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息政策与法规第一节 信息政策及其体系
●政策政策是政府或社会集团在一定时期用来调动或约束社会力量以达到制订者预期目标的方针策略和行动规则,对社会或组织的发展起到宏观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信息政策从广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指用以调节信息搜集、加工、存储、处理及传播等信息活动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等所构成的相关的政策群体,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整个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从狭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以科技情报政策、大众传播政策以及电信政策为基础的政策集合。
从信息政策作用的范围来看,信息政策可以分为国家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组织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等。
●国家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用于从宏观上指导和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及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地区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是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从地区现状的角度出发,对本地区的信息工作、信息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指南、规定、条例等。
●信息政策的层次信息政策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信息通讯层的信息政策。第二层是信息平台层的信息政策。第三层是信息应用层的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信息政策研究和信息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因素。二是信息市场因素。三是信息管理因素。四是人力资源因素。五是法律法规因素。
第二节 信息法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结成的关系。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内容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资格和条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同时还受到人们认识水平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息,是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但只有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同时又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那些虽能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但却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的黄色信息等则不属于信息法律客体的范围;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相对于其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它们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是信息的核心,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指其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信息法律的义务则是指其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宪法。第二,法律。第三,行政法规。第四,地方性法规。第五,有关国家机关对信息立法的法定解释。第六,国际条约。另外,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既不同于我国内地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惯例原本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只要是我国加入或承认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及惯例,就对国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大量关于信息领域的规范性文本,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体系,但也是我国信息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习惯法。第二,判例。第三,法理。
●信息法的体系信息法体系是指由各种信息法律、法规等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们是信息法的外在形式结构。
从信息活动的主体、客体、手段、环境以及信息产业等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一个完善的信息法体系,应当包括一部信息基本法,对信息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范围、信息法律关系、奖惩原则等做出规定,从而对其相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提供制定的基础,同时,其他信息法律、法规则必须以信息基本法为依据。此外,信息法体系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法规:第一,信息管理法。第二,信息技术法。第三,信息产业法。第四,信息人才法。第五,信息机构组织法。第六,信息流通法。第七,信息安全法。第八,知识产权法。第九,信息市场法。
第三节 信息道德
●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伦理伦理是指人们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理、准则或要求。
●信息道德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传播和利用等信息活动各个环节中,用来规范其间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总和。
●信息道德、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三者间的关系信息道德作为信息管理的一种手段,与信息政策、信息法律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实现对信息及信息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信息道德以其巨大的约束力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所以说,是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建立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自觉、自发的道德约束无法涉及的领域,以法制手段调节信息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则能够发挥充分的作用;信息政策弥补了信息法律滞后的不足,其形式较为灵活,有较强的适应性,而信息法律则将相应的信息政策、信息道德固化为成文的法律、规定、条例等形式,从而使信息政策和信息道德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更加有法可依。信息道德、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三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各种信息活动的正常进行。
●信息道德的特点和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相比,信息道德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特定的制定主体。第二,执行手段独特。第三,作用范围最广泛。
●信息道德的构成从构成上看,信息道德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一是两个方面。所谓信息道德的两个方面,即信息道德的主观方面和信息道德的客观方面。二是三个层次。所谓信息道德的三个层次,即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
●信息道德是主观方面即个人信息道德与客观方面即社会信息道德的有机统一。
●信息道德的两大热点领域是信息技术道德和网络道德。
●美国计算机学会信息伦理准则的内容美国计算机学会(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简称ACM)的信息伦理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二是避免伤害他人;三是诚实和值得信赖;四是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五是尊重财产权;六是保护产权;七是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八是尊重个人隐私;九是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十是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英国计算机学会的信息伦理准则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 Computer Society,简称BCS)的信息伦理准则:一是信息人员在对雇主以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二是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以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三是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四是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五是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可归纳为“五要”和“五不”:“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政策政策是政府或社会集团在一定时期用来调动或约束社会力量以达到制订者预期目标的方针策略和行动规则,对社会或组织的发展起到宏观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信息政策从广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指用以调节信息搜集、加工、存储、处理及传播等信息活动的指导原则、法令、指南、规则、条例、手续等所构成的相关的政策群体,它涉及信息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整个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从狭义上来说,信息政策是以科技情报政策、大众传播政策以及电信政策为基础的政策集合。
从信息政策作用的范围来看,信息政策可以分为国家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组织信息政策、国际信息政策等。
●国家信息政策国家信息政策是由国家政府制定的,用于从宏观上指导和规划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及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
●地区信息政策地区信息政策是在国家信息政策的指导下从地区现状的角度出发,对本地区的信息工作、信息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指南、规定、条例等。
●信息政策的层次信息政策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信息通讯层的信息政策。第二层是信息平台层的信息政策。第三层是信息应用层的信息政策。
●信息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信息政策研究和信息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同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信息技术因素。二是信息市场因素。三是信息管理因素。四是人力资源因素。五是法律法规因素。
第二节 信息法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结成的关系。
●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及内容信息法律的评估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大类,是指信息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其资格和条件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同时还受到人们认识水平以及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信息,是信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但只有能够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同时又能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信息,才是信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那些虽能满足信息主体的利益或需求,但却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或不予保护的黄色信息等则不属于信息法律客体的范围;信息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相对于其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它们两者之间相互依存,是信息的核心,信息法律主体的权利是指其依法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而信息法律的义务则是指其依法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成文法以内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宪法。第二,法律。第三,行政法规。第四,地方性法规。第五,有关国家机关对信息立法的法定解释。第六,国际条约。另外,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既不同于我国内地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同于经济特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成为一种新的法律渊源。
●国际条约和惯例原本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只要是我国加入或承认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及惯例,就对国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大量关于信息领域的规范性文本,虽不属于我国国内法体系,但也是我国信息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成文法以外的信息法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习惯法。第二,判例。第三,法理。
●信息法的体系信息法体系是指由各种信息法律、法规等构成的规范性文件系统,它们是信息法的外在形式结构。
从信息活动的主体、客体、手段、环境以及信息产业等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一个完善的信息法体系,应当包括一部信息基本法,对信息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调整对象、范围、信息法律关系、奖惩原则等做出规定,从而对其相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提供制定的基础,同时,其他信息法律、法规则必须以信息基本法为依据。此外,信息法体系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类法律法规:第一,信息管理法。第二,信息技术法。第三,信息产业法。第四,信息人才法。第五,信息机构组织法。第六,信息流通法。第七,信息安全法。第八,知识产权法。第九,信息市场法。
第三节 信息道德
●道德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伦理伦理是指人们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理、准则或要求。
●信息道德信息道德是指在信息的采集、加工、存贮、传播和利用等信息活动各个环节中,用来规范其间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总和。
●信息道德、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三者间的关系信息道德作为信息管理的一种手段,与信息政策、信息法律有密切的关系,它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实现对信息及信息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信息道德以其巨大的约束力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人们的信息行为,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考虑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所以说,是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建立和发挥作用的基础;而在自觉、自发的道德约束无法涉及的领域,以法制手段调节信息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则能够发挥充分的作用;信息政策弥补了信息法律滞后的不足,其形式较为灵活,有较强的适应性,而信息法律则将相应的信息政策、信息道德固化为成文的法律、规定、条例等形式,从而使信息政策和信息道德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更加有法可依。信息道德、信息政策和信息法律三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各种信息活动的正常进行。
●信息道德的特点和信息政策、信息法律相比,信息道德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特定的制定主体。第二,执行手段独特。第三,作用范围最广泛。
●信息道德的构成从构成上看,信息道德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三个层次。一是两个方面。所谓信息道德的两个方面,即信息道德的主观方面和信息道德的客观方面。二是三个层次。所谓信息道德的三个层次,即信息道德意识、信息道德关系、信息道德活动。
●信息道德是主观方面即个人信息道德与客观方面即社会信息道德的有机统一。
●信息道德的两大热点领域是信息技术道德和网络道德。
●美国计算机学会信息伦理准则的内容美国计算机学会(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简称ACM)的信息伦理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社会和大众的福利要有所贡献;二是避免伤害他人;三是诚实和值得信赖;四是行为要公平且不能有歧视;五是尊重财产权;六是保护产权;七是经授权后再使用电脑和通信资源;八是尊重个人隐私;九是保护信息使用者的机密;十是遵守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英国计算机学会的信息伦理准则英国计算机学会(British Computer Society,简称BCS)的信息伦理准则:一是信息人员在对雇主以及顾客尽义务时,不可背离大众的利益;二是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财政、健康、安全以及个人资料的保护规定;三是确定个人的工作不影响第三者的权益;四是注意信息系统对人权的影响;五是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可归纳为“五要”和“五不”:“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