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杨正勇
经贸学院
With the aspiration of success,all of you will be able to hew out of the mountain of despair a stone of hope.
在绝望之中寻找希望 人生终将辉煌
目录
第一篇 保险基础
Chap-1 风险与风险管理
Chap-2 保险的基本内容
Chap-3 保险合同(上)
Chap-4 保险合同(下)
第二篇 保险实务
Chap-5 保险的购买
Chap-6 业务承保与保险展业
Chap-7 索赔与理赔
Chap-8 再保险
第三篇 保险类别(略)
Chap-9 人身保险
Chap-10 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
Chap-11 信用证保险与保证保险
Chap-12 社会保险
第四篇 保险市场及其监管(贯穿于前几章)
Chap-13 保险市场
Chap-15 保险监管
Chap-15 保险政策与保险法律规范
第五篇 保险学中热点及前沿问题探讨(自学及论文评述)
导言一、学习保险学的意义
1、对个人:(马斯洛需求理论)u = f (x1,x2,…q1,q2……In)
(1) 合理安排有限资金,降低人生成本
(2) 就业的需要
2、对国家:(了解保险对于国家的意义)……许书P60
(1) 促进社会再生产:保证居民正常消费,扩大就业,保障社会稳定。
(2) 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金融体制的改革与深化、资本市场的成熟与完善。
,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 John Kennedy
二、学习保险学的方法
1、积极的心态(PMA)
何为积极的心态,且看此诗:
龟虽寿神龟虽寿,犹有竞时。
腾蛇乘雾,终成土灰。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
烈士暮年,壮心未已。
盈缩之期,不但在天。
养怡之福,可得永年。
幸甚至哉,歌以咏志。
2,上课认真听讲,切实掌握理论
“I never learn anything when I am talking,I only learn things when I’m listening” —Bill Clinton,1998/6/29
3、注重案例研究
4、积极参与热点问题的讨论
三、本课程的组织结构(见目录)
四、数学要求及成绩评定:
1、考核;2、平时成绩;
3、参考书:
吴小平,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3
Mark S.Dorfman,Introduction to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Prentice Hall,1998.10
中国保险网
www.china-insurance.com
第一篇 保险基础
Chap-1 风险与风险管理
§-1 风险概述 General Viewpoint on Risk
一、风险的本质
(一)风险的定义:
1、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外P7,吴P1)
2、理解:从风险的三个特性来把握:
(1) 客观性:风险是一种状态,例:吸烟的危害性。
(2) 损失性:风险与损失相关
(3) 不确定性:~是损失发生的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二)风险的程度:Degree of risk
风险的程度即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和严重性的大小。
一般来说,两种可能性结果,每一种发生的可能性都一样大时风险最大。
风险的程度与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正比,与损失发生的严重性成正比。
(三)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
1、风险因素(hazard),促进、增加不确定性、严重性的任何因素
(1) 有形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如房屋的物质结构,物品用途,是否在用。
(2) 无形风险因素(intangible hazard),
1) 道德风险(P6)moral~,双重阴谋》
2) 行为风险因素:粗心大意,漠不关心等。 Morale hazard
2、风险事故:perils
又称风险事件,它是损失的直接原因,如火灾,地震等。
3、损失:Loss 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二、风险的分类
(一)按损害对象来分
1、人身风险 Life Risk:指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2、财产风险 Property~risk,指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权人所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3、责任风险 Liability risk,指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状态。
(二)按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来分:(吴P3)
1、基本风险 Fundamental Risk:指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波及到很大范围的不确定性状态。如地震。
2、特定风险 Specific risk,指由特定的因素所引起,通常是由某些人个人或某些家庭来承担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如火灾。
基本风险通过社会保险来防范和减损。
特定风险通过个人责任来防范和减损。
(三)按风险所导致的后果分(or说按性质分)
1、纯粹风险 Pure Risk,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状态。
~只导致两种后果:或者损失,或者无损失。
2、投机风险 Speculative Risk,指那些既存在损失可能性,也存在获利可能性的不确定性状态。
~可导致三种结果:损失,无变化,获利。
财产所面临的可能损失——纯粹风险炒股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投机风险一般来说,只有纯粹风险才可保。
§-2 对付纯粹风险的办法(外P47-60)
一、回避avoidance ;即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特点:1、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不可行。如远离水源以防被淹死。
2、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例:从坐火车改坐轮船。
3、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如核实验(我国)
二、防损与减损:Loss prevention and reduction
1、防损:指通过对风险的分析,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如兴修水利。
2、减损,即灾害发生后,努力减少灾害的损失程度。
三、自留:Retention (Risk Assumption)
指由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
自留风险的原因有:
1、对风险严重性估计不足。
2、经慎重考虑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损失较小)。
3、通过认真分析,采用风险管理办法最终决定自留。(损失可能较大)
自留风险可使风险水平降低,但防险技术,能力不如专业保险。
四、转移:Transfer
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
其主要方式有以下五种。
1、组织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公司制度发展史)。
2、合同安排:指通过买卖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来转移风险。如期货合同。
3、委托保管:指将个人财产交由他人进行保护、服务和处理。
委托保管时,受托人仅对因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4、担保合同根据这种合同,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作为第三方的担保人必须保证合同按规定履行。如借款合同(学生贷款合同)。
5、购买保险
§-3 风险管理与保险(吴书P5-9,外P43-47)
风险管理即对风险的管理,是个人、家庭或其他组织在处理他们所面临的纯粹风险时,所采用的用以降低风险程度的一种科学方法。
一、风险管理的过程
(一)目标的建立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选择最经济和有效的方法使风险成本最小。
以目标可分为:
1、损失前目标:以……方法减少或避免损失发生或降低其严重性。
2、损失后目标:尽可能减小损失,使标的恢复以前状态。
Identification of risk
(二)风险的识别
以专业知识和对个人、家庭、公司情况的了解程度作为基础,以特定的方法对风险进行分析的过程,这些方法有:
1、保单汇端分析(P16)
2、风险清单分析(P146)
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直接风险,间接风险),财务风险,利率风险
3、流程分析(P16):即将企业从生产要素投入到产品产出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一整个流程绘制出来,风险管理者对这一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调查分析,找出风险因素,识别潜在的各类损失。
4、财务报表分析:即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对企业的资产的分布和经营状况进行分析,以确定企业的潜在损失。
除此以外尚有损失统计法,现场调查法等。
(三)风险的评估 evaluation of risk
1、评估内容:
(1) 风险发生的频率;
(2) 风险发生的损害程度。
2、过程:
(1) 风险排序:致命的风险;重要的风险;一般的风险
(2) 确定吸纳损失的能力;
(3) 得出结论。
(四)选择对付风险的方式(已如前所述)
控制法:即减损防损。
财务法:即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
(五)计划的实施
(六)检查和评估
THE RISK MANAGEMENT PROCESS
Step One,Identify and measure potential loss exposures
Step Two,Choose the most efficient methods of controlling and financing loss exposures and implement them.
Step three,Monitor outcomes.
二、风险的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1、二者有共同的前提:风险的存在。
2、方法基本相同:都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作为基础和方法。
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选择
(二)区别
1、所管理的风险范围不同,风险管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保险:纯粹风险。
2、性质和形态方面:风险管理远比保险复杂(如:台塑的风险管理战略与我国民营企业的风险管理战略对比)。
三、风险管理技术
1,风险控制技术:
(1)风险避免:当考虑到某项活动存在风险时,主动放弃或改变该活动。
(2)风险控制:指企业对不愿放弃,也不愿转移的风险,通过降低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损失的严重程度来控制风险。
(3)风险隔离:即让各项资产分别承担风险损失。
(4)控制风险转移:即企业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身风险转移出去,使某些没有经受损失的经济单位来承受损失。
2,风险融资技术:
(1)风险自留:如将损失成本摊入经营成本、建立意外损失基金、借款、专业自保公司的建立等
(2)非保险风险融资转移:指企业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他经济单位来承担的一种方法。如免责约定,保证合同,套期保值等。
3,保险
Review Terms
Chap-2 保险的基本内容
§-1 保险的本质 吴书P15 外P3-8
一、保险是什么(insurance)
(一)保险的定义(外2-5)
对此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定义。我们主要从经济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如何理解?
对于该定义的理解,可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1、保险的本质特征:经济补偿。
2、保险的基础:数理预测和合同关系。
3、保险的费用:来源于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基金。
4、保险的结果:风险的转移和损失的共同分担。
5、保险三要素(吴书P18):
(1) 风险的存在;
(2) 保险基金的建立;
(3) 保险合同签定。
(二)保险的目的以支付确定数量的,按规定需要交纳的保费作为代价,换来一个宁静的心境和转移风险的结果。
(三)保险与赌博Insurance and Gambling
相同点:都基于事件发生的偶然性上。
区别:1、立赌博中,风险由交易本身创造出来。保险中,风险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赌博面临的是投机风险,可能获利。
3、保险面临的是纯粹风险,不可能获得。
参考吴P10
二、可保风险的条件:外23,吴书P10
Requirements of insurable risk
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可行性能feasibility in economy)
即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大,但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很大。
损失发生频率高 损失发生频率低严重性大 A(+ + ) B(+,-)可保严重性小 C(- + ) D(-,-)
(二)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概率性 Probability of loss)
原因:保费的计算是建立在通过大数定理对未来损失的进行预测的基础上。
(三)有大量的相似的保险标的(大量性 Large number)
原因同上。
事件发生损失达400万元,100个人投保,则每人至少需交4万元保费;但若有1000人投保,每人只需4000元保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利。
(四)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Occasion of loss
原因:
1、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2、大数定律是保险运作的基础,而大数定律的应用以随机(偶然)事件为前提。
(五)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定量性):否则无法理赔。
(六)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意外性)
特大灾难指两种情况:
1、所有的或绝大部分的标目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素和事故。
2、保险受损标的价值巨大,一旦发生,其后果很严重。
(七)非投机性 non-speculative risk
即:要求风险为纯粹风险
Ideally Insurable Loss Exposure
1,A large group of similar items exposed to the same peril.
2,Accidental losses.
3,Definite losses capable of causing economic hardship.
4.Extremely low probability of a catastrophic loss to the insurance pool.
§-2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自己看)
一、保险制度的产生(略,P28-630,吴书P23-29)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产生于近代,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
财产保险先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P29
(二)火灾保险
1666年,美国,巴奔。
(三)人寿保险萌芽时期,互助形式。
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
初级形式时期:15世,贩卖奴隶。
现代人寿保险:1693年,18世纪中期。1762年,伦敦公平保险——标志。
二、现代保险制度的发展,P31-33(重)
现代保险制度的特点。
1、保险业务范围日益扩大:
(1) 海上保险扩大到内陆水输;
(2) 人寿保险出现了团体寿险等新险种;(3) 火灾险扩大:雷电。
2、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1846年,德国创立了科隆再保险公司,由此迅猛发展。
3、社会保险的兴起:19世纪80年代德国开始发展,20世纪80年代迅速发展。
4、保险人对风险预防的重视。
5、保险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它不但具有经济补偿作用,而且还能筹集大量资金,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保险业发展趋势
1、新的险种将不断产生;
2、高科技类险种将不断产生;
3、再保险业将继续发展;
4、社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将会得到更大发展。
5、综合保险将日渐盛行:有利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效率高。
6、定额保险向变额保险转变(指人身保险)
7、更公平,高效化。
§-3 保险的基本分类(P34-36)
一、根据保险标的分(外P38)
1、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2、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
3、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4、保证保险:Bond insurance
指在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根据被保险人分:
1、个人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2、商务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
三、根据实施形式分:
1、强制保险:如我国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全面性,自动性,金额统一性,责任期限性。
2、自愿保险。
四、根据业务承保方式分:
1、原保险;
2、再保险。
五、根据盈利与否:
1、商业保险;
2、社会保险。
§-4 我国已可办的保险种类(自己看)吴P33-37
§-5 保险的职能及原则(吴18)许书P49-67
一、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许P49-67,吴P20)
1、分摊损失或分担风险:对所有的投保人
2、补偿损失:对遭受损失的投保人。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投资融资职能:
(1) 投资是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之一;
(2) 投资是保险公司收益的重要来源;
(3) 投资是扩大保险社会影响的主要手段。
2、防灾防损职能
3、财富分配职能:保费→基金→赔付,投资。
二、保险的社会收益和代价(许书P65)
(一)收益
1、补偿损失,稳定社会:stability in family and society
2、投资的重要来源:financial intermediary
3、防损:loss prevention
4、信用的基础:facilitates credit transactions
5、反垄断:antimonopoly device
(二)保险的社会代价
1、营业费用:running cost
2、欺诈性的索赔:dishonest claims
3、漫天要价:unfoundable price
三、保险的一般原则(吴P18)
(一)诚信原则:就是讲诚实,守信用,双方如实公布与保险有关的情报,严格履行义务。
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A person buying insurance is held to the highest standard of honesty in dealing with the insurer.
(二)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标的物和人,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
Insurable interests
(三)近因原则:指直接造成损失事故的原因。
Proximate Cause,Proximate Cause of a loss is the first peril in a chain of events resulting in a loss,
(四)按比例分摊原则:指同一个投保标的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所有承保,此项标的的保险人按承保责任大小共同分摊。
§-6保险费及保费率一、保险费Premium
1、概念:保险费简称保费,它是投何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它等于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2、纯保费:保险人用于支付损失的那一部分保费
=纯保费率×保险金额
Price = W*Q W为纯保费率 Q保险金额
3、附加保费:保险人的经营费与预期利润之和称附加保费
4、毛保费,纯保费与附加费之和毛保费根据损失概率得来。
由P=WQ可知,P与W、Q成正比
二、保险费率及其计算原则,P94-96
1、保险费率简称费率,它是保险人按照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标准。
2、费率制定的原则:
(1) 适当性:主要考虑:1) 因损失发生保险人需进行赔偿的金额
2) 营业费用
(2) 公平性,应合法律 P95
故此应事先分析各种风险数据
(3) 稳定性:短期内不宣经常变动 P95
因投保人有适应性预期
(4) 损失预防的鼓励性(P95)
(5) 合理性(P95~96)
是否合理,只需根据五年平均损失率来估算评定
(修正费率M=实际损失率A/预期损失率E
调整率=M-1
修正费率时应注意的因素:
统计方面的因素经验方面的因素经济方面的因素例:P96)
Chap-3 保险合同 Insurance Contracts(上)
(吴P38,外P198)
§-1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定义(P37):
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双方的约定,一方支持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Contract Terminology
Contract,A contract is a legal binding agreement creating rights and duties for those who are parties to it.
Valid contract,A valid contract is one a court will enforce.
Voidable contract,A voidable contract allows one party the option of breaking the agreement because of an act or omission of an act (a breach) by the other party,
Void Contract,A void contract is one a court will not enforce because from its beginning it lacked one or more features of a valid contract.
Binder,A temporary contract is called as binder,(mainly used in property insurance)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P38)
1、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Capacity,Minors,the insane,and the intoxicated cannot enter into a binding agreement.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Procedure,offer and acceptance
Must be,the Meeting of The Minds,
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非法干预。
3、必须合法。
Legal purpose,a contra must have an end or intention permitted by law.
4、报酬性。
Consideration,the consideration is what each party of a contract gives to the other.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P38)
(一)最大诚信: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
此原则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而产生的,是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是,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以后,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二)双务性。Bilateral contract
合同:
(1)单务(Unilateral contract):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力,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贷款合同。
Unilateral contract,only one party of the contract make an enforceable promise,
(2)双务(Bilateral contract):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力即是另一方的义务。
※ 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双务合同不同,它不是一种双方同时对等给付的合同,而一般的买卖合同则同时对等给付。
保险人只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方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三)机会性(aleatory contracts)
即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的。
若不发生损失,保险人净赚,若发生损失,则保险人净赔。
被保险人则相反。
(四)补偿性 indemnity
所谓的补偿性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对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否则会导致道德风险。
(五)条件性:conditional (contract)
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不履行其义务。
(六)附和性:contract of adhesion
即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但并非所有保险合同都如此。
(七)个人性:Personal contract
其含义是:被保险标的与保险者个人是紧密相联的。
例:
A购买了汽车保险之后,将车转让给B。
但B的条件与A相差较大,B投保时,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因此A不能将保单擅自转让给B,此即其个人性的体现。
Distinguishing Characteristcs of Insurance Contract
Principle of indemnity
Rules of insurable interests
Limiting recovery to actual cash value,Insured can not get more than the actual cash value.(replacement)
Subrogation in insurance
Doctrine of adhesion
Personal contract
Doctrine of utmost good faith
Aleatory contract
§-2 保险合同的种类 P43
保险合同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包含有形的和无形的;
2、人身保险合同;生命,健康,身体为标的。
二、根据保险价值是否预先在合同中确定
1、定值保险合同定义: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不是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适用范围:多用于艺术品、古董等;海上保险;原因在于此类标的一旦发生损失,共价值很难估量。
优缺点:
A.优点:(1)、价值先定,故理赔方便;(2)、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避免人事纠纷。
B.缺点:保险人若非行家,则易面临欺诈等道德风险。
2、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事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进行赔付的保险合同。
绝大多数财产保险都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注:此类合同中:
(1) 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全损时,保险人应足额赔付,但若标的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有代位权;
(Subrogation,Subrogation is the legal substitution of one person in anther’s place.)
(2) 若发生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3) 若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为赔偿方式时,则其对保险标的有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提供服务后功能改善,则其收益可在赔款中扣除。
2、不足额保险合同定义: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不足的原因:
(1) 基于投保人自己的意思,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2) 投保人因对标的没有正确估价而产生,如名画;
(3) 合同订立后,标的的市场价值上涨。
处理此合同中,若全损,则按约定金额赔付;若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3、超额保险合同定义:保险金额超过保修标的价值的~。
原因:
(1) 出于投保人善意,如不了解行情过高估价;(2) 出于投保人恶意:希望在损失后得到超大赔付;
(3) 保险人允许或据约定按重置成本投保;
(4) 合同订立后,标的市价造成。
超额~合同的有关规定
(1) 善意:超过部分无效。
(2) 恶意: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易引发道德风险,故各国立法严加限制。
四、根据保险标的数量不同(第二种分法)
1、单个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汽车、房屋。
2、集体保险合同: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件标的分别订有各数的保险金额的集体保险合同。财产、人寿保险均可用。发生损失时,根据每一件标的在保险合同内的实际损失赔付或足额给付(人身保险)
3、综合保险合同:
定义:指对承保的名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特点:被保险人(被保险财产)常常面临同一风险因素。
综合保险合同的三种情况:
(1)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承保各处货物,出于各处货物的数量则不标明,这些货物可以互换;(2) 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保险,一幢或数幢房屋及其内设备,但各房、设备金额都不标明;(3) 对一个经济单位来说,以一个总的保险金额保险其全部财产。
五、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状况:
1、指定保险合同:指保险人承担一种或几种指定风险的保险合同。例:财产保险:火险、水险、风险等风险。
保险人一般都明确列出承保的风险。
2、一切保险合同。
定义:指保险人承包“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此合同中仅列明“除外责任”。
优点:1、被保险人的保障大;2、责任明确,便于执行。
缺点:不易区分各种风险状态,导致保险人对保费使用不合理。
六、根据保险当事人
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
2、再保险合同:指原保险与再保险人间订立的合同。
§-3 保险合同的主体(P44-48)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
保险合同的主体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insurer: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当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人。
资格要求: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所有法人均能成为保险人,须经审批合格方能保险。
(二)投保人(Applicant),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资格要求:
(1) 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将详细讨论)
(3) 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无权免除投保人的这一义务。当投保人无能力交付时,关系人可为其代交,但这仅属于代付性质,并非说关系人有此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insured: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或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类别:
(1) 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2)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也是事故发生的本体;
(3)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2、被保险人的确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方式有:
(1) 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标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 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如财产保险中的承租者。
(3) 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
被保险人的构成要件(补):
(二)保单所有人:owner/policy owner/policyholder
又叫保单持有人,是拥有保单各种权力的人。
适用场合: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中一般不用因: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所有一般都为同一人,故可不用,寿险则不同。
所有人的产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产生。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
(1) 变更受益人;
(2) 领取退保金;
(3) 领取保单红利;
(4) 以保单进行抵押借款;
(5)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期限内申请贷款”;
(6)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力;
(7) 指定新所有人。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也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1) 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注:受益人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2) 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所有人)所约定的人。
投保人可以直接在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更换或撤销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
受益人的两种形式:
(1) 可撤销受益人:所有人可以中途撤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2) 不可撤销受益人: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变更受益人。
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不必承担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继续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须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共同点:都是在他人死亡后受益。
3、受益人与投保人,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其间关系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均为一人。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注:此时其财产就成为遗产);
(2) 投保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例:A以其妻之生命投保,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道德风险)
(3) 投保人、所有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
例:A以自己生命投保,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4) 被保险人、所有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投保人为另一人。
例:A以B之生命投保,指定B为所有人,受益人。
(5) 投保人和所有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不同的人。
例:雇主以雇员生命投保意外伤害险,则雇主为投保人,所有人,而雇员为被保险人,雇员家属为受益人。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有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人。
例:A以B生命投保,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其女为保单所有人。
作业:案例一
§-4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利益概述(insurable interests)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一般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产生。
2、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 明确保险标的的意义:
对投保人来说: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
对保险人来说:指定了它对哪些财产和人的生命和身体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合同到底是保护保险标的还是保护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的标的)
3、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含义不同,但两者又相互依存。
通常情况下,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的存在以保险标的存在为条件。即标的在,利益在;标的损,利益损。
(二)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要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如果由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保险合同无效。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特例:人寿保险中,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死伤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济影响,可以用货币来计价(精神上的影响无法弥补)。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definite
所谓“确定”含义有二:
(1) 利益已经确定:如已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等;
(2) 事故发生前或发生时可以确定,如已购,但尚未运输的货物。
(三)保险利益的转移险标的可以转让,但保险合同并非当然随之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与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转让密切相关,但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不同场合中各不相同(以后再述)。
(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防止道德风险
18世纪的英国,人们可以将某个与自己毫无关系的人的生命作为投保标的,投保人身保险,由此引地道德风险。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P57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种类
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指现在存在并且将继续存在的利益,如所有、共有、置押权等。
2、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如正常营业的企业的预期利益。
3、民事责任利益:civil liability interests
责任含行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此特指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利益即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等产生的责任利益。
4、感然利益(contingent interests):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如出口但尚在运输途中,货款未到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P58) (案例2)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为准。
原因:如果事故发生时已无保险利益,则事故发生对其无任何经济损失,故不能索赔。
(三)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
1、保险赔偿的数量受到利益范围的限制,应当遵循保险赔偿的原则。
例:某企业对一幢100万元的房拥有50%保险利益,则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最多可索赔的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
案例2。
(四)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1、让与:大多数产险都规定:若被保险人转让标的而未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则合同终止。
2、继承: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继承人自动获得被保财产的保险利益。
3、破产: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让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时限。
(五)保单诉权的转让P59
保单诉权的转让,指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被保险人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人。此时该转让属民事行为,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应将诉权转让通知保险人,以免误赔。被保险人可将保单诉权转让给担保人,抵押人,债权人等。但赔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规定数额。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P60-61
(一)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
凡是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经济利益的,即认为投保人对该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情形:案例3
1、本人
2、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夫妻,父母,子女,永远一起生活的亲属,原则上必须具有金钱利益关系,才有保险利益。
3、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实际承担的债务为限。
4、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合伙人、委托与受托人)
(三)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以订立合同时为准(一般)。
Chap-4 保险合同(下)
§-1 保险合同的订立(中48)?
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责任的依据。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contract provisions
保险合同条款: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按内容分:1.elementary provision
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2,Adhesive provisions附加条款: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按合同约束力的不同分:法定条款,任选条款。
基本条款:P63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name and address
1、保单由保险人印刷,故保险公司名称住址已在上面,只需填写所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住所、姓名。
2、保险合同中应写明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姓名、住址。
(二)保险标的 exposure
1、保险标的必须明确标明。
2、同一保险合同中并不限于单一的保险标的。如综合保险、集合保险合同中就有多个保险。
(三)保险金额 Insured Value
1、确定保险金额的意义
(1) 保险人:1) 它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2) 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1) 它是交纳保费的依据;
2) 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2、保险金额的确定原则:
P64 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具体说:
(1) 不超过保险价值;
1) 在财产保险中,以财产估价来核定保险价值。
2) 在人身保险中,由于生命无价,故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保险价值,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
(2) 严守保险利益原则。
(四)保险费:premium
1、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
2、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泉源。保险人能否履约取决于其保险基金大小。
3、保险费率一般是合同必载事项,但只要投保人愿意支付保费,即使合同中未载明,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保险期限 period
1、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其赔偿或给付义务的依据。(只有在期限内才赔偿)
2、计算方法:
(1) 按日历年、月计算:
1) 财产险通常为一年;
2) 人身险时间较长,有5、10、20年等;(2) 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如海险以一个航程为~ 。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书Application Form:P65-66
又称投保单,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通常由保险人准备,投保人只需填写)
声明事项:declaration 在投保书中,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的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这叫“声明”事项。
关于投保书的说明
(1)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为简化手续,方便投保,有些险种也可以口头要约,提供有关单据和凭证,保险人即可签发保单。
(2) 投保书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投保人在投保书中所填写的内容会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注:
1) 若保单上遗漏,但投保书中已注明,则视为在保单中注明;
2) 若在投保书中告知不实,在保单中又不修正,则保险人可以认为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宣布合同无效。
(二)暂保单 binder
1、定义:又称临时保单,它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2、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使用暂保单:
(1) 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前向被保险人签发…….。
(2)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请示总公司,或有些条件尚未谈妥。
(3) 正式保单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时,开具暂保单。
3、暂保单的法律效力
(1) 与正式保单一样,但有效期短。
(2) 当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保险人可以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三)保险单 P67 policy
保险单中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力、义务,也作履约依据。
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一)告知 P67 representation
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做的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
1、确认告知 Affirmative representation 。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已经存在的事实与情况,故又称事实告知。
2、承诺告知:投保人向保险人告知预料将来要发生的事实或情况,又称为企图告知。Promissory representation
重要事实rnaterial facts:
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决断产生影响的事实。
重要事实告知不实的后果: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误告)
(二)保证 warranties
1、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2、保证分类:
(1) 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ies P68,以书面形式或以附加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之内的明示保证。
(2) 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ies,虽然未在保单上注明,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
无论是默示保证还是明示保证,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若有破坏,保险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三)隐瞒Concealment,
即未把重要事实告知对方隐瞒的法律后果P69
各国法律都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有意隐瞒,则属于一种欺诈行为,保险人可以据此取消合同。
(四)弃权和禁止反言waiver & Estoppel
弃权即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弃权案例:房屋无人居住时的保险。禁止反言:指合同中的一方既已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一、投保人的义务Obligation:P71
(一)缴保费
1、交纳形式:以现金缴纳为原则,但经保险人同意,也可用支票或其他形式支付。
2、纳缴人:一般为投保人,也可为利害关系人,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双方决定。
财产险:一般为一次缴纳。生效日期双方约定。
人身险:一般为分期缴纳,生效日期为第一期保费交纳后。
4、未如约交纳保费的法律后果。
(1) 约定按时交纳保费为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场合,合同不生效。
(2)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及利息,也可终止合同。
(3)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应进行催告,若投保人也规定期限内未纳保费,则合同自动失效。
(二)通知:通知的义务主要有:
1、危险增加的通知:P72
危险增加的含义: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
危险增加的原因:1、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为;2、投保人以外的原因。
注:接到危险增加通知后,按保险人应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若未作任何表示,则视为默认,以后不可反悔。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理由有:
1) 保险人可采取防治措施;
2) 保险人可迅速确定事实,进行理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的后果:
1) 不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 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三)避免损失扩大此义务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应予以赔偿。
二、保险人的义务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1、基本责任:即根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2、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是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的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投保。
3、除外责任P74(外P226)
(1) 定义:即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中除正面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以外,还明确规定不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纠纷。
(2) 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1) 避免保险人遭受灭顶之灾,如战争,核幅射或理赔技术不全者。
2)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3) 避免逆选择。Adverse selection
逆选择:遭受风险损失可能性大的人比一般人更希望购买保险。
保险人通过规定除外责任来限制逆选择:如对珠宝、黄金、名贵画规定了一个最高保险限额,超过此限额,即被列为除外责任。
(3) 除外责任的内容
1) 除外地点;
2) 除外风险:如财产保险中的地震风险;
3) 除外标的;
4) 除外损失:如由于国家法令和法规所引起的损失常常不包括在财产险中。
如对带菌进口货物的毁灭即一例。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金额的内容
(1) 赔偿金;
(2) 施救费用;
(3) 诉讼费用;
(4) 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2、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此为通常形式;其他约定方式。
为防灾转移保险财产,费用该由谁承担?
兴旺食品公司位于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个叫桔树滩的镇上。1998年3月28日,该食品公司将其固定资产、原料及存货等财产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食品公司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同年7月29日,食品厂所在地的县防汛指挥部下达了桔树滩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8月1日桔树滩水位将达到或超过28.67米,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桔树滩镇应急转移方案》。
该方案要求所有非防汛人员转移,其财产也一律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第二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方案,对桔树滩镇上的所有保户发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该通知书规定了各保户应尽快转移财产,并强调如果不按整改意见办理,保险公司将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食品公司的当天,就派人对食品公司需要转移的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食品公司立即雇车将这些物品运送到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当地政府组织及时,食品公司并未遭受洪水。
食品公司认为,其开支的11万元财产转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汛期过后,食品公司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向食品公司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协助食品公司转移财产,这既是保险公司行使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权利,也是食品公司尽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义务,故对该转移费用不予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食品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为转移保险标的所支出的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7万元费用,其余费用由食品公司自行承担。本案调解结案。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双方所使用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也都是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可见,保险理赔应建立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属于事后赔偿。本案中,虽然有洪水危险的存在,并且很有可能发生,但最终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洪水事故。因此,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支付的转移保险财产的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该案不属保险合同理赔纠纷。
实际上,食品公司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事故而事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长江洪水猛涨可能导致桔树滩溃口,食品公司的投保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向食品公司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食品公司发出的新要约。食品公司接受这一要约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则属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情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约定。这时,应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财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食品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经过协商,由食品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这笔费用,体现了上述原则。
[启示]
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相应地,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3 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变更的含义:
指在保险合同的续存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
二、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1、定义:主体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非保险人,通常又称为保险合同转让,或保单转让。
2、保单转让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有两种情况,视合同而定。
(1)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否则失效;(2) 若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和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须经保险人同意。
如寿险,运输保险。
保单一经转让,保险人与原投保人的关系,即灭失,新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关系随即建立。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P78
1、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的约定事项。
2、变更的内容。
(1) 被保险人地址;
(2) 标的数量;
(3) 标的品种、价值、存放地点;
(4) 保险期限、金额;
(5) 保险责任范围;
(6) 运输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P78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1、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1) 前者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反既往。后者则根本不发生效力。
(2) 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无效合同则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3、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P80
双方都负有回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
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于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致,则保险人无须返还保费。
五、保险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责任。
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复效。
复效的法律后果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六、保险合同的终止(见吴书P58 )
1、定义: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2、类型
(1)、自然终止;
(2)、协议注销;
(3)、履行义务;
(4)、违约;
(5)、自始失效。
3、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P80)、
到期合同仍可续保,但续保并非原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2) 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P81
1) 法定解除,定义: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程序:只需告知对方即可,不须征得对方同意。
2) 约定解除:约定事项发生
3) 任意解除: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此时的解除即为任意解除。
(3) 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a、指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而使之无效。
b、违约失效而终止的合同,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可复效;财产保险不可复效。
注:自始无效及违约失效有区别
(4)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第二篇 保险实务?
chap-5 保险的购买(从投保人角度)
§-1 基本的购买原则(有三项)
一、评估风险,制定购买计划
(预是立,不预则废)
1、将家庭可能遇到的风险,按下表列出,然后进行风险评估,分人身,财产,责任三块家庭风险评估表
2、保险分类:P101
分为必不可少的保险、重要的保险、可选择的保险。
必不可少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足以使投保人家破人之亡or法律要求的~。
重要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投保人需借贷的~。
可选择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可能减少投保人当前的资产和收入的~。
3、制定购买计划制定计划时需考虑二原则即:重视高额损失的原则和充分利用免赔方式原则目标:效益最大化
二、重视高额损失所谓的高额损失,即一旦发生,损失额外高到个人很难承受的地步的损失。
影响风险的程度的因素有:风险可能性和严重性与损失的可能性相比,损失的严重性是衡量风险程度更为重要的一个指标。
潜在损失的规格越大,越需购买保险例:已婚和未婚的两种保险比较
三、充分利用免赔方式
1、免赔Deduction:即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那部分损失保险人员负责赔偿。
2、免赔的作用
(1) 减少费用(被保险人)
(2) 降低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对保险人)
风险自留能力越强者,免赔额可以越多。
综合汽车险:指除碰撞和翻车以外的汽车保险
§-2、寻找中介人Producer(吴书P128)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认定(各国对保险中介人的资格要求):
1、具民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2、熟悉国家有关的经济法规,保险业务知识,有较高保险销售艺术。
3、向有关主管机关登计和规定手续取得资格证书,并接受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资格检查。
4、接受国家指定的机关对其业务及财务的检查、指导、监督。
5、保证遵守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限制规定。
二、保险代理人(agents)
1、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代理人与一般代理人在法律上的相同点。
(1)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委托人(保险 人)、代理人、第三方(投保人)
(2)代理人的权力来自委托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3、保险代理关系与一般代理关系的不同点(P130、P10)
(1)保险代理人在运用代理权时如超越授权范围,被代理人在得知后果来追认,也来拒绝,即可被认为保险人在事实上赋予了代理人此种权限。
案例
(2)代理人所知晓的事情假定为保险人所知,因此保险代理人须对保险人承担忠实和谨慎的责任。为保险人因代理人越权而受损,有权请求赔偿。
信用问题特别重要
4、保险代理人的类型(P28)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规定有三种代理人:
(1) 专业代理人: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条件是:
1) 实收资本(注册资金)≥50万元RMB。
2) 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 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员≥30名。
4) 有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5) 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
其业务范围有四:
1) 代收保费,代销保单。
2) 保险及风险管理咨询。
3) 代理损失勘查和理赔。
4) 人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兼业代理人:
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如医院、银行
1) 具有法人授权书(所在单位的)。
2) 有专人从事保险代理。
3) 有合法的营业场所。
代理范围:销售保单,代收保费。
3、个人代理指受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个人。
业务范围:销保单,收保费。
要求:1.不得代办企业财产保险,团体人寿保险
2.不得同时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
3.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
三、保险经纪人(broker)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取得佣金的人。
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
其职责:寻找投保人,商谈保险条件;不代立合同,除非投保人特约。
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其权力来自投保人的授权。若投保人因经纪人受损,经纪人在法律上应负责赔偿。
§-3 选择保险公司吴书P68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概况请查阅
www.china-insurance.com
为何要选择保险公司?
保险关系是一种长期关系,有可能维持一生,就如婚姻一样,应精挑细选。
即,购买保险与购买一般的商品不同,需“择良木而栖”。
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P68:参见吴荣课本P68-74。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很多,如政府保险组织,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储蓄银行等。
在此仅讲两种主要的组织形式:
(一)股份保险公司(stock insurance company)
其主要特点体现在股东、保单所有人等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上:
投保人(所有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费 赔款
资本
保险公司 股东
红利注:股东与投保人可以是分开的,也可为一人。
作业:保险人有哪些组织形式,其各自的特点?
(二)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1、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
(1) 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非盈利公司。
(2) 从经营方式上看,由公司社员先缴纳相当资金作为运营费用,同时社员还得交纳保费,经营者由董事会任命,董事会由社员选举。
盈利时,分红,亏损时,投保人补亏,或动用积累。
投保人 (所有人,被保人,受益人)
保费 红利 赔款保 险 公 司
2、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
(1) 纯摊保费的保险公司:事先不预收保费,只预交经营费用。只在损失发生后将金额分摊给社员。
(2) 预付补缴保费的保险公司:预缴纯保费+经营费用,多退少补。
(3) 预付非补缴保费的保险公司,预缴纯保费+经营费用,多退少不补而是动用赢余。
(三)两种公司形式比较:
1、企业主体不同:股东/ 社员。
2、企业目的不同:逐利/ 提供低价保险。
3、权利机构不同:股东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
4、经营资金不同:股本/ 基金。
5、保费缴纳方式不同:定额保费(统一保单)/ 不定额保费。
6、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不同:股份:所有者可通过选举和买卖股票来控制经营者。相互:所有者只可通过选择来控制经营者。
7、代理成本不同:
股份:低(注:此为经验总结,通过对211、206;
相互:高(9家公司调查而得,委托一代理中介)。
8、经营风险不同:
股份:风险高,因股东易产生道德风险,与投保者目标不一而致(委托代理理论);
相互:风险低,因所有者与投保者目标一致。
9、展业难易不同:
股份:展业易,因可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扩展切换;
相互:展业难。
二、保险公司的基本评价指标(有七项)
(一)财务状况:
1、偿付能力:
(1) 净资产比率=净资产/总资产;
(2) 净资产额。
注意:
(1)二指标 应结合使用;
(2) 须慎重避免人为操纵:准备金的提留(属负债)易为人为操纵。
例见下表:
表6-3 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19×6年12月31日
资 产 负 债现金 50 000 赔款准备金 650 000
债券 1 100 00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50 000
股票 350 000 负债总计,1 000 000
权益 500 000
资产总计:1 500 000 负债与权益总计,1 500 000
甲净资产=500 000 净资产比率=净资产/总资产=1/3
表6-4 乙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 产 负 债现金 5 000 赔款准备金 32 890
债券 110 150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7 260
股票 35 000 负债总计,50 150
权益(净资产) 100 000
资产总计:150 150 负债与权益总计,150 150
净资产比率=100 000/150150 约=2/3
两个公司哪个好?
2、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该指标用以衡量短期偿债能力大小。
(二)价格,即保费率
使用以指标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产品之间应具有可比性
2、应联系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来进行价格比较。
3、考虑非价格因 素,特别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服务质量。
(三)合同条款(P118)
不同公司的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一般是相同的,但保险条款却不一定一样,应认真选择。
购买之前,可以考虑一下如下9个问题。
1、该合同承保哪些风险:
2、被保的财产是什么,被保的责任有哪些;
3、该合同的责任限额有多大;
4、保险期限多长,6个月,还是1年,抑或更长的时间;
5、损失发生时使用什么样的补偿方法;
6、合同包括哪些除外责任;
7、合同只包括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抑或两者都包括;
8、附加条款是否能够更好地满足你的需要;
9、该条款使用什么样的免赔方式和共同保险条款。
上述有些问题如果在以前的内容中没有涉及到过的话,读者可以从以后的有关章节中解到。
(四)理赔实践在购买保险之前,应从以下不同渠道打听理赔信息;
1、管理部门:问投诉情况
2、相关报纸:理赔报导
3、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4、朋友
(五)注销合同:P119
合同的注销: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但通常保险人)依据合同的条款或双方的协议终止有效期的合同。
购买保险之前,应当了解:
1、该保险人是否有注销条款;
2、条款怎样规定;
3、该保险人是否经常注销合同。
(六)承保能力即保险人拓展新业务的能力。
最好能了解保险公司的自留(再保险中)额大小,与之联手的再保险公司是谁,评估公司的评价等。
(七)服务质量(水平)
影响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因素有上述几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
1、财务状况
2、销后服务总之,以上七项即是对保险公司的基本评价指标。
Chop-6 业务承保
§-1承保员的主要职能
承保员(underwriter):即代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对风险作出接受拒绝,部分接受等各种抉择的人。
其主要职能包括四项即:
(规模,价格,条款、条件的确定)
一、确定供需规模
1、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
(1) 逆选择:即那些有更大可能性遭受风险损失的人比受损可能性小的人更会选择购买保险,从而使得保险人的保险风险增加,这种现象称逆选择。
类似于格雷欣法则一——劣币驱逐良币——也是一种逆选择的结果也类似于逆淘汰:制度不完善时人才的流向保险人应力争减少逆选择
(2) 公司的承保能力
①、指标:
承保能力是基于公司净资产规模基础上的公司业务容量。
其衡量指标为:业务容量比=净承保保费/净资产净承保险费,指只包括原保险费,不包括再保险保费在内的保费总和总承保保费=净承保保费+再保险费
②、此指标的法律规定:
对此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西方一般为2,我国规定为4见《保险法律》(P383)第97、98、99款。
④、为何此指标有一定范围
为何该指标有一定的范围?
答(1) 保险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人保单签发得越多,负债越多。同时,发售保单还会增加营业费用,这在短期内势必减少净资产。影响公司的保险赔付能力。
(2) 如果公司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承保保费,公司就必须以原来的积累来偿还债务,这也会增加经营风险,从而影响保险供给。
(3)净承保保费太少,说明 业务量太小。这不能满足大数定律。
(4)净承保保费越多,说明公司展业能力越强。
因此,业务容量比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
2、保险人维持和扩大承保能力的方式
(1)分散风险
a、不将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拓展多种市场
b、对不同的业务限定限额。对条件好的限额应宽点,对保险条件不好的严格一点。这正如炒股一样,应限定上下限。
(2)现有资源的最佳利用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以人为本)
人力资源:代理人or经纪人,精算师,承保员,投资分析员,风险管理员理赔员,律师。
原则:不要冒然承保不熟悉的业务
(3)运用再保险(我国保险法对此也作了规定)P383第一0一条~一0三再保险即原保险人和另一保险人分享保费和损失的保险。
此为承保员的主要职能之第一项,第二项为
二、确定价格
1、确定价格指根据风险的不同性质和程序来收取保费。P90
2、确定价格的步骤
(1)对被保险人做出适当分类
如人寿保险中根据年龄,职业,性别,生活习惯等进行(被保保险人)标的分类。
(2)针对不同保险标的和风险单位确定适当的费率
风险单位:指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范围。
如工伤险中以每100元工资为风险单位汽车险中以每辆车为风险单位
保费计算方法P90:
1、计算纯费率=赔款数额/总保险金额(一定时期)
2、计算均方差和标准差(σ )
3、确定偏差系数,得出稳定系数=(标准差/平均值)%
4、计算净费率=纯费率×(1+稳定系数)
5、计算附加费率=业务经费总额/净保费总额
6、计算毛费率=净费率*(1+附加费率)
三、确定保单条件(条款)(P126)
大当数西方国家,保单都由一个权威机构制定,但公司可以使用非标准保单。
保单条件(条款)的决定可视投保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四、承保条件分析(此项应定期检查)
承保条件含:风险因素,损失状况,被保险人的其他情况承保案件发生变化后,承保员应重新评价保险费和损失率,在二者间作出比较,并根据经济学中的π=(P-AC)×Q即成本效益分析法重新确定P和AC
§-2 承保的过程
可分为以下三大步骤:信息收整、风险判别、抉择实施一、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收集信息,(P128)
1、中介人
2、消费者调查报告
3、地区销售经理
1、体检报告
2、中介人的经营业绩
3、被保险人的单据
二、风险的识别和分析风险的识别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形风险的识别有形风险即提高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个人、财产和经营方式的物质方面的特征。,如房屋结构,居往情况,保护措施和外部环境
(二)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识别P130(法律规定:P373第二十七条)
道德风险(故意):人们以诚实,不良企图,欺诈行为故事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经发生的风险事故的损失,以便从中获利,此种风险称道德风险。
保险案例1 P4 P5 P6
案例2
行为风险(非故意):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了损失的程度。
为了将这种无形风险识别出来,承保员必须对投保人及标的的状况作深入了解,掌握全面的信息。
(三)法律风险的识别
1、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降低保费
2、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提供更大范围的保险
3、主管当局限制保险人使用撤销保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如“9.11”后
4、法院判决
(四)投保人所做的防损工作的识别(P130)
三、承保的抉择和实施(P130)
1、作出抉择时,应考虑到风险单位,风险因素,保单期限和条件,保费等条件(因素)。
2、抉择的目的:
(1)、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减少保险人损失
(2)、扩大业务量,最大度地获利抉择的应做的工作:
A、承保
B、拒绝承保
C、修改条件后承保
3、实施抉择
§-3 承保管理
~承保管理人员对承保业务的管理何为管理:manage manager management
所谓管理,计划、决策、指挥、监督、控制、协调,激励是也。
管理过程中应以人为本承保管理的主要任务有3:
一、参与公司管理二、安排再保险三、制定和实施承保指南
一、参与公司管理* P133
1、建立经营目标,以补充或支持公司的总目标。
2、管理人员应当告诉承保员怎样完成这些特定的目标
3、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承保员的工作二、安排再保险:见第8章三、制定和实施承保指南 *(指南举例)
1、承保指南的内容
1) 每种险种应当考虑的因素。
2) 每类申请者的优缺点。
3) 公司对申请投保者的态度
2、指南实施检查,P134检查指南是否有效
(1)各个承保员是否执行了承保指南
(2)若各承保员已执行指南,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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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续保此节主要讲续保概念、续保优点、续保应注意的问题一、续保概念P134
续保是一个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延长该保险合同的期限,保险人根据投保人当时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对投保人签约承保的行为。
二、续保的(优点)
1、对保险人:1) 稳定业务量;2) 减少展业工作量和费用
2、对投保人:1?) 得到连续不断的保险;2) 得到公司的优惠
三、续保应注意的问题
1、及时做好保险标的的再审核,以避免保险期的中断;
2、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变动时,调整费率;
3、根据已往情况(上一年)对承保案件做变更;
2、应考虑到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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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7 索赔与理赔?
§-1 索赔与理赔概述?
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索赔与理赔的定义
1、索赔:指被保险人(受益人)在被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行力。
2、理赔:(吴P104)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要求以后,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的原因和损失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二、理赔员 Claim Adjuster
1、概念:在保险业务中,专门从事理赔工作的人叫理赔员。
2、理赔员的种类
(1)理赔代理人:公司授权、代理小损失的理赔。
(2)公司理赔员:公司雇员
(3)独立理赔员:不是公司职员、按合同同时为几家~工作。
(4)公众理赔员:代表被保险人来理赔。
三、索赔的程序 (六大步骤)
1、出险通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P372第二十一条)地点、原因及其他有关情况,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的时效:取得时效:即从何时起取得索赔权力
消灭时效:
主要是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指索赔超过合同所规定的请求权存在时间期限时,请求权即因逾越时效期而消灭。不同险种对时效有不同规定。
2、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3、接受检验
4、提供索赔单据
1、领取保险金
6、开具权益转让书 需要代位追偿权时才开
§-2 理赔的原则(吴书P105)和程序原则:吴书P105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程序(五大步骤之一、二、三、四、五):
一、确定理赔责任 P119
*此时应研究以下问题:(需要做以下8项工作)
1、保单是否有效
2、单证是否齐全和真实
3、损失起因
4、损失范围
5、地点范围
6、损失结果
7、请求赔偿的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
8、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赔偿金额以保险利益为限。
由所有权、经营权、占有权,使用权、置压权等所引起的利益,无利益者,不得索赔。
人身保险时,尚需弄明以下8项问题:
1、索赔是否有欺作或误告;
2、死亡原因是什么
3、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是否有误述
4、若被保险人失踪,能否确定失踪地点
5、领取死亡津贴的受益人是否指定的受益人
6、索赔人的伤残是否真正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7、大夫是否提供了超额费用的帐单
8、伤残开始的确切日期是哪一天
对保险标的已无保险利益的人,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 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P140
1、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价值不能以货币价值来衡量,因此损失也无法以货币价值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主要依据投保人(被保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体条件来衡量。
2、从原则上来说,财产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的同意不得随着转让,而人身保险合同变更自由度相对较大。
二、确定损失原因 返回
(一)近因原则是理赔中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近因指的是一项结果的主要的或有效的原因。
Proximate cause,The first cause in an unbroken chain of events leading to a loss,The cause without which the loss would not have occurred.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有两个以上造成损失的原因,并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链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即可被认为是损失的近因。
(二)近因原则的运用(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P141
若该原因造成的损失在承保范围内则赔偿。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
(1)多数原因同时发生,且均有直接、实质性的影响若均为承保责任,则全赔若仅有部分为承保责任,则:
能划分各责任损失的,则划分不能划分责任损失的,则双方协商
(2)多数原因连续发生
1) 前因后因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全部赔偿
2) 前因不在而后因在且后因为前因必然结果,则不赔
3) 前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后因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且后因为前因的必须结果,应全赔
4) 前后因均为除外风险不赔
(3)多数原因间断发生P142
前后因不相联系,各自独立
1) 如果新出现而又完全独立的原因为承保风险,即使它发生在除外风险之后,其由承保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员应负赔偿责任
A D A为除外责任 A不负
B D B为承保风险 B应负
2、如果新出现而又完全独立的原因为除外风险,那么即使它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其由除外风险所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A D A为承保风险 A负赔偿责任
B D B为除外风险 B不负赔偿责任
三、勘查损失事实 P143 (返回)
(一)确定损失状况
(二)认定求偿权利
(三)估计损失金额
1、实际现金价值法实际现金价值法,即指重置成本减去折旧或自然磨损等之后的余额,而不是指保险标的在发生事故。前本身所具有的价值。
2、重置价值法重置价值法,即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所购商品的价值。
重置价值法,与现金价值相区别的是它不包括折旧在内。
3、约定价值即按照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给付的价值。
例:P144-145
例:机器
四、赔偿给付 返回
1、给付时间:保险事故发生后,经调查属实并估定赔偿金额后,如果合同规定有期限的,保险人应在约定期限内给付;没有约定的,应立即给付。
2、赔款计算的基本方式:(吴P106)
(1) 比例责任 ;(2) 限额责任赔款;
(3)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
3、给付方式:(1) 现金;(2) 回复原状; (3) 重置;(4) 负责医疗等。
五、损余处理,代位追偿 P375第44至47
返回
1、如果损失原因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偿后即可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
2、代位追偿权,简称代位权,是指原债权人将所有各种利益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其转让的范围内行使其债权。
3、代位追偿权的依据(P146)
保险合同为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不能因保险关系而取得额外的利益。
标的损失时,被保人可向第三者索赔,也可向保险人索赔,由此可能造成补偿超额。
4、代位追偿权的追用范围:财产保险。
5、代位追偿权的成立要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其要件是: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A、须是保险事故;B、第三者过错; C,代位权的产生必须是保险人给付赔偿之后。
(2)代位追偿权特点:
A、保险人向第三人追索的金额以不超过他所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有多余应归还被保险人。
B、若被保险人事先已放弃了请求权、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因此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代位权。
我国习惯上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追偿权。
总之,应掌握代位追偿权的定义、依据、范围、要件、特点。
“明思克”航母失火  平安代位求偿请求被驳回日前,平安保险公司就“明思克”航母失火向文冲船厂代位求偿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8年10月,明思克公司从韩国购买了前苏联退役“明思克”航母,拟对其进行修理和改造后向游客开放。1999年5月,明思克公司委托广州文冲船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文冲船广)对“明思克”航母进行修理和改建,并向平安保险投保了一切险及船舶建造险。同年11月3日,正在修理改装的航母突然发生火灾,造成损失。事发后,平安保险于2001上2月28日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44.5万元。之后,平安保险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起诉文冲船厂,称其已赔偿明思克公司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因此有权向火灾事故的责任方———文冲船厂进行追偿。
庭审过程中,文冲船厂认为自己已对“明思克”航母火灾烧损部位予以免费修复,故原告平安保险不应向明思克公司支付保险金,也无权向文冲船厂进行追偿。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文冲船厂履行了合同中的修理、改装义务,并对“明思克”航母在火灾事故中的火烧部位予以免费修复,“火灾损失”不再存在。因此,法庭采信了被告的说法,认为尽管平安保险公司向明思克公司赔了钱,仍然不能对被告文冲船厂进行追偿,故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平安保险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3 委付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行为。
委付通常使用于海险,大多数财产保险禁用。
委付时,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发生委付通知,保险人接受后方能有效。
本节主要讲委付的条件、委付的效力
一、委付的条件
(一)委付应以推定全损为条件
1、推定全损:凡海上保险的标的,或因全部损失不可避免,或因保险标的员未全损,但所需的恢复费用将超过恢复后的价值,即为推定全损。
2、推定全损的条件(情形)
(1) 标的物实际全损似无法避免;
(2) 若不支出大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费用,实际全损将不可避免;
(3) 被保险人丧失船舶或货物,似不可回复;
(4) 被保险人丧失船舶或货物,其回复时所需费用将超过船舶或货物在回复后的价值。
(5) 船舶损坏后,其修理费用将超过修理后的价值。
(6) 货物损坏后,其修理和继续运往目的地所需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时的价值。
(二)委付不能付有条件
(三)委付需经承诺方为有效(在我国)
委付一经发生,就不能撤销或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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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付的效力委付成立后,可委付的标的物的权力自委付的条件出现之日起开始转移,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所有权,利益和义务必须同时接受。
例:如船裂捞油所需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向第三方的求偿权应由保险人享受,处理标的时超过保险金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
如对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所得的收益无论超过保险金额与否,都应归保险人所有。
这与代位追偿不同。
《保险法》吴P373 28-33条返回
Chap-8 再保险 Reinsurance
§-1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有关概念
1、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都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2、原保险人Primary insurer:又叫分出人Ceding Company,是在再保险业务中,将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转让出去的保险人。
3、再保险人Reinsurer:又叫分入人或分保接受人Ceded Company,是在再保险业务中接受转让责任的保险人。
4、转分保及转分保分出人,转分保接受人,P151-5
A(原保险人)——B(再保险人)——C(转分保接受人)
5、再保险:
全部再保险、部分再保保
6、分保保费:在再保险业中,分出人因向分入人转嫁风险和责任而向分入人支付相应的保费。称分保保费。
7、分保手续费,又称分保佣金,是分出人向分入人收取的承保业务所需费用(如与被保险人的谈判费)
国际再保险:P152 超过国内保险市场业务承受能力的部分,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分保,叫做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承保人的组织形式:P161
(1)兼营再保险公司:主营原保险兼营再保险的公司。在保险业不发达时较多。交换业务方式进行,以互惠互利为原则。
(2)专营再保险公司:本身不直接承保业务,而是专门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其产生的原因是,公司同业务竞争
A
B 投保人 AB合作博弈
(3)再保险集团:由许多保险公司经共同协议联合组成的再保险组织。
三、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1、从海险开始:业务过大 导致 共同保险,这又导致竞争,导致 临时再保险
2、临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承保全都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他的保险人。这类逐笔订保险合同,故手续繁琐。
3、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事先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对于商定的业务,分出入和分入人别有分出和分入的义务,此类再保险称~。
4、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第一家专业~,
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1890美国公司——1907英国商业保险公司最早再保单由意大利商人订船由意大利热那亚——荷兰的斯卢丝。将将风险大的路段留下来,进行再保险。
三、再保险的作用
(一)分散风险,
过分强承保条件,会散失业务不强承保条件,风险太小,利利润下将下降。
出路在于将风险转移出去:再保险。
(二)限制责任赔款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赔款是多少与责任成正比故欲控制制成本,必须限制责任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2、限制一次巨实事故的责任和积累例有的巨灾风险可能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故故需将超额责任积累转移出去,如果保险人对火灾保险规定了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是10万元,在一次火灾中,10个风险单位同时授损,此时其保险责任可累积到100万元,将产生支付危机,故可将超过自己支付能力的20万元再保,自80万元。
3、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即限制一年内的累积责任,将超额部分再保。
(三)扩大承包能力。
通过再保险公司之间基金间接联合,承保能力加强。
容量比力=净承保险费/将资产,许多国家对此加以限定。
因净承保保费不包含再保险费,故公司在不增加资产的同时增加扩大了业务量。
(四)促进保险业的竞争P155~156
产品同质,消费者可选择——利于竞争;无再保险时,小公司将被排挤——消费者将受损
(五)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四、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人、原保险人、投保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原保险人业务为基础,通过再保险合同来实现。
再保险人的权利:向原保险人收取分保险费。
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承担分保责任,交纳分保手续费。
原保险人的权利:将定情况下向再保险人分摊赔款。
原保险人的义务:向再保险人 缴纳分保保费。
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
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联系:
(1)再保险人的责任以原保险人的为限。
(范围、期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再一合同亦同时失效。
(3)最大诚信原则仍适用。
3、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
(1)合同当事人不同。
原保险: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险人再保险:分入人
分出人
(2)合同的性质不同(吴P148):
原保险合同,给付生合同
再保险合同:分摊性合同五、分出再保险业务流程:
提出分保建议 办理分保手续
分保赔款处理
§-2再保险合同的形式(P158)
一、临时再保险合同
(一)概念:即原~人与再~人为可进行临时再保险 而签订的合同
特点:分入与分出公司均可自由选择
(二)临时再保险合同签订手续
1、分出公司向分入公司介绍绍情况
2、分入公司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3、签订再保险单:一式二份
(三)临时同的优缺点:
1、优点:灵活,选择余地大
2、缺点:
(1)签订时间长:机会损失,投保人——原保人—— 再保人。
(2)手续繁杂费用高
二、固定再保险合同
(一)概念特点
1、概念:
即为进行固定分保而签订以合同。
它是用事先签订合同的形式来使双方自动履约的合同,此种保险又叫合同再保险或强制再保险。
2、特点:
(1)强制性:
凡属固定再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分出公司必须按规定向分入公司办理分保,而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2)长期性(一般合同P1590)一般没有期限规定,属长期性合同。但双方有终止权,但需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
(3)保险公司间利益共生性强。
3、合同的终止
一般,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消销合同特殊:战争等,立即停止
签定手续与临时再保险类似
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是一种介于临同与固定合同之间的一种合同。
1、特点(1)分出公司灵活性大,对业务种类,范围等选择性大,这类似于固定现保险。
2、对分出人和分入人的影响。
(1)对分出人,有利于增加承保能力,提高效率。
(2)对分入人:稳定性较差。
§-3,再何险的业务方式一、比例再保险的业务方式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额的再保险。
主要包括
(一)成数再保险
1、概念:即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或数作为自留额,然后,后把其余的成数转让给分入人的再保险。
保费和赔款按同一比例分解
2、优缺点优点:1、利益与与共,时同盈方时同亏。
2、手续简单:即保赔款的计标手续简单
缺点:对小额保险不便例:
(二)溢额再保险
1、概念: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的自额即溢额都分转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根据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按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给付赔款。
按合同签订,顺序可分为第一溢,第二溢额,第三溢额溢额保险的分入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分出公司的溢客责任,而是通常以自留额的额的一定“线”数即倍数为限,一线即相当了公司的自留额。若自留100万元,分保额为二线,则分入公司最多接受200万元分入责任。
2、优缺点:P163
优:(1)便于大数定律的应用:分出人可根据业务的质量确定不同的自留额。
(2)减少保险成本
缺:繁
3、例:P162~163 某一保险公司自留额为50万元,承保金额为550万元,发生风险事故时全额赔偿,保费为55万元。它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六线的第二溢额再保险合同。
计算:
1、甲、乙公司的分入责任金额
2、分出公司自留保费,
3、分出公司自留赔款,
4、甲、乙公分入保费、
5、甲、乙公司的应付赔款。
解:1、甲公司分入责任金
=自留留×4=50×4=200万元
乙公司分入责任金额
=自留留×6=50×6=300万元
2、分出公司的自留保费
=(自留额/保险金额)×保险费
=(50/550)×55=5万元
3、分出公司的自费赔款
=(自留额/保险金额)×赔付金总额
=(50/550)×550=50万元
4、甲公司的应付赔款
=(分入责任金额/保险费)×赔付金总额
=(200/550)×550=200万元
乙公司的应付赔款
=(分入责任金/保险金)*赔付金额
=(300/550)*550=300万元
5、甲公司的分入保费
= (分入责任金/保险金)*保险费
=(200/550)*55=20万元乙公司的分入保费
= (分入责任金/保险金)*保险费
=(300/550)×55
=30万元
(原则:责任与义务对比)
作业:某一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50万元,它接受该项业务的保费为10万元,保险金额为250万元,风险事故发生后,赔款为100万元,它与另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保险合同,分别计算分出、分入公司的保费和应付赔款。

解分出:(50/250)×10
(50/250)×100
分入:(200/250)×10
(200/250)×100
二、非比例再保险:
1、概念与作用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它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
在此业务中,保险费率不按原费率计算,而是按协议费率算。
保费,赔款,保险金额间无固定比例,故为非比例再保险。
2、作用、P164
(1)扩大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的承保能力
(2)限制保险人的自负责任
(3)使保险人对每一风险单位或每次事故所负的责任,特别是对巨灾事故自留额部分的累积责任获得保障,由此保证其财务稳定。
(4)使原保险人减少支出,增加收入:原保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小额赔款自负,减少再保险费,从而使利润最大。
3、类型
(1)锁定损失超额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超过自留额以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以内的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
例:某一分出公司自赔额为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450万元的分入责任,若实际赔款为900万元,则分出公司自赔500万元,分入公司赔付400万元,若实际赔款为400万元,则全都由分出公司身赔。
(2)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
~是以一次巨实故事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的再保险。
例:
某分出公司的自赔额为500万元,在一次风险事故中,分保额为450万元,若在一次风险事故中有三个风险单位同时受损,其损失额分别为190万,100万、410万元,累计损失为700万元。
在此方式的再保险中,分出公司自赔500万元,其余200万元由分入公司赔付。
注:P165
1.在此类保险中,分入公司可以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责任,也可以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超出分出额的另一部分责任,将由分出公司自负。
例1、自留500 分出200 实损900
自留应达500+200=700
例2、自留500 一分 200 二分 300 实损900
则二分应付200
若实损1200
则二分应付300
自付500+200=700
2.在原保险人对于巨额风险要求保障的数额特别高时,可以进行分层次的超额分保。
(3)累积超赔再保险又称赔付率起赔,它是以一定的时期(如一年)责任的积累为基础来计算赔款的一种再保全,当赔款总额过高致使其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人负责。
可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贴再保险在时间上的延伸。
赔付率:指已决赔款与已赚保费的比例。
已决赔款:指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已赚保费:指保险公司所预收的保费中已履行了保险责任,因此可以作为保险收入的保费。
它是净承保保费中的一部分。
未赚保费:指保险公司的责任尚未期满,保险人还未履行责任的那一部分保费。
未赚保费=净承保险费-已赚保费。
分出公司的赔付率一般以75%为标准,已赚保费中25%为保险人的营业费用,75%为支付赔款的纯保费。
注:P166例某投保人在某年7月1日预交全年保费100万元,保险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到当年12月31日,
已赚保费=50万元未赚保费=50万元当年12月31日发生风险故事,发生实际赔偿80万元则赔付率=80/50=160%
若已在另一保险公司乙签订赔付率为50%的累积超赔再保险,则乙应付80×(50%/160%)=25万元甲应付 55万
注: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这个限额通常为营业费用的两倍,若营业费用为已赚保费的25%,则分入公司一般只承保超过25%(赔付率)后的50%即75%~125%之间的责任。
160% 80
125%
75%
0% 0
作业:某投保人在1999年元月1日预交财产保险费800万元,保险期1年,原保险人(甲)与第一分入公司乙、第二分入公司丙签订了累积超赔再保险合同,乙、丙的责任很额均为赔偿率的50%,甲自留赔付率为75%。1999年7月1日发生火灾损失为720万元,试计标甲乙丙应付赔款。
解:甲方7月1日止,已赚保费=400万元 赔付率=720/400=180%
乙公司应付=720×(50%/180%)=150万元 丙公司应付= 720×(50%/180%)=150万元甲公司应付=720-150-150=420万元
180%
原保应付
175%
第二分入应付
125%
第一分入应付
75%
原保应付
0%
§-4影响再保险的自留额的因素:
1、公司资本
2、保费
赔款和费用
Chapter-9 人身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特点一、人身保险 事故的特点
R=f(A),R:risk A:Age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需求弹性比较大,原因有3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特点
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三类一、人寿保险
(一)按保险责任分: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1,死亡保险概念:
分类: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
(1)定期死亡保险概念:
特点:
适用范围
(2)终身死亡保险概念:
特点分类
2,生存保险概念:
分类:单纯的生存保险、年金保险
(1)单纯的生存保险
(2)年金保险:
概念年金保险的分类
A、按给付周期不同:一年给付一次、半年给付一次、一个季度给付一次、一个月给付一次
B、按开始给付周期不同即期年金保险延期年金保险
C、按给付期限不同:
定期年金终身年金
D,按给付年金的日期:
期初给付年金保险期末给付年金保险
E、按保费是否返还无返还年金保险有返还年金保险
F、按保费交纳方式不同
G、按交纳数额不同
H、按被保险人数
3.两全保险
(1)概念
(2)特点
(3)业务种类普通两全保险期满双赔两全保险养老附加两全保险联合两全保险
(二)按照保费和保额是否具有灵活性分
1.传统人寿保险
2.创新人寿保险
(1)变额人寿保险
(2)可调整人寿保险
(3)万能人寿保险
(4)变额万能寿险
意外伤害险概念与性质特点种类实施形式健康保险概念特点内容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可争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条款复效条款所有权条款不丧失现金价值的任选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自动垫交保费条款红利任选条款受益人条款保险金给付的人选条款自杀条款
专题讲座:当前中国保险业的热点问题
1,核心竞争力问题
2.人才问题
3,新的游戏规则的建立问题
4,保险监管问题
5,诚信问题
6,农业保险问题
7,企业治理结构问题
8,观念问题
9.保险研究问题
10.再保险问题谢谢!
祝你期末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