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试行 ),
1986年人大 12月 2日通过
1988年 11月 1日起施行摘 要一、破产和破产法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债权人会议四、和解与整顿五、破产宣告六、破产清算一、破产和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依法强制分配,使全体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的清算与执行程序。
2、破产的特征
( 1)破产是一种法律制度;
( 2)破产制度是兼有程序规定和实体规定的法律制度;
( 3)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要使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的满足;
( 4)破产制度给予债务人经济复兴的机会。
3、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一部关于破产的法律。这部法律于 1986年 12月
2日颁布,并于 1988年 11月 1日起试行。
① 破产法的内容
② 破产法适用范围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的开始,一般是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请求而引起的。
认定债务人确已达到破产界限的几个方面:
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② 企业严重亏损,债务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③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因其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所致。
2、破产障碍我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第 3条第
2款、第 3款所指三种情况。
3、破产申请
4、破产申请人
5、破产管辖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和职权债权人会议,是依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全体债权人参加的、代表债权人意见的临时性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① 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②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③ 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 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
* 债权人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以表决方式通过,形成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债权人同意与否和是否出席了债权人会议,都要遵照执行。
* 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四、和解与整顿
1、和解与整顿的概念
2、整顿申请
(1) 整顿申请人
(2) 整顿方案
(3)整顿申请时间
3、和解协议
(1) 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
(2) 和解协议的生效。
4、整顿的实行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
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重新登记债权。
五、破产宣告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而又不能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达成和解协议又不执行,或和解协议期满时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
2、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宣告的效力,是指法院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六、破产清算
1、破产债权
(1) 破产债权概念
(2) 破产债权的范围
2、破产财产
(1) 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可以主张权利的,用以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
(2) 破产财产的范围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 与确定破产财产有关的几项特殊权利
取回权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抵消权
否认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自己的债权。
3、破产财产的分配在分配破产财产时,须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下列一些费用:
*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拨付破产费用后如有剩余,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①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②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③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