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济 法 学授课人 税杰雄
( 09春用)
绪论经济法学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其研究核心是经济法内容的现实性和应然性。
它具有以下特征:独立性 ;边缘性 ;
年轻性 ; 应用性。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涵义
1.经济法 指经济法律规范、制度。
2.经济法是指单行的 经济法律、法规。
3,经济法 一般 是指经济法部门。
4.经济法 是指经济法学。
5.经济法 是指经济法课程。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定义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有国家具体意志介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介入的方式可以是代表国家的机关作为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具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决定者。
这种表述,实际上也是,纵横统一,观点。,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横,不包括一般的私法关系。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效率和国家意志之统一,
是经济法 立法宗旨和司法目的上的统一,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统一,宏观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微观经济关系及其效率的统一。
二、调整对象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平行经济关系。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分宏观、微观,
国内、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在经济管理系中,按管理的职能不同,分为计划关系,组织关系,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对国民经济 管理的职能将主要表现为对国民经经济的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等间接调整的形式。相应地,经济管理的随意性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并且,这种职权,也不再是经济管理机关的单纯权力,同时也是它们的义务。
管理关系是否直接促进国民运行,
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分的标志。
2,平行经济关系。平行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国民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和经营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是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流通协作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直接体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意志,
其主体也局限在一定范围。
经营关系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包括贸易、竞争、联合等经济关系,国内、涉外经营关系。由于商事关系通常基于意思自治,因此,
经济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指那些有国家具体意志参与的商事关系。
经营关系是否直接体现国家具体意志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重要标志。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第一,应从不同的含义来理解。
第二,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是客观存在,而法律部门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观认识的产物。
(自学)
结论: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具体意志就介入到了国民经济的运行之中,随着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有国家具体意志介入的法律规范的产生,
经济法也就随之产生了。在客观上 经济法规范产生(萌芽)于国家具体意志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介入。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介入的方式和介入的程度呈现出阶段性特色。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先自学。
一、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反思
08PPT31
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的反思:
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多种社会关系,
同一社会关系可由多个法律部门调整。
故该标准值得商榷。
以调整反复为划分标准的反思:
调整方法的含义:即法律规范的运用和法律规范逻辑机构要素的配臵。
在本质上它属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并且是发展和变化的。因其工具性,则使其具有通用性。故该标准亦值得商榷。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立法宗旨为划分标准。当立法宗旨确定之后,该法需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就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了实现立法目的需要运用哪些调整方法,就运用哪些调整方法。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方法据立法宗旨而定。同时立法宗旨是有层级的。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交叉;
其理论元素有继承,又有发展。
区别:
首先,本位理念和规则的区别。传统民商法强调人人平等、意思自治,
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关注个体经济目标,其规则国际通用,一经制定则稳定性较强;经济法则强调限制意思自治,对市场主体的倾斜保护,侧重宏观的经济结构优化,内容上存在国别特色,稳定性也较弱。
此外,经济法较之于民商法:其调整对象更复杂,主体更广泛,调整方法、法律渊源与法律后果方面更丰富和灵活。
2.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联系,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手段包括,
体现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体现国家意志管理国民经济的行政手段,以及保障前两种手段实现的法律手段。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经常运用行政手段,从而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某些共性。
区别:
第一,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不局限于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调整方式方面,行政法对经济管理关系的调整是直接的、刚性的;而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弹性的和个性的多余直接的、刚性的和共性的。
此外,在主体、法律渊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第四章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在法域属性方面是着眼于宏观而持续性经济效率的,以公为主,
公私兼顾,之法。
其 法域属性 要求经济法在调整国民经济关系时:
1.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平衡协调;要作到平衡协调就要坚持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的原则;
2.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以社会本位的思想;
3.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调整时,应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系统地、综合地调整。
二、经济法的特点:
1.经济性或专业性。包括目的和内容的经济性。
2.政策性。政策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其次,法随政策而变,中外皆然。再次,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3.政府主导性。 政府主导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经济执法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起着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中包含了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规范;
经济法还赋予了政府以法规的制定权、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法律渊源的综合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其具体的原则主要有:
一、平衡协调原则。
1.含义: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者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一 )该含义的内容:
1.各地区经济 发展要平衡协调;
2.产业结构要平衡协调;
3.供需关系要平衡协调;
4.城乡发展要平衡协调;
5.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
6.人类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要平衡协调。
(二)意义: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资源配臵得当。
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宏观的、可持续的
(即科学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故:
第一,它是经济法宗旨和本为思想的体现;
第二,它是科学发展观的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三)资源配臵方式分析资源配臵的基础性方式是市场和政府。市场配臵的核心力量是竞争,
政府配臵的力量源泉是国家权力。
1.关于竞争的经济法分析第一,竞争要素
( 1)竞争主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媒体等;
( 2)竞争维度:市场包括空间市场、虚拟市场、需求市场等。
( 3)竞争行为,包括符合商业道德的(合法的)竞争行为和违反商业道德的(违法的)竞争行为。
第二,竞争状态
( 1)完全竞争,即市场主体众多信息完备的充分竞争。它是在生产力低下、资源浪费、无规模效益状态下的竞争。这种竞争是不可取的。
( 2)有效竞争,是资源利用比较合理、规模规模效益较好状态下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可行的。
( 3)垄断,它是无竞争或竞争很小的市场状态。包括独占垄断和寡头垄断。形成垄断的路径有二:一是企业通过自身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精明的经营管理;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国家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第二种情况,
各个国家均于严厉打击。
第三,市场竞争的缺陷宏观方面:
( 1)盲目性,因经营的秘密性使信息不畅。
( 2)排除竞争,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所决定,竞争是竞争的坟墓。
( 3)无力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社会公众可以反复消费的产品,
市场主体无此提供义务。
( 4)负外部性,即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 5)法律救济的事后性和自为性。
因为法律救济须在损害形成以后,并且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要将市场主体危害社会公众的行为避免于发生之前,发生之后采取公益诉讼方式解决。
(四)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为竞争应当是有序竞争。
1.政府角色。由于政府天然地享有国家公共权力,故政府对市场形成有效竞争责无旁贷。但公共权力又是腐败的天然温床,所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基础上,对市场配臵资源进行补充配臵,对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矫正。
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虽然只具补充性和矫正性,但它对市场的健康发展确是决定性的,故政府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的行为应当是主动的和积极的,而不应是事后的和被动的。
2.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义务第一,设臵市场准入制度并履行市场准入职能,全面建立市场预警机制;以避免进入市场的盲目性;
第二,制定竞争行为规则并监管市场竞争行为,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限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培育市场以促进生产力要素转化为现实的和积极的生产力;
第四,提供社会公共产品;
第五,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3.实现路径:
第一,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二,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
第三,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各类群体间利益关系。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主体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经济法主体,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
分类:
1.据社会形态划分:主要包括国家及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自然人。
2.据在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法权和承担的义务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市场主体)。
二、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主体资格取得方式的多样性。
3.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的具体性和差异性。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主体。狭义上仅指具有经济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中义 上包括具有经济职能的其他国家机关,广义上还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职能机构。一般取狭义。
一、经济行政主体经济行政主体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具有国民经济管理职权的政府、
行政机关、机构和个人。
1.经济行政主体的特征第一,地位的法定性。其法定性表现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组成和职权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经济性和管理性相结合。
其经济性表现为,管理对象的经济性,
是国民经济的运行,即市场的运行和市场秩序;是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管理手段的经济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主要借助于经济杠杆的干预。政府行使经济职能的行为的法律属性,仍属于管理行为。
第三,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
统一性表现为组织、目标、适用规则的统一;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分工性是指各行政机关在行使各自的具体的经济行政职权时,其职权范围,都有具体的划分。
第四,经济管理主体在行使经济职权时,其意思表示的单方性。
第五,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管理者、
国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消费型,
市场主体。
2,分类第一,按管理的行政区域范围,
分为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主体;
第二,按分工不同,分为:
宏观管理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管理主体和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职能机构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主体)
市场主体一般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
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具体性。
因其具体性使经济法主体资格呈现出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性。 一般性是指市场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特殊性是指从事特殊经济活动须具备的特殊资格。特殊性使市场主体的资格因其主体身份、
来源地和所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域、领域的不同而不同。特殊资格的形成原因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管理权力的行使
。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性使各市场主体的资格总是有限性的。
2.市场主体的类型第一,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目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和消费性市场主体。
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属于经营性市场主体,一般所讲的市场主体都是指该等市场主体。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一般的自然人,
属于消费性市场主体。经营性市场主体中还可以分为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后者主要指公益性企业和一些特殊企业。自然人消费性主体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第二,以进入市场的角色不同,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投资者是以生产力要素出资兴办企业或以货币购买资本证券的社会组织、国家投资者和自然人。
社会组织投资者主要是企业。
国家投资者有三种:专职投资机构,又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它既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而是以投资为专门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混合性国家投资机构,即大型企业集团经授权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的核心企业,它既以国有资产的投资为基本职能,又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即经授权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的政府部门。
第二,经营者,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二是指对经济实体进行经营管理的负责人。
第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交换而获取生活条件的自然人。
第四,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1.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依企业法设立的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特征:
第一,企业是经济组织。它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组织机构的有机体系。
第二,企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生产力要素的有机集合,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
,独立,既指企业的法律地位独立,
它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又指经济独立
,企业要有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第四,企业是依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依法设立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企业应当是合法的经济组织,只有合法的组织才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二是说企业是依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非依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受其他法律调整,例如农村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五,企业在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方面: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相对于国家的经济管理主体和别的民商事主体而言,它是经济法主体;另一方面
,在企业内部,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
、职能机构劳动者而言,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比如,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的客体。
2.主要分类第一,按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和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
分为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经营为目的、各投资者在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债务均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即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法律允许的一个中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不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即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法律允许的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签定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不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第二,依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第二节 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它是法律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进入某些经营范围的限制制度。
其特征如下:
1,市场准入是一种由国家通过法律或政策主要针对经营主体所设臵的市场壁垒;
2.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只有经过政府的审批,经营主体方能成立和进入;
3.市场准入制度条件下的经营主体具有条件性和行为的规制性。
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1.许可。许可方式表现为政府审批。按许可性质分为资格许可和行为许可;按许可范围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按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分为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有附加义务的许可;
按获得许可的权利是否具有专有性分为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其他许可
,如资质认证、资源使用合同等。
其他方法,如制定准入标准,实行行业管理,立法特许,对企业结合的控制等。
三、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第三节 企业的设立制度企业的设立是经济法主体依法组建企业并使企业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为的为的总称。是从筹办到成立的全过程。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企业的设立须依法报请行政审核批准后,才申请成立登记。故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
2.准则主义(登记主义):企业的设立,只须依法定条件,即可申请成立登记。
3.特许主义: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此外,历史上还有自由主义。
对于企业的设立,我国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制度。
二、设立条件
1.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企业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第一,合格的投资人。两层含义
( 1)投资主体的资格合法;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人应有外商,公司的投资人外延比较宽。
( 2)投资者的数量合格: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个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中国自然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 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 2人以上,200人以下
,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外商投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外商。
第二,投资人有合符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书;个人合伙企业须有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需有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需有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生效。
第三,符合法律要求的出资
( 1)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场)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 2) 出资额符合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
( 3)出资程序和比例合法。出资的货币须存入拟设企业的临时存款帐户。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经评估;
并应将出资财产的产权转移给拟设企业。外商以技术出资的,应经中国政府批准;以货币出资的,须以外币出资;外商的出资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出资的货币量不得低于 30%。
( 4)出资时限合法。
第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企业的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企业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企业名称文字组成应当规范。
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构成:
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字号、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代表企业进行意思表示的机关。公司的法定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
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第五,有固定的所在地。企业的所在地包括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经营场所企业可根据需要而依法设臵。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企业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是行政管辖和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必备的物质条件。
2.特别条件:是因拟设企业的组织形式、所涉行业、投资者身份的不同,法律要求的设立条件的差异。
三、设立登记的管辖及其意义
1.登记管辖。在我国,企业的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工商局
)主管,系统内按辖区实行分级登记管辖原则,县(市、区)以上各工商局的登记管辖范围与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批准权限、企业所冠的行政区划名称相对应。
2.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第一,使企业取得经营资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使企业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三,登记中所确定的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既是形式行政管辖的依据,也是明确诉讼管辖的依据。
第四,有利于明确投资人责任范围;
第五,有利于国家掌握企业的分布,便利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
四、设立程序
1.依准则主义的设立程序第一,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企业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如由投资人签署的意思表示文件,验资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例外),企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其他文件:如设立企业的行政批准文件。
第三,核准登记。
核准期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一般应在 30日内审查完毕 。
登记内容:名称,法律形式,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本),经营期限,
隶属关系,核算形式,股份股本数额等。
颁证:对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该等执照是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成立。
2.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设立企业的程序第一,行政审批前臵
( 1)就设立的企业类型来看,主要有: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等;
( 2)就企业的经营范围来看,主要是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如金融企业等。
第二,筹建登记,经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
其筹建单位和受委托的发起人,投资人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全国或地方大报、期刊上发布公告。
第四节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制度一、变更制度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的合并、分立与企业的登记事项的变化。
1.变更的种类第一,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达成协议,依法定程序变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新设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的企业,原各企业均归于消灭的合并
。吸收合并是 一个 企业 或几个企业并入另一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消灭,而吸收的企业继续存在的合并。反垄断法还包括企业间的人事安排等。
第二,企业的分立,是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一个企业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企业消灭的分立。派生分立是一个企业以其部分机构和财产另设一个企业,而原企业继续存续的的分裂。
第三,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事项的变更。
2.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变更和公告。当然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应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企业的终止制度企业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终止的原因第一,撤销。
第二,解散。
第三,破产。
第四,其他原因。
第五节 企业的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法定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包括实缴资本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缴足,公司方可设立的制度;因其设立时需大量资本等弊端,产生了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但股东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
,公司即可设立,未认足部分,公司设立后发行新股。 但该制度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前两种制度的弊端,形成的认可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的法定最低数额,在公司设立后法定期限内缴足余额。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该原则旨在防止公司资本的的减少。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增减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原则。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原则,即按行业和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的种类分别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未达到该限额,公司不得成立。
第 六节 企业的组织机构一、企业组织机构的概念和意义企业的组织机构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代表法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企业组织机构的设臵,权力义务的配臵、议事程序规则,构成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与企业有关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和企业的运行效率。
二、企业组织机构的构成
1.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务的机构。个人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出资人构成。行使所有者权利。除个人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外,合营企业和公司实行股权表决制。
股东(大)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年会和临时会议。特别决议事项(企业的合并、分立、注册资本的增减、
企业形式的变更、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等)实行 2/3以上表决权通过制
。一般决议事项实行半数通过制。
2.执行机构(经营管理机构)。
个人合伙企业的执行机构是执行人(
谁执行事务,谁享代表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执行机构是经理,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执行人为企业负责人,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
执行人和董事会成员由权力机构依法产生。董事会实行多数表决制。
3.监督机构。它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公司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其他企业虽不设监督机构,但出资人均有监督权。
对重点大型国有企业还实行外部监督制度,配臵外部监督机构。
第七节 企业的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它是在我国境内,由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1,企业的法律人格与业主(投资人)的不可分割,因此,企业的法律人格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2.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则以家庭共同财产彻底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主要的特点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由两个以上的中国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合伙协议是企业成立的基础。
2.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和经营收益,均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3.企业的人合性。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企业债务
,入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间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比例约定,第三人无约束力
。合伙人间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平均承担。
5.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6.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然人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外各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并按出资比例承担盈亏的企业
。
1.属于股权式企业。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的组织机构上,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4.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
其中外所占比重不得低于 25%。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外各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并按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承担盈亏的契约式企业。
其基本特点是契约式企业,即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为据。具体特征如下:
1.组织形式上:可以是法人企业,
也可以不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但合作各方对企业债务不按照个人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经营管理机构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联合管理委员会。
3.经营方式上,可以共同经营,
也可以由一方经营,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
4.投资回收方式上,如果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在企业解散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5.利润分配方式上,可以采取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它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一个机构或一个部门。
3.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4.组织机构上,不设股东会,除特别决议事项外,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须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八节 企业破产制度一、破产的特征破产是法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经债务人企业申请或债权人起诉,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并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特征:
1.适用范围:法人企业。
2.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破产界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执行标的:企业的全部财产。
5.清偿原则: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未清偿部分,依法免除。
6.和解与整顿相结合。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是依破产法的规定能够分配给破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1.宣告破产时,企业应当享有所有权或处臵的全部有形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破产企业中的他人财产、担保财产、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除外。
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可在破产财产中得到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主要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但是国家依公法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债务人对开办单位应交的管理费和承包费,
不属于破产债权。
四、破产企业债务的清结
1.返还他人财产。
2.清结抵销权。抵销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享有以其债务抵销债权的权利。
3.清结别除权。别除权是有设定了有效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在其担保的债权额内,对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第一,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是为使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由破产财产支付的共同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第三,支付税款。第四,清偿破产债权 。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前一顺序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后一顺序的不予分配,同一顺序不能得到足额清偿时,按同一比例清偿。
第五章 市场秩序法第一节 市场秩序法概述一、市场秩序法的概念和体系市场秩序法又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或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秩序法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市场机制的失灵而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秩序的干预;其调整对象是国家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般认为它由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构成。
二,市场管理行为的原则市场管理行为是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管理主体的资格合法;管理权力和措施法定;实施市场市场管理行为的程序合法。
2.公平原则
3,绩效原则
4.监管适度原则三、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交易优势(竞争优势)的活动。
竞争的主体是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着利害关系,而相互排斥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争夺市场;竞争的手段为采取一系列的商业策略;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根据竞争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将竞争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而实施的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有:
1.立法方面:立法体例上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表现形式上的单行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相结合。
2.内容方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止反垄断行为相结合;具有鲜明的行为法属性。
3.调整对象方面: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因为它既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关系,又调整国家干预市场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在执法方面: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
5.在在法律责任方面:设臵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义是有缺陷的。
二、不正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采用欺骗性标志的行为。该行为是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标志,致使消费者把经营者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
包括服务)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第一,侵害客体:商业标识。包括 商标标识、名称、姓名、质量认证标志、名优产品标志、商品来源地标识。
第二,行为特征:表现为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仿冒,。,仿”是指仿制或仿用他人商业标识,“冒”是冒用他人商业标识。
第三,行为后果:产生市场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既可能致使他人将此商品误认为彼商品的混淆,又可能是虽未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但淡化了他人商业标识的区别性。
2.虚假宣传行为( 误导行为)。
指通过宣传虚假事实和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包括固有的虚假宣传和事实上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 即使是对真实情况的宣传,但会导致误解的后果的宣传
,也构成误导行为。经营者,虚假宣传,的着眼点不在于宣传内容本身的真假,而是产生的后果不真实。 误导宣传的方式 通常包括误导广告,夸张行为
,将未定论的事实称为定论事实的 误导行为和反向仿冒。
反向仿冒是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传统的反向仿冒(转售型)
,即将他人的商品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转售,这是狭义的反向仿冒;二是复制方式的反向仿冒(复制型),
即复制他人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大多数的反向仿冒案件复制型;三是混合型,转售和复制兼而有之。
3.商业诋毁行为。指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虚假宣传。
特征是①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作的宣传;②宣传的目的在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③宣传的内容是对手的活动或者其产品或者服务; ④采取虚假的宣传方式。
4.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典型而常见的形式是回扣。但不包括折扣和佣金。
5.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争夺竞争法只禁止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6.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常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允许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一、垄断的概念和反垄断法的特征
1.概念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无竞争的市场结构状态;二是指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
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主要是垄断行为。垄断的分类:
第一,依垄断者占有的市场比例
,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也叫完全垄断,是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中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 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 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如限制竞争协议),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况。
第二,依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
是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臵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 行政垄断是由政府 行政机构设臵市场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地方、部门保护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如公用企业。
第三,依据法律对垄断的认可与否,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某些特殊的行业,在特定的阶段为法律默许或公开允许进行的垄断。如烟草专卖制度,知识产权制度
、法律所允许的企业合并等。
2.反垄断法的特征第一,调整对象及宗旨:调整企业间的竞争关系。 旨在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将竞争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竞争 ),故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有损于有效竞争垄断行为。
第二,基本内容:禁止限制性协议
、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卡特尔),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
,控制集中或者购并。
第三,性质:反垄断法是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竞争政策法。
第四,地位:由于反垄断法是补救
,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法,故被誉为经济宪法。
二、垄断行为
1.限制竞争协议 (联合行为)。
第一,概念:它是指企业间、企业集团以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所签订的协议、或作出决议、或相互协调的行为。 基本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协议,
或者说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协议是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的行为人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横向协议比纵向协议的危害更大。
为适用合理原则和自身违法原则的需要,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分为:自身违法的主导限制协议(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和附属限制协议(为促进某个竞争的主导交易所必须并附属于该交易的限制竞争协议,它可能是合理的)。
第二,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限制价格竞争协议,即价格固定
(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
、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限制市场供应协议,即限制生产行为(
企业间联合限制市场商品的供应数量和质量);市场划分协议(包括划分交易区和加以对象的协议); 联合抵制协议(是企业共同阻碍 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限制转售价格(生产者固定零售价格,或者确定最低或最高销售价格的协议),
独家分销协议(销售在特定地域,只对特定的代理人或特定的商品进行排他性的销售),独家交易协议(禁止下游企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商进行交易),搭售协议(在下游企业购买一种商品时要求必须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强制购买数量协议(要求下游企业购买最低数量的产品); 特别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
(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者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任意交易条件;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分割市场或货源;对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因此将它们臵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接受无论在本质上还是从商业惯例上均于合同标的无关的附加条件。 )
第三,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 豁免条件:如果企业间订立的协议、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决议或者企业间协调的行为方式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
或者有助于推动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消费者由此可以从中得到适当的好处;为实现上述目的,该限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该限制尚未达到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
豁免有两种类型:集体豁免和个别豁免。集体豁免是为了减轻对个项申请进行个别豁免所产生的负担而对某些符合豁免标准的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汽车和汽车零件的选择销售协议、专门化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保险协议等进行集体豁免)从立法角度准予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分额如果不超过相关市场的一定比例,可以得到豁免。个别豁免是反垄断机关对具体协议作出审查之后以裁决的方式准予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相关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力)企业,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到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能够能够无视市场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企业的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盈利水平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几个方面考虑。
相关市场指企业的销售行为存在竞争的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
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代替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相关地域市场(空间市场):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
滥用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剥削性滥用,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从而可以对其交易对手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特别是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一类是妨碍性的滥用,即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加强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为了将其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相邻的市场,而实施的滥用行为
。
第二,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索取垄断高价;策略性低价倾销
(为排挤竞争对手而持续地以低于竞争者的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拒绝交易,即抵制
,典型的拒绝交易行为是拒绝供货。
歧视(,对于相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包括供货中的差别待遇,价格歧视);搭售。
3.企业合并第一,企业合并的种类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不仅指企业在组织上的合并,也包括企业在实质上的合并。具体途径有三:其一是组织合并,(含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二是取得支配权(企业通过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财产或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例如人事联合,取得对另一企业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权); 其三是建立合营企业
。
企业合并在总体上对经济有积极作用
,只对那些可能严重损害市场有效竞争的合并进行干预。
4.行政垄断。它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不同于国家垄断
,因为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并以国家力量进行资源配臵的情形。而行政垄断是“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
。
行政垄断种类主要有:
第一,地区垄断。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
第二,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它是指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主要是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三,部门、行业垄断。
第四,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的行为
。行政性公司是指采用公司的形式,但兼具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适用除外的意义与性质。国家在反垄断的同时,对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的行业、公用事业等,予以反垄断法的豁免,这是对反垄断法的修正。
2.适用除外的对象:对特定行业、
特定行为、知识产权形式的行为 等。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定义: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外延上包括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四、消费者的权利五、经营者的义务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注意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七、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广义上,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成果,是商品交换的客体。狭义上的产品是法律意义上产品。我国,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一,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在此列,如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第二,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才是法律上的产品,而不包括建筑物;
第三,并非凡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产品,如军工产品。
2.产品质量:指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特性。此定义亦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产品质量的涵义。
产品应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第一,适用性。
第二,安全性。
二、产品质量的管理
1.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2.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的认证实行自愿原则。
认证的机构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
对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示,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消费者的权益四、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产品责任仅限于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的区别:
第六章 税法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特征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国家职能为目的,由政府专门机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固定地、无偿地、强制地,非惩罚性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
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税收的目的。
2.税收的前提和依据。
3.税收主体。
4.税收的基本法律属性。
(二)税收的分类
1.依据征税对象不同,分为:
第一,流转税(又称商品税)。
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其基本特点是:
( 1)以商品或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流转成本
( 2)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 3)税负的转嫁性,即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 4)它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流转过程中所征收的税。流转税一般按月征收,也可按次征收。
第二,所得税,它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所得或偶然所得的纯收益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基本特点是:
( 1)以一定期间(年或月)的纯收入为征税对象,其计税依据是总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
( 2)税率方面,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中除工资薪金和营业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税目实行比例税率。
( 3)税负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 4)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期预缴,
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征收与按次征收相结合。
第三,财产税,它是以税法规定的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包括房产税和契税。
房产税的主要特征是:
( 1)征税对象是城镇、工矿区的房地产。
( 2)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 3)计税依据是房地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契税的主要特征:
( 1)纳税人是房地产转让中的受让人;
( 2)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
第四,行为税,它是以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为所负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包括印花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等。
其主要特征是:
( 1)征税客体是特定行为;
( 2)税率复杂;
( 3)应税凭证主要是合同、帐簿、房地产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权证等。
2.按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的归属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
车购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
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印花税,共享体现为企业类别、税目
、税收比例的分享。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除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外,其他税种均为地方税。
此外,还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从价税与从量税,普通税与目的税,价内税与价外税,累进税与累退税,比例税与定额税,货币税与实物税,独立税和附加税的划分。
二、税法的特征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特征: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第一,税收分配关系,即调整国家与纳税人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即征税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监督关系。在广义上,税务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对税收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在狭义上,税务管理关系是指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在具体的税款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税务登记关系、帐簿和凭证管理关系、纳税申报关系和发票管理关系等。税款征收关系,即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与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就税款收缴入库所形成的管理关系。
2.税法所规定的征纳双方间的权利(力)义务不对等。这是由税法的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所决定的。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的确定是基于税法的规定,而不是基于价值规律的等价有偿原则。
3.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由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税法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如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
和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两部分构成。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也即税法内容的一般构成。一般包括税法主体 (主要是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其基本要素是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税法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和地方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依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它们是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承担纳税义务的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对纳税人负有货币支付义务,依税法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支付货币时予以扣除,而后代替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对纳税人享有收取货币的权利,依税法规定,在收取款项时,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并收取,并代其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人。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的标准,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征税国所承担的纳税义务的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仅就其境内所得向征税国所承担的纳税义务的人。
2.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
它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征税对象的细化就是税目。
3.税率。税率是征税对象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或者说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额度。它是衡量税负轻重的尺度。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
第一,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都实行相同的征收比例。
第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第三,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
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登记同时适用相应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如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
第四,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适用该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税权,也称课税权或征税权。
它是法律赋予政府管理税收事务的职务权力的总称。包括开征权、停征权
、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纳税人的权利集中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具体内容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
、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救济权
,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举报权等。
第二节 增值税法一、增值税特点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就其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
,并实行税款抵扣的流转税。
根据外购固定资产金额所含增值税的扣除制度不同分为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收入型增值税(按折旧额逐步扣除),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特点:
1.普遍征收。
2.仅对货物流通过程产生的增值额征税,
3.多环节征收制度。
4,实行抵扣制度。
5.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二、纳税义务人
1.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人(卖方),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以及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的人。
2.种类:税法上,依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分类标准
( 1)营业额标准;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包括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简称生产企业
),年(一个日历年度)销售额是否达到 100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
(简称商业企业),年销售额是否达到
180万。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 2)是否长期从事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如果不长期从事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其年销售额即使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不构成一般纳税人。
( 3)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第二,纳税人的分类意义:
税法上对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制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抵扣,因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也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 1)未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规模的企业;
( 2)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
( 3)非企业性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如:建筑安装企业、服务性企业等。
三、征税范围
1.一般销售第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第二,提供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修理、
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进口货物。
3.特殊销售行为。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它不是一般概念的销售行为,但法律上把当作销售行为来对待,并对其征税的行为
。主要有( 1)货物所有权非等价交换的转让行为:如投资、分配、赠送、
用于福利、代销行为等;( 2)企业内部跨县区的销售性移送;
( 3)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混合销售,指纳税人的一项应税行为,同时销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客体。
第三,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不同税种、
不同税率的情形。
四、税率(见教材)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征收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扣税法计算,
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 *税率 -当期购进额 *税率
=(当期销售额 -当期购进额) *税率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按价格要素确定的价格)
确定,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1-消费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税率)
含税销售的通常情形包括:
第一,零售;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开专用发票时的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到所在地税务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应符合相应条件。
第三,价外费用;
第四,价税合一的销售;
第五,逾期包装物押金。
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例一,某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17%。某月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不含税的销售额为 80万,
另运费 5.85万;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为 29.25万;试制新产品用于基建,成本价 20万,成本利润率 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2.购进货物,货款 60万,进项税 10.2万,
运费 6万 ;购免税农产品 30万,运费 5万,
其中 20%用于福利。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销项税:
( 1)甲产品:
80× 17%+5.85/( 1+17%) × 17%
=14.45(万元)
( 2)乙产品,29.25/ ( 1+17%) 17%
=4.25(万元)
( 3)自用新产品,20( 1+10%) 17%
=3.74(万元)
销项税 = 14.45+ 4.25+ 3.74
=22.44(万元)
2.进项税:
( 1)一般货物,10.2+6× 7%
=10.62(万元)
( 2)免税品( 30× 13%+5× 7%)( 1-
0.2) =3.4(万元)
3.应纳税额,22.44-14.02
=8.42(万元)
例二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取得零售收入 12万。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12/( 1+4) *4%=0.34(万元)
例三某企业某月进口轿车 10辆,计 15
万美圆,运抵进口海关的运费为 7万美圆,保险费为 4万美圆,付卖方佣金 1
万美圆。人民币对美圆的汇率为 8.3。
关税税率 10%;消费税税率 8%。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1.关税完税价格
=( 15+7+4+1) 8.3 =224.1(万元)
2.关税 =224.1× 10%=22.41(万元)
3.消费税 =( 224.1+22.41) /( 1-8%)
× 8% = 21.44(万元)
4.应纳增值税 =( 224.1+22.41+21.44)
× 17% =267.95× 17%=45.55(万元
)
第三节 消费税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具有征税对象的选择性、纳税环节单一性、税率的差别性、税负的直接转嫁性等特征。
纳税人包括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
、委托方、进口人。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销售额 × 税率当销售额含增值税,应剔除所含增值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
2.从量计征:税额 =数量 × 单位税额
3.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 1-消费税税率)或
=(材料成本 +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或者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 1-消费税税率)
以外购的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扣除。
例四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日向一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30万元,增值税额为 5.1
万元;当月,又向另一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
4.68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计算:
(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30%
(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
=30+4.68/( 1+17%) =34(万元)
( 3)应纳消费税额
=34× 30%=10.2(万元)
例六
A厂委托 B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
,A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5.4万,B厂收加工费 0.9万。税率 30%,B厂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A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一半用于直接销售,另一半用于继续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
其销售额 8.9万(不含增值税),该消费品税率 40%。计算 A厂实际负担的消费税税额。
( 1)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
=( 5.4+0.9) /( 1-30%)
× 30%=2.7(万元)
( 2)直销部分不再纳税
( 3)用于继续生产部分,取得的销售额的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 =8.9× 40%=3.56(万元)
实际应纳消费税 =3.56-2.7× 1/2
=2.21(万元)
第四节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义务人:劳务提供人、不动产的销售者、无形资产的转让人。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就是对纳税人承担付款义务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予以代扣代缴的人。
二、税目和税率运输建筑邮电文体三,服务资产金融五个百分点,娱乐税率二十完。
三、营业税的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例七,
某旅游公司组织 100人旅游团旅游
,向游客收取 800元 /人,旅游中为每位游客支付房费 140元,餐费 160元,
交通费 130元,门票 70元。计算旅游公司该项业务的应纳营业税额。
1.应纳税营业额
=( 800-140-160-130-70) × 100
=30000(元)
2.应纳税营业税额
= 30000× 5%
=1500(元)
第五节 关税制度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对进出关境货物的收货人
、发货人,进出关境物品的所有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以下分类:
1.以流向为标准,分为进口关税
(简称进口税)、出口关税(简称出口税)和过境关税(简称过境税)。
2.以征税目的为标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收入关税)是着眼于增加一国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着眼于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本国经济发展而征收的关税。
3.以计征标准,分为、从量关税、
复合关税、滑动关税和选择关税。从价关税是以货物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从量关税是以 货物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而征收的关税。复合关税是对同一中进口货物同时采用从价与从量两种标准征收的关税。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是对某种进口货物规定其上、下限,按国内货价涨落情况,分别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
。选择关税是对同一种货物,同时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收时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课征的关税。
4.以对不同国家货物或货物输入情况差别课税为标准,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加重关税又叫歧视性关税,它是一国为达到某种目的,增强关税的保护,在征收一般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反倾销税是对外国以低价想本国倾销的进口货物按较高的税率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补贴税又称抵消关税或平衡税,它是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报复关税指进口国在他国对本国输出的货物有不利待遇或进行歧视时,而对从该国输入的货物予以包袱、加重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优惠关税是地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关税。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和特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它是在贸易互惠协定或国际条约中,如果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待遇。普惠制关税有叫普遍优惠制关税,它是发达国家但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普遍优惠的关税。这种关税具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的特点。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但方面或相互间按照协定采用特别地的进口水绿甚或其免税的一种关税。它较最惠国待遇关税更优惠。
三、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算从价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计算复合税应纳关税税额时,应先计算从量税,再计算从价税,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滑准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滑准税税率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为完税价格。到岸价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三、保税制度保税制度是对进入关境的特定货物(保税货物),由海关指定存放场所,暂时免征进口税的海关监管制度
。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入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之后,复运处境的货物。该等货物未缴进口关税,所以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开撤、提取、交付、发运、掉换、改装
、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和综合型区域。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注册,并在其监督之下,存放免税货物的仓库
。我国目前的保税仓库有三种类型:
即转口贸易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储存保税的货物一般以 1年为限。
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免税进口的物资,生产或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车间。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外国货物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进口的港口为自由港,实行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为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可以从事货物的储存、加工、制造和销售活动。
出口加工区是由海关划定、专门从事对免税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活动的特定区域。
综合型区域是将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相结合的区域。在区域内既可从事货物的储存、过境、加工等活动,
也可从事工业投资、商业销售、金融服务等活动。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企业的纯收益依法征收的一个税种。
特征如下:
1.纳税人是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但不含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纯收益。它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居民企业来讲,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但境外已纳税额可依我国与境外来源地国所签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对非居民企业来讲,
仅指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4.税率,居民企业为 25%,非居民企业为和 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高新技术企业为 15%,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企业全年的各种收入之和。 但法律规定不列入应纳税收入的除外。
2.准予扣除项目及主要标准分为据实扣除项目,按规定标准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 。
三、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税额扣除是国家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它是避免法律性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重要措施。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我国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又包括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和综合限额抵免。我国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适用前提是我国与企业投资东道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境内外所得总额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外国(或地区)的所得额 /境内外所得总额 ]
2.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低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纳税款不退还;如投资方企业高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将取得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
予以补缴所得税。法定减半和特殊优惠政策的除外。
计算公式取得利润应税所得 =取得利润 /( 1-联营企业税率)
扣除额 =取得利润应税所得 × 联营企业税率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连续弥补 5年。
例,某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
税率 33%。该企业分别在 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源于 A国应税所得 50万,
A国税率 30%;源于 B国应税所得 30万
,B国税率 35%。技术该企业境内外所得汇总后应纳所得税额。
运算:
1.境内外所得不作扣除的应纳税额
=( 100+50+30) *33%
=59.4(万)
2.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 =50*33%=16.5(万)
B国扣除限额 =30*33%=9.9(万)
3.境外已纳税额在 A国已纳税额 =50*30%=15(万)
在 B国已纳税额 =30*35%=10.5(万)
4.确定实际扣除额:在扣除限额和境外已纳税额间选择较低数,15万和 9.9万。
5.应纳税额 =59.4-15-9.9=34.5(万)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税。
一、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义务人在征税国是否有住所和居住的时间,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有习惯性的居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
365天,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 30天,
全年累计不超过 90天)的个人。我国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者。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符上述标准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税目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薪应纳税额 =所得额 × 税率 -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额 =月收入 -免征额适用税率实行 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 5%,每级级差也为 5%。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方便计算税额而设臵的常数,它是前一级最高应税所得额乘以本级税率与前一级税率之差,
再加上前一级的速算扣除数。
2.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应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收入额 -成本费用损失) × 税率 -速算扣除数在此,税率实行 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次收入额 -免征额) × 20%
免征额 4000以下为 800元,以上为 20%.
4.稿酬所得应纳税额 =所得额 *税率 *( 1-30%)
=(次收入 -免征额) *20%*( 1-30%
)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 -原值 -合理费用)
× 20%
6.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偶然所得其应纳税额按次收入的 20%计算。
例,纳税人 A为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
,04年收入如下:
( 1)每月工薪 25000元;
( 2)为境外提供一项技术,获使用费 150000,境外已纳税 20000元;
( 3)取得房租月收入 3000元,每月准扣费用 500元;
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 1)全年工薪所得税
=[( 25000-800) *25%-1375]*12=56100元
( 2)技术转让所得税
=150000*( 1-20%) *20%=24000(元)
( 3)租金收入应纳法人所得税
=( 3000-500-800) *10%*12=2040(元)
( 4)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56100+31470.59+ 24000+ 2040
=113610.59(元)
第八节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即征税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系
、税款征收关系,税务监督关系。
一、税务管理税务管理关系是指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在具体的税款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税务登记关系、帐簿和凭证管理关系、纳税申报关系和发票管理关系等。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它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一般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发票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三、税款征收管理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纳税款通过各种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对纳税人来讲,就是纳税人依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款后缴纳税款的过程。
1.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的征收方式是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
此外还包括邮寄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
2.税收减免。
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水平、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包括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交纳税款的期限内。
法定程序是:(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存款;( 4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税款
、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纳税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保证、
抵押、质押。
( 09春用)
绪论经济法学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的一门法学学科。
其研究核心是经济法内容的现实性和应然性。
它具有以下特征:独立性 ;边缘性 ;
年轻性 ; 应用性。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涵义
1.经济法 指经济法律规范、制度。
2.经济法是指单行的 经济法律、法规。
3,经济法 一般 是指经济法部门。
4.经济法 是指经济法学。
5.经济法 是指经济法课程。
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定义广义上,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
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有国家具体意志介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介入的方式可以是代表国家的机关作为具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具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决定者。
这种表述,实际上也是,纵横统一,观点。,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
,横,不包括一般的私法关系。纵横统一说之,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效率和国家意志之统一,
是经济法 立法宗旨和司法目的上的统一,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统一,宏观经济关系及其效率与微观经济关系及其效率的统一。
二、调整对象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平行经济关系。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是对社会生产总过程的经济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分宏观、微观,
国内、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在经济管理系中,按管理的职能不同,分为计划关系,组织关系,协调关系,监督关系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对国民经济 管理的职能将主要表现为对国民经经济的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等间接调整的形式。相应地,经济管理的随意性将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并且,这种职权,也不再是经济管理机关的单纯权力,同时也是它们的义务。
管理关系是否直接促进国民运行,
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分的标志。
2,平行经济关系。平行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在国民运行过程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和经营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协作关系是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流通协作关系。这种经济关系直接体现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意志,
其主体也局限在一定范围。
经营关系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包括贸易、竞争、联合等经济关系,国内、涉外经营关系。由于商事关系通常基于意思自治,因此,
经济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是指那些有国家具体意志参与的商事关系。
经营关系是否直接体现国家具体意志是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的重要标志。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第一,应从不同的含义来理解。
第二,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制度是客观存在,而法律部门是人们对法律现象主观认识的产物。
(自学)
结论:自国家产生以来,国家具体意志就介入到了国民经济的运行之中,随着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有国家具体意志介入的法律规范的产生,
经济法也就随之产生了。在客观上 经济法规范产生(萌芽)于国家具体意志对国民经济运行的介入。 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介入的方式和介入的程度呈现出阶段性特色。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先自学。
一、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反思
08PPT31
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标准的反思:
一个法律部门可以调整多种社会关系,
同一社会关系可由多个法律部门调整。
故该标准值得商榷。
以调整反复为划分标准的反思:
调整方法的含义:即法律规范的运用和法律规范逻辑机构要素的配臵。
在本质上它属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并且是发展和变化的。因其工具性,则使其具有通用性。故该标准亦值得商榷。
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立法宗旨为划分标准。当立法宗旨确定之后,该法需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就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了实现立法目的需要运用哪些调整方法,就运用哪些调整方法。即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方法据立法宗旨而定。同时立法宗旨是有层级的。
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法律渊源等方面有交叉;
其理论元素有继承,又有发展。
区别:
首先,本位理念和规则的区别。传统民商法强调人人平等、意思自治,
形式上的平等保护,关注个体经济目标,其规则国际通用,一经制定则稳定性较强;经济法则强调限制意思自治,对市场主体的倾斜保护,侧重宏观的经济结构优化,内容上存在国别特色,稳定性也较弱。
此外,经济法较之于民商法:其调整对象更复杂,主体更广泛,调整方法、法律渊源与法律后果方面更丰富和灵活。
2.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联系,
政府管理国民经济的手段包括,
体现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体现国家意志管理国民经济的行政手段,以及保障前两种手段实现的法律手段。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经常运用行政手段,从而使经济法与行政法具有某些共性。
区别:
第一,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不局限于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调整方式方面,行政法对经济管理关系的调整是直接的、刚性的;而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弹性的和个性的多余直接的、刚性的和共性的。
此外,在主体、法律渊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第四章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在法域属性方面是着眼于宏观而持续性经济效率的,以公为主,
公私兼顾,之法。
其 法域属性 要求经济法在调整国民经济关系时:
1.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从宏观角度进行平衡协调;要作到平衡协调就要坚持经济民主和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的原则;
2.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必须树立以社会本位的思想;
3.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调整时,应对国民经济运行关系进行系统地、综合地调整。
二、经济法的特点:
1.经济性或专业性。包括目的和内容的经济性。
2.政策性。政策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其次,法随政策而变,中外皆然。再次,经济法的执法或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3.政府主导性。 政府主导性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经济执法中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起着决定性作用;
经济法中包含了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规范;
经济法还赋予了政府以法规的制定权、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4.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法律渊源的综合性。
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其具体的原则主要有:
一、平衡协调原则。
1.含义: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调整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者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一 )该含义的内容:
1.各地区经济 发展要平衡协调;
2.产业结构要平衡协调;
3.供需关系要平衡协调;
4.城乡发展要平衡协调;
5.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
6.人类发展与自然界的关系要平衡协调。
(二)意义:
平衡协调原则要求资源配臵得当。
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宏观的、可持续的
(即科学的),利益分配公平合理。
故:
第一,它是经济法宗旨和本为思想的体现;
第二,它是科学发展观的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三)资源配臵方式分析资源配臵的基础性方式是市场和政府。市场配臵的核心力量是竞争,
政府配臵的力量源泉是国家权力。
1.关于竞争的经济法分析第一,竞争要素
( 1)竞争主体:市场主体,包括企业、媒体等;
( 2)竞争维度:市场包括空间市场、虚拟市场、需求市场等。
( 3)竞争行为,包括符合商业道德的(合法的)竞争行为和违反商业道德的(违法的)竞争行为。
第二,竞争状态
( 1)完全竞争,即市场主体众多信息完备的充分竞争。它是在生产力低下、资源浪费、无规模效益状态下的竞争。这种竞争是不可取的。
( 2)有效竞争,是资源利用比较合理、规模规模效益较好状态下的竞争。这种竞争是可行的。
( 3)垄断,它是无竞争或竞争很小的市场状态。包括独占垄断和寡头垄断。形成垄断的路径有二:一是企业通过自身的科学技术发展和精明的经营管理;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第一种情况,国家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第二种情况,
各个国家均于严厉打击。
第三,市场竞争的缺陷宏观方面:
( 1)盲目性,因经营的秘密性使信息不畅。
( 2)排除竞争,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法则所决定,竞争是竞争的坟墓。
( 3)无力提供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社会公众可以反复消费的产品,
市场主体无此提供义务。
( 4)负外部性,即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 5)法律救济的事后性和自为性。
因为法律救济须在损害形成以后,并且原告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经济法的任务就是要将市场主体危害社会公众的行为避免于发生之前,发生之后采取公益诉讼方式解决。
(四)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为竞争应当是有序竞争。
1.政府角色。由于政府天然地享有国家公共权力,故政府对市场形成有效竞争责无旁贷。但公共权力又是腐败的天然温床,所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市场的基础上,对市场配臵资源进行补充配臵,对违法的市场行为进行矫正。
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虽然只具补充性和矫正性,但它对市场的健康发展确是决定性的,故政府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的行为应当是主动的和积极的,而不应是事后的和被动的。
2.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义务第一,设臵市场准入制度并履行市场准入职能,全面建立市场预警机制;以避免进入市场的盲目性;
第二,制定竞争行为规则并监管市场竞争行为,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限制在最低限度;
第三,培育市场以促进生产力要素转化为现实的和积极的生产力;
第四,提供社会公共产品;
第五,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
3.实现路径:
第一,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
第二,维护有效的公平竞争;
第三,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各类群体间利益关系。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第四章 经济法主体第一节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经济法主体,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
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
分类:
1.据社会形态划分:主要包括国家及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自然人。
2.据在经济活动中所享有的法权和承担的义务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市场主体)。
二、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主体资格取得方式的多样性。
3.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的具体性和差异性。
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经济管理职权的主体。狭义上仅指具有经济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中义 上包括具有经济职能的其他国家机关,广义上还包括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职能机构。一般取狭义。
一、经济行政主体经济行政主体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具有国民经济管理职权的政府、
行政机关、机构和个人。
1.经济行政主体的特征第一,地位的法定性。其法定性表现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组成和职权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第二,经济性和管理性相结合。
其经济性表现为,管理对象的经济性,
是国民经济的运行,即市场的运行和市场秩序;是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管理手段的经济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
主要借助于经济杠杆的干预。政府行使经济职能的行为的法律属性,仍属于管理行为。
第三,统一性和分工性相结合。
统一性表现为组织、目标、适用规则的统一;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分工性是指各行政机关在行使各自的具体的经济行政职权时,其职权范围,都有具体的划分。
第四,经济管理主体在行使经济职权时,其意思表示的单方性。
第五,主体身份的多重性。管理者、
国家财产所有者的代表,,消费型,
市场主体。
2,分类第一,按管理的行政区域范围,
分为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主体;
第二,按分工不同,分为:
宏观管理主体;专业和行业经济管理主体;资源管理主体和社会保障管理主体。
(二)其他国家机关
(三)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职能机构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主体)
市场主体一般是指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易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
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具体性。
因其具体性使经济法主体资格呈现出一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性。 一般性是指市场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特殊性是指从事特殊经济活动须具备的特殊资格。特殊性使市场主体的资格因其主体身份、
来源地和所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域、领域的不同而不同。特殊资格的形成原因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管理权力的行使
。
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性使各市场主体的资格总是有限性的。
2.市场主体的类型第一,以进行市场交易的目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和消费性市场主体。
经济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属于经营性市场主体,一般所讲的市场主体都是指该等市场主体。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一般的自然人,
属于消费性市场主体。经营性市场主体中还可以分为营利性市场主体和非营利性市场主体,后者主要指公益性企业和一些特殊企业。自然人消费性主体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第二,以进入市场的角色不同,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和消费者。
投资者是以生产力要素出资兴办企业或以货币购买资本证券的社会组织、国家投资者和自然人。
社会组织投资者主要是企业。
国家投资者有三种:专职投资机构,又叫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它既不是行政机构,也不是商品生产经营企业,而是以投资为专门职能的特殊企业法人;混合性国家投资机构,即大型企业集团经授权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的核心企业,它既以国有资产的投资为基本职能,又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即经授权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的政府部门。
第二,经营者,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包括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二是指对经济实体进行经营管理的负责人。
第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交换而获取生活条件的自然人。
第四,消费者是为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与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1.企业的特征。企业是依企业法设立的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的经济组织。
特征:
第一,企业是经济组织。它是由若干自然人组成,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组织机构的有机体系。
第二,企业是以经营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是生产力要素的有机集合,企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
,独立,既指企业的法律地位独立,
它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又指经济独立
,企业要有独立的财产,并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第四,企业是依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依法设立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企业应当是合法的经济组织,只有合法的组织才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其二是说企业是依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非依企业法设立的经济组织,受其他法律调整,例如农村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五,企业在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方面: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相对于国家的经济管理主体和别的民商事主体而言,它是经济法主体;另一方面
,在企业内部,相对于企业的投资者
、职能机构劳动者而言,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比如,所有权关系和经营权关系的客体。
2.主要分类第一,按投资者的责任形式和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
分为公司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以经营为目的、各投资者在一般情况下,对企业债务均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即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法律允许的一个中国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不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即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法律允许的两个以上的主体通过签定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不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第二,依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第二节 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它是法律对于市场经营主体进入某些经营范围的限制制度。
其特征如下:
1,市场准入是一种由国家通过法律或政策主要针对经营主体所设臵的市场壁垒;
2.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域,只有经过政府的审批,经营主体方能成立和进入;
3.市场准入制度条件下的经营主体具有条件性和行为的规制性。
二、市场准入的方法:
1.许可。许可方式表现为政府审批。按许可性质分为资格许可和行为许可;按许可范围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按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分为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有附加义务的许可;
按获得许可的权利是否具有专有性分为排他许可和非排他许可。其他许可
,如资质认证、资源使用合同等。
其他方法,如制定准入标准,实行行业管理,立法特许,对企业结合的控制等。
三、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第三节 企业的设立制度企业的设立是经济法主体依法组建企业并使企业取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一系列经济法律行为的为的总称。是从筹办到成立的全过程。
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企业的设立须依法报请行政审核批准后,才申请成立登记。故又称,核准主义,,,审批主义,。
2.准则主义(登记主义):企业的设立,只须依法定条件,即可申请成立登记。
3.特许主义:据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
此外,历史上还有自由主义。
对于企业的设立,我国采取的是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相结合的设立制度。
二、设立条件
1.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企业的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项:
第一,合格的投资人。两层含义
( 1)投资主体的资格合法;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自然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人应有外商,公司的投资人外延比较宽。
( 2)投资者的数量合格: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个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中国自然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公职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 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 2人以上,200人以下
,其中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外商投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外商。
第二,投资人有合符法律要求的意思表示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书;个人合伙企业须有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需有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需有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生效。
第三,符合法律要求的出资
( 1)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场)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 2) 出资额符合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
( 3)出资程序和比例合法。出资的货币须存入拟设企业的临时存款帐户。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应经评估;
并应将出资财产的产权转移给拟设企业。外商以技术出资的,应经中国政府批准;以货币出资的,须以外币出资;外商的出资在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一般不得低于 25%。出资的货币量不得低于 30%。
( 4)出资时限合法。
第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企业的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企业对自己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企业名称文字组成应当规范。
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部分构成:
所属行政区域名称、字号、经营范围
、组织形式。
企业的组织机构是代表企业进行意思表示的机关。公司的法定机构包括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执行机构:
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第五,有固定的所在地。企业的所在地包括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
企业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经营场所企业可根据需要而依法设臵。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企业的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是行政管辖和诉讼管辖的重要依据,也是企业必备的物质条件。
2.特别条件:是因拟设企业的组织形式、所涉行业、投资者身份的不同,法律要求的设立条件的差异。
三、设立登记的管辖及其意义
1.登记管辖。在我国,企业的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简称工商局
)主管,系统内按辖区实行分级登记管辖原则,县(市、区)以上各工商局的登记管辖范围与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批准权限、企业所冠的行政区划名称相对应。
2.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第一,使企业取得经营资格;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使企业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
第三,登记中所确定的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既是形式行政管辖的依据,也是明确诉讼管辖的依据。
第四,有利于明确投资人责任范围;
第五,有利于国家掌握企业的分布,便利制定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
四、设立程序
1.依准则主义的设立程序第一,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第二,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企业时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件。如由投资人签署的意思表示文件,验资证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例外),企业场所使用权证明;其他文件:如设立企业的行政批准文件。
第三,核准登记。
核准期限: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一般应在 30日内审查完毕 。
登记内容:名称,法律形式,住所和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本),经营期限,
隶属关系,核算形式,股份股本数额等。
颁证:对具有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该等执照是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企业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成立。
2.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设立企业的程序第一,行政审批前臵
( 1)就设立的企业类型来看,主要有: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等;
( 2)就企业的经营范围来看,主要是涉及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如金融企业等。
第二,筹建登记,经国务院各部门及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
其筹建单位和受委托的发起人,投资人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三,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在全国或地方大报、期刊上发布公告。
第四节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制度一、变更制度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的合并、分立与企业的登记事项的变化。
1.变更的种类第一,企业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达成协议,依法定程序变成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新设合并就是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的企业,原各企业均归于消灭的合并
。吸收合并是 一个 企业 或几个企业并入另一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消灭,而吸收的企业继续存在的合并。反垄断法还包括企业间的人事安排等。
第二,企业的分立,是一个企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一个企业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原企业消灭的分立。派生分立是一个企业以其部分机构和财产另设一个企业,而原企业继续存续的的分裂。
第三,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事项的变更。
2.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变更和公告。当然在申请变更登记前应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二、企业的终止制度企业的终止是指经济法主体消灭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终止的原因第一,撤销。
第二,解散。
第三,破产。
第四,其他原因。
第五节 企业的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法定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原则。包括实缴资本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缴足,公司方可设立的制度;因其设立时需大量资本等弊端,产生了授权资本制: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但股东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
,公司即可设立,未认足部分,公司设立后发行新股。 但该制度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因前两种制度的弊端,形成的认可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的法定最低数额,在公司设立后法定期限内缴足余额。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该原则旨在防止公司资本的的减少。
3.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增减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了最低资本限额原则。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原则,即按行业和经营范围以及公司的种类分别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未达到该限额,公司不得成立。
第 六节 企业的组织机构一、企业组织机构的概念和意义企业的组织机构是由自然人组成的代表法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企业组织机构的设臵,权力义务的配臵、议事程序规则,构成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它涉及到与企业有关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分配和企业的运行效率。
二、企业组织机构的构成
1.权力机构。权力机构是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务的机构。个人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出资人构成。行使所有者权利。除个人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外,合营企业和公司实行股权表决制。
股东(大)会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或年会和临时会议。特别决议事项(企业的合并、分立、注册资本的增减、
企业形式的变更、章程的修改、企业的终止等)实行 2/3以上表决权通过制
。一般决议事项实行半数通过制。
2.执行机构(经营管理机构)。
个人合伙企业的执行机构是执行人(
谁执行事务,谁享代表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执行机构是经理,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执行人为企业负责人,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
执行人和董事会成员由权力机构依法产生。董事会实行多数表决制。
3.监督机构。它指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公司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其他企业虽不设监督机构,但出资人均有监督权。
对重点大型国有企业还实行外部监督制度,配臵外部监督机构。
第七节 企业的特点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它是在我国境内,由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1,企业的法律人格与业主(投资人)的不可分割,因此,企业的法律人格只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2.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则以家庭共同财产彻底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主要的特点合伙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由两个以上的中国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合伙协议是企业成立的基础。
2.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和经营收益,均为合伙人的共同财产。
3.企业的人合性。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退伙前的企业债务
,入伙人对入伙前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间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比例约定,第三人无约束力
。合伙人间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平均承担。
5.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平等。
6.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然人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外各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并按出资比例承担盈亏的企业
。
1.属于股权式企业。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的组织机构上,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4.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认缴资本。
其中外所占比重不得低于 25%。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中外各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并按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承担盈亏的契约式企业。
其基本特点是契约式企业,即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均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为据。具体特征如下:
1.组织形式上:可以是法人企业,
也可以不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为合伙企业。但合作各方对企业债务不按照个人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2.经营管理机构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设联合管理委员会。
3.经营方式上,可以共同经营,
也可以由一方经营,还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
4.投资回收方式上,如果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在企业解散时,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5.利润分配方式上,可以采取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它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投资的一个机构或一个部门。
3.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4.组织机构上,不设股东会,除特别决议事项外,股东会的其他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须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八节 企业破产制度一、破产的特征破产是法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经债务人企业申请或债权人起诉,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并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特征:
1.适用范围:法人企业。
2.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
3.破产界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执行标的:企业的全部财产。
5.清偿原则: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未清偿部分,依法免除。
6.和解与整顿相结合。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财产是依破产法的规定能够分配给破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1.宣告破产时,企业应当享有所有权或处臵的全部有形财产;
2.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破产企业中的他人财产、担保财产、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除外。
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
,可在破产财产中得到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主要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但是国家依公法对债务人形成的“债权”,债务人对开办单位应交的管理费和承包费,
不属于破产债权。
四、破产企业债务的清结
1.返还他人财产。
2.清结抵销权。抵销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互负债务的情况下,享有以其债务抵销债权的权利。
3.清结别除权。别除权是有设定了有效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在其担保的债权额内,对债务人的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4.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第一,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是为使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由破产财产支付的共同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第三,支付税款。第四,清偿破产债权 。
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前一顺序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后一顺序的不予分配,同一顺序不能得到足额清偿时,按同一比例清偿。
第五章 市场秩序法第一节 市场秩序法概述一、市场秩序法的概念和体系市场秩序法又称之为市场秩序规制法或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秩序法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市场机制的失灵而运用国家权力对市场秩序的干预;其调整对象是国家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般认为它由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构成。
二,市场管理行为的原则市场管理行为是政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市场管理法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管理主体的资格合法;管理权力和措施法定;实施市场市场管理行为的程序合法。
2.公平原则
3,绩效原则
4.监管适度原则三、竞争法的概念竞争是市场主体争取交易机会或获取交易优势(竞争优势)的活动。
竞争的主体是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着利害关系,而相互排斥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争夺市场;竞争的手段为采取一系列的商业策略;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
根据竞争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将竞争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而实施的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有:
1.立法方面:立法体例上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表现形式上的单行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范相结合。
2.内容方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制止反垄断行为相结合;具有鲜明的行为法属性。
3.调整对象方面:公法和私法相结合(因为它既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关系,又调整国家干预市场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在执法方面:采取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执法的执法双轨制。
5.在在法律责任方面:设臵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我国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义是有缺陷的。
二、不正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采用欺骗性标志的行为。该行为是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标志,致使消费者把经营者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
包括服务)或营业活动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的行为。
第一,侵害客体:商业标识。包括 商标标识、名称、姓名、质量认证标志、名优产品标志、商品来源地标识。
第二,行为特征:表现为对他人商业标识的,仿冒,。,仿”是指仿制或仿用他人商业标识,“冒”是冒用他人商业标识。
第三,行为后果:产生市场混淆或淡化他人商业标识。既可能致使他人将此商品误认为彼商品的混淆,又可能是虽未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但淡化了他人商业标识的区别性。
2.虚假宣传行为( 误导行为)。
指通过宣传虚假事实和真实事实而使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包括固有的虚假宣传和事实上导致消费者产生虚假印象的宣传 —— 即使是对真实情况的宣传,但会导致误解的后果的宣传
,也构成误导行为。经营者,虚假宣传,的着眼点不在于宣传内容本身的真假,而是产生的后果不真实。 误导宣传的方式 通常包括误导广告,夸张行为
,将未定论的事实称为定论事实的 误导行为和反向仿冒。
反向仿冒是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传统的反向仿冒(转售型)
,即将他人的商品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转售,这是狭义的反向仿冒;二是复制方式的反向仿冒(复制型),
即复制他人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大多数的反向仿冒案件复制型;三是混合型,转售和复制兼而有之。
3.商业诋毁行为。指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虚假宣传。
特征是①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所作的宣传;②宣传的目的在于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③宣传的内容是对手的活动或者其产品或者服务; ④采取虚假的宣传方式。
4.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典型而常见的形式是回扣。但不包括折扣和佣金。
5.有奖销售。是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反不争夺竞争法只禁止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6.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常有(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允许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是通过违法行为取得的商业秘密而予以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三节 反垄断法一、垄断的概念和反垄断法的特征
1.概念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无竞争的市场结构状态;二是指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
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主要是垄断行为。垄断的分类:
第一,依垄断者占有的市场比例
,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独占垄断也叫完全垄断,是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价格有完全的排他性的控制能力,在该企业所在的行业内,不存在任何竞争。
寡头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企业生产、销售某中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状况。 联合垄断是指多个相互间有竞争关系并有相当经济 实力的企业,通过一定的形式(如限制竞争协议),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市场或销售的状况。
第二,依据产生的原因,分为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又称市场垄断,
是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臵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 行政垄断是由政府 行政机构设臵市场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地方、部门保护是典型的行政垄断
。自然垄断是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产生的垄断。如公用企业。
第三,依据法律对垄断的认可与否,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某些特殊的行业,在特定的阶段为法律默许或公开允许进行的垄断。如烟草专卖制度,知识产权制度
、法律所允许的企业合并等。
2.反垄断法的特征第一,调整对象及宗旨:调整企业间的竞争关系。 旨在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将竞争与规模经济相协调的竞争 ),故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有损于有效竞争垄断行为。
第二,基本内容:禁止限制性协议
、决议或者协同行为(卡特尔),禁止滥用独占地位(支配地位)的行为
,控制集中或者购并。
第三,性质:反垄断法是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竞争政策法。
第四,地位:由于反垄断法是补救
,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法,故被誉为经济宪法。
二、垄断行为
1.限制竞争协议 (联合行为)。
第一,概念:它是指企业间、企业集团以妨碍、限制或者歪曲市场竞争为目的,所签订的协议、或作出决议、或相互协调的行为。 基本可以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行为人之间的协议,
或者说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限制竞争的协议。
纵向协议是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阶段的行为人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一般来说横向协议比纵向协议的危害更大。
为适用合理原则和自身违法原则的需要,限制竞争的协议可以分为:自身违法的主导限制协议(目的在于限制竞争)和附属限制协议(为促进某个竞争的主导交易所必须并附属于该交易的限制竞争协议,它可能是合理的)。
第二,具体的表现形式有:
限制价格竞争协议,即价格固定
(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手统一确定
、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限制市场供应协议,即限制生产行为(
企业间联合限制市场商品的供应数量和质量);市场划分协议(包括划分交易区和加以对象的协议); 联合抵制协议(是企业共同阻碍 进入市场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限制转售价格(生产者固定零售价格,或者确定最低或最高销售价格的协议),
独家分销协议(销售在特定地域,只对特定的代理人或特定的商品进行排他性的销售),独家交易协议(禁止下游企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生产者或销售商进行交易),搭售协议(在下游企业购买一种商品时要求必须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强制购买数量协议(要求下游企业购买最低数量的产品); 特别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
(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者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任意交易条件;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分割市场或货源;对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对象适用不同的交易条件,因此将它们臵于竞争中的不利地位;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接受无论在本质上还是从商业惯例上均于合同标的无关的附加条件。 )
第三,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 豁免条件:如果企业间订立的协议、企业集团的限制竞争决议或者企业间协调的行为方式有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
或者有助于推动技术或者经济进步;
消费者由此可以从中得到适当的好处;为实现上述目的,该限制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该限制尚未达到排除市场竞争的程度。
豁免有两种类型:集体豁免和个别豁免。集体豁免是为了减轻对个项申请进行个别豁免所产生的负担而对某些符合豁免标准的协议(独家销售协议、独家购买协议、汽车和汽车零件的选择销售协议、专门化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保险协议等进行集体豁免)从立法角度准予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一个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所涉及的市场分额如果不超过相关市场的一定比例,可以得到豁免。个别豁免是反垄断机关对具体协议作出审查之后以裁决的方式准予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相关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力)企业,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应受到反垄断法谴责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能够能够无视市场竞争压力,从而可以为所欲为地实施自己的经营策略,并且能够完全以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影响市场的竞争条件。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从企业的产品在相关市场所占的份额、盈利水平和企业的市场行为几个方面考虑。
相关市场指企业的销售行为存在竞争的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根据产品的特性、价格及其使用目的,
从消费者的角度可以相互交换或者相互代替的所有产品和服务。相关地域市场(空间市场):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地域。
滥用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剥削性滥用,即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从而可以对其交易对手提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特别是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一类是妨碍性的滥用,即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加强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为了将其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相邻的市场,而实施的滥用行为
。
第二,滥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索取垄断高价;策略性低价倾销
(为排挤竞争对手而持续地以低于竞争者的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拒绝交易,即抵制
,典型的拒绝交易行为是拒绝供货。
歧视(,对于相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交易条件,由此使某些交易对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的行为。包括供货中的差别待遇,价格歧视);搭售。
3.企业合并第一,企业合并的种类反垄断法的企业合并,不仅指企业在组织上的合并,也包括企业在实质上的合并。具体途径有三:其一是组织合并,(含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二是取得支配权(企业通过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财产或通过合同以及其他方式例如人事联合,取得对另一企业直接或间接的支配权); 其三是建立合营企业
。
企业合并在总体上对经济有积极作用
,只对那些可能严重损害市场有效竞争的合并进行干预。
4.行政垄断。它是指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不同于国家垄断
,因为国家垄断是国家对某一产业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并以国家力量进行资源配臵的情形。而行政垄断是“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
。
行政垄断种类主要有:
第一,地区垄断。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行政权力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
。
第二,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它是指直接以行政权力为根据而发生的经营行为,主要是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三,部门、行业垄断。
第四,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的行为
。行政性公司是指采用公司的形式,但兼具行政管理权的组织。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适用除外的意义与性质。国家在反垄断的同时,对国民经济有举足轻重的行业、公用事业等,予以反垄断法的豁免,这是对反垄断法的修正。
2.适用除外的对象:对特定行业、
特定行为、知识产权形式的行为 等。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一、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定义: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外延上包括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论基础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四、消费者的权利五、经营者的义务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注意消费者协会的性质七、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与产品质量的概念
1.产品,广义上,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成果,是商品交换的客体。狭义上的产品是法律意义上产品。我国,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界定: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但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一,未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在此列,如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第二,只有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才是法律上的产品,而不包括建筑物;
第三,并非凡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产品,如军工产品。
2.产品质量:指产品在一定的条件下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特性。此定义亦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产品质量的涵义。
产品应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第一,适用性。
第二,安全性。
二、产品质量的管理
1.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生产许可制度、检验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主要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2.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产品质量的认证实行自愿原则。
认证的机构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的部门认可。
对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发放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示,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消费者的权益四、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产品责任仅限于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的区别:
第六章 税法第一节 税法概述一、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的特征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国家职能为目的,由政府专门机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固定地、无偿地、强制地,非惩罚性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
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税收的目的。
2.税收的前提和依据。
3.税收主体。
4.税收的基本法律属性。
(二)税收的分类
1.依据征税对象不同,分为:
第一,流转税(又称商品税)。
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其基本特点是:
( 1)以商品或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流转成本
( 2)一般采用比例税率;
( 3)税负的转嫁性,即税负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 4)它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流转过程中所征收的税。流转税一般按月征收,也可按次征收。
第二,所得税,它是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所得或偶然所得的纯收益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其基本特点是:
( 1)以一定期间(年或月)的纯收入为征税对象,其计税依据是总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余额。
( 2)税率方面,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中除工资薪金和营业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他税目实行比例税率。
( 3)税负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 4)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期预缴,
按年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月征收与按次征收相结合。
第三,财产税,它是以税法规定的特定财产的数量或价值额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包括房产税和契税。
房产税的主要特征是:
( 1)征税对象是城镇、工矿区的房地产。
( 2)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 3)计税依据是房地产余值或租金收入。
契税的主要特征:
( 1)纳税人是房地产转让中的受让人;
( 2)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
第四,行为税,它是以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为所负载的资金量或实物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包括印花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等。
其主要特征是:
( 1)征税客体是特定行为;
( 2)税率复杂;
( 3)应税凭证主要是合同、帐簿、房地产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权证等。
2.按税收管理权限和收入的归属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
车购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支配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
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印花税,共享体现为企业类别、税目
、税收比例的分享。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支配的税种。除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外,其他税种均为地方税。
此外,还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从价税与从量税,普通税与目的税,价内税与价外税,累进税与累退税,比例税与定额税,货币税与实物税,独立税和附加税的划分。
二、税法的特征税法是税收的法律形式,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特征: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
第一,税收分配关系,即调整国家与纳税人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第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即征税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系、税款征收关系,税务监督关系。在广义上,税务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及其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职能的实现,对税收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
在狭义上,税务管理关系是指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在具体的税款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税务登记关系、帐簿和凭证管理关系、纳税申报关系和发票管理关系等。税款征收关系,即征税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与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之间就税款收缴入库所形成的管理关系。
2.税法所规定的征纳双方间的权利(力)义务不对等。这是由税法的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所决定的。
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力义务的确定是基于税法的规定,而不是基于价值规律的等价有偿原则。
3.税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由税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税法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如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等)
和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两部分构成。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构成要素也即税法内容的一般构成。一般包括税法主体 (主要是纳税人 ),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其基本要素是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税法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和地方财政机关。纳税主体是依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它们是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是承担纳税义务的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对纳税人负有货币支付义务,依税法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支付货币时予以扣除,而后代替纳税人向国家纳税的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对纳税人享有收取货币的权利,依税法规定,在收取款项时,将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一并收取,并代其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人。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一国税法规定的标准,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向征税国所承担的纳税义务的人;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仅就其境内所得向征税国所承担的纳税义务的人。
2.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客体)。
它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包括标的物和行为。征税对象的细化就是税目。
3.税率。税率是征税对象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或者说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额度。它是衡量税负轻重的尺度。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
第一,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都实行相同的征收比例。
第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第三,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
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登记同时适用相应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如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
第四,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超过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适用该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税权,也称课税权或征税权。
它是法律赋予政府管理税收事务的职务权力的总称。包括开征权、停征权
、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纳税人的权利集中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具体内容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
、申请退税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的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索取完税凭证权,索取收据或清单权,税收救济权
,请求国家赔偿权,控告、检举、举报权等。
第二节 增值税法一、增值税特点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就其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
,并实行税款抵扣的流转税。
根据外购固定资产金额所含增值税的扣除制度不同分为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一次性全部扣除),收入型增值税(按折旧额逐步扣除),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特点:
1.普遍征收。
2.仅对货物流通过程产生的增值额征税,
3.多环节征收制度。
4,实行抵扣制度。
5.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二、纳税义务人
1.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人(卖方),包括承租人和承包人以及扣缴义务人;进口货物的人。
2.种类:税法上,依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分类标准
( 1)营业额标准;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包括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简称生产企业
),年(一个日历年度)销售额是否达到 100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
(简称商业企业),年销售额是否达到
180万。达到上述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 2)是否长期从事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如果不长期从事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经营活动,其年销售额即使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也不构成一般纳税人。
( 3)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第二,纳税人的分类意义:
税法上对一般纳税人实行抵扣制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抵扣,因而小规模纳税人,无需(也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 1)未达到一般纳税人销售规模的企业;
( 2)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
( 3)非企业性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如:建筑安装企业、服务性企业等。
三、征税范围
1.一般销售第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第二,提供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修理、
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进口货物。
3.特殊销售行为。包括视同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它不是一般概念的销售行为,但法律上把当作销售行为来对待,并对其征税的行为
。主要有( 1)货物所有权非等价交换的转让行为:如投资、分配、赠送、
用于福利、代销行为等;( 2)企业内部跨县区的销售性移送;
( 3)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第二,混合销售,指纳税人的一项应税行为,同时销售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客体。
第三,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不同税种、
不同税率的情形。
四、税率(见教材)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征收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扣税法计算,
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 *税率 -当期购进额 *税率
=(当期销售额 -当期购进额) *税率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按当月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或按组成计税价格(按价格要素确定的价格)
确定,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 1-消费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3.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 /( 1+税率)
含税销售的通常情形包括:
第一,零售;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在未开专用发票时的销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时,可以到所在地税务所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应符合相应条件。
第三,价外费用;
第四,价税合一的销售;
第五,逾期包装物押金。
4.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例一,某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17%。某月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不含税的销售额为 80万,
另运费 5.85万;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为 29.25万;试制新产品用于基建,成本价 20万,成本利润率 10%。该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2.购进货物,货款 60万,进项税 10.2万,
运费 6万 ;购免税农产品 30万,运费 5万,
其中 20%用于福利。
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销项税:
( 1)甲产品:
80× 17%+5.85/( 1+17%) × 17%
=14.45(万元)
( 2)乙产品,29.25/ ( 1+17%) 17%
=4.25(万元)
( 3)自用新产品,20( 1+10%) 17%
=3.74(万元)
销项税 = 14.45+ 4.25+ 3.74
=22.44(万元)
2.进项税:
( 1)一般货物,10.2+6× 7%
=10.62(万元)
( 2)免税品( 30× 13%+5× 7%)( 1-
0.2) =3.4(万元)
3.应纳税额,22.44-14.02
=8.42(万元)
例二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某月取得零售收入 12万。计算当月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12/( 1+4) *4%=0.34(万元)
例三某企业某月进口轿车 10辆,计 15
万美圆,运抵进口海关的运费为 7万美圆,保险费为 4万美圆,付卖方佣金 1
万美圆。人民币对美圆的汇率为 8.3。
关税税率 10%;消费税税率 8%。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1.关税完税价格
=( 15+7+4+1) 8.3 =224.1(万元)
2.关税 =224.1× 10%=22.41(万元)
3.消费税 =( 224.1+22.41) /( 1-8%)
× 8% = 21.44(万元)
4.应纳增值税 =( 224.1+22.41+21.44)
× 17% =267.95× 17%=45.55(万元
)
第三节 消费税消费税是以特定的消费品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具有征税对象的选择性、纳税环节单一性、税率的差别性、税负的直接转嫁性等特征。
纳税人包括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
、委托方、进口人。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 =销售额 × 税率当销售额含增值税,应剔除所含增值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
2.从量计征:税额 =数量 × 单位税额
3.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计征: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利润) /( 1-消费税税率)或
=(材料成本 +加工费) /( 1-消费税税率) 或者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 1-消费税税率)
以外购的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扣除。
例四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日向一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30万元,增值税额为 5.1
万元;当月,又向另一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为
4.68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
计算:
(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30%
(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
=30+4.68/( 1+17%) =34(万元)
( 3)应纳消费税额
=34× 30%=10.2(万元)
例六
A厂委托 B厂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
,A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5.4万,B厂收加工费 0.9万。税率 30%,B厂无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A厂将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一半用于直接销售,另一半用于继续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
其销售额 8.9万(不含增值税),该消费品税率 40%。计算 A厂实际负担的消费税税额。
( 1)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
=( 5.4+0.9) /( 1-30%)
× 30%=2.7(万元)
( 2)直销部分不再纳税
( 3)用于继续生产部分,取得的销售额的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 =8.9× 40%=3.56(万元)
实际应纳消费税 =3.56-2.7× 1/2
=2.21(万元)
第四节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纳税主体
1.纳税人义务人:劳务提供人、不动产的销售者、无形资产的转让人。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就是对纳税人承担付款义务时,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予以代扣代缴的人。
二、税目和税率运输建筑邮电文体三,服务资产金融五个百分点,娱乐税率二十完。
三、营业税的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额 *税率例七,
某旅游公司组织 100人旅游团旅游
,向游客收取 800元 /人,旅游中为每位游客支付房费 140元,餐费 160元,
交通费 130元,门票 70元。计算旅游公司该项业务的应纳营业税额。
1.应纳税营业额
=( 800-140-160-130-70) × 100
=30000(元)
2.应纳税营业税额
= 30000× 5%
=1500(元)
第五节 关税制度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对进出关境货物的收货人
、发货人,进出关境物品的所有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关税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以下分类:
1.以流向为标准,分为进口关税
(简称进口税)、出口关税(简称出口税)和过境关税(简称过境税)。
2.以征税目的为标准,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收入关税)是着眼于增加一国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是着眼于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和本国经济发展而征收的关税。
3.以计征标准,分为、从量关税、
复合关税、滑动关税和选择关税。从价关税是以货物的价格为标准征收的关税。从量关税是以 货物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而征收的关税。复合关税是对同一中进口货物同时采用从价与从量两种标准征收的关税。滑动关税(又称滑准税)是对某种进口货物规定其上、下限,按国内货价涨落情况,分别采用高低不同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
。选择关税是对同一种货物,同时规定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征收时选择其中的一种进行课征的关税。
4.以对不同国家货物或货物输入情况差别课税为标准,分为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加重关税又叫歧视性关税,它是一国为达到某种目的,增强关税的保护,在征收一般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进口附加税。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反倾销税是对外国以低价想本国倾销的进口货物按较高的税率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反补贴税又称抵消关税或平衡税,它是指进口国对直接或间接接受出口津贴或补贴的外国货物在进口到本国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报复关税指进口国在他国对本国输出的货物有不利待遇或进行歧视时,而对从该国输入的货物予以包袱、加重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优惠关税是地来自某些特定的受惠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比普通税率较低的优惠税率征收的关税。主要有最惠国待遇关税、普惠制关税和特惠关税
。最惠国待遇关税它是在贸易互惠协定或国际条约中,如果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则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关税待遇。普惠制关税有叫普遍优惠制关税,它是发达国家但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普遍优惠的关税。这种关税具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的特点。特惠关税是对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但方面或相互间按照协定采用特别地的进口水绿甚或其免税的一种关税。它较最惠国待遇关税更优惠。
三、进口货物关税的计算从价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从量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计算复合税应纳关税税额时,应先计算从量税,再计算从价税,其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滑准税应纳关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税额 =进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滑准税税率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为完税价格。到岸价包括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三、保税制度保税制度是对进入关境的特定货物(保税货物),由海关指定存放场所,暂时免征进口税的海关监管制度
。保税货物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入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之后,复运处境的货物。该等货物未缴进口关税,所以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开撤、提取、交付、发运、掉换、改装
、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和综合型区域。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批准注册,并在其监督之下,存放免税货物的仓库
。我国目前的保税仓库有三种类型:
即转口贸易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在保税仓库储存保税的货物一般以 1年为限。
保税工厂指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用免税进口的物资,生产或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车间。
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外国货物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进口的港口为自由港,实行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为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内可以从事货物的储存、加工、制造和销售活动。
出口加工区是由海关划定、专门从事对免税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活动的特定区域。
综合型区域是将保税仓库、保税工厂、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相结合的区域。在区域内既可从事货物的储存、过境、加工等活动,
也可从事工业投资、商业销售、金融服务等活动。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是国家企业的纯收益依法征收的一个税种。
特征如下:
1.纳税人是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 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但不含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者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2,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纯收益。它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3.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居民企业来讲,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但境外已纳税额可依我国与境外来源地国所签税收协定和我国税法规定予以扣除;对非居民企业来讲,
仅指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4.税率,居民企业为 25%,非居民企业为和 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高新技术企业为 15%,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是企业全年的各种收入之和。 但法律规定不列入应纳税收入的除外。
2.准予扣除项目及主要标准分为据实扣除项目,按规定标准扣除项目和不得扣除项目 。
三、税额扣除和亏损弥补
1.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税额扣除是国家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时,允许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它是避免法律性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重要措施。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我国采用的是限额抵免法。
限额抵免又包括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和综合限额抵免。我国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适用前提是我国与企业投资东道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境外所得税税款抵免限额
=境内外所得总额按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外国(或地区)的所得额 /境内外所得总额 ]
2.境内投资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低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已纳税款不退还;如投资方企业高于联营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将取得利润还原为税前所得,
予以补缴所得税。法定减半和特殊优惠政策的除外。
计算公式取得利润应税所得 =取得利润 /( 1-联营企业税率)
扣除额 =取得利润应税所得 × 联营企业税率
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连续弥补 5年。
例,某企业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
税率 33%。该企业分别在 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源于 A国应税所得 50万,
A国税率 30%;源于 B国应税所得 30万
,B国税率 35%。技术该企业境内外所得汇总后应纳所得税额。
运算:
1.境内外所得不作扣除的应纳税额
=( 100+50+30) *33%
=59.4(万)
2.扣除限额
A国扣除限额 =50*33%=16.5(万)
B国扣除限额 =30*33%=9.9(万)
3.境外已纳税额在 A国已纳税额 =50*30%=15(万)
在 B国已纳税额 =30*35%=10.5(万)
4.确定实际扣除额:在扣除限额和境外已纳税额间选择较低数,15万和 9.9万。
5.应纳税额 =59.4-15-9.9=34.5(万)
第七节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税。
一、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义务人在征税国是否有住所和居住的时间,将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有习惯性的居所)或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1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
365天,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 30天,
全年累计不超过 90天)的个人。我国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者。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符上述标准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缴纳所得税。
二、税目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薪应纳税额 =所得额 × 税率 -速算扣除数应税所得额 =月收入 -免征额适用税率实行 9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 5%,每级级差也为 5%。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方便计算税额而设臵的常数,它是前一级最高应税所得额乘以本级税率与前一级税率之差,
再加上前一级的速算扣除数。
2.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应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收入额 -成本费用损失) × 税率 -速算扣除数在此,税率实行 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和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 =(次收入额 -免征额) × 20%
免征额 4000以下为 800元,以上为 20%.
4.稿酬所得应纳税额 =所得额 *税率 *( 1-30%)
=(次收入 -免征额) *20%*( 1-30%
)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 =(收入总额 -原值 -合理费用)
× 20%
6.利息、股息、红利和其他偶然所得其应纳税额按次收入的 20%计算。
例,纳税人 A为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
,04年收入如下:
( 1)每月工薪 25000元;
( 2)为境外提供一项技术,获使用费 150000,境外已纳税 20000元;
( 3)取得房租月收入 3000元,每月准扣费用 500元;
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 1)全年工薪所得税
=[( 25000-800) *25%-1375]*12=56100元
( 2)技术转让所得税
=150000*( 1-20%) *20%=24000(元)
( 3)租金收入应纳法人所得税
=( 3000-500-800) *10%*12=2040(元)
( 4)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56100+31470.59+ 24000+ 2040
=113610.59(元)
第八节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关系,即征税机关在税务活动中与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包括税务管理关系
、税款征收关系,税务监督关系。
一、税务管理税务管理关系是指征税机关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足额入库,在具体的税款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税务登记关系、帐簿和凭证管理关系、纳税申报关系和发票管理关系等。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它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就其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在法定时间内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一般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发票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
、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三、税款征收管理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纳税款通过各种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对纳税人来讲,就是纳税人依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款后缴纳税款的过程。
1.税款的征收方式。主要的征收方式是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税款,
此外还包括邮寄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等方式。
2.税收减免。
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水平、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包括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查封、扣押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交纳税款的期限内。
法定程序是:(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冻结纳税人存款;( 4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税款
、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纳税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保证、
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