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篇 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体 制,既 是 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本 身 的 内 在 要 求,也是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正 常 运行 的 基 础 条 件,主 要 包 括 对 所有 制 结 构 ﹑ 政 府 体 制 ﹑ 分 配 体制 ﹑ 财 税 体 制 ﹑ 金 融 体 制 ﹑ 社会 保 障 体 制 等 的 进 行 调 整 和改 革。
第 九 章 所 有 制 结 构 改 革和 政 府 体 制 改 革本 章 主 要 分 析 和 阐 述 以 公 有制 为 主 体,多 种 所 有 制 形 式 共同 发 展 这 种 所 有 制 结 构 的 形成 过 程 ﹑ 含 义 和 原 因,以 及 如何 深 化 国 有 企 业 改 革,转 变 政府 职 能,改 革 政 府 机 构,以 便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的 客 观 要 求。
第 一 节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条 件 下 的 所 有 制 结 构一 ﹑ 以 公 有 制 为 主 体,多 种所 有 制 形 式 共 同 发 展 结 构 的形 成 过 程
( 一) 明 确 了 个 体 经 济 的 地 位与 作 用,恢 复 和 发 展 个 体 经 济。
( 二) 党 的 十 四 大 和 十 五 大 把个 体 经 济 和 私 营 经 济 看 成 是 国民 经 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二 ﹑ 公 有 制 为 主 体 ﹑ 多 种 所 有制 形 式 共 同 发 展 结 构 的 内 容
( 一)公 有 制 经 济 包 括 全 民 所有 制 和 集 体 所 有 制 以 及 股 份 制经 济 中 的 公 有 制 成 分。
( 二)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包 括 个 体经 济 ﹑ 私 营 经 济 ﹑ 港 澳 台 投 资 经济 和 外 资 经 济。
( 三) 坚 持 公 有 制 主 体 地 位 的原 因:
1,公 有 制 是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的 经 济基 础。
2,公 有 制 控 制 着 国 民 经 济 命 脉。
3,公 有 制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社 会 生 产力 的 发 展 要 求。
4,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公有 制 经 济,特 别 是 国 有 经 济 是 社 会经 济 的,领 头 羊,,它 能 保 证 国 民经 济 的 社 会 主 义 发 展方 向,同 时,
带 动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和 社 会 主 义 公 有制 经 济 共 同 发 展。
( 四) 怎 样 坚 持 公 有 制 的 主 体地 位
1,要 坚 持 公 有 资 产 在 社 会 总 资 产中 的 优 势。
2,要 坚 持 公 有 资 产 质 的 提 高。
3,要 坚 持 国 有 经 济 控 制 国 民 经 济命 脉。
4,要 不 断 发 展 和 壮 大 公 有 制 自 身。
( 五) 鼓 励 和 引 导 非 公 有 制 经济 的 健 康 发 展
1,保证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有机统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 国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的 一 项 基 本 经济 制 度,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增加人民收入,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1) 大 力 宣 传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在 现阶 段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 2) 把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发 展 纳 入宏 观 经 济 管 理 范 围。
( 3) 应 切 实 保 护 非 公 有 制 国 经 济的 合 法 利 益。
( 4) 加 强 对 非 公 有 制 经 济 发 展 过程 中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二 节 政 府 体 制 改 革一 ﹑ 政 府 的 经 济 职 能
( 1)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 的 职 能。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者,要 建 立有 效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监 督 和 营 运机 制,提 高 国 有 资 产 的 整 体 质 量,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与 增 值。
( 2)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者 的 职 能政 府 作 为 社 会 经 济 管 理 者,要培 育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体 系,建立 比 较 完 善 的 市 场 规 则 和 法 律 制 度,
监 督 市 场 运 行,维 护 平 等 竞 争 和 社会 经 济 秩 序,建 立 和 完 善 社 会 保 障制 度,为 企 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环 境,
并 检 查 监 督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执 行。
( 3)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者 的 职 能政 府 作 为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者,主 要 承担 统 筹 规 划 ﹑ 掌 握 政 策 ﹑ 制 定 方 针
﹑ 组 织 协 调 的 职 能。
二 ﹑ 努 力 构 建 适 应 市 场 经 济的 政 府 体 制
( 一) 实 现 行 政 观 念 现 代 化
1,树 立 法 治 观 念
2,树 立 平 等 观 念
3,树 立 选 民 观 念
4,树 立 科 学 观 念
( 二)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法 治 化
1,健 全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体 系
2,行 政 机 构 设 置 法 定 化
3,依 法 规 范 行 政 行 为
4,完 善 行 政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 三) 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首 先,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要 健全 科 学 行 政 决 策 体 制。
其 次,实 现 行 政 决 策 科 学 化,要 完善 科 学 决 策 程 序。
( 四) 实 现 组 织 结 构 合 理 化政 府 组 织 结 构 是 履 行 政 府 职 能的 载 体。 通 过 政 府 机 构 改 革,努 力构 建 廉 洁 ﹑ 勤 政 ﹑ 务 实 ﹑ 高 效 的 政府 机 构 体 系,实 现 政 府 组 织 结 构 的合 理 化,是 我 国 政 府 体 制 创 新 的 一个 重 要 目 标。
( 五) 实 现 政 务 活 动 公 开 化政 务 公 开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1) 公 开 政 府 重 大 决 策。( 2) 公 开重 要 法 规 规 章。( 3) 公 开 行 政 标 准。
( 4) 公 开 办 事 程 序。( 5) 公 开 办 事结 果。
政 务 公 开 的 方 式,从 时 间 上 讲,
要 坚 持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及 时 发 布,
及 时 公 开; 从 形 式 上 讲,要 突 出 扩大 信 息 发 布 的 范 围,积 极 利 用 各 种媒 体 及 时 发 布,大 力 倡 导 建 设 政 务信 息 咨 询 机 构,为 国 内 外 企 业 和 公民 提 供 服 务。
( 六) 实 现 政 府 形 象 廉 洁 化腐 败 的 产 生,既 有 个 人 品 质 因素,更 有 深 层 次 的 体 制 因 素。 当 前严 重 腐 败 的 一 个 重 要 源 头 是 由 于 政府 对 经 济 的 过 多 干 预,形 成 了 寻 租租 金。 此 外,严 重 的 制 度 缺 陷 也 使得 腐 败 盛 行。
应 坚 定 不 移 地 推 行 机 构 改 革,
把,寻 租 空 间,减 少 到 最 低 限 度,
同 时,强 化 权 力 的 监 督,积 极 创 新监 督 机 制,把 同 级 监 督 ﹑ 上 下 级 双向 监 督 ﹑ 群 众 监 督 和 舆 论 监 督 统 一起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