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法 学
Criminal Law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学的概述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刑法的概念所谓刑法,简单地讲,就是一个国家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方法的法律。因此,刑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不过,一国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除了刑法外,还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刑罚执行程序的监狱法等,统称为刑事法。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只是刑事法的一个部分。
从法律规范表现形式(即刑法的渊源)看,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可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的所有涉及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布的刑法。 1979年 7月 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而 1997年 3月 14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的刑法典。狭义刑法是广义刑法的主体和基础,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是刑法典的补充与修正。
刑法典。即综合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刑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也称为刑事特别法。是指针对某种或者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单行的刑事法律;如 1998年 12月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等。
刑法修正案。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典条文所作的修正和补充。如 1999年
12月 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附属刑法。是指散见于其他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组成部分。
在中国具有效力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问题。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二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法律体系的部门法,一般只调整某一领域内的社会关系。事实上,但一国凡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需要通过刑法加以调整。
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的意义上,刑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刑法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制裁手段上。刑法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人财产权利、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利,甚至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的制裁手段的不可能达到如此严厉的程度。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国家便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
1963年 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共草拟了 33稿刑法草案。 1979年 7
月 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在 1980年 1月 1
日生效后,结束了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刑事审判基本上无法可依的不正常的局面。
1979年的刑法典前后施行了近 17年,17年的实践,证明了该刑法典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都是可行的,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积极的作用。
但从另一方面看,1979年的刑法典毕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7年的实践也暴露出它的一些不足,既有立法时就存在的先天不足一面,也有在社会变革面前难于适应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979年的刑法典太简单。 1979年刑法典一共仅 192条,许多重要的内容缺乏规定。有些内容虽然作了规定,但规定的方式也太笼统,如分则中一些罪名都采取简单罪状的方式描述,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随意性太大。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一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有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变得更加严重了,对这些日趋严重的犯罪(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日趋严重的经济犯罪),1979年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已不足以惩治这些犯罪,需要调整相应的打击力度。
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批新的需要用刑罚加以惩处的危害社会行为。它们有的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而产生的,如证券犯罪等;有些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如计算机犯罪;有些是对外开放后出现的跨国性的犯罪,如洗钱罪。
一些解放后一度绝迹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死灰复燃的犯罪,如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犯罪。对这些新的犯罪形式,国家需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的内容必须体现宪法规定的精神,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失去法律效力。刑法正是根据宪法提出的任务,将上述内容具体化,以保证宪法的有关内容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在同犯罪作斗争的长期实践中,我国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着深刻的教训。刑法的制定正是这些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
第三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三、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国情依据一、确定犯罪、惩罚犯罪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确定犯罪、惩罚犯罪。也就是说,刑法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构成犯罪并加以刑罚的制裁,为人们提供了衡量、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惩罚犯罪的标准。
从某种意义上说,刑法就是一个社会的罪刑关系的一览表,规制人们不得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预测后果,提供价值判断的标准,为犯罪人提供犯罪后遭受处罚的尺度。
第四节 刑法的功能二、保卫社会、维护稳定所有的犯罪都是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害,刑法通过确定和惩罚犯罪,实现对现存的社会秩序与政治权威的维护,进而对社会关系的稳定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这是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的体现。
刑法第 2条规定的社会保护功能,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是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受敌对分子的颠覆和破坏,这是刑罚的国家利益的保护功能。
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都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是刑法的基本任务。
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以社会秩序为代表的这五个方面的秩序,不但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密切相关,也是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的。因此,刑法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等,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三、规制司法、保障人权
,殷之法刑弃灰于市者,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知制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
此残三族之道也,是刑之可也。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
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 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韩非子 · 内储说上七术,
刑法的实施,是国家刑罚权的体现。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惩罚犯罪。但刑罚权的过分扩张,又可能使公民的基本人权遭受损害。
在现代法治社会,需要通过刑法对国家的刑罚权进行控制,无论是犯罪概念、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都以刑法事先规定为限,实行罪刑法定,以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不受刑法以外的刑罚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人权保障功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功能。
第五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即刑法是由哪些部分组成、其内部结构是如何排列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三个部分:总则、分则和附则。
总则有 5章,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应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 103条。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以及刑罚适用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是定罪量刑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分则共 10章,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 289
条。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是解决具体行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附则 1条,规定修订后刑法实施的时间和修订后刑法与刑法实施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的关系。
(一 )刑法的立法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和规范本身的含义所作的阐明。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
( 1)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这通常适用于某些法律术语含义的揭示。例如,刑法第 91条到 102条对,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
,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所作的阐明。
二、刑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 2)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例如,1997年 3月 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这种解释虽然以法律草案的说明形式出现,
但它经国家立法机关讨论确定,并在公布该项法律时同时公布,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 3)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例如 2000年 4月 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刑法的司法解释通常以解答、解释、规定、公告、意见、标准、
通知、批复等形式公布。其内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明确某些法律概念的外延。如刑法典对一些经济犯罪或财产犯罪的规定,经常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条件,何谓,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些犯罪的数额起点作了规定。
( 2)明确一些容易歧义的行为性质。如共同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实施的侵吞行为,是定贪污罪还是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一些界限。
(二 )刑法的司法解释
( 3)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适用所作的,举轻若重,,,举重若轻,
的逻辑解释。例如,刑法第 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为了索取赌债、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这种情况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 4)根据立法精神,对刑法本身进行修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等。
第六节 刑法学概述
(一 )刑法学的概念法学是指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一、刑法学的概念和对象
(二 )刑法学的分类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研究涉及到许多学科,刑法学与其有着密切的联系。
1.从刑法学所研究的对象范围看,刑法学可分为广义刑法学与狭义刑法学。所谓广义刑法学。
2.从刑法学的沿革看,可分为现代刑法学和刑法史学(以刑法的历史演变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历史上刑法思想和刑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门法律科学)。
3.从研究的方法看,可分为理论刑法学(从理论的高度系统研究刑法的一般原来原则)、解释刑法学(亦称注释刑法学,主要是以刑法的现行规范为对象,阐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原理原则)、比较刑法学(是对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
4.从研究的地域范围看,可分为国内刑法学(研究本国刑法的科学)、外国刑法学(是研究本国以外各国刑法及其刑法理论的科学)、
国际刑法学(研究国际犯罪及其惩罚的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
5.从研究刑法内容的范围看:可分为普通刑法学和特别刑法学。普通刑法学是以刑法典为基础,全面研究刑法的内容;而特别刑法学,则是从某方面或某类罪的角度研究刑法特定的内容,如经济刑法学、军事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等,他们可谓一般刑法学的分支。
二、刑法学的学习方法
(一 )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刑法学建立在国家刑事立法的基础上,许多刑法规范本身,就是刑法理论的高度概括,学习刑法学,首先要熟悉国家的刑事立法,所谓熟悉,不仅是指对条文的文字本身,而且熟悉条文的精神实质,把握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不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
(二 )理论联系实际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其实践性较强,学习时,应紧密联系实际,
解决实际问题。联系实际的渠道很多,现实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与刑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以自觉地运用刑法理论进行分析。案例分析,是学习刑法学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才能吃透消化刑法学理论。
(三 )善于思索,勇于创新
(四 )借鉴其他学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