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第 11章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由于我国对计算机的信息、网络布线方面的标准规制比国外晚几年,现在逐步在各行业中建立起标准或条例。为了使读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把握尺度,介绍几个常常提到的标准:
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 E S C 7 2,9 7)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标准。
3) 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智能建筑管理的若干规定。
4)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之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摘要除了上述 6个标准法规是综合布线人员所关心的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家居布线标准( T I A / E I A 5 7 0) 。对于这两个法规、标准,请参阅黎连业编著的《智能大厦智能小区基础》一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
11.1 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
11.1.1 系统设计
11.1.1.1 综合布线系统( G C S)应是开放式结构,应能支持电话及多种计算机数据系统,
还应能支持会议电视,监视电视等系统的需要。
设计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星型拓扑结构,该结构下的每个分支子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单元,
对每个分支单元系统改动都不影响其他子系统。只要改变结点连接就可使网络的星型、总线、
环形等各种类型网络间进行转换。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的结构并应能支持当前普遍采用的各种局部网络及计算机系统:主要有 R S— 2 3 2— C(同步 /异步),星型网( S t a r)局域 /广域网( L A N / WA N),王安网( Wang OIS/VS),令牌网( Token Ring),以太网( E t h e r n e t),光缆分布数据接口( F D D I)等。
11.1.1.2 本规范参考 I S O / I E C 11 8 0 1《客户建筑电缆通用敷设要求》国际标准的规定,将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分为以下个子系统:
工作区子系统配线(水平)子系统干线(垂直)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管理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工作区子系统由终端设备连接到信息插座的连线(软线)组成,它包括装配软线、连接器和连接所需的扩展软线,并在终端设备和输入 /输出( I / O)之间搭接。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连接话机的用户线及话机终端部分。在智能楼布线系统中,工作区用术语服务区( c o v e r a g e a r e a)
替代,通常服务区大于工作区。
摘自 CECS72:97
配线子系统,它将干线子系统线路延伸到用户工作区,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配线电缆或连接到用户出线盒的用户线部分。
干线子系统,它提供建筑物的干线电缆的路由。该子系统由布线电缆组成,或者由电缆和光缆以及将此干线连接到相关的支撑硬件组合而成。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的干线电缆。
设备间子系统把中继线交叉连接处和布线交叉连接处连接到公用系统设备上。由设备间中的电缆、连接器和相关支撑硬件组成,它把公用系统设备的各种不同设备互联起来。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的站内配线设备及电缆、导线连接部分。
管理子系统由交连、互联和输入 /输出( I / O)组成,为连接其他子系统提供连接手段。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每层配线箱或电话分线盒部分。
建筑群子系统由一个建筑物中的电缆延伸到建筑群的另外一些建设物中的通信设备和装置上,它提供楼群之间通信设施所需的硬件。其中有电缆、光缆和防止电缆的浪涌电压进入建筑物的电气保护设备。相当于电话配线中的电缆保护箱及各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结构如图 11 - 1所示:
图 1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结构综合布线系统示意图如图 11 - 2所示:
11.1.1.3 智能建筑与智能建筑园区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型,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每个工作区有 1个信息插座;
每个工作区的配丝电缆为 1条 4对对绞电缆;
采用夹接式交接硬件;
每个工作区的干线电缆至少有 2对对绞线。
2) 增强型,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每个工作区有 2个或以上信息插座;
每个工作区的配线电缆为 2条 4对对绞电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39下载可选
采用增值接式或插接交接硬件;
每个工作区的干线电缆至少有 3对对绞线。
图 11-2 综合布线系统示意图
3) 综合型,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
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应在基本型和增强型综合布线的基础上增设光缆系统。
所有基本型、增强型、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都能支持话音 /数据等系统,能随工程的需要转向更高功能的布线系统。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支持话音和数据服务所采用的方式,以及在移动和重新布局时实施线路管理的灵活性。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大多数能支持话音 /数据,其特点为:
1) 是一种富有价格竞争力的综合布线方案,能支持所有话音和数据的应用;
2) 应用于语音、话音 /数据或高速数据;
3) 便于技术人员管理;
4) 采用气体放电管式过压保护和能够自复的过流保护;
5) 能支持多种计算机系统数据的传输。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不仅具有增强功能,而且还可提供发展余地。它支持话音和数据应用,
并可按需要利用端子板进行管理。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特点:
1) 每个工作区有 2个信息插座,不仅机动灵活,而且功能齐全;
2) 任何一个信息插座都可提供话音和高速数据应用;
3) 可统一色标,按需要可利用端子板进行管理;
4) 是一个能为多个数据设备创造部门环境服务的经济有效的综合布线方案;
5) 采用气体放电管式过压保护和能够自复的过流保护;
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的主要特点是引入光缆,可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智能大楼,其余特点与基本型或增强型相同。
条文中对绞电缆系列指具有特殊交叉方式及材料结构能够传输高速率信号的电缆,非一般
34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数据终端话音终端电脑机房电话交换机房
PABX
BD
FD
FD
FD
FD
FD
FD HC
HC
HC
HC
HC
HC TO
TO
TO
TO
TO
TO
BD
BC
BC
服务器 主交换器主机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
TO:信息出口
HC:水平线缆
FD:楼层配线架
BD:主配线架
BC:垂直主干线缆市话电缆。
条文中夹接式交接硬件系统系指夹接、绕接固定连接的交接设备。插接式交接硬件系指用插头、插座连接的交接设备。
11.1.1.4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数据系统的传输速率要求,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缆线和传输设备。
计算机系统传输速率要求见表 11 - 1所示。
表 11-1 传输速率要求规程 传输速率要求( b p s)
R S - 2 3 2 ≤ 2 0 K
D C P 1 0 0 K
Star LAN1 1 M
I B M 3 2 7 0 1 M? 1 0 M
4 M Token Ring 4 M
1 0 B A S E - T 1 0 M
16M Token Ring 1 6 M
T P - P M D / C D D I 1 0 0 M
1 0 0 B A S E - T 1 0 0 M
AT M 1 5 5 M / 6 2 2 M
11.1.1.5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电话、数据、电视系统的传输标准要求。
11.1.1.6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 11 - 2所列的规定。
表 11-2 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表系统分级 最高传对绞电缆传输距离( m) 光缆传输距离( m)
应用举例输频率 1 0 0? 1 0 0? 1 0 0? 1 5 0 4? 多模 单模
3类 4类 5类 1 0 0 M H z
A 1 0 0 M H z 2 0 0 0 3 0 0 0 3 0 0 0 PBX X.21/V,11
B 1 M H z 2 0 0 2 6 0 2 6 0 4 0 0 N - I S D N
C S D A / C D 1 B A S E 5
C 1 6 M H z 1 0 0① 1 5 0③ 1 6 0③ 2 5 0③ C S M A / C D 1 B A S E - T
令牌环
4 M b p s令牌环
1 6 M b p s
D 1 0 0 M H z 1 0 0① 1 5 0③ 令牌环
1 6 M b p s
B - I S D N ( AT M )
T P - P M D
光缆 1 0 0 M H z 2 0 0 0 3 0 0 0② C A M A / C D / F O I R L
C S M A / C D
1 0 B A S E - F
令牌环
FDDI LCF FDDI
HIPPI ATM PC
注:① 1 0 0 m距离包括连接软线 /跳线、工作区和设备区接线在内的 1 0 m允许总长度,链路的技术条件按 9 0 m水平电缆,7,5 m长的连接电缆及同类的 3个连接器来考虑,如果采用综合性的工作和设备区电缆附加总长度不大于 7,5 m,则此类用途是有效的。
② 3 0 0 0 m是国际标准范围规定的极限,不是介质极限。
③ 关于距离大于水平电缆子系统中的长度为 1 0 0 m对绞电缆,应协商可行的应用标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1下载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采用 I S O / I E C 11 8 0 1,1 9 9 5( E)国际标准,该标准着眼于各式计算机网络的要求。当综合布线系统用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通信等其他用途时,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在表 11 - 2中规定 1 0 0?和 1 5 0?两种规格,是根据 Y D / T 8 3 8,1? 4 - 1 9 9 6 <数字通信用对绞 /星绞对称电缆 >通信行业标准制订的。我国规定不生产 1 2 0?的产品,但考虑到已建和在建的工程已采用了国外引进 1 2 0?的产品,施工验收时可参考相关标准妥善解决,新建工程不允许再采用
1 2 0?的产品。
11.1.1.7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 11 - 3所示的规定:
图 11-3 综合布线系统组网和缆线长度限值图
11.1.1.8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 I S O / I E C 11 8 0 1,1 9 9 5( E);国际标准的各项规定,确保系统指标得以实施。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应按照近期和远期通信业务、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等需要,选用合适的综合布线硬件设施,选用产品的各项指标应高于系统指标,才能保证系统指标得以满足,但不一定越高越好,选得太高,会增加工程造价,选得太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应当恰如其分。
11.1.1.9 综合布线系统应设置汉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与综合布线系统相关的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编号,色标,链路的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内容。还应登录设备位置和缆线走向等内容,例如:建筑物名称、
位置、区号、楼层号、房间号等内容。
考虑到综合布线系统适用于各种通信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服务,而且也适用于各个单位或部门共同使用同一个大楼的综合布线系统,使用管理跟不上,将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运行能够一目了然,规范规定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各种运行状态,便于操作人员迅速准确地调度应用和及时处理故障状况。
11.1.1.10 在系统设计时,全系统所选的缆线,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必须与选定的类别相一致。如采用屏蔽措施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
34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设备 设备 设备终端建筑群子系统建筑物干线子系统建筑物配线子系统 工作区子系统在系统设计时,若选用 5类标准,则缆线,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全系统必须都为 5类,
才能保证系统为 5类。如果采用屏蔽措施,则全系统所有部件都应选用带屏蔽的硬件,而且应按设计要求作良好的接地,才能保证屏蔽效果。
11.1.2 系统指标本节规定的系统指标,均参考 I S O / I E C 11 8 0 1国际标准的相关部分。有关电缆、连接硬件等产品标准也应符合国际标准。
11.1.2.1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应符合表 11 - 3的规定。
表 11-3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大衰减限值( d B)
A级 B级 C级 D级
0,1 1 6 5,5
1,0 5,8 3,7 2,5
4,0 6,6 4,8
1 0,0 1 0,7 7,5
1 6,0 1 4,0 9,4
2 0,0 1 0,5
3 1,2 5 1 3,1
6 2,5 1 8,4
1 0 0,0 2 3,2
注:要求将各点连成曲线后,测试的曲线全部应在标准曲线的限值范围之内。
11.1.2.2 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对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 11 - 4的规定。
表 11-4 线对间最低端串音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低近端串音衰减限值( d B)
A级 B级 C级 D级
0,1 2 7 4 0
1,0 5 2 5 3 9 5 4
4,0 2 9 4 5
1 0,0 2 3 3 9
1 6,0 1 9 3 6
2 0,0 3 5
3 1,2 5 3 2
6 2,5 2 7
1 0 0,0 2 4
注,1) 所有其他音源的噪声比全部应用频率的串音噪音低 1 0 d b。
2) 在大对数主干电缆中,最坏线对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应以功率累计数来衡量。
3) 桥接分岔或多组合电缆,以及连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电缆,任一对称电缆组或单元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至少要比单一组合的 4对电缆的近端串音衰减好一个数值△。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3下载
△ = 6dB + 10lg (n + 1) dB
式中,n为电缆中非光纤的对称电缆组数。
11.1.2.3 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反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 11 - 5的规定:
表 11-5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大衰减限值( d B)
C级 D级
1≤ f≤ 1 0 1 8 1 8
1 0≤ f≤ 1 6 1 5 1 5
1 6≤ f≤ 2 0 1 5
2 0≤ f≤ 1 0 0 1 0
11.1.2.4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 A C R),应符合表 11 - 6的规定。
表 11-6 最小 A C R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低近端串音衰减限值( d B)
D级
0,1
1,0
4,0 4 0
1 0,0 3 5
1 6,0 3 0
2 0,0 2 8
3 1,2 5 2 3
6 2,5 1 3
1 0 0,0 4
注,1) ACR(dB)= aN (dB) - a ( d B )
式中,a N— 任意两线对间的近端串音衰减
a— 链路传输的衰减值
2) 本表所列的 A C R值优于计算值,在衰减和串音衰减之间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权衡选择,其选择范围如表 11 - 7所示。
表 11-7 衰减和近端串音衰减的选择极限表频率( M H z) 最大衰减量( d B / 1 0 0 m) 最小近端串音衰减量,在 1 0 0 m时( d B)
2 0 8 4 1
3 1,2 5 1 0,3 3 9
6 2,5 1 5 3 3
1 0 0 1 9 2 9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 A C R),以 1 0 0 M H z为例,表 11 - 6中的规定的 4 d B,表 11 - 7中规定为 1 9 d B,而按照表 11 - 6和表 11 - 7相减得到 0,8 d B,A C R出现 3个数值,设计时应按照使用要求合理选用。
11.1.2.5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表 11 - 2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 11 - 8的规定:
34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表 11-8 直流环路电阻限值表链路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最大环路电阻(?) 5 6 0 1 7 0 4 0 4 0
注,1 0 0对绞电缆的直流环路电阻值应为 1 9,2? / 1 0 0 m;
1 5 0对绞电缆的直流环路电阻值应为 1 2? / 1 0 0 m;
11.1.2.6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延迟限值,应符合表 11 - 9的规定:
表 11-9 最大传播延迟限值表测量频率( M H z) 级别 延迟( μ s )
0,0 1 A 2 0
1 B 5
1 0 C 1
3 0 D 1
注:配线(水平)子系统的最大传播延迟不得超过 1 μ s 。
11.1.2.7 综合布线系统的纵向差分转换衰减(平衡)限值,应符合表 11 - 1 0的规定。
表 11-10 纵向差分转换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小纵向差分转换衰减限值( d B)
A级 B级 C级 D级
0,1 3 0 4 5 3 5 4 0
1,0 2 0 3 0 4 0
4,0 待定 待定
1 0,0 2 5 3 0
1 6,0 待定 待定
2 0,0 待定 待定
1 0 0 待定注:纵向差分转换衰减的测试方法正在研究。
11.1.2.8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 11 - 11的规定。
表 11 - 11 光缆波长窗口参数表光纤模式,标称波长( n m) 下限( n m) 上限( n m) 基准试验波长 ( n m ) 最大光谱宽度 F W H M( n m)
多模 8 5 0 7 9 0 9 1 0 8 5 0 5 0
多模 1 3 0 0 1 2 8 5 1 3 3 0 1 3 0 0 1 5 0
单模 1 3 1 0 1 2 8 8 1 3 3 9 1 3 1 0 1 0
单模 1 5 5 0 1 5 2 5 1 5 7 5 1 5 5 0 1 0
注,1) 多模光纤:芯线标称直径为 6 2,5 / 1 2 5或 5 0 / 1 2 5;
8 5 0 n 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 3,5 d B / k m;最小模式带宽为 2 0 0 M H z,k m,1 3 0 0 n 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 1 d B / k m;最小模式带宽为 5 0 0 M H z,k m。
2) 单模光纤:芯线应符合 IEC793-2,型号 B I和 ITU-TG,652 标准;
1 3 1 0 n m和 1 5 5 0波长时最大衰减为≤ 1 d B / k m;截止波长应< 1 2 8 0 n m。 1 3 1 0 n m时色散应≤ 6 p s / k m· n m; 1 5 5 0 n m时色散应≤ 2 0 p s / k m· n m。
3) 光纤连接硬件:最大衰减 0,5 ;最小反射衰减:多模 2 0 d B,单模 2 6 d B。
表 11 - 11注的内容是光纤和光纤连接硬件的基本要求,本规范引用 I S O / I E C 11 8 0 1国际标准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5下载的相关部分。注 1中最小模式带宽为 1 k m长度光纤的带宽,而在表 11 - 1 3中规定的是链路的最小模式带宽,本规范在 11,1,1,6条中规定多模光纤的最大链路长度为 2 k m,因此,链路的最小模式带宽分别为 1 0 0 M H z ( 8 5 0 n m波长 )和 2 5 0 H M z( 1 3 0 0 n m波长) 。
11.1.2.9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在 11,1,2,8条规定各参数的条件下,光纤链路可允许的最大传输距离,应符合表 11 - 1 2的规定。
表 11-12 光纤链路允许最大传输距离表光缆应用类别 链路长度( m) 多模衰减值( d B) 单模衰减值( d B)
8 5 0 ( n m ) 1 3 0 0 ( n m ) 1 3 1 0 ( n m ) 1 5 5 0 ( n m )
配线(水平)子系统 1 0 0 2,5 2,2 2,2 2,2
干线(垂直)子系统 5 0 0 3,9 2,6 2,7 2,7
建筑群子系统 1 5 0 0 7,4 3,6 3,6 3,6
注,1) 表中规定的链路长度,是在采用符合 11,1,2,8条规定的光缆和光纤连接硬件的条件下,允许的最大距离。
2) 对于短距离的应用场合,应插入光衰减器,保证达到表中规定的衰减值。
11.1.2.10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 11 - 1 3的规定。
表 11-13 多模光纤链路的光学模式带宽表标称波长( n m) 最小光学模式带宽( M H z)
8 5 0 1 0 0
1 3 0 0 2 5 0
注:单模光纤链路的光学模式带宽,I S O / I E C 11 8 0 1,1 9 9 5( E)尚未作出规定。
11,1,2,1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学反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 11 - 1 4的规定:
表 11-14 光纤链路的光学反射衰减限值表光纤模式,标称波长( n m) 最小反射衰减限值( d B)
多模 8 5 0 2 0
多模 1 3 0 0 2 0
单模 1 3 1 0 2 6
单模 1 5 5 0 2 6
11.1.2.12 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联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的分类应符合 1 0 0,1 5 0两类标准,其允许偏差值为 1 5(适用于频率 > 1 M H z) 。
11.1.3 工作区子系统
11.1.3.1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子系统应由配线(水平)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 5? 1 0 m2估算,每个工作区设置一个电话机或计算机终端设备,或按用户要求设置。工作区的每一个信息插座均宜支持电话机、数据终端、计算机、电视机及监视器等终端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工作区子系统包括办公室、写字间、作业间、技术室等需用电话、计算机终端、电视机等设施的区域和相应设备的统称。
11.1.3.2 工作区适配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备连接器处采用不同信息插座的连接器时,可以用专用电缆或适配器;
34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2) 当在单一信息插座上开通 I S D N业务时,宜用网络终端适配器;
3) 在配线(水平)子系统中选用的电缆类别(介质)不同于设备所需的电缆类别(介质)
时,宜采用适配器;
4) 在连接使用不同信号的数模转换或数据速率转换等相应的装置时,宜采用适配 器;
5) 对于网络规程的兼容性,可用配合适配器;
6) 根据工作区内不同的电信终端设备可配备相应的终端适配器。
11.1.4 配线子系统
11.1.4.1 配线子系统宜由工作区用的信息插座、每层配线设备至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配线子系统是用于每层配线(水平)电缆的统称。
11.1.4.2 配线子系统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 根据工程提出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
2) 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数量及其位置;
3) 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详细情况;
4) 一次性建设与分期建设的方案比较。
11.1.4.3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 4对对绞电缆。配线子系统在有高速率应用的场合,宜采用光缆。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二级交接间、交接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以构成电话、数据、电视系统并进行管理。
11.1.4.4 配线系统宜选用普通型铜芯对绞电缆。
配线电缆的选择,详见第 2章的条文说明。
11.1.4.5 综合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宜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单个连接的 8芯插座宜用于基本型系统;
2) 双个连接的 8芯插座宜用于增强型系统;
一个给定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可采用多种类型的信息插座。
11.1.4.6 配线子系统电缆长度应为 9 0 m以内。
11.1.4.7 信息插座应在内部做固定线连接。
11.1.5 干线子系统
11.1.5.1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配线设备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配线间的连接电缆组成。
干线子系统用于楼层之间垂直干线电缆的统称。
11.1.5.2 在确定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之间,必须确定电缆中话音和数据信号的共享原则。对于基本型每个工作区可选定 2对;对于增强型每个工作区可选定 3对对绞线。对于综合型每个工作区可在基本型或增强型的基础上增设光缆系统。
11.1.5.3 应选择干线电缆最短,最安全和最经济的路由。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通道敷设干线电缆。
建筑物有两大类型的通道,封闭型和开放型。封闭型通道是指一连串上下对齐的交接间,
每层楼都有一间,利用电缆竖井、电缆孔、管道电缆、电缆桥架等穿过这些房间的地板层。每个交接间通常还有一些便于固定电缆的设施和消防装置。开放型通道是指从建筑物的地下室到楼顶的一个开放空间、中间没有任何楼板隔开,例如:通风通道或电梯通道,不能敷设干线子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7下载系统电缆。
11.1.5.4 干线电缆可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以及电缆直接连接方法。
点对点端接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接合方法,干线子系统每根干线电缆直接延伸到指定的楼层和交接间。
分支递减端接是用 1根大容量干线电缆足以支持若干个交接间或若干楼层的通信容量,经过电缆接头保护箱分出若干根小电缆,它们分别延伸到每个交接间或每个楼层,并端接于目的地的连接硬件。
而电缆直接连接方法是特殊情况使用的技术。一种情况是一个楼层的所有水平端接都集中在干线交接间,另一种情况是二级交接间太小,在干线交接间完成端接。
11.1.5.5 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把话音电缆连至设备间,把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不同路由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
11.1.6 设备间子系统
11.1.6.1 设备间是在每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进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以及管理人员值班的场所。设备间子系统应由综合布线系统的建筑物进线设备、电话、数据、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其保安配线设备等组成。
设备间系统的电话、数据、计算机主机设备及其保安配线设备宜设置在一个房内。必要时,
可以分别设置,但程控电话交换机及计算机主机房离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太远。
11.1.6.2 设备间内的所有进线终端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11.1.6.3 设备间位置及大小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规模、最佳网络中心等内容,综合考虑确定。
11.1.7 管理子系统
11.1.7.1 管理子系统设置在每层配线设备的房间内。管理子系统应由交换间的配线设备、
输入 /输出设备等组成。也可应用于设备间子系统。
管理子系统提供了与其他子系统连接的手段。交换间使得有可能安排或重新安排路由,因而通信线路能够延续到连接建筑物内部的各个信息插座,从而实现综合布线系统的管理。
11.1.7.2 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单点管理双交接。交接场的结构取决于工作区、综合布线系统规模和选用的硬件。在管理规模大、复杂、有二级交接间时,才设置双点管理双交接。在管理点,宜根据应用环境用标记插入条来标出各个端接场。
单点管理位于设备间里面的交换机附近,通过线路不进行跳线管理,直接连至用户间或服务接线间里面的第二个接线交接区。双点管理除交接间外,还设置二个可管理的交接。双交接为经过二级交接设备,在每个交接区实现线路管理的方式是在各色标场之间接上跨接线或插接线,这些色标用来分别标明该场是干线电缆、配线电缆或设备端接点。这些场通常分别分配给指定的接线块,而接线块则按垂直或水平结构进行排列。
11.1.7.3 交接区应有良好的标记系统,如建筑物名称、建筑物面积、区号、起始点和功能等标志。
综合布线系统使用了三种标记:电缆标记、场标记和插入标记。其中插入标记最常用。这些标记通常是硬纸片或其他方式,由安装人员在需要时取下来使用。
11.1.7.4 交接间及二级交接间的本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34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11.1.7.5 交接设备连接方式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楼层上的线路较少进行修改、移位或重新组合时,宜使用夹接线方式;
2) 在经常需要重组线路时宜使用插接线方式。
11.1.7.6 在交接场之间应留出空间,以便容纳未来扩充的交接硬件。
11.1.8 建筑群子系统
11.1.8.1 建筑群子系统由二个及以上建筑物的电话、数据、电视系统组成一个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其连接各建筑物之间的缆线和配线设备( C D)组成建筑群子系统。
11.1.8.2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管道内敷设的铜缆或光缆应遵循电话管道和人孔的各项设计规定。此外安装时至少应予留 1? 2个备用管孔,以供扩充之用。
11.1.8.3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直埋沟内敷设时,如果在同一沟内埋入了其他的图像、监控电缆,应设立明显的共用标志。
11.1.8.4 电话局来的电缆应进入一个阻燃接头箱,再接至保护装置。
11,1,8,5 对于 11,1,8,1,11,1,8,2,11,1,8,3建筑群子系统电缆敷设方式的优缺点如表 11 - 1 5所示。
表 11-15 电缆敷设方式方 式 优 点 缺 点管道内 提供最佳的机械保护,任何时候都可以敷设电 挖沟,开管道,建入孔的初次缆,电缆的敷设,扩充都很容易,能保持道路和 投资较高建筑物的外貌整齐直埋 提供某种程度的机械保护,保持道路和建筑物的 扩容和更换电缆时会破坏道路外貌整齐,初次投资较低 和建筑物的外貌整齐架空 如果本来有电杆,则成本最低 没有提供机械保护,安全性差,
影响建筑物美观
11.1.9 光缆传输系统
11.1.9.1 当综合布线系统需要一个建筑群之间的长距离线路传输,建筑内线路将电话、计算机、集线器、专用交换机和其他信息系统组成高速率网络,或者外界与其他网络特别与电力电缆网络一起敷设电抗电磁干扰要求时宜采用光缆数字复用设备作为传输媒介。光缆传输系统应能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环境对电话、数据、计算机、电视等综合传输要求,当用于计算机局域网络时,宜采用多模光缆;作为公用电话或数据网的一部分时,宜采用单模光缆。
光缆传输系统可以提供更高的速率,传输更多的信息量,适合大规模的综合布线系统使用。
目前已能提供实用的光缆传输设备、器件及光缆。
综合布线系统,综合话音、数据、会议电视、监视电视等多种信息系统,使用光缆可增长传输距离,因此综合布线系统是光缆和铜缆组成的集成分布网路系统。光缆传输系统可组成抗电磁干扰的网路。
一般多模光缆适用于短距离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如果用于公用电话网或数据网时,由于,
长距离传输光缆都采用单模光纤,为了连接方便,综合布线的光缆系统应与公用电话网或数据网采用相适应规格的光缆系统为好。
11.1.9.2 综合布线系统的交接硬件采用光缆部件时,设备间可作为光缆主交接场的设置地点。干线光缆从这个集中的端接和进出口点出发延伸到其他楼层,在各楼层经过光缆及连接装置沿水平方向分布光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9下载
11.1.9.3 光缆传输系统应使用标准单元光缆连接器,连接器可端接于光缆交接单元,陶瓷头的连接应保证每个连接点的衰减不大于 0,4 d B。塑料头的连接器每个连接点的衰减不大于 0,5 d B。
对于陶瓷头的 S T I I连接器,每 1 0 0 0次重新连接所引起的衰减变化量小于 0,2 d B。对于塑料头的 S T I I连接器,每 2 0 0次重新连接所引起的衰减变化量小于 0,2 d B。
无论是那种型号的 S T I I连接器,安装一个连接器所需的平均时间约为 1 6分钟。但同时安装
1 2个 S T I I连接器,则每个连接器的平均安装时间为 6分钟。
11.1.9.4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光纤直径 6 2,5 μ m 而光纤包层直径 1 2 5 μ m 的缓变增强型多模光缆,标称波长为 8 5 0 n m或 1 3 0 0 n m;也可采用标称波长为 1 3 1 0 n m或 1 5 5 0 n m的单模光缆。
建筑物内综合布线一般用多模光缆。单模光缆一般用于长距离传输。
11.1.9.5 光缆数字传输系统的数字系列比特率、数字接口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DH数字系列比特率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 G B 4 11 0— 8 3《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系列》
的规定,如表 11 - 1 6。
表 11-16 系列比特率数字系列等级 基群 二次群 三次群 四次群标称比特率( k b p s) 2 0 4 8 8 4 4 8 3 4 3 6 8 1 3 9 2 6 4
2) 数字接口的比特率偏差、脉冲波形特性、码型、输入与输出规范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G B 7 6 11— 8 7《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网络数字接口参数》的规定。
11.1.9.6 光缆传输系统宜采用松套式或骨架式光纤束合光缆,也可采用带状光纤光缆。
11.1.9.7 光缆传输系统中标准光缆连接装置硬件交接设备,除应支持连接器外,还应直接支持束合光缆和跨接线光缆。
11.1.9.8 各种光缆的接续应采用通用光缆盒,为束合光缆、带状光缆或跨接线光缆的接合处提供可靠的连接和保护外壳。通用光缆盒提供的光缆入口应能同时容纳多根建筑物光缆。
光缆和铜缆一样也有铠装、普通和填充等类型。
当带状光缆与带状光缆互联时,就必须使用陈列接合连接器。如果一根带状光缆中的光缆要与一根室内非带状光缆互联,应使用增强型转换接合连接器。
11.1.9.9 光缆布线网路可以安装于一建筑物或建筑群环境中,而且可以支持在最初设计阶段没有明确的各种宽带通信服务。这样的布线系统可以用作独立的局域网( L A N)或会议电视、
监视电视等局部图象传输网,也可连接到公用电话网。
11.1.10 电源、防护及接地
11.1.10.1 电源
1) 设备间内安放计算机主机时,应按照计算机主机电源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2) 设备间内安放程控用户交换机时应按照《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C E C S 0 9,8 9进行工程设计。
3) 设备间、交接间应用可靠的交流 2 2 0 V,5 0 H z电源供电。
设备间应有可靠交流电源供电,不要用邻近的照明开关来控制这些电源插座,减少偶然断电事故发生。
11.1.10.2 电气防护及接地
1,综合布线网络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在大楼内部存在下列的干扰源,且不能保持安全间隔时:
35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1) 配电箱和配电网产生的高频干扰。
2) 大功率电动机电火花产生的谐波干扰。
3) 荧光灯管,电子启动器。
4) 开关电源。
5) 电话网的振铃电流。
6) 信息处理设备产生的周期性脉冲。
(2) 在大楼外部存在下列的干扰源,且处于较高电磁场强度的环境:
1) 雷达。
2) 无线电发射设备。
3) 移动电话基站。
4) 高压电线。
5) 电气化铁路。
6) 雷击区。
(3) 周围环境的干扰信号场强或综合布线系统的噪声电平超过下列规定时:
1) 对于计算机局域网,引入 1 0 k H z至 6 0 0 M H z以下的干扰信号,其场强为 1 V / m; 6 0 0 M H z
至 2,8 G H z的干扰信号,其场强为 5 V / m。
2) 对于电信终端设备,通过信号、直流或交流等引入线引入 R F 0,1 5 M H z至 8 0 M H z的干扰信号,其场强为 3 V,(幅度调制 8 0%,1 k H z) 。
3) 具有模拟 /数字终端接口的终端设备,提供电话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应符合表 11 - 1 7的规定。
表 11-17 噪声信号电平限值表频率范围( M H z) 噪声信号限值( d B m)
0,1 5? 3 0 -4 0
3 0? 8 9 0 -2 0①
8 9 0? 9 1 5 -4 0
9 1 5? 1 0 0 0 -2 0①
注:①噪声电平超过 -4 0 d B m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
当终端设备提供声学接口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应符合表 11 - 1 8的规定:
表 11-18 噪声信号电平限值表频率范围( M H z) 噪声信号限值( d B m)
0,1 5? 3 0 基准电平
3 0? 8 9 0 基准电平 + 2 0 d B①
8 9 0? 9 1 5 基准电平
9 1 5? 1 0 0 0 基准电平 + 2 0 d B①
注:① A噪声电平超过基准电平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
② 基准电平的特性,1 k H z - 4 0 d B m的正弦信号。
4) ISDN的初级接入设备的附加要求是在 1 0秒测试周期内,帧行丢失的数目应小于 1 0个。
5) 背境噪声最少应比基准电平小- 2 0 d B。
(4) 综合布线系统的发射干线干扰波的电场强度超过表 11 - 1 9的规定时,综合布线系统是否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1下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危害最大的莫过于防电磁干扰的电磁幅射。电磁干扰将影响综合布线系统能否正常工作;电磁幅射则涉及综合布线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信息不被无关人员窃取的安全问题,或者造成电磁污染。在进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周密的安排与考虑,选用合适的防护措施。
表 11-19 发射干扰波电场强度限值表
A类设备 3 0 m B类设备 1 0 m
3 0 M H z? 2 3 0 M H z 3 0 d B μ V / m 3 0 d B μ V / m
> 2 3 0 M H z? 1 G H z 3 7 d B μ V / m 3 7 d B μ V / m
注,1) A类设备:第三产业; B类设备:住宅。
2) 较低的限值适用于降低频率的情况根据综合布线的不同使用场合,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要求,规范中列举了各种类型的干扰源,提示设计时应加以注意,现将防护要点说明如下:
(1) 抗电磁干扰对于计算机局域网,6 0 0 M H z以下的干扰信号,对计算机网络信号的影响较大,属于同频干扰的范畴; 6 0 0 M H z及以上则属于杂音干扰,相对而言,影响要小一些。因此,前者规定干扰信号场强限值为 1 V / m;后者规定为 5 V / m。
对于电信终端设备,通过信号、直流或交流等引入线引入 R F 0,1 5 M H z至 8 0 M H z的干扰信号强度为 3 V,调制度为 8 0% 的 1 k M H z正弦波干扰时,电信终端设备的性能将不受影响。例如: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 S 1 2数字程控交换系统能满足上述要求。
对于具有模拟或数字终端接口的终端设备,提供电话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的限值规定为比相对于电话接续过程中信号电平低- 4 0 d B m,而且限定噪音电平超过- 4 0 d B m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提供声学接口服务时(例如:话筒),噪声信号电平的限值规定为:基准电平(定义为,1 k H z - 4 0 d B m的正弦信号)或基准电平加 2 0 d B m,同样限定噪声电平超过基准电平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
对于 I S D N的初级接入设备,规范规定增加的附加要求是在 1 0秒测试周期内,帧行丢失的数目应少于 1 0个。
一般来说,背境噪声最小应比基准电平小- 1 2 d B。
本规范制订电磁干扰标准主要参考 E N 5 0 2 4信息技术设备的抗干扰标准,同时还参考了
I E C 8 0 1 - 2? 4和 E N 5 0 0 8 2 - X等相关国际标准中的有关部分,现将标准列在表 11 - 2 0中。
I E C 8 0 1— 2 E S D抗静电放电干扰标准
— 3抗辐射干扰标准
— 4 E F T抗无线电脉冲干扰标准表 11-20 抗干扰标准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低水平 E M环境 2 k V 2 k V 1 V / m 0,5 k V 0,2 5 k V
中等 E M环境 4 k V 4 k V 3 V / m 1 k V 0,5 k V
35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频率范围测量距离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
(续)
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恶劣 E M环境 8 k V 6 k V 1 0 V / m 2 k V 1 k V
极其恶劣 E M环境 1 5 k V 8 k V 待定 4 k V 2 k V
特定 E M环境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衰减环境 B类 B类 A类 B类 B类注,1) A类:一批设备连续运转,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定的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
2) B类:在测试期间允许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但在测试之后,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有的规定。
3)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 2 7? 5 0 0 M H z。
4) 辐射场强中:低水平 E M环境指无线电 /电视发射机 > 1 k m。中等 E M环境指手提式无线电收发机,在 1 m范围以内。恶劣 E M环境指临近的高功率无线电收发机。
E N 5 0 0 8 2— X通用抗干扰标准(见表 11 - 2 1、表 11 - 2 2)
表 11-21 居住区 /商业区抗干扰标准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恶劣 E M环境 8 k V 6 k V 3 V / m 1 k V 0,5 k V
衰减环境 B类 B类 A类 B类 B类注,1) A类:一批设备连续运转,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定的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
2) B类:在测试期间允许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但在测试之后,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有的规定。
3)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 2 7? 5 0 0 M H z。
表 11-22 工业区抗干扰标准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恶劣 E M环境 8 k V 4 k V 1 0 V / m 2 k V 1 k V
衰减环境 B类 B类 A类 B类 B类注,1) A类,B类的解释同表 11 - 2 1的注。
2)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 2 7? 5 0 0 M H z。
(2) 防电磁辐射综合布线系统用于高速率传输的情况下,由于对绞电缆的平衡度公差等硬件原因,也可能造成传输信号向空间幅射。在同一大厦内,很可能存在不同的单位或部门,相互之间不希望窃取对方的信息或造成对方网络系统工作的不稳定。 因此,在设计时应根据用户要求,除了考虑抗电磁干扰外,还应该考虑防电磁辐射的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采取屏蔽措施后,
两者都能得以解决。然而,只要用户提出抗干扰或防辐射的任何一种要求,都应采取措施。
发射干扰波电场强度的限值标准的制订,主要参考 E N 5 5 0 2 2和 C I S P R 2 2《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特征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中有关无线电干扰电场强度的限值。该标准规定分 A,B两类,为了与引用标准取得一致,本规范也采用 A,B分类,并加说明 A,B类的含义,敬请读者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3下载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注意。此处的 A,B类,与规范 11,1,1,6条表 11-2 系统分级 A,B,C,D是有区别的。
引用 E N 5 5 0 2 2或 C I S P R 2 2中上述标准,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如果由于高的环境噪声电平或其他理由不能在 3 0 m的情况下进行场强测量,可以在封闭距离内进行例如 10 m的测量。
2) 因为发生干扰的情况而要求额外的规定条款,可以协商解决。
3) A类信息技术设备只满足 A类干扰限值,不满足 B类干扰限值。某些国家 A类设备可以申请有限制地销售和采用(保护距离 3 0 m) 。
4) B类信息技术设备满足 B类干扰限值,此类设备将不申请限制销售,也不限制采用(保护距离 1 0 m) 。
5) 通用的测量条件
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 6 d B特定限值。
信号源加上环境条件的环境噪声电平最低限底应低于 6 d B。
环境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 4,8 6 d B特定的限值。
2,综合布线系统有关防护的其他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与其他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表 11 - 2 3的要求:
表 11-23 与其他干扰源的间距表其他干扰源 与综合布线状况接近 最小间距( c m)
3 8 0 V以下电力电缆 < 2 k 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1 3
有一方在接地的线槽中 7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 注 1
3 8 0 V以下电力电缆 2? 5 k 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3 0
有一方在接地的线槽中 1 5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 8
3 8 0 V以下电力电缆 > 5 k 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6 0
有一方在接地的线槽中 3 0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 1 5
荧光灯、氩灯、电子启动器或交感性设备 与缆线接近 1 5? 3 0
无线电发射设备(如天线、传输线、发射机等),雷达 与缆线接近(当通过空间 ≥ 1 5 0
设备、其他工业设备(开关电源、电磁感应炉、绝缘测 电磁场耦合试仪等) 强度较大时,应按 11,1,1 0,2
条规定办理)
配电箱 与配线设备接近 ≥ 1 0 0
电梯、变电室 尽量远离 ≥ 2 0 0
注,1)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均长度≤ 10 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 1 c 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对弱电缆中一起运用。
综合布线系统与其他干扰源的间距要求,主要参考 A L C AT E L,I B M,N O R D X / C D T,
P O Y E T等相关公司的标准综合取定的,凡是公司之间不统一的,本规范按较大的间距取定。
(2)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种缆线和配线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屏蔽后的综合布线系统平均可减少噪声 2 0 d B。
2) 各种缆线和配线设备的选用原则宜符合下列要求:
当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或综合布线的噪声电平低于 11,1,1 0,2条款规定,干扰源信号或
35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计算机网络信号频率小于 3 0 M H z,又能符合表 11,1,1 0,2的各项规定时,可采用 U T P缆线系统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当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或综合布线系统的噪声电高于 11,1,1 0,2条 3款规定,干扰源信号或计算机网络信号频率大于或等于 3 0 M H z,应根据其超过标准的量级大小,分别选用
F T P,S F T P,S T P等不同的屏蔽缆线系统和屏蔽配线设备。另外,表 11 - 2 3要求的间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当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很高,采用屏蔽系统已无法满足各项标准的规定时,应采用光缆系统。
当用户对系统有保密要求,不允许信号往外发射时,或系统发射指标不能满足 1 0,2,1条 4
款规定时,应采用屏蔽缆线和屏蔽配线设备,或光缆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选择缆线和配线设备,应根据用户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环境状况进行考虑,
其选用原则说明如下:
1) 当建筑物还在建设或虽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时,要确定综合布线系统的选型时,应测定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及频率范围;与其他干扰源之间的距离能否符合规范要求应进行摸低;综合布线系统采用何种类别也应有所预测。根据这些情况,用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进行衡量,选择合适的硬件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当现场条件许可,或进行改建的工程,有条件测量综合布线系统的噪声信号电平时,可采用规范中规定的噪声信号电平限值来衡量,选择合适的硬件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各种缆线和配线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可参考下列数值:
U T P电缆(无屏蔽层) 40 dB
F T P电缆(纵包铝箔) 85 dB
S F T P电缆(纵包铝箔,加铜编织网) 90 dB
S T P电缆(每对芯线和电缆绕包铝箔,加铜编织网) 98 dB
配线设备插入后恶化 ≤ 30 dB
4) 在选择缆线和连接硬件时,确定某一类别后,应保证其一致性。例如,选择 5类,则缆线和连接硬件都应是 5类;选择屏蔽,则缆线和连接硬件都应屏蔽,且应作良好的接地系统。
5) 在选择综合布线系统时,应根据用户对近期和远期的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虑,不宜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通信业务要求,综合考虑,在满足近期用户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远期用户的要求,有较好的通用性和灵活性,尽量避免建成后较短时间又要进行改扩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果满足时间过长,又将造成初次投资增加,也不一定经济合理。一般来说,
水平配线扩建难,应以远期需要为主,垂直干线易扩建,应以近期需要为主,适当满足远期的需要。
(3)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 4?;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 1?。
2) 综合布线系统的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并应注意保证导线相对位置不变。
3) 屏蔽层的配线设备( F D或 B D)端应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尽量连接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 1 Vr,m,s。
(4) 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单独布线至接地体,接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表 11 - 2 4的规定: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5下载表 11-24 接地导线选择表名 称 接地距离≤ 3 0 m 接地距离≤ 1 0 0 m
接入自动交换机的工作站数量(个) ≤ 5 0 >50,≤ 3 0 0
专线的数量(条) ≤ 1 5 >15,≤ 8 0
信息插座的数量(个) ≤ 7 5 >75,≤ 4 5 0
工作区的面积( m2) ≤ 7 5 0 >750,≤ 4 5 0 0
配线室或电脑室的面积( m2) 1 0 1 5
选用绝缘铜导线的截面( m m2) 6? 1 6 1 6? 5 0
(5) 信息插座的接地可利用电缆屏蔽层连至每层的配线柜上。工作站的外壳接地应单独布线连接至接地体,一个办公室的几个工作站可合用同一条接地导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 2,5 m2
的绝缘铜导线。
(6)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道或钢管敷设时,槽道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且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采用适当截面的导线单独布线至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屏蔽层应连续且宜两端接地,若存在两个接地体,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 1 Vr,m,s。 (有效值) 。这是屏蔽系统的综合性要求,每一环节都有其特定的作用,不可忽视,否则将降低屏蔽效果,严重者将造成恶果。
国外曾对非屏蔽对绞线( U T P)与金属箔对绞线( F T P)的屏蔽效果作过比较。以相同的干扰线路和被测对绞线长度,调整不同的平行间距和不同的接地方式,以误码率百分比比较结果,如表 11 - 2 5所示。
表 11-25 屏蔽效果比较表对绞线型号 平行间距和接地方式 误码率
U T P 0间距 3 7%
F T P 0间距不接地 3 2%
F T P 0间距发送端接地 3 0%
U T P 2 0 c m间距 6%
U T P 5 0 c m间距 6%
U T P 1 0 0 c m间距 1%
F T P 0间距排流线两端接地 1%
F T P 0间距排流线屏蔽层两端接地 0
上述结果,足以说明屏蔽效果与接地系统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应予以重视接地系统的每一环节。
(7) 干线电缆的位置应接近垂直的地导体(例如建筑物的钢结构)并尽可能位于建筑物的网络中心部分。在建筑物的中心部分的附近雷电的电流最小,而且干线电缆与垂直地导体之间的互感作用可最大限度地减小通信线对上感应生成的电势。应避免把干线安排在外墙,特别是墙角。在这些地方,雷电的电流最大。
(8)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内部容易受到雷击、电源碰地、电源感应电势或地电势上浮等外界影响时,必须采用保护器。
(9) 在下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线路均属于处在危险环境之中,均应对其进行过压过流保护。
1) 雷击引起的危险影响;
35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2) 工作电压超过 2 5 0 V的电源线路碰地;
3) 地电势上升到 2 5 0 V以上而引起的电源故障;
4) 交流 5 0 H z感应电压超过 2 5 0 V。
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一个,可认为遭雷击的危险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1) 该地区年雷暴日不大于五天,而且土壤电阻系统数小于 100? - m;
2) 建筑物之间的直埋电缆短于 4 2 m,而且电缆的连续屏蔽层在电缆两端处均接地;
3) 电缆完全处于已经接地的邻近高层建筑物或其他高构筑物所提供的保护伞之内,
且电缆有良好的接地系统。
(10) 综合布线系统的过压保护宜选用气体放电管保护器。
气体放电管保护器的陶瓷外壳内密封有两个电极,其间有放电间隙,并充有惰性气体。当两个电极之间的电位差超过 2 5 0 V交流电源或 7 0 0 V雷电浪涌电压时,气体放电管开始出现电弧,
为导体和地电极之间提供一条导电通路。固态保护器适合较低的击穿电压( 6 0? 9 0 V)而且其电路不可有振铃电压,它对数据或特殊线路提供了最佳的保护。
( 11) 过流保护宜选用能够自复的保护器。
电缆的导线上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电压,如果连接设备为其提供了对地的低阻通路,它就不足以使过压保护器动作。而产生的电流可能会损坏设备或着火。例如,2 2 0 V电力线可能不足以使过压保护器放电,有可能产生大电流进入设备,因此,必须同时采用过电流保护。为了方便维护,规定采用能自复的过流保护器,目前有热敏电阻和雪崩二级管可供选用,但价贵,
故也可选用热线圈或熔断器。这两种保护器具有相同的电特性,但工作原理不同,热线圈在动作时将导体接地。而熔断器在动轮转时将导体断开。
(12) 在易燃的区域或大楼竖井内布放的光缆或铜缆必须有阻燃护套;当这些缆线被布放在不可燃管道里,或者每层楼都采用了隔火措施时,则可以没有阻燃护套。
(13)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电缆屏蔽层及连通接地线均应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如同层有避雷带及均压网(高于 30 m时每层都设置)时应与此相接,使整个大楼的接地系统组成一个笼式均压体。
联合接地方式有下列主要优点:
1) 当大楼遭受雷击时,楼层内各点电位分布比较均匀,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将得到 较好的保障。同时,大楼框架式结构对中波电磁场能提供 1 0? 4 0 d B的屏蔽效果。
2) 它容易获得比较小的接地电阻值;
3) 它可以节省金属材料、占地少。
11,1,11 环境保护
11,1,11.1 在易燃的区域和大楼竖井内布放电缆或光缆,宜采用防火和防毒的电缆;相邻的设备间应采用阻燃型配线设备。对于穿钢管的电缆或光缆可采用普通外套护套。
关于防火和防毒电缆的推广应用,考虑到工程造价的原因没有大面积推广,只是限定在易燃区域和大楼竖井内采用,配线设备也应采用阻燃型。如果将来防火和防毒电缆价格下降,适当扩大使用面也未必不可以,万一着火,这种电缆减少散发有害气体,对于疏散人流会起好的作用。
目前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
1) LSHF— F R低烟无卤阻燃型,不易燃烧,释放 C O少,低烟,不释放卤素,危害性少。
2) LSOH低烟无卤型,有一定的阻燃能力,过后会燃烧,释放 C O,但不释放卤素。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7下载
3) LSDC低烟非燃型,不易燃烧,释放 C O少,低烟,但释放少量有害气体。
4) LSLC低烟阻燃型,稍差于 L S N C型,情况与 L S N C类同。
11,1,11.2 利用综合布线系统组成的网络,应防止由射频产生的电磁污染,影响周围其他网络的正常运行。
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各种高频率的通信设施不断出现,相互之间的电磁幅射和电磁干扰影响也日趋严重,在国外,已把电磁影响看作一种环境污染,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电信和电子产品进行管理,制订电磁幅射限值标准,加以控制。
对于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而言,也有类似的情况,当应用于计算机网络时,传输频率越来越高,如果不加以限制电磁幅射的强度,将会造成相互的影响。因此,规范规定:利用综合布线系统组成的网络,应防止由射频频率产生的电磁污染,影响周围其他网络的正常运行。其具体的限值标准应由专门机构来制订,为了便于工程设计,我们在本规范 11,1,2条 4款中规定了布线系统的发射干扰波的电场强度的限值要求。该标准引用 E N 5 5 0 2 2和 E I S P R 2 2中的相关规定。
11.1.12 安装工艺要求
11.1.12.1 设备间
(1)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应处于干线综合体的最佳网络中间位置;
2) 设备间应尽可能靠近建筑物电缆引入区和网络接口。电缆引入区和网络接口的相互间隔宜≤ 1 5 m;
3) 设备间的位置应便于接地装置的安装;
4) 设备间室温应保持在 1 0℃至 2 7℃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 6 0% 至 8 0% 。这里未分长期温、
湿度工作条件与短期温、湿度工作条件。长期工作条件的温、湿度是在地板上 2 m和设备前方
0,4 m处测量的数值;短期工作定为连续不超过 4 8小时和每年积累不超过 1 5天,也可按生产厂家的标准要求。短期工作条件可低于条文规定数值。
5) 设备间应安装符合法规要求的消防系统,应使用防火防盗门,至少能耐火 1小时的防火墙;
6) 设备间内所有设备应有足够的安装空间,其中包括:程控数字用户电话交换机,计算机主机,整个建筑物用的交接设备等。
设备间内安装计算机主机,其安装工艺要求应按照计算机主机的安装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设备间安装程控用户交换机,其安装工艺要求应按照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的安装工艺进行设计。
(2) 设备间的室内装修、空调设备系统和电气照明等安装应在装机前进行。设备间的装修应满足工艺要求,经济适用。容量较大的机房可以结合空调送风、架间走缆和防静电等要求,
设置活动地板。
设备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能防静电。
(3) 设备间应防止有害气体(如 S O2,H2O,N H3,N O2等)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允许尘埃含量限值可参见表 11 - 2 6的规定。
表 11-26 允许尘埃限值表灰尘颗粒的最大直径( μ m ) 0,5 1 3 5
灰尘颗粒的最大浓度(粒子数 / m3) 1,4× 1 07 7× 1 05 2,4× 1 05 1,3× 1 05
注:灰尘粒子应是不导电的,非铁磁性和非腐蚀性的。
35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4) 至少应为设备间提供离地板 2,5 5 m高度的空间,门的高度应大于 2,1 m,门宽应大于
9 0 c m,地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大于 5 k N / m2。凡是安装综合布线硬件的地方,墙壁和天棚应涂阻燃漆。
(5) 设备间的一般照明,最低照明度标准应为 1 5 0 l x,规定照度的被照面,水平面照度指距地面 0,8 m处,垂直面照度指距地面 1,4 m处的规定。
11.1.12.2 交接间
1) 确定干线通道和交接间的数目,应从所服务的可用楼层空间来考虑。如果在给定楼层所要服务的信息插座都在 7 5 m范围以内,宜采用单干线接线系统。凡超出这一范围的,可采用双通道或多个通道的干线系统,也可采用经过分支电缆与干线交接间相连接的二级交接间。
2) 干线交接间兼作设备间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1 0 m2。干线交接间的面积为 1,8 m2时 ( 1,2 m
× 1,5 m )可容纳端接 2 0 0个工作区所需的连接硬件和其他设备。如果端接的工作区超过 2 0 0个,
则在该楼层增加 1个或多个二级交接间,其设置要求宜符合表 11 - 2 7的规定,或可根据设计需要确定。
表 11-27 交接间的设置表工作区数量(个) 交接间数量和大小(个- m2) 二级交接间数量和大小(个- m2)
≤ 2 0 0 1 -≥ 1,2× 1,5 0
2 0 1? 4 0 0 1 -≥ 1,2× 2,1 1 -≥ 1,2× 1,5
4 0 1? 6 0 0 1 -≥ 1,2× 2,7 1 -≥ 1,2× 1,5
> 6 0 0 2 -≥ 1,2× 1,7 注注:任何一个交接间最多可以支持二个二级交接间。
11.1.12.3 电缆
(1) 配线子系统电缆采用地板下安装方式,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地板下桥架布线法,蜂窝状地板布线法,高架(活动)地板布线法,地板下管道布线法等 4种安装方式。
(2) 配线子系统电缆宜穿钢管或沿金属电缆桥架敷设,并应选择最短捷的路径。 (此条规定为适应防电磁干扰要求编写。 )
(3)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电缆孔、管道、电缆竖井 3种方式可供选择,宜采用电缆孔方式。
水平通道可选择管道方式或电缆桥架方式。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下列 3种可供选择:
1) 电缆孔方式通常用一根或数根直径 1 0 c m的金属管预埋在地板内,金属管高出地坪 2,5 c m
至 5 c m,也可直接在地板上预留一个大小适当的长方形孔洞;
2) 管道方式(包括管或暗管敷设);
3) 电缆竖井方式:在原有建筑物中开电缆井很费钱,且很难防火,如果在安装过程中没有采取措施去防止损坏楼板支撑件,则楼板的结构完整性将受到破坏。
(4) 一根管子宜穿设一条综合布线电缆。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5 0? 6 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4 0? 5 0%。管内穿放 4对对绞电缆时,截面利用率宜为 2 5? 3 0%。应注意,4对对绞电缆不作为电缆处理,条文规定按截面利用率计算管子的尺寸。
(5) 允许综合布线电缆、电缆电视电缆,火灾报警电缆,监控系统电缆合用金属电缆桥架,
但与电缆电视电缆宜用金属隔板分开。 (金属隔板分开是是为防电磁干扰要求。 )
(6) 建筑物内暗配线一般可采用塑料管或金属配线材料。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9下载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1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保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11.2.2 分类原则为了保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遵循如下原则:
1) 适度的前瞻性;
2) 标准的可操作性;
3) 分类体系的完整性;
4) 与传统的兼容性;
5) 按产品功能分类。
11.2.3 术语定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Security Products for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
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实体安全( Physical Security)
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他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运行安全( Operation Security)
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
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安全。
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
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黑客( H a c k e r)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
在紧急状态下,使系统能够尽量完成原定任务计划。
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
36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通过证书的形式证明实体(如用户身份、用户的公用密钥等)的真实性。
安全操作系统( Secure Operation System)
为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而有效控制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操作系统。
访问控制( Access Control)
指对主体访问客体的权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进入物理区域(出入控制)和限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过程(存取控制) 。
防火墙( Fire Wa l l)
设置在两个或多个网络之间的安全阻隔,用于保证本地网络资源的安全,通常是包含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的一个系统或多个系统的组合。
计算机病毒( Computer Vi r u s)
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11.2.4 类别体系
11.2.4.1 类别( A)实体安全
1,类别( A 1 0)环境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1) 类别( A 11)受灾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
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A 1 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A 1 3)区域防护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他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
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类别( A 2 0)设备安全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1下载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功能。
(1) 类别( A 2 1)设备防盗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A 2 2)设备防毁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A 2 3)防止电磁信息泄漏本类产品用于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信息的泄漏,从而提高系统内敏感受信息的安全性。如防止电磁信息泄漏的各种涂料、材料和设备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防止电磁信息的泄漏(如屏蔽室等防止电磁辐射引起的信息泄漏);
干扰泄漏的电磁信息(如利用电磁干扰对泄漏的电磁信息进行置乱);
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如通过特殊材料 /涂料等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 。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 类别( A 2 4)防止线路截获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线路的截获和外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线路的干扰。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预防线路截获,使线路截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探测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并报警;
定位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设备工作的位置;
对抗线路截获,阻止线路截获设备的有效使用。
(5) 类别( A 2 5)抗电磁干扰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从而保护系统内部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对抗外界对系统的电磁干扰;
消除来自系统内部的电磁干扰。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6) 类别( A 2 6)电源保护本类产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提供能源保障,例如不间断电源、纹波抑制器、
电源调节软件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36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对工作电源的工作连续性的保护,如不间断电源;
对工作电源的工作稳定性的保护,如纹波抑制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类别( A 3 0)媒体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和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
(1) 类别( A 3 1)媒体的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的安全保管,目的是保护存储在媒体上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媒体的防盗;
媒体的防毁,如防霉和防砸等。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二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A 3 2)媒体的数据的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的保护。媒体数据的安全删除和媒体的安全销毁是为了防止被删除的或者被销毁的敏感数据被他人恢复。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媒体数据的防盗,如防止媒体数据被非法拷贝;
媒体数据的销毁,包括媒体的物理销毁(如媒体粉碎等)和媒体数据的彻底销毁(如消磁等),防止媒体数据删除或销毁后被他人恢复而泄露信息;
媒体数据的防毁,防止意外或故意的破坏使媒体数据的丢失。
11.2.4.2 类别( B)运行安全
1,类别( B 1 0)风险分析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风险分析。它首先是对系统进行静态的分析(尤指系统设计前和系统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旨在发现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对系统进行动态的分析,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测试,跟踪并记录其活动,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统运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脆弱性分析报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系统设计前的风险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固有的脆弱性,旨在发现系统设计前潜在的安全隐患;
系统试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根据系统试运行期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分析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设计的安全漏洞;
系统运行期的风险分析。提供系统运行记录,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分析系统运行期的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并及时通告安全管理员;
系统运行后的风险分析。分析系统运行记录,旨在发现系统的安全隐患,为改进系统的安检性提供分析报告。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类别( B 2 0)审计跟踪本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审计跟踪、保存审计记录和维护详尽的审计日志。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记录和跟踪各种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3下载
实现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定位,如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类别( B 3 0)备份与恢复本类产品提供对系统设备和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对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可以使用多种介质(如磁介质、纸介质、光碟、缩微载体等) 。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提供场点内的高速度、大容量自动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提供场点外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如通过专用安全记录存储设施对系统的主要数据进行备份;
提供对系统设备的备份。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类别( B 4 0)应急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如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两个方面。
(1) 类别( B 4 1)应急计划辅助软件本类产品为制订应急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应急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应急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应急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B 4 2)应急措施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应急计划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它包括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等。这些设施一般由专门厂商提供。实时应急设施、
非实时应急设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时间长短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二个方面:
提供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提供非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11.2.4.3 类别( C)信息安全
1,类别( C 1 0)操作系统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有效控制,能够为所管理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我们或是以底层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或者完全取代底层操作系统,目的是为建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可信的安全平台。
(1) 类别( C 11)安全操作系统本类产品是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操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1 2)操作系统安全部件本类产品是操作系统安全部件,目的是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36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类别( C 2 0)数据库安全本类产品对数据库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安全保护。它一般采用多种安全机制与操作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1) 类别( C 2 1)安全数据库系统本类产品是安全数据库系统,即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的安全数据库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数据库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2 2)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本类产品是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是以现有数据库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
旨在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类别( C 3 0)网络安全本类产品提供访问网络资源或使用网络服务的安全保护。
(1) 类别( C 3 1)网络安全管理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帮助协调网络的使用提供安全管理。
跟踪并记录网络的使用,监测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网络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违反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行为的记录;
实现对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定位,探测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确切位置;
提供某种程度的对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故障排除能力。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3 2)安全网络系统本类产品对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网络服务的使用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
本类产品是安全网络系统,即从网络系统的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各个阶段遵循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网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网络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C 3 3)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本类产品是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是对网络系统的某个过程部分或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旨在增强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某一过程提供安全保护,例如身份认证是对登录过程的保护,旨在防止黑客对网络资源的访问;
对网络资源的某一部分提供安全保护,例如防火墙是对网络资源的某个部分(本地网络资源)的保护;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5下载
对网络系统提供的某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安全电子邮件服务是对网络系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类别( C 4 0)计算机病毒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护。病毒防护包括单机系统的防护和网络系统的防护。
单机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本地计算机资源,而网络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网络系统资源。
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是通过建立系统保护机制,预防、检测和消除病毒。
(1) 类别( C 4 1)单机系统病毒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对单机系统的病毒防护,既可以是软件产品,也可以是硬件产品。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
检测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定位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防止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染;
清除系统中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4 2)网络系统病毒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对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网络系统;
检测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定位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防止网络系统中病毒的传染;
清除网络系统中已发现的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5,类别( C 5 0)访问控制本类产品保证系统的外部用户或内部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以及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方式符合组织安全策略。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出入控制和存取控制。
(1) 类别( C 5 1)出入控制本类产品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机构或组织。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
本类产品包括:
物理通道的控制,例如利用质量检查控制通过通道的人数;
门的控制,例如双重门、陷阱门等;
凡是采用电子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出入控制的安全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5 2)存取控制本类产品提供主体访问客体时的存取控制,如通过对授权用户存取系统敏感信息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以实现对授权用户的存取权限的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提供对口令字的管理的控制功能,例如提供一个弱口令字,禁止用户使用弱口令字,强
36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制用户更换口令字等;
防止入侵者对口令字的探测;
监测用户对某一分区或域的存取;
提供系统中主体对客体访问权限的控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6,类别( C 6 0)加密本类产品提供数据加密和密钥管理。
(1) 类别( C 6 1)加密设备本类产品提供以数据的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对文字的加密;
对语音的加密;
对图像、图形的加密。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6 2)密钥管理本类产品提供对密钥的管理。例如证书授权中心(提供对用户的公开密钥的管理)和密钥恢复,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密钥分发或注入;
密钥更新;
密钥回收;
密钥恢复;
密钥审计。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7,类别( C 7 0)鉴别本类产品提供身份鉴别和信息鉴别。身份鉴别是提供对信息收发方(包括用户,设备和进程)真实身份的鉴别;信息鉴别是提供对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的鉴别。本类产品亦提供防伪性。
(1) 类别( C 7 1)身份鉴别本类产品提供身份鉴别和信息鉴别。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鉴别授权用户身份的真实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根据用户的生物特性来鉴别其真伪;
根据用户所持物品来鉴别其真伪。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多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7 2)完整性鉴别本类产品提供信息完整性鉴别,使得用户、设备、进程可以证实接收到的信息的完整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证实信息内容未被非法的修改或遗漏,如完整性检验设备。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C 7 3)不可否认性鉴别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7下载本类产品提供不可否认性鉴别,使得信息发送者不可否认对信息的发送和信息接收者不可否认对信息的接收。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证实发方发送的信息确实为收方接收,收方不可否认;
证实收方接收到的信息确实为发方发送,发方不可否认。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11.3 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智能建筑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11.3.1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行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要求,专项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对系统集成商所作的深化系统设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
可行性报告等),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及标准,
投资及能耗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法人如无充分理由,未经申报批准,
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销此方面的功能。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实际地追求高标准。为避免浪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
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
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在此标准尚未建立之前,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鉴于智能系统的先进性、复杂性,此类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格或专项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承担,系统集成商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作深化系统设计。对系统集成商应按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
在建筑设计中,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当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协调一致,并贯彻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工程出现矛盾时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并对工程总体负责。
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了必须遵循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之外,尚需遵循通信、广电、公安、环保等有关行业的相应标准。
36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国家、地方或行业尚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有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系统调试,在系统运行之后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按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凡在评估中,各项指标均为优秀者,建设部颁发“建筑智能化工程优秀设计奖”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11.3.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 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根据建设部( 1 9 9 7)第 6 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 1 9 9 7) 2 9 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国家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
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五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 6 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质和子系统集成商资质两种,委托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 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4,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6,单位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资质监督与管理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9下载第九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 1 9 9 7) 6 0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处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11.3.3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 (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 1 9 9 7)第 6 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 1 9 9 7) 2 9 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1,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2,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3,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 C A 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4,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5,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6,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 3 0名。各种专业子系统(自控、
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员齐全,结构合理。
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7,注册资本不少于 5 0 0万元人民币。
(二) 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1,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的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2,系统集成商
(1) 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37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2) 具有实施两个 5 0 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 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 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 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 注册资金不少于 5 0 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 C A 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3,子系统集成商仅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 0名;
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 3 0 0万元人民币;共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 1 9 9 7) 6 0号)
文件执行。
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11.4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证书,(建设( 1 9 9 7) 5 0 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 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 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1下载施专项工程设计 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单位承担 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单位从事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 1 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
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至少 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单位承担过 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中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一般应用水平。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
(二)持有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 000 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库房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 1 9 9 8年 3月 1日起正式执行
(二)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
37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3下载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限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
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料,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37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5下载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的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灾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7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7下载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1 9 9 8年 9月 1日起执行。 1 9 8 4年 5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 9 8 4年 5月 1 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11.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
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章 资质等级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7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公共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
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 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9下载
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C E S C 7 2,9 7)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标准。
3) 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智能建筑管理的若干规定。
4)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之标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摘要除了上述 6个标准法规是综合布线人员所关心的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家居布线标准( T I A / E I A 5 7 0) 。对于这两个法规、标准,请参阅黎连业编著的《智能大厦智能小区基础》一书(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
11.1 中国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
11.1.1 系统设计
11.1.1.1 综合布线系统( G C S)应是开放式结构,应能支持电话及多种计算机数据系统,
还应能支持会议电视,监视电视等系统的需要。
设计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星型拓扑结构,该结构下的每个分支子系统都是相对独立的单元,
对每个分支单元系统改动都不影响其他子系统。只要改变结点连接就可使网络的星型、总线、
环形等各种类型网络间进行转换。综合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的结构并应能支持当前普遍采用的各种局部网络及计算机系统:主要有 R S— 2 3 2— C(同步 /异步),星型网( S t a r)局域 /广域网( L A N / WA N),王安网( Wang OIS/VS),令牌网( Token Ring),以太网( E t h e r n e t),光缆分布数据接口( F D D I)等。
11.1.1.2 本规范参考 I S O / I E C 11 8 0 1《客户建筑电缆通用敷设要求》国际标准的规定,将建筑物综合布线系统分为以下个子系统:
工作区子系统配线(水平)子系统干线(垂直)子系统设备间子系统管理子系统建筑群子系统工作区子系统由终端设备连接到信息插座的连线(软线)组成,它包括装配软线、连接器和连接所需的扩展软线,并在终端设备和输入 /输出( I / O)之间搭接。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连接话机的用户线及话机终端部分。在智能楼布线系统中,工作区用术语服务区( c o v e r a g e a r e a)
替代,通常服务区大于工作区。
摘自 CECS72:97
配线子系统,它将干线子系统线路延伸到用户工作区,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配线电缆或连接到用户出线盒的用户线部分。
干线子系统,它提供建筑物的干线电缆的路由。该子系统由布线电缆组成,或者由电缆和光缆以及将此干线连接到相关的支撑硬件组合而成。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的干线电缆。
设备间子系统把中继线交叉连接处和布线交叉连接处连接到公用系统设备上。由设备间中的电缆、连接器和相关支撑硬件组成,它把公用系统设备的各种不同设备互联起来。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的站内配线设备及电缆、导线连接部分。
管理子系统由交连、互联和输入 /输出( I / O)组成,为连接其他子系统提供连接手段。相当于电话配线系统中每层配线箱或电话分线盒部分。
建筑群子系统由一个建筑物中的电缆延伸到建筑群的另外一些建设物中的通信设备和装置上,它提供楼群之间通信设施所需的硬件。其中有电缆、光缆和防止电缆的浪涌电压进入建筑物的电气保护设备。相当于电话配线中的电缆保护箱及各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结构如图 11 - 1所示:
图 11-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结构综合布线系统示意图如图 11 - 2所示:
11.1.1.3 智能建筑与智能建筑园区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型,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每个工作区有 1个信息插座;
每个工作区的配丝电缆为 1条 4对对绞电缆;
采用夹接式交接硬件;
每个工作区的干线电缆至少有 2对对绞线。
2) 增强型,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
每个工作区有 2个或以上信息插座;
每个工作区的配线电缆为 2条 4对对绞电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39下载可选
采用增值接式或插接交接硬件;
每个工作区的干线电缆至少有 3对对绞线。
图 11-2 综合布线系统示意图
3) 综合型,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
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配置应在基本型和增强型综合布线的基础上增设光缆系统。
所有基本型、增强型、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都能支持话音 /数据等系统,能随工程的需要转向更高功能的布线系统。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支持话音和数据服务所采用的方式,以及在移动和重新布局时实施线路管理的灵活性。
基本型综合布线系统大多数能支持话音 /数据,其特点为:
1) 是一种富有价格竞争力的综合布线方案,能支持所有话音和数据的应用;
2) 应用于语音、话音 /数据或高速数据;
3) 便于技术人员管理;
4) 采用气体放电管式过压保护和能够自复的过流保护;
5) 能支持多种计算机系统数据的传输。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不仅具有增强功能,而且还可提供发展余地。它支持话音和数据应用,
并可按需要利用端子板进行管理。
增强型综合布线系统特点:
1) 每个工作区有 2个信息插座,不仅机动灵活,而且功能齐全;
2) 任何一个信息插座都可提供话音和高速数据应用;
3) 可统一色标,按需要可利用端子板进行管理;
4) 是一个能为多个数据设备创造部门环境服务的经济有效的综合布线方案;
5) 采用气体放电管式过压保护和能够自复的过流保护;
综合型综合布线系统的主要特点是引入光缆,可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智能大楼,其余特点与基本型或增强型相同。
条文中对绞电缆系列指具有特殊交叉方式及材料结构能够传输高速率信号的电缆,非一般
34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数据终端话音终端电脑机房电话交换机房
PABX
BD
FD
FD
FD
FD
FD
FD HC
HC
HC
HC
HC
HC TO
TO
TO
TO
TO
TO
BD
BC
BC
服务器 主交换器主机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数据终端话音终端
TO:信息出口
HC:水平线缆
FD:楼层配线架
BD:主配线架
BC:垂直主干线缆市话电缆。
条文中夹接式交接硬件系统系指夹接、绕接固定连接的交接设备。插接式交接硬件系指用插头、插座连接的交接设备。
11.1.1.4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数据系统的传输速率要求,并应选用相应等级的缆线和传输设备。
计算机系统传输速率要求见表 11 - 1所示。
表 11-1 传输速率要求规程 传输速率要求( b p s)
R S - 2 3 2 ≤ 2 0 K
D C P 1 0 0 K
Star LAN1 1 M
I B M 3 2 7 0 1 M? 1 0 M
4 M Token Ring 4 M
1 0 B A S E - T 1 0 M
16M Token Ring 1 6 M
T P - P M D / C D D I 1 0 0 M
1 0 0 B A S E - T 1 0 0 M
AT M 1 5 5 M / 6 2 2 M
11.1.1.5 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电话、数据、电视系统的传输标准要求。
11.1.1.6 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 11 - 2所列的规定。
表 11-2 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表系统分级 最高传对绞电缆传输距离( m) 光缆传输距离( m)
应用举例输频率 1 0 0? 1 0 0? 1 0 0? 1 5 0 4? 多模 单模
3类 4类 5类 1 0 0 M H z
A 1 0 0 M H z 2 0 0 0 3 0 0 0 3 0 0 0 PBX X.21/V,11
B 1 M H z 2 0 0 2 6 0 2 6 0 4 0 0 N - I S D N
C S D A / C D 1 B A S E 5
C 1 6 M H z 1 0 0① 1 5 0③ 1 6 0③ 2 5 0③ C S M A / C D 1 B A S E - T
令牌环
4 M b p s令牌环
1 6 M b p s
D 1 0 0 M H z 1 0 0① 1 5 0③ 令牌环
1 6 M b p s
B - I S D N ( AT M )
T P - P M D
光缆 1 0 0 M H z 2 0 0 0 3 0 0 0② C A M A / C D / F O I R L
C S M A / C D
1 0 B A S E - F
令牌环
FDDI LCF FDDI
HIPPI ATM PC
注:① 1 0 0 m距离包括连接软线 /跳线、工作区和设备区接线在内的 1 0 m允许总长度,链路的技术条件按 9 0 m水平电缆,7,5 m长的连接电缆及同类的 3个连接器来考虑,如果采用综合性的工作和设备区电缆附加总长度不大于 7,5 m,则此类用途是有效的。
② 3 0 0 0 m是国际标准范围规定的极限,不是介质极限。
③ 关于距离大于水平电缆子系统中的长度为 1 0 0 m对绞电缆,应协商可行的应用标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1下载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采用 I S O / I E C 11 8 0 1,1 9 9 5( E)国际标准,该标准着眼于各式计算机网络的要求。当综合布线系统用于公用电话网或公用数据通信等其他用途时,应按照相关的标准要求进行设计。
在表 11 - 2中规定 1 0 0?和 1 5 0?两种规格,是根据 Y D / T 8 3 8,1? 4 - 1 9 9 6 <数字通信用对绞 /星绞对称电缆 >通信行业标准制订的。我国规定不生产 1 2 0?的产品,但考虑到已建和在建的工程已采用了国外引进 1 2 0?的产品,施工验收时可参考相关标准妥善解决,新建工程不允许再采用
1 2 0?的产品。
11.1.1.7 综合布线系统的组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 11 - 3所示的规定:
图 11-3 综合布线系统组网和缆线长度限值图
11.1.1.8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 I S O / I E C 11 8 0 1,1 9 9 5( E);国际标准的各项规定,确保系统指标得以实施。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应按照近期和远期通信业务、计算机网络拓扑结构等需要,选用合适的综合布线硬件设施,选用产品的各项指标应高于系统指标,才能保证系统指标得以满足,但不一定越高越好,选得太高,会增加工程造价,选得太低,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应当恰如其分。
11.1.1.9 综合布线系统应设置汉显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与综合布线系统相关的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编号,色标,链路的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内容。还应登录设备位置和缆线走向等内容,例如:建筑物名称、
位置、区号、楼层号、房间号等内容。
考虑到综合布线系统适用于各种通信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等多种服务,而且也适用于各个单位或部门共同使用同一个大楼的综合布线系统,使用管理跟不上,将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了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运行能够一目了然,规范规定设置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各种运行状态,便于操作人员迅速准确地调度应用和及时处理故障状况。
11.1.1.10 在系统设计时,全系统所选的缆线,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必须与选定的类别相一致。如采用屏蔽措施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
34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设备 设备 设备终端建筑群子系统建筑物干线子系统建筑物配线子系统 工作区子系统在系统设计时,若选用 5类标准,则缆线,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全系统必须都为 5类,
才能保证系统为 5类。如果采用屏蔽措施,则全系统所有部件都应选用带屏蔽的硬件,而且应按设计要求作良好的接地,才能保证屏蔽效果。
11.1.2 系统指标本节规定的系统指标,均参考 I S O / I E C 11 8 0 1国际标准的相关部分。有关电缆、连接硬件等产品标准也应符合国际标准。
11.1.2.1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应符合表 11 - 3的规定。
表 11-3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大衰减限值( d B)
A级 B级 C级 D级
0,1 1 6 5,5
1,0 5,8 3,7 2,5
4,0 6,6 4,8
1 0,0 1 0,7 7,5
1 6,0 1 4,0 9,4
2 0,0 1 0,5
3 1,2 5 1 3,1
6 2,5 1 8,4
1 0 0,0 2 3,2
注:要求将各点连成曲线后,测试的曲线全部应在标准曲线的限值范围之内。
11.1.2.2 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对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限值,包括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 11 - 4的规定。
表 11-4 线对间最低端串音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低近端串音衰减限值( d B)
A级 B级 C级 D级
0,1 2 7 4 0
1,0 5 2 5 3 9 5 4
4,0 2 9 4 5
1 0,0 2 3 3 9
1 6,0 1 9 3 6
2 0,0 3 5
3 1,2 5 3 2
6 2,5 2 7
1 0 0,0 2 4
注,1) 所有其他音源的噪声比全部应用频率的串音噪音低 1 0 d b。
2) 在大对数主干电缆中,最坏线对的近端串音衰减值,应以功率累计数来衡量。
3) 桥接分岔或多组合电缆,以及连接到多重信息插座的电缆,任一对称电缆组或单元之间的近端串音衰减至少要比单一组合的 4对电缆的近端串音衰减好一个数值△。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3下载
△ = 6dB + 10lg (n + 1) dB
式中,n为电缆中非光纤的对称电缆组数。
11.1.2.3 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反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 11 - 5的规定:
表 11-5 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大衰减限值( d B)
C级 D级
1≤ f≤ 1 0 1 8 1 8
1 0≤ f≤ 1 6 1 5 1 5
1 6≤ f≤ 2 0 1 5
2 0≤ f≤ 1 0 0 1 0
11.1.2.4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 A C R),应符合表 11 - 6的规定。
表 11-6 最小 A C R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低近端串音衰减限值( d B)
D级
0,1
1,0
4,0 4 0
1 0,0 3 5
1 6,0 3 0
2 0,0 2 8
3 1,2 5 2 3
6 2,5 1 3
1 0 0,0 4
注,1) ACR(dB)= aN (dB) - a ( d B )
式中,a N— 任意两线对间的近端串音衰减
a— 链路传输的衰减值
2) 本表所列的 A C R值优于计算值,在衰减和串音衰减之间允许有一定限度的权衡选择,其选择范围如表 11 - 7所示。
表 11-7 衰减和近端串音衰减的选择极限表频率( M H z) 最大衰减量( d B / 1 0 0 m) 最小近端串音衰减量,在 1 0 0 m时( d B)
2 0 8 4 1
3 1,2 5 1 0,3 3 9
6 2,5 1 5 3 3
1 0 0 1 9 2 9
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 A C R),以 1 0 0 M H z为例,表 11 - 6中的规定的 4 d B,表 11 - 7中规定为 1 9 d B,而按照表 11 - 6和表 11 - 7相减得到 0,8 d B,A C R出现 3个数值,设计时应按照使用要求合理选用。
11.1.2.5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表 11 - 2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 11 - 8的规定:
34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表 11-8 直流环路电阻限值表链路级别 A级 B级 C级 D级最大环路电阻(?) 5 6 0 1 7 0 4 0 4 0
注,1 0 0对绞电缆的直流环路电阻值应为 1 9,2? / 1 0 0 m;
1 5 0对绞电缆的直流环路电阻值应为 1 2? / 1 0 0 m;
11.1.2.6 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延迟限值,应符合表 11 - 9的规定:
表 11-9 最大传播延迟限值表测量频率( M H z) 级别 延迟( μ s )
0,0 1 A 2 0
1 B 5
1 0 C 1
3 0 D 1
注:配线(水平)子系统的最大传播延迟不得超过 1 μ s 。
11.1.2.7 综合布线系统的纵向差分转换衰减(平衡)限值,应符合表 11 - 1 0的规定。
表 11-10 纵向差分转换衰减限值表频率( M H z) 最小纵向差分转换衰减限值( d B)
A级 B级 C级 D级
0,1 3 0 4 5 3 5 4 0
1,0 2 0 3 0 4 0
4,0 待定 待定
1 0,0 2 5 3 0
1 6,0 待定 待定
2 0,0 待定 待定
1 0 0 待定注:纵向差分转换衰减的测试方法正在研究。
11.1.2.8 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 11 - 11的规定。
表 11 - 11 光缆波长窗口参数表光纤模式,标称波长( n m) 下限( n m) 上限( n m) 基准试验波长 ( n m ) 最大光谱宽度 F W H M( n m)
多模 8 5 0 7 9 0 9 1 0 8 5 0 5 0
多模 1 3 0 0 1 2 8 5 1 3 3 0 1 3 0 0 1 5 0
单模 1 3 1 0 1 2 8 8 1 3 3 9 1 3 1 0 1 0
单模 1 5 5 0 1 5 2 5 1 5 7 5 1 5 5 0 1 0
注,1) 多模光纤:芯线标称直径为 6 2,5 / 1 2 5或 5 0 / 1 2 5;
8 5 0 n 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 3,5 d B / k m;最小模式带宽为 2 0 0 M H z,k m,1 3 0 0 n m波长时最大衰减为 1 d B / k m;最小模式带宽为 5 0 0 M H z,k m。
2) 单模光纤:芯线应符合 IEC793-2,型号 B I和 ITU-TG,652 标准;
1 3 1 0 n m和 1 5 5 0波长时最大衰减为≤ 1 d B / k m;截止波长应< 1 2 8 0 n m。 1 3 1 0 n m时色散应≤ 6 p s / k m· n m; 1 5 5 0 n m时色散应≤ 2 0 p s / k m· n m。
3) 光纤连接硬件:最大衰减 0,5 ;最小反射衰减:多模 2 0 d B,单模 2 6 d B。
表 11 - 11注的内容是光纤和光纤连接硬件的基本要求,本规范引用 I S O / I E C 11 8 0 1国际标准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5下载的相关部分。注 1中最小模式带宽为 1 k m长度光纤的带宽,而在表 11 - 1 3中规定的是链路的最小模式带宽,本规范在 11,1,1,6条中规定多模光纤的最大链路长度为 2 k m,因此,链路的最小模式带宽分别为 1 0 0 M H z ( 8 5 0 n m波长 )和 2 5 0 H M z( 1 3 0 0 n m波长) 。
11.1.2.9 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在 11,1,2,8条规定各参数的条件下,光纤链路可允许的最大传输距离,应符合表 11 - 1 2的规定。
表 11-12 光纤链路允许最大传输距离表光缆应用类别 链路长度( m) 多模衰减值( d B) 单模衰减值( d B)
8 5 0 ( n m ) 1 3 0 0 ( n m ) 1 3 1 0 ( n m ) 1 5 5 0 ( n m )
配线(水平)子系统 1 0 0 2,5 2,2 2,2 2,2
干线(垂直)子系统 5 0 0 3,9 2,6 2,7 2,7
建筑群子系统 1 5 0 0 7,4 3,6 3,6 3,6
注,1) 表中规定的链路长度,是在采用符合 11,1,2,8条规定的光缆和光纤连接硬件的条件下,允许的最大距离。
2) 对于短距离的应用场合,应插入光衰减器,保证达到表中规定的衰减值。
11.1.2.10 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 11 - 1 3的规定。
表 11-13 多模光纤链路的光学模式带宽表标称波长( n m) 最小光学模式带宽( M H z)
8 5 0 1 0 0
1 3 0 0 2 5 0
注:单模光纤链路的光学模式带宽,I S O / I E C 11 8 0 1,1 9 9 5( E)尚未作出规定。
11,1,2,11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学反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 11 - 1 4的规定:
表 11-14 光纤链路的光学反射衰减限值表光纤模式,标称波长( n m) 最小反射衰减限值( d B)
多模 8 5 0 2 0
多模 1 3 0 0 2 0
单模 1 3 1 0 2 6
单模 1 5 5 0 2 6
11.1.2.12 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联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的分类应符合 1 0 0,1 5 0两类标准,其允许偏差值为 1 5(适用于频率 > 1 M H z) 。
11.1.3 工作区子系统
11.1.3.1 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子系统应由配线(水平)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 5? 1 0 m2估算,每个工作区设置一个电话机或计算机终端设备,或按用户要求设置。工作区的每一个信息插座均宜支持电话机、数据终端、计算机、电视机及监视器等终端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工作区子系统包括办公室、写字间、作业间、技术室等需用电话、计算机终端、电视机等设施的区域和相应设备的统称。
11.1.3.2 工作区适配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备连接器处采用不同信息插座的连接器时,可以用专用电缆或适配器;
34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2) 当在单一信息插座上开通 I S D N业务时,宜用网络终端适配器;
3) 在配线(水平)子系统中选用的电缆类别(介质)不同于设备所需的电缆类别(介质)
时,宜采用适配器;
4) 在连接使用不同信号的数模转换或数据速率转换等相应的装置时,宜采用适配 器;
5) 对于网络规程的兼容性,可用配合适配器;
6) 根据工作区内不同的电信终端设备可配备相应的终端适配器。
11.1.4 配线子系统
11.1.4.1 配线子系统宜由工作区用的信息插座、每层配线设备至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
配线子系统是用于每层配线(水平)电缆的统称。
11.1.4.2 配线子系统应根据下列要求进行设计:
1) 根据工程提出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
2) 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数量及其位置;
3) 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详细情况;
4) 一次性建设与分期建设的方案比较。
11.1.4.3 配线子系统宜采用 4对对绞电缆。配线子系统在有高速率应用的场合,宜采用光缆。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二级交接间、交接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以构成电话、数据、电视系统并进行管理。
11.1.4.4 配线系统宜选用普通型铜芯对绞电缆。
配线电缆的选择,详见第 2章的条文说明。
11.1.4.5 综合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宜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单个连接的 8芯插座宜用于基本型系统;
2) 双个连接的 8芯插座宜用于增强型系统;
一个给定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可采用多种类型的信息插座。
11.1.4.6 配线子系统电缆长度应为 9 0 m以内。
11.1.4.7 信息插座应在内部做固定线连接。
11.1.5 干线子系统
11.1.5.1 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配线设备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配线间的连接电缆组成。
干线子系统用于楼层之间垂直干线电缆的统称。
11.1.5.2 在确定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之间,必须确定电缆中话音和数据信号的共享原则。对于基本型每个工作区可选定 2对;对于增强型每个工作区可选定 3对对绞线。对于综合型每个工作区可在基本型或增强型的基础上增设光缆系统。
11.1.5.3 应选择干线电缆最短,最安全和最经济的路由。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通道敷设干线电缆。
建筑物有两大类型的通道,封闭型和开放型。封闭型通道是指一连串上下对齐的交接间,
每层楼都有一间,利用电缆竖井、电缆孔、管道电缆、电缆桥架等穿过这些房间的地板层。每个交接间通常还有一些便于固定电缆的设施和消防装置。开放型通道是指从建筑物的地下室到楼顶的一个开放空间、中间没有任何楼板隔开,例如:通风通道或电梯通道,不能敷设干线子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7下载系统电缆。
11.1.5.4 干线电缆可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以及电缆直接连接方法。
点对点端接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接合方法,干线子系统每根干线电缆直接延伸到指定的楼层和交接间。
分支递减端接是用 1根大容量干线电缆足以支持若干个交接间或若干楼层的通信容量,经过电缆接头保护箱分出若干根小电缆,它们分别延伸到每个交接间或每个楼层,并端接于目的地的连接硬件。
而电缆直接连接方法是特殊情况使用的技术。一种情况是一个楼层的所有水平端接都集中在干线交接间,另一种情况是二级交接间太小,在干线交接间完成端接。
11.1.5.5 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把话音电缆连至设备间,把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不同路由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
11.1.6 设备间子系统
11.1.6.1 设备间是在每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进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以及管理人员值班的场所。设备间子系统应由综合布线系统的建筑物进线设备、电话、数据、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其保安配线设备等组成。
设备间系统的电话、数据、计算机主机设备及其保安配线设备宜设置在一个房内。必要时,
可以分别设置,但程控电话交换机及计算机主机房离设备间的距离不宜太远。
11.1.6.2 设备间内的所有进线终端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11.1.6.3 设备间位置及大小应根据设备的数量、规模、最佳网络中心等内容,综合考虑确定。
11.1.7 管理子系统
11.1.7.1 管理子系统设置在每层配线设备的房间内。管理子系统应由交换间的配线设备、
输入 /输出设备等组成。也可应用于设备间子系统。
管理子系统提供了与其他子系统连接的手段。交换间使得有可能安排或重新安排路由,因而通信线路能够延续到连接建筑物内部的各个信息插座,从而实现综合布线系统的管理。
11.1.7.2 管理子系统宜采用单点管理双交接。交接场的结构取决于工作区、综合布线系统规模和选用的硬件。在管理规模大、复杂、有二级交接间时,才设置双点管理双交接。在管理点,宜根据应用环境用标记插入条来标出各个端接场。
单点管理位于设备间里面的交换机附近,通过线路不进行跳线管理,直接连至用户间或服务接线间里面的第二个接线交接区。双点管理除交接间外,还设置二个可管理的交接。双交接为经过二级交接设备,在每个交接区实现线路管理的方式是在各色标场之间接上跨接线或插接线,这些色标用来分别标明该场是干线电缆、配线电缆或设备端接点。这些场通常分别分配给指定的接线块,而接线块则按垂直或水平结构进行排列。
11.1.7.3 交接区应有良好的标记系统,如建筑物名称、建筑物面积、区号、起始点和功能等标志。
综合布线系统使用了三种标记:电缆标记、场标记和插入标记。其中插入标记最常用。这些标记通常是硬纸片或其他方式,由安装人员在需要时取下来使用。
11.1.7.4 交接间及二级交接间的本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
34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11.1.7.5 交接设备连接方式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楼层上的线路较少进行修改、移位或重新组合时,宜使用夹接线方式;
2) 在经常需要重组线路时宜使用插接线方式。
11.1.7.6 在交接场之间应留出空间,以便容纳未来扩充的交接硬件。
11.1.8 建筑群子系统
11.1.8.1 建筑群子系统由二个及以上建筑物的电话、数据、电视系统组成一个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其连接各建筑物之间的缆线和配线设备( C D)组成建筑群子系统。
11.1.8.2 建筑群子系统宜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方式。管道内敷设的铜缆或光缆应遵循电话管道和人孔的各项设计规定。此外安装时至少应予留 1? 2个备用管孔,以供扩充之用。
11.1.8.3 建筑群子系统采用直埋沟内敷设时,如果在同一沟内埋入了其他的图像、监控电缆,应设立明显的共用标志。
11.1.8.4 电话局来的电缆应进入一个阻燃接头箱,再接至保护装置。
11,1,8,5 对于 11,1,8,1,11,1,8,2,11,1,8,3建筑群子系统电缆敷设方式的优缺点如表 11 - 1 5所示。
表 11-15 电缆敷设方式方 式 优 点 缺 点管道内 提供最佳的机械保护,任何时候都可以敷设电 挖沟,开管道,建入孔的初次缆,电缆的敷设,扩充都很容易,能保持道路和 投资较高建筑物的外貌整齐直埋 提供某种程度的机械保护,保持道路和建筑物的 扩容和更换电缆时会破坏道路外貌整齐,初次投资较低 和建筑物的外貌整齐架空 如果本来有电杆,则成本最低 没有提供机械保护,安全性差,
影响建筑物美观
11.1.9 光缆传输系统
11.1.9.1 当综合布线系统需要一个建筑群之间的长距离线路传输,建筑内线路将电话、计算机、集线器、专用交换机和其他信息系统组成高速率网络,或者外界与其他网络特别与电力电缆网络一起敷设电抗电磁干扰要求时宜采用光缆数字复用设备作为传输媒介。光缆传输系统应能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环境对电话、数据、计算机、电视等综合传输要求,当用于计算机局域网络时,宜采用多模光缆;作为公用电话或数据网的一部分时,宜采用单模光缆。
光缆传输系统可以提供更高的速率,传输更多的信息量,适合大规模的综合布线系统使用。
目前已能提供实用的光缆传输设备、器件及光缆。
综合布线系统,综合话音、数据、会议电视、监视电视等多种信息系统,使用光缆可增长传输距离,因此综合布线系统是光缆和铜缆组成的集成分布网路系统。光缆传输系统可组成抗电磁干扰的网路。
一般多模光缆适用于短距离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如果用于公用电话网或数据网时,由于,
长距离传输光缆都采用单模光纤,为了连接方便,综合布线的光缆系统应与公用电话网或数据网采用相适应规格的光缆系统为好。
11.1.9.2 综合布线系统的交接硬件采用光缆部件时,设备间可作为光缆主交接场的设置地点。干线光缆从这个集中的端接和进出口点出发延伸到其他楼层,在各楼层经过光缆及连接装置沿水平方向分布光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49下载
11.1.9.3 光缆传输系统应使用标准单元光缆连接器,连接器可端接于光缆交接单元,陶瓷头的连接应保证每个连接点的衰减不大于 0,4 d B。塑料头的连接器每个连接点的衰减不大于 0,5 d B。
对于陶瓷头的 S T I I连接器,每 1 0 0 0次重新连接所引起的衰减变化量小于 0,2 d B。对于塑料头的 S T I I连接器,每 2 0 0次重新连接所引起的衰减变化量小于 0,2 d B。
无论是那种型号的 S T I I连接器,安装一个连接器所需的平均时间约为 1 6分钟。但同时安装
1 2个 S T I I连接器,则每个连接器的平均安装时间为 6分钟。
11.1.9.4 综合布线系统宜采用光纤直径 6 2,5 μ m 而光纤包层直径 1 2 5 μ m 的缓变增强型多模光缆,标称波长为 8 5 0 n m或 1 3 0 0 n m;也可采用标称波长为 1 3 1 0 n m或 1 5 5 0 n m的单模光缆。
建筑物内综合布线一般用多模光缆。单模光缆一般用于长距离传输。
11.1.9.5 光缆数字传输系统的数字系列比特率、数字接口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PDH数字系列比特率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 G B 4 11 0— 8 3《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系列》
的规定,如表 11 - 1 6。
表 11-16 系列比特率数字系列等级 基群 二次群 三次群 四次群标称比特率( k b p s) 2 0 4 8 8 4 4 8 3 4 3 6 8 1 3 9 2 6 4
2) 数字接口的比特率偏差、脉冲波形特性、码型、输入与输出规范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G B 7 6 11— 8 7《脉冲编码调制通信系统网络数字接口参数》的规定。
11.1.9.6 光缆传输系统宜采用松套式或骨架式光纤束合光缆,也可采用带状光纤光缆。
11.1.9.7 光缆传输系统中标准光缆连接装置硬件交接设备,除应支持连接器外,还应直接支持束合光缆和跨接线光缆。
11.1.9.8 各种光缆的接续应采用通用光缆盒,为束合光缆、带状光缆或跨接线光缆的接合处提供可靠的连接和保护外壳。通用光缆盒提供的光缆入口应能同时容纳多根建筑物光缆。
光缆和铜缆一样也有铠装、普通和填充等类型。
当带状光缆与带状光缆互联时,就必须使用陈列接合连接器。如果一根带状光缆中的光缆要与一根室内非带状光缆互联,应使用增强型转换接合连接器。
11.1.9.9 光缆布线网路可以安装于一建筑物或建筑群环境中,而且可以支持在最初设计阶段没有明确的各种宽带通信服务。这样的布线系统可以用作独立的局域网( L A N)或会议电视、
监视电视等局部图象传输网,也可连接到公用电话网。
11.1.10 电源、防护及接地
11.1.10.1 电源
1) 设备间内安放计算机主机时,应按照计算机主机电源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2) 设备间内安放程控用户交换机时应按照《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C E C S 0 9,8 9进行工程设计。
3) 设备间、交接间应用可靠的交流 2 2 0 V,5 0 H z电源供电。
设备间应有可靠交流电源供电,不要用邻近的照明开关来控制这些电源插座,减少偶然断电事故发生。
11.1.10.2 电气防护及接地
1,综合布线网络在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 在大楼内部存在下列的干扰源,且不能保持安全间隔时:
35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1) 配电箱和配电网产生的高频干扰。
2) 大功率电动机电火花产生的谐波干扰。
3) 荧光灯管,电子启动器。
4) 开关电源。
5) 电话网的振铃电流。
6) 信息处理设备产生的周期性脉冲。
(2) 在大楼外部存在下列的干扰源,且处于较高电磁场强度的环境:
1) 雷达。
2) 无线电发射设备。
3) 移动电话基站。
4) 高压电线。
5) 电气化铁路。
6) 雷击区。
(3) 周围环境的干扰信号场强或综合布线系统的噪声电平超过下列规定时:
1) 对于计算机局域网,引入 1 0 k H z至 6 0 0 M H z以下的干扰信号,其场强为 1 V / m; 6 0 0 M H z
至 2,8 G H z的干扰信号,其场强为 5 V / m。
2) 对于电信终端设备,通过信号、直流或交流等引入线引入 R F 0,1 5 M H z至 8 0 M H z的干扰信号,其场强为 3 V,(幅度调制 8 0%,1 k H z) 。
3) 具有模拟 /数字终端接口的终端设备,提供电话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应符合表 11 - 1 7的规定。
表 11-17 噪声信号电平限值表频率范围( M H z) 噪声信号限值( d B m)
0,1 5? 3 0 -4 0
3 0? 8 9 0 -2 0①
8 9 0? 9 1 5 -4 0
9 1 5? 1 0 0 0 -2 0①
注:①噪声电平超过 -4 0 d B m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
当终端设备提供声学接口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应符合表 11 - 1 8的规定:
表 11-18 噪声信号电平限值表频率范围( M H z) 噪声信号限值( d B m)
0,1 5? 3 0 基准电平
3 0? 8 9 0 基准电平 + 2 0 d B①
8 9 0? 9 1 5 基准电平
9 1 5? 1 0 0 0 基准电平 + 2 0 d B①
注:① A噪声电平超过基准电平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
② 基准电平的特性,1 k H z - 4 0 d B m的正弦信号。
4) ISDN的初级接入设备的附加要求是在 1 0秒测试周期内,帧行丢失的数目应小于 1 0个。
5) 背境噪声最少应比基准电平小- 2 0 d B。
(4) 综合布线系统的发射干线干扰波的电场强度超过表 11 - 1 9的规定时,综合布线系统是否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1下载需要采取防护措施的因素比较复杂,其中危害最大的莫过于防电磁干扰的电磁幅射。电磁干扰将影响综合布线系统能否正常工作;电磁幅射则涉及综合布线系统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信息不被无关人员窃取的安全问题,或者造成电磁污染。在进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时,必须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周密的安排与考虑,选用合适的防护措施。
表 11-19 发射干扰波电场强度限值表
A类设备 3 0 m B类设备 1 0 m
3 0 M H z? 2 3 0 M H z 3 0 d B μ V / m 3 0 d B μ V / m
> 2 3 0 M H z? 1 G H z 3 7 d B μ V / m 3 7 d B μ V / m
注,1) A类设备:第三产业; B类设备:住宅。
2) 较低的限值适用于降低频率的情况根据综合布线的不同使用场合,应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要求,规范中列举了各种类型的干扰源,提示设计时应加以注意,现将防护要点说明如下:
(1) 抗电磁干扰对于计算机局域网,6 0 0 M H z以下的干扰信号,对计算机网络信号的影响较大,属于同频干扰的范畴; 6 0 0 M H z及以上则属于杂音干扰,相对而言,影响要小一些。因此,前者规定干扰信号场强限值为 1 V / m;后者规定为 5 V / m。
对于电信终端设备,通过信号、直流或交流等引入线引入 R F 0,1 5 M H z至 8 0 M H z的干扰信号强度为 3 V,调制度为 8 0% 的 1 k M H z正弦波干扰时,电信终端设备的性能将不受影响。例如: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 S 1 2数字程控交换系统能满足上述要求。
对于具有模拟或数字终端接口的终端设备,提供电话服务时,噪声信号电平的限值规定为比相对于电话接续过程中信号电平低- 4 0 d B m,而且限定噪音电平超过- 4 0 d B m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提供声学接口服务时(例如:话筒),噪声信号电平的限值规定为:基准电平(定义为,1 k H z - 4 0 d B m的正弦信号)或基准电平加 2 0 d B m,同样限定噪声电平超过基准电平的带宽总和应小于 2 0 0 M H z。
对于 I S D N的初级接入设备,规范规定增加的附加要求是在 1 0秒测试周期内,帧行丢失的数目应少于 1 0个。
一般来说,背境噪声最小应比基准电平小- 1 2 d B。
本规范制订电磁干扰标准主要参考 E N 5 0 2 4信息技术设备的抗干扰标准,同时还参考了
I E C 8 0 1 - 2? 4和 E N 5 0 0 8 2 - X等相关国际标准中的有关部分,现将标准列在表 11 - 2 0中。
I E C 8 0 1— 2 E S D抗静电放电干扰标准
— 3抗辐射干扰标准
— 4 E F T抗无线电脉冲干扰标准表 11-20 抗干扰标准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低水平 E M环境 2 k V 2 k V 1 V / m 0,5 k V 0,2 5 k V
中等 E M环境 4 k V 4 k V 3 V / m 1 k V 0,5 k V
35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频率范围测量距离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
(续)
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恶劣 E M环境 8 k V 6 k V 1 0 V / m 2 k V 1 k V
极其恶劣 E M环境 1 5 k V 8 k V 待定 4 k V 2 k V
特定 E M环境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 待定衰减环境 B类 B类 A类 B类 B类注,1) A类:一批设备连续运转,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定的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
2) B类:在测试期间允许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但在测试之后,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有的规定。
3)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 2 7? 5 0 0 M H z。
4) 辐射场强中:低水平 E M环境指无线电 /电视发射机 > 1 k m。中等 E M环境指手提式无线电收发机,在 1 m范围以内。恶劣 E M环境指临近的高功率无线电收发机。
E N 5 0 0 8 2— X通用抗干扰标准(见表 11 - 2 1、表 11 - 2 2)
表 11-21 居住区 /商业区抗干扰标准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恶劣 E M环境 8 k V 6 k V 3 V / m 1 k V 0,5 k V
衰减环境 B类 B类 A类 B类 B类注,1) A类:一批设备连续运转,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定的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
2) B类:在测试期间允许性能降低或功能损失,但在测试之后,不允许低于制造业特有的规定。
3)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 2 7? 5 0 0 M H z。
表 11-22 工业区抗干扰标准静电放电( E S D) 辐射场强 快速瞬变的无线电脉冲( E F T)
空气 接触点 供电线装置 信号线恶劣 E M环境 8 k V 4 k V 1 0 V / m 2 k V 1 k V
衰减环境 B类 B类 A类 B类 B类注,1) A类,B类的解释同表 11 - 2 1的注。
2) 辐射场强的频率范围 2 7? 5 0 0 M H z。
(2) 防电磁辐射综合布线系统用于高速率传输的情况下,由于对绞电缆的平衡度公差等硬件原因,也可能造成传输信号向空间幅射。在同一大厦内,很可能存在不同的单位或部门,相互之间不希望窃取对方的信息或造成对方网络系统工作的不稳定。 因此,在设计时应根据用户要求,除了考虑抗电磁干扰外,还应该考虑防电磁辐射的要求,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采取屏蔽措施后,
两者都能得以解决。然而,只要用户提出抗干扰或防辐射的任何一种要求,都应采取措施。
发射干扰波电场强度的限值标准的制订,主要参考 E N 5 5 0 2 2和 C I S P R 2 2《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干扰特征的限值和测量方法》中有关无线电干扰电场强度的限值。该标准规定分 A,B两类,为了与引用标准取得一致,本规范也采用 A,B分类,并加说明 A,B类的含义,敬请读者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3下载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干扰类别干扰标准标准类别注意。此处的 A,B类,与规范 11,1,1,6条表 11-2 系统分级 A,B,C,D是有区别的。
引用 E N 5 5 0 2 2或 C I S P R 2 2中上述标准,应注意下列几点:
1) 如果由于高的环境噪声电平或其他理由不能在 3 0 m的情况下进行场强测量,可以在封闭距离内进行例如 10 m的测量。
2) 因为发生干扰的情况而要求额外的规定条款,可以协商解决。
3) A类信息技术设备只满足 A类干扰限值,不满足 B类干扰限值。某些国家 A类设备可以申请有限制地销售和采用(保护距离 3 0 m) 。
4) B类信息技术设备满足 B类干扰限值,此类设备将不申请限制销售,也不限制采用(保护距离 1 0 m) 。
5) 通用的测量条件
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 6 d B特定限值。
信号源加上环境条件的环境噪声电平最低限底应低于 6 d B。
环境噪声电平最低限度应低于 4,8 6 d B特定的限值。
2,综合布线系统有关防护的其他要求
(1) 综合布线系统与其他干扰源的间距应符合表 11 - 2 3的要求:
表 11-23 与其他干扰源的间距表其他干扰源 与综合布线状况接近 最小间距( c m)
3 8 0 V以下电力电缆 < 2 k 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1 3
有一方在接地的线槽中 7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 注 1
3 8 0 V以下电力电缆 2? 5 k 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3 0
有一方在接地的线槽中 1 5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 8
3 8 0 V以下电力电缆 > 5 k VA 与缆线平行敷设 6 0
有一方在接地的线槽中 3 0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 1 5
荧光灯、氩灯、电子启动器或交感性设备 与缆线接近 1 5? 3 0
无线电发射设备(如天线、传输线、发射机等),雷达 与缆线接近(当通过空间 ≥ 1 5 0
设备、其他工业设备(开关电源、电磁感应炉、绝缘测 电磁场耦合试仪等) 强度较大时,应按 11,1,1 0,2
条规定办理)
配电箱 与配线设备接近 ≥ 1 0 0
电梯、变电室 尽量远离 ≥ 2 0 0
注,1) 双方都在接地的线槽中,且平均长度≤ 10 m时,最小间距可以是 1 c m。
2) 电话用户存在振铃电流时,不能与计算机网络在同一对弱电缆中一起运用。
综合布线系统与其他干扰源的间距要求,主要参考 A L C AT E L,I B M,N O R D X / C D T,
P O Y E T等相关公司的标准综合取定的,凡是公司之间不统一的,本规范按较大的间距取定。
(2) 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相应的缆线和配线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种缆线和配线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屏蔽后的综合布线系统平均可减少噪声 2 0 d B。
2) 各种缆线和配线设备的选用原则宜符合下列要求:
当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或综合布线的噪声电平低于 11,1,1 0,2条款规定,干扰源信号或
35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计算机网络信号频率小于 3 0 M H z,又能符合表 11,1,1 0,2的各项规定时,可采用 U T P缆线系统和非屏蔽配线设备。
当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或综合布线系统的噪声电高于 11,1,1 0,2条 3款规定,干扰源信号或计算机网络信号频率大于或等于 3 0 M H z,应根据其超过标准的量级大小,分别选用
F T P,S F T P,S T P等不同的屏蔽缆线系统和屏蔽配线设备。另外,表 11 - 2 3要求的间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当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很高,采用屏蔽系统已无法满足各项标准的规定时,应采用光缆系统。
当用户对系统有保密要求,不允许信号往外发射时,或系统发射指标不能满足 1 0,2,1条 4
款规定时,应采用屏蔽缆线和屏蔽配线设备,或光缆系统。
综合布线系统选择缆线和配线设备,应根据用户要求,并结合建筑物的环境状况进行考虑,
其选用原则说明如下:
1) 当建筑物还在建设或虽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时,要确定综合布线系统的选型时,应测定建筑物周围环境的干扰场强度及频率范围;与其他干扰源之间的距离能否符合规范要求应进行摸低;综合布线系统采用何种类别也应有所预测。根据这些情况,用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进行衡量,选择合适的硬件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当现场条件许可,或进行改建的工程,有条件测量综合布线系统的噪声信号电平时,可采用规范中规定的噪声信号电平限值来衡量,选择合适的硬件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各种缆线和配线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可参考下列数值:
U T P电缆(无屏蔽层) 40 dB
F T P电缆(纵包铝箔) 85 dB
S F T P电缆(纵包铝箔,加铜编织网) 90 dB
S T P电缆(每对芯线和电缆绕包铝箔,加铜编织网) 98 dB
配线设备插入后恶化 ≤ 30 dB
4) 在选择缆线和连接硬件时,确定某一类别后,应保证其一致性。例如,选择 5类,则缆线和连接硬件都应是 5类;选择屏蔽,则缆线和连接硬件都应屏蔽,且应作良好的接地系统。
5) 在选择综合布线系统时,应根据用户对近期和远期的的实际需要进行考虑,不宜一刀切。应根据不同的通信业务要求,综合考虑,在满足近期用户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远期用户的要求,有较好的通用性和灵活性,尽量避免建成后较短时间又要进行改扩建,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果满足时间过长,又将造成初次投资增加,也不一定经济合理。一般来说,
水平配线扩建难,应以远期需要为主,垂直干线易扩建,应以近期需要为主,适当满足远期的需要。
(3)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地线的接地电阻值,单独设置接地体时,不应大于 4?;采用联合接地体时,不应大于 1?。
2) 综合布线系统的所有屏蔽层应保持连续性,并应注意保证导线相对位置不变。
3) 屏蔽层的配线设备( F D或 B D)端应接地,用户(终端设备)端视具体情况宜接地,两端的接地应尽量连接同一接地体。若接地系统中存在两个不同的接地体时,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 1 Vr,m,s。
(4) 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单独布线至接地体,接地导线的选择应符合表 11 - 2 4的规定: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5下载表 11-24 接地导线选择表名 称 接地距离≤ 3 0 m 接地距离≤ 1 0 0 m
接入自动交换机的工作站数量(个) ≤ 5 0 >50,≤ 3 0 0
专线的数量(条) ≤ 1 5 >15,≤ 8 0
信息插座的数量(个) ≤ 7 5 >75,≤ 4 5 0
工作区的面积( m2) ≤ 7 5 0 >750,≤ 4 5 0 0
配线室或电脑室的面积( m2) 1 0 1 5
选用绝缘铜导线的截面( m m2) 6? 1 6 1 6? 5 0
(5) 信息插座的接地可利用电缆屏蔽层连至每层的配线柜上。工作站的外壳接地应单独布线连接至接地体,一个办公室的几个工作站可合用同一条接地导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 2,5 m2
的绝缘铜导线。
(6) 综合布线的电缆采用金属槽道或钢管敷设时,槽道或钢管应保持连续的电气连接,并在两端应有良好的接地。
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施时,应有良好的接地系统,且每一楼层的配线柜都应采用适当截面的导线单独布线至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规定,屏蔽层应连续且宜两端接地,若存在两个接地体,其接地电位差不应大于 1 Vr,m,s。 (有效值) 。这是屏蔽系统的综合性要求,每一环节都有其特定的作用,不可忽视,否则将降低屏蔽效果,严重者将造成恶果。
国外曾对非屏蔽对绞线( U T P)与金属箔对绞线( F T P)的屏蔽效果作过比较。以相同的干扰线路和被测对绞线长度,调整不同的平行间距和不同的接地方式,以误码率百分比比较结果,如表 11 - 2 5所示。
表 11-25 屏蔽效果比较表对绞线型号 平行间距和接地方式 误码率
U T P 0间距 3 7%
F T P 0间距不接地 3 2%
F T P 0间距发送端接地 3 0%
U T P 2 0 c m间距 6%
U T P 5 0 c m间距 6%
U T P 1 0 0 c m间距 1%
F T P 0间距排流线两端接地 1%
F T P 0间距排流线屏蔽层两端接地 0
上述结果,足以说明屏蔽效果与接地系统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应予以重视接地系统的每一环节。
(7) 干线电缆的位置应接近垂直的地导体(例如建筑物的钢结构)并尽可能位于建筑物的网络中心部分。在建筑物的中心部分的附近雷电的电流最小,而且干线电缆与垂直地导体之间的互感作用可最大限度地减小通信线对上感应生成的电势。应避免把干线安排在外墙,特别是墙角。在这些地方,雷电的电流最大。
(8)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内部容易受到雷击、电源碰地、电源感应电势或地电势上浮等外界影响时,必须采用保护器。
(9) 在下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下,线路均属于处在危险环境之中,均应对其进行过压过流保护。
1) 雷击引起的危险影响;
35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2) 工作电压超过 2 5 0 V的电源线路碰地;
3) 地电势上升到 2 5 0 V以上而引起的电源故障;
4) 交流 5 0 H z感应电压超过 2 5 0 V。
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一个,可认为遭雷击的危险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1) 该地区年雷暴日不大于五天,而且土壤电阻系统数小于 100? - m;
2) 建筑物之间的直埋电缆短于 4 2 m,而且电缆的连续屏蔽层在电缆两端处均接地;
3) 电缆完全处于已经接地的邻近高层建筑物或其他高构筑物所提供的保护伞之内,
且电缆有良好的接地系统。
(10) 综合布线系统的过压保护宜选用气体放电管保护器。
气体放电管保护器的陶瓷外壳内密封有两个电极,其间有放电间隙,并充有惰性气体。当两个电极之间的电位差超过 2 5 0 V交流电源或 7 0 0 V雷电浪涌电压时,气体放电管开始出现电弧,
为导体和地电极之间提供一条导电通路。固态保护器适合较低的击穿电压( 6 0? 9 0 V)而且其电路不可有振铃电压,它对数据或特殊线路提供了最佳的保护。
( 11) 过流保护宜选用能够自复的保护器。
电缆的导线上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电压,如果连接设备为其提供了对地的低阻通路,它就不足以使过压保护器动作。而产生的电流可能会损坏设备或着火。例如,2 2 0 V电力线可能不足以使过压保护器放电,有可能产生大电流进入设备,因此,必须同时采用过电流保护。为了方便维护,规定采用能自复的过流保护器,目前有热敏电阻和雪崩二级管可供选用,但价贵,
故也可选用热线圈或熔断器。这两种保护器具有相同的电特性,但工作原理不同,热线圈在动作时将导体接地。而熔断器在动轮转时将导体断开。
(12) 在易燃的区域或大楼竖井内布放的光缆或铜缆必须有阻燃护套;当这些缆线被布放在不可燃管道里,或者每层楼都采用了隔火措施时,则可以没有阻燃护套。
(13) 综合布线系统有源设备的正极或外壳,电缆屏蔽层及连通接地线均应接地,宜采用联合接地方式,如同层有避雷带及均压网(高于 30 m时每层都设置)时应与此相接,使整个大楼的接地系统组成一个笼式均压体。
联合接地方式有下列主要优点:
1) 当大楼遭受雷击时,楼层内各点电位分布比较均匀,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将得到 较好的保障。同时,大楼框架式结构对中波电磁场能提供 1 0? 4 0 d B的屏蔽效果。
2) 它容易获得比较小的接地电阻值;
3) 它可以节省金属材料、占地少。
11,1,11 环境保护
11,1,11.1 在易燃的区域和大楼竖井内布放电缆或光缆,宜采用防火和防毒的电缆;相邻的设备间应采用阻燃型配线设备。对于穿钢管的电缆或光缆可采用普通外套护套。
关于防火和防毒电缆的推广应用,考虑到工程造价的原因没有大面积推广,只是限定在易燃区域和大楼竖井内采用,配线设备也应采用阻燃型。如果将来防火和防毒电缆价格下降,适当扩大使用面也未必不可以,万一着火,这种电缆减少散发有害气体,对于疏散人流会起好的作用。
目前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的产品可供选择:
1) LSHF— F R低烟无卤阻燃型,不易燃烧,释放 C O少,低烟,不释放卤素,危害性少。
2) LSOH低烟无卤型,有一定的阻燃能力,过后会燃烧,释放 C O,但不释放卤素。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7下载
3) LSDC低烟非燃型,不易燃烧,释放 C O少,低烟,但释放少量有害气体。
4) LSLC低烟阻燃型,稍差于 L S N C型,情况与 L S N C类同。
11,1,11.2 利用综合布线系统组成的网络,应防止由射频产生的电磁污染,影响周围其他网络的正常运行。
随着信息时代的高速发展,各种高频率的通信设施不断出现,相互之间的电磁幅射和电磁干扰影响也日趋严重,在国外,已把电磁影响看作一种环境污染,成立专门的机构对电信和电子产品进行管理,制订电磁幅射限值标准,加以控制。
对于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而言,也有类似的情况,当应用于计算机网络时,传输频率越来越高,如果不加以限制电磁幅射的强度,将会造成相互的影响。因此,规范规定:利用综合布线系统组成的网络,应防止由射频频率产生的电磁污染,影响周围其他网络的正常运行。其具体的限值标准应由专门机构来制订,为了便于工程设计,我们在本规范 11,1,2条 4款中规定了布线系统的发射干扰波的电场强度的限值要求。该标准引用 E N 5 5 0 2 2和 E I S P R 2 2中的相关规定。
11.1.12 安装工艺要求
11.1.12.1 设备间
(1) 设备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间应处于干线综合体的最佳网络中间位置;
2) 设备间应尽可能靠近建筑物电缆引入区和网络接口。电缆引入区和网络接口的相互间隔宜≤ 1 5 m;
3) 设备间的位置应便于接地装置的安装;
4) 设备间室温应保持在 1 0℃至 2 7℃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 6 0% 至 8 0% 。这里未分长期温、
湿度工作条件与短期温、湿度工作条件。长期工作条件的温、湿度是在地板上 2 m和设备前方
0,4 m处测量的数值;短期工作定为连续不超过 4 8小时和每年积累不超过 1 5天,也可按生产厂家的标准要求。短期工作条件可低于条文规定数值。
5) 设备间应安装符合法规要求的消防系统,应使用防火防盗门,至少能耐火 1小时的防火墙;
6) 设备间内所有设备应有足够的安装空间,其中包括:程控数字用户电话交换机,计算机主机,整个建筑物用的交接设备等。
设备间内安装计算机主机,其安装工艺要求应按照计算机主机的安装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设备间安装程控用户交换机,其安装工艺要求应按照程控用户电话交换机的安装工艺进行设计。
(2) 设备间的室内装修、空调设备系统和电气照明等安装应在装机前进行。设备间的装修应满足工艺要求,经济适用。容量较大的机房可以结合空调送风、架间走缆和防静电等要求,
设置活动地板。
设备间的地面面层材料应能防静电。
(3) 设备间应防止有害气体(如 S O2,H2O,N H3,N O2等)侵入,并应有良好的防尘措施,
允许尘埃含量限值可参见表 11 - 2 6的规定。
表 11-26 允许尘埃限值表灰尘颗粒的最大直径( μ m ) 0,5 1 3 5
灰尘颗粒的最大浓度(粒子数 / m3) 1,4× 1 07 7× 1 05 2,4× 1 05 1,3× 1 05
注:灰尘粒子应是不导电的,非铁磁性和非腐蚀性的。
35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4) 至少应为设备间提供离地板 2,5 5 m高度的空间,门的高度应大于 2,1 m,门宽应大于
9 0 c m,地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应大于 5 k N / m2。凡是安装综合布线硬件的地方,墙壁和天棚应涂阻燃漆。
(5) 设备间的一般照明,最低照明度标准应为 1 5 0 l x,规定照度的被照面,水平面照度指距地面 0,8 m处,垂直面照度指距地面 1,4 m处的规定。
11.1.12.2 交接间
1) 确定干线通道和交接间的数目,应从所服务的可用楼层空间来考虑。如果在给定楼层所要服务的信息插座都在 7 5 m范围以内,宜采用单干线接线系统。凡超出这一范围的,可采用双通道或多个通道的干线系统,也可采用经过分支电缆与干线交接间相连接的二级交接间。
2) 干线交接间兼作设备间时,其面积不应小于 1 0 m2。干线交接间的面积为 1,8 m2时 ( 1,2 m
× 1,5 m )可容纳端接 2 0 0个工作区所需的连接硬件和其他设备。如果端接的工作区超过 2 0 0个,
则在该楼层增加 1个或多个二级交接间,其设置要求宜符合表 11 - 2 7的规定,或可根据设计需要确定。
表 11-27 交接间的设置表工作区数量(个) 交接间数量和大小(个- m2) 二级交接间数量和大小(个- m2)
≤ 2 0 0 1 -≥ 1,2× 1,5 0
2 0 1? 4 0 0 1 -≥ 1,2× 2,1 1 -≥ 1,2× 1,5
4 0 1? 6 0 0 1 -≥ 1,2× 2,7 1 -≥ 1,2× 1,5
> 6 0 0 2 -≥ 1,2× 1,7 注注:任何一个交接间最多可以支持二个二级交接间。
11.1.12.3 电缆
(1) 配线子系统电缆采用地板下安装方式,应根据环境条件选用地板下桥架布线法,蜂窝状地板布线法,高架(活动)地板布线法,地板下管道布线法等 4种安装方式。
(2) 配线子系统电缆宜穿钢管或沿金属电缆桥架敷设,并应选择最短捷的路径。 (此条规定为适应防电磁干扰要求编写。 )
(3)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电缆孔、管道、电缆竖井 3种方式可供选择,宜采用电缆孔方式。
水平通道可选择管道方式或电缆桥架方式。
干线子系统垂直通道有下列 3种可供选择:
1) 电缆孔方式通常用一根或数根直径 1 0 c m的金属管预埋在地板内,金属管高出地坪 2,5 c m
至 5 c m,也可直接在地板上预留一个大小适当的长方形孔洞;
2) 管道方式(包括管或暗管敷设);
3) 电缆竖井方式:在原有建筑物中开电缆井很费钱,且很难防火,如果在安装过程中没有采取措施去防止损坏楼板支撑件,则楼板的结构完整性将受到破坏。
(4) 一根管子宜穿设一条综合布线电缆。管内穿放大对数电缆时,直线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5 0? 6 0%,弯管路的管径利用率宜为 4 0? 5 0%。管内穿放 4对对绞电缆时,截面利用率宜为 2 5? 3 0%。应注意,4对对绞电缆不作为电缆处理,条文规定按截面利用率计算管子的尺寸。
(5) 允许综合布线电缆、电缆电视电缆,火灾报警电缆,监控系统电缆合用金属电缆桥架,
但与电缆电视电缆宜用金属隔板分开。 (金属隔板分开是是为防电磁干扰要求。 )
(6) 建筑物内暗配线一般可采用塑料管或金属配线材料。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59下载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11.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涉及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个方面。
实体安全包括环境安全、设备安全和媒体安全三个方面。
运行安全包括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应急四个方面。
信息安全包括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网络安全、病毒保护、访问控制、加密与鉴别七个方面。
11.2.2 分类原则为了保证分类体系的科学性,遵循如下原则:
1) 适度的前瞻性;
2) 标准的可操作性;
3) 分类体系的完整性;
4) 与传统的兼容性;
5) 按产品功能分类。
11.2.3 术语定义
计算机信息系统(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Security Products for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s)
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实体安全( Physical Security)
保护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他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有害气体和其他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的措施、过程。
运行安全( Operation Security)
为保障系统功能的安全实现,提供一套安全措施(如风险分析、审计跟踪、备份与恢复、
应急等)来保护信息处理过程安全。
信息安全( Information Security)
防止信息财产被故意的或偶然的非授权泄露、更改、破坏或使信息被非法系统辨识、控制。
即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黑客( H a c k e r)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授权访问的人员。
应急计划( Contingency Plan)
在紧急状态下,使系统能够尽量完成原定任务计划。
证书授权( Certificate Authority)
36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通过证书的形式证明实体(如用户身份、用户的公用密钥等)的真实性。
安全操作系统( Secure Operation System)
为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而有效控制硬件和软件功能的操作系统。
访问控制( Access Control)
指对主体访问客体的权限或能力的限制,以及限制进入物理区域(出入控制)和限制使用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存储数据的过程(存取控制) 。
防火墙( Fire Wa l l)
设置在两个或多个网络之间的安全阻隔,用于保证本地网络资源的安全,通常是包含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的一个系统或多个系统的组合。
计算机病毒( Computer Vi r u s)
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机指令或程序代码。
11.2.4 类别体系
11.2.4.1 类别( A)实体安全
1,类别( A 1 0)环境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环境的安全保护,主要包括受灾防护和区域防护。
(1) 类别( A 11)受灾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受灾报警,受灾保护和受灾恢复等功能,目的是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水、
火、有害气体、地震、雷击和静电的危害。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灾难发生前,对灾难的检测和报警;
灾难发生时,对正遭受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现场实时保护;
灾难发生后,对已经遭受某种破坏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灾后恢复。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A 1 2)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本类产品为制订受灾难恢复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受灾恢复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灾难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受灾恢复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受灾恢复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A 1 3)区域防护本类产品对特定区域提供某种形式的保护和隔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静止区域保护,如通过电子手段(如红外扫描等)或其他手段对特定区域(如机房等)
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如监测和控制等);
活动区域保护,对活动区域(如活动机房等)进行某种形式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类别( A 2 0)设备安全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1下载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安全保护。它主要包括设备的防盗和防毁,防止电磁信息泄漏,防止线路截获,抗电磁干扰以及电源保护等六个功能。
(1) 类别( A 2 1)设备防盗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盗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使用一定的防盗手段(如移动报警器、数字探测报警和部件上锁)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以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A 2 2)设备防毁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防毁保护。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对抗自然力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接地保护等)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对抗人为的破坏,使用一定的防毁措施(如防砸外壳)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和部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A 2 3)防止电磁信息泄漏本类产品用于防止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磁信息的泄漏,从而提高系统内敏感受信息的安全性。如防止电磁信息泄漏的各种涂料、材料和设备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所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防止电磁信息的泄漏(如屏蔽室等防止电磁辐射引起的信息泄漏);
干扰泄漏的电磁信息(如利用电磁干扰对泄漏的电磁信息进行置乱);
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如通过特殊材料 /涂料等吸收泄漏的电磁信息) 。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 类别( A 2 4)防止线路截获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线路的截获和外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通信线路的干扰。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预防线路截获,使线路截获设备无法正常工作;
探测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并报警;
定位线路截获,发现线路截获设备工作的位置;
对抗线路截获,阻止线路截获设备的有效使用。
(5) 类别( A 2 5)抗电磁干扰本类产品用于防止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磁干扰,从而保护系统内部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对抗外界对系统的电磁干扰;
消除来自系统内部的电磁干扰。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可归入本类。
(6) 类别( A 2 6)电源保护本类产品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的可靠运行提供能源保障,例如不间断电源、纹波抑制器、
电源调节软件等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36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对工作电源的工作连续性的保护,如不间断电源;
对工作电源的工作稳定性的保护,如纹波抑制器。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类别( A 3 0)媒体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和媒体本身的安全保护。
(1) 类别( A 3 1)媒体的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的安全保管,目的是保护存储在媒体上的信息。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媒体的防盗;
媒体的防毁,如防霉和防砸等。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二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A 3 2)媒体的数据的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媒体数据的保护。媒体数据的安全删除和媒体的安全销毁是为了防止被删除的或者被销毁的敏感数据被他人恢复。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媒体数据的防盗,如防止媒体数据被非法拷贝;
媒体数据的销毁,包括媒体的物理销毁(如媒体粉碎等)和媒体数据的彻底销毁(如消磁等),防止媒体数据删除或销毁后被他人恢复而泄露信息;
媒体数据的防毁,防止意外或故意的破坏使媒体数据的丢失。
11.2.4.2 类别( B)运行安全
1,类别( B 1 0)风险分析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风险分析。它首先是对系统进行静态的分析(尤指系统设计前和系统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旨在发现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其次是对系统进行动态的分析,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测试,跟踪并记录其活动,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最后是系统运行后的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系统脆弱性分析报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系统设计前的风险分析。通过分析系统固有的脆弱性,旨在发现系统设计前潜在的安全隐患;
系统试运行前的风险分析。根据系统试运行期的运行状态和结果,分析系统的潜在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设计的安全漏洞;
系统运行期的风险分析。提供系统运行记录,跟踪系统状态的变化,分析系统运行期的安全隐患,旨在发现系统运行期的安全漏洞,并及时通告安全管理员;
系统运行后的风险分析。分析系统运行记录,旨在发现系统的安全隐患,为改进系统的安检性提供分析报告。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类别( B 2 0)审计跟踪本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人工或自动的审计跟踪、保存审计记录和维护详尽的审计日志。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记录和跟踪各种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系统安全功能违反的记录;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3下载
实现对各种安全事故的定位,如监控和捕捉各种安全事件;
保存、维护和管理审计日志。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类别( B 3 0)备份与恢复本类产品提供对系统设备和系统数据的备份与恢复,对系统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可以使用多种介质(如磁介质、纸介质、光碟、缩微载体等) 。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提供场点内的高速度、大容量自动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
提供场点外的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如通过专用安全记录存储设施对系统的主要数据进行备份;
提供对系统设备的备份。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类别( B 4 0)应急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运行或紧急恢复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如应急计划辅助软件和应急设施两个方面。
(1) 类别( B 4 1)应急计划辅助软件本类产品为制订应急计划提供计算机辅助,它主要是以应急计划辅助软件的形式提供。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影响分析;
应急计划的概要设计或详细制订;
应急计划的测试与完善。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B 4 2)应急措施本类产品提供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发生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应急计划所需要的一类产品,它包括实时应急设施、非实时应急设施等。这些设施一般由专门厂商提供。实时应急设施、
非实时应急设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对紧急事件发生时的响应时间长短上。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二个方面:
提供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
提供非实时应急设施,实现应急计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11.2.4.3 类别( C)信息安全
1,类别( C 1 0)操作系统安全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资源的有效控制,能够为所管理的资源提供相应的安全保护。我们或是以底层操作系统所提供的安全机制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或者完全取代底层操作系统,目的是为建立安全信息系统提供一个可信的安全平台。
(1) 类别( C 11)安全操作系统本类产品是安全操作系统,是指从系统设计、实现和使用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了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操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操作系统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1 2)操作系统安全部件本类产品是操作系统安全部件,目的是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36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操作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类别( C 2 0)数据库安全本类产品对数据库系统所管理的数据和资源提供安全保护。它一般采用多种安全机制与操作系统相结合,实现数据库的安全保护。
(1) 类别( C 2 1)安全数据库系统本类产品是安全数据库系统,即从系统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遵循一套完整的系统安全策略的安全数据库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数据库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2 2)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本类产品是数据库系统安全部件,是以现有数据库系统所提供的功能为基础构作安全模块,
旨在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通过构作安全模块,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通过构作安全外罩,增强现有数据库系统的安全性;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类别( C 3 0)网络安全本类产品提供访问网络资源或使用网络服务的安全保护。
(1) 类别( C 3 1)网络安全管理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帮助协调网络的使用提供安全管理。
跟踪并记录网络的使用,监测系统状态的变化,如提供对网络系统故意入侵行为的记录和对违反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行为的记录;
实现对各种网络安全事故的定位,探测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确切位置;
提供某种程度的对紧急事件或安全事故的故障排除能力。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3 2)安全网络系统本类产品对网络资源的访问和网络服务的使用提供一套完整的安全保护。
本类产品是安全网络系统,即从网络系统的设计、实现、使用和管理各个阶段遵循一套完整的安全策略的网络系统。
任何具有不同安全级别的安全网络系统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C 3 3)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本类产品是网络系统安全部件,是对网络系统的某个过程部分或服务提供安全保护,旨在增强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某一过程提供安全保护,例如身份认证是对登录过程的保护,旨在防止黑客对网络资源的访问;
对网络资源的某一部分提供安全保护,例如防火墙是对网络资源的某个部分(本地网络资源)的保护;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5下载
对网络系统提供的某种服务提供安全保护,例如安全电子邮件服务是对网络系统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的保护。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4,类别( C 4 0)计算机病毒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对计算机病毒的防护。病毒防护包括单机系统的防护和网络系统的防护。
单机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本地计算机资源,而网络系统的防护侧重于防护网络系统资源。
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是通过建立系统保护机制,预防、检测和消除病毒。
(1) 类别( C 4 1)单机系统病毒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对单机系统的病毒防护,既可以是软件产品,也可以是硬件产品。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
检测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定位已侵入系统的计算机病毒;
防止病毒在系统中的传染;
清除系统中已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4 2)网络系统病毒防护本类产品提供对网络系统的病毒防护。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预防计算机病毒侵入网络系统;
检测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定位已侵入网络系统的病毒;
防止网络系统中病毒的传染;
清除网络系统中已发现的病毒。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5,类别( C 5 0)访问控制本类产品保证系统的外部用户或内部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以及对敏感信息的访问方式符合组织安全策略。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出入控制和存取控制。
(1) 类别( C 5 1)出入控制本类产品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机构或组织。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阻止非授权用户进入。
本类产品包括:
物理通道的控制,例如利用质量检查控制通过通道的人数;
门的控制,例如双重门、陷阱门等;
凡是采用电子技术、生物特征技术以及与其他技术相结合以实现出入控制的安全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5 2)存取控制本类产品提供主体访问客体时的存取控制,如通过对授权用户存取系统敏感信息时进行安全性检查,以实现对授权用户的存取权限的控制。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提供对口令字的管理的控制功能,例如提供一个弱口令字,禁止用户使用弱口令字,强
366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制用户更换口令字等;
防止入侵者对口令字的探测;
监测用户对某一分区或域的存取;
提供系统中主体对客体访问权限的控制。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6,类别( C 6 0)加密本类产品提供数据加密和密钥管理。
(1) 类别( C 6 1)加密设备本类产品提供以数据的加密。
本类产品提供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对文字的加密;
对语音的加密;
对图像、图形的加密。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6 2)密钥管理本类产品提供对密钥的管理。例如证书授权中心(提供对用户的公开密钥的管理)和密钥恢复,都属于本类。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六个方面:
密钥分发或注入;
密钥更新;
密钥回收;
密钥恢复;
密钥审计。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数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7,类别( C 7 0)鉴别本类产品提供身份鉴别和信息鉴别。身份鉴别是提供对信息收发方(包括用户,设备和进程)真实身份的鉴别;信息鉴别是提供对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的鉴别。本类产品亦提供防伪性。
(1) 类别( C 7 1)身份鉴别本类产品提供身份鉴别和信息鉴别。主要用于阻止非授权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一般是以电子技术、生物技术或者电子技术与生物技术结合鉴别授权用户身份的真实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根据用户的生物特性来鉴别其真伪;
根据用户所持物品来鉴别其真伪。
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多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2) 类别( C 7 2)完整性鉴别本类产品提供信息完整性鉴别,使得用户、设备、进程可以证实接收到的信息的完整性。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
证实信息内容未被非法的修改或遗漏,如完整性检验设备。
任何提供以上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3) 类别( C 7 3)不可否认性鉴别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7下载本类产品提供不可否认性鉴别,使得信息发送者不可否认对信息的发送和信息接收者不可否认对信息的接收。
本类产品的安全功能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证实发方发送的信息确实为收方接收,收方不可否认;
证实收方接收到的信息确实为发方发送,发方不可否认。任何提供以上一种或两种功能的产品均可归入本类。
11.3 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智能建筑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11.3.1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管理,规范工程设计行为,保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是指新建或已建成的建筑群中,增加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功能,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工程设计工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建设单位对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要求,专项的咨询和可行性研究,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提出工程施工的要求,对系统集成商所作的深化系统设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参与系统的试运行和验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时,项目建设法人(业主)应立项报告(方案说明,项目论证,
可行性报告等),说明拟建项目中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内容,拟达到的功能要求及标准,
投资及能耗估算以及解决的措施。立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设计。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要求将作为项目内容下达。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法人如无充分理由,未经申报批准,
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或撤销此方面的功能。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从使用功能和实际需要出发,不能脱离实际地追求高标准。为避免浪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必须经过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
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既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修管理方便,又要留有可扩充的余地。
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应建立全国统一标准,在此标准尚未建立之前,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建筑物或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鉴于智能系统的先进性、复杂性,此类工程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甲级设计资格或专项设计资格的设计机构承担,系统集成商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作深化系统设计。对系统集成商应按专项工程设计管理的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市场管理。
在建筑设计中,有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应当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协调一致,并贯彻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在工程出现矛盾时应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并对工程总体负责。
第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除了必须遵循有关建设法规、标准之外,尚需遵循通信、广电、公安、环保等有关行业的相应标准。
36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国家、地方或行业尚无相应标准的,可以参照国际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系统集成商必须根据工程设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图纸进行有关专业系统的深化设计,系统深化设计必须在与设计方案协调统一的条件下进行优化设计、系统调试,在系统运行之后对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第十一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在投入运行一年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评估。评估按统一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凡在评估中,各项指标均为优秀者,建设部颁发“建筑智能化工程优秀设计奖”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11.3.2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 智能建筑是建筑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根据建设部( 1 9 9 7)第 6 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建设( 1 9 9 7) 2 9 0号文件《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是为了使建筑及建筑群实现智能化。为了保障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质量、水平与效益,必须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国家设立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统一纳入全国勘察设计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取得专项资质证书后,方能开展系统工程设计及系统集成业务。凭此项资质证书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任务,
同时可以承担与工程项目相应的咨询和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的队伍发展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管理。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五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专项证书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建设部 6 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系统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等级,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系统集成商资质和子系统集成商资质两种,委托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七条 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单位申请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4,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技术骨干的职称证明及业绩;
5,注册资本、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
6,单位和有关管理的规章制度;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八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设计机构承担国内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业务,需与国内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建立合资企业或合作设计,具体按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设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资质监督与管理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69下载第九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的专项资质管理纳入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凡违反本办法,按建设部( 1 9 9 7) 6 0号部令中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条 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应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原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处理证书注销手续,如需申请资质证书,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严禁转让和挂靠、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本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只能以原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11.3.3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 (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 1 9 9 7)第 6 0号部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部( 1 9 9 7) 2 9 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系统工程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的资质条件和相应的承担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本标准。
资质标准
(一)系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标准:
1,必须具有建筑甲级工程设计资格;
2,在设计技术上,具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总体负责与组织协调、实施的实力;
3,有固定的设计场所,有较先进的设计技术装备手段,具有用 C A D技术完成设计全过程的能力;
4,已完成三项以上具有相应智能化功能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项目,运行良好,验收合格;
5,具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服务体系完善有效、有健全的计划、技术、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
6,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各种专业人员的总数不少于 3 0名。各种专业子系统(自控、
通信、广播音响、消防、保安、卫星接收闭路电视、综合布线、网络等)人员齐全,结构合理。
其中每种专业子系统至少有两名主持过该专业系统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必须配备两名以上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
7,注册资本不少于 5 0 0万元人民币。
(二) 系统集成商及子系统集成商资质标准
1,本款中系统集成商指在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的指导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工作或系统承包的单位;本款中子系统集成商是指从事单项系统工程深化设计及子系统承包的单位。
2,系统集成商
(1) 凡在国内注册,并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达三年以上的单位有申报资格;新成立的单位在相应条件具备的情况,可先申报暂定资质;
370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2) 具有实施两个 5 0 0万元以上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成功实例,五个以上子系统工程项目的设计、安装、调试并经过一年以上的运行,并证明质量优良的工程实例;
(3) 具有至少五个以上子系统(其中必须具备网络专业)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每个子系统必须有两名以上经过专业培训的主持过该专业单项工程设计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必须配备至少一名智能化系统集成总体设计师;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
(4) 专职从事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 0名,各种专业人员的结构合理;
(5)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健全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 注册资金不少于 5 0 0万元人民币,有良好的技术装备,具有用 C A D完成设计过程的能力。
3,子系统集成商仅执业单项专业子系统承包的单位申请子系统集成商资质,其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 0名;
有三个以上该专业子系统优良工程业绩;注册资金不少于 3 0 0万元人民币;共他条件与系统集成商相同。
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智能化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和各子系统深化设计,对工程整体负责。
(二)持有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系统集成设计或系统工程实施。
(三)持有子系统集成商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系统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与协调下,作深化子系统工程设计或子系统工程实施。
消防专业设计证书及专项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 1 9 9 7) 6 0号)
文件执行。
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11.4 公安部消防局发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证书,(建设( 1 9 9 7) 5 0 4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
(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两级。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5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单位从事设计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2 0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3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3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有不少于 2人从事自动消防设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1下载施专项工程设计 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较强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单位承担 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大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较高应用水平。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单位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2年以上,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单位从事设计的人员总数不少于 1 5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 2人,其中电气、自控、给排水、
暖通等主要技术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2人,且各主要技术专业至少 1人从事自动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 5年以上,并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核,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技术能力。
3,技术水平单位承担过 3项以上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中型工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优良。
4,管理和装备水平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需的设备和通用设计,消防专业设计软件,具有一般应用水平。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持有甲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类工程项目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固定和半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设计。
(二)持有乙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1 000 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和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库房中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 1 9 9 8年 3月 1日起正式执行
(二)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
372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七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对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第九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3下载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限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
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有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中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第二十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料,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
374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公安消防队除保证完成本法规的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当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并有权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5下载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的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对特大火灾事故,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
火灾扑灾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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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7下载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1 9 9 8年 9月 1日起执行。 1 9 8 4年 5月 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1 9 8 4年 5月 1 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11.6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试行) (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
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 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
第五条 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三章 资质等级第十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 各等级所对应的承担工程的能力:
一级:具有独立承担国家级、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
小型企业级等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二级:具有独立承担省(部)级、行业级、地(市)级(及其以下),大、中、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国家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三级:具有独立承担中、小型企业或合作承担大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能力。
四级:具有独立承担小型企业级或合作承担中型企业级(或相当规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的能力。
第四章 资质申请与评审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独立或合作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 。
(三)具有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并完成过三个以上(含三个)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378计计 网络综合布线系统与施工技术 下载
(四)具有胜任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专职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公共场所和先进的信息系统开发、集成的设备环境。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可对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标准,(另行发布)
确定申请的资质级别。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认证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情况登记表》
第十五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部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资质评 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调查组对其资质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对其所完成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典型项目进行调查。
(二)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根据对申请单位资质的调查报告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典型项目调查报告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资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资质监督管理是指对获证单位资质保持的监督检查和资质变更的管理。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四年。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对获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七条 如因计算机信息系统主建单位没有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而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将由有关部门追究信息系统主建单位和承建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对于特殊行业(如国防、公安等),按相应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 11章 计 综合布线系统的有关标准与规范 计计 379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