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
马海涛 主编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税收制度概述
? 第二节 税收制度和税法
? 第三节 税收分类
? 第四节 税制体系
第一节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内在规定性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
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
理办法的总称。
广义的税收制度
狭义的税收制度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 )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的定义:是指对什么
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
物。
课税对象的分类:商品或劳务;
收益额;财产;资源;人身。
2.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
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
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
的度。
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
(1)列举法
(2)概括法
3.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的
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分为:
(1)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
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2)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
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二 )纳税人
1.定义:纳税人是税法规
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
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
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
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率
1.定义:是应征税额与课
税对象之间的比例,它体
现了征 税的深度。
2.税率的分类: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定义:是指应纳税
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
关系。
比例税率的分类:单一比例税
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
率、有起征点或免征额的比例税
率。
(2)累进税率定义:是随征税
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的分类: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定义:对单位征税对
象规定一个固定税额,而不是规
定一个征收比例。
定额税率的分类: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四 )纳税环节
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
种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
款的环节。
2.纳税环节的分类:一次课征制;
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五 )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六 )减免税
1.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
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
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2.减免税包括:减免税规定;起
征点规定;免征额规定。
(七 )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
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
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
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
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
段。
第二节 税收制度和税法
一、税法概念和特点
(一 )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
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
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
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和性
(二 )税制与税法的关系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
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
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两者的关系:
税制决定税法,税法税制服务。
二、税法的作用
(一 )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
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
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
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
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 )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三、税法的渊源
(一 )宪法
(二 )税收基本法律
(三 )税收法律
(四 )税收行政法规
(五 )税法解释
(六 )税收条约
四、税收法律关系
(一 )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
特征
1.概念:是国家税务机关与
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
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
2.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
家,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
和法人
(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
对等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
无偿转移的性质
(4)税收法律关系更为直接地体现
国家的意识
(二 )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实物 (2)货币 (3)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终止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四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制国家
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
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
务的履行。
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
和司法手段。
五、税收法律体系
(一 )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
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
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
律。
(二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收立法权的
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
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
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
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 )税收处罚法
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
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
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
性规范的一种。
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
刑事处罚。
(四 )税收争讼法
1.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
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
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
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
法律规范。
2.税收诉讼法:
(1)税收行政诉讼法
(2)税收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税收分类
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
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
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
税种。
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
税种。
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
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
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
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
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
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
成的税种。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
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
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

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
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
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
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
的税种。
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
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
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
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第四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体系的概念
税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
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
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
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
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
体系 。
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
主要因素
(一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 )国家政策取向
(三 )税收管理水平
三、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
(一 )以流转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二 )以所得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三 )以资源税为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四 )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
税港”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

(五 )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
特征
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一 )流转税类
(二 )所得税类
(三 )资源税类
(四 )财产税类
(五 )行为税类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
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
第五节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和类型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
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
的一种税。
1、理论 增值 额的理解
2、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按, 扣税法, 计算
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
定资产的已纳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只允许将
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所应分摊的那部分
税金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
税额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
一次性全部扣除。
二、增值税的产生与发展
1.传统流转税税种以商品销售全额
作为计税依据征税存在的不足
2.法国增值税的探讨与实施
3.我国增值税的引进与推广
三、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的一般特点
1.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2.实行道道环节课征,但不重复征税。
3.对资源配置不会产生扭曲性影响,具
有税收中性效应。
4.税收负担随应税商品的流转而向购买
者转嫁,最后由该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
担。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其他特点
1.实行价外计税,从而使增值税
的间接税性质更加明显
2.统一实行规范化的购进扣税法,
即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
3.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
不同的计征方法
4.设置两挡税率,并设立适用于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四、增值税的作用
(一)实行增值税可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
有利于以专业化协作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的
发展。
(二)实行增值税可以提高税收对社会经济
结构变动的适应性,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
时、稳定和持续增长。
(三)实行增值税可以做到出口退税准确、
彻底,有利于贯彻国家鼓励出口的政策。
(四)实行增值税有助于在税收征管上建立
一种内在的监督制约机制,可以较有效的防止
偷税行为。
第二节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各国增值税范围的差异
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按一
般性规定和特殊规定分别说明。一
般性规定限定了增值税的总体征收
范围,而特殊性规定则针对某些复
杂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征收界限 。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根据 1993年 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
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
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
3.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
内的货物。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按现行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
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 1)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代销)
以及代他人销售货物(受托代销)的行为。
(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
售的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
外 。
( 3)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
于自身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和个人
消费等非应税项目的内部使用行为。
( 4)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
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的对外投资行为。
( 5)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对外分配行为。
( 6)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购买
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对外捐赠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销售又
涉及非应税劳务提供的行为,两者之间密切相连,且
从同一受让方取得价款。
下列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
和个人,设立单独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独立核算,该
单独机构所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
值税而征营业税。
3.兼营行为
( 1)定义,兼营行为是指增值税的纳税
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生产经
营过程中,还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
行为。
( 2)现行税法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
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应并入货物或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中,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
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
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
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
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
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达到
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
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指经营规模较
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
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
兼营货物批发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
额在 100万元以下;
(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
税销售额在 180万元以下;
(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的个人、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
小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
在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机关。
第三节 增值税的税率、税基及应纳
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税率
(一)确定增值税税率的一般原则
尽量减少税率档次原则要求,
1.征收管理中的可操作要求
2.增值税中性税收效应的发挥
因此,目前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税率
设计上通常只采用二三个档次,有的国
家只采用单一税率。
(二)我国增值税税的一般规定
1.基本税率,17%
适用基本税率的应税项目,
(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
(下述适用 13%的货物除外);
(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低税率, 13%
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
( 1)农业产品;
( 2)粮食、食用植物油;
(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
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4)图书、报纸、杂志
(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4%;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小规
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6%;
4.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
(三)我国增值税适用税率的
特殊规定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
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
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
务,并兼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
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也应从高适用税
率。
2.对于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
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
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实行
简易征收办法,按 4%缴纳增值税,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
仍按规定的税率( 17%或 13%)计征
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一)我国对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基
本规定
计税销售额,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
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
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说明,
1.计税销售额应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
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计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
费、返还利润、代垫款项等。但不包括,
(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所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
( 3)同时符合下述两条件的代垫运费,
▲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2.交叉征收消费税的应税货物的增
值税计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
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其计税销售
额为货物销售额或者应税劳务和非
应税劳务销售的合计。
4.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以人民币
计算。
(二)我国有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含税销售额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计算应纳
税额,
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 ————————————————
[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确定。
(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价格确定。
(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 成本利润率 )
(三)我国有关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
具体规定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 1)折扣销售,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著名,可以
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
( 2)销售折扣,折扣额不允许从销售额
中扣除。
( 3)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为
计税销售额。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按新
货物的同期销售额确定计税销售额,不
得减除旧货物的收购额。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销
售货物的全部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
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
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
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概念
1.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根据实现的计
税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出
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计税)销售
额 ×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 )进项税额的抵扣
1.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
2.几种特殊情况的税款抵扣办法
( 1)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免
税农业产品,允许按买价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 = 免税农业产品的购买价格 × 13%
( 2)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
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清单,按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进行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
其他杂费不能合并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 3)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
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
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4)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项税额
的抵扣。
3.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的扣进项税额
的项目
( 1)外购的固定资产
(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
(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
劳务
(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
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三)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的规定
纳税人应于该项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
关认证,认证通过方可做进项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
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销售额 ×征收率
含税销售额
计税销售额 = ————————————
1 + 增值税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税额
如果进口货物不同时缴纳消费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出口货物退税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一)增值税的减免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资产农业产品
2.销售和进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
3.销售和进口的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设备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
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物品
(二)增值税的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600元
-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200元 -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
售额 50元 -80元
二、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
(一)增值税实行出口货物退税的目的与适
用范围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
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二)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基本原则,,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
退,
我国增值税退税率调整的情况
2004年 1月 1日起,我国改革出口退税
机制,对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进行结构
性调整,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为,17%、
13%,11%,8%,5%五挡,出口退税率的
平均水平降低 3个百分点左右。
(三)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1.以进定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
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品中所
含的进项税额按现行退税率予以退税。
2.,免、抵、退, 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
国内最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对出口商
品中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准予顶抵国内销
售所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对不足以顶抵的部分予
以退税。
3.不征不退法,即对出口商品流通所经过的国内最
后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免征增值税,而对出口商品中
所含前期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款,不能从内销货物的
销项税额中抵扣,由纳税人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第五节 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及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
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间。
1.销售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
据的当天。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为,
(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2)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销售货物
(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5)纳税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6)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
(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进口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为进口
报关的当天。
(二)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1.销售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
( 1)按期缴纳。分别按 1日,3日,5日,10日、
15日或 1个月纳税。
( 2)按次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可以按次缴纳。
2.进口业务纳税期限的确定,自海关天法
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 15日内缴纳。
3.出口业务退税期限的确定
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按月办理该
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销售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 1)固定业户应向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
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主
管机关申报纳税。
(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
销售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2.进口业务纳税地点的确定
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连同关税向报关地海关申
报纳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适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对象
2.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的使用规定
3.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1.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规定
2.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3.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
(三)专用发票开具后发生退货
或销售折让的处理
1.购买方未付款并且未作帐务处
理的情况
2.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
但已作帐务处理的情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
保管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
及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
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而征收的一种税。
1.一般消费税与特别消费税
2.消费税的两种征收形式
3.直接消费税与间接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基本特征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
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
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
率较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二、我国开征消费税的历史沿革及其在现阶段
的意义
(一)我国消费税的形成与发展
(二)现阶段我国征收消费税的意义
1.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我国流转税体

2.有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与消费政策,对消
费、生产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
3.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4.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水平上的
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第二节 消费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率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
依据国务院 1993年 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都是我国消费税的纳税人。
其中,,单位, 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
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
他企业以及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 包括, 个体经营者、中国公民和外国公
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1.从对应税消费品实施课税的具体环
节看,现行消费税对主要应税消费品都
是在其生产经营的起始环节(包括生产
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注, 对金银首
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其最终使用的消
费环节 —— 零售环节征收。)
2.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项目看,我国
选择了五种类型的 11种消费品作为消费
税的征收范围。
三、消费税的税率
(一)确定消费税税率的原则
1.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与消费政策
2.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
3.具有一定财政意义
4.能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5.适当考虑应税品目原有的税负水平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
1.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一般规定
( 1)比例税率,包括烟、酒(黄酒、啤
酒除外)、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
和焰火、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汽车轮
胎、摩托车、小汽车共九个税目。
( 2)定额税率,包括汽油、柴油两个
税目及酒与酒精税目中的黄酒、啤酒两
个子目。
( 3)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
2.我国消费税税率适用的特
殊规定
( 1)兼应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
率适用
( 2)其他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的特
殊规定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
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一)消费税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或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
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换算公式为,
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
(或计税销售额) ( 1 + 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确

( 1)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时计
税销售额的确定
( 2)对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收取
押金时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 3)发生视同对外销售时计税销售额
的确定
(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
市部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以门市
部的对外销售额微机税销售额。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 1)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对确定计税销售额的规定
( 2)当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
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和其他方面时,对确定计税销售额
的规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 成本 + 利润 )
组成计税价格 = ————————————
( 1 — 消费税税率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
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
工的应税消费品。
(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应
税消费品
(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材料成本 + 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 ————————————
( 1 — 消费税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组成计税价格 = —————————————

( 1 — 消费税税率 )
(二)消费税计税销售量的确定
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实际销售
数量为计税销售数量。
1.视同对外销售类似于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确定计
税销售量。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
税消费品,以门市部对外销售量为计税销售数量。
3.属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以移送使用数量为计
税销售量。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方收回数量为计税
销售量。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海关核定的数量为计税销
售量。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 × (适用)
税率
2.从两定额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 × (适用)
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 =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 × 消费税
比例税率 + 应税消费品数量 × 消费税单位税额
(一)生产者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应纳
税额的计算
1.未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
产的应税消费品
2.用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生产
的应税消费品
( 1)对于使用外购的已税消费品连续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当期生产领用数
量计算准予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计算公式,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
纳消费税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
税消费品的买价 × 外购应 税消费品的
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
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
价 +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2)对于使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直接按当期生产领
用数量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准予扣除已纳消费
税税款。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
消费税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 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生产者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应
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
税。
2.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其他方面
消费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
( 1)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
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 2)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
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
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1.从量定额征收的
按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规定的
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2.从价定率征收的
区分受托方有无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同
类的消费品销售价格,按前述对纳税人自产自
用的规定相应确定计税销售额,然后依据规定
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量定额征收的
与非进口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应
纳税额计算方法相同
2.从价定率征收的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但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
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将按照核定的计
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一、消费税的减免税
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只对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
税。原因在于,
1.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可以使本国商品以不含消
费税的价格出口,从而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
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2.我国开征消费税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发挥该税种的
特殊调节作用,如对国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实行减免
税,会妨碍该税种引导消费方向、调节社会成员间实
际收入差距等目的的实现。
二、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出口退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范围
该项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
贸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及外
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应税消
费品。
应具备下述条件,
1.必须是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已经办理结汇的货物
4.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率
基本原则,, 征多少,退多少,
具体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消费税的税率
或单位税额,就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率或单位税
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应退消费税税款 =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出口退税后的管

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缴纳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赊销应税消费品的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
消费品的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
(二)其他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 1个月。
纳税人以 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
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期限
为一期纳税的,应在纳税期满之日起 5日
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起 10日内申报纳
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核算地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具体规定,
1.纳税人销售或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
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
5.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消费税的征收机关与申报
缴纳方法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规定,国内消费
税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
应税消费品应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
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
消费品应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
增值税由海关一并征收。
申报缴纳的具体方法可在下列方法中
核定一种,
1.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
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
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
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
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
3.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
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
核定其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分月缴纳。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
税额的计
第五节 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的概念及其沿革
营业税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
和服务业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为课征
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
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
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
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营业税的特点
(一)以对非商品营业额征税为主
(二)按行业大类设计税目税率
(三)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三、营业税的作用
(一)广泛筹集财政资金,增加财政收入
(二)体现国家政策,促进各个行业协调
发展
(三)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和
鞭策后进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一)营业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
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
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实际税收行政管理区域。具体包括
以下情况,
1.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 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
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劳务除外)
▲ 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
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
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
构;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
临管线管理机构。
3.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
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
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受托
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
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
税行为而在境内为设有机构的,其代理
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
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
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
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
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
义务人
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的,以受让
者为扣缴义务人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一)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
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
收入,其征收范围是通过税法列举
税目的方式加以规定的。
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共设置九个税目,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
4.邮电通信业
5.文化体育业
6.娱乐业
7.服务业
8.转让无形资产
9.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见增值税
相关规定)
2.兼营行为的规定(见增值税相关
规定)
3.单位或个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
其自建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
但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
时按照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
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应视
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
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5.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
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
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在投资
期内转让该项股权的,应当征收营业税。
6.土地所有者(国家)出让土地使用
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
所有者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率和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的税率
现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交通运输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
搬运
3%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金融保险

金融、保险 5%
邮电通信

3%
文化体育

3%
现行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续表)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 OK歌舞厅、音乐
茶座、台球、
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 —
20%
服务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
仓储业、租赁和广告业及其他服务

5%
转让无
形 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销售不
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5%
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包括起征点和
减免税两类。其中减免税又按照其来源分为法
定免税项目和补充优惠项目。
(一)营业税的起征点规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200元 -800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50

纳税人的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纳税;
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
应纳税额。
(二)营业税的法定免税项目
1.养育、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
2.医疗服务项目
3.教育服务项目
4.农业服务项目
5.文化活动项目
6.行政性收费项目
(三)营业税的补充优惠项目
1.对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
2.对校办企业的优惠
3.对技术转让收入的优惠
4.对返还性人身保险收入的优惠
5.对著作权转让收入的优惠
6.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的优惠
7.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
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8.对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部门
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免征营
业税。
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
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
务,不征营业税。
第四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所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纳税
人的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而向对方收取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 价外费用, 包括
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交通运输业的计税依据
2.建筑业的计税依据
( 1)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
程作业
( 2)纳税人只负责安装业务,所安装
设备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
(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
转包给他人的
( 4)单位和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3.金融保险业的计税依据
( 1)贷款业务
( 2)转贷业务
(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4)融资租赁业务
( 5)保险业务
( 6)其他金融业务
4.邮电通信业的计税依据
5.文化体育业的计税依据
6.娱乐业的计税依据
7.服务业的计税依据
8.转让无形资产的计税依据
9.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
10.没有营业额或营业额明显偏低时对计税依据的调

(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
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
售的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 3)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
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 ( 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

( 1 — 营业税税率)
11.营业额以外汇结算时对计税依据的调整
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营业收入 × 适用税率
(二)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营业收入 — 允许扣除金额) ×
适用税率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营业成本×( 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
— ( 1 -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
第五节 营业税的申报缴纳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
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
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3.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
4.收取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营业税的
6.建筑业按不同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7.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未收回的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为 5日,10日,15
日或一个月。
三、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
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
款。具体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五章 资源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第四节 申报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以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
国有矿山资源和盐为征税对象而征
收的一种税。
我国在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
征资源税,1993年 12月,国务院决
定将原盐税并入资源税,并颁布了
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
二、资源税的作用
(一 )有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国有资源
(二 )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 )有利于促进分配格局的调整,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一,征税对象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税法列举的、
在我国境内开采的矿产资源和盐资
源。
二、征收范围
1.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
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
2.盐:是指固体盐和液体盐。
第三节 纳税人、税率和减免税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开
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
位和个人。
二、税率
资源税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
节”的原则,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
的办法征收。
1.原油每吨 8-30元
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 2-15元
3.煤炭每吨 0.3-5元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每千立方
米 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 2-30元
6.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 0.4-30元
7.固体盐每吨 10-60元
8.液体盐每吨 2-10元
三、减免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
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
程中,因以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
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
税或免税 。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节 申报缴纳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一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为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 )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
为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款凭证的
当天
(四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五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
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 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
期满之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以 1日、
3日,5日,10日或 15日为一期纳税
的,自期满之日起 5日内预缴税款,
于次月 1日起 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
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凡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向
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六章 关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第三节 关税的完税价格和应
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关税的申报缴纳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
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货物与物品
关境与国境
二、关税的分类
(一)以通过关境的流动方向分
类,1.进口关税; 2.出口关税; 3.过
境关税。
(二)以关税计征方式分类,1.
从量关税; 2.从价关税; 3.复合关
税; 4.选择性关税; 5.滑动关税。
(三)以关税的差别分类
1.歧视关税:包括反倾销关税;
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
2.优惠关税:包括互惠关税;
特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普遍
优惠制关税。
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
《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条例》。
1985年关税制度全面修改,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税则》。
1987年 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年和 1992年先后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年 10月 29日国务院第 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 2004年 1月 1
日起施行。
二、关税政策
财政关税与保护关税
新中国成立时,我国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关税制度,
其基本原则,
1.对进口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的高关税政策
2.对进口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高关税政策
3.对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产品的低税率和免税政策
4.对进口科学图书、支农产品和部分药品的低税率
和免税政策
5.对进口货物的正常税率和较高税率的差别性政策
6.对半成品与加工原料输出的低税率和免税政策
改革开放后,1984年,国家对《进出口税则》进
行修订,所体现的总体原则,
1.对进口国内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的低税率或免
税政策
2.对原料、材料进口的低税率政策
3.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
部件进口的低税率政策
4.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品进口的高关
税政策
5.对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进口的高
税率政策
6.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出口关税的政策
三、关税制度
(一)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
人、进境货物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课税对象
凡是国家允许,属于《进出口税则》规定应
征税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都是关税的课税对
象。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
个人出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
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
入国境的个人物品。
(三)税率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
率、出口税率和暂定税率。
1.进口关税税率: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
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
2.出口税率:比较单一,一般实行差别比
例税率。
3.暂定税率:又分为进口货物暂定税率和
出口货物暂定税率。
4.报复性关税税率
(四)进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
根据关税条例规定,确定原产地分两
种情况,
1.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即对于完全在
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
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2.实质加工标准:即经过几个国家加
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
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
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五)关税的减免
1.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
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与的减免税。
2.特定减免:是指在关税基本法规确定
的法定减免之外,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
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
3.临时减免:是指在法定减免和特定减
免以外,对某个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
时给予的减免。
第三节 关税的完税价格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关税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不含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其他税收
的价格。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
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
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支付
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并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
定调整后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
间接支付的价款。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
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1.如果成交价格中未包含, 由买
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
纪费,,,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
费和包装劳务费, 等,应一并计入
完税价格。
2.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格中列明的
,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
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等,不计
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3.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 = 离岸价格 + 运费 + 保
险费
(二 )进口货物估价的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进口关税
条例有关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
定的,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1.与该货物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
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与该货物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类
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将该货物
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
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
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
4.按生产该类货物的料件成本、
加工费用、通常利润等总和计算的
价格
5.以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
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
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
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计算公式,
离岸价格
完税价格 = ————————
1 + 出口税率
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
计税依据,按照符合规定的适用税
率相应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第四节 关税的申报缴纳
一、关税的征收管理
(一)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
之日起 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人除海关特准
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
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纳税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 15日
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二)关税缓缴
关税缓缴是经海关批准纳税人将
其部分或全部应缴税款的缴纳期限
延长的一种制度。适用于纳税人确
有暂时经济困难不能按期缴税的情
况。需经海关总署批准,但最长不
得超过 6个月一、关税的征收管理。

二、关税的免征与减征
1.关税的免征
( 1)关税税额在 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 3)我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
料、物料和饮食物品
2.关税的减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
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
关税。
三、关税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人按海关核
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
的出现,海关将已缴税款的部分或
全部退还给关税纳税人的一种规定。
包括,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
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
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
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
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
手续,纳税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税滞纳金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进
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
缴纳证的次日起 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
缴纳,按日征收所欠税款 0。 5‰ 的滞纳
金。
计算公式,
关税滞纳金 = 应纳税款额 × 0.5‰
×滞纳天数
五、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
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
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 1年内,向纳税
人补征税款。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五节 优惠政策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申报缴纳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
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除外 )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一 )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复杂
(三 )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四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年
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一 )定义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是纳税人
每一纳税年度取得 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
(二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
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
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
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
业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
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率
一、基本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基本税率为 33%。
二、优惠税率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
优惠税率。
2.对小型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3万元 (含
3万元 )以下的企业,暂减按 18%的
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10万元
(含 10万元 )以下至 3万元的企业,
暂减按 27%的税率。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
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和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
生制为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
的余额。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
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收入的总
和 。包括生产、经营收入 ;财
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 ;租赁
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
息收入 和其他收入。
三、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 )准予扣除项目的内容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
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
成本, 费用, 税金和损失 。
(二 )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
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
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按照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所谓
计税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工资、
薪金支出。自 2000年度起,财政
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
高限额为 8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
照计税工资总额的 2%,14%、
1.5%计算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 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 以内 (全额
扣除除外 )的部分, 准予扣除 。
公益, 救济性捐赠, 是指纳税人
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向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
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
的捐赠 。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 经营业
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 在下列
规定比例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超
过标准的部分, 不得在税前扣除 。
全年销售 (营业 )收入净额在 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 不超过销售 (营业 )
收入净额的 0.5% ;全年销售 (营业 )
收入净额超过 1500万元的部分, 不
超过该销售 (营业 )收入净额的 0.3%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的基本养老基金, 补充养老基金,
基本医疗基金和补充医疗基金等,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在规定的比
例内扣除 。
7.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
费扣除, 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
取得固定资产, 其符合独立纳税人
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
均匀扣除 。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
资产, 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 但可
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
8.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 可
提取 0.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
扣除 。 为简化起见, 允许企业计
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 企业会
计制度, 的规定执行 。
9.固定资产转让费用和固定资
产、流动资产损失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
生的费用, 允许扣除 。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
和流动资产盘亏, 毁损净损失,
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 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 准予扣除 。
10.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 经营期间发
生的外国货币存, 借和以外国货
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
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
合发生的汇兑损益, 计入当期所
得或在当期扣除 。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
本企业生产, 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
范围, 定额, 分配依据和方法等
证明文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后, 准予扣除 。 但不得超过总
收入的 2%。
12.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
的会员费,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准予扣除 。 工商业联合会节余
的会员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但
须相应核减交纳会员费的数额 。
13.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费,
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 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 不实
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 。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
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
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
到 10%以上 (含 10% ),经由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
的 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增长未达到 10%以上的,不得
抵扣。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下列项
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 具体包括:
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 开发支
出;违法经营的罚款, 被没收财物的
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 罚金和罚
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
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
公益, 救济性捐赠, 以及非公益, 救
济性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与取得收
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计价
2.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3.计提折旧的方法
4.计提折旧的年限
(二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按照取得时
的实际成本计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
(三 )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
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在不短于 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纳税人的固定资
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
足折旧, 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
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
费用, 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
(四 )存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商品, 材料,
产成品, 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
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 纳税人
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 其计
价方法, 可在先进先出法, 后
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 移动
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
六、确定应纳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 )亏损的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纳税人
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
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
延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
不得超过 5年 。
(二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 费用 。 不按照独立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
付价款, 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
税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
行合理调整 。
(三 )企业的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
其清算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
的全部资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
损失、负债、未分配利润、公
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
实收资本的部分。
七、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准
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 =利润总额 +纳
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支持和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的优惠政策
二、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优
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利用废气、废水、废
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
的优惠政策
四、扶持“老、少、边、穷”地区
的优惠政策;
五、国有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
让的优惠政策
六、救助企业灾害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
政策
八、鼓励发展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鼓励福利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鼓励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
分月 ( 或季 ) 预缴, 年终汇算
清缴, 多退少补的办法 。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
了后 15天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是指国家对企业来自境外所得
依法征收所得税时, 允许企业
将其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
额从其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
税额中扣除 。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
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
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
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
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
应纳税额 ×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境
内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
缴纳的税款, 低于按公式计算的扣除
限额的, 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
超过扣除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
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也不得列
为费用支出, 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
除的余额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 5年 。
三、企业分回利润、股息、红利
补税的计算
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
税后利润, 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
低于联营企业, 不退还已经缴纳的所
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
联营企业, 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
按规定计算补缴所得税 。 企业对外投
资分回的股息, 红利收入, 暂比照联
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
来源于联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 投资方分回的利
润额 ÷ (1-联营企业所得
税税率 )
税收扣除额 =来源于联营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 联营
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七节 申报缴纳
一、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
度, 自公历 l月 1日起至 12
月 31日止 。
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
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
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
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
纳税地点。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在月份或者年度终了
后 15日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
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45日内, 向
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 纳税
人在纳税年度内, 无论是盈利或
亏损, 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 。
第八章 外资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外资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优惠政策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申报缴纳
第一节 外资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1980年颁布《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法》
1981年颁布《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颁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一 )纳税人的特殊性
纳税人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不适用内资企业。
(二 )税率设计的特殊性
(三 )税收优惠政策较宽
具体包括地区投资优惠、鼓励生产
性投资的优惠、鼓励再投资的优
惠等。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
的生产, 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
国境内的, 负全面纳税义务, 就
来源于中国境内, 外的所得缴纳
所得税 。
二、纳税人
(一 )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企业
2.中外合作企业
3.外资企业
(二 )外国企业
三、税率
(一 ) 30%+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机构、场所所取得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0%;地
方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3%。其中,
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 )20%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
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 20
%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
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
一纳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
除项目后的余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细则分别对制造业、
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作了具体规
定。
三、成本、费用和损失列支的项目
和标准
(一 )准予列支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的项目和标准
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
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
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
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
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
附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报告,
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
予列支。
2.合理的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
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所谓
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
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交际应酬费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
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
者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
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全年销货净额在 1 500万元以下的,
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 0.5%;全年销货
净额超过 1 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该部分销货净额的 0.3%。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 500万元以下的,
不得超过业务收人总额的 0.1%;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超过 500万元的部分,不
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 0.5%。
4.汇兑损益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
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
损益。
5.工资和福利费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
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
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
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
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6.坏账准备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
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
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
额 (不包括银行间拆借 ),或者年末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
的余额,计提不超过 3%的坏账准
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7.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
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可以作为费用扣除。
8.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
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
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
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
(二 )不得列支的成本、费用
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
2.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
5.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的损失。
6.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7.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
偿的部分
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
外的捐赠
9.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
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2.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
(二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三 )递延资产的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
应当从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
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
少于 5年。摊销方法应采用直
线法。
(四 )存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的商品, 材料, 产成品,
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 应当以实
际成本为准 。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
发生和领用, 其计价方法, 可在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加权
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
选一种 。
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 )亏损的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纳税人发
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
的所得不足弥补的, 可以逐年延
续弥补, 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
得超过 5年 。
(二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
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
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节 优惠政策
一、减免税优惠
(一 )对生产性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
在 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
(二 )对特定地区投资的税收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机构、场所从
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
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
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
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3.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
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
城市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
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三 )对国家鼓励重要项目进行投资
的税收优惠
1.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
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经企
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所得税。
2.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
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
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
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海南省
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所得税。
3.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
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
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
第十年减半征所得税。
二、再投资退税优惠
(一 )再投资退税的条件和优惠办法
1.部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
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
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
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所得税的 40%税款。
2.全部退税:外国投资者在 中
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
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
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
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
不少于 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
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二 )再投资退税的管理
1.外国投资者应提供确认其用于再投
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
2.外国投资者应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
投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税 。
3.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
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应提供
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季度预缴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按季
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实际利润额
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的 25% 预缴或经税务机关认
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二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一 )扣除限额的计算
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
计算的应纳税额 × 来源于某外国
的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
(二 )准予扣除的境外已纳税额
境外已纳税额是指外商投资企
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
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
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
代为承担的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的扣除仅用于总
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
业。
(三 )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 =境内外应纳税
所得额×税率-境外已纳税款的
扣除
三、预提所得税的计算
(一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预提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在
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
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和其他所得;或者虽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机构、
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上述所得。
(二 )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
和扣缴义务人
预提所得税的以实际受益人
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
务人。
(三 )预提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预提所得税的应按取得的收
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减
除任何成本、费用,并按 10%
的税率计算征收。
四、再投资退税的计算
再投资退税额 =再投资额÷ (1-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
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 ×原实际适
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第六节 申报缴纳
一,申报纳税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
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
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 5个月内
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申报纳税的要求
(一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
或亏损,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
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二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
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总机构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第九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
第三节 纳税人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第六节 减免优惠
第七节 申报缴纳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
1986年《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
例》
1987年《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
(二 )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定率扣除
并用
(三 )在税率上累进税率、比例税率
并用
(四 )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
代扣第缴两种方法
第二节 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 11项应税
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第三节 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一年的个人, 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 。 包括
中国公民, 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
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 澳门, 台湾
同胞 。
二、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范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
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应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
履行全面纳税义务 。
三、非居民纳税人及其纳税
义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
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境内居
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仅就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四节 税率
一、超额累进税率
(一 )工资、薪金所得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45%。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5%-35%。
二、比例税率
(一 )稿酬所得
适用 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所得额
减征 30%。
(二 )劳务报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并实行加成征收。
(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适用 20%比例税率。
第五节 计税依据和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纳
税所得额,即纳税人取得的收入
总额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项
目额后的余额。由于现行个人所
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其应纳税所
得额,按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
二、工资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 800元,为应纳
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
纳税额的计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年收入额-成本、费用
及损失
1.收入总额
2.准予扣除的项目
3.不得扣除的项目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年收入总额- 800× 12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收入总额- 800× 12)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劳务报酬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800
2.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1-
20%)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六、稿酬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800
2.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1- 20%)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 (1 -
30%)
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800
2.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1-
20%)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800
2.每次收入在 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额× (1-
20%)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第九节 财产转让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财产转让收入
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第十节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
偶然所得
(一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20%
第十一节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
的扣除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准
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
的个人所得税额 。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
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
的应纳税额 。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是
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
照该所得国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的税额 。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
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
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
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
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
区实际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
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
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
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
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
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
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
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
超过五年。
第六节 减免税优惠
一、免税项目
( (一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部
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 国际组织办法的
科学, 教育, 技术, 文化, 卫生,
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二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利息 (储蓄存款利息自 1999年 11月 1
日起恢复征税 )。其中国债利息是
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
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
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
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
府特出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
得税的补贴、津贴。
(四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
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制服给
个人的生活步住费;救济金是指国家
民政部门制服给个人的社会困难补助
费。
(五 )保险赔款。
( (六 )军人的转业费, 复员费 。
( (七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法给干
部, 职工的安家费, 退职费, 退
休工资, 离休工资, 离休生活补
助费 。
(八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
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
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
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
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定
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
的所得 。
二、减征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
税:
( (一 )残疾, 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
得;
( (二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
失的;
( (三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
税的 。
上述各项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减征
的幅度和期限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
三、暂免征税项目
(一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
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 伙食
补贴, 搬迁非, 洗衣费 。
( (二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
境内, 外出差补贴 。
( (三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语
言训练费, 子女教育费等, 经当
地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委合理的部分 。
(四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
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 (五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
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
( (六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 以上,
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
的所
得 。
第七节 申报缴纳
一、申报缴纳方式
(一 )自行申报纳税
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
内,自性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
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
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一
种纳税方式。
(二 )代扣代缴税款
是指税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
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
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代为
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一种纳
税方式。
二、纳税期限
(一 )工资所得的纳税期限
工资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
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次
月 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
报送纳申报表。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
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由纳税人在次月 7日内预缴,年度
终了后 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纳税人
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
起 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申报表。
三、申报纳税地点
申报纳税地点一般为收入来源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人从两
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
得的, 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
所得的, 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
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要求变更少年报纳税地点
的, 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第十章 印花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
减免税
第四节 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
第一节 概述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
往种书立、使用、领受凭证征收
的一种税。
二、印花税的特点
( 一 )征税面广
(二 )税率低,税负轻
(三 )纳税人自行完税
三、开征印花税的意义
(一 )为国家建设积累建设资金
(二 )借以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
建立
(三 )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
意识
第二节 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征税范围
13个税目:
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
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
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二、纳税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按税法规定,
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
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
领受人;使用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
一、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或承揽收入金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取的费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
6.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费用
8.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9.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收入
10.技术合同:合同所载金额
11.产权转移书据:书据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为
“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
合计金额;其他账簿为应税凭证
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应税凭证件数
二、税率
(一 )五档比例税率
1.万分之零点五:借款合同
2.万分之三:购销合同、建筑安装
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3.万分之五:加工承揽合同、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
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种
记载资金账簿
4.千分之一:财产租赁合同、仓
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5.千分之二:股权转让书据 (此
税率属于后加的 )
(二 )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种
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
三、印花税的减免规定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
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
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
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或国家金融组织向我国
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
款书立的合同。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
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7.农牧业保险合同。
第四节 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
一,计算方法
(一 )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所载金

应纳税额 =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二 )资金账簿
应纳税额 =(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 ×适用
税率
(三 )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账簿
应纳税额 =应税凭证件数×单位税额
二、征收管理
(一 )自行贴花办法
纳税人自行计算税额、自行购买
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数
票并注销或画销。
(二 )汇贴或汇缴办法
对有些凭证应纳税额较大的,
纳税人可持凭证导税务机关,采
取填开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办法。
(三 )委托代征办法
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
放或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征印
花税款。
三、处罚规定
印花税实行“轻税重罚”的办
法,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法规的
行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
处罚。
第十一章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减免税和申报缴纳
第一节 概述
开征的意义
1.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抑制房地
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
土地收益的流失。
2.开征土地增值税,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
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
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
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
进税率,税率为 30%-60%。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一、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
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房地
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2.提
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
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
无正当理由的。
二、扣除金额的计算
(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
付的土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
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
的成本
(三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
的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
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
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
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
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 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
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
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 5%以
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
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
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
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
成本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
(四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五 )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
(六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
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
成本之和,加计 20%的扣除。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 =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
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 =(转让
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
÷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额
×适用税率
第五节 减免税和申报缴纳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
3.其他减免税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 )缴纳程序
1.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
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
及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
3.纳税人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
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 )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
之日起 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
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
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
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二章 房产税、契税
和车船使用税
第一节 房产税
第二节 契税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依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
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
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于 1986年 10
月 1日在全国实施。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征税范
围不包括农村。
三、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
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
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
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
物资的场所。
四、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
所有人。具体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
理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
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
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
人为纳税人。
五,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
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一 )从价计征
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指以房产余
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是房产
原值减除 10%-30%后的余值。
(二 )从租计征
房产税从租计征,是指以房屋
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
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
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分别
为:从价计征的是为 1.2%;从租
计征的为 12%。
七、减免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
的房产;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
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征收管理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
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
第二节 契税
一、概念
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
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
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暂行条例》于 1997年 10月
1日在全国实施。
二、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
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
移的房屋。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转移土
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
格。具体分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
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
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
据,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
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
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
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
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五、税率
契税实行 3%-5%的幅度比
例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
公、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
施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
住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
住房的。
七、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
转移合同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
生之日起 10日内,向土地、房屋
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
申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完
税凭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一、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
内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和航行于国
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
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
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船舶
非机动车辆
三、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
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
人。
四、计税依据
1.按辆计征:除载货车以外的各
种车辆
2.按净吨位计征:载货车和机动船
3.按载重吨位计征:非机动船
五、税率
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1.车辆:实行幅度定额税率
2.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定额
税率
六、减免税规定
免税车船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自用的车船。
2.载货重量不超过 1吨的渔船。
3.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
桥用船。
4.特定车船:消防车船、洒水车、
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
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5.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征收管理
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章 其他各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
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
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

三、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缴纳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
四、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
税率,具体是: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
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
税率为 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
者镇的,税率为 1%。
六、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具体规定为: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
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
同时退库。
3.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
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
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七、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
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
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
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
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
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
度定额税率,按每平方米规定固
定税额,(1)大城市 0.5-10元; (2)中
等城市 0.4-8元; (3)小城市 0.3-6元;
(4)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0.2-4元。
六、减免规定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
地。
4.市政设施、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
公共设施。
七、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
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
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
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的一种税。
二,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在我
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
非农业建设。
三、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
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
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税率采用地区差别
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
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分为四
个档次。
1.人均耕地在 1亩以下的地区,每
平方米为 2-10元。
2.人均耕地在 1-2亩的地区,每平
方米为 1.6-8元。
3.人均耕地在 2-3亩的地区,每平
方米为 1.3-6.5元。
4.人均耕地在 3亩以上的地区,每
平方米为 1-3元。
五、减免税
下列耕地免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
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六、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或
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
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纳,纳
税期限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
耕地之日起 30天内。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或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一、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
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意义
1.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费改税”的一项
重要突破 。
2.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降低征收成本,
纳入政府预算收入。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
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
置税的纳税人。
四、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
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
运输车。
具体包括:
1.汽车
2.摩托车
3.电车
4.挂车
5.农用运输车
五、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 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
院决定并公布 。
六, 计税依据
(一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为纳
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增值税
税款 。
(二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三 )纳税人自产, 受赠, 获奖或者以其
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由主
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最低计
税价格核定 。
七、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
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
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
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
辆, 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
他情形的, 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
八、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 。
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 不
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 应当向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
第十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
及展望
第一节 新一轮税制改革展望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 --税制改
革的国际背景
第一节 新一轮税制改革展望
一、增值税改革
(一 )扩大征收范围
(二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 )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
(四 )清理税收优惠
二、消费税改革
(一 )调整征收范围
(二 )将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并入消
费税
(三 )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
(一 )纳税人的界定
(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 )税率的调整
(四 )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 )改变税制模式,建立综合和分
类向结合的混合税制
(二 )规范纳税人范围,调整和扩大
税基
(三 )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四 )调整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五 )调整非居民纳税人的扣除和税
率标准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
六、完善其他地方税
(一 )改革完善现有税种
(二 )将部分收费改为地方税
(三 )合并重复设置或性质相近、征
收交叉的税种
(四 )取消或停征土地增值税、耕地
占用税
七、改革农业税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 --税制改
革的国际背景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经济发
展超越国界,与国际经济的联
系不断扩大和深化,进而达到
相互融合的过程,其实质是资
源配置的国际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要素流动的
税收影响
三、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相对
侵蚀
(一 )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
侵蚀
(二 )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
(三 )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

(四 )轨迹税收协定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

五、现代世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政
府和税收
六、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