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法
1)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行婚姻自由原则。
(2)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
(3)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3)公民在什么年龄才能结婚
男方不得低于22岁,女方不得低于20岁。
4)定婚或婚礼是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定婚或举行婚礼都是非法定结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在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确立为夫妻关系。
5)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吗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即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依法享受的一项权利,但这个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患麻风病的人不能结婚、近亲不能婚配、有配偶的人不能再结婚等。
6)婚姻自由包括哪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7)结婚登记后,女方只能到男方家生活吗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8)婚后子女应跟谁姓
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9)哪些同居受法律保护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在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且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可认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0)在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结婚登记
(1)非自愿的。
(2)已有配偶的。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11)结婚时须持哪些证明和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具备条件的地方,还应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体检。
(4)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
12)离婚时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1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不受理离婚
(1)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一方要求离婚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14)夫妻可以随便离婚吗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感情确已破裂。
(2)经调解后无效。
15)离婚案件应交由哪个法院办理
(1)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为被劳教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或者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1)女方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产后婴儿死亡的,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女方小产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如果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应立即撤销原判,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5)如果女方因通奸而怀孕,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法院可以受理。
(6)女方如果在此期间提出要离婚,法院可以受理。
17)患有精神病的人怎祥进行离婚诉讼
患精神病的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18)在哪些情况下,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经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没有新情况,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案件由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须在六个月以后法院才能受理。
19)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准许离婚
(1)双方虽已登记结婚,却从未同居生活过,一方要求离婚且无和好可能的。
(2)婚前一方有精神病史的却未告知对方,婚后又复发,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确是破裂了的。
(4)男方有生理缺陷从而导致性功能不能治愈,女方要求离婚的。
(5)夫妻不和而分居多年,经调解无效的。
(6)因对方重婚而要求离婚的。
(7)因对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离婚的。
(8)因对方确实下落不明2年以上而要求离婚的。
(9)因对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而要求离婚的。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的。
(13)因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因受对方的亲属或对方的虐待,或虐待对方的亲属,经教育不改,非过错方又不谅解的。
(15)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0)离婚后孩子没判给自己的抚养义务
子女同父母的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它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孩子不管跟随哪方,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1)离婚后子女该由谁抚养
(1)父方与母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且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的父母亲共同生活多年,且父方或母方的父母亲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于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的,应考虑一下该子女的意见。
(7)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其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8)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9)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的。
2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可以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的,父母可停止给抚养费。
(4)对年满十八岁以上,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尚在校读书的。
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5)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给对方抚养子女。
(6)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7)如果是属于收养的子女,收养时对方未表示反对的,离婚后应由双方承担抚养费;如收养时,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孩子。
23)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有效吗
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须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才有效。
24)哪些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25)丈夫是现役军人的,可以离婚吗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有关部门应尽量调解和好。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还需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进行思想工作,有关部门也会准予离婚的。
26)对婚龄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须经组织批准。
(2)高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如要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3)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其结婚年龄,男方不得低于26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4周岁。
27)离婚时怎样处理财产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的情况,具体处理也可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劳动收入、购置的财产、取得的债权债务及其他合法所得为夫妻共同所有。
(4)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双方若无异议可视为各自的财产;若一方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专利权在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时:
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帮助支持了另一方完成并获得的专利,虽未投入使用,离婚后才得到收益的,非研究专利方可根据其承担义务的大小分享部分收益,但无论怎样也不得超过研究专利方所获得的收益。
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而长期分居,离婚后专利投入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一般归专利人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进行了部分专利研究,离婚后才完成并获得专利的,其权益就不是婚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
(6)结婚前一方所购的奖券,婚后中奖的奖品归持券人个人所有。
(7)结婚后一方所购置的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前一方投保的财产,婚后所得的保险全归投保方个人所有。
(9)夫妻双方为子女所投保的儿童保险金,在保险期满所得的保险金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10)离婚时,如一方有生活困难,而另一方有一定负担能力时应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11)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口头约定财产归属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不予认定。
(1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居住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处理。
(13)离婚时,夫妻一方从长期共同居住的公房迁出,另一方应给付一定的住房补贴。
(1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证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灭失、消耗、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可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
(18)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9)婚前各自购买的结婚用品,双方结婚时间短,离婚时应归各自所有。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结婚期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如结婚期间不满10年的,则应归本人所有。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3)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2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5)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但是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6)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8)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负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9)为逃避债务,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28)被收养后,养子女还与其生父母有关系吗
收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产生了与亲父母同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被解除。
29)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收养子女吗
公民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子女:
(1)必须是成年人。如果无配偶或未婚的人收养子女,男方不低于55岁,女方不低于50岁。
(2)无子女。包括无婚生子女和无养子女。
(3)已婚当事人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收养。
(4)无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5)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者。
(6)须具有使儿童能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30)凡未成年人都可以被人收并吗
(1)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2)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不能被收养。
(3)弃婴或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可被收养。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父母双亡的儿童可被收养。
31)公民死亡后,哪些人是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2)儿子死了,媳妇对老人还有继承权吗
媳妇与老人已形成抚养关系至一方死亡时。不论儿子是否死亡,媳妇对老人都应享有继承权。
33)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继承权,不论其生下来是否死亡。胎儿的继承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34)法定继承人合法还是遗嘱继承人合法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时,应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只有法定继承人合法,而遗嘱继承人不合法: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4)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35)继承权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
(1)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改编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6)订立的遗嘱怎样才能合法有效
(1)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骗、逼迫时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
(4)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后三种在制作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场作证。
37)被继承人死后,其债务咋办
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但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价值的税款或债务的不在此限。当然,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则可以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负偿还责任。
1)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实行婚姻自由原则。
(2)实行一夫一妻的原则。
(3)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3)公民在什么年龄才能结婚
男方不得低于22岁,女方不得低于20岁。
4)定婚或婚礼是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定婚或举行婚礼都是非法定结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在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是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确立为夫妻关系。
5)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吗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即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依法享受的一项权利,但这个权利必须依法行使。如患麻风病的人不能结婚、近亲不能婚配、有配偶的人不能再结婚等。
6)婚姻自由包括哪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7)结婚登记后,女方只能到男方家生活吗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8)婚后子女应跟谁姓
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
9)哪些同居受法律保护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在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且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可认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应认为是非法同居关系。
在1994年2月1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10)在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办理结婚登记
(1)非自愿的。
(2)已有配偶的。
(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11)结婚时须持哪些证明和证件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具备条件的地方,还应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体检。
(4)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
12)离婚时须持哪些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1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哪些情况下不受理离婚
(1)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2)一方要求离婚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14)夫妻可以随便离婚吗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感情确已破裂。
(2)经调解后无效。
15)离婚案件应交由哪个法院办理
(1)一般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为被劳教或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为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或者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1)女方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产后婴儿死亡的,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女方小产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如果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应立即撤销原判,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5)如果女方因通奸而怀孕,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法院可以受理。
(6)女方如果在此期间提出要离婚,法院可以受理。
17)患有精神病的人怎祥进行离婚诉讼
患精神病的人进行离婚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18)在哪些情况下,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经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没有新情况,六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离婚案件由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须在六个月以后法院才能受理。
19)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准许离婚
(1)双方虽已登记结婚,却从未同居生活过,一方要求离婚且无和好可能的。
(2)婚前一方有精神病史的却未告知对方,婚后又复发,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虽结婚多年,但夫妻感情确是破裂了的。
(4)男方有生理缺陷从而导致性功能不能治愈,女方要求离婚的。
(5)夫妻不和而分居多年,经调解无效的。
(6)因对方重婚而要求离婚的。
(7)因对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而伤害了夫妻感情要求离婚的。
(8)因对方确实下落不明2年以上而要求离婚的。
(9)因对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而要求离婚的。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0)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2)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提出离婚的。
(13)因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因受对方的亲属或对方的虐待,或虐待对方的亲属,经教育不改,非过错方又不谅解的。
(15)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0)离婚后孩子没判给自己的抚养义务
子女同父母的关系是一种血缘关系,它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离婚后,孩子不管跟随哪方,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1)离婚后子女该由谁抚养
(1)父方与母方均要求抚养子女,且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随父方或母方的父母亲共同生活多年,且父方或母方的父母亲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3)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于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的,应考虑一下该子女的意见。
(7)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其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
(8)父母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9)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予支持;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变更的。
22)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可以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的,父母可停止给抚养费。
(4)对年满十八岁以上,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尚在校读书的。
确实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5)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给对方抚养子女。
(6)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7)如果是属于收养的子女,收养时对方未表示反对的,离婚后应由双方承担抚养费;如收养时,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孩子。
23)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有效吗
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须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才有效。
24)哪些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外交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25)丈夫是现役军人的,可以离婚吗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军人,要求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有关部门应尽量调解和好。如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还需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级以上的政治机关,对军人进行思想工作,有关部门也会准予离婚的。
26)对婚龄的几项特殊规定
(1)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不许结婚,特殊情况须经组织批准。
(2)高校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如要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3)凡从事飞行的空勤人员,其结婚年龄,男方不得低于26周岁,女方不得低于24周岁。
27)离婚时怎样处理财产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的情况,具体处理也可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1)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劳动收入、购置的财产、取得的债权债务及其他合法所得为夫妻共同所有。
(4)夫妻分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双方若无异议可视为各自的财产;若一方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专利权在离婚时尚未取得经济利益时:
如果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帮助支持了另一方完成并获得的专利,虽未投入使用,离婚后才得到收益的,非研究专利方可根据其承担义务的大小分享部分收益,但无论怎样也不得超过研究专利方所获得的收益。
如果双方因感情不合闹离婚而长期分居,离婚后专利投入使用所获得的收益,一般归专利人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进行了部分专利研究,离婚后才完成并获得专利的,其权益就不是婚姻存续间的共同财产。
(6)结婚前一方所购的奖券,婚后中奖的奖品归持券人个人所有。
(7)结婚后一方所购置的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
(8)结婚前一方投保的财产,婚后所得的保险全归投保方个人所有。
(9)夫妻双方为子女所投保的儿童保险金,在保险期满所得的保险金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10)离婚时,如一方有生活困难,而另一方有一定负担能力时应给予对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11)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口头约定财产归属有争议的,口头约定不予认定。
(1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居住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处理。
(13)离婚时,夫妻一方从长期共同居住的公房迁出,另一方应给付一定的住房补贴。
(1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5)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证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耗、灭失、消耗、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屋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可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2年。
(18)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9)婚前各自购买的结婚用品,双方结婚时间短,离婚时应归各自所有。
(2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结婚期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如结婚期间不满10年的,则应归本人所有。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1)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3)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2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5)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但是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6)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8)夫妻双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负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9)为逃避债务,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一方的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28)被收养后,养子女还与其生父母有关系吗
收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产生了与亲父母同子女间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即被解除。
29)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收养子女吗
公民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养子女:
(1)必须是成年人。如果无配偶或未婚的人收养子女,男方不低于55岁,女方不低于50岁。
(2)无子女。包括无婚生子女和无养子女。
(3)已婚当事人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收养。
(4)无精神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5)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者。
(6)须具有使儿童能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30)凡未成年人都可以被人收并吗
(1)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2)未满14周岁的儿童不能被收养。
(3)弃婴或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可被收养。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父母双亡的儿童可被收养。
31)公民死亡后,哪些人是继承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2)儿子死了,媳妇对老人还有继承权吗
媳妇与老人已形成抚养关系至一方死亡时。不论儿子是否死亡,媳妇对老人都应享有继承权。
33)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未出生的胎儿享有继承权,不论其生下来是否死亡。胎儿的继承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34)法定继承人合法还是遗嘱继承人合法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果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时,应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
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只有法定继承人合法,而遗嘱继承人不合法: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4)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5)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35)继承权在哪些情况下会丧失
(1)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4)伪造、改编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6)订立的遗嘱怎样才能合法有效
(1)立遗嘱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骗、逼迫时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
(4)遗嘱的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后三种在制作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场作证。
37)被继承人死后,其债务咋办
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范围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但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价值的税款或债务的不在此限。当然,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则可以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或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