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慈善基金设置及管理办法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
(一)本公司为促进社会互助风气,并激发员工仁爱精神,使社会上急待济援的同胞,能获得精神慰籍与物质救助,特设置慈善基金,并订定办法。
(二)基金的来源:按月由本公司营业总额中,提取1‰数额。
(三)基金的保管:每月10日前由财务部依上月份营业总额规定比例将款提交人事部,以总经理名义在银行开一活期存户,专案列帐,汇存保管,并每月11日由人事部公布10日止收入、支出明细及余额。
(四)基金的运用:
1.济授对象及其条件:
(1)孤寡老幼、身世怜悯、无以维生者。
(2)遭受天灾人祸,短期内无法维生者。
(3)社会舆论呼吁救助者。
(4)其他可值济援者。
2.原则:
(1)为贯彻默默行善的美德,施济时,不得以公司名义,应以无名氏或“同仁”名义。 (2)为避免受施者对本基金的长期依赖,故救济对象应逐月更换。
来函、来电或登门来募者,当面或推荐者一律不予考虑,对事后须经调查才予考虑。
3.方式:
(1)凡本公司同仁皆可就各人接触环境范围内合于条件的救济对象,将事实签请单位主管核可后发动募捐(以自由捐献为原则)。
(2)各单位将捐献人员造成名册,并注明捐献金额寄送人事部,转呈总经理核准后,由慈善基金内拨付与“捐献总额”相等的金额,一并捐助。
(3)除平日外,并定每月第二个星期六(遇假日顺延一周为“行善日”各单位均于此日救济对象发动募捐,分公司由经理,总公司由人事部经理召集。)
(4)为贯彻本基金的基本精神,确保其运用得当,各单位选定的济助对象必要时人事部可进行调查。
(5)当月份基金经捐助后还有余额时,应将当月份基金余额并入下月份基金总额内。
(6)每月的捐助金额,以不超过当月份的基金总额为原则,但若有前月的累积余额,得酌情拨补。
(7)本基金不得擅自移作其他用途。
(五)各单位员工对本办法各项工作的执行,纯属义务性质,不得藉口要求任何报酬。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其修订由人事部呈董事长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