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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2004年4月修订
教学目的:
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让学生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条款中的写作技巧;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工作和填单制单工作,以便为学生在顶岗实习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中打下坚实基础。
教学重点:
主要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难点: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方法:
精讲、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及讨论式教学综合应用。但主要以案例教学和模拟教学为主。
教 学 课 时 按 排:
章 节
各章节名称与内容
学时
教学方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10
精讲、
案例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4
精讲、
案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4
精讲、
案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3
精讲、讨论、案例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6
精讲、
案例
第七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条款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八章
国际贸易谈判概述
2
精讲、案例
第九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十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十一章
违约及其补救方法
4
精讲案例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模拟
23
模拟教学法
合 计
注:本课程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教学手段
72
教学内容: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情况;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2000通则与1990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
教学方法: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1、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可见,运用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
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三、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2)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3)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6)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与《1990通则》对《1980通则》的修改相比,《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只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但在规定各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2000通则》在文字上还是做了一些修改,是其含义更加明确。
E组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
FCA
FAS
FOB
Free Carrier
Free Alongside Ship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CFR
CIF
CPT
CIP
Cost and Freight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保险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DAF
DES
DEQ
DDU
DDP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Delivered Duty Unpaid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13种贸易术语为:
(思考:四组贸易术语为什么按此顺序排列?)
第二节《2000通则》中的E组和F组贸易术语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二)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接货、付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货物交接问题。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F组贸易术语:
一、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1、全称为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二、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1、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和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相比: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中规定由买方办;2000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三、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1、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3、适用于水上运输。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种FOB变形: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的性质。
第三,对FOB的不同解释:2000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不同:(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第三节 C组贸易术语一、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1、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注意:在CFR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1、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CIF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第三,卸货费用问题。对此各国港口有不同的惯例,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等等。一般来讲,如使用班轮运输,班轮管装管卸,卸货费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大宗货物的运输要租用不定期轮船,故买卖双方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贸易术语后面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种变形: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的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故卖方不必代办保险,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人称CFR是CIF的一种变形。所以,在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如租船或订舱、卸货费用负担,以及为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变形,也同样适用于CFR。
第四: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例如: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图表:
三种常见价格术语的主要异同点价格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租船订舱
运费支付
保险办理
运输方式
FOB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IF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水上运输
CFR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三、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1、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
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CPT与CFR的异同点相同点:
(1)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转移在前)
(2)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3)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四、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1、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相同点: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2)装运合同。
不同点: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2)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节:D组贸易术语一、DAF术语
(一)DAF术语的含义
1、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价。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处置货物后。
4、交货地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货交买方)
(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二、DES术语
(一)DES术语的含义
1、DES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即船上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目的港船上。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通常的卸货地点,并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E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要了解DES与CIF的区别注意:按DES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三、DEQ术语
(一)DEQ术语的含义
1、DEQ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即码头交货。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方在码头受货时。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四、DDU术语
(一)DDU术语的含义
1、DDU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即未完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进口国内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官费。
(二)使用DDU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2、妥善办理投保事项五、DDP术语
(一)DDP术语的含义
1、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得请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与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证件)
(二)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3、其他注意事项
设计训练:
1、如果你是一个外贸业务员,在出口时,你采用什么贸易术语?进口时,你又采用什么贸易术语,为什么?
2、为什么国际贸易中要采用贸易术语?
3、你认为最好的贸易术语是什么,为什么?
4、谈一谈你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5、装船通知在哪一种贸易术语中变得尤为重要?
6、你认为以船舷为界说法科学与否?有没有改变必要?
7、如何看待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
8、如何做好FOB术语下的船货衔接问题。
9、F组中包括的三种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10、采用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成交时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11、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
12、CFR和CIF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用可选用哪种变形?
13、与其他组贸易术语相比,C组术语有何显著特点?
14、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15、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
十三种贸易术语综合说明一览表: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适用的运输方式
租船定舱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买方处置货物后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买方
FAS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买方
FOB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买方
CFR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CIF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CPT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
CIP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
DAF
目的港口
买方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卖方
DES
目的港口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DEQ
进口国内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DDU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卖方
DDP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卖方
任何方式
卖方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
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公量的计算;益短装条款的运用等。
教学方法:讨论与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一、构成合同标的物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商品买卖中,标的物是双方买卖的主体,这是一笔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一般说来,国际商品买卖重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出口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即一方有效发盘,另一方正当接受,双方意见一致达成交易的。
二、合同标的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二)是法律上的需要
(三)是业务上的需要三、品名条款的内容(Name of Commodity)
1、加标题
2、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3、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如:三道眉葵花籽、一等玉米、45X45CM的羊剪绒座垫等。
4、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如:含绒90%鸭鸭牌羽绒服。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品名为大豆,就不够具体,应标明东北大豆,或其它产地的大豆。
2、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如:品名为优质绿茶,大家对优质的理解各不相同,就不宜使用。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一些药品,如我们常称病毒唑,而国际通用名称为利巴韦林。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如:一家公司出口苹果酒,品名写为“CIDER”,结果遭到拒付。原因是这个词除了苹果酒的意思之外,还有苹果汁的意思,海关无从收税。正确的写法应为“APPLE WINE”。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一、商品品质含义、作用和要求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按照每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选择一定的质量指标来表示不同商品的品质,如:机床以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煤炭以灰分、含水、含硫、发热量、粒度等;服装以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工艺等指标表示。商品的品质优劣直接影响商品使用价值和价格,往往是买方最为关心的。
(二)商品品质的作用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竟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改进和提高商品品质是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2、商品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3、商品品质问题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三)商品品质的要求
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
对出口品质的要求:
1、商品的品质应适合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商品的品质应体现适应性、创新性、稳定性、经济性
3、商品的品质应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商品品质应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对进口品质的要求
1、适合我们的需要与要求
2、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科研、国防建设、人民生活以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凭说明约定:凭规格买卖(Specification of Goods)
凭等级买卖(Grade of Goods)
凭标准买卖(Standar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凭产地名称买卖()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1)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2)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Conferming Sample or Counter Sample),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4)参考样品:仅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5)复样:在将样品即原样或称标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或称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3、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应留有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纠纷之用
(3)应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4)应尽量争取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按“对等样品”方式成交。
(5)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若对品质无把握时,可在合同中特别订明(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它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由于各国的标准常常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某个国家或某个部门颁布的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卖货物采用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
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良好品均品质的确定方法:
(1)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它主要适应于木材和冰冻产品类。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6)凭产地名称买卖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以某个国家某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
三、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等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以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等。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或相符的说明。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版本的年份。
(二)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变通规定: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品质机动幅度: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36英寸。
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
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90%,允许上下1%浮动。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适用范围: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一、数量条款的法律意义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35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款执行;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不足部分,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91页)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1)按重量(Weight)计算: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
1长吨=1016公斤 1短吨=907公斤
(2)按数量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袋(bag)、包(bale)。
1罗=12打 1打=12件 1令=480张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1英尺=12英寸=30.48CM 1码=3英尺=0.914米
1英寸=2.54CM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
(5)按体积(Volume)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Cubic meter; Cubic foot; Cubic yard。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种谷物和流体货物。蒲式尔(Bushel)、加仑(Gallon)公升(Litre)。
1加仑=4.546升(美) 1加仑=3.785升(英)
2、各国度量衡制度--92页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二)重量计算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适用于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物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actu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d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及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1)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计算:某出口公司出口棉花净重100公吨,棉花的国际公定回潮率为8.5%,如这批出口棉花的实际回潮率为11%,则这批棉花的公量应为97.7公吨,干净重应为90.09公吨。
计算: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4%,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2%。现有生丝105公吨,回潮率为8%,。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为多少?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8%的生丝?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有固定规格的货物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重量大体相同,这样从其件数推出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5%溢短装,由卖方选择,按合同价格计算。
(二)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出口数量的掌握:注意国内、国外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国外客户资信及经营能力等。
对进口数量的掌握:要看国内实际需要;实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作净”,并把握好益短装条款的应用。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about circa appoximate)。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约数”可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的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注意: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关于分批装运中机动幅度的规定:第一、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第二、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的手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第一、卖方选择第二、船方选择第三、买方选择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第一、按合同价格计算第二、按装船日的行市计算第三、按到货日的行市计算第四、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一、包装的意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在包装问题上,由于忽视,出现不少问题。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索赔。
分析意见: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是英文COMPLETE KNOCK DOWN 的缩写,意思是将整件商品全部拆开包装,俗称“全拆卸”。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未弄清原意,即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要求办理,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证货不符,当然进口国的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因为整件和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较高,后者税率较低。
二、运输包装运输包装习惯上称为大包装或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又分为:
(一)单件运输包装
1、按包装造型不同分为:箱、桶、袋、包、捆等。
2、按包装用料不同分为:箱有纸箱、木箱等;桶有铁桶、木桶、塑料桶等。
(二)集合运输包装
1、集装箱(Container):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集装箱规格很多,但最通用的是8X8X20英尺和8X8X40英尺两种。20英尺集装箱的载货重量,最多可达18公吨,其容量为31-35立方米。一般计算集装箱的流量时,通常以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单位,通称“TEU”。
2、托盘(Pallet):是按一定规格制成的单层或双层平板载货工具,在平板上将若干单件包装的商品,码在托盘上,然后用绳索、收缩薄膜或拉伸薄膜等物料,将商品与托盘组合加固起来,组成一个运输单位,便于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机械进行装卸、搬运和堆放。托盘货物一般重1-1.5公吨。托盘通常以木制为主,但也有用塑料、金属等制成。常见的托盘有平板托盘和箱型托盘等。
3、集装袋和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er)
是一种用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的圆形大包,可容1-4公吨货物,最多可达13公吨。主要用于装载粉粒状货物,如化肥、矿砂、面粉、食糖、水泥等,有些国际为了提高货物的装卸速度和港口码头的使用效率,常常在信用证上规定进口货物必须使用集合运输包装,否则不准卸货。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另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发票号、合同号。
(3)目的地:货物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4)件号:包装货物的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总件数均需标上。如:“NO.1/100”、“NO.2/100”、“NO.100/100”
2、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厅,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厅,共计100箱,总厅数没变。
案例: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三、销售包装条形码:是由一组配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语言。
在国际上通用的包装上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UPC码;一种是由欧共体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编制,该组织后改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其使用的物品标示符号为EAN码。194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出产的商品。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
(一)中性包装
1、定义:中性包装指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2、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各种限制和政治歧视,是扩大商品出口的一种竞争手段。目前,某些出口商品使用中性包装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我们采用它,有利于打破某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商品实行关税和不合理的配额限制,是我国商品能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
(二)定牌
1、定义: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2、具体做法:
(1)对某些国外大量的长期的稳定的订货,为了扩大销售,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不加注生产国别的标志,即定牌中性包装。
(2)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在商标或牌名下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
(3)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同时在商标或牌名下注明由买方所在国家工厂制造,即定牌定产地。
五、包装条款的规定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负担等内容。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规格:例如:纸箱包装,每箱6块。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也使用“海运包装”或“习惯包装”等术语,但这种术语内容不明确,各国理解不一,应避免使用。如要使用,应在订明使用什么包装材料。
(二)包装费用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和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3、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究竟由何方负担,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
设计与训练:
1、举出成功的和失败的品名,并吸取经验和教训。
2、结合具体实例,谈如何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结合实际,谈谈溢短装数量的计价办法。
4、搜集商品的销售包装,注意上面的商标、牌号、条形码等。
5、谈一谈中性包装和定牌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
6、你见过集装箱吗?它们的尺寸如何?
7、你曾注意过包装上的唛头吗?它们是如何构成的?
8、搜集警告性标志和指示性标志的种类。
9、何谓标的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何在?
10、构成合同标的物应具备哪些条件?在规定标的物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1、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12、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对发展我国出口贸易有何实际意义?
13、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应如何结合商品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
14、数量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15、在某些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什么要约定溢短装条款?溢短装的选择权应当由谁掌握?
16、在合同未约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能否多装或少装?
17、搞好出口商品包装和订好包装条款有何重要意义?
18、何谓“条形码”?在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志的意义何在?
19、何谓“中性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中性包装?
20、为什么在运输包装上要刷写有关标志?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运输费用的计算;了解OCP条款的应用条件和其他运输方式相关内容。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运输费用的计算。
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运输方式一、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优点:
1、运量大。海运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和公路运输车辆的运载能力。世界大型油船为50万吨级。
2、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吨货物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3、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远洋运输的船舶可适应多种运输的需要。现在许多船舶是专门根据货物需要设计的。如多用途船舶,专用化船舶的产生,为不同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条件。
海洋运输缺点:
1、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等因素影响,风险较大。
2、普通商船的航运速度相对较慢,因而,对不能经受长途长时间运输的货物和易受气候条件影响以及急需的货物,一般不宜采用海运。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班轮是指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按照既定的港口顺序,收取相对固定的运费(即“四固定”),经常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特点:
(1)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有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
(1)重量吨,运价表内用“W”表示。
(2)尺码吨,运价表中用“M”表示。
(3)W/M,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4)A.V,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
(5)W/M or ad val.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6)W/M plus ad val.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价格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又称计费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公制。
案例: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附加费是指除基本运费外,另外加收的各种费用。附加费的计算办法,有的是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百分比;有的是按每运费吨加收一个绝对数计算。常见附加运费有:
(1)超重附加费 (2)超长附加费 (3)选卸附加费
(4)直航附加费 (5)转船附加费 (6)港口附加费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
总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X货运量例题: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CMX30CMX40CM,毛重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试计算应付运费多少?
解:(1)先分清该批货物是按重量(W)收费还是按体积(M)收费[本题应按重量(W)收费]。
(2)公式: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X计费重量
(3)算出该批商品的总重量为:
25公斤X100=2500公斤
2500公斤÷1000公斤/吨=2.5吨
(4)443(1+30%+10%)X2.5=1550.50(港元)
答:应付总运费1550.50港元。
(二)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在租船运输业务中,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有关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船运输的方式包括:
1、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定程租船就其租赁方式的不同分为:(1)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2)来回航次租船;(3)连续航次租船;(4)包运合同。
2、定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间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二者不同之处:
(1)租船依据不同。(2)船方责任不同。(3)计租依据不同。
3、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即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自己要任命船长、船员,负责船只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实际上属于单纯的财产租赁。
4、定程租船的装卸费。具体做法:
(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GROSS TERMS;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IO)
(5)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IOST)
二、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优点:
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在就近的始发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1、航空运输公司
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三)航空运输的运价四、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参观锦州港)
集装箱运输优点:
1、有利于提高装卸效率和加速船舶的周转。
2、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和减少货损货差。
3、有利于节省各项费用和降低货运成本。
4、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和便利货物运输。
5、把传统单一运输连为连贯的成组运输,从而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1、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2、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二)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5、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三)大陆桥运输
1、西伯利亚大陆桥 2、欧亚大陆桥 3、北美大陆桥五、其他运输方式
(一)公路运输 (二)内河运输
(三)邮政运输 (四)管道运输
第二节 装运条款一、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或交货时间、交货期。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它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卖方能否按规定的装运时间交货,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已满足其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有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国际贸易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这种规定的方法可以是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或某年跨月装,或某年某季度装,或跨年跨月装等。但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只是确定在某一段时间内,如“1998年5月分交货(装运)”;“1991年11月15日前装运”。这里需注意,按有关惯例的解释,凡是“以前”字样的规定,一般不包括那一个指定的日期。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至于因在交货时间的理解和解释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合同中采用较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内装运。例如在合同中订明:“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收到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等。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为防止遭受经济损失,则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2)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的国家,合同签订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避免因买方不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可采用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
(3)合同签订后,买方因市场货物价格下跌对其不利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避免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采用这一办法来约束买方。
(4)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为促其按时开证,也可采用此方法。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应该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使船货衔接。如对货源心中无数,盲目成交,就有可能出现到时交不了货,形成有船无货的情况,无法按时履约。再按CIF和CFR条件出口和FOB条件进口时,还应考虑船源的情况。如船源无把握而盲目成交,或没留出安排舱位的合理时间,规定在成交的当月交货或装运,则可能出现到时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而出现有货无船的情况。或要经过多次转船,造成多付运费,甚至倒贴运费的情况。
2、对装运期限的规定应适度。应视不同商品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过长也不合适,特别是采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的条件下,会造成买方挤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3、要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市场需求,规定交货期。如无妥善装载工具和设备,易腐烂、易潮、易熔化货物一般不宜在夏季、雨季装运。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LOADING POR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UNLOADING PORT)是指货物最终卸下的港口。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例如:装运港―大连,目的港-鹿特丹;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例如:装运港-大连/天津/青岛,目的港-伦敦/利物浦/鹿特丹;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办法。
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应选择我政府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2)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对外商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国际上对此无统一解释,且各港距离远近不一,条件各异,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相差很大。
(3)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运费和风险。
(4)必须注意装卸港口的具体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港口装卸条件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租船运输时,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5)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世界各国港口重名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波士顿、的黎波里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应在合同中订明港口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三)确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出口业务中,规定装运港时,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港口为宜,以方便运输和节省运费。对统一对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货的某些货物,由于在成交时还不能最后确定装运港,可以规定为“中国口岸”或两个以上具体港口为装运港,这样较灵活主动。按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应考虑对方来船大小与我港口水深,以免船进不了港,引起争议。
(2)在进口业务中,规定目的港时,一般应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为好。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造成卸货困难,目的港有时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并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XX天内将港口名称通知卖方”。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装运,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对定期、定量分批装运还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转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四、装运通知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买卖双方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五、滞期、速遣条款
(一)装卸时间主要规定有:
1、日或连续日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国际上运用最多)
(二)滞期费和速遣费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六、其他装运条款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意为“内陆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范围。
注意问题: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3、提单上必须标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第三节 运输单据一、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一般包括提单正面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提单正面内容:
1、托运人 2、收货人 3、被通知人 4、收货地或装运港
5、目的地或卸货港 6、船名及航次 7、唛头及件号
8、货名及件数 9、重量和体积 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11、正本提单的份数
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提单背面的条款
1、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2、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3、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货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至日本。其后,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
是指承运人在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准备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将来货物能否装运,何时装运,都很难预料,因此,买方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3、直达提单(DIRECT B/L)
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出现“在某地转船”的字样。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托运人就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方能结汇。
4、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其他港口换装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有的甚至换船不止一次,而由第一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
5、联运提单(THROUGH B/L)
亦称全程提单,是指海陆、海空、海河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的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转船,后者可在中途转换其他运输工具。
6、清洁提单或不清洁提单(CLEAN OR UN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等批注的提单。
7、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的特点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8、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白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而且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凭人,只凭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
9、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获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者“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通过指示人的背书,可以转让,所以又称为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名称。不记名指示又称空白背书,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记名指示提单是指定该提单的指示人是谁。
10、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略式提单,是指省略了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的背面无条款,只在提单正面列出必须记载的事项。
11、舱面提单(ON DECK B/L)
是指承运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为甲板货提单。由于货物装在甲板上风险较大,故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甲板险。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加批“货装甲板”字样。
12、过期提单(STALE B/L)
是指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转递提单较慢或卖方延迟交货,以致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的提单。按照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第43条的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 天提交的单据。过期提单对买方不利,影响收货人及时提货,转售、甚至可能造成费用损失。因此,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
13、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和封号。
14、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必须标有“正本”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的提单。
15、预借提单(ADVANCED B/L)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已届临,而此时货物因故尚未装船,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一种违法的提单。
16、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但仍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若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会造成单、证不符,托运人无法结汇。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签发提单,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它是一种违法的提单。
设计与训练:
1、如果有500包衣服要从锦州运往德国汉堡,你采取哪种国际运输方式?具体做法如何?
2、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提单是哪几种?
3、如果目的港规定为“中国口岸”,你认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4、收集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资料。
5、学会填制海运提单。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如何?
7、向学生提供标准的贸易合同,学习其中的装运条款。
8、谈一谈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9、国际运输方式包括哪些?在选用运输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0、何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11、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和办法有哪些?
12、租船运输包括哪几种方式?在不同租船方式下,船方收取租金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3、装运期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规定装运期的法官法有哪些?
14、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如何?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什么问题?
15、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规定装卸时间注意什么问题?
16、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17、什么叫分批装运?什么叫转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有何规定?
18、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装运通知的条款?
19、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何?国际上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20、提单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哪几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常采用的是什么提单?
21、何谓过期提单?过期提单的效力如何?
2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和运单副本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23、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单据有何区别?
24、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的性质和作用各如何?它们与海运提单的性质有何区别?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海上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计算及区别;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掌握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其纠纷的处理。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及计算;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承保范围、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其纠纷的处理。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教学内容:
第一节: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上风险和损失
(一)、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1、分类:
(1)、就货物损失程度来分:
A、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有四种情况: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完全灭失或损坏;
★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形体、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其货物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归纳有两种情况: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修理或施救的费用估计要超过复修后货物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而要夺回这一所有权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该批货物价值。
委付(Abandonment)手续要办理。委付的成立条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对货物处置权交给保险公司。
B、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认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分为:
A、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第一,其危险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第二,其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第三,其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B、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费用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由获救后各方利益大小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的费用由受损方自己(或保险公司)承担;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案例:金刚轮号20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
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
B,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
C,烧掉棉花USD5000。
D,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100。
E,检查费用USD100。
求: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
GA=9000X80%+3000+100=10300(美元)
PA=9000X20%+5000+100=6900(美元)
(三)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上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措施所付出的费用。(常与单独海损费用相联系)。(无论有无效果都予以赔偿)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的救助行动,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常与共同海损费用相联系)。(无效果、无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一)、含义: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二)、类型: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
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 )。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
一、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取决于不同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船舶互撞条款”中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1)、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赔偿2000公吨)
2)、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3)、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赔偿)
4)、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赔偿4000公吨)
5)、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戊商人的8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或W.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 + 自然灾害下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A.R)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二)、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11种)。
2、特殊附加险 (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1)、战争险和罢工险
2)、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处所开始—(包括海、陆、河运)直至该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获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储存地为止。(若货物不卸保60天为限)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只付水面风险。(若货物不卸保15天为限)
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投保人的约定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险别的约定保险金额和保险单的约定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一)CIF出口合同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
2、险别,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二、保险的做法
(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例如:出口手工具一批至香港,货价1000港元,运费70港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为0.25%,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投保额和保险费应是多少?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按FOB、CFR和CIP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做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三)保险单证常见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又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为简化内部手续,保证进口货物及时投保,外经贸系统的外贸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对不带保险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责任。
(四)免赔率免赔率是指有的易碎、易腐等商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要扣除一定数量或金额后赔付。可分为“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两种。两者的相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不超过免赔率,均不予赔偿;两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免赔率,前者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后者则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取的是绝对免赔率。
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的损失,损失10%,在免赔率为3%的情况下,应赔多少?
绝对免赔率应赔7%。 相对免赔率应赔10%。
设计与训练:
1、你认为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2、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3、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4、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并说出其理由。
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6、学会填写保险单。
7、我出口公司按发票金额10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前者费率为0.6%,后者费率为0.03%,投保加成率为10%。问应付多少保险费?
8、请比较CIC和ICC保险条款。
9、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10、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11、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12、何谓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13、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W/W)条款是什么意思?
14、何谓实际全损?何谓推定全损?请用实例说明
15、国际货物运输为什么要加保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6、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哪几种险?在保险实物中如何具体运用?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案例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案例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案例3: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案例4: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案例5: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6: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
2004年4月修订
教学目的:
通过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学习,让学生掌握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各项条款中的写作技巧;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能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业务流程模拟工作和填单制单工作,以便为学生在顶岗实习和未来从事的工作岗位中打下坚实基础。
教学重点:
主要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谈判技巧、各项法律环节和规则;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难点:
国际贸易合同条款的写作技巧;实际填单制单;掌握进出口业务流程,履行进出口合同。
教学方法:
精讲、案例教学、模拟教学及讨论式教学综合应用。但主要以案例教学和模拟教学为主。
教 学 课 时 按 排:
章 节
各章节名称与内容
学时
教学方法
第一章
国际贸易术语
10
精讲、
案例
第二章
商品的品质、数量与包装
4
精讲、
案例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4
精讲、
案例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3
精讲、讨论、案例
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支付
6
精讲、
案例
第七章
进出口商品检验、仲裁、索赔和不可抗力条款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八章
国际贸易谈判概述
2
精讲、案例
第九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十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
4
精讲、讨论、案例
第十一章
违约及其补救方法
4
精讲案例
第十二章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模拟
23
模拟教学法
合 计
注:本课程主要采用多媒体教学教学手段
72
教学内容: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写法和基本规定;掌握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情况;掌握三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2000通则与1990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
教学方法:精讲与案例教学法、比较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1、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几个英文字母的缩写来说明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作用:贸易术语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和节约费用开支,有着重要的作用,着重解决以下五个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可见,运用好贸易术语,可简化双方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明确双方风险、责任、义务、费用划分及交易价格构成等问题。
二、国际贸易(术语)惯例的性质交货地点不同,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也不相同。如果双方约定,在出口国内的商品产地交货,卖方只需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备妥,买方则应自行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最终目的地,并承担期间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按这样条件成交,货价自然很低。反过来,如果采取在进口国内的约定地点交货的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承担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之前的一切风险。并且要负责办理货物从产地到目的地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提交规定的单据。同时还要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货价自然也要高得多。可见,贸易术语首先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构成、也关系到双方风险、责任、义务划分,这也是许多人将贸易术语称为价格术语的原因。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为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习惯做法与贸易惯例是有区别的。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只有经国际组织加以编撰与解释才成为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性质:
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
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
三、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
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1)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2)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3)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4)CIF(Cost Insurance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5)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6)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10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与《1990通则》对《1980通则》的修改相比,《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改动不大,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只涉及到三种术语,即FCA、FAS和DEQ。但在规定各种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时,《2000通则》在文字上还是做了一些修改,是其含义更加明确。
E组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
FCA
FAS
FOB
Free Carrier
Free Alongside Ship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CFR
CIF
CPT
CIP
Cost and Freight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arriage Paid to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成本加运费、保险费运费付至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DAF
DES
DEQ
DDU
DDP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livered Ex Ship
Delivered Ex Quay
Delivered Duty Unpaid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完税后交货
13种贸易术语为:
(思考:四组贸易术语为什么按此顺序排列?)
第二节《2000通则》中的E组和F组贸易术语
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即EXW,英文全文是EX WORKS,即工厂交货。采用EXW条件成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费用都是最小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一、买卖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二)买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接货、付款)
2、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货物交接问题。
(二)关于货物的包装和装运问题
(三)关于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
F组贸易术语:
一、FCA术语
(一)FCA术语的含义
1、全称为FREE CARRIER,即货交承运人。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控制下,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风险和费用)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自费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2、买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支付有关的运费,并将承运人名称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卖方。(运费)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承运人和交货地点(2000通则中有新规定: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卖方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即可;如果交货地点是在其他地方,卖方就要将货物运交给承运人,在自己所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负责卸货。)
2、FCA条件下风险转移的问题(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3、有关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无论在何处交货,卖方都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手续)
二、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1、FAS的全文是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船边后。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所派船只的旁边,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边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和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负费用提供通常的交货凭证。(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二)使用FA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对FAS的不同解释(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FAS相比:运输方式不同)
2、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90中规定由买方办;2000通则中则规定由卖方办理)
3、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买方办理运输合同,卖方备好货物)
三、FOB术语(*)
(一)FOB术语的含义
1、FOB的全文是FREE ON BOARD,即船上交货,习惯称为装运港船上交货。
2、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3、适用于水上运输。
4、交货地点装运港口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交货)
(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运输)
(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3)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风险界限划分问题。由于国际贸易中对“装船”概念缺乏统一明确的解释,因此风险划分的界限也就有不同的解释。一般解释为在装运港将货物从岸上起吊并越过船舷就应当认为已装船,《通则》也认为当货物在装运港超越船舷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即风险的划分以船舷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船的甲板上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甲板为界;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装到舱底才算装船,即风险的划分以舱底为界;还有的解释为将货物运至受载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就算装船。虽然从实际的装船作业来看,货物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到装入船舱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很难截然分开,但从法律后果来看,上述概念时不尽相同的。关于装船的概念问题不仅涉及到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时也涉及道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为此,在洽商交易时应对装船的概念予以明确,并应在合同中注明风险划分的界限。
第二,装船费用负担问题。由于国际上对装船的概念解释不一,因而产生买卖双方对装船有关费用,主要是理舱费和平舱费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为了更加明确有关装船费用负担问题,买卖双方往往在FOB价格术语(航租船条件下)后面加列一些附加条件,从而产生了以下几种FOB变形:
1、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就是说,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是由船方实际上是由买方承担。
2、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即吊装开始的其他各项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的含义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来表示。
上述FOB的几种变形,只是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并未改变FOB的性质。
第三,对FOB的不同解释:2000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中对FOB的解释不同:(1)办理出口手续不同。根据《通则》的解释,应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许可证,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但按照《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卖方根据买方要求,并在其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这一规定显然与《通则》的解释大相径庭。因此,在采用FOB贸易术语时,应明确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费用的问题。(2)风险转移界限不同。
(3)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租船定舱问题。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货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第五,个别国家对FOB价格术语的不同解释问题。美国、加拿大和一些拉美国家较多采用《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解释,该定义将FOB分为6种类型,其中仅第5种“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通则》中对FOB的解释基本相似。而其他5种,前4种属于出口国内陆交货条件,最后一种则属于进口国内地交货条件,与《通则》中的解释完全不同。前已讲到第五种“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通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即不完全一致。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必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否则卖方仅负责在出口国内陆的运输工具上交货,而不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例如,在进口合同中若定为“FOB NEW YORK”,而不是定为“FOB VESSEL NEW 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某地点交货。只有订明“FOB VESSEL NEW YORK”,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故与美国、加拿大作交易一定要明确相关问题,避免争议。
第三节 C组贸易术语一、CFR术语(*)
(一)CFR术语的含义
1、CFR的全文是COST AND FREIGHT,即成本加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在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其他官方证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4)提交商业发票,及自费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注意:在CFR术语下装船通知显得非常重要:
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对此,买卖双方往往还要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卖方要求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本)中规定:“如果卖方未向卖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被视为由卖方负担。”就是说,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损坏或灭失,由于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船舷转移为由免除责任。
二、CIF术语(*)
(一)CIF术语的含义
1、CIF的全文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2、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
4、交货地点为装运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的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合同要求的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须及时通知买方。(运输)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和风险)
(3)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办理水上运输保险。(保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证件、手续)
案例:2000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绵纱。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二)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第一,保险险别问题。在CIF条件下,保险应由卖方负责办理,但对应投保的具体险别,各国的惯例解释不一。因此,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特点和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订明。(1)如果合同中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按有关惯例来处理。按照《通则》对CIF的解释,卖方只须投保最低的险别。(2)如买方要求投保战争险,一般都应由买方自费投保,卖方代为投保时,费用仍由买方负担。(3)卖方实质上是为买方利益办理的投保手续,因此投保何种险别,双方应尽量商量确定。
第二,租船订舱问题。依照对CIF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船舶。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要求,卖方均有全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第三,卸货费用问题。对此各国港口有不同的惯例,有的港口规定由船方负担,有的港口规定由收货人负担,等等。一般来讲,如使用班轮运输,班轮管装管卸,卸货费已包括在运费之内。大宗货物的运输要租用不定期轮船,故买卖双方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订明,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方法是在CIF贸易术语后面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样,就形成了如下几种变形:
(1)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3)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的价格构成因素中不包括保险费,故卖方不必代办保险,而由买方自行投保并支付保险费。除此之外,买卖双方所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有人称CFR是CIF的一种变形。所以,在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中,如租船或订舱、卸货费用负担,以及为解决卸货费用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各种变形,也同样适用于CFR。
第四:象征性交货问题: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例如: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图表:
三种常见价格术语的主要异同点价格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出口报关
进口报关
租船订舱
运费支付
保险办理
运输方式
FOB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水上运输
CIF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水上运输
CFR
装运港口
装运港船舷
卖方
买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三、CPT术语
(一)CPT术语的含义
1、CPT的全文是CARRIAGE PAID TO,即运费付至。
2、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风险)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供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交货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货交(第一)承运人为界。
2、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正常运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3、CPT与CFR的异同点相同点:
(1)都属于装运合同。(风险转移在前)
(2)卖方承担的风险都是在交货地点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卖方都要负责安排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其费用。
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也不相同。
(3)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以及需提交的单据等方面也有区别。
四、CIP术语
(一)CIP术语的含义
1、CIP的全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即运费保险费付至。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4、交货地点为出口国内地、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并及时通知买方。(货交承运人)
(3)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
(4)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自负费用投保货物运输险。
(5)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6)提交商业发票和在约定目的地体或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并且自费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据。(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自货物在约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风险)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风险和保险问题。
2、应合理确定价格。
3、应了解CIP与CIF的区别。
相同点:
(1)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2)装运合同。
不同点: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2)运输方式不同。
第四节:D组贸易术语一、DAF术语
(一)DAF术语的含义
1、DAF的全文是DELIVERED AT FRONTIER,即边境交货价。
2、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处置货物后。
4、交货地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买卖双方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运往边境约定交货地点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边境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货交买方)
(3)承担将货物在边境约定地点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向买方提交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的其他凭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边境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A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风险转移问题
2、关于边境交货地点问题二、DES术语
(一)DES术语的含义
1、DES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SHIP,即船上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界限为目的港船上。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通常的卸货地点,并在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的船上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支付卸货费用,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二)使用DES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共同做好货物的交接工作
2、要了解DES与CIF的区别注意:按DES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到达合同按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三、DEQ术语
(一)DEQ术语的含义
1、DEQ的全文是DELIVERED EX QUAY,即码头交货。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2、适用于水上运输。
3、风险转移的界限为买方在码头受货时。
4、交货地点为目的港口。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水上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运至约定的目的港,承担卸货的责任和费用,并在目的港码头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3)承担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港船上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约定目的港码头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使用DEQ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仅适用于水上运输和交货地点为目的港码头的多式联运。
四、DDU术语
(一)DDU术语的含义
1、DDU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UNPAID,即未完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进口国内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和其他官费。
(二)使用DDU术语时卖方应注意的问题
1、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2、妥善办理投保事项五、DDP术语
(一)DDP术语的含义
1、DDP的全文是DELIVERED DUTY PAID,即完税后交货。
2、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3、风险转移界限为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时。
4、交货地点为进口国内。
买卖双方的义务
1、卖方义务
(1)订立将货物按照惯常路线和习惯方式运至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有关运费。(运输)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交货)
(3)承担在指定目的地约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下之前的风险和费用。(风险和费用)
(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证件、手续)
(5)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交提货单或为买方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所需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单据)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受货、付款)
(2)承担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受领货物之后的风险和费用。
(3)根据卖方得请求,并由卖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给与卖方一切协助,使其取得货物进口所需的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证件)
(二)使用DD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妥善办理投保事项
2、关于运输方式问题
3、其他注意事项
设计训练:
1、如果你是一个外贸业务员,在出口时,你采用什么贸易术语?进口时,你又采用什么贸易术语,为什么?
2、为什么国际贸易中要采用贸易术语?
3、你认为最好的贸易术语是什么,为什么?
4、谈一谈你对象征性交货的理解。
5、装船通知在哪一种贸易术语中变得尤为重要?
6、你认为以船舷为界说法科学与否?有没有改变必要?
7、如何看待CIF术语中的保险问题?
8、如何做好FOB术语下的船货衔接问题。
9、F组中包括的三种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10、采用装运港交货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成交时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11、FOB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
12、CFR和CIF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卖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用可选用哪种变形?
13、与其他组贸易术语相比,C组术语有何显著特点?
14、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15、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
十三种贸易术语综合说明一览表: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出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进口报关责任费用由谁负担
适用的运输方式
租船定舱
EXW
商品产地、所在地
买方处置货物后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
FCA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买方
FAS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买方
FOB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买方
CFR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CIF
装运港口
货物越过船舷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CPT
出口国内地、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
CIP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
DAF
目的港口
买方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卖方
DES
目的港口
买方在船上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DEQ
进口国内
买方在码头收货后
卖方
买方
水上运输
卖方
DDU
进口国内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买方
任何方式
卖方
DDP
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
卖方
卖方
任何方式
卖方
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与包装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
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公量的计算;益短装条款的运用等。
教学方法:讨论与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标的物一、构成合同标的物的条件在国际贸易商品买卖中,标的物是双方买卖的主体,这是一笔交易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一般说来,国际商品买卖重要构成标的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出口方所占有的
2、必须是合法的
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即一方有效发盘,另一方正当接受,双方意见一致达成交易的。
二、合同标的物条款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
(二)是法律上的需要
(三)是业务上的需要三、品名条款的内容(Name of Commodity)
1、加标题
2、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3、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如:三道眉葵花籽、一等玉米、45X45CM的羊剪绒座垫等。
4、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如:含绒90%鸭鸭牌羽绒服。
四、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如:品名为大豆,就不够具体,应标明东北大豆,或其它产地的大豆。
2、针对商品实际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如:品名为优质绿茶,大家对优质的理解各不相同,就不宜使用。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一些药品,如我们常称病毒唑,而国际通用名称为利巴韦林。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如:一家公司出口苹果酒,品名写为“CIDER”,结果遭到拒付。原因是这个词除了苹果酒的意思之外,还有苹果汁的意思,海关无从收税。正确的写法应为“APPLE WINE”。
第二节 商品的质量一、商品品质含义、作用和要求
(一)商品品质的含义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内在素质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按照每种商品的不同特点,选择一定的质量指标来表示不同商品的品质,如:机床以性能、用途、功率、自动化程度等;煤炭以灰分、含水、含硫、发热量、粒度等;服装以面料和辅料、款式、颜色、工艺等指标表示。商品的品质优劣直接影响商品使用价值和价格,往往是买方最为关心的。
(二)商品品质的作用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品质的优劣直接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格,它是决定商品使用效能和影响商品市场价格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的条件下,许多国家都把提高商品质量、力争以质取胜,作为非价格竞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加强对外竟销的重要手段之一。
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改进和提高商品品质是非价格竞争的重要手段
2、商品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
3、商品品质问题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
(三)商品品质的要求
ISO9000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品质管理和品质保证标准。它为国际市场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具有国际通行证的作用。
对出口品质的要求:
1、商品的品质应适合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2、商品的品质应体现适应性、创新性、稳定性、经济性
3、商品的品质应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4、商品品质应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对进口品质的要求
1、适合我们的需要与要求
2、要求符合我国经济精神文明建设、科研、国防建设、人民生活以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二、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以实物表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凭说明约定:凭规格买卖(Specification of Goods)
凭等级买卖(Grade of Goods)
凭标准买卖(Standard)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Trade Mark or Brand Name)
凭产地名称买卖()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1、看货买卖(Actual Quality)
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方法多半用于拍卖、寄售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
2、凭样品买卖(Sample)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1)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2)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3)对等样品: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Conferming Sample or Counter Sample),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
(4)参考样品:仅以介绍商品为目的的样品,最好标明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
(5)复样:在将样品即原样或称标准样品送交买方的同时,应保留与送交样品质量完全一致的另一样品,即留样或称复样,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3、凭样品买卖注意事项: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2)应留有复样,以备交货或处理纠纷之用
(3)应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对凭样品买卖的具体规定
(4)应尽量争取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按“对等样品”方式成交。
(5)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若对品质无把握时,可在合同中特别订明(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1)凭规格买卖: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
(2)凭等级买卖: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3)凭标准买卖: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它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关、行业团体、工商组织及商品交易所等制定、公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等,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制定的标准等。由于各国的标准常常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和变动,所以某个国家或某个部门颁布的某类产品的标准往往会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质量标准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买卖货物采用标准时,应当注明采用标准的版本年份。
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品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良好品均品质的确定方法:
(1)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
(2)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品质良好,合乎销售条件,在成交时无须以其他方式证明产品的品质。但是,这种方法比较抽象笼统,在执行中容易引起争执,因此,应尽量少用。它主要适应于木材和冰冻产品类。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商标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牌号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分开来。
(6)凭产地名称买卖如:以一个国家为名称的“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梅酒”;以某个国家某一地区为名称的“中国东北大米”、“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庐山云雾茶”等。
三、品质条款的规定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款,它是买卖双方对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标准、商标、牌号等的具体规定。卖方以约定品质交货,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或拒收货物,以至撤销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也是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解决品质纠纷案件的依据。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标准和商标、牌号等。在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和寄送日期,有时还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一致或相符的说明。在凭标准买卖时,一般应列明所采用的标准及标准版本的年份。
(二)规定品质条款的注意事项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变通规定:
(1)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等或其他类似条款。
(2)品质公差:指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
(3)品质机动幅度: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36英寸。
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
规定上下差异,例如,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90%,允许上下1%浮动。
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共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合同规定羊绒含量为100%,商标上也标明“100%羊绒”。当对方对我方公司出口羊绒衫进行检验后,发现羊绒含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提出索赔,要求赔偿200万美元。最后我方公司赔偿数十万美元结案。
品质增减价条款的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
适用范围: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一、数量条款的法律意义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促进交易的达成和争取有利的价格具有重要的作用。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35条中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款执行;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补交不足部分,但不得给买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便如此,买方也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91页)
二、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一)计量单位
1、计量单位的确定方法
(1)按重量(Weight)计算:农副产品、矿产品和工业制成品都按重量计算。公吨(metric ton)、长吨(long ton)、短吨(short ton)、公斤(kilogram)、克(gram)、盎司(ounce)。
1长吨=1016公斤 1短吨=907公斤
(2)按数量计算:大多数工业制成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工业品、机械产品、以及一部分土特产品,均习惯于按数量进行买卖。件(piece)、双(pair)、套(set)、打(dozen)、卷(roll)、令(ream)、罗(gross)、袋(bag)、包(bale)。
1罗=12打 1打=12件 1令=480张
(3)按长度(Length)计算:在金属绳索、丝绸、布匹等类商品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米(meter)、英尺(foot)、码(yard)。1英尺=12英寸=30.48CM 1码=3英尺=0.914米
1英寸=2.54CM
(4)按面积(Area)计算:在玻璃板、地毯、皮革等商品的交易中使用。平方米(square meter)、平方英尺(square foot)、平方码(square yard)。
(5)按体积(Volume)计算:仅用于木材、天然气和化学气体等。Cubic meter; Cubic foot; Cubic yard。
(6)按容积(Capacity)计算:各种谷物和流体货物。蒲式尔(Bushel)、加仑(Gallon)公升(Litre)。
1加仑=4.546升(美) 1加仑=3.785升(英)
2、各国度量衡制度--92页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国家采取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在某次交易会上与外商当面谈妥出口大米10000公吨,每公吨USD275FOB中国口岸。但我方公司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了10000吨,我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后来,外商来证要求按长吨供货。如果我方照证办理则要多交大米160.5公吨,折合美元为44137.5美元。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二)重量计算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
2、净重(Net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实际上就是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适用于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采用净重计重时,对于如何计算包装物重量,国际上有下列几种做法:
(1)按实际皮重(Aactul Tare)计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计算
(3)按习惯皮重(Cusdomary Tare)计算
(4)按约定皮重(Computed Tare)计算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很不稳定,国际上采用按公量计算方法,及以商品的干净重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1)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2) 公量=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计算:某出口公司出口棉花净重100公吨,棉花的国际公定回潮率为8.5%,如这批出口棉花的实际回潮率为11%,则这批棉花的公量应为97.7公吨,干净重应为90.09公吨。
计算:某公司出口生丝,合同为100公吨,溢短装4%,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2%。现有生丝105公吨,回潮率为8%,。问:这批生丝符合约定回潮率的重量为多少?是否符合溢短装条款的重量?应取出多少回潮率为8%的生丝?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对有固定规格的货物只要规格一致、尺寸相符、重量大体相同,这样从其件数推出重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三、数量条款的规定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如:中国大米1000公吨,麻袋装,以毛作净。5%溢短装,由卖方选择,按合同价格计算。
(二)数量条款的注意事项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对出口数量的掌握:注意国内、国外市场供求情况;价格变动情况;国外客户资信及经营能力等。
对进口数量的掌握:要看国内实际需要;实际支付能力;市场行情变化。
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如:“中国盘锦产大米50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以毛作净”,并把握好益短装条款的应用。在合同中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字样。(about circa appoximate)。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对“约数”可解释为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在粮食、矿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特性、货源变化、船舱容量、装载技术和包装等因素的影响,要求准确的按约定数量交货,有时存在一定困难,可在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即数量增减条款或溢短装条款。注意: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通常都以百分比表示,如3%或5%不等。关于分批装运中机动幅度的规定:第一、只对合同数量规定一个百分比的机动幅度,而对每批分运的具体幅度不作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卖方交货总量在规定的机动幅度内,就算按合同数量交了货。第二、除规定合同数量总的机动幅度外,还规定每批分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在此情况下,卖方总的交货量,就的手上述总机动幅度的约束,而不能只按每批分运数量的机动幅度交货,这就要求卖方根据过去累计的交货量,计算出最后一批应交的数量。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第一、卖方选择第二、船方选择第三、买方选择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第一、按合同价格计算第二、按装船日的行市计算第三、按到货日的行市计算第四、按双方协议的价格计算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一、包装的意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包装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未按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如果货物虽按约定的方式包装,但与其他货物混杂在一起,买方可以拒收违反规定包装的那部分货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在包装问题上,由于忽视,出现不少问题。
案例:某公司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用木箱装,来证也为PACKED IN WOODEN CASE。但在CASE之后加有CKD三个缩写字母,我所有单据按来证照打,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因而买方向我索赔。
分析意见:根据来证的意思,应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CKD是英文COMPLETE KNOCK DOWN 的缩写,意思是将整件商品全部拆开包装,俗称“全拆卸”。由于我方业务人员未弄清原意,即未要求对方改证,也未按来证的要求办理,即行装船,从而造成证货不符,当然进口国的海关要课以罚款和征收较高的关税,因为整件和散件的税率不一样,前者税率较高,后者税率较低。
二、运输包装运输包装习惯上称为大包装或外包装,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运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又分为:
(一)单件运输包装
1、按包装造型不同分为:箱、桶、袋、包、捆等。
2、按包装用料不同分为:箱有纸箱、木箱等;桶有铁桶、木桶、塑料桶等。
(二)集合运输包装
1、集装箱(Container):目前国际上通用的集装箱规格很多,但最通用的是8X8X20英尺和8X8X40英尺两种。20英尺集装箱的载货重量,最多可达18公吨,其容量为31-35立方米。一般计算集装箱的流量时,通常以20英尺集装箱为一个标准单位,通称“TEU”。
2、托盘(Pallet):是按一定规格制成的单层或双层平板载货工具,在平板上将若干单件包装的商品,码在托盘上,然后用绳索、收缩薄膜或拉伸薄膜等物料,将商品与托盘组合加固起来,组成一个运输单位,便于在运输过程中使用机械进行装卸、搬运和堆放。托盘货物一般重1-1.5公吨。托盘通常以木制为主,但也有用塑料、金属等制成。常见的托盘有平板托盘和箱型托盘等。
3、集装袋和集装包(Flexible Container)
是一种用合成纤维或复合材料编织成的圆形大包,可容1-4公吨货物,最多可达13公吨。主要用于装载粉粒状货物,如化肥、矿砂、面粉、食糖、水泥等,有些国际为了提高货物的装卸速度和港口码头的使用效率,常常在信用证上规定进口货物必须使用集合运输包装,否则不准卸货。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1、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2)收、发货人的代号;
(3)件号、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另外,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为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发票号、合同号。
(3)目的地:货物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4)件号:包装货物的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总件数均需标上。如:“NO.1/100”、“NO.2/100”、“NO.100/100”
2、指示性标志
3、警告性标志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纸箱包装,每箱30厅,共80箱。但业务员在发货时将其改为每箱24厅,共计100箱,总厅数没变。
案例:某出口公司销往加拿大一批货物,价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求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时改用了其他包装,并只使用了英文的贴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更换包装和贴头,之后向该公司提出索赔。
三、销售包装条形码:是由一组配有数字的黑白及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所组成,它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入数据的特殊代码语言。
在国际上通用的包装上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UPC码;一种是由欧共体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编制,该组织后改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其使用的物品标示符号为EAN码。1941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国出产的商品。
四、中性包装和定牌
(一)中性包装
1、定义:中性包装指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2、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各种限制和政治歧视,是扩大商品出口的一种竞争手段。目前,某些出口商品使用中性包装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习惯做法。我们采用它,有利于打破某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商品实行关税和不合理的配额限制,是我国商品能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市场。
(二)定牌
1、定义: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
2、具体做法:
(1)对某些国外大量的长期的稳定的订货,为了扩大销售,可以接受买方指定的商标,不加注生产国别的标志,即定牌中性包装。
(2)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但在商标或牌名下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或“中国制造”。
(3)接受国外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同时在商标或牌名下注明由买方所在国家工厂制造,即定牌定产地。
五、包装条款的规定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负担等内容。
(一)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和规格:例如:纸箱包装,每箱6块。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在国际贸易中,有时也使用“海运包装”或“习惯包装”等术语,但这种术语内容不明确,各国理解不一,应避免使用。如要使用,应在订明使用什么包装材料。
(二)包装费用负担包装由谁供应,通常有下列三种做法:
1、由卖方供应包装,包装连同商品一块交付买方。
2、由卖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将原包装收回。关于原包装返回给卖方的运费由和方负担,应作具体规定。
3、买方供应包装或包装物料。
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究竟由何方负担,应在包装条款中订明。
设计与训练:
1、举出成功的和失败的品名,并吸取经验和教训。
2、结合具体实例,谈如何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结合实际,谈谈溢短装数量的计价办法。
4、搜集商品的销售包装,注意上面的商标、牌号、条形码等。
5、谈一谈中性包装和定牌在现实生活中的使用。
6、你见过集装箱吗?它们的尺寸如何?
7、你曾注意过包装上的唛头吗?它们是如何构成的?
8、搜集警告性标志和指示性标志的种类。
9、何谓标的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列明标的物的意义何在?
10、构成合同标的物应具备哪些条件?在规定标的物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1、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12、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对发展我国出口贸易有何实际意义?
13、表示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应如何结合商品特点合理选择和运用?
14、数量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数量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15、在某些大宗商品交易中为什么要约定溢短装条款?溢短装的选择权应当由谁掌握?
16、在合同未约定溢短装条款的情况下,能否多装或少装?
17、搞好出口商品包装和订好包装条款有何重要意义?
18、何谓“条形码”?在我国出口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志的意义何在?
19、何谓“中性包装”?在国际贸易中为什么会出现中性包装?
20、为什么在运输包装上要刷写有关标志?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了解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运输费用的计算;了解OCP条款的应用条件和其他运输方式相关内容。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两种运输方式的基本特点;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条款的写作方法、写作技巧;运输费用的计算。
教学方法:精讲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运输方式一、海洋运输海洋运输优点:
1、运量大。海运船舶的运载能力远远大于铁路和公路运输车辆的运载能力。世界大型油船为50万吨级。
2、运费低。按照规模经济的观点,因为运量大、航程远,分摊于每吨货物的运输成本就少,因此运价相对低廉。
3、对货物的适应性强。远洋运输的船舶可适应多种运输的需要。现在许多船舶是专门根据货物需要设计的。如多用途船舶,专用化船舶的产生,为不同货物的运输提供了条件。
海洋运输缺点:
1、易受自然条件和气候等因素影响,风险较大。
2、普通商船的航运速度相对较慢,因而,对不能经受长途长时间运输的货物和易受气候条件影响以及急需的货物,一般不宜采用海运。
(一)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
班轮是指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沿着固定的航线,按照既定的港口顺序,收取相对固定的运费(即“四固定”),经常从事航线上各港口之间运输的船舶。特点:
(1)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有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4)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且一般采取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故为货主提供了较便利的条件。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前者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它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后者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
(1)重量吨,运价表内用“W”表示。
(2)尺码吨,运价表中用“M”表示。
(3)W/M,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运价表中以“W/M”表示。
(4)A.V,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为从价运费。
(5)W/M or ad val.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6)W/M plus ad val.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
(7)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临时议定价格上述计算运费的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又称计费吨,现在国际上一般都采用公制。
案例:我某公司与南美商人按CIF条件达成一笔花生酥糖交易,我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由于货轮陈旧,船速太慢且沿途到处揽活,结果航行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酥糖因受热时间过长,全部软化,难以销售。外商就此向我方提出索赔。
附加费是指除基本运费外,另外加收的各种费用。附加费的计算办法,有的是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定百分比;有的是按每运费吨加收一个绝对数计算。常见附加运费有:
(1)超重附加费 (2)超长附加费 (3)选卸附加费
(4)直航附加费 (5)转船附加费 (6)港口附加费班轮运费的计算公式:
总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X货运量例题: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CMX30CMX40CM,毛重为25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W/M,等级为10级,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试计算应付运费多少?
解:(1)先分清该批货物是按重量(W)收费还是按体积(M)收费[本题应按重量(W)收费]。
(2)公式: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X计费重量
(3)算出该批商品的总重量为:
25公斤X100=2500公斤
2500公斤÷1000公斤/吨=2.5吨
(4)443(1+30%+10%)X2.5=1550.50(港元)
答:应付总运费1550.50港元。
(二)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在租船运输业务中,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船舶经由航线和停靠的港口也不固定,须按船租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来安排,有关船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运输货物的种类以及航行时间等,都按承租人的要求,由船舶所有人确认而定,运费或租金也由双方根据租船市场行市在租船合同中加以约定。
租船运输的方式包括:
1、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定程租船就其租赁方式的不同分为:(1)单程租船,又称单航次租船;(2)来回航次租船;(3)连续航次租船;(4)包运合同。
2、定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使用一定时间的租船运输。承租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充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二者不同之处:
(1)租船依据不同。(2)船方责任不同。(3)计租依据不同。
3、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个时期,但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艘空船,即无船长,又未配备船员,承租人自己要任命船长、船员,负责船只的给养和船舶营运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实际上属于单纯的财产租赁。
4、定程租船的装卸费。具体做法:
(1)船方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又可称为“班轮条件”(GROSS TERMS;LINER TERMS;或BERTH TERMS)。
(2)船方管装不管卸(FO)
(3)船方管卸不管装(FI)
(4)船方装和卸均不管(FIO)
(5)船方不管装卸、理舱和平舱(FIOST)
二、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优点:
一般不受气候条件的影响,可保障全年的正常运输,而且运量较大,速度较快,有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也较小。办理铁路货运手续比海洋运输简单,而且发货人和收货人可在就近的始发站和目的站办理托运和提货手续。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和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两种。
三、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等优点。因此,它最适宜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一)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1、班机运输 2、包机运输 3、集中托运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二)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1、航空运输公司
2、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三)航空运输的运价四、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一)集装箱运输(参观锦州港)
集装箱运输优点:
1、有利于提高装卸效率和加速船舶的周转。
2、有利于提高运输质量和减少货损货差。
3、有利于节省各项费用和降低货运成本。
4、有利于简化货运手续和便利货物运输。
5、把传统单一运输连为连贯的成组运输,从而促进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
1、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2、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二)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2、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连贯运输。
3、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4、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责任。
5、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其中包括全程各段运费的总和、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三)大陆桥运输
1、西伯利亚大陆桥 2、欧亚大陆桥 3、北美大陆桥五、其他运输方式
(一)公路运输 (二)内河运输
(三)邮政运输 (四)管道运输
第二节 装运条款一、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或交货时间、交货期。是指卖方履行交货的时间,它是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卖方能否按规定的装运时间交货,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取得货物,已满足其生产、消费或转售的需要。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有些西方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即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国际贸易合同中,对装运期的规定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这种规定的方法可以是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或某年跨月装,或某年某季度装,或跨年跨月装等。但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只是确定在某一段时间内,如“1998年5月分交货(装运)”;“1991年11月15日前装运”。这里需注意,按有关惯例的解释,凡是“以前”字样的规定,一般不包括那一个指定的日期。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至于因在交货时间的理解和解释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合同中采用较普遍。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内装运。例如在合同中订明:“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收到信用证后3个月内装运”等。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为防止遭受经济损失,则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2)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的国家,合同签订后,买方因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其国家不批准外汇,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避免因买方不开证而带来的损失,即可采用这种方法来约束买方。
(3)合同签订后,买方因市场货物价格下跌对其不利迟迟不开信用证,卖方为避免买方不及时开证而带来的损失,采用这一办法来约束买方。
(4)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为促其按时开证,也可采用此方法。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1、应该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使船货衔接。如对货源心中无数,盲目成交,就有可能出现到时交不了货,形成有船无货的情况,无法按时履约。再按CIF和CFR条件出口和FOB条件进口时,还应考虑船源的情况。如船源无把握而盲目成交,或没留出安排舱位的合理时间,规定在成交的当月交货或装运,则可能出现到时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位而出现有货无船的情况。或要经过多次转船,造成多付运费,甚至倒贴运费的情况。
2、对装运期限的规定应适度。应视不同商品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过短,势必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过长也不合适,特别是采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的条件下,会造成买方挤压资金、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3、要根据不同货物和不同市场需求,规定交货期。如无妥善装载工具和设备,易腐烂、易潮、易熔化货物一般不宜在夏季、雨季装运。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LOADING POR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UNLOADING PORT)是指货物最终卸下的港口。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各为一个例如:装运港―大连,目的港-鹿特丹;
2、有时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例如:装运港-大连/天津/青岛,目的港-伦敦/利物浦/鹿特丹;
3、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办法。
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CIF伦敦,选择港汉堡或鹿特丹;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
(二)确定国内外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1、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我国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应选择我政府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2)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在磋商交易时,对外商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国际上对此无统一解释,且各港距离远近不一,条件各异,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相差很大。
(3)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运费和风险。
(4)必须注意装卸港口的具体条件,如有无直达班轮,港口装卸条件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租船运输时,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5)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世界各国港口重名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波士顿、的黎波里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差错和引起纠纷,应在合同中订明港口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三)确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出口业务中,规定装运港时,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港口为宜,以方便运输和节省运费。对统一对外成交而分口岸交货的某些货物,由于在成交时还不能最后确定装运港,可以规定为“中国口岸”或两个以上具体港口为装运港,这样较灵活主动。按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应考虑对方来船大小与我港口水深,以免船进不了港,引起争议。
(2)在进口业务中,规定目的港时,一般应选择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港口为好。但根据我国目前港口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造成卸货困难,目的港有时也可规定为“中国口岸”并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XX天内将港口名称通知卖方”。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MENTS),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销售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防止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装运,原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装运”。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该惯例对定期、定量分批装运还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装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二)转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四、装运通知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买卖双方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五、滞期、速遣条款
(一)装卸时间主要规定有:
1、日或连续日
2、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3、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国际上运用最多)
(二)滞期费和速遣费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一定罚金。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六、其他装运条款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S的缩写,意为“内陆地区”。所谓“内陆地区”,是根据美国运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9个州为界,也就是以落基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范围。
注意问题: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签订CFR和CIF出口合同时,目的港必须是美国西海岸港口。
3、提单上必须标明OCP字样,并且在提单目的港一栏中除填明美国西部海岸港口名称外,还要加注内陆地区的城市名称。
第三节 运输单据一、海运提单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一般包括提单正面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提单正面内容:
1、托运人 2、收货人 3、被通知人 4、收货地或装运港
5、目的地或卸货港 6、船名及航次 7、唛头及件号
8、货名及件数 9、重量和体积 10、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 11、正本提单的份数
1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13、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提单背面的条款
1、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2、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3、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案例: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货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至日本。其后,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
是指承运人在已将货物装上指定的船只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的特点是提单上面有载货船舶名称和装货日期,同时还应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是指承运人在收到托运的货物后准备装船期间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上面没有装船日期,也无载货的具体船名,将来货物能否装运,何时装运,都很难预料,因此,买方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必须是已装船提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3、直达提单(DIRECT B/L)
是指轮船装货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不能出现“在某地转船”的字样。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托运人就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方能结汇。
4、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
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其他港口换装另一船只运往目的港。有的甚至换船不止一次,而由第一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注明“在某港转船”的字样。
5、联运提单(THROUGH B/L)
亦称全程提单,是指海陆、海空、海河等联运货物,由第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并负责代办下程运输手续,在装运港签发的全程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的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转船,后者可在中途转换其他运输工具。
6、清洁提单或不清洁提单(CLEAN OR UNCLEAN B/L)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后,在提单上加注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货物存在缺陷和包装破损等批注的提单。
7、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具体写明收货人的名称。这种提单的特点收货人已经确定,不得进行转让。
8、不记名提单又称空白提单,它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不填明具体的收货人或指示人的名称,而留空白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而且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仅凭提单交付即可,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货,由于这种提单不凭人,只凭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因此,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大。
9、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获人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者“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这种提单通过指示人的背书,可以转让,所以又称为可转让提单。
指示提单又可分为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两种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名外,还需列明被背书人名称。不记名指示又称空白背书,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记名指示提单是指定该提单的指示人是谁。
10、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既有正面内容又有背面提单条款的提单。背面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略式提单,是指省略了提单背面条款的提单。简式提单的背面无条款,只在提单正面列出必须记载的事项。
11、舱面提单(ON DECK B/L)
是指承运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为甲板货提单。由于货物装在甲板上风险较大,故托运人一般都向保险公司加保甲板险。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加批“货装甲板”字样。
12、过期提单(STALE B/L)
是指由于航线较短或银行转递提单较慢或卖方延迟交货,以致船舶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尚未收到的提单。按照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第43条的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 天提交的单据。过期提单对买方不利,影响收货人及时提货,转售、甚至可能造成费用损失。因此,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过期提单。
13、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
是指以集装箱装运货物所签发的提单。集装箱提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普通的海运提单上加注“用集装箱装运”字样;另一种是使用“多式联运提单”,这种提单的内容增加了集装箱号码和封号。
14、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必须标有“正本”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仅供工作上参考使用的提单。
15、预借提单(ADVANCED B/L)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已届临,而此时货物因故尚未装船,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提单,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这种提单称为预借提单。预借提单是一种违法的提单。
16、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但仍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若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会造成单、证不符,托运人无法结汇。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签发提单,这种提单称为倒签提单。它是一种违法的提单。
设计与训练:
1、如果有500包衣服要从锦州运往德国汉堡,你采取哪种国际运输方式?具体做法如何?
2、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提单是哪几种?
3、如果目的港规定为“中国口岸”,你认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4、收集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的有关资料。
5、学会填制海运提单。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转运的规定如何?
7、向学生提供标准的贸易合同,学习其中的装运条款。
8、谈一谈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9、国际运输方式包括哪些?在选用运输方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10、何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11、班轮公司计收运费的标准和办法有哪些?
12、租船运输包括哪几种方式?在不同租船方式下,船方收取租金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13、装运期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规定装运期的法官法有哪些?
14、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如何?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什么问题?
15、买卖合同中的装卸时间有哪些规定方法?规定装卸时间注意什么问题?
16、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在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17、什么叫分批装运?什么叫转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有何规定?
18、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装运通知的条款?
19、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如何?国际上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有哪些?
20、提单从不同角度可以分为哪几种?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常采用的是什么提单?
21、何谓过期提单?过期提单的效力如何?
22、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和运单副本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23、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单据有何区别?
24、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的性质和作用各如何?它们与海运提单的性质有何区别?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海上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计算及区别;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掌握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内容、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其纠纷的处理。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掌握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及计算;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承保范围、保险条款的具体写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其纠纷的处理。
教学方法:精讲、讨论与案例教学法教学内容:
第一节:海洋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海上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上风险和损失
(一)、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二)、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1、分类:
(1)、就货物损失程度来分:
A、全部损失(Total Loss):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有四种情况:
★被保险货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完全灭失或损坏;
★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形体、用途和价值;
★被保险人对其货物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
★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仍无音信。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归纳有两种情况: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修理或施救的费用估计要超过复修后货物的价值;
★被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失去对货物的所有权,而要夺回这一所有权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该批货物价值。
委付(Abandonment)手续要办理。委付的成立条件: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申请;对货物处置权交给保险公司。
B、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认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可分为:
A、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运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第一,其危险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第二,其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臆测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第三,其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B、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费用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由获救后各方利益大小安比例分摊;单独海损的费用由受损方自己(或保险公司)承担;
2、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案例:金刚轮号2000年从伊朗阿巴丹港开出驶向中国,船上装有轮胎、钢铁、棉花、木材,当船航至上海海面时突然着火,经救助造成以下损失:
A.抛弃全部轮胎USD9000,其中20%已着火。
B,扔掉未着火的木材及其他易燃物质价值USD3000。
C,烧掉棉花USD5000。
D,船甲板被烧100平方厘米,修理费用USD100。
E,检查费用USD100。
求: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各为多少?
GA=9000X80%+3000+100=10300(美元)
PA=9000X20%+5000+100=6900(美元)
(三)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 ):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保险单上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措施所付出的费用。(常与单独海损费用相联系)。(无论有无效果都予以赔偿)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当被保险货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的救助行动,获得成功,而向其支付的报酬;(常与共同海损费用相联系)。(无效果、无报酬)
二、外来风险和损失
(一)、含义: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的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二)、类型:
1、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玷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2、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主要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
第二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适应我国对外经贸发展需要,根据我国保险业务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做法,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 )。其中包括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等内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等内容。
一、承保责任范围
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大小,取决于不同保险险别。
(一)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被保险货物在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运输工具遭意外事故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船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以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在避难港产生的特别费用;(卸、存、运)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船舶互撞条款”中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例:判断下列各题若投平安险是否赔偿?
1)、运输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触礁,海水涌进船舱,将甲商人的5000公吨货物浸泡2000公吨。(赔偿2000公吨)
2)、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乙商人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3)、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丙商人6000公吨货物全部浸泡。(赔偿)
4)、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海水涌进船舱,将丁商人的6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之后又触礁,海水涌进船舱,货物又被浸泡1000公吨。(赔偿4000公吨)
5)、货物运输途中,自来水管破裂,将戊商人的8000公吨货物浸泡3000公吨。(不予赔偿)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或W.P.A)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 + 自然灾害下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A.R)
承保责任范围包括:水渍险 + 一般附加险的内容
(二)、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s)
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污染险、破碎险、碰损险、生锈险、串味险和受潮受热险等(11种)。
2、特殊附加险 (Special Additional Risks)
1)、战争险和罢工险
2)、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
保险责任的起讫: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W/W)。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处所开始—(包括海、陆、河运)直至该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获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地或其他储存地为止。(若货物不卸保60天为限)
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只付水面风险。(若货物不卸保15天为限)
第三节: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和我国进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投保人的约定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险别的约定保险金额和保险单的约定一、合同中的保险条款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凡采用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由买方投保。凡以CIF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均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险别和适用的条款投保,并订明由卖方负责办理保险。例如,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1981年1月1日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一)CIF出口合同中,必须订明下列内容:
1、投保金额,或称保险金额。按照国际保险市场习惯,通常按CIF或CIP总值加10%计算,所加的百分率称为保险加成率。
2、险别,由双方约定投保的险别。
3、以哪一个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准。目前,我国通常采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生效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为依据。但有时国外客户要求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为准,我方也可以通融接受。
二、保险的做法
(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凡按CIF和CIP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日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投保险别,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例如:出口手工具一批至香港,货价1000港元,运费70港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一切险费率为0.25%,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投保额和保险费应是多少?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按FOB、CFR和CIP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由买方办理保险。为了简化投保手续和防止出现漏保或来不及办理投保等情况,我国进口货物一般采取预约保险做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各外贸公司对每批进口货物,无需填制投保单,而仅以国外的装运通知代替投保单,作为办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三)保险单证常见保险单证有:
1、保险单又称大保单。
2、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3、预约保险单,为简化内部手续,保证进口货物及时投保,外经贸系统的外贸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对不带保险成交的进口货物,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责任。
(四)免赔率免赔率是指有的易碎、易腐等商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要扣除一定数量或金额后赔付。可分为“绝对免赔率”和“相对免赔率”两种。两者的相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不超过免赔率,均不予赔偿;两者的不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免赔率,前者扣除免赔率,只赔偿超过部分,后者则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采取的是绝对免赔率。
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范围的损失,损失10%,在免赔率为3%的情况下,应赔多少?
绝对免赔率应赔7%。 相对免赔率应赔10%。
设计与训练:
1、你认为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2、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3、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4、采用CIF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额如何确定?并说出其理由。
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规定此条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6、学会填写保险单。
7、我出口公司按发票金额100000美元,投保一切险、战争险。前者费率为0.6%,后者费率为0.03%,投保加成率为10%。问应付多少保险费?
8、请比较CIC和ICC保险条款。
9、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投保运输险?
10、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11、请用实例说明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12、何谓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13、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W/W)条款是什么意思?
14、何谓实际全损?何谓推定全损?请用实例说明
15、国际货物运输为什么要加保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6、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哪几种险?在保险实物中如何具体运用?
1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案例1: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0台拖拉机,航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0台拖拉机被卷入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的550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请问:这1000台拖拉机的损失属于何种性质?
案例2:有一台精密仪器价值15000美元,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船身剧烈震动而使仪器受损。事后经专家检验,修复费用为16000美元,如拆为零件销售,可卖2000美元。问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
案例3:有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该货在装船过程中有8件落海,其中5件因打捞及时,仅造成部分损失,其余3件全部灭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赔偿几件货物?
案例4: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分装两艘货轮驶往目的港。一艘货轮在航行中遇暴风雨袭击,船身颠簸,货物相互碰撞而发生部分损失;另一艘货轮在航行中则与流冰碰撞,货物也发生了部分损失。请问:保险公司对于这两次的损失是否都应给予赔偿?
案例5:上海某单位以CIF条件从国外进口某货物一批,卖方已代办了一切险。该批货物在上海卸货后,当晚在码头被偷窃。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案例6:一批货物已经按发票总值的110%投保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