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周文贵、卢立岩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2004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 。。。。。。。。。。。。。。。3
第一节 重商主义的贸易思想 。。。。。。。。。。。3
第二节 对重商主义的理论清算 。。。。。。。。。8
第二章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12
第一节 绝对优势理论 。。。。。。。。。。。。。。。。12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 。。。。。。。。。。。。。。。。19
第三章 供需关系与国际贸易均衡 。。。。。。。。。。32
第一节 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 。。。。。。。。。。33
第二节 马歇尔的国际供需理论 。。。。。。。。42
第三节 Offer Curve 。。。。。。。。。。。。。。。。。。50
第四节 Offer Curve的性质 。。。。。。。。。。。。60
第四章 要素禀赋理论 。。。。。。。。。。。。。。。。。。。。70
第一节 要素禀赋理论的由来及其基本原理 70
第二节 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命题 。。。。。。78
第三节 要素禀赋理论的扩展命题 。。。。。。86
第五章 里昂惕夫之“谜” 。。。。。。。。。。。。。。。。99
第一节 里昂惕夫之“谜”的由来 。。。。。100
第二节 对要素禀赋理论的广泛经验验证 105
第三节 始作俑者说 。。。。。。。。。。。。。。。。。111
第六章,谜”之求解与贸易新理论。。。。。。。。117
第一节 要素异质性理论 。。。。。。。。。。。。。117
第二节 要素种类扩展理论 。。。。。。。。。。。122
第三节 效应“逆转”理论 。。。。。。。。。。。126
第七章 技术进步与国际贸易 。。。。。。。。。。。。。138
第一节 技术差距与国际贸易。。。。。。。。。。138
第二节 产品生命周期与国际贸易 。。。。。150
第八章 关税 。。。。。。。。。。。。。。。。。。。。。。。。。。。161
第一节 关税概述 。。。。。。。。。。。。。。。。。。。161
第二节 进口关税的影响 。。。。。。。。。。。。。166
第三节 关税结构与有效保护率 。。。。。。。173
第九章 非关税壁垒 。。。。。。。。。。。。。。。。。。。。。178
第一节 配额和许可证 。。。。。。。。。。。。。。。178
第二节 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 。。。。。。。。。184
第十章 其他贸易政策工具 。。。。。。。。。。。。。。。193
第一节 补贴 。。。。。。。。。。。。。。。。。。。。。。。193
第二节 其他鼓励出口的措施 。。。。。。。。。201
第十一章 新贸易保护主义 。。。。。。。。。。。。。。。205
第一节 新贸易保护主义 。。。。。。。。。。。。。205
第二节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观点 。。。209
第三节 战略性贸易政策 。。。。。。。。。。。。。214
第十二章 地区经济一体化 。。。。。。。。。。。。。。。。。219
第一节 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219
第二节 关税同盟理论 。。。。。。。。。。。。。。。229
第十三章 多边贸易体制 。。。。。。。。。。。。。。。。。237
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237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242
第三节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254
贸易理论篇第一章 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第一节 重商主义的贸易思想
国际贸易理论是对蓬勃发展的国际贸易实践的科学总结,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不可能产生国际贸易理论的。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始于重商主义盛行的年代,但重商主义“只是抓住了假象”,他们对社会经济问题,包括对国际贸易问题的探讨,还仅仅停留在流通领域,尚未深入到生产领域。而“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只是当理论研究从流通过程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1。然而,一则重商主义毕竟是“对现代生产方式的最早的理论探讨”,更重要的是,重商主义所作的这些理论探讨,为后来诞生“真正的现代经济科学”——古典政治经济学——准备了进行理论清算的对象,因而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逻辑起点”。鉴于此,探讨国际贸易理论,需要对重商主义有一个概略的了解。
一、重商主义的财富观重商主义是十五世纪至十七世纪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
地理大发现以前,欧洲的商业贸易活动主要是在城镇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的地方性经济活动。当时欧洲的社会经济形态仍是以农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只是在少数人口聚集的大城市和中小城镇分布着一些工匠店铺和手工业作坊,生产少量的生活日用品,交由商人向市场销售。即便有些长途贸易,也只是零星进行,且规模很小。
十五世纪末十六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打开了欧洲通往东方的航路,出于对海外贸易丰厚利润的贪婪追求,国际贸易彻底地冲破了地域的限制,地中海沿岸的帆船和马可?波罗时代的驼队,已被往来穿梭航行于各大洋的大型商船队所取代。
“美洲的发现,绕过非洲的航行,给新兴的资产阶级开辟了新的活动场所。东印度和中国的市场、美洲的殖民化、对殖民地的贸易、交换手段和一般的商品的增加,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空前高涨,因而使正在崩溃的封建社会内部的革命因素迅速发展”1。商业活动,尤其是海外贸易的大发展,在给各欧洲大国带来源源不断的金银财富的同时,亦使商品货币关系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财富的重心由土地向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转移,进而一方面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金银即为财富,财富就是金银”成为了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共识。另一方面也使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商人阶级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大大提高,迅速上升到了支配地位。农民、手工业者,甚至封建统治者,都在相当程度上产生了对商业资本的依赖性2。这种社会大变革反映到上层建筑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就表现为重商主义的兴起。
重商主义者通过商业经营活动发财致富的奥秘,在他们自己看来其实是再简单不过的事情。“贱买贵卖”,“少买多卖”,“不买只卖”,甚至尽可能地将别人的东西“抢”过来再“卖掉”,始终都是指导他们进行商业活动的金科玉律1。用赚来的钱再去做更大的生意,还能够赚到更多的钱。如此循环往复,黄金和白银就源源流入了商人的钱袋,使他们愈益财大气粗。社会通行的商业实践原则,令重商主义者将财富与金银混为一谈,将金银看作是社会财富的唯一代表和化身。这也正是当年拜金主义或曰黄金拜物教盛行的根本原因。
正是出于这样的财富观,地理大发现的先驱者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才会发出如下的感慨:“金真是一个奇妙的东西!谁有了它,谁就成为他想要的一切东西的主人。有了金,甚至可以使灵魂升入天堂”2。
二、货币差额论与贸易差额论既然“金即财富”,重商主义用静止的观点看待社会财富就不足为怪了。因为特定时期社会拥有的金量总是一定的,故在两国间的贸易中,“A国于贸易之所得,恰为B国于贸易之所失”。也就是说,重商主义信奉的是“零和游戏规则”(Rules of the Zero-or-sum Game)。在重商主义者看来开展海外贸易无非是要获取更多的金银财富,而要实现这一目的,贸易出超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德国著名的重商主义者比彻(Johann Joachim Becher)就曾坦陈,“向别国销售货物永远胜于从别国购买货物,因为前者带来稳定的利益,而后者则不可避免地会使王国遭致伤害”1。
重商主义大体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以约翰?海尔斯(John Hales)和威廉?斯塔福德(William Stafford)为主要代表的早期重商主义要求在每一宗贸易中都要严格地实现出超,以赚取金银,他们的主张被称为货币差额论。在他们看来,“必须想方设法使出口大于进口,因为差额部分一定会带来金币或金条的流入”2。一旦因贸易入超,金银货币外流,他们就会痛心疾首,愤愤不平。马丁?路德对法兰克福繁荣的商业贸易做出的评论颇能代表早期重商主义极力主张通过海外贸易获取货币差额的心态。他抱怨道:“我们德国人让全世界都富起来了,而我们自己却越来越穷,因为我们将越来越多的金银都付给了外国人。正是法兰克福繁荣的市场交易成为了德国财宝源源外流的黑洞”3。可见,早期重商主义是将货币与商品绝对地对立起来,他们还不明白原料贸易可以带来丰厚利润的道理。
晚期重商主义最大的进步就在于他们已经看到了原料贸易与成品贸易之间巨大的利润差额,明白了“握有货物的人不缺钱花”的道理,主张在必要时,应日日夜夜地寻找机会把国家的剩余货物以制成品形式推销给外国人,以换取黄金与白银。晚期重商主义信奉的是贸易差额论,其最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孟(Thomas Mun)。
在回击人们指责东印度公司在对外贸易中大量输出货币的抨击时,托马斯?孟指出:“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时时谨守这一原则。在价值上,每年卖给外国人的货物,必须比我们消费他们的为多”1。孟认为,输出货币借以换得商品是增加财富的重要手段,主张认真研究“如何将我们的金钱加在我们的商品上面,使它们一块儿输往外国,从而我们可以获得更多得多的财富”2。因为在孟看来,东印度公司“买卖的比例”其实正是巨大的贸易利润。根据孟的计算,用十万英镑从东印度购买来的胡椒,在意大利或土耳其至少可以卖到七十万英镑。由此,托马斯?孟十分肯定地告诫当时的人们:“货币产生贸易,贸易增多货币”3。
为了实现通过取得海外贸易顺差尽可能占有金银财富的目的,重商主义在国际贸易政策上坚决地主张采取一系列强制性的措施和手段,促进出口抑制进口。重商主义实行的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集中地体现为政府对贸易活动,尤其是对同殖民地之间贸易的高度垄断和管制、高筑关税壁垒保护国内市场以及严格禁止输出金银等等。
第二节 对重商主义的理论清算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出生于一个苏格兰海关官吏家庭,年轻时在格拉斯哥大学和牛津大学接受过良好的教育。1748以后的十多年里,亚当?斯密先后任教于爱丁堡大学和格拉斯哥大学,教授修辞学、文学、逻辑学和道德哲学。1764年,斯密辞去教职,专任年轻的约克公爵(Duke of Buceleuch)的私人教师。随约克公爵游历欧洲大陆两年多回到英国后,在约克公爵的全力资助下,亚当?斯密得以专心致力于经济学理论研究。1778年起,斯密被任命为爱丁堡海关专员,1787年曾一度出任格拉斯哥大学校长1。亚当·斯密1776年出版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在这部划时代的著作中,斯密对重商主义进行了全面的理论清算,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框架。
一、斯密经济思想的核心——自由放任斯密将新兴的资产阶级关于人人都享有生而具之的自由、生活和拥有财产的“天赋权力”的政治主张引入经济学研究领域,提出了“自由放任”(Laissez Faire)的经济思想。在斯密看来,在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其自身的物质利益,且都为着实现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而孜孜追求的社会里,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与垄断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有害的。倘若政府反其道而行之,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则国民财富自然会极大地涌流出来,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不仅没有矛盾,反而还会完美和谐地结合在一起。这是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在起着具有决定意义的支配作用。
二、对重商主义财富观的批评斯密首先批评了重商主义将金银等贵金属同财富等同起来的错误财富观,认为“一个国家的财富并不仅仅由黄金和白银构成,而是还应该包括该国拥有的土地、房产和各种可供消费的商品”2。开展海外贸易固然可以获得黄金和白银,但海外贸易更具意义的作用在于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本国的生产能力,增加商品生产,进而增加“一个国家拥有的真正的财富”(Real Wealth of the Nation)。由此可见,斯密已经正确地认识到了商品与货币的关系,所谓“正真的财富”,其实就是一国所掌握的与别国交换商品的能力。
三、对重商主义借贸易顺差聚敛财富观点的批评斯密依据大卫?休谟提出的“硬币流量调整机制”(Specie-flow Adjustment Mechanism)的原理,批评重商主义者希望通过持续的贸易顺差聚敛金银财富的企图是一相情愿,徒劳无益的。建立在货币数量论基础上的“硬币流量调整机制”认为,一国商品交换中,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恰为该国金银货币的存量同商品总量的比值1。据此可以看到,倘若重商主义者真能如愿以偿地从海外贸易中取得大量金银,在社会商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势必引起本国物价上涨。本国商品将丧失同外国商品竞争的价格优势,不仅本国的贸易顺差难以为继,还必须对外支付金银货币以弥补随之而来的贸易入超。
四、对重商主义“零和游戏”规则的批评斯密指责重商主义大力倡导的“零和游戏”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天赋权力”的主张,各国都有权通过海外贸易获取利益。但如真是如此,“一国于贸易之所得,恰为他国于贸易之所失”的“零和游戏”规则就必须要改一改了。其实说到底,重商主义的贸易理论根本就无所谓互利互惠可言,只是体现着重商主义者极端利己主义的心态。诚如斯密所批评的那样,“重商主义最为强调的与其说是财富,还不如说是强权”1。贸易的真正经济基础只能是某种普遍的贸易利益,即“只要各国按照拥有的特定优势开展贸易,则双方通过这种自愿基础上的贸易,都能从中获取贸易利益”2。正是因为“一国具有这种优势,另一国无此优势,后者向前者购买,总比自己制造有利”,才使各国都普遍具备了参与国际贸易的动因3。
五、对重商主义贸易政策的批评从“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出发,斯密严厉批评了重商主义的保护贸易政策,大力倡导自由贸易,主张政府应该减少直至放弃对对外贸易的垄断与管制。因为在斯密看来,即便是在国际贸易领域中,那只神奇的“看不见的手”依然在冥冥中支配着人们的经济行为,对于如何通过对外贸易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每一个人从其所处的地位出发所能做出的判断,显然比任何政治家或法典制定者为他们做出的判断要高明的多”4。政府只有改弦易辙,推行自由贸易的政策,才能加快本国生产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并从中获取最大的贸易利益。
亚当·斯密站在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坚持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从批评重商主义的财富观入手,揭示了重商主义国际贸易理论的虚妄性和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政策的经济利己主义本质。在此基础上,亚当·斯密提出了自己的贸易思想,并且旗帜鲜明地倡导自由贸易政策,搭建起了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为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掀开了新的一页。
第二章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第一节 绝对优势理论
亚当?斯密认定诚如“各自拥有某种技艺的工匠都具备其他工匠所没有的优势,它们都认为互相交换彼此的产品比自己制造更为有利一样”1,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也都具备各自为他国所不具备的特有优势,只要发挥了它们各自的优势,各国就都能够获得贸易利益。亚当?斯密还积极地倡导自由贸易,并对普遍存在的贸易利益进行了较为透彻的分析论述。后人将亚当?斯密提出并加以论述的贸易思想冠之以“绝对优势理论”(Absolute Advantages Theory)之名2。
一、斯密主张自由贸易的基本出发点在斯密看来,追逐贸易利益是各国参与贸易的根本动因,因为“对外贸易无论在什么地方进行,它们都有两个明显的利益:动员了闲散、剩余、国内没有需求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并使这些资源获得比它们所要求的更大收益”1。所以,“无论什么时候,也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是原料生产,还是制成品生产,剩余的产品,或者是在国内没有需求的产品,的确都必须向外国出口,以换取国内需要的某些产品”2。
由此看来,亚当?斯密所以极力主张自由贸易,其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自由贸易能够动员社会的闲散资源,增加生产和出口,使社会的各类经济资源都能借对外贸易之功,寻找到更为广阔的市场,从而得到最佳的充分利用。这样,对外贸易就能够使国内的经济活动更为活跃,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亦随之提高,起到了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斯密的这种为国内的闲散资源寻找出路的思想,集中地代表着当时英国新兴的产业资产阶级急欲冲破封建专制制度对对外贸易的垄断与管制,“自由地”向全世界倾销过剩产品的要求。但英国的情况毕竟只是某种“特例”,不具备普遍性,倘若以仅仅根据英国的特例抽象出来的假定(一国开展对外贸易以前就已经存在着闲置的资源,因而增加出口可以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作为建立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也缺乏理论的说服力。
二、“发挥优势,扬长避短”——获取贸易利益的钥匙关于两个国家之间为什么要开展贸易,以及如何开展贸易,斯密曾经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
“如果一件物品在购买时所付出的代价小于在家内生产时的花费,就永远不会想要在家内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正是在这样一句众所周知的格言的指导下,“裁缝不自己制鞋,而是向鞋匠买鞋;鞋匠不自己缝衣,而是请裁缝替他缝衣服;农夫自己既不制鞋,又不缝衣服,而是宁愿请鞋匠和裁缝帮他制鞋缝衣。他们都感到,为了自身的利益,应当把他们的全部精力集中使用到较其邻居处于某种更为有利的方面,而以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价格,去购买他们所需要的任何其他物品”。可见裁缝、鞋匠、农夫一众人等,皆为精明的手艺人,他们完全懂得如何“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的道理。
由此推而广之,“每一私人家庭行为中的精明之举,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绝少是荒唐的。如果外国能以比我们自己制造还要便宜的商品供应我们,最好就用我们享有某些优势的产业生产出来的物品的一部分向他们购买”1。
三、“优势”为何物?
斯密将导致各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取得贸易利益的所谓“优势”区分为“自然优势”(Natural Advantages)和“获得性优势”(Acquired Advantages)。
前者为一国固有的天赋优势,如一国所处的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或矿产资源。“有时,在某些特定产品生产上,某一国占有那么大的自然优势,以致全世界都认为,跟这种优势抗衡是枉然的”2。就好比苏格兰无论怎样想天方设地法,即便投入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资本与劳动,都生产不出可以与法国葡萄酒相媲美的红葡萄酒和白兰地;后者为后天获得的优势,如通过接受教育与训练,以及大量的生产实践,一个工匠的生产技艺可以日臻精湛。“拥有一种技艺的工匠同拥有另一种技艺的工匠相比的优势,只是后来获得的”3。当然,一个国家(如当时的英国)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使其工业生产能力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从而取得获得性优势。至于一国同另一国相比的优势地位是先天固有的,还是后天获得的,其实都无关紧要。“只要一国具有这种优势,而另一国无此优势,对于后者来说,向前者购买总比自己生产要有利得多”1。
按照亚当?斯密的主张,每一个国家都应集中致力于生产其最擅长生产的物品,而所谓擅长与否则全然取决于在各自拥有的优势基础上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生产成本绝对低于他国谓之“最擅长”,否则即为“最不擅长”。各国都照此原则进行生产和开展相互贸易,势必导致资本劳动等经济资源向其最擅长的产业流动。如此一来,既实现了本国经济资源的最佳配置,提高了生产效率,又形成了国与国之间合理的分工,贸易双方都能以绝对低的成本从对方换回本应付出更大成本才能生产出来的产品。如此贸易的最终结果当然是双方皆大欢喜,各自获得贸易利益。
四、绝对优势贸易模型假定A、B两国,拥有同质的(Homogenous)劳动资源,生产同质的F商品和C商品。又假定A国生产1单位F商品需要耗费8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C商品需要耗费4单位劳动;B国生产1单位F商品需要耗费10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C商品需要耗费2单位劳动。同时还假定A、B两国不发生技术进步,也不存在生产的规模效应,即生产成本不变(Constant Production Cost)。可以有如表2.1所示之“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贸易模型”(Two-Country-Two-Good Trade Model)。
表2.1 绝对优势2×2贸易模型
A国 B国
F商品
C商品
10
4 2
如果商品交换以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Barter Trade System),则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两种商品在两国国内市场上的交换比率(Domestic Exchange Ratio between the Two Goods)或“用一种商品数量表示的另一种商品的相对价格”(Relative Price of One Good in Terms of Units of the Other Good)和 必须依等价交换的原则来确定。即:
= 
= 
以上模型表明,A国在F商品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B国在C商品生产上具有绝对优势。因为它们各自都可以以比对方绝对低的成本从事某一特定商品的生产。依照绝对优势理论,各国都应集中致力于生产自己最擅长的产品,也就是说在经济资源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它们各自国内的经济资源(劳动)应该向其最擅长的部门转移。现假定A国原来从事C商品生产的16单位劳动转而生产F商品;B国原来从事F商品生产的10单位劳动转而生产C商品1。结果是A国F商品产量增加C商品产量减少,B国F商品产量减少C商品产量增加,两国总起来考察,F商品和C商品各净增加了1单位。依据绝对优势理论重新配置资源带来了世界生产总量的增加,当然也就提高了世界的总体消费水平。
在开放市场进行贸易的条件下,两种商品的国际市场交换比率(International Exchange Ratio between the Two Goods)或国际市场上商品的相对价格必须介于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之间,即:
> >
或 >>
如若不然,贸易势必无法进行。因为只有这样,参与贸易的双方才都能获得贸易利益。如果两国间的竞争最终使国际市场上1单位F商品同4单位C商品相交换。即:
 = 
则A、B两国通过参与国际贸易都能确定地获得贸易利益。同他们各自的国内交换比率相比,A国每出口1单位F商品的净利益为8单位劳动,每进口1单位C商品的净利益为2单位劳动;B国每出口1单位C商品的净利益为单位劳动,每进口1单位F商品的净利益为2单位劳动。
各国发挥自身拥有的绝对优势,在贸易往来中都能各得其所,再也看不到所谓的“零和游戏”。普遍存在着的贸易利益表现为劳动的节约。节约下来的劳动可以再投入生产,进一步增加商品的产量和社会消费总量。节约下来的劳动也可以用于休闲、娱乐、健身、教育等方面,使社会成员的闲暇增加,进而从另一个方面提高社会生活的质量。
五、绝对优势理论的局限性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的确描绘了一幅自由贸易的动人画卷,但同时也存在着严重的理论缺陷,这就是绝对优势理论的局限性。斯密的贸易学说“虽然明确、有力,但不够尖锐。虽然精辟,但深度不够。他在未作论证的情况下,假定国际贸易要求出口商品的生产具有绝对利益;那就是说,生产出口商品的产业用一定量的资本和劳工必须能生产出比任何一个对手都多的产品”1。斯密的那个“未作论证情况下的假定”就是著名的“斯密假定”(Adam Smith’s Assumption)。
根据斯密假定,如果某个国家连一个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都没有,处于全面的绝对劣势(Absolute Disadvantages),这个国家是否会在外界有力的竞争压力下被迫与世隔绝?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应该进行贸易?如果还进行贸易,是否还存在普遍的贸易利益?各国是否还应该坚持自由贸易的政策取向呢?这样的一系列尖锐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不能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贸易理论中求得答案。
由此可见,亚当?斯密的贸易理论还只是停留在或者说还只是局限于对国际贸易实践中的某个特例(其实主要是针对当时英国这一特例)展开的研究,带有极大的局限性,还不是一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贸易理论。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
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的父亲是从荷兰移民到英国的一位犹太金融家,李嘉图从十多岁起就开始在他父亲的交易所随其父从事证券金融业务。孩提时代起的耳濡目染,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为李嘉图以后的事业辉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他执意娶一位贵格教教徒(Quaker)为妻,被其父剥夺了财产继承权以后,大卫?李嘉图开始自立门户,独立从事证券交易和房地产买卖,很快就取得了成功,二十来岁的李嘉图已经腰缠万贯,成为了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房地产市场上炙手可热的投资家,后来又当上了英国下院议员。
在经济理论研究方面,大卫?李嘉图算得上是一位大器晚成的奇才。他27岁时才第一次读到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37岁发表他的第一篇经济学论文。随后就一发而不可收拾,在他14年短暂的学术生涯中,为后人留下了大量的著作、文章、笔记、书信、演说。其中,181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最具盛名。李嘉图的著作不像斯密那样结构严谨,行文没有斯密那样流畅,词句也不如斯密那样华美,但《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以更为精炼的理论架构,更加贴近现实的语言与例证,全面论述了他所生活的那个年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机制,使他成为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19世纪初叶最伟大的经济学家1。李嘉图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辟出专章,集中讨论了国际贸易问题,提出了著名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Comparative Advantage Theory)2。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理论基础大卫?李嘉图继承和发展了亚当?斯密创立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以此作为建立比较优势理论的理论基础。
在分析论述比较优势理论中,李嘉图赋予劳动以重要的地位,他在《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中开宗明义就指出“一件商品的价值,或曰用以与之交换的任何其他商品的数量,取决于生产此件商品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1。进而,他也像斯密一样,将价值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指出“有用性不是衡量交换价值的标准”2,认为“商品的交换价值以及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法则,即决定为了交换他种商品必须付出多少此种商品的规律,全然取决于在这些商品上所付出的相对劳动量”3。
国际贸易中各方的利益全然系于国际市场上各类商品的交换价值,即相对价格水平。在李嘉图看来,一国国内各地区、各产业间资本、劳动等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是利润率均等化的根本原因。但国与国之间的要素流动则势必因各种原因而被强制性地打断,甚至完全不流动4。由此,李嘉图断定,正是国际间的这种生产要素的不流动性,决定了“支配一个国家中商品相对价值的法则不能支配两个或更多国家间相互交换的商品的相对价值”。正好比“葡萄牙用多少葡萄酒来交换英国的毛呢,不是由各自生产上所用的劳动量决定的”一样5。或者说,各类生产要素在国际间完全不流动,打断了国际间利润率均等化的进程,因而使一国能够比较稳定地保持在某种商品生产上的比较优势地位。
既然诸多原因决定了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国家其相对价值各异,那就给各国参与国际贸易获取贸易利益留下了可资利用的空间。然而此处的前提必须是各国都能找准自己同他国比较的有利之处,即确定它们各自的比较优势。
二、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原则李嘉图也像斯密一样,采取了由个人经济行为推广至国家经济行为的办法,来分析论证他所说的比较优势以及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贸易模型。
在李嘉图看来,在商品的交换价值由生产中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条件下,每个人都会致力于生产对自己说来劳动成本相对较低的商品。他举例说,“如果两个人都生产鞋和帽子,其中一人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都比另一个人具有优势,不过在帽子生产上只领先于其竞争对手1/5或20%,而在鞋的生产上却要领先于其竞争对手1/3或33%;那么,这个具有优势的人专门生产鞋,而那个处于劣势的人专门生产帽子,难道不是对于他们双方都有利吗?”1
既然国际间生产要素的不流动性打断了各国间利润均等化的进程,既然基于各种原因,每一个国家都可能有“某种具有优势的产品”,而且“这种优势还相当可观”,那么,“各国都更为合理地分配它的劳动资源,生产这种具有优势的产品”,并“将其用于相互交换,各国就都能得到更多的利益”2。
譬如说,葡萄牙生产一定量的葡萄酒需投入80人年劳动,英国生产同样多的葡萄酒需投入120人年劳动;葡萄牙生产一定量的毛呢需投入40人年劳动,英国生产同样多的毛呢需投入100人年劳动。葡萄牙在两种商品生产上的劳动成本都要绝对地低于英国,处于绝地优势地位,英国则处于绝对劣势地位3。这种情况不符合“斯密假定”,用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无法论证葡萄牙同英国开展贸易的互利性质。
同斯密相反,李嘉图强调的是在相互比较的基础上,两国在两种商品生产上所处优势或劣势程度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贸易机会和贸易利益。因为葡萄牙在葡萄酒的生产上优势更大(葡萄牙葡萄酒的生产成本为英国的,毛呢的生产成本为英国的),而英国在毛呢生产上劣势较小(英国毛呢的生产成本为葡萄牙的1.1倍,葡萄酒的生产成本为葡萄牙的1.5倍)。就像生产鞋和帽子的两个工匠一样,只要葡萄牙致力于生产葡萄酒,英国致力于生产毛呢,然后进行相互交换,两国就都能获得贸易利益。
由此可见,“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是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原则。“正是这样一条原则,决定了葡萄酒应该在法国或葡萄牙生产,玉米应该在美国或波兰生产,而机器和其他商品应该在英国生产”1。
三、比较优势贸易模型同样假定A、B两个国家,拥有同样且同质的资源——劳动,各自生产同样且同质的F商品和C商品。又假定A国生产1单位F商品需要耗费2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C商品需要耗费1单位劳动;B国生产1单位F商品需要耗费10单位劳动,生产1单位C商品需要耗费2单位劳动。在生产成本不变的条件下,有如表2.2所示之“2×2贸易模型”。
表2.2 比较优势2×2贸易模型
A国 B国
F商品
C商品
10
1 2
如果商品交换采用以物易物的方式进行,则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有依等价交换原则确定的两种商品在两国的国内市场上的交换比率或用一种商品数量表示的另一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和如下:
= 
= 
显然,从以上模型可见,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上,A国都享有绝对优势,B国则处在绝对劣势地位。然而,按照“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的原则,A国在F商品生产上的优势更大,B国在C商品生产上的劣势相对较小。换句话说就是,A国在F商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B国在C商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
按照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的要求,A、B两国都应该集中致力于生产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然后进行相互交换,以取得贸易利益。又因为各类生产要素在国内能够自由流动,而在国际间完全不流动,各国发挥比较优势的直接结果势必是驱使生产要素(此处指劳动)向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集中,进而导致生产构成的改变。
为了分析便当,假定A国原生产C商品的4单位劳动转而生产F商品,B国原生产F商品的10单位劳动转而生产C商品。A国F商品的产量增加,C商品产量减少;B国C商品产量增加,F商品产量减少。这一假想的两国世界,F商品和C商品的总产量各净增加了1单位。国际分工发挥出了增加“全世界”商品生产与消费总量的效能。如两国开放市场进行相互间的贸易,同样必须将两种商品的国际交换比率定在介于A、B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之间的某一水平上。即:
> >
>>
现仍假定A、B两国间的竞争使两种商品现实的国际交换比率处在1F:4C的水平上。即:
 = 
对参与贸易的双方说来都意味着客观的贸易利益,尽管其中的一方(B国)处在全面劣势的地位,它的所谓“优势”只是通过看似有些牵强的“比较”得来的比较优势。
按照1F:4C的国际交换比率,A国每出口1单位F商品的贸易净利益表现为2单位劳动,每进口1单位C商品的贸易净利益表现为0.5单位劳动;B国每出口1单位C商品的贸易净利益表现为0.5单位劳动,每进口1单位F商品的贸易净利益表现为2单位劳动。A、B两国通过参与国际贸易节约下来的劳动同样既可以用作再投入,进一步增加生产和消费总量,又可以使闲暇增加,从另一个则面提高社会生活的质量。
国际经济学界将比较优势贸易模型习惯地称之为“古典的李嘉图模型”(The Classical Ricardian Model)。见图2.1。
图2.1中的横轴表示某国生产的F商品的数量,纵轴表示C商品的数量。开展贸易以前,该国的生产与消费均衡为生产可能性边界(Production Possibilty Frontier,PPF)同位置较低的消费无差异曲线(Consumption Indifference Curve)的切点。两种商品的国内交换比率由同时相切于和的国内市场价格线表示。
C
R I
PPF
R a
E1
I1
E0
I0
T P R a
R I
O F
图2.1 古典的李嘉图模型开放市场后,该国生产的F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可以卖出更好的价格(图中可见国际市场价格线在F轴上的斜率大于国内市场价格线在F轴上的斜率),表明该国在F商品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此种情况必然驱使该国重新配置经济资源,调整生产结构,积极参与贸易,以获取贸易利益。遂该国的生产均衡点朝着发挥比较优势的方向,由调整至点。在点上,该国可以按照出口其享有比较优势的F商品,进口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C商品。按照展开贸易,该国F商品的出口数量为TP,从国外进口的C商品数量为。如此这般,该国就脱离了生产可能性边界的限制,使其社会消费得以在点上进行,而点处在位置高得多的消费无差异曲线上。
在这里,贸易利益表现为该国的社会消费水平由提高到了。至于由贸易三角形表示的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进出口贸易,只是实现贸易利益的手段。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比较优势条件下的国际分工,以及建立在这种国际分工基础上的国际贸易,存在着普遍的贸易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这样的国际贸易无论对参与贸易的各方说来,还是对全世界而言,都是一件功德无量因而值得大力推进的大好事。由此可见,同亚当?斯密一样,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同样描绘出了自由贸易的美丽画卷,所不同的是,李嘉图克服了“斯密假定”的限制,将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四、李嘉图的自由贸易主张李嘉图同样也继承了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认为“在充分自由贸易的制度下,每个国家自然会将其资本和劳动投入那些对它来说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而且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同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结合妙致毫巅。通过推动工业的发展,通过对能工巧匠的报偿,通过最有效地利用大自然赐予我们的特有权利,这样的制度就可以最有效同时又是最经济地分配劳动。这样一来,由于产量的普遍提高,它还必定会将利益扩散开来,通过共同的利益和相互交换,把个人同社会,各个国家同整个文明世界联系在一起”1。由此可见,李嘉图不仅对斯密论及的那只神奇的“看不见的手”推崇备至,而且还将它伸向了整个世界。
从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出发,李嘉图也极力主张推行自由贸易的政策。他分析说“所有贸易,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增加生产。……同在煤炭供应不足情况下的产量相比,如果向某一制造商充分供应煤炭,他利用相同数量的资本能生产出更多的铁,这对一个国家说来是有利的。如果煤炭短缺,该制造商用同样多的资本和劳动生产出某种商品,并用该种商品去进口铁,且能达到煤炭充足供应条件下的同样数量,那么,国内铁的增加同样给国家带来利益”2。
李嘉图还举例说明,如果个人或厂商迫于政府的限制,不得不用他们不甚擅长的商品,即他们花费更多资本与劳动成本的商品,去交换别国的商品,则不仅他们个人的利益受损,整个国家的利益也势必受到损害。据此,他大声疾呼,“我们必须大力促进那些自然价格下降的商品的出口,这样的金融措施必将完全改变自然形成的产业结构”。因此,应该实行自由贸易的政策,而不是“过去那种荒谬绝伦的政策”3。
五、比较优势理论与绝对优势理论的关系比较优势理论与绝对优势理论都认定对外贸易可以使一国的产品销售市场得以迅速扩张,因而十分强调对外贸易对促进一国增加生产扩大出口供给的重要作用。或者反过来说,斯密和李嘉图站在当时新兴的产业资本家阶级的立场上,为了给产业资本所掌握的超强的工业生产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大量剩余产品寻找出路,从供给的角度,论证了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贸易的重要性,以及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来,可以将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思想归于贸易理论研究上的“供给派”(School of Supply)。
但就绝对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各自涵盖的研究对象而论,对此两者进行比较,人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无论一国是否拥有绝对低成本的优势商品,只要存在相互间的比较优势,国际间的自由贸易就可以使贸易双方都获得贸易利益。这就是说,实际上,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考察,比较优势理论分析研究的经济现象涵盖了绝对优势理论分析研究的经济现象,而不是相反。这说明,斯密所论及的绝对优势贸易模型不过是李嘉图讨论的比较优势贸易模型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特例。绝对优势理论与比较优势理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将只适用于某种特例的贸易模型推广至对普遍存在的一般经济现象的理论分析,正是李嘉图在发展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方面的一大贡献。
六、比较优势理论的普遍适用性比较优势理论,尽管自李嘉图提出至今已近二百年,但仍不失为指导一般贸易实践的基本原则。不仅如此,比较优势理论的原理除了可以用于对国际贸易问题的分析以外,还有较为广泛的一般适用性。
如大学教授一般都要聘请助教,专门负责对学生的日常辅导,负责批阅学生的作业,同时还要帮助教授做好讲授课程的有关准备工作。但我们知道,一位学术造诣高深的教授,完全可以在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兼顾这些工作,而且教授直接对学生进行辅导,学生们的收益一定会更大、更多。又如经验丰富的外科大夫除了能够给病人动手术以外,肯定还完全能够胜任对病人的护理,完全能够亲自为一个外科手术作各方面准备。但外科大夫往往都要专门聘请护士小姐。再如企业的高级资深管理人员,除了可以全面打理公司业务外,还能非常熟练地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档案,至于文件的打印,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等等,公司经理们更应是行家里手。但他们同样还是要专门聘请秘书和打字员。
凡此种种,还可以举出很多其他例子。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社会的在劳动分工中,普遍存在着绝对优势或绝对劣势中的比较优势。教授、外科大夫、公司经理同助教、护士小姐、总经理秘书相比,前者尽管在各方面都享有绝对优势,但他们更大的优势或曰比较优势分别在教学和科研、主刀动手术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后者虽然处在全面劣势地位,但他们在辅导学生的学业和批阅学生作业、对病员进行常规护理和处理公司的一般文件打印归档的日常事务上的劣势相对较小,或者说他们在这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可见“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不仅仅是指导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活的其他诸多方面,都应该成为进行合理社会分工,以取得最大社会福利与劳动效率的原则。
七、比较优势理论的缺陷然而,比较优势理论也存在着理论上的“硬伤”,或者说,存在理论分析上的“死角”。这是因为,在李嘉图的理论分析中,比较优势所以能够成立,全然取决于两国间两种商品生产成本对比上“度”的差异。但是,如果只是考察经过高度抽象的“2×2贸易模型”,势必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即两国间在两种商品生产成本对比上不存在“度”的差异。表2.3所示即为“等优势或等劣势贸易模型”(Equal Advantage or Equal Disadvantage Model)。
表2.3 等优势或等劣势2×2贸易模型
A国 B国
F商品
C商品
3
6
一旦出现此种等优势或等劣势的情况,即便具有相当的普遍适用性,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及其基本原则“两优择其甚,两劣权其轻”就不再灵光了。人们惊异地看到,李嘉图陷入了“此优为彼优,无甚可择!”或“彼劣即此劣,何以权轻?”的尴尬境地。
第三章 供需关系与国际贸易均衡
第一节 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批判了重商主义的理论谬误,揭示了贸易天生的互利互惠性质,第一次将贸易理论建立在了科学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大卫·李嘉图,更是成功地跳出了“斯密假定”的陷阱,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基于各国生产不同商品时的生产效率即劳动成本的相对差异进行国际分工,相互提供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即便是处于全面劣势的国家也能从贸易中获取可观的利益。但无论斯密还是李嘉图在论及贸易利益时都没有正面回答涉及到贸易双方根本利益的国际交换比率或曰国际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究竟如何确定,总体贸易利益究竟如何在贸易双方间分割的问题。人们只能猜度,在这个对贸易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必有一番激烈的竞争,才使现实的国际交换比率落在了介于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之间的某一水平之上。直到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提出“相互需求原理”(Principle of Reciprocal Demand),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才有了较为明确的答案。
一、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上的“需求派”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 Struart Mill,1806-1873)出生于经济学世家,从小就受到其父,著名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James Mill)的悉心教诲,接受了古典经济学基本理论的严格训练,打下了扎实的经济学理论基础。穆勒在东印度公司供职三十多年,在从事海外贸易方面又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晚年当选英国下议院议员。在穆勒为数众多的学术著作中,1848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最负盛名,在这以后的半个多世纪里,这部著作一直都是欧、美各大学经济类专业的标准教科书1。
穆勒完全赞成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认为“有些商品自己是完全可以生产出来的,为什么也要进口呢?这是因为从国外进口比自己生产便宜”。正是基于这样一个“真正的原因”,“尽管英国同波兰相比在毛呢和玉米生产上都具有优势,英国还是应该用它生产的毛呢从波兰进口玉米;尽管葡萄牙同英国相比可以用较少的劳动与资本生产棉花,英国还是应该用它的棉花交换葡萄牙的葡萄酒”2。各国“进口其优势最小的商品可以使他们把更多的资本和劳动用于生产其优势最大的商品”3。
与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强调供给之于贸易的作用不同,约翰·穆勒对需求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关注。在穆勒看来,“所谓商业贸易实际上只是使生产成本更为便宜的一种手段。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都是最终的受益者。作为消费者的对立面的商人当然也会获得贸易利益,但这必须以消费者愿意花多少钱购买他们的商品为前提”4。由此可以看到,穆勒实际上是将对进口商品的消费需求提高到了决定消费者和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商人们能否获得贸易利益的关键因素的地位。这充分反映了穆勒对需求研究的高度重视。重视需求,强调需求对贸易的作用也正是穆勒的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因此也可以把穆勒的贸易思想归于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上的“需求派”(School of Demand)。在他看来,从重商主义开始,包括斯密和李嘉图等人,历来都只是看重出口的作用,比较多地从供给的角度考察国际贸易,基本上忽略了需求的作用,“认定贸易利益仅从出口而来,当然是完全错误的”1。
二、对外贸易的利益寓于进口之中具体说来,穆勒认为,一个国家可以从国际贸易中获得两大利益:第一,国际贸易可以使一个国家获得它自己完全不能生产的那些商品,因而提高了该国的总体消费水平和社会福利;第二,国际贸易可以使全世界各个国家的生产力都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他分析说:“如果开展贸易的两个国家都转而勉强地生产本应自对方进口的那些商品,两国的劳动和资本的生产力一定不如它们各自既为自己生产也为对方生产其劳动具有最大相对效益的商品时那么高”2。
看来,任何国家都不能置客观存在着的由生产成本方面的相对差异决定的比较优势于不顾,勉为其难地生产本应进口的商品。这是一种典型的不经济的非理性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各国生产的商品在满足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为自己生产)的同时,还都应该努力满足国际市场的消费需求(为自己的贸易伙伴生产),并以此作为从后者进口商品的支付手段,各国乃至全世界的消费水平才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据此,约翰·穆勒得出了一个明显不同于他的前人的结论:“对外贸易唯一的直接利益寓于进口之中,通过进口,一个国家得到了要么它自己不能生产的商品,要么它必须耗费更多资本和劳动才能获得,而它本来可以用耗费较少成本生产出来的东西与之交换而来的商品”3。
“对外贸易唯一的直接利益寓于进口之中”,这是穆勒区别于斯密和李嘉图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这也是穆勒论述相互需求原理的基础。
三、国际贸易条件从“对外贸易唯一的直接利益寓于进口之中”和“消费者是国际贸易最终受益者”的基本观点出发,穆勒强烈地主张出口只是实现进口中蕴含着的贸易利益的手段,即“进口商品的价值等于为了获得它们而支付的出口商品的生产成本”。“这就是说,在任何一个国家,外国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为了交换这些商品,本国必须让渡给外国的本国商品的数量。换句话说就是,外国商品的价值取决于国际交换条件(Terms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1。
值得指出的是,在穆勒的著作中,穆勒使用的专业术语是Terms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在穆勒看来,这一术语的含义就是,“The quantity of home produce which must be given to the foreign country in exchange for a given amount of foreign commodity”。由此可见,穆勒所指的“Terms of International Exchange”其实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Terms of Trade”,即“国际贸易条件”。
如上所述,所谓国际贸易条件指的是用本国出口商品数量表示的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其水平高低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外国对本国商品需求的数量及其增长同本国对外国商品需求的数量及其增长之间的相对关系;其二,本国可以从服务于本国消费需求的国内商品生产中节省下来的资本数量”。换句话说就是,“外国对本国商品的需求越是大于本国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本国可以节省下来用于为国外生产商品的资本越是小于外国可以节省下来用于为本国市场生产商品的资本,本国的国际交换条件越有利。也就是说,这个国家用一定量的本国商品可以交换到更多的外国商品”。据此,穆勒认为,“在国际贸易中享有最为有利的贸易条件的国家正是那些外国对它们的商品有着最大需求,而它们自己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的国家”1。
四、国际需求恒等式在穆勒看来,贸易双方实际上是互为供求的关系,即“本国从外国进口商品的需求为外国对本国的出口供给”,“外国从本国进口商品的需求亦为本国对外国的出口供给”。国际贸易要能够顺利进行,客观上要求“双方的需求都必须足以支付对方的供给”。因此,为了使各国都能够按照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际分工开展贸易,并从中获取正常的贸易利益,“对于贸易双方说来,商品的交换价值应该根据双方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和具体情况作自动的调整。通过这种调整,各国向其邻国进口商品的需求量恰好足以相互支付”。“当然,建立在这一交换比率基础上的贸易利益在两国间的分劈也就会相应地发生改变”2。
总之,“众所周知,商品的价值总是自我调整以使需求恰好等于供给水平”,所以,“一国产品在同另一国产品相互交换时,其价值水平必须使本国的出口总值正好能够用以支付它的进口总值”3。穆勒在此强调的“所谓价值将自我调整,以使需求等于供给,实际上说的是,价值的自我调整将使一国的需求等于另一国的需求”4。这就是被穆勒称之为“国际需求恒等式”(Equation of International Demand)的决定国际贸易条件的规律,即所谓“相互需求原理”(Principles of Reciprocal Demand)。
在A、B两国就F、C两种商品展开的互利贸易中,如果用或表示A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用或表示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用或表示B国F商品的进口需求,用或表示B国C商品的出口供给,有以下国际需求恒等式:
=,=-
或 =,=
五、相互需求原理的理论要点第一,国际贸易条件,即用本国出口商品数量表示的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其水平高低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外国对本国商品需求的数量及其增长同本国对外国商品需求的数量及其增长之间的相对关系;其二,本国可以从服务于本国消费需求的国内商品生产中节省下来的资本数量”。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享有最为有利的贸易条件的国家正是那些外国对它们的商品有着最大需求,而它们自己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的国家”1。
第二,一个国家向其他国家出口商品的意愿取决于它因此能从外国获得的进口商品的数量。即:一国的出口规模随其国际贸易条件而变化。基于国际贸易条件由两国间的相互需求决定,在某一特定贸易条件下,一国愿意提供的出口商品的数量正好等于其贸易伙伴国在同一贸易条件下所愿意购买的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一国的出口总额恰为它愿意支付的进口总额。也就是说,某一特定的贸易条件为贸易双方共同遵守。在这样的贸易条件下,两国的进口需求与出口供给两两对等,国际贸易处于均衡状态。
第三,在双边贸易中,对对方出口商品的需求,以及贸易双方共同遵守的国际贸易条件,随着由各国消费者的消费偏好等因素决定的对对方出口商品的需求强度的相对变动而发生变化。倘若外国对本国出口商品的需求甚于本国对外国出口商品的需求,外国的相对需求强度较大,本国的相对需求强度较小,则外国在同本国的竞争中就不得不做出某些让步,本国就可以享有比较有利的国际贸易条件。
具体说来,对对方出口商品的相对需求强度较小的国家,在贸易双方的相互竞争中占有较为有利的位置,最终决定的国际贸易条件比较靠近外国的国内交换比率,因而本国可以获得相对较大的贸易利益。简言之,贸易双方之间的相对需求强度决定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最终水平,进而决定了国际贸易总利益在交易双方间的分割。
六、相互需求原理例解约翰?穆勒的相互需求原理可以用以下假设的相互需求表得到比较直观的说明。
表3.1实际上反映了国际贸易中在两种商品的一定价格水平上,A、B两国对F、C两种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从第一栏可见,随着C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和F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A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由20000单位逐渐减至0,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由30000单位逐渐减至0 ;反观B国则不然,B国C商品的出口供给()从0逐渐增至16000单位,B国F商品的进口需求()从0逐渐增至32000单位。致使一国退出贸易的国际交换比率即为该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从表3.1可见,
=
=
表3.1 A、B两国对F、C两种商品的相互需求1
国际交换比率

A 国
B 国




10C:15F
20000
30000
0
0
10C:16F
13000
20800
6000
9600
10C:17F
10000
17000
10000
17000
10C:18F
8000
14400
11000
19800
10C:19F
4000
7600
13000
24700
10C:20F
0
0
16000
32000
资料来源:根据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第18章有关资料编制。
随国际市场上两种商品相对价格的变动,两国间的相互需求同时也是两国间相互向对方提供(Offer)本国出口商品数量的相对变化明白无误地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国际交换比率越接近本国的国内交换比率,本国参与贸易的积极性越低,反之,国际交换比率越远离本国的国内交换比率,本国参与贸易的积极性越高。然而,国际贸易天生地要求互利互惠,因此,在国际市场现实的贸易中,两国间围绕贸易利益展开的竞争必然使国际交换比率进入一个自动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有某一个国际交换比率的实际水平,使A国对B国出口F商品的意愿恰好等于B国从A国进口F商品的意愿;同时使A国从B国进口C商品的意愿恰好等于B国向A国出口C商品的意愿。一旦国际交换比率的自动调整使两国的进口需求和出口供给两两对等,国际贸易处于均衡状态,这一自动调整过程即告结束。
如表3.1所示,当自和自动调整至时,A国愿意按此价格“购买”的C商品的数量恰为B国愿意按此价格“售卖”的数量;B国愿意按此价格“购买”的F商品的数量恰为A国愿意按此价格“售卖”的数量。A、B两国的相互需求(Reciprocal Demand)两两对等。有以下国际贸易恒等式:
= = 
= = 
由贸易双方的相互需求决定的均衡的国家贸易条件给A、B两国都带来了可观的贸易利益。同它们各自的国内交换比率相比,A国进口10单位C商品可以少支付3单位F商品,或者说只需出口17单位F商品就能换回10单位商品;B国进口17单位F商品只需要支付10单位C商品,或者说B国出口10单位C商品可以多换回2单位F商品。
第二节 马歇尔的国际供需理论
一、马歇尔的“纠偏”使命约翰·穆勒摆脱了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仅从供给角度研究国际贸易问题的传统格局,把对需求的研究纳入了研究框架。穆勒认为国际贸易条件的最终决定要取决于贸易双方的相互需求,且贸易双方相互需求的相对强度决定着贸易利益的分割。这样,穆勒就弥补了斯密和李嘉图的贸易理论之不足,发展了国际贸易理论。但是,穆勒在特别强调需求因素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决定作用的时候,又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未能对供给因素予以同等的重视。主张对外贸易的一切利益都寓于进口之中,同进口相比出口处在从属地位,出口供给只是被看作是实现进口的支付手段1。在穆勒看来,在国际贸易问题的研究上,需求是本源,供给只是由需求派生而来,处于从属的地位。这就难免从一个极端滑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国际贸易的结构和商品流向、国际贸易利益的来源及其分割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上第一次将供给方面的因素和需求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加以全面而系统考察的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担任剑桥大学经济学教授时间长达23年,是剑桥学派的创始人和新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他的整个学术生涯中,阿尔弗雷德·马歇尔著述颇丰。在1890年出版的巨著《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中,马歇尔创立了“均衡价值理论”,提出了一整套经济学新概念和崭新的研究方法,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一直被各国经济学家沿用至今。因而经济学理论界将马歇尔尊为近、现代经济学的鼻祖1。
马歇尔一辈子笔耕不缀,对国际贸易理论给予了极大的关注。马歇尔早年出版了《国际贸易纯理论》(The Pur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1879),1923年在他81岁高龄(亦即马歇尔逝世前一年)又出版了长篇新著《货币、信用与商业》(Money Credit and Commerce)。马歇尔将他创立的均衡价值理论用于对国际贸易问题的分析与系统研究,提出了国际供求关系决定商品的国际交换均衡价值或曰均衡国际贸易条件,并据此决定国际贸易利益在贸易双方间分割的理论——“国际供需理论”(International Supply-Demand Theory)。马歇尔在论述“国际供需理论”的时候还运用他所提出的经济学新概念和经济研究的新方法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国际供需曲线分析方法”(Analysis Method of International Supply-Demand Curves)。这一方法经后世众多经济学家的补充、发展与完善,形成了现仍广泛采用的Offer Curve分析体系。
古典经济学家在讨论国际贸易问题时,要么如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十分关注对外贸易可以为英国这样的国家剩余的生产能力开辟更为广阔的市场,通过扩大出口供给获取贸易利益。要么如约翰·穆勒,强调需求的作用,认为“贸易利益寓于进口之中”。在马歇尔看来,以他尊崇的学术地位,他肩负着在贸易理论上“纠偏”的重要使命。因此,在对国际贸易问题的讨论中,马歇尔对国际贸易中的供给因素与需求因素给予了同样的重视。马歇尔的观点十分明确,即“一个国家的贸易条件不仅受到需求的影响,而且同时又受到该国为了满足外国市场对本国商品的需求而调整其供给能力的影响”1。
二、需求与供给共同决定国际贸易条件马歇尔并没有着力分析比较优势及其由来,只是将贸易中各国的比较优势作为既定前提。马歇尔强调,在这一既定前提下,供给和需求在决定国际贸易条件和国际贸易结构的问题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国际贸易中每一个国家的需求源于其国民想要从国外获得某些商品的意愿,每一个国家的供给源于该国生产别国居民想要获得的产品的能力”。说需求导致了贸易仅仅是因为这种需求是建立在该国为别国供给适宜产品的基础之上,而该国之所以积极地向别国供给商品,也仅仅是因为它对外国商品也存在需求。
据此可以认为,“一国的需求刺激了另一国的供给,而且各国的需求只有通过它自己的供给才能成为现实”。如此说来,“把国际贸易问题描绘成‘国际需求’问题是正确的,其实,国际贸易问题本来也可以说成是‘国际供给’问题”。因此,“国际需求的变化可能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决定因素,但是供给导致了需求和实际需求引起供给同样是理所当然的。”
最后,马歇尔将自己关于如何决定国际贸易条件的观点归结为一句话,“国际贸易条件可以是由国际需求关系来决定,这没有错。但是,认为国际贸易条件是由国际供给关系来决定,同样也是正确的。看来最好是说国际贸易条件由国际需求和国际供给共同决定”2。
这样,马歇尔的国际贸易理论既区别于斯密和李嘉图的“供给派”,又不同于穆勒的“需求派”,而是将供给和需求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加以综合研究,故而国际经济学理论界将马歇尔的国际贸易理论称为“国际供需理论”。
三、独特的“2×2贸易模型”
在分析国际贸易均衡时,马歇尔使用的也是“2×2贸易模型”。同古典经济学家们的相同之处是,马歇尔也是讨论的以物易物的贸易模型,因为,“尽管货币为同一国家生产的各种商品的实际相对成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衡量尺度,但是,对资本和劳动不能大量自由流动的两个地方生产的商品的实际成本进行相互比较,就不能以货币作为衡量尺度了”。因为,使用货币势必涉及到两国货币的兑换比率问题,会使对贸易问题的研究变得相对的复杂化1。
马歇尔使用的“2×2贸易模型”也有其独到之处,那就是他不再如古典经济学家们那样,只是限于讨论两种特定的商品,如葡萄酒和毛呢或亚麻布和细棉布等等,而是独创了一个全新的概念。马歇尔将之称为“有代表性的商品包”(Representative Bales)。在马歇尔看来,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出口或进口绝不仅仅只是某一种商品,而实际上是表现为一个一个由一系列商品形成的商品组合,其中每一个这样的商品组合“代表着该国不同素质的各种资本和劳动相同的投入量”2。马歇尔认为,可以将这样的一些商品组合看作是具有相同价值的“有代表性的商品包”。从物物交换的角度考察,各国之间的交换实际上就是它们各自的“有代表性的商品包”之间的交换。
四、国际供需、国际贸易均衡与贸易利益在提出并界定了“有代表性的商品包”的概念以后,马歇尔以英国(E国)和德国(G国)的相互贸易为例,精心设计了一个贸易供求表,并以此展开了对国际供需关系决定国际贸易均衡的分析。见表3.2。
表3.2 E、G两国的贸易供求
(Ⅰ)
(Ⅱ)
(Ⅲ)
(Ⅳ)
(Ⅴ)
E国的出口 / G国的进口
E国对贸易条件的要求
E国在一定贸易条件下的进口总量
G国对贸易条件的要求
G国在一定贸易条件下的出口总量
10000
10
1000
230
23000
20000
20
4000
175
35000
30000
30
9000
143
42900
40000
35
14000
122
48800
50000
40
20000
108
54000
60000
46
27600
95
57000
70000
55
38500
86
60200
80000
68
54400
82.5
66000
90000
78
70200
78
70200
100000
83
83000
76
76000
110000
86
94600
74.5
81950
120000
88.5
106200
73.75
88500
资料来源,根据A.马歇尔:《货币信用与商业》,麦克米兰出版公司1923年伦敦版,第162页所列资料编制表3.2中第一栏:E国出口的商品包数量或G国进口的商品包数量;第二栏:E国出口第一栏所示之数量时,每百包出口商品要求交换到的G国出口商品包数量;第三栏:E国出口第一栏所示之数量时,能够从G国换得的G国出口商品包数量(Ⅲ)=(Ⅰ)÷100×(Ⅱ);第四栏:G国进口第一栏所示之数量时,每进口一百包E国商品愿意支付的本国出口商品包数量;第五栏:G国进口量为第一栏所示之数量时,愿意支付的本国出口商品包的总量(Ⅴ)=(Ⅰ)÷100×(Ⅳ)。
如果用和分别表示两国的出口商品包,从表中可见,当E国的贸易条件从逐渐改善为时,E国的出口供给随之从10000 增至12000 ,与此同时,E国自G国的进口需求从1000增至106200;当G国的贸易条件从逐渐改善为时,G国自E国的进口需求随之亦从10000增至12000,与此同时,G国对E国的出口供给亦从23000增至88500。
由此可以看出,E、G两国的进口需求同它们各自的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水平成反比,E、G两国的出口供给同它们各自的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水平成正比。在这样一个贸易模型中,E国之出口供给为G国之进口需求,反之,G国之出口供给亦为E国之进口供给。因此,按照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一般原理,只有当E国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或G国的出口商品的价格,恰使在这一价格水平上E国的进口总额等于G国的出口总额,或者说,只有当G国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或E国的出口商品的价格,恰使在这一价格水平上G国的进口总额等于E国的出口总额,国际贸易才能达到均衡,这样的价格才是国际均衡价格。
从表3.2可以看到,按照一般的供求规律,在本国出口商品相对价格变动的过程中,E、G两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总是在不断调整,只有国际贸易条件为时,E国愿意出口90000包商品,同时愿意从G国进口70200包商品;G国愿意出口70200包商品,同时愿意从E国进口90000包商品。如果用表示E国的出口供给,用表示E国的进口需求,用表示G国的出口供给,用表示G国的进口需求,有两国的贸易均衡如下式:
= = 90000
= = 70200
在均衡国际贸易条件为时,同它们各自主观要求的最起码的贸易条件相比(E国出口100包商品要求至少交换10包G国的出口商品,G国自E国进口100包商品最多愿意支付230包本国出口商品),E、G两国都获得了相当可观的贸易利益。按照均衡的国际贸易条件,E国每出口100包商品从G国多交换回68包商品,G国自E国每进口100包商品可以少支付152包本国出口商品。
第三节 Offer Curve
一、Offer Curve的由来及其经济学含义马歇尔最早在使用某一特定曲线来直观地描述国际贸易中的供给与需求以及二者的均衡时,是将这一曲线称为“国际供需曲线”(International Supply and Demand Curve),后经埃吉沃斯运用一般的供求原理对该曲线进行理论推导,国际经济学理论界又将这一曲线称为“马歇尔——埃吉沃斯曲线”(Marshall-Edgeworth Curve)。
到20世纪三十年代到五十年代,又有一批经济学家运用大量的现代经济学方法,对国际供需理论以及“马歇尔——埃吉沃斯曲线”及其应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分析体系。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英国经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爱得华·米德(James Edward Meade)在1952年出版了《国际贸易几何学》(A Geome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一书,运用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手段和方法,集中论述了国际供需曲线的推导过程,并使用“Offer Curve”的术语来指代“一定贸易条件下一国国际供给与国际需求的统一”。同当年马歇尔使用的术语“International Supply and Demand Curve”以及后来国际经济学界所认同的术语“Marshall-Edgeworth Curve”相比,“Offer Curve”的术语更加简洁明快,因而很快为学术界接受并被广泛采用。
由此可见,Offer Curve这一术语的含义有严格的理论界定,专指“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变,有关国家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的共同运动轨迹”。这条曲线上的任意一点都代表着一定贸易条件下,一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的统一。或者说从一国的Offer Curve可以“直接读出”该国在特定贸易条件下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的数量。因此,在使用Offer Curve的术语时,一定要对它的经济学含义了然于胸。如果简单地将Offer Curve“直译”为“供给曲线”或“提供曲线”,则一来同他的本来意义发生偏离,更重要的是这种简单的“直译”还极有可能造成歧义和不必要的误解。
二、马歇尔的直接标点描图法马歇尔最早是用直接标点描图的办法得到“国际供需曲线”,并将之用于对国际均衡问题的分析研究1。
在一个横、纵两轴分别代表某一种商品数量的直角坐标系中,从原点引出的任意一条射线的斜率表示两种商品的相互交换比率。马歇尔令X轴代表E国的出口,且每一英寸代表100000;令Y轴代表G国的出口,且每一英寸代表100000。然后将表3.2所列资料(一定价格条件下两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在图中逐一标出,这样就可以得到若干个点。其中的每一个点都代表着在国际贸易条件一定时,E国或G国愿意出口的商品包数量和愿意进口的商品包数量。从原点开始,用一条平滑的曲线,将这些代表一定贸易条件下E、G两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统一的各个点连接起来,就可以得到随着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变,E、G两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的共同运动轨迹——“国际供需曲线”。见图3.2。
Y
E T
702000 B G
B G
O 90000 B E X
图3.2 E、G两国的国际供需曲线与贸易均衡图中可见,当国际贸易条件为OT时,OE曲线上的B点表明E国的出口供给为90000,进口需求为70200;OG曲线上的B点表明G国的出口供给为70200,进口需求为90000。也就是说,在两国的国际供需曲线的交点上,两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两两对等,从原点引出,通过这一交点的射线OT代表着的两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相对价格水平,能够使两国的出口商品市场同时得到完全的清理,这一价格水平即为均衡的国际贸易条件。
三、埃吉沃斯对国际供需曲线的推导另一位英国著名经济学家F,Y,埃吉沃斯(Francis Ysidro Edgeworth)在他1925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论文集》(Paper Relating to Political Economy)第二卷中,将马歇尔首创的国际供需曲线分析法加以系统化,使之更趋完整。与马歇尔不同的是,埃吉沃斯并不是从某一国际贸易的特例——如E、G两国的贸易供需——来标点描图,获得一国的国际供需曲线,而是从最一般的市场供求原理出发,由人们都耳熟能详的一般需求曲线逐步导向国际供需曲线,并据此建立起相应的理论分析模型1。
如仍沿用A、B两国相互交换F、C两种商品的贸易模型,假定A国在F商品的生产与出口上享有比较优势,B国在C商品的生产与出口上享有比较优势,可以有图3.3所示A国对B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曲线和B国对A国F商品的进口需求曲线。图中的横轴表示需求的数量,纵轴表示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水平,或曰国际贸易条件。
Pc / Pf Pf / Pc
 
a b
a’ b’
O Qc O Qf
A国 B国图3.3 A、B两国对C、F两种商品的进口求曲线图3.3中 A、B两国的进口需求曲线源于随国际贸易条件的变化两国对对方出口商品的进口需求的变动。图中的a、a’点和b、b’点以及和上的任意一点到纵轴的距离表明商品的相对价格,到横轴的距离表明进口需求的数量。那么,以原点和进口需求曲线上的任意一点互为对角的任意一个矩形,即为在某种特定的贸易条件下,为了实现一定量的进口需求一国必须支付的本国出口商品的数量。
A国C商品进口需求曲线上的a点表明,当贸易条件为4时,A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为2,为此A国必须支付的本国F商品的数量(本国的出口供给)为8。到了贸易条件改善为2时,A国C商品进口需求曲线上的a’点表明,A国C商品的进口需求增加到6,为此A国相应的F商品的出口供给为12。
如此推而广之,可以从任意一国的进口需求曲线推导出在特定贸易条件下该国的进口需求数量与出口供给数量。将推导得来的这些资料,逐一标入一个横轴和纵轴分别代表某一种商品的数量的直角坐标系,并自原点起用一条平滑的曲线将标在图中的这些点依次连接起来,就能得到随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变,一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的共同运动轨迹。将两国的国际供需曲线并入同一个直角坐标系,即可得到两国的贸易均衡。见图3.3。
C C
A
B
O F O F
A国的国际供需曲线 B国的国际供需曲线
C
A T
c B
E
O f F
图3.3 A、B两国的国际供需曲线与贸易均衡在由两国的进口需求曲线推导而来的OA曲线和OB曲线的交点E点上,A、B两国都按照由原点引出经过E点的OT射线表明的国际贸易条件进行交易,==,==。A、B两国的进口需求与出口供给两两对等,实现了国际贸易的均衡。
四、米德对Offer Curve的推导詹姆斯·爱得华·米德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国际贸易几何学》一书中,以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条件下的物物交换的贸易模型作为研究对象,直接从生产可能性边界和消费无差异曲线的切点决定生产与消费均衡的基本原理入手,富有创意地假定一国生产可能性边界同坐标系的横、纵两轴形成的特定区域(米德将之称为Production Possibility Block),在保持同消费无差异曲线相切且不改变方向的前提下,沿消费无差异曲线向上滑动,进而首先推出一国的“贸易无差异曲线”(Trade Indifference Curve),然后在此基础上推出该国的Offer Curve 1。
第一步:从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生产与消费均衡导出贸易无差异曲线。
在一个两种商品模型中,封闭经济条件下A国的生产与消费均衡取决于既定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同该国消费无差异曲线图中的某一条消费无差异曲线的切点。通过该均衡点且同时相切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和该条消费无差异曲线的直线为A国的国内价格线,代表着国内市场上两种商品的交换比率。见图3.4。
C
I3
I2
I1
Ra
E PPF
c
E’ c’
F O
f’ f
图3.4 A国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生产与消费均衡现假定A国在F商品的生产与出口上有比较优势,该国的生产均衡点势必沿着PPF朝增加F商品产量减少C商品产量的方向移动。譬如说移到E’点上。F商品的产量由Of增至Of’,C商品的产量由Oc减少到Oc’。但是,E’点明显是PPF同位置较低的另一条消费无差异曲线的交点,E’尽管代表着技术上的有效性(Technical Efficiency),却显然不具备经济上的有效性(Economic Efficiency)。发挥比较优势与实现消费效用最大化之间产生了矛盾。米德的过人之处正是在于他巧妙地利用了在常人看来再简单不过的经济学原理,推出该国的贸易无差异曲线,找到了解开这一矛盾的“钥匙”。
米德看到了解开这一矛盾关键是要在一国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前提下,力图通过争取更为优惠的贸易条件的办法,在发挥本国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据此,在图3.5中,米德设想让A国的生产可能性边界同横、纵两条轴所夹形成的区域,即图中用加粗实线标明的,在保持同消费无差异曲线相切且的两条直角边同横、纵两轴保持平行的前提下向右上方滑动。的原点势必在该图的右半部分留下自己的运动轨迹。
C
I3 I2 I1 I t
T2
Ra V V’
E’
U O2 T1
E O1 T0
F F
U’ O0
图3.5 A国的贸易无差异曲线从图3.5可见,贸易前A国在E点上实现生产与消费均衡,如果按照米德的设想沿消费无差异曲线向右上方滑动,原点移至,A国可以在点上实现生产与消费均衡,其前提条件是A国在国际市场上必须能够用VV’这么多的F商品交换回UU’这么多C商品。其中VV’为在点上F商品的生产量扣除消费量之后的剩余,UU’为在E’点上C商品的消费量减去生产量之后的差额。显然,恰为从原点引出经过点的射线在F轴上的斜率。比较和在F轴上的斜率,可以看到,前者大于后者,意味着同A国的国内市场交换比率相比,A国的F商品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交换到更多的C商品。正是由于这个原因,A国在E’点上获得了同在贸易以前的E点上完全一致的消费效用。据此,米德将的原点O在该图的右半部分留下的运动轨迹称为“贸易无差异曲线”。
第二步:从贸易无差异曲线图导出Offer Curve。
在以上图3.5中,米德设想,在一个两种商品的模型中,既然有无数条代表不同消费效用水平的消费无差异曲线构成了一国的消费无差异曲线图,那么,通过同样的办法,可以令由低到高依次沿着各条消费无差异曲线在与之保持相切且的两条直角边同横、纵两轴保持平行的前提下向右上方滑动(为图形简洁起见,此处未画出)。
C I4 T4
A I3 T3
I2 T2
d I1
c T1
b
a
O F
图3.6 A国的贸易无差异曲线图与Offer Curve
将图3.5的右半部分单独绘成图3.6,可以看到,的原点在图3.6中势必留下相应的多条运动轨迹,形成A国的贸易无差异曲线图。自原点引出的射线与相切于a点,与相切于b点,与相切于c点,与相切于d点。a、b、c、d点分别表示当贸易条件为、、、时,A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将a、b、c、d点连接起来所得的OA曲线即为A国的Offer Curve。同理可得B国的Offer Curve。
第四节 Offer Curve的性质一、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统一体从Offer Curve的建立过程可知,任何一个国家的Offer Curve都是在一定的国际贸易条件下,该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的各种可能组合的运动轨迹。也就是说,Offer Curve 是一国出口商品价格变动时该国的出口供给曲线同一国进口商品价格变动时该国的进口需求曲线的统一体。这是Offer Curve最根本的性质。
作为出口供给曲线,Offer Curve表明一国的出口供给同该国的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成正比,实际上是同该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超出同类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差额成正比。一旦此种价格差额不复存在,该国的出口供给即告消失。
作为进口需求曲线,Offer Curve表明一国的进口需求同该国的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成反比,实际上是同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市场价格的差额成正比。一旦此种价格差额不复存在,该国的进口需求亦告消失。
由此可见,Offer Curve的根本性质决定了贸易机会的大小,决定了自身的特定位置、特定形状和特定走向,决定了在一定贸易条件下贸易双方对贸易利益的分割,决定了国际贸易均衡的自我调整与恢复。
二、两国间的互利贸易机会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综合考察,国际市场价格(国际贸易条件)同国内市场价格(国内交换比率)的对比关系是导致一国进入或退出国际市场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就成为双方开展互利贸易的边界,且两国间开展互利贸易的机会同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的相互差异成正比。见图3.7。
Y
R b (0.5X:1Y)
B国的
非贸易 互利贸易
区域 区域 R a (3X:1Y)
A国的非贸易区域
O X
V
R b (0.5U:1V)
B国的 R a (1U:1V)
非贸易 互利贸易
区域 区域
A国的非贸易区域
O U
图3.7 A、B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与互利贸易机会在图3.7中,分别假定A、B两国同时生产X、Y商品或U、V商品。另假定分别为(3X /1Y)和(1U /1V),分别为(X / 1Y)和(U / 1V)。则在X、Y商品的交换中,和的相对差异为2X,在U、V商品的交换中,和的相对差异为U。因此,A、B两国在X、Y商品交换中互利贸易的机会相对较大,在U、V商品交换中互利贸易机会相对较小。
三、Offer Curve的特定位置、特定形状与特定走向
Offer Curve是出口供给曲线与进口需求曲线的统一体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Offer Curve总是处在可能的互利贸易区域以内;它的凸面总是朝向代表本国出口商品的坐标轴,凹面总是朝向代表本国进口商品的坐标轴;任何一条Offer Curve都由某一“拐点”(Bending Point)分为“正态走向部分”(Positively Sloping Portion)和“负态走向部分”(Negatively Sloping Portion)。见图3.8。
B国的出口商品
R b A
b a T
V E
R a
B
A国的
O W 出口商品图3.8 Offer Curve的位置、形状与走向既然Offer Curve体现着贸易条件一定时一国的出口供给与进口需求,现实的贸易只能在互利贸易区域内展开,一旦进入了某一国的非贸易区域,即便其贸易伙伴有无限的贸易积极性,贸易也无法进行。据此,一国的Offer Curve延伸至另一国的非贸易区域没有任何意义,只能处于两国的互利贸易区域内。
Offer Curve的特定形状和特定走向首先是由一国的进口需求弹性(Elasticity of Demand for Imports)决定的。如果用表示A国对C商品的进口需求弹性,有下式:
 = 
就A国的进口需求而论,只要现实的贸易条件朝着有利于A国的方向偏离该国的国内交换比率,即A国的进口商品C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低于国内市场,A国立刻就会产生对C商品的进口需求,且此时A国对C商品的进口需求弹性为无穷大。随着C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相对价格继续走低,A国的进口需求逐步增大。这就意味着上式中的分子部分趋于减小,分母部分趋于增大。两方面因素综合作用就必然使A国对C商品的进口需求弹性的绝对值趋于减小,渐渐地由大于1,减小为等于1,最终则会小于1。
推而广之,一国进口需求弹性的这种变动趋势决定了Offer Curve作为一条需求曲线,必有某一拐点(Bending Point)。在图3.8中,A曲线上的a点和OB曲线上的b点就分别是两国Offer Curve的拐点。这样的拐点将Offer Curve分为两段。拐点以前的部分(OA曲线的Oa段和OB曲线的Ob段),Offer Curve为正态走向(Positively Sloping),拐点以后的部分(OA曲线的aA段和OB曲线的bB段),Offer Curve即进入负态走向(Negatively Sloping)。在任意一条Offer Curve到达拐点以前,该国的进口需求都是有弹性的,在拐点上,该国的进口需求为等弹性,过了拐点以后,该国的进口需求就不再具有弹性了。就OA曲线而论,在Oa段上,﹥1,在拐点a点上,=1,过了拐点以后,在aA段上,﹤1。
与此同时,基于贸易条件逐渐与己有利,A国要增加C商品的进口需求,就必须调整国内的生产构成,压缩本国C商品的生产规模,增加F商品的生产,以支付C商品的进口需求。可见,贸易条件的改善将导致A国的进口需求与出口供给同时增加。但是,随着贸易条件的改善,A国生产与消费领域里发生的相应变化必然带来双重结果:
其一,在生产领域中,持续的资源再配置会使较多原本不太适宜生产F商品的资源也被用于F商品的生产,因而F商品的生产成本趋于上升,而且在资源供给不变的前提下,F商品的产量也会逐渐地逼近极限。反之,由于始终存在着不完全的国际分工,A国国内继续留在C商品生产领域里的资源大多是那些相对最适合于生产C商品的资源,拥有较高的生产效率,致使A国国内C商品的产生成本趋于下降;
其二,在消费领域中,随着越来越多的F商品被输往国外,国内市场上F商品的供给变得相对不足,因而A国消费者对F商品的需求欲望相对增强。同时,C商品的进口增加,国内市场上C商品的供给逐渐多起来,如再进一步增加进口甚至还可能出现相对过剩,因而A国消费者对C商品的消费欲望相对减弱。
这样的双重结果必然作用于A国为了实现C商品进口需求相应进行的F商品的出口供给。即从A国F商品出口供给的角度考察,必然表现为在一定的区间内,随着C商品进口需求的增加,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会以更大幅度增加。受其国内生产与消费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某一特定的贸易条件下,A国按此条件继续出口F商品以支付C商品进口需求的要求降至零点。超过这一点后,除非贸易条件对A国非常有利,它能用更少的F商品交换到更多的C商品,A国的出口供给和进口需求才能继续下去。
这种情况反映到图3.8中就表现为OA曲线作为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曲线,以其拐点a点为界,在Oa区间上呈正态走向,a点以后的aA区间上,A国的F商品出口供给曲线已经偏离了正常情况下供给曲线的运行轨道,转变为负态运行了。
从供给的角度考察,OA曲线的这种特定走向实际上反映了A国F商品出口供给弹性的变动趋势。如果用表示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弹性,有下式:
 = 
在OA曲线的正态走向部分,经由大于1(供给有弹性),到等于1(等弹性供给),最后到小于1(非弹性供给)的过程。在其拐点上,等于0(完全丧失供给弹性),拐点以后的负态走向部分上,已经小于0,变成负弹性供给了。
正是A国的进口需求弹性和出口供给弹性的相应变化决定了该国的Offer Curve(OA曲线)一定是凸面朝向代表本国出口商品的F轴,凹面朝向代表本国进口商品C轴,且由拐点a点分成正态走向部分和负态走向部分的一条具有特定形状和特定走向的曲线。同理,B国的Offer Curve(OB曲线),亦为凸面朝向代表本国出口商品的C轴,凹面朝向代表本国进口商品F轴,且由其拐点b点分成正态走向部分和负态走向部分的曲线。
四、两国对贸易利益的分割
Offer Curve的根本性质表明,只有在互利贸易条件下,一国才可能有现实的进口需求和出口供给。这也就是说,两国的Offer Curve只能在它们的互利贸易区域内相交,由此形成的均衡的贸易条件必然处在两国的国内交换比率之间的某一特定位置上,并决定了两国对贸易总利益的分割。
从图3.8可见,OA曲线与OB曲线相交于两国互利贸易区域内的E点。在E点上,A国的出口供给等于B国的进口需求(OW),B国的出口供给等于A国的进口需求(OV)。两国的贸易达到均衡。故从原点引出经过E点的射线为均衡贸易条件。
同和相比,两国都获得了相当的贸易利益。但从与和的相对位置来看,相对地离较远,离较近。即在贸易总利益的分割中B国处在相对更为有利的地位,取得了更多的贸易利益。究其原因,盖源于E点位于OB曲线的拐点以后,而在OA曲线的拐点以前。如上所述,在OB曲线的bB段上,B国的进口需求已经不具备弹性了,而在OA曲线aA段上,A国进口需求却具有较大弹性。再一次印证了约翰?穆勒的结论,“在国际贸易中享有最为有利的贸易条件的国家正是那些外国对它们的商品有着最大需求,而它们自己对外国商品的需求最小的国家”1。双方的相对需求强度决定着最终的贸易条件,进而决定着贸易总利益在交易双方间的分割。
五、国际贸易均衡的自我调整与恢复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往往会出现因某种暂时的或人为的因素导致均衡的贸易条件发生偏离的现象。但Offer Curve的根本性质决定了国际贸易均衡的自我调整与恢复。见图3.9。
C A
c2 T1
T0
c0 E1 B
c1 E0
O f1 f0 f2 F
图3.9 贸易均衡的自我调整与恢复在图3.9中,贸易在E0点上达到均衡,均衡贸易条件为OT0。在E0点上,==;==。
如果因某种暂时的或人为的原因,使贸易条件发生了偏离,达到了OT1的位置,而曲线和曲线并没有发生改变,则两国的进口需求和出口供给都将对贸易条件的暂时改变做出反应。按照偏离了的贸易条件OT1,
 = ,= 
= ,= 
 > 
 < 
同OT0相比,OT1对A国极为有利,因而A国的贸易积极性大增,而B国的贸易条件却相对恶化了,故B国的贸易积极性大为减弱。国际市场上F商品出现供过于求,而C商品却供不应求的局面。显而易见,OT1是一种非均衡的贸易条件。但是市场供求的不均衡,势必导致国际市场上F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C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两种商品价格水平的相向变动表现为非均衡的贸易条件OT1重新朝着均衡贸易条件OT0的逐步回归。在这一回归进程中,如图3.9中横、纵两轴上的箭头所示,趋于减少,趋于增多,趋于增多,趋于减少。最终,当贸易条件完全回归至OT0时,贸易双方的进口需求与出口供给重新归于两两对等。经过一段自我调整,贸易的均衡得以恢复。
第四章 要素禀赋理论
第一节 要素禀赋理论的由来
及其基本原理
一、贸易源于“上帝的恩赐”
19世纪最重大的历史事件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诞生。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继承古典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以此作为理论基石,揭开了资本剥削雇用劳动的奥秘,揭示了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规律,敲响了资本主义的丧钟。为了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相对抗,资产阶级学者纷纷放弃了古典劳动价值理论。这种“去劳动价值论”的倾向在贸易理论领域中集中地表现为重新构建比较优势赖以建立的基础。
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贸易学说是以古典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在生产同一种商品上劳动耗费的相对差异,分别提出了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
约翰·穆勒尽管在论述相互需求原理时还是用单位劳动生产效率的相对差异作为各国拥有比较优势的原因,但他却将国际贸易中商品交换价值的决定归结为贸易双方的消费偏好和其他一些具体情况自我调整至进口需求恰好足以相互支付的过程,即所谓两国间的相互需求决定着商品的价值。劳动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已经很难看到了;
阿尔弗雷德·马歇尔从根本上抛弃了古典劳动价值论,仅仅把国际贸易中有关各方的比较优势作为“既定的前提”,直截了当地把他的均衡价格理论用于对贸易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国际贸易条件取决于有关各国的进口需求与出口供给的国际供需理论。只是从那个“既定前提”中尚能看到古典劳动价值论的一丝影子而已;
到了两位瑞典经济学家埃利·赫克歇尔和伯梯尔·俄林提出并建立起要素禀赋理论的理论框架以后,活生生的劳动就仅被看作是等同于资本、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的一种一般生产要素,虽然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依然是各国的比较优势,但比较优势赖以建立的基础却已经不再是劳动,而是变成了“上帝的恩赐”(The Gifts Given by the Nature)。古典劳动价值论在赫克歇尔和俄林那里已经荡然无存,国际贸易理论研究同古典劳动价值论彻底地分道扬镳了。
要素禀赋理论承认比较优势是国际贸易产生的现实基础,但却脱离古典劳动价值论的理论轨道,另辟“蹊”径,用各国的生产要素自然禀赋取代各国在商品生产与贸易中的劳动投入,开拓了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新”路子。因此,要素禀赋理论一经创立,就在国际经济学界广为传播,被普遍接受,并奉为经典,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理论的主流以及以后国际贸易理论诸多流派的重要理论渊源。
二、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埃利·赫克歇尔(Eli F,Heckscher,1879~1952),犹太裔瑞典经济学家,1897年起在瑞典乌普萨拉(Uppsala)大学研修史学与经济学,1907年获得博士学位,1909年受聘于新成立的斯德哥尔摩大学经济学院任经济学与统计学教授。赫克歇尔的学术成就主要是在经济史学领域,他最负盛名的著作是1931年出版的两卷本《重商主义》(Mercantilism,Two Volumes)。埃利·赫克歇尔在国际贸易理论上的卓越贡献集中体现在他1919年发表的长篇论文《对外贸易对收入分配的影响》(The Effect of Foreign Trade on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中。在那篇重要论文中,赫克歇尔在学术界第一次提出并论述了后来被概括为要素禀赋理论(Factor Endowment Theory)的基本观点1。
赫克歇尔指出:“只有当贸易能给参与贸易者带来更大的利益时,贸易才能展开并得以继续下去”。也就是说,利之驱动方有国际贸易。这个“更大的利益”源于“一国通过生产它种商品并且将之同本国所需的此种商品相交换这种间接的方法,比自己直接生产该种商品能够更为顺利地满足本国的需求”2。而“一国同另一国相比,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方面的差异则是比较成本差异,进而也是国际贸易的必须条件”。所谓“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性方面的差异”即是指“国与国之间各种生产要素组合比例各异”3。可见,赫克歇尔主张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构成国际贸易的基础。
另一位瑞典经济学家伯梯尔·俄林(Bertil Ohlin,1899~1979)继承和发展了赫克歇尔的贸易思想。作为赫克歇尔的学生,俄林对乃师推崇之至,自陈“从赫克歇尔的教学和各式精彩演讲中受益匪浅”4。俄林1924年在斯德哥尔摩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25~1930年任教于丹麦哥本哈根大学,1930年以后的36年时间里,一直在斯德哥尔摩大学商学院任教。俄林1933年出版了他的成名著作《地区间贸易与国际贸易》(Interreginoal and International Trade),对要素禀赋理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与论证。由于俄林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领域里的卓越贡献,他与詹姆斯·爱德华·米德分享了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1。
自埃利·赫克歇尔和伯梯尔·俄林先后提出并建立起了要素禀赋理论体系以后,上世纪40年代以来,众多经济学家,如萨缪尔森(P,A,Samuelson)、斯托尔帕(W,F,Stolper)、雷布钦斯基(T,M,Rybczynski)等人,都在赫克歇尔和俄林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了要素禀赋理论。其中尤以保罗·萨缪尔森在1949年发表的题为《再论国际要素价格均等化,(International Factor-Price Equalization Once Again)的重要论文最负盛名。在那篇论文中,萨缪尔森运用数学模型和量化分析的方法对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尤其是对要素价格均等化问题进行了严密的论证,在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2。因此,国际经济学界又常常将要素禀赋理论称为“赫克歇尔——俄林——萨缪尔森模型”(Heckscher-Ohlin-Samuelson Model)。
赫克歇尔和俄林创立的要素禀赋理论适应当时那个年代经济学研究中“去劳动价值论”的需要,在国际贸易理论研究上独辟“蹊”径,将各国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以及各种商品生产中相关生产要素耗费的相对比例引入了对国际贸易问题的研究。他们虽然也认定比较优势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必要前提,但却将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作为它们享有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而参与国际贸易的基础。虽然他们在分析研究中也是使用物物交换的贸易模型,但却将传统的“两个国家——两种商品的贸易模型”过渡到了“两个国家——两种要素——两种商品的贸易模型”(Two-Country-Two-Factor-Two-Good Trade Model),即所谓“2×2×2贸易模型”(2×2×2 Trade Model)。
三、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在俄林看来,“空间”(Space)在要素禀赋理论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他认为“在经济生活中,空间这个概念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第一,生产要素是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因此难以移动;第二,运输费用和其他一些障碍也阻碍着生产要素的自由移动”。这样一来,处于不同空间位置上的“各个国家之间就产生了某种自然差异,即各国拥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1。可见,要素禀赋理论的重要的理论假定前提仍旧是生产要素的国际不流动。
俄林将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分工归结为人们在个人能力上天生的差异。“每个人天生获得的才能使一部分人更适合于当工程师,另一部分人更适合于当医生或律师,还有一部分人更适合于做花匠”。进而,他将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分析推演至国家的经济行为。“各个国家的情况同每个人的情况一样,生产各种产品的能力是大不相同的”,其所以如此,“皆因为各国生产要素的供给各异”,而且,“正是因为一国各种要素的比例决定了它专门从事某项生产的适应性”,“一个国家当然不可能生产出需要使用本国所不具备的生产要素才能生产出来的那些产品”2。据此,“一个国家最适合于生产需要更大比例地使用该国拥有的相对丰裕的要素的那些商品,最不适合于生产需要更大比例地使用该国国内拥有量最小或完全不拥有的要素的那些商品”。俄林强调指出,“这就是国际贸易的原因”1。基于这样的原因,“每一个国家在密集地使用该国丰裕而价格低廉的要素的那些商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2。
按照赫克歇尔和俄林的分析论述,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可以作如下概括:
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决定了不同生产要素的使用方法和价格,因而也就决定了各国在不同商品生产上的成本差异,决定了各国的比较优势和贸易利益,成为了国际贸易的原因。因此,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构成了比较优势和国际贸易的现实基础。
要素禀赋理论,将各个国家之间在生产要素自然禀赋方面的相对差异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标志着国际贸易理论研究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说,要素禀赋理论可以被看作是国际贸易理论发展历史中的一座里程碑。
四、丰裕、稀缺、密集要正确地理解与掌握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必须弄清楚丰裕(Abundance)、稀缺(Scarcity)和密集(Intensity)这样三个概念。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如何正确判断一个国家的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以及如何正确判断一种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的问题。
首先,要对一个国家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状况做出合乎实际的判断,即认定一个国家同它的某一个贸易伙伴国相比究竟何种生产要素相对丰裕(Relative Abundance),何种生产要素相对稀缺(Relative Scarcity),需要使用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关联的标准。
实物标准(Physical Definition)
在一个“2×2×2贸易模型”中,判断一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的实物标准,指的是两个国家的两种生产要素存量的比率之间的相互对比关系。如果用L和K分别代表A、B两国的劳动要素存量和资本要素存量,则< 表明A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而资本要素相对稀缺;B国资本要素相对丰裕而劳动要素相对稀缺。
经济标准(Economic Definition)
在一个“2×2×2贸易模型”中,判断一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的经济标准,指的是两国劳动要素的价格——工资(Wage Rate)和资本要素价格——利息率(Interest Rate)的相对比率之间的相互对比关系。因此,经济标准又可以称为价格标准(Price Definition)。如果用W和I分别代表A、B两国的劳动要素价格和资本要素价格,则< 表明A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而资本要素相对稀缺;B国资本要素相对丰裕而劳动要素相对稀缺。
用实物标准判别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的指标是“资本/劳动比率”(Ratio),用经济标准(或价格标准)判别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的指标是“工资/利息比率”(Ratio)。可见,无论采用实物标准还是采取经济标准,某个国家何种生产要素相对丰裕,何种生产要素相对稀缺,都只能就两国间生产要素存量的比率或要素价格比率的相互对比来做出判断。也就是说,要确定各国生产要素丰裕或稀缺的性质,其国内生产要素的绝对存量或要素价格的绝对水平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其次,在一个“2×2×2贸易模型”中,要对一种商品的生产要素密集性质做出合乎实际的正确的判断,即认定此商品同彼商品相比较而言,是劳动密集型商品而非资本密集型商品,反之,彼商品同此商品相比较而言,是资本密集型商品而非劳动密集型商品,至关重要的同样是要看在它们各自的生产过程中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
假定F商品的生产函数分别为1F = 8K + 4L,C商品的生产函数为1C = 6K + 2L,则= 2说明在F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每投入1单位劳动要素,需要为之匹配2单位资本;= 3说明在C商品的生产过程中,每投入1单位劳动要素,需要为之匹配3单位资本。<表明,相互比较而言,F商品是一种劳动密集型商品(Labor-intensive Good),C商品是一种资本密集型商品(Capital-intensive Good)。
第二节 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命题
一、“赫克歇尔——俄林命题”(Heckscher-Ohlin Theorem)
概括赫克歇尔和俄林的有关论述,“赫克歇尔——俄林命题”可以作如下表述:
各个国家之间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的相对差异是产生国际贸易的原因。因而,一国在相对密集地使用该国相对丰裕的生产要素的那种商品的生产上享有比较优势。在使用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的贸易模型中,或比率相对较低的国家,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而资本要素相对稀缺,因而在劳动密集型商品的生产上享有比较优势;或比率相对较高的国家,资本要素相对丰裕而劳动要素相对稀缺,因而在资本密集型商品的生产上享有比较优势。据此,前者应该集中致力于生产和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后者应该集中致力于生产和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如此开展国际贸易,两国都能够获得贸易利益。
显然,“赫克歇尔——俄林命题”说明了在有关各国的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一定,进而各国的或比率一定的条件下,它们各自比较优势的归属与定位,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展国际贸易时的贸易结构、商品流向与贸易利益的来源。
现假定A、B两国,使用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生产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和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如果A国的劳动要素相对丰裕,B国的资本要素相对丰裕,则A、B两国按照“赫克歇尔——俄林命题”开展贸易都能获取贸易利益。见图4.1。
从图4.1可见,在开展贸易以前,A国的生产与消费均衡点为其生产可能性边界与国内市场价格线的切点a点,B国的生产与消费均衡点为其生产可能性边界与国内市场价格线的切点b点。
C
R b I
Ri
Pb
b
v U
a
w Pa
R a
O Ri F
图4.1,赫克歇尔——俄林命题”与贸易均衡和贸易利益两国按照“赫克歇尔——俄林命题”开展贸易必然意味着两国共同遵守的贸易条件一定要优于它们各自的国内交换比率。比较图中的国际市场价格线与和,可以明显地看到,在F轴上的斜率大于在F轴上的斜率;在C轴上的斜率大于在C轴上的斜率。即A、B两国按照由表示的贸易条件开展贸易,其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水平都较之国内市场交易有所提高,它们的贸易条件都得到了改善。
从图4.1还可以看到,同相切于点,同相切于点,同位置较高的消费无差异曲线相切与点。表明A、B两国分别为着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调整了国内的生产构成,相应地增加了本国优势产品的生产。按照进行相互间的贸易,两国都可以在曲线的点上进行消费。同贸易前的消费均衡点相比,两国的贸易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只要国际贸易条件优于两国各自的国内交换比率就一定会导致两国间的贸易,但两国间的贸易要达到均衡却要经过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不过,市场力量最终必将使两国的出口供给和进口需求调整至两两对等,两国间的贸易也将随之处于均衡状态。从图4.1中两国的贸易三角形和可见,A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为,C商品的进口需求为,B国C商品的出口供给为,F商品的进口需求为。十分明显,在国际市场价格线为时,两国间的贸易达到均衡,有以下相互需求衡等式:
===
===
二、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命题(The Production Factor—Price Equalization Theorem)
“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命题”可以作如下表述:
在一个两国贸易模型中,两国间完全自由的贸易将使两国的生产要素价格趋于一致。如果两国都实行不完全的国际分工,即都同时生产两种商品,则自由贸易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两国的生产要素价格完全一致。这种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替代生产要素在两国之间自由流动的作用。
“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命题”表述了开展国际贸易的条件下价格机制的作用。按照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各国为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获取贸易利益,都应该生产并出口较为密集地使用本国较为丰裕的生产要素的商品。但是,为了论证各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地相对差异是国际贸易的基础,要素禀赋理论又认为各国生产要素的供给相对固定,其价格由完全竞争的要素市场上的供求关系来决定。
假定<或<,则A国应该生产并出口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B国应该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然而,比较优势基础上的自由贸易的发展必然表现为A国国内F商品的生产规模扩大,C商品的生产规模缩小;B国国内C商品的生产规模扩大,F商品的生产规模缩小。两国国内两种商品相对生产规模的改变,势必会对两国的要素市场产生重大影响。A国国内要素市场上劳动要素的需求相对增大,资本要素的需求相对减小;B国国内要素市场上资本要素的需求相对增大,劳动要素的需求相对减小。
与此同时,A国增加F商品的出口,实际上是“连带着”将物化在F商品中的相对更多的劳动要素输往国外,增加C商品的进口,实际上是“连带着”向国内输入了相对更多物化在C商品中的资本要素。B国的情况恰恰相反,贸易的深入开展使相对更多的资本要素物化在C商品中被输往国外,同时又自国外输入了相对更多物化在F商品中的劳动要素。
如此双管齐下,两国的国内要素市场上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供求关系都在悄悄地发生改变。原本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资本要素相对稀缺的A国,劳动要素的丰裕程度已大不如从前,资本要素也不是那么太过稀缺了。而在B国的要素市场上,资本要素变得不那么丰裕,劳动要素的稀缺程度也大大减轻了。于是,人们看到,在A国的国内要素市场上,劳动要素的价格上升,资本要素的价格下降,致使趋于上升;在B国的国内要素市场上,资本要素的价格上升,劳动要素的价格下降,致使趋于下降。这种情况看起来就好像是生产要素在国际间发生了流动,因而改变了本来相对固定的各国国内的要素供给,最终改变了各国国内的生产要素价格。
针对开展贸易以后两国国内要素市场上要素价格比率发生相向变动的趋势,俄林这样写道,“对每一个国家说来,包含着更大比例的价格更为便宜的要素的商品出口到国外,这种要素同以前相比变得相对稀缺,而同时,包含着更大比例的本国相对稀缺的要素的商品自国外进口,这种要素变得亦不那么稀缺。通过要素转移可以达到同样的结果。可见,国际贸易可以起到替代国际间要素流动的作用”1。据此,俄林认为“存在着某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的趋势”2。但同时他又认为,由于“某些商品只能在某个国家生产,然后再出口到外国”,“国际贸易中还存在着很多障碍”,“工业对要素的需求是对多种要素的组合需求,且这种需求组合不能随意改变”,“此外,要素也不能充分地自由流动”,“所以,要素价格的完全一致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当然也是完全不可能的”1。
P,A,萨缪尔森通过严密的数学论证,对“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命题”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丰富和发展了要素禀赋理论。萨缪尔森设定的前提是,在一个两国贸易模型中,开展贸易前后两国都生产同样的两种商品,两国都只使用两种相同的生产要素,各国国内生产要素的供给不变,两国生产两种商品的技术完全一致,不考虑关税和运输费用等因素,且商品在国际间完全地自由流动。萨缪尔森认为,在这样的条件下,两国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然后又实行不完全的国际分工,那么,国际间生产要素价格地均等化就不只是“一种趋势”,而是必然会“完全相等”。
在他1949年发表的《再论国际要素价格完全均等化》的论文中,萨缪尔森写道:“在任何一个国家中,第一,较高的工资/地租比率必将导致两个生产部门中的劳动/土地比例下降;第二,因而相对于每一个生产部门一定的要素比例而言,只含有一个,而且仅仅只有一个商品价格比率和独一无二的工资/地租比率;第三,最后,工资/地租比率上升导致要素比例变化以后,紧接着一定是布匹同食品的相对价格提高”2。经过一整套周密、详尽、严谨的数学论证以后,萨缪尔森得出了以下结论:“只要两个国家的要素比例不完全一致,只要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各异,(国际贸易的展开)都有望达到要素价格的完全相等”3。
第三节 要素禀赋理论的扩展命题自要素禀赋理论问世以来,众多经济学家在赫克歇尔和俄林的基础上进行了大量理论研究,先后提出了诸多与各国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及其相对差异相关的贸易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要素禀赋理论。其中较为著名且对国际贸易理论界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是被称为要素禀赋理论两大扩展命题的“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命题”和“雷布钦斯基命题”。
一、“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命题”(Stolper——Samuelson Theorem)
W,E,斯托尔帕和P,A,萨缪尔森1941年11月在《经济研究评论》(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上联名发表了《保护与实际工资》(Protection and Real wage)的论文,集中研究了诸如关税等保护主义政策措施对国内收入分配的影响。该论文后被收入美国经济学会编印的《国际贸易理论论文集》(Readings in the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1。
概括起来看,“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命题”可以作如下表述:
在一个使用两种要素的模型中,如果某种原因致使某种要素密集使用的商品的相对价格提高,必将导致该种要素的价格趋于上升,而另一种要素的价格趋于下降。因此,在实际的收入分配中,前一种要素的所有者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后一种要素的所有者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斯托尔帕和萨缪尔森是从分析关税和其他保护主义措施对国际贸易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入手展开论述的。显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需要获得保护的只能是那些较密集地使用本国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产业部门。现仍假定某一A国同其贸易伙伴相比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资本要素相对稀缺,在实行不完全国际分工的条件下,使用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生产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和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A国可能施行诸如进口关税和其他种种措施,对其国内的C商品生产部门加以保护。
A国实施的保护主义措施势必导致其国内市场上C商品的价格上升。在物物交换的条件下,表现为用F商品表示的C商品的相对价格提高,或用C商品表示的F商品的相对价格降低。如果A国继续施行此类贸易保护措施,当对C商品生产部门的保护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该国国内市场上两种商品相对价格此升彼降,甚至会出现相对于生产F商品而言,生产C商品可能更为有利可图的情况。在生产要素在一国国内可以充分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利之驱动,一定会吸引一部分本已投入F商品生产的劳动和资本退出F商品生产部门,流入C商品的生产部门。这样,一定力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致使A国国内F商品的生产规模相对缩小,C商品的生产规模相对扩大。
生产要素在两个生产部门之间流动必须依照由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决定的特定生产函数按比例地进行。这就意味着,在对C商品生产部门实施保护的条件下,自F商品生产部门游离出来的劳动要素相对较多资本要素相对较少,同时C商品生产部门吸纳的新增劳动要素相对较少资本要素相对较多。
现仍假定两种商品的生产函数如下:
1F = 8K + 4L
1C = 6K + 2L
则F商品减少1单位游离出来的劳动要实现充分就业需要C商品增加2单位,但C商品增加2单位需要新增资本12单位,F商品减少1单位只能游离出来8单位资本,资本市场供不应求;C商品增加2单位可以使F商品减少1.5单位游离出来的资本实现充分就业,但F商品减少1.5单位游离出来的劳动为6单位,C商品增加2单位只需要新增4单位劳动,劳动市场供过于求。也就是说,两种商品各自的要素密集性质决定了从F商品生产部门退出的劳动与资本同C商品生产部门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新增劳动与资本总是不成比例。A国国内的要素市场轮番地处于资本要素供不应求和劳动要素供过于求的非均衡状态,抬高了A国资本要素价格,同时压低了劳动要素价格,致使A国国内的要素价格比率保持一种下降趋势。
由此推而广之,在“2×2×2贸易模型”中,只要导致某种要素密集型商品的相对价格提高的因素(如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等)仍在发挥作用,该种要素密集型商品就将继续扩大其生产规模,另一种要素密集型商品的生产规模将持续萎缩。只要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不发生改变,必然会交替出现前一种要素供不应求和后一种要素供过于求的局面,因而势必导致前者的价格上升,后者的价格下降,进而改变要素价格比率。
在不考虑运输费用和其他成本因素的条件下,生产要素的价格直接构成商品的价格。在实际的收入分配中,受到保护的产业部门的生产者以及价格趋于上升的那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当然就处在相对有利的地位,而未受保护的生产部门的生产者以及价格趋于下降的那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处在了相对不利的地位。这就是“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命题”的一般结论。
将“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命题”与“赫克歇尔——俄林命题”结合起来考察,可以看到国际贸易对一国国内收入分配的影响,也可以看到各国采取相应的对外贸易政策的经济背景。
根据“赫克歇尔——俄林命题”,自由贸易的最终结果是使一国相对丰裕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相对提高,相对稀缺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相对降低。,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命题”则是从相反的方向论述了同一个问题,及贸易保护主义逆比较优势的基本原理而行之,使一国相对稀缺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相对提高,相对丰裕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相对降低。这样,针对迥然相异的对外贸易政策,一国国内就形成了不同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s)。
这样看来,一国国内占有相对丰裕的生产要素,因而在特定产品上享有比较优势的利益集团,一般都倾向于采取自由贸易政策。反之,只占有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因而在另一类产品上处于比较劣势地位的利益集团,一般都倾向于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如早期的美国同英、法、德等国相比,土地相对丰裕,而资本相对稀缺,因此,美国中西部和南部的农场主,都竭力主张在对欧洲进行农产品贸易上采取自由贸易政策。而美国东北部新英格兰地区的产业资本家则强烈要求在对欧洲进行工业制成品贸易上实行保护主义政策。
就各国的贸易政策取向而论,大凡在诸多方面都享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一般都主张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如工业革命时期以及工业革命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在国际经济实力对比中处于领先地位的英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直至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的美国、还有日本、德国这样的一些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反之,大凡在诸多方面都处在比较劣势地位的国家,一般都要求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如19世纪的德国、美国和“明治维新”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日本。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在国际市场上遇着了来自于日、德等发达国家和一部分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强有力的竞争,原有的某些优势逐渐削弱,这正是近20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之风日盛的经济背景。当然,美国的情况实际上相当复杂。上世纪90年代以后它率先跨入知识经济的门槛,在以信息产业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中享有巨大的比较优势,而美国的其他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如制衣业、钢铁业等)却深受国际竞争力衰退的困扰不能自拔。在这样的背景下,时常听到美国在贸易政策上发出多种不甚和谐的声音就不难理解了。
二、“雷布钦斯基命题”(Rybczynski Theorem)
英国经济学家T,M,雷布钦斯基1955年11月在Economica杂志上发表了《要素并赋与商品相对价格》(Factor Endowment and Relative Commodity Price)的重要论文。雷布钦斯基针对要素禀赋理论关于一国要素供给不变的假定前提,分析研究了某种原因导致一国生产要素的供给发生改变对国际贸易条件以及国际贸易均衡带来的影响。国际经济学理论界将雷布钦斯基在这方面的观点概括为“雷布钦斯基命题”。该篇论文后被收入美国经济学会编印的《国际经济学论文集》(Readings i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
“雷布钦斯基命题”可以作如下表述:
在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不变,商品生产中两种要素的投入比例既定且均实现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某种要素的供给增加,将导致该种要素密集型商品的产量以更大的幅度增加,同时绝对减少另一种要素密集型商品的产量,进而影响到一国的国际贸易条件。如属一国原本相对稀缺的要素供给增加,该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相对改善,如属一国原本相对丰裕的要素供给增加,该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相对恶化。
雷布钦斯基按照要素禀赋理论关于各国都要集中致力于生产并出口由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状况决定的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的基本原理,根据两种商品的生产必须在充分就业的前提下实现要素最佳配置的原则,精心设计了一个经过扩展的“埃吉沃斯箱形图”(Edgeworth Box)。见以下图4.3。
K
OC
L O’C
C 0 C1
E 1
E0
F0 F1
O F C2 L
E 2 K
O’F F2 L
K
图4.3 要素供给变化对贸易条件的影响1
某国使用两种生产要素,生产两种商品,且这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迥异时,实现生产要素技术上最佳配置的基本要求是:两种生产要素都需充分就业,且配置到不减少一种商品的产量就不可能增加另一种商品的产量的程度。这一基本要求反映到“埃吉沃斯箱形图”中就是:在两种要素技术上的最佳配置点上,分别代表两种商品一定产量的等产量曲线(Isoquant Curve)两两相切,它们的斜率相等。也就是说,判断生产要素是否实现了技术上的最佳配置的标准是两种商品生产中两种要素的边际产量的比率必须相等。即:=。从“埃吉沃斯箱形图”中的某一原点开始,将满足这一条件的生产选择点依次联结起来直至与之相对的另一个原点,就可以得到一国生产要素技术上最佳配置点的运动轨迹——该国的生产契约线(Contract Curve of Production)。
一国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还必须充分考虑该国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决定的要素价格因素。依据某种要素的边际产量(Marginal Product)同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保持一致的原则,实现成本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的充分必要条件即为要素价格比率同两种商品生产上要素的边际产量比率保持一致,即==。一国的生产契约线上仅有一点能够满足这一条件,该点即为该国生产要素经济上的最佳配置点。
图4.3中实线所示的矩形为一典型的“埃吉沃斯箱形图”。其上下两条边表示某国的劳动要素存量,左右两条边表示该国的资本要素存量。矩形的左下角和右上角分别有一个由L轴和K轴形成的直角坐标系的原点和,该国的生产契约线为。假定该国的劳动要素相对丰裕,按照生产要素充分就业且实现最佳配置的要求,在没有国际贸易的情况下,该国在其生产契约线的E点,即F商品的等产量曲线同C商品的等产量曲线的切点上组织生产。E点体现了生产要素实现充分就业的前提下,生产要素技术上和经济上最佳配置的相互统一。
在E点上,F商品的产量为,C商品的产量为。从图中可见,在L轴上的斜率明显小于在F轴上的斜率,表明F商品的劳动密集程度较高,C商品的资本密集程度较高。另外,在E点上组织生产,该国的生产要素都实现了充分就业,且相对较多的要素被投入到F商品的生产,用于生产C商品的要素相对较少。该国在E点上组织生产符合充分发挥由其生产要素自然禀赋状况决定的比较优势的要求。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该国原本相对丰裕的劳动要素的供给增加,而资本要素的供给不变。则图4.3中的“埃吉沃思箱形图”发生横向扩展,原点移至的位置。要素供给状况改变以后新的生产契约线为。此时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点为上和的切点点。在点上,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为,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为。比较该国劳动要素供给增加前后两种商品的产量可见,﹥,且﹥,﹤,即该国原本相对丰裕的劳动要素供给增加以后,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以更大幅度增加,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绝对减少。
一国原本相对丰裕的劳动要素供给的增加所以使该国两种商品的产量发生如此变化,关键在于在两种商品的生产函数不变的条件下,包括新增要素在内的全部生产要素都必须实现充分就业。为此,劳动要素的供给增加以后,只有增加F商品的产量,方可为新增的劳动要素提供可能的就业机会。但增加F商品生产还必须要有资本要素的投入。在资本要素供给不变的条件下,为了给新增劳动要素匹配资本要素,就必须压缩C商品的产量。但与此同时,又有一部分劳动要素按照C商品的生产函数游离出来同样要求获得就业机会。如此循环往复,只有当代表F商品生产函数的射线向前延伸,同相交于点,同时,代表着C商品生产函数的射线向左平行移动至原点同重合的位置,也同相交于点,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以更大幅度增加,而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绝对减少的时候,包括新增劳动要素在内的全部生产要素就都可以在不改变两种商品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实现充分就业。
同理,倘若出于某种原因,该国原本相对稀缺的资本要素的供给增加,劳动要素的供给不变,则图4.3中的“埃吉沃思箱形图”发生纵向扩展,原点移至的位置。新的生产契约线为。此时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点为上和的切点点。在点上,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为,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为。比较该国资本要素供给增加前后两种商品的产量可见,﹥,且﹥,﹤,即该国原本相对稀缺的资本要素供给增加以后,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以更大幅度增加,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绝对减少。
如上所述,在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和各自的生产函数不变的前提下,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充分就业和最佳配置,一国生产要素供给的变化势必改变该国两种商品的生产构成。因而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生产构成的变化必然相应地改变该国的出口供给和进口需求,进而使其国际贸易条件发生变化。见图4.4。
某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A国同某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B国按照由它们各自的Offer Curve即曲线和曲线的交点决定的贸易条件开展贸易。
C
A0 T0 A1 T1
E0
E1 B
O F
图4.4 A国劳动要素供给增加对贸易条件的影响现假定A国原本相对丰裕的劳动要素的供给增加。按照雷布钦斯基的分析,劳动要素供给增加以后,该国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将会以更大幅度增加,资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将会绝对减少。于是,在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该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与C商品的进口需求都会相应增加。该国的Offer Curve即曲线外移至,贸易均衡点由转变为,国际贸易条件遂转变为。比较和可以明显看到,A国原本相对丰裕的劳动要素供给增加以后,该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相对恶化了。
A国原本相对稀缺的资本要素供给增加对贸易条件的影响见图4.4。
C
A1 T1 A0 T0
E1 E0
B
O F
图4.4 A国资本要素供给增加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如果因为某种原因,该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A国原本相对稀缺的资本要素的供给增加,按照雷布钦斯基的分析,该国资 本密集型的C商品的产量将会以更大幅度增加,劳动密集型的F商品的产量将会绝对减少。于是,在其他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该国F商品的出口供给与C商品的进口需求都会相应减少。在图4.4中,该国的Offer Curve即曲线内移至,贸易均衡点由转变为,国际贸易条件遂转变为。比较和可以明显看到,A国原本相对稀缺的资本要素供给增加以后,该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相对改善了。
第五章 里昂惕夫之“谜”
第一节 里昂惕夫之“谜”的由来
理论的意义在于能够真实地反映实践、科学地总结实践和有效地指导实践。如果某种理论与实践相去甚远,那么,这种理论要么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价值,甚至沦为了“伪科学”,应当予以抛弃;要么这种理论赖以建立的诸多假定前提必须加以必要的修正与调整,使理论在更为科学的基础上保持其合理的内核。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推陈出新不断发展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然而各派贸易理论科学与否,则必须以对其进行经验验证(Empirical Test)作为基本的前提。
一、麦克道格尔对比较优势理论的经验验证
G,D,麦克道格尔(G,D,MacDougall)1951年12月和1952年9月分两个部分发表了题为《英国和美国的出口商品:比较成本理论引发的研究》论文1。
麦克道格尔认为:“根据比较成本原理,每一个国家应出口本国人均产值同外国人均产值比率高于本国工资同外国工资比率的那些产业的产品。战前美国制造业的周工资大约两倍于英国,这就意味着,在某些产品上,当美国的人均产值为英国的两倍以上时,美国一般应该占有该产品出口市场的更大份额,而在另一些产品上,当美国的人均产值不足英国的两倍时,英国应该占有该产品出口市场的更大份额”1。
麦克道格尔根据1937年英、美两国的统计资料,选取了美国的人均产值高于英国的25个产业部门作为样本,然后又将这25个产业部门分为两组,一组产业部门中,美国的人均产值相当于英国的2倍或超过2倍,另一组产业部门中,美国的人均产值不足英国人均产值的2倍。
显然,按照比较优势理论的原理,前一组产业部门中美国的劳动生产率较高,美国应该具有生产并出口这些产业部门产品的比较优势;后一组产业部门中英国的劳动生产率较高,英国应该具有生产并出口这些产业部门产品的比较优势。但麦克道格尔惊诧地发现,“在所考察的25种产品中,有20种同一般的规律相吻合,”但其他5种产品却背离了一般规律,成为了“例外”。在这5种产品上,“美国工人的产值相当于英国的2倍以上,但英国的出口总值却要大于美国”2。这些“例外”说明,英、美两国在这5种产品的贸易上都分别出现了同比较优势理论的基本原理不相吻合的“反常”现象。
麦克道格尔认为这些“例外”或“反常”现象的出现应该归咎于现实的贸易与李嘉图在分析论述比较优势理论时做出的诸多假定前提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距离。考虑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占有大面积的海外殖民地,有着广泛的全球金融贸易网络,可以尽享“帝国特惠制”(Imperial Preference)之便,再加上关税和运输费用等方面的原因,都使英国相对于美国享有了更多的非竞争优势。因此,“美国的人均产值如果像其工人的工资水平一样,只是相当于英国的2倍,则美国的出口必然大大地小于英国(比英国小)。只有当美国的人均产值相当于英国的倍时,美国的出口才同英国趋于相等”1。
麦克道格尔对古典的比较优势理论进行的较为全面的经验验证,以及他对比较优势理论诸多假定前提的质疑和在验证过程中采用的一整套可资借鉴的研究方法,为后来国际经济学理论界对国际贸易理论,尤其是对被奉为经典的主流贸易理论——要素禀赋理论——展开广泛的经验验证拉开了序幕。
二、里昂惕夫对要素禀赋理论的经验验证上世纪50年代初,美国著名经济学家,197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主W,W,里昂惕夫运用他创立的“投入——产出分析法”,采用美国的官方统计数据,对要素禀赋理论进行了经验验证,其验证结果对国际贸易理论界造成了巨大冲击,因而也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产了重大的影响。
按照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一般说来,美国的制造业拥有大量的资本,而劳动的数量相对较少,因而在资本密集使用的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正是因为如此,“美国在国内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是不经济的,而用我们的资本密集型产品从国外交换这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对美国说来要有利得多”2。
基于这样地认识,里昂惕夫根据美国1947年的统计资料,将美国的200个不同行业归并为50个生产部门,发现其中38个生产部门直接参与了国际市场交换。接下来,里昂惕夫对价值为100万美元的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商品(Import Replacements)的生产(包括最终产品的生产和中间产品的生产)中所使用的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数量进行了精心的计算1。
里昂惕夫的计算结果却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大相径庭:美国出口商品中的“资本/劳动比率”大于进口替代商品。换句话说就是,尽管全世界都普遍认为美国是一个资本要素最为丰裕,劳动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但美国并没有如要素禀赋理论所要求的那样,出口它具有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它处在比较劣势地位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恰恰相反,美国是在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
如果用和分别表示美国价值100万美元的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商品中的“资本/劳动比率”,从里昂惕夫的验证结果看,为13991.21美元,为18183.92美元。仅相当于的76.9%,或者说是的1.3倍。见表5.1。
表5.1 1947年美国每百万美元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商品对国内资本和劳动的需要量
出口商品
进口替代商品
资本使用量(按1947年美元价格计算)
劳动使用量(人年)
2550780
182.313
3091339
170.004
资料来源:《美国哲学学会会刊》(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1953年9月,第97卷,第522页。
里昂惕夫以及当时一些经济学家们怀疑是否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美国经济尚处在某种非正常状态,故而影响到此次验证所采用的美国1947年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进而使验证结果发生了偏移。所以,在1956年,里昂惕夫又使用同样的方法,根据美国1951年对外贸易的统计资料,再一次对要素禀赋理论进行了经验验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里昂惕夫的第二次验证得出了同第一次验证几乎完全一样的结果。见表5.2。
表5.2 1951年美国每百万美元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商品对国内资本和劳动的需要量
出口商品
进口替代商品
资本使用量(按1951年美元价格计算)
劳动使用量(人年)
2256800
174
2303400
168
资料来源:里昂惕夫:《要素比例和美国的贸易结构:理论经验再分析》,《经济学统计学季刊》,1956年11月第38期。
从表中所列美国1951年对外贸易中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需要量资料可以看到,为12970.11美元,为13710.71美元。<。这就是说,即便是根据1951年的资料,资本要素相对丰裕劳动要素相对稀缺的美国仍是在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
瓦西里?里昂惕夫对要素禀赋理论两度验证的结果都表明,美国对外贸易的结构和商品流向同历来被学术界奉为经典的要素禀赋理论明显地相互矛盾,这样的验证结果无法用传统的贸易理论加以解释与说明,因此被称为“里昂惕夫悖论”或“里昂惕夫之谜”(Leontief Paradox)。
第二节 对要素禀赋理论的广泛经验验证
里昂惕夫的研究及其成果一方面对学术界造成了强烈的震动,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国经济学家的极大兴趣。在随后的二十多年内,他们或者仿效里昂惕夫的研究方法,或者采用其他的研究方法,对相关国家的对外贸易是否符合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进行了广泛的经验验证。
一、建元正弘——市村信一验证
1959年底,两位日本经济学家建元正弘(M,Tatemoto)和市村信一(S,Ichimura)采用类似于里昂惕夫的方法,对日本的要素比例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进行了经验验证,发表了《要素比例与对外贸易:以日本为例》(Factor Proportions and Foreign Trade,The Case of Japan)的论文,公布了他们的研究结果1。
当时的日本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经济恢复期,人口相对过剩,资本供应不足。按照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日本应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但建元正弘和市村信一却发现,在日本的整个对外贸易中,出口商品的资本密集程度大于进口商品,再现了里昂惕夫之“谜”。不过依日本对外贸易的地区结构分析,在日——美双边贸易中,日本自美国进口的商品中资本的密集程度较高,日本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中劳动的密集程度较高。日——美双边贸易又同要素禀赋理论相吻合。但是,在日本对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中,日本则明显地是在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
建元正弘和市村信一从日本同其他国家相比生产要素的相对比例各异的角度来解释他们的研究结果。他们认为,鉴于日本的比率在国际比较中处在某种“中间状态”,(同美国相比,日本的资本要素相对稀缺,劳动要素相对丰裕;同其他不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则表现为资本要素相对丰裕,劳动要素相对稀缺),因此才出现了上述结果。由此可以看到,一旦突破要素禀赋理论关于“两个国家”的假定前提,引入多国间生产要素相对比例的相互比较以后,按照建元正弘和市村信一的这种解释,日本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二、沃尔验证
1961年8月,沃尔(D,F,Wahl)在《加拿大对外贸易的资本和劳动需求》(Capital and Labour Requirements for Canada’s Foreign Trade)一文中公布了他对加拿大的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及其资本/劳动比率的研究结果1。
沃尔发现,尽管加拿大同美国相比,明显地是一个资本要素相对稀缺,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但是,在美——加双边贸易中,加拿大出口到美国去的商品中资本的密集程度相对较高,而加拿大自美国进口的商品中,劳动要素的密集程度相对较高。美——加双边贸易不符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而同里昂惕夫之“谜”一致。
沃尔认为当时加拿大对外贸易总额的90%左右都是同美国的双边贸易,考虑到加拿大在对外贸易上对美国市场的严重依赖性,他在进行经验验证中发现的这种“反常”现象只应该被看作是某种“特例”,这种特例只是反映了美——加双边贸易中的某种“特殊现象”,不具备普遍意义,因而不足以据此动摇要素禀赋的基本原理。
三、斯托尔帕——罗斯肯普验证斯托尔帕(W,Stolper)和罗斯肯普(K,Roskamp)利用里昂惕夫发明的“投入——产出表”分析了前民主德国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与资本和劳动要素的比例,并于1961年11月在《牛津大学统计学院院刊》上发表了题为《东德的投入——产出表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Input-Output Table for East Germany with Application to Foreign Trade)的论文,公布了他们的验证结果1。
当时,处在东、西方“冷战”最前沿的前民主德国的对外贸易基本上集中在以前苏联为首的“经互会”国家,同前苏联的贸易和同“经互会”国家的贸易大约占前民主德国对外贸易总额的七成以上。而在包括前苏联在内的整个东欧国家集团中,民主德国的工业化程度相对较高,从生产要素的比例考察,它的资本要素相对丰裕,劳动要素相对稀缺。
而斯托尔帕和罗斯肯普的验证结果恰恰表明,在当时民主德国的出口商品中,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较高,在它的进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较高。现实情况是,当时的民主德国按照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发挥了它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向“经互会”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的工业制成品,同时从这些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和工业用原料。在斯托尔帕和罗斯肯普的经验验证中,没有出现里昂惕夫之“谜”那样的“反常现象”。
四、巴拉德瓦验证
1962年10月,巴拉德瓦(R,Bharadwaj)发表了《要素比例与印——美贸易结构》(Factor Proportion and the Structure of Indo-US Trade)一文,公布了他对印——美双边贸易进行经验验证的结果1。
众所周知,印度同美国相比,毫无疑问地是一个资本要素极度稀缺,而劳动要素极度丰裕的国家;反过来,美国同印度相比,其资本要素的相对丰裕,劳动要素的相对稀缺,也是毋庸置疑的。印——美双边贸易本不应该存在任何可能有悖于要素禀赋理论基本原理的问题。
但是,巴拉德瓦在其经验验证中却发现,在印——美双边贸易中,资本要素极度贫乏的印度是在向世界上资本要素最丰裕的美国出口资本密集型的商品,与此同时,劳动要素极度丰裕的印度同时又是在从劳动要素稀缺得多的美国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这是一个多么令人不可思议的“谜”一样的结果!
不过,巴拉德瓦同时又发现,如果考察印度对外贸易的总体状况,印度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又符合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即印度进口商品中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高于出口商品,或出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高于进口商品。也就是说,印度的确是在按照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其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资本密集型商品。这里又看不到那个“谜”的痕迹了。
五、鲍德温验证
1971年3月,美国经济学家鲍德温(R,E,Baldwin)发表了题为《美国贸易中商品结构的决定因素》(Determinants of the Commodity Structure of American Trade)的论文,公布了他采用美国1962年的统计资料,对美国对外贸易进行经验验证的结果。鲍德温同过去的那些经济学家们所做的经验验证研究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以上提到的经验验证都是在里昂惕夫的启发下,针对其他有关国家的贸易状况进行的研究。鲍德温却是采用美国对外贸易新的统计资料,完全按照当年里昂惕夫的方法,重复了里昂惕夫的验证过程。鲍德温是希望能够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正常的”年份里,美国的对外贸易中的“谜”是否还继续存在1。
鲍德温对美国的对外贸易结构以及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商品中每人年劳动要素的资本装备额进行了周密的计算,得出了同里昂惕夫几乎完全一样的结果。1962年,美国进口替代商品中的比率高于出口商品,前者大约是后者的1.25倍。美国是在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以换取外国资本密集型商品。里昂惕夫之“谜”的“谜”踪依旧!
表5.3 1962年美国每百万美元出口商品和进口替代商品对国内资本和劳动的需要量
出口商品
进口替代商品
资本使用量(按1962年美元价格计算)
劳动使用量(人年)
1876000
131
2132000
119
资料来源:根据鲍德温论文中有关资料编制。
第三节 始作俑者说
一、里昂惕夫的“无奈”
里昂惕夫本人是赞成要素禀赋理论的。作为“谜”之始作俑者,在他的那篇著名的论文中,里昂惕夫试图用美国同加拿大之间的双边贸易说明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认为,美国所以向加拿大出口汽车,同时从加拿大进口新闻纸,是因为价值100万美元的汽车可以从加拿大交换得来的新闻纸的数量大于美国将生产这么多汽车所耗费的资本、劳动和其他资源用于生产新闻纸可以得到的新闻纸的产量。究其原因是在于:“一般说来,美国的制造业拥有大量的资本,而劳动的数量相对较少,因而在资本密集使用的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正是因为如此,“美国在国内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是不经济的,而用我们的资本密集型产品从国外交换这些劳动密集型产品对美国说来要有利得多”1。
然而,他的经验验证结果却满不是那么回事。看到这个令人瞠目的验证结果,里昂惕夫进行了下述评论:“这些数字表明,同我们在国内生产同样价值的进口竞争商品所需的资本和劳动相比,我国平均每100万美元价值的出口商品中包含着少得多的资本和多一些的劳动。美国参与国际间劳动分工的基础是在于它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专业化。换句话说,我们这个国家所以要进行国际贸易,是为了更经济地使用它的资本,使之同它的剩余劳动相匹配,而不是为了相反的目的。人们普遍认为,同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相比,美国经济的特征是它的资本相对剩余和劳动相对短缺。这个观点已经被证实是错误的。事实上,正确的观点应该是其反论”2。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作为一个有学术良知的学者,看到自己所推崇的“正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实证研究的结果,陷入理论上的“尴尬”境地,其耀眼的光环正在渐渐褪去的情景时,里昂惕夫的“无奈”心境。
二、美国生产要素的“高效率”
里昂惕夫对“谜底”的探寻可以归结为要素效率差异说。他是试图用各国在生产同一类商品时,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具有不同的生产效率来使他的验证结果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重新归于统一。
里昂惕夫承认,“美国的每一个工人拥有更多的生产资本是不容置疑的”。但是,他又在假定各国的资本与劳动的相对生产力一致的基础上,举例说美国将10磅棉纱织成布需要1人年劳动和价值2000美元的机器设备,将1桶原油提炼成汽油需要1人年劳动和价值20000美元的机器设备;而在印度,要将10磅棉纱织成布,可能需要2人年劳动和价值4000美元的机器设备,要将1桶原油提炼成汽油,可能需要2人年劳动和价值40000美元的机器设备1。
如果用和分别表示美国的纺织工业(Textile Industry)和炼油工业(Petroleum Industry)生产中资本和劳动的相对生产力;用和分别表示印度织布和炼油生产中资本和劳动的相对生产力。里昂惕夫认为,这个例子说明,在美国和印度两国的织布生产和炼油生产过程中,如果两国的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的相对生产力一致,即:==;==,则====表明美国的全部要素投入的生产效率或生产能力是印度的两倍。
里昂惕夫对他的“谜”一般的发现比较明确的解释是,同外国相比,美国劳动要素的生产效率明显地要高出一大截。他甚至直截了当地认定,“在同一定数量资本的任何一种组合中,美国每一人年劳动说起来都应当相当于外国的3人年劳动”1。
三、奇妙的要素效率差异看来,里昂惕夫本人对以他自己的名字命名的“谜”给出的一个简单明了的“谜底”。那就是,美国的生产要素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同印度相比,美国总体生产要素的效率是印度的“2倍”;就劳动要素的效率而论,综合起来考察,美国劳动要素的效率是其他国家平均水平的“3倍”。
就算美国总体生产要素的效率是印度的“2倍”,但这“2倍”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从里昂惕夫列举的美——印双边贸易的例子,只能隐隐约约地猜度其中的不便言明之义,就是说,由于从实物形态上看,美国的每一位工人拥有更多的资本设备,同时,印度的劳动要素又明显地比美国丰裕得多,因此,在美——印双边贸易中,美国自印度的进口商品中包含着的劳动要素在美国人看来应该“倍加”;同样的道理,美国向印度出口的商品中包含着的资本要素在印度看来也应该“倍加”。这样一来,美——印双边贸易中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就分别同两国的要素禀赋状况统一起来,所谓“谜”也就不存在了。
至于里昂惕夫提出的美国劳动要素的效率相当于外国的“3倍”之说,就更加“神奇”了。因为这里只能有两种“合理的”解释:
其一,如果商品生产中使用的劳动用“效率”作为计量单位,“美国1947年的劳动力总量就应该是实际数量的3倍,即从6500万人增加到‘相当于19500万外国人年劳动’”1,美国成了一个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与之相应,美国生产价值100万美元出口商品时劳动的使用量,在外国看来,就应是546.939人年(182.313×3),出口商品的比率也要下调至4663.738美元/人年(或)。同当年进口替代商品的(18183.919美元/人年)相比,美国作为一个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乃天经地义之举,何“谜”之有?
其二,如果商品生产中使用的劳动仍用实际投入的人年数作为计量单位,则美国仍应是一个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考虑到美国劳动的效率是外国的“3倍”,美国价值100万美元的进口替代商品如果真的是由外国生产然后再输入到美国的话,那么,在美国看来,这些“进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使用量就应该是由美国工人生产的“进口替代”商品的“3倍”,即1947年时,美国价值100万美元的进口替代商品中的使用的劳动应上调为510.012人年(170.004×3)。因此,如果真自外国进口价值100万美元的商品,其中的比率也要下调至6061.31美元/人年(或)。同价值100万美元出口商品的(13991.212美元/人年)相比,美国作为一个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是完全合理的,“谜”从何来?
“美国工人的劳动效率相当于外国的3倍”,这一解释何等神奇!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美国的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都符合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要求,根本就不存在“矛盾”。但照此解释,堂堂“美利坚”一会儿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转眼间摇身一变,资本要素又丰裕起来了。这种貌似合理的解释又是何等“怪异”!
里昂惕夫虽未具体论证美国劳动要素的效率为什么单单是外国的“3倍”,他还是“笼而统之”地将美国劳动要素较高的效率归因于美国同其他国家相比有“卓越的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一流的管理组织”(Superior Organization)以及“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环境”(Favorable Environment)。进而,里昂惕夫认为,这样一些有利因素当然提高了美国劳动要素的生产率,同时也提高了美国资本要素的生产力,但前者提高的幅度较之后者要大得多1。
尽管里昂惕夫本人努力地试图用各国生产要素效率的相对差异(“2倍”论或“3倍”论)来对他发现的那种反常现象予以解释,以维护要素禀赋理论主流派贸易理论的地位,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学者,里昂惕夫也坦率地承认,这只是“作了一项貌似合理但近乎诡辩的假定”(To make a plausible assumption)2。然而,承认各国间要素生产效率的差异,又同赫克歇尔和俄林在论述要素禀赋理论时所强调的“要素同质性”(Homogeneity of Factors)的基本假定直接发生了冲突。看来,里昂惕夫并没有对“谜”给出合理的“谜底”。
第六章,谜”之求解与贸易新理论第一节 要素异质性理论人力资本说人力资本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克拉维斯(Irving Kravis)、凯南(Peter Kenen)等人。他们认为,一个国家或某一个人为其未来的长远发展所进行的投资,并不仅仅局限于表现为企业、厂房、机器、设备、技术发明等物质形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在教育、训练、医疗、保健、卫生、社区服务等各种人力资源开发(Development of Human Resources)上的投入。前者为物质形态的实物资本(Physical Capital),后者可以概括为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
人力资本投资也要取得相应的投入回报。因此,对劳动要素的基本构成单元每一个从业人员说来,他所得到的工资收入就并非完全是就其眼下的劳动付出支付的报酬,其中必有一个部分,是就其过往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给予的相应回报。如果在一国的出口商品生产中使用的人力资本要素大于该国进口商品中包含的人力资本要素,该国实际上是在出口人力资本密集型商品(Human Capital Intensive Goods)。倘若如里昂惕夫那样,对人力资本要素完全忽略不计,就极有可能出现里昂惕夫之“谜”表现出来的“反常”现象1。
综合起来看,美国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地高于其他国家,美国的平均工资也高出其他国家。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同其他国家相比,在人力资源投资及其回报上的相对差异,进而也证明了美国是一个人力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美国出口商品中理所当然地包含着相对密集程度较高的人力资本要素。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将美国出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密集程度相对较高,笼而统之地理解为美国是在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不符合现实情况,显然是不正确的。
当然,要相对准确地测算人力资本投资的数量的确存在技术上的困难。较为粗略的方法是直接将从事较为复杂劳动的“白领员工”的平均收入同从事较为简单的劳动的“蓝领员工”的平均收入的差额作为人力资本投入的参考指标;较为精细的方法是将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职业培训费用、医疗保健费用、社区服务费用等等加以汇总,测算出人力资本投资的约数。无论采取何种测算方法,人力资本在美国的对外贸易中都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决定美国发挥比较优势,进而决定美国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的重要因素。
波斯特纳(Harry Postner)采用美加两国的统计资料,研究了美——加双边贸易中两国的劳动力受教育程度的相对差异,为人力资本说提供了较有说服力的佐证。见表6.1。
表6.1 1970年加拿大对外贸易中的劳动要素
全部对外贸易
对美双边贸易
进口(M)/出口(X)
进口(M)/出口(X)
接受过初等教育接受过中等教育接受过高等教育合 计
0.91
1.07
1.14
1.02
1.06
1.17
1.14
1.12
资料来源:根据波斯特纳:《加拿大国际贸易中的要素构成》
有关资料编制。
波斯特纳的研究结果表明,在整个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中,进口商品中包含着相对较多的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熟练劳动要素,出口商品中包含着相对较多的受教育程度较低的简单劳动要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加拿大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是一个人力资本要素丰裕的国家。考察加拿大同美国的双边贸易,就能更加清楚地看到,美国主要是在向加拿大出口熟练劳动相对密集的商品,从加拿大进口简单劳动相对密集的商品。但如果不是参照受教育程度注意到形成熟练劳动要素过程中大量人力资本要素的投入,看起来加拿大就是在从美国进口劳动要素相对密集的商品,向美国出口的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反而较低。于是就出现了里昂惕夫之“谜”那样的“假象”。其实,作为一个“人力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A country relatively abundant in human capital),美国是在向加拿大出口“人力资本要素密集型商品”,美国的对外贸易符合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不存在里昂惕夫之“谜”。
二、劳动技能说里昂惕夫当年曾经试图用美国的劳动要素具有比外国更高的生产效率来解释他的发现,所谓更高的生产效率当然有可能源于美国劳动要素的较高技能。美国经济学家季辛(Donald Keesing)针对要素禀赋理论关于各国拥有同质的生产要素的基本假定,认为一个国家的劳动要素很难说是同质的,而是可以分为若干个具有不同生产技能的组别1。一个国家尚且不能说有同质的劳动要素,那么,就国与国之间劳动要素的相互比较而言,就更谈不上所谓同质性了。
季辛根据美国1960年的人口统计资料,将美国的各类就业人员划分为8大类,并将前7类统称为“高技能劳动”(The High Skilled Labor),将最后一类称为“低技能劳动”(The Low Skilled Labor):
1.科学家和工程师;
2.技术员和制图人员;
3.其他专业人员;
4.经营管理人员;
5.技术工人;
6.其他熟练手工操作工人;
7.销售人员;
8.半熟练工人和非熟练工人。
季辛认为,由于每一个就业者接受的教育和所具备的专业技术特长不同,因而在他们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劳动技能的高低差异。通过研究,季辛发现,美国各行业的出口数量同该行业总产量的比率,即该行业的出口在全行业生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同按以上序列划分的美国就业人员劳动技能的高低呈现正相关关系;某一行业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越高,该行业的出口占全行业生产总量的比重越大。同时,季辛还发现,在美国的工业制成品出口中,如按以上序列将其中包含着的劳动要素加以细分,前7类高技能劳动大约占55%,而在美国的工业制成品进口中,这一比重只有43%。这就是说,美国出口的是“高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The High Stilled Labor Intensive Goods),进口的是“低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The Low Skilled Labor Intensive Goods)。
此外,季辛还就13个工业发达国家劳动要素的技能构成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了美国的各类高技能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说高技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结论。
因此,在季辛看来,里昂惕夫对他自己的验证结果所作的解释是合理的。正是由于美国在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产业中具有国际比较优势,才致使美国各行业的“出口/总产量比率”同该行业就业人员的劳动技能高低呈现正相关的关系,进而导致美国作为一个高技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而低技能劳动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大量出口其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口低技能劳动密集型商品。美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同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并没有矛盾。
第二节 要素种类扩展理论一、自然资源说自然资源说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凡涅克(Jaroslav Vanek)和波斯特纳(Harry Postner)等。他们认为,里昂惕夫之“谜”所以产生,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里昂惕夫在对美国的对外贸易进行经验验证研究时,仅拘泥于要素禀赋理论关于贸易模型只包含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的假定,忽略了自然资源这样一种非常重要的要素。一旦将自然资源要素纳入理论讨论的范畴,“谜底”也就自然而然地毫无玄妙可言了1。
就此,凡涅克指出了两点:第一,在美国,有些自然资源的确是相对稀缺的,或者美国为了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加以“战略性保护”,显得相对稀缺。因此,美国每年都从国外大量进口自然资源密集型商品;第二,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要素投入同资本要素投入之间一般说来存在极强的相互跟进(或曰相互补充)的关系(Complementary Relations),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资本要素和自然资源要素不可以相互替代。这就是说,需要耗费大量自然资源的商品,在其生产过程中,一般也要投入大量的资本要素。
凡涅克认为,从以上两点认识出发,里昂惕夫之“谜”是不难理解的。美国进口商品中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较高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中不能推出美国变成了一个资本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因而需要从国外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的结论。这种现象只是反映了美国大量进口的自然资源密集型商品(Natural Resources Intensive Goods)同时又是资本密集型商品的客观现实。
凡涅克举例说,美国每年都要进口大量的石油和石油制品。这些当然属于自然资源密集型商品之列。然而,原油的勘探、开采、提炼、运输,以及各种石油制品(如汽油、柴油、液化气、天然气等)的制作、储存、运输的整个过程中,势必要有巨额的资本投入。这样,石油和石油制品同时又是资本密集型商品。因此,美国在大量进口石油和石油制品的同时,物化在这些商品中的资本要素也一并进口到了美国,这是毫不奇怪的。但是,这种贸易流向只能归因于美国的石油资源“相对”稀缺(众所周知,美国自身的石油储藏其实相当可观,只是出于更为“经济”的考虑和“保护”本国战略资源的目的,美国更倾向于进口廉价石油罢了),而决不能归因于美国的资本要素供给不足。况且,多方面材料表明,尽管美国的确地大物博,但随着美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它的自然资源也正在变得相对稀缺起来。同时,为了有意识地保护自身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加强国内战略资源的储备,美国经济越来越依赖于国外的自然资源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左右美国对外贸易结构及其商品流向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凡涅克看来,里昂惕夫恰恰是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个因素,才导致了“谜”的出现。
1975年,波斯特纳根据凡涅克的自然资源说,重新验证了加拿大1970年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波斯特纳发现,无论是从总体情况考察,还是同美国的双边贸易,自然资源要素在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个自然资源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A country relatively abundant in natural resources),加拿大主要是出口自然资源密集型商品。由于自然资源密集型商品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要素投入同资本要素投入之间存在相互跟进的关系,导致加拿大出口商品中的资本密集程度相对提高,因而看起来,加拿大好像是在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
在要素禀赋理论的贸易模型中,除了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以外,引入自然资源要素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是有一定道理的。鲍德温曾采纳自然资源说的观点对他的验证结果进行修正,在扣除自然资源密集型商品的贸易以后,1962年美国进口商品和出口商品的资本密集程度之比可以从1.27降至1.04。这就从实证的角度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自然资源说的合理性。
二、研究开发要素说以格鲁伯(W,Gruber)、梅尔塔(D,Meita)和维农(R,Vernon)为代表的另一部分经济学家们是将所谓“研究与开发要素”(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Factor—R & D Factor)引入了对一国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的研究,在于1967年2月联合署名发表的论文中,他们研究了美国工业中的研究与开发投资同对外贸易商品结构的相互关系,提出了基本类似于人力资本说和劳动技能说,但又主要是从技术角度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的新观点——“研究与开发要素说”,试图另辟蹊径,为里昂惕夫之“谜”求解1。
他们将美国的19个工业部门依研究与开发投资占销售额的比重和科学家、工程师占全部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由低到高依次排列。从中他们发现,居于前列的交通运输工业、仪器仪表工业、化学工业和非电子机器制造工业等工业部门的销售额占美国制造业销售总额的39.1%,它们的出口额占美国工业制成品出口总额的72%,它们的研究与开发投资额占美国研究与开发投资总额的89.4%。据此,格鲁伯、梅尔塔和维农得出了美国工业中研究与开发投资相对较为集中,因而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工业部门,同时又是美国的主要出口生产部门的结论。
结合研究与开发投资在对外贸易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格鲁伯、梅尔塔和维农认为,美国正是根据由“R & D要素”相对丰裕决定的在科学技术以及高科技产业上的比较优势,生产并出口“R & D要素”密集程度相对较高的高科技产品,同时进口“R & D要素”密集程度相对较低的其他商品。美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符合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要求。
实事求是地看,格鲁伯、梅尔塔和维农的分析研究及结论是有一定道理的。众所周知,美国拥有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制度,最丰裕的人力资本存量,最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和最灵活、最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无论是研究与开发投资投入总额还是每年注册的技术专利,美国在世界上都名列前茅。美国的研究与开发投资甚至超过了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总和。美国无比优越的“硬件”与“软件”条件催生了一大批科学精英和大师巨擘。从总体上看,美国人(包括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获奖人)获得了迄今为止全部诺贝尔科学奖(包括物理学奖、化学奖和生理及医学奖)的约41%。截至200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上共有340人(次)获得过诺贝尔科学奖,其中,美国人或具有美国国籍的获奖人为187人,占55%。所有这些因素导致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美国拥有更高的总体科技创新能力,使美国成为了新一轮科学技术进步的发祥地。在几乎所有的基础研究领域和将近90%的关键技术领域中,美国都保持了在世界上的领先地位。在某些重要的领域甚至是占据了绝对的垄断地位。
以上分析表明,倘若如格鲁伯、梅尔塔和维农那样,将“R & D要素”纳入理论研究框架,所谓里昂惕夫之“谜”就迎刃而解了。
第三节 效应“逆转”理论一、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逆转”说以明哈斯(B,S,Minhas)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注意到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某种特定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并不一定具备趋同性。通过研究各国间生产过程中的要素投入比例与要素价格的相互关系,明哈斯提出了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逆转”说,并用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1。
明哈斯运用19个国家的24个工业部门在生产过程中要素投入比例的资料,对其进行了实证研究。明哈斯发现,其中有5个工业部门,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存在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逆转”的现象(Factor Intensity Reversal)。明哈斯还特意比较了美国和日本的20个工业部门的要素投入比例,结果又发现,两国的同一工业部门要素投入比例之间的相关系数很低。据此,明哈斯认为,实证研究表明不同国家之间特定商品的生产要素密集性质的“逆转”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现实存在。
在现实的生产过程中,从“经济”的角度考察,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取决于要素的市场价格,即生产成本。依据生产要素的边际产量(Marginal Product)等于生产要素的边际成本(Marginal Cost)的经济效益定律,要素投入的最佳比例应能实现产量一定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或成本一定条件下的产量最大化。也就是说,两种生产要素须配置到二者的边际技术替代率(Marginal Rate of Technical Substitution)等于两种要素的价格比率(Factor Price Ratio)的程度,即:
假定某国使用K(资本)和L(劳动)两种要素生产M商品和T商品。为了实现产量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两种商品生产过程中对两种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都必须满足的条件。在一个横、纵两轴分别表示劳动和资本要素的数量的直角坐标系内,满足上述生产要素最佳配置条件的要素投入比例取决于总投资和要素价格一定条件下,该国的等成本线(Isocost Line)同它可能达到的代表M商品和T商品最高产量的某一条等产量曲线(Isoquent Curve)的切点。在这两个切点上,M商品和T商品的等产量曲线的斜率等于等成本线的斜率。见图6.1。
图6.1中,等成本线同代表M商品一定产量的等产量曲线相切与M点,同代表T商品一定产量的等产量曲线相切与T点。从原点引出的OM射线和OT射线分别表明M商品和T商品的产量,因此又可以称其为生产扩展线(Production Expansion Line)。显然,OM射线在L轴上的斜率大于OT射线在L轴上的斜率,表明在该国要素价格一定的条件下,为着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佳配置,该国采用密集使用资本要素的方法生产M商品,采用密集使用劳动要素的方法生产T商品。换言之,在该国要素价格一定的条件下,M商品是资本密集型商品,T商品是劳动密集型商品。可见,两种商品生产扩展线的相互比较也表明两种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
K
I M
I T
M
Isocost Line
T
O L
图6.1 要素投入比例与要素价格根据明哈斯的分析,就两国的相互比较而论,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逆转”是不难理解的。仍假定有某一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A国和另一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B国使用K和L两种要素生产M和T两种商品。而由M商品和T商品特定的生产函数决定的等产量曲线和又呈现出如以下图6.2所示之特定的走向和形状,就一定会出现从不同国家的角度考察,M商品和T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相互“逆转”的现象。
按照要素价格一定的条件下生产要素最佳配置的要求,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A国分别在其等成本线同曲线和曲线的切点和上生产M商品和T商品;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B国分别在其等成本线同曲线和曲线的切点和上生产M商品和T商品。综合比较A、B两国两种商品生产中的要素投入比例,A国较为密集地使用劳动要素,而B国则较为密集地使用资本要素。A、B两国对生产方法的选定都符合它们各自的要素禀赋状况,便于发挥它们各自的比较优势。
K
IM IT
B国的
等成本线
b m
A国的等成本线
b t
a t IT
a m IM
O L
图6.2 要素密集性质“逆转”与里昂惕夫之“谜”
比较A国两种商品的生产扩展线和在L轴上的斜率可知,A国M商品中劳动要素的密集程度相对较高,T商品中资本要素的密集程度相对较高。在A国看来,M商品是劳动密集型商品,T商品是资本密集型商品;比较B国两种商品的生产扩展线和在L轴上的斜率,可以看到在B国的生产过程中,M商品的资本密集程度相对较高,T商品的劳动密集程度相对较高。也就是说,在B国看来,M商品是资本密集型商品,T商品是资本密集型商品。两国间M商品和T商品要素密集性质的相互“逆转”是显而易见的。
依照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从由自身的要素禀赋状况决定的比较优势出发,A国出口M商品,进口T商品,B国出口T商品,进口M商品,都是天经地义的。但如两国相互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观察对方的对外贸易结构,就势必出现“劳动要素丰裕的国家进口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资本要素丰裕的国家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这样一种“反常”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仅就两个国家的相互比较而论,虽然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的确可能发生“逆转”,但两国间却鲜有建立在要素禀赋状况基础上的双边贸易,发生要素密集性质“逆转”的商品更多的是在第三方市场上展开竞争。世界大米生产与贸易就是一个较为有说服力的佐证。作为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美国在大米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重型农用机械、化肥、农药和其他设备、技术。东南亚的泰国、越南、缅甸等国作为传统的优质大米生产国,从它们自身的要素禀赋状况出发,则基本上是采用密集使用廉价劳动要素的方法从事大米的生产。这样,同样是生产大米这种特定的商品,在美国同东南亚国家的相互比较中,要素密集性质的“逆转”是不言而喻的。在世界大米市场上,美国生产的“资本密集型”大米遇着了东南亚国家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大米的激烈竞争。
二、消费偏好“逆转”说维拉范利斯—维尔(Stefan Valavanis—Vail)针对里昂惕夫的发现,提出了各国的消费偏好可能发生“逆转”的推论1。维拉范利斯—维尔认为,依照各国的要素禀赋状况判断它们各自的比较优势,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外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等等,都只是从供给的角度考察要素供给与商品供给的相互一致性,因而也是很不全面的。
按照维拉范利斯—维尔的推论,一旦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的消费者对资本密集型商品有超强的消费偏好,或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的消费者对劳动密集型商品有超强的消费偏好,这样一种消费偏好的“逆转”就及有可能导致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的国内市场上资本密集型商品的供给相对不足,或者导致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的国内市场上劳动密集型商品的供给相对不足。这就必然要求两国通过进口来对国内市场的供给进行补充。仅就商品生产中资本和劳动的耗费比例决定的两类商品的贸易模型分析,一类商品的进口最终都是要由另一类商品的出口来支付。于是,就出现了“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劳动密集型商品用以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或者“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出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用以支付劳动密集型商品的进口”这样看起来极不合理的“反常”现象。
维拉范利斯—维尔将人们的视野由供给(生产)领域引导到需求(消费)领域的确很有见地,但他提出的各国的消费偏好可能发生“逆转”的观点毕竟只是一种推论。三年后,在霍特哈克(H,S,Houthakker)为纪念“恩格尔法则”(Engel Law)一百周年撰写的论文中,维拉范利斯—维尔的推论在一定程度上间接地得到了验证1。
尽管如此,当时国际经济学理论界一般不赞成用消费偏好“逆转”说来解释里昂惕夫之“谜”。因为,第一,这一学说从根本上改变了赫克歇尔和俄林理论最核心的理论假定前提之一——各国的消费偏好一致,且固定不变,因而消费对贸易不发生影响;第二,大量的实证研究材料表明,在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各国的消费结构基本认同,而且出现了随经济发达程度的提高和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这些发达国家的服务性消费日益增多的共同趋势。显然,服务性消费增加同里昂惕夫在研究中发现美国进口资本密集型商品的“反常”现象没有太大关系。
1961年,林德(Staffan Linder)提出了“林德命题”(Linder Theorem)1,为消费偏好“逆转”说提供了某种意义上的反证,维拉范利斯—维尔当年的推论才又重新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
“林德命题”认为,从生产者的角度考察,一般的规律是,生产者首先向国内市场供应产品,然后才向国际市场供应产品。这就是说,无论何种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厂商首先是生产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现实需求的产品,然后才生产出口商品。此外,双边贸易的规模与商品结构同贸易双方的收入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消费层次和消费结构密切相关。可见,“林德命题”可以被用来解释发达国家的对外贸易多集中地表现为它们之间的相互贸易的原因。这就从一定意义上将贸易同消费偏好与消费结构联系起来了。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结合“林德命题”来考察消费偏好“逆转”说,可以看到,消费偏好与消费结构对国际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发生影响的痕迹是比较明显的。在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的差距巨大,的确存在着迥然相异的消费偏好与消费结构。前者的“恩格尔系数”很低,而后者的“恩格尔系数”要高得多。也就是说,当年维拉范利斯—维尔关于各国间存在消费偏好“逆转”的推论——“资本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对资本密集型商品有超强的消费偏好;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国家对劳动密集型商品有超强的消费偏好”——是有一定道理的。
三、贸易政策“扭曲”效应说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鲍德温对要素禀赋理论的经验验证基本上重现了20年前里昂惕夫的验证结果。鲍德温试图从美国实施的贸易政策中为里昂惕夫之“谜”找到合理的解释,提出了存在着贸易政策对贸易结构的“扭曲”效应的观点,进而认为美国在特定条件下的关税政策和其他贸易保护政策以及促进出口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产生的“扭曲”效应正是里昂惕夫之“谜”的“谜底”1。
依鲍德温的意见,美国作为世界上资本要素存量最大,劳动要素相对稀缺的国家,其劳动密集型产业处在相对劣势地位,因而自然而然地就成为了美国的关税政策和其他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主要保护对象。美国为此设置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势必阻碍着外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入美国市场。这样就相对地缩小了美国进口商品总量中劳动密集型商品所占的比重,相应的增大了美国进口商品中资本密集型商品的比重。
美国在用关税政策和其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阻碍外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同时,又以出口补贴、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同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等一系列手段,刺激美国的企业尽可能地将劳动密集型商品向外国出口,以便同外国的同类商品争夺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这样就相对地增大了劳动密集型商品在美国出口商品总量中的比重,相应的缩小了资本密集型商品在美国全部出口商品中的比重。
如此双管齐下,贸易政策的“扭曲效应”发生作用的结果就是,最终导致了美国全部进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下降和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上升;全部出口商品中劳动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上升和资本要素的相对密集程度下降。
有学者指出,鲍德温的研究看到了贸易政策对贸易结构以及进出口商品中要素比例产生的“扭曲”效应,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根据鲍德温的计算,即便是将美国的关税政策和其他一系列贸易政策产生的“扭曲”效应考虑在内,1962年美国进口商品中每人年劳动投入的实际资本装备(比率)也只会相应地调低大约5%(从17915.97美元/人年调整到17020.17美元/人年),仍比同期美国出口商品中每人年劳动投入的实际资本装备(14320.61美元/人年)高出18.85%。也就是说,鲍德温强调的贸易政策“扭曲”效应并不能完全解释里昂惕夫之“谜”1。
概括起来看,里昂惕夫之“谜”不仅引发了对要素禀赋理论的广泛经验验证研究,更重要的是,“谜”还驱使各国经济学家纷纷展开了对“谜底”的多方苦苦探寻,对里昂惕夫的“新发现”赋予了不同的解释。他们或者探讨要素的异质性对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的影响,或者在理论研究框架中引入了新的要素,或者试图研究经济生活中的某些“扭曲”可能产生的效应。总之,尽管这些学说的分析方法各异,在理论上的侧重面也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这些经济学家们都赞成要素禀赋理论的基本原理,希冀通过他们的研究将要素禀赋理论建立在更为科学的基础上,另外,在研究方法上,这些经济学家们都是把曾经被赫克歇尔和俄林在建立要素禀赋理论体系时,作为假定前提抽象掉的某些条件,重新纳入了贸易理论研究的框架。尤为可贵的是,他们几乎都不约而同地强调了科学技术进步对国际贸易理论模型以及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的影响。这样的研究思路与研究以及得出的研究结论符合当今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发展的实际,同时也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层面上丰富和发展了国际贸易理论。
第七章 技术进步与国际贸易第一节 技术差距与国际贸易
一、对技术一致假定的质疑各国的技术水平一致,因而参与国际交换的商品的生产函数一定是赫克歇尔和俄林在建立要素禀赋理论的理论框架时做出的一项重要的理论假定。然而,在生产要素的自然禀赋状况迥异,总体经济发展程度和科学技术水平相去甚远的国家之间,采用相同的生产技术从事某种商品的生产的确是难以想象的。明哈斯在讨论商品的要素密集性质“逆转”,用以寻找里昂惕夫之“谜”的“谜底”时,其实已经放弃了商品的生产函数一定的假定。于是人们看到同一种商品在A国可能是劳动密集使用的产物,而在B国则可能用资本密集的方法生产出来。
尤其是在科学技术革命日益深入发展的现时代,现实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国际贸易的结构、商品流向以及参与贸易的各国所享受到的国际贸易条件,越来越明显地受到各个国家在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方面相对差距的左右。所以,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关于参与国际贸易的各个国家技术一致的理论假定已经越来越同现实的国际贸易活动相背离。因而,就很难再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这些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的解释和说明。这种理论和实践相分离的状况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理论的科学性和生命力,所以也就提出了对技术水平一致的理论假定加以修正,借以充实和完善国际贸易纯理论的强烈要求,于是引发了国际经济学界关于各国间的技术差距同国际贸易的关系方面的一系列理论研究。
二、技术差距命题(Technical Gap Theorem)
1961年10月,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V·波斯纳在他的著名论文《国际贸易与技术变化》中,通过研究发达国家之间工业制成品的贸易结构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关于国际间的“技术差距”决定国际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的贸易理论。
波斯纳认为,既然发达国家之间包括生产要素自然禀赋在内的诸多方面的经济状况都大体相当,那么究竞是什么原因导致特定的工业制成品从A国流向B国而不是相反呢?显然这里还有别的一些决定性因素在起作用。他认定,其所以如此,仅仅只是因为在A国发生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使A国相对于B国说来,在一定的时期内,在某一特定的工业制成品的生产上,享有一定程度的比较成本优势。正是这种比较成本优势决定着A、B两国间的贸易结构和商品流向。而且,这种比较成本优势将保持下去,直到由之引发的B国的同类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导致对A国新产品的成功仿制,或A国的发明者通过技术转让的形式将其技术专利或生产特许权让渡给B国,因而此种技术差距不复存在时为止。国际经济学界一般将波斯纳的上述理论观点称为“技术差距命题”,(Technology Gap Theorem)1。
显然,波斯纳是将不同国家之间在特定的工业领域中“技术决窍”(Technological Know—how)方面的差距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和决定因素。对技术差距命题可以作以下表述:
虽然两国拥有大体相近的要素自然禀赋,但只要由于某种原因,一国同他国相比,在某一特定工业领域中享有技术差距上的比较优势,该国就应该向他国出口这类工业制成品。
三、技术差距命题的前提
第一、最初的技术进步必须建立在存在于某国经济中的一系列制度性内生变量(Systematic and Endogenous variables)的基础之上。
所谓制度性内生变量,是指一国同他国相比能够引发技术进步的诸多他国所不具备的因素。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美国为例,美国之所以能够长期居于世界科学技术水平的领先地位,主要就是得益于诸如美国拥有雄厚的总体经济实力、较高的人均国民收入、国际竞争能力强劲的大型和特大型公司企业、充足的科技投入和庞大的科技队伍、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等一系其他国家无法望其项背的有利条件。这就是美国经济中独有的制度性内生变量。这些因素或者从需求的方面提出了技术创新的要求,或者从供给的方面保证了技术创新的现实可能性。如人均国民收入越高,居民的消费就越是倾向于能带来较高层次的多重满足的高科技新产品,因而刺激了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同时,全社会较高的工资水平又使这些高科技新产品能够较为顺利地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进入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再如实力雄厚,队伍庞大的科技人员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劳动大军以及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使技术创新的机会不断萌生。同时,一方面,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迫使各行各业的大公司、大企业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技术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另一方面,随着各行业公司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利润的积累,它们也有能力增加投入,从事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进而使技术创新转化成为一系列的高科技新产品,并使之商品化。可以说,正是基于这样一些制度性的内生变量的作用,才使美国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一轮科学技术革命的发祥地。
第二、技术成果的国际传递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在一定时期内,能使率先完成某项技术创新的国家,即所谓技术创新国,能较为稳定地保有因技术创新带来的技术差距比较优势。
技术成果所以难以在国际间迅速地传递,一般说来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技术成果本身是获得巨额利润的源泉,因此在完成某项技术创新以后,技术创新国必然采取技术垄断和技术封锁等多种措施,首先充分地享受该项技术创新的创利效益,直到该项技术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来已经成为了一种相对成熟的技术以后,技术创新国才有可能愿意考虑该项技术成果的转让问题;第二,技术成果本身同时又是耗费巨大的现实资源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产物,而且,技术创新投资从本质意义上看是一种高风险投资。所以,在国际间进行技术转让的过程中,技术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也体现着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其使用价值表现为项技术成果创造利润的能力,其价值表现为研究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全部投入和所承担风险的价值总和,以及该项技术创利能力的价值表现。因此,技术成果的价格既要包括研制过程中的全部现实投入和风险投资及其回报,又要包括该项技术成果转让后在剩余的使用年限内继续为其所有者创造利润能力的一定比例。所以,以“专利转让费”或“生产特许权转让费”的形式出现的技术成果的转让价格一般相当昂贵。这就从需求的方面制约着技术成果的迅速转让;第三,与上述两方面因素相联系,非技术创新国也可能试图通过自身的研究与开发取得某项技术成果,实现变相的技术转移。但极有可能受到该国自身的诸多制度性内生变量的制约,遇到多方面的困难和障碍,使其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掌握某项技术成果,并将之用于现实生产的目的。
四、消费者需求时滞、生产者反应时滞和摹仿时滞
1.“消费者需求时滞”(Consumers’ Demand Lag)
存在上述两个最基本的前提的条件下,当某个国家率先完成某项技术创新,研制出某项新产品,成为技术领先的技术创新国,并将该项新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以后,该项产品进口国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将对其做出相应的反应。一般说来,由于进口国的消费者对新产品有一个逐渐了解熟悉的过程,加之受到进口国消费者的支付能力、需求弹性和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的时期内,进口的新产品还不能取代进口国生产的同类老产品。这段时间被波斯纳称为消费者需求时滞。
2.“生产者反应时滞”(Producers’ Response Lag)
一旦进口国的消费者逐渐加深了对进口新产品的了解,其消费需求逐渐从本国生产的同类“老”产品转移到进口“新”产品,对进口国的生产厂商形成市场压力,迫使他们不得不放弃陈旧的生产技术,转而通过各种途径取得新技术,用以生产新产品,同进口新产品竞争市场占有率。从进口国的生产厂商对进口新产品后的市场变化做出反应到它们仿制出同进口新产品相类似的产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就被波斯纳称为生产者反应时滞。
3.“摹仿时滞”(Imitation Lag)
波斯纳认为,进口国的消费者总是先于生产者对某项进口新技术产品做出反应,而且,由于消费者反应只是一种相对简单的市场行为,而生产者反应却是一种相对复杂的研制并形成生产能力的行为。前者只需通过市场购买对象的转移即告终止,而后者却不得不经历一个时间相对漫长的技术转移过程。所以,对某项进口新产品而言,其消费者反应和生产者反应在时间上具有先后继起性,而且与之相应的消费者需求时滞的延续时间一般要短于生产者反应时滞的延续时间。消费者需求时滞同生产者反应时滞之和,即产品从创新并出口到其他国家至被其他国家的生产厂商仿制出来的这段时间被波斯纳称为摹仿时滞。
波斯纳的结论是,技术创新国同其他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取决于这些国家的消费者需求时滞、生产者反应时滞和整个摹仿时滞在时间上的相互关系。他认为,由于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需求时滞短于生产者反应时滞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带规律性的经济现象,所以,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必然存在着对技术创新国新技术产品的现实需求,这就产生了建立在技术差距基础上的国际贸易。而且这种国际贸易的规模同非技术创新国的消费者需求时滞和生产者反应时滞在延续时间上的差距以及整个摹仿时滞的延续时间成正比。
五、技术差距贸易模型
波斯纳的技术差距贸易模型可以通过以下图7.1得到直观形象的反映。
X Y
Ymax
Xmax
β
Y
α X
  / /  T
图7.1 技术差距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图7.1中的横轴T表示时间,纵轴X和Y分别表示技术创新国的新技术产品X和Y的出口贸易规模,实线标出的X曲线和Y曲线分别表示在不同时点上,技术创新国X产品和Y产品出口贸易规模的变动轨迹。
就新技术产品X而论,从图7.1中可见,在从到的这段时间内,技术创新国的新技术产品X处在研究开发和小规模试制的阶段,在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批量生产后,也只是首先供应其国内市场,基本上没有对外出口。因此,图中用实线标出的X曲线在这段时间内同T轴大体重合。
然而,一方面随着新技术的逐渐定型,它的创利能力日益显露并发挥出来,这就驱使技术创新国的有关生产厂商扩大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规模。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先后开始对该项新技术产品做出反应,而且如前文所述,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需求时滞一般都要短于生产者反应时滞。因此,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反应一般都要率先对技术创新国的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贸易发生作用。
基于供需两方面的原因,技术创新国开始对其他国家出口该种新技术产品。X曲线开始脱离T轴,照一定的角度(图中的α角)上行。在一定时期内,如从到之间,技术创新国该种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增长幅度一开始基本上取决于其他国家消费者需求时滞的延续时间以及随之而来的其他国家消费者对此种新技术产品的需求强度。其他国家消费者需求时滞延续的时间越短,他们对此种新技术产品的需求强度越高,技术创新国此种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越快,α角在T轴上的斜率越大,反之则出口增长速度越慢,α角在T轴上的斜率越小。可见,技术创新国此种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增长速度同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需求时滞成反比,同其他国家消费者的需求强度成正比。
此外,在达到技术创新国此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能力之前,一定时期内,技术创新国此种新技术产品的最大出口规模(Xmax)又取决于其他国家的生产者反应时滞以及这些国家对此种新技术产品整个摹仿时滞的延续时间。其他国家对此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反应越慢,生产者反应时滞和整个摹仿时滞延续的时间越长,它们同技术创新国之间拉平技术差距的过程就越长,技术创新国此种技术产品的最大出口规模(Xmax)就可能越大。二者亦为正比例关系。
假定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到时,其他国家的生产厂商通过各种途径完成了对此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过程,开始生产出同类产品并向其本国市场推出,这些国家的摹仿时滞即告终结,技术创新国的此种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数量达到最高峰后开始下降。反映到图7.1中,自至的这段时间为其他国家的摹仿时滞。在的时点上,技术创新国X产品的出口数量最大,自起逐渐减少。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创新国X产品出口数量减少的速度取决于其他国家生产厂商对该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程度和仿制出来的同类产品满足这些国家的国内市场需求的能力。摹仿程度越高,即其他国家的生产厂商仿制出来的同类产品同技术创新国生产的X产品越接近,这些国家同技术创新国之间的技术差距越小,其他国家的仿制品满足其本国市场需求的能力越大,这些国家的消费者对技术创新国X产品的需求强度越小。这样就势必导致技术创新国X产品的出口数量以更快的速度下降。反映到图7.1中就是β角的角度越小。但从现实经济生活的角度考察,技术创新国X产品的出口下降表现为一个速度逐渐加快的过程,故图7.1中X产品的出口曲线在至的区间上背离了如虚线所示之理论轨迹取外凸弧形走向。
从理论上说来,随着国际间技术差距的缩小以至最终消失,随着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仿制的同类产品逐渐占领其本国市场,原技术创新国的新技术产品出口当然可能减少至零。但是,由于上述技术差距命题的两个最基本的前提总是客观存在的,受这两个前提的制约,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对某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一般说来总是有限的。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任何一国的消费中,总有一部分更倾向于较为先进的进口商品,所以,技术创新国X产品的出口在经过一段时间下降以后,从开始,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大体上会稳定在某个水平上。
基于技术差距命题两个最基本的前提,在X产品的出口开始下降的时,技术创新国进入了他种新技术产品Y产品的创新阶段。同样由于其他国家对Y产品的消费者需求时滞、生产者反应时滞、以及整个摹仿时滞的原因,开始了新一轮建立在技术差距基础上的国际贸易(见图7.1中用实线标出的Y产品的出口曲线)。
基于以上分析可见,技术创新国在以技术差距为基础的新技术产品的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占据着较为有利的地位,而且随着此类新技术产品国际贸易的发展,技术创新国的国际贸易条件呈现出不断改善的趋势。详见图7.2。
N T3 T2
RF H1 H2 T1
F2
H3 E2
F3
E3 E1 F1
RH
O X
图7.2 技术创新国的国际贸易条件
图7.2中的横轴X表示技术创新国(假定为H国)的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纵轴N表示其他国家(假定为F国)的一般产品的出口。国际贸易表现为H国的X产品同F国的N产品之间的相互交换。
再观察图7.1可知,在时点上,技术创新国(H国)开始对其他国家(F国)出口X产品。但是,由于此时H国刚刚结束X产品的研制和试生产,尚处在主要供给其国内市场的阶段,可供出口的数量非常有限,除非出口1单位的X产品可以从F国换回的N产品的数量同向国内市场提供X产品相比显得更为有利,H国才愿意增加对F国出口X产品。故图7.2中H国的国际供需曲线OH1在X轴上的斜率较大,其形状较为陡峭。与此同时,由于在时点上,F国对X产品的消费者需求时滞已经结束,而尚处在生产者反应时滞的过程中,F国对X产品的需求强度较高,愿意让渡更多的N产品以换取1单位X产品,故图7.2中F国的国际供需曲线OF1在N轴上的斜率相对大于OH1曲线在X轴上的斜率,其形状较为平坦。
从图7.2可见,OH1曲线同OF1曲线相交于E1点,H、F两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由OT1射线表示。图7.2中用虚线表示的RH射线和RF射线分别为H国和F国的非贸易区域的边界。在图7.2中,因为OT1比较靠近RF,而离RH相对较远,说明在X产品同N产品的相互交换中,技术创新国H一开始就处于国际贸易利益分劈中相对有利的地位。
随着H国X产品的生产技术日渐成熟,生产规模逐步扩大,加上X产品的出口利益丰厚,遂驱使H国增加X产品的出口供给。H国的国际供需曲线外移。而此时F国的生产者对X产品做出的反应和随之而来的仿制尚处在起步阶段,其生产者反应时滞乃至整个摹仿时滞还远没有结束。加之经过一段时间对进口的X产品的示范性消费以后,F国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深了对X产品的了解,消费需求日益旺盛,因而推动F国X产品的进口需求迅速增加。故F国的国际供需曲线亦同时以更大的幅度外移。直至到达图7.1中的时点上,图7.2中的OH1曲线外移至OH2,OF1曲线外移至OF2,且OH2同OF2相交于E2点时,F国对X产品的摹仿时滞宣告结束,H国的X产品出口规模亦达到顶峰Xmax。此时,H、F两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由OT2射线表示。试比较OT1同OT2,不难看出,由于OT2在X轴上的斜率大于OT1在X轴上的斜率,H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相对改善,而F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相对恶化。
在图7.1中以后的时间内,因为F国已经仿制出同X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并已开始投放本国市场,F国X产品的进口需求相应减少,其国际供需曲线从图7.2中OF2的位置上内移,但由于以上分析过的原因,F国仿制的同类产品毕竟不能完全替代X产品,而且在F国的国内市场上一般总是存在着某些高收入阶层对进口高档产品的某种需求倾向,故F国的国际供需曲线开始自OF2内移时速度一般相对缓慢,以后虽逐渐加快了内移的速度,但最终仍将停留在高于OF1的位置上。
反观此时的H国,由于H国X产品的生产技术已经成为一种完全成熟的技术,而且该种技术的对外转让也正在以各种方式进行,加之其贸易伙伴国F国业已完成了对新技术的摹仿过程,生产出了同X产品相类似的产品,对H国X产品的需求趋于减少,这样。一方面H国如继续大量出口X产品势必遇着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另一方面随着F国国际供需曲线自OF2内移,继续大量出口X产品的边际利润率也势必趋于下降,表示其国际贸易条件的OT2射线极有可能沿OH2曲线向其非贸易领域边界RH射线逼近。所以,H国的X产品出口供给趋于减少。
此外,从图7.1中还可以看到,在或时点上,H国已经开始了新一轮技术创新,它的投资重点已经转向了下一代新技术产品Y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这又必然会对H国扩大X产品的生产规模产生制约作用,甚至会导致H国X产品生产规模的相对缩小。以上多方面的原因,势必导致图7.2中H国的国际供需曲线相对于F国的国际供需曲线以更大幅度自OH2内移。
根据以上分析,在图7.2中,假定H国的国际供需曲线自OH2内移至OH3,F国的国际供需曲线自OF2内移至OF3,且二者相交于E3点,国际贸易达到均衡,则H、F两国的国际贸易条件由OT3射线表示。比较OT2同OT3,可以看到,OT3更远离RH,更靠近RF,说明H国的国际贸易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改善,而F国的国际贸易条件则进一步恶化。
第二节 产品生命周期与国际贸易
一、商品销售中的产品生命周期继迈克尔·波斯纳提出技术差距命题以后,上世纪60年代中期,以美国经济学家雷蒙德·维农(Raymond Vernon)为主要代表人物的一批学者在波斯纳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了某项新技术和体现该项技术的新技术产品在国际间传递和转移的规律,以及此种技术转移或产品转让对国际贸易结构和国际贸易商品流向的影响。他们借用商品销售学中关于产品生命周期(Product Cycle)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以及产品生命周期销售模型导入了对生产国际化问题和国际贸易问题的研究领域,建立起了“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Trade Model in the Product Cycle)1。
商品销售学中的产品生命周期销售模型是将某一种产品从问世(进入市场)到衰亡(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看作是该种产品的生命周期。认为任何一种产品,其生命周期都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产品的导入期、产品的增长期、产品的成熟期和产品的衰亡期,借以作为分析研究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以及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产品销售量或销售额变动规律的工具。
商品销售学一般认为,在产品的导入期,该种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增长缓慢。进入产品的增长期后,该种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迅速攀升。一旦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的增长重新趋缓,该种产品即进入了它的成熟期,直至其销售达到最高点。随后,在该种产品的衰亡期内,其销售量或销售额趋于下降,且下降速度逐渐加快,直至最终完全退出市场,完成其生命周期的全过程。产品生命周期销售模型见图7.3。
Q
Qmax
T0 T1 T2 T3 T4 T
图7.3 产品生命周期销售模型图7.3中横坐标表示时间,纵坐标表示某一种产品的销售量。T0~T1为产品的导入期,T1~T2为产品的增长期,T2 ~T3为产品的成熟期,T3 ~T4为产品的衰亡期。
二、国际贸易中的产品生命周期雷蒙德·维农研究了美国的对外贸易状况、美国同其他国家相比在总体科学技术水平上的领先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递次差距、在此基础上新技术产品在不同技术层次上的国家之间的传递和随之出现的该种新技术产品贸易流向的变化规律,发现在国际贸易中也存着明显的产品生命周期,并将其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新产品的创新阶段(Innovation Stage)、新产品的成熟阶段(Maturity Stage)、新产品趋于标准化阶段(Standardizing Stage)和新产品完全标准化阶段(Full Standardization Stage)。
维农认为,由于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一般需要有大量的风险投资,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极大,还要求有雄厚的工业基础、科技实力和人力资本投资,所以,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多率先发生在高收入的资本要素丰裕的国家 (High Wage and Capital-rich Countries)。而且,某种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一般总是首先瞄准国内市场,这反映了技术创新国本身在较高收入水平上的特定消费倾向。因为,从理论上说来,在较高的收入水平上,消费者总是趋于追求较高的消费层次,故对某种新技术产品的需求在一定时期内一般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
由此不难推断,如果技术创新国要对外出口此种新技术产品的话,那必然首先是对那些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同原技术创新国基本接近的国家出口。所谓“林德命题”正是如此来解释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为什么多集中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进行的原因的。
发达国家间相对较为接近的较高的总体收入水平决定了它们拥有大体一致的消费结构和消费层次,因而奠定了原技术创新国向其他发达国家出口新技术产品的现实基础。于是首先在此类新技术产品的进口国引发模仿时滞。原创新国和进口国存在着的一系列制度性内生变量将会导致此类新技术在二者之间的传递与转移,起初进口此类新技术产品的其他发达国家上升为有竞争力的后起生产者。它们的产品开始占领国际市场的主要份额,在向原技术创新国出口的同时,主要是盯住劳动资源丰裕工资成本相对低廉但经济发展迅速因而具备此类新技术产品巨大的潜在市场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加向这些地区紧渗透。此举必然引发后者的模仿时滞。客观存在于后起生产国与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中的一系列制度性内生变量将会催生此类新技术产品新一轮的国际传递与转移。
三、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
R·维农描述的建立在国际间的技术差距和技术传递基础上的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如图7.4。
图7.4中的横轴表示时间,纵轴表示某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Production)、消费(Consumption)、出口(Exports)和进口(Imports)。
按照维农的分析,在某种新技术产品尚处在创新阶段的时候,技术创新国拥有明显的技术垄断优势,而且此时,该国国内市场对该中心技术产品的需求旺盛,利润丰厚,刺激着技术创新国扩大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规模。在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同时,客观上也为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准备了条件。与此同时,其他一些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同技术创新国较为类似的发达国家却正处于对此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时滞之中,基本上不具备同技术创新国展开竞争的能力。而且,由于这些国家的消费者需求时滞短于生产者反应时滞的缘故,在这些国家的市场上就必然存着对此种新技术产品的较大需求。在利益驱动的作用下,技术创新国势必充分利用相对技术优势带来的比较优势,在供应国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扩大该种新技术产品生产规模,迅速地增加对某些特定国家(即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类似的其他发达国家)的出口。
P,C,X,M
技 术 创新 成熟 趋于标准 完全标准化创新国 阶段 阶段 化 阶 段 阶 段
生 产
出 口 消 费
进 口
T
后 起 生 产生产国
出 口 消 费
进 口 进 口
T
新兴工业化国家或 生 产地 区 出 口
消 费
进 口
O T
图7.4 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随着技术创新国生产新产品的技术日趋成熟、生产过程逐步稳定,该种新技术产品就进入了成熟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风险投资逐渐减少,直至基本消失,技术创新过程中曾经大量投入的人力资本也逐渐退出生产过程。在生产技术和相应的生产设备业已基本定型的情况下,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对一般性熟练劳动的需求相对大幅度提高,而技术创新国(如美国)又是一些高工资的国家,就致使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生产的边际利润率趋于下降。另一方面,在早期进口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其他发达国家,一部分生产厂商也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开始了对这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生产,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国家对该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时滞逐渐趋于消失。所以,在该种新技术产品的成熟阶段,技术创新国生产的增长速度开始减缓,在扣除其国内市场对该种产品相对稳定且缓慢增长的需求以后,技术创新国该种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也相应下降。直至其他发达国家(原进口国)对该种新技术产品的摹仿时滞完全消退为止,技术创新国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增至最高点。在这以后,技术创新国的该种新技术产品出口逐渐减少,标志着该种产品已经进入了趋于标准化阶段。
在新技术产品的趋于标准化阶段,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技术创新国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攀升,致使该种产品的生产规模进一步萎缩。另一方面,原进口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其他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对这种产品的摹仿过程,或通过其他技术转让的方式获了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技术,成功地仿制出类似的产品,或直接生产出该种新技术产品,向其国内市场推出。这就对原技术创新国形成了某种潜在的甚至现实的市场威胁。因为一般说来,这些原进口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发达国家的工资水平都要相对低于原技术创新国,而在该种新技术产品趋于标准化的阶段,其生产过程中对一般性熟练劳动甚至半熟练劳动的需求相对较大,故同原技术创新国相比,这些后起生产国反而具备了比较成本优势,潜在的竞争威胁也就随之转化成为了现实的竞争威胁。
后起生产国的大量仿制品或直接生产出的新产品不仅在其国内市场上不断地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还越来越多地打入了处于较低技术层次,劳动要素丰裕工资成本相对低廉,但经济发展势头强劲,市场潜力巨大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由于这些后起生产国在产品趋于标准化的条件下可以相对降低生产成本,因而它们能以比原技术创新国低的价格优势,使它们生产的此类新技术产品迅速扩大在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份额。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后起的生产国还无时不在觊觎原技术创新国的国内市场,对后者形成直接的威胁。
在某一新技术产品的趋于标准化阶段,原技术创新国同该种产品的后起生产者(原进口国)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相对地位的变化导致了三方面的结果。第一、原技术创新国在生产规模萎缩而国内消费保持一定水平的条件下,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全面下降;第二、后起的生产国上升为该种新技术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且其出口规模迅速扩大;第三、由于产品趋于标准化,生产成本下降,且其生产要素的投入构成向劳动要素相对密集的方向转移,为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向劳动要素自然禀赋相对丰裕市场潜力巨大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转移提供了可能性。
总之,在某一新技术产品的趋于标准化阶段,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表现为进出口贸易)能够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内迅速地扩散开来。这种扩散就是新技术产品的国际转移和先进技术的国际传递。
一旦某种新技术产品进入其生命周期的完全标准化阶段,原技术创新国迅速上扬的生产成本必然迫使其生产规模急剧缩减,直至完全停止。这样,它已无力继续出口这种产品了。在其国内市场需求继续维持在一定水平上的情况下,原技术创新国不可避免地要成为该种新技术产品的净进口国。与此同时,在原技术创新国同后起的生产国之间曾经发生过的那种相对竞争地位的“移位现象”,在后起生产国同后来进口该种新技术产品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之间重演。其结果是后起生产国的生产和出口趋于减少,而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并开始大规模地向原技术创新国出口,并逐步打入后起生产国的市场,且不断地扩大其市场占有率。最后,原技术创新国和后起的生产国都将相继退出该种新技术产品的生产领域和出口市场,成为净进口国,而任由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占据净出口国的地位。从原技术创新国的角度考察,这个过程就表观为该种新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的终结。
当然,国际间生产技术的传递与转移还将在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与处在更低技术层次收入水平更低的国家之间继续进行下去,该种产品的国际贸易结构亦将相应地做出调整。然而,某项新技术以及新技术产品在国与国之间如此循环往复的传递与转移,都是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的具体体现。
四、长生命周期与短生命周期在现实的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可以经常看到产品长生命周期贸易模型(Long-term Product Cycle Model)和产品短生命周期贸易模型(Short-term Product Cycle Model)。前者如已经延续了两个世纪以上的纺织品贸易;后者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地位日益突出的电子工业产品贸易。
几乎所有进入国际贸易的商品都时间或长或短地经历了先后在高收入的技术创新国、后起的高收入生产国和低收入生产国之间递次转移的生命周期过程。只是在早期工业革命时代,技术进步和技术的国际传递相对缓慢,因而产品生命周期被相对地拉长,使当时的技术创新国(主要是指率先进行工业革命的英国)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占据有利的国际竞争地位,长期垄断国际贸易市场。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年代,新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而且新技术在国际间加速传递,遂使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导致建立在产品生命周期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结构和随之而来的国际贸易商品流向发生着经常性的变化。应该看到,技术进步和国际间的加速技术传递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为技术相对落后但在生产要素自然禀赋方面具有一定特色的国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较为先进的技术,通过在比较优势基础上的国际贸易,逐步发展本国经济,进而改变本国的国际经济地位,提供了现实的机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和德国经济的迅速恢复以及一批新兴工化国家(或地区)经济的迅速起飞,除了特定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以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得益于建立在产品生命周期基础上的国际贸易和伴随而至的国际技术转让。它们无一不是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佼佼者,无一不是成功地开展国际贸易的佼佼者。它们的成功经验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是毫无疑义的。
“技术差距贸易模型”和“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比较完满地解释了技术进步条件下的国际贸易结构和国际贸易的商品流向以及有关国家的国际贸易地位的动态变化,因而是具有一定的理论说服力的。波斯纳和维农等学者实际上是将赫克歇尔和俄林在建立要素禀赋理论体系时抽象掉的技术因素重新纳入了要素禀赋理论的理论框架,使之同现实的经济生活实际更为贴近,是对要素禀赋理论的重要发展。在一个国家的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同其国际贸易地位呈高度正态相关,而且不同类型的国家之间科学技术总体水平上的差距呈拉大趋势的当今世界,“技术差距贸易模型”和“产品生命周期贸易模型”具有较强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贸易政策篇第八章 关税
关税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的传统手段。早期,各国主要视其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保护贸易政策的不断出现,各国越来越多地将其作为限制进口的重要工具。当前,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下,虽然关税作为限制进口手段的作用已大大下降,但它仍是各国管理对外贸易、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定义关税(Customs Duties; Tariff)是当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对进出口商征收的税赋。海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法令、法规。关境则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各项海关法令和规章,征收关税的领域。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构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与其他国内税一样,关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预定性。但关税又有别于其他国内税,主要表现在关税的税收主体是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进出口货物。
二、关税的主要种类关税的种类有很多。比较常用的有:
正常关税正常关税由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构成,是海关对日常进出口货物开征的最基本的税种。
进口税(Import Duties)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它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或者当外国货物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仓库等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进口税指的是正常进口税,即最惠国税。它有别于为限制进口而对进口商品设置的关税壁垒。最惠国税的税率一般比较低。如WTO发达成员方最惠国税的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3.8%,发展中成员方最惠国税的平均关税水平也已降至10%左右。作为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关税壁垒是指为限制进口而对进口商品征收的高额进口税,因此税率较高。
出口税(Export Duties)是出口国家的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对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都不征收出口税。
过境税(Transit Duties)又称通过税。它是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国家都不再征收过境税。
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是指进口国政府对进口商品除征收正常关税外额外加征的关税。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目的主要有:(1)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2)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3)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
进口附加税可对来自所有国家的所有进口商品征收,也可只对来自某个国家的某种商品征收。例如,1971年 8月15日,美国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所有外国进口商品征收10%的进口附加税。又如,2002年3月5日美国以欧盟、巴西、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等国家对国内钢铁工业执行了不当补贴为由,宣布从2002年3月20日开始对来自上述国家的12种钢铁产品加征8%-30%的特别关税。
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是最为常见的进口附加税。
(1)反补贴税(Counter-vailling Duty)
反补贴税是对直接或间接的接受任何补贴的外国进口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一般按补贴数额征收。征收的目的在于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抵销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它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
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其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商品和国内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WTO的规定,要对其他国家开征进口附加税,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进口商品在出口国接受了政府直接或间接的补贴,且该补贴是WTO所禁止使用的,或外国出口商存在倾销行为;二是这种补贴或倾销已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进口国国内某一产业的兴建产生严重阻碍时,才可对其征收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并且,对于来自同一国家的同一产品,不可同时既征收反补贴税又征收反倾销税。
优惠性关税优惠性关税主要指那些低于正常关税的关税,主要包括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间相互给予的优惠性关税和发达国家单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优惠性关税。较为有名的优惠性关税有:
(1)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y)
特惠税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它是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情况,即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非优惠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关税优惠。
目前实施特惠税的主要有欧盟成员国给予参加《洛美协定》(Lomé Convention)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惠关税。
(2)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根据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建立普惠制决议,对自发展中国家的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的优惠关税待遇。
普惠制作为一种优惠性关税,是在最惠国税基础上实行的关税的再减让。其优惠程度取决于减税幅度,即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减税幅度越大,普惠税的优惠程度就越高。中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享受发达国家给惠国提供的普惠税待遇。美国是迄今为止唯一未向中国提供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的实施过程中,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引入“毕业条款”(The Graduation Process)。即当一些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该受惠国家或地区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三、关税的征收方法海关计征关税的方法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两种。在两者的基础上,又衍生出混合税和选择税。
1,从量税(Specific Duty)
从量税是指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从量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量税额 = 商品数量 × 单位商品从量税额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从量税的方法计征关税。战后由于商品种类、规格日益繁杂和通货膨胀等原因,多数发达国家转而采用从价税的方法计征关税。
2,从价税(Ad Valorem Duty)
从价税是以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价税额 = 商品总值 × 从价税率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确定完税价格是十分重要的。世界各国所采用的完税价格标准很不一致,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1)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格;(2)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3)法定价格,即海关估价。
3,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y)
混合税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的征税方法征收的关税。例如中国对每台完税价格高于2,000美元的放像机征收混合税,最惠国税为每台从量税5,480元,加上3%的从价税;普通税为每台从量税20,600元,加上6%的从价税。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
混合税额 = 从量税额 + 从价税额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
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例如,日本对坯布的进口征收协定税率7.5%或每平方米2.6日元,征收其最高者。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商品进口。也有选择其中税额低者征收。选择税可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政府的特定需要进行选择,灵活性较强。但由于征税标准经常变动,会使外国厂商无所适从,容易引起贸易纠纷。
第二节 进口关税的影响
一、小国模型通过征收进口关税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是一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常用的手法。一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必然会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引起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从而影响到出口国和进口国在生产、贸易和消费等方面的调整,导致收人的再分配。
假定进口国是一贸易小国,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世界市场的份额很小,因此,该国进口量的变动不能影响世界市场价格,如同完全竞争的企业,只是价格的接受者。这样,该国征收关税后,进口商品国内市场价格上涨的幅度等于关税税率,关税全部由进口国消费者负担。贸易小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见图8.1。
P
P0
Pt
Pw
O Q1 Q3 Q0 Q4 Q2
图8.1 进口关税的效应:小国模型图8.1中,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0为没有国际贸易情况下国内的均衡价格,Q0为没有国际贸易情况下的国内均衡产量和消费量;Pw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际市场价格(也是国内市场价格),Q1Q2为自由贸易条件下的进口量;Pt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国际市场价格加关税额),Q3Q4为征收关税后的进口量。
征收关税后,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升,对进口国国内经济造成以下影响:
1,消费效应(Consumption Effect):征收关税降低了该商品的国内消费量。征收关税前,国内需求量为OQ2,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需求量减少到OQ4。由于征收关税,引起国内消费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消费效应。关税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其损失为a+b+c+d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国内消费者减少消费,从而降低了福利水平。
2,生产效应(Production Effect):征收关税增加了该商品的国内产量。征收关税前,国内供给量为OQ1,征收关税后引起价格上涨,供给量增加到OQ3。由于征收关税,刺激国内供给量的增加,就是关税的生产效应。关税给生产者带来利益,其利益为a的面积。由于征收关税,一些国内资源从生产更有效率的可出口商品转移到生产比较缺乏效益的可进口商品,由此造成了该国资源配置效率下降。
3,贸易效应(Trade Effect):征收关税减少了该商品进口量。征收关税前,该国进口量为Q1Q2,征收关税后,进口量减少到Q3Q4,由于征收关税,导致进口量的减少,就是关税的贸易效应。
4,财政收入效应(Revenue Effect):征收关税给国家带来了财政收入。只要关税不提高到禁止性关税的水平,它会给进口国带来关税收入,这项收入等于单位商品课税额乘以进口商品数量,其数额为c的面积。应该看到,关税收入的一部分要用来支付征收关税这一行为的费用,如海关官员的报酬等,因此,关税收入只有一部分成为财政收入。
5,收入再分配效应(Redistribution of Income Effect):征收关税使消费者的收入再分配。征收关税后,生产者增加了面积为a的利益,这是由消费者转移给生产者的;国家财政增加了面积为c的收入,这也是由消费者转移给政府的,该收入的最后如何分配视政府如何使用而定。
总体来说,征收关税后,消费者损失了面积为a+b+c+d的消费者剩余,其中面积a转移为增加的生产者剩余;面积c转移为增加的国家财政收入;面积b+d称为保护成本,是征收关税而损失的国际贸易和生产专业化利益。面积b表明征收关税后进口国消费者减少消费比现价较低的进口商品所蒙受的损失;面积d表明征收关税后进口国消费者增加消费比原价较高的国内商品而蒙受的损失。
二、大国模型
如果进口国是一个贸易大国,即该国某种商品的进口量占了世界进口总量较大的比重,该国进口量的变动就会影响到世界市场价格。因此,大国征收关税虽然也有小国模型中的种种经济效应,但由于大国能影响世界价格,因此从局部均衡分析所得的征收关税的代价和利益对比的净效果,同小国模型相比就具备了不同的特征。贸易大国征收关税的经济效应见图8.2。
P
S
Pt
Pw
P’w
D
O Q1 Q3 Q4 Q2 Q
图8.2 进口关税的效应:大国模型图8.2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w自由贸易条件下的国际市场价格(也是国内市场价格),Q1Q2为自由贸易下的进口量;P’w为征收关税后的国际市场价格,Pt为征收关税后的国内市场价格(等于国际价格加关税额),Q2Q3为进口量。
1.价格效应(Price Effect):进口大国征收关税而引起国内价格上涨必然导致进口量缩减,就可能压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这就是说,大国进口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不会等于关税税率,而是低于关税税率。大国征收关税,进口商品国内价格从Pw上涨到Pt;同时国际市场价格从Pw下跌到P’w,价格上涨部分和下跌部分加在一起才等于进口关税税额。大国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支付的进口关税,不是全部由进口国的消费者负担的,而是由进口国消费者和出口国的生产者(通过出口商)共同负担。大国向出口国转嫁了部分关税。
2.贸易条件效应(Terms of Trade Effect):由于征收关税,大国进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如果同时期进口国出口价格不变,则该国的贸易条件得到了改善,其利益为面积e。但与小国模型相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大国征收关税对本国生产者的保护作用相对较小。这是由于大国关税引起的价格上涨,部分地被出口国的价格下降所抵消,因此进口的数量下降不像小国模型时那么多。由此也可以看出,与小国模型相比,贸易大国征收关税能获得较多的收入,其中一部分收入源于对出口国的“剥夺”。
一般说来,小国从征收关税中遭受的净损失,永远等于面积为b+d的保护成本,因为外国出口价格或世界价格不受其影响。而大国征收关税对该国净福利的影响,则需要对关税的保护成本(b+d)与贸易条件改善而获得的利益e进行相互比较:如果e大于(b+d),则意味着该国从征收关税中获得了净利益;如果e等于(b+d),则该国从关税中既未获得收益,也未遭受损失;如果e小于(b+d),则该国仍会从征收关税中遭受净损失。
以上只是考察了关税的局部均衡效应,其分析带有短期静态的特征。事实上,关税还会带来种种动态影响。如关税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可以带来国内产业发展的长期利益。对某些停滞产业的保护,能够维持国内的就业水平,保证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等等。关税对国内经济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如过度保护使国内企业不思进取,技术进步缓慢,劳动生产率低下等。因此,必须结合长期经济发展动态地考察关税的经济效应和关税对本国净福利的影响。
三、最优关税对大国关税效应的分析表明,大国征收关税能影响国际市场价格,从而使出口国承担部分关税成本,并改善进口国的贸易条件。这意味着,一国有可能通过征收关税增加本国的福利水平,这就是最优关税(Optimal Tariff)。最优关税的经济效应见图8.3。
P
SF
Pt
Pw
P’w
DH
O Q2 Q1 Q
图8.3 最优关税的经济
图8.3中SF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DH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大国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后,该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由Pw上涨到Pt,进口量由Q1下降到Q2,国际市场价格由Pw下跌到P’w。消费者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损失为面积(c+b+d),其中面积c转移为国家财政收入,面积(b+d)为该国的净损失。但该国以损害外国供应商的利益为代价,从继续进口Q2中获益,所获利益为e。由于e大于(b+d),因此征税的国民利益超过了国民损失。
从图8.3可以看到,进口国获得最大利益的最佳关税必定处于无关税和禁止性关税之间的某一点上。最佳关税率等于外国向进口国供应商品的供给弹性的倒数。其含义是:外国的供给对价格的变动越是没有反应,进口国就越能从“剥削”外国而获利。相反,如外国的供给弹性无限大,使进口国面临一种固定的国际市场价格,进口国的关税就只会使本国受损,最佳关税为零。
征收最佳关税尽管可以使一国从中获得某种利益,然而对整个世界来说却是有害的。因为进口国征收关税获得的利益e低于外国受到的损失(e+f)。与自由贸易相比,征收关税使整个世界共损失了(b+d+f)。因此关税对一国也许是最佳的,但对世界来说,仍然意味着净损失。
第三节 关税结构与有效保护率
一、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关税结构以上对关税保护作用的分析,是按关税的从价税率(名义税率)计算的,并且征收关税的对象只是进口的最终产品。
在实际的出口商品中,除最终产品外,还包括大量中间产品,如原料、机器设备等。对一种最终产品征收进口关税,不但保护了该进口竞争商品的生产行业,而且保护了为这个行业提供原材料等投入的其他行业。
例如,对小汽车征收进口关税,不但保护了小汽车行业的生产,而且还保护了为汽车生产提供投入的钢铁、机械、橡胶、仪表等行业的生产。另一方面,进口竞争(或进口替代)行业中的企业,不但受到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影响,而且还要受到对所使用的原材料等中间产品征收的关税的影响。例如,假定一国小汽车生产企业是靠进口原材料来维持生产的,对进口钢材等原材料征收关税,就要影响到小汽车的生产成本,对该国小汽车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这就产生了研究关税结构的问题。
二、有效保护率最终产品的进口税率,显示的是对同类进口竞争商品提供的名义保护率,而一整套关税结构的综合效果,才能表明对某一最终产品国内生产者提供的实际保护或有效保护率。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ERP)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概念,后被广泛应用于分析整套关税结构对某一产业最终产品生产者的保护作用。
有效保护率是指征收关税后受保护行业的每单位最终产品附加价值增加的百分比,其反映了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效的保护程度。附加价值是最终产品价格减去用来生产该商品的中间产品成本后的差额。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ERP表示某行业的有效保护率;V和V’分别表示征收关税前后该行业(或商品)的国内生产附加值。
有效保护率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如下事实:按照生产过程的加工深度,我们可将产品分为制成品(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如零部件)和原材料等。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将提高这些产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国内使用者的负担,导致生产成本上涨,使得那些使用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最终产品的关税所产生的保护效应降低,所以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就相当于对生产征税,降低了国内生产的附加值。
三、有效保护率例解假设在自由贸易情况下,某一制成品国际价格为100美元,该产品在国内生产时每单位产出需要使用价值50美元的中间投入品,该制成品的国内单位产出附加值为50美元。现假定对该制成品征收20%的从价税,而对使用的中间投入品不征收关税,同时假定该制成品的上涨幅度等于名义税率。于是征税后,该制成品的国内价格上涨到120美元(100+100×20%)。保护关税使该制成品的国内附加价值增加到70美元(120-50)。
按照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该国关税政策对该中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率(或国内该制成品附加价值的增加率)为:

即对该制成品征收20%的关税可使其国内生产附加值提高40%。
如果该国决定对中间产品也征收10%的名义关税,而制成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仍为20%,则征税后该制成品的单位产出附加值减少到65美元(120-55)。=65元。按照有效保护率的计算公式,该国关税政策的有效保护率为:

如果对该制成品和中间投入品同时征收20%的名义关税,则征税后该制成品的单位产出附加值减少到60美元(120-60),有效保护率为:

如果将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提高到50%,而制成品的名义税率仍为20%,则征税后制成品的单位产出附加值减少到45美元(120-75),有效保护率为:

由此可见,如果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时,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大于其名义税率。如果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相同,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名义税率。如果中间产品的名义税率大于最终产品的名义税率,甚至会出现负保护的情况。
研究关税结构,区别名义保护率和实际保护率,具有重要的意义。当最终产品名义税率一定时,对所需的原材料等中间产品征收的名义税率越低,则最终产品名义税率的保护作用(即有效保护率)越大。因此,如果要对某种产业实行保护,不仅要考虑对该产业最终产品的关税率,而且要把整个关税结构与该产业的生产结构结合起来考虑,才能制定出相应的合理政策措施。
基于提高有效保护率的考虑,发达国家常常采用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即对原料进口几乎完全免税,对半制成品征收适度关税,但对最终产品,特别是对劳动密集型制成品征收较高关税。发达国家的逐步升级的关税结构对发展中国家是极为不利的。它吸引发展中国家扩大原料出口,而阻碍制成品、半制成品出口,从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
第九章 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是指除关税以外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可分为直接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如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配额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汇率低估、外汇管制、国家垄断、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进口押金制、专断的海关估价、最低限价、技术性贸易壁垒等。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上使用的非关税壁垒达3000多种。
非关税壁垒在当代国际贸易中正逐渐取代关税成为限制进口的主要手段,这在发达国家的进口贸易中表现尤为明显。其原因除了关税水平下降外,还在于非关税壁垒相对于关税壁垒而言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
第一节 配额和许可证
一、配额和许可证
1,进口配额制(Import Quotas System)
进口配额制又称进口限额制,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如一季度、或一年)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口,超过配额不准进口,或者征收更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能进口。它是多数国家实行进口数量限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配额制,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后仍可进口。
2,进口许可证制(Import License 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上看,进口许可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有关机构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然后在配额限度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于每一笔进口货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限制进口的手段,通常它只是实施进口配额制的一种辅助手段。另一种为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颁发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是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由于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的进行造成更大的困难,对进口起到更大的限制作用。
从进口商品有无限制上看,进口许可证一般又可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开一般许可证(Open General License),又称公开进口许可证,或一般许可证和自动进口许可证。它对进口国别或地区没有限制,凡列明属于公开一般许可证的商品,进口商只要填写公开一般许可证后,即可获准进口。因此属于这类许可证的商品实际上是自由进口的商品。另一种为特种进口许可证(Specific License),又称非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商必须向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进口国别或地区。为了区分这两种许可证所进口的商品,有关当局通常定期分别公布有关的商品项目并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整。
3.自动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
自动出口配额制又称自动限制出口,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配额以内的额度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配额制与绝对进口配额制在形式上略有不同。绝对进口配额制是由进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额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但是,就进口国家来说,自动出口配额和绝对进口配额一样,都能起到限制商品进口的作用。
自动出口配额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大量进口使其有关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理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地增长”,自动限制商品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此情况下,一些出口国不得不被迫实行自动出口限制。
二、进口配额的经济效应进口配额和关税一样,对贸易双方的经济都有深刻的影响,这里仅分析进口配额对进口国的影响。为便于分析,假定配额不影响国际价格;进口配额和上一章的关税效应中的进口税是等效的,即进口配额所容许的进口数量和征收关税后的进口数量相等。
(1)国内竞争条件下的配额效应由于配额限制的国内产业是竞争的,因此在进口配额的数量少于自由贸易进口数量的情况下,消费者面临的供给曲线,等于国内供给曲线加上进口配额。
国内竞争条件下的进口配额效应见图9.1。
图9.1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w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价格(也是国内价格),Q1Q2为进口量;Pq为实行配额后的国内价格(由D与S+配额的交点决定),Q3Q4为进口配额量。
P
Pq
Pw
O Q1 Q3 Q4 Q2 Q
图9.1 国内经济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图9.1中的D为国内需求曲线,S为国内供给曲线,Pw为自由贸易下的国际价格(也是国内价格),Q1Q2为进口量;Pq为实行配额后的国内价格(由D与S+配额的交点决定),Q3Q4为进口配额量。
进口配额使消费量从OQ2减少到OQ4(消费效应);国内供给量从OQ1增加到OQ3(生产效应);进口量从Q1Q2减少到Q3Q4(贸易效应);进口配额持有者的收入为c,如果通过拍卖分配配额则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效应);(b+d)为进口配额保护的代价,代表经济的净损失。简单地说,如果配额使进口商品提价的幅度与进口关税相同(等效关税),则两者的经济效应基本一致。
(2)国内垄断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国内垄断条件下的进口配额效应见图9.2。
如果配额限制的国内产业是垄断的,企业将会发现,实行进口配额后,不管它把价格抬得多高,与之竞争的进口商品的数量都不能超过配额,这样它获得一条三段构成的需求曲线。
P
S
Pm
Pq
Pw
D
MR
O Q2 Q1 Q
图9.2 国内垄断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国内垄断企业会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将价格由Pq提高到Pm,相应的国内产量将由OQ1减少到OQ2。因此,与等效关税相比,进口配额使国内产量更低,而国内价格更高。当进口配额造成这种国内垄断时,整个国家就会遭受由于进口数量减少而造成的净损失(b+d)和由于国内垄断而造成的额外社会浪费损失e。所有这些损失意味着消费者丧失购买和消费一定数量商品的机会,本来他们只要支付较低的代价就能获得这些商品。
(3) 国外垄断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国外垄断条件下的进口配额效应见图9.3。
图9.3中SF为外国的出口供给曲线,DH为本国的进口需求曲线。在自由贸易下,国际价格(国内价格)为Pw,进口数量为OQ1。
如果进口国政府管理进口配额OQ2,就能按世界价格Pw获得进口商品,以国内价格Pq出售,并以某种方式在本国分配由于国内外价格差异而得到的面积为c的利益。
P
Pm
Pq
Pw SF
DH
O Q2 Q1 Q
图9.3 国外垄断条件下的配额效应如果进口国政府管理进口配额OQ2,就能按世界价格Pw获得进口商品,以国内价格Pq出售,并以某种方式在本国分配由于国内外价格差异而得到的面积为c的利益。但如果配额是由外国实施的,如自动出口配额,那么面对这种受到限制但预先安排好的进口需求,外国出口商会对数量为OQ2配额商品索取最高价格Pm。这样,进口国不但损失了(b+d),而且还损失了包括c在内的利益。后一种损失是让外国出口商来限制自己的出口,而不是实施正常的官方进口配额所产生的一种额外代价。
第二节 其他非关税壁垒措施
一、汇率低估
汇价低估(Exchange Rate Undervalued)是指低估本币价值,有意识地使本国货币对外币贬值。
一国货币对外贬值,势必使该国进出口商品价格发生变动,用本国货币表示的进口商品价格提高,用外国货币表示的出口商品价格下降。因此,汇价低估,提高了进口产品的价格,其经济效应类似于对进口产品征收了相应的关税,起着限制进口的作用。
在一国的进口需求弹性较大而国外的出口供给弹性较小的情况下,汇价低估对一国外汇收支的平衡是有利的,也起到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发展的作用。但是,汇价低估对进口的限制是隐蔽的和无选择性的,它在限制了本国需要限制的产品(如高档消费品等最终产品)进口的同时,也限制了本国急需进口的技术设备和原材料,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汇价低估还会形成对民族工业的过度保护,使本国产品失去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的国际竞争刺激。如果本国某些产品(如技术设备、原材料等)的进口具有刚性,那就更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推动价格上升,这不仅将导致本国企业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还会诱发本国的通货膨胀。为了保证必要的进口,在采取汇价低估政策的同时,可以有选择地对某些产品实施进口补贴,以保证本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产品的进口。
二、国家垄断制国家垄断制(State Monopoly)也称国营贸易,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垄断权给予某些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商品的企业,即为国营贸易企业。国营贸易企业一般为政府所有,有时候也由政府委托私人企业代办。发达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的国家垄断主要集中在烟、酒、农产品、军火、石油及石油制品等几类商品上。
关于国营贸易企业,GATT第十七条中规定,它们在购买和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包括价格、质量、货源、推销及其他购销条件)为根据,并按商业惯例对其他缔约方提供参与购买或销售的适当竞争机会,不得实行歧视政策。该条款的设立旨在防止国营贸易企业利用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妨碍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
三、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olicy),是指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从而导致对国外产品构成歧视的做法。主要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如英国规定政府机构使用的通讯设备和电子计算机必须是英国产品;日本也规定,政府机构需用的办公设备、汽车、计算机、电缆、导线、机床等不得采购外国产品;美国实行的“购买美国货法案”则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所要采购的货物,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的数量不够,或者国内价格过高,或者不买外国货就会损害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为了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美国国防部和财政部甚至往往采购比进口货贵50%的美国货。由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数量非常庞大,因此,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为限制各成员运用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限制进口,GATT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现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协议之一。
四、专断的海关估价在海关税率一定的情况下,税额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完税价格。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的完税价格的制度称为海关估价制(Customs Valuation)。专断的海关估价是指某些国家为了达到增加进口货的关税负担,阻碍商品的进口的目的,根据某些特殊规定,人为地提高某些进口货的海关完税价格。
用专断的海关估价来限制商品的进口,以美国最为突出。长期以来,美国海关是按照进口商品的外国价格(进口货在出口国国内销售市场的批发价)或出口价格(进口货在来源国市场供出口用的售价)两者之中较高的一种进行征税。这实际上提高了缴纳关税的税额。
为防止外国商品与美国同类产品竞争,直到GATT东京回合签订《海关估价守则》之前,美国海关当局对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四种国内售价很高的商品,一直是依“美国售价制”(American Selling Price System)征税,使这些商品的进口税率大幅度地提高,有效地限制了外国货的进口。
GATT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修改了《海关估价守则》,达成了《关于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又称《海关估价协议》),确立了主要以商品的成交价格为海关完税价格的新估价制度,目的在于为签字国的海关提供一个公正、统一、中性的货物估价制度,不使海关估价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障碍。《海关估价协议》现已成为WTO框架下的多边协议之一。
五、最低限价
最低限价(Minimum Price)是指进口国对某一商品规定最低价格,进口价格如低于这一价格就征收附加税。如规定钢材每吨最低限价为320美元,进口时每吨为300美元,则进口国要征收20美元的附加税,以抵消出口国的补贴或倾销。这一最低限价往往是根据某一商品生产国在生产水平最高的情况下生产出的价格而定出的。如欧共体1978年起对钢材规定最低限价,这一价格是根据日本生产钢材的最高生产水平而制定的。凡低于该价格的,就要征收差额部分的附加税。美国自1978年起对钢材也全面实行最低限价,以削弱进口钢材的竞争能力“,限制外国钢材的大量进口。再如英国1980年也曾对中国生产的闹钟规定最低限价。
六、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TBT)是指进口国通过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对进口商品建立各种严格、繁杂、苛刻而且多变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制度等方式,对外国进口商品实施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标准,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入,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目前各国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类别
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分为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1) 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可见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性质不同,其关键区别是前者具强制性,而后者是非强制性的。
(3) 合格评定程序合格评定程序是指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的规定,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以及对整个保障体系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合格评定程序包括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两个方面:产品认证是指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技术规定或标准的规定;体系认证是指确认生产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当代最流行的国际体系认证有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措施综观世界各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其限制产品进口方面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严格、繁杂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利用技术标准作为贸易壁垒具有非对等性和隐蔽性。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常常是国际标准的制定者。他们凭借着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和技术优势,率先制定游戏规则,强制推行根据其技术水平定出的技术标准,使广大经济落后国家的出口厂商望尘莫及。而且这些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常常变化,有的地方政府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使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么无从知晓、无所适从,要么为了迎合其标准付出较高的成本,削弱产品的竞争力。
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贸易自由化渐成潮流的形势下,质量认证和合格评定对于出口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进口市场的保护作用愈益突出。目前,世界上广泛采用的质量认定标准是ISO9000系列标准。此外,美、日、欧盟等还有各自的技术标准体系。
(3) 严格的包装、标签规则为防止包装及其废弃物可能对生态环境、人类及动植物的安全构成威胁,许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包装和标签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生态环境。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来看,包装制度确有积极作用,但它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且技术要求各国不一、变化无常,往往迫使外国出口商不断变换包装,失去不少贸易机会。
3,绿色壁垒随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加剧、某些资源的日益枯竭以及人类环境意识、健康意识的提高,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关注的话题,这本是人类发展进步的表现。但在这种“绿色潮流”中,发达国家假借环保之名,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设置“绿色壁垒”,并逐步成为它们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技术壁垒。这些壁垒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环境标志”形式的绿色壁垒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它由各国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按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态、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生态和环境保护要求。环境标志制度对于调动全社会各阶层人们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但由于环境标志制度所确立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厂商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其产品的生产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才能打开市场。因此,环境标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2),绿色关税”形式的绿色壁垒
“绿色关税”’又称“环境进口附加税”,是指以保护环境为由,对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除征收一般关税外,再加征额外的关税。“绿色检疫”是发达国家为达到限制进口外国产品的目的而制定的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
(3),环保包装”形式的绿色壁垒目前世界各国在环保包装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第一,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禁止使用某些包装材料,例如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铅、汞和销等成分的包装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没有达到特定的再循环比例的包装材料等。第二,建立存储返还制度。许多国家规定,啤酒、软性饮料和矿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容器,消费者在购买这些物品时,向商店交存一定的保证金,以后退还容器时由商店退还保证金。有些国家还将这种制度扩大到洗涤剂和油漆等的生产和销售上。第三,制定强制包装物再循环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废弃物处理法等。第四,税收优惠或处罚,即对生产和使用包装材料的厂商,根据其生产包装的原材料或使用的包装中是否全部或部分使用可以再循环的包装材料而给予免税、低税优惠或征收较高的税赋,以鼓励使用可以再生的资源。
(4),绿色保护”形式的绿色壁垒绿色保护就是通过各种法律对环境进行保护,使之达到食物天然化、环境绿色化、空气水源纯净化的绿色要求。目前国际上已签订了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其中有将近20个含有贸易条款,旨在通过贸易手段达到实施环保法规的目的。各国对进口产品也竞相制定越来越复杂且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其中食品的环境技术标准是最高的,各国政府尤其是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和有毒物质含量标准的规定到了近乎苛求的地步。近年来,人们对纺织品的环保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对丝绸料的化学成分有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检测手段。
七,社会责任标准现在执行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为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该标准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适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业,不同规模的公司。目前,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已经成为很多跨国公司选择供货商时要考虑的重要条件。综合起来看,受社会责任标准影响最大的是纺织业、服装业、玩具和鞋业等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行业,中国首当其冲。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传统中国轻工业产品进口国的贸易组织正在讨论一项协议,要求中国的企业必须事先通过SA8000标准,否则就要联合抵制进口。
第十章 其他贸易政策工具第一节 补贴一、补贴概述补贴( Subsidy)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这种资助包括(1)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潜在的资金和债务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2)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政府采购;(4)政府向某一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或指示某一私营机构履行上述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性差别;(5)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价格或收入支持等等。
政府提供补贴主要是希望籍此提高本国产业或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达此目的,政府可直接对出口加以补贴,也可对国内的生产产业进行补贴。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都将不合理的补贴与反补贴视为对公平贸易原则的违反。因此,在《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行为有严格的规定,作为约束各成员进行公平贸易的重要规则。《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成三类。
1、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ed Subsidy)。《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此类补贴。
2、可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y)。《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各成员不得通过采用补贴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一旦造成,受害国可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解决。
3、不可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y)。指普遍性实施的补贴和在事实上并没有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这类补贴不可诉诸争端解决,但要求各缔约方将这类补贴情况提前、及时通知各缔约方。如果有疑义,则必须通过磋商解决。
二、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虽然出口补贴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已禁止使用,但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将其作为鼓励商品出口,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1.小国模型下的出口补贴效应小国模型下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见图10.2所示。
P
S
Ps
a b c d s
Pw
D
O  Q3 Q1 Q2 Q4 Q
图10.2 小国模型下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图中S为国内供给曲线,D为国内需求曲线,Pw是在开放市场并实行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的国际市场价格,同时也是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在此价格水平下,出口国的国内需求量为OQ1,出口量为Q1Q2。出口国政府为扩大出口,对出口企业每出口一单位商品提供相当于s的出口补贴。这样,出口企业的出口总收入便增加至Ps,(Pw+s)。由于出口收入增加,出口商不再愿意以Pw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直至国内市场价格上升到与其出口收入相一致的Ps。因此,政府提供出口补贴的最终结果,必然迫使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也上升到Ps。这样,由于国内市场价格上升,国内需求由原来的OQ1下降到补贴以后的OQ3,国内供给则由补贴前的OQ2增加到OQ4。其中OQ3用于满足国内需求,Q3Q4用于出口。从而使国内的生产,消费和政府收支出现如下变化:
生产者收入增加,表现为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c);
消费者收益减少,表现为消费者剩余比补贴前减少了(a+b);
政府用于支付出口补贴的的支出增加了(b+c+d)。
因政府提供补贴而导致出口国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为:(a+b+c)-(a+b)-(b+c+d) = -(b+d)。其中,b是消费扭曲,即由原来国内消费者的消费转移到国外的消费者消费的部分;d为生产者剩余,即由效率低的出口国的生产代替了效率高的国外产品生产而造成的效率的损失。由此可见,小国模型下,出口补贴的实施会导致出口国整体社会福利水平下将。
2.大国模型下的出口补贴效应大国模型与小国模型的差别在于大国实行出口补贴将导致出口供给增加,国际市场价格下降,因此会减少出口商的收益,弱化政府出口补贴的作用。
大国模型下,出口补贴对出口国带来的经济效应影响见图10.3。
图10.3中S为国内供给曲线,D为国内需求曲线,Pw是在开放市场并实行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的国际市场价格,同时也是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在此价格水平下,出口国的国内需求量为OQ1,出口量为Q1Q2。出口国政府为扩大出口,对出口企业每出口一单位商品提供相当于s的出口补贴。
P
S
Ps
Pw a b c d s
P’w
D
O   Q
Q3 Q1 Q2 Q4
图10.3 大国模型下出口补贴的经济效应这样,出口企业的出口总收入便增加至Pw+s。随着出口收入的提高,出口企业会不断增加出口的供给同时减少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但由于出口国是一贸易大国,其出口量占国际市场供给的相当大比重,因此,随着该国在国际市场上供给的不断增加,会引起国际市场的供过于求从而导致国际市场价格由Pw下降至P’w,即在国际市场价格下降以后,出口企业的实际总收益只有P’w+s,所以,实行出口补贴后出口国的市场价格最终会上升至Ps(P’w+s)。这一价格上升的幅度低于小国模型时出口国国内价格的上升幅度的,原因是由于政府补贴导致出口供给增加世界市场价格下降。因此出口国政府所提供的补贴,有一部分成为了进口国消费者的福利。
大国模型下,出口补贴对出口国的生产、消费及政府支出的影响如下:
生产者收入增加,表现为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c);
消费者收益减少,表现为消费者剩余比补贴前减少了(a+b);
政府支出增加,表现为政府必须向出口企业提供(b+c+d+阴影部分)的出口补贴。
这样,大国模型下因政府补贴而导致出口国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为:
(a+b+c)-(a+b)-(b+c+d+阴影部分) = -(b+d+阴影部分)。
由此可见,在大国模型下,出口国政府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补贴所造成的损失大于小国模型下的损失。
三、生产补贴一国为增强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扩大出口,除可采用出口补贴的方法外,还可直接进行生产补贴。生产补贴与出口补贴最大的区别在于:政府提供出口补贴时,只对生产企业用于出口部分的产品给予补贴,而企业内销部分的产品是不能享受补贴的;但生产补贴,则是政府给整个生产企业予补贴,其产品无论是用于外销还是内销,均可享受政府所提供的补贴。
小国模型下生产补贴对出口国的影响见图10.4。
P
S
S’
Pw+s
Pw a b c d s
D
O Q1 Q2 Q3 Q
图10.4 小国模型下生产补贴的经济效应
图中S为国内供给曲线,D为国内需求曲线,Pw是在开放市场并实行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的国际市场价格,同时也是出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在此价格水平下,出口国的国内需求量为OQ1,出口量为Q1Q2。政府为鼓励该产业的发展,每生产一单位产品,政府就给予s的生产补贴。这样,该产业的生产者每生产一单位商品便可从政府手中得到s的补贴。这对生产企业来说相当于每生产一单位商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供给曲线向右平移至S’,原供给曲线S到S’的垂直距离为s。该出口商品的产量由OQ2增加到OQ3。
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生产补贴,所以哪怕是国内销售的部分,也会得到来自政府的补贴。这样,在生产补贴下国内市场价格因无上升的压力而维持在原有的Pw的价格水平上,国内的需求因此不会发生变化;另一方面,生产企业在政府补贴刺激下生产规模扩大了,在国内需求没有增加的情况下,企业把所有增加的产量全部用于出口,这样该国的出口便由补贴前的Q1Q2增加至补贴后的Q1Q3。因政府提供生产补贴而对该国经济产生的影响如下:
生产者收入增加,具体来说,因政府提供生产补贴,使生产者剩余增加了(a+b+c);
消费者收益不变。因为政府的生产补贴并没有刺激国内市场价格的上升,因此消费者剩余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
政府支出增加了。因为在生产补贴下,政府不但要补贴出口产品的生产,还要补贴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因此而使政府增加了相当于(a+b+c+d)的总支出。
总体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为:(a+b+c)-(a+b+c+d) = -d。
由此可见,生产补贴的结果同样使社会整体福利水平下降。所不同的是生产补贴下的这种福利损失要小于出口补贴时的福利损失。因此从理论上讲,一般认为生产补贴要相对优于出口补贴。但问题是生产补贴下政府的支出要大于出口补贴时的政府支出。在多数国家普遍面临财政赤字困扰的形势下,无疑更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而言,即便促进出口贸易的确需要对国内的出口产业的生产提供相应的补贴,它们也必然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对进口替代产业的生产补贴作为一项贸易政策,补贴不仅可以用于鼓励出口,实际上,世界各国也通常通过给予生产补贴的方法对国内的进口替代产业加以保护。小国模型下进口国通过生产补贴保护本国进口替代产业的经济效应见图10.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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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s
a b s
Pw
D
O Q1 Q3 Q2 Q
图10.5 小国模型下对进口替代产业提供生产补贴的经济效应图10.5中S为国内供给曲线,D为国内需求曲线,Pw是在开放市场并实行自由贸易的情况下的国际市场价格,同时也是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价格。在此价格水平下,进口国的国内供给量为OQ1,国内需求量为OQ2,进口量为Q1Q2。
进口国政府为发展本国产业,减少进口量,给本国产业予s的生产补贴。 这样,国内生产者以Pw的价格销售产品,同时每单位产品还可从政府手中取得s的补贴,使其单位总收入由Pw增加至补贴后的Pw+s。相当于使其生产成本降低了,供给曲线S向右平移至S’,二者的垂直距离为s。在政府的生产补贴政策下,该国的国内产量由OQ1增加至OQ3,国内市场价格不变,因而国内需求量不变,从而使该国的进口量由补贴前的Q1Q2降至补贴后的Q3Q2。小国模型下对进口替代产业提供生产补贴对进口国国内的福利影响为:
生产者收益增加a;
消费者收益不变。因政府提供生产补贴并无刺激国内市场价格上升或下降,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也并无增减;
政府支出增加(a+b);
社会总福利影响为:a-(a+b) = -b。此种贸易政策同样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但相对于使用关税或配额的方式,社会福利损失已经降低了。这一方法的主要缺陷同样是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并且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而言,这种负担是它们无法承受的。
第二节 其他鼓励出口的措施
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出口信贷是出口国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加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的利息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资金贷放的市场利率,其中的利差由国家补贴,并与国家信贷担保相结合。出口信贷是在WTO框架下合理使用的一种鼓励出口的手段,因而为各国普遍采用。
按借贷关系出口信贷可以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1,卖方信贷(Supplier’s Credit)
所谓卖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其贷款合同由出口商与银行之间签订。卖方信贷通常用于那些金额大、期限长的项目。因为这类商品的购进需用很多资金,进口商一般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商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需要取得银行的贷款。卖方信贷正是银行直接资助出口商向外国进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以促进商品出口的一种方式。但由于卖方信贷风险较大,手续也较繁琐,因此较少使用。
2,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
所谓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加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债权国的商品,这就是所谓约束性贷款(Tied Loan)。买方信贷由于具有较强约束性可以较好地起到扩大出口的作用。
在出口信贷中,利用买方信贷较卖方信贷为多。最近20年来,国际上大工程项目及成套设备交易的增加,金额大、期限长,由于商业信贷本身存在的局限,出口商筹措周转资金感到困难,因此由银行出面直接贷款给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的买方信贷迅速发展起来。
由于出口信贷方式能有力地扩大和促进出口,世界上的主要出口国尤其是西方国家一般都设立专门银行来办理此项业务,如美国进出口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等。这些专门银行除对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外,还向本国私人商业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或给予贷款补贴,以资助这些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业务。
我国也于1994年7月1日正式成立了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一家一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来源除国家财政拨付外,主要是中国银行的再贷款、境内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境外发行的有价证券、以及向外国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等,其任务主要是对我国的机电产品及成套设备等资本品货物的进出口给予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以促进其升级换代。
二、出口信贷保险(Export Credit Guarantee)
出口信贷保险是指私人保险公司对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进行保险,在出口厂商或银行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时补偿他们的损失。
出口信贷保险业务是随着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出口信贷业务中,无论是卖方信贷还是买方信贷,都存在着不能如期收回货款的风险。这就为私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极大商机,出口信贷保险业务应运而生。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经济运行中的固有矛盾,企业的倒闭破产,或企业间的相互并购情况越来越普遍。同时由于主要贸易大国争夺市场的竞争越来越尖锐,它们纷纷推行进口限额和外汇管制等管制措施,使进口商或银行常常可以根据国家限制进口或外汇管制的政策条文来拒绝偿还贷款。这样,国际贸易中提供出口信贷的风险就变得越来越突显。当这种风险普遍存在且演变成为一种经常性经济现象后,因风险而招致的损失可能超过私人保险公司能够承受的限度,遂迫使私人保险公司推出市场。为鼓励出口厂商或银行继续提供出口信贷以增加促进本国的出口贸易,政府开始大规模介入出口信贷保险业务,于是便产生了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三、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如前所述,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出口国政府为了扩大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银行向国外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由于政治或经济原因拒绝付款时,国家担保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这是出口国政府为鼓励出口而较为常用的一种手段。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担保对象、担保项目与金额及担保的期限与费用等做出的相应规定。
其中,担保对象包括对出口厂商的担保和对银行的担保两个方面。担保的项目包括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两大类。;政治风险的承包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85~95%,经济风险的承保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70~80%。担保的期限一般与贷款的期限一致。
从目前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出口信贷担保制日益加强,担保范围不断扩大,担保信用额在出口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国家担保基金也不断增加,说明这些国家更加重视出口信贷担保制。
中国政府在大力发展出口信贷业务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发展出口信贷国家担保业务,把其作为鼓励出口的重要手段。继组建进出口银行后,在2001年12月,由财政部出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进出口银行联合组建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
第十一章 新贸易保护主义第一节 新贸易保护主义
一、产生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背景
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出于各自不同的政治经济状况,各国会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总体来说,这种贸易政策的变化,基本上离不开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类型。但不同时期的自由贸易政策或保护贸易政策又会带有自身不同的特点。新贸易保护主义是上世纪70年代中期出现的新一轮保护贸易浪潮在贸易理论与政策体系上的表现。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贸易蓬勃发展。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得益于战后出现的贸易自由化及由科学技术发展而引致的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作为战后贸易自由化的制度性安排,关贸总协定的实施也是促进战后国际贸易大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战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在上世纪70年代初被两次石油危机以及随之接踵而至的西方国家经济的深重危机强行打断。取而代之的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一系列保护贸易政策在世界各国被广泛采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政策取向发生了重大转折。
战后取得政治独立的石油生产国,在上世纪60年代发起了国有化运动,把所有的油井收归国有,并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通过控制石油的供给来控制石油的价格,从而使石油价格大幅度上升。1973年10月阿拉伯产油国更是拿起石油武器,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实行石油禁运,致使国际原油市场价格飙升,使发达国家国内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产品竞争力下降,产品大量过剩,失业增加,国际收支严重失衡。这一切使发达国家经济和生产都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其中首当其冲的当属美国。为了应对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的局面,寻求走出经济困境的“新”路子,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弃自由贸易政策于不顾,重新拾起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概括起来看,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石油危机对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发达国家经济普遍陷入“滞胀”困境,遭到沉重打击,它们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愈趋激烈,各国的贸易政策取向由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贸易自由化转向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国际贸易理论界亦出现了一股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思潮。这股贸易保护主义思潮新就新在贸易保护的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倡导者是美国。
众所周知,作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工业大国,美国的石油消耗量非常巨大。因此,在石油危机中,它受的影响和冲击也最为惨重。另外,由于石油提价而导致了美国的汽车和钢铁工业成本大增,从而为日本的产品提供了机会,使日本的汽车和钢铁产品大量涌进美国市场,对美国这两大传统支柱工业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美国在继续对别国高喊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自己却开始转而实行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
2.新贸易保护主义下被保护的商品不断增加。
传统的保护贸易政策下,受保护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如服装、鞋类等。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下,被保护的产品除这些传统产品外,还包括了汽车、钢铁等高档耐用工业品,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如数控工作母机和半导体等)。例如,1977年欧共体对钢铁进口实行限制;1978年,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起动价格”;1977年到1979年,美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限制彩电进口;进入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对日本汽车实行进口限制,迫使日本实行汽车的“自愿出口限额”,加拿大、原联邦德国也相继采取措施限制汽车进口。此外,各国还加强了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贸易保护。
3.贸易保护措施更为隐蔽和更具多样性。
战后签订的关贸总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实行自由贸易,削减和取消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各成员方为规避关贸总协定的规则约束,在实行贸易保护时,便采取一些了更为隐蔽的手段。
如根据有效保护关税的理论,设置阶梯关税。按照有效保护关税的理论,一国要加强对本国加工工业的保护,应尽可能地提高制成品的名义关税,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原材料的名义关税。两者的名义关税率差距越大,对制成品的加工增值部分即对本国的加工工业的实际有效保护程度越高。因此,为加强对本国加工工业的实际有效保护,各国在制定其进口税率时一般制成品的税率是最高的,半制成品的税率次之,而初级产品的税率是最低的。
再如加大“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征收力度。“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原来是为了维护公平贸易对那些实行了出口补贴或进行了倾销的国家和企业实行报复和制裁而征收的税种,是一种维护公平贸易的手段。但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下,各国滥用这一手段,通过不合理地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把“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变成了一种限制进口的手段。
又如有些国家通过“有秩序的销售安排”和“有组织的自由贸易”等做法,绕过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4.从贸易保护制度转向更系统化的管理贸易制度。
为适应关贸总协定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从贸易的参与者变成贸易的管理者,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下,政府一方面减少了对贸易限制措施制定的直接参与,另一方面又加强了对对外贸易的立法。这样,就为旨在增强本国企业和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一切加强对本国企业和产品施行贸易保护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也使贸易保护主义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5.政府更多地采取“间接”方式促进出口。
在新贸易保护主义下,政府不但加强了对进口的管理,同时也加强了对出口的鼓励。在鼓励出口方面,更多的采用了间接的方式,即通过财政、组织和精神等方面促进出口。因而也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第二节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观点
一、利用关税分享国外垄断利润持此种新贸易保护主义观点的论者认为,在假定国内市场由外国垄断厂商完全控制的条件下,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税,可从中分享部分垄断利润。这一理论模型中的一个限制性假定是,假定进口国面临的是某种产品的外国垄断供应商,且该供应商是世界市场上该产品的唯一供应商。这一理论认为通过征收关税可分享垄断企业的垄断利润,从而提高进口国的社会福利水平。见图11.1。
图11.1中需求曲线D代表本国对外国垄断厂商产品的需求。与完全竞争的情况不同,垄断厂商面临的是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因此边际收益曲线MR在需求曲线D之下。为简便起见,假定边际成本固定不变,且不考虑固定成本与运输费用。这样,边际成本曲线MC就变成了一条水平线并与平均成本曲线AC重合。在自由贸易的情况下,垄断厂商将按照利润最大化原则(MR=MC)来安排生产,确定价格。这样,垄断厂商将向进口国出口OQ1,并按OP1的价格销售。垄断厂商因此而获得了C1P1AB的垄断利润。
P
P2 E
P1 A
C2 D MC+t=AC+t
t
C1 F B MC=AC
D
MR
O Q2 Q1 Q
图11.1 利用关税分享垄断利润现在假定进口国希望将外国垄断厂商的一部分垄断利润占为己有,这就意味着以牺牲外国垄断者的利益为代价来增进本国的福利。如果进口国政府对外国垄断厂商生产的每单位进口商品征收t的进口关税,这样,垄断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将平行上移至MC+t。这一变化,对外国垄断厂商而言,只不过是它在进口国销售单位产品时所必须付出的另一种“成本”而已。因此,垄断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收益调整为MR=MC+t。这时,垄断产量降至OQ2,在进口国的售价则上升至P2,垄断利润减少至C2P2ED。而C1C2DF就是进口国政府通过征收进口关税从垄断厂商原有的垄断利润中分享到的关税收入。
二、改善一国的贸易条件和国际收支状况贸易条件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之比。贸易条件改善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价格上升的幅度大于进口价格上升的幅度,即在不考虑其它因素变化的前提下一国因出口价格上升而增加的收入大于进口支出增加的幅度。
持贸易保护可改善一国贸易条件的论者认为,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进口国通过征收进口关税,可促使出口国降低出口价格(即降低进口国的进口价格),从而改善进口国的贸易条件。对进口国而言,要通过征收进口关税达到此效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进口国必须是一个贸易大国。其实行贸易限制的产品的贸易量必须大到足以影响国际市场的总需求;第二,出口国对这种产品的出口弹性甚小,以至于当进口国的进口需求减少时会导致出口商品价格的大幅度下降。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国征收进口关税后,会使国内市场价格上升,国内需求下降,国内供给增加,进口量也随之减少。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其进口量减少会导致国际市场上的总需求下降。在出口供给不变同时出口国出口弹性很小的情况下,会由于国际市场该种商品的供过于求而迫使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降,从而使进口国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据此,新贸易保护主义者力主政府应实行保护贸易政策,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鼓励出口,限制进口。通过改善贸易条件谋求增加外汇收入,减少外汇支出,从而改善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三、纠正国内市场“扭曲”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经济学家们总是假定市场不存在扭曲,即所谓的最优世界。在这个最优的世界里,市场价格对消费者和生产者发挥着信号作用。消费者在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点购买商品,这代表他们从新增加一个单位产品的购买中得到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必须支付的价格,社会的边际收益正好等于消费者的边际收益。生产者在其所得到的价格正好可以弥补生产该产品的边际成本的那一点上安排生产,社会的边际成本也正好是个体企业所承担的边际成本。这样,市场处在一个完全均衡的状态,当然也是一个最完美的最优状态。
但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最优状态是少而又少的。更为常见的是由于外部性或溢出效应等原因,使市场总是“失常”和“扭曲”。也就是说,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私人收益和成本与社会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着差异。既然难以达到假定的最优状况,那就应该去着力追求“次优”。于是一部分持新贸易保护主义观点的经济学家们就主张政府通过税收或补贴的方式,纠正这种市场“扭曲”,使市场重新归于均衡。例如,当某产业对社会的贡献未完全在其收益中得到体现时,通过关税倾斜对该部门加以回报,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扭曲”得到修正。
四、有利于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持这一观点的论者认为,进口壁垒将有助于国家积累更多的财富和生产能力,以便在出现军事紧急情况时能够提供更多的资源和生产更多战时所急需的重要物资。
这一观点由来已久。早在十七世纪当时英国的重商主义者就用这一观点说明英国应该限制对外国船只和船运服务的使用,以扶植本国造船工业和商务海运业的发展,增强英国战时的海运能力。
时至今日,仍有些人以维护国家安全为借口主张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如1984年,为陈述保护本国制鞋业的重要性,美国制鞋产业协会主席就曾直截了当地向国会军事委员会指出:在战争或其他国家紧急状态中,本国制鞋业很可能不能够向军队和平民提供足够的鞋子。美国军队不能够等待货船从台湾、韩国、巴西或东欧运来军用皮靴,而军队缺乏足够的皮靴会导致不必要的事故,甚至可能将胜利转变为失败。为此,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维持一定的生产能力。
增加政府收入持这一观点的论者认为,对于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通过征收关税可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使政府有更多的资源用于提供诸如控制传染病、控制农业用水和提供初等教育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征收进口关税对于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
六、作为报复或谈判手段持这一观点的论者认为,在外国对本国企业或产业采取了不公平的做法时,可以通过对其征收进口关税加以报复。当然,对其它国家征收进口关税往往会引来别国的报复,引发贸易战,造成两败俱伤。所以,在现实中真正通过征收进口关税进行报复的并不多见,多数情况下都以威胁对贸易伙伴采取惩罚性贸易保护措施作为要挟对方的手段,作为同对方讨价还价的谈判筹码。
第三节 战略性贸易政策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含义战略性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是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的一种关于产业政策的新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由于国际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性和规模经济的存在,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夺取市场份额。获取规模经济收益。所谓战略性产业指的是对一国未来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或能为社会提供广泛外部收益的产业。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都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假定的基础上,而战略性贸易政策则是以不完全竞争作为基本的假设前提。主张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论者认为,许多参与国际贸易的产业都是由少数几家大企业控制的,其中每个企业的规模都足够大,它们的行为能够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施加显著的影响。因此,如果政府的贸易政策能够使市场竞争条件向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一部门具有控制力的国内大企业的方向转变,在这样的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就可以将由国外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转移到国内企业。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例解飞机制造业被公认为具有高度垄断性和规模经济的产业。世界上的两大飞机制造企业——美国的波音公司和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通常被作为分析战略性贸易政策效果的经典案例。
图11.2是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靠自身竞争力参与市场的可能性收益矩阵。在这个例子中,假定两家公司生产的飞机类型相同,生产技术水平相同,同时飞机制造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
从图11.2看到,由于飞机制造业是一个典型的规模经济产业,因此,(a)表示当两家公司同时生产相同类型的飞机时,因市场尚未大到可使两公司经济地生产,因此只会两败俱伤,两家公司各亏损100万美元;(b)和(c)表示如空中客车和波音两公司只有一家生产而另一家不生产时,就可使生产的一方由于独占市场而取得1000万美元的规模经济收益;(d)表示如两家公司都不生产,它们都既无规模经济收益也无亏损。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 不生产
(a)
-100
-100
(b)
0
1000
生

波音公司
(c)
1000
0
(d)
0
0
不生产
图11.2 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无政府补贴时的可能性收益矩阵(单位:万美元)
现在假定欧洲为扶持并加强空中客车公司在世界飞机市场中的竞争力,给与该公司250万美元的补贴。这样,图11.2反映的情况将发生变化。由于只有空中客车公司获得了补贴,而美国政府并没有给予波音公司补贴,市场竞争将朝着不利于波音公司的方向发展。空中客车公司接受补贴后两公司的可能性收益矩阵见图11.3。
空中客车公司
生产 不生产
(a)
150
-100
(b)
0
1000
生

波音公司
(c)
1250
0
(d)
0
0
不生产
图11.3 空中客车公司接受补贴后空中客车公司和波音
公司的可能性收益矩阵(单位:万美元)
从图11.3看到,空中客车公司接受了贴后,它处在了较波音公司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a)表示,当空中客车和波音两公司同时生产时,由于市场规模不够,两家公司同时各亏损100万美元。但由于空中客车公司接受了250万美元的补贴,因此扣除亏损后,仍有150万美元的利润;(b)表示当只有波音公司生产而空中客车公司不生产时,由于独占市场波音公司可获得1000万美元的规模经济收益;(c)表示当波音公司不生产,只有空中客车公司生产时,该公司除可获得因独占市场而取得的1000万美元的规模经济收益外,还可取得250万美元的补贴,即在其独占市场进行生产时,总收益为1250万美元;(d)表示当两家公司都不生产时,它们都既没有亏损,也没有收益。
由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当空中客车公司得到补贴时,只要该公司生产,就会有利润。如果完全不生产,就会一无所有。因此,空中客车公司一定会生产。相反,由于波音公司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因此,只有在其独占市场时才会有利可图。显然,这一情形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空中客车公司无论如何都不会放弃生产。这样,对于波音公司而言,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不生产,要么亏损也要生产。但是一个企业无论如何是无法长期承受大量亏损的。因此,长期来说,由于能够得到巨额补贴,空中客车公司将把波音公司挤出市场,在独占的市场中获得1250万美元的超额利润(含补贴)。
据此,持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论者认为,对于战略性产业给予补贴,从长远的观点看,对加强该企业的竞争力,独占市场,以取得规模经济收益是非常有效的。
除了可用补贴的方式扶持本国产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支持者认为还可以通过限制进口,限制外国竞争者进入国内市场,在巩固加强国内市场的同时,对外扩张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最终将竞争者逐出市场。
三、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批评战略性贸易政策虽不乏支持者和实践者,但这一政策也遭到了不少的批评。
首先,反对者认为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实际应用时所需的信息大于各国政府所能获得的信息。这样,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果可能会因信息不充分而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仍以上述例子为例,欧洲通过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补贴而使其最终能够独占市场,是以空中客车和波音两家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效率相同,以及两家公司同时生产则双方都需承受亏损为前提假设的。但如果事实上,波音公司的生产效率高于空中客车公司,哪怕是两家公司同时生产,也只有空中客车公司会承受亏损,而波音公司仍有150万美元的利润。假定欧洲在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补贴时不了解此信息,仍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250万美元的补贴,这样,哪怕接受了巨额的补贴,从长期角度考察,空中客车公司仍无法将波音公司挤出市场。因为,在空中客车公司接受了补贴后,虽然在两家公司同时生产时,它也不会亏损,并有150万美元的利润。但由于波音公司的高效率,使它即便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补贴,在两家公司同时生产时,仍有150万美元的利润,因此波音公司不会退出市场。这样一来,欧洲所期望看到的结果便不会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欧洲采取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就将会以失败而告终。因为,补贴不能最终将竞争对手逐出市场,空中客车公司并不能以独占市场后的垄断利润来补偿前期获得的补贴。这样,欧洲既要承担补贴的损失,又无法帮助其企业独占市场,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初衷便无法实现。
其次,反对者还认为,战略性贸易政策下的政府补贴极有可能会招致别国的报复,致使此种政策的效果更加难以实现。仍以两架飞机制造公司为例,现实的情况是,空中客车公司在上世纪70~80年代,长期接受来自欧盟的直接补贴。对此作为报复,美国政府通过向波音公司提供军事和太空开发合同给予波音公司间接补贴。因此,欧洲采取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除了增加了欧洲的财政压力外,并没有达到将波音公司逐出世界飞机制造市场的目的。
第十二章 地区经济一体化
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趋势,它与当前方兴未艾的经济全球化趋势相辅相成并行不悖,正在对国际经济与贸易发生着深刻的影响。因此极有必要认真研究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历程、地区经济一体化主要类型和有关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基本理论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 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一、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类型地区经济一体化是指若干国家依据一套精心设计的制度性安排组成一个特殊经济区,在区内各成员之间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但对区外的国家则仍保留各种贸易限制。在初始阶段,区内的各成员方之间相互减少或取消歧视性贸易壁垒,对区外国家则继续保留贸易壁垒。随着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组成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成员国更会在一个由各方授权组成并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共同机构协调下,通过制定统一的政策,消除成员方之间经济贸易发展的障碍,实现区域内共同发展、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贸易发展,最终形成一个经济、贸易高度协调统一的整体。
因此,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动态进化过程。一般来讲,依一体化程度的高低,地区经济一体化有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
这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程度最低并且结构最为松散的一种组织形式。在这一阶段上,成员方之间达成协议,对全部或部分货物相互给予特别的关税或非关税方面的优惠。但对非成员方,仍保留各自对外的贸易壁垒。
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
在这一阶段上,地区经济一体化各成员方之间通常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取消成员方之间相互设置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但在这一阶段,各成员方仍各自保留对非成员方的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一般认为,建立自由贸易区后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即非成员方的产品将会由关税较低的成员方进口,然后再转运至关税较高的成员方市场销售,从而导致关税收入与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自由贸易区一般采用严格的原产地证明管理制度,同时加强海关监管。
关税同盟(Custom Union)
在这一阶段上,地区经济一体化各成员方之间互相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动,非成员方则建立起共同对外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这是关税同盟区别于自由贸易区的关键所在。由于建立起了共同对外的贸易壁垒,因此在关税同盟阶段不再存在贸易转移效应。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共同市场与关税同盟的最大区别在于,共同市场除实行关税同盟制度,实现成员国之间商品的完全自由流动外,还实现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
在这一阶段上,地区经济一体化除了达到共同市场的目标,实现了成员国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外,还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经济与社会政策,逐步废除经济贸易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范围从货物生产、交换扩大到分配等领域。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最高层次和终极目标(如欧盟)。在这一阶段上,区内各国在经济、财政、金融和贸易等政策方面均按照有关制度设计实现了完全协调一致,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
二、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作为一种世界经济发展中带有一定规律性的经济现象,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以前。早在十八世纪到十九世纪期间,欧洲就已经出现过奥地利与其邻近的国家建立的五个关税同盟以及瑞典与挪威建立的关税同盟。上世纪初,比利时与卢森堡又建立了关税同盟。当然,这些都只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雏形。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世界经济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下,地区经济一体化取得迅速发展,并成为了影响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力量。战后地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战后初期到上世纪六十年代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建立了一大批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如1949年1月,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成立了经济互助合作委员会;1951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6国签订了《欧洲煤钢联营条约》,决定建立煤钢共同体;1957年3月,上述6国又在罗马签订了《罗马条约》,并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1960年1月英国、瑞典、丹麦等国签订了《建立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公约》,建立了欧洲自由贸易区。进入六十年代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上的独立以后,也相继建立了20多个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希望籍此推动对外经济合作,加快自身的经济发展。如亚洲的东盟;非洲的西非共同体;阿拉伯世界的海湾合作委员会;拉美地区的中美洲共同市场等。
第二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中期是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相对停滞时期。这一时期世界经济的发展受到石油危机的强劲冲击,主要发达国家陷入经济滞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困难,整个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各国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因而极大地影响到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具体表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内部一体化进程放缓,发展中国家的地区经济一体化进展受折,过去已经建立起来的一些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也中断了活动或归于解体。
第三阶段: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世界范围内共建立了三十多个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成员涵盖了世界上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较为突出的有九十年代初欧洲经济共同体过渡到欧盟且欧盟的成员不断增加;1988年1月,美国、加拿大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随后,美、加、墨三国建立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八十年代末建立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这一时期,发展中国家的地区经济一体化也进一步加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中国也积极地参与了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眼下正在同有关各方通力合作,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取得建立,并努力探讨加强中、日、韩经济合作以及中、日、韩与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机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地区经济一体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区内各国的经济发展创造了相对良好的条件,各主要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经济实力大增,对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资料,从表12.1可以看到,当前世界上的那些主要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特别是有发达国家参加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可以说,地区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了左右世界经济与国际贸易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表12.1,1992—2002年主要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出口贸易额
(10亿美元)
年 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世界贸易额
3766
3777
4326
5161
5391
5577
5496
5708
6445
6191
6455
亚太合作组织
(21国)
贸易额
比 重
1536
41%
1638
43%
1882
44%
2208
43%
2285
42%
2448
44%
2345
43%
2498
44%
2935
46%
2705
44%
2779
43%
欧盟(15国)
贸易额比 重
1584
42%
1489
39%
1703
39%
2084
40%
2155
40%
2141
38%
2234
41%
2237
39%
2316
36%
2315
37%
2449
38%
北美自由贸易区(3国)
贸易额比 重
629
17%
662
18%
739
17%
856
17%
923
17%
1014
18%
1014
19%
1068
19%
1224
19%
1149
19%
1107
17%
东盟(10国)
贸易额比 重
186
5%
212
6%
262
6%
321
6%
341
6%
353
6%
330
6%
359
6%
428
7%
386
6%
405
6%
南方共同市场(4国)
贸易额比 重
50
1%
54
1%
62
1%
70
1%
75
1%
83
1.5%
81
1.5%
74
1%
85
1%
88
1%
89
1%
安弟斯国家共同体(5国)
贸易额 比 重
28
1%
28
1%
34
1%
39
1%
461%
46
1%
39
1%
43
1%
58
1%
53
1%
53
1%
资料来源:根据WTO的统计数据编制。
三、战后主要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
1.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至今已发展到包括25个成员国,是在欧洲共同体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署了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生效。1957年3月25日,上述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统称《罗马条约》,并于195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罗马条约》,六个成员国从1958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用12年的时间建成关税同盟,而实际只用了10年时间在1968年就提前完成建立关税同盟的目标。其间于1965年4月8日,六国签署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为了推动欧洲一体化建设,1986年2月17日,欧共体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在卢森堡签署了旨在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欧洲单一文件》。1991年12月,欧共体政府间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签署了旨在使欧洲一体化向纵深发展和建立政治及经济货币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获得所有成员国批准生效,欧洲联盟正式成立。
在欧洲联盟的发展过程中,迄今共完成了五次扩大。1973年,当时的欧共体完成了它的第一次扩大,吸收了英国、丹麦、爱尔兰三个新成员,由六国发展成为九国;1981年,欧共体完成了它的第二次扩大,吸收了希腊为其新成员,由九国扩大至十国;1986年,欧共体完成了它的第三次扩大,吸收了西班牙、葡萄牙两国的加入,由十国发展为十二国;1995年,欧盟完成了第四次扩大,芬兰、奥地利、瑞典成为欧盟成员国,使欧盟成员国增至十五国;2004年5月,随着波兰、捷克、匈牙利、爱沙尼亚、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等市国的加入,欧盟已经发展到二十五个成员国。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欧洲煤钢联盟到今天的欧盟,作为取得巨大成功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已经成为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在世界经济中也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2002年,当时欧盟15国的出口贸易额就占了世界贸易总额的38%。
2.北美自由贸易区(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rea,NAFTA)
1985年5月,美国、加拿大就两国间实行自由贸易开始进行谈判。1988年11月,两国政府正式签署《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并于198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定并没有要求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只要求从1989年到1998年10年内,逐步削减并最终取消双边贸易的全部关税及许多的非关税壁垒。对从区外第三国进口的商品,双方仍使用各自现行的关税。为防止第三国利用自由贸易区逃避关税,双方确认了原产地规则。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墨西哥陷入了严重地债务危机。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为了尽快摆脱危机,恢复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复苏与增长,墨西哥采取了扩大对外开放减少政府干预的政策,与美国签署了广泛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加强同美国的经济贸易关系、应对国际竞争与挑战。随后,已经与美国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加拿大加入谈判。美、加、墨三国与1992年12月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并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间,美、加、墨三国于1993年就环保、劳动就业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将之作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补充文件。
为了适应加强美洲地区各国的经济贸易联系,扩展北美经济一体化的范围与规模的需要,以便能更好地应对来自于欧盟和东南亚国家的竞争,1994年12月在美国迈阿密召集了有南、北美洲34个国家参加的美洲高峰会议。会上,34国首脑签订协议,一致同意建立“美洲自由贸易区”,并将2005年确定为完成谈判的最后期限。
3.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于1989年11月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发起成立,当时有12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中国于1991年正式加入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目前共有21个成员(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美国及越南)。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大多数成员都参加了其他各种类型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1993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领导人提出了建立亚太经济共同体的构想,计划在2020年之前消除该地区存在的贸易和投资障碍。所有的国家将在一个统一的日期开始自由化,但实施的进度要考虑各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要求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实现自由贸易和投资的时间不得迟于2010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则不得迟于2020年。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国参与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1991年,中国正式加入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成为了这个目前世界最大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重要一员。
1994年4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曼谷协定》,经过七年谈判,自2001年5月23日起,中国正式成为《曼谷协定》的成员,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的全称为《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它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主持下,在发展中成员国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也是中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该协定的核心内容和目标是,通过相互提供优惠关税和非关税减让来扩大相互间的贸易,促进成员国经济发展。该协定现有成员包括中国、印度、韩国、孟加拉、斯里兰卡和老挝。中国已完成了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的优惠关税谈判,与印度的谈判也正在进行中。
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达成共识,在未来十年内,即在2010年之前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当时的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和东盟领导人在柬埔寨首都金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同时,这也标志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启动。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目标是中国与东盟结成全面经济合作伙伴,核心内容是确定自由贸易区的目标、范围、措施和时间,为自由贸易区奠定法律基础。双方确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时间为2010年,此时间框架仅包含中国与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东盟6国。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东盟的另四个成员有5年的宽限期,即到2015年。双方就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谈判从2003年开始,到2004年6月30日之前结束。中国——东盟贸易区建成后,将形成一个拥有18亿消费者、近1.8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1.23万亿美元贸易总额的经济区。
第二节 关税同盟理论
关税同盟是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对外则保留各种贸易壁垒,这是关税同盟的两大特征。关税同盟的这种特征,会使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贸易发生变化,从而给参与关税同盟的各方带来不同的影响。对于关税同盟可能带来的经济效应,经济学家雅各布?范纳(Jacob Viner)在其1950年出版的著作《关税同盟问题》一书中作了详细的分析。范纳认为,关税同盟可为成员方带来静态和动态两方面的效应,并且,他认为并非在所有的情况下,关税同盟都会增加福利。因此,对具体问题要做具体分析。
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关税同盟的静态效应包括了带来正效应的贸易创造和带来负效应的贸易转移两个方面。
贸易创造(Trade Creation)是指由于关税同盟的建立而使一个成员方的部分国内高成本产出被来自其他成员方低成本产出的进口所取代而增加的收益。由于贸易创造来自因关税同盟的建立而使成员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程度提高,从而提高了成员方之间按照比较优势原理进行专业化分工的程度,因此能够提高成员方的福利水平。
贸易转移(Trade Diversion)则是指由于关税同盟的建立使原来由同盟外的低成本国家提供的产品转由同盟内的高成本成员提供而造成的损失。在关税同盟实施对外贸易保护下的这部分产品的生产是缺乏效率的。因此,贸易转移意味着福利的损失。在关税同盟运行中产生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见图12.1。
假定世界市场上有A、B、C三国生产X产品。由于劳动生产力水平不同,三国X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各不相同。分别为Pa、Pb、Pc。很明显,A国的价格最高,C国的价格最低。另外,图12.1所反映的是A国的国内供求曲线,其中Sa是A国的国内供给曲线,Da是A国的国内需求曲线。在封闭市场条件下,A、B、C三国会分别按各自的国内市场价格销售产品。但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则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P
S a
Pa
Pt
a b c d
Pb t
e
Pc
Da
O Q3 Q1 Q2 Q4 Q
图12.1 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
其一,假定三国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则A、B、两国都可通过从成本最低的C国进口而从中获利。其中A国无论是从B国还是从C国进口都可获利,只是获利多少而已。一般而言,A国会从成本最低,获利最多的C国进口;
其二,假定效率最低的A国为保护国内产业而对进口商品征收t的进口关税,则A国只会从C国进口商品,而决不会从B国进口。因为如从B国进口,加上关税,成本将会大大高于其原来的国内市场价格。当A国以Pc价格从C国进口并加上进口关税后,其成本为Pt。与封闭市场条件下相比较,A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也由原来的Pa降为Pt。
其三,假定A国与B国结成了关税同盟,成员国内部互相取消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对非成员国仍征收t的关税。此时,A国将不再会从C国进口而会转由B国进口。这样,会使A国的国内市场价格从Pt降到Pb。由于价格的变化,会使A国的国内福利水平也发生变化。比较以上第二种情况不难看出,关税同盟成立后,A国把进口由C国转向B国,国内市场价格由Pt降至Pb,进口量也由Q1Q2增至Q3Q4。由于价格降低,使A国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a+b+c+d,而生产者剩余减少了a,政府税收则减少了(c+e)。与关税同盟成立前相比,A国的总体福利水平变化为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和政府税收的总和,即:(a+b+c+d) – a – (c+e) = (b+d) – e。由此看来,关税同盟的建立对同盟成员国福利水平不见得一定是正面的影响。关税同盟对成员国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取决于(b+d)和e的相互对比关系,即二者孰大孰小。
这里的(b+d),就是贸易创造效应,它由生产效应和消费效应构成。其中b为生产效应,d为消费效应。从图12.1看到,在同盟成立前b是由效率较B国为低的A国国内生产的,在关税同盟成立后转由效率较高的B国生产而取代了原来A国的生产。因此,b是由于关税同盟建立后高效率生产替代了低效率生产而创造的收益。所以称为生产效应。而d是由于关税同盟成立后,A国国内市场价格降低,使更多的消费者可参与消费而增加的福利。所以这部分称为消费效应。
这里的e,就是贸易转移效应。从图12.1看到,e其实是A国政府在关税同盟成立之前通过对进口商品征收进口关税而带来的关税收入的一部分。关税同盟成立后,Q1Q2这部分进口产品由同盟成立前向C国进口转移至向B国进口。由于B国是同盟国,因此在进口这部分产品时政府原来的那部分关税收入就没有了。但并不是全部政府关税收入的减少都成为了A国的净损失。其中c这部分由于国内市场价格的降低而转化为消费者剩余的一部分,即这部分收益由A国政府转移到消费者的手中,因此它并不构成净损失的一部分。但e部分则是因建立关税同盟给A国带来的净损失。这部分的损失是因生产效率的降低而引致。因为Q1Q2这部分进口产品,在同盟成立前是由世界市场上效率最高的国家C国生产的,但在同盟成立后,这部分产品转由生产效率相对低于C国的B国来生产。因此,e就成了由于生产效率的降低而引致的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建立关税同盟会带来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关税同盟的建立能否为同盟国带来好处,取决于关税同盟成立后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的相互对比关系。只有在因关税同盟建立而使贸易创造效应大于贸易转移效应时,建立关税同盟才会增加成员方的福利。因此,关税同盟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影响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各种因素。
第一,取决于关税同盟成立前成员国的关税水平。关税同盟成立以前关税水平越高,同盟成立后的贸易创造效应越大。如果关税同盟成立前,关税是禁止性的,以至于A国的进口量为零,那末,关税同盟成立后,就只会产生贸易创造效应,而不存在任何的贸易转移效应。
第二,取决于关税同盟规模的大小。关税同盟包括的成员国越多,关税同盟的正效应就越大。因为,成员国越多,就越有可能把世界市场上高效率的国家囊括其中。这也就是说存在着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即当整个世界组成为同一个关税同盟时,就只有贸易创造效应,而不会存在贸易转移效应。
第三,取决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供给和需求弹性的大小。关税同盟成员国的供给和需求弹性越大,贸易创造效应也越大。因为当关税同盟成立,使进口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下降时,供给与需求弹性越大,国内生产的减少越多,国内消费的增加也越多,因此贸易创造的效应也越大。
因此,当建立关税同盟时,应该通盘考虑相关因素,以争取取得最大的效益。
除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以外,关税同盟的建立还会带来一些其他方面的静态效应。包括:(1)降低管理成本。由于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互相取消了关税,便无需再配置政府官员来监督越过边境的伙伴国的产品及服务,从而减少政府支出,降低管理成本;(2)有利于改善同盟成员对外的贸易条件。就单个国家而言,市场规模有限,难以成为贸易大国从而影响国际市场价格。但组成同盟后,使成员内的市场规模扩大,成为一个共同对外的大贸易体,从而可按对同盟最为有利的方向影响国际市场价格,改善同盟各成员的贸易条件;(3)增强对外谈判能力。关税同盟成立以后,增强了各成员的经济实力,从而使其在对外谈判特别是在关税减让谈判中,拥有比其依靠自身力量参与谈判时更强的讨价还价的能力。
关税同盟的动态效应关税同盟的建立不但会对各成员的经济产生静态的影响,还会带来长期动态的影响。
首先,关税同盟的建立可带来规模经济收益。
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各成员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其他成员的国内市场,因此能够获得在贸易限制下的小市场中无法实现的规模经济收益。市场的扩大,有利于提高工人和机器的专业化程度,企业可以采用最有效的设备,更彻底地利用副产品,提高生产效率。大量证据表明,欧盟以在钢铁、汽车等产品的生产中取得了显著的规模经济效益。
其次,关税同盟的建立有利于加强竞争。
一般认为,贸易限制会助长垄断,从而降低效率。在贸易壁垒的保护下,控制国内市场的少数几个企业更愿意彼此相安无事,他们往往达成协议,而不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竞争。但这种串谋成功的可能性会随着关税同盟内部市场的日益开放和竞争者数目的增加而降低。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国内企业必须参与竞争,否则就要面临破产的命运。
再次,关税同盟的建立有利于激励投资。
关税同盟的建立会刺激同盟内部或外部的投资者增加投资。由于关税同盟的建立而出现的结构调整、内部与外部经济性以及收入和需求的预期增长都会导致投资行为。另外,关税同盟的建立使生产者面对着一个在经济上和地理上都更为广阔的市场,从而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也会刺激投资的增加。最后,非成员国的投资者也会希望通过在成员国内的投资,来避免因贸易限制和较高的共同外部关税而被逐出同盟的这个大市场之外。
第十三章 多边贸易体制
第一节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发展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旨在调整各缔约方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从1947年10月30日签订,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1994底过渡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四十多年中,关贸总协定为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协调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促进世界和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卓越的贡献。
关贸总协定生效以来的四十多年里,已由23个创始缔约方发展到1994年底的128个缔约方,当时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对战后世界贸易产生着重要影响。
在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共进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这些多边贸易谈判对推动战后贸易自由化,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其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战后初期到上世纪60年代完成的前6轮多边贸易谈判主要是针对当时阻碍世界贸易发展最主要的障碍关税壁垒,谈判的议题主要是以关税减让为主,通过大幅度削减关税,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第6轮多边贸易谈判“肯尼迪回合”结束时,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平均关税水平已由关贸总协定签订时的45%以上降至10%左右。
上世纪70年代初爆发的石油危机以及随后在主要发达国家发生的深重的经济滞胀引发了新贸易保护主义浪潮,世界各国更多地采取了非关税壁垒的办法限制进口,阻碍了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此,关贸总协定主持的第7轮多边贸易谈判中,除继续讨论关税的削减问题外,降低直至拆除非关税壁垒开始成为主要的谈判议题,并相继通过了《进口许可程序守则》;《补贴反补贴守则》;《政府采购协议》;《倾销反倾销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牛肉协议》;《关于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等9个与限制非关税壁垒有关的新协议。另外,此轮多边贸易谈判还达成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从1986年9月到1993年12月进行的关贸总协定第8轮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是自关贸总协定签订以来,规模最大、议题最多、时间最长、争吵最为激烈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内容,在货物谈判中,涉及到非常棘手的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问题。除货物贸易问题外,还增加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问题等。此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新协议,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等。此轮多边贸易谈判最重大的成果就是缔约方一致通过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通过建立新的世界贸易组织来取代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系,推动世界范围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纵观关贸总协定的原文及其若干附件和一份暂时适用议定书,可以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以下8个方面: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是关贸总协定中最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通过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的。
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无条件的,它要求每一个缔约方应该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而不应采取歧视待遇。根据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但这一条款也有若干例外。例如,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总协定签订时已经存在的特惠关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毗邻国家之间对边境贸易所给予的优惠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条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对任何缔约方的产品进入本国国内市场时,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享有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受到歧视。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一缔约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并承诺逐步削减关税。
但是,对于关税减让关贸总协定又有一些灵活规定。如规定如果有关产品进口剧增,使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进口国可与有关的缔约方重新谈判,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即可修改或撤销其原来的关税减让。同时关贸总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工业和农业,如果上述“固定”税率不利于它们的国际收支平衡时,可在关税保护方面免除上述原则的适用。但是,这些都只能暂时为之,如有滥用,其他缔约方可以采取报复措施。
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或禁止采用进出口数量限制。总协定的第11条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例外:(1)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2)为了改善国际收支;(3)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的需要,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持数量限制。
4.公平贸易原则关贸总协定认为,各缔约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应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和扭曲国际贸易竞争。为创立和维持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关贸总协定特别强调在国际贸易中禁止倾销和限制出口补贴。如果倾销或补贴的商品对某一进口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存在损害威胁,该进口国可根据受损国国内产业的指控,采取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进行报复。
5.豁免与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总协定第19条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一缔约方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肋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6.磋商调解原则为了维护缔约方在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和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矛盾和争端,总协定规定了磋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办法。
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方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办法。因此,总协定中解决贸易争端并不是对一国违反总协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是通过解决争端保持缔约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纷纷加入关贸总协定。在发展中缔约方的共同努力下,除保留关贸总协定原第18条外,1965年又在总协定中增加了第四部分,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经济发展方面尽量给予关税和其他方面的特殊优惠待遇。“东京回合”做出了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更为优惠、更为方便的法律待遇。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18条关于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总协定第四部分关于贸易和发展的规定(包括非互惠原则、发达缔约方尽量承担义务的规定、建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
授权条款是在“东京回合”谈判中缔约方通过的一项决议。这项条款规定,缔约方可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方,也无须得到关贸总协定批准。该条款规定的授权范围有:(1)普遍优惠制;(2)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议;(3)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优惠关税安排;(4)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8.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缔约方的所有政策法规原则上都应提前公布,具有透明度,使缔约方有一定的时间熟悉它,然后才开始实施。其目的在于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其政策法规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缔约方有关法规真正符合总协定的规定。但总协定不要求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正式成立,战后运行了47年的关贸总协定同时终止。从此,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负责管理成员方的贸易行为以及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世界贸易组织保留和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主要规则,但要求成员方不仅奉行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还要遵守几十年来关贸易总协定谈判得到的各项贸易条约。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且有由全体成员方共同运行(或曰共同驱动)的国际组织,号称经济联合国。与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除传统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在调解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时所提出的15个议题中,并不包含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这一议题。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建议,最初是在1990年初由意大利提出,同年7月由当时的欧共体12国正式提议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并得到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支持。
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各成员同意就建立多边贸易组织进行协商。1991年12月,形成了一份关于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定的草案,并成立筹备委员会。1993年12月根据美国的动议把“多边贸易组织”改名为“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部长级会议上104个成员正式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世界贸易组织宣告成立。
在乌拉圭回合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提议能够得到普遍赞同并顺利通过,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长期以来,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作为一个临时性的、过渡性的多边协定,而非一个世界性的正式经济组织,关贸总协定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效力,组织结构也不够健全。此外关贸总协议条款中的漏洞也比较多。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在世界经济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也越来越多,客观上需要有一个正式的、有足够法律效力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的各种问题。
另外,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的范围迅速扩大,在新的贸易领域中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传统上只管辖货物贸易的关贸总协定的组织机构已难以适应国际贸易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乌拉圭回合,除传统的货物贸易谈判外,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等内容也被纳入了谈判的范畴,并签订了一系列的新协议。这在客观上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来进行协调、监督、执行和管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而应运而生。
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主要内容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也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WTO协定》。该协定由协定本身案文16条和4个附件所构成。协定案文本身并未涉及规范和管理多边贸易关系的实质性原则,只是就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决策过程、成员资格、接受、加入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而有关协调多边贸易关系和解决贸易争端以及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的实质性规定均体现在4个附件中。附件1由3个次附件构成,包括了附件1A《货物多边贸易协定》、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附件1A由包括关贸总协定1994在内的13个附属协定构成,附件4则由4个附属协定所构成(其中《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年底终止)。
《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与目标
《WTO协定》在前言中指出:“本协定各参加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领域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以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
进一步认识到需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从而为实现这些目标作出贡献。
因此决定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
决心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并促进该体制目标的实现。”
2.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世界贸易组织应便利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各附属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
(2)世界贸易组织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所列协定处理的事项方面,应为其成员间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提供场所。世界贸易组织还可按部长级会议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它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体制。
(3)世界贸易组织应管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所列《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4)世界贸易组织应管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5)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世界贸易组织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
3.世界贸易组织的结构
(1)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应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有权对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设立由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酌情召开会议。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议的职权和世界贸易组织赋予的其他权利。总理事会还应行使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指定的职能。总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并批准第7款规定的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争端解决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总理事会应酌情召开会议,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可有自己的主席,并应制定其认为履行这些职责所必需的议事规则。
(3)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理事会应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指导运作。货物贸易理事会应监督附件l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情况。服务贸易理事会应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情况。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监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情况。各理事会应履行各自协定和总理事会指定的职能。它们应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总理事会批准。各理事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各理事会应在必要时召开会议,以行使其职能。
(4)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按要求设立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自行制定各自的议事规则,但需经各自的理事会批准。
(5)部长级会议应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和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各委员会应行使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指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指定的任何附加职能。部长级会议还可设立具有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的其他委员会。作为其职能的一部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定期审议多边贸易协定中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规定,并向总理事会报告以采取适当行动。各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应对所有成员的代表开放。
(6)诸边贸易协定项下规定的机构履行这些协定指定的职责,并在WTO的组织机构内运作。各机构应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其活动。
4.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机制世界贸易组织承袭关贸总协定协商“一致同意”的决策方式,只有当无法达成共识时,再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世界贸易组织对不同的问题,规定具体的通过票数:
(1)解释和决议。对任何多边贸易协议的解释和决议,须经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成员的3/4以上多数通过。
(2)修订。对有关条款的修订,须经2/3多数票通过。
(3)豁免。豁免某一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须经3/4以上多数通过。
5.关于WTO的创始成员资格,WTO的加入和退出
《WTO协议》第11条就创始成员资格作了如下规定:
(1)本协定生效之日的GATT1947缔约方和欧洲共同体,如接受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将减让和承诺表附在GATT1994之后,将具体承诺减让表附在GATS之后,则应成为WTO创始成员。
(2)联合国承认的最不发达国家只需承担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符的承诺和减让。
《WTO协议》第12、第15条对加入和退出做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加入:
(1)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其对外贸易关系及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此加入适用于本协定及所附多边贸易协定。
(2)有关加入的决定应由部长级会议作出。部长级会议应以WTO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关于加入条件的协议。
(3)一诸边贸易协定的加入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关于退出:
(1)任何成员均可退出本协定。此退出适用于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并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起6个月期满后生效。
(2)一诸边贸易协定的退出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但因其管辖的范围比关贸总协定广的多,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运用的范围也涵盖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以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新领域。
(1)非歧视原则作为关贸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非歧视原则为世界贸易组织所继承,并将之它扩展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相关的新协议中。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各缔约方应以关税为唯一保护手段,并承诺逐步削减关税。世界贸易组织坚持这一精神,并把它扩展到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等领域。
(3)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贸总协定规定原则上应取消或禁止采用进出口数量限制,世界贸易组织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更大进展。主要体现在,第一,采取“逐步回退”办法逐步减少配额和许可证;第二,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他非关税壁垒延伸,并对实施非关税壁垒的标准和手段予以更加严格、明确和详尽的规定,提高透明度;第三,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他有关协定;第四,不应采用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等。
(4)公平贸易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坚持和扩大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公平贸易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协议,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建立了更为系统和具体的制度;第二,在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方面逐步实现公平竞争,逐步推行纺织品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和减少农产品出口补贴等;第三,在知识产权方面制定了具体保护措施和实施程序,以保护其公平的正当竞争;第四,约束成员方的政府采购额,以保证公平贸易。
(5)豁免与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关贸总协定曾经作出有关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护措施的规定。世贸组织继续贯彻这项原则,但加强了保障措施的约束条件。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但也不能超过8年。再如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保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及其他类似的“灰色区域”措施等。
(6)磋商调解争端的原则磋商调解是关贸总协定解决缔约方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中在原有基础上,实施了一套较完整的解决争端的原则、规则和程序的体制,它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所包括的全部多边贸易协定或协议,与关贸总协定原来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7)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关贸总协定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除了继续实行“非互惠原则”和体现“授权条款”的精神外,还在以下几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第一,许发展中国家用较长时间履行义务,或有较长的过渡期。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农产品进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应以等量关税来取代,并实行关 税下降,发达国家在6年内关税下降幅度36%,而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下降幅度24%。再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对外资企业不可采用“当地成分”、“外汇平衡”措施,发达国家应在2年后取消,而发展中国家则可有5年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可有7年过渡期;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农产品协议》规定,原则上对农产品必须取消并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但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待遇”,即仍可采用进口数量限制措施,通常可长达10年之久。再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对某项进口品过去已用过保障措施,为实行进口数量限制,必须相隔“一定时期”才能再度采用。对发达国家来说,“一定时期”是指与上次采用过的相隔时间相等,而对发展中国家,则给予一定的灵活性,即相隔时间等于上次采用过的时间的一半,但至少须相隔2年;第三,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便发展中国家更好地履行义务。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发达国家要在技术获得、销售渠道、信息沟通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并主动向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开放自己的服务市场。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的复杂的内部、外部条件,对它们加入该组织给予鼓励并承诺给予灵活处理。
(8)透明度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继承和保留关贸总协定关于透明度的原则,并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定期对成员方贸易政策与措施进行评审,使透明度原则得以贯彻与加强,以避免和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贸易。
四、WTO框架下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世界贸易组织自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后,虽然面临重重困难,但仍在推进世界范围内的贸易投资自由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迄今为止,世界贸易组织共召开了5次部长级会议,并开始了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第一次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历次部长级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谅解就是这些成果的具体体现。
1.新加坡会议
1996年12月9日至13日在新加坡召开了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后的第一次部长级会议,共有120个成员参加。新加坡会议最主要的成果是通过了《新加坡部长宣言》,并在会后达成了《金融服务协议》和《信息技术协议》。
2.日内瓦会议日内瓦会议于1998年5月18日至20日在日内瓦举行,共有130个成员参加。会议通过了《日内瓦部长宣言》和《全球电子商务宣言》
3.西雅图会议西雅图会议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在西雅图举行,共有135个成员参加。此次会议的召开,正值世纪之交,使这次会议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的关注。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现有协议的实施、既定议程问题和在新一轮谈判中加入新议题的问题。由于来自美国和全球各地的抗议者的阻挠,更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巨大分歧使西雅图会议无果而终。
4.多哈会议
2001年11月9日至14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共有142个成员参加。多哈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最为重要、涉及内容最多的一次部长级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有两个最为引人注目的议题:一是接受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先北京、后台北”的原则,台湾随后以“中国台北”的名义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二是正式启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多哈回合”。
多哈会议所涉及的议题非常广泛。《多哈部长宣言》中列出本次会议的谈判议题包括: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农业、服务、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便利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解决谅解》、贸易与环境、电子商务、小经济体、贸易、债务和财政、贸易与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最不发达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等19个方面。这表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正向纵深发展。
除此之外,在多哈会议上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发展和利益受到空前关注。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涉及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内容几乎占了一半。在19个议题中,有13个议题涉及对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这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多哈回合取得更多的差别待遇和落实这些待遇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5.坎昆会议坎昆会议2003年9月10日至14日在坎昆举行,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6个成员参加。坎昆会议是多哈回合开始后一次阶段性的重要会议。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致使坎昆会议最终宣告失败。坎昆会议的失败,不仅打断了多哈回合的谈判进程,而且也给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前景投下了浓浓的阴影。
第三节 中国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一、中国的“复关”与“入世”
中国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第143个成员。中国从“复关”到“入世”,经历了一段艰辛而又漫长的历程。
中国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方之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当时特殊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仍由台湾的国民党政府窃据。1950年台湾国民党政府单方面宣布退出关贸总协定。此后,中国在关贸总协定的席位一直空缺。
1986年7月,改革开放取得一定成就之后,中国开始申请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于1987年3月成立,并且于当年10月召开第一次会议。从1987年到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建立,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一共举行过20次会议,但终因与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主要是美国和欧盟)的双边谈判没有完成,致使中国未能如愿恢复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当然也就错过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的机会。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以后,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相应地更名为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该工作组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陆续召开了18次会议。经过艰苦的谈判,更重要的是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首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从根本上扫清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体制障碍。其次,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增长日益在更广范围内和更深层次上展开,“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更离不开中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在1999年11月15日和2000年3月19日分别完成了同美国和欧盟中国的“入世”谈判,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在2001年9月17日批准了所有法律文件。同年11月9日至13日于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进行的表决获得通过。11月11日,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后代表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议定书上正式签字,并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递交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批准书。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与义务
1.中国享受的基本权利
(1)享受非歧视待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将充分享受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即非歧视待遇。现行双边贸易中受到的一些不公正待遇将会被取消或逐步取消。
(2)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充分享受正式成员的权利,全面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各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所有正式和非正式会议,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全面参与贸易政策审议,对美、欧、日、加等重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进行质询和监督,敦促其他成员履行多边义务;在其他成员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时,可以在多边框架下进行双边磋商,增加解决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争端,避免某些双边贸易机制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全面参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参与制订多边贸易规则,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对于现在或将来与我国有重要贸易关系的申请加入方,将要求与其进行双边谈判,并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一些双边贸易中的问题。
(3)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除一般成员所能享受的权利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将享受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规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4)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为了使我国有关产业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获得必要的调整和适应的时间和缓冲期,并对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必要的调整,经过谈判,我国在市场开放和遵守规则方面获得了过渡期。如在放开贸易权的问题上,享有3年的过渡期;关税减让的实施期最长可到2008年;逐步取消400多项产品的数量限制(包括进口配额、许可证、特定招标等),最迟可在2005年1月1日取消(汽车整车及部分关键件);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实施;在纠正一些与国民待遇不相符的措施方面,包括针对进口药品、酒类和化学品等的规定,将保留1年的过渡期,以修改相关法规;对进口香烟实施特殊许可证方面,我国将有2年的过渡期等等。
(5)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保留对进口的合法调控手段,我国在谈判中要求对重要商品的进口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的国营贸易管理。
(6)有条件、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在我国设立商业机构,需要依据我国外资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进行审批。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权,将根据WTO的规定和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依法对外资进入进行管理和审批,有条件、分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便在市场开放的过程中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7)对国内产业提供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补贴。
我国保留了对国内产业和地区进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相符的补贴权利。
(8)保留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我国保留了对重要的产品及服务实施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权利。
(9)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为了对我国的矿产和自然资源提供必要的保护,经过谈判,我国保留了对80多种产品征收出口税的权利。
(10)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我国保留了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权利。
2.中国承担的基本义务
(1)遵守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已经在加入WTO前对与我国签订双边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实施了双边最惠国待遇,因此加入法律文件中有关非歧视原则的问题主要是指对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问题。我国承诺在进口货物、关税、国内税等方面,给予外国产品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国产同类产品的待遇,并对目前仍在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做法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2)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实施统一的贸易政策。1994年全国人大通过并于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经确立了实施统一的贸易政策的原则。据此,我国承诺在中国整个中国关税领土内统一实施贸易政策。
(3)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必须公布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我国从1991年开始已经逐步做到了对外公布涉及贸易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据此,我们承诺履行WTO透明度原则。
(4)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其成员在有关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上诉、要求司法审查、复审的机会。我国承诺在与《行政诉讼法》规定不冲突的情况下,履行有关司法审查的义务。
(5)逐步放开贸易权。
目前我国对企业获得贸易权(对外贸易经营权)实行审批制,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企业在依法注册后,就可以获得进出口权。根据议定书的规定,加入WTO三年后,我国将取消贸易权审批制,所有在中国的企业经过登记后都可以获得贸易权,但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产品除外。
(6)遵守WTO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
我国承诺遵守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国营贸易公司按照商业考虑经营,并履行有关通知义务。在保留国营贸易体制的同时,允许一定比例的进口由非国营贸易公司经营。
(7)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我国承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将现在对400多项产品实施的非关税措施(配额、许可证、机电产品特定招标)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并承诺今后除非符合WTO规定,否则不再增加或实施任何新的非关税措施。
(8)不再实行出口补贴。
我国承诺遵照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规定,取消协定禁止的出口补贴,通知协定允许的其他补贴项目。
(9)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我国承诺加入WTO后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取消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根据大多数WTO成员的通行做法,承诺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不强制规定出口实绩要求和技术转让要求,由投资双方通过谈判议定。
(10)接受过渡性审议。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谈判所作承诺的情况进行年度审议,然后在第10年完全终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