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 10月 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 2002年 5月 1日起施行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 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 ——用人单位
– 健康权益主体 ——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 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
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
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 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
职业病防治 与 传染病防治 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 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13— 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9— 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39— 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55— 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62— 76条)
第七章 附则( 77— 79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监督的特征
1 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必须法律授权的机关,其他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无权实施国家监督。
2 国家监督是依法实施的监督,具体实施国家监督的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监督。
3 国家监督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依法实施的监督是由法律保证其必须得到执行。
4 国家监督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督,其效力范围及于主权国家管辖领域之内。
5 国家监督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它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依据,
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必须服从。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前期预防
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
主要内容
–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法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
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续)
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 初步设计 施工 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立法意图
–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
–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劳动者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用人单位劳动者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 接触职业危害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
– 诊断机构条件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 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 诊断争议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 50万元
–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
–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
–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
–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
–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 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 ··
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
……
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
……
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总 则前期预防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 则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0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1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2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3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 24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 25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 31号令)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 2002 63号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2002 63号文)
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 2002 108号文)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 142号)
职业卫生标准分类
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
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放射防护标准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推荐性标准标准编号
组成:代号 顺序号 发布年号
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
推荐性标准,GBZ/TXXXX-XXXX
例,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 2002年 4月 9日发布 158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1-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GBZ2-2002)( 385种)
职业病诊断标准 ( 110)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 42)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 2)
检测方法 ( 1)
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
(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OEL)
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
(adverse 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粉尘 ( 47种)
毒物 ( 329种)
物理因素 ( 8种)
生物因素 ( 1种)
化学因素的 OELs可分为: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TWA)
最高容许浓度 (MAC)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STEL)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Time Weighted Average,PC-
TWA):
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最高容许浓度 (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
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PC-STEL)
指即使在符合当日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情况下,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 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 23号令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
主要内容:
健康监护的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用人单位的责任
1、建立健康监护制度
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
3、结果告知劳动者
4、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
5、职业禁忌人群调离
6、对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体检机构的责任
1、体检机构的合法性
2、对结果的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
3、体检后 30日内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4、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的报告(体检后 30日内)并通知用人单位
5、对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职业禁忌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 24号令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
主要内容:
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
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
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
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
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依据本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
1,劳动者可以申请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
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 (续)
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
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
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
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
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
1、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
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
3、用人单位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 25号令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
主要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 一般、重大、特大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在职业病事故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
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结案和法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
2002年 7月 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年 9月 1日起施行 。
部长 张文康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
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
分级认证(国家级和省级)
分项目认证
认证程序
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
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
法律责任服务对象与作用
– 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
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职业卫生管理
起草职业危害控制规划
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
科研、教育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为用人单位服务
提供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技术证据
– 为其他部门服务
技术咨询和委托性服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 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 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
– 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
–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
– 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 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
– ……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 违法情形
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
超范围服务
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
– 法律责任种类
行政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没收收受的财物
– 取消资格
–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正己烷中毒
15宗
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 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厂、鞋厂、橡胶厂三氧化二砷中毒
我省某药用玻璃厂 12人中毒
临时搬运工
面部、颈部出现皮疹
工作连续 2小时后
无任何防护用具同上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