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风险与保险(无风险,无保险)
( 一)风险的概念
(二)与风险有关的三个概念
(三)风险的分类
(四)对付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二)保险的特点
(三)保险的基本要素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一、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概念:指某种随机事件(偶然事故)
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与风险有关的三个概念:
1.风险因素:引起或促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条
件以及在风险事故发生时增加或者扩大损失程
度的条件。包括,①实质风险因素;②道德风
险因素;③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风险的可能性最终成为现实,
进而引起损失的结果。
一、风险与保险
3.损失:指非故意、非计划、非预期的经济
价值的减少。
① 直接损失 —— 风险造成财产本身的损失;
② 间接损失 —— 直接损失引起的其他损失。
4.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引起风险事故的发生,风险事故导致
损失。
一、风险与保险
(三)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发生的后果分:
①纯粹风险:只有损失而绝无获利可能
性的风险。
②投机风险:具有获利、损失和无损失
三种可能性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
2.按风险危及的对象分:
①人身风险:人的生命、身体可能发生伤残、
疾病、死亡等的风险。
②财产风险: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能遭受毁损
和灭失的风险。
③责任风险:因为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
失或人身伤亡,根据合同或法律应承担的民事
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
④信用风险:权利人因为义务人违约而遭受经
济损失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
3.按风险发生的原因来分:
①自然风险:与人类社会活动无关,由自然界
本身因素造成的风险。
②社会风险:由于个人或团体主观上异常行为
造成的风险。
③经济风险: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的风险。
④政治风险:政治原因产生的风险。
⑤技术风险:由于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而产生
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
4.按风险是否可被保险公司承保分:
① 不可保风险: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风险;
② 可保风险:保险人愿意承保的风险。
a.承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同类的。
b.风险发生是偶然意外的,事先不能确定的。
c.风险发生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
d.风险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确定或可以测定的。
e.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
f,保费合理,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承担得起。
g.承保风险必须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
一、风险与保险
(四)对付风险的方法
1、避免风险; 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的风险
2、保留风险; 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的风险
3、减少风险; 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
4、转移风险。 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
一、风险与保险
(五)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的概念 — 主要对付纯粹风险
2、风险管理的目标
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1) 认识和鉴别所有风险
(2) 估测各类风险的大小
(3)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
(4) 评价风险管理的效益
二、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定义:
《保险法》第 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
投保人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
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
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
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概念
1.法律角度:保险是以合同形式建立的
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经济角度:保险是一种分摊灾害事故
损失的财务安排,具互助合作的性质。
见图解:
二、保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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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特点
1,互助性
2,经济性
3,科学性
4,法律性
二、保险的概念
(三)保险的基本要素:
1.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2.保险标的:即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提供
保险保障的对象。
3.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金额(保额):即投保人以其对
保险标的经济利益为基础为保险标的实
际投保的金额,即保障的额度。
二、保险的概念
5.保险费: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人所承担
的赔付责任而付出的代价。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①纯 保 费:用于赔偿或给付的那部分。
②附加保费:用于营业费用支出、利润实现、
安全系数等。
6.保险金:保险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二、保险的概念
7.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
责任的范围。
①基本责任; ②附加责任。
8.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不承担赔
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
9.保险期限: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起讫时间。
① 按日历年度确定;② 按事件始末确定。
二、保险的概念
(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双方当事
人之间的
关 系
性质 举办
主体
缴费方式 保额确

保障
程度
保险
对象
商业
保险
合同关系 自愿
保险
保险
公司
投保人 投保人
确 定
充分 人、

社会
保险
法定关系 强制
保险
国家 国家、企
业、个人
三方
国家按
一定标
准规定
基本
保障

第二章 保险发展简史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与否的四个
标准
一、保险产生和发展的条件
1.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
的先决条件。
2.剩余产品的产生和增多是保险产生的物质条
件。
3.商品经济形式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4.互助共济意识的普及是确定保险关系的社会
条件。
5.科学计算技术是保险运行的数理基础。
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一)海上保险是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
的险种(起源于意大利)
1.共同海损起源说
2.船舶(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
(二)其他险种的起源
火灾保险、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二、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三)劳合社的性质和特点
1.性质: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一个保险市场。
2.特点:①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只向成员提
供交易场所和有关服务。
②经营保险业务的是劳合社的成员,是自
然人,可以自由组合,组成承保组合。
③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直接接触,必须由
保险经纪人分业务出单。
④劳合社个人保险人负无限责任,但成员
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第一家保险公司产生于 1805年
广州 谏当保安行(广州保险会社)
(二)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的产生
1875年 上海 保险招商局
1876年 仁和水险公司 1885年仁济和
水火险公司
1878年 济和水火险公司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三)建国以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概况
1,1952年,全部外商保险资本离开中国。
2,1949年 10月 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PICC) 成立。但在 1979年之前业务发展
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经历了, 四起三落,
的过程。
1979年底,中央决定恢复保险业务,80年
始开办保险业务。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3,1988年,交行成立保险部,人保一统天
下的局面被打破。
1991年 4月 26日,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
4,1988年 3月 21日,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成立。
1992年 9月,升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5,1992年 9月,友邦保险进入中国(外资)。
6,1996年 11月,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
立(合资)。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四)全国保险公司数量概况
1.全国性中资保险公司( 10家)
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③中国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④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⑤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
⑥新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⑦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⑧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⑨太平人寿 ⑩太平保险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2.地区性中资公司( 5家)
①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③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④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⑤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3.外资保险( 10家)
①友邦: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②美亚: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③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
④瑞士丰泰保险公司
⑤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
⑥香港民安:深圳分公司、海口分公司
三、我国保险发展概况
4.中外合资( 7家)
①中宏人寿 ②安联大众 ③金盛人寿
④太平洋安泰 ⑤中保 — 康联
⑥恒康 — 天安 ⑦信诚人寿
5.筹建中(若干)
①韩国三星 ②美国丘博 ③加拿大永明人寿
④荷兰保险 ⑤意大利忠利保险 ⑥民生人寿
⑦生命人寿 ⑧东方人寿 ⑨恒安人寿 ……
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
与否的四个标准
(一)一国保费收入及其在世界保费总额
中所占比重。
98年 日 美 英 中 (16位 )
3611.02亿 3493.90亿 1240.10亿 82.46亿
(二)保险密度 —— 人均保费收入
98年 瑞士 日本 英 中 (78位 )
4654.3 3584.3 2585.9 11.4
四、衡量一国保险业水平发达
与否的四个标准
(三)保险深度 —— 一国保费收入总额占
该国 GDP的比重
98年 南非 南韩 瑞士
20.63% 13.87% 12.61%
(四)寿险保费收入与非寿险保费收入的
对比
第三章 保险基金
? 社会后备基金的概念
? 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
? 保险基金的特点
? 保险准备金
一、社会后备基金的概念
社会总产
品= C+ V
+ M
补偿基金 —— 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
国民
收入
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非再
生产性的建设或物资储备
后备基金-对付灾害事故损失
消费基金-用于满足社会成员个人
物质生活需要和共同需要
即在社会总产品的国民收入中通过分配和再分配而形
成的用来对付灾害事故损失的那部分资金。
二、社会后备基金的主要形式
1,集中形式的社会后备基金(财政后备);
2,分散形式的社会后备基金(自保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
4,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保险基金)。
三、保险基金的特点
1,是一种合理的分担(摊)金。
2,是一种责任准备金。
—— 是负债,而非资产
3,是一种返还型的基金。
—— 从整体收支来看
四、保险准备金
(一)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三环节)
1,收取保费;
2,准备金的积累、运用(增值、保值);
—— 投资多样化
3,支付赔款(提供补偿或给付)。
—— 防灾防损
四、保险准备金
(二)保险准备金的定义
指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
自身的特定需要而从保费收入(即保险
基金)中按期提取一定的资金。
包括,法定准备金
任意准备金
四、保险准备金
(三)几种主要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即为了履行下一年度或以后年度的保险责任而提存
的用于赔款的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是用于赔付已经发生但尚未赔付的损失的准备金。
3,保险总准备金
保险人为了应付以后可能发生的巨灾赔款和稳定业
务经营而从自身的经济节余中所提存的准备金。
4,保险保障基金
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稳定业务经营,各家保
险公司按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提存的资金,集中管
理、统筹使用。
第四章 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三、保险的作用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摊损失:即保险人通过向保险购买者
收取保费来分摊其中少数不
幸者所遭受的灾害事故损失。
2,补偿损失:即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承
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损失的
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一)投资:保险人把积聚起来的保险基金中暂
时闲置的部分用于融资或投资,使
资金保值增值。
1,资金来源,资本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
准备金、保险总准备金、公积金等。
2,投资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合法性、社
会性。
3,投资方式:
国际:股票、债券、抵押贷款、不动产、银行存款;
国内: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保监会指定
的中央企业债券、银行同业拆借、投资基金。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二)防灾防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起
采取措施来防止损失发
生或减轻损失程度来降
低赔付率,提高经济效
益,保障社会财富安全。
1,损前预防
2,损后抢救
三、保险的作用
1,补偿灾害事故损失,保障社会再生产的
正常进行;
2,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
3,促进企业风险管理,有利于防灾防损;
4,积累建设资金,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5,为新技术开发提供保障,促进科技发展;
6,有利于国际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
第五章 保险的分类
一、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
(一)自愿保险:保险双方在自愿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合同建立保
险关系的保险。
(二)强制保险:保险双方根据政府有关
法律规定建立保险关系
的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一)财产保险:以有形的物质财产和无形
的相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1.火灾保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等)
2.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陆地、航空等)
3.运输工具保险(汽车、船舶、飞机等)
4.工程保险(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
5.海上保险(海上运输的货物、船舶)
6.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
7.科技工程保险(核电站、卫星发射等)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二)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劳
动能力等为标的的保险。
1,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保险。
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
2,人身意外伤害险,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
致的死亡或残废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3,健康保险,包括医疗费用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生育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
险、护理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三)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
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1.作为财产险的基本责任来投保。
2.作为财产险的附件责任来投保,不可单独投保。
3.作为与财产保险中的特定标的有关的责任投保,
可单独投保。
4.独立投保的责任险:有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
险、职业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二、按保险标的不同分
(四)信用保证保险:以义务人的信用为标的的
保险。
1,信用保险,权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义务
人信用的保险。
①出口信用保险;②国内商业信用保险。
2,保证保险,义务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担保自己
信用的保险。
①履约保证保险; ②产品保证保险;
③雇员忠诚保证保险。
三、按保险风险转移的方式分
(一)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分保):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
责任部分或全部地通过签订合同方式
转移给其他保险人。
(三)共同保险: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就同一笔保险业务各
自承保一定的比例。
2.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与保险人分担保险
标的的损失。
(四)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
益,同一种风险事故同时向几家保
险公司投保的保险。
四、按保险期限长短分
(一)长期保险
(二)短期保险
五、按保险经营范围分
(一)涉外保险
(二)国内保险
六、按保险经营项目分
(一)寿险: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险。
(二)非寿险:财产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和短期健康险等。
七、按保险经营动机分
(一)盈利性保险
(二)非盈利性保险
八、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
(一)定值保险
保险价值在投保时由保险双方当事人约
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
(二)不定值保险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由投保人确定,保险
价值由保险人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
? 二、保险利益原则
? 三、损失补偿原则
? 四、代位求偿 (权益转让 )原则
? 五、近因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 1.概念: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
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守信用互
不欺骗和隐瞒,互向对方如实申报实质性重要
事实。
? 2,内容,a.告知(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
知; 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 b.保证(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 c.弃权和禁止反言。
? 3,违反的后果:投保人违反,保险人违反
二、保险利益原则
? 1.保险利益的概念: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关系。
? 2,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
? ①经济上的利益 ②合法的利益 ③确定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必须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
是非法或无效的。
? 4.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 ①投保时,必须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
? ②出险时,必须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索赔。
二、保险利益原则
? ③保单不能随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未经
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的保单无效。
? ④海上货运险中,投保人投保时可不具备保险
利益,但在出险时要具备保险利益。且保单可
以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 ⑤人身保险中,只要求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
出险时即使保险利益已丧失,保单仍有效。
? 5.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
①限制赔款限度; ②防止赌博保险行为 ;
③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6.各险种的保险利益:
①财产险:投保人对其所有的、经营的、保管
的、租赁的、受押的等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②人身险:投保人对 a.本人; b.配偶、子女、父
母; c.与其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其
他成员和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 d.其他人经被
保险人本人同意,也可视作有保险利益。
三、损失补偿原则
1.概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只
能达到相当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
防止被保险人得到不当得利。
2.补偿原则的具体体现: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
③以保险利益为限。
3.补偿方式:①货币赔偿 ②修复 ③置换。
三、损失补偿原则
? 4.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的措施:
? ①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仍有残值,则在赔款
中应作扣除。
? ②重复保险下,几份保单的保额总和超过标
的的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所获赔款不能超过
实际价值。
? ③财产损失若是由第三者责任方引起的,被
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款之后,就必须把他
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
三、损失补偿原则
? 5.补偿原则的例外
? ( 1)人身保险
? ( 2)定值保险
? ( 3)重置价值保险
? ( 4)通融赔付
四、代位求偿 (权益转让 )原则
1.概念:当财产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时,
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即有权取
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2.成立的条件:
①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承保范围,且是由第
三者责任引起的。
②代位求偿权产生于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
四、代位求偿 (权益转让 )原则
③被保险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索赔权益。
④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权益,不能超过
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若超过,则多余部
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⑤海上保险中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
人可以向保险人办理委付手续,保险人若接
受了委付,在今后追偿中获得款项超过对被
保险人的赔款,则多余部分仍归保险人所有。
(四 )代位求偿 (权益转让 )原则
3.代位求偿原则的例外
( 1)人身保险
(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
的过失行为
第七章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中止
和终止
五、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保险合同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
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
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1.补偿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给付性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二)特点:
a.单务合同; b.对价有偿合同; c,要式合同;
d.射幸合同; e.最大诚信合同; f,附合性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三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当事人:①投保人;②保险人。
2.关系人:①被保险人; ②受益人。
辅助人(中介人):①保险代理人;
②保险经纪人;③保险公证人(保险公
估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各种保险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
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
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
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
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主要是针对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
同约定限制的情况下而设立的,法律与保险
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年龄误告条款,要求保险
人按被保险人真实年龄调整。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3,宽限期条款,是指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
付保险费,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
时交付分期保险费的,法律和合同规定给予
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在此期间,即使未
交纳保险费仍能保持保险合同效力。
4,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条款,是指保险合
同在有效期间内,由于缺乏某些必要条件而
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
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
合同可以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5,自杀条款,按照《保险法》规定,,以死亡
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 2
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
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除此款规定外,,保
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
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
其现金价值。,
6,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我国《保险法》规定,
现金价值不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
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定条款
7,保单质押贷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险
单作质押向保险人贷款;贷款数额一般
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 投保单,必须经过保险人签章承保,
才能成为合同。
(二) 暂保单,保险单没有签发之前出立
给投保方的一种临时凭证。一般 30天有
效期,或在正式保单出具时失效。
(三) 保险单,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 保险凭证(小保单),无保险条款,较为
简化。货运中普遍使用的, 联合凭证,,附印
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注明承保险别、保险金
额、检验和理赔代理人名称、地址等。
(五) 预约保险合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
定保险范围的不定期的保险合同,主要用于货
运险和再保险。
(六) 批单,对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
而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
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合同效力暂时消灭)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合同效力永久消灭)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一方提出订立保险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人 —— 投保人,要约行为 —— 填写投保单
并交给保险人。
2,承诺,一方对另一方的要约作出完全接受的
意思表示。
承诺人 —— 保险人,承诺行为 —— ①在投保单
上签章;②出具保费收据;③出具签发正式保
单;④出具保险凭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零时起保制
1.财产险合同以双方约定交付保费的时间
和方式作为生效条件。
2.人身险合同以交付保费为生效条件。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变更: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
2.客体变更:保险利益的变动。
3.内容变更:保险金额等的变更。
4.变更手续:①投保人提出变更申请;
②保险人进行审核;
③据变更情况决定保费增减;
④批改(批注或出具批单)。
(四)保险合同的中止
1.中止原因:过了宽限期仍未缴费。
2.复效: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失效
的保单仍可恢复效力。
①在失效后两年内提出书面复效申请;
②被保险人符合可保条件;③没有退保;
④一次交清所欠的保费、利息和贷款及
利息。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①合同期满终止;②保险标的因非承
保风险的发生而灭失,合同终止。
2.履约终止: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完成保险金额的赔
偿责任而终止。
3.协议终止:在自然终止或履约终止发生之前,保
险人据合同中事先的协议规定终止合同。
4.违约终止:由于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而
终止。
5.解约终止: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而
终止。投保人提出解约,即退保。
6.自始无效: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
不具备法律效力。
五、保险合同的索赔时效
1.寿险,5年
2.非寿险,2年
———— 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
2、意图解释
3、有利于非合同起草人
六、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
(二)争议处理的方式
协商,争议发生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直
接磋商。
仲裁,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争议发生之
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把争议交给双
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
诉讼,由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争议。
第八章 保险赔偿计算
一、人身保险的给付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四、几种特殊赔偿方式
一、人身保险的给付
1,保险金额的确定,由双方约定,据被保险人的需
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定额保险)
2,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①寿险和年金保险在期满或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约
定的保额全付。
②人身意外伤害险:死亡 —— 全付;
伤残 —— 按伤残程度付。
( 3)医疗费用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
1,没有保险金额,只规定一个赔偿限额。
2,按赔偿限额赔偿,在赔偿限额内,全部
赔,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1,不定值保险的赔偿
保额的确定:由投保人按投保时标的的实
际价值确定保额。
①足额保险:保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相等。
全损:赔偿保险金额,即实际价值;
分损:按实际损失赔偿。
②超额保险:保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全损:按实际价值赔偿;
分损: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③不足额保险:保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分损:按比例赔偿。
赔款=损失额×保额÷出险时实际价值
2,定值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对保险
标的约定价值作为保额投保。
全损:赔保额;
分损:按损失程度赔。
赔款=保额×损失额÷受损时当地完好市价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3.重置价值保险的赔偿方式
保险金额按估计的重置价值确定 。
( 1) 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出险时的重置
价值时,全损,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赔
偿;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赔。
( 2)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
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失按保
险金额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的比例赔偿。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4,第一危险赔偿,即对保额限度以内损失全
部负责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款=损失额(损失额 ≤保额)
赔款=保额(损失额>保额)
5,限额赔偿 (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保
险双方约定限额,对没有达到约定限额的差
额部分负责赔偿。
赔款=约定限额-实际收获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6,免责赔偿 (小额赔款时使用):即事先规
定一免赔额,对未超过免赔额的损失不赔,
损失超过免赔额的,赔偿方法有二种:
①相对免赔额:不作任何扣除而赔全部损失。
赔款=损失额=保额×损失率 (损失>免赔额)
②绝对免赔额:只赔超过免赔额的那部分损失。
赔款=损失额-免赔额
=保额×(损失率-免赔率)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7,重复保险的分摊,
①比例分摊:即按各保险人的保额占总保额
的比例分摊。
②限额分摊:即按各保险人的赔款限额占赔
款总限额的比例分摊。
③顺序免责:由先出单的保险公司赔偿,未
赔完的由第二家保险公司赔。(但第二个保
险人的保额要超过第一个保险人的保额)
三、财产保险的赔偿
8.施救费用的赔偿
( 1)概念: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
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发生的必要的、
合理费用。
( 2)保险人承担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
的本身损失的赔偿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超
过保额。
( 3)在不足额保险下,施救费用的赔偿同样也
要按比例赔偿。
四、几种特殊赔偿方式
1,消失的免赔额,即事先规定消失免赔额的起
点,该免赔额随着损失额的增加而逐渐减少,
直至完全消失。
2,美国的共同保险条款,
①采取滑动费率或称分级费率,按照保险金额与财
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制定。
②可采用共同保险的条款:保险人在保单上规定一
共保比例,要求投保人按保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
投保,若达到,则视为是足额保险,发生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若未达到,则按比例赔偿。赔款
=损失额×保额÷(实际价值×共保比例)
四、几种特殊赔偿方式
3,英国的特别分摊条款 ( 75%分摊条款)
若达到 75%的比例,按实际损失赔偿。
若未达到 75%的比例,则按保额与实际
价值的比例赔偿。
第九章 风险管理
? 一、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范围和目标
(一)风险管理的定义
风险管理是有关纯粹风险的管理决策,其中包括一些不可保的风险。
(二)风险管理的范围
1、识别和衡量风险,决定是否投保。
2、损失管理工程。
3、安全保卫和防止员工工伤事故。
4、员工福利计划,包括安排和管理员工团体人身保险。
5、损失统计资料的记录和分析。
二、风险管理的定义、范围和目标
(三)风险管理的目标
1、损前目标
( 1)经济目标
( 2)减轻企业和个人对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
( 3)遵守和履行外界赋予企业的责任
2、损后目标
( 1)企业生存
( 2)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 3)收入稳定
( 4)社会责任
三、风险管理的程序
(一)制订风险管理计划
1、确定风险管理人员的职责
2、确定风险管理部门的内部组织机构
3、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4、风险管理计划的控制
5、编制风险管理方针书
三、风险管理的程序
(二)识别风险
主要识别企业所面临的所有纯粹损失风险:
1、财产的物质性损失以及额外费用支出。
2、因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收入损失和其他营业中断损失以 及
额外费用支出。
3、因损害他人利益而引起的诉讼导致企业遭受的损失。
4、因欺诈、犯罪和雇员的不忠诚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5、因企业高级主管人员的死亡和丧失工作能力对企业造成
的损失。
三、风险管理的程序
(三)衡量风险
1、损失频率的估计,包括:
*某一风险单位因某种损失原因受损的概率。
*某一风险单位因多种损失原因受损的概率。
2,损失程度的估计,包括:
*最大可能损失,即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遭
受的最大损失额。
*最大可信损失,即指在通常情况下可能遭受的
最大损失额。
三、风险管理的程序
(四)选择对付风险的方法
1、避免风险
2、损失管理
3、非保险方式的转移风险
4、自担风险(专业自保公司)
5、保险
(五)贯彻和执行风险管理的决策
(六)检查和评价
第十章 保险市场及其监管
?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和要素
? 二、保险市场机制
? 三、保险市场种类和结构
? 四、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 五、保险市场监管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和要素
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求
关系的总和 。 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应具备如下四个要

1,保险市场的供给方 。 即指各类保险人 。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 。 即各类投保人 。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 具体包括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代理
机构, 保险经纪人或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公估人或保
险公估机构等 。
4、保险商品。即保险经济保障。保险经济保障是一种
特殊的商品。
二、保险市场机制
? 保险市场机制是指将市场机制应用于保险经济
活动中形成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竞争规律
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1、价值规律对于保险费率的自发调节只限于凝
结在费率中的附加费率部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
间。
2、保险市场上保险商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不是
完全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风险发生的频率
即保额损失率才是决定费率的主要因素。
3,一般商品市场价格竞争机制,在保险市场上
必然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 。
三、保险市场种类和结构
( 一 ) 保险市场的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划分, 分为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
2,按保险活动程序划分, 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3,按保险活动空间划分, 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外保险
市场
( 二 ) 保险市场的结构
1,完全竞争模式
2,完全垄断模式
3,垄断竞争模式
4,寡头垄断市场模式
四、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 一 ) 保险市场的一般组织形式
包括:国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
织, 合作保险组织, 个人保险组织, 行业自保组织 。
( 二 ) 几种典型的保险市场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 保险法, 的规定, 我国保险公司应当采
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
4,相互保险社
5,保险合作社
6,劳合社
五、保险市场监管
( 一 ), 保险监管概述
1,保险监管的含义及其内容
( 1) 保险监管的含义
( 2) 保险监管的产生及其原因
保险的公共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技术的复杂性 。
2,保险监管的原则与目标
( 1) 保险监管的原则:坚实原则;公平原则;健全原则;
社会原则 。
( 2) 保险监管的目标: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
*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
*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 。
五、保险市场监管
(二)保险监管体系与方式
1、保险监管的体系
( 1)保险监管法规。又称保险业法,包括两部分
内容,一是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二是对保险
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
( 2)保险监管机构。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3)保险行业自律。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
重要补充。
( 4)保险信用评级。对保险监管有着不可替代的
作用:一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是
提供预警信号,减少监管失误。
五、保险市场监管
2,保险监管的方式
( 1) 公告管理 。 也称公示主义 。 是政府对保险
市场进行监管的各种方式中最宽松的方式,
( 2) 规范管理, 也称准则主义 。
( 3) 实体管理, 也称 批准 主义 。 这是一种最严
格, 具体的监管方式 。 我国采用这一管理方式 。
五、保险市场监管
( 三 ) 保险监管的内容
1,保险组织的监管
( 1) 保险组织形式合法 。
( 2)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许可 。 保险市场准入包括登记制和
审批制, 我国采用后者 。
*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程序:申请, 筹建和开业三个阶段 。
( 3) 保险公司停业解散的监管:整顿, 接管, 解散, 破产,
清算 。
( 4) 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
五、保险市场监管
2,保险经营的监管
( 1) 经营范围的监管 。
不得兼业 。
不得兼营
( 2) 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 。
( 3) 再保险的监管 。
再保险应遵循法定分保原则和优先国内分保原则 。
保险公司对每一风险单位所承担的责任超过资本金加
公积金总和的 10% 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
五、保险市场监管
3,保险财务的监管
( 1) 资本金的监管 。
( 2) 准备金的监管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 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
( 3) 资金运用的监管 。 包括对可运用资金来源, 资金运用
原则和运用方式的规定 。
( 4) 偿付能力的监管 。
( 5) 财务核算的监管。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保监会报
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
第十一章 保险公司经营实务
一、保险营销管理
(一)保险营销的必要性
(二)保险营销环境分析
(三)保险营销渠道
1、直接营销渠道
2、间接营销渠道
( 1)代理人营销;
( 2)经纪人营销。
二,保险投保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投保服务
1、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2、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
3、帮助投保人估算投保费用
4、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
二,保险投保管理
(二)投保人的投保选择
1、选择保险中介人
2、选择保险公司
( 1)保险公司的类型
( 2)保险公司的险种和价格
( 3)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
( 4)保险公司的服务
三、保险承保管理
(一)承保选择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选择
2、对保险标的及其利益的选择
(二)承保控制
1、控制道德风险
( 1)控制保额;( 2)控制赔偿限度
2、控制心理风险
( 1)责任控制;( 2)规定免赔额;
( 3)续保优惠;( 4)其他优惠。
三、保险承保管理
(三)承保决策
1、正常承保
2、附条件承保
3、拒绝承保
(四)承保管理
1、接受承保单
2、审核验险
3、接受业务
4、缮制单证
(五)续保管理
四、保险理赔管理
(一)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二)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
1、损失通知
2、审核保险责任
3、进行损失调查
4、赔偿给付保险金
5、损余处理
6、代位追偿
五、保险投资管理
(一)保险投资资金的来源
1、资本金
2、各种准备金
3、承保盈余
(二)投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收益性原则
3、流动性原则
4、合法性原则
5、社会性原则
五、保险投资管理
(三)保险投资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3、银行同业拆借市场
4、购买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
5、买卖证券投资基金
六、保险防灾防损
(一)保险防灾防损的特点
(二)保险防灾防损与展业、承保、理赔
的关系
(三)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主要内容
(四)加强保险防灾防损的措施
七、再保险业务管理
(一)再保险及其特征
(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
1、比例再保险
( 1)成数 分保
( 2)溢额分保
2、非比例再保险
( 1) 超额赔款再保险
( 2)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七、再保险业务管理
(三)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
1、临时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将
有关风险或责任临时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 。
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
2、固定再保险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合同,
分出公司按照合同的规定将有关风险或责任分给分
入公司的再保险安排。双方都有义务约束,均无权
选择。
3,预约再保险 -----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合同,
分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将有关责任转让给分入公司,
但分出公司一旦分出,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七、再保险业务管理
(四)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共命运条款
2、错误或遗漏条款
3、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
4、仲裁条款
第十二章 保险费率厘定
一、费率厘定的准则
(一)法律准则
1、公平性
2、合理性
3、充分性
(二)业务准则
1、简明
2、稳定
3、灵活
二、财产保险费率厘定
(一)费率厘定的基本方法
1、判断法
2、分类法
3、增减法
( 1)表定法;
( 2)经验法;
( 3)追溯法。
二、财产保险费率厘定
( 二)财产保险纯费率的确定
1、保额损失率的确定。
保额损失率指单位保额的保险损失赔偿额,即
有效索赔额占承保保险金额的比率。影响保额
损失率的因素有: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保险
事故的损毁率、保险标的的损毁程度、受灾保
险标的的平均保险额与全部保险标的平均保险
额的比率,四者的乘积即为保额损失率。
2、历年保额损失率的选择
二、财产保险费率厘定
(三)财产保险附加费率的厘定
1、第一附加费率。
为了减少赔偿金额超过纯保费的年份的出现,通常采用
在平均保额损失率上附加这组保额损失率的一次、二
次或若干次均方差的方法来确定纯费率。一般认为,
所附加的均方差与平均保额损失率之比以 10%— 20%为
宜。
2、第二附加费率。
附加费率=附加保费÷保险金额× 100%,实务中通常按
纯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附加保费。因此:
附加费率=纯保险费×按保费提取附加保费比例÷保险
金额× 100%=纯保险费率×按保险费提取附加保费的
比例
三、人寿保险的费率厘定
( 一)人寿保险费的构成:
1、纯保险费 -----用于建立责任准备金,进行合同责任的给
付;
2、安全加成 -----用于补偿保险给付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可能
偏差;
3、附加保费 -----补偿实际费用的耗费。
4、人寿保险的总保费或毛保费=( 1+安全加成系数)
×纯保费+附加保费
(二)人寿保险费计算的基本原则
收支平衡(投保生效之日)
即:保费的现值=保险金额的现值+各项业务费用的现

三、人寿保险的费率厘定
(三) 人寿保险费厘定的基础
1、预定死亡率。死亡率是根据生命表得出的。
生命表的分类:
( 1)根据观察人群对象的不同,生命表分为国民生
命表和经验生命表。后者是根据人寿保险被保险
人的死亡经验资料制成的,是保险人确定死亡率
和厘定费率的主要依据。
( 2)根据死亡率测定的观察期间取法不同,生命表
有;选择表、综合表和截断表。
( 3)依寿险业务与年金业务的区别,生命表分为寿
险生命表与年金生命表。
( 4)依性别分为男子表、女子表和男女混合表。
三、人寿保险的费率厘定
2、预定利息率
人寿保险费计算中,为维护保险双方的利益,预
定利率采用复利计算。
现值和终值的概念及计算
3、预定费用率
4、其它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
( 1)解约率。全年解约的保额与该年初有效保额的
比率。
( 2)分红率。保单分红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和费
差益。
( 3) 残废率。当寿险合同中附有残废给付或残废优
惠时,计算人寿保险费须考虑残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