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 3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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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示范法简介
3.1.1 目标
1,目的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
2,贸法会决定拟定示范法规,是因为一些国家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备,因为它没有预见到电子商务的使用
“书面,,经签字的”,原始”
3,?示范法?有助于补救国家一级的立法不完备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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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示范法?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用来解释现行的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文书
5,?示范法?的目标包括使电子商务的使用成为可能或为此创造方便条件,平等对待书面文件的用户和基于计算机的信息的用户
3.1.2 范围
1,考虑电子数据交换的广泛涵义,考虑其在贸易方面的各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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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示范法?提及比较先进的通信技术也照顾到适用于不大先进的通信技术,
如电传传真等注意:任何通信技术均不应排除在?示范法?范围之外
3,想实现?示范法?目标,最好是使?示范法?得到最广泛的应用。
但颁布国不宜在其法规中对?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做出很多的限制
4,应当将?示范法?视作为一套统筹兼顾、可以各自分立的规则,建议作为单一法规加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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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结构
1,?示范法?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涉及电子商务总的方面,
另一部分涉及特定领域中的电子商务
2,贸易法委员会会在可取时决定在?示范法?
中增添新的示范条款或修改现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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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作为“框架”法律,尚需以技术性条例作补充
1,颁布国似宜颁布相应的条例,就?示范法?允许的程序定出执行细则,并使之适合于颁布国的具体情况,
但又不损及?示范法?的各项目标
2,?示范法?所考虑的记录和技术可能引起一些法律问题,须适用其他法律如:行政法、合同法、刑法和司法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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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功能等同”方法
1,针对传统的书面文件的法律规定是发展现代通信手段的主要障碍
2,?示范法?依赖一种
“功能等同办法”的新方法,这种办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例如,书面文件可起到下述作用:
提供的文件大家均可识读;
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
可复制一文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一数据副本;
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
提供的文件采用公共当局和法院可接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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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数据电文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数据电文具有不同的性质,不一定能起到书面文件所能起到的全部作用例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
“经认证之法律文件”
4,?示范法?只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相应的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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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缺少规则和强制性法律
1,对于第一部分第三章所载条款,
示范法?第 4条体现了当事人自主权原则
2,当事各方可采用第一部分第三章的规则作为缔结协议的依据
3,第一部分第二章中所载规定的性质不同,
带有强制性,反映公共政策决定
3.2 条文诠释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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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电子商务总则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 1条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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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
1,第 1条的目的是明确?示范法?
的适用范围
2,?示范法?应表明其侧重点是商业领域中遇到的各类情况,而且是针对商业关系拟定的。
商业活动方面(注,…… )
3,?示范法?适用于各种可能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电文,?示范法?的任何规定都不应妨碍颁布国扩大?示范法?的范围商业(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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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些国家有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可能适用于使用信息系统的某些方面本法(注,…… )
5,第一条脚注提示了对?示范法?范围的另一种可能限制适用范围(注,…… )
6,建议应当尽量广泛地适用?示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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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条 定义为本法的目的:
( 1) "数据电文 "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 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 2) "电子数据交换 ( EDI) "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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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项数据电文的 "发端人 "系指可认定是由其或代表其发送或生成该数据电文然后或许予以储存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 4) 一项数据电文的 "收件人 "系指发端人意欲由其接收数据电文的人,但不包括作为中间人来处理该数据电文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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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间人 ",就某一特定数据电文而言,系指代表另一人发送,接收或储存该数据电文或就该数据电文提供其他服务的人;
( 6) "信息系统 "系指生成,发送,接收,
储存或用其他方法处理数据电文的一个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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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
1.,数据电文”的概念并不限于通信方面,还应包括计算机产生的并非用于通信的记录
2.,类似手段”反映出?示范法?不仅打算适用于现有的通信技术,而且打算适用于未来可预料的技术发展
3.,数据电文”的定义还企图包含它的撤销或修订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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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交换( EDI),
定义基本上是参照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手续工作组通过的定义拟定的
“发端人”和“收件人”
1,在没有人直接干预的情况下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的数据电文,亦应包括在( 3)项定义范围之内
2.,收件人”是发端人意图通过传递数据电文来进行通信的人
“发端人”是作成数据电文的人,即使该电文是由另一人发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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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
1,?示范法?的重点是放在发端人与收件人的关系上,但并未忽略中间人的重要性
2.,中间人”的定义旨在包括除发端人和收件人之外起到中间作用的任何人,无论是专业的还是非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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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的定义旨在包括用来发送、
接收和储存信息的各种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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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条 解释
( 1) 对本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 。
( 2) 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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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目的是为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或地方当局解释?示范法?提供指导
2,第 ( 1) 款的目的是要提醒法院和其他国家当局注意,在作出解释时也应顾及其国际来源,以确保各个国家对?示范法?作统一的解释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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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依据的原则:
( 1)促进各国间和各国内部的电子商业;
( 2)认可以新信息技术手段达成的交易;
( 3)促进和鼓励采用新信息技术;
( 4)促进法律统一;
( 5)支持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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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条 经由协议的改动
( 1) 在参与生成,发送,接收,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电文的当事方之间,
除另有规定外,第三章的条款可经由协议作出改动 。
( 2) 本条第 ( 1) 款并不影响可能存在的,
以协议方式对第二章内所述任何法律规则作出修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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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法?是支持当事方自主权原则的
2,第 4条不仅应适用于数据电文的发端人与接收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适用于有中间人参加在内的契约关系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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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第 5条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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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条包含的基本原则是不应对数据电文加以歧视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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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条 书面形式
( 1)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 2) 无论本条第 ( 1) 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信息不采用书面形式的后果,该款将适用 。
( 3)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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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图是要确定一项电文可以被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要求的基本标准
2,列入第( 3)款的目的是加强?示范法?
的可接受性,排除适用的具体事项应有颁布国自行决定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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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条 签字
( 1) 如法律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
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
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a) 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
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 b) 从所有各种情况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 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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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无论本条第 ( 1) 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无签字时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
( 3)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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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在使用纸张环境中签字所起的功能签字的功能:
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该人与文件内容存在关系;
其他功能:
证明一个当事方愿意受所签合同的约束;
证明某人认可其为某一案文的作者;
证明某人同意一份经由他人写出的文件的内容;
证明一个人某时身在某地的事实。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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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条侧重于签字的两种基本功能:
一是确定一份文件的作者;
二是证实该作者同意了该文件的内容。
3,关于 (1)(a)款达到的安全可靠程度,
(1)(b)款定出了灵活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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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条 原件
( 1) 如法律要求信息须以其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倘若情况如下,则一项数据电文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a) 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
( b) 如要求将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显示给观看信息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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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论本条第( 1)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原始形式展现或留存信息的后果,
该款均将适用。
( 3) 为本条 ( 1) 款 ( a) 项的目的:
( a) 评定完整性的标准应当是,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之外,有关信息是否保持完整,未经改变;和
( b) 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并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
( 5)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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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8条澄清了“书面形式”和“原件”
概念
2,第 8条与物权凭证和流通票据有关
3,第 8条应视为规定了一项数据电文的最低程度可接受的形式要求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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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 (1)(a)款应理解为要求确保信息自制成书面文件时起就保持完整和未予改动
5,第 (3)(a)款列出了评估完整性的标准
6,第 (4) 款的列入目的是增大?示范法? 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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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条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和证据力
( 1) 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 a) 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
( b) 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以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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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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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是确立数据电文在法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同时确立其证据价值。
2,关于证据理的评估,第 (2) 款提供指导。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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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条 数据电文的留存
( 1) 如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须留存,
则此种要求可通过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但要符合下述条件:
( a) 其中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和
( b) 按其生成,发送或接收时的格式留存了该数据电文,或以可证明能使所生成,发送或接收的信息准确重现的格式留存了该数据电文;和
( c) 如果有的话,留存可据以查明数据电文的来源和目的地以及该电文被发送或接收的日期和时间的任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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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第 ( 1) 款规定留存文件,记录或信息的义务以及只是为了使电文能够发送或接收而使用的任何信息 。
( 3)任何人均可通过使用任何其他人的服务来满足第( 1)款所述的要求,但要满足第( 1)款( a)、( b) 和( c) 项所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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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现有的信息储存要求确立了一套替代规则。
2,第 (1) 款式要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满足规定的储存数据电文的义务。
3,(c)项的 意图在于涵盖可能需要储存的全部信息。
4,第 (3) 款的规定是为了杜绝不良做法和故意的不端行为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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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数据电文的传递第 11条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
( 1) 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 2)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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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是要通过增大以电子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法律可靠性来保证国际贸易。
2,第( 1)款加强了关于数据电文法律有效性的规定。
3.,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 再次表述第 4条所述的当事方自主权。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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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条 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
( 1) 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 2)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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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与合同的订立无关、但与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数据电文。
如,次品通知,付款要约、
履约地点通知、债务确认等
2,第 12条并不硬性规定使用电子通信手段。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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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条 数据电文的归属
( 1) 一项数据电文,如果是由发端人自己发送,即为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
( 2) 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数据电文在下列情况下发送时,应视为发端人之数据电文:
( a) 由有权代表发端人行事的人发送;或
( b) 由发端人设计程序或他人代为设计程序的一个自动运作的信息系统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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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收件人有权将一项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如果:
( a) 为了确定该数据电文是否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收件人正确地使用了一种事先经发端人同意的核对程序;或
( b) 收件人收到的数据电文是由某一人的行为而产生的,该人由于与发端人或与发端人之任何代理人的关系,得以动用本应由发端人用来鉴定数据电文确属源自其本人的某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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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 ( 3) 款自下列时间起不适用:
( a) 自收件人收到发端人的通知,获悉有关数据电文并非该发端人的数据电文起,但收件人要有合理的时间相应采取行动;或
( c) 如属第( 3)款( b) 项所述的情况,
自收件人只要适当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的任何时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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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凡一项数据电文确属发端人的数据电文或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
或收件人有权按此推断行事,
则就发端人与收件人之间而言,
收件人有权将所收到的数据电文视为发端人所要发送的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 。
当收件人只要适当加以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所收到的数据电文在传送中出现错误,即无此种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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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收件人有权将其收到的每一份数据电文都视为一份单独的数据电文并按此推断行事,除非它重复另一数据电文,而收件人只要加以适当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便知道或理应知道数据电文是一份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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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一项数据电文是否真是由表明为发端人的那个人所发送,如果发生疑问,
即应适用第 13条。
2,第( 1 )款:发端人如果事实上发送了一项数据电文,他就得受该电文的约束。
3,第( 3)( a) 款意在包括通过第三方服务提供者而生效的协议。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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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b)款和 (4)(b)款一起阅读,未经授权的数据电文,经证明是由于疏忽而被发出,则该当事方应承担责任。
5,第( 5)款的用意是,电文一经发出,发端人便不得推翻或否认,除非收件人知道或本应知道该数据电文并非发端人的电文。
6,第( 6)款涉及错误重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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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条 确认收讫
( 1) 本条第 ( 2) 至 ( 4) 款适用于发端人发送一项数据电文之时或之前,或通过该数据电文,要求或与收件人商定该数据电文需确认收文讫的情况 。
( 2) 如发端人未与收件人商定以某种特定形式或某种特定方法确认收讫,可通过足以向发端人表明该数据电文已经收到的:
( a) 收件人任何自动化传递或其他方式的传递;或
( b) 收件人的任何行为,来确认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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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发端人已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则在收到确认之前,数据电文可视为从未发送 。
( 4) 如发端人并未声明数据电文须以收到该项确认为条件,而且在规定或商定时间内,或在未规定或商定时间的情况下,
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发端人并未收到此项确认时:
( a) 可向收件人发出通知,说明并未收到其收讫确认,并订出必须收到该项确认的合理时限;
( b) 如在( a) 项所规定的时限内仍未收到该项确认,
发端人可在通知收件人之后,将数据电文为从未发送,或行使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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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发端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即可推定有关数据电文已由收件人收到 。
这种推断并不含有该数据电文与所收电文相符的意思 。
( 6) 如所收到的收讫确认指出有关数据电文符合商定的或在适用标准在规定的技术要求时,即可推定这些要求业已满足 。
( 7) 除涉及数据电文的发送或接收外,本条无意处理源自该数据电文或其收讫确认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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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4条假定确认收讫程序是由发端人斟酌采用的。
第 14条并不打算涉及因发出一份确认收讫通知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是确立收到数据电文这一事实。
2,第( 2)款的目的是认可收件人以任何通信或行为来表示的收讫确认。
如:以发运货物来确认收到了订购单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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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 3)款针对发端人已言明数据电文需以确认收讫为条件这一情况。
4,第( 4)款针对的情况:即发端人要求得到一项收讫确认,但并未言明在收到一项确认之前,该数据电文无效。
5,第( 6)款对应于某种类别的确认。
6,第( 7)款意在消除对确认收讫的法律效力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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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条 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 1)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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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 a) 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
( 一 ) 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
( 二 ) 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 c) 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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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即使设置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 ( 4) 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 ( 2) 款的规定仍然适用 。
( 4) 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
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 就本款的目的而言:
( a)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
( b) 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
( 5) 本条的规定不适合用于下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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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法?反映的事实,即信息系统的所在地是没有关系的,并定出一个更加客观的标准,
即当事各方的营业地点。
2,第( 1)款规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
3,第( 2)款规定一项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
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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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如一项电文只是到达了收件人的信息系统但未能进入该系统,则不应认为发出了该电文。
5,第( 4)款的目的是处理数据电文的收到地点问题。
第二部分 电子商务的特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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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货物运输第 16条 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在不减损本法第一部分各项条款的情况下,本章适用于与货运合同有关或按照货运合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a) ( 一 ) 提供货物的标记,编号,数量或重量;
( 二 ) 指明或申报货物的性质或价值;
( 三 ) 开出货物收据;
( 四 ) 确认货物已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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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一 ) 将合同条件与规定通知某人;
( 二 ) 向承运人发出指示;
( c) ( 一 ) 提货;
( 二 ) 授权放行货物;
(三)发出关于货物损失或或损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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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就履行合同的情况发出任何其他通知或作出任何其他陈述;
( e) 承诺将货物交付给有名有姓的人或交付给获授权提货的人;
( f) 给予,获取,放弃,交出,转移或转让对货物的权利;
( g) 获取或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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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示范法?第二部分第一章的范围。
涵盖所有运输单据,包括可转让和不可转让单据。
2,第 16条是示例性的条款。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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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条 运输单据
( 1) 在本条第 ( 3) 款的限制下,
如法律要求以书面形式或用书面文件来执行第 16条所述的任何行动,则如果使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执行有关行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 2)无论本条第( 1)款所述在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了不以书面形式或不用纸面文件执行有关行动的后果,该款均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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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需将一项权利授予一人而不授予任何其他人,或使一项义务由一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获得,又如法律要求,
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传送或使用一份书面文件,向该人移交权利或义务,则如果使用了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移交有关权利或义务,只要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使这种数据电文独特唯一,即满足了该项要求 。
( 4)为本条第( 3)款的目的,应根据移交权利或义务的目的并参照所有各种情况,
包括任何相关协议,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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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如果用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来实施第 16条 ( f) 项和 ( g) 项所述的任何行动,除非数据电文的使用已被书面文件的使用所终止和替代,否则用来实施任何这种行动的书面文件均属无效 。
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书面文件应含有一项关于终止使用数据电文的陈述 。
用书面文件替代数据电文不得影响有关当事各方的权利或义务 。
2009-7-28 73
( 6) 如一项法律规则强制适用于作成书面文件或以书面文件为证据的货运合同,
则不得以一份此种合同系以一项或多项数据电文而不是以一份书面文件作为证据为由而使该项规则不适用于由此种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合同 。
( 7)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2009-7-28 74
1,第( 1)和第( 2)款取自第 6条。
2,第( 3)与第( 4)款是要确保某项权利只能移交给一个人。
“单一性保障”
3,提及“一人”并不排除多人共同拥有提单所包含的货物权力或其他权利。
诠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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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只要采用了一种可靠的方法使这种数据电文独特唯一” 是指确保一个人的数据电文不会与任何其他数据电文相矛盾。
5,第( 5)款避免运输单据重复。
6,第( 6)款的目的是要直接处理某些法律适用于货物海上运输合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