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汽车互易契约书
同立互易契约人 简称甲方,同 简称乙方,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文凭证件,于契约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即日于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损失。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如违背前二条契约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或油费其他负有债务时,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契约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于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用的司机 及车掌,,甲方应与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用,但被雇用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列开于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互易汽车契约书人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年 月 日
同立互易契约人 简称甲方,同 简称乙方,兹为汽车互易,经双方同意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后列第一标示车一辆,与乙方所有后列第二标示车一辆,彼此互易约诺。
第二条 前条互易标的物连同有关文凭证件,于契约订立同时互相点交清楚,并限于一个月内会同向有关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各不得怠慢或刁难等。
第三条 本件互易甲方愿补贴乙方人民币 元整,即日于乙方凭收据确实向甲方如数亲收足讫。
第四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各方确认为自己所有,保证与他人毫无瓜葛,又无来历不明现象,日后如有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障碍时,出易人应出来抵御排除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他方蒙受损失。
第五条 出易人各保证其出易标的物,未经与他人预约买卖及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为碍,倘有是情,出易人除应即为理清外,并应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 如违背前二条契约时,对方除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权利外,并可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关于互易标的物应负的课征,如税金会费或油费其他负有债务时,出易人各应负责即为缴纳或理清。
第八条 本互易诸费,除契约代书料印花税费对半负担外,对于过户一切费用于受易人各自负担。
第九条 乙方所雇用的司机 及车掌,,甲方应与乙方同一条件继续雇用,但被雇用人倘有反对时不在此限。
第十条 本件互易标的物列开于下,
第一标示(甲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第二标示(乙方所有部分)
(1) 年式,
(2) 出品厂牌,
(3) 制造号码,
(4) 牌照号码,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互易汽车契约书人
甲方,
乙方,
中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