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产权理论与企业制度
产权与企业产权理论
一、 产权的概念及属性
1.产权的概念
产权是财产权利的简称,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者的这些权利是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的,例如租赁业务中,承租人以租金为代价从出租人那里取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依法享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是说,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是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各种权利。由于财产的概念是人们对经济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而由法律界定,并以货币来衡量的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产权实际上是对经济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利益边界的一种界定。在这一界定中,拥有或享有财产所有权或其权能的人、组织称为产权主体,产权主体作用的对象是产权客体。产权客体是指可以被产权主体控制支配或享用的、具有文化科学和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以及各类无形资产,如设备、原材料、知识产权、发明权、商标权等。
2.产权的属性
产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排他性、可分离性、可分割性和不完备性。
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某一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
产权的可分离性是指特定财产的各项权利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如企业投资者享有企业财产的收益权、而企业的经营者可行使企业财产的使用权。正是由于产权的可分离性,使得产权是可以交易(转让)的。产权交易是产权主体将产权客体的所有权或由其派生的权利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产权交易有多种形式,如承包经营、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商品买卖是一组权利的交换,这种交换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产权转让。
产权的可分割性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上面所讲到的可分离性;另一层是各项权利分离后还可进一步细分,如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可进一步分为一股一权。
产权的不完备性是产权中的权利是受限制的。产权是通过法律界定或由习俗和道德来表达的,这就意味着产权中的任何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即不完备性。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导致企业经营权不完的重要原因。
第二节 企业产权制度
企业产权制度是指企业的财产制度,是企业制度的核心,它决定了企业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种形态,即业主制产权制度、合伙制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产权制度。业主制产权制度是最早出现的企业产权制度形态,合伙制产权制度是由于业主制企业的扩张而形成,但与业主制产权制度无本质区别的一种企业产权制度。公司制产权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它的突出特点是企业投资者(股东)负有限责任。
一、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
以研究产权著称的阿尔钦(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研究业主制企业产生的原因时,得出了马克思类似的结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指出,企业活动实际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合作过程,这种合作能利用彼皮的比较优势。他们将这种活动定义为队生产。队生产遇到的关键问题是度量各要素投入者投入的要素(特别是人力)对联合产出的效率发生困难。如果不能有效地度量,并根据度量结果发给相应的报酬,就会给要素的投入者,特别是人力要素的投入者以“偷懒”(广义的)的机会。为了防止偷懒,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专司度量、监督和管理职能。那么这又会产生,监督管理者的偷懒行为如何防止的问题?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使监督管理者具有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的监督管理者就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这就是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业主制企业形成的基础。
二、合伙制企业的产权制度
业主制企业产权制度,虽然从产权明晰的角度看有它的优点,但由于个人资金和个人的投资能力有限。同时也由于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他也不愿意经营风险较大的业务,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
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获得规模效益,但又要避免太大的经营风险,业主制企业必然对外扩张,集多个业主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才能于一体,创办合伙制企业。当企业规模扩大而合伙人增多时,企业很快面临谈判成本增高和由于合伙人之间“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企业的利益损失。因此,合伙制的产权结构仍存在不足,合伙制企业的规模仍然较小。
三、公司制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内容
公司制企业是在自然人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自然人企业到公司制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由于技术进步,生产工具不断改进,生产技术变得越来越复杂,企业的资金投入也愈来愈多;商品经济发展,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也迫切需要通过扩大规模来提高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经营风险大,广大投资者也希望有一种降低风险的保护制度。于是,向社会公众或其他法人发行股票募集资本,设立公司制企业就应运而生。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制企业形式,由于其筹资能力强,有规范的法人财产制度,经营风险分散,且投资者仅承担有限责任,管理机构完善,因而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公司制企业形式。
根据科斯(R.H.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市场和企业都是执行协调职能,因而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无论是运用市场交易机制还是运用企业组织的行政协调机制都是有成本的,当企业组织行政协调费用低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就会扩张,使原来由市场交易进行协调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变成由内部行政协调形成的现代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制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公司制企业的资本由股东投资形成,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制企业拥有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称法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表现为四种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2) 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以其投入资本的多少享有相应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即投资者所有权。投资者所有权表现为三种权能: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投资者向企业投资以后,再无权直接从企业财产中抽回属于自己的那份投资,也无权直接处置由于自己投资形成的企业财产,而只能通过股息分红获得投资回报,或者通过在市场上转让自己拥有的公司股份来收回投资和取得资本增值收益。这就是投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而且, 公司制企业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者不一定直接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可以不是股东,但股东可以通过行使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或通过法人治理机构的运作来约束和监督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这就形成了投资者所有权与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
3)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
自然人企业中的业主(包括无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由于自然人企业不是法人,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而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企业业主在企业中的财产和在企业之外的财产连成一体,偿还债务时无企业内外财产之分。有限合伙人虽承担有限责任,但只是合伙的一部分,相当于是企业的债权人。公司制企业则不同,企业的股东将属于自己的财产投入法人企业后,投入的这部分资产就与他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投资的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是独立于投资者之外的民事主体,它以法人组织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以投资者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无关。如果企业破产而全部资产还不足以抵偿债务时,每个股东损失的最大限度也只是丧失他对该企业的全部出资。这种投资者有限责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主体的投资风险。
第三节 公司制企业的法人地位与治理机构
一、企业法人的概念
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法律上对组织的“人格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二、企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公司制企业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成立,包括在成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在成立后组织的合法性。我国公司制企业必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方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的财产。法人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它作为民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法人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一致的财产总额。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字是法人的字号,是它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标志。企业法人是一个经济组织,组织必须有一个有序的组织机构,组织的功能才能发挥。企业法人的场所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也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住所。企业法人必须有场所,一是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二是有利于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4)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
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
业主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自然人身上的统一,所有者就是经营者,企业的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由于受所有者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限制,这种产权制度下的企业,其规模不可能很大,组织结构也比较简单。
从自然人企业发展成为法人企业,不仅产权结构发生变革,其组织结构也发生了变化。
公司制企业中,由于投资主体多元化,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不可能是企业的完全所有者,只能是企业的所有者之一。在所有权极其分散(如大型股份制公司)的情况下,所有者一般不是企业的经营者,由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企业家来经营管理企业。这样,在法人企业中就会有三种利益主体,他们是所有者、经营者和一般职工。三者之间在各自利益基础上的相互制约构成了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
所谓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必须实现两项基本要求:一是既要保证股东的权益,又要使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二是使所有者、经营者和企业的职工既相互制衡,又具有工作积极性。公司制企业通过实行三权分离的法人治理机构,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三者之间相互制约而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这种法人治理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组成。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预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采取每人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董事会成员对其投票要签字在案并承担责任。
3.经理班子
经理班子指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高级职员组成的执行机构。法人企业对公司总经理实行聘任制,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全面领导,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高级职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可对董事、经理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及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上述机构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经理班子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它们之间的关系可用图2-1表示。
第四节 公司资产经营的产权结构分析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