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员工识别证使用准则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 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未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
第五条 员工识别证应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5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本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请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互相了解,由人事单位制发员工识别证。 第二条 员工识别证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第三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处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配带识别证以资识别。
第四条 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未按规定配带识别证者,禁止出入。
第五条 员工识别证应配带于左胸前口袋位置。
第六条 员工识别证不得转借他人。
第七条 员工于离职时,应将识别证交还人事单位注销。
第八条 员工识别证如有遗失,应交附工本费5元向人事单位申请补发。
第九条 违犯本准则者,依其情节轻重签请总经理议处。
第十条 本准则未尽规定事项悉以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准则自签请总经理核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