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通信工程系—— 陈昌海 编写 《通信电缆线路实训指导书》是与“21世纪高职高专通信教材------《通信电缆线路》”(陈昌海主编.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和《通信电缆线路实验指导书》(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内训教材)相配套的实习教材,结合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通信电缆线路教学大纲》要求和我院高职学生的实际编写而成,作为教师实训教学和学生实训用书。 本实习指导书结合《通信电缆线路》教材相关章节核心知识点,在学生学习了通信电缆线路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掌握了通信电缆线路工程的查勘设计、施工和维护等方面的实用专业技术知识的基础上,并经过开设了与理论教学核心知识点配套的“通信电缆线路实验”(8个,见《通信电缆线路实验指导书》)的实际动手能力锻炼和基本技能培养后,所提供的校内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实践教学环节。该教学环节主要包括三大实习模块: 实训模块一:通信电缆线路工程设计(工程制图、工程概预算) 实训模块二: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施工(杆路工程、管道工程及缆线布放和配套设备安装) 实训模块三:通信电缆线路维护(校外实践) 通过这个教学环节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技术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加强专业素质培养和实际动手能力锻炼,培养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为学生进一步学习相关专业课程及从事通信线路工程技术类等相关工作奠定扎实的专业基础。 实训模块一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设计(工程制图、工程概预算)……1 实训项目一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CAD制图……1 实训项目二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6 实训模块二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施工(杆路工程、管道工程及缆线布放和配套设备安装)……9 实训项目一 架空杆路工程施工……9 实训项目二 管道工程施工……12 实训项目三 电缆布放及配套设备安装……15 实训模块三 通信电缆线路维护……18 实训项目一 通信电缆线路维护规程……18 实训项目二 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21 附录 通信线路工程安全操作须知……27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7 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 Ⅲ. 通信线路工程安全操作规程……50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设计(工程制图、工程概预算) (校内实训) 实训项目一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CAD制图 实训项目二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 实训项目一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CAD制图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通信电缆线路工程CAD制图实习项目是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 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过程中,经常使用到的一项基本技能, 是一项针对性和实用性都很强的实习项目。 实训目的:通过通信电缆线路工程CAD制图的实习,使学生基本掌握通信线路工程绘图要求,掌握图纸的格式要求和内容要求,掌握通信线路图纸图形符号及其含义,初步掌握绘制通信线路路由图、线缆敷设图等相关图纸的方法和技能。会成功的绘制通信电缆线路工程的常用图纸。 二、实训教学的基本要求 1、实训要求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CAD制图是一项重要的实习项目,实习中的基本要求是:认真学习和复习有关制图国家标准的绘图方法的基础知识,学习《电信工程制图和图形符号》的具体内容,使学生掌握通信线路CAD制图的相关标准;认真学习和复习制图软件的使用方法(AutoCAD),掌握制图的计算机技能;认真学习通信线路制图的方法和要求,并在计算机上根据要求绘制出相应的图纸;在实习过程中强调认真的态度,培养学生踏实、端正、认真负责的学习和生活态度。 2、能力培养要求 加强对学生专业动手能力的培养;加强对学生进行规范化和程序化绘图能力与认识态度的培养;鼓励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根据已经学习的知识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创新;鼓励学生认真钻研,努力提高绘图效率的行为。 3、其他要求 认真遵守计算机实验室和多媒体教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秩序良好,精神状态活跃、认真。 三、实训内容 1、基础知识要求 ⑴ 通信线路基础知识; ⑵ 计算机绘图常用软件(AutoCAD)使用方法; ⑶ 工程制图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⑷ 工程制图的一般流程。 2、基本技能要求 ⑴ AutoCAD软件的熟练使用; ⑵ 电信工程制图的方法和流程; ⑶ 绘制通信线路工程路由图; ⑷ 绘制通信线路工程线缆敷设图和其他相关图纸; ⑸ 正确使用和派生线路工程制图符号; ⑹ 合理、正确的安排图纸的内容和格式。 四、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主要以学生动手操作为主,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老师进行集中的讲解和有针对性的个别辅导;前期主要进行相关基础知识的讲解复习和辅导,然后进行集中性质的上机操作和实验;结合相关实际工程应用环境,进行设计和图纸绘制,提高学生的思考主动性。 2、进度安排 主要为一周的实习操作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与深化。主要安排如下: 第一天 AutoCAD软件使用,线路工程常用的AutoCAD命令介绍,工程制图国家相关标准与规范,图纸格式和内容安排。 第二天 电信工程制图和图形符号的认识,制图的一般过程,讲解线路路由图和线缆敷设图的内容与绘制步骤,初步练习内容较少的图纸的绘制。 第三天 给出一个包含线路路由图和敷设图的图纸例子(内容可涉及到较多的线路敷设方式),让学生按照图纸的内容,完整的绘制老师给出的示例,最后进行评讲和总结,让学生说出自己的收获和疑难问题。 第四天 结合实习地的一个具体地理环境,模拟一个电缆线路工程的设计工作,让学生在老师给出的线路工程设计要求下,设计并绘制出相应的图纸。最后进行讨论、讲评和总结。 第五天 练习主干线路工程图纸、配线线路工程图纸的主要内容绘制,数量可以不要太多,重点放在学生对图纸层次分明、内容准确、符号规范、整体布局美观合理的把握上。 五、实训的考核 针对实训期间的表现,根据每次练习的结果和最后的实习报告,综合评价。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电缆线路实习指导书》; 2、《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3、《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邮电部颁通信建设标准,标准号:YD/T5015—95。 4、《本地电话网用户线路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标准号:YD5006—2003。 5、《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标准号:YD5007—2003。 七、补充说明 实习期间根据实习班级的实际情况和实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灵活合理的调整实训的进度。 实训项目二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是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通信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中,应 切实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对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实训目的:通过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实习,使学生基本掌握通信线路工程概预算的概念和编制方法,初步掌握概预算的整个理论体系和对通信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会成功的进行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文件的编制。 二、实训教学的基本要求 1、实训要求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概预算实习是一个重要的实习项目,实习中的基本要求是:认真学习有关概预算的基础知识,正确、全面的理解概预算在通信建设工程上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有关通信线路施工图纸的标准和内容;认真学习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的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内容,认真学习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在实习过程中强调认真的态度,培养学生踏实、端正、认真负责的学习和生活态度。 2、能力培养要求 加强对学生专业动手能力的培养;加强对学生进行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的培养;鼓励学生按自己的方式更快的掌握概预算的理论和实践;鼓励学生认真总结概预算的编制方法和编制过程中的心得,更快的提高自己的概预算实际操作水平。 3、其他要求 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学习秩序良好,精神状态活跃、认真。 三、实训内容 1、基础知识要求 ⑴ 通信线路基础知识; ⑵ 通信工程制图常用图形符号; ⑶ 计算机应用操作和office办公应用软件操作。 2、基本技能要求 ⑴ 通信线路施工图的识别和阅读; ⑵ 概预算基本概念和理论结构; ⑶ 熟练查阅和使用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定额; ⑷ 初步熟练进行线路工程量统计和材料统计; ⑸ 初步熟练填写线路工程概预算表格; ⑹ 熟练进行概预算编制说明的编写,并熟悉通信线路工程概预算文本的格式。 四、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首先进行相关基础概念的复习和学习,提高学生的理论基础;然后进行通信线路施工图的阅读训练,让学生能阅读基本的通信线路施工图;接下来参考示例进行有关工程量统计和材料计算的训练;进行概预算定额查询与使用、表格填写的训练;进行概预算编制说明编写的训练并熟悉设计文本格式;最后让学生完成一个完整的线路工程概预算习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和总结 2、进度安排 主要为一周的实习操作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与深化。主要安排如下: 第一天:通信线路基础知识简要复习,学习通信线路施工图的阅读方法,讲解概预算基本概念。 第二天:讲解概预算理论体系,概预算的作用与重要性,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的使用方法,概预算的基本编制流程。 第三天:进行通信线路工程量计算方法和材料统计的讲解与练习,进行概预算表三、表四的填写练习。 第四天:表一、表二和表五的填写练习;然后完成一个完整的概预算实例,编写编制说明的简要讲解与练习。 第五天:利用GYSW进行线路工程概预算编制的练习,重点掌握操作流程和方法,完成一个具体的实例。 五、实训的考核 针对实习期间的表现,根据每次练习的结果和最后的实习报告,综合评价。 六、教材及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与费用定额》,部颁标准;(原邮电部626号文件) 2、《通信线路工程预算定额》及其他相关定额;(原邮电部626号系列文件) 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软件使用说明》,GYSW软件使用说明帮助文档; 4、《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5、《电信工程制图与图形符号》,邮电部颁通信建设标准,标准号:YD/T5015—95。 七、补充说明 实训期间根据实习班级的实际情况和实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灵活合理的调整实习的进度。 通信电缆线路工程施工(杆路工程、管道工程 及缆线布放和配套设备安装) (校外实践) 实训项目一 架空杆路工程施工 实训项目二 管道工程施工 实训项目三 电缆布放及配套设备安装 实训项目一 架空杆路工程施工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架空杆路工程施工是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等相 关工作,应该切实掌握的一项重要的专业技能,对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 极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实训目的:通过架空杆路工程施工的校外实习,让学生深入工程实际,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学生熟悉通信线路工程中架空杆路工程施工的流程,基本掌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成本控制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为今后从事通信电缆线路工程的管理和施工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培养良好的从业素质。 二、实训工作中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通过“专业实训”着重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1.应用已学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捕捉新信息、获取专业新知识的能力; 3.融入社会以及与他人交流沟通、协调协作的能力; 4.吃苦耐劳、敬业爱岗、踏实肯干、敢于创新等方面素质的培养。 三、实训要求 1.提供专业实习相关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文档; 2.参加校外实践除提交“实习报告外”还要提供“实习日志”; 3.整个一天的实习工作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考勤,校外实习应特别注意“安全”! 4.结合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设计,积极主动搜集、加工资料,获取专业技术信息,为后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结合实习工作,提交工程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的有创新性的方案或建议。 四、实训内容 1、熟悉架空杆路工程全套施工流程 复标→施工测量→打洞立杆→电杆加固→拉线安装→吊线安装→地线安装→电杆标号 2、按施工流程逐工序实习,掌握施工现场管理要点 3、熟悉施工安全控制 4、掌握施工质量控制 5、掌握施工进度控制 6、熟悉施工成本控制 7、掌握相关工序的施工技术 8、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9、掌握常用仪器仪表、工具器材和设备的使用 五、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①校外施工观摩 ②参与实际施工 2、进度安排 为期三周实训的第三周的星期一(1天) 六、实训地点: 1、学院通信工程公司施工现场; 2、学院对口实训单位;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训单位,如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 4、其他合适的单位。 七、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以实训报告、实训日志、实训单位和实训老师评语、实训中的表现和工作态度为依据 八、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2、《通信工程施工技术》(通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 3、《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邮电部颁通信建设标准,标准号:YD5051—97。 4、《通信工程监理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张开栋编著,2005年出版; 实训项目二 管道工程施工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管道工程施工是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等相关工 作,应该切实掌握的一项重要的核心专业技能,对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 极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实训目的:通过管道工程施工的校外实习,让学生深入工程实际,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学生熟悉通信线路工程中管道工程施工的流程,基本掌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成本控制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为今后从事通信电缆线路工程的管理和施工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培养良好的从业素质。 二、实训工作中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通过“专业实习”着重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1.应用已学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捕捉新信息、获取专业新知识的能力; 3.融入社会以及与他人交流沟通、协调协作的能力; 4.吃苦耐劳、敬业爱岗、踏实肯干、敢于创新等方面素质的培养。 三、实训要求 1.提供专业实习相关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文档; 2.参加校外实践除提交“实习报告外”还要提供“实习日志”; 3.整个一天的实习工作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考勤,校外实习应特别注意“安全”! 4.结合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设计,积极主动搜集、加工资料,获取专业技术信息,为后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结合实习工作,提交工程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的有创新性的方案或建议。 四、实训内容 1、熟悉通信管道工程全套施工流程 复标→施工测量→开挖路面→开挖土方→做基础→加筋→铺设管道→填沙浆→管道包封→砌砖→抹面→开天窗→做人(手)孔上覆→铁盖安装 2、按施工流程逐工序实习,掌握施工现场管理要点 3、熟悉施工安全控制 4、掌握施工质量控制 5、掌握施工进度控制 6、熟悉施工成本控制 7、掌握相关工序的施工技术 8、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9、掌握常用仪器仪表、工具器材和设备的使用 五、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①校外施工观摩 ②参与实际施工 2、进度安排 为期三周实习的第三周的星期二(1天) 六、实训地点: 1、学院通信工程公司施工现场; 2、学院对口实训单位;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训单位,如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 4、其他合适的单位。 七、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以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实习单位和实习老师评语、实习中的表现和工作态度为依据 八、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2、《通信工程施工技术》(通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 3、《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原邮电部颁通信建设标准,标准号:YD5051—97。 4、《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标准号:YD5103—2003。 5、《通信工程监理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张开栋编著,2005年出版; 实训项目三 电缆布放及配套设备安装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电缆布放及配套设备(如总配线架、交接箱、分线盒等)安装是 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管理、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与审核等相关工作,应该切实掌握的一项重要的 专业技能,对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极强的实际指导意义。 实训目的:通过电缆布放及配套设备安装的校外实践,让学生深入工程实际,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学生熟悉通信线路工程中电缆布放及配套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的流程,基本掌握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成本控制以及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为今后从事通信电缆线路工程的管理和施工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培养良好的从业素质。 二、实训工作中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通过“专业实习”着重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1.应用已学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捕捉新信息、获取专业新知识的能力; 3.融入社会以及与他人交流沟通、协调协作的能力; 4.吃苦耐劳、敬业爱岗、踏实肯干、敢于创新等方面素质的培养。 三、实训要求 1.提供专业实习相关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文档; 2.参加校外实践除提交“实习报告外”还要提供“实习日志”; 3.整个一天的实习工作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考勤,校外实习应特别注意“安全”! 4.结合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设计,积极主动搜集、加工资料,获取专业技术信息,为后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结合实习工作,提交工程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的有创新性的方案或建议。 四、实训内容 1、熟悉架空电缆布放的全套施工流程 施工测量→器材检验→单盘检验→电缆配盘→选择布放方法→电缆布放→电缆的防护→电缆芯线接续、测试→电缆接头封合→电缆接头的安装固定 2、熟悉管道电缆布放的全套施工流程 施工测量→器材检验→单盘检验→电缆配盘→选择布放方法→人孔抽积水→检查管孔→电缆布放→电缆的防护→电缆芯线接续、测试→电缆接头封合→电缆接头的安装固定 3、熟悉交接箱配线管道电缆线路工程的全套施工流程 施工测量→器材检验→人孔抽积水→布放交接箱成端电缆→布放引上电缆→电缆芯线接续→电缆接头封合→电缆测试 4、按施工流程逐工序实习,掌握施工现场管理要点 5、熟悉施工安全控制 6、掌握施工质量控制 7、掌握施工进度控制 8、熟悉施工成本控制 9、掌握相关工序的施工技术 10、熟悉工程建设标准在工程实际中的应用 11、掌握常用仪器仪表、工具器材和设备的使用 五、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①校外施工观摩 ②参与实际施工 2、进度安排 为期三周实习的第三周的星期三(1天) 六、实训地点: 1、学院通信工程公司施工现场; 2、学院对口实习单位;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如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 4、其他合适的单位。 七、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以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实习单位和实习老师评语、实习中的表现和工作态度为依据 八、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2、《通信工程施工技术》(通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教材) 3、《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原邮电部颁通信建设标准,标准号:YD5051—97。 4、《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原邮电部颁通信建设标准,标准号:YD2001—92。 5、《通信工程监理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张开栋编著,2005年出版; 通信电缆线路维护(校外实习) 实训项目一 通信电缆线路维护规程 实训项目二 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 实训项目一 通信电缆线路维护规程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通信电缆线路维护规程是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通信电缆 线路维护、通信网络维护、通信管线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应该切实掌握的一项 重要内容和制度,对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实训目的:通过通信电缆线路维护规程的校外实习,让学生深入工程实际,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学生熟悉通信电缆线路维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维护工作流程,掌握维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和维护工作管理艺术。为今后从事通信电缆线路的维护工作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培养良好的从业素质。 二、实训工作中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通过“专业实习”着重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1.应用已学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捕捉新信息、获取专业新知识的能力; 3.融入社会以及与他人交流沟通、协调协作的能力; 4.吃苦耐劳、敬业爱岗、踏实肯干、敢于创新等方面素质的培养。 三、实训要求 1.提供专业实习相关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文档; 2.参加校外实践除提交“实习报告外”还要提供“实习日志”; 3.整个一天的实习工作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考勤,校外实习应特别注意“安全”! 4.结合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设计,积极主动搜集、加工资料,获取专业技术信息,为后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结合实习工作,提交工程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的有创新性的方案或建议。 四、实训内容 1、了解通信电缆线路维护工作的意义、作用和特点 2、全面理解通信线路维护工作的8字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抢结合” 3、熟悉通信行业关于本地网通信线路维护的规程 4、熟悉电信企业管线维护工作的技术要求 5、熟悉通信电缆线路维护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6、熟悉通信企业对通信线路维护工作的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 7、熟悉维护资料和相关文件的管理要点 8、掌握“日常维护”维护工作的主要内容 9、掌握“技术维修”工作的主要内容 10、掌握常用仪器仪表、工具器材和设备的使用 11、深入思考如何抓好“护线宣传工作”、如何提高“维护工作质量”? 五、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①校外施工观摩 ②参与实际维护工作 2、进度安排 为期三周实习的第三周的星期四(1天) 六、实训地点: 1、学院对口实习单位; 2、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如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 3、其他合适的单位。 七、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以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实习单位和实习老师评语、实习中的表现和工作态度为依据 八、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2、《本地网通信线路维护规程》,原电信总局98规程; 3、《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邮电部电信总局主编,1994年出版; 实训项目二 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 一、实训性质与目的 实训性质: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是通信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通信电缆 线路维护、通信网络维护、通信管线维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应该切实掌握的一项 重要的专业技能,对学生毕业后从事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实际指导意义。 实训目的:通过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的校外实习,让学生深入工程实际,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使学生掌握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的相关制度、流程及故障检修工作中相关仪器仪表和设备的使用和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有效管理。为今后从事通信电缆线路的维护工作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专业基础,培养良好的从业素质。 二、实训工作中能力和素质的培养 通过“专业实训”着重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1.应用已学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捕捉新信息、获取专业新知识的能力; 3.融入社会以及与他人交流沟通、协调协作的能力; 4.吃苦耐劳、敬业爱岗、踏实肯干、敢于创新等方面素质的培养。 三、实训要求 1.提供专业实训相关的技术成果和技术文档; 2.参加校外实践除提交“实习报告外”还要提供“实习日志”; 3.整个一天的实习工作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纪律,严格管理、严格考勤,校外实习应特别注意“安全”! 4.结合毕业论文撰写和毕业设计,积极主动搜集、加工资料,获取专业技术信息,为后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5.结合实习工作,提交工程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的有创新性的方案或建议。 四、实训内容 1、了解通信电缆线路故障检修工作的意义、作用和特点 2、全面理解通信线路维护工作的8字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抢结合” 3、熟悉通信电缆线路常见故障的种类 ①混线:同一线对的芯线由于绝缘层损坏相互接触称为混线也叫自混。相邻线对芯线间由于绝缘层损坏相碰称为它混。接头内受过强拉力或受外力碰损使芯线绝缘层受伤的部位常造成混线情况。 ②地气:电缆芯线绝缘层损坏碰触屏蔽层称为地气,它是因受外力磕、碰、砸等磨损坏缆芯护套或工作中不慎使芯线接地而形成。 ③断线:电缆芯线一根或数根断开称为断线,这种现象一般是由于接续或敷设时不慎使芯线断裂、受外力损伤、强电流烧断所致。 ④绝缘不良:电缆芯线之间以塑料为绝缘层,由于绝缘物受到水和潮气的侵袭,使绝缘电阻下降,造成电流外溢的现象称为绝缘不良。它一般是由接头在封焊前驱潮处理不够、或因电缆受伤浸水、或充气充入潮气等原因造成芯线绝缘长期下降所致。 ⑤串、杂音:在一对芯线上,可以听到另外用户通话声音,叫串音;用受话器试听,可以听到“嗡嗡”或“咯咯”的声音,称为杂音。线路的串、杂音主要是由于电缆芯线错接,或破坏了芯线电容的平衡、线对接头松动引起电阻不平衡、外界干扰源磁场窜入等影响而造成。 实际电缆障碍可能是几种类型障碍的组合。比如:芯线接地障碍同时会造成线对自混;在电缆浸水、受潮比较严重时,所有的芯线及芯线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均很低,就同时存在自混、接地和它混障碍现象。在判断障碍性质时应注意加以鉴别。 4、熟悉通信电缆线路障碍测试及步骤 在日常维护工作中,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尽快的恢复通话,必要时采取“先重点后一般”和“抢多数,修个别”的原则,迅速排除障碍并防止扩大范围,确保电话畅通。这样就需要维护人员在排除故障时,首先应判断故障的性质,并选择仪器及时测定障碍位置,再进行修复工作。要做到测量结果准确,应做到以下几点: ●对于测量基本原理和仪表的使用方法必须掌握; ●对于导线的变化要有准确的记录; ●测量过程中,应注意温度对导线电阻的影响; ●测量时操作要小心、测量要耐心、观察要细心。 电缆线路障碍测试一般有障碍性质诊断、障碍测距与障碍定点三个步骤。 ①障碍性质诊断 在线路出现障碍后,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综合测试仪等确定线路障碍性质与严重程度,以便分析判断障碍的大致范围和段落、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 当电缆发生障碍后,应对障碍发生的时间、产生障碍的范围、电缆所处的周围环境、接头与人孔井的位置、天气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②障碍测距 使用专用测试仪器测定电缆障碍的距离又叫粗测,即初步确定障碍的最小区间。 ③障碍定点 根据仪器测距结果,对照图纸资料,标出障碍点的最小区间,然后携带仪器到现场进行测试,作精确障碍定位。这时,可根据所掌握的电缆线路的实际情况,结合周围环境,分析障碍原因,发现可疑点,直至找到障碍点。例如,如发现在确定障碍的范围内有接头,就大致可以判定障碍点就在接头内。在现场还可以采用其他辅助手段,如使用放音法、查找电缆漏气点等找出障碍点的准确位置。 一般来说,成功的障碍点查找要经过以上三个步骤,否则欲速则不达。 5、掌握通信电缆线路障碍测试方法 ①电桥法 电桥法是一种传统的测试方法。利用电桥原理,可以测定电缆的各种障碍点与测量端之间的距离等数据,并且可以进行电缆的电气性能测试。电桥法的优点是原理简单,仪器制造成本低,在早期的电缆障碍测试中应用较普遍。但早期电桥测试方法操作复杂,测试时要求对方配合,测量精度受环境温度、电磁干扰等因素的影响较大。随着电子技术的进步,现已研制出基于微处理器的智能电桥仪器。智能电桥采用先进的电路设计及数据处理技术,简化了操作,有效地消除了温度、电磁干扰等影响,把电桥法测试技术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 ②放音法 放音法用于直接探测电缆障碍的部位。其原理是在电缆的障碍线对上,输入一个功率较高的音频电流信号,产生较强的交变磁场,穿透外皮扩散到电缆的外部;根据电磁感应原理,利用带有线圈的接收器,放于电缆的上方,电缆中交变的电磁场就可以在接收器中产生感应信号。在线路障碍点上,由于芯线上的交变电流受到线路障碍的影响而突然下降,甚至消失,因而障碍点前后接收到的信号也就有明显的区别,这样就可以判定电缆的障碍点。该方法应用时易受外界环境干扰的影响,仅适用于测量电阻较小的混线障碍。 ③查漏法 该方法通过检查充气电缆的漏气点,判断障碍点的大致范围沿电缆逐点排除于扰,进行检测,找到障碍点。但不适用于查找直埋电缆的障碍点。 ④脉冲反射法 脉冲反射法又叫雷达法或回波法,向电缆发送一电压脉冲,利用发送脉冲与障碍点反射脉冲的时间差与障碍点距离成正比的原理确定障碍点。脉冲反射法最早用于长途电缆线路障碍的测试中。由于市话电缆对高频脉冲信号的衰减大等原因,在市话电缆线路障碍测试中遇到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现代微电子技术的发展,该测试方法及其仪器有了很大进步,其灵敏度也大大提高,已成功地应用到了市话电缆线路障碍测试中,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推广,成为市话电缆线路障碍测试的主要手段。我国在90年代初推出了市话电缆线路障碍测试仪器。目前,全国各地已有上千个单位采用了国产脉冲测试仪器,它们在解决市话线路障碍查找难的问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早期的脉冲反射仪器主要还是靠人工调整仪器、识别回波波形来判断障碍点距离。随着技术的进步,现在的仪器具备了自适应调整测试范围、信号幅度以及计算机辅助识别回波波形以确定障碍点距离的功能。脉冲测试仪器的发展趋势是不断提高仪器的自动化水平。 ⑤综合测试仪器 脉冲反射法依赖于障碍点阻抗的明显变化,不适用于测量电阻值比较大的绝缘不良障碍,而电桥法能够测量电阻值高达数兆欧姆的障碍点。近来研制出的将脉冲反射法及电桥法相结合的综合测试仪器基本可以解决现场遇到的各种通信电缆障碍的测试问题。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发生障碍后,必须尽快查找和修理,为此,维护人员必须经常熟悉所维护电缆设备情况,不断积累线路正常时的测试资料,掌握迅速查找障碍的技术,保持线路畅通无阻。 6、熟悉电缆障碍产生的原因 (1)电缆本身的障碍 电缆在生产过程中因扭距、绝缘材料结构不均匀而引起的串音、杂音。产品质量检验不严格,个别线对造成地气、断线、混线等。 (2)施工过程中造成的障碍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电缆接头处理不当等造成的电缆芯线障碍。 (3)外界影响造成的障碍 ①施工影响 由于市政等单位修建楼房、平整土地、绿化等挖坏、碰坏电缆设备。 ②电击和雷击 电缆遭到电击(雷击)时,电流通过芯线能到达距电击(雷击)点很远处然后使芯线产生障碍,严重时电压能烧坏几处地方,甚至熔断电缆。 ③鸟啄、鼠咬、白蚁啃咬等。 ④灾害影响 水灾、风灾、火灾等都可造成电缆设备的破坏。 ⑤人为损伤 电缆被盗、维护不当等原因造成电缆设备丢失或损坏。 7、掌握电缆障碍修复要求 (1)当电缆发生障碍时应以“尽快地恢复通话”为原则,对于重要用户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先恢复通话。 (2)同时发生几种障碍时,应先抢修重要的和影响较多用户的电缆。 (3)查找电缆障碍时,应先测定全部障碍线对并确定障碍的性质。然后根据线序的分布情况及配线表分析障碍段落,再用仪器测试、直接观察、充气检查电缆护套等方法确定障碍点。一般不得使用缩短障碍区间而大量拆接头或开天窗的方法确定障碍点。 (4)修理电缆障碍的几项规定 ①障碍点芯线的绝缘物烧伤或芯线变色过多或过长时,应采取改接一段电缆。如果个别线对不良时,可以只改接部分芯线。 ②电缆浸水后,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之前,浸水段落应予以更换。 ③不能因为修理障碍而产生新的反接、差接、交接、地气等障碍。同时在接续、封合以及建筑或安装上都要符合规格要求,更不得降低绝缘电阻,必须经测量室测好后才能封合。 ④全塑电缆的护套损坏的修理可采用热缩管包封法及热缩管修补的产品进行修补。 ⑤对自然恢复障碍必须彻底追查,采取各种方法修复。电缆在发生少量线对故障时,为防止扩大,应及时追查。 ⑥对电击障碍,除必须修复全部芯线障碍外,对外皮漏洞应仔细检查并全部,恢复其原来保气程度。 8、熟悉通信企业对通信线路故障检修工作的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 9、熟悉故障检修资料资料的收集、加工、整理和管理工作 10、掌握常用仪器仪表、工具器材和设备的使用 五、实训形式和进度安排 1、实训形式 ①校外施工观摩 ②参与实际故障检修工作 2、进度安排 为期三周实习的第三周的星期五(1天) 六、实训地点: 1、学院对口实习单位; 2、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如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 3、其他合适的单位。 七、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以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实习单位和实习老师评语、实习中的表现和工作态度为依据 八、主要参考资料 1、《通信电缆工程》,人民邮电出版社,陈昌海主编,2005年出版; 2、《本地网通信线路维护规程》,原电信总局98规程; 3、《市内电话线路维护手册》,人民邮电出版社,邮电部电信总局主编,1994年出版; 4、《通信电缆线路障碍测试技术》,人民邮电出版社,徐丙垠等编著, 2000年 通信线路工程安全操作须知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Ⅱ.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Ⅲ. 通信线路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Ⅲ.通信线路工程安全操作规程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遍布全市大街小巷,环境十分复杂,街道上车水马龙,给线路施工和维护作业带来很多困难,安全作业十分重要。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通信线路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以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凡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和器材储运等的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均必须充分熟悉和掌握通信通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的安全作业知识。 一、一般安全须知 1.工作场地 (1)在下列地点工作,必须设立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用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如下图所示。  ①街道拐角处或公路转弯处。 ②在街道上有碍行人或车辆处。 ③在跨越马路架线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④行人车辆有陷入地沟、杆坑或拉线洞的处所。 ⑤架空电缆接头处。 ⑥已经揭开盖的人孔。 (2)信号标志设备应随工作地点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即撤除。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天有关单位的批准。 (4)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市政有关规定的标志。 (5)在工作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近工作地区。注意禁止接近和触碰下列事物: ①揭盖人(手)孔或立杆吊架以及悬挂物。 ②接续电缆的用品:如加热的焊锡、白蜡、沥青以及带有毒性的填充剂和点燃的喷灯、照明灯等。 ③正在使用着的绳索、滑车、紧线钳以及其他料具。 ④使用着的各种机械设备。如发电机车、充气机、射钉枪、起重吊车、凿孔机、抽水机、人工和机动绞盘等。 ⑤正在放设的线条、电缆和杆根部的一切临时设施等。 (6)凡在通行的公路、街道上挖沟、坑、洞,除须设立标志外,必要时应用盖板盖好或搭临时便桥,以保证交通安全。 2.车辆行驶 (1)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施工和维护线务员所用的自行车,应装保险叉子,并经常检查叉子及刹车的牢固情况。禁止在有危险地方冒险骑车。 (3)骑自行车时,不得将笨重料具放车把上,必须放在车后铁架上,并捆绑妥当;不得肩抗物件或携带竹梯或较长的杆棍等物,如需在自行车上携带三米以内的器材如帮桩等,只能顺着车身捆绑在车上。 (4)汽车接送工人,不得过于拥挤;无高槽帮和横拉杆时,乘车人员不得站立,禁止做在车头和槽帮上,车辆行驶时,切勿伸头露臂于车厢之外。要注意沿途的电线、树枝及其他障碍物,防止碰伤。禁止在车内吸烟和打闹。汽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 3.砍伐树木 (1)在砍伐树木之前(当树枝已危及电线畅通的特殊情况),应与有关主管部门或树主取得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2)整树的砍伐,原则上应由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如需由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①工作人员应注意站立位置或工作梯的放置方法,防止树枝落下时,被打伤压倒或因工作梯滑动摔跤。 ②砍伐较大树木时,应先砍伐树枝、支干,再砍伐主干。 ③为了防止被砍伐的树木或其他支干倒折在线路或其他建筑物上,应用绳索绑在树头上,在将要锯断树木时,要有足够的人力拽,使树木倒向线路或建筑物的反侧,以保障设备安全。 ④沿街道伐时,必须在树木两侧加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行,以免发生危险。 ⑤在攀登树木时,必须了解树木的脆韧性质,充分估计站立的树枝能否承担身体的重量。 ⑥遇树枝上有蜂窝和毒蛇等有害人体的动物,伐树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天亮前烧窝或打药等。 (3)风力在五级以上时,不许进行砍伐树木工作。 4.消防设备 (1)电缆地下室、水线房、无(有)人站,以及木工场地和施工工地、材料库等处,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如各种型号的灭火器、消防水龙及用具等。 (2)消防器材应设置于明显的地方,并应注意使分布位置合理,便于取用。 (3)对各种消防器材、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4)所有工作人员对各种消防设备的性能均须深切了解,并应熟知其使用方法。 5.野外工作 (1)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2)在农田中工作,注意保护农作物。 (3)进入山区和草原工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攀登山岭,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裂缝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②在一般山区要注意防火,不得点燃荒山野草。工作时,禁止吸烟,休息时吸烟,要将烟头和火柴余火熄灭。烤火、热饭前应铲除周围一切枯草。肩挑火炉时,应将火炉放在前面,并注意勿使炭火落下,以免发生火灾。在护林放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规定,严禁烟火。 ③必须熟悉工作地区的环境,向当地群众了解哪些地方生长有毒植物或毒蛇,以便引起注意。必要时,应带防护手套、眼镜,并绑扎裹腿,以防止各种动植物的伤害。 ④注意猎人设置的捕兽陷阱或器具,不要触碰或玩弄。勿食不知名的果食或野菜,并不得喝生水,防止受伤和中毒。 ⑤在已知野兽经常出没的地方行走和住宿时,特别注意防止野兽的侵害。夜晚查修线路障碍时,至少要有两人并携带防护用具,或请当地民兵协助。 (4)在水田、泥沼中工作时及过一般河流小溪时注意下列要求: ①在水田和泥沼地带长时间工作时,须穿长统胶靴以防吸血动物,如蚂蝗咬伤。 ②在未弄清河水的深浅时不得涉水过河。因工作需要涉渡河流小溪时,应以竹杆探测前进。不得任意下河洗澡、游泳。 ③洪水暴发时,禁止游泳过河。在冰的承载力不够或融冰季节禁止从冰上通过。 ④在船只和木排上工作时,要有熟悉水性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并备有救生用具。遇到有风浪惊险或在急流、旋涡的水道上航行时,应听从管船人员的指挥。 (5)在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①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②路基边有人行道时,不要在铁轨当中行走。在双轨的路基上,应在面向火车进行方向的一侧行走,绝对不准在双轨中间行走。火车走近时,应停止前进,并注意防止被列车及其所载运的货物挂伤或被火车掉下的东西砸伤。等火车过去后再继续前进。 ③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野外工作应根据不同地区,携带防毒及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使用。 (7)架设帐篷时,应选择安全、合适的位置,注意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 6.其他注意事项 (1)工作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了解周围环境设备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采取有效防止措施。 (2)所有工作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不可随意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临时性质的材料。虽以经济为原则,但仍要求达到安全需要之坚固程度。 (3)在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清除工地、杆下、沟坑内等地方的破碎割刺器材,并检点应用工具,防止遗失。 (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批准。 (5)使用有毒物品时,应配带口罩、风镜及胶皮手套,必要时还需配戴防毒面具,以防中毒。饭前一定要洗手消毒。携带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根据不同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爆或防寒措施。 (6)在气候特别寒冷和特大风雪天,外出修线、施工时,应备有足够的防寒用品。 (7)大冰棱时应注意安全,防止被落下的冰棱或折断的工具大伤,并注意脚下,以防滑倒跌伤。 二、工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1.一般安全规定 (1)工作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应定期检查。 (2)不准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 (3)有锋刃的各种工具(如刨、钻、凿、斧及各种刀类等),不准插入腰带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内。 (4)锋刃工具,要经常进行检查,存放运输要平放,锋刃不可朝上向外,在工具袋内应向下,以免伤人。 (5)使用手锤、榔头应注意: ①不允许带手套操作。 ②锤平时,握平锤和大锤的人不可面对面站立,应斜对面站立。 (6)台虎钳要装在牢靠的工作台上,用台虎钳夹工作时要夹牢,防止工件脱落伤人。 (7)不可用锉刀、扳手、剪子、钳子敲击或撬工件。 (8)使用钢锯应注意: ①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②使用时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刚锯条折断伤人。 ③锯长物件时,要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体摆动。 (9)使用砂轮应注意: ①操作者不要站在砂轮的正前方,应站在侧面,以防砂轮破裂伤人。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②搁工件的架子离砂轮不得大于三毫米,并须安置牢固。 ③工件对砂轮的压力不可过大,以免砂轮破裂。 ④不可在薄的砂轮侧面磨工件,否则砂轮有破裂的危险。 ⑤不准在砂轮上磨铅、铜等软金属,不准带手套操作。 (10)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及活动部件完整,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11)皮卷尺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12)工具上下传递,不可从杆上、楼上、梯上或台架上掷下或上抛。铁铣、铁镐、元地达、撬棍等沉重工具或材料,必须平放,不得倚立墙边、汽车旁或杆下。工具、材料不可混放。避免损坏和伤人。 (13)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参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并注意妥善保存,防止油污、受潮、受热等变质现象。 2.梯、高凳 (1)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①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弛、破裂、腐朽的梯子,都不得使用。 ②上下梯子不能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③梯子上不得有二人同时工作。 ④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或妥善保存,避免日晒或雨淋,以防损坏。 ⑤使用竹梯应用铁线每格一梯进行帮扎。 (2)梯子靠在墙壁、吊线上使用时,梯子上端的接触点与下端支持点间水平距离,应等于接触点和支持点距离的1/4至1/3。当梯子靠在吊线时,梯子上端至少应高出吊线30mm,不能大于梯子的1/3。(梯子顶部装双铁钩的除外)(见图一)。靠在电杆上的梯子上端应绑扎一半圆形铁链环,或用绳将梯子上端挂在点杆上,以防止体制滑动、摔到。 (3)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容易滑动和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要专人扶梯。 (4)在有架空电线和其他障碍物的地方,不要举梯移动。 (5)在梯子上操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以防发生危险。 (6)梯子所靠着的支持物必须要当坚固,并能承受梯上最大的负荷。 (7)在梯子上工作,不能一脚踩在梯上,另一脚放在其他物上面,或用脚移动梯子。 (8)折叠梯、伸缩梯只适用与上下人孔或沿墙使用。在使用前必须检查逐个节扣,确认牢固,方可攀登。 (9)使用高凳、人字梯注意事项: ①凡工作点超过工作人员的水平视线时,均应使用木高凳。 ②使用前应检查高凳、人字梯是否牢固和平稳。 ③两人不可在同一高凳上工作。 ④使用人字梯一定把螺丝拧紧或把搭扣口牢。无此设备时,须用坚韧可靠的绳子在中间缚住,站在上面打洞或焊接电缆时下面应有人扶住。 3.保安带(绳)及上杆工具 (1)使用保安带(绳)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①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的,保安带(绳)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10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②应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③使用时,切勿使皮带纽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保安带的绳索和保安绳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 (2)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吓代替保安带。 (3)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①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 ②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窝小,以防折断。 ③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同一般脚扣要求。 (4)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 (5)保安带(绳)(每使用或存放一段时间应进行可靠性试检)。试检的方法是,可将200公斤重物穿过保安带(绳)皮带中(绳套中),无有裂缝,折断,才能使用。脚扣试检的方法是: ①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mm左右的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②在脚板中心采用悬空用物200公斤办法,若无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能实用。 4.滑车及绳索 (1)各种滑车应经常检查注油,保持良好,如有损坏迹象或缺少零件不应使用。 (2)使用滑车拉起或放下任何重物时,切勿骤然动作。 (3)各种吊拉绳索和钢丝绳,使用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或烧伤的现象,不可使用。 (4)受冻、潮湿的绳索不可使用与电力线附近工作。 5.喷灯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太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中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或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 (4)点燃着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稍冷之后,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避免发生危险。 (6)不准用喷灯烧水、烧饭。 (7)喷灯用完之后,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6.电气用具和焊接用具 (1)使用电气用具前,必须检查有无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等不正常现象;发现不妥之处,应立即停止使用。 (2)各种电器用具和电源相接之处,应设置开关或插销,不得随意插挂。 (3)各种电器用具,如电烙铁、电扇、电炉等使用时,须有良好接地装置。否则不可使用。 (4)电器用具的电线,必须放置妥当,特别是室外使用时,防止绊住行人和被车辆压坏。 (5)人孔内应用工作手灯照明,电压不超过36伏,在潮湿的沟、坑用的工作手灯电压不超过12伏。汽车电瓶做电源时,应放在人孔或沟坑以外。 (6)使用电烙铁应注意: ①不准放在地面和木板上,应放在搁架上;在机架上工作时,电烙铁要挂在人不一易碰着的地方,并防止烧坏布线 、电源线或其他设备。 ②在带电设备上使用电烙铁时,烙铁不应接地。 ③电烙铁上的余锡不得乱甩。 ④禁止用电烙铁烘易燃物品,未冷却的烙铁不可放入工具箱。 (7)使用移动式的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是熟练电工进行操作。检修时必须停止使用,切断电源。 (8)固定式的电动设备,如电刨、电锯、车床等电动机具,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操作,非专业人员禁止使用。一切机械和重要附件,应定期检查,电动机或突出外面的齿轮、转轴、皮带轮等,应加保护外罩。 (9)各电气机具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0)电气焊接工作的注意事项: ①一般安全规定: ●电、气焊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禁止在转动、带电的设备上和有压力、密闭的容器上进行焊接。禁止在盛过油料或易燃易爆物没有消除干净的容器上焊接和切割。禁止在存有易燃易爆物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切割。焊接工地与油库、化工库等易燃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电、气焊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工具。绝对禁止用普适色玻璃代替保护面罩。 ②电焊: ●使用焊机前,应先检查机件各部分是否正常完整,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才能合闸使用。 ●电焊机调头,更换零件,均应断开电源。 ●清除焊渣时,应带防护眼镜。 ●不可注视电弧的强光,若眼发痛,应即就医先用稀苏打水洗眼(也可用人乳滴入眼内)。 ③气焊: ●使用氧气瓶应注意:氧气遇油类便急剧燃烧,会引起爆炸,因此,氧气经过的焊枪嘴、瓶嘴等绝对不可有油污;扳氧气瓶气嘴的扳手应是专用的,并率先清除油脂;检查氧气瓶有无漏气,应用浓肥皂水,不可用火柴;冬天如阀门冻结,应用热水适当加热,不可用火烧烘;氧气瓶的气压表必须指示正常,负责严禁使用。 ●使用乙炔气瓶应注意:火不可近;检查有无漏气;与氧气瓶应保持距离。 7.射钉枪 (1)操作前必须对枪作前面检查。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各部件性能、作用、结构特点及维护使用方法的人员使用,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动用。 (2)射钉枪极其附件弹筒、火药、射钉必须分开,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员严格按领取料单数量准确发放,并收回剩余和用完的全部弹筒,发放和回收必须核对吻合。 (3)射钉枪使用注意事项: ①必须了解被射物体的厚度、质量、墙内暗管和墙后面安装的设备,是否符合射针要求,如白灰土缝墙、空心砖墙、泡沫砖墙不能射打。墙上抹面灰刮掉见到砖后,符合要求才能射击。(被射物体构件厚度大于射打长度2.5倍)。 ②必须查看沿射击方向情况,防止射钉射穿后发生对其他设备及人身的安全事故。在2.5米高度以下射击时,射击物体的背后严禁有人。 ③弹药一经装入弹仓,射手不得离开射击地点,同时枪不离手,更不得随意转动枪口,严禁对着人开玩笑,防止走火发生意外事故,并尽量缩短射击时间。 ④射手在操作时,要佩带防护镜、手套和耳塞,周围严禁有闲人,以防发生意外。 ⑤发射时枪管与护罩必须紧紧贴在被射击平面上。严禁在凹凸不平的物体上发射。当第一枪未射入或未射牢固,严禁在原位上补射第二枪,以防射钉穿出发生事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卸下防护罩射击。 ⑥由于发射时稍有震动,操作者必须站立或坐在稳固的地方发射,在高空作业时必须栓有保安带。 ⑦当发现有“臭弹”或击发不灵现象时,应将枪身掀开,把子弹取出,查找出原因再使用。 (4)射入点距离建筑物边缘不要过近(不小于10厘米),以防墙构件裂碎伤人。 (5)往金属板上射钉时,金属板不得小于10毫米,材质必须是G3以下的,射钉直径不得大于10毫米。 8.机械施工用具 (1)各种机械施工设备及重要附件,应有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状态,严禁非专业操作人员动用各种机械。 (2)各种挖掘机 ①挖沟、坑、洞前应了解地下各种设施,土质情况;松软土质地区,应保持安全距离,防止机械落入沟、洞、坑内造成事故。 ②挖掘中应观察四周的电力线、电杆及各种建筑物,以防工作中碰伤人员和碰坏建筑物。 ③挖掘中如果发现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应立即停止工作,采用人工挖掘,以免发生人身与设备事故。 ④严禁利用挖掘机转运器材。 (3)各种翻斗车 ①运送砂浆和混凝土时,机车靠沟边的轮子应视其土质保持一定距离、一般距沟、坑、洞不应小于1.2米;停车卸物时,必须踩住刹车,并顶眼木(眼木在机车上配备)。 ②司机摘勾翻斗时,要精神集中,不得任意离开驾驶室。 (4)推土机 ①推土机在推土前必须了解地下设施情况,防止推坏设备和伤人。 ②工作中应设有专人指挥,特别在倒车时应了解后面的人员和地面上下障碍物。 ③用推土机回埋土方时,不能把挖出的大堆硬土、石块、构件碎块以及冻土块推入沟内,以防砸坏通信管道和其他地下建筑物。 (5)各种吊车(起重机) ①起吊前必须检查个支点、吊点、三角架底角连固点是否平稳、牢固、可靠。吊车停放位置要适当,土质松软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止下沉和倾斜。 ②所吊器材重量,不许超过设备标定负荷。自制的机具使用前,应进行技术鉴定,确定其负荷能力。 ③吊装器材时,严禁有人在吊臂下停留和行走。如要改变器材搁置方向,必须待器材拉近地面和车厢时再行用人慢慢转动。 ④严禁利用吊车拖拉物件或车辆,或直接吊起被泥土埋设重量大小不明的物价,如吊装不明重量物件时,应试吊可靠后再起吊。 ⑤吊装有锐利、棱角、易滑物件时,必须加上保护绳索,一次吊装多件时应妥善处理后再行吊装。吊装物件应找好重心,垂直起吊,不许斜吊。 ⑥严禁乘坐吊装物品之上,用人体找平衡。吊装物品挂起其他物件时,应停车落下取下挂物,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⑦吊装物件时,应有专人指挥,明确信号,精神集中,密切配合。 ⑧管道工程、吊装大型管块和铺管时,沟上沟下工作人员必须精神集中,注意吊车动向,随时离开起重臂下,吊装机具禁止急剧起降。 ⑨在架空电力线附近进行起重工作时,起重机具和被吊物件与电力线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 电 压 1千伏以下 6—10千伏 35—110千伏 220千伏以上  距离(米) 1.5 2 4 6  (6)顶管机 ①顶管机卡头应用吊车装卸,放入坑内要平稳,并设有一定数量的撑木,以防顶管时受力的土方变形伤人。 ②顶管机卡口规格应符合所顶管的直径,不可乱用,坑上下工作人员,服从统一指挥,坑下管卡口的人员为总指挥。坑上应设专人维持交通、防止行人和车辆进入工作圈内发生意外的事故。 (7)汽车绞盘 ①汽车停放位置,必须使司机人员能看到被牵引的重物和指挥信号,并在前后车轮用木枕制动,检查统盘与传动轴的肖子是否插好。 ②开动统盘前应清除工作范围内的障碍物,转动中禁止用手扶走动钢丝绳和校正统盘滚筒上的钢丝绳。 ③改变统盘转动方向,只许在滚筒完全停止后进行。 ④钢丝绳在统盘滚筒上排列要整齐,工作时不能放尽,至少要留五、六圈。 (8)各种机械施工用具共同遵守以下几条: ①司机人员应遵守有关部门的交通规则。 ②行车时不可乘坐非机上人员,劝阻不听时,司机有权停车。 ③施工机械的制动设备要灵敏有效,夜间行车要有照明设备。 ④检修与清洁注油时,要停车。 9.仪表 (1)使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仪表使用前,必须弄清楚需要的工作电源的电压,并按要求接引电源。 (3)使用直流电源的仪表要特别注意接入电源的“+”“-”极性,不得接反。电源电压要符合仪表要求。 (4)使用交流电源的仪表,在市电波动较大时(≥10%)要经过稳压器后再供给仪表要求。 (5)交直流电源两用的仪表,在插入电源塞绳和接引电源时,要严防交直流电源接错,烧坏仪表。 (6)干电池的仪表使用完毕应随时关闭电源,仪表暂时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单独保存,以防日久电池蚀烂,使仪表受损。 (7)禁止用仪表的低(小)量程去测量高(大)信号值,(如电平、电压、电流等),被测量值的大小未知或无法估计时,应先把仪表量移放在最高档位测试,然后逐步降低量程到仪表得到明显的读数。 (8)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如带有远供电源的电缆载波线路上)进行测试。做过耐压测试的线对必须立即放电,在经过放电后,再做其它测试。 (9)使用耐压测试器时,由于电压较高,操作者应穿胶底鞋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脚垫绝缘问等),并不得碰融经耐压测试而未曾放电的部件成端子。 (10)使用仪表的现场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日晒雨淋、火烤等,使用中要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敲击和碰撞。 (11)仪表转移或运输时,备件要齐全,包装要牢固,要有三防标志,严禁与工具、铁件混装。 10.氮、氢、氧气瓶 (1)不得使用与气罐丝扣不合适的调压阀门,开高压阀门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气回的后方,充入电缆的氮气气压不得高于1.5kg/cm2。 (2)不得使用高压阀门漏气的气罐,操作人员不得自行检查气罐。 (3)不得把气罐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以免发生保证危险。气罐不得倒置使用,防止罐内余水进入电缆内。 (4)各种气罐内的气体不能全部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三、器材储运 1.一般安全规定 (1)搬运器材时,必须检查:担、扛、绳、链、撬棍、滚筒、滑车、抬钩、绞车、跳板等能否承担足够的负荷。 (2)人工挑、扛、抬工作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每人负载一般不超过50公斤,体弱者、女工和18岁以下的男工须酌情减少。 ②捆绑要牢靠(越拉越紧),解结简便,着力点应放物体允许处,受剪切力的位置应加保护。 ③抬杠电杆或笨重物体时,应配带垫肩,抬杆时要顺肩抬,脚步一致,同时换肩,过坎、越沟、遇泥泞时,前者要打招呼,稳步慢行。拾起和放下时互相照应。 ④笨重设备和料具多人拾运,必须事前研究搬运方法,统一指挥。人员多少、高矮、所放肩位都应视具体情况恰当安排,稳步前进,必要时应有备用人员替换。 (3)短距由采用滚筒等撬运、拉运笨重器材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物体下所垫滚筒(滚杠),须保持两根以上,如遇软土,滚筒下应垫木板或铁板,以免下陷。 ②撬拉点应放在物体允许承力位置,滚移时要保持左右平衡,上下应注意用三角木等随时支垫或用绳徐徐拉住物体。 ③应注意滚筒和物体移动方向,听从统一指挥,脚不可站在滚筒运行的一侧,以免不慎压伤。 (4)铲车进行短距离运输时,器材要叉牢并离地不宜过高,以方便行驶为度。 (5)用跳板或坡度坑进行装卸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坡度坑的坡度最好小于30o,坑位应选择坚实上质处。若土质不太坚实,应在上下车位置设护土板挡拦,以免塌方伤人。 ②普通跳板应选用大于6厘米厚没有死节的坚实木材,放置坡度不大于1:3(高:低),跳板上端最好用钩、绳固定,如遇雨、冰或地滑时,除清出泥冰外,地上应垫草包、粗砂防滑。若装卸较重(如电缆等)物体时,其跳板厚度应大于15厘米并在中间位置加垫支撑木凳。跳板使用前必须仔细检查有无破、裂、损、腐现象。 (6)汽车载运行驶,必须严格遵照行车规则。随车押运人员除注意器材在运行中的变化(如器材移动、跳动、下滑、滚摇等),还应协助司机眺望前进方向和上空可能触及的障碍物(如树枝、电线、桥、隧道等),以提醒司机停车或慢行。 (7)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递法。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五金器材更要随时放好。必要时设标志或专人看管,以免碰伤行人。 (8)搬运脆弱物品,要轻拿轻放,不可与金属材料或其他笨重物体放在一起。 2.杆材 (1)汽车装运杆材时,杆材平放在车厢内的一般根向前,稍想后;装运较长电杆时,车上应装有支架,尽量使杆料重心落在车厢中部。用两只捆杆器将前后车架一齐栓住(如无捆杆器,则用绳捆绑撬紧,勿使活动)。严禁杆杠超出车厢两侧,以免行车时发生挂碰事故。 (2)用板车装杆,应先垫好支架,随时调整板车前后重量的平衡,逐杆架起,用绳捆绑撬紧;卸车时用木枕或石块塞住车轮前后,并稳住牲畜。 (3)凡用车驾运杆,无论汽车板车,杆上不能坐人。 (4)装卸杆料时,应检查杆料有无伤痕,如有折断现象,应予剔除。 (5)卸车送捆时,应逐一进行,不可全部解开,以防电杆从车厢两边滚下,发生危险。 (6)卸车时,不可将杆直接由车上向地面抛掷,以免摔伤杆材。 (7)沿铁路抬运杆料,严禁放在轨道上或路基边道的里侧。停留休息时,要选择安全的地方。抬运杆料器材需通过铁路桥梁,须事先取得铁路桥驻守人员的同意。 (8)堆放电杆应使梢、根各在一头排列整齐平顺,杆堆两侧应用短木或石块塞住,以免滚塌。电杆排列时,木杆最高不得超过六层,水泥杆不超过两层并且垫木要平放,堆完后用铁线捆牢,以免杆堆受震塌散,伤人损材。 3.电缆 (1)电缆盘用汽车或电缆拖车载运为原则,不宜在地上作长距离滚动。如须在地上做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电缆盘若在软土上滚动,地上应垫木板或铁板。汽车装运电缆如下图所示。  (2)装卸电缆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全体人员应行动一致。 (3)电缆盘不可放在斜坡上;安放电缆盘时,必须在盘两面垫木枕,以免滚动。 (4)电缆盘不可平放,有不能长期屯放在潮湿的地方,以免木盘腐烂。若盘以坏朽,应即更换好盘,倒盘时,各盘均应安置在稳固的千斤顶上。 (5)电缆如需放在路旁过夜,必须将电缆盘上的护板完全钉好,以免遭受损失,必要时,可派专人值守。 (6)人工转动电缆盘时,撬棍(铁或木质)应坚实有楞,长度适宜,上端顶冲点要对着电缆盘的坚固位置(如川钉头、铁盘的角钢或槽钢梁)如遇软土,顶杠下面应垫木板。动作时要统一口令行动。 (7)装运电缆前,必须检查电缆有无破损,若发现破损不可运出,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修复。 (8)电缆装车后,应用绳索将缆盘绑固在车身铁架上,若车上无电缆盘座架时,必须垫木枕。车行驶中,工作人员不得坐立在缆盘的前后方以上面。押运者还应随时检查木枕和盘的移动情况,如发现问题,停车加固处理。 (9)电缆装卸车,一般用吊车。如用人工装卸时,不可将缆盘直接从车上推下;应用粗细合适的绳索绕在盘上或中心孔的铁轴上,用绞车、滑车成足够的人力控制电缆,使其慢慢从跳板上滚下。工作人员应远离跳板两侧,在三公尺内不准有人行动。装卸时非工作人员不可在附近停留。 (10)装卸电缆如使用电缆拖车,根据不同对象,用三角木枕恰当制动车轮。行车前应捆绑牢固,防止缆盘受震跳出槽外。 (11)用两轮电缆拖车装卸电缆时,无论用绞盘或人拉控制,都需要用绳着力拉住拖车拉端,慢慢拉下或撬下,不可猛然撬上或落下。装卸时,不得有人站在拖车下面和后面,以免伤人和摔坏电缆。用四轮电缆拖车装运时,两侧的起重绞盘提拉速度应一致,保持缆盘平稳上升落入槽内。 (12)使用电缆拖车运输电缆,除按规定设标志外,必须较一般汽车行驶速度为低,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 (13)电缆盘不可骤然坠下,以免盘缘损坏或陷入地下压伤电缆。 4.化学品和危险品 (1)搬运酸类危险物品和化学品,事前必须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可靠,工作人员应配戴防护用品,以免中毒。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准在桥梁、隧道和人多的地方停留。 (3)搬运爆炸物品时,炸药、雷管、导火线、电池等成分应分装分运。避免爆晒。禁止带此类危险品乘坐火车、汽车。 (4)搬运易燃、易爆物品时,禁止吸烟。此类物品储存时也应分开屯放,专人专帐严格保管。严禁放在宿舍、办公室内。存放严禁靠近高温和火源地区。 (5)搬运化学品时,要注意防震(多数为瓶装),物体不可倒置,如有泄露在外的烈性化学药品,不可用手接触,拿取时应使用专用工具,工作后必须用肥皂洗手或消毒,才能饮食。 (6)危险品、易燃品(如汽油、防腐油、环氧树脂调和物、塑料稠粘物等),必须要用封闭式箱、桶、瓶装置,并盖紧盖严,以免泄露液气体使人中毒。 (7)搬运水泥时,必须戴口罩、手套,有风时应戴防护眼镜。 (8)装运高压储气瓶(如氧、氢、氮等)时,必须以软物垫好并用绳捆牢,以免运行中产生碰撞,造成瓶子损坏或爆炸。 四、架空线路 1.勘测 (1)勘察时,应对拟定的通信线路所经过的沿线环境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有毒植物、毒蛇、血吸虫、猛兽和狩猎器具、陷阱等,应告知测量和施工人员,采取预防措施。 (2)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要小心通过,不能盲目泅渡和贸然跳跃。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4)移动大标旗或指挥旗时,遇有火车行驶,必须将旗放倒或收起,以免引起火车驾驶人的误会。 (5)冬季在雪地测量,应戴有色防护镜,以免雪光刺伤眼睛。 2.打洞 (1)在市区打洞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设备。如有上项地下设备,应在挖到40cm深后改用铁铲往下掘,切勿使用钢钎或铁镐硬凿。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是否会使墙壁倒塌,如有次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如下图所示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长方形或H杆洞有坍塌危险时,洞深在1m以上时,必须加护土板支撑,如下图所示。  (4)打石洞需用火药爆破者,必须要有爆破经验的人员执行任务。对执行爆破任务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在市区或居民区及行人车辆繁忙地带,决定不能使用爆破方法。 (5)达炮眼时,掌大锤的人,一定要站在扶钢杆的人的左或右侧,严禁对面操作。 (6)土石方爆破注意事项: ①打眼、装药、放炮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②装药严禁使用铁器,装置带有雷管的药包要轻塞,不准重击,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③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地带,方准起爆。 ④用电雷管起爆,应设专用线路,起爆装置要由接线人员负责管理;用火雷管起爆,要使用燃烧速度相同的导火线。 ⑤通有瞎炮,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爆破,应指派熟悉爆破人员专门处理。未处理完,其他人员不准进入险区。 ⑥大、中型爆破,事先应编制方案,报经上级批准。 (7)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一般不得使用爆破法。如必须采用爆破手段时,只能放小炮(炮眼一次深度小于50厘米),而且炮眼上方应盖以荆笆或数枝等(点炮前必须通知屋内和附近人员离开危险区),防止石块飞起伤人损物。 3.立杆、拆杆、换杆 (1)立杆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立杆前检查立杆共居是否齐全牢固,参加立杆人员听从统一指挥,各负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工作现场,在房屋附近立杆时,不要碰触屋檐、以免砖、瓦、石块落下伤人。在铁路、公路、厂矿附近及人烟稠密的地区,要有专人维持现场,确保安全。 (3)立起的电杆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工作。 (4)上杆解线和拆担前,应首先检查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如发现危险电杆时,必须用临时拉线或杆叉支稳妥后,才可上杆工作。 (5)拆除电杆,必须首先拆移杆上线条,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6)不在原洞更换电杆时,必须把新杆立好后,自新杆攀登,并把新旧杆捆扎在一起,然后才能在旧杆上进行拆除移线和附属设备工作。 (7)更换电杆时,如利用久杆挂设滑车,以吊立新杆,应先检查旧杆腐朽情况;必要时,应设置临时拉线或支持物。放倒粗大旧杆时,应在新杆上挂设滑车。但如旧杆细小,亦可用绳索以一端系牢旧杆,另一端环绕新杆一整圈后,用手徐徐放送,杆下禁止站人,以免发生危险。 (8)使用吊车立、撤杆时,钢丝套应栓放在电杆的适当位置上,以防“打前沉”,吊车位置应适当,发现下沉或倾斜应采取措施。用吊车拔杆,应先试拔;如有问题,应挖开检查有无横木或卡盘等障碍。 4.登高 (1)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癜瘤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用。 (2)上杆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以折断腐烂者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攀登。还应观察周围附近地区有无电力线或其他障碍物等情况。 (3)上杆前仔细检查脚扣和保安带各个部位有无伤痕,如发现问题不可使用。 (4)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的下面。 (5)利用上杆钉上杆时,必须检查上杆钉是否牢固。 (6)利用上杆钉、脚扣上杆时不准二人同时上下。 (7)利用上杆钉或脚扣在杆上工作时,必须使用保安带,并扣好保安带环方可开始工作。 (8)杆上有人工作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许有人;在市区内,必要时用绳索拦护。 (9)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10)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准携带任何笨重的材料工具。站在杆上,建筑物上与地面上人员之间不得仍抛工具和材料。 (11)杆路上有一部分电杆朽烂者,凡须进行工作之电杆,及可能用邻杆工作而张力不平衡的电杆,都应在加做临时拉线或临时支撑装置后,才能攀登。 (12)在紧拉线时,杆上不准有人,待拉紧后再上杆工作。 (13)使用吊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吊板上的挂勾已磨损掉1/4时就不得使用,坐吊板交连绳捆扎应牢固。 ②坐吊板时,必须扎好保安带,并将保安带拢在吊线上。 ③不许有两人同时在一档内坐吊板工作。 ④在7/2.0以下的吊线上不准使用吊板(不包括7/2.0)。 ⑤坐吊板过吊线接头时,必须使用梯子,经过电杆时必须使用脚扣或梯子,严禁爬抱而过,造成意外人身事故。 (14)在楼房上装机引线时,如窗外无走廊晒台,勿立或蹲在窗台上工作;如必须站在窗台上工作时,须扎绑保安带。 (15)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16)遇雷雨天气,禁止上杆工作。并不得在杆下站立。雨后上杆须小心,以防滑下。 (17)上建筑物工作时,必须检查建筑物是否牢固,不牢固不许登上。 (18)在房上工作时必须注意安全(在屋顶上走时,瓦房走尖、平房走边、石棉瓦走钉、机制水泥瓦走脊、楼顶内走棱。要避免踏坏屋瓦。 (19)在屋顶内天花板上工作时,必须用行灯。并注意天花板是否牢固可靠。 (20)升高或降低吊线时,必须使用紧线器,不许肩扛摊拉,小对数电缆可以用梯子支撑,并注意周围有无电力线。 (21)接续架空电缆进行浇蜡封焊或进行焊接线条时,应在接头下悬挂一适当的盛器。以感接煮热的白蜡余锡。并劝阻行人不要在下面行走,以防烫伤或灼伤。 (22)凡沿电缆吊线上工作时,不论是用滑行车或竹梯,必须先检查吊线,(用绳索跨挂于吊线上,以一人的重量加于绳上,先作实验)确知吊线在工作时不致中断,同时两端电杆不致倾斜倒拆,吊线卡担不致松脱时,方可进行工作。 (23)使用平台接续架空电缆时,必须仔细检查平台是否扎扣妥当,安全可靠。 5.一般架设及拆除 (1)在杆上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卡住、泥土埋住、河水冻住现象极其障碍物,避免收紧线条时甭断伤人。 (2)在跨越列车往返频繁的铁路上放设或拆除电缆、裸线时,可参用环系渡线法,并应设专人观察指挥,当列车驶近时,应停止架线工作。 (3)当架线中遇火车到来时,必须迅速将线条收紧,不得使机车或列车挂着线条。 (4)向宅内架设引入线时,必须装妥引入支架后方可架设,并须用力收紧,避免线条下垂妨碍交通。如跨过低压电力线之上,须另有一人用绝缘体棒托住引入线,切勿搁在电力线上拖拉。 (5)在拆除线路的工作地方,禁止非工作人员接近。 (6)拆除终端杆线条时,须先由最下层两边逐条向中间松脱,(应用绳索系牢慢慢放下),不得一次将一边全部剪断。 (7)对中间杆的线条,应将全部扎线拆开,拆至最后几条时,必须注意电杆本身有无变化;如发现电杆有拆断的可能,应立即下杆,采取措施后再行工作。 (8)在剪断线条时,应先与有关杆上人员联系,提醒有关人员注意。 (9)切勿将任何线条扣于身上,以免被线条拖跌。 (10)在收紧线时,扳动紧线器以二人为限,工作时必须在紧线器后边左右侧。 (11)跨越供电线路、公路、街道、河流、铁路等的线条,应将其跨越部分首先拆除。 (12)铜线上有铜绿,在工作时,切勿直接用手擦拭眼睛。 6.过河飞线 (1)架设过河飞线,最好在汛前水浅时施工,如在汛期内施工,须注意水位涨落和水流速度,避免发生危险。 (2)各种工具在使用前,须详细检查与配置,注意吕宋绳、滑车、绞车等粗细、大小、拉力、载重等是否安全。 (3)在水面较宽的河流上架设飞线,如条件许可,应雇用轮船或汽艇施工;如无轮船和汽艇,为了不使线条沉到河底,应雇用适当数量的木船。在水流段急的河流架设飞线时,须备适当的救生设备。 (4)船上工作人员站的位置,应在线条张力的反侧,以免线条收紧时被兜入水中。 (5)线条架在木担或弯脚后,慢慢紧起,各船上工作人员,应按预定的信号,行动一致。同时要注意线条腾起时摆动情况,勿使触及人身。 (6)在通航河流上架设飞线时,应在架设飞线之前,与航务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在施工地段内所有水上交通应暂时停止,必要时登报公告,并请水上公安机关派专人至上下游,以红旗通知来往船只。 (7)遇有船只冲下,无法阻挡,会钩住线条时,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必须将线条两端剪断,以防发生翻船的危险;同时,两岸杆上的工作人员,应迅速下到地面,以免电杆被线条拉动发生危险。 (8)在河边沙滩及沿沼泽地带工作,应注意有无陷泥沙的危险,如感觉有越陷越深的现象,不可用力挣扎,必要时卧倒或往回滚返。救护人员应在泥沙上面铺好木板前往营救,或用绳索的一端掷给遇难人,用力拉救。 (9)剪断铜线时,应将线头徐徐松放,以免突然卷缩弹伤人员。 (10)在改筑过河飞线时,应用大绳从线担上绕过栓住紧线器尾巴,钳口夹住线条,杆下拉紧大绳,使茶托松劲后,再剪断导线,徐徐松绳使线条落地。撤线必须先撤木担两侧的第一、四线对,再撤二、三线对。 7.在供电线及高压输电线附近工作 (1)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注意各种供电线的设备,在电力线下或附近紧线时,必须严防与电力线接触。在高压线附近进行架线及做拉线等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如下图所示。  应保证如下: ①35千伏以下线路为2.5米。 ②35千伏以上线路为4米。 (2)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条时,没有辩明清楚该线使用性质时,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3)在通过供电线工作时,不得将供电线擅自剪断,须在事先通知电力部门派人到现场停止送点,并经检查确属停电后,才能开始工作,但仍须带胶皮手套,穿着橡胶套鞋及使用胶把钳子。 (4)开始上杆前,应沿电杆检查架空线条、电缆及其吊线,确知其不与供电线接触,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检查该电杆上附挂的线条、电缆、吊线,确知没有电后再进行工作,如发现有电,应立即下杆,并沿线检查与供电线接触之处,妥善处理。 (5)在三电(电灯、电车、电话)合用的水泥杆上工作时,必须注意电力线、电灯、接户线、电车馈电线、变压器及刀闸等电力设备,并不得接触。 (6)如需在供电线(220v、380v)上方架线时,切不可用石头或工具等系于线的一端经供电吓上面抛过,必须用下列的方法牵引线条。其方法是在跨越两杆各装滑车一个,以干燥绳索作成环形,(绳索距电力线至少2米)再将应挂线条,缚于绳上,牵动绳环。将线条徐徐通过。在牵动线条时,勿使过松,免得下垂触及电力线。也可在跨越电力线处做安全保护架子,将电力线罩住,施工完毕后再拆除。尽管如此,放线车和导线均应很好接地以防万一。 (7)如应挂线条之杆档过大时,除将应挂线条缚于绳环外,并在引渡时每隔相当距离用细绳在绳环上系一小绳圈,套入线条,以免线条下垂,触碰供电线。 (8)遇有电力线在电信线杆顶上交越的特殊情况时,工作人员的头部不得超过杆顶,所用的工具与材料不得接触电力线及其附属设备。 (9)当电话线与电力心接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除指定专人采取措施排除事故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有关工作,保护现场,禁止行人走入危险地带,不可用工具触动线条或电力线,并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设法解决。事故未排除前,不得恢复工作。 (10)在吊线周围70厘米以内有电力线或电灯线时,不得使用吊板。 (11)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平行埋设的地区进行施工时,要特别注意,必须反复核对位置,确实无误方可进行工作。 (12)在带有金属顶棚的建筑物上工作前,应带上胶皮手套,用地线试验或用试电笔检查是否有电,并接好地线。拆除地线时,必须先将全身离开地线,再戴上胶皮手套将地线拆下。 (13)现场需用临时电灯时,应指派专人装设(要得到供电局同意),其他人不得担任此项工作。所用的电工工具必须绝缘良好,所用的导线要仔细检查,发现漏殿时应报告班长及时修理或更换。 (14)跨越高压电力线装拆话线,必须事先联系,等停电以后再进行工作,必要时设专人看闸。工作者必须使用绝缘胶鞋、胶手套、胶把钳子。 (15)在高压线下穿线条时,应将施工放的线条用绳索控制在线担上,(不捆死)特别是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线条跳起,碰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 五、电缆管道设备 1.立杆塔 (1)立杆前由工地负责人讲解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分工应明确,各自坚守工作岗位。 (2)立杆前应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由工地负责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3)埋设地锚要由专人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立三十米以上的杆塔最好用活撑杆(又称活扒杆),超过四十米的必须用活撑杆。 (5)立杆塔时临时拉线用钢丝绳,在高度不超过23米时可用优质麻绳代替。 (6)用手推木绞车(磨盘)时,拉钢丝绳的人要离开绞车至少三米。松动绞车时转速不得过快。用手推绞车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且在绞动时要严肃认真,不得嬉笑逗闹。 (7)用电动卷扬机或拖拉机立杆塔时操作绞车人员必须熟悉机械性能和使用方法。开车时必须放在低速档。严禁对机械绞车使用不熟练的人操作。 (8)固定式撑杆(死扒杆)的长度应大于立杆全长的三分之一,活撑杆长度应大于立杆全长的四分之一。撑杆的梢径应经过计算或按下表规定: 撑杆程式 撑杆高度(m) 固定撑杆 活动撑杆   撑杆梢径(m) 杆塔高度(m)     8 9 10 10 11 12 13 15  12—28 18—20 21 21       26—37   22 22 23 24    38—46    23 24 25 26   47—57        26  (9)整体立杆(塔)必须固定好杆踏底座的钢丝绳,以防杆塔底座移动和倾斜。 (10)以杆塔基点为圆心,以杆高为半径的圆周范围内做为施工区,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绞车应安装在安全地方。 (11)当杆塔吊离地面时,要进行一次全面受力检查(特别是地锚和杆培本身)和设备安全检查,确认全部正常后方可进行竖立。当杆塔立至70度至80度时暂停,将各方拉线用紧线器固定好,再徐徐升起,待立至85度时,应停止,调整拉线将杆塔初步校直,打好保险后(即把拉线固定好)方可上杆工作。 (12)杆上有人工作时,不得调动拉线。 (13)上层拉线和单层拉线呀用两只紧线器,以防万一脱扣。 (14)杆上接杆时,杆上作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地面指挥人员和杆上作业人员要密切配合。撑杆应用红线标好重心位置,绑扎撑杆时,红线不得超过支持木杆顶部;在升撑杆和木杆时,杆顶控制人员不得用手直接控制,必须用绳索控制。 (15)架设馈线杆(尤其是水泥杆或重木杆)一般用三脚架,特殊情况可用枷杠或其他方法。使用三脚架时,三脚架垂直高度必须大于被立杆高度的二分之一。立或放倒水泥杆时严防撞击和抛掷。 2.拆杆塔 (1)拆杆塔前必须归杆身、拉线、地锚等主要部位作全面检查,如有腐朽者,应加帮杆或加临时拉线和地锚等措施,确认正常后,方可拆除。 (2)拆除旧杆塔时,撑杆后方拉线,一般应设临时地锚,如用原杆地锚时,禁止使用铁线或钢线绞合的地锚套,如为元钢地锚拉杆时应检查其锈蚀情况后,再确定能否使用。 (3)被拆杆塔倒至与地面成80度左右时,应对各受力点和杆身变形情况进行前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拆杆。拆杆塔时绞车转速不得过快。 (4)当被拆杆塔接近地面时应垫上横木,人在杆身两侧工作,严禁在杆听下方工作或穿行。 (5)拆馈线杆时,上杆前先检查杆腐朽情况,严重者要采取加固措施方可上杆。杆上线条拆除时要用紧线器松开,用绳系到地面。严禁用钳子剪断,以免线条卷缩伤人并防止突然受力发生倒杆事故。 3.天线幕及馈线 (1)预制天线幕前应熟悉图纸,注意尺寸及所用材料。下料时要与图纸核对,同时要经常材料质量,符合要求方可进行。 (2)拉直线条时,紧线器不得固定在担负业务的馈线杆上。 (3)两人放线或小料时要互相呼应,单方不得随意放手。 (4)挂天线时听从统一指挥,未经指挥人员允许,天线幕下面不得有人工作或停留。 (5)用火炉化锡及使用喷灯时,要注意防火;进行焊接时,应使面部离开被焊接端五十厘米左右。此外,眼睛水平应高于焊接点;严禁赤手触摸刚焊接的接头。在焊接时禁止有人在焊接线下面停留。 六、地下及水底电缆 1.地下室内工作 (1)进入地下电缆室或无人站工作时,须先进行通风,防止有害气体中毒。 (2)站(室)内如有漏堵、漏水的管孔,应予补堵。 (3)下无人站工作时,至少有二人在场,以免发生意外。 (4)站内有积水时,应及时抽干,去潮烘烧;如用木炭烘烧站内不得留人,烘烧完毕经通风后,方可进入。 (5)地下室、人孔、无人站、水线房内,不得熬制绝缘混合物。严禁将易燃物品,如汽油等物带入站内,以防火灾。 (6)在进行无人站设备安装时,由于喷灯烘烧,站内温度很高,特别是夏天,必须用电扇通风,以防中暑。 (7)安装无人站设备时,必须站上站下同时有人,并应交替工作,上下照应;工具器材等,不得放在井口边缘,以防坠落伤人。 (8)无人增音等设备下站时,必须用绳索缓慢吊下,站下人员必须离开井口,待下放到一定高度时,方可二人接抬,然后放在机台上。 2.起闭人孔盖 (1)开闭人孔盖应用钥匙,以免伤手。如不易离开,应以一木块垫在铁盖边缘上,再用铁锤等敲打垫木震松,不可用锤直击铁盖,以免孔盖破裂。 (2)人孔周围如有冰雪,揭盖前必须先铲除,必要时,人孔周围可垫砂灰或草包防滑。 (3)人孔揭盖进行工作时,应设置市政规定的标志,必要时派人值守。工作完毕后,待盖好扎盖,方可撤除栅栏和标志。 3.人孔内工作 (1)打开人孔后必须立即通风。下人孔时必须使用小梯。不得踩瞪电缆或电缆托板。下人孔前必须确知人孔内无有害气体。人孔通风采用排风布或排风扇,排风布在井口上下各不小于一米,并将布面设在迎风方面。如下图所示。 (2)在人孔工作时,如感觉头晕呼吸困难,必须离开人孔,采取通风措施。 (3)在人孔内抽水时,抽水机的排气管,不得靠近人孔口,应放在人孔的下风方向。 (4)在人(手)孔内工作时,必须事先在井口处设置井围、红旗,夜间设红灯,上面设专人看守。 (5)在人(手)孔内工作时,不准在人孔内点燃喷灯。点燃的喷灯不准对着电缆和井壁放置。在焊电缆时,谨防烧坏其它电缆。 (6)用炭火盘在人孔内烘烤电缆接头时,必须先在人孔外放烟,炭盘防入人孔时,必须通风,并预先清除井内工具和材料及其它杂物。 (7)凿掏人孔壁,石块硬地及水泥地时,必须带护目眼镜。 (8)在人孔内不许吸烟。 (9)在风暴或下雨时工作,应在人孔上设置蓬帐。若雨季须在低洼地区人孔内工作,应先将人孔四周用干土筑以足够高厚的防水圈子,或用预制的铁井口罩,以防暴雨时水流入人孔内。  4.地下电缆 (1)放设电缆,千斤顶须放置平稳,千斤顶的活动丝杆顶心露出部分,不可超出全丝杆的五分之三,若千斤顶不够高,可垫以专用木块或木板。有坡度的地方,千斤顶底座下铲平垫稳。若电缆捆在汽车上施放,千斤顶必须打拉线,使其稳固。 (2)放电缆前,盘上拆下的护板,钉子必须砸平收放妥当。盘两侧内外壁上的钩钉应拔除,以免刺伤人和缆皮。 (3)管道内牵了引线和钢丝绳以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4)放电缆时,缆盘应保持水平,离地面不可过高,一般只要电缆盘能自由旋动为宜。 (5)放电缆时,须检查人孔内的滑车、钩链是否坚固,防止断脱发生危险。人孔内抹油人员,不得靠近管口,以免挤伤手部。 (6)无论使用人工或汽车、机具牵引管道电缆时,速度应均匀,不宜过快,以免进口伤缆。 5.埋式电缆 (1)放、拆埋式电缆所需一般掘土及回土工作的安全这样项参照“地下管道”部分第三节的相关规定,石方爆破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参照“架空线路”部分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电缆路由如需通过铁路、公路、河堤,采用顶管法预穿钢管时,顶管前必须将顶管区域内的其他地下设备(如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上水管、下水道、煤气管等)的具体埋设位置调查清楚,以免发生人身和其他事故。 (3)敷设电缆前,必须先调查沿途地势(如沟、坎、塘、屋等)而后确定人员、运行线路和保护措施。 (4)放缆时,必须做到: ①统一指挥,步调一致,按规定的旗语和哨令放缆。 ②放缆时对转动的揽盘应严加看管,电缆应由盘的上方牵出,牵行速度不得过快。 ③放缆时抬距不可过长,抬中间轴电缆,前后另人间距不得超过三米,以保证电缆曲率半径达到要求,如因人力不足可采用中间向两头敷设,或倒“8”字,大“S”弯等接力推移敷设,不可将电缆在地上、石上、树上摩擦拖拉,以免损害电缆。 ④电缆入沟时严禁抛甩,应组织人员逐段下放;穿过障碍物或电缆悬空者,不得强行踩落。 (5)如用机械(电缆敷设机)敷设电缆,必须首先铲除电缆路由上有碍机械工作的障碍物,主机上、缆盘工作区周围必须设活动(可拆卸)式安全保护架,防止人员摔下伤亡。并在牵引机后,敷设主机前,设不碍工作视线的花孔档板,以防牵引钢丝绳断脱伤人。 (6)放电缆完毕复查气闭后,应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暴露在外,交通路口将沟填平,恢复交通,否则应设临时便桥。 6.水底电缆 (1)在通航河流施放水底电缆之前,应与航务管理部门洽商施放时间、封航或部分封航办法,并取得水上公安机关的协助。视河道运输繁忙情况在施放地的上下游,派船警戒;其指挥信号,应用高音喇叭和水上交通规定的旗语。 (2)水线敷设,根据不同的施工方法和电缆的粗细、重量选用吨位、面积合适,船体牢固的船只。 (3)扎绑船只,所用绳索和木杆(钢管)应符合最到受力要求,扎绑支垫要牢固可靠,工作面铺板应平坦,并无钉露出,施放工作区域不得有冰、油、白蜡或其他杂物,船缘要设安全保护围栏。 (4)散盘工作地点,应选择平漫坡便于停船的非港口繁忙区。 (5)水线敷设前,工作船上应按水上航行规定设立各种标志;船上工作人员应选择适宜水上操作的同志,每个人员都要穿救生衣;正式敷设前必须恰当组织人员,研究好施放方案。装设指挥联系用的扩大器,并用旗语统一指挥,先进行试放,使船员和工作人员都心中有数。快速放缆时,船速要均匀,并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人员,以便应急替换;掌握刹车人员,应随时控制电缆下水速度。 (6)敷设水线前,必须对所有水上用具、绳索、绞车、吊架、倒链、滑车、水龙带和所有机械设备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7)内河五级以上大风及大雨或起雾时,不可施放水底电缆。 (8)所有绞车或卷扬机都应可靠地固定在船上,工作地域的钢丝绳,应干净利落的摆放好,防止绞入船浆船舵,或缠人伤身。 (9)敷设水线人员应戴手套,一般每人负载不超过50公斤,如遇电缆接头须两人抬送,采用快放法时,船上盘缆位置离龙门架不得小于1.5米;“∞”字圈排列平顺,中间交叉点应分散,避免堆积过高,人不可进“∞”字圈内操作。 (10)水底电缆施放后,两岸应按规定立即设置标志牌和标志灯。 (11)潜水冲槽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①潜水员下水前,必须仔细检查潜水衣和附属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潜水衣导气管是否有破、漏现象,头盔垫是否严密,否则不能下水。 ②潜水员的联络电话应保证可靠,以防万一,潜水员必须系安全绳。 ③打气设备必须保持良好,潜水员下水、打气必须有备用人员更换。潜水员穿好潜水衣必须试试童话联络和打气情况,方可顺梯下水。 ④水流速大于1.2米/秒,水深超出8米(暂订)时,潜水员不宜下水冲槽。 ⑤潜水冲槽,船上要设专人指挥,并经常与水下人员保持联系,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12)使用冲放器埋设水底电缆时,应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①选择能安全控制船体张力的锚。各钢丝绳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有毛刺或锈蚀的钢丝绳不能使用。 ②工作船各锚绳要时时控制船体,不可压挤冲放器。 ③工作前,必须检查冲放器进出水孔道是否有堵塞,电缆入水滑槽是否疏通,各连接头是否密闭牢固。 ④水泵、油机等要专人操作,压力要在安全负荷以内,调压不可过猛。动力机械附近不能堆放杂物。 ⑤在靠近海边的河道内工作时,要调查了解潮水涨落的规律和时间,以免涨、退潮时,发生水倒流,防控不及,造成事故。 七、地下管道 1.共同遵守的项目 (1)上下沟时必须使用梯子,不得攀登沟内外之设备。 (2)工具和材料不得随意堆放在沟边或挖出的土坡上,以免落入地沟伤害人体。 (3)在工地堆放器材,应选择不妨碍交通、行人少、平整地面堆放,不宜堆积过高,必要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安全。 (4)在工地现场用车辆搬运器材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在公路上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5)在地沟中工作,应随时注意护土板的横撑是否稳固,起立或抬头时应注意护土板撑木,以免碰伤头背。 (6)在未得班长同意前,不得随便更动和拆除撑板和撑木。 (7)在沟深一米以上的沟坑内工作时,必须头戴安全帽,以保安全。 2.测量 (1)测量仪器的放设地点,以不妨碍交通为原则。支撑三脚架时,应拧紧螺丝,以免仪器突然倒下摔损。 (2)在十字路口和公路上测量时,应注意行人和各种车辆,必要时应与交通警联系,取得协助。测量动作应迅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分二、三次丈量。皮尺、钢卷尺横过公路或路口丈量时,注意切勿被车辆滚压。 (3)进行测量时,仪器由使用人员负责保护,如使用人员因故需要离开仪器时,应指定专人看守。测量仪器与工具不用时,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以防仪器被损坏。 (4)沿管线所打水平桩或中心桩,不得高出路面一厘米。 (5)挖土前,测量人员应熟悉掌握图纸上、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情况,将障碍物的具体位置与土方挖掘的负责人和挖掘机司机讲清楚,施工中紧密配合,以免损坏地上、地下设备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3.土方 (1)施工前,按照正式批准的设计位置,与有关部门办好挖掘手续,并与有关的居委会、工厂、学校、机关进行联系,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工作,劝告居民教育小孩不要在沟边或沟内玩耍。 (2)在开始挖土时,须在两端放设标志(如红旗或红灯、绳索等),以免发生危险。 (3)人工挖沟时,相邻的工人须要有二米距离。 (4)流砂、疏松土坡在沟深超过一米时,均在装置护土板。一般结实土壤,其侧壁与沟底面所成夹角小于1150者,须装置护土板。挖沟与装置护土板须视具体情况配合进行,工作人员不得相距太近,以免发生意外。 (5)如果挖交叉地沟或者挖填平的老沟,而填土未沉落坚实者,在两沟互相穿通之处,必须支撑得特别牢固。 (6)挖沟时如发现在挖沟地区有坑道枯井,应立即停止进行,并报告上级处理。 (7)在斜坡地区内挖沟时,须防止由于有松散的石块、悬垂的土层及其他可能坍塌的物体滚下,而发生危险。 (8)挖沟时,对地下各种障碍物,如电力线、上水、下书、煤气、热力、防空洞以及非邮电部门的通信电缆等,应做如下处理,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①在施工图纸上标有位置高程的地下设施,当挖到接近其30厘米时,应采用铁铣轻挖。机械化挖沟时,遇到这种情况,应停止机械作业,采用人工挖掘。 ②没有标记明确位置高程的,但已知有地下建筑物时,应事先指定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深挖。 ③在挖沟时突然发现地下建筑物,如古坟和不能识别的物品,应该立即报告上级处理,不得将其损害,严禁随意敲击或玩弄。 ④挖出底下任何管线时,应于沟上横架足以负重的元木或工字钢,和适当的木板包托,用棕绳或铁线吊起以防沉落。 ⑤如遇有污水、雨水管道有漏水,应予封堵,难以一时修复的应以木板油毡做临时过渡流水槽,引至沟外下水道去。在工作中臭味太大时应戴口罩。 ⑥如遇有上水管漏水,煤气热力管道漏气,特别是有毒的、易燃的气体管道出现障碍,及时请求有关单位配合修复。 ⑦如遇有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出现意外故障,也应请求有关单位配合修复。 ⑧在以上各种管线障碍未修复前,工地负责人应指派专人维持现场停止工作,防止意外中毒、触电等事故发生,待修复后,吊装牢固,方可复工。并加标记,防止其他人员乱动。 (9)由地沟内抛出土石于沟外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防伤人伤物: ①使土石不致回落于有人的沟内。 ②不应堆积过高,并须有适当的坡度。 ③及时运清行人要道及妨碍交通之处的土石。 ④注意周围情况,不得乱仍工具、石子、土块。 ⑤从沟中或土坑向上掀土,应注意沟、坑上边是否有人;沟深在1.5米以上这,须有专人在上面清土,清除之土,应堆在距离沟、坑沿60厘米以外之处。 ⑥所挖出的土与石块,不得堆在沟边的消火栓井、邮政信筒、上下水道井、雨水口及各种井盖上面。 ⑦挖掘土方石块,应该从上而下施工,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在雨季施工时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⑧在靠近建筑物旁挖土方的时候,应该视挖掘深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采取支撑办法无法解决时,应拆除容易倒塌的房屋墙壁等。 (10)挖沟后,须视需要,在里弄口、机关、市民等门口及时搭临时木桥或钢板桥,维持交通。所搭各种临时便桥,必须事前检查,不得有短裂移动情况,并充分估计不会有压断可能。支搭以后,每日应由专人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行便桥的木板厚度不得小于3厘米,板宽不得小于60厘米。 ②通行人力小车的便桥板厚不得小于5厘米,板宽不得小于150厘米。 ③通行机动车的便桥板厚不得小于10厘米,或采用钢板,一般应在板下加设横档,必要时用铁钩或铁线连牢。 ④搭各种便桥和木板间隔不得大于1厘米,两端均应延长50厘米一上,如沟壁土质松软,应视具体需要加长木板,并贴在地面上。 ⑤繁华地区,便桥左右加设档板和明显标志。 (11)挖隧洞时的注意事项: ①根据地区不同,当前均采用顶大口径水泥管,然后在大管内铺设电信管道办法。 ②一般通过高级路面和穿越各种建筑物下铺设电信管道时,使用挖隧道办法铺设电信管道。 ③挖隧道时,应随时注意上顶与两侧土质有无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松裂现象,全体人员应退出洞外,逼供向上级报告,待支好护土板与撑架后,再进行工作。工作人员不得将工具碰撞撑架及护土板。 ④遇天气炎热时,挖洞人员应轮流在洞内洞外工作,班组长应注意掌握。 ⑤挖隧道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通风设备,须用低压电源高质量胶皮电缆的工作手灯和排风设备。 ⑥在挖隧道快贯通时,须通知对方挖洞人员留意,以防碰伤对方人员。 ⑦隧懂内应保持通风,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遇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上级处理。 (12)每天早起开工前,或雨后复工时,必须检查地洞顶壁和地沟帮是否有裂缝,撑木是否有变动,如有必要,应先加固,才能下去工作。 (13)雨后洞内沟内泥泞不堪,应先将烂泥挖出。发现土质有裂缝坠下之势,应立即用工具将松土打下或加撑。 (14)严禁工作人员在沟坑内或隧道中休息或玩耍,以免发生危险。 (15)在旧有人孔处改建与增添新人孔或新管道时,严禁将人孔中的电缆损坏。必要时,应加横杆悬吊保护。 (16)回土的一般要求: ①回土打夯时,注意平稳,用力均匀。电动打夯机,要用橡皮绝缘线,夯机不得碰伤电源线。使用内燃打夯机时,呀防止喷出的气体及废油伤人。 ②对原有的地下建筑物,回土时不得将其损坏。 ③在土洞内回土,应逐步的拆去护土板和撑架,并逐步垂直的一层层夯实,不能夯实的地方用砖填实,不得一次将所有的护土板或撑木架拆去。 4.木工 (1)木材与横板安装和拆除时应堆放整齐,不要妨碍交通。 (2)木工工地附近,应提高警惕,严禁烟火,并经常检查防火设备。 (3)每日将木工场地的碎木、刨花、锯末清扫干净。 (4)木料如有断裂、死节或不和安全者,不得使用。 (5)在向下方传递模型时,要注意下面的人的安全,不能随意抛掷。 (6)支撑护土板及撑木和模板,必须装钉牢固平正。不得有钉子尖和铁丝突出,以防伤人。 (7)拆卸各种模板、横梁、撑木和碎板,应随拆随收,并放在沟边上,带钉子尖的要朝地下放,或将钉子起去,不得散置沟旁或沟内,以免钉子和碎木尖伤脚。 (8)拆除护土板必须小心谨慎,并视下列具体情况,逐渐依次进行: ①如有塌方危险,应于回土时,先回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必要时装好新木撑与垫板,再由下而上的拆除原来的木撑与护土板,逐渐回土,直至不会发生事故为止,再将木撑及护土板全部拆除。 ②在流砂或潮湿地区,护土板可能陷入泥土内,拆除比较困难,为了确保人身安全,个别地方的木板,可以不予拆除,任其留在填土内,但必须事先报经队长批准。 ③拆除或移装护土板支撑木工作,须由熟悉操作方法的木工担任。 ④沿着建筑物地基挖掘地沟时,如果地基的底部高于沟底,回土时护土板应不拆除,留存于土中,以免影响建筑物。 5.钢筋 (1)钢筋、材具及成品,要对方整齐,屯放工地现场时,考虑不妨碍交通和施工方便。 (2)在截钢筋、冷拉及锤拗钢筋时,掌钳人必须与掌锤人站成写斜角,掌锤人一定要听从掌钳人的指挥,应禁止非工作人员靠近,以免伤人。 (3)弯钢筋时,须将搬子的口啃牢钢筋,以免脱掉伤人。 (4)钢筋去锈工作,须配戴口罩和防护眼镜。 (5)编排钢筋时,应相互注意,以免工具及钢筋伤人。绑扎钢筋应牢固,并将扎好之铁丝的尖端捺下,以免扎人。 6.混凝土 (1)筛砂石及搅拌混凝土人员应戴口罩,在沟内捣实,拍浆人员,须穿胶鞋。 (2)灰盘放于人孔旁或沟边,注意平稳。放置时,沟内工作人员必须避开。 (3)递灰时,须将桶平稳下送,接灰人必须双手承接,递者听从接者指挥。 (4)向沟内吊放混凝土构件时,应先检查构件是否有裂缝,以免崩裂伤人。吊放时,应将构件系牢,慢慢放下。机吊时更应轻吊轻放。 (5)搅拌机上料时,每次重量不得超过本机规定的负荷。 (6)搅拌机应安放平稳,勿使有较大震动,并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及维护之。 7.铺管和砌砖体 (1)管块、砖石等料堆放工地应平整,注意避免妨碍交通。 (2)管块不得放在土质松软的沟边,并不得斜放、立放或重叠于沟边。 (3)由沟上递管下沟时,一般用2厘米以上的坚实绳索,其绳索两端每隔40厘米打一个结,以免从递管人手中滑脱。应待沟内人员接妥后,再松绳索。必要时,可搭木板站人,但板厚不得小于4厘米。移动木板时,注意勿使石土等无带入沟内,打伤沟内工作人员。 (4)铺管工作中,递管人员应劝阻行人观看,铺管与抹缝时应带手套。 (5)铺设大型管块时,沟上沟下工作人员和吊车司机必须听从指挥,统一行动。 (6)铺设大型管块工作前,班长或安全员应对吊装大管的全部使用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如有不牢或损坏者,必须修好后方可使用。 (7)人孔口圈至少四人拾运,需有人指挥,以免力量不均衡,摔倒伤人。 (8)砌好人孔口圈后,必须盖好内盖,施工现场没有标志时,大盖也应盖好,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9)方型人孔盖,起和盖时要把边口摆好,以免落入人孔内,损坏设备。 (10)在完全回土的人孔工作时,人孔周围应设围栏和红旗,并应有专人看守,防止人孔上面行人车辆落入,发生事故。 八、急救常识 1.一般原则 (1)急救是指威胁人体生命安全的意外损伤或急病所采取的一种现场紧急救护措施。 (2)急救目的就是救命,即采取紧急有效的处理,以挽救病人的生命,如病人大出血的止血等;急救的另一目的是改善病人状况,如止痛等,尽可能使病人少受痛苦并预防并发病,如骨折后很好固定,以免发生并发损伤等。 (3)急救的工作只是暂时性使病人脱危,还需尽快送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以挽救病人生命。 2.出血 出血的急救原则:对大出血病人首先要进行止血,如应用压迫垫或止血带等止血;对出血过多的病人要及时进行抢救,除止血外还可采用强心剂止痛药物,并尽快送到医院抢救。 (1)血液是维持病人生命的主要组成部分,流血过多,容易造成病人死亡。出血一般可以分三种:一种是动脉出血,血色鲜红,血流出如喷泉状,时间稍有延误就可造成病人死亡。第二种是静脉出血,血色紫红,血流出较徐缓。如能及时止血,危险性不大。第三种是毛细血管出血,一般血流出如水珠状,会自己凝固止血。以上三种为外出血,还有一种叫内出血,日胸腹或或头颅里面血管破裂出血,这种出血外表是看不见的,但病人会感觉有头昏眼花,面色苍白,呼吸困难和不安等现象,是比较危险的,应及时送医院抢救。 (2)如病人是动脉出血,应使用手指压迫伤口与心脏间一定部位使其止血。 ①颞颅、头皮或前额出血,应在耳前施用压力。 ②在面部眼以下的部位出血,应沿下颌角处施用压力。 ③喉部割破出血,应将两手指尖放在气管之旁,并将拇指放在头后,然后施用压力,将割破的血管压向脊柱。 ④臂的最上部、腋窝或肩部出血,应在锁骨后面的空窝向第一根肋骨施用压力。 ⑤手部、前臂及上臂出血,应用手握住上臂的肩与肘当中的部分,四指放在上臂里面,拇指放在外面,然后从四指到拇指施用压力,这样将动脉压向臂骨。 ⑥大腿、小腿或足部出血,应将手掌或足踵放在鼠蹊之中间,并施用压力,这样将股动脉压缩。 以上手指止血法,对未经救护训练的人,执行比较困难,故此法只能临时应用一下,应继续施行其他止血法并速请医生救治。 (3)止血带止血法是应用一种特制或临时采用的带子,缠绕在股体上,使其强压血管,以中断血流。这种办法,伤者痛苦大,而且紧绕太久,血流不通,容易造成肢体坏死,所以除非大出血,不宜滥用。在使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止血带下面垫上平铺的衣服、毛巾、海绵或纱布等以免损伤皮肤; ②用止血带每半小时应放送一次,如进行出血外,立刻再缠绕; ③患者或陪送人员见到医生时,首先讲明何处有止血带,使用了多少时间; ④使用时太紧则容易伤皮肤,太松又不能止血,所以要使用恰当,则收效才大; ⑤使用止血带的位置,限于上、下肢,他处不宜使用; ⑥须将应用止血带的部位显露于外表,并记入卡片上,注明是止血带的时间。 (4)特制的止血带是长约一公尺的橡皮管或橡皮带或打气止血带等,临时的止血带可使用手帕、袜子、布条等,但不可使用绳索或线条。 (5)使用止血带的方法是:先用一卷纱布或海绵条垫在动脉上面,然后把止血带缠绕肢体,打一个半结,在外侧再用笔杆、短棒、竹筷等插入结内,并把它临时固定,此后如须紧或松,就旋转短棒,以达到止血和通血的目的。 (6)上臂腋窝上约10公分,或大腿鼠蹊部之下方约10公分,是最便于缠绕止血带的地方。 3.骨折 (1)骨折急救原则:主要是限制肢体活动,保持骨折局部的静止状态,避免骨折移位及骨折残端刺破组织及血管等。可使用小夹板将局部骨折处固定。使用小夹板时,应用棉花或海绵等软垫垫好夹板接触处,以免压坏皮肤。对开放性骨折应先将局部做无菌处理,如用消毒液、高锰酸钾液、盐水或凉开水等冲洗后用消毒液纱布包好,再用夹板固定,不要将暴露在外边的骨头还纳过去,以免感染。对有剧烈疼痛者,应给予止痛药处理,经上述处理后病人用担架平稳护送医院。 (2)夹板的长短、宽窄,根据使用部位来决定,原则上长度要超过骨折处上下两关节,以保证固定可靠。紧急时,薄木板、竹筷、伞柄、木棍、铁皮、树皮等均可应用。使用时,最好用棉花、海绵、布、纸张等垫好,特别在夹板两端,以免伤及皮肤。 (3)四肢骨头长,容易骨折,处理的原则是“腿要直着绑,手臂要弯着绑”。因为腿绑弯了,就不能走路,手臂绑直了,拿东西就不方便。 (4)如系骨折,应先用手握住断骨两端,顺着肢体的方向,微微拉开或用砖头,木块等物垫住骨折两端,避免移位重迭,等着上夹板。 (5)夹板固定要用带子在骨折上下两端缠起,不能直接绑在折断处,并且先绑下端,后绑上端。固定后,要随时注意是否牢固,松紧是否适宜;如果看出伤肢的手指或足趾发紫色,或摸着发冷时,就是太紧了,要赶快放松一些。 (6)脚断了,找不到夹板时,可以把未伤的腿与骨折的腿绑在一起,中间垫上棉花或海绵等软物,做临时固定,以利运送病人。 (7)如果骨折情况较重,发生大量出血、休克的症状时,一定要先行处理出血和休克,再处理骨折。 (8)线路工人如由电杆摔下,或触电摔下,大多是臂部先着地,容易使脊椎骨折。遇到这种病人,一定要把患者放在木板上平卧,或把患者的脚部及两腋下部轻轻用布带向两侧固定,以免发生脊椎骨折引起脊髓损伤,然后抬送医院。 4.烫伤、烧伤 (1)烫伤烧伤急救原则:主要是止痛及用消毒纱布敷盖创面,保护创面避免感染。沸水、沸油、蒸汽对人体发生的损伤是烫伤;火及烧红的金属,燃烧的药品及火器等对人体的损伤是烧伤,其症状大致相同。 (2)症状一般按受伤的程度分为三度: 第一度:皮肤发红,有些痛,电脑未损害组织。 第二度:真皮受伤,剧痛,发红起水泡。 第三度:真皮受伤,皮下脂肪、肌膜、肌肉,甚至骨头等均有损伤,失去知觉,且险于坏死状态,十分危险。 (3)躯干受伤,腹部受伤时,如果全身面积三分之二有一度伤,或三分之一有二度伤,均有一定危险性,如不及时抢救,就有生命危险。 (4)一、二度伤可用硼酸水或食盐水以棉花球轻轻擦净创面,不要剪破水泡,可用鸡蛋白涂在创面上,几分钟再涂一次。严重的烧伤应用无菌凡士林纱布加压绷带包扎,并急送医院救治。 5.冻伤 (1)冻伤是因外界过于寒冷,使得人体的体温无法调节而引起的病变。处理冻伤的基本原则是:尽可能缩短身体组织受冻的时间,应在室内赶快加高温度到37度左右,严重者应有专人看护,或将受冻部位放在35—36度的水中,或将它用温湿布包裹,给病人喝些热水,必要时注射强心剂等。 (2)冻伤发生水泡时,不要弄破,可以在上面盖有油的纱布或涂抹油剂。没有油剂时用干纱布亦可,以后再缠上绷带。轻的冻伤,局部可涂酒精,碘酒等物。如法案上冻疮已化脓,可用3%硝酸银软膏或80%蜂蜜及20%猪油或獾油混合膏涂布包裹之。 (3)疲劳过度、饥饿或身体很虚弱以及酒醉等人的身体,长时间暴露在寒冷中,会发生动僵或冻死。病人感觉寒冷疲倦,四肢疼痛,口唇手指发青紫色,以后体温下降、呼吸微弱、脉搏细小、神志模糊、全身麻木、全身各器官机能渐失,变为僵硬,直至转入假死状态,若长时间暴露在寒冷中,便被冻死。急救的方法是:搬运要绝对小心,不可上下颠簸,慢慢搬起病人,移到一间没有风而暖和的房间内,解送或剪开病人的衣服,在各个变硬的冻伤部分,用温湿布包裹之,逐渐增加温度,以达到摄氏30度为止。当病人四肢能屈曲及体温恢复时,可用干布将全身擦干,用毯或被包裹,然后抬高患肢,任他安卧。病人能够下咽时,可给予温茶或咖啡等饮剂。有条件者,可内服温通血脉的中草药,如当归四逆汤:桂枝、当归、赤芍、大枣各10克,通草、炙甘草各6克,细辛3克,煎服。 6.中暑 (1)在夏天,长时间在同太阳光下工作、行路、站立或长时间在锅炉旁工作,都容易发生中暑的病状。在太阳下或高温房间里或地道工作,如果衣服过紧,身体过劳,空气过闷,饮水缺乏,感觉饥饿,都能发生此病。 (2)中暑的症状是先头昏、眼花、出汗、四肢无力、呼吸紧迫等,如再严重,句会昏倒。体温一般不上升或轻微上升,血液中食盐成分减少,蛋白过多,血液呈浓缩现象。 (3)对中暑者的急救,应立即送到凉爽通风的地方去,使他静卧休息,揭开病人衣扣,能喝水的供给大量的食盐水或冷茶,同时用冷毛巾贴敷他的头部和胸部。如无其他并发症,经过三、四日休息即可完全恢复。 (4)如果中枢气绝,就要施行人工呼吸法,并请医诊治。 (5)一般轻中暑病人,可取人丹或十滴水;若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者,可取中药藿香正气水或丸。针灸治疗效果亦好,如针刺大椎、委中、合谷或曲池、百会、人中等穴。 7.窒息 (1)窒息是由于种种的原因造成的,如空气污染,没有良好的空气入肺,使血液中缺乏足够的氧气等。开始时,患者的唇、面、舌以及手相与足趾的末端呈现潮红色,眼球结膜发赤,脉搏微弱,极力发喘,并表现痛苦,不断发生痉挛,直至呼吸完全停止,神志昏迷,意识消失,全身发硬变冷,唇、面、指、趾以及全身皮肤变成紫色,如不及时救治,便会死亡。 (2)造成窒息的原因是很多的,例如: ①因为周围环境空气的不干净,污染,空气里面含有大量的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硫酸氢等,在矿穴入口等空气不易流动的地方和人群聚集的地方很容易发生; ②由于呼吸道(气管)受到阻碍。如喉头器官发生炎症性肿胀,异物被吸进呼吸道,或靠近呼吸道的脏器生病后,压迫呼吸道等。 ③由于肺脏的疾病。如肺淤血、肺水肿等; ④由于神经的极度痛苦,使中枢神经起发射性麻痹,因而呼吸停止。 ⑤胸腹受外力压迫; ⑥酸中毒(如误食了盐酸草酸、硫酸、硝酸等)。 (3)除②至⑥所造成窒息应该找医生针对不同情况给予及时治疗外,对于有毒气的人孔、废井、洞穴在施行急救时,应先设法排除有毒气体,以免危害急救人员。排毒气的方法很多,一般用张开的伞在井内上下抽动,使静止的毒气很容易排出来,或用抽风机更好;或灌冷水,可以吸收碳酸气及硫化氢,或用草束蘸石灰水,投入坑洞内等。急救人员出入时,仍要用布片、棉花浸蘸石灰水或蜡,盖住口鼻。 (4)急救: ①将患者移至空气流通处,并给氧气; ②将患者的衣服扣解开; ③除去口腔及鼻腔可能阻塞的异物,并用手帕擦去分泌物; ④用纸条及鸡毛等刺激鼻腔; ⑤使用人工呼吸法持续三、四小时,至患者恢复呼吸为止; ⑥注射强心剂,使呼吸兴奋剂可用尼可刹米或山梗菜碱;必要时可用肾上腺素以兴奋心脏及血管; ⑦静脉注射高渗葡萄糖,如50%葡糖糖40~60ml; ⑧对昏迷患者可针刺人中、少商、卜宣、涌泉、劳宫、兑端等穴位,以速刺强刺人中为主。 8.溺死 (1)溺死的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呼吸道受阻而发生的窒息,其急救的方法如下: ①自救:不熟悉水性误入水中,采取自救,首先要在落水后不心慌意乱,保持头脑清醒。具体方法是采取仰面位,头应当向后,口向上方,则口鼻可露出水面,此时就能进行呼吸。呼气宜浅,吸气宜深,则稍能浮出水面以待抢救。不可将手上举或挣扎,举手时反而下沉。会游泳者,若因小腿痉挛而致淹溺,此时应当息心静气,即使呼人抢救;自己将拇指屈伸,并采取仰面位,浮于水面;若平腕部肌肉痉挛,自己将手指上下屈伸,而采取仰面位以两足游泳。 ②他救:救护者不可慌张,尽可能脱去外衣、裤,尤其要脱去靴、鞋,迅速游到溺者附近,观察其位置,从其后方前进,避免被溺者拉住。把溺者捞出水面,伏卧在地上,解脱溺水者的衣服,用手帕缠在手指上,插入溺水者口中除去泥土杂物:用纸条刺激鼻咽黏膜,以便促成其自然呼吸;立刻进行人工呼吸法;溺者恢复呼吸后,用干布摩擦身体各部的皮肤,同时给他喝一些热茶或烧酒。 (2)如果继续两、三个小时的人工呼吸仍无效,就可以认为是无法救治。 9.休克和失神(晕倒) (1)病人于短时间内出现意识模糊,全身软弱无力,面色苍白,冷汗淋漓,脉微数,血压急骤下降,这就是休克。休克的原因很多,如身体突然受外力打击,除局部有损伤外,全身亦可发生各种不同反应,就是休克,失神等。其他如心脏病人,因某种原因而发生心力衰竭亦可发生休克。如遇到这种情况,应分别临时处理。 (2)临时处理休克方法如下: ①在伤处应立刻止血; ②使伤者仰卧于适当的位置上,如果面色苍白,应将头部降低,潮红则将其抬高; ③将胸部衣服或纽扣解开,便呼吸通畅,成分得到新鲜空气; ④在症状尚未消失前,或有继续恶化的现象,不要随便移动或施行手术; ⑤伤者有呕吐时,应使其头部偏向一侧,使呕吐物易于吐出; ⑥应安静休息,保持温暖(温度不宜超过21度)再给患者盖上轻暖的薄被或毯子等; ⑦室内空气须流通,可给姜糖水或浓茶; ⑧摩擦皮肤,借摩擦的刺激,使患者易于恢复; ⑨以上方法无效时,应施人工呼吸及输氧。 (3)中草药及针灸治疗:昏迷时可用通关散:皂角1钱,细辛5分共研细末,以少量吹入鼻孔使打喷嚏,针刺十宣及两侧内关,可持续捻转;亦可针刺人中、合谷、足三里等穴,对休克有一定疗效。 10.触电 (1)触电的急救原则。电对人体的伤害可概括为电流本身,以及转换为电能后的热和光效应所造成的伤害,对触电的抢救原则如下: ①制定严格抢救规程。首先安全脱离电源,立即实施现场医疗急救,迅速请医务人员奔赴现场,进行积极有效救治。 ②首先要关闭电源;断电路可用绝缘物,如干木棒。竹竿等断之,(不能用手直接接触病人,不然救护人员也会触电),挑开电线,拉开触电者。如触电者所在的地方较高,就要预防停电后从高处摔下,因为高处摔下,危险非常大;停电时如影响肇事地点的照明,必须迅速准备手电筒、火炬、蜡烛或直流照明灯,以便停电后仍可进行各种紧急救护工作。在不能迅速实行停电时,就必须想方法使触电人与电源分开,在电压不同情况下所用的方法也不同。 (2)在低电压情况下触电解救方法如下: ①为了将触电人脱离电路,可用干衣服、干绳子、干木棒、干木板或干的不导电物体作工具,将两者分开不能用金属及湿的物件。如触电人衣服是干的,不是紧裹在身上,可以拉他的衣服,但不能触及他的身体,同时也不能触及附近的导电物体。救护人没有戴橡皮手套,不可拉触电人的脚,因为救护人可能是穿的湿鞋或鞋上有钉或带有脚扣,会使救护人同时触电。 ②作救护工作时,特别是要接触触电人的身体及皮肉时,须戴橡胶手套,穿橡胶靴或用自己的干衣服将手包裹起来或用自己的帽子套在手上,或将自己的手缩进袖子里,用袖子将手裹住等方法,或在触电人身上蒙上橡胶布及其他绝对干燥的布等,救护人自己要站在干木板上或在脚下垫上干布干草等不导电的物体,然后才可接触触电人的身体。 ③在救触电人的时候,最好只用一只手。 ④触电人因发生痉挛将电线紧握手中时,要直接去松开手,既有危险,也不容易,如立在地面上时,使他与地隔离比较简便,可在他脚下插入干木板或用干绳子或干衣服套在他脚上将他拉倒。若必须将触电人所接触的一般低压线断开时,须用干燥的木柄斧子、刀、锯或适当的绝缘工具方可进行,同时还要戴橡胶手套或穿橡胶靴,不可直接接触电线。 (3)在高压电情况下触电的解救方法如下: 在使触电人与大地或带电设备分开时,救护人员应穿耐压胶靴,戴耐压胶手套,使用适合该电压的操作棒或绝缘把的钳子。在室外架空线路上救护触电人时,必须用三相短路接地法很好的接地(适合一般技术安全规定的要求),同时要密切的注意到所仍出的接地短线,不要搭连触电人的身体。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①如果触电人所在的地方位置较高,须妥善预防在短路后摔下的危险。 ②如果触电人所触的只是一条电线,可只将这一相接地。 ③实行接地短路时,必须先将接地的一端妥为接地,再将另一端仍在线路上。 ④在容量较大的线路上,电源断开后,仍存有危险的残余电荷,所以也必须将地线接好。 (4)紧急救护法的运用,主要是根据触电人救下的情况来决定: ①如果触电人员还没有失去知觉,但在触电过程中曾一度昏迷或因触电时间较长,仍可能转变为严重,应立即送往门诊或请医生前来诊治。如果当时情况已较为严重,则应即送请医生前来,施行紧急措施。 ②如果触电人已失去知觉,应当找一不妨碍工作的地方,将他平放,解开衣服,使前胸露出;周围不让人围着,使空气流通;用棉花沾阿母尼亚水放在鼻子下面;用冷水向身上(不要用口喷);用毛巾摩擦全身,使之发热;一面迅速请医生前来。如果触电人呼吸困难(呼吸继续不正常)不时发生痉挛现象,须施人工呼吸及心脏按摩。 ③如果没有回生的象征(呼吸脉搏及心脏跳动停止)仍然不可认为死去;触电人经常有假死,在这样的严重情况下,不迅速立即施行紧急救护(如人工呼吸),将使触电人慢慢死去。人红呼吸必须连续不断地施行,直至医生到来为止。在救下触电人后,应尽可能抬到安全地方施行紧急救护。除非触电人有明显外伤(如触电后由高处摔下,将头骨摔碎以及全身烧伤等),不应认为没有救活的可能。 (5)紧急救护中的要则如下: ①当触电人完全停止呼吸或呼吸非常困难,断续不畅,出现痉挛现象,或呼吸渐短促,方可施行人工呼吸; ②人工呼吸应在触电人救下后,抬至安全地方,立即迅速不断地进行; ③人工呼吸须不停地进行,直至触电人回生,确实证明已经无救时,方可停止; ④根据已往经验,触电人在救下后,经过数小时的假死,也有回生的可能; ⑤当做人工呼吸时,必须时时观察触电人的面孔,如果发现他的嘴唇开合,或眼皮活动,以及喉嗓有咽东西样的动作,即应注意他是否要开始自动呼吸,这时不能再继续施行人工呼吸。应停止几秒钟后,如果仍不能自动呼吸,应继续施行人工呼吸。 ⑥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心脏按摩法能有效地保证气体交换,胸外心脏按摩由于在口对口呼吸的保证下,将带氧的血液压送各处,供给细胞利用,效果较好。 11.人工呼吸法 (1)在施行人工呼吸前,应注意下列事项: ①应将受难人身上妨碍呼吸的衣服(包括领子、上衣、裤带等)全部解开;不要浪费一秒钟时间,越快越好; ②迅速将受难人口中镶的假牙取出; ③如果牙关紧闭,须使他的口张开,其法可把他下颚骨抬起向前移动,用两手的四指托在下颚骨后角处,慢慢往前移动,使下牙移到上牙前。 若用此法仍不能使受难人的口张开时,可用小木板、小金属片、匙柄等插入上下齿缝中间,但不能从前面门齿中插入,必须从口角伸入,插向门、臼齿间,注意不要损坏牙齿。 (2)第一法:如果肇事当时,没有第三者在旁,人工呼吸只能由一人去做时,可使用第一法,如右图所示。 此法比较简单,也容易学会,只要经过几次演习,便能应用。 方法是将受难人脊背向上平放,用其衣服或其他物品铺在头下,以免将脸擦破,使他一只手弯曲枕在头下,脸倒向一方,另一只手伸向头上,在可能时将他的舌头拉到嘴唇外(不用手握可以停在外面)或用夹舌钳子夹着,然后救护人可屈膝骑在他身上,面向他头部,两膝与他胯骨并齐,两手平伸,放在他的后背及下部肋骨之间,手指按在他的腰间。 心里默数着(一、二、三)将自己身体逐渐前倾,用全身重量经过两手,压向受难人的下部肋骨(呼出气),再将自己身体抬起伸直,但双手不要离开原位(吸入气)默数着(四、五、六)。重新逐渐将身体再向前倾,压向他的下部肋骨再默数着(一、二、三)。如此反复做下去,直到使受难人能够自动呼吸为止。 (3)第二法:如果肇事当时,旁边有通晓人工呼吸法的助手,就可以用第二法,因为这种方法效果较好,但是救护人容易疲劳,必须有替换的救护人。 当用第二法时,必须将受难人面向上平放,在他的两肩胛下垫入卷好的衣服或其他柔软的物品,这样可使他前胸充分张开,将他的舌头拉出,用手拉住不使缩回,或用夹舌钳子夹着,然后在他的头前屈膝跪立。 用两手握住他的两只手腕,使他的两臂弯曲地压在前胸两侧,但不需用力(呼出气),心里默数着(一、二、三),再将他的手向上拉直(吸入气),默数着(四、五、六),重新将他的臂曲向前胸,如此反复进行。 使用第二法,如有两个助手时,可使两个助手分立在受难人的两旁,各屈一膝分担伸屈两臂工作,在他头边的人,可以拉住他的舌头,或用夹舌钳子夹着。 这种人工呼吸法如果完全正确,能从受难人喉中听到呼吸声音,因为已有空气进到他胸内,并能看到他的胸部岁着人工呼吸的动作而开始起伏。 如果没有呼吸的声音,主要是因为他的舌头缩回或未完全伸直,妨碍了进气所致,这样还要将舌头多拉出一些,当手臂骨或锁骨摔伤或折断时,不得使用第二法。 12.心脏按摩法 救护人将自己的右手平放在被救护人的胸前心脏位置上,指尖向着他的头部,均匀地用手掌后部轻轻地推压,再轻轻地松开。频率适合健康人的心脏跳动次数(每分钟70—80次),这样周而复始地反复继续下去。如图右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