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借贷方面的法律常识
1)借用人的义务与出借人的权利和责任
(1)借用人的义务;借用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或信物。如果是有息借贷,借用人还应归还利息。
(2)出借人的权利和责任:出借人有请求借用人偿还借款(物)的权利。如果出借人明知出借物有某种瑕疵而故意不告诉借用人,导致借用人在使用中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借贷合同纠纷的处理
(1)借贷合同中归还借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归还,借用人也有义务及时归还。暂时无力归还或无力全部归还的,可以延期或分期归还。
(2)无息借款到了应归还的时间不归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给付逾期利息,但无权要求给付归还期内的利息。
(3)出现借钱还物或借物还钱时,应按国家标准价格折算;无国家标准价格的,按市场一般价格折算。
(4)利息只能以单利计算,而不能照复利计算。
(5)合同中只写明给付利息,而未明确利率的,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一般而言,生活性借贷利率应适当低于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
(6)禁止和取缔高利贷。对利率当地政府有规定的,按当地政府规定处理;无规定的,原则上应略高于银行同类借款的利率。
3)哪些合同是无效合同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鉴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和国家政权、计划的合同。
(3)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鉴订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实施的合同。
4)借钱时债务人一定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吗
(1)当法律有规定时,当事人必须提供担保。
(2)当法律没作规定时,担保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产生。
5)保证人的职责是什么
保证人应该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则应由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6)哪些单位不得做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7)债务人死了怎么办
如果债务人所借债款是用于其个人生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承人,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部分还债,如果债务人没有留下足够的现款,债权人可以要求继承人将债务人财产变卖,以抵债务。
如果债务人所借债款用于其家庭生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家庭成员以家庭财产来偿还债务。当然,在还债的时候,要给其家庭成员留下必要的生活资料。
8)违反合同时,应怎样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的性质:当一方违约后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小于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时,只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可;当违约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合同规定的违约金时,不仅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而且还要付给对方超过违约金的损失部分。
9)借贷合同中提供的抵押物应具特征
(1)抵押物应是法律上不禁止流通的财物或者房产,以便债权人折价或变卖。
(2)抵押人应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
(3)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10)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将财产抵押后,其对该物的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如抵押物是动产则应交由抵押权人占有,其间因抵押权人的过错而灭失、毁损的,抵押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抵押物由抵押人自己保管的,发生灭失和损毁时,抵押人应提供新抵押物,同时,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
11)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有权占有并保管用作为抵押物的动产,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过错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时,有赔偿的义务。一般来讲,抵押权人无权使用抵押物。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的,有权要求其妥善保管。如有毁损丢失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予以恢复或重新设定抵押物。抵押权人有权排除第三人对抵押物的妨害,对于因抵押人原因而使抵押物落于第三人之手的,抵押权人有追及权。对于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已过清偿期而未获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变卖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物,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或依合同直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12)典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方的权利:在约定期限内,借款方有随时归还借款,回赎典当物的权利。
(2)当铺方的义务:
妥善保管好典当物品。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典当物品毁损灭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约定期限内,借款人还回借款回赎典当物时,应及时将原物归还。
13)信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银行或信用社的义务
(1)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政策法律和计划办事,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贷款损失浪费的,或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2)必须及时将贷款按约定数额拨付给借款方使用。否则应向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借款方的义务
(1)使用贷款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2)使用贷款应注意经济效益,并接受贷款方的检查和监督。
(3)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4)必须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
14)城镇居民应具有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申请住宅借款
(1)具有当地城镇正式户口;
(2)具有购买、建造住宅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
(3)在借款银行有到期住宅储蓄存款,
(4)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5)用本人房产、有价证券、金银首饰作抵押和由本人工作单位、企业法人提供但保。
15)对大学生贷款的规定
(1)贷款管理:银行不直接和学生发生贷款关系。银行整笔集中贷款给学校,由学校代表银行分借给学生,贷款本息由学校集中归还银行。
(2)贷款额度和期限:学生每人每年借款不超过300元,按月平均发给学习,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习年限决定,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