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外省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境保护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
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救济权利。
五、申请人救济权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人对具体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起五日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要求给予重新审查并答复;认为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自接到环境保护审查书面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对环境保护部门在法定期间未依法作出审查意见或者其他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法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受理审批申请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外省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年度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境保护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年度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
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救济权利。
五、申请人救济权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人对具体审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环境保护审查意见起五日内向环境保护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要求给予重新审查并答复;认为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自接到环境保护审查书面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对环境保护部门在法定期间未依法作出审查意见或者其他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自法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受理审批申请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