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本科课程
刑法学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
学分,4
主讲老师,侯斌
Email:houbin999@163.com
主页:
http://teacher.swun.edu.cn/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修订本;
2,,刑法学,,执行主编赵秉志,北京大学出版社;
3,,刑法的启蒙,,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
4,,论犯罪与刑罚,, [意 ]贝卡里亚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5,,刑法哲学,,陈兴良著,法律出版社;
6,,外国刑法纲要,,张明楷著,清华大学出版社;
7,,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著,中国法制出版社;
8,,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主编,中国公安大学
出版社。
参考网站,
1,法律图书馆,http://www.law-lib.com/law/
2,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
3,法意网,http://www.lawyee.com/index.asp
4,法律教育网, http://www.chinalawedu.com/
5、中国刑事法网:
http://www.criminallaw.com.cn/
6、刑法中国,http://www.elawcn.net/
,刑法学, 结构及教学安排
,刑法学, 学分 6分,刑法学 (上 )4分,(下 )2分。总学时 120
学时。
第一编 刑法论
10学时
第二编 犯罪总论
55学时
第三编 刑罚总论
20学时
第四编 罪行各论
40学时
第一学期
第二学期
刑法 (上 )
刑法 (下 )
刑 法 之 路
——中国法制之路
一、混乱
二、变革
三、希望
高院提审, 黑老大刘涌, 案;, 宝马撞人案, 。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昆明, 杜培武案, ;延安, 夫妻看黄碟案, ;西安
,处女卖淫案, ;西安 缉毒警察 贩毒案。
第一章 刑法学概述 (导言)
一, 刑法学的概念
简言之, 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内容的一门
学科 。 繁言之,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
的犯罪,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学科 。
思考,
法和法学的区别
二, 刑法解释学 和 刑法哲学
三、刑法学的研究发展
意大利刑法学家 贝卡里亚 于 1764年撰写的, 论犯罪与
刑罚, 一书标志着刑法学的诞生。
近现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学派,
旧派
新派
四、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
通说: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本书:刑法论 —犯罪论 —刑事责任论
研究方法
五、学习刑法学的意义
近现代刑法学理论的主要学派及其学说
旧派
也称刑事古典学派
新派
也称刑事实证学派
又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
事社会学派
代表人物
贝卡利亚、费尔巴哈、
边沁
龙勃罗梭、菲利加法洛
主要观点
三大原则;自由意志
论;客观主义;道义
责任论;报应主义
天生犯罪人论;意思必
至论;主观主义;社会
责任论;目的论刑罚观
第二章 刑法概述
一,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的概念 ( 通说 ),
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本阶级
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 根据自己的意
志, 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 并给
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
思考,
刑法的阶级性 。
刑法的法律内容 。
刑法定义包含的要点,
1,刑法首先是法律, 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法 。
2,规定内容:犯罪, 刑事责任与刑罚 。
3,是由国家颁布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 。
注意,
1,,刑事法,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行刑法
一起统称为, 刑事法, 。
2、如果把一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刑法属
于 公法。
3、如果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属于 实体法
二, 刑法的性质
一是 阶级性质
二是 法律性质
阶级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观点,
其认为,
1,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刑法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
4,刑法的阶级性质决定于国家的阶级性质 。
法律性质
也就是 刑法所固有的区别于其它法律的属性
1,内容的特定性 。
2,范围的广泛性 。
3,方法的严厉性 。
4,补充性 。
5,保障法 。
介绍,刑法谦抑主义
主张刑法只是在必要的范围内适用,即刑法的
适用必须慎重、谦虚。有三方面的含义:刑法
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宽容性。
三, 刑法的渊源与分类
1,刑法渊源
刑法渊源, 也称刑法的表现形式 。
1,刑法典 。 我国 1979年颁布, 1997年经过修
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可谓刑法典 。
2,刑法修正案 。
3,单行刑法 。 指国家以决定, 规定, 补充规
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或者刑罚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
4,附属刑法 。 即附带规定于经济法, 行政法
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
2,刑法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和特别
刑法的规定时, 应根据, 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 的原则仅适用 特别法 。
四, 刑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
1,制定目的
,为了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2,制定根据
法律依据, 宪法
实践根据, 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经验
五、刑法的功能和任务
刑法的功能,
又称刑法的机能,指刑法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与
效果。
1,行为规制功能 。指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
以明确,从而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机能。
2,法益保护功能 。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
侵犯的功能。
3,自由保障功能 。指刑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
追究及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的作用。
刑法的任务,
是指刑法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
直接任务,用刑法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
根本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卫社会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
六,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体系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 其特点,
1,我国刑法典由两篇组成:第一篇总则, 第二
篇分则 。
总则
分则
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特殊, 抽象与具体的关
系 。 总则指导分则, 分则是总则的具体体现 。


























系 分

















2,条文的层次结构,
篇 ——章 ——节 ——条 ——款 ——项
条 是最基本的单位, 第 1条到第 452条统
一编号
条下设 款, 无编号, 用另起一段的形式
来表示
项, 用 ( 一 ), ( 二 ), ( 三 ) 来表示
刑法解释
刑法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目的
是为了正确理解刑法规范含义, 并正确地适用
刑法规范 。
分类,
1,从解释的
效力上分
2,从解释的方法分
扩张解释
文理解释
限制解释
伦理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第三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义,
刑法基本原则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 贯穿于刑法
始终, 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根本性准则 。
特征,
1,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 。
2,是贯穿于刑法始终, 具全局性, 根本性 。
3,是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的原则 。
4、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即使世界毁灭,正义也要伸张!
——英国高等法院门口铭文
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 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
简言之,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 。, 无法无罪、无法无刑, 。
2,基本内容,
形式层面,( 1) 法律主义
( 2) 刑法不溯及既往
( 3) 否定类推解释
(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层面,( 1)明确性; ( 2)禁止处罚不当罚
行为;( 3)禁止不均衡残虐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
( 1) 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 2) 废除司法类推制度
( 3) 进一步明确了从旧兼从轻的效力原则
( 4)进一步明确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意义
( 1) 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2) 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措施
思考,
,罪刑法定, 导致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
惩罚是否值得
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指对任何公民, 在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方面, 都
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事法律的规定, 不允许任何人
有法外特权 。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定罪, 量刑和行刑上的平等
思考,
1,刑罚个别化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否矛盾?
2,能人犯罪是否可以宽大处理? ( 储时健贪污案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
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即:犯多大的罪, 处多重的刑, 重罪重判, 轻
罪轻判, 罚当其罪 。 理论上一般表述为罪刑相适
应或相当原则 。
2,基本内容,坚持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
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 以及
犯罪主体本身对于社会的潜在威胁和再次犯罪的
危害程度, 作为量刑的尺度 。
犯罪

















思考,
如何看“严打”,“乱世用重典”?
刑事责任 刑罚
第四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
刑法的效力范围, 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 是指刑法适用
于什么地方, 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以及刑法是否有溯及既往
的效力 。
一为刑法的 空间效力, 二为刑法的 时间效力 。
思考,
1,外国留学生和外国领事馆领事在我国搞间谍活动是否都
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判刑?
2,一成都人在科威特打工时非法组织罢工和上街游行, 回
国后是否可以给他判刑?
3,一法国人在美国抢劫并杀死被抢人后潜逃到我国, 我国
是否可以给他定罪判刑?
刑法空间效力
1,定义,
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所解决的是
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
2,适用原则
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
保护原则
普遍原则
以上原则各有其利弊,
在实践中,各国的刑事
管辖体制大多采用 折衷
原则,即 以属地原则为
主,兼采其它原则。
一,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 国内犯 )
内容,
,刑法, 第 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的, 除法 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 本
法, 。
理解,
1,,领域, ;
2,,除外, 特别规定 ;
3,关于犯罪地的标准 。
领域,
指我国国境线以内的全部区域。
领陆,大陆及其沿海岛屿
实质性领域 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领空:领陆、水、海之上空间
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
虚拟性领域
我国驻外使领馆
思考,船舶或者航
空器、驻外使领馆所
在的国家有无管辖权?
除外特别规定,
1,第 11条关于,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的规定 。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依照国际惯例, 一个国家
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
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优待 。
2,民族自治地方的例外规定 。
3,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
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例外规定。
犯罪地的标准,
采用 行为与结果择一说
即行为与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
都应当认定是在我国发生的犯罪。
思考,
别国犯罪逃到我国,是否可以认定为犯
罪结果地在我国?






















7


1


















































3



















理解,
1,前提,
是实施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 。
2,但书规定,
最高刑是指依所犯罪行的轻重, 分别适用本
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
高刑 。
3,例外,
凡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我国域外
犯罪的, 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多少
,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
4,涉及问题,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引渡制度 。
三,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成立条件,
( 1) 犯罪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
益 。
( 2) 所犯之罪的刑种, 刑期限定为, 法定
最低刑为 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
( 3) 按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应受处罚 。
四,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犯罪 。
特点,
侵害各国的共同利益 。
如劫持航空器罪,, 恐怖主义, 爆炸
犯罪等 。
案例分析,
假定前提,各国刑法的做法与我国一样。
案情,甲是我国公民,在一艘新加坡籍轮船上
当船员。船行至日本港口,甲将一韩国船员杀害。
后逃往美国被美警方抓获。
问题,哪些国家刑法有管辖权?依据什么原则?
中国 新加坡 日本 韩国 美国
















刑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
有适用效力, 具体指刑法的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以
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
一, 刑法的生效与失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生效时间
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后生效 。
明示废止
2,失效时间
默示废止, 新法代替旧法 。
二、刑法的溯及力
概念,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刑法生效
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
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否则就无
溯及力。
各国立法例概括的原则
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用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以新刑法生效时间为界限)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刑法无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时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
法第 4章第 8节应当追诉的,按当时的法律追究,但如果 新
刑法处刑较轻 的,适用新刑法。
思考,
1、新刑法生效前已作生效判决的行为能否改判?
2、跨越新刑法生效前后的连续犯适用什么刑法?
第五章 犯罪及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简介,
1、全世界范围来看;
2、美国;
3、我国,
我国正在经历 第五次 犯罪高峰!
其特点,
1、青少年犯罪严重,
暴力犯罪 突出
云大杀人案
2,团伙犯罪 突出
张君
3、贪污贿赂犯罪突出
李嘉廷, 成克杰
4、经济犯罪日益严重
厦门走私案
一、犯罪概念
形式概念,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的行为。
实质概念:,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
斗争, ——马克思 。
混合概念,前二者结合 。
我国采取混合概念
思考,
盗窃 4000元是犯罪,
盗窃 40元是否犯罪?
刑法第 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
土完整和安全, 分裂国家, 颠覆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
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
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
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
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
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
罚的, 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
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
特征,
(三特征说 [通说 ];二特征说 [张明楷 ])
1、犯罪的本质特点 ——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 社
会危害性 。
2、犯罪的法律特征 ——刑事违法性。
犯罪定义,
犯罪 是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
性,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
1、定义,
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或可能造成
这样那样损害的特征。只是一定的社会利益集团
对妨害自己生存秩序的行为的一种感受和评价。
2、包括,
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物质性的和非物质性的危害。
思考:,思想犯罪”是否犯罪?
3、社会危害性有大小之分,社会危害性相对
较大的 (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构成 犯
罪,社会危害性小的,即, 但书, —“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 的不认为是犯罪,只是 一般的
违法行为 。
犯罪
社会危害性大小
一般违法行为
区别标准
如何考察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
要用历史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透过现象抓住事物的
本质。
如何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以刑法规定为基础,结合 行为侵害的客体的性质、行为
方法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其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一些因素
综合判断是否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程度。
思考,
1,,自杀,,, 人工流产,,, 安乐死, 的社会危害性
评价。
2、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否应考虑主观方面因素?
以盗窃为例,同样都盗窃 2万元,一个是为了满足享受
,另一个是为了给哥哥交学费,社会危害性是否一样?
案例分析
二, 犯罪本质
一, 犯罪的阶级本质
1,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2,与现行统治产生于相同条件
3,是最严重地反对统治关系, 侵犯统治秩序
的行为
二, 法律本质
权利侵害说;
法益侵害说;
规范违反说;
义务违反说 。
本书观点
法益概述
1、法益概念,
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
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
利益。
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
的法益。
3、法益的确定
1)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法益内容;
2)根据刑法对具体犯罪的规定确定法益内容;
2、法益的机能,
刑事政策机能;违法性评价机能;解释论机
能;分类机能。
犯罪的法定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4,基本犯, 加重犯与减
轻犯
三、犯罪的分类
犯罪的理论分类
1、重罪与轻罪。
2、自然犯与法定犯
3、行为犯与结果犯
4、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构成
1、概念,
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
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特点,
(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 2)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
义,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
罪构成的要件。
( 3)犯罪构成要件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或包含的。
3、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 注意,构成要件排列顺序之争。
4、犯罪构成与定罪
定罪是指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刑
法的规定,对某一具体行为作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
么罪的决定的司法活动。
思考,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犯罪构成是定罪的基础和依据;
定罪是对犯罪构成的具体运用。
第六章 犯罪客体
一、概述
1、概念,
(通说)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书)以“法益”代替“社会关系”。
思考,
1,盗窃罪、故意杀人罪、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
罪客体是什么?
2,,所侵害, 是否一定要实际造成侵害?
2、特征,
( 1)犯罪客体是法益
(通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
活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法益,即其中的重要部分。
( 3)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
3、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客体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标准,有助于准确定
罪;对量刑也有一定的影响。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分类根据,
犯罪客体即法益的范围的大小,对犯罪客体
作不同层次的划分。
分为,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一般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害的客体,即
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
法益的一部分。
3、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即刑法所
保护的某种具体的法益。
直接客体 还可以划分为,
简单客体 物资性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 非物资性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行为对象)
1、犯罪对象定义
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
的人或具体的物。
(可以通过感官加以感知)
2、二者联系,
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表现,犯罪分子就
是通过侵害犯罪对象来侵害犯罪客体。通过分
析犯罪对象可以认识犯罪客体。
2、二者区别,
( 1)是否决定犯罪性质;
( 2)是否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 3)是否受到实际侵害;
( 4)是否是犯罪分类的标准。
思考,
罪犯将受害人打伤,并抢劫了 20元钱。如
何认识其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
第九章 犯罪的客观要件
一、犯罪客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
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 特征
(三)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四)意义
犯罪客观方面是整个犯罪构成中的核心要件。是
区分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有助于正确分析
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影响量刑。
犯罪客观要件的特征,
1、具有法定性;
2、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3、其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1,必要要件, 危害行为 。
2,选择要件,危害结果, 行为对象, 实施
危害行为的特定时间, 地点和方法
注意,
危害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虽不是内
容, 但是刑法理论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
题 。
二, 危害行为
( 一 ) 定义
危害行为指人在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
社会 ( 侵犯法益 ) 的身体动静
注意,三者关系:行为 危害行为 犯罪行为
思考,
1,在日记上面记载侮辱性文字, 是否危害行
为?
2,单纯的, 言语, 是否可以是危害行为? (
骂死人案 )
( 二 ) 特征
1,是能够改变, 影响客观事物的身体动静 ( 有体性 ) 。
动:身体的举动,外在动作。静:身体的静止,消极
的举动。有人, 言论可以构成犯罪, 的提法不科学。言论
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在发
表有害的言论,意在实现其思想时,则符合危害行为的特
征。可能构成犯罪。
2、是在行为人的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争议,
3,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行为 ( 有害性 )
问题,危害行为是否应当是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
的? 如, 见死不救罪,,, 性骚扰, 。
争议,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 能否
认定为危害行为?
主要有,
①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
②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
③ 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之下的行为 。
思考,人在精神受到强制, 威胁状态下而实施
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
( 三 )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作为, 积极的行为,, 不当为而为之, 。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 当为而不为之, 。
1,作为
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上所禁
止的危害行为 。
① 从表现形式上看, 作为是积极的身体活动;
②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 作为直接违反了禁
止性的罪刑规范 。
③ 行为人只能是以身体活动来实施, 身体的静止不
可能实施作为犯罪 。
注意,
( 1) 作为并不是个别孤立的动作和活动环节, 而是由人
的一系列积极举动所组成的 。 我们不能将罪过心理支配下的
若干相互联系的举动, 人为地分解为多个行动 。
( 2) 作为不仅是通过利用人自身的积极活动实现, 还包
括以身体动作操纵各种工具, 手段实施行为, 这是人这种有
理智的高级动物活动的根本特征 。
其只要有如下表现形式,
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 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 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 利用他人
实施的行为 。
( 3) 有些犯罪只能由作为形式构成:如贩毒, 盗窃, 抢
劫, 强奸等 。
2,不作为
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行
为 。
从表现形式看, 是消极的活动或身体的静止;从违反
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 不作为是违反义务性规范 。
思考,身体静止, 不为一定行为, 何以能构成犯罪?
案例,
1,行人看见罪犯持刀杀人, 但未予制止 。
2,警察看见罪犯持刀杀人, 但未予制止 。
3,父亲服毒自杀, 儿子在邻居一再劝说下仍未将其父
亲送去抢救, 后死亡 。
4,交通肇事后, 将伤者抬上车, 路途中将伤者丢在路
边未送往医院抢救, 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构成条件
①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
义务 。
是法律性质义务而非道义上的义务;是实施积
极行为的义务而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
务 。
义务来源
②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 。
③行为人没有切实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
成危害结果。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
此处的, 法律, 是广义的, 包括狭义的法律
以及法令, 法规等 。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
主要是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
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 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
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
争议,
争议的问题,
1,先行行为是否包括合法行为?
2,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
原则上不应包括犯罪行为 。 如果认为先行行为包
括犯罪行为, 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变为数罪 。
3,不作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
4,重大道义上的义务应否成为不作为义务
的来源?
案例分析,
1、“思考”中的案例。
2、周某,女,23岁,某日,周带领邻居幼儿朱某( 2岁)外
出游玩,途中,朱某失足落入路旁的粪池中,周不跳入池中救人,
只是高呼救命,待路人张某把朱某救起时,朱某已经死亡。
周某的行为是否是不作为?
3、王某(男,27岁)与吴某(女,25岁)认识后相恋,并同
居在王某宿舍。一年后某日,两人因琐事吵闹后,王某将吴某的
东西扔出他家,叫吴离开,并提出与吴断绝关系,并要已有 6个月
身孕的吴某去做人工流产。吴某做了人工流产后身体极度虚弱,
让王某不要离开他,王仍不同意。一日,吴带了一饼农药,到王
某家,再次要求和王某和好,并说不然就要喝农药自杀,王某也
没理他。吴当着王的面喝下农药,但王某并未制止,也没有叫人
来救,而是打开门离开了。吴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
王某是否有危害行为?是否犯罪?
分类
以不作为犯罪是否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为标

① 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 。 指刑法明
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
② 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 。 指以不
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
( 四 ) 危害行为的时间, 地点及方法
1,危害行为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是犯罪
构成在客观方面的, 选择条件,,
2,当刑法分则对其作出明文规定时, 它
们才能成为该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
3,在危害行为的时间, 地点和方法不影
响定罪的时候, 可能影响量刑 。
四, 危害结果
( 一 ) 概念
思考,
1,危害结果是行为危害犯罪客体引起的损害事
实还是危害犯罪对象造成的损害事实?
2,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共同要件?
定义,
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

三,行为对象 。
( 二 ) 特征
1,现实性 /客观性 。
2,因果性 。
3,侵害性 。
4,多样性 。
( 三 ) 研究危害结果的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区分犯罪形态 ;( 是既遂还是未遂, 针对
结果犯而言 )
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
( 四 ) 危害结果的种类
1,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
的危害结果
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是指成立某一具体
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 如果行为没有造成
这种结果, 就不构成犯罪 。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意指不是成立犯
罪所必需的, 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 。
2,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
这是根据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所
做的分类 。
直接危害结果, 是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
事实, 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间接危害结果, 是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
害事实, 在危害行为与间接危害结果之间存在
独立的另有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
四,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一 ) 概念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
思考,
1、为何需要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为何又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 二 ) 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性与共
性, 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
1,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的 统一性
①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
②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
③ 因果关系的顺序性 。
④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
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 特殊性
① 范围的特定性 。
在哲学上, 凡是引起结果发生的现象,
都是原因 。 但在刑法上, 只有引起危害结果发
生的危害行为才是原因, 只有行为所引起的危
害结果才是结果 。
② 作用的单向性 。
③ 内容的法定性 。
在大多数时候,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法
律规定的特定发展过程 。
( 三 )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思考,
是否凡是有联系的都可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案例,
1,甲撞伤乙, 乙的妻子丙骑车去医院看乙的途中
被丁撞死 。 甲与丙的死亡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失恋而自杀 。
结论,
第 4个特点:因果关系的规定性 ( 条件性 ) 。
即危害行为包含着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 。
国外刑法理论,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客观归责论。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
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
( 或称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 )
思考,
甲将乙殴打致死, 与甲将乙打伤后, 乙被送往
医院, 医生因乙没钱而拒绝抢救, 乙死亡 。 两
案例有何不同? 是否都有因果关系?
必然因果关系,
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客观根
据, 并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时, 危害行
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 。
偶然因果关系,
一种危害行为引起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
其发展过程中, 介入其他因素, 并由介入因素
合乎规律地引起另一种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
第二种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自然事件;他人行为;自身情况
2,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
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而
间接产生危害结果 。
3,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应当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如果认为
不作为与危害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 那么, 有些危害结果
的产生便是无缘无故的了 。
( 四 )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但有刑法
因果关系行为人不一定负刑事责任。
第六章 犯罪主体
一, 犯罪主体概述
( 一 ) 概念
定义,
指刑法规定的, 实施了严重危害行为, 依法对自己的
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
特征,
( 1) 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或单位
所谓 自然人, 是指有生命的人类个体 。
所谓 单位, 是法律上人格化了组织, 即指依法成立,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的组织 。 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注意,
犯罪人不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
2)犯罪主体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人的意识和意志能力的表现,
是一种对行为辨认、控制的能力。单位意志表现为单位
负责人或领导机构的决定,它源于个人意志又高于个人
意志。
( 3)犯罪主体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或单

3、犯罪主体的意义
( 1) 区分 罪与非罪
( 2) 区分此罪与彼罪
( 3) 是影响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定义
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
害社会行为的人。
基本构成条件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特别规定
的自然人的身份要素则是其特殊的构成条件。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
1、刑事责任年龄
( 1)概念: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
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 2)立法划分: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
我国刑法第 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采取的是四分法,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 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 14周岁 。
2) 相对负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 14周岁, 不满 16周岁 。 对, 故意杀人, 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
炸, 投毒罪, 负刑事责任 。
3) 完全负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 16周岁 。
4) 从宽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 14周岁,不满 18周岁。
有关问题,
1) 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
( 即满周岁 ), 不是指虚岁 。
2) 刑事责任年龄计算的基准
犯罪行为成立时为基准 。 不以结果发生时为基准 。
如果行为出现了持续状态, 则应当依行为状态
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认 。
3) 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问题
原则上应当分别认定; 14-16周岁和 16周岁以上均实施
了年满 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14-16周岁的可以在
量刑是考虑 。
思考, 有人格缺
陷、心理亚健康
的人的刑事责任
任何确定?
如,马家爵
2、辨认控制能力
( 1)概念
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
能控制自己行为方向和对自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辨认控制能力在影响:定罪和量刑。
( 2)几种, 特殊的人, 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① 精神病人
两个标准:医学标准、法学标准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注意:间歇性精神病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②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刑事责任与一般人一样 。
病理性醉酒 是一种由于少量饮酒即可引起的
严重精神障碍 。 不负刑事责任 。
③ 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其他情况
夜游症;羊癫风
不负刑事责任 。
④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分类
以是否应当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为标准,分为,
一般主体
自然身份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
法定身份特殊主体
特定职务人员
法定身份特殊主体 特定法律义务主体
特定法律地位主体
特定从业人员主体
持有特定物品主体等
思考,
1,私营企业能否成为
单位犯罪主体?
2,对单位犯罪处罚是
否可能伤及无辜?
三、单位犯罪主体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定义
单位犯罪:指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的决策机构的决定或者批准,实施的刑法明文规定
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
注意,
1、单位犯罪主体的责任
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撤
消或解散
2、单位只有法律明文规
定的才构成犯罪。
单位犯罪的特点,
1、主体是单位; (注意单位犯罪中的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目的是为单位谋利益;
3、客观方面:经单位决策程序的决定或批准,
并由直接责任人实施。
( 二 ) 单位犯罪的处罚
1,双罚制
2,单罚制
思考,
对单位的处罚是
否回伤及无辜?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要件
一、概述
( 一)定义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
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基本要素,
故意和过失(统称为 罪过 ),此外还有犯罪目的
与动机、认识错误等。
可以划分为, 必要条件, 和, 选择条件, 两类。
思考,
1、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主观要素、主观超过要素。
3、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如何联系?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注意,
1、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意味着主观内容必须全部在客观上
得意实现;
例目的犯中的, 以 … 为目的,,不需要客观上实现其目的。
2、主、客观相统一也不意味着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必须认识
到所有的客观要素;
有些客观要素并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如其他后果等。
上述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的主观要素,称
为主观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认识的客观要素,称为
客观超过要素。
( 二 ) 特征
1,是刑法规定的要素 。
2,其内容是心理态度 。
罪过具有心理学的内容:它由意识因素 ( 认识因素 )
和意志因素构成
意识因素,物 人
意志因素,人 物
3,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
( 三 ) 意义
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 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之一;
影响量刑 。
二, 犯罪故意
( 一 ) 概念
1,定义,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2,特征
( 1) 认识因素,明知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
“明知, 的内容,
① 自己所实施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危害社会
的性质 。
② 自己行为所指向的, 所要侵犯的犯罪直
接客体的性质 。
③ 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
思考,
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造成的具体的危
害结果?
注意,
一, 只要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法律所规定
的犯罪构成相一致, 即使与实际上发生的事
实不符, 也能构成犯罪故意 。
二, 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程度可
以区分为一般明知和特定明知 。
案例
( 2) 意志因素上,
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
, 希望,, 即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结果
发生是其犯罪的目的 。
, 放任,, 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希望危害结
果的发生, 但也不反对和设法防止结果的发生,
对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
( 二 ) 犯罪故意的种类
理论分类,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预
谋故意和突发故意;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
法定分类,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
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 。
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 1) 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
果发生 。
( 2) 为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
的发生 。
( 3) 突发事件中不计后果, 放任危害结果的
发生 。
案例分析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直接故意中, 明知危害社会的结
果会发生, 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只
有可能发生 。
2,意志因素:直接故意是, 希望, 危害社会的
结果会发生;而间接故意是, 放任, 危害社会的结果
发生 。
3,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支配之
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同 。, 间接故意, 要求有特定
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
案例分析
三, 犯罪过失
( 一 ) 概念
1,定义,
犯罪过失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过失犯罪
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
2,特征
( 1) 认识因素上, 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应当预见, 或者
,已经预见, 。
( 2) 意志因素上, 表现为, 疏忽大意, 或者, 轻信, 。
( 二 ) 犯罪过失类型
1,疏忽大意过失
( 1) 定义,
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
大意而没有预见,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这种过失是无认识的过失 。 应当预见是前提, 没有预见是事
实, 疏忽大意是原因 。
( 2) 特征
① 应当预见即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 。
行为人有预见义务;
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别注意义务 。
行为人有预见能力 。
对于采用何种标准判定注意能力, 采取, 主客观相统一
但以主观标准为主说, 。
② 没有预见 。
2,过于自信的过失
( 1) 定义,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
结果的心理态度 。
是有认识的过失 。
( 2) 特征
① 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 。
② 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
“轻信能够避免, 的理解,
A 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B 相信结果不会发生有一定的主客观依
据;
采取了某种积极措施防止, 或根据实际
情况判断 。
C 其所凭借的主客观依据并不可靠
案例分析
( 三 )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
1,共性, ( 1) 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2) 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 3) 都是结果犯
2,区别,
( 1) 认识程度上:间接故意是, 明知, 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 预见, 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
( 2) 对待结果的态度上: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的
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结
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
( 3)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 主观上根
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结果
的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 是因为考虑到
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 。
案例分析,甲超速驾车撞死一人,为了逃避责任以更快的速度驾
车逃逸,又撞死一人。分析前后两次撞人甲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过失的认定
1、疏忽大意
( 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已十分明确,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
( 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
当预见
( 3)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
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
2、过于自信
( 1)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
( 2)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
的过失
( 3)不能将不可避免的结果认定为因轻信能够避免
而造成的结果。
四,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 无罪过事件 )
( 一 )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是不是出于故意
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是犯罪 。
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区别,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行为人主观方面对结果的发生是
应当预见, 能够预见, 而没有预见;而意外事件行为人是
不可能预见, 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
( 二 )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的, 不是犯罪 。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区别,
不可抗力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而过于自信
的过失行为人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至结果的发生。
案例




04年 8月 9日
控方,过失致人死亡罪; 辩方,意外事件,无罪。
五, 犯罪目的和动机
( 一 ) 定义
1,犯罪目的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危害行为达到某种特定危害结
果的心理愿望 。
由于犯罪目的体现的是一种, 希望, 的意志倾向, 因
此, 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
犯罪目的是选择要件 。
2,犯罪动机
指刺激, 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
活动, 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
( 二 ) 联系和区别
1,共性
都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 都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 都
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 。 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为人的主
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
2,区别
( 1) 动机产生在前, 目的产生于后;
( 2) 动机回答行为人事实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因何在, 目
的回答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发生的结果是什么;
( 3) 动机不以危害结果为内容, 目的一般以危害结果为
内容;
( 4) 同一性质的犯罪, 动机可以多种多样, 但目的只有
一个;不同性质的犯罪, 目的不相同, 但动机可以相同;
( 5) 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而犯罪动机不是
犯罪构成要件 。
六, 认识错误
( 一 ) 定义,
认识错误指足以影响刑事责任追究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评价
和事实状态上的认识偏差 。
( 二 ) 分类
1,法律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识偏差 。
( 1) 对行为犯罪性的认识错误 。 即将非犯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
或者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非犯罪行为 。 假想有罪, 假想无罪 。
思考,假想无罪的违法性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成立?
( 2) 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 。 即行为人对自己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是否需要处罚和如何具体处罚上的认识错误 。 表现为误轻为重或者
误重为轻 。
2、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在可能影响犯罪构成的事
实特征上的认识偏差。
( 1)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 2)客体的认识错误
( 3)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又称目标认识错误。
① 不属于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②属于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对象的认识错误
特例:, 打击错误,
] 思考:出现上述认识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何
影响?
( 4) 行为手段 ( 工具 ) 的认识错误:未遂犯 。
( 5) 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① 误以为自己的行为达到预期的结果, 事实上
并没有发生 。
② 产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但该结果的产生与
行为人意想中的因果关系并 不一致 。
③行为没有按照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
停止,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
果。
④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结果是由一个行为造
成,而行为人误认为是由另一行为造成。
1、案例分析,
案情:被告人冯某, 男, 29岁 。 某日下午 3时左右, 被
告人冯某冒着烈日到地里去干活 。 拿着铁叉叉运堆放在地
里的麦草, 突然听到一声惨叫, 冯拔开草堆一看, 铁叉戳
中了藏在草堆里睡觉的小伙子李某的头部, 血流不止 。 冯
立即放下手中的铁叉, 后退几步 。 一会儿冯缓过神来, 心
想, 没人看见, 赶快跑 。, 于是快速收拾东西离开了现场 。
受伤的李某直到下午 5点过才被发现, 送到医院后, 终因伤
势过重, 贻误了抢救时间, 于当晚 8时死亡 。
从犯罪构成主, 客观要件来分析被告人冯某行为性质, 是
否构成犯罪, 构成什么罪?
2、刑法学学习心得。
或论述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章 正当行为
一, 正当行为概述
( 一 ) 概念
正当行为, 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
果, 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客观要件, 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 从本质上不符合犯罪构成, 而为法
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 。
( 或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排除犯罪性行为, 阻
却违法的行为 )
思考,
正当行为何以不负刑事责任?
( 二 ) 特征
1,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 。
2,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 ——区别的
关键所在 。
3,为法律所允许或认可 。
( 三 ) 种类
1,法定的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非法定的正当行为,
法令行为, 正当的业务行为, 执行职务行为,
自损行为, 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
二, 正当防卫
( 一 ) 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 制止不法侵害, 没
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思考,
1,正当防卫的, 正当性, 何在?
2,正当防卫是否应当在, 不得已, 的情况下才能进
行?
3,,你打了我后, 我又打你, 是不是正当防卫?
4,正当防卫是否不管什么后果都不负责任?
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 。
( 1)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 。
( 2) 只有对有紧迫防卫需要的不法侵害才宜进行
正当防卫 。 包括具有进攻性, 破坏性和紧迫性的不法
侵害 。
( 3)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
( 4)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思考,
, 假想防卫, 如何处理?
八达岭击毙疯狂司机案
案例
2、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
本人
思考,
1,故意针对无辜的第三人报复的,以及错
把第三人当成不法侵害人的如何处理?
2、对于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
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
卫?
3、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对尚未开始和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实施正当防
卫。 对于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可以 合法的预防 。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争议,着手说, 进入侵害现场说, 危险临近说与综
合说 。
通说,综合说
一般指不法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构成现实威
胁, 不采取防卫行为, 合法权益就难免受到损失的时
间 。 一般, 着手说,, 特殊情况采用, 危险临近说,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 现实的
侵害, 威胁之中, 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
威胁合法权益 。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
B 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C 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
D 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
思考,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 行为已经既遂, 但在
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 可否实行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的处理
4、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要有正当防卫意图
( 1) 正当防卫意图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来制止不法侵害,保
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防卫认识、防卫目的
( 2)不具备防卫意图的情况及处理
①防卫挑拨。
② 相互的非法行为。
③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5、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
必要限度 争议,
,必需说”、“基本适应说”、“相当说”。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
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准。
, 特殊防卫权,
防卫过当,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定义,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权
二、理解,
1、前提条件:,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强调,犯罪行为、暴力性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迫性。
2,,行凶, 的理解,赞同, 或死或伤, 说。 即主
观故意不明、不计后果的伤人或杀人行为。
紧急避险
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
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而采
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
思考,
1,紧急避险何以不负刑事责任? 其本质是什么?
2,与正当防卫有何区别?
3,紧急避险为何必须是在, 迫不得已, 下实施?
4,对, 非典, 病人, 疑似病人, 可能感染者强制
隔离的法理依据 。
二, 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 危险, 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的急迫事实状态 。
, 危险, 的来源,
自然的力量;
动物的袭击;
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
思考:, 假想避险, 如何处理?
2,时间条件: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即, 危险, 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 。
, 危险, 已经开始:即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 合法
权益直接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 。
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有避险意图, 即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
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意图:避险认识, 避险目的
5,限制条件: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即不能用其他不牺牲或只牺牲更小的合法权益的
方法来避免 。
注意,不允许为了保全自己的健康或生命, 而牺
牲其他无辜人的健康和生命 。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不必要的损
害 。
通说,紧急避险损害 < 所要避免的损害
思考,如何衡量合法利益的大小?
避险禁止,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禁止避险本
人危险。
三、避险过当及应负的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的行为。
即:避险造成的损害 ≥ 所要避免的损害
避险过当要负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标准不同。
案例分析,
被告人刘明,男,25岁,工人。某天晚上,刘明在看完电影出场的
时候无意中踩了李某一脚。李出口就骂,刘赶紧陪了不是,但李仍不
肯罢休,指使同伙王某对刘大打出手。因刘身高力壮,两人有点吃亏。
李恼羞成怒,拿出一把匕首向刘的前胸刺来,王也从侧面用拳头向刘
的头部打来。刘急中生智,顺手一把将王抓过来挡在自己胸前,结果
李一刀将王刺死。
刘明应否负刑事责任?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概述
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念
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 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和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
思考,
1,停止形态为何只存在故意犯罪中?
2,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二, 研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意义
有助于定罪和量刑 。
特点,
1、发生在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完成阶段
2、犯罪行为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
不再发展下去,彼此间不会转化。
3、停止形态是一定的行为状态。
即某种行为的表现情况,
分为: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思考,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何在?
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一, 概念和标准
1,概念,
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
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 。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
2,既遂的判断标准,
争议:,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说,
通说,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
张明楷,采用结果说 。
二, 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既遂成立条件,犯罪构成要求的结果发生 。
2,危险犯; 形成足以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
3,行为犯; 危害行为实施完毕 。
4,举动犯 。 一着手事实危害行为 。
上述四种类型实际是按照犯罪既遂成立的条件从多到少
的一种排列 。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按法定量刑幅度处罚。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 概念
犯罪预备是 指为了犯罪而开始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
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
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 。
思考,还没有, 开始, 犯罪, 为何要构成犯罪?
二, 构成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行为;创造条件行为
注意,1,单纯, 犯意表示, 不是犯罪 。
2,有的预备行为单独可能构成犯罪 。
2,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3,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 。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 足以阻
止行为人犯罪意志, 迫使其停止行为的各种主, 客观
因素 。
三, 预备犯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 概念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
外的原因使得犯罪未得逞的行为状态 。
二, 构成特征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所规定的犯罪
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实行行为 。
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准 。
案例,
认定是否, 着手, 应考虑以下因素,
1,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2、行为能直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能表现其犯罪意图,实现犯罪目的。
注意,
实行行为有单一实行行为和双重实行行为。
双重实行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行为
人只要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即“着手”。
如:抢劫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
, 未完成, 即未达到既遂 。
3,犯罪未完成而停止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致 。
, 意志以外的原因, 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其他因
素, 使得犯罪分子客观上不能或主观上感到不能完成
犯罪 。
包括,客观原因,如被害人反抗, 第三人阻止等
自身原因,能力欠缺, 力气不足等
主观原因, 认识错误导致错误判断 。
思考,对法律惩罚的畏惧是否可以认定为, 意志
以外的原因?
三, 犯罪未遂类型
1,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四, 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 。
案例,1,为抢劫乘出租车案;
2,挤进门意图抢劫案;
3,投放毒药意图杀人案 。
第五节 犯罪中止
一, 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人出于自己的意
志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
思考,犯罪中止是否发生在故意犯罪的某一特定
阶段?
二, 构成特征
1, 时间性 。
即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 尚未形成任何停止形态
的情况下放弃犯罪 。
思考:, 廉洁帐号, 的犯罪性法律认识 。
2, 自动性 。
指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停止犯罪 。
思考,意志以外和意志以内的原因共同作用应如何认
定?
3, 彻底性, 有效性 。
彻底停止犯罪, 有效地防止法定危害结果发生 。
三, 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应当减
轻处罚。
注意,1、行为犯、危险犯既遂后不能再认定有中止;
2、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中止。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思考,
1、共同犯罪与 单独犯罪 的区别。
2、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3、是否只要共同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
共同犯罪?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
二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要件要求的人。
自然人、单位。
注意:, 间接正犯, 及处理;
思考,
1、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故
意实施特殊主体的犯罪,可否成立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位与本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
员是不是共同犯罪?
二、客观条件,
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
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实践中,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处的地位,具
体分工,参与程度,参与时间可能各不相同,但他们
都为了同一犯罪,指向同一目标。每个共同犯罪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间都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注意,并不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实施刑法规定的某一
犯罪客观行为。
三、主观条件,
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及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其次,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协调,
并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犯罪。
理解:,片面的共同犯罪”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共同过失犯罪;罪过形式不同的犯罪;同时犯;共同
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犯
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及窝赃、销赃行为。
三, 共同犯罪的形式
( 一 )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 二 )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
罪;
( 三 )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划分, 简单共同
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划分:一般
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
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团伙, 犯罪集团, 黑社会组织 。
第二节 共同犯罪人及其刑事责任
一, 主犯
组织, 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
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1,犯罪集团的组织, 领导者;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认定,
看在共同犯罪中是否起主要作用, 应根据他在共同犯
罪所处的地位, 实际参加的程度, 具体罪行的大小, 对
结果发生的作用等全面考虑 。
对主犯的处罚,
1,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应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
罚;
2,其他主犯, 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
罚 。
二, 从犯
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 。
1,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或教唆犯;
2,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
对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 。
三, 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即在他人的威胁下
并非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 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
小作用的人 。
注意,
1,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不再认定为胁从犯;
2,身体完全受到强制, 彻底丧失意志自由实施的
某种行为的, 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
对胁从犯的处罚,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四, 教唆犯
指故意地怂恿, 指使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
的人 。
争论观点,教唆行为不能作为共同犯罪行为, 而应
单独设立教唆罪 。
注意,
1,教唆对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
2,被教唆人是否产生犯意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
3,以被教唆人是否实施犯罪可把教唆犯分为,
共犯教唆犯
独立教唆犯
处罚,
1,定罪 。 一般以所教唆的犯罪定罪 。
2、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进行处罚。
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
4,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的,可以从轻处
罚。 (特殊的共同犯罪)
思考,
第 4种情况可否叫作, 教唆未遂,?
第十二章 数罪形态
一、罪数的判断标准
1,罪数概述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即同一主体行为
构成犯罪的数量。
区分罪数的意义, 有利于准确定罪,量刑。
2,罪数的判断标准
争议观点,
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
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
犯罪构成标准说
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 一罪
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数罪
犯罪构成标准说的适用,
1、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要求对各种犯罪构成
本身有正确认识。
2、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
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应用此标准时,也要考虑 刑法的特殊规定,参照合
理的司法实践经验。
例如,
1、应当定, 数罪,,但是规定定, 一罪, 的,
拐卖妇女同时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或诱骗、强
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
2、有的定, 数罪,,有的定, 一罪,,
走私同时以暴力的方法抗拒缉私的定数罪;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同时以暴力抗拒检查的
只定一罪。
二、特殊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 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
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
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1) 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
2) 必须是不间断地持续作用于同一对象 。
3) 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
4) 必须是从着手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
注意,继续犯与状态犯, 即成犯, 接续犯的区别 。
处断, 定一罪 。
2、想象竞合犯
指行为人基于 一个犯罪意图支配下的数个罪过,实
施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点,
1)实质是一罪;
2)因造成数个不同的结果而似乎符合数罪。
处断,从一重罪定罪。
注意,与法规竞合的区别
法规竞合,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条
文,而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包容关系,因而只适用其
中一个发条,定一罪的情形 。
定罪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
3、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处罚的形态。
要件,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3)行为人对重结果的产生一般是过失,有的是故意。
处断,
定一罪,加重处罚。
(二)法定的一罪
1、结合犯
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形态。
要件,
1)所犯数罪原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刑法明文规定结合。
处断,依照刑法规定的新罪定罪。
例,刑法第 2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
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如,
盗窃罪
抢劫罪
故意伤害罪
2、集合犯
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
罪论处的形态。
要件,
1)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3)刑法规定为一罪。
种类,常业犯、营业犯。
处断,以法定的一罪定罪。
(三)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
施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依法以一罪论处的形态 。
要件,
1)客观方面实施了数个同一性质的犯罪,触犯同一
个罪名;
2)主观方面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数个行为具有连续性。
处断,
定一罪;法律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2、牵连犯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
牵连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
要件,
1)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4)数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罪名。
处断,
从一重罪定罪。法律明确规定数罪并罚的依法律规定。
3、吸收犯
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
行为吸收,仅定吸收之罪的形态。
要件,
1)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表现,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处断,依照吸收行为定罪。
刑罚总论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一, 概念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
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
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法律地位和状态 。
二, 特点
1,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具有法律性
3,必然性与平等性 。
4,严厉性与专属性
三, 刑事责任的根据
指一种能够引起刑事责任产生并决定刑事责任存
在的一种法律事实。
刑事责任的根据是 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
四,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1,通过给予刑罚处罚实现 。
2,通过适用实体法上的非刑罚
处罚方法实现 。
3、通过宣告行为构成犯罪实现。
思考,
如何看待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述
一, 刑罚概念
定义,
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所
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
律制裁方法 。
特点,
1,内容为对受刑罚者一定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
2,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
3,刑罚的根据在于刑法的明文规定 。
4、适用主体特定。
二, 刑罚权
1,定义,
刑罚权 是基于犯罪行为对犯罪人实行刑罚惩罚的
国家权能 。
2,特点,
1) 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
2) 反映了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
3) 是国家对犯罪人实行刑罚处罚的实体权利
4) 是刑罚创制权, 裁量权和执行权的统一 。
3、刑罚权的根据,实现社会的正义观念,维护
合法权益免受犯罪侵犯。
三, 刑罚功能
概念,
指国家创制, 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
极作用 。
种类,
1,对犯罪人的功能
限制, 消灭其再犯条件的功能 ;改造功能 ;感化
功能
2,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功能,安抚功能
3,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威慑功能 ;教育功能 ;鼓励功能
四, 刑罚目的
概念,
指国家制定, 适用, 执行刑罚的目的, 也即国家
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
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
内容,报应 预防
1,特殊预防
针对犯罪分子而言 。
2、一般预防
针对其他人员。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
指刑法规定的按一定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
的总和。
我国刑法中刑罚的体系,
1,分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列。
注意,学习重点是每一刑种的刑期和执行特点。
主刑
一, 管制
1,概念,是对罪犯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
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
2,特点,
1) 不予关押;
2) 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
3,执行机关,当地公安机关 。
4,期限,3月 —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 3年 。
注意,先前羁押 1日折抵刑期 2日 。
二, 拘役
1,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 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
刑罚方法 。
2,特点,
1) 剥夺罪犯人身自由;
2) 期限较短; ( 1月 —6月, 并罚不超过 1年 )
3) 就近执行 。 ( 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监狱 )
4) 享受一定的待遇 。
注意,先前羁押 1日折抵刑期 1日 。
三, 有期徒刑
1,概念,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 实行强
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
2,特点,
1) 期限较长;
2) 强迫劳动改造 。
3,期限,
6月 —15年, 数罪并罚不超过 20年
注意,先前羁押 1日折抵刑期 1日 。
四, 无期徒刑
1,概念,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
方法 。
2、特点,
1)剥夺罪犯终身自由;
2)强迫劳动改造。
3)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注意,先前羁押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五, 死刑
1,概念,
死刑 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也称 极刑 。
思考,死刑的存废争议 。
2,死刑的适用 原则,限制死刑的适用 。
1) 适用条件上,罪行极其严重 。
2) 适用对象上,犯罪时未满 18周岁;审判时怀孕
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思考,审判时已经满 18周岁的, 和审判前羁押期
间堕胎的妇女可否判死刑?
死刑存废争议,
死刑存置论,
1,,杀人者死, 天经地义; 2、死刑给其他人极大的威
吓; 3、死刑废止会对面对罪犯的人的生命受到极大的
威胁。
死刑废止论,
1、死刑太残酷; 2、死刑给其他人的威吓未得到证实;
3、错判无法挽回; 4、国家反对罪犯杀人,自己又杀人,
前后矛盾; 5、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无益;
贝卡利亚,基于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主张国家和社会
无权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保留死刑
限制死刑
我国,1、犯罪形势严峻,废除死刑不明智;
2,,杀人偿命, 被广泛地认同;
3、物质水平底,人的价值相对不大。
3)适用程序上,死刑复核程序。
4)死刑执行制度上,
死缓制度,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
死缓制度的执行,
1、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
刑;
2、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 15年
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查证属实,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一, 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方法 。
注意,与罚款区别 。
二, 剥夺政治权利
三, 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
国有的刑罚方法 。
四, 驱逐出境
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我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
1,定义,剥夺政治权利 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
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
2,适用方式,独立适用;应当附加适用;可以附加适
用 。
3,期限,1) 终身 被判无期徒刑, 死刑的
2) 3—10年 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
3) 1—5年 独立适用或有期, 拘役附加适用的
4) 与管制刑期相同 被判管制刑附加适用的
4,期限的起算,注意,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
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一, 刑罚裁量概述
刑罚裁量 简称 量刑, 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
及刑事责任的轻重, 在定罪的基础上, 依法决定犯罪分
子是否判处刑罚, 判处何种刑罚, 刑度或所判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 。
二,量刑原则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
2、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刑罚个别化
三、量刑情节
1,概念
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 据以决定处罚轻
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
2,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
注意:, 应当, 与, 可以, ;, 从轻, 与, 减
轻, 之分
酌定量刑情节
实践中有,犯罪手段,侵害对象,损害后果,犯
罪时间、地点,动机,犯罪后态度,一贯表现等。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 犯
一, 概念
累犯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
毕或赦免以后, 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
二, 累犯的刑事责任 。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分类和构成条件
普通累犯
特别累犯
普通累犯
1,前罪和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后
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
以后 5年之内 。
( 二 ) 特别累犯 ( 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
构成条件,
( 并 与普通累犯的区别 )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2,被判刑的轻重不受限制;
3,不受两罪相距期限是限制 。
第二节 自首和立功
自首
一, 定义,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行为 。
二, 自首的种类和成立条件,
1,一般自首
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2,特别自首
三, 自首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 。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
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情况的行为 。
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 概念
数罪并罚 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 合并处罚的制度 。
二, 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
以 限制加重原则为基础, 兼采其他原则的合理因素 。
1,吸收原则,死刑, 无期徒刑吸收其他主刑
2,限制加重原则,数罪均为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
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选择刑期 。
注意:, 限制加重, 不是简单相加 。
3,并科原则,异种附加刑并科 。 同种附加刑 限制加重
或吸收 。
三, 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运用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按一般原则处罚 。
2,,漏罪, 的处罚,
, 先并后减,
3,,新罪, 的处罚,
, 先减后并,
案例,
甲于 2000年 3月因故意伤害
罪被判有期徒刑 5年,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 1年。 2001年 6
月,发现其在 1998年 10月还
犯有抢劫罪,经审理抢劫罪
被判有期徒刑 8年,附加罚
金 5000元。
计算甲还应执行的刑罚。
第四节 缓刑
一, 概念
缓刑 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
二, 一般缓刑
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 3年以下有期徒
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分子的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
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战时缓刑
三, 缓刑的执行
1,缓刑考验期
拘役为原判刑期以上 1年以下, 不少于 2月;
有期徒刑为原判刑期以上 5年以下, 不少于 1年 ;
2,缓刑执行
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
四、法律后果,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
或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情节严重的,
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刑罚;
2、不具有上述情节的,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思考,缓刑考验期满后 5年内又犯罪,可
否认定为累犯?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刑罚执行 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
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
减刑
一, 概念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立功
表现, 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
减刑的限度,
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被判管制、拘役、有期
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被判无期徒刑的不
少于 10年。
二, 减刑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根据,
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三、减刑的程序
1、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假释
一、概念
假释 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
行一定刑期以后, 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
会, 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
二, 假释的适用条件
1,适用对象: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累犯和严重暴力犯罪被判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除外 。
2,适用条件: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 认为其确有悔
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
三、假释的程序。
1,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为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徒刑为 10年。
2、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纪律。
与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纪律基本相同。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时效
一, 时效定义,
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
罚的有效期限 。
二, 分类,
1)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 追究犯罪人刑事责
任的有效期限 。 我国只有追诉时效 。
2) 行刑时效:是刑法规定的, 对被判处刑罚的人
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
三, 追诉时效的期限 和 期限的计算
时效中断, 时效延长
赦免
一, 赦免概念
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 免除其刑
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二, 种类,
] 大赦与特赦
三、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已有 7次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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