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邮电物资供应采购宏观管理,理顺关系、适度集中、规范行为,充分发挥邮电物资供应系统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做好邮电通信大发展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部管工程项目部管工程项目是指邮电部(含各司、局)下达任务书在省境内建设的通信项目。这些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专业处室,根据设计要求集中订货,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物资供应的工作,包括参与工程的会审,负责订货、催货、清关、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收取相应的费用,费率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邮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由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采购的工程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做好省内段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有关的费用由省邮电器材公司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协商收取。
有关工程所需器材,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季度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报计划。
□ 省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是指省局(含中央企业、地方农话)在省境内投资(含全部或部分)建设的通信项目。
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工程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省局自筹、贷款)的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专业处室或省局指定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
工程所需国内生产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采购供应。
省邮电器材公司应参与省管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会审、设备选型、技术谈判等工作,负责物资供应,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有关工程所需器材,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季度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报计划。□ 适度集中、分级管理适度集中、分级管理是参照邮电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省局适度集中物资供应采购权,做到既加强管理,又要利益共享,大的管住,小的放开。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根据我省通信建设的实际情况,省局对《规定》中所列的18项物资实行集中管理,其余的由地方局管理,充分发挥省市两级邮电局物资供应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 集中采购、统谈分签、统购分销集中采购、统谈分签、统购分销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邮电物资系统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省通信建设提供优质、价廉的物资。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购销方式,都必须按照省局设备选型小组所确定的器材型号、渠道、价格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对关系全网通信质量的关键设备器材,由省邮电器材公司根据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汇总后,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进行集中采购。各邮电单位未经省局物资管理处的书面同意,不得直接向厂商或供应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集中采购的范围——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通信光缆、长途局用程控交换机、光电传输设备、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分组交换设备、数字数据通信设备、通信电源设备、空调、电报设备、通信传输和交换测试仪表、邮政机械和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数字微波设备、会议电视设备。
统谈分签——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相关处室与各邮电单位协商,形成总批量后再与生产厂或供应商谈判,达成有关协议,然后由各单位根据协议与生产厂或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并报省邮电器材公司备案,省邮电器材公司做好合同的汇总平衡,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统谈分签的范围——移动电话手机、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市、农话程控交换机,调制解调器。
统购分销——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相关处室与各邮电单位协商形成总批量(并签订购销合同)后与生产厂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由生产厂、供应商或省邮电器材公司直接向单位发货,在后省邮电器材公司与各单位结算。
统购分销的范围——电话机、传真机、无线寻呼机、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下)、用户交换机及其它通信器材。
□ 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原则上由省局统谈分签,以达到控制渠道、控制价格、控制型号的要求。若个别邮电单位利用地方优惠政策,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最高限额售价,可自行组织进货,但必须“三证”齐全[进口许可证(批文)、海关纳税证、手机入网证],并预先将进货情况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查。
□ 利益共享利益共享是为调动各邮电单位参与省局组织的规模订货的积极性,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使各方共同得到合理的利益,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全省邮电总体效益的目的。 利益共享的界定——是指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部分,各方参与共享。
利益共享的分配——原则上按4:6比例分配。即省邮电器材公司将各单位参与规模订货总额得到的优惠数,按各单位订货所得优惠数的60%返回。其余的40%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正常的流通费用。
利益返还方式——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返回各单位。
□ 检查监督各邮电单位及其审计部门要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加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局纪检部门地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邮电部门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切实加强邮电物资供应采购宏观管理,理顺关系、适度集中、规范行为,充分发挥邮电物资供应系统的主渠道作用,保证做好邮电通信大发展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部管工程项目部管工程项目是指邮电部(含各司、局)下达任务书在省境内建设的通信项目。这些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专业处室,根据设计要求集中订货,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物资供应的工作,包括参与工程的会审,负责订货、催货、清关、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收取相应的费用,费率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邮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由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采购的工程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做好省内段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有关的费用由省邮电器材公司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协商收取。
有关工程所需器材,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季度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报计划。
□ 省管工程项目省管工程项目是指省局(含中央企业、地方农话)在省境内投资(含全部或部分)建设的通信项目。
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工程资金来源(利用外资或省局自筹、贷款)的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专业处室或省局指定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
工程所需国内生产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采购供应。
省邮电器材公司应参与省管工程项目的工程设计会审、设备选型、技术谈判等工作,负责物资供应,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等全部工作。
有关工程所需器材,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前一个季度向省邮电器材公司报计划。□ 适度集中、分级管理适度集中、分级管理是参照邮电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省局适度集中物资供应采购权,做到既加强管理,又要利益共享,大的管住,小的放开。分级管理,落实责任,根据我省通信建设的实际情况,省局对《规定》中所列的18项物资实行集中管理,其余的由地方局管理,充分发挥省市两级邮电局物资供应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 集中采购、统谈分签、统购分销集中采购、统谈分签、统购分销的目的是进一步发挥邮电物资系统的主渠道作用,发挥整体优势,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省通信建设提供优质、价廉的物资。因此,无论采用何种购销方式,都必须按照省局设备选型小组所确定的器材型号、渠道、价格进行采购。
集中采购——对关系全网通信质量的关键设备器材,由省邮电器材公司根据各需要单位所报计划汇总后,根据具体情况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进行集中采购。各邮电单位未经省局物资管理处的书面同意,不得直接向厂商或供应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集中采购的范围——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通信光缆、长途局用程控交换机、光电传输设备、数字交叉连接设备、分组交换设备、数字数据通信设备、通信电源设备、空调、电报设备、通信传输和交换测试仪表、邮政机械和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数字微波设备、会议电视设备。
统谈分签——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相关处室与各邮电单位协商,形成总批量后再与生产厂或供应商谈判,达成有关协议,然后由各单位根据协议与生产厂或供应商签订供销合同,并报省邮电器材公司备案,省邮电器材公司做好合同的汇总平衡,并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
统谈分签的范围——移动电话手机、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市、农话程控交换机,调制解调器。
统购分销——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相关处室与各邮电单位协商形成总批量(并签订购销合同)后与生产厂或供应商签订合同,由生产厂、供应商或省邮电器材公司直接向单位发货,在后省邮电器材公司与各单位结算。
统购分销的范围——电话机、传真机、无线寻呼机、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下)、用户交换机及其它通信器材。
□ 移动电话手机移动电话手机原则上由省局统谈分签,以达到控制渠道、控制价格、控制型号的要求。若个别邮电单位利用地方优惠政策,进货价低于省局确定的最高限额售价,可自行组织进货,但必须“三证”齐全[进口许可证(批文)、海关纳税证、手机入网证],并预先将进货情况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查。
□ 利益共享利益共享是为调动各邮电单位参与省局组织的规模订货的积极性,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使各方共同得到合理的利益,以达到利益共享,提高全省邮电总体效益的目的。 利益共享的界定——是指通过规模订货得到的优惠部分,各方参与共享。
利益共享的分配——原则上按4:6比例分配。即省邮电器材公司将各单位参与规模订货总额得到的优惠数,按各单位订货所得优惠数的60%返回。其余的40%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正常的流通费用。
利益返还方式——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返回各单位。
□ 检查监督各邮电单位及其审计部门要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条款内容,加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省局纪检部门地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各邮电部门进行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