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财务控制与
稽核审计制度一、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
稽核审计制度一、资产控制制度原则
第一条 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
第二条 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
第三条 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
第四条 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
第五条 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
第六条 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
第七条 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
第八条 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
第九条 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
第十条 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
第十一条 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戮销案,防止重复请款。
第十二条 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
第十三条 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
第十四条 信用授与、折让折扣、客户赠品、招待等,皆应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举行资产的全面盘点,包括原物料、在制品、成品、用品、固定资产等(每年一次为宜)。
第十六条 单据开具尽可能一次复写,并避免涂改。
第十七条 尽可能订立各项工作的书面手册,以避免误会,促进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