后的财产处理
有未了结事务的
(四)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退还继承人财产份额的情形:
1,继承人不愿意做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注意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名称应当注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债务承担
一个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业风险基金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概述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人数,2人以上 50人以下
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二、合伙协议
除要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协议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载明有关事项。
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合伙事务执行
■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物,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善意第三人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责任;
未经授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除合伙协议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以下活动:
可以同企业进行交易;
可以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以出质;
财产份额外部转让时通知即可。
六、有限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
法院强制时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七、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与资格继承
(一)入伙
(二)退伙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三)资格继承
八、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转变须经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原身份期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原身份期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以上两者存在的差异。
当只剩某一类型的合伙人存在时的处理。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
(一)清算人的确定
(二)清算人的职责
(三)通知、公告债权人和申报债权
(四)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多出一个清算费用
剩余财产分配:协议;协商;实缴出资
(五)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六)破产清算第四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 所谓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特征
■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种类
(一)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
(四)本公司与分公司
(五)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三、公司法概述
■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
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司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
1、公司固有性质的限制
公司不能享有以自然性质为前提的、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
2、公司法上的限制
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二、公司章程
必要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东权
■ 自益权和共益权
■ 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 单独股东权和多数股东权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如果公司的控股股东进行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决议 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是 无效 决议。
无效决议自始开始无效。
会议的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或者内容 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 可撤销的 决议。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就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特征
有限公司是资合与人合公司的结合。
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
有限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发行股票。
(二)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出资义务的履行
■出资
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2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5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例: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 180万元,
其中:货币出资 70万元、计算机软件出资作价出资 110
万元,首次货币出资 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缴足;乙出资 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 100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资 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 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 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第 2年缴付 100万元,第 3年缴付剩余的
80万元。
■ 验资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
出资证明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 行使表决权
■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 其他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因股东原因引起的股权转让
外部转让时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征求同意; 30日期限。
优先购买权。
2、因强制执行程序引起的股权转让
法院通知。
通知之日起 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3、因继承的转让
4、因股权回购的转让
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 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 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主持: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
其后:董事长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 —监事会 /监事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要求: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2、股东会的职权
对关涉公司生死存续和股东根本利益的重大事项决议。
3、股东会的决议
召开 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经理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2、经理
(三)监事会或者监事
1、监事会的人员构成
2、监事的任期
3、监事会的职权
4、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的限制
2、登记中的特别规定
3、公司运营的特别规定
4、主体资格的维持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公司章程
2、股东职权的行使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董事会
4、经理
5、监事会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 特征
典型资合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股份等额。
设立程序、方式、组织机构设置较为复杂。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订立公司章程
认足股份
缴纳股款(首次出资不低于 20%,其余 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 5年,货币出资不得低于 30%) 并无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组建公司机构
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认购股份,一次性足额认缴;不低于 35%
认股人认股
召开创立大会召开:召开 15日前通知或公告,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限制: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1、公司成立后的资本补足责任
2、公司成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概述
■股东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包括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事项和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两个方面。
临时提案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表决
一般: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2/3
(二)董事会
1、概述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其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董事会的召开
3、董事会的表决
赔偿责任;免除责任;回避制度。
(三)经理
(四)监事会
注意有限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在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上的区别:
一是临时会议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
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2,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
二是决议方式
1,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公司章程约定。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半数以上表决权;董事会是过半数;监事会是公司章程约定。
(五)股东在监督公司组织机构运行中的特殊权利
1、股东的查阅、建议或质询权
2、股东的知情权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二)股份转让
1、股份转让的一般规定
2、公司股份的自行收购
3、股票的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概述
■ 忠实义务
■ 勤勉义务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
■ 公司自己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 股东的派生诉权
■ 股东的直接诉权第六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募集债款
募集登记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区别
(四)可转换公司债的具体规定
二、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务、会计制度
有限责任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20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
2)缴纳所得税
3)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50%
5)向股东分配利润 实缴出资比例
2、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3、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规定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概述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2、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二、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
(二)公司的清算
1.清算组的成立
2.清算组的职责
3.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
4.清算的分配
5.清算组的义务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具体规定
(一)设立的规定
(二)关于撤销的规定
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到中国境外。
案例分析
1,三股东出资和转让出资纠纷案
H市百货公司 H 市纺织厂和 H市科技服务中心系 H市三个国有企业,为了转换经营机制,三个国有企业决定共同出资设立 L有限责任公司。 L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500万元人民币。
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如下,H市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 280万元; H市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 170万元; H市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工人的劳务以及其服务中心挂靠 H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名誉入股出资,作价为 50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某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
L有限责任公司经登记机关批准,领取营业执照以后,以其厂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15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料进行生产经营。
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由于公司对市场估计不足,导致产品积压,效益不是很好,于是三个股东之间出现分歧,H市纺织厂认为 H市科技服务中心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补交货币 50万元; H市百货公司想将其出资转让给一服装制衣有限公司,纺织厂和科技服务中心不同意,百货公司拿出公司章程与他们争论,并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将其投资 170万元转让给了某服装制衣有限公司。为此,三股东在出资和转让出资上产生纠纷,并诉诸法院。
分析:( 1)纺织厂提出的科技服务中心出资不符法律规定的异议能否成立?
( 2) H市百货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转让出资行为的效力如何?
2,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太平有限责任公司,拟订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除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1/2以上董事提议召开。在申请设立登记时,
公司登记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4年 3月,太平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
36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 800万
元,以现金出资 1200万元,丙、丁各以现金出资 8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股东首次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4年 5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实际价额仅为 600万元,为了使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36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其差额 200万元,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5年 6月,太平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到 5000万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乙、丙同意,
丁不同意。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6年 1月,太平公司在北京依法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被诉至法院,原告以太平公司是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太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太平公司在设立前拟订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太平公司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太平公司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太平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太平公司是否应为北京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由中外合营者(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 。
2、特征
■ 由中外合营者双方共同投资组成一个独立的公司实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的资格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乃股权式合营企业
■ 中外合营者共同参加经营管理,建立企业统一的决策管理机构
注意:中国合营者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外国合营者除了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还可以是外国个人,也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 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中外合资营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通过法律规范合营企业,以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加强管理,促进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该法体现了坚持独立自主、贯彻平等互利以及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中国法人资格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的条件
(二)设立的程序
■ 申请
■ 审批
■ 登记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最大特征:股权式企业。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其权力分担其风险。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与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主要区别:一是实行认缴资本制;二是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
投资总额是指合营合同、章程规划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不限于股东出资,一般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法律有必要对企业的借款规模加以限制。因为在投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的借款和注册资本有此消彼长的关系,
为限制企业的借款规模,法律规定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练习 1: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 60%,乙出资 40%;
投资总额为 400万美元。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至少出资 24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160万美元
B 甲至少出资 126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84万美元
C 甲至少出资 120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80万美元
D 甲至少出资 168万美元,乙至少出资 112万美元
练习 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
410万美元,在其注册资本中,中方认缴的出资额为 105万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外方认缴的出资额至少是多少万美元( )
A 50 B 100 C 110 D 105
(三)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为出资,还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
(四)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约定出资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
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6个月内缴清;
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 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3个月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发生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体现在对国家方面,二是体现在中外投资人方面。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董事会
注意出席要求
重大事项是一致通过
(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三)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二)合营企业的物资购买与产品销售
(三)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记账本位币原则上为人民币,经协商也可以采用外币,但若以外币为记账本位币的,还应另编折合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告、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告,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分配利润。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案例分析
2006年 3月 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 2005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进驻合营企业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日本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 2004年 9月 30日正式成立的公司。
合营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 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 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55%;乙公司出资 90万美元,
占注册资本的 45%。( 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公司)的资
合 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 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 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 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 10万美元出资。
( 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两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 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应于 2005年 9月 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
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 3
名,乙公司委派 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还签订
了一份收购协议: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
收购价款总额为 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成立之日起 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 36万美元,
其余 24万美元在一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
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 2004年 12月 28日向乙公司支付了
了 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格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表决权。
问:双方两期的缴付出资是否符合规定?
甲乙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甲现时可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中外合作者(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特征
■ 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在合同合作基础上,强调意思自治原则。
■ 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
■ 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多样化
一种是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其组织形式是合伙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不需要出资货币化
(二)设立的程序
■ 申请文件报送
■ 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 申请工商登记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二)合作企业的管理形式
1、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一)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
(二)合作者投资的财产所有权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回收
外国合作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投资:
( 1)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 2)经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 3)经财税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规定。
可以在期满前 180天申请,30天内审批。
关于外国投资者已回收完毕或者另增加投资的说明。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 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法人企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2、特征
■ 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设立的企业
■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宗旨
(三)外资企业的司法管辖和法律保护
■ 外资企业和获得的利润享有财产所有权
■ 合法收入可以通过中国银行汇往国外
■ 外资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管理权
■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请求保护
■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征收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的出资方式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产、供、销方面的规定
(二)会计、税收及保险方面的规定
(三)雇用中国职工和建立工会组织方面的规定
四、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二)外资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的法律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序处理。
二、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
1、普通规范
2、特别规范
■,商业银行法,,有关个人储蓄存款
■ 国务院关于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的文件
(三)破产法的作用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主体
一、破产人
(一)破产人的概念
■ 就是受破产宣告、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也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约束的人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
债务人的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被称为破产债权。
注意:并不是所有负有债务的人都能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要想转变为破产人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具备破产能力并且存在破产原因
形式要件: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接受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破产能力
■ 债务人应具备破产宣告的资格
■ 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三)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 不能清偿
明显欠缺清偿能力,
对于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缺乏清偿能力,
全面欠缺清偿能力,
长期欠缺清偿能力。
(四)破产障碍
亦称不能破产的意外事项,他指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时,出现的妨碍破产程序开始和进行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取得担保,自破产之日起 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育华大酒家 1992年 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 20万元。
1992年 l0月,育华大酒家与鑫兴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议规定育华大酒家由鑫兴公司承包经营至 2002年 10月 31日。鑫兴公司则书面全权委托邱天成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在邱天成负责经营期间,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 1995年 7月,育华大酒家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根据育华大酒家向法院提供的 1995年 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为人民币 194
万元,但育华大酒家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 62万元,其余人民币 132万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
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 62万元中,除去 7.4万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 54.6万元全部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邱天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 20万元,另一叫安睦旺的人竟达人民币 2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育华大酒家虽因管理混乱、
经营不善而致亏损和资不抵债直至停业,由于资不抵债并未考虑企业的信用因素,资不抵债并不必然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而育华大酒家提供的材料数据不一致,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另外,育华大酒家的应收款中,有 54.6万元之巨的个人白条借款。这些白条挂帐的个人借款,既未作销账处理,育华大酒家也未行使催款权利。这些个人占用的巨额资金,是什么性质尚未查明,不足以证明是一种正常的经营亏损。
综上所述,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破产还债的申请。
育华大酒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驳回其破产还债申请之裁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目前状况及提供的材料,尚不能成为其申请破产还债的依据。
原审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育华大酒家的上诉,维持原审裁决。
二、破产债权人
(一)破产债权人的意义
破产债权人是指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请求权人,为破产债权人。
1、破产债权人的特征
■ 享有破产债权
■ 参加破产程序
2、破产债权人的权利
■ 出席债权人会议
■ 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 受领破产分配
■ 对债务人(破产人)、管理人实施的影响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出异议
■ 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二)破产债权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1、是团体成员关系
代表团体利益的三个组织: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
2、表现为顺位的关系和排他的关系
三、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 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成员,但却未必均有表决权,主要指以下两类: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
1、决议方式
特点:双重标准
■普通决议 过半数;半数以上
■和解决议 过半数; 2/3以上
2、决议的效力
3、对决议的异议
四、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
■ 债权人会议的代表机关
■ 监督破产程序
产生:双重简单多数通过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权限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但是管理人实施的有关涉及债权人利益有关的行为应但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
五、破产程序的机关之三:管理人
管理人指破产宣告后,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清理、估价以及处理分配的专门机关。
(一)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在我国,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收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一切账簿文件
2、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和处分
3、营业管理权
(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 2)对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 3)追索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财产。
( 4)聘用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4、诉讼权
破产程序开始后,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应中止,管理人上任后,
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管理人继受。
5、请求召集债权人会议
6、行使撤销权及对抵销权和取回权的承认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3、有关机关申请
4、破产申请的效果
■ 对撤回申请的限制,法院受理前可以撤回
■ 诉讼时效中断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法院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
2、级别管辖,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的管辖级别。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和程序
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上诉期限:驳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 10天
不予受理情形:
1)逃避债务
2)恶意损毁
3)财产不明
2、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 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以债务人为原告的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
■ 对债务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保管好其财产、账册、文书和资料等
法定代表人
被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 对债权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只能申报债权,不能提起新诉讼;财产担保优先权的行使需经法院批准
■ 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
开户银行
被破产立案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定
2、破产宣告的条件
出现破产原因
和解整顿被否定
整顿期间出现法定有关情形的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2、对债务人的效果
3、对债权人的效果
4、对第三人的效果
二、明确破产债权
(一)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
损害赔偿债权
保证人债权
票据债权
(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三)破产抵销权
■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以债权申报为前提,已经得到确认
债权债务发生在破产宣告前
以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债务为抵销标准
向管理人提出请求
(四)别除权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受偿的权利
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年之前即已合法成立的
是对物设立的担保
是经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债权
三、清点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
宣告破产时破产人经营管理的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超过担保数额的担保财产
(二)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四、破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按序分配
上一顺位排斥下一顺位
同一顺位不能同时满足的,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
方式:实物、现金、债权
破产财产在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
(三)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指为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债权人会议费用
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破产期间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同破产费用,可优先支付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的,由债权人支付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破产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人
2、法院裁定,确定重整期间
3、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
3、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3、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四)终止重整计划,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破产和解程序
(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和解是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了避免债务人破产,由债务人与全体(或者大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得到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得到的要更多的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 破产和解适用于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并且是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的
■ 破产和解的内容一般是延期、分期偿还债务,以及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
■ 破产和解须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
■ 破产和解具有强制性
(二)和解的基本程序
1、债务人提出申请
2、法院裁定讨论和解
3、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4、达成和解协议
5、终止和解程序
例:甲公司宣告破产后,经清理发现如下情况:
应付账款中应付丙公司到期货款 180万元,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已办理抵押登记。应付丁公司尚未到期货款 200万元。
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 600
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 520万元。
该企业的债务中包括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
240万元、欠交税款 80万元;管理人于 9月 15日解除了与乙企业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企业造成
了 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诉讼费 20万元,管理人报酬
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 30万元,评估费 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15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丙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 2)丁公司尚未到期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 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 4)本破产案件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特征
■ 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 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立法概况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方法
1、要约
■ 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向相对人发出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内容无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
要约邀请无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接受拘束的意思
一般向不特定多数发出
判断哪些是要约,哪些是要约邀请?
1,甲向乙发出一封电报,称:现有 100吨白糖,每吨售价 2000元,如有意购买,请于 6月 1日前到我厂提货。
2,某家具店中标明一件书柜的价格为 180
元。
3,某化妆品广告称:水晶四季是引进日本全新技术专业除皱消眼袋组合,能有效消除眼袋、黑眼圈。咨询订购电话:
64986666,免费送货。
■ 要约生效的时间
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时开始生效
直接送达
邮寄
数据电文
■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撤回: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
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 要约的失效
2、承诺
■ 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除交易习惯或要约明确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承诺的效力
承诺到达生效
承诺的撤回: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乙接到甲发出的电报,电报称:“现有
100吨白糖,每吨售价 2000元,如有意购买,
请于 6月 1日前到我厂提货。”乙于是给甲回了一封电报,称:我厂同意按你厂提出的条件购买白糖,并将于 5月 30日到你厂提货。乙给甲发出的电报是否属于承诺?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 合同一般应具备的条款
■ 格式条款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义务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格式条款:
1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中免责事由无效的情形:
1 造成人身伤害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对方权利的
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不利条款提供人
非格式条款优先
2.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
■ 其他形式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口头
数据电文
普通书面形式
特别书面形式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
(四)缔约过失责任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
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当事人之相对方受有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为损害赔偿。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概述
■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与合同的成立不同
二、有效合同
(一)合同生效概述
■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附条件、附期限生效三、合同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效力。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
1、概念
指合同欠缺生效要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的消灭
应向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出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
■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条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请判断下列合同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还是效力待定合同?
1,甲与乙约定,由甲向乙提供 1只“五四”式手枪,价格 1000元,乙于 10天后到甲住所提货,货款当面交清。
2,甲的儿子不慎落水,甲因不会游泳遂向不远处的乙呼救。乙趁机提出:可以帮忙救甲的儿子,
但必须支付给乙 5万元钱,并给乙的女儿安排工作。甲为了救儿子,不得不答应了乙的条件。
3,甲委托乙购买 100台电视机,但是,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与丙签订了购买 200台电视机的合同。
六、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
全面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尽力协助对方履行其义务,在整个履行过程中团结互助、相互协作。
二、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
2,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
3,法律规定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二)价格变化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交付期内
逾期的,遵循对违约方不利的价格原则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
(四)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
(五)债务人履行方式变化的履行规则
1、债务人的提前履行
2、债务人的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合同,
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到期且履行有先后顺序
先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合规定
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未约定履行顺序
对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
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保全
(一)概述
■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所采取的积极或消极减少自己财产的行为直接作出反应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二)种类
1、债权人的代位权
■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的撤销权
■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
注意:撤销权行使产生的利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概述
■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当事人保持不变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现象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
2、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3、须遵守法定的形式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二、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让与
1、概念
■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权让与的有效要件
■ 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 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 被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
3、债权让与的效力
■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 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效力
(二)债务承担
1、概念
债务承担,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2.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
■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 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 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 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债务承担的效力
■ 受让人因债务承担的类型而在合同之债中获得法律地位
■ 抗辩权及从债务一并转移
三、合同的终止
(一)概念
■ 是指出某种原因而引起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复存在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抵销
4、提存
5、免除
6、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二、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
1、不能履行
2、拒绝履行
(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1、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
2、非金钱债务中的继续履行
3、迟延履行与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违约金
(五)定金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五、违约的类型
(一)单方违约
(二)双方违约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