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激励性规制
6,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激励性规制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规模经济的需要容忍了垄断企业的存在及低效率和资源配置被扭曲的可能性,因而产生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 但政府为克服垄断弊害对其进行规制,又会因信息不对称而需要支付巨大的规制成本 。 这常常使得政府规制进退维谷 。 在这种背景下,励性规制理论的出现无疑使人们眼前一亮 。 激励性规制是以业绩为基础的规制方法,旨在尽量减少政府规制成本的前提下,使企业自发地产生加强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以降低成本的动力,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把这种由于生产效率提高而带来的好处逐步转移给消费者,从而使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的提高实现有机的统一 。
6,1 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形成和应用
● 传统规制理论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尽管规制可以避免自然垄断行业中因过度竞争而形成的低效率,但它又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企业内部的低效率,
这种内部低效率既是缺乏竞争的环境所致,又与传统规制理论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密不可分;
第二,政府规制导致了规制费用支出和官僚机构的膨胀,虽然这种支出可能会因社会福利的提高而有所弥补,但这种支出的膨胀已经使人们开始怀疑这些规制措施的作用;
第三,政府规制措施必然会导致被规制企业的寻租行为,进而导致政府规制部门政策的随意性 。
第四,规制滞后效应所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无法克服,这种损失表现为企业利润的下降和消费者剩余的减少;
第五,规制抑制了创新,庇护了低效率,
鼓励了工资 — 价格的螺旋式上升,同时价格与边际成本的不一致又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推动了以成本扩张,浪费为主的竞争;第六,政府规制否定了人们对产品质量和价格的选择,以致在技术进步迅速,人们的消费需求多种多样的现代社会,刻板僵化的行政方式越来越不受欢迎 。
人们对传统规制方式的不满,迫使政府规制部门不得不寻找新的规制理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恰好为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
● 信息不对称与激励性规制理论
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引发了传统规制理论的一场革命,激励性规制理论由此形成和发展起来 。
在 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过程中,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即政府规制部门掌握的关于企业的信息要比企业自身掌握的相关信息少得多 。 表现在:
第一,被规制企业更了解必要的生产技术;被规制企业知道自己为降低成本做出了多少努力,而政府规制部门对此却无法测量;
第二,政府规制部门常常无法观测到产品或服务供给的产量和质量等变量,等等 。
此外,政府规制部门与被规制企业的行为目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前者主要关注企业效率和社会福利 ( 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 ) 最大化的实现,而后者主要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规制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问题可以作为一个委托代理问题来处理 。 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规制部门是委托人,被规制企业是代理人 。 采用传统的规制理论就会产生隐藏信息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具体说就是:被规制企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隐瞒成本水平,尽量高报自己的成本;同时,由于被规制企业为降低成本而做的努力很难被政府规制部门观测到,所以前者可以选择
,偷懒,而不被发觉,后者也不知道应该支付或补偿多少才会使企业愿意提供这种产品或服务 。 传统规制理论没有认识到这种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把政府规制部门看成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也就不会设计出克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规制方法,
从而造成规制效率低下 。 激励规制理论则是以信息不对称作为立论前提,把规制问题看作是委托代理问题,通过设计诱使企业说真话的激励规制合同,以提高规制效率 。 这就使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基础和思维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 。
● 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形成和应用
在规制经济学发展史上,最先将规制过程看成是一个委托代理问题的是罗埃比与马盖特 ( Loeb,M.,and W.Magat,1979) 。 他们设计了一个与拍卖理论中的 激励相容 ① 偏好显示机制及 公共品理论相联系的激励合同模型,以此来说明规制过程中的,说真话机制,的含义 。 罗埃比还提出了一种支付规则 。 在这种规则下,
政府规制部门应该向被规制企业支付与消费者剩余相当的补助 。
这样,政府规制部门的目标是消费者剩余与企业利润之和的最大化,被规制企业的目标则是利润与补助金之和的最大化 。 由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因而可通过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 为此,政府规制部门需要了解与需求有关的信息,而不是与被规制企业成本有关的信息 。 需要指出的是,他们设计的方案存在着对企业过度补助的倾向 。
与此相同的是萨平顿和西布利
( Sappinton and Sibley,1988) 提出的多时期模型,它与罗埃比的支付规则一样,
都以政府规制部门了解企业需求函数为假设前提,都认为对被规制企业给予补助是必需的 。
沃格尔桑和芬西格 ( Vogelsang and Finsiger,
1979) 则提出,掌握有关企业费用函数和需求函数的信息对政府规制部门来说是困难的,在政府规制部门无法掌握这些信息,进而不想对企业提供补助的情况下,能够实现一种次优状态 ( 单一产品的条件下,平均费用等于收费;
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为拉姆齐收费 ② ),而实现这一状态只需掌握相对容易获得的各期实际供给量,价格和企业的费用等信息 。
为了克服规制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伯圣科和萨平顿 ( Besanko,D,and Sappinton,
D.,1987) 设计了一个模型,该模型考虑了被规制者的个人理性约束 ( IRC) 和激励相容约束 ( ICC),使所构建的模型把随机因素概率分布的先验概率容纳进来,从而符合规制机制设计的贝叶斯方法 ① 。
几乎与此同时,拉丰和泰罗尔 ( Laffont,
J,and J.Tirole,1988) 也 对规制机构仅拥有与企业的努力程度,费用条件有关的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的方案进行设计与分析 。
为了进一步克服道德风险问题,萨平顿
( Sappinton,1991) 又 率先提出了一个重点研究道德风险问题的规制模型 。 他再次运用了规制机制设计的贝叶斯方法,
把规制者对被规制企业经营环境的概率信息引入模型之中 。
威曼与琼斯 ( Weyman and Jones,1994)
在萨平顿模型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既包括逆向选择,又包括道德风险的激励规制模型 。
20世纪 90年代以来,拉丰和泰罗尔
( 1993,1994,1996) 对激励规制理论又进行了更系统,更全面的阐述 。
随着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激励性规制政策也陆续出台,
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德姆塞茨 ( Demsetz,1968) 在前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要在政府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竞争行业独占权,这就 是特许投标竞争
( Franchise Bidding) 。 李特查尔德 ( Littlechild,1983) 设计的
RPI-X价格上限规制 ( Price Cap Regulation) 方案,最早于 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 。 雪理佛 ( Shleifer,1985) 提出了区域间比较竞争 ( 也称标尺竞争,Yardstick Competition) 的理论模型,
用来开展不同地区之间垄断企业的间接竞争,以刺激垄断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并且为政府规制部门提供了被规制企业真实成本信息的参考 。 实践表明,特许投标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比较竞争等激励性规制政策的实行使企业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企业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 及 资 源 配 置 效 率 具 有 积 极 意 义 。
当然,各种激励性规制方案也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也都有其局限性和有限的适用范围 。 因此,同引入竞争的终极目标相比,激励性规制也只能作为在自然垄断性尚存的情况下一种次优的选择 。
但它在规制重建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
① 激励相容 (Incentive Compatibility)也译为刺激的协调性,它用来描述这样一些机制,对于这些机制,过程的所有参与者将发现违背过程的规则是不利的 。 或者说,
如果某种行为方式结构 ( Configuration of behavior
pattern ) 与人的自然倾向相符合,就称为激励相容 。
② 1927年由英国科学家弗兰克 ·拉姆齐提出,目的是在多种产品的情况下使总收益正好能抵偿全部成本,而又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利影响尽可能的小。
① 所谓贝叶斯定理,系指由 R·托马斯 ·贝叶斯 (Reverend
Thomas Bayes)爵士创立的一种以主观性为特征的数学概率理论,指根据要分析的问题原来的概率以及新的有关证据来计算该问题的概率的统计决策理论,这种方法给出了把先验的信息结合进去以及把新到的信息加进去的方法。
6,2 激励性规制的目标 —— 有效竞争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追求这种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产品又会因垄断经营而扼杀竞争活力 。 可见,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成为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部门的两难选择 。 激励性规制的目标便是使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兼容,即实现有效竞争 。
●,马歇尔冲突,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的两难选择
1890年,马歇尔出版了《经济学原理》一书。
在充分肯定了规模经济作用的同时,他指出,
企业在追求规模经济的过程中会出现垄断,从而使经济运行缺乏原动力,企业缺乏竞争活力。
这样,规模经济和垄断就成了一对难分难解的矛盾,也就是说,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成为两难选择。这就是所谓的“马歇尔冲突”。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政府规制部门恰恰面临着由
“马歇尔困境”带来的两难选择。
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
第一,明显的规模经济性。在一定产量范围内,企业的平均成本会随产量的增加而不断降低,因此由一个大企业进行生产,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企业同时生产相同数量产品更有效率。鲍莫尔
( Baumol) 等人把自然垄断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认为即使企业处于规模不经济阶段,但只要由一个企业生产仍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生产成本低,也就是具有 成本次可加性( Cost
Subadditive),那么该行业就具有自然垄断性。在多产品的自然垄断情况下,成本次可加性表现为范围经济( Economies of
Scope),即由一家企业生产所有产品的总成本小于由多家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
第二,巨大的沉淀成本。这些行业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而且资金一旦投入就很难收回,也难以改作他用,也就是 具有较大的进入和退出障碍,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其结果很可能是两败俱伤;
第三,公益性。这些行业所提供的多数是公众所需要的基本服务,
需要保证所提供服务的稳定性、质量的可靠性和可信赖性等。 这就要求政府规制部门制定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以保证自然垄断部门的规模经济性,避免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损失和生产资源的浪费,防止社会基本服务出现较大的波动。
但是,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又会使现有的垄断企业置于政府的保护之下,缺乏竞争的压力,从而导致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使实际达到的生产效率大大低于可能达到的生产效率,即导致生产低效率 。 同时,
垄断企业还会凭借其市场垄断力量,制定高于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的垄断高价以谋取高额垄断利润,从而导致分配低效率 。 为了克服这种由垄断造成的生产低效率和分配低效率,应该允许更多的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率,
增加社会福利 。 这就要求政府规制部门制定放松进入的规制政策 。
这样,自然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部门就面临着一个两难的选择:是制定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以追求规模经济,还是制定放松进入的规制政策以追求竞争活力带来的效率提高,即如何解决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对
● 有效竞争的概念与实质
如何克服,马歇尔冲突,,把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有效地协调起来,一直是产业组织理论和政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
经济学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 。
1940年,克拉克 ( Clark) 发表了,有效竞争的概念,一文,提出了有效竞争的概念 。 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指将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两者有效地协调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有利于长期均衡的竞争格局 。
克拉克同时给出了判别有效竞争的几个标志 。
从市场结构方面看,主要有:
(1)市场有相当多的买者和卖者;
(2)其中的任何买者和卖者都没有占领市场上的很大份额;
(3)任何买者集团和卖者集团都不存在合谋行为;
(4)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 。。
从市场效果方面看,主要有:
(1)市场上存在着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促进技术进步的压力;
(2)没有价格合谋,价格能随成本的降低而向下调整;
(3)能够利用规模经济;
(4)生产能力充分利用;
(5)竞销手段合理合法,避免销售活动的浪费。
克拉克认为,如果企业能处于这样一种有效竞争的状态,那么就可以一方面保持竞争活力,另一方面获得规模经济的利益。虽然“有效竞争”标准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的困难,但这一概念的提出却对制定和实施产业组织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效竞争的两个决定变量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 首先,对规模经济的追求引起了生产集中,而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
就自然而然地走到了垄断 。 垄断是对市场竞争的否定,它会导致经济缺乏竞争活力 。 其次,
规模经济通过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使单位产品成本降低,收益增加,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经济效率;竞争活力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的综合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自组织功能,
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 可见,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方面,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是统一的,他们只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不同方式和途径 。
由此可见,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是从两个方向提高经济效率,任何一个方面超过了一定的
,度,,都会影响另一个方面对经济效率的作用,协调这两者的关系关键在于合理界定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其协调目标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所发挥的综合作用使社会经济效率极大化 。 所以说,有效竞争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有效竞争的实质就是追求较高的经济效率,实现有效竞争就是合理掌握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度,。
● 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
许多学者对有效竞争的标准作了长期艰苦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其中最主要的是:
1957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森 ( Mason) 将有关有效竞争的定义和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的论述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寻求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以及形成这种市场结构的条件,被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基准,,其主要内容包括,1.市场上存在相当多的买者和卖者; 2.新企业能够进入市场; 3.任何企业都没有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 4.任何企业 ( 集团 ) 之间不存在共谋行为 。 另一类是从竞争可望得到的效果出发,寻求竞争的有效性,称为有效竞争的,市场效果基准,,
其主要内容是,1.企业存在不断改进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压力; 2.在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价格能够向下调整,具有一定的弹性; 3.生产集中在最有效率的规模单位下进行,但未必是在费用最低的规模单位下进行 4.
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基本协调,不存在持续性的设备过剩; 5.不存在销售活动中的资源浪费现象 。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史蒂芬 ·索斯尼克 ( Stephen
Sosnick) 依据结构 —— 行为 —— 绩效分析范式概括了包含 15个方面内容的有效竞争标准 。 结构标准包括:
不存在进入和流动的资源限制;存在对上市产品质量差异的价格敏感性;交易者的数量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 。 行为标准包括:厂商间不相互勾结;厂商不使用排外的,掠夺性的或高压性的手段;在推销时不搞欺诈行为;不存在有害的价格歧视;竞争者对于其对手是否会追随其价格调整没有完全的信息 。 绩效标准包括:利润水平刚好足够酬报创新,效率和投资;产品质量和产量随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厂商竭力引入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和技术流程;不存在,过度,
的销售开支;每个厂商的生产过程是有效率的;最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卖者得到最多的报酬;价格变化不会加剧经济周期的不稳定 。
以上标准在实践当中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为了进一步把握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需要明确有效竞争的主要特征:
第一,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 。 市场竞争能自发地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造成生产能力过剩,生产要素闲置,社会资源浪费,使社会付出高昂的竞争成本 。 可见市场竞争一方面会产生竞争收益,另一方面又会产生竞争成本 。 有效竞争必须是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的竞争 。 用竞争效益公式来衡量:
竞争效益=竞争收益 /竞争成本有效竞争必须是竞争效益大于 1的竞争,而且这只是有效竞争的最低限 。 至于竞争效益具体要达到多大,需要根据各国各时期自然垄断行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
第二,适度竞争 。 适度竞争的对立面是过度竞争或者竞争不足 。 过度竞争表现为企业数量超过市场需要,规模经济效益差;而竞争不足则会抑制竞争功能的有效发挥,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 。 虽然过度竞争和竞争不足不可能完全消除,但有效竞争要求把这些消极现象控制在较低的限度内,因为只有适度竞争才能产生较大的竞争效益 。 在特定时期内,由于具体自然垄断行业受规模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的制约,随着市场竞争度的提高,竞争收益往往呈现先递增后递减的变动趋势,而竞争成本一般随着市场竞争度的提高而增加 。 我们可用 图 6- 1表示:
0 D
1 D0 D2 D
竞争收益或成本竞争收益曲线竞争成本曲线图 6- 1市场竞争度和竞争收益、竞争成本的关系
由上图可见,竞争收益先是递增,当市场竞争度小于 D1时,竞争成本大于竞争收益,表现为竞争不足;在 D0处竞争收益达到最大,然后递减,在 D2处竞争收益和竞争成本相等;当市场竞争度继续增加时,竞争成本便大于竞争收益,
竞争净收益为负值,表现为竞争过度 。 可见,
( D1,D2) 是适度竞争范围,在此区间才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 。 而且,必然存在这样一种市场竞争度状态 ( D0),它能使竞争收益最大 。
第三,符合规模经济要求 。 规模不经济状况下的竞争是一种低水平的竞争,多表现为竞争过度造成的效率低下 。 这显然与追求较高经济效率的有效竞争目标相违背 。 因此,有效竞争应该是在满足最小经济规模条件下的竞争 。
认识有效竞争的重要特征,是讨论有效竞争的标准的理论前提 。 有效竞争是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相协调的一种理想状态 。 由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是从两个方向来提高经济效率,所以,要达到有效竞争状态,就要综合考虑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要求两者适当地做出,让步,。 我们需要确定的是,这个,让步,应该在什么限度之内 。
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当企业处于适度规模范围
( 即,最小最佳规模,到,最大最佳规模,区间 ) 时,其平均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较小,规模收益较大 。 因此规模经济,让步,的最低限就是保证特定自然垄断行业内的企业规模不低于最小最佳经济规模;而市场竞争度,让步,
的最低限则是要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
即属于适度竞争 。 由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都有一个最低限,所以有效竞争能否实现,取决于这两者是否存在交集 。 因此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适度规模适度竞争适度规模适度 有效规模 竞争适度竞争适度竞争图 A
图 B
图 C
由图 A可以看出,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是完全不相融的,即便要企业达到最小最佳规模也会使市场出现竞争不足,同样,若要市场实现适度竞争,企业就无法实现规模经济 。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实现行业内部直接的有效竞争 。 政府规制部门只能在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中选择其一,不能做到两者兼顾 。 对这种自然垄断行业不宜采用直接竞争的规制政策,但可以考虑实行特许投标竞争等间接竞争的规制政策 。
由图 B可以看出,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在某一点上实现了统一,
只有在这一点上才能既保持适度规模,又实现适度竞争,即实现有效竞争 。 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也是很难维持的,因此,只是作为理论上的一种特例提出 。
由图 C可以看出,适度规模与适度竞争相交的区域既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又可以保持竞争活力,这个区域是有效竞争区域 。 虽然在这一区域内获得的规模效益和竞争效益不一定是最大的,但两者的综合效益最大,能实现经济效率极大化的目标 。
总之,只要在某行业中,企业的规模达到最低适度规模 ( 即最小最佳经济规模 ) 要求,同时,
其市场竞争度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
即处于适度竞争范围,这个行业就处于有效竞争状态 。 这就是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可以作为政府制定自然垄断行业规制政策的主要依据 。
不同的自然垄断行业具有不同的有效竞争标准 。
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
某个特定自然垄断行业的有效竞争标准也具有动态性 。 总之,有效竞争的标准不仅因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随着时间的发展而有所变化 。
6,3 特许投标竞争
特许投标竞争是一种间接规制方式,它的出现是为解决竞争和政府规制的矛盾,
或者说是为解决规模经济和竞争活力的矛盾 。 在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经营虽然不具有竞争性,但可以对这种垄断经营权的获得展开竞争,这就是特许投标竞争的含义 。
● 特许投标竞争理论
1859年,英国人凯德维尔克 ( Chadwick) 研究了当时在法国的自来水业中实行的特许投标制度,并建议把它作为维多利亚社会改革的一个环节而将其引进被规制的产业,从而引起了对特许投标竞争制度在理论上和政策上的讨论 。
但这一制度真正引起人们关注却是在 1968年德姆塞茨 ( Demsetz) 发表了,为什么管制基础设施,这篇重要的论文之后 。 在这篇论文中,
德姆塞茨提出了特许投标理论,并将其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方法 。
特许投标竞争政策的实行,是为解决政府规制部门面临的两难选择 。 如前所述,当适度规模与适度竞争不存在交集,无法同时实现时,市场无法通过直接竞争而实现效率最大化 。 如果政府规制部门对其不加规制,
则会因竞争而损失规模经济;如果政府规制部门为实现规模经济而实行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又会因垄断高价而损失分配效率,扭曲社会资源配置;如果政府规制部门在采取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的同时,试图利用其他规制政策来限制垄断高价,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又会因信息不对称而效果不佳,或者需要支付高昂的规制成本 。 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特许投标竞争政策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
特许投标竞争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在某些特定的自然垄断行业或业务领域,通过拍买的形式,
让多家企业竞争特许经营权,并在一定时期内将其授予许诺以优质低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禁止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或业务领域,以此来追求规模经济 。 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重新组织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竞争,以此来防止因垄断经营而造成的生产无效率和因垄断高价而造成的分配无效率 。 同时通过市场竞争定价也可以避免因成本,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而造成规制失灵,降低规制成本 。 我们用下图加以说明:
P4
P3
P2
P1
O
p
D(p) AC1(Q)
AC2(Q)
AC3(Q)
AC4(Q)
Q
图 6- 3 特许投标和价格决定
在图中,假定有 4家企业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参加竞争性投标,其生产函数各不相同 。 以
ACi( Q) 表示第 i( i= 1,2,3,4) 家企业的平均成本函数 。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选择是让第 1家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以
P1的价格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这就能够实现让最有效率的企业以其平均成本或接近于平均成本 ( 介于 P1和 P2之间 ) 的价格向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 。 到期后,特许经营权将通过新一轮的投标竞争授予成本更低的企业 。 这样,市场中既存的和等待进入的企业都有提高内部效率的刺激,而且,这种效率提高带来的好处也会逐步转移给消费者 。
● 特许投标竞争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在理论上,特许投标竞争似乎是一种很有吸引力的方法,它既实现了规模经济,又通过对特许经营权的竞争提供了改进技术,提高经济效率的刺激 。 更重要的是,由于是市场竞争决定价格而不是规制部门决定价格,使传统政府规制所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以解决,大大地降低了规制成本,减轻了规制部门的负担 。
在实践中,特许投标竞争在一些领域中也有一些很成功的例子。例如,1986年由伦敦商学院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英国政府在打扫建筑物、清理街道、收集垃圾等公共业务中,由于采取了竞争投标制( competitive
tendering,一种具体的特许投标竞争方法),在保持原来服务标准的同时,成本平均降低了 20%,每年节省开支 13亿英镑。
特许投标竞争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
第一,竞争不充分 。 造成特许权投标竞争不充分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存在投标者串通合谋的可能,当投标者数量很少时,这种可能性会更大;二是已经拥有特许经营权的现有企业在竞争中拥有战略性优势,使其他企业不愿与它竞争 。 这种战略性优势来自两个方面:经营管理经验的独占和信息不对称 。 例如,在重新投标竞争特许经营权时,原来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A,由于从过去的经营活动中获得了经营管理经验,因此可以利用这些经验减少经营成本,从而更有可能获得新一轮的特许经营权 。 其他企业由于知道自己在经验方面处于劣势,难以在竞争中获胜,因此会降低与企业 A竞争特许经营权的积极性 。 同时,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A掌握的关于成本和需求的信息比其他企业更多,也会使其他企业产生这样的预期:如果自己以比企业 A更低的报价夺得了特许经营权,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掌握的有关信息不够充分而报价过低,最后可能得不偿失 。 其他企业的这种预期会阻碍其与企业 A竞争未来的特许经营权 。 也就是说,信息不对称使企业 B在博弈中处于劣势 。
第二,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问题 。 现有企业 A的资产在重新投标时通常不能全部折旧完,如果它在竞争投标中被新企业 B击败,就产生了如何处置企业 A的资产的问题 。 新企业 B在夺得了特许经营权后也面临着重新投资的问题 。 按照经济效率的要求,有必要履行将企业 A
的未折旧完的资产转让给企业 B的手续,那么如何评估这部分资产的价值就成了资产转让问题的关键 。 如果企业 A只能将资产转让给企业 B而无法挪作他用,那么它只能接受数额极小的资产报废价值;相反,如果企业 B除了购买企业 A的资产以外别无选择,那么它就必须支付数额极大的资产更新价值 。 一般地说,在自然垄断行业中沉淀成本极大,资产的更新价值与报废价值之间的差额也相当大,因此要达成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合适的资产转让价格所产生的讨价还价和仲裁的费用也相当大 。
由于资产转让问题的存在,使得现有企业与准备进入的企业不能处于同一起跑线上,从而造成了竞争不充分 。 若以 X和 Y分别表示企业 A和企业 B在未来的特许经营中能够创造的利润额 ( 不含资产转让成本和讨价还价费用 ) ;以 Z表示在企业 B赢得未来特许经营权后付给企业 A的资产转让成本;以 CA和 CB分别表示企业 A和企业
B在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费用 。 这样,如果企业 A赢得了下一期的特许经营权,它就可能得到 X,如果企业 A没有得到特许经营权,它可以得到 Z- CA。 所以企业 A争取特许经营权的刺激是 X
- Z+ CA。 如果企业 B在竞争中取得了特许经营权,它只能得到 Y
- Z- CB,如果企业 B没有得到特许经营权,它就一无所得 。 因此,
只要 X- Z+ CA> Y- Z- CB,即 X+ C A+ CB> Y,那么企业 A就比企业 B有更大的刺激去竞争特许经营权 。 可见,只要讨价还价费用大于零,即使企业 A与企业 B利用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利润相等
( X= Y),企业 A也比企业 B有更大的刺激去竞争特许经营权 。 讨价还价费用 ( CA+ CB) 对企业 A具有正面影响,其数额越大,对企业 B参与投标竞争的阻碍越大 。
资产转让成本 Z的大小也会影响企业 B的投标竞争行为 。 当 Z< Y- CB时,企业 B就会与企业 A争夺特许经营权,这是因为,
虽然 Z减少了企业 B的刺激,但特许经营权对企业 B来说仍然有利可图 。 而当 Z> Y
- CB时,无论企业 B如何投标,它都不可能获得利润,此时企业 A将成为唯一的竞争者 。
Z的大小也是企业 A考虑投资决策的决定因素 。 如果企业 A失去特许经营权,Z就会变得很小,那么只要企业
A存在丧失特许经营权的可能,它就会尽量减少投资,
特别是在特许经营权即将到期的时候;相反,如果资产有随着通货膨胀等因素增值的可能,企业 A就有过度投资的刺激 。 可见 Z的大小能够影响到企业的投资战略,
投标行为和投标竞争决策 。
由于在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中会出现许多问题,有人建议由公共机构负责资产投资,而企业仅仅对该项资产的经营权展开投标竞争 。 但这种投资决策与经营决策相分离的做法,必然会影响市场力量作用的范围,
产生新的委托代理问题 。
第三,特许经营合同的款项与管理问题 。 如果与产品有关的技术和市场具有不稳定性,那么,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具体款项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而且,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需要较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 如果为了克服合同款项和管理上存在的困难而采用短期合同,会使前面提到的资产转让和资产评估问题频繁地出现,也会因频繁地组织特许经营权竞争而产生大量的费用 。 回顾实行特许投标制度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
每当特许经营权期满时,就会出现削减固定资本投资和减少设备维护管理费用的现象,而政府规制部门并不拥有约束企业这种行为的有效手段 。 可见,在那些存在较大的需求和技术不确定性的行业,以特许投标方式竞争垄断经营权并不比直接政府规制有更大的优势 。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并非所有自然垄断行业都适用特许投标竞争的规制方式,它需要具备以下一些特点:第一,适度规模与适度竞争不能同时实现,无法在行业内部直接引入竞争;第二,资产专用性低,等待进入的企业可以经营其他业务而现实地存在,同时避免在特许经营权转让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讹诈,降低讨价还价的费用;第三,沉淀成本较小,资产转让价值较低,使其他企业较易进入该行业;
第四,需求和技术等因素具有稳定性,在特许经营权合同期限内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
6,4 区域间比较竞争
区域间比较竞争是将受规制的全国垄断企业分为几个地区性企业,使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的刺激下而提高自己内部效率的一种方式 。 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适用于具有地区性垄断特征的行业,是政府规制的一种实用理论,
在规制实践中也得到了成功的应用 。
● 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的简单描述
某些自然垄断行业 ( 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 ) 具有地区性垄断的特点 。 由于在某一地区内只有一家 ( 或几家 ) 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政府为防止垄断高价,并保证供给稳定,往往采取成本加成的价格规制,即政府根据生产成本制定价格,成本越高,规制价格也越高 。 而事实上,政府根本无法掌握企业的真实成本,企业利用垄断地位,隐瞒真实成本,使政府制定的价格大大高于其真实成本 。 这样,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制政策反而使企业获得了稳定的垄断利润 。 同时,由于成本高低并不影响企业的利润,
使得企业完全没有改进生产,降低成本的刺激,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 。 可见,传统的规制政策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必须设计一种新的理论来指导政府的规制实践 。 出于这种需要,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应运而生 。 它针对垄断具有地域性这一特点,通过促进不同地区被规制企业间的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率,
降低规制成本 。
假定某一个自然垄断行业由南,北两个地区性企业 S和
N垄断经营,每个企业在各自的地区范围内具有自然垄断性 。 同时,假定这两个地区的成本和需求等状况完全相同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政府并不知道其真实成本也可以通过区域间比较竞争的规制政策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规制成本 。 政府制定这样一个规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S能够制定的最高价格水平取决于 N的实际成本水平,而 N能够制定的价格水平取决于 S的价格水平 。 这样,由于 S的价格只与 N的实际成本相联系,
而与本企业的成本无关,S就会通过不断降低成本来增加利润;而 N的价格水平也与本企业的成本无关,只取决于 S的价格水平,那么 N也会为取得更多的利润而不断降低成本 。 同时,通过周期性地调整规制价格水平,
就可以使行业价格与行业成本不断趋向一致 。 只要 S和
N之间不存在合谋行为,这一方法就能为促进生产效率和分配效率提供可能性 。
在存在多家地区性垄断企业的自然垄断行业中,
政府可以以效率较高的企业的经营成本为基准,
也可以以平均经营成本为基准,考虑各地区的经营环境差异制定规制价格,促使各地区性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而开展间接竞争 。 在现实中自然垄断行业往往是由多家地区性企业垄断经营的,这样,该行业的企业更不容易达成合谋,区域间比较竞争的政策也将更加有效 。
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提出以后,该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涉及到电力,
天然气,自来水,电信业和医疗费率等许多行业,这里着重介绍英国政府对自来水供应行业的规制 。 英国的地区性自来水供应公司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有 10个,在苏格兰有 12个 。 1989年英国政府应用区域间比较竞争规制理论对自来水供应行业实行了政府规制体制的重大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英国政府认为,对自来水供应行业制定规制价格,不仅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尺 ( 以经营成本较低的企业为基础 ),还要适当考虑各地区的经营环境差异 。 因此,政府在为每个自来水供应公司制定规制价格时,对不同企业作了比较效率评估,它将每个企业的经营环境中可能会引起经营成本差异的多种影响因素综合为,解释因素指数,( explanatory
factor index),再假定企业的单位成本与,解释因素指数,存在线性关系,然后利用回归分析方法估计出决定直线斜率的系数 。
最后,根据每个企业的影响因素回归直线估计其成本水平,进而决定规制价格 。 这样,那些经营效率较高,成本较低的企业就能获得较多的利润,从而促使企业为使其成本低于其它企业的平均成本而展开间接竞争 。
目前,中国的电力,自来水和煤气供应等自然垄断行业是由各地区性企业垄断经营的 。 政府通常以企业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制定规制价格,
这就使企业缺乏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的刺激 。 因此,区域间比较竞争理论在我国具有很广阔的应用前景,对提高政府制定规制价格的科学性,刺激各地区性企业的经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该注意正确观察和评估各个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从而得出正确全面的,解释因素指数,。 同时还应防止有些企业不去努力提高自己的经营水平,
降低成本,却采取破坏其他企业的办法来获得更多的利润,促进公平竞争 。
6,5 直接竞争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具有垄断性,其中也存在着非垄断性业务 。 所以在自然垄断行业中不仅可以进行间接竞争,而且也可以开展直接竞争 。 实证分析表明,规模经济在理论上会带来的效率提高往往会因垄断本身而无法实现,这是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直接竞争的原因 。 开展直接竞争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并且要防止交叉补贴等新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 。
● 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直接竞争的理论纷争
为了保证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规模经济而制定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会引起企业利用手中的垄断权利制定垄断高价,从而损失分配效率,也会降低企业改进技术,降低成本的动力,从而损失生产效率;为了克服垄断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引入直接竞争可以获得竞争收益,但又会因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的巨大沉淀成本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 自然垄断和直接竞争的矛盾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争论 。
一些学者从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特征出发,主张对自然垄断行业设置政策性进入壁垒 。 他们认为,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提供产品能达到最小平均成本,实现最大生产效率;如果垄断企业按照成本定价,就能使消费者以最低的价格购买产品,达到最大分配效率,
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 同时,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巨大的沉淀成本,新企业一旦进入市场就难以退出,这必然会引起新老企业激烈的价格竞争,导致企业都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 。 所以,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的竞争只会是浪费性或破坏性竞争 。 他们还认为,即使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直接竞争,最终也会因规模经济的要求而回到垄断 。 竞争导致的规模不经济必然会提高生产经营成本和消费者价格,最终是一家企业把其它企业赶出市场 。
从这些观点看,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既可能导致生产低效率,又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从而损害社会福利 。 这就为政府制定限制进入的规制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
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垄断哺育了低效率,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限制竞争的规制政策,实际上恰恰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 他们认为,市场竞争机制能自动解决两个相关的效率问题:一是它能解决高效率的产业成本结构问题,实现生产成本最小化;二是它能解决高效率的价格结构问题,消费者能够按照等于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的价格购买产品,即市场竞争力量能促进生产效率和社会分配效率 。 他们也指出了垄断不可克服的弊端: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情况下,必然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生产低效率;同时,垄断企业也不会自觉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制定价格,而往往会制定垄断价格,
从而导致社会分配低效率 。
两种观点针锋相对,难分高下,另一些学者却通过实证分析有力的驳斥了前者的观点,他们通过对电力行业的实证研究证明了竞争不仅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还有利于提高分配效率 。 他们比较了那些同时存在两个电力供应企业的城市和只存在一个电力供应企业的城市的成本数据后,发现由一个企业提供电力比两个企业提供电力具有较高效率的自然垄断理论并不符合实际 。 电力企业的直接竞争降低了消费者支付的价格而不是提高了价格 。 而且,
由于竞争消费者得到了更高的服务质量 。 尽管引入竞争牺牲了部分规模经济效益,但它能够迫使垄断企业消除各种低效率现象,
而竞争这种对降低成本的积极影响大于所牺牲的部分规模经济效益 。 所以,竞争不仅没有导致较高的生产经营成本,反而降低了成本水平,消费者不仅没有因竞争而遭受损失,反而从竞争中得益 。 由此反映出传统自然垄断理论的缺陷:垄断企业不可能自觉追求高效率,理论上所能实现的最大可能效率并不能在实践中由企业自动自觉地实现 。 上述观点为政府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直接竞争,制定放松规制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
从规制实践看,自 20世纪 70年代以来,美国,
英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先后在自然垄断行业采取了放松规制的政策,允许新企业进入行业,
培育市场竞争力量,提高了经济效率,降低了规制成本,取得了政府规制体制改革举世瞩目的成效 。 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直接竞争的关键是,正确判断哪些具体业务领域适用竞争机制,如何把握市场竞争度以及如何处理竞争与规制的关系 。
● 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直接竞争的实践问题
在自然垄断的情况下,引入竞争必然会损失部分规模经济效益,引起重复建设,从而带来一个社会成本,所以引入竞争是一个次优选择;
而为维持垄断而实行某些规制政策又会因规制失灵,信息租金的存在而带来一个社会成本,
所以保持垄断也是一种次优选择 。 在这两种次优方案中应该如何选择,取决于对两种方案中成本大小的比较 。 而有效竞争作为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一种理想的竞争状态,必然成为各国政府制定规制政策,促进市场竞争的目标导向 。
自然垄断行业的所有业务并非都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
要想实现有效竞争,做到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统一,
关键是正确判断自然垄断行业中哪些业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并实行区别对待的规制政策。一般地说,自然垄断性业务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
煤气和自来水供应行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其它业务则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
对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政府应放松进入规制,允许多家企业进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政府仍然要控制进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企业数量,
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经济规模,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由于它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并形成巨大的沉淀成本,引入竞争会形成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政府应采取严格的限制进入政策。
至于如何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如何确定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中允许几家企业经营,这需要考虑具体业务领域成本弱增的范围,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等因素 。
原则上来说,当某种业务的需求量超过了成本弱增的范围时,就应该允许多家企业共同经营,
实行直接竞争;而在成本弱增范围内则不适用直接竞争,除非其成本弱增程度很低,才可以考虑由多家企业实行竞争性经营,以实现有效竞争 。 可见,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的难点是,规制部门如何对自然垄断行业中具体业务的成本弱增范围及程度,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做出正确的判断 。
在多产品自然垄断行业中,成本弱增性主要表现为范围经济性 。 因此,当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后,是否应允许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企业同时经营这些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就取决于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范围经济性 。
如果范围经济性比较明显,为了降低成本,应该允许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企业同时经营非垄断性业务,但应制定防止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企业,在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之间采取交叉补贴战略,以排斥其他竞争企业的政策 。
有的学者还提出,是采取维持垄断的政策还是采取引入竞争的政策,取决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 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贫穷阶段,由于资金的约束比较强,所以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应以保持垄断,严格规制为宜;
在发展中阶段,由于资金约束已经放松,所以需要仔细地比较维持垄断而进行规制与直接引入竞争的成本收益 。 在这个阶段,一般会形成混合的制度安排,即垄断与竞争并存;在发达阶段,由于已经完全摆脱了资金约束,因此应主要考虑信息约束以及相应的规制失效带来的成本 。 一般说来,在这个阶段应更多地选择竞争政策 。 按照这一观点,我国目前应属于第二个阶段,应该在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和业务领域不断进行激励性规制改革;同时在已经不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环节和领域适时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