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果树植物命名的国际法规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一种植物只能有一个合法的拉丁学名
拉丁学名采用双名制,即一个属名与一个种名,属名在前,种加名在后。
属名用名词,首字用大写,种加名用形容词,首字用小写。
,国际植物命名法规,
( International Code of
Botanical Nomenclature,ICBN)
Malus pumila Mill 苹果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
两种不同的植物不能有同一样的双名学名
合法的学名必须附有正式发表的拉丁文描写
若一种植物已有两个或更多的学名时,只有最早的与不违背命名法规的属名和种名为合法名称。
植物的全部种名,应包括种名的命名者的姓名,命名者的姓名放在种名之后,首字用大写。
分类单位的学名的使用,应以命名模式标本或原始标本为依据。用作植物种名根据的标本,称为模式标本,用作植物属名根据的种,
称为模式种。
一般的植物,皆有双名的学名,少数则有亚种名或变种名而成为三名,首字均用小写。
第一节 果树种的拉丁文双命名法则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栽培植物命名分为三级,即属名、种名和栽培变种名(我国一般称为品种名)。属名和种名的制定全部按照一般国际植物学命名法规的规定。
自 1959年 1月 1日以后制定品种名称,可用现代语命名,不必用拉丁语,但此前已有拉丁文名称者也不必改变。
品种名称放在植物拉丁文学名之后可加 cv.符号或用单引号,如国光苹果的品种学名应为 Malus
pumila cv.Ralls。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自 1959年 1月 1日以后制定新品种名称,应正式印刷或在刊物上发表,并向有关国际登记组织进行登记及分送适当的图书馆保存。
发表新品种名称应附以性状记载或参考文献,如注明与其它品种异点、亲本植物、栽培历史、创造人等。
在国际间发表新品种名称使用任何国家文字均为有效。
第二节 品种的命名
发表新品种名称时,必须注明出版年月,出版在先有优先权,但如因使用优先权改变某一品种的名称而引起混乱时,由国际登记组织审查另行选定。
品种名称的转译,某一品种引入其他国家栽培时,
原有品种名称应予保留,但可以译音、译义或改变名称,在同种语言种,以最先译出的名称作为正确使用的合法名称。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果树命名有一定的历史来源凡原产于我国且栽培历史在二千年以上的作物,名称多是一字而外来品种或后期增加的作物,则多是二、三字很多从外国或外地引近来的果树,过去习惯在名称上加,胡,字,,番,字,,洋,字。
果树品种凡在生产上已起作用并普遍栽培的,多数已有了适当的名称,但存在命名混乱的现象。
中文的名称与现代植物分类等级名称相比,大多数相当于属名,有时在属名之上再加形容词便成为种名或品种名。
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第三节 果树种和品种的中名
命名时选其最广或命名最早者作为有效名称,其余作为异名。
在制定新的品种名称时,力求表现品种特征,并与品种系统或品种群相适应,用字不宜太多。
自国外引进的品种,尽量保留其原有的品种名称,并给予适当的译名,但应力求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施条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